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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卷55·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六

細節
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金史
發佈: 2024年12月13日
建立: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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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師 三公 尚書省 六部 都元帥府 樞密院 大宗正府 御史臺 宣撫司 勸農使司 司農司 三司 國史院 翰林學士院 審官院 太常寺

金自景祖始建官屬,統諸部以專征伐,嶷然自為一國。其官長皆稱曰勃極烈,故太祖以都勃極烈嗣位,太宗以諳版勃極烈居守。諳版,尊大之稱也。其次曰國論忽魯勃極烈,國論言貴,忽魯猶總帥也。又有國論勃極烈,或左右置,所謂國相也。其次諸勃極烈之上,則有國論、乙室、忽魯、移賚、阿買、阿舍、昊、迭之號,以為升拜宗室功臣之序焉。其部長曰孛堇,統數部者曰忽魯。凡此,至熙宗定官制皆廢。其後惟鎮撫邊民之官曰禿裏,烏魯骨之下有掃穩脫朵,詳穩之下有麼忽、習尼昆,此則具於官制而不廢,皆踵遼官名也。

漢官之制,自平州人不樂為猛安謀克之官,始置長吏以下。天輔七年以左企弓行樞密院于廣甯,尚踵遼南院之舊。天會四年,建尚書省,遂有三省之制。至熙宗頒新官制及換官格,除拜內外官,始定勳封食邑入銜,而後其制定。然大率皆循遼、宋之舊。海陵庶人正隆元年罷中書門下省,止置尚書省。自省而下官司之別,曰院、曰台、曰府、曰司、曰寺、曰監、曰局、曰署、曰所,各統其屬以修其職。職有定位,員有常數,紀綱明,庶務舉,是以終金之世守而不敢變焉。大定二十八年,在仕官一萬九千七百員,四季赴選者千餘,歲數監差者三千。明昌四年奏,周歲,官死及事故者六百七十,新入仕者五百一十,見在官萬一千四百九十九,內女直四千七百五員,漢人六千七百九十四員。至泰和七年,在仕官四萬七千餘,四季部擬授者千七百,監官到部者九千二百九十餘,則三倍世宗之時矣。若宣宗之招賢所、經略司,義宗之益政院,雖危亡之政亦必列於其次,以著一時之事雲。

太師、太傅、太保各一員,皆正一品。師範一人,儀刑四海。

太尉、司徒、司空各一員,皆正一品。論道經邦,燮理陰陽。

尚書令一員,正一品。總領紀綱,儀刑端揆。左丞相、右丞相各一員,從一品。平章政事二員,從一品。為宰相,掌丞天子,平章萬機。左丞、右丞各一員,正二品。參知政事二員,從二品。為執政官,為宰相之貳,佐治省事。

左司,郎中一員,正五品。國初置左、右司侍郎,天眷三年始更今名。舊凡視朝,執政官親執奏,自天德二年詔以付左、右司官,為定制。員外郎一員,正六品。掌本司奏事,總察吏、戶、禮三部受事付事,兼帶修起居注官,回避其間記述之事。每月朔朝,則先集是月秩滿者為簿,名曰闕本,及行止簿、貼黃簿、並官制同進呈,御覽畢則受而藏之。每有除拜,凡尚書省所不敢擬注者,則一闕具二三人以聽制授焉。都事二員,正七品。貞元二年,左右司官,宮中出身,並進士、令史三色人內通選。三年,以監察禦史相應人取次稟奏,不復擬注。掌本司受事付事,檢勾稽失、省署文牘,兼知省內宿直,檢校架閣等事。右司所掌同。右司,郎中一員,正五品。員外郎一員,正六品。掌本司奏事,總察兵、刑、工三部受事付事,兼帶修注官,回避其間記述之事。都事二員,正七品。

尚書省祗候郎君管勾官,從七品。掌祗候郎君,謹其出入及差遣之事。承安二年以前,走馬郎君擬注。「泰和令」,以左右女直都事兼。正大間,改用親從人。

架閣庫大定二十一年六月設,仍以都事提控之。管勾舊二員,正大省一員,正八品。同管勾舊二員,正大省一員,從八品。總掌察左右司大程官追付文牘,並提控小都監給受紙筆,余管勾同。女直省令史三十五人,左二十人,右十五人。大定二十四年為三十人,進士十人,宰執子、宗室子十人,密院台部統軍司令史十人。漢令史三十五人,左二十一人、右十四人。省譯史十四人,左右各七人。女直譯史同。通事八人,左右各四人。高麗、夏國、回紇譯史四人,左右各二人。諸部通事六人。曳剌二十人。走馬郎君五十人。提點歲賜所,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兼之,掌提點歲賜出入錢幣之事。

堂食公使酒庫。使一員,從八品。掌受給歲賜錢,總領庫事。副一員,正九品。掌貳使事。

直省局。局長,從八品。掌都堂之禮及官員參謝之儀。副局長,正九品,掌貳局長。管勾尚書省樂工,從九品。

行台之制。熙宗天會十五年,罷劉豫,置行台尚書省於汴。天眷元年,以河南地與宋,遂改燕京樞密為行台尚書省。天眷三年,複移置於汴京。皇統二年,定行台官品皆下中台一等。

國初與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始分治。

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天德二年,增作四員,後省。員外郎,從六品。天德二年,增作四員,後省。掌文武選授、勳封、考課、出給制誥之政。以才行勞效,比仕者之賢否;以行止、文冊、貼黃簿,制名闕之機要。正七品以上,以名上省,聽制授。從七品以下,每至季月則循資格而擬注,自八品以上則奏,以下則否。侍郎以下,皆為尚書之貳。郎中掌文武選、流外遷用、官吏差使、行止名簿、封爵制誥。一員掌勳級酬賞、承襲用廕、循遷、致仕、考課、議諡之事。員外郎分判曹務及參議事,所掌與郎中同。

文官九品,階凡四十有二:從一品上曰開府儀同三司,中曰儀同三司,中次曰特進,下曰崇進。正二品上曰金紫光祿大夫,下曰銀青榮祿大夫。從二品上曰光祿大夫,下曰榮祿大夫。正三品上曰資德大夫,中曰資政大夫,下曰資善大夫。從三品上曰正奉大夫,中曰通奉大夫,下曰中奉大夫。正四品上曰正議大夫,中曰通議大夫,下曰嘉議大夫。從四品上曰大中大夫,中曰中大夫,下曰少中大夫。正五品上曰中議大夫,中曰中憲大夫,下曰中順大夫。從五品上曰朝請大夫,中曰朝散大夫,下曰朝列大夫。舊日奉德大夫,天德二年更。正六品上曰奉政大夫,下曰奉議大夫。從六品上曰奉直大夫,下曰奉訓大夫。正七品上曰承德郎,下曰承直郎。從七品上曰承務郎,下曰儒林郎。正八品上曰文林郎,下曰承事郎。從八品上曰征事郎,下曰從仕郎。正九品上曰登仕郎,下曰將仕郎。從九品上曰登仕佐郎,下曰將仕佐郎。此二階,大定十四年創增。

武散官,凡仕至從二品以上至從一品者,皆用文資。自正三品以下,階與文資同:正三品上曰龍虎衛上將軍,中曰金吾衛上將軍,下曰驃騎衛上將軍。從三品上曰奉國上將軍,中曰輔國上將軍,下曰鎮國上將軍。正四品上曰昭武大將軍,中曰昭毅大將軍,下曰昭勇大將軍。從四品上曰安遠大將軍,中曰定遠大將軍,下曰懷遠大將軍。正五品上曰廣威將軍,中曰宣威將軍,下曰明威將軍。從五品上曰信武將軍,中曰顯武將軍,下曰宣武將軍。正六品上曰武節將軍,下曰武德將軍。從六品上曰武義將軍,下曰武略將軍。正七品上曰承信校尉,下曰昭信校尉。從七品上曰忠武校尉,下曰忠顯校尉。正八品上曰忠勇校尉,下曰忠翊校尉。從八品上曰修武校尉,下曰敦武校尉。正九品上曰保義校尉,下曰進義校尉。從九品上曰保義副尉,下曰進義副尉。此二階,大定十四年創增。

封爵:正從一品曰郡王,曰國公。正從二品曰郡公。正從三品曰郡侯。正從四品曰郡伯。舊曰縣伯,承安二年更。正五品曰縣子,從五品曰縣男。

凡勳級:正二品曰上柱國,從二品曰柱國。正三品曰上護軍,從三品曰護軍。正四品曰上輕車都尉,從四品曰輕車都尉。正五品曰上騎都尉,從五品曰騎都尉。正六品曰驍騎尉,從六品曰飛騎尉。正七品曰雲騎尉,從七品曰武騎尉。

凡食邑:封王者萬戶,實封一千戶。郡王五千戶,實封五百戶。國公三千戶,實封三百戶。郡公二千戶,實封二百戶。郡侯一千戶,實封一百戶。郡伯七百戶,縣子五百戶,縣男三百戶,皆無實封。自天眷定制,凡食邑,同散官入銜。

司天翰林官,舊制自從七品而下止五階,至天眷定制,司天自從四品而下,立為十五階:從四品上曰欽象大夫,中曰正儀大夫,下曰欽授大夫。正五品上曰靈憲大夫,中曰明時大夫,下曰頒朔大夫。從五品上曰雲紀大夫,中曰協紀大夫,下曰保章大夫。正六品上曰紀和大夫,下曰司玄大夫。從六品上曰探賾郎,下曰授時郎。正七品上曰究微郎,下曰靈台郎。從七品上曰明緯郎,下曰候儀郎。正八品上曰推策郎,下曰司正郎。從八品上曰校景郎,下曰平秩郎。正九品上曰正紀郎,下曰挈壺郎。從九品上曰司曆郎,下曰司辰郎。

太醫官,舊自從六品而下止七階,天眷制,自從四品而下,立為十五階:從四品上曰保宜大夫,中曰保康大夫,下曰保平大夫。正五品上曰保頤大夫,中曰保安大夫,下曰保和大夫。從五品上曰保善大夫,中曰保嘉大夫,下曰保順大夫。正六品上曰保合大夫,下曰保沖大夫。從六品上曰保愈郎,下曰保全郎。正七品上曰成正郎,下曰成安郎。從七品上曰成順郎,下曰成和郎。正八品上曰成愈郎,下曰成全郎。從八品上曰醫全郎,下曰醫正郎。正九品上曰醫效郎,下曰醫候郎。從九品上曰醫痊郎,下曰醫愈郎。

內侍,天德創制,自從四品以下,十五階:從四品上曰中散大夫,中曰中尹大夫,下曰中侍大夫。正五品上曰中列大夫,中曰中禦大夫,下曰中儀大夫。從五品上曰中常大夫,中曰中益大夫,下曰中衛大夫。正六品上曰中良大夫天德作中亮,下曰中涓大夫。從六品上曰通禁郎,下曰通侍郎。正七品上曰通掖郎,下曰通禦郎。從七品上曰禁直郎,下曰侍直郎。正八品上曰掖直郎,下曰內直郎。從八品上曰司贊郎,下曰司謁郎。正九品上曰司閽郎,下曰司僕郎。從九品上曰司奉郎,下曰司引郎。

教坊,舊用武散官,大定二十九年以為不稱,乃創定二十五階。明昌三年,自從四品以下,更立為十五階:從四品上曰雲韶大夫,中曰仙韶大夫,下曰成韶大夫。正五品上曰章德大夫,中曰長寧大夫,下曰德和大夫。從五品上曰景雲大夫,中曰雲和大夫,下曰協律大夫。正六品上曰慶喜大夫,下曰嘉成大夫。從六品上曰肅和郎,下曰純和郎。正七品上曰舒和郎,下曰調音郎。從七品上曰比音郎,下曰司樂郎。正八品上曰典樂郎,下曰協樂郎。從八品上曰掌樂郎,下曰和樂郎。正九品上曰司音郎,下曰司律郎。從九品上曰和聲郎,下曰和節郎。

凡內外官之政績,所曆之資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秩滿皆備陳于解由,吏部據以定能否。又撮解由之要,于銓擬時讀之,謂之銓頭。又會歷任銓頭,而書于行止簿。行止簿者,以姓為類,而書各人平日所曆之資考功過者也。又為簿,列百司官名,有所更代,則以小黃綾書更代之期,及所以去就之故,而制其銓擬之要領焉。

凡縣令,則省除、部除者通書而各疏之。泰和四年,定考課法,准唐令,作四善、十七最之制。四善之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勤恪匪懈。十七最之一曰禮樂興行,肅清所部,為政教之最。二曰賦役均平,田野加辟,為牧民之最。三曰決斷不滯,與奪當理,為判事之最。四曰鈐束吏卒,奸盜不滋,為嚴明之最。五曰案簿分明,評擬均當,為檢校之最。以上皆謂縣令、丞簿、警巡使副、錄事、司候、判官也。六曰詳斷合宜,咨執當理,為幕職之最。七曰盜賊消弭,使人安靜,為巡捕之最。八曰明于出納,物無損失,為倉庫之最。九曰訓導有方,生徒充業,為學官之最。十曰檢察有方,行旅無滯,為關津之最。十一曰堤防堅固,備禦無虞,為河防之最。十二曰出納明敏,數無濫失,為監督之最。十三曰謹察禁囚,輕重無怨,為獄官之最。十四曰物價得實,奸濫不行,為市司之最,謂市令也。十五曰戎器完肅,捍守有方,為邊防之最,謂正副部隊將、鎮防官也。十六曰議獄得情,處斷公平,為法官之最。十七曰差役均平,盜賊止息,為軍職之最,謂都軍、軍轄也。

凡縣令以下,三最以上有四善或三善者為上,升一等,三最以上有二善者為中,減兩資歷,三最以上有一善為下,減一資歷。節度判官、防禦判官、軍判以下,一最而有四善或三善為上,減一資歷,一最而有二善為中,升為榜首,一最而有一善為下,升本等首。又以明昌四年所定,軍民俱稱為廉能者是為廉能官之制,參於其間而定其甄擢焉。宣宗興定元年,行辟舉縣令法,以六事考之,一曰田野辟,二曰戶口增,三曰賦役平,四曰盜賊息,五曰軍民和,六曰詞訟簡。六事俱備為上等,升職一等。兼四事者為中等,減二資歷。其次為下等,減一資歷。否則為不稱職,罷而降之。平常者依本格。

凡封王:大國號二十,曰:恆舊為遼,明昌二年以漢、遼、唐、宋、梁、秦、殷、楚之類,皆昔有天下者之號,不宜封臣下,遂皆改之、邵舊為梁、汴舊為宋、鎬舊為秦、並舊為晉、益舊為漢、彭舊為齊、趙、越、譙舊為殷、郢舊為楚、魯、冀、豫、絳舊為唐、袞、鄂舊為吳、夔舊為蜀、宛舊為陳、曹。次國三十,曰:涇舊為隋、鄭、衛、韓、潞、豳、沈、岐、代、澤、徐、滕、薛、紀、升舊為原、邢、翼、豐、畢、鄧、鄆、霍、蔡、瀛按金格,葛當在此、沂、荊、榮、英、壽、溫。小國三十:濮、遂舊曰濟、道、定、景後改為鄒、申、崇、宿、息、莒、鄴、郜、舒、淄、郕、萊舊為宗,以避諱改、鄖、郯、杞、向、管舊曰郇,興定元年改、密、胙、任、戴、鞏、蔣「士民須知」雲舊為葛、蕭、莘、芮。封王之郡號十:金源、廣平、平原、南陽、常山、太原、平陽、東平、安定、延安。封公主之縣號三十:樂安、清平、蓬萊、榮安、棲霞、壽光、靈仙、壽陽、鐘秀、惠和、永甯、慶雲、靜樂、福山、隆平、德平、文安、福昌、順安、樂壽、靜安、靈壽、大寧、聞喜、秀容、宜芳、真寧、嘉祥、金鄉、華原。

