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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卷077·卷七十七 志第四十四

細節
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新元史
發佈: 2024年12月13日
建立: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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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十

卷七十七・志第四十四

○食貨十

△賜賚上

賜賚之類,有三:

一日五戶絲。太宗八年,以真定路民戶奉太后湯沫,中原諸路民戶分礎諸王、外戚、功臣。耶律楚材言其非便,乃命本位止設達魯花赤,其賦則五戶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線顏色皆輸於有司,如其額以畀之。「太宗本紀」載諸王貴戚分地:斡魯朵、拔都平陽府,即志之太祖長子朮赤位。斡魯朵,朮赤長子也。茶合帶太原府,即志之茶合斛,皆察合臺之異譯。皇子古餘克大名府,即志之定宗。孛魯台邢州,即志之右手萬戶三投下孛羅臺。邢州,大宗改邢洺路,至元中改廣平路,故志雲分撥廣平邢水縣也。果魯幹,河間府,即志之闊列堅。孛魯古帶廣寧府,即志之孛羅古斛。也苦益都、濟南二府內撥賜,即志之搠只哈撤幾大王淄川王位。也苦封淄川王也。按赤帶濱、隸二州,即志之哈赤溫大王子濟南王位,按赤帶封濟南王也。斡陳平涼州,即志之魯國公主位,魯國大長公主也速不花尚斡陳駙馬也。皇子闊端,即志之闊端太子。駙馬赤古,即志之鄆目公主位,禿滿倫公主適赤古駙馬也。公主阿刺海即志之趙國公主位,阿剌海封趙國大長公主。公主果真,即志之具國公主位,太祖女火臣封昌國大長公主,火臣、果真,譯音之異也。國王查剌即木華黎國王,木華黎孫塔思一名查剌。茶合帶,即志之帶孫郡王;茶合帶,帶孫子也。鍛真即志之術志臺郡王;鍛真,朮赤臺孫也。蒙古寒札即志之慍裏答兒位,慍裏答兒即畏答兒,蒙古寒札即畏答孫忙哥,親征錄作木哥漢札也。按只那顏即按陳那顏,又作阿勒赤那顏,即志之按察兒官人;按察兒,按陳之孫也。折那顏即冊那顏,阿勒赤這弟也。火斜木思即志之和斜溫。憲宗二年至五、六年,均續有分撥。

一日江南戶鈔。世祖平江南,分民戶以賜諸王、后妃,每戶折支中統鈔五錢。至成宗,復益以官帑爲中統鈔二貫。

一日歲賜。諸王、后妃金銀鈔幣始於世祖中統元年,自是歲以爲常,所謂歲例也。

而歲例之外,諸王后妃又時有賜與,縻款鉅萬,廷臣屢言之,雖日篤親親之義,然亦濫矣。今並考其數之多寡,著於篇。五戶絲、江南戶鈔之數:大祖叔答裏真官人位: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寧海州一萬戶。延祐六年,實有四千五百三十一戶,計絲一千八百十二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撥南豐州一萬一千戶,計鈔四百四十定。太祖弟搠只哈撒兒大王子淄川王位: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般陽路二萬四千四百九十三戶。延祐六年,實有七千九百五十四戶,計絲三千六百五十六斤。江南戶鈔:至元十三年,分撥信州路三萬戶,計鈔一千二百定。太祖弟哈赤溫大王子濟南王位: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濟南路五萬五千二百戶。延祜六年,實有二萬一千七百八十五戶,計鈔九千六百四十八。太祖弟斡真那顏位: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益都路等處六萬二千一百五十六戶。延祐六年,實有二萬八千三百一戶,計絲一萬一千四百二十五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建寧路七萬一千三百七十七戶,計鈔二千八百五十五定。

大祖弟孛羅古斛大王子廣寧王位: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恩州一萬一千六百三戶。延祐六年,實有二千四百二十戶,計絲一千三百五十九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拔鉛山州一萬八千戶,計鈔七百二十定。太祖長子朮赤大王位: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平陽四萬一千三百二戶。戊戍年,真定普州一萬戶。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永州六萬戶,計鈔三千四百定。太祖次子茶合斛大王位: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太原四萬七千三百三十戶。戊戌年,真定深州一萬戶。延祐六年,實有一萬七千二百十二戶。計絲六千八百三十八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澧州路六萬七千三百三十戶,計鈔二千六百九十三定。太祖第三子太宗子定宗位,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大名六萬八千五百九十三戶。延祐六年,實有一萬二千八百三十五戶,計絲五千一百九十三斤。太祖第四子睿宗子阿里不哥大王位: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真定路八萬戶。延祐六年,實有一萬五千二十八戶,計絲五千十三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撫州路十萬四千戶,計鈔四千一百六十定。太祖第五子兀魯赤太子。無嗣。太祖第六子闊列堅太子子河間王位: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河間路四萬五千九百三十戶。延祐六年,實有一萬一百四十戶,計絲四千四百七十九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六年,分撥衡州路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二斤,鈔二千一百五十七定。大宗子合丹大王位:

五戶絲,丁巳年,分撥汴粱在城戶。至元三年,改撥鄭州。延祐六年,實有二千三百五十六戶,計絲九百三十六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常寧州二千五百戶,計鈔一百定。大宗子滅裏大王位:

五戶絲,丁巳年,分撥汴粱在城戶。至元三年,改撥鈞州一千五百八十四戶。延祐六年,實有二千四百九十六戶,計絲九百九十七斤。太宗子合失大王位:

五戶絲,丁巳年,分撥汴梁路在城戶。至元三年,改撥蔡州三千八百十六戶。延祐六年,實有三百八十八戶,計絲一百五十四斤。大宗子闊出太子位:

五戶絲:丁巳年,分撥汴梁路在城戶。至元三年,改撥睢州五千二百十四戶。延祐六年,實有一千九百三十七戶,計絲七百六十四斤。太宗子闊端太子位: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東京路四萬七千八百二十五戶,計絲三千五百二十四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常德路二千五百二十。

睿宗長子憲宗子阿速臺大王位:

五戶絲,癸丑年,查過衛輝路三千三百四十二戶。延祐六年,實有二千三百八十戶,計絲九百十六斤。睿宗子世祖次子裕宗位,

裕宗妃伯藍也怯赤:江南戶鈔,延祐六年分撥江州路德化縣二萬九千七百五十戶,計鈔一千一百九十定。

裕宗子順宗子武宗:五戶絲,丁巳年分撥懷孟一萬一千二百七十二戶;江南戶鈔,大德八年分撥瑞州路六萬五千戶,計鈔二幹六百錠。睿宗子旭烈大王位:

五戶絲,丁巳年,分撥彰德路二萬五千五十六戶。延祐六年,實有二千九百二十九戶,計絲二千二百一斤。睿宗子末哥大王位:

五戶絲,丁巳年,分撥河南府五千五百五十二戶。延祐六年,實有八百六戶,計絲三百三十三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茶陵州八千五十二戶,計鈔三百二十四定。睿宗子撥綽大王位:

五戶絲:丁巳年,分撥真定蠡州三千三百四十七戶。延祐六年,實有一千四百七十二戶,計絲六百十二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耒陽州五千三百四十七戶,計鈔二百十三錠。睿宗子歲都哥大王位: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認濟南等處五千戶。延祐六年,實有五十戶,計絲二十斤。世祖長子朵兒只太子位:腹裏、江南無分撥戶。世祖次子裕宗後位: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龍興路十萬五千戶。

計鈔四千二百錠。

又,四怯薛班當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撥瑞州上高縣八千戶,計鈔三百三十定。世祖次子安西王忙哥剌位: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吉州路六萬五千戶,計鈔二千六百錠。世祖次子北安王那木罕位: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二年,分撥臨江路六萬五千戶。計鈔二千六百錠。世祖次子平遠王闊闊出位:

江南戶鈔,大定元年,分撥永福縣一萬三千六百四戶,計鈔五百四十四錠。世祖次子西平王奧魯赤位:

江南戶鈔:大德七年,分撥南恩州一萬三千六百四戶,計鈔五百四十四錠。世祖次子愛牙赤大王位:

江南戶鈔,皇慶元年,分撥邵武路光澤縣一萬三千六百四戶,計鈔五百四十四定。世祖次子雲南王忽哥赤位:

江南戶鈔:皇慶元年。分撥福州路福安縣一萬三千六百四戶,計鈔五百四十四定。世祖次子忽都帖木兒太子位:

江南戶鈔:皇慶元年,分撥泉州路南安縣一萬三千六百四戶,計鈔五百四十四定。裕宗長子晉王甘麻剌位:

五戶絲:闊闊不花所管益都二十九戶。

江南戶鈔:皇慶元年,分撥南康路六萬五千戶。又,迭裏討兒湘寧王,分撥湘鄉縣六萬五千戶,計鈔二千六百定。順宗子阿木哥魏王位:

江南戶鈔:皇慶元年,分撥慶元路六萬五千戶,計鈔二千六百定。順宗子武宗子明宗位:

江南戶鈔:延祐二年,分撥湘潭州六萬五千戶,計鈔二千六百定。合丹大王:

五戶絲:戊午年,分撥濟南漏籍二百戶。延祐三年,實有五戶,計絲二斤。霍歷極大王:

五戶絲,丁巳年,分撥廣平等處一百五十戶。延祐三年,實有八十七戶,計絲三十四斤。阿刺忒納失裏豫王:

天曆元年,分撥江西行省南康路。

太祖四大斡耳朵:大斡耳朵:

五戶絲:乙卯年,分撥保定路六萬戶。延祐六年,實有一萬二千六百九十二戶,計絲五千二百七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贛州路二萬戶,計鈔八百錠。第二斡耳朵:

五戶絲:丁巳年,分撥河間青城縣二千九百戶。延祐六年,實有一千五百五十六戶,計絲六百五十七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贛州戶一萬五千戶,計鈔六百錠。第三斡耳朵:

五戶絲,壬子年,察認過真定等處畸冬三百十八戶。延祐六年,實有一百二十一戶,計絲四十八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贛州路二萬一千戶,計鈔八百四十錠。第四斡耳朵:

五戶絲:壬子年,分撥真定等處二百八十三戶,延祐六年,實有一百六戶,計絲四十六斤。

又,不別及妃子位,至元二十五年,分撥河間清州五百十戶,計絲二百四斤。

世祖四斡耳朵。大斡耳朵:江南戶鈔:大德三年,分撥袁州路宜大春縣一萬戶,計鈔一千六百定。第二斡耳朵: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袁州路分宜縣四千戶,計鈔一百六十錠。大德四年,分撥袁州路萍鄉州四萬二千戶,計鈔一千六百八十五錠。第三斡耳朵:

江南戶鈔:大德十年,分撥袁州路宜春縣二萬九千七百五十戶,計鈔一千一百九十錠。第四斡耳朵:

江南戶鈔:大德十年,分撥袁州萬載縣二萬九千七百五十戶,計鈔一千一百九十錠。順宗後位:

江南戶鈔:大德二年,分撥三萬五千五百戶。武宗斡耳朵:

江南戶鈔:延祐二年,分撥湘陰州四萬二千戶,計鈔一千六百八十錠。

完者臺皇后位:江南戶鈔,延祐二年,分撥潭州路衡山縣二萬九千七百五十戶。阿魯倫公主位:

至元六年,分撥葭州等處種田三百戶。趙國公主位: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高店州二萬戶。延祐六年,實有六千七百二十九戶,計絲二千三百九十九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柳州路二萬七千戶,計鈔一千八十錠。魯國公主位: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濟寧路三萬戶。延祐六年,實有六千五百三十戶,計絲二千二百九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汀州四萬戶,計鈔一千六百錠。昌國公主位: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一萬二千六百五十二戶。延祐六年。實有三千五百三十二戶,計絲二千七百六十六斤。

鄆國公主位:

五戶絲:分撥濮州三萬戶,延祐六年,實有五千九百六十八戶,計絲一千八百三十六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橫州等處四萬戶,計鈔一千六百錠。塔出駙馬: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真定等處畸羊二百七十戶。延祐六年,實有二百三十二戶,計絲九十五斤。帶魯罕公主:

五戶絲:延祐六年,實有代支戶大百二十戶,計絲二百五十四斤。火雷公主位: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延安府九千七百九十六戶。延祐六年,實有代支戶一千八百九戶,計絲七百二十二斤。齊忒古兒駙馬:

五戶絲:庚辰年,分撥眼戶五百七十三戶。延祐六年,實有五十六戶,計絲二十二斤。獨木幹公主位:

五戶絲:十二年,分撥平陽一千一百戶。延祐六年,實有五百六十戶。計絲二百二十四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梅州程鄉縣一千四百戶,計鈔五十六錠。木華黎國王: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東平三萬九千十九戶。延祐六年,實有八千三百五十四戶,計絲三千三百四十三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韶州等路四萬一千十九戶,計絲一千六百四十斤。孛羅先鋒: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廣平等處種由一百戶。延祐六年,實有七十二戶,計絲二十八斤。

