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二

○傅籍

景帝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更役

秦用商鞅之法,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漢興,循而未改,更賦,

文帝偃武行文,丁男三年而一事。吳以銅鹽故百姓無賦,卒踐更,輒予平賈。

漢氏常有更賦罷癃鹹出。

昭帝元鳳四年,詔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皆勿收。

○鄉役

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循禁賊盜,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皆秦製也。

○泛役

惠帝三年,發長安六百里內男女十四萬六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五年復發長安六百里內男女十四萬五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

武帝元狩三年,發謫吏穿昆明池。

成帝河平元年,卒治河者為著外繇六月。

後二歲,河復決,作治六月乃成,治河卒非受平賈者,為著外繇六月。

哀帝建平二年,葬帝太后定陶,發陳留濟陰近郡國五萬人穿復土。

○雜錄

文帝時,晁錯說上曰,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春耕夏耘秋獲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給繇役,春不得避風塵,夏不得避暑熱,秋不得避陰雨,冬不得避寒凍,四時之間,亡日,又私自送往迎來,吊死問疾,養孤長幼在其中,勤苦如此。

西邊北邊之郡,雖有長爵,不輕得復,五尺以上,不輕得息。

信武侯靳歙坐事國人過律免。

○復除從軍。

漢二年,蜀漢民給軍事勞苦,復勿租稅二歲,關中卒從軍者,復家一歲。

五年,詔諸侯子在關中者,復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軍吏卒賜爵,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八年,令吏卒從軍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復終身勿事。

十一年,諸縣堅守不降反寇者,復租賦三歲。六月,令士卒從入蜀漢關中者,皆復終身。十二年,詔吏二千石入蜀漢定三秦者,皆世世復。豐沛。

高祖十一年四月,令豐人徙關中者,皆復終身。

十二年,以沛為湯沐邑,復其民,世世無有所與,沛父兄請復豐,乃並復豐比沛。民產子。高祖七年,民產子,復勿事二歲。

三老。漢二年,置鄉三老,擇鄉三老為縣三老,復勿繇戍。孝弟力田。惠帝四年,舉民孝弟力田者復其身。

武帝元朔元年,詔曰,朕旅耆老復孝敬。高年。文帝禮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武帝建元元年,民年八十復二算,九十復甲卒。

四月,詔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為復子若孫,令得身帥妻妾,遂其供養之事。邊郡。晁錯說文帝募民守塞,皆賜高爵,復其家。

西邊北邊之郡,雖有長爵,不輕得復。舊都。文帝三年,幸太原,復晉陽中都民三歲租。守塚。

高祖十二年,詔與秦始皇帝守塚二十家,楚魏齊各十家,趙及魏公子亡忌各五家,令視其塚,復亡與它事。給祠。

武帝登禮中嶽,以山下戶凡三百,封崈高,為之奉邑,獨給祠,復無有所與。宗室。文帝四年,復諸劉有屬籍者家無所與。

功臣後。

宣帝地節二年,詔曰,博陸侯功德茂盛,復其後世,疇其爵邑,世世無有所與。

元康元年,復高皇帝功臣絳侯周勃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孫,令奉祭祀,世世勿絕,其毋嗣者復其次。博士弟子。

武帝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復其身。通經。

元帝好儒,能通一經者復,數年以用度不足,更為設員千人。車騎馬。晁錯疏曰,令民有車騎馬一匹者,復卒三人。

入奴婢。武帝府庫並虛,乃募民能入奴婢者,得以終身復。買復。晁錯疏曰,令民入粟至五大夫,乃復一人耳。

桑宏羊請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復終身。

武帝兵革數動,民多買復及五大夫千夫,徵發之士益鮮。

元帝永光三年,用度不足,民多復除,無以給中外徭役。流民。宣帝地節三年,詔流民還歸者,且勿算事。本始三年,大旱,三輔民就賤者且毋收事。

執喪。

宣帝地節四年,詔諸有大父母父母喪者,勿繇事,使得收斂送終,盡其子道。宮人。景帝遺詔,出宮人歸其家,復終身。

節婦。

平帝復貞婦鄉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