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 Histories
Real Histories
  • Home
  • 中華史料
    • 正史
    • 編年體
    • 私修紀傳史書
    • 紀事本末
    • 會要
    • 會典
    • 實錄
  • 中華古代文學

正史

  • 史記
  • 漢書
  • 後漢書
  • 三國志
  • 晉書
  • 宋書
  • 南齊書
  • 梁書
  • 陳書
  • 魏書
  • 北齊書
  • 周書
  • 隋書
  • 南史
  • 北史
  • 舊唐書
  • 新唐書
  • 舊五代史
  • 新五代史
  • 宋史
  • 遼史
  • 金史
  • 元史
  • 新元史
  • 明史
  • 清史稿

清史稿/卷390·卷三百九十 列傳一百七十七

細節
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清史稿
發佈: 2024年12月13日
建立: 2024年12月13日
點擊數: 43
賈楨,字筠堂,山東黃縣人。父允升,乾隆六十年進士,由檢討歷官兵部侍郎。

楨,道光六年一甲二名進士,授編修。十三年,大考一等,擢侍講。十六年,入直上書房,授皇六子讀。累擢侍講學士。十九年,大考翰詹,命免試。歷少詹事、內閣學士。二十一年,遷工部侍郎,調戶部。二十七年,連擢左都御史、禮部尚書,調吏部。咸豐二年,協辦大學士。三年,疏請山東籌辦團練,從之。題孝和睿皇后神主禮成,加太子太保。充上書房總師傅,兼管順天府尹。四年,兼翰林院掌院學士。順天府書吏範鶴等與戶部井田科銀庫書吏交結營私,以鈔票抵庫銀。楨察舉其弊,讞定,譴失察諸官有差。楨以發覺察議,拜體仁閣大學士,管理戶部。五年,兼管工部,晉武英殿大學士。

六年,丁母憂,命暫開缺,給假六月回籍治喪,假滿來京。楨疏言:「臣兄弟五人,諸昆疊故,臣幸僅存。今不能為母守制,是臣母有子而如無子,臣何以為子?」力求終制。時御史鄒焌傑亦疏請准其開缺守制,詔允之。八年,服闋,以大學士銜補吏部尚書,仍充上書房總師傅。尋复授體仁閣大學士,管理兵部,兼翰林院掌院學士。十年,充京城團防大臣。是年秋,英法聯軍犯京師,車駕幸熱河,命楨留守,日危坐天安門,阻外軍不令入。及與會議,慷慨不屈。十一年,复晉武英殿大學士,以病請開缺,不許。

穆宗回鑾,偕大學士周祖培,尚書沈兆霖、趙光上疏曰:「我朝從無皇太后垂簾聽政之典。前因御史董元醇條奏,特降諭旨甚明,臣等復有何異詞。惟是權不可下移,移則日替;禮不可稍渝,渝則弊生。皇上沖齡踐阼,欽奉先帝遺命,派怡親王載垣等八人讚襄政務。兩月以來,用人行政,皆經該王大臣擬定諭旨,每日明發,均用禦賞同道堂圖章,共見共聞,內外咸相欽奉。惟臣等詳慎思之,似非久遠萬全之策,不能謂日後之決無流弊。尋繹贊襄之義,乃佐助而非主持。若事無鉅細,皆由該王大臣先行定議,是名為佐助而實則主持。日久相沿,中外能無疑慮?為今日計,正宜皇太后親操出治威權,庶臣工有所禀承,命令有所諮決,不居垂簾之虛名,而收聽政之實效。準法前朝,憲章近代,不難折衷至當。伏查漢和熹鄧皇后、順烈梁皇后,晉康獻褚皇后,遼睿智蕭皇后皆以太后臨朝,史冊稱美。至如宋之章獻劉皇后,有今世任姒之稱,宣仁高太后有女中堯舜之譽。明穆宗皇后,神宗嫡母,上尊號曰仁聖皇太后;穆宗貴妃,神宗生母,上尊號曰慈聖皇太后,惟時神宗十歲,政事皆由兩宮抉擇,命大臣施行,亦未嘗居垂簾之名也。我皇上天亶聰明,不數年即可親政,而此數年間,外而寇難未平,內而洋人偪處,何以拯時艱?何以飭法紀?端以固結人心最為緊要。倘大權無所專屬,以致人心惶惑,是則大可憂者。請敕下廷臣會議皇太后召見臣工禮節,及一切辦事章程,或仍循向來軍機大臣承旨舊制;量為變通,條列請旨酌定,以示遵守。」疏入,命廷臣集議允行。

同治元年安徽降賊苗沛霖謀分兵:一由清江,一渡潁而西,聲稱赴陝西勝保軍營助剿,實有異圖。楨上疏言:「苗沛霖窮而就撫,仍復擁兵觀望,反覆無常。所部素無紀律,倘長驅入陝,何異引狼入室?由潁趨豫,尚為道所必經,繞道清江,則去之愈遠,意存窺伺。西犯山左,則北路門戶大開,固為腹心之患;東犯裡下河,淮、揚通海,在在可虞。請飭下勝保嚴阻。」又疏言:「皖省軍情緊急,署撫臣李續宜回籍葬親,請勿拘百日定制,迅飭回任,以固疆圉。」並嘉納之。三年,文宗實錄、聖訓告成,以監修勞,賜花翎。六年,楨年七十,賜壽,恩禮甚渥。尋以病乞休,不許。七年,乃允致仕,食全俸,仍充團練大臣。十三年,卒,詔稱其「持躬端謹,學問優長」,依大學士例賜卹,晉贈太保,入祀賢良祠,諡文端。子致恩,官至浙江布政使。

周祖培,字芝台,河南商城人。父鉞,嘉慶六年進士,歷官鴻臚寺少卿。

祖培,嘉慶二十四年進士,選庶吉士,授編修。五遷至侍講學士。道光十七年,督陝甘學政。歷侍讀學士、詹事、內閣學士。二十三年,擢禮部侍郎,調工部,又調刑部。二十六年,偕尚書賽尚阿查勘江南江防善後事宜,校閱江蘇、安徽、江西營伍。三十年,文宗即位,疏言:「我朝立政之要,用人之法,備載列聖實錄,請隨時披閱。利害所關,今昔同轍,容有昔之所利不盡利於今者,未有昔之所害不為害於今者;容有昔所欲除之害至今猶未盡除者,未有昔所應防之害至今轉可不防者。惟皇上成法在胸,以應幾務,庶利害瞭如指掌,而興廢可決於一心。並請責成大吏,力戒欺飾,考察屬吏;其徇隱庇護者,經言官彈劾,即嚴懲督撫,整頓營伍,責令捕盜,勿任推諉。」疏入,被嘉納,特詔飭行。咸豐元年,擢刑部尚書。二年,疏言:「戶部籌餉二十馀條,所議之款,緩不濟急。請照道光二十一年河南河工、城工捐輸章程,變通辦理。」又謂:「按戶派捐,先斂怨於民。請飭各督撫確查巨富之家,勸諭激發忠愛,力圖報效。」從之。

三年,要犯劉秋貴死於獄,承審官未得實情,祖培坐降三級調用,授左副都御史。疏言:「賊匪滋事以來,屢諭各省辦團練,築寨浚壕,仿嘉慶年間堅壁清野之法,行無實效,賊竄突靡定,各州縣毫無豫備,賊至即潰。請嚴飭督撫,責成賢能有司,會紳速辦;有怠玩從事,反滋擾累者,予參處。」從之。歷工部、吏部侍郎。四年,連擢左都御史、兵部尚書,兼管順天府尹。六年,宣宗實錄、聖訓成,加太子太保,調吏部。

八年,會辦五城團防,以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兼署戶部。九年,調戶部,兼署吏部。京師戒嚴,疏陳團防章程六條:曰查戶口以別良莠,勸保衛以聯眾志,任官紳以專責成,協營汛以聯臂指,設水會以備不虞,增幫辦以資助理。車駕幸熱河,命留京辦事,拜體仁閣大學士,管理戶部。十一年,文宗崩,命總理喪儀,兼辦定陵平安峪工程。及穆宗奉兩宮回鑾,祖培疏言怡親王載垣等擬定「祺祥」年號,意義重複,請更正,詔嘉其關心典禮。又言近畿各處抗糧拒捕成風,由於州縣不得其人,諭各督撫秉公遴選,毋稍徇隱。同治元年,調管刑部。四年,山陵告成,賜花翎。五年,文宗實錄、聖訓成,賜其子文龠員外郎,文令舉人。六年,卒,年七十五,優恤,諡文勤。

朱鳳標,字桐軒,浙江蕭山人。道光十二年一甲二名進士,授編修。十九年,大考二等,賜文綺,直上書房。尋督湖北學政。歷司業、侍講、​​庶子、侍講學士、侍讀學士。二十五年,授皇七子讀。連擢內閣學士、兵部侍郎,調戶部。二十八年,命赴天津驗收漕糧。尋偕大學士耆英查辦山東鹽務,疏劾歷任巡撫、運司收受程儀節壽,論譴有差。又言:「山東鹽政疲敝甚於他省,若求裕課暢銷,惟除弊、緝私最為先務。會議變通成法,請先課后鹽以重帑項。」下部議行。又查運庫出借銀七萬馀兩,責賠繳;籓庫積存減平及扣還軍需行裝等款三十萬兩,撥解部庫;通省倉庫正雜未完銀四十一萬兩,缺穀三十七萬石,命限八個月彌補。咸豐元年,擢左都御史,歷署工部、刑部、戶部尚書。

三年,粵匪陷江寧,复陷揚州,漕督楊殿邦​​退保淮安,廷議調山西、陝西兵七千赴援。鳳標與尚書文慶,侍郎全慶、王慶雲合疏,言:「淮安賊所必爭,萬一賊眾渡河,則河南、山東民情震動,撲滅愈難。請命山東巡撫李僡親往淮安扼賊北竄,並請敕直隸總督迅派布政使張集馨率兵扼要駐守,以為京師屏蔽。」疏入,如所請行。五月,賊陷河南歸德,鳳標與大學士賈楨、尚書翁心存等條擬防剿六事,多被採擇。未幾,悍賊林鳳祥等竄畿輔,复偕楨、心存等奏陳預籌守城事宜。疏入,報聞。四年,授刑部尚書。六年,宣宗實錄、聖訓告成,加太子少保。尋調兵部,復調戶部。

八年,典順天鄉試,因中式舉人平齡朱墨不符,為言官論劾,興大獄,大學士柏葰論大辟,鳳標亦解任聽勘。文宗原其無私,從寬坐失察革職。逾數月,命以翰林院侍講學士銜,仍直上書房,授醇郡王讀如故。歷大理寺少卿、通政使、左副都御史,署刑部侍郎。隨扈熱河,复擢兵部尚書。十一年,護送文宗梓宮回京,追錄扈從勞,加二級。調吏部,充上書房總師傅。同治七年,以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兼翰林院掌院學士。未幾,拜體仁閣大學士,管理吏部。十一年,以病乞休,命以大學士致仕,食全俸。十二年,卒於家,贈太子太保,諡文端。子其煊,工部郎中,官至山東布政使。

單懋謙,字地山,湖北襄陽人。道光十二年進士,選庶吉士,授編修。十七年,入直南書房。十九年,大考二等,以贊善升用。尋授司業,遷洗馬。二十年,督廣東學政,歷侍讀、庶子。以病歸,父喪服闋,請終母養。咸豐三年,粵匪擾湖北,懋謙方居母憂,命在籍治團練。六年,回京,仍直南書房,補原官。七年,督江西學政,歷侍讀學士、少詹事、內閣學士、工部侍郎,均留學政任。十一年,巡撫毓科、布政使慶廉為言官論劾,命懋謙按之,疏言:「毓科非應變之才,適當賊擾,省防尤重。本境兵勇不敷調遣,辦理未能悉合機宜。現雖全境肅清,善後急宜妥辦,籌備浙防,接濟皖餉,大局攸關,恐未能措理裕如。慶廉現未到任,無事蹟可考,未敢妄陳。」疏入,報聞。任滿,回京,充實錄館副總裁。同治二年,調吏部,擢左都御史。三年,偕大學士瑞常等進講治平寶鑑,授工部尚書。

四年,命赴盛京偕侍郎志和等承修太廟、昭陵工程。時奉天馬賊猖獗,命懋謙就近查察,劾將軍玉明、府尹德椿,下部議處。回京,疏陳馬賊難防,請籌兵餉出邊會剿,以弭盜源。又請飭奉天所屬各州縣查勘市鎮鄉村應修堡寨之處,勸民作速興築,擇錄嘉慶年間龔景瀚所著堅壁清野議刊發各州縣,令遵照團練守御之法,量為辦理。疏入,均得旨議行。六年,管戶部三庫事務。七年,調吏部。十年,管國子監事務。十一年,以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尋拜文淵閣大學士,兼管兵部。十三年,因久病請解職回籍,允之。光緒五年,卒於家,詔依例賜卹,有「學問優長,持躬端謹」之褒。贈太子太保,諡文恪。

論曰:自咸豐初軍事起,四郊多壘,廟堂旰食。京師舉辦團防,閣部重臣領之,賈楨、周祖培、朱鳳標皆預其事。其時用人猶循舊格,揆席多由資進。至穆宗踐阼,底定東南,漢閣臣多取勳望,六官中大拜者鮮,惟單懋謙獨由正卿入閣,時以為榮遇焉。

清史稿/卷389·卷三百八十九 列傳一百七十六

細節
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清史稿
發佈: 2024年12月13日
建立: 2024年12月13日
點擊數: 47
柏葰 麟魁 瑞常 全慶