凡白號之姓,完顏、溫蒂罕、夾谷、陀滿、僕散、術虎、移剌荅、斡勒、斡准、把、阿不罕、卓魯、回特、黑罕、會蘭、沈谷、塞蒲裏、吾古孫、石敦、卓陀、阿廝准、匹獨思、潘術古、諳石剌、石古苦、綴罕、光吉剌,皆封金源郡。斐滿、徒單、溫敦、兀林荅、阿典、紇石烈、納闌、孛術魯、阿勒根、納合、石盞、蒲鮮、古裏甲、阿迭、聶摸欒、抹拈、納坦、兀撒惹、阿鮮、把古、溫古孫、耨碗、撒合烈、吾塞、和速嘉、能偃、阿裏班、兀裏坦、聶散、蒲速烈,皆封廣平郡。吾古論、兀顏、女奚烈、獨吉、黃摑、顏盞、蒲古裏,必蘭、斡雷、獨鼎、尼厖窟窟亦作古、拓特、盍散、撒荅牙、阿速、撒剗、准土穀、納謀魯、業速布、安煦烈、愛申、拿可、貴益昆、溫撒、梭罕、霍域,皆封隴西郡。黑號之姓,唐括舊書作同古、蒲察、術甲、蒙古、蒲速、粘割、奧屯、斜卯、准葛、諳蠻、獨虎、術魯、磨輦、益輦、帖暖、蘇孛輦,皆封彭城郡。

親王母妻,封一字王者舊封王妃,為正從一品。次室封王夫人。承安二年,敕王妃止封王夫人,次室封孺人。郡王母妻封郡王夫人,國公母妻封國公夫人,郡公母妻封郡公夫人,郡侯母妻封郡君承安二年更為郡侯夫人,四品文散少中大夫、武散懷遠大將軍以上母妻封縣君承安二年為郡君,五品文散朝列大夫、武散宣武將軍以上母妻封鄉君承安二年為縣君。

皇統五年,以古官曰「牧」、曰「長」,各有總名,今庶官不分類為名,于文移不便。遂定京府尹牧、留守、知州、縣令、詳穩、群牧為「長官」,同知、簽院、副使、少尹、通判、丞曰「佐貳官」,判官、推官、掌書記、主簿、縣尉為「幕職官」,兵馬司及它司軍者曰「軍職官」,警巡、市令、錄事、司候、諸參軍、知律、勘事、勘判為「厘務官」,應管倉庫院務者曰「監當官」監當官出大定制,知事孔目以下行文書者為「吏」。凡除拜,尚書令、左右丞相以下,品不同者,則帶「守」字。左右丞則帶「行守」字。凡台官、禦史、部官、京尹、少尹、守令、丞、簿、尉、錄事、諸卿少至協律、評事、諫官、國子監學官、諸監至丞郎、符寶郎、東宮詹事、率府、僕正副、令丞、王府官,散官高於職事者帶「行」字,職事高於散官一品者帶「守」字、二品者帶「試」字,品同者皆否。猛安、謀克、翰林待制、修撰、判、推、勘事官、都事、典事、知事、內承奉、押班、通事舍人、通進、編修、勾當、頓舍、部役、廂官、受給管勾、巡河官、直省直院長副、諸檢法、知法、司正、教授、司獄、司候、東宮諭德、贊善、掌寶、典儀以下,王府文學、記事參軍,並帶「充」字。樞密、宣徽、勸農、諸軍都指揮、統軍、轉運使、招討、提刑、節度、群牧、防禦、客省、引進、四方館、閣門、太醫、教坊、鷹坊、警巡、巡檢、諸司局倉庫務使副,皆帶「充」字及「知某事」。凡帶「知」、「判」、「簽書」字者,則不帶「行」、「守」、「試」字。以上所帶字,品同者則否。自三師、三公、平章政事、元帥以下至監軍、東宮三師、三少、點檢至振肅、承旨、學士、王傅、副統、招討、及前所不載者,皆不帶「行」、「守」、「試」、「知」、「充」字。

主事四員,從七品。掌知管差除、校勘行止,分掌封勳資考之事,惟選事則通署,及掌受事付事、檢勾稽失省署文牘,兼知本部宿直、檢校架閣。餘部主事,自受事付事以下,所掌並同此。皇統四年,六部主事始用漢士人。大定三年,用進士,非特旨不得擬吏人,如宰執保奏人材,不入常例。承安五年,增女直主事一員。令史六十九人,內女直二十九人。譯史五人,通事二人,與令史同。泰和八年,令史增十人。

架閣庫大定二十一年六月設,仍以主事提控之。管勾,正八品。掌吏、兵兩部架閣,兼檢校吏部行止。以識女直、契丹、漢字人充,如無,擬識女直、漢字人充。同管勾一員。

官誥院。提舉二員,掌署院事。以吏部郎中、翰林修撰各一人充。

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泰和八年減一員,大安二年複增。郎中二員,從五品。天德二年置五員,泰和省作二員,又作四員,貞祐四年置八員,五年作六員。員外郎三員,從六品。郎中而下,皆以一員掌戶籍、物力、婚姻、繼嗣、田宅、財業、鹽鐵、酒麴、香茶、礬錫、丹粉、坑冶、榷場、市易等事,一員掌度支、國用、俸祿、恩賜、錢帛、寶貨、貢賦、租稅、府庫、倉廩、積貯、權衡、度量、法式、給授職田、拘收官物、並照磨計帳等事。「泰和令」作二員,後增一員,貞祐四年作六員,又作八員,五年作四員。主事五員,從七品。女直司二員,通掌戶度金倉等事。漢人司三員,同員外郎分掌曹事。泰和八年減一員,貞祐四年作八員,五年六員。兼提控編附條格、管勾架閣等事。令史七十二人,內女直十七人。譯史五人,通事二人。泰和八年增八人。

架閣庫。管勾一員,正八品。掌戶、禮兩部架閣。大安三年以主事各兼之。同管勾,從八品。檢法,從八品。勾當官五員,正八品。貞元二年,設幹辦官十員,從七品。三年,置四員,尋罷之。四年,更設為勾當官,專提控支納、管勾勘覆、經歷交鈔及香、茶、鹽引、照磨文帳等事。承安二年作四員,貞祐四年作十五員,五年作十員,興定元年五員,二年複作十員。

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中一員,從五品。員外郎一員,從六品。掌凡禮樂、祭祀、燕享、學校、貢舉、儀式、制度、符印、表疏、圖書、冊命、祥瑞、天文、漏刻、國忌、廟諱、醫卜、釋道、四方使客、諸國進貢、犒勞張設之事。凡試僧、尼、道、女冠,三年一次,限度八十人,差京府幕職或節鎮防禦佐貳官二員、僧官二人、道官一人、司吏一名、從人各一人、廚子二人、把門官一名、雜役三人。僧童能讀「法華」、「心地觀」、「金光明」、「報恩」、「華嚴」等經共五部,計八帙。「華嚴經」分為四帙,每帙取二卷,卷舉四題,讀百字為限。尼童試經半部,與僧童同。道士、女冠童行念「道德」、「救苦」、「玉京山」、「消災」、「靈寶度人」等經。皆以誦成句、依音釋為通。中選者試官給據,以名報有司。凡僧尼官見管人及八十、道士女冠及三十人者放度一名,死者令監壇以度牒申部毀之。主事二員,從七品。令史十五人,內女直五人。譯史二人,通事一人。

左三部檢法司。司正二員,正八品。掌披詳法狀。興定二年,右部額外設檢,知法及掌法,四年罷。檢法二十二員,從八品。掌檢斷各司取法文字。右三部檢法職事同。元受劄付,大定三年命給敕。

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中一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兵籍、軍器、城隍、鎮戍、廄牧、鋪驛、車輅、儀杖、郡邑圖志、險阻、障塞 、遠方歸化之事。凡給馬者,從一品以上,從八人,馬十疋,食錢三貫十四文。從二品以上,從五人,馬七匹、食錢二貫九十八文。從三品以上,從三人,馬五匹,錢一貫五百十一文。從五品以上,從二人,馬四匹,錢九百六十八文。從七品以上,從一人,馬三匹,錢六百十七文。從九品以上,從一人,馬二匹,錢四百六十四文。無從人,減七十八文。御前差無官者,視從五品。省差若有官者,人支錢四百五十一文,有從人加六十八文。走馬人支錢百五十七文。赦書日行五百里。此「天興近鑒」所載之制也。泰和六年置遞鋪,其制,該軍馬路十裏一鋪,鋪設四人,內鋪頭一人,鋪兵三人,以所轄軍射糧軍內差充,腰鈴日行三百里。凡元帥府、六部文移,以敕遞、省遞牌子,入鋪轉送。主事二員,從七品。貞祐五年以承發司管勾兼漢人主事。令史二十七人,內女直十二人。譯史三人,通事二人。

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中一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一員掌律令格式、審定刑名、關津譏察、赦詔勘鞫、追征給沒等事;一員掌監戶、官戶、配隸、訴良賤、城門啟閉、官吏改正、功賞捕亡等事。主事二員,從七品。令史五十一人,內女直二十二人,譯史五人,通事二人。架閣庫。管勾一員,正八品。掌刑、工兩部架閣。大安二年以主事各兼。同管勾一員,從八品。

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中一員,從五品。掌修造營建法式、諸作工匠、屯田、山林川澤之禁、江河堤岸、道路橋樑之事。員外郎一員,從六品。貞祐五年,兼覆實司官。天德三年,增二員。主事二員,從七品。令史十八人,內女直四人。譯史二人,通事一人。覆實司。管勾一員,從七品。隸戶、工部,掌覆實營造材物、工匠價直等事。大安元年,隸三司、工部,罷同管勾。貞祐五年並罷之,以二部主事兼。興定四年複設,從省擬,不令戶、工部舉。

右三部檢法司。司正二員,正八品。檢法,從八品。二十二員。

掌征討之事,兵罷則省。天會二年,伐宋始置。泰和八年,複改為樞密院。

都元帥一員,從一品。左副元帥一員,正二品。右副元帥一員,正二品。元帥左監軍一員,正三品。元帥右監軍一員,正三品。左都監一員,從三品。右都監一員,從三品。經歷一員,都事一員,知事一員見興定三年,正七品。檢法一員,從八品。元帥府女直令史十二人,承安二年十六人,漢人令史六人,譯史三人,女直譯史一人,承安二年二人。通事,女直三人,後作六人,承安二年複作三人,漢人二人。

正隆六年,海陵南伐,立三道都統制府及左右領軍大都督,將三十二總管,有神策、神威、神捷、神銳、神毅、神翼、神勇、神果、神略、神鋒、武勝、武定、武威、武安、武捷、武平、武成、武毅、武銳、武揚、武翼、武震、威定、威信、威勝、威捷、威烈、威毅、威震、威略、威果、威勇之號。泰和六年伐宋,權設平南撫軍上將軍,正三品。至殄寇果毅都尉,從六品。凡九階,曰平南撫軍上將軍、平南冠軍大將軍、平南龍驤將軍、平南虎威將軍、平南蕩江將軍、殄寇中郎將、殄寇郎將、殄寇折沖都尉、殄寇果毅都尉,軍還罷。置令譯史八十人,正三十三人,餘四十七人從本府選擢。元光間,招義軍,置總領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訓練官,從八官。正大二年,更總領名都尉,升秩為四品。四年,又升為從三品。有建威、折沖、振武、蕩寇、果毅、殄寇、虎賁、鷹揚、破虜之名。

天輔七年,始置於廣寧府。天會三年下燕山,初以左企弓為使,後以劉彥宗。初猶如遼南院之制,後則否。泰和六年嘗改為元帥府。

樞密使一員,從一品。掌凡武備機密之事。樞密副使一員,從二品。泰和四年置二人,後不為例。簽書樞密院事一員,正三品。同簽樞密院事一員,正四品。大定十七年增一員,尋罷。明昌初,複增一員,尋又省。三年九月複增一員。經歷一員,從五品。興定三年置。都事一員,正七品。掌受事付事、檢勾稽失省署文牘、兼知宿直之事。架閣庫管勾一員,正八品。知法二員,從八品。掌檢斷各司取法之事。餘檢法同。樞密院令史,女直十二人,漢人六人,三品官子弟四人,吏員轉補二人。譯史三人,通事三人,回紇譯史一人,曳剌十五人。

泰和六年避睿宗諱,改為大睦親府。

判大宗正事一員,從一品。以皇族中屬親者充,掌敦睦糾率宗屬欽奉王命,泰和六年改為判大睦親事。同判大宗正事一員,從二品。泰和六年改為同判大睦親事。同簽大宗正事一員,正三品。宗室充。大定元年置。泰和六年改同簽大睦親事。大宗正丞二員,從四品。一員於宗室中選能幹者充,一員不限親疏,分司上京長貳、兼管治臨潢以東六司屬,泰和六年改為大睦親丞。知事一員,從七品。檢法,從八品。諸宗室將軍,正七品。上京、東溫忒二處皆有之。世宗時始命遷官,其戶凡百二十。明昌二年更名曰司屬,設令、丞。承安二年以令同隨朝司令,正七品,丞正八品。中都、上京、紮裏瓜、合古西南、梅堅寨、蒲與、臨潢、泰州、金山等處置,屬大宗正府。

登聞檢院隸焉。見「士民須知」。「總格」、「泰和令」皆不載。

御史大夫,從二品。舊正三品,大定十二年升。掌糾察朝儀、彈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內外刑獄所屬理斷不當,有陳訴者付臺治之。御史中丞,從三品。貳大夫。侍御史二員,從五品。以上官品皆大定十二年遞升。掌奏事、判臺事。治書侍御史二員,從六品。掌同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二員,正七品。每遇朝對立于龍墀之下,專劾朝者儀矩,凡百僚假告事具奏目進呈。監察御史十二員,正七品。掌糾察內外非違、刷磨諸司察帳並監祭禮及出使之事。參注諸色人,大定二年八員,承安四年十員,承安五年兩司各添十二員。典事二員,從七品。架閣庫管勾一員,從八品。檢法四員,從八品。獄丞一員,從九品。御史臺令史,女直十三人,內班內祗六人,終場舉人七人。漢人十五人,內班內祗七人,終場舉人八人。譯史四人,內班內祗二人,終場舉人二人。通事三人。

泰和六年置陝西路宣撫使,節制陝西右監軍、右都監兵馬公事,八年,改陝西宣撫司為安撫司。山東東西、大名、河北東西、河東南北、遼東、陝西、咸平、隆安、上京、肇州、北京凡十處置司。

使,從一品。副使,正三品。

泰和八年罷,貞祐間復置。興定六年罷勸農司,改立司農司。

使一員,正三品。副使一員,正五品。掌勸課天下力田之事。

興定六年置,兼採訪公事。

大司農一員,正二品。卿三員,正四品。少卿三員,正五品。知事二員,正七品。興定六年,陝西並河南三路置行司農司,設官五員。正大元年,歸德、許州、河南、陝西各置,作三員。卿一員,正四品。少卿一員,正五品。丞一員,正六品。卿以下迭出巡案,察官吏臧否而升黜之。使節所過,奸吏屏息,十年之間民政修舉,實賴其力。

泰和八年,省戶部官員置三司,謂兼勸農、鹽鐵、度支、戶部三科也。貞祐罷之。

使一員,從二品。副使一員,正三品。簽三司事一員,正四品。同簽三司事一員,正五品。掌勸農、鹽鐵、度支。判官三員,從六品。本參幹官,大安元年更參議。規措審計官三員,正七品。掌同參幹官。知事二員,正七品。以識女直、漢字人充。勾當官二員,正八品。大安元年置三員,照磨吏員七人。管勾架閣庫一員,正八品。三司令史五十人,內女直十人,漢人四十人。大安元年增八人。譯史二人,大安元年增一人。通事二人。知法三員,從八品。女直知法一員,大安元年增二員。

先嘗以諫官兼其職,明昌元年詔諫官不得兼,恐於其奏章私溢已美故也。監修國史,掌監修國史事。修國史,掌修國史,判院事。

同修國史二員。女直人、漢人各一員。承安四年更擬女直一員,罷契丹同修國史。

編修官,正八品。女直、漢人各四員。明昌二年罷契丹編修三員,添女直一員。大定十八年用書寫出職人。檢閱官,從九品。書寫,女直、漢人各五人。修「遼史」刊修官一員,編修官三員。

天德二年,命翰林學士院自侍讀學士至應奉文字,通設漢人十員,女直、契丹各七員。

翰林學士承旨,正三品。掌制撰詞命。凡應奉文字,銜內帶「知制誥」。直學士以上同。貞祐三年升從二品。翰林學士,正三品。翰林侍讀學士,從三品。翰林侍講學士,從三品。翰林直學士,從四品。不限員。翰林待制,正五品。不限員,分掌詞命文字,分判院事,銜內不帶「知制誥」。翰林修撰,從六品。不限員,掌與待制同。應奉翰林文字,從七品。

承安四年設,大安二年罷之,若注擬失當,上令禦史台官論列。

知院一員,從三品。掌奏駁除授失當事。隨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除授,並送本院審之。補闕、拾遺、監察雖七品,亦送本院。或御批亦送稟,惟部除不送。同知審官院事一員,從四品。掌書四人。女直、漢人各二人,以禦史台終場舉人辟充。

