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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卷144·卷一百四十四

細節
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清史稿
發佈: 2024年12月13日
建立: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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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一百十九

刑法三

太祖始創八旗,每旗設總管大臣一,佐管大臣二。又置理政聽訟大臣五人,號為議政五大臣。扎爾固齊十人,號為理事十大臣。凡聽斷之事,先經扎爾固齊十人審問,然後言於五臣,五臣再加審問,然後言於諸貝勒。眾議既定,猶恐冤抑,親加鞫問。天命元年,諭貝勒大臣曰:「國人有事,當訴於公所,毋得訴於諸臣之家。茲播告國中,自貝勒大臣以下有罪,當靜聽公斷,執拗不服者,加等治罪。凡事俱五日一聽斷於公所,其私訴於家,不執送而私斷者,治罪不貸。」十一年,太宗以議政五大臣、理事十大臣不皆分授,或即以總管、佐管兼之,於是集諸貝勒定議裁撤。每旗由佐管大臣審斷詞訟,不令出兵駐防。其每旗別設調遣大臣二員,遇有駐防調遣所屬詞訟,仍令審理。天聰七年,設刑部承政、參政、啟心郎等官,聽訟始有專責。

世祖入主中夏,仍明舊制,凡訴訟在外由州縣層遞至於督撫,在內歸總於三法司。然明制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駮正。清則外省刑案,統由刑部核覆。不會法者,院寺無由過問,應會法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訟獄,無論奏咨,俱由刑部審理,而部權特重。刑部初設十四司。雍正元年,添置現審左右二司,審理八旗命盜及各衙門欽發事件。後復改並,定為十八清吏司:曰直隸,曰奉天,曰江蘇,曰安徽,曰江西,曰福建,曰浙江,曰湖廣,曰山東,曰山西,曰陝西,曰四川,曰廣東,曰廣西,曰雲南,曰貴州。凡各省刑名咨揭到部,各司具稿呈堂,以定準駮。吉林、黑龍江附諸奉天,甘肅、新疆附諸陝西,京曹各署關涉文件,亦分隸於十七司。現審則輪流簽分。順治十年,設督捕衙門,置侍郎滿、漢各一員,其屬有前司、後司。初隸兵部,專理緝捕逃旗事宜。康熙三十八年裁撤,將前後司改隸刑部。嗣復並為督捕一司,不掌外省刑名,亦不分現審。刑部收受訟案,已結未結,每月匯奏。設督催所,而督以例限。審結尋常徒、流、軍、遣等罪,按季匯題。案系奏交,情雖輕,專案奏結。死罪既取供,大理寺委寺丞或評事,都察院委御史,赴本司會審,謂之會小法。獄成呈堂,都察院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大理寺卿或少卿,挈同屬員赴刑部會審,謂之會大法。如有翻異,發司覆審,否則會稿分別題奏。罪干立決,旨下,本司派員監刑。監候則入朝審。各省戶、婚、田土及笞、杖輕罪,由州縣完結,例稱自理。詞訟每月設立循環簿,申送督、撫、司、道查考。巡道巡歷所至,提簿查核,如有未完,勒限催審。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審轉,徒罪由督撫匯案咨結。有關人命及流以上,專咨由部匯題。死罪系謀反、大逆、惡逆、不道、劫獄、反獄、戕官,並洋盜、會匪、強盜、拒殺官差,罪干凌遲、斬、梟者,專摺具奏,交部速議。殺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題。其餘斬、絞,俱專本具題,分送揭帖於法司科道,內閣票擬,交三法司核議。如情罪不符及引律錯誤者,或駮令覆審,或徑行改正,合則如擬核定。議上立決,命下,釘封飛遞各州縣正印官或佐貳,會同武職行刑。監候則入秋審。

朝審原於明天順三年,令每歲霜降後,但有該決重囚,三法司會同公、侯、伯從實審錄。秋審亦原於明之奏決單,冬至前會審決之。順治元年,刑部左侍郎黨崇雅奏言:「舊制凡刑獄重犯,自大逆、大盜決不待時外,餘俱監候處決。在京有熱審、朝審之例,每至霜降後方請旨處決。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審之例,未嘗一麗死刑輒棄於市。望照例區別,以昭欽恤。」此有清言秋、朝審之始。嗣後逐漸舉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實、緩決、矜、疑,然疑獄不經見。雍正以後,加入留養承祀,區為五類。截止日期,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以年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龍江、陝西、甘肅、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蘇以月初十日,河南、山東、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隸以三月三十日。然遇情重之案,雖後期有聲明趕入秋審者。刑部各司,自歲首將各省截止期前題准之案,分類編冊,發交司員看詳。初看藍筆句改,覆看用紫,輪遞至秋審處坐辦、律例館提調,墨書粘簽,一一詳加斟酌,而後呈堂核閱。朝審本刑部問擬之案,刑部自定實緩。秋審則直省各督撫於應勘時,將人犯提解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公同會勘,定擬具題。刑部俟定限五月中旬以前,各省後尾到齊,查閱外勘與部擬不符者,別列一冊。始則司議,提調、坐辦主之。繼則堂議,六堂主之,司議各員與焉。議定,刑部將原案及法司督撫各勘語刊刷招冊,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分,八月內定期在金水橋西會同詳核。先日朝審,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刑部將監內應死人犯提至當堂,命吏朗誦罪狀及定擬實、緩節略,事畢回禁。次日秋審,憑招冊審核,如俱無異議,會同將原擬陸續具題;有異,前期簽商。若各執不相下,持異之人奏上,類由刑部回奏聽裁。苟攻及原審,則徑行扣除再訊。二百餘年來,刑部歷辦秋、朝審,句稽講貫,備極周密,長官每以此校司員之優劣。究之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其所矜慎,尤在實、緩。乾隆以前,各司隨意定擬,每不畫一。三十二年,始酌定比對條款四十則,刊分各司,並頒諸各省,以為勘擬之準繩。四十九年,復行增輯。嗣刑部侍郎阮葵生別輯秋讞志略,而後規矩略備,中外言秋勘者依之,並比附歷年成案,故秋、朝審會議,其持異特奏者,每不勝焉。

秋審本上,入緩決者,得旨後,刑部將戲殺、誤殺、擅殺之犯,奏減杖一百,流三千里,竊贓滿貫、三犯竊贓至五十兩以上之犯,奏減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其餘仍舊監固,俟秋審三次後查辦。間有初次入緩,後復改實者,權操自上,非常例也。入可矜者,或減流,或減徒。留養承祀者,將該犯枷號兩月,責四十板釋放。案系斗殺,追銀二十兩給死者家屬養贍。情實則大別有三,服制、官犯、常犯是也。本下,內閣隨命欽天監分期擇日。句到,刑部按期進呈黃冊。至日,素服御殿,大學士三法司侍,上秉硃筆,或命大學士按單予句。服制冊大都殺傷期功尊長之案,既以情輕而改監候,類不句決;情實二次,大學士會同刑部奏請改緩。官犯則情重者,刑部從嚴聲敘,未容倖免;輕則一律免句,十次改緩。常犯之入情實,固罪無可逭者;其或一線可原,刑部粘簽聲敘,類多邀恩不句,十次亦改緩。向例句決重囚,刑科三覆奏,自乾隆十四年簡去二覆,第於句到前五日,覆奏一次。句到時,將原本進呈覆閱,一俟批發,在京例由刑科給事中、刑部侍郎各一人赴西市監視。官犯無論句否,俱綁赴行刑場候決。在外則刑部各司將句單連同榜示釘封送兵部發驛,文到之日行刑。如恭逢慶典或國家有故,則下旨停句。

順治十三年,諭刑部:「朝審秋決,系刑獄重典。朕必詳閱招案始末,情形允協,令死者無冤。今烸期伊邇,朝審甫竣,招冊繁多,尚未及詳細簡閱,驟行正法,朕心不忍。今年姑著暫停秋決,昭朕矜恤至意。」自是列朝於秋讞俱勤慎校閱。康熙二十二年,聖袓御懋勤殿,召大學士、學士等入,酌定在京秋審情實重犯。聖袓取罪案逐一親閱,再三詳審,其斷無可恕者,始定情實。因諭曰:「人命事關重大,故召爾等共相商酌。情有可原,即開生路。」雍正十一年,世宗御洞明堂,閱秋審情實招冊,諭刑部曰:「諸臣所進招冊,俱經細加斟酌,擬定情實。但此內有一線可生之機,爾等亦當陳奏。在前日定擬情實,自是執法,在此刻句到商酌,又當原情,斷不可因前奏難更,遂爾隱默也。」高宗尤垂意刑名,秋審冊上,每干飭責。乾隆三十一年,湖南官犯饒佺,以其回護己過予句。迨閱浙省招冊,知府高象震亦以承審回護,原題僅擬軍台效力。急諭湖南巡撫將饒佺暫停處決,令刑部查明兩案情節不同,始行明諭處分。其慎重讞典如此。仁宗亦嫻習法律。嘉慶七年,御史廣興會議秋審,奏請將斗殺擬緩之廣東姚得輝改入情實,援引乾隆十八年「一命必有一抵」之旨。仁宗謂:「一命一抵,原指械鬥等案而言,至尋常鬥毆,各斃各命,自當酌情理之平,分別實緩。若拘泥『一命必有一抵』之語,則是秋讞囚徒,凡殺傷斃命之案,將盡行問擬情實,可不必有緩決一項。有是理乎?」命仍照原擬入緩。其剖析法意,致為明允。自後宣宗、文宗遵循前軌,罕可紀述。穆宗、德宗兩經垂簾,每逢句到,命大學士一人捧單入內閣恭代,後遂沿為故事。

而前行之秋審條款,因光緒季年死刑遞有減降,法律館重加釐定,奏頒內外焉。

熱審之制,順治初賡續舉行。康熙十年,定每年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非實犯死罪及軍、流,俱量予減等。四十三年,諭刑部停止。雍正初復行。乾隆以後,第准免笞、杖,則遞行八折決放,枷號漸釋,餘不之及。且惟京師行之,外省笞、杖自理,無從考核,具文而已,列朝無寒審,而有軍、流、遣犯隆冬停遣之例。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遣。若已至中途,至十一月初一日准停。倘抵配不遠,並發往東南省分,人犯有情原前進者,一體起解。

又有停審之例,每年正月、六月、十月及元旦令節七日,上元令節三日,端午、中秋、重陽各一日,萬壽聖節七日,各壇廟祭享、齋戒以及忌辰素服等日,並封印日期,四月初八日,每月初一、初二日、皆不理刑名。然中外問刑衙門,於正月、六月、十月及封印日期、每月初一二等日不盡如例行也。其農忙停審,則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一應戶、婚、田土細故,不準受理,刑事不在此限。又有停刑之例,每年正月、六月及冬至以前十日,夏至以前五日,一應立決人犯及秋、朝審處決重囚,皆停止行刑。

凡審級,直省以州縣正印官為初審。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訴者笞。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軍統領衙門呈訴者,名曰京控。登聞鼓,順治初立諸都察院。十三年,改設右長安門外。每日科道官一員輪值。後移入通政司,別置鼓廳。其投廳擊鼓,或遇乘輿出郊,迎駕申訴者,名曰叩閽。從前有擅入午門、長安門、堂子跪告,及打長安門內、正陽門外石獅鳴冤者,嚴禁始絕。即迎車駕而衝突儀仗,亦罪至充軍。京控及叩閽之案,或發回該省督撫,或奏交刑部提訊。如情罪重大,以及事涉各省大吏,抑經言官、督撫彈劾,往往欽命大臣蒞審。發回及駮審之案,責成督撫率同司道親鞫,不準復發原問官,名為欽部事件。文武官犯罪,題參革職。道府、副將以上,遴委道員審理。同知、游擊以下,遴委知府審理。巡按御史,順治初猶常設。四年,從大理寺卿王永吉奏,差官往直省恤刑,然皆不久停罷。外省刑名,遂總匯於按察使司,而督撫受成焉。京師笞、杖及無關罪名詞訟,內城由步軍統領,外城由五城巡城御史完結,徒以上送部,重則奏交。如非常大獄,或命王、大臣、大學士、九卿會訊。自順治迄乾隆間,有御廷親鞫者。律稱八議者犯罪,實封奏聞請旨,不許擅自句問。在京大小官員亦如之。

若宗室有犯,宗人府會刑部審理。覺羅,刑部會宗人府審理。所犯笞、杖、枷號,照例折罰責打;犯徒,宗人府拘禁;軍、流、鎖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滿日開釋。屢犯軍、流,發盛京、吉林、黑龍江等處圈禁;死刑,宗人府進黃冊。閹寺犯輕罪,內務府慎刑司訊決,徒以上亦送部。八旗地畝之訟,屬諸戶部現審處,刑事統歸刑部。清初有都統會審之制,有高牆拘禁之條,至乾隆時俱廢。旗營駐防省分,額設理事同知。旗人獄訟,同知會同州縣審理。熱河都統衙門特設理刑司,刑部派員聽訟,三年一任。同治三年,以吉林獄訟繁多,詔依熱河設立刑司例,令刑部揀派滿、漢郎中、員外、主事各一員,分別掌印主稿,統歸將軍管轄。嗣吉林建省裁撤,而熱河如故。

蒙古刑獄,內外扎薩克王公、台吉、塔布囊及協理台吉等承審。康熙三十七年,曾遣內地官員教導蒙古王等聽斷盜案,後不常設。沿邊與民人交涉案件,會同地方官審理,死罪由盟長核報理籓院,會同三法司奏當。在京犯斬、絞,刑部審訖,會理籓院法司亦如之。盛京刑部掌讞盛京旗人及邊外蒙古之獄。秋審,會同四部侍郎、奉天府尹酌定實、緩匯題,蓋皆特別之制。

凡檢驗,以宋宋慈所撰之洗冤錄為準,刑部題定驗屍圖格,頒行各省。人命呈報到官,地方正印官隨帶刑書、仵作,立即親往相驗。仵作據傷喝報部位之分寸,行兇之器物,傷痕之長短淺深,一一填入屍圖。若屍親控告傷痕互異,許再行覆檢,不得違例三檢。如自縊、溺水、事主被殺等案,屍屬呈請免驗者,聽。京師內城正身旗人及香山等處各營房命案,由刑部當月司員往驗。街道及外城人命,無論旗、民,歸五城兵馬司指揮相驗。檢驗不以實者有刑。

凡訊囚用杖,每日不得過三十。熱審得用掌嘴、跪鍊等刑,強盜人命酌用夾棍,婦人指,通不得過二次。其餘一切非刑有禁。斷罪必取輸服供詞,律雖有「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之文,然非共犯有逃亡,並罪在軍、流以下,不輕用也。

凡審限,直省尋常命案限六閱月,盜劫及情重命案、欽部事件並搶奪掘墳一切雜案俱定限四閱月。其限六月者,州縣三月解府州,府州一月解司,司一月解督撫,督撫一月咨題。其限四月者,州縣兩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撫,督撫二十日咨題。如案內正犯及要證未獲,或在監患病,准其展限或扣限。若隔屬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到日起限。限滿不結,督撫咨部,即於限滿之日起算,再限二、三、四月,各級分限如前。如仍遲逾,照例參處。按察司自理事件,限一月完結。州縣自理事件,限二十日審結。上司批發事件,限一月審報。刑部現審,笞杖限十日,遣、軍、流、徒二十日,命盜等案應會三法司者三十日。每月奏報,聲明曾否逾限。如有患病及查傳等情,亦得依例扣展。速議速題,均限五日覆。死罪會核,自科鈔到部之日,立決限七十日,監候限八十日。會同題覆,院寺各分限八日。由咨改題之案,展限十日。系清文加譯漢十日或二十日,逾限附參。盜賊逾月不獲,捕役汛兵予笞,官罰俸。吏兵兩部處分則例,尚有疏防及初、二、三、四參之分。命案兇犯在逃,承緝、接緝亦按限開參。然例雖嚴,而巧於規避者,蓋自若也。

凡解犯有三:一、定案時之解審。徒犯解至府州轉報,軍、流、遣及死罪,自府州遞省,逐級訊問無異,督撫然後咨題。一、秋審時之解勘。死罪非立決,發回本州縣監禁,逮秋審,徑行解司審勘。官犯自定案即拘禁司監待決。常犯緩決者,二次秋審,即不復解。其直省各邊地離督撫駐處窵遠,有由該管巡道審勘加結轉報者,非通例也。一、發遣時之解配。徒囚問發隔縣,軍、流起解省分,預行咨明應發省分督撫,查照道里表,酌量州縣大小遠近、在配軍流多寡,先期定地,飭知入境首站州縣,隨到隨發。遣犯解至例定地方安插。犯籍州縣僉差,名曰長解。沿途州縣,派撥兵役護送,名為短解。罪囚視罪名輕重,定用鐵鎖杻釒道數。若中途不覺失囚,訊明有無賄縱,分別治罪。隔屬關提及發交各地方官管束者,視此為差。京師現審,徒犯發順天府充徒。流囚由刑部定地,劄行順天府起送。五軍咨由兵部定地提發,外遣亦咨兵部差役起解。綜計訴訟所歷,自始審迄終結,其程序各有定規,毋或逾越。