柏葰,原名松葰,字靜濤,巴魯特氏,蒙古正藍旗人。道光六年進士,選庶吉士,授編修。累遷內閣學士,兼正紅旗漢軍副都統。十八年,出為盛京工部侍郎,調刑部,兼管奉天府尹。二十年,召授刑部侍郎,調吏部,又調戶部。二十三年,充諭祭朝鮮正使,例有餽贐,奏卻之。二十五年,充總管內務府大臣。二十六年,典江南鄉試。疏言:「徵漕大戶短欠,取償小戶,劣紳挾制官吏,大戶包攬小戶,畸輕畸重,旗丁需索,加增津貼諸弊,請嚴禁。」如議行。尋偕倉場侍郎陳孚恩盤查山東籓庫,劾布政使王篤濫用幕友及地方官縱盜,巡撫崇恩以下議譴有差。二十八年,擢左都御史。三十年,遷兵部尚書,授內大臣。尋調吏部,管理三庫,兼翰林院掌院學士。咸豐三年,命偕侍郎善燾赴盛京按協領塔芬布輕聽謠言,調兵護宅,幾至激變,得實,論遣戍。將軍奕興坐袒護,革任。尋以前在鑲白旗蒙古都統任揀選承襲有誤,罷內務府大臣,降授左副都御史。未幾,出為馬蘭鎮總兵。五年,擢熱河都統,搜捕山匪。疏言:「熱河將惰兵疲,州縣不諳吏治。行使大錢,民皆罷市。礦匪佔踞山場,委員侵蝕商款。」詔嚴切查辦。召授戶部尚書,兼正黃旗漢軍都統。六年,命在軍機大臣上行走,兼翰林院掌院學士。尋以戶部尚書協辦大學士。八年,典順天鄉試,拜文淵閣大學士。

柏葰素持正,自登樞府,與載垣、端華、肅順等不協。會御史孟傳金疏劾本科士論未孚,命覆勘試卷,應議者五十卷,文宗震怒,褫柏葰等職,命載垣等會鞫,得柏葰聽信家人靳祥言,取中羅鴻繹情事,靳祥斃於獄。九年,讞上,上猶有矜全之意,為肅順等所持。乃召見王大臣等諭曰:「科場為掄才大典,交通舞弊,定例綦嚴。自來典試諸臣,從無敢以身試法者。不意柏葰以一品大員,辜恩藐法,至於如是!柏葰身任大臣,且系科甲進士出身,豈不知科場定例?竟以家人幹請,輒即撤換試卷。若使靳祥尚在,加以夾訊,何難盡情吐露?既有成憲可循,即不為已甚,就所供各節,情雖可原,法難寬宥,言念及此,不禁垂淚!」柏葰遂伏法。

十一年,穆宗即位,肅順等既敗,御史任兆堅疏請昭雪,下禮、刑兩部詳議,議上,詔曰:「柏葰聽受囑託,罪無可辭。惟載垣、端華、肅順等因律無僅關囑託明文,比賄買關節之例,擬以斬決。由載垣等平日與柏葰挾有私仇,欲因擅作威福,竟以牽連蒙混之詞,致罹重闢。皇考聖諭有'不禁垂淚'之語,仰見不為已甚之心。今兩宮皇太后政令維新,事事務從寬大平允。柏葰不能謂無罪,該御史措詞失當。念柏葰受恩兩朝,內廷行走多年,平日勤慎,雖已置重典,當推皇考法外之仁。」於是錄其子候選員外郎鍾濂賜四品卿銜,以六部郎中遇缺即選。鍾濂後官盛京兵部侍郎。

麟魁,字梅谷,索綽羅氏,滿洲鑲白旗人。道光六年二甲一名進士,選庶吉士,散館改刑部主事,遷中允。歷庶子、侍講學士、詹事、通政使、左副都御史。十七年,出為盛京刑部侍郎。十八年,召授刑部侍郎,兼鑲紅旗漢軍副都統。二十年,署倉場侍郎。命偕侍郎吳其濬赴湖北按事,劾總督週天爵酷刑,罷之,其濬留署總督。麟魁復往江西鞫鬧漕京控之獄,及江蘇邳州知州賈輝山被劾濫用非刑等事,並治如律。調戶部,又調吏部,充總管內務府大臣。二十二年,出署山東巡撫。英兵犯江南,疏陳登州突出黃、渤,三面環海,敵兵船砲堅利,計難與爭,請移兵扼陸路險要。尋偕侍郎王植赴湖南鞫獄,並勘湖南、江蘇、山東水災,奏請蠲緩,如所請行。二十三年,擢禮部尚書,管理太常寺、鴻​​臚寺。河決中牟,命偕尚書廖鴻荃往督工,東西兩​​壩成而屢蟄,褫職,予七品頂戴,仍留工,以料缺水增請緩,复褫頂戴。召還,予三等侍衛,充葉爾羌參贊大臣,調烏里雅蘇台參贊大臣。

二十七年,召授禮部侍郎,調刑部。二十八年,复授禮部尚書,兼翰林院掌院學士。以前在山東收受陋規,降三級調用,予副都統銜,充烏什辦事大臣。咸豐元年,疏陳時事,略曰:「廣西逆匪,勞師糜餉。其始不過星星之火,當時牧令苟安畏事,諱盜不言;久之蒂固蔓延,養成巨患。請飭封疆大吏嚴查地方,如有教匪、土匪聚眾以及搶劫,隨時查拏,視緝捕之勤惰以為勸懲。近開捐例,實朝廷萬不得已之舉,各省清查,屢經申令。宜飭部臣按時詳覈徵解多寡,實行賞罰章程,俾生愧奮。否則名託清查,事仍敷衍,國儲不裕,官紀益荒,甚非朝廷澄清吏治之意。」奏入,下所司議行。授察哈爾副都統,召為戶部侍郎。

二年,命在軍機大臣上行走,擢工部尚書。三年,調禮部,充總管內務府大臣,罷直軍機,調刑部。八年,復調禮部,補內大臣。十年,因謝恩摺失檢,降授刑部侍郎。是年秋,車駕幸熱河,命署右翼總兵,充巡防大臣。英法兵入京師,麟魁部勒僚屬,戒都人守望相助,令家人閉戶厝薪,曰:「事急即燔!」自宿於巡防廨中,相持數月。和議成,赴行在,籥請回鑾,為載垣、端華、肅順等所阻。十一年,遷左都御史,兼正白旗蒙古都統,尋授兵部尚書。同治元年,協辦大學士。時方奉命偕尚書沈兆霖赴甘肅按事,至蘭州,數日遽卒,詔依大學士例賜血卩,賜其子恩壽舉人,諡文端。恩壽,同治十三年進士,官至陝西巡撫。

瑞常,字芝生,石爾德特氏,蒙古鑲紅旗人,杭州駐防。道光十二年進士,選庶吉士,授編修。大考二等,六遷至少詹事。二十四年,連擢光祿寺卿、內閣學士。二十五年,遷兵部侍郎,兼鑲紅旗漢軍副都統。二十九年,充冊封朝鮮正使。調吏部,歷兼左、右翼總兵。咸豐元年,典江南鄉試,就勘徐州豐北河決,疏陳災情、賑務、漕務,請飭地方官嚴防匪徒蠢擾,報聞。定郡王載銓管步軍統領,越次題升主事,瑞常力爭不得。尋解左翼總兵職。七年,擢左都御史。八年,遷理籓院尚書,兼正藍旗漢軍都統,署步軍統領,調刑部尚書。十年,寶源局監督張仁政因侵蝕畏罪自盡,命瑞常偕尚書沈兆霖按之,得前任監督奎麟、瑞琇贓私狀,並論大辟,追贓後遣戍。文宗幸熱河,留京辦事,督防巡防。十一年,調工部,又調戶部。

同治元年,以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皇太后命南書房、上書房翰林纂輯史事以昭法戒,書成,賜名治平寶鑑,遴擇大臣輪班進講,瑞常與焉。四年,充總管內務府大臣。時陝西巡撫劉蓉驟起膺疆寄,為編修蔡壽祺所劾,蓉自陳辯,疏中引及胡林翼密薦之詞,又倚任布政使林壽圖,為人所忌。言官遂劾壽圖湎酒廢事,舉劾不公,並訐蓉漏洩之罪,於是命瑞常偕尚書羅惇衍往按之,疏白其無罪,惟坐壽圖演戲及蓉陳奏失當,並予薄譴。定陵奉安禮成,題神主,加太子少保。歷工部、刑部尚書,兼翰林院掌院學士,管理戶部三庫。六年,赴天津驗收漕糧,復命盤查北新倉,得虧米六萬餘石狀,論所司罪如律。十年,拜文淵閣大學士,管理刑部。

瑞常歷事三朝,端謹無過,累司文柄,時稱耆碩。十一年,卒,贈太保,祀賢良祠,諡文端。子文暉,官至盛京禮部侍郎。

全慶,字小汀,葉赫納喇氏,滿洲正白旗人,尚書那清安子。道光九年進士,選庶吉士,授編修,累遷侍講。大考二等,擢侍讀學士。歷少詹事、詹事、大理寺卿。以誤班鐫級。二十一年,予頭等侍衛,充古城領隊大臣,調喀喇沙爾辦事大臣。召還,未行,會回疆興墾,伊犁將軍布彥泰疏留全慶偕林則徐往勘。二十五年,至葉爾羌,疏言:「和爾罕地膏腴,哈拉木札什水渠可資灌溉。又巴爾楚克為回疆扼要之地,道光十二年已奏開墾屯田,未種者尚多,應先侭安插民戶,俾成重鎮。」詔如所請行。先是,全慶疏陳喀喇沙爾環城荒地,及庫爾勒、北山根,可墾田萬餘畝,命辦事大臣常清籌辦。至是復偕則徐詳勘,疏言:「庫爾勒應於此大渠南岸接開中渠,引入新墾之地,分開支渠二。其北山根展寬開都河龍口,別開大渠,與舊渠並行;再分支渠四,別開退水渠一。」又疏言:「伊拉里克在吐魯番托克遜軍台西,地平土潤,土人謂之'板土戈壁'。其西為'沙石戈壁',有大小阿拉渾兩水,彙為一河。此次引水自西而東,鑿成大渠,復多開支渠以資灌溉。伊拉里克西南沿山為蒙古出入之路,墾地在滿卡南附近,東西兩面,以'人壽年豐'四字分號,各設正副戶長一,鄉約四,擇誠實農民充之,承領耕種。又吐魯番為南北樞紐,應安置內地民戶,戶領地五十畝,農田以水利為首務。此次開渠,自龍口至黑山頭,地勢高低,碎石夾沙,渠身易淤,酌定經久修治章程。 」並如所請行。自是回疆南路凡墾田六十餘萬畝。

回京,擢內閣學士,兼正紅旗漢軍副都統。歷刑部、吏部、戶部、倉場侍郎。咸豐四年,擢工部尚書,兼正紅旗漢軍都統。七年,調兵部。九年,命赴天津驗收漕糧。時英兵犯大沽,僧格林沁擊卻之。全慶疏陳兵事,略謂:「敵軍戰敗之後,不進不退,心實叵測。竊恐別有舉動,未必從此就撫而去。我之精銳,盡萃大沽,旁無應援,後無擁護。雙港之旅,已調前敵;津門之備,但資土練;北塘一帶,又頗空虛。應請速簡重臣,發勁旅,嚴近畿海口之備,為僧格林沁之援,令廣東義勇搗香港以牽其援兵,登州水師合旅順以截其歸路,然後國威可振,撫局可成。」疏入,被嘉納。調吏部尚書。

十年,授內大臣,兼翰林院掌院學士。十一年,充總管內務府大臣。同治元年,追論大學士柏葰科場之獄原讞未允,全慶坐附和定讞,鐫四級,降授大理寺卿。歷內閣學士、工部侍郎、左都御史。五年,授禮部尚書,調刑部。十一年,協辦大學士,兼翰林院掌院學士。十二年,典順天鄉試,以中式舉人徐景春試卷疵謬,鐫二級去職。

全慶易攵歷清要,累掌文衡,更閱四朝,雖屢黜,尋即錄用。光緒元年,授內閣學士。复歷禮部侍郎、左都御史、刑部尚書、協辦大學士。五年,鄉舉重逢,加太子少保。六年,拜體仁閣大學士。七年,致仕,食全俸。八年,卒,晉贈太子太保,祀賢良祠,諡文恪。

論曰:自道光以來,科場請託,習為故常,寒門才士,為之抑遏。柏葰立朝正直,且所不免,其罹大辟也,出於肅順等之構陷。然自此司文衡者懍懍畏法,科場清肅,曆三十年,至光緒中始漸弛,弊竇复滋,終未至如前此之甚者,實文宗用重典之效,足以挽回風氣也。麟魁、瑞常、全慶皆起家文學,洊陟綸扉,其建白猶有可紀焉。

清史稿/卷388·卷三百八十八 列傳一百七十五

細節
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清史稿
發佈: 2024年12月13日
建立: 2024年12月13日
點擊數: 45
桂良 瑞麟 官文文煜

桂良,字燕山,瓜爾佳氏,滿洲正紅旗人,閩浙總督玉德子。入貲為禮部主事,晉員外郎。出為四川順慶知府,調成都。歷建昌道,河南按察使,四川、廣東、江西布政使。道光十四年,擢河南巡撫。嘉慶中,林清、李文成等以八卦教倡亂,既誅,而汲縣潞州屯墳塔猶祀其神曰「無生老母」,習教者猶眾。御史黃爵滋以為言,命桂良察治,毀其墳廟,廉得河南境內無生廟三十九所,並毀之;地方官失察,譴黜有差。十九年,擢湖廣總督,調閩浙,又調雲貴。二十年,兼署雲南巡撫。滇省多盜,奏定緝捕章程;又請迤南、迤西、迤東各標營官兵責成巡道就近稽察。時貴州諸苗蠢動,鎮遠、黎平、都勻、古州苗尤悍,州縣不能制,疏請遴勁兵專主剿捕。二十五年,入覲,留京,署兵部尚書,兼正白旗漢軍都統。尋出為熱河都統。二十八年,召來京,以其女妻皇六子奕訢,授鑲紅旗漢軍都統。