皇統三年正月始置。太廟、廩犧、郊社、諸陵、大樂等署隸焉。

卿一員,從三品。少卿一員,正五品。丞一員,正六品。掌禮樂、郊廟、社稷、祠祀之事。博士二員,正七品。掌檢討典禮。檢閱官一員,從九品。掌同博士。泰和元年置,四年罷。檢討二員,從九品。明昌元年置,以品官子孫及終場舉人,同國史院漢人書寫例,試補。太祝,從八品。掌奉祀神主。奉禮郎,從八品。掌設版位,執儀行事。協律郎,從八品。掌以麾節樂,調和律呂,監視音調。

太廟署。皇統八年太廟成,設署,置令丞,仍兼提舉慶元、明德、永祚三宮。令一員,從六品。掌太廟、衍慶、坤寧宮殿神御諸物,及提控諸門關鍵,掃除、守衛,兼廩犧令事。丞一員,從七品。兼廩犧署丞。直長,明昌三年罷。

廩犧署。令、丞,以太廟令、丞兼,掌薦犧牲及養飼等事。

郊社署。承安三年設祝史、齋郎百六十人,作班祗儤使,周年一替。大安元年,奏兼武成王廟署。令一員,從六品。丞一員,從七品。掌社稷、祠祀、祈禱並査舍祭器等物。直長,明昌三年廢。

武成王廟署。大安元年置。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春秋祀享,以郊社令、丞兼。

諸陵署。大安四年同隨朝。提點山陵,正五品。涿州刺史兼。令,從六品。丞一員,從七品。掌守山陵。直長,正八品。

園陵署。令,宛平縣丞兼。貞祐二年以園陵遷大興縣境,遂以大興縣令、丞兼。

大樂署。兼鼓吹署。樂工百人。令一員,從六品。丞,從七品。掌調和律呂,教習音聲並施用之法。樂工部籍直長一員,正八品。大樂正,從九品。掌祠祀及行禮陳設樂縣。大樂副正,從九品。

右屬太常寺。

金史/卷54·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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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金史
發佈: 2024年12月13日
建立: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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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選 省選 廉察 薦舉 功酬虧永

凡吏部選授之制,自太宗天會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頒新官制。及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選人並赴中京,吏部各置局銓注。又命吏部尚書蕭賾定河南、北官通注格,以諸司橫班大解、並大將軍合注差人,依年例一就銓注,餘求仕人分四季擬授,遂為定制。貞元二年,命擬注時,依舊令,求仕官明數謂面授也,不許就本鄉,若衰病年老者毋授繁劇處。

世宗大定元年,敕從八品以下除授,不須奏聞。又制,求仕官毋入權門,違者追一官降除,有所饋獻而受之者,奏之。二年,詔隨季選人,如無過或有功酬者,依格銓注。有廉能及汙濫者,約量升降,呈省。七年,命有司,自今每季求仕人到部,令本部體問,政跡出眾者,及贓汙者,申省核實以聞,約量升擢懲斷,年老者勿授縣令。又謂宰臣曰:「隨朝官能否,大率可知。若外路轉運司幕官以至縣令,但驗資考,其中縱有忠勤廉潔者,無路而進,是此人終身不敢望三品矣,豈進賢退不肖之道哉!自今通三考視其能否,以定升降為格。」又曰:「今用人之法甚弊,其有不求聞達者,人仕雖久,不離小官,至三四十年不離七品者。而新進者結朝貴,致顯達,此豈示激勸之道。卿等當審於用人,以革此弊。」時清州防禦使常德輝上言:「吏部格法,止敘年勞,是以雖有才能,拘於法而不得升,以致人材多滯下位。又刺史縣令親民之職,多不得人,乞加體察,然後公行廉問,庶使有懼心。且今酒稅使尚選能者,況承流宣化之官,可不擇乎?自今宜以能吏當任酒使者授親民之職。」從之。十年,上謂宰臣曰:「守令以下小官,能否不能遍知。比聞百姓或請留者,類皆不聽。凡小官得民悅,上官多惡之,能承事上官者,必不得民悅。自今民願留者,許直赴部,告呈省。遣使覆實,其績果善可超升之,如丞簿升縣令之類,以示激勸。」二十六年,以闕官,敕:「見行格法合降資歷內,三降兩降各免一降,一降者勿降。省令譯史合得縣令資歷內,免錄事及下縣令各一任。密院令史三考以上者,同前免之。台、部、宗正府、統軍司令譯史,合曆縣令任數,免下令一任。外路右職文資諸科,合曆縣令亦免一任。當過檢法知法,三考得錄事者,已後兩除一差。」

明昌三年,上曰:「舊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識字者試以書判,不識字者問以疑難三事,體察言行相副者。其令自今隨季部人並令依條試驗。」宰執奏曰:「既體察知與所舉相同,又試中書判,若不量與升除,無以示勸。」遂定制,若隨朝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則隨長任用,外路正七品官擬升六品縣令一等除授,任滿合降者免降,從七品以下於各等資歷內減兩任擬注,以後體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若體察不同者本等注授,若見任縣令升中上令者、並掌錢穀及丁憂去者,候解由到部。諸局分人亦候將來出職日准上擬注。猛安謀克擬依前提刑司保舉到升任例,施行時嘗令隨門戶減一資歷。明昌七年,敕複令如舊。泰和元年,上以縣令見守闕,近者十四月,遠者十六月,又以縣令丞簿員闕不相副,敕省臣:「右選官見格,散官至明威者注縣令,宣武者注丞簿,雖曾犯選格及虧永者亦注,是無別也。」遂定制,曾犯選格及虧永者,廣威注令,明威注丞簿。衛紹王大安元年,以縣令闕少,令初入上中下令者,與其守闕可令再注丞簿一任,俟員闕相副則當復舊。

宣宗貞祐二年,以播越流離,官職多闕,權命河朔諸道宣撫司得擬七品以下,尋以所注吏部不知,季放之闕多至重複,乃奏罷之。時李英言:「兵興以來,百務煩冗,政在用人,舊雖有四善、十七最之法,而拔擢蔑聞,幾為徒設。大定間,以監察御史及審錄官分詣諸路,考核以擬,號為得人,可依已試之效,庶幾使人自勵。」詔從之。三年,戶部郎中奧屯阿虎言:「諸色遷官並與女直一體,而有司不奉,妄生分別,以至上下相疑。」詔以違制禁之。初,宣宗之南遷也,詔吏部以秋冬于南京、春夏於中都置選,而赴調者憚於北行,率皆南來,遂並于南京設之。三月,命汰不勝官者,令五品以上官公舉,今季赴部人內,先擇材幹者量緩急易之。興定元年,詔有司議減冗員。又詔,自今吏部每季銓選,差女直、漢人監察各一員監視,又盡罷前犯罪降除截罷、及承應未滿解去而複為隨處官司委使者。又定制,權依劇縣例俱作正七品,令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舉正七品以下職事官年未六十無公私罪堪任使者,歲一人,仍令兼領樞密院彈壓之職,以鎮軍人。凡上司不得差占及淩辱決罰。到任半年,委巡按官體訪具申籍記。又半年覆察,考滿日分等升用。如六事備為上等,升職一等,四事為中等,減二資歷,其次下等減一資歷,不稱者截罷。

凡省選之制,自熙宗皇統八年以上京僻遠,始命詣燕京擬注,歲以為常。貞元遷都,始罷是制。其常調製,正七品兩任升六品,六品三任升從五品,從五品兩任升正五品,正五品三任升刺史。凡內外官皆以三十月為考,隨朝官以三十月為任,升職一等。自非制授,尚書選在外官,命左司移文勾取。承安三年,始命置簿勾取。

大定十五年,制凡二品官及宰執樞密使不理任,每及三十月則書于貼黃,不及則附于闕滿簿。內外三品官以五十月為任。泰和三年,制凡文資右職官應遷三品職事者,五品以上曆五十月,六品以下及門廕雜流職事至四品以上而散官應至三品者,皆曆六十月,方許告遷。七年,自按察使副依舊三十月理考外,內外四品以四十月理考,通八十月遷三品。泰和八年,詔以門廕官職事至四品者甚少,自今至刺史而散官應至三品者,即許告遷三品。此省選資考之制也。

世宗大定元年,上謂宰臣曰:「朕昔曆外任,不能悉知人之優劣,每除一官必以不稱職為憂。夫薦賢乃相職,卿等其各盡乃心,勿貽笑天下。」又曰:「凡擬注之際當為官擇人,勿徒任親舊,庶無曠官矣。」又曰:「守令之職當擇材能,比聞近邊殘破多用年老及罪降者,是益害邊民也。若資歷高者不當任邊遠,可取以下之才能者升授,回不復降,庶可以完複邊陲也。」邊升之制,蓋始於此。三年,詔監當官遷散官至三品尚任縣令者,與省除。四年,敕隨朝六品以繁劇局分官有闕者,省不得擬注,令具闕及人以聞。六年,制官至三品除,朝廷約量勞績歲月,特恩遷官。七年,制內外三品官遇擬注,其曆過成考以上月日,不曾遷加,或經革撥,可於除目內備書以聞。又敕,外路四品以上職事官、並五品合升除官,皆具闕及人以聞。六品以下官,命尚書省擬定而複奏。上又謂宰臣曰:「擬注外官,往往未當。州縣之官良則政舉,否則政隳。卿宜辨論人材,優劣參用,則遞相勉勵,庶幾成治矣。」又曰:「從來頓舍人例為節副,今宣徽院同簽銀術可以特收頓舍,然後授以滄州同知,此亦何功,但其人有足任使,故授以同簽也。且如自護衛、符寶、頓舍考滿者與六品五品之職,而與元苦辛特收頓舍者例除,則是不倫也。」十年,謂宰臣曰:「凡在官者,若不為隨朝職任,便不能離常調。若以卿等所知任使恐有滯,如驗入仕名項或廉等第用之亦可。若不稱職,即與外除。」十一年,上謂宰臣曰:「隨朝官多自計所曆,一考謂當得某職,兩考又當得某職,故但務因循而已。及被差遣,又多稽違。近除大理司直李寶為警巡使,而奏謝言'臣內曆兩考',意謂合得五品則除六品也。朕以此人幹事,嘗除監察御史,及為大理司直,未嘗言情見一事,由是除長官,欲視其為政,故授是職。自今外路與內除者,察其為政公勤則升用,若但務苟簡者,不必待任滿即當依本等出之。不明賞罰,何以示勸勉也。」十二年,上謂宰臣曰:「朕嘗取尚書省百官行止觀之,應任刺史知軍者甚少,近獨深州同知辭不習為可,故用之。即今居五品者皆再任當例降之人,故不可也。護衛中有考滿者,若令出職,慮其年幼不閑政事,兼宿衛中如今日人材亦難得也。若勒留承應,累其資考,令至正五品可乎?」皆曰:「善。」十六年,敕宰臣:「選調擬注之際,須引外路求仕人,引至尚書省堂量材受職。」二十一年,謂宰臣曰:「海陵時,與人本官太濫,今複太隘,令散官小者奏之。」二十四年,以舊資考太滯,命各減一任,臨時量人材、辛苦、資歷、年甲,以次奏稟。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定制,自正七品而上皆以兩任而後升。明昌四年,以前制有職官已帶三品者不許告遷,有司因之不舉,以致無由遷敘。上慮其滯,遂定制,已帶三品散官寶曆五十月,從有司照勘,格前進官一階,格後為始再算。五年,命宰臣擬注之際,召赴選人與之語,以觀其人。六年,命隨朝五品之要職,及外路三品官,皆具人闕進呈,以聽制授。七年,敕隨朝除授必欲至三十月,如有急闕,則具闕及人奏稟。尋複令,不須待考滿後,當通算其所曆而已。承安四年,敕宰臣曰:「凡除授,恐未盡當。今無門下省,雖有給事中而無封駁司,若設之,使於擬奏未受時詳審得當,然後授之可也。」乃立審官院,凡所送令詳審者,以五日內奏或申省。承安五年,以六品、從五品闕少,敕命曆三任正七品而後升六品。泰和元年,諭旨宰臣曰:「凡遇急闕,與其用資歷未及之人,何如止起複丁憂舊人也。」命內外官通算,合得升等而少十五月者,依舊在職補足,而後升除,或有餘月日以後積算。遇闕而無相應人,則以資歷近者奏稟。二年,命少五月以下者本任補,六月至十四月者本任或別除補之。是制既行之後,至六年,以一例遞升複恐太濫,命量材續稟。衛紹王大安元年,定文資本職出身內,有至一品職事官應遷一品散官者,實曆五十月方許告遷。二品三品職事官應告本品循遷者,亦曆五十月,不得過本品外。四品以下職事官如遷三品者,亦曆五十月,止許告遷三品一資。六品以下職事官曆六十月告遷,帶至三品更不許告。犯選格者皆不許。如已至三品以上職事者,六十月亦聽。凡遷三品官資及致仕並橫遷三品者,則具行止以聞。四品則六十月告遷,雜班則否。宣宗興定元年,徒單頑僧言:「兵興以來,恩命數出,以勞進階者比年尤多。賤職下僚散官或至極品,名器之輕莫此為甚。自今非親王子及職一品,餘人雖散官至一品乞皆不許封公。若已封者,雖不追奪其儀衛,亦當降從二品之制。」從之。

凡選監察御史,尚書省具才能者疏名進呈,以聽制授。任滿,御史台奏其能否,仍視其所察公事具書于解由,以送尚書省。如所察事皆無謬戾為稱職,則有升擢。庸常者臨期取旨,不稱者降除,任未滿者不許改除。大定二十七年前,嘗令六十以上者為之。後,台官以年老者多廢事為言,乃敕尚書省於六品七品內取六十以下廉幹者備選。二十九年,令台官得自辟舉。明昌三年,複命尚書省擬注,每一闕則具三人或五人之名,取旨授之。承安三年,敕監察給由必經部而後呈省。泰和四年,制以給由具所察事之大小多寡定其優劣。八年,定制,事有失糾察者以怠慢治罪。貞祐二年,定制以所察大事至五、小事至十為稱職,數不及且無切務者為庸常,數內有二事不實者為不稱職。四年,命台官辟舉,以名申省,定其可否。

廉察之制,始見於海陵時,故正隆二年六月有廉能官複與差除之令。大定三年,命廉到廉能官第一等進官一階升一等,其次約量注授。汙濫官第一等殿三年降二等,次二年,又次一年,皆降一等。詔廉問猛安謀克,廉能者第一等遷兩官,其次遷一官。汙濫者第一等決杖百,罷去,擇其兄弟代之。第二等杖八十,第三等杖七十,皆令複職。蒲輦決則罷去,永不補差。八年,省臣奏御史中丞移剌道所廉之官,上曰:「職官多貪污,以致罪廢,其餘亦有因循以苟歲月者。今所察能實可甄獎,若即與升除,恐無以慰民愛留之意,且可遷加,候秩滿日升除。」十年正月,上謂宰臣曰:「今天下州縣之職多闕員,朕欲不限資歷用人,何以遍知其能。擬欲遣使廉問,又慮擾民而未得其真。若令行辟舉之法,複恐久則生弊。不若選人暗察明廉,如其相同,然後升黜之,何如?」宰臣曰:「當如聖訓。」十一年,奏所廉善惡官,上曰:「罪重者遣官就治,所犯細微者蓋不能禁制妻拏耳,其誡勵而釋之。凡廉能官,四品以下委官覆實,同則升擢。三品以上以聞,朕自處之。」時陳言者有雲:「每三年委宰執一員廉問者。」上以大臣出則郡縣動搖,誰複敢行事者。今默察明問之制,蓋得其中矣。又謂宰臣曰:「朕以欲遍知天下官吏善惡,故每使採訪,其被升黜者多矣,宜知勸也。若常設訪察,恐任非其人以之生弊,是以姑罷之。」皆曰:「是官不設,何以知官吏之善惡也?」左丞相良弼曰:「自今臣等盡心親察之。」上曰:「宜加詳,勿使名實淆混。」十二年,以同知城陽軍山和尚等清強,上曰:「此輩,暗察明訪皆著政聲。夫賞罰必信,則善者勸、惡者懼,此道久行庶可得人也。其第其政績旌賞之。」三月,詔贓官既已被廉,若仍舊在職必複害民,其遣驛使遍詣諸道,即日罷之。大定二十八年,制以閣門祗候、筆硯承奏、奉職、妃護衛,東宮入殿小底,宗室郎君,王府郎君、省郎君,始以選試才能用之,不須體察。內藏本把、不入殿小底、與入殿小底、及知把書畫,則亦不體察。

