周、秦、漢、晉、隋、唐皆嘗混一九州,傳祚於後,子孫雖微弱播遷,四方皆其故臣,故全用天子之禮以臨之。帝后稱崩,王公稱薨。
三國、南北、五代與諸國,本非君臣,從列國之例。帝后稱殂,王公稱卒。
秦、隋未併天下亦依列國之例。
帝王未即位皆名,自贊拜不名,以後不書名。
天子近出稱還宮,遠出稱還京師。列國曰還某都。
凡新君即位,必曰某宗,後皆曰上。
太上皇止稱上皇。
上太上皇、太后號曰尊。
皇后、太子曰立,改封曰徙。公侯有國邑曰封,無曰賜爵。
列國非臣下之言,不稱乘輿、車駕、行在、京師、天子及崩。臣下所稱,仍其舊文。
節度使赴鎮曰爲,使相曰充,遙授曰領。
凡官名可省者,不必備書。
公相以善去曰罷,以罪去曰免。
兩國事同日不可中斷者,以日先序一國事已,更以其日起之。如齊建武元年十月辛亥,魏主發平城云云。辛亥,太后廢帝爲海陵王云云。
凡兩國事相涉則稱某主。兩君相涉則稱諡號,不相涉而事首已見,則稱上稱帝。
凡戰僞走而設伏殺之曰斬首。斬首千餘級,千級以下不書。獲輜重兵械雜畜,非極多不書。
宋永初三年,長孫嵩實姓拓拔,時魏之群臣出於代北者,皆複姓,孝文遷洛,改爲單姓,史患其繁,悉從後姓。
凡以字行者,始則曰名某、字某,以字行。字及小字可知者,不復重述,難知者乃述之。
凡諸得曰諐有罪,逆上曰反,爭彊曰亂。
光前者削奏時將謂宮教二年改官,不知新制乃須五年,得無却成奉滯否。慚悚慚悚!夢得今來所作「叢目」,方是將「實錄」事目標出,其「實錄」中事應移在前後者,必已注於逐事下訖。自「舊唐書」以下俱未曾附注,如何遽可作「長編」也?請且將新、舊「唐書」紀、志、傳及「統紀補錄」并諸家傳記小說,以至諸人文集,稍干時事者,皆須依年月注所出篇卷於逐事之下。「實錄」所無者,亦須依年月日添附。無日者附於其月之下,稱是月;無月者,附於其年之下,稱是歲;無年者附於其事之首尾。有無事可附者,則約其時之早晚,附於一年之下。但稍與其事相涉者即注之,過多不害。嘗見道原云只此已是千餘卷書,日看一兩卷,亦須二三年功夫也。俟如此附注俱畢,然後請從高祖初起兵修「長編」,至哀帝禪位而止。其起兵以前、禪位以後事,於今來所看書中見者,亦請令書吏別用草紙錄出。每一事中間,空一行許素紙。隋以前者與貢父,梁以後者與道原,令各修入「長編」中,蓋緣二君更不看此書。若足下止修武德以後、天祐以前,則此等事盡成遺棄也。二君所看書中有唐事,亦當納足下處修入「長編」耳。其修「長編」時,請據事目下所該新舊紀、志、傳及雜史、小說、文集,盡檢出一閱。其中事同文異者,則請擇一明白詳備者錄之。彼此互有詳略,則請左右采獲,錯綜銓次,自用文辭修正之,一如「左傳」敘事之體也。此并作大字寫。若彼此年月事迹有相違戾不同者,則請選擇一證據分明、情理近於得實者,修入正文,餘者注於其下,仍爲敘述所以取此捨彼之意。凡年號皆以後來者爲定。假如武德元年,則從正月便爲唐高祖武德元年,更不稱隋義寧二年;玄宗先天元年正月便不稱景雲三年;梁開平元年正月,便不稱唐天祐四年也。詩賦等若止爲文章,詔誥若止爲除官,及妖異止於怪誕,詼諧止於取笑之類,便請直刪不妨。或詩賦有所譏諷,詔誥有所戒諭,妖異有所儆戒,詼諧有所補益,并告存之。大抵「長編」寧失於繁,毋失於略,千萬切禱切禱!今寄道原所修廣本兩卷去,恐要見式樣故也。甚思與足下相見,熟共商搉,無因可得,企渴企渴!中前寄去「晉紀」八卷寫淨草者,必已寫了。其原本卻告分付兒子康令帶來,雖未了,亦告分付。蓋爲今夏遞往南康軍路中,遺失卻三卷,若更失此,則都無本故也。其寫了淨草,續付遞來,不妨。曏所請出「魏紀」,今令李永和帶去。有改動者,告指揮別寫,及楷改。目痛,燈下作此書,恕其不謹。光上。
凡有人初入「長編」者,并告於其下注云某處人,或父祖已見於前者,則注云某人之子或某人之孫。今更寄貢父所作「長編」一冊去,恐要作式樣,并道原廣本兩卷,并告存之。向去不使卻寄示也。
曾大父溫國文正公作書之例,或因或倣,皆有所據。遺稿中遭散亂,所藏僅存,脫略已甚,先後無敘,改注重複。伋輒掇取分類爲三十六例,其間或書年而不書事,或書事而不著年,或書年書事而不實其數,伋皆不敢增益也。或文全而字闕滅者,伋亦從而闕之;或事欲詳見旁附其文者,伋則因其文而述之。萬一有助於觀覽云。丙戌仲秋癸酉,曾孫右朝散郎、尚書吏部員外郎、賜緋魚袋伋謹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