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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027下·新唐書卷二十七下 志第十七下 曆三下

細節
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新唐書
發佈: 2024年12月12日
建立: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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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八日躔盈縮略例曰:

北齊張子信積候合蝕加時,覺日行有入氣差,然損益未得其正。至劉焯,立盈縮躔衰術,與四象升降。麟德曆因之,更名躔差。凡陰陽往來,皆馴積而變。日南至,其行最急,急而漸損,至春分及中而後遲。迨日北至,其行最舒,而漸益之,以至秋分又及中而後益急。急極而寒若,舒極而燠若,及中而雨暘之氣交,自然之數也。焯術於春分前一日最急,後一日最舒;秋分前一日最舒,後一日最急。舒急同于二至,而中間一日平行。其說非是。當以二十四氣晷景,考日躔盈縮而密於加時。

其九九道議曰:

洪範傳云:「日有中道,月有九行。」中道,謂黃道也。九行者,青道二,出黃道東;朱道二,出黃道南;白道二,出黃道西;黑道二,出黃道北。立春、春分,月東從青道;立夏、夏至,月南從朱道;立秋、秋分,月西從白道;立冬、冬至,月北從黑道。漢史官舊事,九道術廢久,劉洪頗採以著遲疾陰陽曆,然本以消息為奇,而術不傳。

推陰陽曆交在冬至、夏至,則月行青道、白道,所交則同,而出入之行異。故青道至春分之宿,及其所衝,皆在黃道正東;白道至秋分之宿,及其所衝,皆在黃道正西。若陰陽曆交在立春、立秋,則月循朱道、黑道,所交則同,而出入之行異。故朱道至立夏之宿,及其所衝,皆在黃道西南;黑道至立冬之宿,及其所衝,皆在黃道東北。若陰陽曆交在春分、秋分之宿,則月行朱道、黑道,所交則同,而出入之行異。故朱道至夏至之宿,及其所衝,皆在黃道正南;黑道至冬至之宿,及其所衝,皆在黃道正北。若陰陽曆交在立夏、立冬,則月循青道、白道,所交則同,而出入之行異。故青道至立春之宿,及其所衝,皆在黃道東南;白道至立秋之宿,及其所衝,皆在黃道西北。其大紀皆兼二道,而實分主八節,合于四正四維。

按陰陽曆中終之所交,則月行正當黃道,去交七日,其行九十一度,齊於一象之率,而得八行之中。八行與中道而九,是謂九道。凡八行正於春秋,其去黃道六度,則交在冬夏;正於冬夏,其去黃道六度,則交在春秋。易九六、七八,迭為終始之象也。乾坤定位,則八行各當其正。及其寒暑相推,晦朔相易,則在南者變而居北,在東者徙而為西,屈伸、消息之象也。

黃道之差,始自春分、秋分,赤道所交前後各五度為限。初,黃道增多赤道二十四分之十二,每限損一,極九限,數終于四,率赤道四十五度而黃道四十八度,至四立之際,一度少強,依平。復從四起,初限五度,赤道增多黃道二十四分之四,每限益一,極九限而止,終于十二,率赤道四十五度而黃道四十二度,復得冬、夏至之中矣。

月道之差,始自交初、交中,黃道所交亦距交前後五度為限。初限,月道增多黃道四十八分之十二,每限損一,極九限而止,數終于四,率黃道四十五度而月道四十六度半,乃一度強,依平。復從四起,初限五度,月道差少黃道四十八分之四,每限益一,極九限而止,終于十二,率黃道四十五度而月道四十三度半,至陰陽曆二交之半矣。凡近交初限增十二分者,至半交末限減十二分,去交四十六度得損益之平率。

夫日行與歲差偕遷,月行隨交限而變,遯伏相消,朓朒相補,則九道之數可知矣。其月道所交與二分同度,則赤道、黑道近交初限,黃道增二十四分之十二,月道增四十八分之十二。至半交之末,其減亦如之。故於九限之際,黃道差三度,月道差一度半,蓋損益之數齊也。若所交與四立同度,則黃道在損益之中,月道差四十八分之十二。月道至損益之中,黃道差二十四分之十二。於九限之際,黃道差三度,月道差四分度之三,皆朓朒相補也。若所交與二至同度,則青道、白道近交初限,黃道減二十四分之十二,月道增四十八分之十二。至半交之末,黃道增二十四分之十二,月道減四十八分之十二。於九限之際,黃道與月道差同,蓋遯伏相消也。

日出入赤道二十四度,月出入黃道六度,相距則四分之一,故於九道之變,以四立為中交。在二分,增四分之一,而與黃道度相半。在二至,減四分之一,而與黃道度正均。故推極其數,引而伸之,每氣移一候。月道所差,增損九分之一,七十二候而九道究矣。

凡月交一終,退前所交一度及餘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三分度之四萬二千五百三少半,積二百二十一月及分七千七百五十三,而交道周天矣。因而半之,將九年而九道終。

以四象考之,各據合朔所交,入七十二候,則其八道之行也,以朔交為交初,望交為交中。若交初在冬至初候而入陰曆,則行青道。又十三日七十六分日之四十六,至交中得所衝之宿,變入陽曆,亦行青道。若交初入陽曆,則白道也。故考交初所入,而周天之度可知。若望交在冬至初候,則減十三日四十六分,視大雪初候陰陽曆而正其行也。

其十晷漏中星略例曰:

日行有南北,晷漏有長短。然二十四氣晷差徐疾不同者,句股使然也。直規中則差遲,與句股數齊則差急。隨辰極高下,所遇不同,如黃道刻漏。此乃數之淺者,近代且猶未曉。今推黃道去極,與晷景、漏刻、昏距、中星四術返覆相求,消息同率,旋相為中,以合九服之變。

其十一日蝕議曰:

小雅「十月之交,朔日辛卯」。虞𠠎以曆推之,在幽王六年。開元曆定交分四萬三千四百二十九,入蝕限,加時在晝。交會而蝕,數之常也。詩云:「彼月而食,則維其常。此日而食,于何不臧。」日,君道也,無朏魄之變;月,臣道也,遠日益明,近日益虧。望與日軌相會,則徙而浸遠,遠極又徙而近交,所以著臣人之象也。望而正於黃道,是謂臣干君明,則陽斯蝕之矣。朔而正於黃道,是謂臣壅君明,則陽為之蝕矣。且十月之交,於曆當蝕,君子猶以為變,詩人悼之。然則古之太平,日不蝕,星不孛,蓋有之矣。

若過至未分,月或變行而避之;或五星潛在日下,禦侮而救之;或涉交數淺,或在陽曆,陽盛陰微則不蝕;或德之休明,而有小眚焉,則天為之隱,雖交而不蝕。此四者,皆德教之所由生也。