行醜兒: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大名種田一百戶。延祐六年,實有三十八戶,計絲十五斤。闊闊不花先鋒: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益都等處畸零二百七十五戶。延祐六年,實有一百二十七戶,計絲十五斤。撒吉思不花先鋒: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汴梁等處二百九十一戶。延祐六年,實有一百二十七戶,計絲十五斤。阿里侃斷事官:

五戶絲:元查濟寧等處三十五戶,計絲十四斤。乞裏歹拔都: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東平一百戶,計絲四十斤。孛羅海拔都: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德州等處一百五十三戶,計絲六十一斤。拾得官人: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東平等處畸零一百十二戶,計絲八十四斤。伯納官人: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東平三十二戶。延祐六年,實有四十戶,計絲十八斤。笑乃帶先鋒: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東平一百戶。延祐六年,實有七十八戶,計絲三十一斤。帶孫郡王:

五戶絲:分撥東平東阿縣一萬戶。延祐六年,實有一千六百七十五戶,計絲七百二十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韶州樂昌縣一萬七千,計鈔四百二十八錠。慍裏答兒薛禪: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泰安州二萬戶。延祐六年,實有五千九百七十一戶,計絲二千四百二十五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桂陽州二萬一千戶,計鈔八百四十錠。朮赤臺郡王: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德州二萬戶。延祐六年,實有七千一百四十六戶,計絲二千九百四十八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連州路二萬一千戶,計鈔八百四十錠。阿爾思蘭官人: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潯州路三千戶,計鈔一百二十錠。孛魯台素妻佟氏: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真定一百戶。延祐六年,實有三十九戶,計絲十五斤。八答子:

丙申年,分撥順德路一萬四千八十七戶。延祐六年,實有四千四百四十六戶,計絲二千四百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欽州路一萬五千八十七戶,計鈔六百二錠。右手萬戶三投下孛羅臺萬戶: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廣平路洺水州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三戶。延祐六年,實有四千七百三十三戶,計絲一千七百三十八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全州路清湘縣一萬七千九百十九戶,計鈔七百一十六錠。忒木臺駙馬: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廣平路磁州九千四百五十七戶。延祐六年,實有一千四百七戶,計絲九百八十九斤。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二年,分撥全州路錄事司九千八百七十六戶,計鈔三百九十五錠。斡闊烈闍裏必: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廣平路一萬五千八百七戶。延祐六年,實有一千七百三戶,計絲八十斤。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年,分撥全州路灌陽縣一萬六千一百五十七戶,計鈔六百四十六錠。左手九千戶合丹大息千戶: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河間路齊東縣一千二十三戶。延祐六年,實有三百六十六戶,計絲一百六十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藤州蒼梧縣一千二百四十四戶,計鈔九錠。也速不花等四千戶: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河間路陵州一干三百一十七戶。延祐,六年,實有五百五十九戶,計絲二百三十三斤。也速兀兒等三千戶: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河間路寧津縣一千七百七十五戶。延祐六年,實有七百二十二戶,計絲二百八十八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藤州等處三千七百三十二戶,計絲二百八十八斤。帖柳兀禿千戶: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河間路臨邑縣一千四百五十戶。延祐六年,實有三百五十四戶,計絲二百六十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藤州一千二百四十四戶,計鈔四十九錠。和斜溫兩投下一千二百戶: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曹州一萬戶。延祐六年,實有一千九百二十八戶,計絲七百四十八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貴州一萬五千戶,計鈔四百二十錠。忽都虎官人:

五戶絲:壬子年,查認過廣平等處四千戶。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韶州曲江縣五千三百九戶,計鈔二百十三錠。滅古赤: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鳳翔府。實有二百三十戶。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二年,分撥永州路祁陽縣五千戶,計鈔二百錠。塔思火兒赤: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東平種田戶,並壬子年續查戶,共六百八十戶。延祐六年,實有三百六十九戶,計絲一百五十五斤。塔醜萬戶: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平陽等處一百八十六戶。延祐六年,實有八十一戶,計絲三十七斤。察罕官人: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懷孟等處三千六百六戶。延祐六年,實有五百六十戶,計絲三百二十四斤。孛羅渾官人: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保定等處四百一十五戶。丁巳年,分撥衛輝路淇州一千一百戶。延祐六年,實有一千九十九戶,計絲四百四十九斤。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七年、大德六年分撥四千戶,計鈔一百六十錠。速不台官人:

五戶絲:丁巳年,分撥汴梁等處一千一百戶。延祐六年,實有五百七十七戶,計絲二百三十斤。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年,分撥欽州靈山縣一千六百戶,計鈔六十四定。宿敦官人:

五戶絲:丁巳年,分撥真定一千一百戶。延祐六年,實有六十四戶,計絲二十八斤。也苦千戶:

五戶絲:丁巳年,分撥東平等處一千一百戶。延祐六年,實有二百九十五戶,計絲一百一十八斤。

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梅州一千四百戶,計鈔五十六錠。阿可兒:

五戶絲:癸丑年,分撥益都路高苑縣一千戶。延祐六年,實有一百九十六戶,計絲七十八斤伯八千戶:

五戶絲:癸丑年,分撥太原一千一百戶。延祐六年,實有三百五十二戶,計絲一百四十斤。兀裏羊哈歹千戶:

五戶絲:戊午年,分撥東平等處一千戶。延祐六年,實有四百七十九戶,計絲一百九十斤。禿薛官人:

五官絲:丁巳年,分撥興元等處種田六百戶。延祐六年,實有二百戶,計絲八十斤。塔察兒官人: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平陽二百戶。延祐六年,實有二百戶,計絲八十斤。忻米思撥都兒: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懷孟等處一百戶。延祐六年,實有五十戶,計絲二十年。猱虎官人:

五戶絲:丁巳年,分撥平陽一千戶。延祐六年,實有六百戶,計絲二百四十斤。孛哥帖木兒:

五戶絲:丁巳年,分撥真定等處五十八戶,計絲二十三斤。也速魯千戶:

五戶絲:壬子年,分撥真定路一百六十九戶。延祐六年,實有四十戶,計絲一十六斤。鎮海相公: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保定九十五戶。延祐六年,實有五十三戶,計絲二十一斤。按察兒官人:

五戶絲:壬子年,分撥太原等處五百五十戶。延祐六年,實有九十八戶,計絲二十九斤。按攤官人:

五戶絲:中統元年,查平陽路種田戶六十戶。延祐六年,實有四十戶,計絲一十六斤。阿術魯撥都:

五戶絲:壬子年,查大名等處三百一十戶。延祐六年,實有三百一戶,計絲一百二十斤。孛羅口下裴大納: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廣平等處八十二戶。延祐六年,實有三十戶,計絲一十二斤。忒木臺行省: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同等處七百五十一戶。延祐六年,實有二百五十五戶,計絲一百一十斤。撒禿千戶: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年,分撥潯州三千戶,計秒一百二十錠。也可太傅: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上都五百四十戶。延祐六年,實有三百戶,計絲一百二十斤。迭哥官人: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大名清豐縣一千七百十三戶。延祐六年,實有一千三百七戶,計絲五百七斤。卜迭捏撥都兒: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懷孟八十八戶。延祐六年,實有四十戶,計絲一十六斤。黃兀兒塔海: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平陽一百四十四戶。延祐六年,實有一百戶,計絲四十斤。怯來千戶: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年,分撥潯州路三千戶,計鈔一百二十錠。哈剌口溫:五戶絲:壬子年,元查真定三十二戶。曳剌中書兀圖撒罕裏: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都街處八百七十戶。延祐六年,實有四百九十九戶,計絲一百一十七斤。欠帖木: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曹州三十四戶。延祐六年,實有三十四戶。欠帖溫:

江南戶鈔:至元十九年,分撥梅州安仁縣千戶,計鈔一百六十錠。魚兒泊八剌千戶:

五戶絲:大德元年,分撥真定等處一千戶。延祐三年,實有六百戶,計絲二百四十斤。昔寶赤: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衡州路安仁縣四千戶,計鈔一百六十錠。八剌哈赤: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台州路天台縣四千戶,計鈔一百六十錠。阿塔赤: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常德路、沅江路四千戶,計鈔一百六十定。必闍赤: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袁州路萬載縣三千戶,計鈔一百二十錠。貴赤: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和州歷陽縣四千戶,計鈔一百六十錠。厥列赤: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婺州永康縣五十戶,計鈔二十七錠。八兒赤、不魯古赤: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衡州路酃縣六百戶,計鈔二十四錠。阿速拔都: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廬州等處三千四百九戶,計鈔一百三十六錠。也可怯薛: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武岡路臨武縣五千戶,計鈔二百定。忽都答兒怯薛: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武岡路新寧縣五千戶,計鈔二百錠。怯克迭兒怯薛: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常德路龍陽縣五千戶,計鈔二百錠。月赤察兒怯薛: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武岡路綏寧縣五千戶,計鈔二百錠。玉龍帖木兒千戶: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潯州三千戶,計鈔一百二十錠。別若千戶: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潯州三千戶,計鈔一百二十錠。幢兀兒王:

江南戶鈔:延祐二年爲始,支中統鈔二百錠,無城池。霍穆梅: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名等處三十三戶。哈剌赤禿禿哈:

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饒州路四千戶,計鈔一百六十錠。添都虎兒:

五戶絲:丙申年,分撥一百戶。賈答剌罕: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都一十四戶。阿刺博爾赤: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真定五十五戶。忽都那顏:

五戶絲:壬子年,大名二十戶。忽辛火者: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真定二十七戶。大忒木兒: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真定二十二戶。布八火兒赤: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都八十四戶。塔蘭官人: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寧三戶。憨剌哈兒: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保定二十一戶。昔裏吉萬戶: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都七十九戶。清河縣達魯花赤也速:

五戶絲:元查大名二十戶。塔剌罕劉元帥: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順德一十九戶。怯薛臺蠻子: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泰安州七戶。必闍赤汪古臺: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汴梁等處四十六戶。阿剌罕萬戶: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保定一戶。徐都官人:

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都十一戶。

新元史/卷076·卷七十六 志第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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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新元史
發佈: 2024年12月13日
建立: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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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九

卷七十六・志第四十三

○食貨九

△官俸

世祖中統元年,始給內外官吏俸鈔。二年,定六部官吏俸。是年十月,定諸路州縣官史俸。

至元二年,定官俸當月支付例。三年,定上任過二日、罷任過五日並給當月俸鈔例。六年,定提刑按察司官吏俸。是年,又分上中下縣爲三等。七年,增按察司經歷以下俸,定轉運司官吏及渚匠官俸。八年,以阿合馬言,減百官俸。九年,定告假停俸期限例。十七年,定奪俸祿,凡內外官吏皆住支。十八年,更命公事畢而無罪者給之,公事未畢而有罪者奪之。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始於各品分上中下三例,視職事爲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二十三年,詔:「近年諸物增價,俸祿不能養廉,以致僅漁百姓,公私俱困。自今內外官吏俸給,以十分爲率,添支五分。」二十九年,定諸路儒學教授俸,視蒙古、醫學。

大德三年,增小吏俸米。六年,又是行省、宣慰司、致用院、宣撫司、茶鹽運司、鐵冶都提舉司、淘金總臂府、銀場捉舉司等官俸例。七年,加給內外官吏俸米,俸十兩以下人員依小吏例每十兩給米一斗,十兩以上至二十五兩每員給米一石,餘上之數每俸一兩給米一升,無米則驗其時值紿價,俸三定以上者不給。內外官吏,一年約支二十八萬餘石米。十一年,定官吏病百日作拐,所支俸米除全月回納還官外,支過破月俸鈔如已過初五日者,免其回納。

至大二年,詔隨朝衙門官史及軍官等俸鈔改給至元鈔,往支俸米,外任宣慰司軍官雜職等官,俸鈔十分中減三分,餘七分改支至元鈔,隨朝衙門、行省、宣慰司史員傳鈔減,加二餘鈔與,至元錢十兩以下,每月與俸米五斗。

延祐七年,定隨朝官史俸,以十分爲率,給米三分。軍官差出者,許借俸,歿者借俸免徵,各投下達魯花赤其俸與王官等。

至治二年,定職官罰俸者以中統鈔爲則。

凡百官俸例,各品分上中下三等:

從一品:上六定,下五定。

正二品:上四定二十五兩,下四定十五兩。

從二品:上四定,中三定三十五兩,下三定二十五兩。

正三品:上三定二十五兩,中三定十五兩,下三定。

從三品:上三定,中二定三十五兩,下二定二十五兩。

正四品:上二定二十五兩,中二定十五兩,下二定。

從四品:上二定,中一定四十五兩。下一定四十兩。

正五品:上一定四十兩,下一定三十兩。

從五品:上一定三十兩,下一定二十兩。

正六品:上一定二十兩,下一定十五兩。

從六品:上一定十五兩,下一定十兩。

正七品,上一定十兩,下一定五兩。

從七品:上一定五兩,下一定。

正八品:上一定,下四十五兩。

從八品:上四十五兩,下四十兩。

正九品:上四十兩,下三十五兩。

從九品:三十五兩。內外官俸數:

太師府:

太師,俸一百四十貫,米十五百。

諮議、參軍,俸四十五貫,米四石五斗。長史,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

太傅、太保府同。監修國史、長史同。中書省:

右丞相,俸一百四十貫,米十五石;左丞相同。

平章政事,俸一百二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十二石。

右丞,俸一百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十二石;左丞同。

參知政事,傳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

參議,體五十九貫,米六石。

郎中,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員外郎,傳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承發管勾,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省架閣庫管勾、回回架閣庫管勾並同。

檢校官,俸二十八貫,米三石五斗。

斷事官,內十八員。俸各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十四員,俸各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一員,俸四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

經歷,傳二十三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

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客省使,件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

副使,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直省舍人,傳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六部尚書,俸七十八貫,米八石。

侍郎,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石。

郎中,佯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員外郎,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主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百五斗。

戶部司計,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工部司程,傳十八貫,米二石五斗。

刑部獄丞,俸十一貫,米一石。

司籍提領,俸十一貫二錢二釐,米五斗。

樞密院:

知院,俸一百二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十三石五斗。

同知,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

副樞,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

僉院,俸九十貫一錢八分六釐,米九石五斗。

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院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

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都事,傳二十八貫,米二石。

照磨,傳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斷事官,傳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

知事,傳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客省使,傳三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

副使,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右衛都指揮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副都指揮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僉事,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

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照磨,俸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鎮撫,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行軍官千戶,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

副千戶,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百戶,俸一十七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石五斗。

彈壓,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

知事,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石。

駑軍官千戶,傳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百戶,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

彈壓,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斗。

都目,俸一十貫,米五斗。

屯田千戶所同駑軍官例。左衛、前衛、後衛、中衛、武衛、左阿速衛、右阿速衛、左都威衛、右都威衛、左欽察衛、右欽察衛、左衛率府、宗仁衛、西域司、唐兀司、貫赤司,並同右衛例。

忠翊侍衛都指揮使,一百貫。

副使,俸八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僉事,俸六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經歷,俸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知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照磨,俸二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

行軍官千戶,俸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副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百戶,俸二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彈壓,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知事,俸一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

彈壓,佳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知事,俸一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

駑軍官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百戶,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彈壓,俸一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右手屯田千戶所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百戶,傳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左手屯田千戶所同。

隆鎮衛、右翊蒙古侍衛。並同忠詡侍衛例。

御史臺:

御史大夫,傳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中丞,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

侍御史,俸九十六貫三錢五分,米九石五斗。治書侍御史,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百五斗。

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殿中,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五斗。

知班,俸一十四貫,米一石五斗。

監察御史,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奎章閣學士院:

大學士,侍一百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十石五斗。

侍書學士,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

承製學士,俸七十八貫,米八石。

供奉學士,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參書,俸三十四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

典籤,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鑑博體士,俸四十一貫,米四百五斗。

授經郎,二十八貫,米三石。

太禧宗禋院:

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

同知,俸一百貫,米一十石。

副使,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

僉院,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

同僉,傳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院判,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

經歷,俸三十四貰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斷事官,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

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客省使,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三石。

副使,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宜政院:

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

同知,傳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

副使,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

僉院,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五斗。

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

院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

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五斗。

都事,俸二十八貢,米三石。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斷事官、客省使,並同太禧宗禋院。宜徽院同。翰林國史院:

承旨,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

學士,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

侍讀學士,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侍講學士同。

直學士,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待制,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

修撰,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應奉,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

編修,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檢閱同。

典籍,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翰林院、集賢院,大學士同承旨。餘並同上例。中政院:

院使,俸一百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十石五斗。

同知,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

僉院,俸十七貫,米七石五斗。

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院判,俸四十三貫,米四石五斗。

司議,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長史,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太醫院、典瑞院、將作院、太史院、儲政院並同。太常禮儀院:

院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米八石五斗。

同知。俸七十二貫,米七石五斗

僉院,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

同僉,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院判,俸三十七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四石。

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太祝,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奉禮、協律同。通政院:

院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

同知,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副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僉院,俸四十八貫,米四石五斗。

院判,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

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大宗正府:

也可扎魯忽赤,內一員,體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二十七員,俸八十二貫六分六分六釐,米八石;五員,件六十七頁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五斗。

郎中,俸三十六貫,米三石五斗。

都事,傳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大司農司:

大司農,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

大司農卿,俸一百三貫,米一十一石。

大司農少卿,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

大司農丞,傳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五斗。

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內史府:

內史,俸一百四十三貫三錢三分。

中尉,傳一百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司馬,俸八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諮議,俸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記室,傳四十貫。

照磨,俸三十貫。大都留守司:

留守,俸一百一貫三錢三分,米一十石五斗。

同知,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米八石五斗。

副留守,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留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經歷,傳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都護府:

大都護,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

同知,俸七十二貫,米七石五斗。

副都護,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百五斗。

照磨,俸二十貫,米二石。崇福司:

司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

同知,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副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

司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

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六貫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給事中: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百。

左右侍儀、俸御,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武備寺:

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同判,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少卿,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寺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

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四貫,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太僕寺:

卿,侍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少卿,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寺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庾,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光祿、長慶、長新、長秋、承徽、長寧、尚乘、長信等寺並同。尚舍寺:

太監,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

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

監丞,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侍儀司:

侍儀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引進使,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五斗。

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承奉班都知,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

通事舍人,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侍儀舍人,俸一十七貫三錢三分,米一石五斗。拱衛司:

都指揮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副都指揮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

僉事,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

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內宰司:

內宰,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司丞,俸四十五貫,米四石五斗。

典薄,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詡正司同:延慶司:

延慶使,俸一百貫。

同知,俸六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副使,俸四十六貫錢六分六釐。

司丞,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典薄,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內正司:

司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少卿,俸四十七貫,米四石五斗。

司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

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

照磨,俸二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中瑞司同。京畿運司:

運使,俸五十六貫,米六石。

同知,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

運副,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

運判,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

經歷,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知事,俸一十四貫,米一石五斗。

提控案牘,俸一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一石。太府監:

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太監,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

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監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

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四貫,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祕書、章佩、利用、中尚、度支等監並同。國子監:

祭酒,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

司業,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

監丞,俸三十貫三錢三分,米三石。

典簿,俸一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博士,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太常博士、回回國子博士同。

助教,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教授同。

學錄,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五斗。

蒙古國子監同。經正監:

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

太監,俸五十貫,米五石。

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

監丞,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

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

知畫,俸二十二貫,米二石。闌遺監:

大監,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

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

監丞,俸三十一貰三錢三分,米三石。

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提控案牘,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司天監:

提點,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

司天監,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米五石。

監丞,俸三十一貰三錢三分,米三石。

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教授,俸一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管勾同。

司辰,俸八貫六錢六分,米五斗。學正、押宿並同。

回回司天監: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餘同上。都水監:

都水卿,俸五十三貫,米六石。

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

監丞,俸三十貫,米三石。

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大都路:

達魯花赤,俸一百三十貫。總管同。

副達魯花赤,一百二十貫。

同知,八十貫。治中同。

判官,五十五貫。

推官,五十貫。

經歷,四十貫。

知事,三十貫。

提控案牘,二十五貫。照磨同。並中統鈔。行省:

左丞相,俸二百貫。

平章政事,一百六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右丞、左丞同。

參知政事,一百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郎中,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員外郎,三十貫。

都事,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檢校同。

管勾,二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

理問所理問,俸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

副理問,俸三十貫。

知事,俸一十六貫六分六釐。提控案牘同。宜慰司:

腹裏宣慰使,俸中統鈔五百八十貫三錢三分。

同知,五百貫。

副使,四百一十六貫六錢六分。

經歷,四百貫。

都事,一百八十三貫三錢三分。

照磨,一百五十貫。

行省宣慰使,俸至元鈔八十七貫五錢。

同知,四十九貫。

副使,四十二貫。

經歷,二十八貫。

都事,二十四貫。

照磨,一十七貫五錢。廉訪司:

廉訪使,俸中統鈔八十貫。

副使,四十五貫。

僉事,三十貫。

經歷,二十貫。

知事,一十五貫。

照磨,一十二貫。鹽運司:

腹裏運使,俸一百二十貫。

同知,五十貫。

副使,三十五貫。

判官,三十貫。

經歷,二十貫。

知事,一十五貫。

照磨,一十三貫。

行省運使,八十貫。

同知,五十貫。

運副,四十貫。

判官,三十貫。

經歷,二十五貫。

知事,一十七貫。

提控案牘,一十五貫。上路:

達魯花赤,俸八十貫。總管同。

同知,四十貫。

治中,三十貫。

判官,二十貫。

推官,十九貫。

經歷,一十七貫。

知事,一十二貫。

提控案牘,一十貫。下路:

達魯花赤,俸七十貫。總管同。

同知,三十五貫。

判官,二十貫。

推官,一十九貫。

經歷,一十七貫。

知事,一十二貫。

提控牘,一十貫。

散府:

達魯花赤。俸六十貫。知府同。

同知,三十貫。

判官,一十八貫,推官同。

知事,一十二貫。

提控案牘,一十貫。上州:

達魯花赤,俸五十貫。州尹同。

同知,二十五貫。

判官,一十八貫。

知事,一十二貫。

提控案牘,一十貫。中州:

達魯花赤,俸四十貫。知州同。

同知,二十貫。

判官,一十五貫。

提控案牘,一十貫。

都目,八貫。下州:

達魯花赤,俸三十貫。知州同。

同知,一十八貫。

判官,一十三貫。

吏目,四十貫。上縣:

達魯花赤,俸二十貫。縣尹同。

縣丞,一十五貫。

主簿,一十三貫。

縣尉,一十二貫。

典史,三十五貫。

巡檢,一十貫。中縣:

達魯花赤,俸一十八貫。縣尹同。

主簿,一十三貫。

縣尉,一十二貫。

典史,三十五貫。下縣:

達魯花赤,俸一十七貫。縣尹同。

主簿,一十二貫。

典史,三十五貫。

舊志所遺者補於左方:

管軍府所:上萬戶府:達魯花赤,鈔八十兩。中統鈔一兩與一貫同。萬戶同。

副萬戶,七十兩。

鎮撫,四十兩。

經歷,十七兩。知事,十二兩。中萬戶府:

達魯花赤,鈔七十兩。萬戶同。

副萬戶,六十兩。

鎮撫,三十兩。

經歷,十七兩。

知事,十二兩。下萬戶府:

達魯花赤,鈔六十兩。萬戶同。

副萬戶,五十兩。

鎮撫,二十兩。

經歷,十七兩。

知事,十二兩。上千戶所:

達魯花赤,鈔五十兩。千戶同。

副千戶,四十兩。

彈壓,十三兩。中千戶所:

達魯花赤,鈔四十兩。千戶同。

副千戶,三十兩。

彈壓,十二兩。

下千戶所:同中千戶。百戶所:

百戶,鈔十七兩。

彈壓,十二兩。

諸色衙門:

鹽課提舉司:正提舉,鈔六十兩。同提舉,三十兩。副提舉,十八兩。知事,二十兩。

宜撫司:達魯花赤,鈔二錠。宣撫使司同。同知。六十兩。經歷,二十兩。

宣撫司:達魯花赤,鈔二定。安撫使同。僉事,一定。經歷,二十兩。

各場管勾:正管勾。鈔十二兩。同,十兩。副,八兩。

蒙古提舉司:提舉,鈔一定。同提舉,三十五兩。

人匠提舉司:提舉,十八兩。副同。都目,八兩。

符巡院:達魯花赤,二十兩。大使同。院副,十七兩。警判,十三兩。

蒙古教授:路,十二兩。府,十一兩。州,十兩。

儒學教授:路,十二兩。府,十一兩,上州同。中州,十兩。

醫學教授:路十二兩。江南路分,十一兩。府,十一兩。州,十兩。

脫脫禾孫:正五十兩。副,四十兩。

各路院務司:提領,十八兩。都監,十兩。大使,上路十五兩,下路十三兩。副使,上路十二兩,下路十兩。平準行用庫:提領三十五兩,大便二十一兩,副使十五兩。

大軍庫:提領二十兩,大使十二兩,副使十兩。軍器庫:提領二十兩,大使十二兩,副使十兩。司獄:路十二兩,散府十兩。巡檢司官,鈔十兩。

凡諸署、諸局、諸庫等官,俸數多寡,皆依品級爲則,志所不載者可以類推。至元三年定隨路府州縣官員職田:

上路,達魯花赤,一十六頃;總管同。同知,八頃。治中,六頃。府判,五頃。

下路,達魯花赤,一十四頃;總管同。同知,七頃。府判,五頃。

散府,達魯花赤,一十頃;知府同。同知,六頃。府判,四頃。

上州:達魯花赤,一十頃;州尹同。同知,五頃。州判,四頃。

中州:達魯花赤,八頃;知州同。同知,四頃。州判,三頃。

下州:達魯花赤,六頃;知州同。州判,三頃。

警巡院:達魯花赤,五頃。

警使司:警副,四頃。警判。三頃。

錄事司:達魯花赤,三頃;錄事同。錄判,二頃。

縣達魯花赤,四頃;縣尹同。縣丞,三頃。主簿,二頃;縣尉、主簿兼尉並同。經歷,四頃。

十四年,定按察司職田:各道按察使,一十六頃。副使,八頃。僉事,六頃。

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諸司職田,比腹裏減半:

上路,達魯花赤八頃,總管同;同知四頃;治中三頃;府判二頃五十畝。

下路:達魯花赤七頃,總管同;同知三頃五十畝;府判二頃五十畝;經歷二頃;知事一頃,提控案牘同。

散府:達魯花赤六頃,知府同;同知三頃;府判二頃;提控案讀一頃。

上州:達魯花赤五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同;提控案牘一頃。

中州:達魯花赤四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都目五十畝。下州:達魯花赤三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

上縣:達魯花赤二頃,縣尹同;縣丞一頃五十畝;主簿一頃,縣尉同。

中縣:同上。無縣丞。

下縣:達魯花赤一頃五十畝,縣尹同;主簿兼尉一頃。

錄事司:達魯花赤一頃五十畝,錄事同;錄判一頃。司獄一頃,巡檢同。

按察使八頃,副使四頃,僉事三頃,經歷二頃。知事一頃。

運司官:運使八頃;同知四頃;運副三頃,運判同。經歷二頃;知事二頃,捉控案牘同。

鹽司官:鹽使二頃;鹽到二頃;鹽判一頃,各場正同;管勾各一頃。

至大二年,中書省臣奏:「外任有職田官員,三品請紿祿米一百石,四品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石,七品四十石。將職田改收入官。」從之。皇慶二年,詔外任職官公田俸鈔,並依舊制。延祐三年,外官無職明者,量紿糶米。

新元史/卷075·卷七十五 志第四十二

細節
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新元史
發佈: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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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八

卷七十五・志第四十二

○食貨八

△海運

伯顏海運之議,事便而費省,然卒有不虞,則舉千百人之命投於不討之淵,非若近世舟航之利,可以保萬全而無覆溺之患也。今考其事故,糧則一歲所損壞者多至十餘萬石,少亦四五千石,其軍人、水手之漂溺者可知矣。重利而輕民命,豈仁人之政哉。

至元十九年,初命上海總管羅壁、張瑄、朱清造海船六十艘,募水手,同官軍自海道漕運江南糧四萬六千餘石。明年三月,至直沽,從丞相伯顏之議也。「先是伯顏入臨安,而淮東之地猶爲朱守,乃命張瑄等自崇明州募船,載亡宋庫茂圖籍,由海邊運至直沽。又命造鼓兒船,運浙西糧涉江入淮,達於黃河,逆水至中灤早站,運至淇門,入御河,接運以達京師。後用總管姚煥議,開濟州泗河,自淮入泗,自泗入大清河,由利津河口大海。因海口壅沙,又從東阿旱站運至臨清,入御河,並開膠菜河過,通直沽之海運。至十九年,伯顏見河運勞技不資而無成效,追思般運亡宋庫藏圖籍之事,以爲海運可行;奏命江淮行省限六十日,造平底海船六十艘,委上海總管羅壁、張瑄、朱清等,載官糧四萬六千餘石,創行海運,沿山求山奧以抵直沽。然風泛失時,本年不能抵岸,在山東劉家島壓冬。至二十年三月,放萊州洋,始達直沽。因內河淺澀,就於直沽交卸。

是年,置京畿、江淮都漕運司,漕江南糧。仍各置分司,催督綱運。以運稂多寡,爲運官殿最。中書省奏:「南北糧餉,國之大計。前雖攢運,虛費財力,終無成功。蓋措置乖方,用人不當,以致如是。今大郗漕運司止管淇門運至通州河西務,其中灤至淇門,通州河西務至大都陸運車站,別設提舉司,不隸漕運司管領,揚州漕運司止管江南運至瓜州,至中灤水路,運副之押運人員不隸漕運司管領。甫北相去數千里,中間氣力斷絕,不相接濟,所以糧過遲滯,官物虧陷失誤,支持所關甚大。比以省臣奏準,京畿、江淮設都漕運使二,舊官盡行革去,其江淮漕運司。除江南運至瓜州依舊管領外,將沽司官一半置於瓜州,一半於中灤、荊山上下行司,專以催督綱運。每歲須運稂二百萬石到於中灤,取京畿漕運司通關收附,申呈揚州行省爲照。京畿清運司自中灤運至大都,仍將中灤至淇門,河西務至大都車站,撥隸本司管領,其漕運司官一半於大都置司,一半於申灤、淇門上下行司,專以催督綱運。每歲須運糧二百萬石至都,取省倉足數抄憑,申呈戶部爲照。歲終考校運及額數者爲最,不及者爲殿。當該運司一最升一等,任滿別行遷轉;一殿降一等,次年又殿,則黜之。」從之。

二十年,右丞麥術丁等奏王積翁言:「亡宋都汴時,每年運糧六百萬石。如今江南糧多,若運至京師,米價自賤。詔使臣等議之,竊維運糧之事爲廣輸運之途,今止中灤一處漕運,僅運三十萬石。近者阿八赤新開一河,又奧赤經由濟州開挑一河,又黃河迤上有沁河可以開挑一河,遣人相視,令脫忽思齎繪圖呈奏。如此等河道一一成就,則運糧數目自多。」上曰:「朕覽圖,宜如卿所奏。」是年八月,總計一歲海運、河運所至者糧二十八萬石。丞相和魯火孫、參議禿魯花等奏言:「揚州以船一百四十六運糧五萬石,四萬六千石已到。其餘六仍未到,必遭風覆沒。聞海中有徑直之過,乞遣人試驗。」又奏:阿八赤新河運糧二萬餘石,又東平府南奧符赤新開河運糧三萬二千石,暨御河常年攢運河過糧,總二十八萬石,俱已至都。「上稱善。

是年十一月,丞相和魯火孫等奏:「阿八赤新挑河追迤南,用船一百九十四艘,運糧四萬八千九百六十一石。其船一百四般內損壞訖糧五千五十一石外,船九十艘,該糧二萬三千九百九石。凡糧之至者,與已損壞者,具數以聞。」詔以問阿八赤,阿八赤言:「揚州運船不堅,又沿海岸行,故多損壞,非預臣事。臣所將五十艘,才失其四,其餘當以風泛末至一省臣言。」阿八赤新河口侯潮以人,所損甚多,民亦苦之。今欲造小船五百艘。建倉三處。」上曰:「伯顏運糧之道,與阿八赤所開河相通否?」對曰:「不通也。呵八赤之言非實,今春海運,其船一百四十八艘皆已至,其不至者七艘而巳。前命以其事屬忙兀斛,今忙兀斛來言:「用此道運糧,爲船二百七十,所失者十有九,今皆得之矣。」上曰:「果如是,阿八赤不必用。忙兀斛好人也。俟其來使,由海道攢運。阿八赤新挑河可廢。

已而伯顏與平章政事札散、右丞麥術丁等奏:「海運之事,兩南人言,胡廷若付腳錢,願以私力,歲各運十萬石至京師,乞與職名。臣等議:朱清原有金牌,今授中萬戶。換虎符,張招討之子,現帶銀牌,換金牌爲千戶,忙兀斛現帶金虎符爲一府達魯花赤,餘一府以萬戶之無軍而帶虎符者爲達魯花赤。「從之。

二十一年,右丞麥術丁等奏:「斡奴魯、忙兀斛三次文書言:『阿八赤新開河,損多益少,無濟漕運,其水手軍人等二萬、艘千般俱閒不用,乞忖臣等歲運糧一百萬石。』臣等前奉敕與忙兀斛議行海運,今己送糧回訖。又朱清等各願糧運十萬石。又囊家歹孫萬戶請得此船,與軍人、水手以充海運。臣於伯顏等議:以阿八赤河道所用水手五千、兵五千、船一千艘付揚州行省,教習海運。其餘水手五千、兵五千就駕平灤船,從利淖海道運根。」從之。遂罷阿八赤所開河。

二十二年二月,參政不魯迷失海牙等奏:「自江南每歲運糧一百萬石,從海追運者十萬石,從阿八赤、樂二人新挑河道運者六十萬石,從奧行赤所挑濟州河實道運者三十萬石。今闊闊你敦等言:濟州河追船缺。臣等議,令三省造船三千艘以濟運。」從之。

二十三年,又以徵日本所造船給沿海居民運稂,用平章阿必失哈、參政禿魯花之議也。是年,平章薛徹乾等奏海邊運糧四年,凡一百萬石,至京師者八十四萬石,不至者一十七萬石。運者育:「江南斗小,至此斗大,以此折耗者有之。又因船壞棄米有之,已責令賠償矣。若人船俱沒,不知應賠否?」上曰:「沒於水,安能使賠。其免之。」

二十四年,立行泉府司,專領海運,增置萬戶府二,總爲四萬戶府。都漕運海船上萬戶府,亦速爲首,與張文龍等勾當。平江等處運糧萬戶府,忙兀斛爲首,與費拱辰、張文彪等勾當。孛蘭奚等海道運糧萬戶府。與朱虎等勾當。是年,始罷東平河運,專用海運矣。

二十五年,丞相桑哥,平章鐵木兒、呵魯渾徹裏等奏,「住者歲運江南糧一百萬石,在後止運七十萬石。今養濟百姓用糧多,宜增運一百萬石。」從之。是年二月,分且漕司二。「百官志」作二十四年。都漕運使司於河西務置司,自濟州東阿起,並御河上下,至直沽、河西務、李二寺、通州、壩河等處,水陸攢運,接運海追糧及各倉一切公本,並隸本司管領。京畿都漕運使司站車赴各倉運糧,本司先將半印勘合,支簿開發,都漕運使司收管,然後押印勘合關文,開坐所運糧數交押運官齎住都漕運使司投下,比對元發半印號簿相同,都漕運使司亦同勘合下倉支拔交裝。毋致刁蹬停滯。就取押運官明白收管,隨即具交裝訖糧數,行移京畿都漕運司使照會,行下省倉,依數受管。仍勒押運官須用心關防車戶般運交納,如有短少,即追賠數足,及取押運官招伏治罪。都漕運便司凡支糧並船人糧馬料,須依例置立勘合號簿,明白書填押印勘合文帖,下倉放支。非奉省部明文。勿得擅支。京畿清運使司應管各倉分收支見在,並趲運糧旬申月數目,及應覷各倉關防事理,仰戶部照例行下本司,須依例申部呈省。

二十七年,丞相桑哥等奏:「自江南每運來者,薛徹禿、孛蘭奚、朱、張等萬戶及千戶、百戶今歲勤勞尤甚,乞每人賜衣一襲一上曰。」南人愛毳段,其各賜毳段一端。」二十八年八月,平章不忽木等奏:「海邊運糧,朱清張瑄萬戶言:『往歲運糧,止以臣等二萬戶府,自去年隸泉府司,沙不丁再掭二萬戶運糧,百姓艱難,所有折耗,俱責臣等。乞胡廷伶憫,罷二府,或委他人。』。」上曰:「彼所言是也。止令二府運之。「又奏:「朱張二萬戶,『或有疑臣等者,乞留臣等在此,令臣之子代運。』。」上曰,「安用如此,止以朱張二萬戶運之。「是月,並海邊都漕運爲二萬戶府,張瑄以驃騎衛上將軍、淮東邊宜慰使效領海追都漕運萬戶府事,朱清以驃騎衛上將軍、江東邊宣慰使兼領海追都漕運萬戶府本。張瑄管領,每年以十分爲率,該運六分;朱清每年以十分爲率,該運四分。

二十九年,平章政事不忽木、闍裏等奏:「淮海艄工、水手人等,選擇可用者,僱直如例給之,每戶妻子以五口爲率,給以糧,免其雜泛差役。」從之。三十年,以朱文龍爲海漕都漕萬戶,賜虎符,捉調香糯事,設千戶一,百戶三。

元貞元年,丞相完澤、平章賽典赤等奏:「朱、張海運,往歲一百萬石,或增其數。如歲不登,百姓艱食,實賴海運濟之。豪、懿等州並商麗境,連年饑饉,亦仰運糧賑濟。今歲豐米賤,若仍前海運,切恐未宜。去歲會計,只運三十萬石。今應如上年例,亦運三十萬百。」又奏:「每年海運,以十分爲卒,張萬戶運六分,朱萬戶運四分。今朱萬戶言,乞均分停運。「並從之。二年,諭行省、行臺諸司,毋沮壞海邊運糧都漕運萬戶事,違者罪之。

大德六年,從參知政事張文彪言,海邊運糧萬戶府官屬,聽本府自行舉保。文彪瑄之子也。是年,戶部言:「船戶節次逃亡,究其源由,益因漕司失於拘鈐。縱綱宮人等恣意侵漁,或將有力之家影占,不令上船當役,或將招伏逃戶不申官起遣,以致靠損在船人戶。合令漕司取勘實在船戶,委官點勘,有缺役者先行著落。綱官僱人代替,須拘本戶到官斷罪,受贓者驗莊追斷,仍除名。」中書省議從之。七年,張瑄、朱清坐飛語論死,並籍其家,事瑄等傳。中書省奏:「前者海過運糧,立萬戶府四,復併爲二,且委付萬戶六員,前孛可孫札刺兒斛沙的爲之長,建慶路達魯花赤阿里之子日忽都魯拙剌兒次之。餘萬戶四員以先所委色目、漢人、南人內謹慎有才者如舊。仍帶虎符。」又奏:「萬戶下,合委千戶,鎮撫、首領七十員內,受宣命金牌六十有七員,就帶者三十有九,創降金牌者二十有八,受敕者三員。」並從之。