迨光緒變法,三十二年,改刑部為法部,統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為大理院,配置總檢察廳,專司審判。於是法部不掌現審,各省刑名,畫歸大理院覆判,並不會都察院,而三法司之制廢。題本改為摺奏,內閣無所事事。秋、朝審專屬法部,其例緩者隨案聲明,不更加勘,而九卿、科道會審之制廢。京師暨各省設高等審檢廳,都城省會及商埠各設地方及初級審檢廳,改按察使為提法司。三十二年,法部奏定各級廳試辦章程。宣統二年,法律館奏頒法院編制法,由初級起訴之案不服,可控由地方而至高等,由地方起訴之案不服,可控由高等而至大理院,名為四級三審。從前審級、審限、解審、解勘之制,州縣行之而不行於法院。審判分民事、刑事。民律艱於成書,所據者第舊律戶役、田宅、錢債、婚姻各條,而法未備。司法事務有年度,判斷有評議,刑事有檢察官蒞審,人命由檢察官相驗,法院行之而不能行於州縣。刑訴制度,蓋雜糅矣。

然爾時所以急於改革者,亦曰取法東西列強,藉以收回領事裁判權也。考領事裁判,行諸上海會審公堂,其源肇自咸豐朝,與英、法等國締結通商條約,約載中外商民交涉詞訟,各赴被告所屬之國官員處控告,各按本國律例審斷。嗣遇他國締約,俱援利益均霑之說,群相仿效。同治八年,定有洋涇浜設官章程,遴委同知一員,會同各國領事審理華洋訴訟。其外人應否科刑,讞員例不過問。華人第限於錢債、鬥毆、竊盜等罪,在枷杖以下,准其決責。後各領擴張權限,公堂有逕定監禁數年者。外人不受中國之刑章,而華人反就外國之裁判。清季士大夫習知國際法者,每咎彼時議約諸臣不明外情,致使法權坐失。光緒庚子以後,各國重立和約,我國齗齗爭令撤銷,而各使藉口中國法制未善,靳不之許。迨爭之既亟,始聲明異日如審判改良,允將領事裁判權廢棄。載在約章,存為左券。故二十八年設立法律館,有「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務期中外通行」之旨。蓋亦欲修明法律,俾外國就範也。夫外交視國勢之強弱,權利既失,豈口舌所能爭。故終日言變法,逮至國本已傷,而收效卒鮮,豈法制之咎與?然其中有變之稍善而未竟其功者,曰監獄。有政體所關而未之變者,曰赦典。

監獄與刑制相消息,從前監羈罪犯,並無已決未決之分。其囚禁在獄,大都未決犯為多。既定罪,則笞、杖折責釋放,徒、流、軍、遣即日發配,久禁者斬、絞監候而已。州縣監獄,以吏目、典史為管獄官,知州、知縣為有獄官,司監則設按司獄。各監有內監以禁死囚,有外監以禁徒、流以下,婦人別置一室,曰女監。徒以上鎖收,杖以下散禁。囚犯日給倉米一升,寒給絮衣一件。鎖杻常洗滌,席薦常鋪置,夏備涼漿,冬設暖床,疾病給醫藥。然外省監獄多湫隘,故例有輕罪人犯及干連證佐,准取保候審之文。無如州縣懼其延誤,每有班館差帶諸名目,胥役藉端虐詐,弊竇叢滋。雖屢經內外臣工參奏,不能革也。刑部有南北兩監,額設司獄八員、提牢二員,掌管獄卒,稽查罪囚,輪流分值。每月派御史查監,有瘐斃者亦報御史相驗。年終並由部匯奏一次,防閒致為周備。自光緒三十二年審判畫歸大理院,院設看守所,以羈犯罪之待訊者,各級審檢廳亦然,於是法部犴狴空虛。別設已決監於外城,以容徒、流之工作,並令各省設置新監,其制大都采自日本。監房有定式,工廠有定程。法律館特派員赴東調查,又開監獄學堂,以備京、外新監之用。然斯時新法初行,措置未備,外省又限於財力,未能遍設也。

赦典有恩赦、恩旨之別。歷朝登極、升祔、冊立皇后、皇上五旬以上萬壽、皇太后六旬以上萬壽及武功克捷之類,例有恩赦。其詔書內開:一、官吏軍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大逆、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真正人命、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軍務獲罪、隱匿逃人及侵貪入己亦不赦外,其餘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未結者,咸赦除之。若尋常萬壽及喜慶等事,則傳旨行赦。恩赦死罪以下俱免,恩旨則死罪已下遞減。詔書既頒,刑部檢查成案,分別准免不準免,開單奏定,名為恩赦條款。恩旨則分別准減不準減,名為減等條款。部設減等處,專司核駮。其巡幸所經,赦及一方,及水旱兵災、清理庶獄者,則視詔旨從事焉。明制,徒、流已至配,不復援赦。清自康熙九年准在配徒犯會赦放免。乾隆二年恩詔,軍、流在配三年,安靜悔過,情原回籍,查明准釋。迨嘉慶二十五年,始將到配未及三年人犯一體查辦,尤為曠典。昔人有言:「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意第謂赦恩之不可濫耳。若夫非常慶典,特頒汗號,使之蕩滌瑕穢,洒然自新,未始非仁政之一端。有清一代,赦典屢頒,然條款頗嚴,毋虞濫及。且行慶施惠,王者馭世之大權,非苟然也。故光緒三十四年宣統登極,猶循例大赦雲。

清史稿/卷143·卷一百四十三

細節
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清史稿
發佈: 2024年12月13日
建立: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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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一百十八

刑法二

明律淵源唐代,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自笞一十至五十,為笞刑五。自杖六十至一百,為杖刑五。徒自杖六十徒一年起,每等加杖十,刑期半年,至杖一百徒三年,為徒五等。流以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為三等,而皆加杖一百。死刑二:曰斬,曰絞。此正刑也。其律例內之雜犯、斬絞、遷徙、充軍、枷號、刺字、論贖、凌遲、梟首、戮屍等刑,或取諸前代,或明所自創,要皆非刑之正。

清太祖、太宗之治遼東,刑制尚簡,重則斬,輕則鞭撲而已。迨世祖入關,沿襲明制,初頒刑律,笞、杖以五折十,注入本刑各條。康熙朝現行則例改為四折除零。雍正三年之律,乃依例各於本律註明板數。徒、流加杖,亦至配所照數折責。蓋恐撲責過多,致傷生命,法外之仁也。文武官犯笞、杖,則分別公私,代以罰俸、降級、降調,至革職而止。

徒者,奴也,蓋奴辱之。明發鹽場鐵冶煎鹽炒鐵,清則發本省驛遞。其無驛縣,分撥各衙門充水火夫各項雜役,限滿釋放。

流犯,初制由各縣解交巡撫衙門,按照里數,酌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嗣以各省分撥失均,不免趨避揀擇。乾隆八年,刑部始纂輯三流道里表,將某省某府屬流犯,應流二千里者發何省何府屬安置,應流二千五百里者發何省何府屬安置,應流三千里者發何省何府屬安置,按計程途,限定地址,逐省逐府,分別開載。嗣於四十九年及嘉慶六年兩次修訂。然第於州縣之增並,道里之參差,略有修改,而大體不易。律稱:「犯流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隨者聽。」乾隆二十四年,將僉妻之例停止。其軍、流、遣犯情原隨帶家屬者,不得官為資送,律成虛設矣。

斬、絞,同是死刑。然自漢以來,有秋後決囚之制。唐律除犯惡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殺主者,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明弘治十年奏定真犯死罪決不待時者,凌遲十二條,斬三十七條,絞十二條;真犯死罪秋後處決者,斬一百條,絞八十六條。順治初定律,乃於各條內分晰註明,凡律不注監候者,皆立決也;凡例不言立決者,皆監候也。自此京、外死罪多決於秋,朝審遂為一代之大典。雜犯斬、絞准徒五年與雜犯三流總徒四年,大都創自有明。清律於官吏受贓,枉法不枉法,滿貫俱改為實絞,餘多仍之。名實混淆,殊形轇轕。

遷徙原於唐之殺人移鄉,而定罪則異。律文沿用數條,然皆改為比流減半、徒二年,並不徙諸千里之外。惟條例於土蠻、瑤、僮、苗人仇殺劫擄及改土為流之土司有犯,將家口實行遷徙。然各有定地,亦不限千里也。

明之充軍,義主實邊,不盡與流刑相比附。清初裁撤邊衛,而仍沿充軍之名。後遂以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煙瘴為五軍,且於滿流以上,為節級加等之用。附近二千里,近邊二千五百里,邊遠三千里,極邊、煙瘴俱四千里。在京兵部定地,在外巡撫定地。雍正三年之律,第於十五布政司應發省分約略編定。乾隆三十七年,兵部根據邦政紀略,輯為五軍道里表,凡發配者,視表所列。然名為充軍,至配並不入營差操,第於每月朔望檢點,實與流犯無異。而滿流加附近、近邊道里,反由遠而近,司讞者每苦其紛歧,而又有發遣名目。初第發尚陽堡、寧古塔,或烏喇地方安插,後並發齊齊哈爾、黑龍江、三姓、喀爾喀、科布多,或各省駐防為奴。乾隆年間,新疆開闢,例又有發往伊犁、烏魯木齊、巴里坤各回城分別為奴種地者。咸、同之際,新疆道梗,又復改發內地充軍。其制屢經變易,然軍遣止及其身。苟情節稍輕,尚得更赦放還。以視明之永遠軍戍,數世後猶句及本籍子孫者,大有間也。若文武職官犯徒以上,輕則軍台效力,重則新疆當差。成案相沿,遂為定例。此又軍遣中之歧出者焉。

枷杻,本以羈獄囚。明代問刑條例,於本罪外或加以枷號,示戮辱也。清律犯罪免發遣條:「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分別枷號。徒一年者,枷號二十日,每等遞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號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軍附近者,枷號七十日,近邊、沿海、邊外者八十日,極邊、煙瘴者九十日。」原立法之意,亦以旗人生則入檔,壯則充兵,鞏衛本根,未便離遠,有犯徒、流等罪,直以枷號代刑,強榦之義則然。然犯系寡廉鮮恥,則銷除旗檔,一律實發,不姑息也。若竊盜再犯加枷,初犯再犯計次加枷,犯奸加枷,賭博加枷,逃軍逃流加枷,暨一切敗檢逾閒、不顧行止者酌量加枷,則初無旗、民之別。康熙八年,部議囚禁人犯止用細鍊,不用長枷,而枷號遂專為行刑之用。其數初不過一月、二月、三月,後竟有論年或永遠枷號者。始制重者七十觔,輕者六十斤。乾隆五年,改定應枷人犯俱重二十五斤,然例尚有用百斤重枷者。嘉慶以降,重枷斷用三十五斤,而於四川、陝西、湖北、河南、山東、安徽、廣東等省匪徒,又有系帶鐵杆石礅之例,亦一時創刑也。

刺字,古肉刑之一,律第嚴於賊盜。乃其後條例滋多,刺緣坐,刺兇犯,刺逃軍、逃流,刺外遣、改遣、改發。有刺事由者,有刺地方者,並有分刺滿、漢文字者。初刺右臂,次刺左臂,次刺右面、左面。大抵律多刺臂,例多刺面。若竊盜責充警跡,二三年無過,或緝獲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三名以上,例又准其起除刺字,復為良民。蓋惡惡雖嚴,而亦未嘗不予以自新之路焉。

贖刑有三:一曰納贖,無力照律決配,有力照例納贖。二曰收贖,老幼廢疾、天文生及婦人折杖,照律收贖。三曰贖罪,官員正妻及例難的決,並婦人有力者,照例贖罪。收贖名曰律贖,原本唐律收贖。贖罪名為例贖,則明代所創行。順治修律,五刑不列贖銀數目。雍正三年,始將明律贖圖內應贖銀數斟酌修改,定為納贖諸例圖。然自康熙現行例定有承問官濫准納贖交部議處之條,而前明納贖及贖罪諸舊例又節經刪改,故律贖俱照舊援用,而例贖則多成具文。

其捐贖一項,順治十八年,有官員犯流徒籍沒認工贖罪例;康熙二十九年,有死罪現監人犯輸米邊口贖罪例;三十年,有軍流人犯捐贖例;三十四年,有通倉運米捐贖例;三十九年,有永定河工捐贖例;六十年,有河工捐贖例。然皆事竣停止,其歷朝沿用者,惟雍正十二年戶部會同刑部奏准預籌運糧事例,不論旗、民,罪應斬、絞,非常赦所不原者,三品以上官照西安駝捐例捐運糧銀一萬二千兩,四品官照營田例捐運糧銀五千兩,五、六品官照營田例捐銀四千兩,七品以下、進士、舉人二千五百兩,貢、監生二千兩,平人一千二百兩,軍、流各減十分之四,徒以下各減十分之六,俱准免罪。西安駝捐,行自雍正元年,營田例則五年所定也。乾隆十七年,西安布政使張若震奏請另定捐贖笞、杖銀數。經部議,預籌運糧事例,杖、笞與徒罪不分輕重,一例捐贖,究未允協。除犯枷號、杖責者照徒罪捐贖外,酌擬分杖為一等,笞為一等。其數,杖視徒遞減,笞視杖遞減。二十三年,諭將斬、絞緩決各犯納贖之例永行停止。遇有恩赦減等時,其憚於遠行者,再准收贖。而贖鍰則仍視原擬罪名,不得照減等之罪。著為令。嗣後官員贖罪者,俱照運糧事例核奪。刑部別設贖罪處,專司其事。此又律贖、例贖而外,別自為制者矣。

凌遲,用之十惡中不道以上諸重罪,號為極刑。梟首,則強盜居多。戮屍,所以待惡逆及強盜應梟諸犯之監故者。凡此諸刑,類皆承用明律,略有通變,行之二百餘年。至過誤殺之賠人,竊盜之割腳筋,重辟減等之貫耳鼻,強盜、貪官及窩逃之籍家產,或沿自盛京定例,或順治朝偶行之峻令,不久革除,非所論也。

自光緒變法,二十八年,山西巡撫趙爾巽奏請各省通設罪犯習藝所。經刑部議准,徒犯毋庸發配,按照年限,於本地收所習藝。軍、流為常赦所不原者,照定例發配,到配一律收所習藝。流二千里限工作六年,二千五百里八年,三千里者十年。遣軍照滿流年限計算,限滿釋放,聽其自謀生計,並准在配所入籍為民。若為常赦所得原者,無論軍、流,俱無庸發配,即在本省收所習藝。工作年限,亦照前科算。自此五徒並不發配,即軍、流之發配者,數亦銳減矣。二十九年,刑部奏准刪除充軍名目,將附近、近邊,邊遠併入三流,極邊及煙瘴改為安置,仍與當差並行。自此五軍第留其二,而刑名亦改變矣。三十年,劉坤一、張之洞會奏變法第二摺內,有恤刑獄九條。其省刑責條內,經法律館議准,笞、杖等罪,仿照外國罰金之法,改為罰銀。凡律例內笞刑五,以五錢為一等,至笞五十罰銀二兩五錢,杖六十者改為罰五兩。每一等加二兩五錢,以次遞加,至杖一百改為罰十五兩而止。如無力完納,折為作工。應罰一兩,折作工四日,以次遞加,至十五兩折作工六十日而止。然竊盜未便罰金,議將犯竊應擬笞罪者,改科工作一月;杖六十者,改科工作兩月;杖七十至一百,每等遞加兩月。又附片請將軍、流、徒加杖概予寬免,無庸決責。自此而笞、杖二刑廢棄矣。