明昌三年,以所廉察則有清廉之聲,而政績則平常者,敕命不降注。以石仲淵等四人,雖清廉為百姓所喜,而複有行事邀順人情之語,則與公正廉能人不同,敕命降注。凡治績平常者,奪元舉官俸一月。四年,上曰:「凡被舉者,或先選者不同,其後為人再舉而察者同,或先察者同,而後察者不同,當何以處之?其議可久通行無窒之術以聞。」省臣奏曰:「保舉與體察不一者,可除不相攝提刑司境內職事,再令體察,如果同則依格用,不同則還本資歷。」時有議「凡當舉人之官,歲限以數,減資注受者。」是日,省臣並奏,以謂如此恐滋久長求請僥倖之弊。遂擬:「被舉官如體察相同,隨常升用,不如所舉者元舉官約量降除。如自囑求舉,或因勢要及為人請囑而舉之者,各追一官,受賄者以枉法論,體察官亦同此。歲舉不限數,不舉不坐罪,但不如所舉則有降罰,如此則必不敢濫舉,而實材可得。」上曰:「是可止作條理,施行一二年,當別思其法。」承安四年,以按察司不兼採訪,遂罷平倒別路除授之制。泰和元年,定制,自第一等闕外,第二等闕滿,合注縣令者升上令,少一任與中令,少二任與下令,少三任以上者與錄事軍防判,仍減一資,注令。少五任以上者注丞簿。第三等任滿,合注縣令者升中令,少一任與下令,少二任以上者與錄事防判,亦減一資,注令。少四任以上者並注丞簿。已入縣令者,秩滿日與上令,仍依各等資考內通減兩任呈省。已任七品、六品者減一資注授,經保充縣令,明問相同,依資考不待滿升除,見隨朝者考滿升注,既升除後將來覆察公正廉能者不降。宣宗南遷,嘗以御史巡察。興定元年,以縣官或非材,監察御史一過不能備知,遂令每歲兩遣監察御史巡察,仍別選官巡訪,以行黜陟之政。哀宗正大元年,設司農司,自卿而下迭出巡察吏治臧否,以升黜之。

舉薦。大定二年,詔隨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舉廉能官一員。三年,定制,若察得所舉相同者,即議旌除。若聲跡穢濫,所舉官約量降罰。九年,上曰:「朕思得忠廉之臣,與之共治,故嘗命五品以上各舉所知,於今數年矣!以天下之大,豈無其人?由在上者知而不舉也。」參知政事魏子平奏曰:「可令當舉官者,每任須舉一人,視其當否以為旌賞。」上曰:「一任舉一人,則人材或難,恐涉於濫。又少有所犯則罪舉者,故人益畏而不敢舉。宋國被舉之官有犯罪者,所舉官雖宰執亦不免降黜,若有能名,則被遷賞。且人情始慕進,故多廉慎,既得任用,或失所守。宰執自掌黜陟之權,豈可因所舉而置罪耶?」左丞相紇石列良弼曰:「已申前令,命舉之矣。」十年,上曰:「舉人之法,若定三品官當舉幾人,是使小官皆諂媚於上也。惟任滿詢察前政,則得人矣。」十一年,上謂宰臣曰:「昨觀貼黃,五品以下官多闕,而難於得人。凡三品以上,朕則自知,五品以下,不能盡識,卿等曾無一言見舉者。國家之務,朕豈能獨盡哉!蓋嘗思之,欲畫久安之計,興百姓之利,而無良輔佐,雖有所行皆尋常事耳。」十九年,時朝廷既取民所譽望之官而升遷之,後,上以隨路之民赴都舉請者,往往無廉能之實,多為所使而來沽名者,不須舉行。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以選舉十事,命奉禦合魯諭尚書省定擬。

其一曰:「舊格,進士、軍功最高,尚且初除丞簿,第五任縣令升正七品,兩任正七品升六品,三任六品升從五品,兩任從五升正五品,正五三任而後升刺史,計四十餘年始得至刺史也,其他資格出職者可知矣。拘於資格之滯,至於如此,其令提刑司採訪可用之才,減資考而用之,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省臣遂擬,凡三任升者減為兩任,於此資歷內,遇各品闕多,則于第二任未滿人內,選人材、苦辛可以超用者,及外路提刑司所採訪者,升擢之。

其二曰:「舊格,隨朝苦辛驗資考升除者,任滿回日一而複降之。如正七滿回降除從七品,從五品回降為六品之類。今若其人果才能,可為免降。」尚書吏部遂擬,今隨朝考滿,遷除外路五品以下職事,並應驗考次職滿有才能者,以本官任滿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內,察訪保結呈省。

其三曰:「隨路提刑所訪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職事,從宜遷注。」

其四曰:「從來宰相不得與求仕官相見,如此何由知天下人材優劣。其許相見,以訪才能。」尚書刑部謂:「在制,求仕官不得於私第謁見達官,違者追一官降等奏除。若有求請饋遺,則以奏聞,仍委御史糾察。」上遂命削此制。

其五曰:「舊時,臣下雖知親友有可用者,皆欲遠嫌而不引薦。古者舉賢不避親仇,如祁奚舉仇,仁傑舉子,崔祐甫除吏八百皆親故也。其令五品以上官,各舉所知幾人,違者加以蔽賢之罪。」吏部議,內外五品以上職事官,每歲保廉能官一人。外路五品,隨朝六品願舉者聽。若不如所舉者,各約量降罰。今擬賢而不舉者,亦當約量降罰。

其六曰:「前代官到任之後,即舉可自代者,其令自今五品以上官,舉自代以備交承。」吏部按「唐會要」,建中元年赦文,文武常參官外,節度、觀察、防禦、軍使、刺史、赤令、畿令、並七品以上清官,大理司直評事,受命之三日,于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外官則馳驛奏聞。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闕即以所舉多者量授。今擬內外官五品以上到任,須舉所知才行官一員以自代。太傅、丞相、平章謂:「自古人材難得,若令舉以自代,恐濫而不得實材。」參政謂:「自代非謂即令代其人也,止類姓名,取所舉多者約量授之爾,此蓋舜官相讓,「周官」推賢之遺意。」上以參政所言與吏部同,從之。

其七曰:「隨朝、外路長官,一任之內足知僚屬之能否,每任可令舉幾人。」吏部擬,今內外五品以上職事官長,于僚屬內須舉才能官一人,數外舉者聽。

其八曰:「人才隨色有之,監臨諸物料及草澤隱逸之士,不無人材,宜薦舉用之。」吏部擬,監臨諸物料內,以外路五品、隨朝六品以上,舉廉能者,直言所長,移文轉申省,差官察訪得實,隨材任使。草澤隱逸,當遍下司縣,以提刑司察訪呈省。隨色人材,令內外五品以上職官薦之。

其九曰:「親軍出職,內有尤長武藝,勇敢過人者,其令內外官舉、提刑司察,如資考高者,可參注沿邊刺史、同知、縣令。」吏部擬,若依本格資歷,恐妨才能,若舉察得實者,依本格減一資歷擬注。尚書省擬,依旨升品擬注。

其十曰:「內外官所薦人材,即依所舉試之,委提刑司採訪虛實,若果能稱職,更加遷擢,如或碌碌,即送常調。古者進賢受上賞,進不肖有罰,其立定賞罰條格,庶使人不敢徇私也。」省臣議,隨款各欲舉人,則一人內所舉不下五七人。自古知人為難,人材亦自難得,限數多則猥避責罰、務苟簡,不副聖主求賢之意。擬以前項各款,隨色能舉一人,即充歲舉之數。如此則不濫,而實材得矣。每歲貢人數,尚書省覆察相同,則置簿籍之,如有闕則當隨材奏擬。

明昌元年,敕齊民之中有德行才能者,司縣舉之,特賜同四舉五舉人下。明昌元年,制如所舉碌碌無過人跡者,元舉官依例治罪。

宣宗興定元年,令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舉正七品以下職事官年未六十、不犯贓,堪任使者一人。三年,定辟舉縣令制。稱職,則元舉官減一資歷。中平,約量升除。不稱,罰俸一月。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當私罪解任、杖罪、贓汙者,約量降除。汙贓至徒以上及除名者,一任不理資考。三品以上舉縣令,稱職者約量升除,不稱奪俸一月。若被舉者犯免官等罪,奪俸兩月。贓汙至徒以上及除名者,奪俸三月,獄成,而會赦原者,亦原之。五年,制辟舉縣令考平者,元舉者不得複舉,他人舉之者聽。又舊制,保舉縣令秩滿之後,以六事論升降,三事以下減一資歷,四事減兩資歷,六事皆備則升職一等。既而御史張升卿言:「進士中下甲及第人、及監官至明威當入縣丞主簿,而三事以下減一資歷注下令,四事減注中令,令皆七品也,若複八品矣。輕重相戾,宜更定之。」遂定制,自今四事以下如前條,六事完者,進士中下甲及第、監官當入縣丞主簿人,減三資歷,注上令。餘出身者亦同此。任二十月以上,雖未秩滿,若以理去官,六事之跡已經覆察,論升如秩滿例。五年,以舉官或私其親,或徇於請求,或謬於鑒裁而妄舉,數歲之間以濫去者九十餘人,乃罷辟舉縣令之制。至哀宗正大元年,乃立法,命監察御史、司農司官,先訪察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官,清慎明潔可為舉主者,然後移文使舉所知,仍以六事課殿最,而升黜舉主。故舉主既為之盡心,而被舉者亦為之盡力。是時雖迫危亡,而縣令號為得人,由作法有足取雲。

功酬虧永之制。凡諸提點院務官,三十月遷一官,周歲為滿,止取無虧月日用之。大定四年,定制,一任內虧一分以上降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降十五人,若有增羨則依此升遷,其升降不盡之數,于後任充折。二十一年,以舊制監當官並責決,而不顧廉恥之人,以謂已決即得赴調,不以刑罰為畏。擬自今,若虧永及一酬以上,依格追官殿一年外,虧永不及酬者,亦殿一年。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罷年遷之法,更定制,比永課增及一酬遷一官,兩酬遷兩官,如虧課則削亦如之,各兩官止。又罷使司小都監與使副一體論增虧者,及罷餘前升降不盡之數後任充折之制。泰和元年,制犯選及虧永者,右職漢人至宣武將軍從五品、女直至廣威將軍正五品,方注縣令。又吏格,曾犯選及虧永者,女直至武義從六,漢人及諸色人至武略從六,皆注諸司,亦兩除一差,至明威方注丞簿。貞祐三年,制曾虧永、犯選者,遷至宣武,注諸司,至懷遠從四下,方注丞簿,至安遠從四上,注下令。

正大元年,制曾犯選、曾虧永者,至廣威與諸司、兩除一差,至安遠注丞簿,三任,其至鎮國從三品下,方注下令。群牧官三周歲為滿,所牧之畜以十為率,駝增二頭,馬增二匹,牛亦如之,羊增四口,而大馬百死十五匹者,及能征前官所虧,三分為率,能盡征及征二分半以上,為上等,升一品級。駝增一,馬牛增二,羊增三,大馬百死二十五,征前官所虧二分以上,為中等,約量升除。駝不增,馬牛增一,羊增二,大馬百死三十,征虧一分以上,為下等,依本等除。餘畜皆依元數,而大馬百死四十,征虧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此明昌四年制也。五年,制馬牛羊虧元數十之一,騬馬百死四十,征虧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決四十。若駝馬牛羊虧元數一分、馬百死四十,征虧不得者,杖八十,降同前。

金史/卷53·卷五十三 志第三十四

細節
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金史
發佈: 2024年12月13日
建立: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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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職吏員雜選

右職。省令史、譯史。皇統八年格,初考遷一重,女直人依本法外,諸人越進義,每三十月各遷兩重,百二十月出職,除正六品以下,正七品以上職官。正隆二年,更為五十月遷一重。初考,女直人遷敦武校尉,余人遷保義校尉,百五十月出職,系正班與從七品。若自樞密院台六部轉省者,以前已成考月數通算出職。大定二年,複以三十月遷一官,亦以百二十月出職,與正、從七品。院台六部及它府司轉省而不及考者,以三月折兩月,一考與從七,兩考正七品,三考與六品。三年,定格,及七十五月出職者,初上令,二中令,三下令,四、五錄事,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百五十月出職者,初刺同、運判、推官等,二、三中令,四上令,回呈省。大定二十七年,制一考及不成考者,除從七品,須曆縣令三任,第五任則升正七品。兩考以上除正七品,再任降除縣令,三、四皆與正七品,第五任則升六品。三考以上者除六品,再任降正七品,三任、四任與六品,第五任則升從五品。

省女直譯史。大定二十八年,制以見任從七、從八人內,勾六十歲以上者相視用之。明昌三年,取見役契丹譯史內女直、契丹字熟閑者,無則以前省契丹譯史出職官及國史院女直書寫,見任七品、八品、九品官充。

省通事。大定二十年格,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一考兩考與八品,三考者從七品,餘與部令譯史一體免差。

禦史台令史、譯史。皇統八年遷考之制,百二十月出職,正隆二年格,百五十月出職,皆九品,系正班。大定二年,百二十月出職,皆以三十月遷一官。其出職,一考、兩考皆與九品,三考與八品。明昌三年,截罷見役吏人,用三品職事官子弟試中者、及終場舉人本台試補者,若不足,於密院六部見役品官、及契丹品官子孫兄弟選充。承安三年,敕凡補一人必詢於眾,雖為公選,亦恐久漸生弊。況又在書史之上,不試而即用,本台出身門戶似涉太優,遂令除本台班內祗、令譯史名闕外,於試中樞密院令譯史人內以名次取用,不足,即于隨部班祗令譯史上名轉充。若須用終場舉人之闕,則令三次終場舉人,每科舉後與它試書史人同程試驗,榜次用之。女直十三人,內班內祗六人,終場舉人七人。漢人十五人,內班內祗七人,終場舉人八人。譯史四人,內班內祗二人,終場舉人二人。

樞密院令史、譯史。令史。正隆二年,制遷考與省同,出職除系正班正、從八品。大定二十一年,定元帥府令譯史三十月遷一官,百二十月出職,一考、兩考與八品除授,三考與從七品。十四年,遂命內祗、並三品職事官承廕人、與四品五品班祗、及吏員人通試,中選者用之。

十六年,定一考、兩考者,初錄事、軍判、防判,再除上簿,三中簿,四同初,五、六下令,七、八中令,九、十上令。二十六年,兩考者免下令一任。三考以上,初上令,二中令,三下令,四錄事、軍防判二十六年免此除,五下令二十六年亦免此除,六、七中令,八上令。十七年,制試補緦麻袒免以上宗室郎君。又定制,三品職事子弟設四人,吏員二人。

睦親府、宗正府、統軍司令譯史,遷考出職,與台部同。部令史、譯史,皇統八年格,初考三十月 遷一重,女直人依本格,餘人越進義,第二、第三考各遷一重,第四考並遷兩重,百二十月出職八品已下。正隆二年,遷考與省右職令史同,出職九品。大定二十一年,宗正府、六部、台、統軍司令史,番部譯史,元帥府通事,皆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系班,一考、兩考與九品,三考已上與八品除授。十四年,以三品至七品官承廕子孫一混試充,尋以為不倫,命以四品五品子孫及吏員試中者,依舊例補,六品以下不與。十五年,命免差使。十六年格, 一考兩考者,初除上簿,再除中簿,三下簿,四上簿,五錄事、軍防判,六、七下令,八、九中令,十上令。三考以上者,初除錄事、軍防判,再除上簿,三中簿,四如初,五下令後免此除,六、七下令,八中令,九上令。按察司書吏,以終場舉人內選補,遷加出職同台部。

凡內外諸吏員之制,自正隆二年,定知事孔目出身俸給,凡都目皆自朝差。海陵初,除尚書省、樞密院、禦史台吏員外,皆為雜班,乃召諸吏員于昌明殿,諭之曰:「爾等勿以班次稍降為歉,果有人才,當不次擢用也。」又定少府監吏員,以內省司舊吏員、及外路試中司吏補。