咸豐元年,署吏部尚書,出為福州將軍。二年,召授兵部尚書。三年,粵匪陷江寧,京師戒嚴。桂良疏請各城門稽查增派八旗章京兵丁,補葺城上兵房,從之。未幾,粵匪竄河北,直隸總督訥爾經額出省防剿,命桂良駐保定為後路聲援,兼防西路要隘。望都、唐縣土匪起,捕誅之。是年秋,賊由山西犯畿南,訥爾經額師潰於臨洺關,隆平、柏鄉相繼陷。訥爾經額褫職逮治,授桂良直隸總督,詔責偕都統勝保速籌防剿。布政使張集馨出兵遷延,劾罷之。賊竄正定、定州、深州、河間、天津,勢剽甚,於是桂良率提督張殿元守保定,科爾沁郡王僧格林沁統大兵駐通州衛京師,勝保督師進剿。四年,大捷於獨流鎮,賊走踞阜城,又走連鎮,僧格林沁、勝保會攻,賊分竄山東,勝保追擊之。桂良遣張殿元赴武邑防堵,劾散秩大臣穆輅、健銳營翼長雙僖縱兵傷官擾民,議譴。

秋,英吉利、美利堅兩國兵船至大沽。時賊氛未靖,詔戒張皇,命桂良相機辦理。尋以前任鹽政崇綸歸調遣,令赴天津會議。英酋咆呤要索十六條,欲遣官駐京及踐廣州入城之約,中外官平禮接見,通商稅則變通舊約;美酋麥蓮則僅言通商一端。崇綸等嚴拒其駐京,餘事令赴廣東聽總督查辦。屢議無要領,咆呤等尋去。五年,僧格林沁連大破賊,賊首林鳳祥、李開芳先後就擒伏誅,畿輔肅清。七年,召拜東閣大學士,管理刑部,兼正藍旗蒙古都統。

八年春,英、法、俄、美四國聯軍北犯,毀大沽砲台,泊天津城下,聲言將犯京師。倉猝援軍未集,命桂良偕尚書花沙納往議。敵情猖肆,要求益多:以遣官駐京、內江通商、內地遊行、兵費賠償後,始交還廣東省城。四事廷議不允。復起故大學士耆英同與議,英人尤不悅,拒之,耆英以擅回京獲罪。桂良等議久不決,廷臣多主戰,實不足恃,而敵日以進兵為恐哧。俄、美兩國調停其間,卒徇所請定議,而通商稅則俟於上海詳定之。

五月,簽約退兵,遂命桂良偕花沙納赴上海,武備院卿明善、刑部員外郎段承實副之,會同兩江總督何桂清議稅則。文宗憤和約之成出於不得已,或獻策許全免入口稅以市惠,冀改易駐京諸條,密授桂良等機宜。八月,至上海,晉文華殿大學士,授內大臣。桂清力言免稅之不可,改約之難成,桂良亦贊其議,上甚怒,必責其補救一二端,而各國因廣東民團仍與為難,且出示偽載諭旨,堅欲罷兩廣總督黃宗漢,停撤民團。桂良等疏聞,乃解宗漢通商大臣,改授桂清。桂良等噤不敢言罷駐京諸事,先議稅則。

十二月,英使額羅金遽率兵船赴廣東,遂罷議。九年,回京,僅美利堅一國遵換通商之約,英軍复犯大沽,僧格林沁預設備,兵至,擊退之。十年,英法聯軍大舉來犯,我師失利。七月,復命桂良赴天津議和,要增兵費,入京換約,嚴詔拒絕。敵陷天津,進逼京師,上幸熱河,恭親王奕訢留守主撫議,桂良與焉。九月,於禮部換約,視八年原議益增條款,事具邦交志。尋命督辦各國通商事務。十一年,穆宗即位,回京,命在軍機大臣上行走。同治元年,卒,優恤,贈太傅,祀賢良祠,諡文端。

瑞麟,字澄泉,葉赫那喇氏,滿洲正藍旗人。由文生充太常寺讀祝官,補贊禮郎。道光二十七年,祫祭太廟,讀祝洪亮,宣宗嘉之,賜五品頂戴、花翎。二十八年,超擢太常寺少卿,又擢內閣學士,兼管太常寺。三十年,擢禮部侍郎。咸豐元年,兼鑲藍旗滿洲副都統、正黃旗護軍統領。三年,調戶部,命在軍機大臣上行走。時粵匪竄畿輔,踞靜海縣及獨流鎮,命瑞麟率兵從僧格林沁防剿,會攻獨流,克之。靜海賊竄陷阜城,又分竄連鎮及山東高唐州,瑞麟合擊,屢有擒斬。五年,克連鎮,賊首林鳳祥就擒,加都統銜,賜號巴達瑯阿巴圖魯,授西安將軍。未幾,擢禮部尚書,兼鑲白旗蒙古都統。

八年,英兵犯天津,命馳赴楊村籌防。洎撫議定,敵退。文宗知和不可恃,亟治海防,命瑞麟赴天津修築大沽砲台。尋署直隸總督,增建雙港砲台,調福建霆船戰船,增募水師。僧格林沁移師天津,分駐要隘。瑞麟回京,調戶部尚書緦拜文淵閣大學士,兼管禮部鴻臚寺、太常寺。九年,管理戶部。十年,充殿試讀卷官,授內大臣。六月,英法聯軍复犯天津,命率京兵萬人守通州。僧格林沁屢戰失利,敵軍進通州,瑞麟偕勝保御之八里橋,左右夾擊,勝保傷砲墜馬,軍潰,敵遂逼京師。瑞麟迎戰安定門外,敗績,褫職。車駕幸熱河,命扈從行在。是年冬,和議成,予侍郎銜,隨僧格林沁剿山東捻匪。攻鉅野羊山集賊巢,失利,馬蹶被傷,退軍濟寧,复褫職,召回京。十一年,授鑲黃旗漢軍都統,管神機營事。

同治元年,出為熱河都統,疏請招佃圍邊荒地八千頃充練餉,允之。二年,調廣州將軍。四年,兼署兩廣總督。信宜、化州土匪起,遣兵平之。粵匪汪海洋由福建竄廣東大埔,遣副將方耀擊走之。入閩會剿,复詔安、平和。賊复竄廣東境,連敗之於長樂、鎮平。時賊踪往來於福建、廣東、江西界上,瑞麟偕左宗棠疏請三省會剿。詔提督鮑超由江西來援,四面環攻。十二月,殲偽偕王譚體元於黃沙壩,擒首逆汪海洋,誅之,餘賊肅清。捷聞,優詔嘉獎。

五年,實授兩廣總督。廣東素多盜,伏莽時起。時巡撫蔣益澧號知兵,瑞麟部將方耀、鄭紹忠皆能戰,先後破斬五坑客匪,曹沖、赤溪及新安、東莞諸匪,潮州、瓊州洋盜、土匪。九年,兼署巡撫。十年,復拜文淵閣大學士,仍留總督任。十三年,卒,詔嘉前勞,贈太保,祀賢良祠,諡文莊。

子懷塔布,由廕生授刑部主事,晉員外郎。以父卹典擢四品京堂,累遷禮部尚書,充內務府大臣。光緒二十四年,主事王照上書言事,久之始代奏,坐違旨抑格,褫職。未幾,皇太后訓政,起授左都御史,复充​​內務府大臣,遷理籓院尚書。二十六年,卒,贈太子少保,諡恪勤。

官文,字秀峰,王佳氏,滿洲正白旗人,先隸內務府正白旗漢軍。由拜唐阿補藍翎侍衛,累擢頭等侍衛。道光二十一年,出為廣州漢軍副都統,調荊州右翼副都統。粵匪既陷漢陽,將犯荊州。咸豐三年,將軍台湧駐防德安,命官文專統荊州防兵。四年,擢荊州將軍。賊陷安陸、荊門、宜昌。時荊州兵多調赴武昌,分屯要隘,城中兵僅二千。監利又陷,官文遣軍復之;連复宜昌、石首、華容,於是荊州稍安,而武昌被圍急,官文遣將沿漢下援。

六月,武昌复失守,命官文統籌全局,規复武漢。因疏言:「賊情詭譎,軍情隨時變幻。武漢之賊一日不盡,荊州不得安枕。賊踞漢陽,倚江為險,絕我糧道,阻我援軍。今欲复武昌,必先攻漢陽,奪賊所恃之險,而後武昌可圖也。總兵雙保自潛江進剿,兵力過單。臣已令羅遵殿以戰船百艘自仙桃鎮、蔡店迳趨漢陽,與撫臣楊霈分道夾攻;又檄總兵福炘往助雙保,知縣吳振鏞進复沔陽以通餉道。惟賊踞岳州,南北援軍均受牽制,尤應先剿岳州之賊。曾國籓方統砲船駐湘陰,塔齊布之師已入岳州境,臣已促其速進,分兵阻江路。复派同知銜李光榮等率川勇防調弦口,張子銘防監利尺八口,都司宗維清沿江接應。荊州僅賸旗兵分守要隘,隨時接應,庶幾可進可退,不致有顧此失彼之虞。」疏入,報聞。尋曾國籓克岳州,賊艘悉出大江,官文遣涼州副都統魁玉、總兵楊昌泗赴螺山防江,殲賊甚多。八月,武昌、漢陽相繼复,論功被優敘。

五年,總督楊霈師潰德安,漢陽、漢口復陷,德安、隨州繼之,詔褫霈職,授官文湖廣總督。師次安陸,疏言:「賊自隨州退踞德安,兇鋒疊挫。惟天門、京山道路四通,儻竄襄河,勾連仙桃鎮以下股匪,不獨荊襄在在堪虞,上游各處均可北竄。現遣兵一由天門、皁市進剿,一往京山防守,臣駐安陸為兩路應援,諮固原提督孔廣順伺隙進取,署提臣訥欽為後應。俟欽差大臣西凌阿入楚,即統兵從襄河兩岸水陸並進,由漢川攻漢陽。」秋,西凌阿戰德安失利,乃命官文代為欽差大臣,馳援德安。賊棄城走,躡追之,直搗漢陽。十二月,督兵薄西門橋,迭敗賊於龜山、尾湖堤、五顯廟,破賊卡,毀東西土城。六年,賊造浮橋從西門分隊來犯,擊卻之。分兵河口斷其糧道,令副都統都興阿攻圍風焚積聚,賊勢漸蹙。秋,破漢陽城外賊營,連戰皆捷。巡撫胡林翼規复武昌。十一月,約同日水陸大舉,分攻武、漢,官文督軍分路進,水師擊漢陽東門,破五顯廟賊卡,李孟群又敗龜山援賊,王國才、楊昌泗由西門攻入,遂復漢陽,俘偽將軍等五百餘人。林翼亦復武昌,詔嘉獎,賜花翎。

七年,偕林翼疏言:「湖北為長江上游要害,武漢尤九省通衢,自來東南有事必爭之地。三次失陷,力攻兩載而後克之。目前相機防剿,不令賊乘間上竄,蹈從前覆轍。業派李續賓由南岸,都興阿、孔廣順、王國才由北岸,楊載福率水師由江路分道進剿。現北岸黃州至黃梅,南岸武昌至興國,均已肅清,崇、通一帶搜捕殆盡;李續賓抵九江,與曾國籓會合進攻;楊載福毀城外賊營;惟小池口賊壘未拔,派鮑超助攻。安徽之英山、太湖、宿松、望江接壤湖北,皆為賊藪,有窺伺上犯之心。飭王國才駐黃梅之大河鋪、界嶺岩,孔廣順駐蘄水之孔隴驛,巴揚阿率馬隊為各路應援,以固楚北門戶。道士洑水闊溜急,田家鎮兩山對峙,水師皆難久駐,酌留各營遊巡江面,足備鎮馭。通籌大局,我軍已據水陸上游,實蓄破竹建瓴之勢。所慮江西七府未平,武昌尚有肘腋之患。賊若由通城、崇陽、興國竄逼武昌,反出江西各軍之上,自當固守武昌,以為後路根本。相機籌畫,節節進取,仍步步嚴防,庶軍情無返顧掣肘之虞,轉餉有源源不竭之利。」疏入,報聞。

初,官文由荊州將軍調總督,凡上游荊、市、襄、鄖諸郡兵事餉事悉主之。林翼以巡撫駐金口,凡下游武、漢、黃、德諸郡兵事餉事悉主之。南北軍各領分地,徵兵調餉,每有違言。武昌既复,林翼威望日起,官文自知不及,思假以為重,林翼益推誠相結納,於是吏治、財政、軍事悉聽林翼主持,官文畫諾而已。不數年,足食足兵,東南大局,隱然以湖北為之樞。

八年四月,复九江,論功,加太子少保。皖賊陷麻城、黃安,圍蘄州,先後破走之。七月,胡林翼丁母憂,官文疏請留林翼治軍,改為署理,從之。命官文暫行兼署巡撫,尋以湖廣總督協辦大學士。李續賓戰歿三河,皖、鄂震動。官文分兵扼蘄州、廣濟、麻城諸隘,固守九江、彭澤,水師嚴防江面,人心始定。九年,賊竄湖南,圍寶慶,檄荊宜施道李續宜赴援,大破之,寶慶圍解。十二月,复太湖,被優敘。十一年,拜文淵閣大學士,仍留總督任。時大軍圍安慶急,陳玉成、李秀成先後分兵犯湖北境,冀掣動局勢,遣將迭破之,所陷諸郡縣皆复。八月,克安慶,加太子太保。是年,胡林翼病歿,嚴樹森代之。