三十一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請刪除重法數端,略稱:「見行律例款目極繁,而最重之法,亟應先議刪除者,約有三事:一曰凌遲、梟首、戮屍。凌遲之刑,唐以前無此名目。遼史刑法志始列入正刑之內。宋自熙寧以後,漸亦沿用。元、明至今,相仍未改。梟首在秦、漢時惟用諸夷族之誅,六朝梁、陳、齊、周諸律,始於斬之外別立梟名。自隋迄元,復棄而不用。今之斬梟,仍明制也。戮屍一事,惟秦時成蟜軍反,其軍吏皆斬戮屍,見於始皇本紀。此外歷代刑制,俱無此法。明自萬曆十六年,定有戮屍條例,專指謀殺祖父母、父母而言。國朝因之,後更推及於強盜。凡此酷重之刑,固所以懲戒兇惡。第刑至於斬,身首分離,已為至慘。若命在頃忽,菹醢必令備嘗,氣久消亡,刀鋸猶難倖免,揆諸仁人之心,當必慘然不樂。謂將以懲本犯,而被刑者魂魄何知;謂將以警戒眾人,而習見習聞,轉感召其殘忍之性,實非聖世所宜遵。請將凌遲、梟首、戮屍三項,一概刪除,死罪至斬決而止。凡律例內凌遲、斬梟各條,俱改斬決。斬決而下,依次遞減。一曰緣坐。緣坐之制,起於秦之參夷及收司連坐法。漢高後除三族令,文帝除收孥相坐律,當時以為盛德。惜夷族之誅,猶間用之。晉以下仍有家屬從坐之法,唐律惟反叛、惡逆、不道,律有緣坐,他無有也。今律則奸黨、交結近侍諸項俱緣坐矣,反獄、邪教諸項亦緣坐矣。一案株連,動輒數十人。夫以一人之故而波及全家,以無罪之人而科以重罪,漢文帝以為不正之法反害於民,北魏崔挺嘗曰『一人有罪,延及闔門,則司馬牛受桓魋之罰,柳下惠膺盜跖之誅,不亦哀哉』,其言皆篤論也。今世各國,皆主持刑罰止及一身之義,與『罪人不孥』之古訓實相符合。請將律內緣坐各條,除知情者仍坐罪外,其不知情者悉予寬免。餘條有科及家屬者准此。一曰刺字。刺字乃古墨刑,漢之黥也。文帝廢肉刑而黥亦廢,魏、晉、六朝雖有逃奴劫盜之刺,旋行旋廢。隋、唐皆無此法。至石晉天福間,始創刺配之制,相沿至今。其初不過竊盜逃人,其後日加煩密。在立法之意,原欲使莠民知恥,庶幾悔過而遷善。詎知習於為非者,適予以標識,助其兇橫。而偶罹法網者,則黥刺一膺,終身僇辱。夫肉刑久廢,而此法獨存,漢文所謂刻肌膚痛而不德者,未能收弼教之益,而徒留此不德之名,豈仁政所宜出此。擬請將刺字款目,概行刪除。凡竊盜皆令收所習藝,按罪名輕重,定以年限,俾一技能嫻,得以餬口,自少再犯、三犯之人。一切遞解人犯,嚴令地方官僉差押解,果能實力奉行,逃亡者自少也。」奏上,諭令凌遲、梟首、戮屍三項永遠刪除。所有現行律例內凌遲、斬梟各條,俱改為斬決;其斬決各條,俱改為絞決;絞決各條,俱改為絞監候,入於秋審情實;斬監候各條,俱改為絞監候,與絞候人犯仍入於秋審,分別實緩。至緣坐各條,除知情者仍治罪外,餘悉寬免。其刺字等項,亦概行革除。旨下,中外稱頌焉。

三十二年,法律館奏准將戲殺、誤殺、擅殺虛擬死罪各案,分別減為徒、流。自此而死刑亦多輕減矣。又是年法律館以婦女收贖,銀數太微,不足以資警戒,議准婦女犯笞、杖,照新章罰金。徒、流、軍、遣,除不孝及奸、盜、詐偽舊例應實發者,改留本地習藝所工作,以十年為限,餘俱准其贖罪。徒一年折銀二十兩,每五兩為一等,五徒准此遞加。由徒入流,每一等加十兩,三流准此遞加。遣、軍照滿流科斷。如無力完繳,將應罰之數,照新章按銀數折算時日,改習工藝。其犯該枷號,不論日數多寡,俱酌加五兩,以示區別。自此而收贖銀數亦稍變矣。

故宣統二年頒布之現行刑律,第將近數年奏定之章程採獲修入,於是刑制遂大有變更。其五刑之目,首罰刑十,以代舊律之笞、杖。一等罰,罰銀五錢,至十等罰,為銀十五兩,據法律館議覆恤刑獄之奏也。次徒刑五,年限仍舊律。次流刑三,道里仍舊律,然均不加杖,以法律館業經附片奏刪也。次遣刑二:曰極邊足四千里及煙瘴地方安置,曰新疆當差。以閏刑加入正刑,承用者廣,不得不別自為制也。次死刑二:曰絞,曰斬。時雖有死刑唯一之議,以舊制顯分等差,且凌遲、梟首等項甫經議減,不敢徑行廢斬也。徒、流雖仍舊律,然為制不同。按照習藝章程,五徒依限收入本地習藝所習藝;流、遣毋論發配與否,俱應工作。故於徒五等註明按限工作,流二千里注工作六年,二千五百里注工作八年,三千里注工作十年,遣刑俱注工作十二年。收贖則根據婦女贖罪新章酌減銀數,改為通例。罰刑照應罰之數折半收贖,徒一年贖銀十兩,每等加銀二兩五錢,至徒三年收贖銀二十兩。流刑每等加銀五兩,至三千里贖銀三十五兩。遣刑與滿流同科。絞、斬則收贖銀四十兩。亦分注於各刑條下。然非例應收贖者,不得濫及也。捐贖,據光緒二十九年刑部奏准照運糧事例,減半銀數,另輯為例。其笞、杖雖不入正刑,仍留竹板,以備刑訊之用。外此各刑具,盡行廢除,枷號亦一概芟削,刑制較為徑省矣。

惟就地正法一項,始自咸豐三年。時各省軍興,地方大吏,遇土匪竊發,往往先行正法,然後奏聞。嗣軍務敉平,疆吏樂其便己,相沿不改。光緒七八年間,御史胡隆洵、陳啟泰等屢以為言。刑部聲請飭下各省,體察情形,仍照舊例解勘,分別題奏。嗣各督撫俱覆稱地方不靖,礙難規復舊制。刑部不得已,乃酌量加以限制,如實系土匪、馬賊、游勇、會匪,方准先行正法,尋常強盜,不得濫引。自此章程行,沿及國變,而就地正法之制,訖未之能革。

清史稿/卷142·卷一百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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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清史稿
發佈: 2024年12月13日
建立: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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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一百十七

刑法一

中國自書契以來,以禮教治天下。勞之來之而政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政也,刑也,凡皆以維持禮教於勿替。故尚書曰:「明於五刑,以弼五教。」又曰:「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古先哲王,其制刑之精義如此。周衰禮廢,典籍散失。魏李悝著法經六篇,流衍至於漢初,蕭何加為九章,歷代頗有增損分合。至唐永徽律出,始集其成。雖沿宋迄元、明而面目一變,然科條所布,於扶翼世教之意,未嘗不兢兢焉。君子上下數千年間,觀其教化之昏明,與夫刑罰之中不中,而盛衰治亂之故,綦可睹矣。

有清起自遼左,不三四十年混一區宇。聖祖沖年踐阼,與天下休養,六十餘稔,寬恤之詔,歲不絕書。高宗運際昌明,一代法制,多所裁定。仁宗以降,事多因循,未遑改作。綜其終始,列朝刑政,雖不盡清明,然如明代之廠衛、廷杖,專意戮辱士大夫,無有也。治獄者雖不盡仁恕,然如漢、唐之張湯、趙禹、周興、來俊臣輩,深文慘刻,無有也。德宗末葉,庚子拳匪之變,創巨痛深,朝野上下,爭言變法,於是新律萌芽。迨宣統遜位,而中國數千年相傳之刑典俱廢。是故論有清一代之刑法,亦古今絕續之交也。爰備志之,俾後有考焉。

清太祖嗣服之初,始定國政,禁悖亂,戢盜賊,法制以立。太宗繼武,於天聰七年,遣國舅阿什達爾漢等往外籓蒙古諸國宣布欽定法令,時所謂「盛京定例」是也。嗣復陸續著有治罪條文,然皆因時立制,不盡垂諸久遠。

世祖順治元年,攝政睿親王入關定亂,六月,即令問刑衙門准依明律治罪。八月,刑科給事中孫襄陳刑法四事,一曰定刑書:「刑之有律,猶物之有規矩準繩也。今法司所遵及故明律令,科條繁簡,情法輕重,當稽往憲,合時宜,斟酌損益,刊定成書,布告中外,俾知畫一遵守,庶奸慝不形,風俗移易。」疏上,攝政王諭令法司會同廷臣詳繹明律,參酌時宜,集議允當,以便裁定成書,頒行天下。十月,世祖入京,即皇帝位。刑部左侍郎黨崇雅奏,在外官吏,乘茲新制未定,不無憑臆舞文之弊。並乞暫用明律,候國制畫一,永垂令甲。得旨:「在外仍照明律行,如有恣意輕重等弊,指參重處。」二年,命修律官參稽滿、漢條例,分輕重等差,從刑科都給事中李士焜請也。

三年五月,大清律成,世祖御制序文曰:「朕惟太祖、太宗創業東方,民淳法簡,大辟之外,惟有鞭笞。朕仰荷天休,撫臨中夏,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每遇奏讞,輕重出入,頗煩擬議。律例未定,有司無所稟承。爰敕法司官廣集廷議,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於平允。書成奏進,朕再三覆閱,仍命內院諸臣校訂妥確,乃允刊布,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爾內外有司官吏,敬此成憲,勿得任意低昂,務使百官萬民,畏名義而重犯法,冀幾刑措之風,以昭我祖宗好生之德。子孫臣民,其世世守之。」十三年,復頒滿文大清律。

康熙九年,聖祖命大學士管理刑部尚書事對喀納等將律文復行校正。十八年,特諭刑部定律之外,所有條例,應去應存,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加酌定,確議具奏。嗣經九卿等遵旨會同更改條例,別自為書,名為現行則例。二十八年,台臣盛符升以律例須歸一貫,乞重加考定,以垂法守。特交九卿議,准將現行則例附入大清律條。隨命大學士圖納、張玉書等為總裁。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辭簡義賅,易致舛訛,於每篇正文後增用總注,疏解律義。次第酌定名例四十六條,三十四年,先行繕呈。三十六年,發回刑部,命將奏聞後更改之處補入。至四十六年六月,輯進四十二本,留覽未發。

雍正元年,巡視東城御史湯之旭奏:「律例最關緊要,今六部見行則例,或有從重改輕,從輕擬重,有先行而今停,事同而法異者,未經畫一。乞簡諳練律例大臣,專掌律例館總裁,將康熙六十一年以前之例並大清會典,逐條互訂,庶免參差。」世宗允之,命大學士硃軾等為總裁,諭令於應增應減之處,再行詳加分晰,作速修完。三年書成,五年頒布。蓋明律以名例居首,其次則分隸於六部,合計三十門,都凡四百六十條。順治初,釐定律書,將公式門之信牌移入職制,漏泄軍情移入軍政,於公式門刪漏用鈔印,於倉庫門刪鈔法,於詐偽門刪偽造寶鈔。後又於名例增入邊遠充軍一條。雍正三年之律,其刪除者:名例律之吏卒犯死罪、殺害軍人、在京犯罪軍民共三條,職制門選用軍職、官吏給由二條,婚姻門之蒙古、色目人婚姻一條,宮衛門之懸帶關防牌面一條。其併入者:名例之邊遠充軍並於充軍地方,公式門之毀棄制書印信並二條為一,課程門之鹽法並十二條為一,宮衛門之衝突儀仗並三條為一,郵驛門之遞送公文並三條為一。其改易者:名例之軍官軍人免發遣更為犯罪免發遣,軍官有犯更為軍籍有犯;儀制門之收藏禁書及私習天文生節為收藏禁書。其增入者:名例之天文生有犯充軍地方二條。總計名例律四十六條。吏律:曰職制十四條,曰公式十四條。戶律:曰戶役十五條,曰田宅十一條,曰婚姻十七條,曰倉庫二十三條,曰課程八條,曰市廛五條。禮律:曰祭祀六條,曰儀制二十條。兵律:曰宮衛十六條,曰軍政二十一條,曰關津七條,曰廄牧十一條,曰郵驛十六條。刑律:曰賊盜二十八條,曰人命二十條,曰鬥毆二十二條,曰罵詈八條,曰訴訟十二條,曰受贓十一條,曰詐偽十一條,曰犯奸十條,曰雜犯十一條,曰捕亡八條,曰斷獄二十九條。工律:曰營造九條,曰河防四條。蓋仍明律三十門,而總為四百三十六條。律首六贓圖、五刑圖、獄具圖、喪服圖,大都沿明之舊。納贖諸例圖、徒限內老疾收贖圖、誣輕為重收贖圖,銀數皆從現制。其律文及律注,頗有增損改易。律後總注,則康熙年間所創造。律末並附比引律三十條。此其大較也。自時厥後,雖屢經纂修,然僅續增附律之條例,而律文未之或改。惟乾隆五年,館修奏准芟除總注,並補入過失殺傷收贖一圖而已。

例文自康熙初年僅存三百二十一條,末年增一百一十五條。雍正三年,分別訂定,曰原例,累朝舊例凡三百二十一條;曰增例,康熙間現行例凡二百九十條;曰欽定例,上諭及臣工條奏凡二百有四條,總計八百十有五條。其立法之善者,如犯罪存留養親,推及孀婦獨子;若毆兄致死,並得准其承祀,恤孤嫠且教孝也。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察有祖父子孫陣亡,准其優免一次,勸忠也。枉法贓有祿人八十兩,無祿人及不枉法贓有祿人一百二十兩,俱實絞,嚴貪墨之誅也。衙蠹索詐,驗贓加等治罪,懲胥役所以保良懦也。強盜分別法無可貸、情有可原,殲渠魁、赦脅從之義也。復仇以國法得伸與否為斷,杜兇殘之路也。凡此諸端,或隱合古義,或矯正前失,皆良法也。而要皆定制於康、雍時。

又國初以來,凡纂修律例,類必欽命二三大臣為總裁,特開專館。維時各部院則例陸續成書,苟與刑律相涉,館員俱一一釐正,故鮮乖牾。自乾隆元年,刑部奏准三年修例一次。十一年,內閣等衙門議改五年一修。由是刑部專司其事,不復簡派總裁,律例館亦遂附屬於刑曹,與他部往往不相關會。高宗臨御六十年,性矜明察,每閱讞牘,必求其情罪曲當,以萬變不齊之情,欲御以萬變不齊之例。故乾隆一朝纂修八九次,刪原例、增例諸名目,而改變舊例及因案增設者為獨多。

嘉慶以降,按期開館,沿道光、咸豐以迄同治,而條例乃增至一千八百九十有二。蓋清代定例,一如宋時之編敕,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虛文,而例遂愈滋繁碎。其間前後牴觸,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設一例,或一省一地方專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不惟與他部則例參差,即一例分載各門者,亦不無歧異。展轉糾紛,易滋高下。雍正十三年,世宗遺詔有曰:「國家刑罰禁令之設,所以詰奸除暴,懲貪黜邪,以端風俗,以肅官方者也。然寬嚴之用,又必因乎其時。從前朕見人情淺薄,官吏營私,相習成風,罔知省改,不得不懲治整理,以戒將來。今人心共知警惕矣,凡各衙門條例,有前嚴而改寬者,此乃從前部臣定議未協,朕與廷臣悉心酌核而後更定,自可垂諸永久。若前寬而改嚴者,此乃整飭人心風俗之計,原欲暫行於一時,俟諸弊革除,仍可酌復舊章,此朕本意也。向後遇事斟酌,如有應從舊例者,仍照舊例行。」惜後世議法諸臣,未盡明世輕世重之故,每屆修例,第將歷奉諭旨及議准臣工條奏節次編入,從未統合全書,逐條釐正。穆宗號稱中興,母后柄政,削平發、捻、回疆之亂,百端待理,尚於同治九年纂修一次。德宗幼沖繼統,未遑興作。兼之時勢多故,章程叢積,刑部既憚其繁猥,不敢議修,群臣亦未有言及者,因循久之。

逮光緒二十六年,聯軍入京,兩宮西狩。憂時之士,咸謂非取法歐、美,不足以圖強。於是條陳時事者,頗稍稍議及刑律。二十八年,直隸總督袁世凱、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會保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國大臣伍廷芳修訂法律,兼取中西。旨如所請,並諭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自此而議律者,乃群措意於領事裁判權。

是年刑部亦奏請開館修例。三十一年,先將例內今昔情形不同,及例文無關引用,或兩例重複,或舊例停止者,奏准刪除三百四十四條。三十三年,更命侍郎俞廉三與沈家本俱充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乃徵集館員,分科纂輯,並延聘東西各國之博士律師,藉備顧問。其前數年編纂未竣之舊律,亦特設編案處,歸併分修。十二月,遵旨議定滿、漢通行刑律,又刪並舊例四十九條。宣統元年,全書纂成繕進,諭交憲政編查館核議。二年,覆奏訂定,名為現行刑律。