四序之中,分同道,至相過,交而有蝕,則天道之常。如劉歆、賈逵,皆近古大儒,豈不知軌道所交,朔望同術哉?以日蝕非常,故闕而不論。

黃初已來,治曆者始課日蝕疎密,及張子信而益詳。劉焯、張冑玄之徒自負其術,謂日月皆可以密率求,是專於曆紀者也。

以戊寅、麟德曆推春秋日蝕,大最皆入蝕限。於曆應蝕而春秋不書者尚多,則日蝕必在交限,其入限者不必盡蝕。開元十二年七月戊午朔,於曆當蝕半強,自交趾至于朔方,候之不蝕。十三年十二月庚戌朔,於曆當蝕太半,時東封泰山,還次梁、宋間,皇帝徹饍,不舉樂,不蓋,素服,日亦不蝕。時羣臣與八荒君長之來助祭者,降物以需,不可勝數,皆奉壽稱慶,肅然神服。雖算術乖舛,不宜如此,然後知德之動天,不俟終日矣。若因開元二蝕,曲變交限而從之,則差者益多。

自開元治曆,史官每歲較節氣中晷,因檢加時小餘,雖大數有常,然亦與時推移,每歲不等。晷變而長,則日行黃道南;晷變而短,則日行黃道北。行而南,則陰曆之交也或失;行而北,則陽曆之交也或失。日在黃道之中,且猶有變,況月行九道乎!杜預云:「日月動物,雖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縮。故有雖交會而不蝕者,或有頻交而蝕者。」是也。

故較曆必稽古史,虧蝕深淺、加時朓朒陰陽,其數相叶者,反覆相求,由曆數之中,以合辰象之變;觀辰象之變,反求曆數之中。類其所同,而中可知矣;辨其所異,而變可知矣。其循度則合于曆,失行則合于占。占道順成,常執中以追變;曆道逆數,常執中以俟變。知此之說者,天道如視諸掌。

略例曰:舊曆考日蝕淺深,皆自張子信所傳,云積候所得,而未曉其然也。以圓儀度日月之徑,乃以月徑之半減入交初限一度半,餘為闇虛半徑。以月去黃道每度差數,令二徑相掩,以驗蝕分,以所入日遲疾乘徑,為泛所用刻數,大率去交不及三度,即月行沒在闇虛,皆入既限。又半日月之徑,減春分入交初限相去度數,餘為斜射所差。乃考差數,以立既限。而優游進退於二度中間,亦令二徑相掩,以知日蝕分數。月徑踰既限之南,則雖在陰曆,而所虧類同外道,斜望使然也。既限之外,應向外蝕,外道交分,準用此例。以較古今日蝕四十三事,月蝕九十九事,課皆第一。

使日蝕皆不可以常數求,則無以稽曆數之疎密。若皆可以常數求,則無以知政教之休咎。今更設考日蝕或限術,得常則合于數。又日月交會大小相若,而月在日下,自京師斜射而望之,假中國食既,則南方戴日之下所虧纔半,月外反觀,則交而不蝕。步九服日晷以定蝕分,晨昏漏刻與地偕變,則宇宙雖廣,可以一術齊之矣。

其十二五星議曰:

歲星自商、周迄春秋之季,率百二十餘年而超一次。戰國後其行寖急,至漢尚微差,及哀、平間,餘勢乃盡,更八十四年而超一次,因以為常。此其與餘星異也。姬氏出自靈威仰之精,受木行正氣。歲星主農祥,后稷憑焉,故周人常閱其禨祥,而觀善敗。其始王也,次于鶉火,以達天黿。及其衰也,淫于玄枵,以害鳥帑。其後羣雄力爭,禮樂隕壞,而從衡攻守之術興。故歲星常贏行於上,而侯王不寧於下,則木緯失行之勢,宜極於火運之中,理數然也。

開元十二年正月庚午,歲星在進賢東北尺三寸,直軫十二度,於麟德曆在軫十五度。推而上之,至漢河平二年,其十月下旬,歲星在軒轅南耑大星西北尺所。麟德曆在張二度,直軒轅大星。上下相距七百五十年,考其行度,猶未甚盈縮,則哀、平後不復每歲漸差也。又上百二十年,至孝景中元三年五月,星在東井、鉞。麟德曆在參三度。又上六十年,得漢元年十月,五星聚于東井,從歲星也,於秦正歲在乙未,夏正當在甲午。麟德曆白露八日,歲星留觜觿一度。明年立夏,伏于參。由差行未盡,而以常數求之使然也。又上二百七十一年,至哀公十七年,歲在鶉火,麟德曆初見在輿鬼二度。立冬九日,留星三度。明年啟蟄十日退至柳五度,猶不及鶉火。又上百七十八年,至僖公五年,歲星當在大火。麟德曆初見在張八度,明年伏于翼十六度,定在鶉火,差三次矣。哀公以後,差行漸遲,相去猶近;哀公以前,率常行遲。而舊曆猶用急率,不知合變,故所差彌多。武王革命,歲星亦在大火,而麟德曆在東壁三度,則唐、虞已上,所差周天矣。

太初、三統曆歲星十二周天超一次,推商、周間事,大抵皆合。驗開元注記,差九十餘度,蓋不知歲星後率故也。皇極、麟德曆七周天超一次,以推漢、魏間事尚未差。上驗春秋所載,亦差九十餘度,蓋不知歲星前率故也。天保、天和曆得二率之中,故上合於春秋,下猶密於記注。以推永平、黃初間事,遠者或差三十餘度,蓋不知戰國後歲星變行故也。自漢元始四年,距開元十二年,凡十二甲子,上距隱公六年,亦十二甲子。而二曆相合於其中,或差三次於古,或差三次於今,其兩合於古今者,中間亦乖。欲一術以求之,則不可得也。

開元曆歲星前率,三百九十八日,餘二千二百一十九,秒九十三。自哀公二十年丙寅後,每加度餘一分,

歲星差合術曰:置哀公二十年冬至合餘,加入差已來中積分,以前率約之,為入差合數。不盡者如曆術入之,反求冬至後合日,乃副列入差合數,增下位一算,乘而半之,盈大衍通法為日,不盡為日餘,以加合日,即差合所在也。求歲星差行徑術,以後終率約上元以來中積分,亦得所求。若稽其實行,當從元始六年置差步之,則前後相距,間不容髮,而上元之首,無忽微空積矣。

成湯伐桀,歲在壬戌,開元曆星與日合于角,次于氐十度而後退行。其明年,湯始建國為元祀,順行與日合于房,所以紀商人之命也。

後六百一算至紂六祀,周文王初禴于畢,十三祀歲在己卯,星在鶉火,武王嗣位。克商之年,進及輿鬼,而退守東井。明年,周始革命,順行與日合于柳,進留于張。考其分野,則分陝之間,與三監封域之際也。