降捻苗沛霖踞安徽壽州,詔疆臣議剿撫之策。官文疏陳沛霖包藏禍心,罪大惡極,請伸天討。同治元年,遣副將周鳳山等剿捻於河南信陽、羅山,敗之;又破黃梅捻巢,收復十餘寨:晉文華殿大學士。發、捻合擾楚、豫之交,勢甚熾。荊州將軍多隆阿方督師赴陝西,官文以楚兵不敷分佈,奏調回援。九月,多隆阿至,屢戰皆捷,襄河以北賊皆遠遁。三年,劾巡撫嚴樹森把持剛愎,黜之。六月,克復江寧,曾國籓奏捷,推官文列名疏首。詔嘉官文徵兵籌餉,推賢讓能,接濟東征,不分畛域,錫封一等伯爵,號果威,世襲罔替,升入正白旗滿洲,賜雙眼花翎。蓋褒其能與胡林翼和衷卒成大功也。

四年,僧格林沁剿捻戰歿於山東,詔追論前年發、捻擾湖北,官文不能就地殲除,僅驅出境,以致蔓延益熾,下嚴議,降三級調用,改革職留任,褫宮銜、花翎。五年,偕曾國籓奏設長江水師,如議行。湖北巡撫曾國荃劾官文貪庸驕蹇,命尚書綿森、侍郎譚廷襄往按,坐動用捐款,議革職,詔念前勞,原其尚非貪污欺罔,優與保全,解總督,仍留大學士、伯爵,罰伯俸十年。召還京,管理刑部,兼正白旗蒙古都統。尋出署直隸總督。

七年,捻匪張總愚由西路竄擾畿輔,下嚴議。尋李鴻章、左宗棠等入援,七月,捻匪平,复宮銜、花翎。八年,回京,管理戶部三庫,授內大臣。十年,卒,優詔賜卹,贈太保,賜金治喪,遣惠郡王奠醊,祀賢良祠,諡文恭。尋以疆臣請合祀湖北胡林翼專祠。

當官文之在湖北,事事聽林翼所為,惟馭下不嚴,用財不節,林翼憂之。閻敬銘方佐治餉,一日林翼與言,恐誤疆事。敬銘曰:「公誤矣!本朝不輕以漢大臣專兵柄。今滿、漢並用,而聲績炳著者多屬漢人,此聖明大公劃除畛域之效。然湖北居天下要衝,朝廷寧肯不以親信大臣臨之?夫督撫相劾,無論未必勝,即勝,能保後來者必賢耶?且繼者或厲清操,勤庶務,而不明遠略,未必不顓己自是,豈甘事事讓人?官文心無成見,兼隸旗籍,每有大事,正可藉其言以伸所請。其失僅在私費奢豪,誠於事有濟,歲糜十萬金供之,未為失計。至一二私人,可容,容之;不可,則以事劾去之。彼意氣素平,必無忤也。」林翼大悟。及林翼歿,督撫不相能,官文劾嚴樹森去之;而曾國荃又劾官文去之。官文晚節建樹不能如曩時,然林翼非官文之虛己推誠,亦無以成大功,世故兩賢之。

孫興恩,襲伯爵。

文煜,字星岩,費莫氏,滿洲正藍旗人。由官學生授太常寺庫使,累遷刑部郎中。出為直隸霸昌道、四川按察使。咸豐三年,遷江寧布政使。時江寧已陷賊,文煜從琦善江北大營。四年,琦善歿於揚州,所部練勇及江北糧台事宜,命文煜接辦。五年春,粵匪由瓜洲東竄沙頭港,文煜遣勇擊之,賊由對岸扎簰爭渡,偕水師以大砲合擊,賊退瓜洲。文煜以沙頭港為裡下河門戶,賊所必爭,築土城砲台,疏請添募練勇守禦,從之。既而賊踞揚州,窺裡下河,文煜擊之於萬安橋,大有斬獲,賊勢乃挫。七年,調江蘇布政使,治江南大營糧台。以支給撙節,為軍中所不便,提督和春劾其拘泥,命來京候另簡用。尋授直隸布政使。

九年,英兵犯大沽,為僧格林沁擊退。戰後將議撫,命文煜從總督恆福赴北塘相機辦理。尋擢山東巡撫。捻匪圍曹縣,分黨擾安陵,檄曹州鎮總兵郝上庠合師內外夾擊,解曹州圍,安陵賊亦退。十年,捻匪又竄單縣,分擾嶧縣得勝徬,遣將擊走之。英法聯軍踞砲台,文煜遣兵扼利津,自駐濰縣韓亭以防陸路北犯。尋敵船北駛犯北塘,文煜分軍入衛,駐通州,自率眾赴濟寧剿捻匪。

十一年,署直隸總督,尋實授。時和議既成,穆宗回鑾,畿輔馬賊四起,久未淨絕,屢詔責文煜搜捕。同治元年,坐山東降賊張錫珠等擾畿南督剿不力,褫職,戍軍台。二年,僧格林沁奏調赴營差遣,尋授鑲黃旗蒙古副都統。三年,命赴甘肅慶陽督辦糧台,以病請解職回旗。七年,起授正藍旗漢軍都統,尋出為福州將軍。十年,兼署閩浙總督。十三年,日本兵船窺伺台灣,偕總督​​李鶴年、船政大臣疏陳防務。光緒三年,入覲,留京授內大臣、鑲白旗漢軍都統、左都御史,擢刑部尚書。七年,協辦大學士。九年,充總管內務府大臣。十年,拜武英殿大學士,以病乞罷。尋卒,贈太子少保,諡文達。兩江總督曾國荃等奏文煜咸豐中孤軍捍賊,保全裡下河,請於揚州建專祠,允之。子志顏,理籓院侍郎。

論曰:桂良以帝室葭莩,與聞軍國,數膺議和之使,無所折衝。瑞麟從僧格林沁勦賊防夷,曾著勞勚。文煜亦處兵間,無功可錄。官文雖無過人之才,推賢讓能,奠安江漢,與曾國籓、胡林翼和衷規畫,竟完戡定之功。茅土同膺,旂常並煥,豈諸人所可並語哉?

清史稿/卷387·卷三百八十七 列傳一百七十四

細節
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清史稿
發佈: 2024年12月13日
建立: 2024年12月13日
點擊數: 43
宗室肅順 穆廕 焦祐瀛陳孚恩

宗室肅順,字雨亭,鄭親王烏爾恭阿第六子也。道光中,考封三等輔國將軍,授委散秩大臣、奉宸苑卿。文宗即位,擢內閣學士,兼副都統、護軍統​​領、鑾儀使。以其敢任事,漸鄉用。咸豐四年,授御前侍衛,遷工部侍郎,歷禮部、戶部。

七年,擢左都御史、理籓院尚書,兼都統。時寇亂方熾,外患日深,文宗憂勤,要政多下廷議。肅順恃恩眷,其兄鄭親王端華及怡親王載垣相為附和,擠排異己,廷臣咸側目。八年,調禮部尚書,仍管理籓院事,又調戶部。會英法聯軍犯天津,起前大學士耆英隨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往議約。耆英不候旨回京,下獄議罪,擬絞監候,肅順獨具疏請立予正法,上雖斥其言過當,即賜耆英自盡。大學士柏葰典順天鄉試,以縱容家人靳祥舞弊,命肅順會同刑部鞫訊,讞大辟,上念柏葰舊臣,獄情可原,欲寬之;肅順力爭,遂命斬。戶部因軍興財匱,行鈔,置寶鈔處,行大錢,置官錢總局,分領其事。又設官號,招商佐出納,號「乾」字者四,「宇」字者五。鈔弊大錢無信用,以法令強行之,官民交累,徒滋弊竇。肅順察寶鈔處所列「宇」字五號欠款與官錢總局存檔不符,奏請究治,得朦混狀,褫司員台斐音等職,與商人並論罪,籍沒者數十家。又劾官票所官吏交通,褫關防員外郎景雯等職,籍沒官吏亦數十家。大學士祁俊藻、翁心存皆因與意見不合,齮齕不安於位而去,心存且幾被重罪。

肅順日益驕橫,睥睨一切,而喜延攬名流,朝士如郭嵩燾、尹耕雲及舉人王闓運、高心夔輩,皆出入其門,採取言論,密以上陳。於剿匪主用湘軍,曾國籓、胡林翼每有陳奏,多得報可,長江上游以次收復。左宗棠為官文所劾,賴其調護免罪,且破格擢用。文宗之信任久而益專。

自八年桂良等在天津與各國議和,廷議於「遣使入京」一條堅不欲行,迄未換約。九年,乃有大沽之戰,敵卻退。十年,英法聯軍又來犯,僧格林沁拒戰屢失利,復遣桂良等議和。敵軍近逼通州,乃改命怡親王載垣、尚書穆廕往議,誘擒英官巴夏禮置之獄,而我軍屢敗之餘不能戰,車駕倉猝幸熱河,廷臣爭之不可。事多出肅順所贊畫,遂扈從。洎敵軍入京師,恭親王留京主和議,議即定,敵軍漸退。留京王大臣籲請回鑾,肅順謂獻情叵測,力阻而罷。肅順先已授御前大臣、內務府大臣,至是以戶部尚書協辦大學士,署領侍衛內大臣,行在事一以委之。

十一年七月,上疾大漸,召肅順及御前大臣載垣、端華、景壽,軍機大臣穆廕、匡源、杜翰、焦祐瀛入見,受顧命,上已不能禦硃筆,諸臣承寫焉。穆宗即位,肅順等以贊襄政務多專擅,御史董元醇疏請皇太后垂簾聽政。肅順等梗其議,擬旨駁斥,非兩宮意,抑不下,載垣、端華等負氣不視事。相持逾日,卒如所擬,又屢阻回鑾。恭親王至行在,乃密定計。九月,車駕還京,至即宣示肅順、載垣、端華等不法狀,下王大臣議罪。肅順方護文宗梓宮在途,命睿親王仁壽、醇郡王奕枻往逮,遇諸密雲,夜就行館捕之,咆哮不服,械系。下宗人府獄,見載垣、端華已先在,叱曰:「早從吾言,何至今日?」載垣咎肅順曰:「吾罪皆聽汝言成之也!」讞上,罪皆凌遲。詔謂:「擅政阻皇太后垂簾,三人同罪,而肅順擅坐御位,進內廷出入自由,擅用行宮御用器物,傳收應用物件,抗違不遵,並自請分見兩宮皇太后,詞氣抑揚,意在構釁,其悖逆狂謬,較載垣、端華罪尤重。」賜載垣、端華自盡,斬肅順於市。

肅順攬權立威,數興大獄,輿論久不平;奏減八旗俸餉,尤府怨。就刑時,道旁觀者爭擲瓦礫,都人稱快。肅順既伏法,詔逮所與交結之內監杜雙奎、袁添喜等置重典;其被威脅者,概免株連。耆英子慶錫呈訴其父為肅順所陷,請昭雪,詔以耆英罪當死,肅順奏過當,文宗已斥之,特錮肅順子不得入仕以示戒。

穆廕,字清軒,托和絡氏,滿洲正白旗人。官學生,考授內閣中書,充軍機章京,遷侍讀。咸豐元年,命以五品京堂候補,在軍機大臣上學習行走。尋除國子監祭酒,故事,非科甲不與斯職,部臣執奏,特旨仍授之。歷光祿寺卿、內閣學士,兼副都統。三年,粵匪擾河南、直隸,京師戒嚴,命偕僧格林沁、花沙納、達洪阿辦理京旗各營巡防事宜。遷禮部侍郎,署左翼總兵,尋調刑部。八年,擢理籓院尚書,兼都統,調兵部。

十年,命偕怡親王載垣赴通州,與英法聯軍議和,解桂良等欽差大臣關防授之。議不諧,命擒諸酋,獲巴夏禮送京。敵軍益逼,詔斥穆廕等辦理不善,撤回,扈從熱河。丁父憂,予假十四日,命俟回京補行持服。

十一年,文宗崩,偕肅順等同受顧命,贊襄政務。十月,肅順、載垣、端華等伏法,穆廕與匡源、杜翰、焦祐瀛並罷直軍機,議罪。及議上,詔曰:「穆廕等於載垣等竊奪政柄,不能力爭,均屬辜恩溺職。穆廕在軍機大臣上行走最久,班次在前,情節尤重。王大臣等擬請將穆廕革職發往新疆效力贖罪,咎有應得。惟以載垣等凶焰方張,受其箝制,均有難與爭衡之勢,其不能振作,尚有可原,著即革職,加恩改發軍台效力贖罪。匡源、杜翰、焦祐瀛皆革職,免其遣戍。」穆廕詣戍,同治三年,論贖歸,歿於家。杜翰,附其父受田傳。

匡源,字鶴泉,山東膠州人。道光二十年進士,選庶吉士,授編修,累官吏部侍郎。咸豐八年,入直軍機,謙退無所建白。罷官後,清貧,主講濟南濼源書院以終。

焦祐瀛,字桂樵,直隸天津人。道光十九年舉人,考授內閣中書,充軍機章京。累遷光祿寺少卿。咸豐十年,命赴天津靜海諸縣治團練,召回從幸熱河,命在軍機大臣上學習行走,遷太僕寺卿。祐瀛尤諂事肅順等,諸詔旨多出其手,為時所指目,故同敗。