至大二年,江浙行省言:「曩左者朱清、張瑄歲漕四五十萬石至百餘萬石,時船多糧少,僱直均平。比歲賦斂橫出,漕戶睏乏,邇亡者有之。今歲運稂三百萬石。漕船不足,遣人於浙江、福建等處和僱民船,百姓騷動。本省左丞沙不丁言其弟合八失及馬合謀但的、澉浦楊家等皆有船,且深知漕事,宜以爲海追運糧都漕萬戶府,以私力輸運官稂。萬戶、千戶並如軍官例承襲,寬恤漕戶,增紿僱直,庶有成功。」詔以馬合謀但的爲遙授右丞、海外諸番宜慰使都元帥,領海邊運糧萬戶府事。設千戶百戶所十,每所設達魯花赤一,千戶三,副千戶二,百戶四。

三年,以朱清子虎,張瑄子文龍往治海漕,以所籍定一區田百頃給之。

四年,中書省奉皇太子旨,遣刑部田侍郎、萬戶王仲溫至江浙行省議海運事。時江東寧國、池、饒十太平等處及湖廣、江西等處運糧至真州泊水灣,勒令海船從揚子江逆流而上,至泊水灣裝發。海船重大底小,江流湍急,又多石磯,走沙漲淺,糧船損壞歲歲有之。於是以嘉興、松江二屬秋糧並江淮、江浙二總管府歲辦糧充運,而免寧國、池、饒及湖廣、江西等糧運,惟辦運香糯米。舊例在直沽交卸後,萬戶朱虞龍將香糯米船直赴大都醴源倉送納轉交。河船般剝、偷竊、攙雜,交剖短少,船戶困於賠累。請仍在直沽交卸。部議以醴源倉收納行之已久,難於更易。沮其事不行。

至正八年,漕運使賈擊陳便宜二十餘事,從其八事:一日京畿和糴,二日優恤漕司,三日接運委官,四曰通州總治預定委員,五日船戶困於壩夫,清糧壞於壩戶,六日疏浚運河,七日臨清運糧萬戶府當隸漕司,八曰宜以宜忠船戶付本司節制。蓋歷歲久,積弊深,公私困憊,魯之所言區區補綴而已,無當於運漕之本計也。凡歲運之數:

至元二十年,運糧四萬六千五十石,運到四萬二千一百七十二石,事故糧八百七十七石。

二十一年,運糧一十萬石,運到九萬七百七十一石,事故糧九千二百二十八石。

二十三年,運糧五十七萬八千五百三十石。運到四十三萬三千九百五石。事故糧一十四萬四千六百一十四石。

二十四年,運糧三十萬石,運到二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六石,事故糧二千四百五十三石。

二十五年,運糧四十萬石,運到三十九萬七千六百五十五石,事故糧二千三百四十四石。

二十六年,運糧九十三萬五十石,運到九十一萬九千九百四十三石,事故糧一萬五千五十七石。

二十七年,運糧一百五十九萬五千石,運到一百五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六石,事故糧八萬一千一百四十三石。

二十八年,運糧一百五十二萬七千二百五十石。運到一百二十八萬一千六百一十五石,事故糧二十四萬五千六百三十五石。

二十九年,運糧一百四十萬七千四百石,運到一百三十六萬一千五百一十三石,事故糧四萬五千八百八十六石。

三十年,運糧九十萬八千石,運到五十萬三千五百三十四石,事故糧一萬九百九十九石。

元貞元年,運糧三十四萬五百石俱到。

二年,運糧三十四萬五百石,運到三十三萬七千二十六石,事故糧三千四百七十三石。

大德元年,運糧六十五萬八千三百石,運到六十四萬八千一百三十六石,事故糧一萬一百六十三石。二年,運糧七十四萬二千五百一十石,運到七十萬五千九百五十四石,事故糧三萬六千七百九十六石。

三年,運糧七十九萬四千五百石俱到。

四年,運糧七十九萬五千五百石,運到七十八萬八千九百十八石,事故糧六千五百八十一石。

五年,運糧七十九萬六千五百二十八石,運到七十六萬九千六百五十百,事故糧二萬六千八百七十八石。

六年,運糧一百三十八萬三千八百八十三百,運到一百三十二萬九千一百四十八石,事故糧五萬四千七百三十五石。

七年,運糧一百六十五萬九千四百九十一石,運到一百六十二萬八千五百八石,事故糧三萬九百八十二石。

八年,運糧一百六十七萬二千九百九石,運到一百六十六萬三千三百一十三石,事故糧九千五百九十六石。

九年,運糧一百八十四萬三千三石,運到一百七十九萬五千三百四十七石,事故糧四萬七千六百五十六石。

十年,運糧一百八十萬八千一百九十九石,運到一百七十九萬七千七十八石,事故糧一萬一千一百二十一石。

十一年,運糧一百六十六萬五千四百二十二石,運到一百六十四萬四千六百七十九石,事故糧二萬七百四十三石。

至大元年,運糧一百二十四萬一百四十八石,運到一百二十萬二千五百三石,事故糧三萬七千六百四十五石。

二年,運糧二百四十六萬四千二百四石,運到二百三十八萬六千三百石,事故糧七萬七千九百四石。

三年,運糧二百九十二萬六千五百三十三石,運到二百七十一萬六千九百一十三石,事故糧二十萬九千六百一十九石。

四年,運糧二百八十七萬三千二百十二石,運到二百七十七萬三千一百六十六石,事故糧九萬九千九百四十五石。

皇慶元年,運糧二百八萬三千五百五石,運到二百六萬七千六百七十二石,事故糧一萬五千八百三十二石。

二年,運糧一百三十一萬七千二百二十八石,運到六十五萬四千三十六石,事故糧一十五萬大千五百四十三石。舊志,至者二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八十五石。延祐元年,運糧二百四十萬三千二百六十四石,運到二百三十五萬六千六百六石,事故糧四萬六千六百五十八石。

三年,運糧二百四十五萬八千五百十四石,運到二百五十三萬七千七百四十四石。

四年,運糧三十七萬五千三百四十五石。運到二百三十六萬八千一百一十九石,事故糧七千二百二十五石。

五年,運糧二百五十五萬三千七百一十四百,運到二百五十四萬三千六百一十一石,事故糧一萬一百二石。

六年,運糧三百二萬一千五百八十五石,運到二百九十八萬六千七百一十七石,事故糧三萬四千八百九十一石。

七年,運糧三百二十六萬四千六石,運到三百二十四萬七千九百二十八石,事故糧一萬六千七十八石。

至治元年,運糧三百二十六萬九千四百五十一石,運到三百二十三萬八千七百六十五石,事故糧三萬六百八十五石。

二年,運糧三百二十五萬一千一百四十石,及帶起附餘香白糯米一萬八千九百四十三石,運到三百二十四萬六千四八十三石,事故糧二萬三千五百九十九石。

三年,運糧二百八十一萬一千七百八十六石,運到二百七十九萬八千六百一十三石,事故糧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二石。

泰定元年,運糧三百八萬七千二百三十一石,運到二百七萬七千二百七十八石,本故糧九千九百五十三石。

二年,運糧二百六十七萬一千一百八十四石,運到二百六十三萬七千七百五十一石,事故糧三萬三千四百三十二石。

三年,運糧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七百八十四石,運到三百三十五萬一千三百六十二石,事故糧二萬四千四百二十一石。

四年,運糧三百一十五萬二千八百二十石,運到三百一十三萬七千五百三十二石,事故糧一萬五千二百八十七百。天曆元年,運糧三百二十五萬五千二百二十石,運到三百二十一萬五千四百二十四石,事故糧三萬九千七百九十六石。

二年,運糧三百五十二萬二千一百六十三石,運到三百三十四萬三百六石,事故糧一十八萬一千八百五十六石,舊紀:是年運至京師者一百四十萬九千一百二十石。虞集「學古錄」亦云,是年不至者七十萬石,均與此不合。

元統以後歲運之可考者:

至正元年,益以江南之米,通計所運得三百八十萬石。

二年,又令江浙行省及中正院財賦總管撥賜諸人寺觀之糧,盡數起運,得二百六十萬石。

十五年,江浙行省臣乞減海運,以蘇民力,戶部定議,本年稅糧除免之外,其寺觀並撥賜田糧,十月開倉盡行拘收,其不敷糧,拔至元折中統鈔一百五十萬定,於產米處糴一百五十萬百以補之。

十九年,遣兵部尚書伯顏帖木兒、戶部尚書齊履亨徵海運於江浙行省,命張士誠輸米,方國珍具舟運米十有一萬石至京師。

二十年,又遣戶部尚書王宗禮等至江浙,二十一年運米如十九年之數,九月又遣兵部尚書徹徹不花,侍郎韓祺往徵海運。

二十二年,運米十三萬石,是年遺部尚書脫脫察兒、兵部尚書帖木兒至江浙。

二十三年,又運米十三萬石,九月又遣戶部侍郎博羅帖木兒、監丞賽因不花徵海運於張士誠,士誠託辭拒之,海運遂止於是歲云。至元二十二年,定江南民田稅石,每石帶鼠耗分例五升,官田減半。二十五年,定省倉、碼頭、倉站車、壩河船運合添耗糧例。南糧元破每石帶耗一斗四升,海運至直沽每百四升,直沽每石一升三合,船運至河西務每石七合,河西務每百一升三合,船運至通州每石七合,通州每石一升三合,壩河運至大都每石一升,站車運至大都每百七合,省倉每石三升。今議每石帶耗一斗七升五合,除元破外添三升五合。依舊破耗海運至直沽每石破四升,直沽一升三合。添被耗糧資運至,直沽至河西務每石一升二合,元被七合,添被五合;河西務破耗二升,元破一升三合,添破七合;船運河西務至通州每石破耗一升五合,元破七合,添被八合;通州倉二升,元破一升二合,添破七合;壩河、站車運至大都,每石破耗一升五合,元破一升,添破五合;省倉每石四升、元破三升,添破一升。北糧元破每石運至大都,通破耗米七升,河船運至河西務,每石破五合,河西務每石破一升二合,盤船河西務運至通州,每石破耗三合,通州倉每石破一升三合,站車運至大都每石五合,壩河運至大都每石七合,省倉每石二升五合。合議每石帶耗八升二合,內除元破外,添一升三臺。船運自唐村等處運至河西務,每石破七合,元破五合,添破二合。河西務倉每石一升五合,元破一升二合,添破三合。船運河西務至通州,每石破五合,元破三合,添破二合。通州倉每石破一升五合。壩河站車運至大都,每石破耗一升,元破七合,添破三合。省倉每石破三升,元破二升五合,添破五合。

至元二十六年閏十月,省臣奏,「各倉官員言,往歲定鼠耗分例數少,倉官賠償,破其家產,鬻其妻小者有之,因此多欠糧數。臣等圖議,去年奏添南糧,自直沽裏運至河西務,每石元破七合,今添五合;河西務運至通州,每石元破七合,今添八合;河西務倉內,每石元破一升三合,今添七合;通州倉內,每石元破一升三合,今添七合;壩河站車運至大都,每石元破一升,今添五合;省倉內每石元破三升,今添一升。北糧內,自厝村等處運至河西務,每石元破五合;今添二合,河西務倉每石元破一升三臺,今添三合;河西務船運至通州,每石元破二合,今添二合;通州倉每石元破一升三合,今添二合;壩河站車運至大都,每石元被七合,今添三合;省倉每石元破二升五合,今添五合。」奏可。

至元二十九年八月,完澤丞相等奏:「通州河西務倉官告說各倉收糧。前省官定擬鼠耗分例數少,至有鬻其妻子家產,尚賠納不完,至今辛苦。臣等議甘,前省官所定鼠耗分例不勻,如今南北耗各年分例,比在先斟酌再定之。上曰:「如卿所奏,雖然,亦合用心,雀鼠能食多少,休因此教斛人作弊爲盜欺詐,依舊聽耗。」唐村等處船運至河西務北糧,每石破七合。直沽船運至河西務,每石被一升二合。河西務船運至通州李二寺,南糧每石一升五合,北糧每石五合。壩河站車運至大都省倉,南糧每石一升五合,北糧每石一升。今議擬聽耗例,大都省倉元定破南糧每石四升,北糧每石三升,今議擬限年聽耗,初年聽耗南糧每石三升,北糧每石二升三合;次年聽耗南糧每石二升,北糧一升五合。貯經三年以上,依元定聽耗南糧每石四升,北糧每石三升。河西務、通州李二寺元定破耗南糧每石二升,北糧每石一升五合,今擬限年聽耗,初年依元定破耗南糧每石二升,北糧一升五合,次年聽耗南糧每石二升,北稂一升五合;次年聽耗南糧每石三升,北糧每石二升三合;貯經三年以上,聽耗南糧每石四升,北糧每石三升。直沽倉除對船交裝不須破耗外,今擬一年須妥支運盡絕,南糧每石聽耗二升,元定破耗一石三合,今擬添七合香糯、白梗破耗。大德三年,中書省準戶部呈,依糙米例,定奪綠糙、粳米俱各散裝,白梗、香莎糯米終用來布袋盛,以此參詳,擬比附散裝糙米破耗定例,三分中且減一分。海運至直沽,每石破耗八合,河西務至通州李二寺,每石破耗一升。如直沽裝船經由通惠河徑赴大都交卸,止依至通州李二寺,每石破耗一升八合。

