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

○刑製夷三族。要斬。

磔。棄市。

腐刑。髡鉗。完。

城旦舂。

鬼薪白粲。

耐。罰作。盜械。

頌係。笞。箠。

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鯨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至高後元年乃除三族罪妖言令。

文帝除宮刑,

文帝十三年,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防獄逮係長安,淳于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緹縈,自傷悲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繇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製詔御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寇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來者久矣,陛下下明詔,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如完為城旦舂,歲數以免,臣昧死請,製曰可,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斬右止者又當死,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景帝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猶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詔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猶以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孝景中二年,改磔曰棄市,勿復磔。

○律令

高祖初入關,召諸縣豪傑,謂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耦語者棄市,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餘悉除去秦法。

高祖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太悅,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於是相國蕭何攈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

孝惠四年,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挾書律。高後元年,詔孝惠欲除三族妖言令,今除之。

孝文二年,又詔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議,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妻子同產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文帝復曰,朕聞之,法正則民愨,罪當則民從,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於民為暴者也,朕未見其便宜孰計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於天下,使有罪不收,無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謹奉詔盡除收律相坐法,其後新垣平謀為逆,復行三族之誅。

晁錯為內史,法令多所更定,錯所更令三十章。孝景中六年,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

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內盛耳目之好,徵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軌不勝,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寢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駮,或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鹹冤傷之。

自公孫宏以春秋之義繩下,張湯以峻文決理,於是見知之法生,而廢格沮誹窮治之獄用矣,湯奏當異九卿見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論死,是後有腹非之法比。

武帝作沈命法,曰郡盜起不發覺,發覺而弗捕滿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孝宣本始四年,詔郡國律令有可蠲除以安百姓,條奏。

地節四年,詔曰,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患,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婦,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時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言聖王置諫爭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平,獄將自正,若開後嗣,不若刪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無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聽怠,則廷平將招權而為亂首矣,宣帝未及修正,至元帝初立,乃下詔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

元帝初元五年,省刑法七十餘事,除光祿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產之令。

成帝河平中,復下詔曰,甫刑雲,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眾庶,不亦難乎,於以羅元元之民,夭絕亡辜,豈不哀哉,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省約者,令較然易知,條奏,書不雲乎,惟刑之恤哉,其審核之,務準古法,朕將盡心覽焉,有司無仲山父將明之材,不能因時廣宣主恩,建立明製,為一代之法,而徒鉤摭微細,毛舉數事,以塞詔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