大定二年,戶部郎中曹望之言:「隨處胥吏猥多,乞減其半。」詔胥吏仍舊,但禁用貼書。又命縣吏闕,則令推舉行止修舉為鄉里所重者充。三年,以外路司吏久不升轉,往往交通豪右為奸,命與孔目官每三十月則一轉,移於它處。七年,敕隨朝司屬吏員通事譯史勾當過雜班月日,如到部者並不理算。又詔吏人但犯贓罪罷者,雖遇赦,而無特旨,不許複敘。又命京府州縣及轉運司胥吏之數,視其戶口與課之多寡,增減之。十二年,上謂宰臣曰:「外路司吏,止論名次上下,恐未得人。若其下有廉慎、熟閑吏事,委所屬保舉。試不中程式者,付隨朝近下局分承應,以待再試。彼既知不得免試,必當盡心以求進也。」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封事者言:「諸州府吏人不宜試補隨朝吏員,乞以五品以上子孫試補。蓋職官之後清勤者多,故為可任也。」尚書省謂:「吏人試補之法,行之已久,若止收承廕人,複恐不閑案牘,或致敗事。舊格惟許五品職官子孫投試,今省部試者尚少,以所定格法未寬故也。」遂定制,散官五品而任七品,散官未至五品而職事五品,其兄弟子孫已承廕者並許投試,而六部令史內吏人試補者仍舊。泰和四年,簽河東按察司事張行信言:「自罷移轉法後,吏勢浸重,恣為豪奪,民不敢言。今又無朝差都目,止令上名吏人兼管經歷六案文字,與同類分受賄賂。吏目通曆三十年始得出職,常在本處侵漁,不便。」遂定制,依舊三十月移轉,年滿出職,以杜把握州府之弊。八年,以僉東京按察司事楊雲翼言,書吏書史皆不用本路人,以別路書吏許特薦申部者類試,取中選者補用。

凡右職官,天德制,忠武以下與差使,昭信以上兩除一差。大定十二年,敕鎮國以上即與省除。十三年,制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廣威注上令,信武權注下令,宣武、顯武免差,權注丞簿。又制宣武、顯武,功酬與上簿,無虧與中簿。二十六年,制遷至宣武、顯武始令出職。又以舊制通曆五任令呈省,詔減為四任。明昌三年,以諸司除授,守闕近三十月,於選調窒礙,今後依舊兩除一差,候員闕相副,則復舊制。

泰和元年,以縣令見闕,近者十四月,遠者至十六月,蓋以見格,官至明威者並注縣令,或犯選並虧永人,若帶明威人亦注,是無別也。遂令曾虧永及犯選格,女直人展至廣威,漢人至宣武,方注縣令。又以守闕簿丞,近者十九月、遠者二十一月,依見格官至宣武、顯武、信武者合注丞簿,遂命但曾虧永,直至明威方注丞簿。又吏格,凡諸右職正雜班謂無資歷者,班內祗同。,皆驗官資注授。帶忠武以下者與監當差使,昭信以上擬諸司除授,仍兩除一差。宣武以上與中簿功酬人與上簿,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廣威注上令,通曆縣令四任,如帶定遠已曆縣令三任者,皆呈省,若但曾虧永及犯選格諸曾犯公罪追官、私罪解任、及犯贓、廉訪不好、並體察不堪臨民,謂之犯選格。女直人選至武義,漢人諸色人武略,並注諸司除授,皆兩除一差。若至明威方注丞簿,女直人遷至廣威,漢人、諸色人遷至宣威者,皆兩任下令,一任中令,回呈省。貞祐三年,制遷至宣武者,皆與諸司除授,亦兩除一差。凡不犯選格者,若懷遠方注丞簿,至安遠則注下令、上令各一任,呈省。四年,複以官至懷遠注下令,定遠注中令,安遠注上令,四任呈省。

檢法、知法。正隆二年,嘗定六部所用人數及差取格法,初考、兩考皆除司候,三考者除上簿。五年,定制,十年內者初考除下簿,兩考除中簿,三考除警判。十年外者初考除第二任司候,兩考除上簿,三考則除市丞。大定二年,制曾三考者,不拘十年內外,皆與八品錄事、市令,擬當合得本門戶。除授,舊授紮付,大定三年始命給敕,以律科人為之。七年,定制,驗榜次勾取,如勾省令史之制。二十六年,命三考除錄事,以後則兩除一差。

女直知法、檢法。大定三年格,以台部統軍司出職令譯史,曾任縣佐市令差使人內奏差,考滿比元出身升一等,依隨路知事例給敕,以三十月為任。明昌五年,以省院台部統軍司令譯史書史內擬,年五十以下、無過犯、慎行止,試一月,以能者充,再勒留者升一等,一考者初上令,二、三中令,四上令、兩考升二等,呈省。

太常寺檢討二人。正隆二年,五十月遷一重,女直遷敦武,餘人進義,百五十月出職,系雜班。大定二年,制以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系正班九品。

省祗候郎君。大定三年,制以袒免以上親願承應已試合格而無闕收補者及一品官子,已引見,止在班祗候,三十月循遷。初任與正,從七品,次任呈省。內祗在班,初、次任注正、從八品,三、四注從七品,而後呈省。班祗在班,初九品,次、三正、從八品,四、五從七品。而後呈省。已上三等,並以六十月為滿,各遷一重。八年,定制,先役六十月以試驗其才,不能幹者進一官黜之。才幹者再理六十月。每三十月遷加,百二十月為滿,須用識女直字者。十六年,定制,以制文試之,能解說得制意者為中選。十八年,制一品官子,初都軍,二錄事,軍防判,三都軍,四下令,五、六上令,回呈省。內祗,初錄事,軍防判,二上簿,三 同初,四錄事,五都軍,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省。班祗,初上簿,二中簿,三同初,四錄事,軍防判,五錄事,六都軍,七下令,八中令,九上令,回呈省。

國史院書寫。正隆元年,定制,女直書寫,試以契丹字書譯成女直字,限三百字以上。契丹書寫,以熟於契丹大小字,以漢字書史譯成契丹字三百字以上,詩一首,或五言七言四韻,以契丹字出題。漢人則試論一道。遷考出職同太常檢討。

宗室將軍。六十月為任,初刺同,二都軍,三刺同,四從六。副將軍以七品出職人充。明昌元年,以九十月為滿,中都、上京初從七,二錄事、軍防判,三入本門戶。余路,初錄事、軍防判,二上簿,三入本門戶。承安二年改司屬令作隨朝。

內侍禦直。內直六十四人,正隆二年格,長行人五十月遷一重,女直人遷敦武,餘人遷進義,無出身。大定二年格,同上。大定六年,更定收補內侍格,能誦一大經、以「論語」、「孟子」內能誦一書,並善書劄者,月給奉八貫石,稍識字能書者七貫石,不識字六貫石。泰和二年,以參用外官失防微之道,乃創寄錄官名,以專任之,既足以酬其勞,而無侵官之弊。

凡宮中諸局分,大定元年,世宗謂諸局分承應人,班敘俸給涉於太濫,正隆時乃無出身,涉於太刻,又其官品不以勞逸為制,遂命更定之。大定六年,諭有司曰:「宮中諸局分承應人,有年滿數差使者,往往苦於稽留,而卒不得。其差者,複多不解文字而不幹,故公私不便。今從願出局者聽,願留者各增其秩,依舊承應。其十人長,雖老願留者亦增秩,作長行承應,餘依例放還。」七年,詔宰臣曰:「女直人自來諸局分不經收充祗候。可自今除太醫、司天、內侍外、餘局分並令收充勾當。」

護衛,正隆二年格,每三十月遷一重,初考,女直遷敦武,餘遷保義,百五十月出職,與從五品以下、從六品以上除。大定二年格,更為初遷忠勇,百二十月出職。大定十四年官制,從下添兩重,遂命女直初遷修武,余人敦武。十八年,制初除五品者次降除六品,第三複除從五品。初任六品者不降,第四任升授從五品,再勒留者各遷一官。明昌元年資格,初任不算資歷,不勒留者,初從六品,二、三皆同上,第四任升從五。勒留者,初從五,二、三同上,第四正五品。再勒留者,初正五品,二同上,三少尹,四刺史。明昌四年,降作六品、七品除。貞祐制,一考八品,兩考除縣令,三考正七品,四考六品。五年,定一考者注上令。兩考者一任正七品回降從七,兩任正七回升六品。三考者正七一任回,再任正七升六品。四考者,三任六品升從五品。

符寶郎,十二人,正隆二年格,皆同護衛,出職與從七品除授。大定二年格,並同護衛。十四年,初收。餘人遷進義,二十一年,英俊者與六品除,常人止與七品除。

奉禦,十六人,以內駙馬充,舊名入寢殿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正隆二年格,同符寶郎。大定二年,出職從七品。

奉職,三十人,舊名不入寢殿小底,又名外帳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正隆二年格,女直遷敦武,餘人曆進義,無出身。大定二年格。出職正班九品。大定十四年定新官制,從下添兩重,女直初考進義,餘人進義副尉。十七年格,有廕者初中簿,二下簿,無廕者注縣尉,已後則依格。明昌元年格,有廕者每勒留一考則減一資。二年,以八品出職。六年定格,初錄事、軍防判,正從八品丞,二上簿、三中簿,四正從八品,若不犯選格者則免此除,五下令,六、七中令,八上令。勒留一考者升下令,四、五中令,六上令,回呈省。勒留兩考者升上令,二中令,三、四上令,回呈省。凡奉禦奉職之出職,大定十二年增為百五十月,二十九年復舊,承安四年複增。

東宮護衛,正隆二年,出職正班從八品。大定二年,正從七品。初收女直遷敦武,餘人保義。

閣門祗候,正隆二年格,女直初遷敦武,餘人保義,出職正班從八品。大定二年格,出職從七品。八年定格,初都軍,二錄事,三軍防判,四都軍,五下令,六中令,七上令。已帶明威者即與下令,二錄事、軍防判,三都軍,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泰和四年格,初都軍,二錄事、軍防判、三下令,四中令,五上令。

筆硯承奉,舊名筆硯令史,大定三年,更為筆硯供奉,後以避顯宗諱,複更今名。正隆二年,女直人遷敦武,餘曆進義,無出身。大定二年格,初考女直遷敦武,餘保義,出職正班從七品。吏格,初都軍,二、三下令,四、五中令,六上令。

妃護衛,正隆二年格,與奉職同。大定二年,出職與八品。

符寶典書,四人,舊名牌印令史,以皇家袒免以上親、有服外戚、功臣子孫為之。正隆二年格,出職九品。大定二十八年,出職八品,二上簿,回驗官資注授。

尚衣承奉,天德二年格,以班內祗人選充。大定三年,女直人遷敦武,餘人遷進義,出職九品。

知把書畫,十人,正隆二年格,與奉職同。大定二年,出職九品。十四年格,同奉職。二十一年定格,有廕者,初中簿,二軍器庫副,後依本門戶差注。無廕者,與差使。

凡已上諸局分承應人,正隆二年格,有出身者皆以五十月為一考,五考出職,無出身者五十月止遷一官。大定二年,三年格,皆三十月為考,遷一重,四考出職。十二年,複加為五考。大定二十九年,又為四考。承安四年,複為五考。自大定十二年,凡增考者,惟護衛則否。

隨局內藏四庫本把,二十八人,正隆二年格,同奉職。大定二年格,十人長,每三十月遷一重,四考出職九品。長行,每五十月遷一重,初考女直敦武,餘人進義。轉十人長者其後依親軍例,轉五十人長者以三十月遷加,雖未至十人長而遷加至敦武者,依本門戶出職。十二年,加為五考。二十一年格,與知把書畫同。二十八年,以合數監同人內,從下選差。明昌元年,如八貫石本把闕,六貫石局內選。六年,半於隨局承應人內選。左右藏庫本把,八人,格同內藏。大定二十九年設,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儀鸞局本把,大定二十七年,三人。明昌元年,設十五人,格比內藏本把。尚食局本把,四人,大定二十八年設,格同儀鸞。尚輦局本把,六人,二十八年設,格同儀鸞。

典客署書表,十八人,大定十二年,以班內祗、並終場舉人慎行止者,試三國奉使接送禮儀、並往復書表,格同國史院書寫。十四年,以女直人識漢字班內祗一同試補。大定二十四年,終場舉人出職八品注上簿,次下簿,三任依本門戶。明昌五年,複許終場舉人材質端偉、言語辯捷者,與內班祗同試,與正九除。

捧案,八人,大定十九年,以已承三品官廕人,命宣徽院揀試儀觀修整者,格同尚衣承奉。二十一年,格同知把書畫。

擎執儤使,大定四年,以內職及承奉班內選。明昌六年,以皇家袒免以上親、不足則于外戚,並三品已上散官、五品以上職事官應廕子孫弟兄侄,以宣徽院選有德而美形貌者。

奉輦,舊名拽輦兒,大定二十九年更名,格同擎執。

妃奉事,舊名不入寢殿小底,大定十一年又名妃奉職,大定十八年更今名。格同知把書畫。

東宮妃護衛,十人,大定十三年,格同親王府祗候郎君。二十八年,有廕人與副巡檢、譏察,無廕人與司軍,軍轄等除。東宮入殿小底,三十月遷一重。初考,女直人遷敦武,餘人遷保義。吏格,有廕無廕其出職,初八品,二上簿,三中簿,四八品。五下令,六中令,八上令,回呈省。東宮筆硯,五十月遷一重,百五十月出職正班九品。無廕人差使 。有廕人,大定二十一年格,與二十一年知把書畫格同。

正班局分,尚藥、果子本把、奉膳、奉飲、司裀、儀鸞、武庫本把、掌器、掌輦、習騎、群子都管、生料庫本把。大定二十一年格,有廕人,知把書畫格同。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諸局分長行並曆三百月。十人長九十月出職。

雜班局分,鷹坊子、尚食局廚子、果子廚子、食庫車本把、儀鸞典幄、武庫槍寨 、司獸、錢帛庫官、旗鼓笛角唱曲子人、弩手、傘子。貞元元年,制弩手、傘子、尚廄局小底、尚食局廚子,並授府州作院都監。大定二十九年,長行三百月、十人長九十月出職。弩手、傘子四百月出職。其他局分,若秘書監楷書及琴、棋、書、阮、象、說話待詔,尚廄局醫獸、駝馬牛羊群子、酪人,皆無出身。

侍衛親軍長行,初收,遷一重,女直敦武,餘人進義。每五十月遷一重。以次轉五十人長者,則每三十月遷一重。如五十人長內遷至武義者,以五十人長本門戶出職。五十人長每三十月遷一重,六十月出職,系正班,與九品除授,有廕者八品除授。如轉百人長者,則三十月遷一重,六十月出職,系正班八品,有廕者七品。大定六年,百戶任滿,有廕者注七品都軍、正將,無廕及五十戶有廕者,注八品刺郡、都巡檢、副將。五十戶無廕者及長行有廕者,注縣尉,無廕注散巡檢。十六年,有廕百戶,初中令,二都軍、正將,三、四祿事,五下令,六中令、七上令,回呈省。無廕者,初都軍、正將,二錄事,三、四副將、巡檢,五都軍、正將,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省。此言識字者也。不識字者,初止縣尉,次主簿。二十一年,有廕者初中簿,二縣尉。無廕者初縣尉,二散巡檢。已後,依本門戶,識字、不識字並用差注。二十九年,定女直二百五十月出職,餘三百月出職。吏格,先察可親民、及不可者,驗其資歷,若已任回帶明威、懷遠者,驗資擬注。

拱衛直,正隆名龍翔軍,無出身。大定二年,改龍翔軍為拱衛司。定格,軍使,什將,長行,每五十月遷一重,女直人敦武,餘人進義。遷至指揮使,則三十月出職,遷一重,系正班,與諸司都監。雖未至指揮使,遷至武義出職,系雜班,與差使。

司天長行,正隆二年,定五十月遷一重,女直敦武,餘人進義,無出身。

太醫,格同。貞元元年,嘗罷去六十餘人。正隆二年格,五十月遷一重,女直人敦武,餘人進義,無出身。

教坊,正隆間有典城牧民者,大定間罷,遂定格同上。

金史/卷52·卷五十二 志第三十三

細節
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金史
發佈: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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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選

金制,文武選皆吏部統之。自從九品至從七品職事官,部擬。正七品以上,呈省以聽制授。凡進士則授文散官,謂之文資官。自余皆武散官,謂之右職,又謂之右選。文資則進士為優,右職則軍功為優,皆循資,有升降定式而不可越。