海運不給腳鈔,就用系官海船官司召顧水手起運至楊村馬頭交卸。自開洋上海等處至楊村馬頭,計一萬三千三百五十里。

至元二十一年,始依千斤、百里腳價,每石支腳錢中統鈔八兩五錢九分。近海有力人戶自行造船顧募梢水,定每石支鈔八兩五錢。至元二十九年,減作每石七兩五錢。

元貞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奏:「朱張海運糧,在先每石腳錢八兩五錢,減爲七兩五錢。如今糧食諸物比在先甚賤,腳價亦合減少。臣等議每石宜減去一兩,爲六兩五錢。」從之。糙白粳米就直沽交卸,每石支中統鈔兩五錢,香糯直赴大都醴源倉交納,每石增鈔五錢,計七兩。

大德七年,起運稻穀二十萬石,每石腳錢中統鈔五兩。

至大元年四月初十日,奏過海運糧腳價,每石六兩五錢,如今糧食諸物涌貴,量添五錢爲七兩,已後不與照依先體例與六兩五錢。

至大三年,準尚書省諮,本省至大三年海運腳價每石添作至元鈔一兩六錢。春運每石量添至元鈔三錢,通該至元鈔一兩六錢,夏運止依舊例不須添支,糙白粳每石至元鈔一兩六錢,香糯每百至元鈔一兩七錢。至大四年準中書省諮,該尚書省準本省諮,至大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奏準運糧腳價每一石支至元鈔一兩六錢,如今添爲二兩,稻穀一石元支至元鈔一兩,如今添爲一兩叫錢至元鈔,本年爲頭腳價糙白糧每石至元鈔二兩,香糯每石至元鈔二兩八錢,稻穀每石一兩四錢。

皇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奏準斟酌地理遠近,比元價之上添與腳錢,福建遠船運糙粳每石一十三兩,溫、臺、慶元船運糙粳每石一十一兩五錢,香糯每石一十一兩五錢,紹興、浙西船運石一十一兩,白糧價同,稻穀每石八兩,黑豆每石依糙白糧例支鈔一十一兩,已後年分至今起運糙白粳香糯稻穀,依前支價年例預支,每歲八九月間。海道府權依上年運糧額數爲則,扣算先支六分腳價,差官起省平江、慶元、溫、臺官庫寄收,候都省坐到糧數,委定調省官職名,或十月十一月內海道府差官稟請省官,親臨平江路提調紿散。除慶、紹、溫、臺、兩浙合該腳價,海邊府差官前去與各路所委官一同給散外,本省提詢官或有事故,改委左右司官前去海追府分派定春夏二運糧效,差官赴省貼支四分腳價,次年正月問諮請提調官親詣海道府裝發糧斛,給散貼支腳價,直至五六月間夏運開洋了畢還省。

據天曆二年海運正糧三百萬石,腳價不等,散過中統鈔六十四萬九千七百二十八定二十八兩五錢,並請運附餘香白糯正糧三千四百七石三斗六升九合,鈔七百三十八定三十四兩七錢四分三釐,通計支散腳價鈔六十五萬五百一十二定一十三兩二錢四分三釐。

海運,每歲糧船於平江路劉家港等處聚瑄,由揚州路通州海門縣黃連沙頭萬里長灘開洋,沿山捉嶼至淮安路鹽城縣,歷西海州、海寧府、東海縣、密州、膠州界,放靈山洋投東北,取成山路,多有淺沙,行月餘才抵成山。羅壁、朱清、張瑄講究水程,自上海等處開洋,至揚州村馬頭下卸處,徑過地名山川,經直多少迂迴,計一萬三千三百五十里。

至元二十九年,朱清等建言,此路險惡,踏開生路,自劉家港開洋,近東南風疾,一日可至撐腳沙。彼有淺沙,日行夜泊,守伺西南便風,轉過沙嘴,一日到於三沙洋子江。再遇西南風,一日至匾擔沙大洪拋泊。來朝探洪行駕,一日可過萬里長灘,透深才方開放大洋。先得西南順風,一晝夜約行一千餘里,到青水洋。得值東南風,三晝夜過黑水洋,望見沿津島大山。再得東南風,一日夜可至成山,一日夜至劉家島,又一日夜至芝罘島,再一日夜至沙門島。守得東南便風,可放萊州大洋,三日三夜方到界河口。前後俱系便風,經直水程約半月可達。如風水不便,迂迴盤折,或至一月四十日之上方能到彼。倘值非常風阻,難度程限。明年又以糧船自劉家港開洋,過黃連沙,鑄西行駛至膠西,投東北取成山,亦爲不便。繼委千戶殷明略,踏開生路,自劉家港開洋,至崇明州三沙放洋,望東行駛大黑水大洋,取成山轉西,至劉家島,取瑄取薪水畢,到登州沙門島,於萊州大洋入界河,至今爲便。皆行北道,風水險惡。至元十九年爲始,年例糧船聚於劉家港人海,由黃大郎觜、白茆撐腳、唐浦等處一帶,率皆沙淺,其洪道闊卸,無千丈長之潮,兩向俱有白水潮,退皆露沙地。侯得西南風順,過匾擔沙東南大洪,過萬里長灘,透深開放大洋,至青水內,經陸家等沙,下接長山並西南鹽城一帶趙鐵沙觜,及半洋沙、向沙、匾擔等沙淺。及至蘇州洋,又有三沽洋山下八山補陀山,到於黑水大洋,過成山北面一帶並芝罘島登州一路木極島等處,近沙門島山或鐵山嘴開放萊州大洋,又有三山茅頭觜、大姑河、小姑河,兩頭河等灘,及北有曹婆沙、梁河沙。南有劉姑蒲灘。至界河海口,復有灘淺狹洪沙硬,潮泛長落不常。但近東甫風,本處船聚稠密,則有妨礙之虞。

延祐三年正月,海道萬戶府據慶元紹興所申,紹興路三江陡門至下蓋山一帶,沙淺一百餘里名鐵板沙,潮泛猛惡,溫、臺船隻尖底食水深浚,船戶梢水不識三江水脈,避怕險惡,直至四月中旬,尚於烈港等停泊,不敢前來。差人搜究斷罪,催趕顧覓剝船、般剝,緣剝船數少,急不能尋顧,尚于海岸屯貯,委實靠損船戶不便。據紹興六路下年海運糧斛,如照依皇慶二年例,就用本路船料裝發,若有不敷,於慶元路標撥小料,海運貼裝。其溫、臺、福建船隻起發劉家港交割,依舊於平江路倉裝糧,官民兩便。又準本府副萬戶抄兒赤目擊艱難,必須改擬,若台州有裝官糧,先盡本路船隻,不敷於溫州船內貼撥,紹興路糧亦用本路船隻裝發,不敷用慶元路小料海船貼裝。其慶元府港深闊,臨近路倉,腳伕徑直擔米上船,就將船舶並溫臺所用不盡船料支裝,倘有別下船料及慶元路船隻,差官押發劉家港交割。省議從之。

新元史/卷074·卷七十四 志第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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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新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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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七

卷七十四・志第四十一

○食貨七

△鈔法

元初仿金人交鈔之法,有行用鈔,其制不可考。太宗八年,於元奏行交鈔,耶律楚材曰:「金章宗時初行交鈔,與錢通用。有司以出鈔爲利,收鈔爲諱,謂之老鈔,至以萬貫易一餅,國用日匱,當爲殷鑑。今印造交鈔,宜不過萬定。」從之。先是,太祖晚年,博州行元帥府事何實因兵燹後百貨不通,以絲效印置會子,一方便之。是爲用交鈔之始故。

中統元年,始造交鈔,以絲爲本。以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諸物之直並從絲例。蓋猶沿實之舊法。是年七月,又造中統元寶鈔。其文以十計者,曰:一十文、二十文、五十文;以百計者,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貫計者,曰:一貫文,二貫文,每一貫同交鈔一兩,二貫同白銀一兩。是又仿金人之大鈔、小鈔,而增爲三等云。又以文綾織爲中統銀貨,其等有五,曰:一兩、二兩、三兩、五兩、十兩,每一兩同白銀一兩,然銀貨終未施行。三年,敕私市金銀應支錢物,止以交鈔爲準。四年,諸路包銀以鈔輸納,其絲料入本色,非產絲之地赤聽以交鈔輸納。是年五月,立燕京平準庫,以平物價而利鈔法。尋命各路立平準行用庫,選富民爲庫、副使。後有賈胡交通阿合馬,欲貿交鈔本,私平準之利,以增歲課爲詞。世祖問戶部尚書馬亨,對曰:「交鈔可權萬貨者,法使然也。法者,主上之柄。使一賈胡擅之,何以令天下。」事始寢。

至元三年,諸路交鈔都提舉楊揖上鈔法便宜事,請以五十兩鑄爲定,文以元寶。從之。自後十三年,伯顏平宋,鑄揚州元寶,納於朝廷。十四年,大都所鑄者重四十九兩。十五年,所鑄者重四十八兩。至遼陽元寶,乃二十四年徵乃顏後所鑄云。至元十二年,添造釐鈔,其等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鈔印用木板,十三年始以銅。十五年,以釐鈔不便於民,復罷之。十七年,中書省議:「流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幣帛,歲課宜多收鈔。」從之。立畏兀兒交鈔提舉司。先是,至元九年,立和林轉運使兼提舉交鈔。至是,畏兀兒亦置提舉司。二十年。又立畏兀兒交鈔庫,蓋鈔法通行西北邊矣。

十九年,中書省奏準治鈔法,其通行條畫凡九事:

一,鈔庫倒昏鈔,每一兩加工墨三分。如官吏人等暗遞添荅工錢,自倒換十四兩以下決杖有差。

一,買賣金銀,付官庫依價倒換。私自買賣者,金銀斷沒,一半給告捉人充償,十兩以下決杖有差。

一,賣金銀者自首,免本罪,官收給價。買主自首者,依上施行。

一,金銀匠開張打造之家,憑諸人將金銀打造,鑿記匠人名姓於上。不許自用金銀造賣,違者依私倒金銀例斷罪。

一,拿獲買賣金銀人等,私行買放者,依例追沒斷罪。放者罪與同科。

一,收倒鈔,當面於昏鈔上就印毀訖,封記,將昏鈔按季解納。違者,決杖五十七,罷職。

一,鈔庫官吏侵盜金銀寶鈔,借貸移易使用者,依條畫斷罪,委管民長官按月計點。一,鈔庫官吏將倒下金銀添價倒出,更將本庫金銀捏合買者姓名,用鈔換出,暗地轉賣與人者,無論多寡,處死。

一,暗地將金銀到庫,不得添試殊色,非理刁蹬,違者杖五十七,罷職。然法雖嚴密,行之既久,物重鈔輕,不勝其弊也。

二十三年,中書省傳旨,議更鈔、用錢。吏部尚書劉宣獻議曰:「原交鈔所起,漢、唐以來皆未嘗有。宋紹興初,軍餉不繼,造此以誘商旅,爲沿邊糴買之計,比銅錢易於齎擎,民甚便之。稍有滯礙,即用現錢,尚存古人子母相權之意。日增月益,其法浸弊。欲求目前速效,未見良策。必欲創造新鈔,與舊鈔相權,只是改換名目,無金銀作本稱提,軍國文用不復抑損,三數年後仍與元寶文鈔無異。鑄造鋼錢,又當詳究。秦、漢、隋、唐、金、宋利病,著在史策,不待縷陳。國朝廢錢已久,一旦行之,功費不資,非爲遠計。大抵利民權物,其要自不妄用始。若欲濟邱壑之用,非惟鑄造不敷,抑亦不久自弊矣。「時桑哥用事,絀宣議不聽。是年,以張珪、朱清併爲海追運糧萬戶,賜鈔印,聽其自印交鈔,其鈔色比官造加黑印,朱加紅。自是,瑄、清富埒朝廷,卒以汰侈伏誅。

二十四年,改造至元寶鈔,其鈔樣爲葉李所獻。李嘗獻於宋,請以鈔代關子,宋人不能用。至是,世祖嘉納之,使鑄板。其通行條畫,凡十四事:

一,至元寶鈔一貫當中統寶鈔五貫。

一,依中統之初,隨路設官庫買賣金銀,平準鈔法。每花銀一兩入庫官價至元寶鈔二貫,出庫二貫五分。白銀各依上買賣。課銀一定,官價寶鈔二定,發賣寶鈔一百二貫五百文,赤金每兩價鈔二十貫,出庫二十貫五百文。