成王三年,歲在丙午,星在大火,唐叔始封,故國語曰:「晉之始封,歲在大火。」春秋傳僖公五年,歲在大火,晉公子重耳自蒲奔狄。十六年,歲在壽星,適齊過衞,野人與之塊,子犯曰:「天賜也,天事必象,歲及鶉火必有此乎!復于壽星,必獲諸侯。」二十三年,歲星在胃、昴。秦伯納晉文公。董因曰:「歲在大梁,將集天行。元年,實沈之星,晉人是居。君之行也,歲在大火,閼伯之星也,是謂大辰。辰以善成,后稷是相,唐叔以封。且以辰出而以參入,皆晉祥也。」二十七年,歲在鶉火,晉侯伐衞,取五鹿,敗楚師于城濮,始獲諸侯。歲適及壽星,皆與開元曆合。

襄公十八年,歲星在陬訾之口,開元曆大寒三日,星與日合,在危三度,遂順行至營室八度。其明年,鄭子蟜卒。將葬,公孫子羽與裨竈晨會事焉,過伯有氏,其門上生莠,子羽曰:「其莠猶在乎,於是歲在降婁中而曙。」裨竈指之曰:「猶可以終歲,歲不及此次也。」開元曆,歲星在奎。奎,降婁也。麟德曆,在危。危,玄枵也。二十八年春,無冰。梓慎曰:「歲在星紀,而淫於玄枵。」裨竈曰:「歲棄其次,而旅於明年之次,以害鳥帑。周、楚惡之。」開元曆,歲星至南斗十七度,而退守西建間,復順行,與日合于牛初。應在星紀,而盈行進及虛宿,故曰「淫」。留玄枵二年,至三十年。開元曆,歲星順行至營室十度,留。距子蟜之卒一終矣。其年八月,鄭人殺良霄,故曰「及其亡也,歲在陬訾之口」。其明年,乃及降婁。

昭公八年十一月,楚滅陳。史趙曰:「未也。陳,顓頊之族也。歲在鶉火,是以卒滅。今在析木之津,猶將復由。」開元曆,在箕八度,析木津也。十年春,進及婺女初,在玄枵之維首。傳曰:「正月,有星出于婺女。」裨竈曰:「今茲歲在顓頊之墟。」是歲與日合于危。其明年進及營室,復得豕韋之次。景王問萇弘曰:「今茲諸侯何實吉?何實凶?」對曰:「蔡凶。此蔡侯般殺其君之歲,歲在豕韋,弗過此矣,楚將有之。歲及大梁,蔡復楚凶。」至十三年,歲星在昴、畢,而楚弒靈王,陳、蔡復封。初,昭公九年,陳災。裨竈曰:「後五年,陳將復封。歲五及鶉火,而後陳卒亡。」自陳災五年,而歲在大梁,陳復建國。哀公十七年,五及鶉火,而楚滅陳。是年,歲星與日合在張六度。昭公三十一年夏,吳伐越。始用師於越也,史墨曰:「越得歲而吳伐之,必受其凶。」是歲,星與日合于南斗三度。昔僖公六年,歲陰在卯,星在析木。昭公三十二年,亦歲陰在卯,而星在星紀。故三統曆因以為超次之率。考其實,猶百二十餘年。近代諸曆,欲以八十四年齊之,此其所惑也。後三十八年而越滅吳,星三及斗、牛,已入差合二年矣。

夫五事感於中,而五行之祥應于下,五緯之變彰于上。若聲發而響和,形動而影隨,故王者失典刑之正,則星辰為之亂行;汨彝倫之敍,則天事為之無象。當其亂行、無象,又可以曆紀齊乎?故襄公二十八年,歲在星紀,淫于玄枵。至三十年八月,始及陬訾之口,超次而前,二年守之。

漢元鼎中,太白入于天苑,失行,在黃道南三十餘度。間歲,武帝北巡守,登單于臺,勒兵十八萬騎,及誅大宛,馬大死軍中。

晉咸寧四年九月,太白當見不見,占曰:「是謂失舍,不有破軍,必有亡國。」時將伐吳,明年三月,兵出,太白始夕見西方,而吳亡。

永寧元年,正月至閏月,五星經天,縱橫無常。永興二年四月丙子,太白犯狼星,失行,在黃道南四十餘度。永嘉三年正月庚子,熒惑犯紫微。皆天變所未有也,終以二帝蒙塵,天下大亂。

後魏神瑞二年十二月,熒惑在瓠瓜星中,一夕忽亡,不知所在。崔浩以日辰推之,曰:「庚午之夕,辛未之朝,天有陰雲,熒惑之亡,在此二日。庚午未皆主秦,辛為西夷。今姚興據咸陽,是熒惑入秦矣。」其後熒惑果出東井,留守盤旋,秦中大旱赤地,昆明水竭。明年,姚興死,二子交兵。三年,國滅。

齊永明九年八月十四日,火星應退在昴三度,先歷在畢;二十一日始逆行,北轉,垂及立冬,形色彌盛。魏永平四年八月癸未,熒惑在氐,夕伏西方,亦先期五十餘日,雖時曆疎闊,不宜若此。

隋大業九年五月丁丑,熒惑逆行入南斗,色赤如血,大如三斗器,光芒震耀,長七八尺,於斗中句巳而行,亦天變所未有也。後楊玄感反,天下大亂。

故五星留逆伏見之効,表裏盈縮之行,皆係之於時,而象之於政。政小失則小變,事微而象微,事章而象章。已示吉凶之象,則又變行,襲其常度。不然,則皇天何以陰騭下民,警悟人主哉!

近代算者昧於象,占者迷於數,覩五星失行,皆謂之曆舛。雖七曜循軌,猶或謂之天災。終以數象相蒙,兩喪其實。故較曆必稽古今注記,入氣均而行度齊,上下相距,反復相求。苟獨異於常,則失行可知矣。

凡二星相近,多為之失行。三星以上,失度彌甚。天竺曆以九執之情,皆有所好惡。遇其所好之星,則趣之行疾,捨之行遲。

張子信曆辰星應見不見術,晨夕去日前後四十六度內,十八度外,有木、火、土、金一星者見,無則不見。張冑玄曆,朔望在交限,有星伏在日下,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去見二十二日外者,並不加減差,皆精氣相感使然。

夫日月所以著尊卑不易之象,五星所以示政教從時之義。故日月之失行也,微而少;五星之失行也,著而多。今略考常數,以課疎密。

略例曰:其入氣加減,亦自張子信始,後人莫不遵用之。原始要終,多有不叶。今較麟德曆,熒惑、太白見伏行度過與不及,熒惑凡四十八事,太白二十一事。餘星所差,蓋細不足考。且盈縮之行,宜與四象潛合,而二十四氣加減不均。更推易數而正之,又各立歲差,以究五精運周二十八舍之變。較史官所記,歲星二十七事,熒惑二十八事,鎮星二十一事,太白二十二事,辰星二十四事,開元曆課皆第一云。