陳孚恩,字子鶴,江西新城人。道光五年拔貢,授吏部七品小京官,升主事,充軍機章京。累遷郎中。大學士穆彰阿領樞務,深倚之,歷太僕寺少卿、通政司副使、太僕寺卿,皆留直。遷大理寺卿、左副都御史,兼署順天府尹、工部侍郎,擢​​倉場侍郎。二十七年,調署兵部侍郎,在軍機大臣上行走。偕侍郎柏葰赴山東按事,劾巡撫崇恩庫款虧缺、捕務廢弛,罷之。暫署山東巡撫。授刑部侍郎,回京面陳在署任不受公費,詔嘉之,特加頭品頂帶、紫禁城騎馬,賜匾額曰「清正良臣」,皆異數。二十九年,偕侍郎福濟赴山西按巡撫王兆琛貪婪事,得實,褫兆琛職,逮京治罪。調工部,署刑部尚書,尋實授。三十年,宣宗崩,遺命罷配郊祔廟,下王大臣議。文宗召對,孚恩與怡親王載垣等爭論於上前,載垣等以失儀自劾,詔原其小節,予薄譴,而斥孚恩乖謬,降三級留任。孚恩尋以母老乞養回籍,允之。

咸豐元年,命在籍幫辦團練。三年,九江陷,巡撫張芾出督師,孚恩與司道守省城,既而賊由安徽回竄上游,命偕芾籌防。賊犯南昌,孚恩偕芾固守,江忠源援師至,力戰,相持九十餘日,賊始引去。以守城功,賜花翎。七年,母喪畢,到京未有除授。八年,御史錢桂森疏言:「孚恩才練識明,在外數年,多所閱歷,儻仍入直樞廷,或使治洋務,必能有濟。」詔斥朋比,罷桂森言職,回原衙門。久之,命孚恩以頭品頂戴署兵部侍郎,又署禮部尚書,授兵部尚書。會鞫順天鄉試關節獄,牽涉其子景彥,自請嚴議,並迴避,得旨,褫景彥職,除涉景彥者仍責會訊,僅議失察降一級,準抵銷。尋兼署刑部、戶部尚書,調授吏部尚書。

初,孚恩以議禮忤載垣、端華、肅順等,及再起,乃暱附諸人冀固位。肅順等既敗,少詹事許彭壽疏請治黨援,論形跡最著莫如孚恩,最密莫如侍郎劉昆、黃宗漢,平日所薦舉者,則有侍郎成琦、太僕寺少卿德克津太、候補京堂富績等,於是諸臣盡黜。詔謂:「孚恩當大行皇帝行幸熱河,命諸臣議可否,孚恩有'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之語,意在迎合載垣等。大行皇帝上賓,留京諸大臣中獨召孚恩一人赴行在,足證為載垣等心腹。革職,永不敘用。」時廷臣議郊壇配位,孚恩言:「前議宣宗配位時,大行皇帝有定為三祖六宗之諭,出於大學士杜受田所擬,非大行皇帝意。」王大臣等用其言,仍請文宗配祀。許彭壽復引據文宗御製詩有「以後無須變更」之句,請下廷臣再議,議不配祀。詔斥孚恩謬妄,又以籍肅順家得孚恩私書,有暗昧不明語,乃逮孚恩下獄,籍其家,追繳宣宗賜額,遣戍新疆。

居數年,伊犁被兵,將軍常清等奏孚恩籌餉治軍有勞,命免戍,留助理兵餉。同治五年,伊犁陷,孚恩及妾黃、子景和、媳徐、孫小連同殉難。事聞,但卹其家​​屬,孚恩不與焉。

論曰:文宗厭廷臣習於因循,乏匡濟之略,而肅順以宗潢疏屬,特見倚用,治事嚴刻。其尤負謗者,殺耆英、柏葰及戶部諸獄,以執法論,諸人罪固應得,第持之者不免有私嫌於其間耳。其贊畫軍事,所見實出在廷諸臣上,削平寇亂,於此肇基,功不可沒也。自庚申議和後,恭親王為中外所繫望,肅順等不圖和衷共濟,而數阻返蹕。文宗既崩,冀怙權位於一時,以此罹罪。赫赫爰書,其能逭乎?穆廕諸人或以願謹取容,或以附和希進,終皆不免於斥逐。如陳孚恩者,鄙夫患失,反覆靡常,淪絕域而不返,宜哉。

清史稿/卷386·卷三百八十六 列傳一百七十三

細節
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清史稿
發佈: 2024年12月13日
建立: 2024年12月13日
點擊數: 48
文慶 文祥 寶鋆

文慶,字孔修,費莫氏,滿州鑲紅旗人,兩廣總督永保之孫也。道光二年進士,選庶吉士,授編修。五遷至詹事。歷通政使、左副都御史、內閣學士。十二年,授禮部侍郎,兼副都統。十三年,總理孝慎皇后喪儀,會奏軍民薙發及停止宴會期限疏中,誤引「百姓如喪考妣,四海遏密八音」語,下諸臣嚴議。宣宗以文慶翰林出身,隨聲附和,獨重譴,褫副都統,降三品頂戴。尋復之,歷吏部、戶部侍郎。十六年,偕尚書湯金釗赴陝西、四川按劾巡撫楊名颺、布政使李羲文,並下嚴議,尋复按名颺被訐事,褫其職。金釗留署陝西巡撫。文慶又按河南武陟知縣趙銘彝貪婪狀,劾褫職。調戶部侍郎。十七年,命在軍機大臣上學習行走,兼右翼總兵。命赴熱河,偕都統耆英按歷任總管虧短庫款,褫職追繳。十九年,以查辦熱河虧空案內擬罪未晰,召問,奏對失實,下部議,罷直軍機。二十年,典江南鄉試,以上下江中額有誤,又私攜湖南舉人熊少牧入闈閱卷,議褫職。

二十二年,予三等侍衛,充庫倫辦事大臣。二十三年,召授吏部侍郎、內務府大臣,連擢左都御史、兵部尚書。二十五年,命赴四川,偕總督、將軍按前任駐藏大臣孟保、鍾芳等濫提官物,劾罷之。二十七年,復命為軍機大臣,解內務府事務。尋署陝甘總督,道經河南,命察賑務,劾玩誤之知縣四人。

二十八年,召授吏部尚書,兼步軍統領、內務府大臣,罷直軍機處、兼翰林院掌院學士。三十年,充內大臣。薛執中者,甘肅河州人,以符咒惑眾。至京師,藉術醫病,朝貴多與往來。遂妄議時政,談休咎,行踪詭秘,為巡城御史曹楙堅捕治,中外大臣牽連被譴者眾。文慶曾延治病,文宗斥其身為步軍統領,不能立時捕究,有乖職守,褫職。咸豐元年,予五品頂戴,辦理昌陵工程。二年,起授內閣學士,尋擢戶部尚書,復為內大臣、翰林院掌院學士。五年,復為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題孝靜皇后神主,加太子太保,拜文淵閣大學士,晉武英殿大學士,管理戶部,充上書房總師傅。

文慶醇謹持大體,宣宗、文宗知之深,屢躓屢起,眷倚不衰。時海內多故,粵匪猖熾,欽差大臣賽尚阿、訥爾經額先後以失律被譴。文慶言:「當重用漢臣,彼多從田間來,知民疾苦,熟諳情偽。豈若吾輩未出國門、懵然於大計者乎?」常密請破除滿、漢畛域之見,不拘資格以用人。曾國籓初任軍事,屢戰失利,忌者沮抑之。文慶獨言國籓負時望,能殺賊,終當建非常之功。曾與胡林翼同典試,深知其才略,屢密薦,由貴州道員一歲之間擢至湖北巡撫,凡所奏請,無不從者。又薦袁甲三、駱秉章之才,請久任勿他調,以觀厥成。在戶部,閻敬銘方為主事,當採用其議,非所司者亦諮之。後卒得諸人力以戡定大難。端華、肅順漸進用事,皆敬憚其嚴正焉。

六年,卒。遺疏言各省督撫如慶端、福濟、崇恩、瑛棨等,皆不能勝任,不早罷,恐誤封疆。文宗深惜之,優詔賜卹,嘉其人品端粹,器量淵深,辦事精勤,通達治體,贈太保,賜金治喪。及親奠,見其遺孤幼穉,特詔加恩入祀賢良祠,命其子善聯俟及歲引見;弟文玉,以罪遣戍,即釋回。予諡文端。善聯,官至福州將軍。

文祥,字博川,瓜爾佳氏,滿洲正紅旗人,世居盛京。道光二十五年進士,授工部主事,累遷郎中。咸豐六年,京察,記名道府,因親老,乞留京職。歷太僕寺少卿、詹事、內閣學士,署刑部侍郎。八年,命在軍機大臣上行走,授禮部侍郎,歷吏部、戶部、工部侍郎,兼副都統、左翼總兵。

十年,英法聯軍犯天津,僧格林沁密疏請幸熱河。文祥以搖動人心,有關大局,且塞外無險可扼,力持不可,偕廷臣言之,復請獨對;退偕同直侍郎匡源、杜翰具疏請罷所調車馬,明詔宣示中外。八月,敵氛益熾,車駕遽行,命文祥署步軍統領,司留守。從恭親王奕訢議和,出入敵營,於非分之求,侃侃直言,折之以理。尋以步軍統領難兼顧,疏辭,改署正藍旗護軍統領。十月,和議成,疏請回鑾,以定人心。偕恭親王等通籌全局,疏上善後事宜,於是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恭親王領之,滿、漢大臣數人,文祥任事最專。

時和局甫定,發、捻猶熾,兵疲餉竭,近畿空虛。文祥密疏請選練八旗兵丁,添置槍砲,於是始立神機營,尋命管理營務。又疏言僧格林沁兵力單薄,勝保所部新募未經行陣。既恃僧格林沁保障畿輔,必得良將勁卒為贊助,薦副都統富明阿、總兵成明隸其軍;又薦江西九江道沈葆楨、湖北候補知縣劉蓉堪大用。疏上,並嘉納焉。

十一年,文宗崩於熱河行在,穆宗即位,肅順等專政,文祥請解樞務,不許。十月,回鑾,偕王大臣疏請兩宮皇太后垂簾聽政。同治元年,連擢左都御史、工部尚書,兼署兵部尚書,為內務府大臣,兼都統。二年,管理籓院事務。東南軍事以次戡定,江蘇、浙江省城克復,議加恩樞臣,固辭。三年,江寧复,首逆就殲,捷至,加太子太保,予侄凱肇員外郎。四年,署戶部尚書,辭內務府大臣,允之。

是年秋,馬賊入喜峰口,命文祥率神機營兵防護東陵,督諸軍進剿,賊遁氵欒陽。疏陳:「地方官豢賊釀患,請除積弊,清盜源。馬賊巢穴多在奉天昌圖廳八面城、熱河八溝哈達等處。請購線偵察,調兵掩捕,庶絕根株。」事定,回京。文宗奉安山陵,賜其子熙聯員外郎。尋以母病請假三月,回旗迎養。奉天馬賊方熾,命率神機營兵往剿,增調直隸洋槍隊出關,約東三盟蒙古王公由北路夾擊,破賊於錦州東井子。諜知賊將劫奉天獄,約期攻城,兼程馳援,賊退踞城東南,圍撫順;令總兵劉景芳夜擊破之,賊遁出邊。遣軍趨吉林,五年春,解長春廳圍,追賊至昌圖朝陽坡,分三路進擊,十數戰皆捷,擒斬三千餘。賊首馬傻子窮蹙乞降,磔之;留兵餉授將軍都興阿,俾清餘孽。請蠲奉天地丁銀米,停鋪捐。回京,調吏部尚書。文宗實錄成,賜子熙治員外郎。

八年,丁母憂,特賜諭祭。百日假滿,病未出。天津教案起,力疾還朝。十年,以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十一年,拜體仁閣大學士。文祥自同治初年偕恭親王同心輔政,總理各國事務,以一身負​​其責。洋情譸幻,朝論紛紜,一以忠信持之,無諉卸。洎穆宗親政,臚陳歷年洋務情形,因應機宜甚備,冀有啟悟。既而恭親王以阻圓明園工程忤旨斥罷,文祥涕泣,偕同列力諫,幾同譴。恭親王尋復職,而自屢遭挫​​折後,任事不能如初。文祥正色立朝,為中外所嚴憚,朝局賴以維持,不致驟變。十三年,病久不瘉,在告,會日本窺台灣,強出籌戰守。疏請:「敕下戶部、內務府寬籌餉需,裁減浮用,停不急之工作,謀至急之海防,俾部臣、疆臣皆得專力圖維。皇上憂勤惕厲,斯內外臣工不敢蹈玩洩之習。否則狃以為安,不思變計,恐中外解體,人心動搖,其患有不可勝言者。」言甚切至。