時官制改變,立憲詔下,東西洋學說朋興。律雖仍舊分三十門,而芟削六部之目。其因時事推移及新章遞嬗而刪者,如名例之犯罪免發遣、軍籍有犯、流囚家屬、流犯在道會赦、天文生有犯、工樂戶及婦人犯罪、充軍地方,職制之大臣專擅選官、文官不許封公侯、官員赴任過限、無故不朝參公座、奸黨,公式之照刷文卷、磨勘卷宗、封掌印信,戶役之丁夫差遣不平、隱蔽差役、逃避差役,田宅之任所置買田宅,婚姻之同姓為婚、良賤為婚姻,課程之監臨勢要中鹽、阻壞鹽法、私礬、舶商匿貨,禮制之朝見留難,宮衛之內府工作人匠替役,軍政之邊境申索軍需、公侯私役官軍、夜禁,關津之私越冒度關津、詐冒給路引、遞送逃軍妻女出城、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私役弓兵,廄牧之公使人等索借馬匹,郵驛之占宿驛舍上房,賊盜之起除刺字,鬥毆之良賤相毆,訴訟之軍民約會、詞訟誣告、充軍及遷徙,受贓之私受公侯財物,犯奸之良賤相奸,雜犯之搬做雜劇,捕亡之徒流人逃,斷獄之徒囚不應役,營造之有司官吏不住公廨是也。其緣政體及刑制遷變而改者,如名例之化外人有犯改為蒙古及入國籍人有犯,徒流遷徙地方改為五徒三流二遣地方,婚姻之娶樂人為妻妾改娶娼妓為妻,人命之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節去「及奴婢」字,鬥毆之奴婢毆家長改為僱工人毆家長,罵詈之奴婢罵家長改為僱工人罵家長,犯奸之奴婢奸家長妻改為僱工人奸家長妻是也。綜計全律仍存三百八十有九條,而比引律則刪存及半,依類散入各門,不列比附之目。舊例除刪並外,合續纂之新例,統一千六十六條。其督捕則例一書,順治朝命臣工纂進,原為旗下逃奴而設。康熙十五年重加酌定,乾隆以後續有增入,計條文一百一十,亦經分別去留,附入刑律,而全書悉廢。律首仍載服制全圖,以重禮教。是年冬頒行焉。若蒙古治罪各條,載諸理籓院則例,及西寧番子治罪條例,別行諸岷、洮等處者,以其習俗既殊,刑制亦異,未敢輕議更張。

新律則光緒三十二年法律館撰上刑民訴訟律,酌取英、美陪審制度。各督撫多議其窒礙,遂寢。三十三年,復先後奏上新刑律草案,總則十七章:曰法例,曰不論罪,曰未遂罪,曰累犯罪,曰俱發罪,曰共犯罪,曰刑名,曰宥恕減輕,曰自首減免,曰酌量減輕,曰加減例,曰緩刑,曰暫釋,曰恩赦,曰時效,曰時期計算,曰文例。分則三十六章:曰關於帝室之罪,曰關於內亂之罪,曰關於國交之罪,曰關於外患之罪,曰關於漏泄機務之罪,曰關於瀆職之罪,曰關於妨害公務之罪,曰關於選舉之罪,曰關於騷擾之罪,曰關於逮捕監禁者脫逃之罪,曰關於藏匿罪人及湮滅證據之罪,曰關於偽證及誣告之罪,曰關於放火決水及水利之罪,曰關於危險物之罪,曰關於往來通信之罪,曰關於秩序之罪,曰關於偽造貨幣之罪,曰關於偽造文書及印文之罪,曰關於偽造度量衡之罪,曰關於祀典及墳墓之罪,曰關於鴉片煙之罪,曰關於賭博彩票之罪,曰關於奸非及重婚之罪,曰關於飲料水之罪,曰關於衛生之罪,曰關於殺傷之罪,曰關於墮胎之罪,曰關於遺棄之罪,曰關於逮捕監禁之罪,曰關於略誘及和誘之罪,曰關於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之罪,曰關於竊盜及強盜之罪,曰關於詐欺取財之罪,曰關於侵佔之罪,曰關於贓物之罪,曰關於毀棄損壞之罪。兩編合共三百八十七條,經憲政編查館奏交部院及疆臣覈議,簽駁者夥。

宣統元年,沈家本等彙集各說,復奏進修正草案。時江蘇提學使勞乃宣上書憲政編查館論之曰:「法律大臣會同法部奏進修改刑律,義關倫常諸條,未依舊律修入。但於附則稱中國宗教遵孔,以綱常禮教為重。如律中十惡親屬容隱,干名犯義,存留養親,及親屬相奸、相盜、相毆,發冢犯奸各條,未便蔑棄。中國人有犯以上各罪,應仍依舊律,別輯單行法,以昭懲創。竊維修訂新律,本為籌備立憲,統一法權。凡中國人及在中國居住之外國人,皆應服從同一法律。是此法律,本當以治中國人為主。今乃依舊律別輯中國人單行法,是視此新刑律專為外國人設矣。本末倒置,莫此為甚。草案案語謂修訂刑律,所以收回領事裁判權。刑律內有一二條為外國人所不遵奉,即無收回裁判權之實。故所修刑律,專以摹仿外國為事。此說實不盡然。泰西各國,凡外國人居其國中,無不服從其國法律,不得執本國無此律以相爭,亦不得恃本國有此律以相抗。今中國修訂刑律,乃謂為收回領事裁判權,必盡舍固有之禮教風俗,一一摹仿外國。則同乎此國者,彼國有違言,同乎彼國者,此國又相反,是必窮之道也。總之一國之律,必與各國之律相同,然後乃能令國內居住之外國人遵奉,萬萬無此理,亦萬萬無此事。以此為收回領事裁判權之策,是終古無收回之望也。且夫國之有刑,所以弼教。一國之民有不遵禮教者,以刑齊之。所謂禮防未然,刑禁已然,相輔而行,不可缺一者也。故各省簽駁草案,每以維持風化立論,而案語乃指為渾道德法律為一。其論無夫奸曰:『國家立法,期於令行禁止。有法而不能行,轉使民玩法而肆無忌憚。和姦之事,幾于禁之無可禁,誅之不勝誅,即刑章具在,亦祗具文。必教育普及,家庭嚴正,輿論之力盛,廉恥之心生,然後淫靡之風可少衰。』又曰:『防遏此等醜行,不在法律而在教化。即列為專條,亦無實際。』其立論在離法律與道德教化而二之,視法律為全無關於道德教化,故一意摹仿外國,而於舊律義關倫常諸條棄之如遺,焉用此法為乎?」謂宜將舊律有關禮教倫紀各節,逐一修入正文,並擬補干名犯義、犯罪存留養親、親屬相奸相毆、無夫奸、子孫違犯教令各條。法律館爭之。明年資政院開,憲政編查館奏交院議,將總則通過。時勞乃宣充議員,與同院內閣學士陳寶琛等,於無夫奸及違犯教令二條尤力持不少怠,而分則遂未議決。餘如民律、商律、刑事訴訟律、民事訴訟律、國籍法俱編纂告竣,未經核議。惟法院編制法、違警律、禁煙條例均經宣統二年頒布,與現行刑律僅行之一年,而遜位之詔下矣。

清史稿/卷141·卷一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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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alhist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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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一百十六

兵十二

馬政

清初沿明制,設御馬監,康熙間,改為上駟院,掌御馬,以備上乘。畜以備御者,曰內馬;供儀仗者,曰仗馬。御馬選入,以印烙之。設蒙古馬醫官療馬病。上巡幸及行圍,扈從官弁,各給官馬。以副都統或侍衛為放馬大臣,主其事。上謁祖陵,需馬二萬三千餘匹,東西陵需馬四千三百餘匹,悉取察哈爾牧廠馬應之。迨乾隆時,每扈從用馬匹輒二萬餘。嘉慶中,物力漸耗,停木蘭秋獮。十二年,減額馬之半。道光九年,如盛京謁陵,額馬視乾隆時,約略相等,計取給廠馬暨各盟長所進,蓋二萬六千餘匹雲。

順治十五年定軍馬,親王出征,馬四百匹,郡王三百,貝勒二百,貝子百五十,鎮國公百匹,輔國公八十,不入八分鎮國公七十,輔國公六十五,將軍八十,副將軍七十,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皆六十,其下各有差,最少者護軍、領催各六匹。康熙三十五年,敕出徵兵一人馬四匹,四人為伍,一伍主從騎八匹,馱器糧用具亦八匹。是歲,征噶爾丹,以兵丁馬瘦,褫兵部尚書索諾和職。五十一年,覈定軍中職官馬數,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十六匹,侍郎以下遞減,經略、大將軍各二十五匹,副將軍以下遞減。乾隆十六年,八旗牧官馬二萬七千七百餘匹,以萬匹於都城外牧養,熱河千匹,各庄頭二千匹,餘者分畀直隸標營。圈馬之設,始乾隆二十八年,從都統舒赫德請也。滿洲八旗,旗養馬二百匹。蒙古八旗,旗百匹。洎五十九年撤圈,分給各兵拴養。嘉慶十二年,諭成親王永星議復圈馬,大學士戴衢亨等會議,立章程十條,圈馬仍舊。道光末,軍興遂廢,後亦不復籌矣。同治元年諭曰:「馬政廢弛,積弊已深,以致軍馬罷瘠。牧廠大臣等應妥實整頓,差功罪以挽頹風,著為令。」溯自世祖入關,迄於康、乾之際,盛京、吉林、黑龍江、直隸、江南、浙江、廣東、福建、湖北、四川、陝、甘、山東、山西諸省設駐防滿洲營,馬凡十萬六千四百餘匹,惟福建水師駐防僅數十匹。乾隆季年,定西藏兵制,前藏供差營馬六十匹,後藏二十匹,舊塘四十三,共塘馬二百二十匹,新設番塘二十四,共番馬九十八匹。黑龍江兵向無額馬,道光十六年,從哈豐阿請,始設置之。

天聰時,征服察哈爾,其地宜牧,馬蕃息。順治初,大庫口外設種馬廠,隸兵部。康熙九年,改牧廠屬太僕寺,分左翼右翼二廠,均在口外。是時,大凌河設牧廠一,邊牆設廠二,曰商都達布遜諾爾,曰達里岡愛,隸上駟院。尋分設牧廠五,曰大凌河牧群馬營,曰養息牧哈達牧群馬營,曰養息所邊外蘇魯克牧牛羊群,及黑牛群牧營,曰養息牧邊外牧群牛營,並在盛京境。凡馬牡曰兒,牝曰果,不及三歲曰駒,及壯擇割其牡曰騸。別其騍騸以為群,率騍馬五配兒馬一,群無過四百匹。騍馬及羊三年一平群,牛六年,騍馬群三歲以息補耗,三馬而取一駒,騸馬群歲耗其十一。置牧長、牧副、牧丁任其事,轄以協領、翼長、總管,官兵皆察哈爾、蒙古人充之。飼秣所需木槽鏇钁鑹杓,每群各二,五年一給之。總管三年番代。二十四年,定牧群牲畜歲終彙報增減數目,視其贏絀,以第賞罰。二十六年,令八旗豢馬,春夏驅赴察哈爾牧放,曰出青,秋冬迴圈,曰回青。四十四年,將軍楊福請市馬給兵丁,上不許,諭曰:「朝廷屢以太僕寺廠馬並茶馬給各兵丁,故無賠馬之苦。歷觀宋、明議馬政,皆無善策。牧馬惟口外最善,水草肥美,不糜餉而孳生甚多。如驅入內地牧之,即日費萬金不足矣。」雍正三年,定在廠馬以四萬匹為率。至乾隆五年,足額外,溢七千餘匹。兩翼牧廠,共騍馬百六十群,騸馬十六群,令分在兩翼廠牧放。八年,敕牧界毋許侵越。先是甘、涼、肅三州及西寧各設馬廠,分五群,群儲牝馬二百匹,牡四十。尋改甘州廠屬巴里坤。二十五年,伊犁設孳生馬駝廠,畀錫伯、察哈爾、索倫、厄魯特四營牧之。三十二年,定牧廠官屬所需馬,視內地驛傳例,按官品給之,不得逾額。嘉慶中,從都統慶溥言,撤回厄魯特人牧廠。初,富俊建言,撤大凌河牧廠,分歸東三省,仁宗嚴諭斥之。迨道光七年,上經杏山東閱馬廠,見河岸馬群壯整。因諭是間牧廠寬闊,水草蕃滋,馬恃以生息,若輕議裁,則散之甚易,聚之甚難。再有率為此請者,以違制論。咸豐四年,科爾沁親王僧格林沁剿捻,檄取察哈爾戰馬六百匹,不堪乘用,奏聞。上大怒,嚴諭都統慶昀整頓,蓋馬政漸衰弛矣。光緒九年,太僕寺言兩翼騍馬騸馬一百十四群,並孳生馬五群,駝亦五群,較乾隆時群數大減。嗣是穆圖善練兵,至黑龍江求馬無良,愀然曰:「地氣其盡乎!」迨於末葉,厲行新法,舊時牧政益廢不講,豈非時勢使然歟?

順治初,陝西設洮岷、河州、西寧、庄浪、甘州茶馬司,及開成、安定、廣寧、黑水、清平、萬安、武安七監,歲遣御史一人專理之。七年,喀爾喀、額魯特來市馬,諭令自章京監察之販客及賈人,與不系披甲者,概不許購,違者鞭一百,馬入官。蒙古攜馬來京,不許商販私買,胥役私購者罪之。康熙七年,裁茶馬御史,以馬政歸甘肅巡撫。三十四年,諭遣師中等往蒙古諸旗購馬,歸化城、科爾沁各二千匹,餘定額有差。乾隆十二年,禁朝鮮買馬。二十五年,敕烏魯木齊市易哈薩克馬百三十餘匹歸巴里坤。旋以五吉等言,選哈薩克所易馬撥往巴里坤,遂停購買。阿桂言伊犁易來哈薩克馬漸成大群,敕書嘉予。二十八年,定江寧、浙江、福建駐防馬匹出口採買例。三十二年,以伊犁易哈薩克馬累積至多,擇巴里坤善地牧放。尋烏里雅蘇台馬缺,亦以哈薩克馬換易之。陝、甘營馬,例調自伊犁轉補,道遠耗時。咸豐四年,用賡福請,由伊犁、塔爾巴哈台隨地變價,令各營自購。七年,並敕山東缺額馬,亦就近買補雲。

貢馬昉於國初,歸化城土默特二旗,每歲四時貢馬百匹。順治十三年,吐魯番貢三百二十四匹,嗣減令貢西馬四匹,蒙古馬十匹。康熙八年,以邊外蒙古貢馬,沿途抑買,諭嚴禁之。三十年,諭土謝圖、車臣俱留汗號,貢白駝一、白馬八如初,自餘毋以九白進。三十五年,喀爾喀蒙古獻駝馬,多不可計,感聖祖破噶爾丹,得歸原牧地也。四川各土司例貢及折徵馬,各營少者一、二匹,最多十二匹。甘肅唐古特七族西喇古兒例貢馬匹,各營最多者八十二匹,少者遞減至二、三匹。乾隆元年,諭四川土司折價馬每匹納銀十二兩,通省營馬改從驛馬例,納銀八兩,永著為令。三十年,哈薩克沁德穆爾等獻馬。敕其餘馬赴伊犁,毋於喀什噶爾諸地貿易。尋令沙拉伯爾游牧之哈薩克,與沙拉伯爾一體貢馬。嘉慶元年,停葉爾羌進馬。十六年,諭烏里雅蘇台將軍等貢馬及備用馬選取之。又諭伊犁進馬,材具佶閒,足供御用,令正備貢各五匹,有私帶者,以違制論。道光二年,從那彥成奏,青海屬玉樹番族歲納貢馬,據丁口數,依二十壯丁貢馬一匹例,按數遞裁。涼州屬番族歲仍納馬一匹。初內外蒙部多貴戚,每征伐,爭先輸馬、駝,漢、唐以來所未有也。康熙初,察哈爾親王、郡王、貝勒等,聞三籓叛,各獻馬匹佐軍。道光九年,章佳胡圖克圖捐馬百匹,收其半。二十三年,察哈爾蒙旗捐馬千九百七十匹。咸豐初,哲布尊丹巴等捐馬千匹,喀爾喀土謝圖等二千匹,錫林果勒盟長等三千匹,帝以其多,卻之。嗣聞已在途中,令擇善地牧以待用。自是三音諾顏部等,以軍事輸馬、駝,旋捐馬二千一百,錫林果勒盟等千二百,或留或否。七年,各部落蒙古王等捐馬六千四百匹,詔納之。時粵、捻擾畿東,利於用騎也。同治間,黑龍江將軍德英於呼倫貝爾各城勸捐軍馬。光緒初,豐紳托克湍辦海防,時昭烏達盟郡王捐馬六百匹,因請踵行推廣勸諭,以助軍實雲。