凡銓注,必取求仕官解由,撮所陳行績資歷之要為銓頭,以定其能否?其有犯公私罪贓汙者,謂之犯選格,則雖遇恩而不得與。舊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皆解任周年,而複仕之。承安二年,定制,每追一官則殿一年,凡罷職會赦當敘者,及降殿當除者,皆具罪以聞,而後仕之。凡增課升至六品者,任回復降。既廉升而再任覆察不同者,任回亦降。自進士、舉人、勞效、廕襲、恩例之外,入仕之途尚多,而所定之時不一。若牌印、護衛、令史之出職,則皇統時所定者也。檢法、知法、國史院書寫,則海陵庶人所置者也。若宗室將軍、宮中諸局承應人、宰相書表、太子護衛、妃護衛、王府祗候郎君、內侍、及宰相之子、並譯史、通事、省祗候郎君、親軍驍騎諸格,則定于世宗之時,及章宗所置之太常檢討、內侍寄祿官,皆仕進之門戶也。

凡官資以三十月為考,職事官每任以三十月為滿,群牧使及管課官以三周歲為滿,防禦使以四十月、三品以上官則以五十月、轉運則以六十月為滿。司天、太醫、內侍官皆至四品止。凡外任循資官謂之常調,選為朝官謂之隨朝,隨朝則每考升職事一等,若以廉察而升者為廉升,授東北沿邊州郡而升者為邊升。凡院務監當差使則皆從九品。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尚書省令史、覆實、架閣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長副、檢法、知法、院務監當差使、及諸令史、譯史、掌書、書史、書吏、譯書、譯人、通事、並諸局分承應有出身者,皆為流外職。凡此之屬,或以尚書省差遣,或自本司判補,其出職或正班,雜班,則莫不有當曆之名職。既仕則必循升降之定式,雖或前後略有損益之殊,而定制則莫能渝焉。

凡門廕之制,天眷中,一品至八品皆不限所廕之人。貞元二年,定廕敘法,一品至七品皆限以數,而削八品用廕之制。世宗大定四年五月,詔:「皇家袒免以上親,就廕者依格引試,中選者勿令當儤使。」五年十月,制:「亡宋官當廕子孫者,並同亡遼官用廕。」又曰:「教坊出身人,若任流內職者,與文武同用廕。自餘有勤勞者,賞賜而已。昔正隆時常使教坊輩典城牧民,朕甚不取。」又更定冒廕及取廕官罪賞格。七年五月,命司天臺官四品以上官改授文武資者,並聽如太醫例廕。其制,凡正班,廕亦正班;雜班,廕雜班。明昌元年,以上封事者乞六品官添廕,吏部言:「天眷中,八品用廕,不限所廕之人。貞元中,七品用廕,方限以數。當是時,文始於將仕,武始於進義,以上至七品儒林、忠顯,各七階,許廕一名。至六品承直、昭信,計九階,許廕二人。自大定十四年,文武官從下各增二階,其七品視舊為九階,亦廕一人,至五品凡十七階,方廕二人,其五品至三品並無間越,唯六品不用廕。乞依舊格,五品以上增廕一名,六品廕子孫兄弟二人,七品仍舊為格。」時又以舊格雖有己子許廕兄弟侄,蓋所以崇孝悌也。而新格禁之,遂聽讓廕。舊制,司天、太醫、內侍、長行雖至四品。如非特恩換授文武官資者,不許用廕,以本人見允承應,難使系班故也。泰和二年,定制,以年老六十以上退、與患疾及身故者,雖至止官,擬令系班,除存習本業者聽廕一名,止一子者則不須習即廕。

凡諸色出身文武官一品,廕子孫至曾孫及兄弟侄孫六人,因門廕則五人。二品則子孫至曾孫及兄侄五人,因門廕則四人。三品子孫兄弟侄四人,因門廕則三人。四品、五品三人,因門廕則二人。六品二人,七品子孫兄弟一人,因門廕則六品、七品子孫兄弟一人。舊格,門廕惟七品一人,餘皆加一人。明昌格,自五品而上皆增一人。凡進納官,舊格正班三品廕四人,雜班三人。正班武略子孫兄弟一人。雜班明威一人,懷遠以上二人,鎮國以上三人。司天、太醫遷至四品詔換文武官者,廕一人。

凡進士所曆之階,及所循注之職。貞元元年,制南選,初除軍判、丞、簿從八品。次除防判、錄事正八品,三除下令從七品,。四中令、推官、節察判正七品,五六皆上令。從六品。北選,初軍判、簿、尉,二下令,三中令,四上令,已後並上令,通注節察判、推官。正隆元年格,上甲者初上簿軍判、丞、簿、尉,中甲者初中簿軍判、丞、簿、尉,下甲者初下簿軍判、丞、簿、尉。第二任皆中簿軍判、丞、簿、尉。三、四、五、六、七任皆縣令,回呈省。

大定二年,詔文資官不得除縣尉。八定格,曆五年任令即呈省。十三年,制第二任權注下令。舊制,狀元授承德郎,以十四年官制,文武官皆從下添兩重,命狀元更授承務郎,次舊授儒林郎,更為承事郎。第二甲以下舊授從仕郎,更為將仕郎。十五年,敕狀元除應奉,兩考依例授六品。十八年,敕狀元行不顧名者與外除。十九年,命本貫察其行止美惡。二十一年,複命第三任注縣令。二十二年,敕進士授章服後,再試時務策一道,所謂策試者也。內才識可取者籍其名,歷任後察其政,若言行相副則升擢任使。是年九月,複詔令後及第人,策試中者初任即升之。二十三年格,進士,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下令,三中令。中甲,初中簿,二上簿,三下令。下甲,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試中策者,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中令,三上令。中甲,初上簿,二下令,三中令。下甲,初中簿,二錄事、防判、三中令。又詔今後狀元授應奉,一年後所撰文字無過人者與外除。二十六年格,以相次合為令者減一資歷。二十六年格,三降兩降免一降,文資 右職外官減最後,上令一任通五任回呈省,遂定格,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中令,三、四、五上令。中甲,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策試進士,初錄事、防判,二、三、四、五上令。其次,初上簿,二中令,三、四、五上令。又次,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下甲,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二十七年,制進士階至中大夫呈省。

明昌二年,罷勘會狀元行止之制。七年格,縣令守闕各依舊格注授。泰和格,諸進士及第合授資任須曆遍乃呈省。雖未盡曆,官已至中大夫亦呈省。又諸詞賦、經義進士及第後,策試中選,合授資任曆遍呈省,仍每任升本等首銓選。貞祐三年,狀元授奉直大夫,上甲儒林郎,中甲以下授征事郎。

經義進士。皇統八年,就燕京擬注。六年,與詞賦第一人皆擬縣令,第二人當除察判,以無闕遂擬軍判。第二、第三甲隨各人住貫擬為軍判、丞、簿。舊制,「五經」及第未及十年與關內差使,已十年者與關外差使,四十年除下令。正隆三年,不授差使,至三十年則除縣令。大定二十八年始複設是科,每舉專主一經。

女直進士。大定十三年,皆除教授。二十二年,上甲第二第三人初除上簿,中甲則除中簿,下甲則除下簿。大定二十五年,上甲甲首遷四重,餘各遷兩重。第二第三甲授隨路教授,三十月為一任,第二任注九品,第三、第四任注錄事、軍防判,第五任下令。尋複令第四任注縣令。二十六年,減一資歷注縣令。二十八年,添試論。後皆依漢人格。

宏詞,上等遷兩官,次等遷一官,臨時取旨授之。恩榜,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敕今後凡五次禦簾進士,可一試而不黜落,止以文之高下定其次,謂之恩榜。女直人遷將仕,漢人登仕,初任教授,三十月任滿,依本格從九品注授。明昌元年,敕四舉終場,亦同五舉恩例,直赴禦試。明昌五年,敕神童三次終場,同進士恩榜遷轉。兩次終場,全免差使。第六任與縣令,依本格遷官,如一次終場,初入仕則一除一差。其餘並依本門戶,仍使應二舉,然後入仕。每舉放四十人。凡恩例補廕同進士者,謂大禮補致仕、遺表、陣亡等恩澤,補承襲錄用,並與國王並宗室女為婚者。正隆二年格,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回呈省。

凡特賜同進士者,謂進粟、出使回、歿于王事之類,皆同雜班,補廕亦以雜班。正隆元年格,初授下簿,二中簿,三縣丞、四軍判,五、六防判。七、八下令,九中令,十上令。尋複更初注下等軍判、丞、簿、尉,次注中等軍判、丞、簿、尉,第三注上等軍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律科、經童。正隆元年格,初授將仕郎,皆任司候,十年以上並一除一差,十年外則初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主簿,四主簿,五警判,六市丞,七諸縣丞,八次赤丞,九赤縣丞,十下縣令。十一中縣令,五任上縣令,呈省。三年制,律科及第及七年者與關內差使,七年外者與關外差。諸經及第人未十年者關內差,已十年關外差。律科四十年除下令。經童及第人視余人複展十年,然後理算月日。大定十四年,以從下新增官階,遂定制,律科及第者授將仕佐郎。十六年特旨,以四十年除下令太遠,其以三十二年不犯贓罪者授下令。十七年,敕諸科人仕至下令者免差。二十年,省擬,無贓罪及廉察無惡者減作二十九年注下令,經童亦同此。二十六年,省擬,以相次當為縣令者減一資歷選注。敕命諸科人累任之餘月日至四十二月,准一除一差。又敕,舊格六任縣令呈省,遂減為五任。二十八年,減赤縣丞一任。明昌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該廉升則注縣令。六年,減諸縣丞、赤縣丞兩任後吏格,十年內擬注差使,十年外一除一差。若曆八任、或任至三十二年注下令,則免差須遍曆而後呈省。所曆之制,初、二下簿,三、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選格者又曆上簿兩任,八、九則注下令,十中令,十一、十二上令。

凡武舉,泰和三年格,上甲第一名遷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遷忠翊校尉。中等遷修武校尉,收充親軍,不拘有無廕,視舊格減一百月出職。下等遷敦武校尉,亦收充親軍,減五十月出職。承安元年格,第一名所曆之職,初都巡、副將,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第二、第三名,初巡尉、部將,二上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余人,初副巡、軍轄,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凡軍功有六:一曰川野見陣,最出當先,殺退敵軍。二曰攻打抗拒州縣山寨,奪得敵樓。三曰爭取船橋,越險先登。四曰遠探捕得喉舌。五曰險難之間,遠處報事情成功。六曰謀事得濟,越眾立功。皇統八年格,凡帶官一命昭信校尉正七品以上者,初除主簿及諸司副使正九品,二主簿及諸司使正八品,三下令從七品,四中令正七品,五上令,或通注鎮軍都指揮使正七品及正將。其官不至昭信及無官者,自初至三任通注丞、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及知城寨從七品。章宗大定二十九年,遷至鎮國者取旨升除後。吏格之所定,女直人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女直一命遷至昭信校尉、余人至昭信已上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凡至宣武將軍以上者,初下令,二中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凡勞效謂年老千戶、謀克也。大定五年,制河南、陝西統軍司,千戶十年以上擬從七品,三十年千戶、四十年以上之謀克從八品,二十年以上千戶、三十年以上謀克從九品,二十年以上謀克與正班、與差使,十年以上賞銀絹,皆以所曆千戶、謀克、蒲輦單月日通算。二十年,制以先曾充軍管押千戶、謀克、蒲輦二十年以上、六十五歲放罷者,視其強健者與差除、令系班,不則量加遷賞。後更定吏格,若一命遷宣武將軍以上,當授從七品職事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官不至宣武,初授八品者授錄事,二赤劇丞,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初授九品官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大定九年格,三虞候順德軍千戶四十年以上者與從八品,三十年千戶、四十年以上謀克從九品,二十年以上千戶、三十年以上謀克與正班,以下賞銀絹。大定十四年,定隨路軍官出職,以新制從下創添兩重,舊遷忠武校尉者今遷忠勇校尉。中都永固軍指揮使及隨路埽兵指揮使出職,舊遷敦武校尉者今遷進義校尉。武衛軍,大定十七年定制,其猛安曰都將,謀克曰中尉,蒲輦曰隊正。都將三十月遷一官,至昭信注九品職事。以隊正升中尉。中尉升都將。

省令史選之門有四:曰文資,曰女直進士,曰右職,曰宰執子,其出仕之制各異。

文資者,舊惟聽左司官舉用,至熙宗皇統八年,省臣謂:「若止循舊例舉勾,久則善惡不分而多僥倖。」遂奏定制,自天眷二年及第榜次姓名,從上次第勾年至五十已上、官資自承直郎從六品至奉德大夫從五品,無公私過者,一闕勾二人試驗,可則收補,若皆可即籍名令還職待補。官至承直郎以上,一考得除正七品以上,從六品以下職事,兩考者除從六品以上、從五品以下。奉直大夫從六品以上,一考者除從六品以上。從五品以下,兩考者除從五品以上、正五品以下,節運同。

正隆元年,罷是制,止於密院台及六部吏人令史內選充。大定元年,世宗以胥吏既貪墨,委之外路幹事又不知大體,徒多擾動,至二年,罷吏人而複皇統選進士之制。承直郎以上者,一考正七品,除運判、節察判、軍刺同知。兩考者從六品,除京運判、總府判、防禦同知。奉直大夫已上,一考者從六品,除同前。兩考從五品,除節運副、京總管府留守司判官。七年,以散階官至五品亦勾充,不願者聽。十一年,以進士官至承直者眾,遂不論官資但以榜次勾補。二十七年,以外多闕官,論者以為資考所拘,難以升進,乃命不論官資,凡一考者與六品,次任降除正七品,第三任與六品,第四任升為從五品。兩考者與從五品,次任降除六品,第三、四任皆與從五品,五任升正五品。承安二年,以習學知除、刑房知案、及兵興時邊關令史,三十月除隨朝闕。泰和八年,以習學知除十五月以上,選充正知除。一考後理算資考。大安三年,以從榜次則各人所曆月日不齊,遂以吏部等差其所曆歲月多寡為次,收補知除,考滿則授隨朝職。

貞祐五年,進士未歷任者,亦得充補,一考者除上縣令,再任上縣令升正七品,如已曆一任任丞簿者,舊制除六品,乃更為正七品,一任回降從七品,再任正七品升六品,如曆兩任丞簿者,一考舊除六品,乃更為正七品,一任回免降,複免正七品一任,即升六品。曾曆令一任者,依舊格六品,再任降除七品,還升從五品。興定二年,敕初任未滿及歷任者,考滿升等為從七品。初任未滿者爾兩任、未歷任者四任、回升正七品,兩任正七皆免回降。凡不依榜次勾取者同隨朝升除,俟榜次所及日聽再就補。興定五年,定進士令史與右職令史同格,考滿未應得從七者與正七品,回降從七一任。所勾諸府令史不及三考出職者除從七品,回降除八品。若一任應得從七品者除六品,回降正七品,若一任應得正七品者免降。

女直進士令史,二十七年格,一考注正七品,兩考注正六品。二十八年,敕樞密院等處轉省者,並用進士。明昌元年,敕至三考者與漢人兩考者同除。明昌三年,罷契丹令史,其闕內增女直令史五人。五年,以與進士令史辛苦既同,資考難異,遂定與漢進士一考與從六品,兩考與從五品。

宰執子弟省令史,大定十二年,制凡承廕者,呈省引見,除特恩任用外,並內奉班收,仍於國史院署書寫、太常署檢討、秘書監置校勘、尚書省準備差使,每三十月遷一重,百五十月出職。如承應一考以上,許試補省令譯史,則以百二十月出職,其已曆月日皆不紐折,如系終場舉人,即聽尚書省試補。十七年,定制,以三品職事官之子,試補樞密院令史。遂命吏部定制,宰執之子、並在省宗室郎君,如願就試令譯史,每年一就試,令譯史考試院試補外,緦麻袒免宗室郎君密院收補。大定二十八年,制以宗室第二從親並宰相之子,出職與六品外,宗室第三從親並執政之子,出職與正七品。其出職皆以百五十月,若見已轉省之餘人,則至兩考止與正七品。二十九年,四從親亦許試補。

金史/卷51·卷五十一 志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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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金史
發佈: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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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士諸科律科 經童科 制舉 武舉 試學士院官 司天、醫學試科