是年冬,穆宗崩,德宗繼統即位,晉武英殿大學士。以久病請罷,溫詔慰留,解諸兼職,專任軍機大臣及總理各國事務。時國家漸多故,文祥深憂之,密陳大計疏曰:「洋人為患中國,愈久愈深,而其窺伺中國之間,亦愈熟愈密。從前屢戰屢和,迄無定局,因在事諸臣操縱未宜。及庚申定約,設立衙門專司其事,以至於今,未見決裂。就事論事,固當相機盡心辦理,而揣洋人之用心,求馭外之大本,則不繫於此,所繫者在人心而已矣。溯自嘉慶年間,洋人漸形強悍,始而海島,繼而口岸,再及內地,蓄力厲精習機器,以待中國之間,一逞其欲。道光年間,肆掠江、浙,自江寧換約以後,覬覦觀望。直至粵匪滋事,以為中國有此犯上作亂之事,人心不一,得其間矣。於是其謀遂洩,闖入津門,雖經小挫,而其意愈堅,致有庚申之警。然其時勢局固危,民心未二,勤王之師雖非勁旅,而聞警偕來;奸細之徒雖被誘脅,而公憤同具,以是得受羈縻,成此和局。十餘年來,仰賴皇太后、皇上勵精圖治,宵旰勤勞,無間隙之可尋;在事諸臣始得遇事維持,未至啟釁,偶有乾求,尚能往返爭持,不至太甚,非洋務之順手,及在事者折沖之力,皆我皇太后、皇上朝乾夕惕,事事期符民隱,人心固結,有以折外族之心,而杜未形之患也。然而各國火器技藝之講求益進,彼此相結之勢益固。使臣久駐京師,聞我一政之當則憂,一或不當則喜,其探測愈精。俄人逼於西疆,法人計佔越南,緊接滇、粵,英人謀由印度入藏及蜀,蠢蠢欲動之勢,益不可遏。所伺者中國之間耳,所惎者中國大本之未搖,而人心之難違耳。說者謂各國性近犬羊,未知政治,然其國中偶有動作,必由其國主付上議院議之,所謂謀及卿士也;付下議院議之,所謂謀及庶人也。議之可行則行,否則止,事事必合乎民情而後決然行之。自治其國以此,其觀他國之廢興成敗亦以此。儻其國一切政治皆與民情相背,則各國始逞所欲為,取之恐後矣。如土耳其、希臘等國,勢極弱小,而得以久存各大國之間者,其人心固也。強大如法國,而德國得以勝之者,以法王窮侈任性,負國債之多不可復計,雖日益額餉以要結兵心,而民心已去,始有以乘其間也。夫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物必先自腐而後蟲生焉。理之所在,勢所必至。中國之有外國,猶人身之有疾病,病者必相證用藥,而培元氣為尤要。外國無日不察我民心之向背,中國必求無事不愜於民心之是非。中國天澤分嚴,外國上議院、下議院之設,勢有難行,而義可採取。凡我用人行政,一舉一動,揆之至理,度之民情,非人心所共愜,則急止勿為;事係人心所共快,則務期於成。崇節儉以裕帑需,遇事始能有備,納諫諍以開言路,下情藉以上通。總期人心永結,大本永固,當各外國環伺之時,而使之無一間可乘,庶彼謀不能即遂,而在我亦堪自立。此為目前猶可及之計,亦為此時不能稍緩之圖。若待其間之既開,而欲為斡旋補苴之法,則和與戰俱不可恃。即使仍可苟安,而大局已不堪復問,則何如預防其間之為計也。咸豐六年王茂廕奏陳夷務,謂:'海外諸國日起爭雄,自人視之,雖有中外之分,自天視之,殆無彼此之意。'引書言'皇天無親,惟德是輔',及大學平天下章三言得失,首人心、次天命、而終以君心為證。何其言之危且切歟!欲戢夷心,莫要於順民心,能順民心,斯足以承天心,固不待蓍蔡而昭然若睹耳。臣受恩最重,辦理洋務最久,實有見於洋人居心積慮之處,而現時尤為迫切緊要之關。外國之求間在此,中國之彌間亦在此。在事諸臣,僅謀其末,我皇上實操其本。用敢直陳,伏乞俯鑑芻言,將此摺時置左右,力求端本之治,以回隱患之萌。天下幸甚!」

先是,當台灣事平,文祥即偕恭親王議興海防,條上六事:曰練兵,曰簡器,曰造船,曰籌餉,曰用人,曰持久。各具條目,敕下中外大臣會議。至光緒二年,疆臣覆奏,將復下廷議。文祥已病不能出,自知且不起,乃密疏上曰:「馭外之端,為國家第一要務。現籌自強之計,為安危全局一大關鍵。臣衰病侵尋,心長智短,知不能永效犬馬以報主知。恐一旦填溝壑,則平生欲言未言之隱,無以上達宸聰,下資會議,何以對陛下?此心耿耿,有非總理衙門原奏所能盡者,敢竭誠吐赤,為我皇上敬陳之。夫敵國外患,無代無之,然未有如今日之局之奇、患之深、為我敵者之多且狡也。果因此患而衡慮困心,自立不敗,原足作我精神,惺我心志,厲我志氣,所謂生於憂患者正在於此。至此而復因循洩沓;一聽諸數而莫為之籌,即偶一籌念而移時輒忘,或有名無實,大局將不堪設想,而其幾不待智者而決矣。從前夷患之熾,由於中外之情相隔,和戰之見無定,疆吏又遇事粉飾,其情形不能上達於朝廷。坐是三失,而其患遂日久日深,無所底止。泰西各國官商一氣,政教並行,各商舶遠涉重洋,初至中華,處處受我侮抑,事事被我阻塞,其情鬱而不能不發者,勢也。繼而見中國官之阻之者可以通,抑之者可以伸,必不可破之格,或取勝於兵力之相迫而卒無不破,此中國之為所輕而各國漸敢恣肆之機也。迨至立約通商已有成議,而內無深知洋務之大臣,在外無究心撫馭之疆吏,一切奏牘之陳,類多敷衍諱飾。敵人方桀驁而稱為恭順,洋情方怨毒而號為懽忭,遂至激成事端,忽和忽戰;甚且彼省之和局甫成,此省之戰事又起,賠款朝給,捷書暮陳。乘遭風之船以為勝仗,執送信之酋以為擒渠,果至兩軍相交,仍復一敗不可收拾。於是夷情愈驕,約款愈肆,中外大臣皆視辦理洋務為畏途,而庚申釁起,幾至無可措手。自設立總理衙門,其事始有責成,情形漸能熟悉,在事諸臣亦無敢推諉。然其事非在事諸臣之事,而國家切要之事也。既為國家切要之事,則凡為大清臣子者,無人不應一心謀畫,以維大局。況和局之本在自強,自強之要在武備,亦非總理衙門所能操其權盡其用也。使武備果有實際,則於外族要求之端,持之易力,在彼有顧忌,覦覬亦可潛消,事不盡屬總理衙門,而無事不息息相關也。乃十數年來,遇有重大之端,安危呼吸之際,事外諸臣以袖手為得計;事甫就緒,異議復生,或轉託於成事不說;不問事之難易情形若何,一歸咎於任事之人。是從前之誤以無專責而仔肩乏人,今日之事又以有專屬而藉口有自。設在事諸臣亦同存此心,爭相諉謝,必至如唐臣杜甫詩中所謂'獨使至尊憂社稷'矣。夫能戰始能守,能守始能和,宜人人知之。今日之敵,非得其所長,斷難與抗,稍識時務者,亦詎勿知?乃至緊要關鍵,意見頓相背,往往陳義甚高,鄙洋務為不足言,抑或苟安為計,覺和局之深可恃。是以歷來練兵、造船、習器、天文、算學諸事,每興一議而阻之者多,即就一事而為之者非其實。至於無成,則不咎其阻撓之故,而責創議之人;甚至局外紛紛論說,以國家經營自立之計,而指為敷衍洋人。所見之誤,竟至於此!今日本擾台之役業經議結,日本尚非法、英、俄、美之比,此事本屬無名之師,已幾幾震動全局,費盡筆爭舌戰,始就範圍。若泰西強大各國環而相伺,得中國一無理之端,藉為名義,構兵而來,更不知如何要挾,如何挽回?言念及此,真有食不下嚥者,則自強之計尚可須臾緩哉?此總理衙門奏請飭令會議諸條,實為緊要關係,不可不及早切實籌辦者也。今計各疆吏遵旨籌議,指日將依限上陳,如飭下廷議,非向來會議事件可比,應由各王大臣期定數日,詳細籌商,將事之本末始終,一律貫澈,利害之輕重,條議之行止,辦法切實,折中定見,無蹈從前會議故習。如今日議之行之,而異日不能同心堅持,則不如不辦。如事雖議行,而名是實非,徒為開銷帑需,增益各省人員差使名目,亦不如不辦。度勢揆時,料敵審己,實有萬萬不能不辦之勢,亦實有萬萬不可再誤之機。一誤即不能復更,不辦即不堪設想。總理衙門摺內所謂'必須上下一心,內外一心,局中局外一心,且歷久永遠一心',即此意也。而大本所在,尤望我皇上切念而健行之。總理衙門承辦之事,能否維持,全視實力之能否深恃。必確有可戰可守之實,庶可握不戰之勝。惟我皇上念茲在茲,則在事諸臣之苦心,自能上邀宸鑑。凡百臣工亦人人有求知此事共籌此事之心,其才識智力必有百倍於臣者。否則支持既難,變更不免,變而復合,痛心之端,必且百倍今日,非臣之所忍言矣。」疏上,未幾卒。溫詔賜卹,稱其「清正持躬,精詳謀國,忠純亮直,誠懇公明,為國家股肱心膂之臣」,贈太傅,予騎都尉世職,入祀賢良祠,賜銀三千兩治喪,遣貝勒載澂奠醊,諡文忠,歸葬盛京,命將軍崇實往賜祭。十五年,皇太后歸政,追念前勞,賜祭一壇。

文祥忠勤,為中興樞臣之冠。清操絕人,家如寒素。謀國深遠,當新疆軍事漸定,與俄國議交還伊犁,大學士左宗棠引以自任,文祥力主之,奏請專任。文祥既歿,後乃遣侍郎崇厚赴俄國,為所迫脅,擅允條款,朝論譁然。譴罪崇厚,易以曾紀澤往,久之乃定議,倖免大釁。法越事起,和戰屢更,以海防疏,不能大創敵,遷就結局。及興海軍,未能竭全力以成之,卒挫於日本。皆如文祥所慮,而朝局數變,日以多事矣。子熙治,以員外郎襲騎都尉世職。

寶鋆,字佩蘅,索綽絡氏,滿洲鑲白旗人,世居吉林。道光十八年進士,授禮部主事,擢中允。三遷侍讀學士。咸豐二年,粵匪竄兩湖,寶鋆疏請鄰近諸省力行堅壁清野之策。四年,命往三音諾顏部賜奠,謝絕餽贐,外籓敬之。擢內閣學士。五年,遷禮部侍郎,兼正紅旗蒙古副都統,調戶部。八年,典浙江鄉試,以廣額加中官生一名,坐違制,鐫一級留任,文宗諭「寶鋆素以果敢自命,亦同瞻徇」,特嚴斥焉。

十年,命赴天津驗收海運漕糧,复赴通州察視,迭疏請定杜弊章程,並劾監督貽誤,如所請行。任總管內務府大臣,署理戶部三庫事務,會辦京城巡防。時英法聯軍內犯,車駕幸熱河,既至,命提庫帑二十萬兩修葺行宮。寶鋆以國用方亟,持不可。上怒,欲加嚴譴,會所管三山被掠,詔切責,降五品頂戴。踰月後,以巡防勞勚,復之,兼鑲紅旗護軍統領,复兼署正紅旗漢軍都統、左翼前鋒統領。十一年,文宗崩於行在。十月,穆宗回京,命在軍機大臣上行走,並充總理各國事務大臣。

同治元年,擢戶部尚書。二年,奏劾壽莊公主府首領太監張玉蒼出言無狀,嚴旨逮訊,玉蒼治如律。三年,命大臣輪班進講治平寶鑑,寶鋆與焉。江寧克復,以翊贊功,加太子少保,賜花翎。四年,命佩帶內務府印鑰。尋以樞務事繁,請解內務府大臣職,允之。自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始求通知外國語言文字,置同文館,肄習西學,廷臣每以為非。六年,都察院代奏職員楊廷熙上書請撤同文館,語涉恭親王及寶鋆等專擅挾持,於是寶鋆偕恭親王請罷直候查辦,溫詔慰留,勉以不避嫌怨,勿因浮言推諉。七年,直東捻匪肅清,加軍功二級。十一年,調吏部。穆宗大婚禮成,加太子太保。十二年,兼翰林院掌院學士,以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尋調兵部,拜體仁閣大學士,管理吏部。光緒三年,晉武英殿大學士。四年,回疆肅清,被優敘。

寶鋆自同治初年預樞務,偕文祥和衷翊贊,通達政體,知人讓善,恭親王資其襄助,至是朝列漸分門戶。文祥既歿,議論益紛,編修何金壽因旱災劾樞臣不職,請加訓責,詔斥恭親王、寶鋆等目擊時艱,毫無補救,嚴議革職,加恩改留任。五年,以題穆宗神主,加太子太傅,復以實錄告成,推恩其子景灃晉秩郎中,侄景星賜舉人。七年,庶子陳寶琛以星變陳言,專劾寶鋆,請仿漢災異策免三公故事,立予罷斥。詔曰:「寶鋆在軍機大臣上行走有年,尚無過失。陳寶琛謂其畏難巧卸,瞻徇情面,亦不能確有所指。惟既有此奏,自平時與王大臣等議事未能和衷共濟,致啟人言。該大學士受恩深重,精力尚健,自當恪矢公忠,勉圖報稱,務宜殫精竭慮,力戒因循積習,用副委任。」

十年三月,軍機大臣自恭親王以下同日斥罷,詔:「寶鋆入直最久,責備宜嚴,姑念年老,特錄前勞,全其末路,以原品休致。」十二年,皇太后懿旨加恩,改以大學士致仕,賞食半俸。寶鋆退休後,時偕恭親王居西山遊覽唱和。年逾八十,恩賚猶及。十七年,卒。遺疏入,詔褒其「忠清亮直,練達老成」,贈太保,祀賢良祠,擢子景灃四品京堂,賜孫廕桓舉人,遣貝勒載瀅奠叕,飾終之典,視在位無所減,諡文靖。