驛置肇自前漢,歷代因之。清沿明制,設驛馬,為額四萬三千三百有奇。各省驛制,定於康熙二年,凡齎奏官驛馬之數,各籓馬五匹,公、將軍、提督、督、撫三匹,總兵、巡鹽御史二匹,從兵部侍郎石麟請也。邊外之驛,定於九年,凡明詔特遣,及理籓院飭赴蒙古諸部宣諭公務,得乘邊外驛馬。三十五年,征噶爾丹,設邊外五處驛站,用便車糧運輸。又從理籓院言,自張家口外設蒙古驛。其大略也。驛傳在僻地者,僅供本州縣所需,亦曰遞馬,額不過數匹。沖繁州縣,置驛或二或三,額馬至六七十匹。驛差大者,皇華使臣,朝貢蕃客,餘如大臣入覲、蒞官、視鹺、監稅皆是。若齎奏員役,呈奉表冊,其小者也。要者,如星馳飛遞,刻期立赴之屬。若閔勞恤死,允給郵傳,其散者也。驛政弊壞,張汧嘗極言之。越數誅求,橫索滋擾,蠹國病民,勢所必至。已定例諸驛額馬,每年十踣其三,循例買補。咸豐中,粵氛孔熾,湖、湘境為賊據,劫失驛騎,焚毀號舍,往往有之。各州縣或買馬填補,或賃馬應差,其有失驛未設,即雇夫代馬。甘肅舊設馬額六千餘,亦以軍興廢弛。光緒九年,軍務既平,驛遞漸簡,所留馬視前減三分二,而驛政亦無所妨。十一年,新疆南路設驛。是時,綜通國驛站歲費,約三百萬餘金。二十九年,劉坤一、張之洞條陳新法,謂驛站耗財,不如仿外人之郵政。郵政遞信速,驛政文報遲。弊由有驛州縣馬缺額,又復疲瘦,驛丁或倚為利藪,因致稽延。請設驛政局,推行郵政,俾驛鋪經費專取給郵資,即三百萬歲耗可以省出矣。時韙其言。已而驛馬漸裁,嗣是驛遂廢不用。

順治初,建常盈庫,凡車駕司朋椿站銀,武庫司馬值,太僕寺馬價皆儲之。康熙初,改常盈庫儲歸戶部。乾隆十六年,敕雲南營馬除十踣其三按例應賠外,其逾額踣斃者免賠椿銀。二十七年,定給留圈馬乾,每匹視綠營稍優異。三十八年,又令雲南買補馬價,每匹減銀三兩。初馬乾歲費約四十四萬有奇。道光中,從載銓等言,裁八旗官拴馬半額,以節出之費補兵餉焉。

清初定現任官得養馬,餘悉禁之。尋許武進士、武舉、兵丁、捕役養馬。康熙元年,禁民人養馬。有私販馬匹,為人首告者,馬給首告之人。其主有官職,予重罰。平民荷校鞭責。十年,令民人仍得養馬。二十六年,定出廠馬、駝,或踐食田禾,或縱逸侵擾,兵鞭責,官罰俸有差。其兵丁強人代牧,乃勒索擾累者,兵發刑部,官降調。凡牧馬斃,則驗其皮,踣斃例須賠抵,有一九、一七之罰。應取駒千匹者,以百匹為一分,百匹者以十匹為一分。雍正十三年,定馬、駝出廠時,毛齒皆有冊,回日覈驗,如疲瘠十不及三,免議,否則兵鞭責,官罰俸有差。乾隆初,禁牧丁等盜馬私售,及與人乘,峻其科罰。十六年,嚴牧馬減克料草之罪。二十八年,官馬出青,每百匹准倒十匹,逾額勒其買補。嘉慶十一年,行圍木蘭,查獲私販馬匹諸犯,重懲之。因諭:「我朝講武時巡,扈從均給官馬。大臣祿入較優,給馬較少。官員兵丁,視差務之繁簡,定馬數之多寡,少者一、二匹,多至五匹,事竣原馬還官。如踣斃,呈驗耳尾,仍按價折交。收放時,命王大臣督察。乃官兵等竟私鬻官單,察哈爾官兵收馬利,其折銀易於買補。積弊日深,大妨馬政。自後設有賣單及折收者,一體科罰。私買之馬販,從嚴問擬。大臣等其妥議定章以聞。」凡營馬或走脫竊失,責令賠補,謂之賠椿,年遞減十之一,至十年悉免之。應敵傷損者免賠。騎至三年踣斃者亦免。其餘一年或二三年內踣斃,賠額視其省而異,以十金為最多。同治二年,定古北口盤獲私馬逾三十匹者送京,不及三十匹賞與兵丁,著為令。

清史稿/卷140·卷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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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一百十五

兵十一

製造

清代以弧矢定天下,而威遠攻堅,亦資火器。故京營有火器營鳥槍兵之制,屢命各省防軍參用槍砲。初皆前膛舊制,繼購歐洲新器。其後始命各省設局製造。製造之事,實始天津。當咸、同間,中原未靖,李鴻章疏請在天津設機器局,自造槍砲,以供北方軍隊之用。同時,江蘇亦創立機器局。

同治四年,江蘇巡撫李鴻章疏言,統軍在江南剿賊,習見西洋火器之精,乃棄習用之抬槍、鳥槍,而改為洋槍隊。留防各軍五萬餘人,約有洋槍四萬枝,銅帽月須千餘萬顆,粗細洋火藥十數萬斤,均在香港、上海購買。又開花砲四營,每砲一具,重者千餘斤,輕亦數百斤,砲具精堅,藥彈繁重。惟器械子彈皆系洋式,所用銅鐵木煤各項,均來自外洋。必須就近設局自造,以省繁費。江蘇先設三局。嗣因丁日昌在上海購得機器鐵廠一座,將丁日昌、韓殿甲二局移並上海鐵廠。以後能移設金陵附近,濱江僻地,最為久遠之謀。五年,閩浙總督左宗棠疏言,外洋開花砲,近日督飭工匠仿造,已成三十餘尊。用尺測量,施放與西洋同其功用。十三年,船政大臣沈葆楨疏請飭沿江海各省,仿津、滬二廠,自設槍砲子藥廠局。

光緒二年,李鴻章、沈葆楨、丁日昌疏請選派製造學生十四人,製造藝徒四人,由出洋監督帶赴法國學習製造。此項學生,既宜另延學堂教習課讀,以培植根本,又宜赴廠習藝,以明理法,俾兼程並進,以收速效,備他日監工之選。其藝徒學成後,可備分廠監工之選。凡所習之藝,均須新巧,勿循舊式。如有他廠新式機器,及砲台、兵船、營壘、礦廠,應行考訂之處,由監督酌帶生徒前往學習。山東巡撫丁寶楨疏言:「今在山東省城創立機器製造局,不用外洋工匠一人,局基設在濼口,自春及秋,將機器廠、生鐵廠、熟鐵廠、木樣廠、繪圖房,及物料庫、工料庫大小十餘座,一律告成。其火藥各廠,如提硝房、蒸硫房、煏炭房、碾炭房、碾硫房、碾硝房、合藥房、碾藥房、碎藥房、壓藥房、成粒房、篩藥房、光藥房、烘藥房、裝箱房,亦次第告竣。其各廠煙筒,高自四十尺至九十尺不等,凡大小十餘座。所買外洋機器,次第運取。俟機件煤炭各種備全,廠局告成,不逾一年,即可開工。將來如格林砲、克魯伯砲、林明登槍、馬梯尼槍,均可自造,不至受制於人,並可接濟各省,由水路轉運。即使洋商閉關,不虞坐困也。」直隸總督李鴻章、兩江總督沈葆楨、江蘇巡撫吳元炳疏言:「上海製造局自同治四年開辦,閱七年,曾請獎一次。今又閱七年,先後增造機器二百三十三座,大小銅鐵砲三百四十八尊,砲架七百八十餘座,開花實心砲彈十萬一千餘顆,各式洋槍一萬八千六百餘枝,槍彈八十餘萬顆,火藥十七萬磅,其他零件關係軍事者甚多。在事諸人,寢饋於刀鋸湯火之側,出入於硝磺毒物之間,積數年之辛苦,乃克有此成績。請優獎以資鼓勵。」

三年,湖南巡撫王文韶疏言:「近年上海、天津、江寧均有制造局,濱海固宜籌備,而內地亦應講求。湘省一年以來,先建廠,次制器,仿造洋式,規模粗具。後膛槍及開花砲子,試演均能如法,與購自外洋者並無區別。以後隨時添造,自數千斤以至萬斤大砲,或鋼或銅,均可自造。湘省向產煤鐵,攸縣、安化各處所產之鐵,與洋鐵一律受鑽。火藥一項,督匠精造,與洋火藥不相上下。自光緒元年五月開辦,至二年十月,共用二萬二千餘兩。以後每月以三千兩為度。請援津、滬二局成案,專摺奏銷。」四川總督丁寶楨疏言:「川省已設機器局,今外洋機件運到,即行開局,自造洋槍子彈等項。」

四年,總理衙門王大臣疏言:「前陳海防事宜,有簡器一條,巨砲應如何購辦,各軍洋槍應如何一律,以後應如何自行仿造,請飭疆臣切實詳議以聞。」嗣據各將軍、督、撫覆陳:「有言前膛槍穩實者,有言後膛槍靈捷者,有言線槍勝於洋槍者,有言宜勤加操練磨洗者,有言不宜多購防新出更勝者,有言宜派人赴外洋學習者,有言宜內地設局以防後患者。臣等查外洋槍砲,近時皆用後膛,名目甚多,必須擇其至精之品,一律切實辦理,庶在彼不敢售其欺,在我得以適其用。外洋軍械價值,本無成案可考,故承辦之員,視為利藪。查上海為各洋商聚集之地,多在該處交易。請以精明廉正之員,總理其事。各省有委辦軍火者,責成該員核定。如有浮冒等事,嚴行治罪。至仿造外洋軍火,李鴻章先後奏在上海、天津設局製造。丁寶楨、王文韶亦在山東、湖南二省各設局廠,不用洋人,其費最省。丁寶楨復於四川設局。以上三局,均設在內地。滬局製造槍藥,歲用銀四、五十萬兩。津局歲用銀二十餘萬兩。近據李鴻章、沈葆楨奏報,津局造後膛砲,滬局則前膛、後膛洋槍並造,既非通力合作,未必易地皆宜。請飭兩局派得力人員,隨時酌核,畫一辦理。」時廷臣有議以上海機器局款,充固本餉及賑捐者。兩江總督沈葆楨疏陳,謂機器局締造十餘年,僅恃二成洋稅,入不敷出,而南北洋所用槍砲子藥,咸取給於此。海防重要,未可停工。

五年,丁寶楨疏言,四川機器局近以恩承、童華疏請停辦,奉諭令酌度辦理,仍請設法興辦,毋令廢墮,遂復開局製造。

七年,兩江總督劉坤一疏言:「金陵製造局,於光緒六年,即飭工匠加工製造。各軍撥用洋槍,先後已及萬枝。今軍械所尚存來福前膛槍一萬三千餘枝,馬梯尼後膛槍七千餘枝,林明登後膛槍八千餘枝,細洋火藥六十五萬餘磅,洋砲火藥四十餘萬磅,棉花火藥九萬九千餘磅,銅火一千萬磅,各項銅管火十七餘萬件,又水雷應用之電線七十五車,所儲尚不為少。而上海製造局現造之洋藥及林明登槍,可隨時接濟金陵。復定購機器,增設洋火藥局,並定購前後膛槍一萬五千枝,尚不在此數內。至各處明暗砲台所用之砲位,有上海製造局現造之一百二十磅子之鋼砲,年內可成。金陵局中所造陸營之砲,亦多可用。」是年,督辦寧古塔等處事宜吳大澂疏請吉林創辦機器局。

十一年,直隸總督李鴻章疏言:「上海、江寧、天津、廣東各機器局,大都分造砲械子藥,以供各軍操練戰守之用,尚未能仿造後膛大砲。至若三、四寸口徑後膛小砲,後膛連珠砲,為水陸軍必需之利器,應就內地已開煤鐵礦近水之處,分設造槍、造砲專廠。至克魯伯鋼砲,近來德、奧、義各國,恐純鋼不盡合用,均改造硬銅後膛小砲,融煉別有新法。日本已聘洋匠仿造。中國亦宜踵行。各國後膛槍式樣不一,新式改用連珠,或六、七響,精利無匹。日本已設廠自造,中國亦宜專造,以應各省之用。約計造槍及小砲機器皆不過數十萬金,尚不甚鉅。水師所用之魚雷、伏雷,與砲並重。各種伏雷,中國機器局多能自造。至魚雷則理法精奧,別有不傳之秘,只可向西洋訂購。天津機器局已購備試雷修雷之具,仿造則未易言也。」兩廣總督張之洞疏言:「粵省請募款開設槍、雷各局,其大砲仍歸滬、閩二廠製造。」又疏言:「省城有機器局,城西增步地方有軍火局,以器具未備,僅能制小鋼砲開花子、尋常洋火藥、白藥、水雷殼、洋火箭、修理船砲尋常機器,除火藥、火箭尚可用,其餘能成而不能精。設局十餘年,用銀數十萬,迥非津、滬、閩各局之比。今重加整頓,以機器、軍火二局,併入城西增步一局,以就水運之便,名曰製造局,仍制槍砲彈火藥等物。其修理魚雷,歸黃埔雷局。就制械而言,以槍彈與行營砲為尤要。蓋購槍可用數年,購彈不能支三月,一舉而購槍數千則易,一舉而購砲數十則難。自宜分條並舉,循序圖功。期以一年半而鑄槍砲廠成,兩年而砲台備,庶足以御強敵。」大學士左宗棠疏言:「各省製造局廠,宜合併籌辦,以專責成。前曾疏請開徐州、穆源各礦,為鐵甲鋼砲材料。茲奉諭飭議設廠處所,若論常格,自應由兩江、閩浙籌款試辦,或委公正富紳,集股創辦,並招通曉化學之人,研求煉法,俾速出鋼鐵應用。其實礦政船砲,相為表裡。應設海防全政大臣,所有制造船砲礦廠軍火事宜,皆宜一手經理,以歸畫一。」

十二年,兩江總督曾國荃疏報金陵洋火藥局竣工。四川總督丁寶楨疏言:「川省建設製造局,已及五年。仿造洋槍,為數不下一萬五千餘枝。除接濟廣西、雲南軍營外,局中尚存後膛洋槍三千五百枝,前膛洋槍四千枝。恐不敷用,向上海洋商訂購克虜伯開花砲、格林砲各十尊,另造得用之劈山砲七十餘尊,抬槍五百枝備用。其火器彈丸銅帽等,除撥用外,尚存九萬餘斤。今加工製造,每月可得火藥七千餘斤,以資接濟。」

十三年,四川總督劉秉璋疏言:「川省機器委員曾照吉等,能用巧思,不招洋匠,自教工徒,仿造外洋槍砲,創用水輪機器,以省煤力。又於省城外設局,以水機製造火藥。數年以來,成機三部,機器一千五百九十件,洋槍一萬四千九百枝,火藥二十八萬餘斤,銅火帽一千三百七十五顆,後膛藥彈六十八萬五千五百顆,鉛子六十萬五千顆,洋砲三具,成績甚優。」兩廣總督張之洞疏言:「前以籌辦海防,購運軍火,並濟雲南、廣西軍營,而後膛槍彈需用尤多,必須購置機器,自行仿製。乃在上海洋行購運製造槍彈機器來粵。正擬設廠開辦,適廣西撫臣李秉衡,以廣西所購槍彈機器一部,運解到粵,而廣西撤防,且無力設局,請留在廣東備用。當即在省城之北石井墟地方,創立製造槍彈廠一所。所有機器大廠一座,打鐵、烘銅殼、鍋爐、造木箱、裝子藥房共五處,儲料、發料庫各一處,又有裝蠟餅紙餅火藥及工匠等房,共安設機器二副,能造毛瑟、馬梯尼、士乃得、雲者士得四種槍彈。試辦之初,每日約造二千顆。熟習之後,每日可造八千顆。目前即可開造。尚有需用鎔銅、碾銅等機器,並增建廠屋,俟次第到齊,即可舉辦。」

十五年,張之洞疏言:「廣東籌建水師、陸師學堂,並於堂外建機器廠一座,鑄鐵廠一座,煙筒一座,及儲料所、打鐵廠、工匠房、操場、演武廳、石堤、馬頭等,約用銀六萬兩。機器廠內有十二匹馬力汽鍋機爐全座,大小旋鐵床、削鐵床、鑽鐵機、剪鐵機共一十七架,手用器具,銅鐵鋼料,約用英金二千五百鎊。其機器在英國廠訂購之。」又疏言:「前曾由文武官紳及鹽埠各商分年捐銀八十萬,造小兵輪十號。今接續捐募三年,專為購買製造機器並建築廠屋經費。乃電詢德國柏林地方力拂機器廠,訂購新式製造連珠毛瑟槍,及造克魯伯砲、過山砲各項機器全副,其汽機馬力加大,以便槍砲兼造,鍋爐並為一廠,較為節省。旋由出使德國大臣與該廠訂造槍機器一分,每日能造新式連珠十響槍五十枝,汽機馬力一百二十匹,又造砲機器一分,每年能成克魯伯砲口徑七生的半至十二生的之過山砲五十具,又購槍尾尖刀機器全分,價共一百八十一萬七千兩。今擇定省城西北石門地方,依山臨江,輸運便利,於建廠相宜,乃即日開工起築。其槍管鋼料及鍊鋼罐等,均向德國名廠購備,以期精良。他日鐵礦各山開採得法,則鋼鐵材料取給內地,次第擴充,並可接濟各省軍營也。」