至肅宗時,山人韓穎上言大衍曆或誤。帝疑之,以穎為太子宮門郎,直司天臺。又損益其術,每節增二日,更名至德曆,起乾元元年用之,訖上元三年。

校勘記

新唐書/卷027上·新唐書卷二十七上 志第十七上 曆三上

細節
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新唐書
發佈: 2024年12月12日
建立: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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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九年,麟德曆署日蝕比不效,詔僧一行作新曆,推大衍數立術以應之,較經史所書氣朔、日名、宿度可考者皆合。十五年,草成而一行卒,詔特進張說與曆官陳玄景等次為曆術七篇、略例一篇、曆議十篇,玄宗顧訪者則稱制旨。明年,說表上之,起十七年頒于有司。時善算瞿曇譔者,怨不得預改曆事,二十一年,與玄景奏:「大衍寫九執曆,其術未盡。」太子右司禦率南宮說亦非之。詔侍御史李麟、太史令桓執圭較靈臺候簿,大衍十得七、八,麟德纔三、四,九執一、二焉。乃罪說等,而是否決。

自太初至麟德,曆有二十三家,與天雖近而未密也。至一行,密矣,其倚數立法固無以易也。後世雖有改作者,皆依倣而已,故詳錄之。略例,所以明述作本旨也;曆議,所以考古今得失也。其說皆足以為將來折衷。略其大要,著于篇者十有二。

其一曆本議曰:

易:「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天數始於一,地數始於二,合二始以位剛柔。天數終於九,地數終於十,合二終以紀閏餘。天數中於五,地數中於六,合二中以通律曆。天有五音,所以司日也。地有六律,所以司辰也。參伍相周,究於六十,聖人以此見天地之心也。自五以降,為五行生數;自六以往,為五材成數。錯而乘之,以生數衍成位。一、六而退極,五、十而增極;一、六為爻位之統,五、十為大衍之母。成數乘生數,其算六百,為天中之積。生數乘成數,其算亦六百,為地中之積。合千有二百,以五十約之,則四象周六爻也;二十四約之,則太極包四十九用也。綜成數,約中積,皆十五。綜生數,約中積,皆四十。兼而為天地之數,以五位取之,復得二中之合矣。蓍數之變,九、六各一,乾坤之象也。七、八各三,六子之象也。故爻數通乎六十,策數行乎二百四十。是以大衍為天地之樞,如環之無端,蓋律曆之大紀也。

夫數象微於三、四,而章於七、八。卦有三微,策有四象,故二微之合,在始中之際焉。蓍以七備,卦以八周,故二章之合,而在中終之際焉。中極居五六間,由闢闔之交,而在章微之際者,人神之極也。天地中積,千有二百,揲之以四,為爻率三百;以十位乘之,而二章之積三千;以五材乘八象,為二微之積四十。兼章微之積,則氣朔之分母也。以三極參之,倍六位除之,凡七百六十,是謂辰法,而齊於代軌。以十位乘之,倍大衍除之,凡三百四,是謂刻法,而齊于德運。半氣朔之母,千五百二十,得天地出符之數,因而三之,凡四千五百六十,當七精返初之會也。易始于三微而生一象,四象成而後八卦章。三變皆剛,太陽之象。三變皆柔,太陰之象。一剛二柔,少陽之象。一柔二剛,少陰之象。少陽之剛,有始、有壯、有究。少陰之柔,有始、有壯、有究。兼三才而兩之,神明動乎其中。故四十九象,而大業之用周矣。數之德圓,故紀之以三而變於七。象之德方,故紀之以四而變于八。

人在天地中,以閱盈虛之變,則閏餘之初,而氣朔所虛也。以終合通大衍之母,虧其地十,凡九百四十為通數。終合除之,得中率四十九,餘十九分之九,終歲之弦,而斗分復初之朔也。地於終極之際,虧十而從天,所以遠疑陽之戰也。夫十九分之九,盈九而虛十也。乾盈九,隱乎龍戰之中,故不見其首。坤虛十,以導潛龍之氣,故不見其成。周日之朔分,周歲之閏分,與一章之弦,一蔀之月,皆合於九百四十,蓋取諸中率也。

一策之分十九,而章法生;一揲之分七十六,而蔀法生。一蔀之日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七,

所謂遯行者,以爻率乘朔餘,為十四萬九千七百,以四十九用、二十四象虛之,復以爻率約之,為四百九十八、微分七十五太半,則章微之中率也。二十四象,象有四十九蓍,凡千一百七十六。故虛遯之數七十三,半氣朔之母,以三極乘參伍,以兩儀乘二十四變,因而幷之,得千六百一十三,為朔餘。四揲氣朔之母,以八氣九精遯其十七,得七百四十三,為氣餘。歲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三而氣朔會,是謂章率。歲二億七千二百九十萬九百二十而無小餘,合于夜半,是謂蔀率。歲百六十三億七千四百五十九萬五千二百而大餘與歲建俱終,是謂元率。此不易之道也。

策以紀日,象以紀月。故乾坤之策三百六十,為日度之準。乾坤之用四十九象,為月弦之檢。日之一度,不盈全策;月之一弦,不盈全用。故策餘萬五千九百四十三,則十有二中所盈也。用差萬七千一百二十四,則十有二朔所虛也。綜盈虛之數,五歲而再閏。中節相距,皆當三五;弦望相距,皆當二七。升降之應,發斂之候,皆紀之以策而從日者也。表裏之行,朓朒之變,皆紀之以用而從月者也。

積算曰演紀,日法曰通法,月氣曰中朔,朔實曰揲法,歲分曰策實,周天曰乾實,餘分曰虛分。氣策曰三元,一元之策,則天一遯行也。月策曰四象,一象之策,則朔、弦、望相距也。五行用事,曰發斂。候策曰天中,卦策曰地中,半卦曰貞悔。旬周曰爻數,小分母曰象統。日行曰躔,其差曰盈縮,積盈縮曰先後。古者平朔,月朝見曰朒,夕見曰朓。今以日之所盈縮、月之所遲疾損益之,或進退其日,以為定朔。舒亟之度,乃數使然,躔離相錯,偕以損益,故同謂之朓朒。月行曰離,遲疾曰轉度,母曰轉法。遲疾有衰,其變者勢也。月逶迤馴屈,行不中道,進退遲速,不率其常。過中則為速,不及中則為遲。積遲謂之屈,積速謂之伸。陽,執中以出令,故曰先後;陰,含章以聽命,故曰屈伸。日不及中則損之,過則益之。月不及中則益之,過則損之。尊卑之用睽,而及中之志同。觀晷景之進退,知軌道之升降。軌與晷名舛而義合,其差則水漏之所從也。總名曰軌漏。中晷長短謂之陟降。景長則夜短,景短則夜長。

其二中氣議曰:

曆氣始于冬至,稽其實,蓋取諸晷景。春秋傳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以周曆推之,入壬子蔀第四章,以辛亥一分合朔冬至,殷曆則壬子蔀首也。昭公二十年二月己丑朔,日南至。魯史失閏,至不在正。左氏記之,以懲司曆之罪。周曆得己丑二分,殷曆得庚寅一分。殷曆南至常在十月晦,則中氣後天也。周曆蝕朔差經或二日,則合朔先天也。傳所據者周曆也,緯所據者殷曆也。氣合于傳,朔合于緯,斯得之矣。戊寅曆月氣專合于緯,麟德曆專合于傳,偏取之,故兩失之。又命曆序以為孔子脩春秋用殷曆,使其數可傳於後。考其蝕朔不與殷曆合,及開元十二年,朔差五日矣,氣差八日矣。上不合於經,下不足以傳於後代,蓋哀、平間治甲寅元曆者託之,非古也。又漢太史令張壽王說黃帝調曆以非太初。有司劾:「官有黃帝調曆不與壽王同,壽王所治乃殷曆也。」漢自中興以來,圖讖漏泄,而考靈曜、命曆序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曆庚申元後百一十四歲。延光初中謁者亶誦,靈帝時五官郎中馮光等,皆請用之,卒不施行。緯所載壬子冬至,則其遺術也。魯曆南至,又先周曆四分日之三,而朔後九百四十分日之五十一。故僖公五年辛亥為十二月晦,壬子為正月朔。又推日蝕密於殷曆,其以閏餘一為章首,亦取合於當時也。

開元十二年十一月,陽城測景,以癸未極長,較其前後所差,則夜半前尚有餘分。新曆大餘十九,加時九十九刻,而皇極、戊寅、麟德曆皆得甲申,以玄始曆氣分二千四百四十三為率,推而上之,則失春秋辛亥,是減分太多也。以皇極曆氣分二千四百四十五為率,推而上之,雖合春秋,而失元嘉十九年乙巳冬至及開皇五年甲戌冬至、七年癸未夏至;若用麟德曆率二千四百四十七,又失春秋己丑。是減分太少也。故新曆以二千四百四十四為率,而舊所失者皆中矣。

漢會稽東部尉劉洪以四分疎闊,由斗分多。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四十五為斗分,減餘太甚,是以不及四十年而加時漸覺先天。韓翊、楊偉、劉智等皆稍損益,更造新術,而皆依讖緯「三百歲改憲」之文,考經之合朔多中,較傳之南至則否。玄始曆以為十九年七閏,皆有餘分,是以中氣漸差。據渾天,二分為東西之中,而晷景不等;二至為南北之極,而進退不齊。此古人所未達也。更因劉洪紀法,增十一年以為章歲,而減閏餘十九分之一。春秋後五十四年,歲在甲寅,直應鍾章首,與景初曆閏餘皆盡。雖減章閏,然中氣加時尚差,故未合于春秋。其斗分幾得中矣。

後代曆家,皆因循玄始,而損益或過差。大抵古曆未減斗分,其率自二千五百以上。乾象至于元嘉曆,未減閏餘,其率自二千四百六十以上。玄始、大明至麟德曆皆減分破章,其率自二千四百二十九以上。較前代史官注記,惟元嘉十三年十一月甲戌景長,皇極、麟德、開元曆皆得癸酉,蓋日度變常爾。祖沖之既失甲戌冬至,以為加時太早,增小餘以附會之。而十二年戊辰景長,得己巳;十七年甲午景長,得乙未;十八年己亥景長,得庚子。合一失三,其失愈多。劉孝孫、張冑玄因之,小餘益強,又以十六年己丑景長為庚寅矣。治曆者糾合眾同,以稽其所異,苟獨異焉,則失行可知。今曲就其一,而少者失三,多者失五,是捨常數而從失行也。周建德六年,以壬辰景長,而麟德、開元曆皆得癸巳。開皇七年,以癸未景短,而麟德、開元曆皆得壬午。先後相戾,不可叶也,皆日行盈縮使然。

凡曆術在於常數,而不在於變行。既叶中行之率,則可以兩齊先後之變矣。麟德已前,實錄所記,乃依時曆書之,非候景所得。又比年候景,長短不均,由加時有早晏,行度有盈縮也。

自春秋以來,至開元十二年,冬、夏至凡三十一事,戊寅曆得十六,麟德曆得二十三,開元曆得二十四。

其三合朔議曰:

日月合度謂之朔。無所取之,取之蝕也。春秋日蝕有甲乙者三十四。殷曆、魯曆先一日者十三,後一日者三;周曆先一日者二十二,先二日者九。其偽可知矣。

莊公三十年九月庚午朔,襄公二十一年九月庚戌朔,定公五年三月辛亥朔,當以盈縮、遲速為定朔。殷曆雖合,適然耳,非正也。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十二月丙子朔,十四年三月己丑朔;文公元年五月辛酉朔,十一年三月甲申晦;襄公十九年五月壬辰晦;昭公元年十二月甲辰朔,二十年二月己丑朔,二十三年正月壬寅朔、七月戊辰晦:皆與周曆合。其所記多周、齊、晉事,蓋周王所頒,齊、晉用之。僖公十五年九月己卯晦,十六年正月戊申朔;成公十六年六月甲午晦;襄公十八年十月丙寅晦、十一月丁卯朔,二十六年三月甲寅朔,二十七年六月丁未朔:與殷曆、魯曆合。此非合蝕,故仲尼因循時史,而所記多宋、魯事,與齊、晉不同可知矣。

昭公十二年十月壬申朔,原輿人逐原伯絞,與魯曆、周曆皆差一日,此丘明即其所聞書之也。僖公二十二年十一月己巳朔,宋、楚戰于泓。周、殷、魯曆皆先一日,楚人所赴也。昭公二十年六月丁巳晦,衞侯與北宮喜盟;七月戊午朔,遂盟國人。三曆皆先二日,衞人所赴也。此則列國之曆不可以一術齊矣。而長曆日子不在其月,則改易閏餘,欲以求合。故閏月相距,近則十餘月,遠或七十餘月,此杜預所甚繆也。夫合朔先天,則經書日蝕以糾之。中氣後天,則傳書南至以明之。其在晦、二日,則原乎定朔以得之。列國之曆或殊,則稽於六家之術以知之。此四者,皆治曆之大端,而預所未曉故也。

新曆本春秋日蝕、古史交會加時及史官候簿所詳,稽其進退之中,以立常率。然後以日躔、月離、先後、屈伸之變,偕損益之。故經朔雖得其中,而躔離或失其正;若躔離各得其度,而經朔或失其中,則參求累代,必有差矣。三者迭相為經,若權衡相持,使千有五百年間朔必在晝,望必在夜,其加時又合,則三術之交,自然各當其正,此最微者也。若乾度盈虛,與時消息,告譴於經數之表,變常於潛遯之中,則聖人且猶不質,非籌曆之所能及矣。