自三代鄉舉裏選之法廢,秦、漢以來各因一代之宜,以盡一時之才,苟足於用即已,故法度之不一,其來遠矣!在漢之世,雖有賢良方正諸科以取士,而推擇為吏,由是以致公卿,公卿子弟入備宿衛,因被寵遇,以位通顯。魏、晉而下互有因革,至於唐、宋,進士盛焉。當時士君子之進,不由是塗則自以為慊,此由時君之好尚,故人心之趣向然也。遼起唐季,頗用唐進士法取人,然仕于其國者,考其致身之所自,進士才十之二三耳!金承遼後,凡事欲軼遼世,故進士科目兼采唐、宋之法而增損之。其及第出身,視前代特重,而法亦密焉。若夫以策論進士取其國人,而用女直文字以為程文,斯蓋就其所長以收其用,又欲行其國字,使人通習而不廢耳。終金之代,科目得人為盛。諸宮護衛、及省台部譯史、令史、通事、仕進皆列于正班,斯則唐、宋以來之所無者,豈非因時制宜,而以漢法為依據者乎?金治純駁,議者於是每有別焉。宣宗南渡,吏習日盛,苛刻成風,殆亦多故之秋,急於事功,不免爾歟。自時厥後,仕進之歧既廣,僥倖之俗益熾,軍伍勞效,雜置令祿,門廕右職,迭居朝著,科舉取士亦複氾濫,而金治衰矣!原其立經陳紀之初,所為升轉之格,考察之方,井井然有條而不紊,百有餘年才具不乏,豈非其效乎?奉詔作「金史」,志其「選舉」,因得而詳論之,司天、太醫、內侍等法歷代所有,附著於斯。鬻爵、進納,金季之弊莫甚焉,蓋由財用之不足而然也,特載「食貨志」。

金設科皆因遼、宋制,有詞賦、經義、策試、律科、經童之制海陵天德三年,罷策試科。世宗大定十一年,創設女直進士科,初但試策,後增試論,所謂策論進士也。明昌初,又設制舉宏詞科,以待非常之士。故金取士之目有七焉。其試詞賦、經義、策論中選者,謂之進士。律科、經童中選者,曰舉人。凡養士之地曰國子監,始置於天德三年,後定制,詞賦、經義生百人,小學生百人,以宗室及外戚皇后大功以上親、諸功臣及三品以上官兄弟子孫,年十五以上者入學,不及十五者入小學。大定六年始置太學,初養士百六十人,後定五品以上官兄弟子孫百五十人,曾得府薦及終場人二百五十人,凡四百人。府學亦大定十六年置,凡十七處,共千人。初以嘗與廷試及宗室皇家袒免以上親、並得解舉人為之。後增州學,遂加以五品以上官、曾任隨朝六品官之兄弟子孫,余官之兄弟子孫經府薦者,同境內舉人試補三之一,闕里廟宅子孫年十三以上不限數,經府薦及終場免試者不得過二十人。凡試補學生,太學則禮部主之,州府則以提舉學校學官主之,曾得府薦及終場舉人,皆免試。

凡經,「易」則用王弼、韓康伯注,「書」用孔安國注,「詩」用毛萇注、鄭玄箋,「春秋左氏傳」用杜預注,「禮記」用孔穎達疏,「周禮」用鄭玄注、賈公彥疏,「論語」用何晏集注。邢昺疏,「孟子」用趙岐注,孫奭疏,「孝經」用唐玄宗注,「史記」用裴駰注,「前漢書」用顏師古注。「後漢書」用李賢注,「三國志」用裴松之注,及唐太宗「晉書」、沈約「宋書」,蕭子顯「齊書」、姚思廉「梁書」「陳書」、魏收「後魏書」、李百藥「北齊書」、令狐德棻「周書」、魏征「隋書」、新舊「唐書」、新舊「五代史」,「老子」用唐玄宗注疏,「荀子」用楊倞注,「揚子」用李軌、宋鹹、柳宗元、吳秘注,皆自國子監印之,授諸學校。凡學生會課,三日作策論一道,又三日作賦及詩各一篇,三月一私試,以季月初先試賦,間一日試策論,中選者以上五名申部。遇旬休、節辰皆有假,病則給假,省親遠行則給程。犯學規者罰,不率教者黜。遭喪百日後求入學者,不得與釋奠禮。凡國子學生三年不能充貢,欲就諸局承應者,學官試,能粗通大小各一經者聽。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封事者乞興學校,推行三舍法,及鄉以八行貢春官,以設制舉宏詞。事下尚書省集百官議,戶部尚書鄧儼等謂:「三舍之法起于宋熙寧間,王安石罷詩賦,專尚經術。太學生初補外舍,無定員。由外升內舍,限二百人。由內升上舍,限百人。各治一經,每月考試,或特免解,或保舉補官。其法雖行,而多席勢力、尚趨走之弊,故蘇軾有'三舍既興,貨賂公行'之語,是以元祐間罷之,後雖複,而宣和三年竟廢。臣等謂立法貴乎可久,彼三舍之法委之學官選試,啟僥倖之門,不可為法。唐文皇養士至八千人,亡宋兩學五千人,今策論、詞賦、經義三科取士,而太學所養止百六十人,外京府或至十人,天下僅及千人。今若每州設學,專除教授,月加考試,每舉所取數多者賞其學官。月試定為三等籍之,一歲中頻在上等者優複之,不率教、行惡者黜之,庶幾得人之道也。又成周鄉舉裏選法卒不可複,設科取士各隨其時。八行者乃亡宋取「周禮」之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加之中、和為八也。凡人之行莫大于孝廉,今已有舉孝廉之法,及民有才能德行者令縣官薦之。今制,犯十惡奸盜者不得應試,亦六德六行之遺意也。夫制舉宏詞,蓋天子待非常之士,若設此科,不限進士,並選人試之,中選擢之台閣,則人自勉矣。」上從其議。遂計州府戶口。增養士之數,於大定舊制京府十七處千人之外,置節鎮、防禦州學六十處,增養千人。各設教授一員,選五舉終場或進士年五十以上者為之。府學二十有四,學生九百五人。大興、開封、平陽、真定、東平府各六十人,太原、益都府各五十人,大定、河間、濟南、大名、京兆府各四十人,遼陽、彰德府各三十人,河中、慶陽、臨洮、河南府各二十五人,鳳翔、平涼、延安、咸平、廣寧、興中府各二十人。節鎮學三十九,共六百一十五人。絳、定、衛、懷、滄州各三十人,萊、密、潞、汾、冀、邢、兗州各二十五人,代、同、邠州各二十人,奉聖州十五人,餘二十三節鎮皆十人。防禦州學二十一,共二百三十五人。博、德、洺、棣、亳各十五人,餘十六州各十人。凡千八百人。

女直學。自大定四年,以女直大小字譯經書頒行之。後擇猛安謀克內良家子弟為學生,諸路至三千人。九年,取其尤俊秀者百人至京師,以編修官溫蒂罕締達教之。十三年,以策、詩取士,始設女直國子學,諸路設女直府學,以新進士為教授。國子學策論生百人,小學生百人。府州學二十二,中都、上京、胡裏改、恤頻、合懶、蒲與、婆速、咸平、泰州、臨潢、北京、冀州、開州、豐州、西京、東京、蓋州、隆州、東平、益都、河南、陝西置之。凡取國子學生、府學生之制,皆與詞賦、經義生同。又定制,每謀克取二人,若宗室每二十戶內無願學者,則取有物力家子弟年十三以上、二十以下者充。凡會課,三日作策論一道,季月私試如漢生制。大定二十九年,敕凡京府鎮州諸學,各以女直、漢人進士長貳官提控其事,具入官銜。河南、陝西女直學,承安二年罷之,餘如舊。

凡諸進士舉人,由鄉至府,由府至省,及殿廷,凡四試皆中選,則官之。至廷試五被黜,則賜之第,謂之恩例。又有特命及第者,謂之特恩。恩例者但考文之高下為第,而不復黜落。凡詞賦進士,試賦、詩、策論各一道。經義進士,試所治一經義、策論各一道。其設也,始于太宗天會元年十一月,時以急欲得漢士以撫輯新附,初無定數,亦無定期,故二年二月、八月凡再行焉。五年,以河北、河東初降,職員多闕,以遼、宋之制不同,詔南北各因其素所習之業取士,號為南北選。熙宗天眷元年五月,詔南北選各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海陵庶人天德二年,始增殿試之制,而更定試期。三年,並南北選為一,罷經義、策試兩科,專以詞賦取士。貞元元年,定貢舉程試條理格法。正隆元年,命以「五經」、「三史」正文內出題,始定為三年一辟。

大定四年,敕宰臣:「進士文優則取,勿限人數。」十八年,謂宰臣:「文士有偶中魁選,不問操履,而輒授翰苑之職。如趙承元,朕聞其無士行,果敗露。自今榜首,先訪察其鄉行,可取則授以應奉,否則從常調。」十九年,謂宰臣曰:「自來禦試賦題,皆士人嘗擬作者。前朕自選一題,出人所不料,故中選者多名士,而庸才不及焉。是知題難則名儒亦擅場,題易則庸流易僥倖也。」平章政事唐括安禮奏曰:「臣前日言,士人不以策論為意者,正為此爾。宜各場通考,選文理俱優者。」上曰:「並答時務策,觀其議論,材自可見,卿等其議之。」二十年,謂宰臣曰:「朕嘗諭進士不當限數,則對以所取之外無合格文,故中選者少,豈非題難致然耶?若果多合格,而有司妄黜之,甚非理也。」又曰:「古者鄉舉有行者,授以官。今其考滿,察鄉曲實行出倫者擢之。」又曰:「舊不選策,今兼選矣。然自今府會兩試不須試策,已中策後,則試以制策,試學士院官。」二十二年,謂宰臣曰:「漢進士魁,例授應奉,若行不副名,不習制誥之文者,即與外除。」二十三年,謂宰臣曰:「漢進士,皇統間人材殆不復見,今應奉以授狀元,蓋循資爾。制誥文字,各以職事鋪敘,皆有定式,故易。至撰赦詔,則鮮有能者。」參知政事粘哥斡特剌對曰:「舊人已登第尚為學不輟,今人一及第輒廢而不學,故爾。」上於聽政之隙,召參知政事張汝霖、翰林直學士李晏讀新進士所對策,至縣令闕員取之何道?上曰:「朕夙夜思此,未知所出。」晏對曰:「臣竊念久矣!國朝設科,始分南北兩選,北選詞賦進士擢第一百五十人,經義五十人,南選百五十人,計三百五十人。嗣場,北選詞賦進士七十人,經義三十人,南選百五十人,計二百五十人。以入仕者多,故員不闕。其後南北通選,止設詞賦科,不過取六七十人,以入仕者少,故縣令員闕也。」上曰:「自今文理可采者取之,毋限以數。」二十八年,複經義科。

章宗明昌元年正月,言事者謂:「舉人四試而鄉試似為虛設,固當罷去。其府會試乞十人取一人,可以群經出題,而注示本傳。」上是其言,詔免鄉試,府試以五人取一人,仍令有司議外路添考試院,及群經出題之制。有司言:「會試所取之數,舊止五百人,比以世宗敕中格者取,乞依此制行之。府試舊六處,中有地遠者,命特添三處,上京、咸平府路則試于遼陽,河東南北路則試于平陽,山東東路則試於益都。以「六經」、「十七史」、「孝經」、「論語」、「孟子」、及「荀」、「揚」、「老子」內出題,皆命於題下注其本傳。」又諭有司曰:「舉人程文所用故事,恐考試官或遽不能憶,誤失人材,可自注出處,注字之誤,不在塗注乙之數。」

明昌二年,敕官或職至五品者,直赴禦試。四年,平章政事守貞言:「國家官人之路,惟女直、漢人進士得人居多。諸司局承應,舊無出身,自大定後始敘使,至今鮮有可用者。近來放進士第數稍多,此舉更宜增取,若會試止以五百人為限,則廷試雖欲多取,不可得也。」上乃詔有司,會試毋限人數,文合格則取。

六年,言事者謂:「學者率恃有司全注本傳以示之,故不勉讀書,乞減子史注本傳之制。又經義中選之文多膚淺,乞擇學官,及本科人充試官。」省臣謂:「若不與本傳,恐碩學者有偶忘之失,可令但知題意而已。」遂命擇前經義進士為眾所推者、才識優長者為學官,遇差考試官之際,則驗所治經參用。詞賦進士,題注本傳,不得過五十字。經義進士,禦試第二場,試論日添試策一道。

承安四年,上諭宰臣曰:「一場放二狀元,非是。後場廷試,令詞賦、經義通試時務策,止選一狀元,余雖有明經、法律等科,止同諸科而已。」至宋王安石為相,作新經,始以經義取人。且詞賦、經義、人素所習之本業,策論則兼習者也。今舍本取兼習,恐不副陛下公選之意。」遂定禦試同日各試本業,詞賦依舊,分立甲次,第一名為狀元,經義魁次之。恩例與詞賦第二人同,餘分為兩甲中下人,並在詞賦之下。五年,詔考試詞賦官各作程文一道,示為舉人之式,試後赴省藏之。時宰臣奏:「自大定二十五年以前,詞賦進士不過五百人,二十八年以不限人數,取至五百八十六人。先承聖訓合格則取,故承安二年取九百二十五人。兼今有四舉終場恩例,若會試取人數過多,則涉氾濫。」遂定策論、詞賦、經義人數,雖多不過六百人,少則聽其闕。時太常丞郭人傑轉對言,詞賦舉人,不得作別名兼試經義,及入學生精加試選,無至濫補。上敕宰臣曰:「近已奏定,後場詞賦經義同日試之。若府會試更不令兼試,恐試經義者少,是虛設此科也。別名之弊,則當禁之。補試入學生員,已有舊條,恐行之滅裂爾,宜嚴防閑。」張行簡轉對言:「擬作程文,本欲為考試之式,今會試考試官、禦試讀卷官皆居顯職,擢第後離筆硯久,不復常習,今臨試擬作之文,稍有不工,徒起謗議。」詔罷之。

泰和元年,平章政事徒單鎰病時文之弊,言:「諸生不窮經史,唯事末學,以致志行浮薄。可令進士試策日,自時務策外,更以疑難經旨相參為問,使發聖賢之微旨、古今之事變。」詔為永制。先嘗敕樂人不得舉進士,而奴免不良者則許之。尚書省奏:「舊稱工樂,謂配隸之色及倡優之家。今少府監工匠,太常大樂署樂工,皆民也,而不得與試。前代令諸選人身及祖、父曾經免為良者,雖在官不得居清貫及臨民,今反許試,誠玷清論。」詔遂定制,放良人不得應諸科舉,其子孫則許之。上又謂:「德行才能非進士科所能盡,可通行保舉之制。省奏:「在「周禮」,'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所謂萬民,農工商賈皆是也。前代立賢無方,如版築之士、鼓刀之叟,垂光簡策者不可勝舉。今草澤隱逸才行兼備者,令謀克及司縣舉,按察司具聞,以旌用之,既有已降令文矣。」上命複宣旨以申之。

宣宗貞祐二年,禦史台言:「明年省試以中都、遼東、西北京等路道阻,宜於中都、南京兩處試之。」三年,諭宰臣曰:「國初設科,素號嚴密,今聞會試至於雜坐喧嘩,何以防弊?」命治考官及監察罪。興定二年,禦史中丞把胡魯言:「國家數路收人,惟進士之選最為崇重,不求備數,惟務得賢。今場會試,策論進士不及二人取一人,詞賦、經義二人取一,前雖有聖訓,當依大定之制,中選即收,無問多寡,然大定間赴試者或至三千,取不過五百。泰和中,策論進士三人取一,詞賦、經義四人取一,向者貞祐初,詔免府試,赴會試者幾九千人。而取八百有奇,則是十之一而已。時已有依大定之制,亦何嘗二人取一哉!今考官氾濫如此,非所以為求賢也。宜於會試之前,奏請所取之數,使恩出於上可也。」詔集文資官議,卒從泰和之例。又謂宰臣曰:「從來廷試進士,日晡後即遣出宮,恐文思遲者不得盡其才,令待至暮時。」特賜經義進士王彪等十三人及第,上覽其程文,愛其辭藻,咨歎久之。因怪學者益少,謂監試官左丞高汝礪曰:「養士學糧,歲稍豐熟即以本色給之,不然此科且廢矣!」五年,省試經義進士,考官于常格外多取十餘人,上命以特恩賜第。又命河北舉人今府試中選而為兵所阻者,免後舉府試。