十六年,湖廣總督張之洞於湖北省城初建兵工廠。是年,總理海軍事務大臣與戶部會議,以廣東槍砲廠改移湖北省,開廠後,常年經費,由湖北籌辦。旋由湖廣總督張之洞覆陳:「鄂省開廠後,督飭洋匠,悉心考求。原定造槍機器一副,每年能造新式連珠十響毛瑟槍一萬五千枝,造砲機器每年能成克魯伯七生的半至十二生的行營砲及台砲共一百具。又應添購造槍砲藥、造白藥、造彈、造砲車、造砲架各機器。每槍一枝,隨彈五百顆,每年須成槍彈七百五十萬顆。每砲一尊,外洋向例隨帶砲彈三百顆,茲就最少之數,亦須隨彈二百顆,每年須成實心彈、開花彈各種彈共三萬顆。統計一切經費,約需銀七十五萬兩。計一年所造槍砲全分,比外洋買價所省甚多。特是鉅款難籌,此次開廠試辦,所有槍砲藥彈,每年各造一半,約需銀四十萬兩。機器今已到鄂,置閒必至鏽壞,工匠亦必練習,方能精熟。就鄂省財力自行籌措,查四川機器製造局,系奏明支用土藥稅釐,今湖北槍砲廠乃奉旨特辦,較四川製造局大小懸殊,關係尤重。請將湖北省歲入土藥稅銀二十萬兩,川鹽加價銀十萬兩,共三十萬兩,撥充槍砲廠常年經費。將來各省需用,撥款由鄂廠代造,則隨時收回價本,即可推廣多造。此次鄂省新設槍砲廠所造各械,皆系南北洋、廣東、山東、四川等省製造局所無者。至鄂廠所造克魯伯各種車砲,尤為邊防海防及陸道戰守必不可少之利器。前大學士左宗棠曾言購械外洋,以銀易鐵,實為非計,一旦有警,敵船封口,受制於人,運購均無從下手。況陸續遠購之器,種式既殊,彈碼亦異,每至誤事。懲前毖後,則建廠自造,乃未雨綢繆之計也。」是年,兵工廠成。

十九年,直隸總督李鴻章、兩江總督劉坤一疏言:「上海機器局於光緒十五年,令道員劉麒祥辦理局務,專心創造新式槍砲,及自鍊鋼料。外洋新出利器,不肯以秘法示人。其機括靈巧,猝難臆測。開辦之始,幾無端緒可尋。乃精選洋匠,博訪窮探,考索成式,參以心得,造成試驗之,有稍不如法者,拆改重造。於二年之內,盡群才之力,竟造成新式槍砲,並煉就鋼料,迭次考驗,與西洋所造一律精堅。」湖廣總督張之洞疏言:「湖北新建煉鐵廠告成,開煉生鐵爐一座,已煉成生熟鐵具銅碾鐵軌鐵條,均有成效。其煉西門士鋼廠,開煉時極險,北洋、上海各爐,迭有炸裂堵塞之患。鄂省此項鋼爐,飭洋匠詳考火候,向來至速須六點餘鍾出鋼,今止三點餘鍾已能煉就鋼料,成色無異洋制,足以為造砲之用。砲廠亦即開工,即以煉出之鋼,試造六生的半及七八生的克魯伯陸路車砲。若能鋼料精堅,演放有準,即可造十二生的大砲。以軍需孔急,飭工匠多煉西門士鋼,及貝色麻鋼,為製造槍砲之用。外洋陸戰,全恃連珠快砲,僅有後膛槍砲,不足以盡之,鄂廠添購制快砲機器,尤為利用也。煉鐵廠之鐵路運道,及洋匠華工,原為二爐之用。今止一爐,每年只能出鐵一萬五千餘頓,折虧甚鉅。馬鞍山煤井焦炭爐完工在即,擬以湖南省所出白煤和攙焦炭冶鍊,勉供二爐之用,始足以資周轉。」

二十年,總理衙門王大臣疏言:「軍務緊急,以趕造軍火為先務,而經費有限。以之購買外洋軍火則不足,且多須時日,以之就各省現有局廠加工製造,則軍火可倍而出之。前由戶部撥款,在吉林設立機器局,專供吉林、黑龍江二省常年操防之用。請飭吉林機器局加添工料,增造軍火,以應急需。」湖廣總督張之洞疏言:「湖北新設之漢陽鐵廠,先開生鐵大爐一座,日夜出鐵八次,共五十餘頓,以後日見進步,有每日出六七十頓者。其次乃煉熟鐵、煉貝色麻鋼、碾鐵條、制鋼軌以及錘鍊烘壓各法,一時並舉。所出之鐵,雖系初煉,已與外洋相較,無甚軒輊。現在江夏馬鞍山煤井所出之煤,可作焦炭,合於煉鐵之用,已開橫穴煤巷,現擬進掘三層橫穴。外洋之大洗煤機及運煤之鐵掛線路,均已次第竣工。洋式焦炭爐十座,年內當可一律告成,足敷生鐵一爐及各廠鍊鋼之用。參以湖南所產白煤油煤,即可二爐齊開。」此制造鋼鐵已有成效之情形也。

又疏言:「鐵廠之設,實兼採鐵、鍊鋼、採煤三大端為一事。而開煤所費,幾與煉鐵相等,本難併入造廠煉鐵計算。開平煤礦,費至二百萬,始克成功。今鐵廠自經始至觀成,用款繁鉅,所有奏明撥用之款,早經用罄,雖以槍砲經費勻撥,不敷仍多。非原估續估之多疏漏,實因開煉以後經費,與造廠工程本系二事,必須先行籌墊一年。且事皆創舉,機局變更無常,隨時補救,增出用款,多在洋匠原擬之外,非預料所及。其增出之款,除零星雜費數十項不計外,舉其重大者數端:一、增購機爐工料,如增置十五頓大汽錘一具,增貝色麻大壓汽機一副,增造西門士爐底火泥管及造火磚機器,增改生鐵大爐架一座,爐內用磚,令與礦煤之性相合,增生鐵廠內之鐵瓦敞棚,增中西兩式洗煤機,增內地火磚焦炭爐,增鋪地鐵板,增廠內運物鐵路,增運礦煤鐵車,增爐上鐵蓋,爐外水池水溝,及四周之保險門,增銅鐵管及水箱,增化驗煤鐵大小各項器具材料,以及汽表風表水表,皆為精細貴重之件。一、增募開煉洋匠,原擬僱用八人,其餘僱用熟手之華匠百餘人應用。開煉之事,以生鐵大爐為重,中國向未煉過。若欲選用華匠,非有極聰明之人在廠精練多年,難與此選。即鍊鋼各廠,亦非得專門名家之洋匠領首作工不可。若手法稍不中程度,即致變生意外,危險之至。現募到洋匠二十八人,均萬不可少,較原估八人多出二倍餘。一、添補不全機器,外洋運到之機件,沿途損缺頗多。其簡便者,由漢陽本廠自行修補二千餘件外,其重大精細機器,必須由外洋或上海洋行重行購補。或此種不甚靈動,則洋匠必另購一機以救之。或此式之爐,試煉焦炭不淨,或舊法所采之礦不多,則洋匠又思一法以損益之。曠日加工,致多糜費。一、外洋金鎊值價日昂,比初定機器時,價高過半。而改換機器,訪訂洋匠等事,日積月累,亦成鉅款。一、多用煤斤,凡鐵山煤礦,開採轉運,以及鐵廠起重運料、試鑽開井、抽水壓氣,無在不需機器,即無日不用煤斤,為數甚鉅。又生鐵大爐,購用外洋焦炭,試煉兩月,費亦不貲。各款皆原估所難周悉,加以煤井開至數十丈,已費盡人工機器之力,而煤層忽脫節中斷。外洋辦法,必仍就原處追尋,另行開井。而重開一井,非鉅款不辦。現實無此財力。若非馬鞍山煤井有成,則全恃湘煤,所費更鉅。此則時局變遷,多費用款,初非意料所及。前曾督飭局員及洋匠礦師,續估用款,以為能銷貨周轉,不致再有增加之款。乃移步換形,層折過多,加工遂致加料,費日因以費工,不特非局員所能限定,並非洋匠所能預知,多方補救,繁費滋多。今撥借各款,所餘無幾,若行銷挹注,必俟兩爐齊開,一年以後,始能流通周轉。尤須鋼鐵各料,胥臻精美,合於製造之用,方可期流通無滯。至暢銷後,尤防洋鐵有減價奪售之患。此開煉之初,必須寬籌經費,庶不致停爐待款。原擬就槍砲廠經費挹注,無如槍砲廠增設砲彈、槍彈、砲架三廠,計機器運費等,已需銀三十萬兩,建廠之費,尚不在內,勢不能全行撥用。值此廠工已竣,煉鐵已成之際,所欠者僅此籌墊之款。若鎔鋼煉鐵,因此停工,則製造槍砲,何所取資?當海防緊急之秋,而軍械缺乏,貽誤戎機,關係匪淺。今各省財力,自顧不遑,豈能協助。惟有就湖北本省各款,竭力勻撥周轉,機爐勿使停工,軍實得資接濟,庶不致功虧一簣也。」

又疏言:「前因開鍊鋼鐵為造械之本,以槍砲廠經費勻撥濟用,而槍砲廠更形支絀。前辦海防所購軍械,每槍式參差,彈碼互異,及舊槍攙雜,藥彈潮濕,流弊滋多。故砲架、砲彈、槍彈三廠之設,萬不可緩。今竭力籌款,先將砲架、砲彈機器,於十八年夏間,在德國力拂廠購定制造水陸行營各種砲架機器全副,每年能成六七生的至十二生的砲架砲車一百副。購定制造克魯伯砲彈機器一副,每日能成六七生的至十二生的砲彈一百顆。其他開花彈、實心彈、群子彈、子母彈,均能自造。又購定小口徑槍彈機器一副,每日可成槍彈二萬五千顆,造銅板、造鉛條、裝藥入彈、修理器具俱全,共用銀三十萬兩有奇。又添廠屋、大小鐵梁、鐵地板、水泥、火磚各種建築工程,三廠合計共用銀十五萬八千兩。近日外洋快砲益精,即兵船八十磅至百磅之大砲,亦用機器造成。鄂廠本系製造新式連珠槍,若能兼造快砲,于軍事尤多裨益。已電詢洋廠,增購新式快砲機器及砲管各件,共價銀三萬兩有奇。其廠仍舊,俟機器到齊,即可改制,較之另起廠屋,所省經費實多。此種快砲六生的者,每分鐘可放三十齣,九生的者,每分鐘可放二十餘出,洵為制勝之具也。」是年,陝西巡撫鹿傳霖疏請以甘肅省舊存製造軍火機器全具,運至陝西省城,試造槍砲子藥。

二十一年,奉天增練新軍,將軍依克唐阿遣員在山東、吉林、奉天、遼陽等處,製造銅鐵等各項砲位,華、洋各式步槍,以及砲車砲架,併購製造子彈、碾火藥、造地雷器具,暨刀矛等件,在正餉動支。山東巡撫李秉衡以山東省自設立槍砲機器局後,供給各路軍火,逐年增加製造,請增常年經費。兩江總督張之洞以前年任湖廣總督,創辦湖北漢陽煉鐵廠,及興國州、馬鞍山二處採煤,以供煉鐵之用,著有成效,請優獎在事人員。陝西巡撫張汝梅以陝西省各軍所用里明、毛瑟、中針、後膛各式洋槍,皆由他省協撥,不盡合用。咨商甘肅省撥舊存製造軍火之機器等件,運至陝西,即在省城設立機器局,試造槍砲子藥,隨時修理舊械。

兩江總督張之洞上言:「天津、江南、廣東、山東、四川原有制造局,所造軍需水陸應用各件頗多,而所成槍砲甚少。或止能造槍砲彈而不能造槍砲,或能造槍,而汽機局廠尚小,均宜量加擴充。福建船政局現有大鍋爐機器及打鐵各廠,並多諳悉機器員司工匠,若增置造槍砲機器,費省而工亦易集。如奉天為根本重地,而道遠難於接濟,宜專設一廠。陝西為中原奧區,且可以接濟西路,亦宜專設一廠。至各廠製造,大率皆宜以小口徑快槍及行營快砲為主,或槍砲並造,或槍砲分造,宜每項擇定一式,各廠統歸一律,以免參差。腹省各局,只須陸路過山小砲,即足供陸戰之用。若沿江沿海數局,並宜造船台大快砲,每廠每年至少須出快槍五六千枝,陸路、過山二種小快砲一百餘尊,方能濟用。一面僱用洋匠,一面選派工匠赴外洋名廠學習,冀他日能擴充製造廠數處。惟各省局廠,上海、金陵二處雖各有制造局,而金陵局規模頗小,機器未備,所出槍砲無多。其設局之處,限於地勢,不能展拓,僅能擇行軍要需者酌增機器,究不能多。上海製造局雖較宏大,惟所造槍彈、砲彈、水雷、火藥及修理輪船等門類頗多,而不專一,並非專造快槍之機器,每月成槍不過百餘枝,亦無造陸路、過山二種快砲之機器。至大砲則一年或出一、二尊不等。且該局軍械,須運出吳淞江後,再轉入長江。若有兵事,敵人以戰船封口,一切轉運,立即束手。前此開局滬上,只圖取材便利,未能盡善。故沿江內地,必須添設局廠。湖北槍砲廠,因上年槍廠被火後,改造鐵料廠屋,修補機器,甚費經營。快砲所增新機,以工匠初試,未熟線路,猝難較准。今甫造快槍式樣數十枝,快砲式樣一尊,車砲二尊,均尚合用。以後所出,自可日多。惟槍機曾經火灼,敏速之力稍減。一年以內,人器相習,每年約計可造成快槍七八千枝,陸路、過山二種快砲百尊。局廠地踞上游,最為穩固。上可接濟川、湘、陝、豫,下可接濟江、皖,轉運甚便。若在江南另行擇地建造,所費至鉅。不如就湖北廠添購機器,廣為擴充,其鋼鐵即用鄂省鐵廠所煉。除鄂廠原造之數外,今每年能加出快槍一萬枝,無煙藥槍彈一千萬顆,陸路、過山二種快砲二百尊,砲彈二十萬顆。湖北向無新式藥廠,擬並造無煙藥、棕色藥、黑藥,令足敷各種槍砲之用。合計槍砲架藥彈各項機器,與外洋名廠考較,諸從節省,凡運費造廠,約需銀二百萬兩。又因湖北省鐵廠,開煤井,煉焦炭,煉各種精鋼、熟銅、熟鐵,正在緊要之際,槍砲廠則趕造五處廠屋,試造槍砲。此二廠皆經費支絀,所造軍械,非專供湖北之用,請就江南籌防局撥款協濟。」

又以「江南省製造局,自光緒十七八年,沿江各省,教案會匪紛起,深恐海上有警,當將製造局應行增制快槍快砲、新式火藥各件,籌議購機試造。迨光緒二十年,日本軍事起,各省徵調頻繁,處處調撥軍火,局中積年所造之槍砲藥彈,幾至撥發一空。自應及時擴充機器,加緊製造。近年軍械,以槍砲藥彈為先,而槍砲尤以新出快式為利。是以鄂省設廠自鍊鋼料,為砲筒槍管之用。又因新式巨砲,皆用栗色火藥餅,快砲快槍皆用無煙火藥,局中自造者無多,應增置各項機器,擇要先辦。將鍊鋼、製藥,及造快槍、快砲各機器數十座,向洋商定購。又購買基地,增建鍊鋼廠、造栗色火藥餅廠、無煙火藥廠,及添購製造鋼料,與造火藥物料,合計用銀四十餘萬兩。其在外洋訂購之器件,與洋商籌議,令其暫行墊辦,不致稽延時日,先將各項機器運到,即可開廠製造。自光緒二十年海防戒嚴,各省防軍需用軍火甚急,而火藥子彈尤為大宗。外洋守局外之例,不肯代購。即使設法運購,而價值驟增數倍,遠涉重洋,敵船又不時邀截,至為困難。今江南製造局購機設廠,自能仿造,不待外求,自為當務之急。但局中常年經費,僅有二成洋稅數十萬兩,只能製造各項子藥,分濟南北兩洋操練防守之需。若加造新式槍砲接濟各軍,則機廠既增,工料自倍加於昔。擬於江海關常年洋稅,或洋藥稅釐,每年加撥銀二十萬兩,為擴充製造後常年工作之需」。