昔人考天事,多不知定朔。假蝕在二日,而常朔之晨,月見東方;食在晦日,則常朔之夕,月見西方。理數然也。而或以為朓朒變行,或以為曆術疎闊,遇常朔朝見則增朔餘,夕見則減朔餘,此紀曆所以屢遷也。漢編訢、李梵等又以晦猶月見,欲令蔀首先大。賈逵曰:「春秋書朔晦者,朔必有朔,晦必有晦,晦朔必在其月前也。先大,則一月再朔,後月無朔,是朔不可必也。訢、梵等欲諧偶十六日,月朓昏,晦當滅而已。又晦與合朔同時,不得異日。」考逵等所言,蓋知之矣。晦朔之交,始終相際,則光盡明生之限,度數宜均。故合於子正,則晦日之朝,猶朔日之夕也,是以月皆不見。若合於午正,則晦日之晨,猶二日之昏也,是以月或皆見。若陰陽遲速,軌漏加時不同,舉其中數率,去日十三度以上而月見,乃其常也。且晦日之光未盡也,如二日之明已生也。一以為是,一以為非。又常朔進退,則定朔之晦、二也。或以為變,或以為常。是未通於四三交質之論也。

綜近代諸曆,以百萬為率齊之,其所差,少或一分,多至十數失一分。考春秋纔差一刻,而百數年間不足成朓朒之異。施行未幾,旋復疎闊,由未知躔離經朔相求耳。李業興、甄鸞等欲求天驗,輒加減月分,遷革不已,朓朒相戾,又未知昏明之限與定朔故也。楊偉採乾象為遲疾陰陽曆,雖知加時後天,蝕不在朔,而未能有以更之也。

何承天欲以盈縮定朔望小餘。錢樂之以為:「推交會時刻雖審,而月頻三大二小。日蝕不唯在朔,亦有在晦、二者。」皮延宗又以為:「紀首合朔,大小餘當盡,若每月定之,則紀首位盈,當退一日,便應以故歲之晦為新紀之首。立法之制,如為不便。」承天乃止。虞𠠎曰:「所謂朔在會合,苟躔次既同,何患於頻大也?日月相離,何患於頻小也?」春秋日蝕不書朔者八,公羊曰:「二日也。」穀梁曰:「晦也。」左氏曰:「官失之也。」劉孝孫推俱得朔日,以丘明為是,乃與劉焯皆議定朔,為有司所抑不得行。傅仁均始為定朔,而曰「晦不東見,朔不西朓」,以為昏晦當滅,亦訢、梵之論。淳風因循皇極,皇極密於麟德,以朔餘乘三千四十,乃一萬除之,就全數得千六百一十三。又以九百四十乘之,以三千四十而一,得四百九十八秒七十五太彊,是為四分餘率。

劉洪以古曆斗分太彊,久當後天,乃先正斗分,而後求朔法,故朔餘之母煩矣。韓翊以乾象朔分太弱,久當先天,乃先考朔分,而後覆求度法,故度餘之母煩矣。何承天反覆相求,使氣朔之母合簡易之率,而星數不得同元矣。李業興、宋景業、甄鸞、張賓欲使六甲之首眾術同元,而氣朔餘分,其細甚矣。麟德曆有總法,開元曆有通法,故積歲如月分之數,而後閏餘偕盡。

考漢元光已來史官注記,日蝕有加時者凡三十七事,麟德曆得五,開元曆得二十二。

其四沒滅略例曰:

古者以中氣所盈之日為沒,沒分偕盡者為滅。開元曆以中分所盈為沒,朔分所虛為滅。綜終歲沒分,謂之策餘。終歲滅分,謂之用差。皆歸于揲易再扐而後掛也。

其五卦候議曰:

七十二候,原于周公時訓。月令雖頗有增益,然先後之次則同。自後魏始載于曆,乃依易軌所傳,不合經義。今改從古。

其六卦議曰:

十二月卦出於孟氏章句,其說易本於氣,而後以人事明之。京氏又以卦爻配期之日,坎、離、震、兌,其用事自分、至之首,皆得八十分日之七十三。頤、晉、井、大畜,皆五日十四分,餘皆六日七分,止於占災眚與吉凶善敗之事。至於觀陰陽之變,則錯亂而不明。自乾象曆以降,皆因京氏。惟天保曆依易通統軌圖。自入十有二節、五卦、初爻,相次用事,及上爻而與中氣偕終,非京氏本旨及七略所傳。按郎顗所傳,卦皆六日七分,不以初爻相次用事,齊曆謬矣。又京氏減七十三分,為四正之候,其說不經,欲附會緯文「七日來復」而已。

夫陽精道消,靜而無迹,不過極其正數,至七而通矣。七者,陽之正也,安在益其小餘,令七日而後雷動地中乎?當據孟氏,自冬至初,中孚用事,一月之策,九六、七八,是為三十。而卦以地六,候以天五,五六相乘,消息一變,十有二變而歲復初。坎、震、離、兌,二十四氣,次主一爻,其初則二至、二分也。坎以陰包陽,故自北正,微陽動於下,升而未達,極於二月,凝涸之氣消,坎運終焉。春分出於震,始據萬物之元,為主於內,則羣陰化而從之,極于南正,而豐大之變窮,震功究焉。離以陽包陰,故自南正,微陰生於地下,積而未章,至于八月,文明之質衰,離運終焉。仲秋陰形于兌,始循萬物之末,為主於內,羣陽降而承之,極於北正,而天澤之施窮,兌功究焉。故陽七之靜始於坎,陽九之動始于震,陰八之靜始于離,陰六之動始于兌。故四象之變,皆兼六爻,而中節之應備矣。易爻當日,十有二中,直全卦之初;十有二節,直全卦之中。齊曆又以節在貞,氣在悔,非是。

其七日度議曰:

古曆,日有常度,天周為歲終,故係星度于節氣。其說似是而非,故久而益差。虞喜覺之,使天為天,歲為歲,乃立差以追其變,使五十年退一度。何承天以為太過,乃倍其年,而反不及。皇極取二家中數為七十五年,蓋近之矣。考古史及日官候簿,以通法之三十九分太為一歲之差。自帝堯演紀之端,在虛一度。及今開元甲子,却三十六度,而乾策復初矣。日在虛一,則鳥、火、昴、虛皆以仲月昏中,合于堯典。