一,民間將昏鈔赴平準庫倒換至元寶鈔,以一折五,其工墨依舊例,每買三分。

一,民戶包銀願納中統寶鈔者,依舊聽四貫,願納至元鈔,折收八百文。

一,隨處鹽課每引賣官價鈔三十貫,今後賣引,許用至元寶鈔二貫,願納至元寶鈔四貫者聽。

一,茶、酒、醋稅,竹貨,彤粉、錫碌諸色課程,收至元寶鈔,以一當五,願納中統寶鈔者聽。

一,系官並諸投下營運斡脫,公私錢債,關借中統寶鈔,還至元寶鈔,以一折五出放,斡脫人員毋得阻滯。

一,平準庫官、收差辦課人等,如遇收支交易,務要聽從民便。若不依條畫,故行阻抑鈔法者,斷罪除名。

一,如用中統寶鈔貿易,止依舊價,無得疑惑鬥漲價直。有高擡物價者,罪之。

一,訪聞民間缺少零鈔,難爲貼兌。今頒行至元寶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一等,便民行用。

一,僞造通行寶鈔者,處死。首告者賞銀五定仍給犯人家產。

一,委各路總長及處管民上下半月計點,平準鈔庫長官、公出次官,承行各道宣慰司、提刑按察司常切體察,如有看徇,通同作弊者,一體治罪,亦不得因而搔擾沮壞鈔法。

一,應質典田宅,並以寶鈔爲則。無得該寫絲棉等物,低昂鈔法,違者罪之。

一,提調官吏不得赴平準庫收買銀,及多將昏鈔倒換,違者罪之。

一,條畫頒行之後,若禁治不嚴,流行滯澀,虧損公私,其親管司縣府官斷罪,解任路府判官亦行究治。終元之世,中統、至元寶鈔兼用,其條畫迄不能廢云。

二十九年,令隨路平準庫存留鈔本。三十一年八月,詔諸路交鈔庫所貯銀九十三萬六千九百五十兩,除存留十九萬三千四百五十兩爲鈔母,餘悉運於京師。

元貞元年,加重挑補鈔罪,仍優告捕者之賞。七年又定改補鈔罪例,爲首者一百有七,從者減二等,再犯者杖與首同,爲首者流。

至大十年,武宗以物重鈔輕,改造至大銀鈔,自二兩至二釐定爲十三等,每一兩準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尚書省臣又請罷中統鈔,以至大鈔爲母,至元鈔本百萬定以給國用。三年,尚書省臣言:「昔至元鈔初行,即以中鈔本供億,仍銷其板。今既行至大鈔,乞以至元鈔輸萬億庫,銷燬其板,止以至大鈔與銅錢相權通行爲便。」又言:「今年印至大鈔本一百萬定,乞增二十萬定,與銅錢並用,分備侍衛及鷹房之費。「並從之。

四年,仁宗即位,尚書省臣以變亂祖宗舊法,俱伏誅。伏曰:我世祖皇帝參酌古今,立中統、至元鈔法,天下流行,公私蒙利,五十年於茲矣。

比者尚書省不究利病,輒意變更,既創至大銀鈔又鑄大元至大銅錢,倍數太多,輕重失宜。錢以鼓鑄弗給,新舊恣用,曾未再期,其弊滋甚。

爰諮廷議,允協輿情,皆願變通以復舊制。其罷資慚院及各處泉貨監、提舉司,買賣銅器,聽民自便。已發各處至大鈔本及至大銅錢,截日封貯。民間行使者,赴行用庫倒換。

未幾復詔收至大銀鈔。是時,河南行省右丞王約度河南歲用鈔七萬定,必至上供不給,乃下諸州收至大、至元鈔相半。衆慮方詔命,約曰:「歲終諸事不集,亦有司之責。」遣使白於中書省,遂許遍行天下。

至順二年十月,燒積年還倒昏鈔二百七十萬定。時監燒昏鈔者,欲取能史,概以燒鈔爲僞鈔,使管庫者誣服。獄既具,中書省左司都事韓元善知其冤,覆之,得免死者十餘人。又江南行臺御史許有壬行部至江西,會廉方使苗好廉監燒昏鈔,檢視少者日百餘人,好謙恐其有弊,痛笞之。從哺罪,率剔真爲僞,以迎其意,管庫使榜掠元完膚。有壬覆視,皆真鈔也。遂釋之。蓋燒昏鈔,本以除弊,而奉行不善,事枉人冤,則刻核者爲之也。

至正十年,詔天下以中統交鈔一貫文權銅錢一千文,準至元寶鈔二貫,仍鑄至天上通寶錢,以實鈔法。時右丞相脫脫再入中書,銳意更張鈔法。會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及集賢翰林兩院官共議之。先是,左司都事武祺嘗建言:「鈔法自世祖時已行之後,除撥支料倒易昏鈔,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於寶鈔總庫料鈔轉撥,所以鈔法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來,失祖宗元行鈔法本意,不與轉撥,故民間流轉者少,僞鈔滋多。」戶都韙其言,凡合支名目令總庫轉支。至是,祺與吏部尚書偰哲篤俱迎合脫脫之意,獨集賢大學士呂思誠力言不可,語詳「思誠傳」。脫脫不聽。行之未久,物價騰貴。又值軍興,糧儲賞犒,每日印造不計其數。京師鈔十定易鬥傑不可得。所在郡縣,皆以物貨相易。公私之鈔,積村不行,人視之如爲廢褚焉。

元之鈔法,一變於至大,再變於至正,皆欲錢皆欲錢鈔兼行,以實濟虛,其言似近理,而座以致亂,劉宣之議,可謂知本矣。

凡昏鈔,貫伯分明,微有破損者,併合使用,不用者罪之。大德二年,定昏鈔倒換體例二十五樣:

一,上截貫伯行使四字並貫伯俱全,無下截者。

一,止存二貫文省其貫伯,並鈔張上截俱俱損去者。

一,止存二貫文三字,其省字並鈔俱損去者。

一,止存二文二字,其貫省二字並貫伯下截俱損去者。

一,二貫文省四字俱全省去,貫伯邊一半並左邊上一角鈔紙不存者。

一,文省二字並貫伯左邊一半俱各損去者。

一,止損省字並一角鈔紙者。

一,損去貫字並貫伯右邊一半,並右邊鈔紙不存者。

一,字貫伯各昏爛不堪辨認,邊欄花樣可以辨認者。

一,碎爛補作一處用另紙襯貼,字貫可以辨認者。

一,邊角有火燒煙薰痕跡,面字貫可辨者。

一,油污鈔,字貫可認者。

一,鼠咬鈔。字貫可認者,俱合倒換。

一,損去二字近上一半,並近上鈔紙不存者。

一,損去二文省三字已上鈔紙,止存貫字,並貫伯邊欄可以辨認者。

一,二貫文省俱無。止有貫伯並下截鈔張者。

一,厚硬鈔紙無二字並一角,其貫文省三字並貫伯完全者。若二字微能辨認,尚可倒換。

一,損去二貫二字,並右邊紙不存者。

一,中心損去二貫文省科一字者。

一,中心損去二貫文省四字。

一,雨水氵弇陋損爛不可辨認者。

一,損去二文二字並已上鈔紙者。

一,鈔料火酒損邊,或下截並嬈去二字者。若不幹礙字貫及無行用庫退印,尚可倒換。俱不合倒換。

僞鈔。至元五年,詔:同造僞鈔人有侮過自首者,與免本罪。十五年,定造僞鈔者,不分首從,俱處死;知情分使人等,杖一百七;著爲令。二十五年,又定社長鄰右知而不首者,比附買、使犯人減一等科罪。元貞元年。詔:挑補鈔者,杖七十七,從杖五十七。大德十年,定挑鈔人再犯杖一百七、徙役一年。從杖一百七。呈慶元年,又定:買使挑鈔者,比買、使僞鈔例,杖九十七。其立法尤爲嚴急焉。凡歲印鈔數:

中統元年,中統鈔七萬三於三百五十二錠。

二年,中統鈔三萬九千一百三十九錠。

三年,中統鈔八萬錠。

四年,中統鈔七萬四千錠。

至元元年,中統鈔八萬九千二百八錠。

二年,中統鈔一十一萬六千二百八錠。

三年,中統鈔七萬七千二百五十二錠。

四年,中統鈔一十萬九千四百八十八錠。

五年,中統鈔二萬九千八百八十錠。

六年,中統鈔二萬二千八百九十六錠。

七年,中統鈔九萬六千七百六十八錠。

八年,中統鈔四萬七千錠。

九年,中統鈔八萬六千二百五十六錠。

十年,中統鈔一十一萬一百九十二錠。

十一年,中統鈔二十四萬七千四百四十錠。

十二年,中統鈔三十九萬八千一百九十四錠。

十三年,中統鈔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六百六十五錠。

十四年,中統鈔一百二萬三千四百錠。

十六年,中統鈔七十八萬八千三百二十錠。

十八年,中統鈔一百九萬四千八百錠。

十九年,中統鈔九十六萬九千四百四十四錠。

二十年,中統鈔六十一萬六百二十錠。

二十一年,中統鈔六十二萬九千九百四錠。

二十二年,中統鈔二百四萬三千八十錠。

二十三年,中統鈔二百一十八萬一千六百錠。

二十四年,中統鈔八萬三千二百佳,至元鈔一百萬一千一十七錠。

二十五年,至元鈔九十二萬一千六百一十二錠。

二十六年,至元鈔一百七十八萬九十三錠。

二十七年,至元鈔五千萬二百五十錠。

二十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二十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三十年,至元鈔二十六萬佳。

三十一年,至元鈔一十九萬三千七百六錠。

元貞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錠。

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

大德元年,至元鈔四十萬錠。

二年,至元鈔二十九萬九千九百一十錠。

三年,至元鈔九十萬七十五錠。

四年,至元鈔六十萬錠。

五年,至元鈔一百五十萬錠。

六年,至元鈔二百萬錠。

七年,至元鈔五一百十萬錠。

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十年,至元鈔一百萬錠。十一年,至元鈔一百萬錠。至大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二年,至大銀鈔一百萬錠。三年,至大銀鈔一百四十五萬三百六十八錠。四年,至元鈔二百一十五萬錠,中統抄一十五萬錠。皇慶元年,至元鈔二百二十二萬二千三百三十六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二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三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二十萬錠。延祐元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二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四年,至元鈔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五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六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七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至治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鈔五萬錠。二年,至元鈔八十萬錠,中統鈔五萬錠。三年,至元鈔七十萬錠,中統鈔五萬錠。泰定元年,至元鈔六十萬錠,中統鈔一十五萬錠。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四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天曆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九百二十錠,中統鈔三萬五百錠。二年,至元鈔一百一十九萬二千錠,中統鈔四萬錠。元之錢法。至元十四年,禁江南用銅錢。是年,日本遣商人持金來易銅錢,許之。十九年,又用左丞耿仁言。以鈔易銅錢,令市舶司以錢易海外貨,仍聽船戶通販抽分。至二十三年,乃蔡海外貿易者毋用銅錢。至大二年。詔舶商販鋼錢下海者禁之。二十二年,中書右丞盧世榮訂鑄銅錢,言鈔爲虛,幣宜括銅鑄至元錢與鈔參行。帝然之。已而不果。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闊爾伯牙裏請更用銀鈔、銅錢,集議不行。及尚書省改鈔法,並議鑄錢。至大二年,大都立資國院,山東、河東、遼陽、江淮、湖廣、川漢立泉貨監六,產銅之地立捉舉司十九。是年十月,以行銅錢詔天下。御史言:「至大銀鈔始行,品目扶碎,民猶未悟,而又兼行銅錢。慮有妨礙。又民間拘銅器甚急,弗便。」詔與省臣議之。三年,遂鑄錢二等:曰至大通寶者,一文準至大銀鈔一釐,其錢文爲楷書;曰大元通寶者,一文準至大通寶錢一十文,其錢文爲西番篆書。歷代銅錢,悉依舊例與至大錢通用。其當五、當三、折二,並依舊數用之。至八月,又以行用銅錢詔天下。

四年,仁宗即位,罷至大錢,詔以鼓鑄弗給,新舊恣用,其幣日甚,與銀鈔皆廢不用。禮部尚書楊朵爾只曰:「法有便否,不當視立法之人爲廢。且銀鈔固當廢,銅錢與楮幣相權而行,古之道也,何可過遽乎!」言雖不用,時論韙之。

至正十年,置諸路寶泉提舉司於京城。明年,又立寶泉提舉司於河南行省及濟南、艾寧等路。未幾,江浙、江西、湖廣三行省亦立提舉司等處。是年十一月,鑄至正通寶銅錢,千文準中統交鈔一貫,先是,翰林學士揭傒斯請兼行新舊銅錢,以救鈔法之弊。不報。至是,更定鈔法,並令鑄錢。詔曰:

我世祖頒行中統鈔,以錢爲文,雖鼓鑄末遑,而錢幣兼行之意已具。後造至元寶鈔,以一當五,名日子母相權,而錢實未用。今鈔法偏虛,民用匱乏,爰謀拯弊,必合更張。鑄至正通寶與歷代銅錢並用,以實鈔法。子母相權,新舊相濟,以上副世祖立法之本薏。