二十二年,成都將軍恭壽因四川省軍實不充,而防務重要,乃與駐防川省之八旗協領等量力捐廉,製造抬槍九十六枝,鳥槍四百八十枝,均用煅煉純鐵纏絲製造,堅實可恃。其舊存槍枝,一律修整,為操練之需。直隸總督王文韶以北洋機器局所造各種砲子,名目雖不同,而十生的半之子彈居多,皆系舊式,不盡合用。乃向洋商訂購洋式翻沙泥,及造彈各機器,自行仿歐西新式製造。兩江總督劉坤一考核機器局成績,於常年製造之外,鍊鋼廠每年可出快砲快槍筒及槍砲槍件砲架器具等鋼料共二千二百餘頓,栗色火藥廠每年可出栗色火藥二十餘萬磅,無煙火藥廠每年可出無煙火藥六萬餘磅。所創立造槍砲新廠,購機已備,加工製造,每年可出快利新式槍一千五百枝,一百磅子之快砲六尊,四十磅子之快砲十二尊,快利新槍子一百三十餘萬顆,快砲子彈一千五百顆,大小鐵彈一萬餘顆,漸著成績。四川總督鹿傳霖以四川省機器局自光緒十二年至十七年,前督臣劉秉璋曾將在局出力人員獎勵。今又屆五年,所陸續造成機器藥彈等項,皆精良合用,增造後膛毛瑟抬槍亦頗快利。在局各員,仍行獎勵之。

直隸總督王文韶因京師練兵處王大臣以京營訓練,需用打帽抬槍一千五百枝,令北洋製造局如式製造,以應要需。乃造成邊機抬槍、中機抬槍各一枝,試放均屬靈捷合用。惟邊機抬槍分兩太重,不便施放。若用中機抬槍改造邊機,其尺寸斤兩,仍與中機抬槍一致。即令製造局按照此式,製造邊機前門大式抬槍五百枝,隨槍物件共五百分,以中機抬槍改造邊機前門小式抬槍一千枝,隨槍物件共一千分。其制造款項,由北洋作正開支。北洋製造局向有歲造荷砲子彈經費銀四萬兩,本年以此項荷彈歲費,改造後門抬槍。今練兵處需槍孔急,擬即以此款移用。

湖廣總督譚繼洵以「湖北省製造軍火,向年所造舊式抬槍、線槍、抬砲、劈山砲等項,均系前膛,不及後膛新槍砲之敏捷,擬向外洋購置機器,改造各項後膛槍砲,並製造砲彈槍彈銅殼等項。今因部臣允從奉天府丞李培元之議,令各省製造局兼造抬槍,並造內地火藥,籌度辦理。因抬槍、抬砲本中國向日制勝之具,將弁兵丁素所習練,今若改用後膛,操演易於精熟,用款不多,而日後可收大效。雖漢陽槍砲廠規模宏遠,而機器種類各有不同,若抬槍、抬砲等器,他日能製造精純,亦可為漢廠之助也」。山東巡撫李秉衡考核機器局成績,於光緒二十一年所造成各種火藥十五萬六千九百六十斤,大銅帽火七十二萬顆,開花炸子一千六百顆,炸子銅螺絲引門一千六百副,克雷力伯銅砲拉火銅管四萬四千枝,帶活架瓶砲九尊,大砲子一千四百九十顆,洋鉛彈丸一百三十九萬四百五十粒,添造各廠應用機器及熟鐵大鍋爐一具,修理各營損壞洋槍洋砲,製成各項軍火箱盒,修理槍子廠、軋銅廠房屋及大鍋爐,爐台、烘銅爐、大煙筒、生鐵廠、保險爐、提硝房、工務廠之屋宇等,又採買硝磺銅鐵鋼鉛及華、洋各種物料,暨員匠工役薪工運腳雜費等,共支用銀六萬四千七百餘兩有奇。是年,戶部從吉林將軍長順之議,增吉林機器局製造軍火常年經費,除黑龍江軍隊領用外,其餘分給奉天防軍。

二十三年,大學士榮祿上言:「製造軍火,以煤鐵為根本。外洋購價日昂,中國各省煤鐵礦產,以山西、河南、四川、湖南為最,應令山西等疆吏籌款,從速開採,設立製造局廠,漸次擴充,以重軍需。」廷議允之。令督撫臣就地方情形認真籌辦,總期有備無患,庶足倉卒應變。是年,湖北巡撫譚繼洵以湖北省製造軍火,增置砲架、槍彈、砲彈三廠,所有機器工料之價,並改換新式快砲機器,尚需銀十四萬餘兩,即在籌捐項下撥給。

山東巡撫李秉衡上言:「山東機器局於光緒二十二年間所造軍火,共造成各種洋火藥十九萬六千餘斤,堅利遠後膛大抬槍二百十六枝,步槍六枝,大銅帽火四百四十二萬顆,粗細銅管拉火六萬二千枝,銅砲炸子二千一百顆,炸子引門二千一百副,砲子一千一百九十個,各種群子八萬四千八百個,各種後膛自來火帶藥槍子一百十六萬八千四百顆,洋鉛丸一百七十二萬一千五百粒,抬槍、抬砲、來福槍、鳥槍及裝配毛瑟槍、哈乞開司槍各種大小鉛丸一百五十九萬粒,捲筒鉛子二萬一千二百斤,並修成各營抬槍、抬砲、洋槍、洋砲,添買車床、鑽床及各項雜費,均歸戶部核銷。原有機器局,設法擴充製造,添造槍械,採購應用材料,增建廠屋,購買機器,乃於機器廠後建設洋式大槍廠一所。造槍需用銅鐵零件甚多,則熟鐵廠必須擴充,乃於舊鐵廠之後,另建洋式熟鐵大廠一所。造槍則用槍子倍多,乃於舊槍子廠之東,另建洋式槍子廠一所。槍子需銅最多,乃另建軋銅大廠一所。外洋製造廠,視鍋爐之大小,以定煙筒之高下。今造成九十五尺高之煙筒一座,七十五尺高之煙筒一座,五十五尺高之煙筒一座,鐵煙筒一座。廠基深掘五尺,煙筒基深掘八尺,均密釘排椿,上築三合土,蓋以大石板,再砌條石牆腳,則扁磚實砌,純灌灰漿,梁棟皆用外洋木之方而巨者,屋柱則生鐵鑄成,即機器常年震動,不致有鼓裂之虞。此外所增建者,軍械日富,則有存儲之區,工匠日多,則有休息之所,乃建軍火庫二十間,工匠房四十間。又建水龍房以備不虞,泥工廠以資修葺,皆不可少之工。共增廠四座,群屋八十餘間,較原廠擴充三分之二。至製造抬槍機器,外洋本無抬槍名目,故無此專用機器。嗣選通曉製造之員,與洋商參酌,定造抬槍機器,並可兼造毛瑟洋槍機器共六十餘種。此外地軸皮帶鎚鉗軸枕螺絲各種輪模刀鑽,共一百七十餘件,已陸續運解到省。俟機器及銅鐵鋼料運齊,工匠募足,即可開車製造。共用銀十二萬兩,先由籓庫及南運局籌給。」

大學士榮祿建議,通飭各省製造快槍、快砲、無煙火藥,並鍊鋼鐵各項機器。海疆多事,武備為先,須通力合作,以備強敵。河南巡撫劉樹棠上言,河南機器局規模甚小,若遵榮祿所議,兼造各式軍械,財力實有未逮。豫省機器局建設於省城南門外卓屯地方。其造彈機器,已向上海信義洋行定購,在外洋加工造成,陸續運至河南,安置妥貼,開工製造槍彈火藥。其造抬槍車床,亦經運到,並訂購鋼筒五百枝。先造後膛抬槍五百桿,以資應用。本省新練之豫正全軍,一律改習洋操。又通令各州縣,籌款自練勇隊,所需槍械子藥,皆省局自造。

湖廣總督張之洞上言:「大學士榮祿議令產煤鐵各省,咸從速開採,已經設立有制造局廠省分,規模未備者,尤宜擴充,自鍊鋼以迄造無煙藥彈各項機器,均須實力講求,以重軍需。所言切中機宜,亟應籌辦。湖北製造廠所造快槍、快砲,為新式最精之械。若有械無彈無藥,仍屬虛器。故既添設銅殼廠,又須添設無煙藥廠。因外洋裝配快槍、快砲,悉用無煙火藥,他項洋藥皆不合用。又槍管砲身,必須精鍊之罐子鋼,方足以受無煙火藥之漲力。湖北鐵廠所煉之西門馬丁鋼,以之制他器,則已稱精良。以之制槍砲,則尚非極致。外洋罐子鋼之價值,數十倍於常鋼,非徒購運道遠也。故鋼藥二者,必須購機自造。雖物力困絀,終不敢畏難自沮,致已成之槍砲廠,有不全不備之弊。故於上年即飭局員在漢口禮和洋行議定向德國格魯森廠添購無煙火藥機,每十點鐘能出火藥三十三磅,每年約出火藥五十頓,共價德銀十三萬六千八百馬克。今機器已運至上海。上年又與禮和洋行訂購德國名廠煉罐子鋼機器全副,每日能煉罐子鋼二、三頓,鑄鋼機能鑄塊鋼,每塊重二頓,價值運保各費,共用德銀十三萬馬克,久已起運,即可到滬。至廠中侭制行營快砲,以備陸戰之用。因經費太絀,故於砲台之大砲,未經議及。外洋新式十二生的長快砲,安置沿江砲台,能施放有準,足禦敵艦。上年由出使德國大臣許景澄在力拂廠訂購十二生的快砲並架彈等機,共用德銀三十二萬五千馬克,機器月內可到。以上各機,皆屬無款可籌,不得不與洋商婉商墊欠,分期歸款,庶可及早舉辦。加以添購大小新式樣砲、碾銅板機、拉鋼機、壓鋼機、大汽錘以及添配最精之鋼模樣板等件,約須銀十數萬兩。再加增建廠屋,又需銀十餘萬兩。其增雇華、洋工匠常年製造工料之費,為數甚鉅,又需銀二十三萬兩。各款均無所出。如上海製造局年撥八十萬兩,嗣因添制快槍,並加撥常年工作之需,每年用款已逾百萬兩。現在湖北廠所造槍砲子彈,比津局既逾數倍,比滬局亦復加多,近又添造無煙火藥,添煉罐子鋼,添造砲台所用十二生的大快砲,功用益廣,而常年經費僅土藥稅等三十六七萬兩,較滬局止及三分之一。惟有請加撥常年專款,符原估七十五六萬之數,庶可增料加工,使舊有各廠得盡機器之力,新增各廠早收美備之功。況近年武備最重,鄂廠調撥槍砲供給各處,為數甚多,造成槍砲,並非湖北一省之用。事關全局,滬廠、鄂廠,理無二致,軍實要需,必多為籌備也。」

二十四年,山西巡撫胡聘之以山西省向無機器製造局,亟宜籌辦。因派員赴天津向洋商定購製造槍砲各種機件,並酌建廠屋,雇集工匠,仿洋式自行製造。在省城北關外擇地建廠。因山西僻在內地,非通商口岸,凡辦料募匠等事,用費極昂,即以歸化城關稅盈餘之款撥用。各機器運到晉省,開廠興工。山東巡撫張汝梅以山東省機器局自創造至今,並未延聘西人,而內地風氣初開,其精於製造人員,實不多見。且所造全系銅鐵硝磺等火器,局員工匠,素鮮經驗,非洋匠專門之比,稍一不慎,即有損傷炸裂之虞,至難極險,與尋常差使不同,乃量予獎敘。

直隸總督裕祿以北洋之軍械共有二局,一為機器局,一為製造局。機器局所有制造火藥、毛瑟槍子銅帽、各式後膛砲彈及硝磺鏹水、雷電器具、卷銅鍊鋼等機,每年能造黑色火藥七十餘萬磅,栗色火藥二十五萬餘磅,棉花火藥五萬餘磅,無煙火藥八千餘磅,毛瑟後膛槍子四百餘萬粒,銅帽火二千八百餘萬粒,鋼彈一千二百顆,大小砲子一萬四千餘顆。製造局每年能造七生的半開花砲子一萬二千顆,銅件一萬六千副,克魯伯鐵身砲車十具,銅管拉火二萬四千枝,哈乞砲子五萬餘顆,哈乞開司槍子二百十萬餘粒,雲者士得槍子一百四十餘萬粒。而外洋所出軍械,日新月異。今各路軍營所用毛瑟快槍、小口毛瑟槍、格魯森五生的過山快砲、克魯伯七生的半陸路行營快砲、七生的過山快砲,頗為合用,宜次第仿造。

兩江總督劉坤一以江南省製造局之後膛抬槍,上海製造局之快利新槍,及大小砲位,均稱合用。金陵局機器無多,凡大宗軍火,胥由上海製造局供用。近年增設煉銅廠、栗色火藥廠、無煙火藥廠三處,其所制砲,有十二磅子六磅子二種快砲,與北洋所用快砲口徑相同。惟北洋之七生的快砲,湖北之三生的七快砲,南洋之六生的快砲,若購自外洋,終非久計。乃擬增換機爐,自行製備,專精仿造。所有槍砲子彈,與天津、湖北二廠咸歸一律。四川總督文光因前奉朝旨,令四川製造局漸次擴充。前督臣恭壽擬就川省原有機器局擴充製造,不必另設局廠。但機器局雖創設多年,而規制未宏,若欲廣制槍砲,殊不敷用。乃擬增置長刨床一部,小車床及壓銅機器、引長機器、齊口機器各四部,緊口機器二部,均已一律制全,靈動堅固,與購自外洋者不異。惟機器既已增加,則製造亦宜推廣,應加常年經費銀二萬兩,以備製造之需。

二十五年,湖廣總督張之洞上言:「軍實最為急需,利器必須完備,近日鍊鋼造藥,尤為槍砲廠必不可少之需,無罐子鋼則槍砲不精,非無煙藥則槍砲無用。屢經奉旨,責令湖北與上海各局,趕造軍械,供京營之用。而籌款艱難,何從趕辦。前所請加撥宜昌關稅銀五萬兩,仍請照撥,俾購機建廠製造等事,徐底於成。上海製造局新增鋼藥三廠,每年加撥經費銀二十萬兩,鄂廠事同一律,舊設各廠,經費本屬不敷,新廠所需,更無從出。若從部議,不得動用關稅,則製造將無可措手。綜計新廠需款共二十餘萬兩,但能加撥宜昌稅銀五萬,當設法周轉,不使廠務停滯也。」吉林將軍延茂于吉林省機器局增置機器,並代造黑龍江鎮邊軍及靖邊新軍各營軍火。山東巡撫毓賢擴充東省機器局,增建製造新槍大廠、造槍子廠、熟鐵廠、軋銅廠、化銅廠、泥工廠、軍火庫房、水龍廠房、法藍爐房、儲器房。又造大小磚鐵煙筒鐵柵等件。黑龍江將軍恩澤上言:「黑龍江鎮邊軍,每年由練餉內提銀三萬兩充軍火經費,歸吉林機器局兼造。近年物料昂貴,實不敷用。以新編之師,操練宜勤,軍火尤為繁巨。應仿照奉天、吉林二省設局自造軍火成案,於黑龍江省城擇地設立專局,悉心製造。此項購買機器建築廠房各費,約用銀十萬餘兩,在鎮邊新軍歲需軍火經費內分年籌撥。」