子景灃,官至廣州將軍,卒,諡誠慎。

孫廕桓,光緒二十四年進士,歷官國子監司業,改乾清門頭等侍衛。

論曰:咸、同之間,內憂外患,岌岌不可終日。文慶倡言重用漢臣,俾曾國籓、胡林翼等得展經猷,以建中興之業,其功甚偉。文祥、寶鋆襄贊恭親王,和輯邦交,削平寇亂。文祥尤力任艱鉅,公而忘私,為中外所倚賴,而朝議未一,猶不能盡其規略;晚年密陳大計,於數十年馭外得失,洞如觀火,一代興亡之龜鑑也。寶鋆明達同之,貞毅不及,遂無以鎮紛囂而持國是。如文祥者,洵社稷臣哉!
  1. 清史稿/卷385·卷三百八十五 列傳一百七十二
  2. 清史稿/卷384·卷三百八十四 列傳一百七十一
  3. 清史稿/卷383·卷三百八十三
  4. 清史稿/卷382·卷三百八十二 列傳一百六十九

第 8 頁 共 26 頁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選擇你的語言

  • 正體中文
  • Chinese Simplified (China)
  • English (United Kingdom)
  • 清史稿/卷1·本紀一 太祖本紀
  • 清史稿/卷2·本紀二 太宗本紀一
  • 清史稿/卷3·本紀三 太宗本紀二
  • 清史稿/卷4·本紀四 世祖本紀一
  • 清史稿/卷5·本紀五 世祖本紀二
  • 清史稿/卷6·本紀六 聖祖本紀一
  • 清史稿/卷7·本紀七 聖祖本紀二
  • 清史稿/卷8·本紀八 聖祖本紀三
  • 清史稿/卷9·本紀九 世宗本紀
  • 清史稿/卷10·本紀十 高宗本紀一
  • 清史稿/卷11·本紀十一 高宗本紀二
  • 清史稿/卷12·本紀十二 高宗本紀三
  • 清史稿/卷13·本紀十三 高宗本纪四
  • 清史稿/卷14·本紀十四 高宗本纪五
  • 清史稿/卷15·本紀十五 高宗本纪六
  • 清史稿/卷16·本紀十六 仁宗本纪
  • 清史稿/卷17·本紀十七 宣宗本纪一
  • 清史稿/卷18·本紀十八 宣宗本纪二
  • 清史稿/卷19·本紀十九 宣宗本纪三
  • 清史稿/卷20·本紀二十 文宗本纪
  • 清史稿/卷21
  • 清史稿/卷22·穆宗本紀二
  • 清史稿/卷23·德宗本紀一
  • 清史稿/卷24·本纪二十四 德宗本纪二
  • 清史稿/卷25·宣統皇帝本紀
  • 清史稿/卷26·志一 天文一
  • 清史稿/卷27·志二 天文二
  • 清史稿/卷28·志三 天文三
  • 清史稿/卷29·志四 天文四
  • 清史稿/卷30·卷三十
  • 清史稿/卷31·卷三十一
  • 清史稿/卷32·卷三十二
  • 清史稿/卷33·卷三十三
  • 清史稿/卷34·卷三十四
  • 清史稿/卷35·卷三十五
  • 清史稿/卷36·志十一 天文十一
  • 清史稿/卷37·志十二 天文十二
  • 清史稿/卷38·志十三 天文十三
  • 清史稿/卷39·卷三十九
  • 清史稿/卷40·卷四十
  • 清史稿/卷41·卷四十一
  • 清史稿/卷42·卷四十二
  • 清史稿/卷43·卷四十三
  • 清史稿/卷44·卷四十四
  • 清史稿/卷45·卷四十五
  • 清史稿/卷46·卷四十六
  • 清史稿/卷47·卷四十七
  • 清史稿/卷48·卷四十八
  • 清史稿/卷49·卷四十九
  • 清史稿/卷50·卷五十
  • 清史稿/卷51·卷五十一
  • 清史稿/卷52·志二十七 時憲八
  • 清史稿/卷53·卷五十三
  • 清史稿/卷54·卷五十四
  • 清史稿/卷55·卷五十五
  • 清史稿/卷56·卷五十六
  • 清史稿/卷57·卷五十七
  • 清史稿/卷58·卷五十八
  • 清史稿/卷59·卷五十九
  • 清史稿/卷60·卷六十 志三十五
  • 清史稿/卷61·卷六十一
  • 清史稿/卷62·卷六十二
  • 清史稿/卷63·卷六十三
  • 清史稿/卷64·卷六十四
  • 清史稿/卷65·志四十 地理十二
  • 清史稿/卷66·卷六十六 志四十一
  • 清史稿/卷67·卷六十七
  • 清史稿/卷68·卷六十八
  • 清史稿/卷69·卷六十九
  • 清史稿/卷70·卷七十
  • 清史稿/卷71·卷七十一
  • 清史稿/卷72·卷七十二 志四十七
  • 清史稿/卷73·卷七十三
  • 清史稿/卷74·卷七十四
  • 清史稿/卷75·卷七十五 志五十
  • 清史稿/卷76·卷七十六
  • 清史稿/卷77·卷七十七
  • 清史稿/卷78·卷七十八
  • 清史稿/卷79·卷七十九
  • 清史稿/卷80·卷八十
  • 清史稿/卷81·卷八十一
  • 清史稿/卷82·卷八十二
  • 清史稿/卷83·卷八十三
  • 清史稿/卷84·卷八十四
  • 清史稿/卷85·卷八十五
  • 清史稿/卷86·卷八十六
  • 清史稿/卷87·卷八十七
  • 清史稿/卷88·卷八十八
  • 清史稿/卷89·卷八十九
  • 清史稿/卷90·卷九十
  • 清史稿/卷91·卷九十一
  • 清史稿/卷92·卷九十二
  • 清史稿/卷93·卷九十三
  • 清史稿/卷94·卷九十四
  • 清史稿/卷95·卷九十五
  • 清史稿/卷96·卷九十六
  • 清史稿/卷97·卷九十七
  • 清史稿/卷98·卷九十八
  • 清史稿/卷99·卷九十九
  • 清史稿/卷100·卷一百
  • 清史稿/卷101·卷一百一
  • 清史稿/卷102·卷一百二
  • 清史稿/卷103·卷一百三
  • 清史稿/卷104·卷一百四
  • 清史稿/卷105·卷一百五
  • 清史稿/卷106·卷一百六
  • 清史稿/卷107·卷一百七
  • 清史稿/卷108·卷一百八
  • 清史稿/卷109·卷一百九
  • 清史稿/卷110·卷一百一十
  • 清史稿/卷111·卷一百十一
  • 清史稿/卷112·卷一百十二
  • 清史稿/卷113·卷一百十三
  • 清史稿/卷114·卷一百十四
  • 清史稿/卷115·卷一百十五
  • 清史稿/卷116·卷一百十六
  • 清史稿/卷117·卷一百十七
  • 清史稿/卷118·卷一百十八
  • 清史稿/卷119·卷一百十九
  • 清史稿/卷120·卷一百二十
  • 清史稿/卷121·卷一百二十一
  • 清史稿/卷122·卷一百二十二
  • 清史稿/卷123·卷一百二十三
  • 清史稿/卷124·卷一百二十四
  • 清史稿/卷125·卷一百二十五
  • 清史稿/卷126·卷一百二十六
  • 清史稿/卷127·卷一百二十七
  • 清史稿/卷128·卷一百二十八
  • 清史稿/卷129·卷一百二十九
  • 清史稿/卷130·卷一百三十
  • 清史稿/卷131·卷一百三十一
  • 清史稿/卷132·卷一百三十二
  • 清史稿/卷133·卷一百三十三
  • 清史稿/卷134·卷一百三十四
  • 清史稿/卷135·卷一百三十五
  • 清史稿/卷136·卷一百三十六
  • 清史稿/卷137·卷一百三十七
  • 清史稿/卷138·卷一百三十八
  • 清史稿/卷139·卷一百三十九
  • 清史稿/卷140·卷一百四十
  • 清史稿/卷141·卷一百四十一
  • 清史稿/卷142·卷一百四十二
  • 清史稿/卷143·卷一百四十三
  • 清史稿/卷144·卷一百四十四
  • 清史稿/卷145·卷一百四十五
  • 清史稿/卷146·卷一百四十六
  • 清史稿/卷147·卷一百四十七
  • 清史稿/卷148·卷一百四十八
  • 清史稿/卷149·卷一百四十九 志一百二十四 交通一
  • 清史稿/卷150·卷一百五十 志一百二十五 交通二
  • 清史稿/卷151·卷一百五十一 志一百二十六 交通三
  • 清史稿/卷152·卷一百五十二 志一百二十七 交通四
  • 清史稿/卷153·俄羅斯
  • 清史稿/卷154·英吉利
  • 清史稿/卷155·法蘭西
  • 清史稿/卷156·美利堅
  • 清史稿/卷157·德意志
  • 清史稿/卷158·日本
  • 清史稿/卷159·瑞典 那威 丹墨 和蘭
  • 清史稿/卷160·奧斯馬加 秘魯 巴西
  • 清史稿/卷161
  • 清史稿/卷167·外戚表
  • 清史稿/卷174·卷一百七十四
  • 清史稿/卷175·卷一百七十五
  • 清史稿/卷176·卷一百七十六
  • 清史稿/卷177·卷一百七十七
  • 清史稿/卷178·卷一百七十八 表十八 部院大臣年表一上
  • 清史稿/卷179·卷一百七十九
  • 清史稿/卷180·卷一百八十 表二十 部院大臣年表二上
  • 清史稿/卷181·卷一百八十一
  • 清史稿/卷182·卷一百八十二
  • 清史稿/卷183·卷一百八十三
  • 清史稿/卷184·卷一百八十四
  • 清史稿/卷185·卷一百八十五
  • 清史稿/卷186·卷一百八十六
  • 清史稿/卷187·卷一百八十七
  • 清史稿/卷188·卷一百八十八
  • 清史稿/卷189·卷一百八十九
  • 清史稿/卷190·卷一百九十
  • 清史稿/卷191·卷一百九十一
  • 清史稿/卷192·卷一百九十二
  • 清史稿/卷193·卷一百九十三
  • 清史稿/卷194·卷一百九十四
  • 清史稿/卷195·卷一百九十五
  • 清史稿/卷197·卷一百九十七 表三十七 疆臣年表一 各省總督 河督漕督附
  • 清史稿/卷209·卷二百九 表四十九 藩部世表一
  • 清史稿/卷212·卷二百十二 表五十二 交聘年表一 中國遣駐使
  • 清史稿/卷214·卷二百一十四 列傳一
  • 清史稿/卷215·卷二百一十五 列傳二
  • 清史稿/卷216·卷二百一十六 列傳三
  • 清史稿/卷217·卷二百一十七 列傳四
  • 清史稿/卷218·列傳五 諸王四
  • 清史稿/卷219·卷二百十九
  • 清史稿/卷220·卷二百二十
  • 清史稿/卷221·列傳八
  • 清史稿/卷222·卷二百二十二 列傳九
  • 清史稿/卷223·卷二百二十三 列傳十
  • 清史稿/卷224·卷二百二十四 列傳十一
  • 清史稿/卷225·卷二百二十五 列傳十二
  • 清史稿/卷226·卷二百二十六 列傳十三
  • 清史稿/卷227·卷二百二十七
  • 清史稿/卷228·卷二百二十八 列傳十五
  • 清史稿/卷229·卷二百二十九 列傳十六
  • 清史稿/卷230·卷二百三十
  • 清史稿/卷231·卷二百三十一
  • 清史稿/卷232·卷二百三十二
  • 清史稿/卷233·卷二百三十三
  • 清史稿/卷234·卷二百三十四
  • 清史稿/卷235·卷二百三十五
  • 清史稿/卷236·卷二百三十六 列傳二十三
  • 清史稿/卷237·卷二百三十七 列傳二十四
  • 清史稿/卷238·卷二百三十八 列傳二十五
  • 清史稿/卷239·卷二百三十九 列傳二十六
  • 清史稿/卷240·卷二百四十 列傳二十七
  • 清史稿/卷241·卷二百四十一
  • 清史稿/卷242·卷二百四十二
  • 清史稿/卷243·卷二百四十三
  • 清史稿/卷244·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三十一
  • 清史稿/卷245·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三十二
  • 清史稿/卷246·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三十三
  • 清史稿/卷247·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三十四
  • 清史稿/卷248·卷二百四十八
  • 清史稿/卷249·卷二百四十九 列传三十六
  • 清史稿/卷250·卷二百五十  列傳三十七
  • 清史稿/卷251·卷二百五十一
  • 清史稿/卷252·卷二百五十二
  • 清史稿/卷253·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四十
  • 清史稿/卷254·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四十一
  • 清史稿/卷255·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四十二
  • 清史稿/卷256·卷二百五十六
  • 清史稿/卷257·卷二百五十七
  • 清史稿/卷258·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四十五
  • 清史稿/卷259·卷二百五十九
  • 清史稿/卷260·卷二百六十 列傳四十七
  • 清史稿/卷261·卷二百六十一
  • 清史稿/卷262·卷二百六十二 列傳四十九
  • 清史稿/卷263·卷二百六十三 列傳五十
  • 清史稿/卷264·卷二百六十四 列傳五十一
  • 清史稿/卷265·卷二百六十五
  • 清史稿/卷266·卷二百六十六