策論進士,選女直人之科也。始大定四年,世宗命頒行女直大小字所譯經書。每謀克選二人習之。尋欲興女直字學校,猛安謀克內多擇良家子為生,諸路至三千人。九年,選異等者百人,薦于京師,廩給之。命溫蒂罕締達教以古書,作詩、策,後復試,得徒單鎰以下三十餘人。十一年,始議行策選之制,至十三年始定每場策一道,以五百字以上成,免鄉試府試,止赴會試禦試。且詔京師女直國子學,諸路設女直府學,擬以新進士充教授,以教士民子弟之願學者。俟行之久學者眾,則同漢進士三年一試之制。乃就憫忠寺試徒單鎰等,其策曰:「賢生於世,世資於賢,世未嘗不生賢,賢未嘗不輔世。蓋世非無賢,惟用與否。若伊尹之佐成湯,傅說之輔高宗,呂望之遇文王,皆起耕築漁釣之間,而其功業卓然,後世不能企及者,蓋殷、周之君能用其人,盡其才也。本朝以神武定天下,聖上以文德綏海內,文武並用,言小善而必從,事小便而不棄,蓋取人之道盡矣!而尚憂賢能遺於草澤者,今欲盡得天下之賢用之,又俾賢者各盡其能,以何道而臻此乎?」憫忠寺舊有雙塔,進士入院之夜半,聞東塔上有聲如音樂,西入宮。考試官侍御史完顏蒲涅等曰:「文路始開而有此,得賢之祥也。」中選者得徒單鎰以下二十七人。十六年,命皇家兩從以上親及宰相子,直赴禦試。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執政官之子,直赴會試。至二十年,以徒單鎰等教授中外,其學大振。遂定制,今後以策、詩試三場,策用女直大字,詩用小字,程試之期皆依漢進士例。省臣奏:「漢人進士來年三月二十日鄉試,八月二十日府試,次年正月二十日會試,三月十二日禦試。」敕以來年八月二十五日於中都、上京、咸平、東平府等路四處府試,餘從前例。上曰:「契丹文字年遠,觀其所撰詩,義理深微,當時何不立契丹進士科舉,今雖立女直字科,慮女直字創制日近,義理未如漢字深奧,恐為後人議論。」丞相守道曰:「漢文字恐初亦未必能如此。由歷代聖賢漸加修舉也。聖主天姿明哲,令譯經教天下,行之久亦可同漢人文章矣!」上曰:「其同漢人進士例。譯作程文,俾漢官覽之。」二十二年三月,策試女直進士。至四月癸丑,上謂宰臣曰:「女直進士試已久矣,何尚未考定?」參知政事斡特剌對曰:「以其譯付看故也。」上令速之。二十三年,上曰:「女直進士設科未久,若令積習精通,則能否自見矣。」二十八年,諭宰臣曰:「女直進士惟試以策,行之既久,人能預備,今若試以經義可乎?」宰臣對曰:「「五經」中「書」、「易」、「春秋」已譯之矣,俟譯「詩」

、「禮」畢,試之可也。」 上曰:「大經義理深奧,不加歲月不能貫通。今宜於經內姑試以論題,後當徐試經義也。」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詔許諸人試策論進士舉。七月,省奏:「如詩、策、論俱作一日程試,恐力有不逮。詩、策作一日,論作一日,以詩、策合格為中選,而以論定其名次。上曰:「論乃新添,至第三舉時當通定去留。」明昌元年,猛安謀克願試進士者擬依餘人例,不可令直赴禦試。」上曰:「是止許女直進士,毋令試漢進士也。」又定制,餘官第五品散階,令直赴會試,官職俱至五品,令直赴禦試。承安二年,敕策論進士限丁習學。遂定制,內外官員、諸局分承應人、武衛軍、若猛安謀克女直及諸色人,戶止一丁者不許應試,兩丁者許一人,四丁二人,六丁以上止許三人。三次終場,不在驗丁之限。三年,定制,女直人以年四十五以下,試進士舉,于府試十日前,委佐貳官善射者試射。其制,以六十步立垛,去射者十五步對立兩竿,相去二十步,去地二丈,以繩橫約之。弓不限強弱,不計中否,以張弓巧便、發箭迅正者為熟閑。射十箭中兩箭,出繩下至垛者為中選。余路委提刑司,在都委監察體究。如當赴會試禦試者,大興府佐貳官試驗,三舉終場者免之。四年,禮部尚書賈鉉言:「策論進士程試弓箭,其兩舉終場及年十六以下未成丁者,若以弓箭退落,有失賢路。乞於及第後試之,中者別加任使,或升遷,否者降之。」省臣謂:「舊制三舉終場免試,今兩舉亦免之,未可。若以未成丁免試,必有妄匿年者,如果幼,使徐習未晚也。至於及第後試驗升降,則已有定格矣。」詔從舊制。在泰和格,複有以時務策參以故事,及疑難經旨為問之制。

宣宗南遷,興定元年,制中都、西京等路,策論進士及武舉人權于南京、東平、婆速、上京四處府試。五年,上賜進士斡勒業德等二十八人及第。上覽程文,怪其數少,以問宰臣,對曰:「大定制隨處設學,諸謀克貢三人或二人為生員,贍以錢米。至泰和中,人例授地六十畝。所給既優,故學者多。今京師雖存府學,而月給通寶五十貫而已。若于諸路總管府、及有軍戶處置學養之,庶可加益。京師府學已設六十人,乞更增四十人。中京、亳州、京兆府並置學官於總府,以謀克內不隸軍籍者為學生,人畀地四十畝。漢學生在京者亦乞同此,餘州府仍舊制。」上從之。

凡會試之數,大定二十五年,詞賦進士不得過五百人。二十八年,以不限人數,遂至五百八十六人。章宗令合格則取,故承安二年至九百二十五人。時以複加四舉終場者,數太濫,遂命取不得過六百人。泰和二年,上命定會試諸科取人之數,司空襄言:「試詞賦、經義者多,可五取一。策論絕少,可四取一。恩榜本以優老於場屋者。四舉受恩則太優,限以年則礙異材。可五舉則授恩。」平章徒單鎰等言:「大定二十五年至明昌初,率三四人取一。」平章張汝霖亦言:「五人取一,府試百人中才得五耳。」遂定制,策論三人取一,詞賦、經義五人取一,五舉終場年四十五以上、四舉終場年五十以上者受恩。

凡考試官,大定間,府試六處,各差詞賦試官三員,策論試官二員。明昌初,增為九處,路各差九員,大興府則十一員。承安四年,又增太原為十處。有司請省之,遂定策論進士女直經童千人以上差四員,五百人以上三員,不及五百二員。各以職官高者一人為考試官,餘為同考試官。詞賦進士與律科舉人共及三千以上五員,二千四員,不及二千三員。經義進士及經童舉人千人四員,五百以上三員,百人以上二員,不及百人以詞賦考官兼之。後又定制,策論試官,上京、咸平、東平各三員,北京、西京、益都各二員。律科,監試官一員,試律官二員,隸詞賦考試院。經童,試官一員,隸經義考試院,與會試同。其彌封並謄錄官、檢搜懷挾官、自余修治試院、監押門官,並如會試之制。大定二十年,上以往歲多以遠地官考試不便,遂命差近者。

凡會試,知貢舉官、同知貢舉官,詞賦則舊十員,承安五年為七員。經義則六員,承安五年省為四員。詮讀官二員。泰和三年,上以彌封官渫語于舉人,敕自今女直司則用右選漢人封,漢人司則以女直司封。宣宗貞祐三年,以會試賦題已曾出,而有犯格中選者,複以考官多取所親,不怒其不公,命究治之。

凡禦試,讀卷官,策論、詞賦進士各七員,經義五員,餘職事官各二員。制舉宏詞共三員。泰和七年,禮部尚書張行簡言:「舊例,讀卷官不避親,至有親人,或有不敢定其去留,或力加營護,而為同列所疑。若讀卷官不用與進士有親者,則讀卷之際得平心商確。」上遂命臨期多擬,其有親者汰之。

凡府試策論進士,大定二十年定以中都、上京、咸平、東平四處。至明昌元年,添北京、西京、益都為七處,兼試女直經童。凡上京、合懶、速頻、胡裏改、蒲與、東北招討司等路者,則赴會寧府試。咸平、隆州、婆速、東京、蓋州、懿州者,則赴咸平府試。中都、河北東西路者,則赴大興府試。西京並西南、西北二招討司者,則赴大同府試。北京、臨潢、宗州、興州、全州者,則赴大定府試。山東西、大名、南京者,則赴東平府試。山東東路則試於益都。凡詞賦、經義進士及律科、經童府試之處,大定間,大興、大定、大同、開封、東平、京兆凡六處。明昌初,增遼陽,平陽,益都為九處。承安四年複增太原為十。中都、河北則試於大興府,上京、東京、咸平府等路則試于遼陽府,余各試於其境。

凡鄉試之期,以三月二十日。府試之期,若策論進士則以八月二十日試策,間三日試詩。詞賦進士則以二十五日試賦及詩,又間三日試策論。經義進士又間詞賦後三日試經義,又三日試策。次律科,次經童,每場皆間三日試之。會試,則策論進士以正月二十日試策,皆以次間三日,同前。禦試,則以三月二十日策論進士試策,二十三日試詩論,二十五日詞賦進士試賦詩論,而經義進士亦以是日試經義,二十七日乃試策論。若試日遇雨雪,則候晴日。禦試唱名後,試策則稟奏,宏詞則作二日程試。舊制,試女直進士在再試漢進士後。大定二十九年以複設經義科,更定是制。

凡監檢之制,大興府則差武衛軍。余府則于附近猛安內差摘,平陽府則差順德軍。凡府會試,每四舉人則差一人,複以官一人彈壓。禦試策進士則差弩手及隨局承應人,漢進士則差親軍,人各一名,皆用不識字者,以護衛十人。親軍百人長、五十人長各一人巡護。泰和元年,省臣奏:「搜檢之際雖當嚴切,然至於解發袒衣,索及耳鼻,則過甚矣,豈待士之禮哉!故大定二十九年已嘗依前故事,使就沐浴,官置衣為之更之,既可防濫,且不虧禮。」上從其說,命行之。

恩例。明昌元年,定制,省元直就禦試,不中者許綴榜未。解元但免府試,四舉終場依五舉恩例,所試文卷惟犯禦名廟諱、不成文理者則黜之,余並以文之優劣為次。仍一日試三題,其五舉者止試賦詩,女直進士亦同此例。承安五年,敕進士四舉該恩,詞賦、經義當以各科為場數,不得通數。又恩榜人應授官者,監試官于試時具數以奏,特恩者授之。泰和三年,以經義會元與策論詞賦進士不同,若禦試被黜則附榜末,為太優,若同恩例,又與四舉者不同。遂定制,依曾經府試解元免府試之例。會試下第,再舉直赴禦試。

律科進士,又稱為諸科,其法以律令內出題,府試十五題,每五人取一人。大定二十二年定制,會試每場十五題,三場共通三十六條以上,文理優、擬斷當、用字切者,為中選。臨時約取之,初無定數。其制始見於海陵庶人正隆元年,至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有司言:「律科止知讀律,不知教化之源,可使通治「論語」「孟子」,以涵養其氣度。」遂令自今舉後,複於「論語」「孟子」內試小義一道,府會試別作一日引試,命經義試官出題,與本科通考定之。

經童之制,凡士庶子年十三以下,能誦二大經、三小經,又誦「論語」諸子及五千字以上,府試十五題通十三以上,會試每場十五題,三場共通四十一以上,為中選。所貴在幼而誦多者,若年同,則以誦大經多者為最。初,天會八年時,太宗以東平童子劉天驥,七歲能誦「詩」「書」「易」「禮」「春秋左氏傳」及「論語」「孟子」,上命教養之,然未有選舉之制也。熙宗即位之二年,詔辟貢舉,始備其列,取至百二十二人。天德間,廢之。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謂宰臣曰:「經童豈遽無人,其議複置。」明昌元年,益都府申:「童子劉住兒年十一歲,能詩賦,誦大小六經,所書行草頗有法,孝行夙成,乞依宋童子李淑賜出身,且加以恩詔。」召至內殿,試「鳳凰來儀」賦、「魚在藻」詩,又令賦「旱」詩,上嘉之,賜本科出身,給錢粟官舍,令肄業太學。明昌三年,平章政事完顏守貞言:「經童之科非古也,自唐諸道表薦,或取五人至十人。近代宋仁宗以為無補,罷之。本朝皇統間取五十人,因以為常,天德時複廢。聖主複置,取以百數,恐久積多,不勝銓擬,乞諭旨約省取之。」上曰:「若所誦皆及格,何如?」守貞曰:「視最幼而誦不訛者精選之,則人數亦不至多也。」複問參知政事胥持國,對曰:「所誦通否易見,豈容有濫。」上曰:「限以三十或四十人,若百人皆通,亦可複取其精者。」持國曰:「是科蓋資教之術耳。夫幼習其文,長玩其義,使之蒞政,人格出焉。如中選者,加之修習進士舉業,則所記皆得為用。臣謂可勿令遽登仕途,必習舉業,而後官使之可也。若能擢進士第,自同進士任用。如中府薦或會試,視其次數,優其等級。幾舉不得薦者,從本出身,似可以激勸而得人矣!」詔議行之。

制舉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博學宏材、達于從政等科,試無常期。上意欲行,即告天下。聽內外文武六品以下職官無公私過者,從內外五品以上官薦於所屬,詔試之。若草澤士,德行為鄉里所服者,則從府州薦之。凡試,則先投所業策論三十道於學士院,視其詞理優者,委官以群經子史內出題,一日試論三道,如可,則庭試策一道,不拘常務,取其無不通貫者,優等遷擢之。宏詞科試詔、誥、章、表、露布、檄書,則皆用四六;誡、諭、頌、箴、銘、序、記,則或依古今體,或參用四六。于每舉賜第後進士及在官六品以下無公私罪者,在外官薦之,令試策官出題就考,通試四題,分二等遷擢之。二科皆章宗明昌元年所創者也。

武舉,嘗設于皇統時,其制則見於「泰和式」,有上中下三等。能挽一石力弓,以重七錢竹箭,百五十步立貼,十箭內,府試欲中一箭,省試中二箭,程試中三箭。又遠射二百二十步垛,三箭內一箭至者。又百五十步內,每五十步設高五寸、長八寸臥鹿二,能以七斗弓、二大鑿頭鐵箭馳射,府試則許射四反,省試三反,程試二反,皆能中二箭者。又百五十步內,每三十步,左右錯置高三尺木偶人戴五寸方板者四,以槍馳刺,府試則許馳三反,省試二反,程試三反,左右各刺落一板者。又依廕例問律一條,又問「孫」「吳」書十條,能說五者,為上等。凡程試,若一有不中者,皆黜之。若射貼弓八斗,遠射二百一十步,射鹿弓六斗,「孫」「吳」書十條通四,為中等。射貼弓七斗,遠射二百五步,射鹿弓五斗,「孫」「吳」書十條通三,為下等。解律、刺板,皆欲同前。凡不知書者,雖上等為中,中則為下。凡試中中下,願再試者聽。舊制,就試上等不中,不許再試中下等。泰和元年,定制,不分舊等,但從所願,試中則以三等為次。二年,省奏:「武舉程式當與進士同時,今年八月府試,欲隨路設考試所,臨期差官,恐以創立未見應試人數,遂權令各處就考之。」宣宗貞祐三年,同進士例,賜敕命章服。時以隨處武舉入試者,自非見居職任及已用於軍前者,令郡縣盡遣詣京師,別為一軍,以備緩急。其被薦而未授官者,亦量材任之。元光二年,東京總帥紇石烈牙吾塔言:「武舉入仕,皆授巡尉軍轄,此曹雖善騎射,不曆行陣,不知軍旅,一旦臨敵,恐致敗事。乞盡括付軍前為長校,俟有功則升之。」宰臣奏:「國家設此科與進士等,而欲盡置軍中,非獎進人材之道。」遂籍丁憂、待闕、去職者付之。

試學士院官。大定二十八年,敕設科取士為學士院官。禮部下太常,按唐典,初入學士院例先試,今若于進士已仕者,以隨朝六品,外路五品職事官薦,試製詔誥等文字三道,取文理優者充應奉。由是翰苑之選為精。明昌五年,以學士院撰文字人少,命尚書省訪有文采者勾取權試之。

凡司天臺學生,女直二十六人,漢人五十人,聽官民家年十五以上,三十以下試補。又三年一次,選草澤人試補。其試之制,以「宣明曆」試推步,及「婚書」、「地理新書」試合婚、安葬,並「易」筮法,六壬課、三命五星之術。凡醫學十科,大興府學生三十人,餘京府二十人,散府節鎮十六人,防禦州十人,每月試疑難,以所對優劣加懲勸,三年一次試諸太醫,雖不系學生,亦聽試補。
  1. 金史/卷50·卷五十 志第三十一
  2. 金史/卷49·卷四十九 志第三十
  3. 金史/卷48·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4. 金史/卷47·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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