劉炫依大明曆四十五年差一度,則冬至在虛、危,而夏至火已過中矣。梁武帝據虞𠠎曆,百八十六年差一度,則唐、虞之際,日在斗、牛間,而冬至昴尚未中。以為皆承閏後節前,月却使然。而此經終始一歲之事,不容頓有四閏,故淳風因為之說曰:「若冬至昴中,則夏至秋分星火、星虛,皆在未正之西。若以夏至火中,秋分虛中,則冬至昴在巳正之東。互有盈縮,不足以為歲差證。」是又不然。今以四象分天,北正玄枵中,虛九度;東正大火中,房二度;南正鶉火中,七星七度;西正大梁中,昴七度。總晝夜刻以約周天,命距中星,則春分南正中天,秋分北正中天。冬至之昏,西正在午東十八度;夏至之昏,東正在午西十八度:軌漏使然也。冬至,日在虛一度,則春分昏張一度中;秋分虛九度中;冬至胃二度中,昴距星直午正之東十二度;夏至尾十一度中,心後星直午正之西十二度。四序進退,不逾午正間。而淳風以為不叶,非也。又王孝通云:「如歲差自昴至壁,則堯前七千餘載,冬至,日應在東井。井極北,故暑;斗極南,故寒。寒暑易位,必不然矣。」所謂歲差者,日與黃道俱差也。假冬至日躔大火之中,則春分黃道交於虛九,而南至之軌更出房、心外,距赤道亦二十四度。設在東井,差亦如之。若日在東井,猶去極最近,表景最短,則是分、至常居其所。黃道不遷,日行不退,又安得謂之歲差乎?孝通及淳風以為冬至日在斗十三度,昏東壁中,昴在巽維之左,向明之位,非無星也。水星昏正可以為仲冬之候,何必援昴於始覿之際,以惑民之視聽哉!

夏后氏四百三十二年,日却差五度。太康十二年戊子歲冬至,應在女十一度。

書曰:「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劉炫曰:「房,所舍之次也。集,會也。會,合也。不合則日蝕可知。或以房為房星,知不然者,且日之所在正可推而知之。君子慎疑,寧當以日在之宿為文?近代善曆者,推仲康時九月合朔,已在房星北矣。」按古文「集」與「輯」義同。日月嘉會,而陰陽輯睦,則陽不疚乎位,以常其明,陰亦含章示沖,以隱其形。若變而相傷,則不輯矣。房者,辰之所次,星者,所次之名,其揆一也。又春秋傳「辰在斗柄」、「天策焞焞」、「降婁之初」、「辰尾之末」,君子言之,不以為繆,何獨慎疑於房星哉?新曆仲康五年癸巳歲九月庚戌朔,日蝕在房二度。炫以五子之歌,仲康當是其一,肇位四海,復脩大禹之典,其五年,羲、和失職,則王命徂征。虞𠠎以為仲康元年,非也。

國語單子曰:「辰角見而雨畢,天根見而水涸,本見而草木節解,駟見而隕霜,火見而清風戒寒。」韋昭以為夏后氏之令,周人所因。推夏后氏之初,秋分後五日,日在氐十三度,龍角盡見,時雨可以畢矣。又先寒露三日,天根朝覿,時訓「爰始收潦」,而月令亦云「水涸」。後寒露十日,日在尾八度而本見,又五日而駟見。故隕霜則蟄蟲墐戶。鄭康成據當時所見,謂天根朝見,在季秋之末,以月令為謬。韋昭以仲秋水始涸,天根見乃竭。皆非是。霜降六日,日在尾末,火星初見,營室昏中,於是始脩城郭、宮室。故時儆曰:「營室之中,土功其始。火之初見,期于司理。」麟德曆霜降後五日,火伏。小雪後十日,晨見。至大雪而後定星中,日且南至,冰壯地坼。又非土功之始也。

夏曆十二次,立春,日在東壁三度,於太初星距壁一度太也。

顓頊曆上元甲寅歲正月甲寅晨初合朔立春,七曜皆直艮維之首。蓋重黎受職於顓頊,九黎亂德,二官咸廢,帝堯復其子孫,命掌天地四時,以及虞、夏。故本其所由生,命曰顓頊,其實夏曆也。湯作殷曆,更以十一月甲子合朔冬至為上元。周人因之,距羲、和千祀,昏明中星率差半次。夏時直月節者,皆當十有二中,故因循夏令。其後呂不韋得之,以為秦法,更考中星,斷取近距,以乙卯歲正月己巳合朔立春為上元。洪範傳曰:「曆記始於顓頊上元太始閼蒙攝提格之歲,畢陬之月,朔日己巳立春,七曜俱在營室五度。」是也。秦顓頊曆元起乙卯,漢太初曆元起丁丑,推而上之,皆不值甲寅,猶以日月五緯復得上元本星度,故命曰閼蒙攝提格之歲,而實非甲寅。

夏曆章蔀紀首,皆在立春,故其課中星,揆斗建與閏餘之所盈縮,皆以十有二節為損益之中。而殷、周、漢曆,章蔀紀首皆直冬至,故其名察發斂,亦以中氣為主。此其異也。

夏小正雖頗疎簡失傳,乃羲、和遺迹。何承天循大戴之說,復用夏時,更以正月甲子夜半合朔雨水為上元,進乖夏曆,退非周正,故近代推月令、小正者,皆不與古合。開元曆推夏時立春,日在營室之末,昏東井二度中。古曆以參右肩為距,方當南正。故小正曰:「正月初昏,斗杓懸在下。」魁枕參首,所以著參中也。季春,在昴十一度半,去參距星十八度,故曰:「三月,參則伏。」立夏,日在井四度,昏角中。南門右星入角距西五度,其左星入角距東六度,故曰:「四月初昏,南門正。昴則見。」五月節,日在輿鬼一度半。參去日道最遠,以渾儀度之,參體始見,其肩股猶在濁中。房星正中。故曰:「五月,參則見。初昏,大火中。」「八月,參中則曙」,失傳也。辰伏則參見,非中也。「十月初昏,南門見」,亦失傳也。定星方中,則南門伏,非昏見也。