  • 清史稿/卷267·卷二百六十七 列傳五十四
  • 清史稿/卷268·卷二百六十八
  • 清史稿/卷269·卷二百六十九 列傳五十六
  • 清史稿/卷270·卷二百七十
  • 清史稿/卷271·巻二百七十一
  • 清史稿/卷272·卷二百七十二
  • 清史稿/卷273·卷二百七十三
  • 清史稿/卷274·卷二百七十四
  • 清史稿/卷275·卷二百七十五
  • 清史稿/卷276·卷二百七十六
  • 清史稿/卷277·卷二百七十七
  • 清史稿/卷278·卷二百七十八
  • 清史稿/卷279·卷二百七十九
  • 清史稿/卷280·卷二百八十
  • 清史稿/卷281·卷二百八十一
  • 清史稿/卷282·卷二百八十二
  • 清史稿/卷283·卷二百八十三
  • 清史稿/卷284·卷二百八十四
  • 清史稿/卷285·卷二百八十五
  • 清史稿/卷286·卷二百八十六
  • 清史稿/卷287·卷二百八十七
  • 清史稿/卷288·卷二百八十八
  • 清史稿/卷289·卷二百八十九
  • 清史稿/卷290·卷二百九十
  • 清史稿/卷291·卷二百九十一
  • 清史稿/卷292·卷二百九十二
  • 清史稿/卷293·卷二百九十三
  • 清史稿/卷294·卷二百九十四
  • 清史稿/卷295·卷二百九十五  列傳八十二
  • 清史稿/卷296·卷二百九十六
  • 清史稿/卷297·卷二百九十七
  • 清史稿/卷298·卷二百九十八 列傳八十五
  • 清史稿/卷299·卷二百九十九
  • 清史稿/卷300·卷三百
  • 清史稿/卷301·卷三百一
  • 清史稿/卷302·卷三百零二 列傳八十九
  • 清史稿/卷303·卷三百三
  • 清史稿/卷304·卷三百四  列傳九十一
  • 清史稿/卷305·卷三百五
  • 清史稿/卷306·卷三百六 列傳九十三
  • 清史稿/卷307·列傳九十四
  • 清史稿/卷308·卷三百八 列傳九十五
  • 清史稿/卷309·卷三百九 列傳九十六
  • 清史稿/卷310·卷三百十
  • 清史稿/卷311·卷三百十一
  • 清史稿/卷312·卷三百十二
  • 清史稿/卷313·卷三百十三
  • 清史稿/卷314·卷三百十四
  • 清史稿/卷315·卷三百十五
  • 清史稿/卷316·卷三百十六
  • 清史稿/卷317·卷三百十七
  • 清史稿/卷318·卷三百十八
  • 清史稿/卷319·卷三百十九 列傳一百六
  • 清史稿/卷320·卷三百二十 列傳一百七
  • 清史稿/卷321·卷三百二十一
  • 清史稿/卷322·卷三百二十二
  • 清史稿/卷323·卷三百二十三
  • 清史稿/卷324·卷三百二十四
  • 清史稿/卷325·卷三百二十五
  • 清史稿/卷326·卷三百二十六 列傳一百十三
  • 清史稿/卷327·卷三百二十七 列傳一百十四
  • 清史稿/卷328·卷三百二十八
  • 清史稿/卷329·卷三百二十九
  • 清史稿/卷330·卷三百三十
  • 清史稿/卷331·卷三百三十一
  • 清史稿/卷332·卷三百三十二
  • 清史稿/卷333·卷三百三十三
  • 清史稿/卷334·卷三百三十四
  • 清史稿/卷335·卷三百三十五
  • 清史稿/卷336·卷三百三十六
  • 清史稿/卷337·卷三百三十七
  • 清史稿/卷338·卷三百三十八
  • 清史稿/卷339·卷三百三十九 列傳一百二十六
  • 清史稿/卷340·卷三百四十 列傳一百二十七
  • 清史稿/卷341·卷三百四十一 列傳一百二十八
  • 清史稿/卷342·卷三百四十二 列傳一百二十九
  • 清史稿/卷343·卷三百四十三 列傳一百三十
  • 清史稿/卷344·卷三百四十四 列傳一百三十一
  • 清史稿/卷345·卷三百四十五 列傳一百三十二
  • 清史稿/卷346·卷三百四十六 列傳一百三十三
  • 清史稿/卷347·卷三百四十七 列傳一百三十四
  • 清史稿/卷348·卷三百四十八
  • 清史稿/卷349·卷三百四十九 列傳一百三十六
  • 清史稿/卷350·卷三百五十
  • 清史稿/卷351·卷三百五十一
  • 清史稿/卷352·卷三百五十二
  • 清史稿/卷353·卷三百五十三
  • 清史稿/卷354·卷三百五十四
  • 清史稿/卷355·卷三百五十五
  • 清史稿/卷356·卷三百五十六
  • 清史稿/卷357·卷三百五十七
  • 清史稿/卷358·卷三百五十八
  • 清史稿/卷359·卷三百五十九
  • 清史稿/卷360·卷三百六十
  • 清史稿/卷361·卷三百六十一
  • 清史稿/卷362·卷三百六十二
  • 清史稿/卷363·卷三百六十三
  • 清史稿/卷364·卷三百六十四
  • 清史稿/卷365·卷三百六十五
  • 清史稿/卷366·卷三百六十六
  • 清史稿/卷367·卷三百六十七
  • 清史稿/卷368·卷三百六十八
  • 清史稿/卷369·卷三百六十九 列傳一百五十六
  • 清史稿/卷370·卷三百七十 列傳一百五十七
  • 清史稿/卷371·卷三百七十一 列傳一百五十八
  • 清史稿/卷372·卷三百七十二 列傳一百五十九
  • 清史稿/卷373·卷三百七十三 列傳一百六十
  • 清史稿/卷374·卷三百七十四 列傳一百六十一
  • 清史稿/卷375·卷三百七十五 列傳一百六十二
  • 清史稿/卷376·卷三百七十六 列傳一百六十三
  • 清史稿/卷377·卷三百七十七
  • 清史稿/卷378·卷三百七十八
  • 清史稿/卷379·卷三百七十九
  • 清史稿/卷380·卷三百八十
  • 清史稿/卷381·卷三百八十一 列傳一百六十八
  • 清史稿/卷382·卷三百八十二 列傳一百六十九
  • 清史稿/卷383·卷三百八十三
  • 清史稿/卷384·卷三百八十四 列傳一百七十一
  • 清史稿/卷385·卷三百八十五 列傳一百七十二
  • 清史稿/卷386·卷三百八十六 列傳一百七十三
  • 清史稿/卷387·卷三百八十七 列傳一百七十四
  • 清史稿/卷388·卷三百八十八 列傳一百七十五
  • 清史稿/卷389·卷三百八十九 列傳一百七十六
  • 清史稿/卷390·卷三百九十 列傳一百七十七
  • 清史稿/卷391·卷三百九十一 列傳一百七十八
  • 清史稿/卷392·卷三百九十二 列傳一百七十九
  • 清史稿/卷393·卷三百九十三
  • 清史稿/卷394·卷三百九十四
  • 清史稿/卷395·卷三百九十五 列傳一百八十二
  • 清史稿/卷396·卷三百九十六 列傳一百八十三
  • 清史稿/卷397·卷三百九十七 列傳一百八十四
  • 清史稿/卷398·卷三百九十八
  • 清史稿/卷399·卷三百九十九 列傳一百八十六
  • 清史稿/卷400·卷四百 列傳一百八十七
  • 清史稿/卷401·卷四百一
  • 清史稿/卷402·卷四百二 列傳一百八十九
  • 清史稿/卷403·卷四百零三 列傳一百九十
  • 清史稿/卷404·卷四百零四 列傳一百九十一
  • 清史稿/卷405·卷四百五
  • 清史稿/卷406·卷四百六
  • 清史稿/卷407·卷四百七
  • 清史稿/卷408·卷四百八 列傳一百九十五
  • 清史稿/卷409·卷四百九 列傳一百九十六
  • 清史稿/卷410·卷四百十 列傳一百九十七
  • 清史稿/卷411·卷四百十一
  • 清史稿/卷412·卷四百十二
  • 清史稿/卷413·卷四百十三
  • 清史稿/卷414·卷四百十四 列傳二百一
  • 清史稿/卷415·卷四百十五 列傳二百二
  • 清史稿/卷416·卷四百十六 列傳二百三
  • 清史稿/卷417·卷四百十七
  • 清史稿/卷418·卷四百十八
  • 清史稿/卷419·卷四百十九
  • 清史稿/卷420·卷四百二十 列傳二百七
  • 清史稿/卷421·卷四百二十一 列傳二百八
  • 清史稿/卷422·卷四百二十二 列傳二百九
  • 清史稿/卷423·卷四百二十三 列傳二百十
  • 清史稿/卷424·卷四百二十四 列傳二百十一
  • 清史稿/卷425·卷四百二十五 列傳二百十二
  • 清史稿/卷426·卷四百二十六 列傳二百十三
  • 清史稿/卷427·卷四百二十七
  • 清史稿/卷428·卷四百二十八
  • 清史稿/卷429·卷四百二十九
  • 清史稿/卷430·卷四百三十
  • 清史稿/卷431·卷四百三十一
  • 清史稿/卷432·卷四百三十二
  • 清史稿/卷433·卷四百三十三 列傳列傳二百二十
  • 清史稿/卷434·卷四百三十四
  • 清史稿/卷435·卷四百三十五
  • 清史稿/卷436·卷四百三十六 列傳二百二十三
  • 清史稿/卷437·卷四百三十七 列傳二百二十四
  • 清史稿/卷438·卷四百三十八
  • 清史稿/卷439·卷四百三十九
  • 清史稿/卷440·卷四百四十
  • 清史稿/卷441·卷四百四十一
  • 清史稿/卷442·卷四百四十二
  • 清史稿/卷443·卷四百四十三 列傳二百三十
  • 清史稿/卷444·卷四百四十四
  • 清史稿/卷445·卷四百四十五
  • 清史稿/卷446·卷四百四十六
  • 清史稿/卷447·卷四百四十七
  • 清史稿/卷448·卷四百四十八 列傳二百三十五
  • 清史稿/卷449·卷四百四十九
  • 清史稿/卷450·卷四百五十 列傳二百三十七
  • 清史稿/卷451·卷四百五十一 列傳二百三十八
  • 清史稿/卷452·卷四百五十二 列傳二百三十九
  • 清史稿/卷453·卷四百五十三
  • 清史稿/卷454·卷四百五十四
  • 清史稿/卷455·卷四百五十五
  • 清史稿/卷456·卷四百五十六 列傳二百四十三
  • 清史稿/卷457·卷四百五十七
  • 清史稿/卷458·卷四百五十八
  • 清史稿/卷459·卷四百五十九
  • 清史稿/卷460·卷四百六十
  • 清史稿/卷461·卷四百六十一
  • 清史稿/卷462·卷四百六十二
  • 清史稿/卷463·卷四百六十三
  • 清史稿/卷464·卷第四百六十四、列傳第二百五十一
  • 清史稿/卷465·卷四百六十五
  • 清史稿/卷466·卷四百六十六 列傳二百五十三
  • 清史稿/卷467·卷四百六十七
  • 清史稿/卷468·卷四百六十八
  • 清史稿/卷469·卷四百六十九
  • 清史稿/卷470·卷四百七十
  • 清史稿/卷471·卷四百七十一 列傳二百五十八
  • 清史稿/卷472·卷四百七十二 列傳二百五十九
  • 清史稿/卷473·卷四百七十三 列傳二百六十
  • 清史稿/卷474·卷四百七十四 列傳二百六十一
  • 清史稿/卷475·卷四百七十五 列傳二百六十二
  • 清史稿/卷476·卷四百七十六 列傳二百六十三 循吏一
  • 清史稿/卷477·卷四百七十七 列傳二百六十四
  • 清史稿/卷478·卷四百七十八 列傳二百六十五
  • 清史稿/卷479·卷四百七十九 列傳二百六十六 循吏四
  • 清史稿/卷480·列傳二百六十七 儒林一
  • 清史稿/卷481·卷四百八十一
  • 清史稿/卷482·巻四百八十二
  • 清史稿/卷483·卷四百八十三
  • 清史稿/卷484·卷四百八十四
  • 清史稿/卷485·卷四百八十五
  • 清史稿/卷486·卷四百八十六
  • 清史稿/卷487·卷四百八十七
  • 清史稿/卷488·卷四百八十八
  • 清史稿/卷489·巻四百八十九
  • 清史稿/卷490·卷四百九十
  • 清史稿/卷491·卷四百九十一
  • 清史稿/卷492·卷四百九十二
  • 清史稿/卷493·卷四百九十三
  • 清史稿/卷494·卷四百九十四
  • 清史稿/卷495·卷四百九十五
  • 清史稿/卷496·卷四百九十六
  • 清史稿/卷497·卷四百九十七
  • 清史稿/卷498·卷四百九十八 列傳二百八十五
  • 清史稿/卷499
  • 清史稿/卷500
  • 清史稿/卷501
  • 清史稿/卷502
  • 清史稿/卷503
  • 清史稿/卷504
  • 清史稿/卷505
  • 清史稿/卷506·疇人一
  • 清史稿/卷507
  • 清史稿/卷508
  • 清史稿/卷509
  • 清史稿/卷510
  • 清史稿/卷511
  • 清史稿/卷512·湖廣
  • 清史稿/卷513·四川
  • 清史稿/卷514·雲南
  • 清史稿/卷515·貴州
  • 清史稿/卷516·廣西
  • 清史稿/卷517·甘肅
  • 清史稿/卷518
  • 清史稿/卷519
  • 清史稿/卷520
  • 清史稿/卷521
  • 清史稿/卷522
  • 清史稿/卷523
  • 清史稿/卷524
  • 清史稿/卷525·列傳三百十二 藩部八
  • 清史稿/卷526
  • 清史稿/卷527
  • 清史稿/卷528
  • 清史稿/卷529
  • 清史稿/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