是年,令各省疆臣,製造槍砲,為邊防第一要著。惟各省財力不齊,自應就原有局廠切實擴充,以備鄰近各省就近購用。又令各疆臣:「天津、上海、江寧、湖北等處,均有制造槍砲局廠,曾令督撫臣切實會商,務將所制槍砲膛口,子彈大小,各局統歸一律,以期通用。並將每年所造槍件子藥若干,據實上聞,並按季咨報戶部、神機營查核。乃為時已久,並未據報有案。槍砲為行軍要需,豈容因循延宕。」令裕祿、劉坤一、張之洞:「詳析查明各廠局所造槍砲,究系何項名目,是否業已會商,造成一律,迅即切實復陳。嗣後仍遵前旨,按年按季分別奏咨,毋得延緩。各督撫督率承辦各員,認真經理,精益求精。並將槍砲膛口子彈,彼此比較畫一,務令不差累黍,庶各省互相接濟,臨時不致缺誤。倘管理局員草率從事,虛糜經費,或演放時有炸裂等事,治以重罪。」旋經兩江總督劉坤一覆陳:「當飭滬、寧二處製造局員,將出入款項,核實勾稽,製造軍械,詳細考究。並令與天津機器局、湖北槍砲廠隨時知照,互相講求。復由上海製造局員馳赴湖北比較數次,兩局所製成槍砲子彈,格式分量,口徑大小,一律合膛,並無歧異。惟江寧製造局所造後膛抬槍,系出新創,各省槍械,均無此式。其兩磅子、一磅子後膛快砲,亦與上海局中所造一律。此外砲架、砲彈、各種槍子拉火等件,分解南北洋各軍應用。以經費有限,未能加撥擴充。該局在江寧城外,粗具規模。且居腹地形勝之區,一旦海上有事,在內地製造,接濟軍需,庶幾緩急足恃。至上海製造局,並能造各項快砲,除砲台所用之大砲外,其所造四十磅一種,即北洋之十二生的快砲,其十二磅一種,即北洋之七生的半快砲,其六磅子一種,即北洋之五十七米里快砲,其兩磅子一種,即湖北三生的七快砲。洋廠名稱雖殊,其尺寸大小,則不差累黍。今由上海製造局派員與天津、湖北二局逐一比試,均無參差。其快利新槍,系以舊機參用人工所造,亦頗便利。究嫌費用多而出槍少,去年飭各軍改用小口徑毛瑟快槍。本擬訂造此種槍枝及造槍彈機器,專一仿製,以歸一律。訪之上海各洋行,需款數十萬,為期且甚久,一時無此財力。遂仍用舊機,更易機簧,添配車座,訂購改造七米里之毛瑟槍枝槍彈等件,按照合同,每日可出槍十枝。俟安裝全備,即日開工,嚴定章程,按年按季上聞,以期核實。各局兼造各項快砲,均系新式,尚敷應用。至仿造小口徑毛瑟槍,僅有湖北、上海二廠,其機器一系新購專門,一系舊式更改,能力所限,每年造槍不多,各路軍營,恐難遍給。曾與直隸、湖廣督臣商酌添購造槍新機,無論在津、鄂、寧、滬何廠承造,均以款絀,未能即行擴充。南洋軍火經費,但期洋稅暢收,並竭力撙節,另款存儲,以備添置仿造小口徑毛瑟槍機器一部,能數年之內,機器購全,與湖北槍砲廠分途仿造,以期器械日精。又擬請設立工藝學堂,學習船械槍砲汽雷等各種製造,以廣人才。」是年,浙江巡撫劉樹堂向金陵軍械所撥用德國老毛瑟槍三千枝,子彈一百五十萬顆,供浙省防軍之用。

二十六年,直隸總督裕祿上言:「北洋機器局經費,每年用銀二十五萬餘兩,所造軍火,向供北洋海軍及淮、練各營操防之用。近年經費減收,而向例撥解軍火之外,又加以新練武衛等五大軍,而京師神機、虎槍等營,復時有調撥,每虞缺乏。況增募各軍,皆以快槍、快砲為利器,各項槍砲子彈,必須自行製造,始能不誤操防。因於光緒二十四年,始陸續購辦製造快砲快槍子彈及造無煙槍砲火藥等項機器,今始由外洋次第運至天津,安設入廠。並派員赴上海、江寧等處,將各局所造快槍、快砲格式,及槍子、砲彈分量,互相討論,取到江南、湖北二局所造槍砲各種子彈,詳加比較,以求畫一。所有北洋增造快槍子廠、無煙火藥廠、快砲子廠,並整頓鍊鋼廠等項經費,每年至少須增用銀十五萬兩,應由部臣在各海關洋稅內加撥,以濟軍用。」

二十八年,兩江總督劉坤一以上海製造局自製之新式無煙快槍、車輪快砲協濟廣西軍營。四川總督奎俊以四川省機器局自光緒三年創建廠房,製造槍砲,五年停辦。六年奉旨復開局製造,並增修熟鐵鍋爐碾火藥各廠房,各洋火藥局,迄今二十餘年,所造軍械,成績頗多。而屋宇年久漸多朽壞,一律修造,以濟要工。上年因擴充製造,已增設繪圖委員,既經培修各廠,乃增繪圖房、白火藥房各一所。四川人心浮動,調撥威遠軍一營,常年駐守局旁,以資巡察。並建修表碼廠一所,為演試槍砲之地。閩浙總督許應騤以上年防務戒嚴,福建機器局製造槍子所需用魚子火藥,及海口砲台所用砲位藥餅,因外洋禁售軍火,乃採購土硝硫磺,以備製造。復飭機器局,按照洋式,自造車輪快砲並快槍,共採買土硝七萬斤,硫磺一萬斤,自製成魚子洋式火藥五萬磅,各大砲藥餅六百九十三出,三磅子車輪快砲十二尊,十二磅子快砲二尊,後膛新式抬槍一百枝,修改後膛子輪快砲六尊,在海防經費內開支。

二十九年,兩江總督張之洞以滬上之制造局所有機器,七年以前所造,系林明登槍,乃外洋陳舊不用之式。兩年以前所造,系快利槍,乃製造局臆造之式,亦不甚合用。故槍械新舊湊配,出數無多,砲機亦未能完備,而歲費巨款,頗為可惜。當整頓武備之時,軍營所用槍械,宜歸一律。乃定議上海廠仿照湖北廠,改造小口徑新式毛瑟快槍。惟上海廠槍機不能全備,必須兼以人工,費工多而出槍少。近年雖增機整頓,每日止能出槍七枝,一年出二千餘枝,於武備大局無裨。其砲廠所造車輪砲,亦不甚合用,必須購新式造槍機器,每年能造五萬枝快槍者,添配新式造砲機器,每年能造大台砲十尊,七生的半口徑快砲二百尊者,庶數年之後,足以應各省之求,而歸畫一。

江西巡撫夏★J9以江西省製造局規模狹小,擬先造快槍,向外洋定購小口徑毛瑟槍新式機器全副,每日約能出槍十五枝,彈殼機器全副,每日約能造槍彈三千顆,並向洋商酌配購機件,俾一機能造數器,以期價省而用宏。另備公用機器一副,為添配修理各廠機器之用。

閩浙總督崇善以福建省於光緒二十五年,將前所移附馬尾船廠之機器,仍移設省城水部門內,專制各砲台砲子炸釘等項。旋於二十六年,在機器局旁擴充地基,增建槍子廠屋一座。又於二十八年,在省城西關外另設製造局,專造無煙快槍。其機器槍子二廠,自開辦至二十八年,止共用經費銀一十七萬八千餘兩,製成三磅子快砲二十四尊,與上海局所造砲同式,福字一號二號陸軍後膛快砲二尊,洋式十二磅半快砲二尊,而機簧標準,均不甚靈捷。尚有修改船廠舊式陸路快砲四尊,福強軍後膛車砲六尊,製造新式後膛抬槍一百枝,改造短柄洋槍一百枝,製造各項後膛槍子三百二十餘萬顆。其餘修理各項洋槍,製造前膛砲子彈等件,為費甚多。其機器槍子二廠,建設在水部門內人煙稠密之處,存儲軍火,大非所宜,不如西關外製造局地面寬大,不近民居。蓋製造槍砲,與製造子彈,本系一事,與其分廠而費大,不如合廠而費省。乃飭二廠一律暫行停造,歸併製造一局,將製成槍砲子彈及機件材料,妥為存儲。其員役工匠,大加裁減,每年只造各式抬槍,及各式子彈,以備操防所用。

山東巡撫周馥以山東省為海防要地,而軍隊器械不足。請向金陵製造局購新制三十七米里小快砲,湖北槍砲廠購格魯森五生的七過山快砲,並開花子彈。兩江總督張之洞以東西洋各國章程,於槍砲等件,每得新式,一律通行,其舊式軍械概行作廢。今湖北、上海二局,一律專造小口徑毛瑟快槍,乃將上海製造局所存快利槍枝悉行報廢,期軍火日精。河南巡撫張人駿以河南省機器局製造軍械,規模未備,亟應增購槍砲子彈需用銅鐵各料,並自造毛瑟快槍、無煙火藥。山東巡撫周馥以山東省機器局歷年造成各種西式槍枝火藥槍丸,今復採買外洋銅鐵各料,增造各廠機器爐房箱盒。是年,以湖北漢陽廠仿格魯森新式所造五生的三及五生的七之開花砲彈二種,又曼利亞槍彈、黎意槍彈各槍拉火,撥毅軍備用。福建機器局增造無煙火藥機器。

三十年,河南巡撫陳夔龍以河南省原有機器局,因陋就簡,未能講求新法,請增購機器十部,及一切應用物件,併購兩磅銅砲胚二十尊,四磅銅砲胚十尊,以備自行製造,逐漸開拓。兩江總督魏光燾擴充金陵機器局,仿照外洋,製造各式砲位架具、炸彈銅火,及砲台需用各件,分設機器翻沙、鐵木、火箭各廠。

三十一年,兵部議江南、天津、山東各處機器局,並金陵洋火藥局,所有運送軍裝軍火等運費,一律報部。四川總督錫良因奉部臣議,自光緒三十年以後,所有修整廠房機器,並造成機器火藥洋槍等件,遵新章呈報戶部。山東巡撫楊士驤以山東省機器局自創設以來,所造西式各種火藥大銅帽火,各種後膛槍來福槍,各式洋鉛丸,並增各廠機器爐房,尚不敷用。又採買外洋銅鐵物料,擴充製造。河南巡撫陳夔龍擴充河南機器局,即開工製造槍砲子彈,以供軍實。是年,戶部定議,通飭各省所有機器製造局,以後如採購物料,必報部核銷。

三十二年,四川總督錫良綜核機器局成績,續造機器槍械、蜀利抬槍、利川手槍等一百有四起,火藥二萬餘斤,馬梯尼槍彈、毛瑟槍彈三十餘萬顆。湖廣總督張之洞以湖北省新增鋼藥各廠,所有經費,由兵工總局兌收。兩江總督周馥上言,上海製造局各項軍火,悉仿西式造成,分給各省,共經費二百三十八萬兩有奇,所用材料,多系洋產,工資物價,均無定例,難以常例相繩。陝西巡撫曹鴻勛以陝西省製造局陸續制給各營火藥三萬餘斤,鉛丸七千餘斤,為滿、綠各營操防之用。直隸總督袁世凱、兩江總督端方會議,令金陵機器局仿照外洋製造各式砲位車輛架具、炸彈銅火以及修配砲台等處需用物件,分設機器翻沙、鐵木、槍子、卷銅、火藥各廠,雇募工匠,常川製造。四川總督錫良擴充川省製造槍砲所,造毛瑟槍彈,一切改良,仿造外洋九響毛瑟等槍子彈,亦能如式命中,修造機件,日益加多。是年,命政務處大臣會同部臣,嚴核各省機器槍砲局廠,五年保獎一次。

三十三年,陸軍部議建四大兵工廠,使所出軍械,日精日多,以備緩急之用。護理四川總督趙爾豐綜核機器局成績,於光緒三十二年內,共修理機器五十九起,舊式洋槍一千餘枝,新造法藍單響毛瑟槍一千四百餘枝,標刀帽火針簧一千四百二十餘起,洗把一百四十餘個,九響毛瑟槍藥彈一百零四萬二千餘顆,毛瑟槍藥殼三十三萬餘顆,單響毛瑟槍藥彈三十三萬六千顆,銅擊火八百顆,十三響馬槍彈一千二百顆,碰火二千顆,紅銅小火四十六萬顆,黃銅釘五十二萬顆,火槍八枝,洋鼓二百十二個,各項機件一萬五千十一起,已成洋火藥二萬八千一百八十五斤,均經試放合用,分別存儲。

湖廣總督張之洞創建湖北兵工廠,始於光緒十六年,經營籌度,至是年而規模始具。初辦時,每日所出七米里九口徑毛瑟快槍不過十餘枝,復經設法擴充,增置機器,以後每日可造成五十餘枝。槍彈一項,僅日造數千顆,逐漸加造至五萬餘顆。所造三生的七格魯森快砲,自開機至二十五年止,共造成六十餘尊。嗣於二十五年改造五生的七過山快砲,每年可造成六十餘尊至九十尊。開花砲彈,由五萬餘顆遞加至每年七萬餘顆。所造各項槍砲子彈,與來自外洋者無所區別。至鋼藥二種,逐年次第增設鍊鋼、拉鋼各廠,所煉出鋼質,亦頗精良合用。火藥廠所造成無煙火藥,足能源源接濟,使兵工廠無誤製造子彈之用。所造軍械至三十二年年底止,共造成馬步快槍十萬一千六百九十枝,槍彈四千三百四十三萬七千九百三十一顆,各種快砲七百三十尊,前膛車砲一百三十五尊,各種開花砲彈六十三萬一千七百顆,前膛砲彈六萬零八百六十顆。辦事各員,不辭勞瘁,寒暑無間,乃能有此成績。光緒二十四年,曾加獎勵,今又及十年之久,仍匯案給獎。

安徽巡撫馮煦以安徽省所用槍彈,向年購自他省,乃以原有之造幣廠改為製造局,為自造子彈及修理槍械之用,遂購機募匠,開局興辦。四川總督錫良以上年曾派員出洋考察製造軍械事宜,即在德國名廠訂購製造小口徑毛瑟快槍及造子彈、造無煙火藥各種機器,分運到川。因舊日製造局無可展拓,乃另擇相宜之地,建築造槍廠、造槍彈廠、造無煙火藥廠,仿德國蜀赫廠新式自造。

三十四年,直隸總督楊士驤在保定省城內軍械局增建火藥庫及兵房。東三省總督徐世昌以近年東省新軍日增,乃於省城設立軍械總局,吉林、黑龍江二省各設分局,以修械司附屬之。

宣統元年,陸軍部建議,泰西各國軍械製造局廠內首領以次各官,多與我國副、協都統、參領、軍校諸秩相埒。我國製造軍械,設立學堂,將來製造人才造就日多,應仿各國成規,於各製造廠設工官以供驅使,湖廣總督陳夔龍以湖北省兵工鋼藥廠自成立以來,為軍械要需,每年經費,增銀至八十萬兩,以維局務。

二年,東三省總督錫良在奉天省垣設立軍裝製造局,選集木材鐵革各工師,分科製造,以供奉、吉、黑三省軍隊、巡警之用。

三年,吉林巡撫陳昭常以吉林省陸軍改編成鎮,設立軍械專局,附設修械司,備軍警之需。

綜舉各省製造軍械之事,同治元年,天津初造槍砲,二三年間,江蘇分設機器局於江寧、上海,共設三局。四年,並三局於上海,定名機器製造局。六年,天津擴充製造,設軍火機器局。九年,改名天津機器局。十三年,福建設機器局,自造開花砲。上海製造局仿造林明登槍。天津、上海二局,均仿造水雷。廣東設機器局、軍火局。上海、江寧二局,增槍砲子彈機。光緒二年,派學生藝徒出洋,分赴各國學習製造。湖南、山東二省,均設機器局,自造軍械,不用洋匠。三年,四川設局專造馬梯尼後膛槍。四年,津局造後膛砲。六年,江寧局造來福槍、馬梯尼槍、林明登槍。七年,上海局造砲台鋼砲。吉林設機器局。江寧增設洋火藥局。十一年,廣東設製造局及水雷局。十三年,江寧局造田雞砲。廣東設槍彈廠。十六年,湖北設兵工廠,所造新式槍砲,為南北洋、川、廣各製造局所無,並籌備煉鐵廠及開煤礦,為製造之基。十八年,貴州設爐煉鐵。十九年,天津、上海二局,均設爐煉鐵。上海局增造新式槍砲。湖北設煉鐵廠。二十年,湖北增設砲架、砲彈、槍彈三廠。陝西運取甘肅舊存機器以備造械。二十一年,天津機器局改名總理北洋機器局。廣東造抬槍、線槍。湖北、江南二省,均增設鍊鋼廠、栗色火藥廠、無煙火藥廠。陝西設機器局。二十二年,江南新廠造快利新槍。天津局購機造新式砲子。四川局造後膛毛瑟抬槍。天津局造中機、邊機前門抬槍。湖北廠以舊日之抬槍、線槍、抬砲、劈山砲,均改造後膛。山東增熟鐵廠、軋銅廠、槍子廠、大槍廠。河南局增造槍彈火藥及造抬槍機器。二十三年,湖北廠增造罐子鋼及造無煙火藥機器。二十四年,山西設製造槍砲廠。上海、天津二局,均增造快砲機器。二十五年,山東增建造槍、造彈、化銅、軋銅各廠。黑龍江設機器局。二十六年,福建增建槍子廠。天津增建快砲子廠、快槍子廠、無煙火藥廠。二十八年,江西局增造槍砲機器。二十九年,福建並造槍造藥二廠為一廠。三十年,河南局增造槍砲機器。三十三年,陸軍部議建四大兵工廠。四川設造槍廠、造彈廠、造無煙火藥廠。安徽建槍彈廠。宣統二年,奉天建軍裝製造局。三年,吉林設軍械局。各省機器局廠之設,歷時垂五十餘年,開局遍十七行省,幾經增改,漸就精良。此制造軍械之大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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