十六年,禁銷燬販賣銅錢。初,世祖以錢幣問太保劉秉忠,對曰:「錢用於陽,褚用於陰。今陛下龍興,沙漠君臨中夏,宜用楮幣。俾子孫世守之。若用錢,四海且不靖一遂屏銅錢不用。迨武宗用之不久。輒罷。至正錢、幣兼行,以實鈔法。未幾,盜喊蜂起。天下大亂,秉忠之言若合符節蔫。然歷朝並鑄銅錢,蓋,以備佈施佛寺之用,非民間通用也。

自世祖以後,中國用褚幣,西北諸潘仍行錢幣。其制有銀幣、銅幣。幣品,文爲汗名,冪爲人面或爲騎馬,詳泰西人所著「蒙古西域諸國錢譜」不具論。

新元史/卷073·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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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新元史
發佈: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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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六

○食貨六

△常課 額外課 和糴 和買 斡脫官錢

凡商賈之稅,歲有定額,謂之常課;無定額者,謂之額外課。

太宗二年,立徵收課稅所,凡倉庫院務官,選有資產及謹飭者充之。所辦課程,每月赴課稅所輸納。有貿易借貸者,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擾民貪婪者,罪亦如之。定諸路課稅雜稅,三十分取一。

中統四年。用阿合馬等言,凡京師權勢之家爲商賈,及以官銀賣買者,並赴務納稅,入城不弔者引向匿稅論。

至元七年,申明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銀四萬五千定爲額,有溢額者別作增餘。凡典賣田宅不納稅者,禁之。二十年,頒李報課程比附增虧事例。是年,定上都稅課六十分取一,由舊城市肆院務遷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二十二年,減上都課稅,一百兩之內取七錢半。二十六年,從桑哥言,增天下商稅腹裏爲二十萬定,江南二十五萬定。二十九年,定輸納之限,不許過四孟月十五日。三十一年,詔商稅有增餘者,毋作額。

元貞元年,復增上都稅課。天曆二年商稅總入之數:

大都宣課提舉司,十萬三千六定十一兩。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定九兩。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定五兩。

興和路,七百七十定十七兩。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定四兩,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定二十三兩。

順德路,二千五百七定九兩。

廣平路,五千三百七定二十兩。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定四十三兩。

大名路,一萬七百九十五定八兩。

懷慶路,四千九百四十九定二兩。

衛輝路,三千六百六十三定七兩。

河間路,一萬四百六十六定四十七兩。

東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定四十八兩。

東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定三十二兩。

濟寧路,一萬二千四百三定四兩。

曹州,六千七十定四十六兩。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定。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定六錢。

泰定州,二千十三定二十五兩。

冠州,七百三十八定十九兩。

寧海州。九百四十四定。

德州,二千九百十九定四十二兩。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定十五兩。

濟南路,一萬二千七百五十二定三十六兩。

般陽路,三千四百八十六定九兩。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定十九兩。

冀寧路,一萬七百十四定三十四兩。

晉寧路,二萬一千三百五十九定四十兩。

嶺北行省,四百四十八定四十兩。

遼陽行省,八千三百七十三定四十一兩。

河東行省,四萬五千五百七十九定三十九兩。

四川行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定四兩。

甘肅行省,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一定三十六兩。

江浙行省,二十六萬九千二十七定三十兩。

江西行省,六萬二千五百十二定七兩。

湖廣行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四定九兩。

額外課,凡三十有二。其歲入之數,惟天曆二年可考。

一曰歷日,總三百十二萬三千一百八十五本,計中統鈔四萬五千九百八十定三十二兩五錢。大曆二百二十萬二千二百三本,每本鈔一兩。小歷九十一萬五千七百三十五本,每本鈔一錢。回回曆五千二百五十七本,每本鈔一兩。

二曰契本,總三十萬三千八百道,每道鈔一兩五錢,計中統鈔九千一百十四定。至元二十二年,中書省議:諸人典賣田宅、人口、頭匹所立文契,赴務設稅,隨即粘連契本給付買主,每本收寶鈔三錢。皇慶元年,契本舊制收中統鈔三錢,改收至元鈔三錢。至天曆二年,收一兩五錢。

三曰河泊,總計鈔五萬七千六百四十三定二十三兩四錢。

四曰山場,總計鈔七百十九定四十九兩一錢。至大元年,罷山場、河泊課程,聽民採取。

五曰窯冶,總計鈔九百五十六定四十五兩九錢。瓷窯二八抽分。至元五年,均州軍戶韓玉芳乞三十分抽一,制國用使司不允。

六曰房地租,總計鈔一萬二千五十三定四十八兩四錢。延祐二年,戶部議:軍戶諸色人等凡典賣田宅,皆從尊長畫字取問,有服房親次及鄰人典主不願者,限十日批退,違限決十七;願者限十五日批價,依例立契成交,違限決二十七。其親鄰典主取東畫字財物,決二十七,業主虛擡高價,不成交易者,決二十七。聽親鄰典之百日收贖,業主不交業者,決四十七。至元七年,令質押田宅者依例立契。元貞元年,中書省議:典賣田宅不赴官告給公據,私行交易者,痛行斷罪,田糧一半沒官,一半付告人充賞。

七曰門攤,總計鈔二萬六千八百九十九定十九兩一錢。至元二十九年,湖南道縣尹李琮等上言:「民戶除納商稅、酒醋課程外,每戶一年滾納門抹地畝一兩二錢,驗地畝多寡科徵,亦有應納二十餘定之家,周歲計鈔二萬餘定,比之腹裏包銀,增加數倍。民戶貧窮無可送納,以致逃亡,嘯聚爲寇。所欠課程勒令官司揭借,或令見存民戶分納。乞概行除免,以拯官民之困。」比較錢糧官、戶部張侍郎議:「門攤課程仍通行依額認辦,除離城十里之內依舊例稅米外,十里之外驗有地畝均科,各家佃戶再不重復納稅,其無地下戶並行除免。」

八曰池塘,總計鈔一千九定二十六兩。

九曰蒲葦,總計鈔六百八十六定三十三兩四錢。

十曰食羊等課,總計鈔一千七百六十定二十九兩七錢。

十一曰獲葦,總計鈔七百二十四定六兩九錢。

十二曰媒炭,總計鈔二千六百十五定二十六兩四錢。

十三曰撞岸,又名岸例,總計鈔百八十六定三十七兩五錢。

十四曰山查,總計鈔七十五定二十六兩四錢。

十五曰曲,江浙省鈔五十五定三十七兩四錢。

十六曰魚課,江浙省鈔一百四十三定四十兩四錢。江南魚戶自備工本辦課,認一百定課程。至元二十二年,改爲打算魚數,十分爲率,魚戶收三分,官收七分。

十七曰漆課,總計一百十二定二十六兩。

十八曰酵課,總計鈔二十九定三十七兩八錢。

十九曰山澤,總計鈔二十四定二十一兩一錢。

二十曰蕩課,平江路八百八十六定七錢。

二十一曰柳課,河間路四百二定四兩八錢。

二十二曰牙例,河間路二百八定三十三兩八錢。

二十三曰乳牛,真定路二百八定三十兩。

二十四曰抽分,黃州路一百四十四定四十四兩五錢。

二十五曰蒲課,晉寧路七十二定。

二十六曰魚苗,龍興路六十五定八兩五錢。

二十七曰柴課,安豐路三十五定十一兩七錢。至元二十四年,罷江南柴薪、竹木、岸例、魚、牙諸課。

二十八曰羊皮,襄陽路十四定四十八兩八錢。

二十九曰瓷課,冀寧路五十八定三兩六錢。

三十一曰姜課,興元路一百六十二定二十七兩九錢。

三十二曰白藥,杉德路十四定二十五兩。

和糴之名有二:曰市糴糧,曰鹽折草。

市糴糧,始於中統二年,以鈔一千二百定於上都、北京、西京等處糴三萬石。四年,以解鹽引一萬五千道和市陝西軍儲,又命札馬刺丁糴糧,仍敕軍民官勿阻。五年,諭北京、西京等路市朵軍糧。至元三年,以南京等處和糴四十萬石。四年,命沔陽州等中納官糧,續還其直。八年,驗各路糧價,增十分之一和糴三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石。六年,以兩淮鹽五道引,募客旅中糧。十九年,以鈔三萬定,市糴於隆興、德興府、宣德州。二十年,以鈔五千定市糴於北京,六萬定市糴於上都,二千定市糴於應昌。二十一年,以河間、山東、兩浙兩淮鹽引,募諸人中糧。又以鈔四千定,於應昌市糴。又發鹽引七萬道,鈔三萬定。於上都和糴。二十二年,以鈔五萬定,令木八刺沙和糴於上都。詔江南秋收。官爲定例收糴。次年,減價出糴。二十三年,發鈔五千定市糴沙、靜、隆興軍糧。二十四年,官發鹽引。聽民中糧,又以揚州、杭州鹽引五十萬道換民糧。二十七年,和糴京糧,其價每十兩之上,增一兩。延祐三年,中糴和林糧二十三萬石。五年、六年,又各和中二十萬石。

鹽折草,始於大德八年。每年以河間鹽,令有司於五月預給京畿郡縣之民,至秋成,各驗鹽數輸草,以給京師襪馬之用。每鹽二斤,折草一束,重十斤。歲用草八百萬束,折鹽四萬斤。

和買之法,其載於「至元新格」者,諸和買物須驗出產停頓去處,分均買,其官吏不得先以賤拘收,秋勒人戶。違者痛行斷罪,計其餘價。依數追還。諸和買須於收物處榜示見買物色及價鈔。物既到,官鈔即給示。仍須正官監之,置簿以備檢勘。至元十三年,敕上都總管府和顧和買,權豪與平民均輸。十八年,敕安西等處軍站,凡和顧和買,與民均役。十九年,合刺奴、脫脫等言:「古人任土作貢,必因其土地所生,風氣所宜,以爲之制。今日和買,不隨其所有,而強取其所無。和買請物,分文價鈔並不支給,百娃典象賣產、鬻子僱妻,多方尋買以供官司。而出產之處,知其物他處所無,此處所有,於是高擡價鈔。民戶應當官司,不能與較,惟命是聽。如此受苦不可勝言。乞明降指揮,今後應有和買,止於出產去處隨時收取,庶免生事害人,天下幸甚。」戶部依所議行之。

二十九年,定和買折收物色,本路官司估直,從宣慰司差官檢覆,如有不實,廉訪司官依例體察糾治。

至大三年,戶部議準:「州縣官司風聞和買諸物,暗令所佔佃戶,或緞匹,或絹布,督逼各戶織造。將百姓所納之物,百般疏駁,以己物添價送納,並其餘和買諸物,亦皆倚賴官勢,賤買貴賣,損民取利,或克除價直,或移換昏鈔,不得實價到民。所有今歲和買計置物色,擬令路府州縣長官色目、漢人各一員,與物主交易兩平收買,隨即交直。所用價鈔,於本處系官錢內放支。」

至攢運官物,又有和顧之法。「至元新格」:諸和顧腳力皆盡行車之戶,少則於近上有車戶內和顧。仍籍其輸轉,勿使官吏挪攢作弊。

大德五年,兵部議:遞運腳力兩平和顧,除大都至上都並五臺腳價外,其餘路分比附各處所擬千斤百里以中統鈔爲則。旱腳山路十五兩,平川十二兩。江南、腹裏河道水腳。上水八錢,下水七錢。江淮黃河,上水一兩,下水七錢。驗實有斤重,於系官錢內放支。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斡脫官錢者,諸王妃主以錢借人,如期並其子母征之。元初,謂之羊羔兒息。時官吏多借西域賈人銀,以償所負,息累數倍,至沒其妻子猶不足償。耶律楚材奏令本利相侔,永爲定例。

中統三年,定諸王投下取索債負人員,須至宣撫司,彼此對證,委無異詞,依一本一利還之。毋得將欠債官民人等強行拖拽,人口、頭匹准折財產,攪擾不安。違者罪之。

至元八年,立斡脫所。以掌其追征之事。二十年,蠲昔刺斡脫所負官錢。是年,詔,「未收之斡脫錢,悉免之。」二十九年,復詔:「窮民無力者,本利免其追徵,中戶則徵其本而免其利。」

元貞元年,詔:「貸斡脫錢而逃匿者罪之,仍以其錢賞首告者。」

大德元年,禁權轟斡脫,大德二年,諸王阿只吉索斡脫錢,命江西行省籍負債者之子婦。省臣以江南平定之後,以人爲貨,久行禁止。移中書省,罷其事。五年,禁斡脫錢夾帶他人營運,違者罪之。六年,札忽真妃子、念木烈大王位下遣使人燕只哥歹等追徵斡脫錢物,不由中書省,亦無元借斡脫錢數目,止雲借斡脫錢人不魯罕丁等三人,展轉相攀,牽累一百四十餘戶。中書省議準:凡徵斡脫官錢者,開坐債負戶計人名、數目,呈中書省,轉諮行省官同爲徵理。照驗元坐取斡脫錢人姓名,依理追徵,毋致勾擾違錯,著爲令。
  1. 新元史/卷072·卷七十二 志第三十九
  2. 新元史/卷071·卷七十一 志第三十八
  3. 新元史/卷070·卷七十 志
  4. 新元史/卷069·卷六十九 志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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