商六百二十八年,日却差八度。太甲二年壬午歲冬至,應在女六度。

國語曰:「武王伐商,歲在鶉火,月在天駟,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黿。」舊說歲在己卯,推其朏魄,迺文王崩,武王成君之歲也。其明年,武王即位,新曆孟春定朔丙辰,於商為二月,故周書曰:「維王元祀二月丙辰朔,武王訪于周公。」竹書「十一年庚寅,周始伐商」。而管子及家語以為十二年,蓋通成君之歲也。先儒以文王受命九年而崩;至十年,武王觀兵盟津;十三年,復伐商。推元祀二月丙辰朔,距伐商日月,不為相距四年。所說非是。武王十年,夏正十月戊子,周師始起。於歲差日在箕十度,則析木津也。晨初,月在房四度。於易,雷乘乾曰大壯,房、心象焉。心為乾精,而房,升陽之駟也。房與歲星實相經緯,以屬靈威仰之神,后稷感之以生。故國語曰:「月之所在,辰馬農祥,我祖后稷之所經緯也。」又三日得周正月庚寅朔,日月會南斗一度。故曰「辰在斗柄」。壬辰,辰星夕見,在南斗二十度。其明日,武王自宗周次于師所。凡月朔而未見曰「死魄」,夕而成光則謂之「朏」。朏或以二日,或以三日,故武成曰:「維一月壬辰,旁死魄。翌日癸巳,王朝步自周,于征伐商。」是時辰星與周師俱進,由建星之末,歷牽牛、須女,涉顓頊之虛。戊午,師度盟津,而辰星伏于天黿。辰星,汁光紀之精,所以告顓頊而終水行之運,且木帝之所繇生也。故國語曰:「星與日辰之位皆在北維,顓頊之所建也,帝嚳受之。我周氏出自天黿;及析木,有建星、牽牛焉,則我皇妣太姜之姪、伯陵之後逢公之所憑神也。」是歲,歲星始及鶉火。其明年,周始革命。歲又退行,旅於鶉首,而後進及鳥帑,所以返復其道,經綸周室。鶉火直軒轅之虛,以爰稼穡,稷星繫焉,而成周之大萃也。鶉首當山河之右,太王以興,后稷封焉,而宗周之所宅也。歲星與房實相經緯,而相距七舍;木與水代終,而相及七月。故國語曰:「歲之所在,則我有周之分也。自鶉及駟七列,南北之揆七月。」

周公攝政七年二月甲戌朔,己丑望,後六日乙未。三月定朔甲辰,三日丙午。故召誥曰:「惟二月既望,越六日乙未,王朝步自周,至于酆」,「三月,惟丙午朏,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于洛。」其明年,成王正位。三十年四月己酉朔甲子,哉生魄。故書曰:「惟四月,才生魄。」甲子,作顧命。康王十二年,歲在乙酉,六月戊辰朔,三日庚午。故畢命曰:「惟十有二年,六月庚午朏。越三日壬申,王以成周之眾命畢公。」自伐紂及此,五十六年,朏魄日名,上下無不合。而三統曆以己卯為克商之歲,非也。夫有効於古者,宜合於今。三統曆自太初至開元,朔後天三日。推而上之,以至周初,先天,失之蓋益甚焉。是以知合於歆者,必非克商之歲。

自宗周訖春秋之季,日却差八度。康王十一年甲申歲冬至,應在牽牛六度。

周曆十二次,星紀初,南斗十四度,於太初星距斗十七度少也。

古曆分率簡易,歲久輒差。達曆數者隨時遷革,以合其變。故三代之興,皆揆測天行,考正星次,為一代之制。正朔既革,而服色從之。及繼體守文,疇人代嗣,則謹循先王舊制焉。

國語曰:「農祥晨正,日月厎于天廟,土乃脈發。先時九日,太史告稷曰,自今至于初吉,陽氣俱蒸,土膏其動。弗震不渝,脈其滿眚,穀乃不殖。」周初,先立春九日,日至營室。古曆距中九十一度,是日晨初,大火正中,故曰「農祥晨正,日月厎于天廟」也。於易象,升氣究而臨受之,自冬至後七日,乾精始復。及大寒,地統之中,陽洽於萬物根柢,而與萌芽俱升,木在地中之象,升氣已達,則當推而大之,故受之以臨。於消息,龍德在田,得地道之和澤,而動於地中,升陽憤盈,土氣震發,故曰:「自今至於初吉,陽氣俱蒸,土膏其動。」又先立春三日,而小過用事,陽好節止於內,動作于外,矯而過正,然後返求中焉。是以及于艮維,則山澤通氣,陽精闢戶,甲坼之萌見,而莩穀之際離,故曰:「不震不渝,脈其滿眚,穀乃不殖。」君子之道,必擬之而後言,豈億度而已哉!韋昭以為日及天廟,在立春之初,非也。於麟德曆則又後立春十五日矣。

春秋「桓公五年,秋,大雩」。傳曰:「書不時也。凡祀,啟蟄而郊,龍見而雩。」周曆立夏日在觜觽二度。於軌漏,昏角一度中,蒼龍畢見。然則當在建巳之初,周禮也。至春秋時,日已潛退五度,節前月却,猶在建辰。月令以為五月者,呂氏以顓頊曆芒種亢中,則龍以立夏昏見,不知有歲差,故雩祭失時。然則唐禮當以建巳之初,農祥始見而雩。若據麟德曆,以小滿後十三日,則龍角過中,為不時矣。傳曰:「凡土功,龍見而畢務,戒事。火見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至而畢。」十六年冬,城向。十有一月,衞侯朔出奔齊。「冬,城向,書時也。」以歲差推之,周初霜降,日在心五度,角、亢晨見。立冬,火見營室中。後七日,水星昏正,可以興板幹。故祖沖之以為定之方中,直營室八度。是歲九月六日霜降,二十一日立冬。十月之前,水星昏正,故傳以為得時。杜氏據晉曆,小雪後定星乃中,季秋城向,似為大早。因曰功役之事,皆總指天象,不與言曆數同。引詩云「定之方中」,乃未正中之辭,非是。麟德曆,立冬後二十五日火見,至大雪後營室乃中。而春秋九月書時,不已早乎。大雪,周之孟春,陽氣靜復,以繕城隍,治宮室,是謂發天地之房,方於立春斷獄,所失多矣。然則唐制宜以玄枵中天興土功。

僖公五年,晉侯伐虢。卜偃曰:「克之。童謠云:『丙之辰,龍尾伏辰,袀服振振,取虢之旂,鶉之賁賁,天策焞焞,火中成軍。』其九月十月之交乎!丙子旦,日在尾,月在策,鶉火中,必是時。」策,入尾十二度。新曆是歲十月丙子定朔,日月合尾十四度於黃道。古曆日在尾,而月在策,故曰「龍尾伏辰」,於古距張中而曙,直鶉火之末,始將西降,故曰「賁賁」。

昭公七年四月甲辰朔,日蝕。士文伯曰:「去衞地,如魯地。於是有災,魯實受之。」新曆是歲二月甲辰朔入常,雨水後七日,在奎十度。周度為降婁之始,則魯、衞之交也。自周初至是已退七度,故入雨水。七日方及降婁,雖日度潛移,而周禮未改,其配神主祭之宿,宜書於建國之初。淳風駁戊寅曆曰:「漢志降婁初在奎五度,今曆日蝕在降婁之中,依無歲差法,食於兩次之交。」是又不然。議者曉十有二次之所由生,然後可以明其得失。且劉歆等所定辰次,非能有以覩陰陽之賾,而得於鬼神,各據當時中節星度耳。歆以太初曆冬至日在牽牛前五度,故降婁直東壁八度。李業興正光曆,冬至在牽牛前十二度,故降婁退至東壁三度。及祖沖之後,以為日度漸差,則當據列宿四正之中,以定辰次,不復係於中節。淳風以冬至常在斗十三度,則當以東壁二度為降婁之初,安得守漢曆以駁仁均耶?又三統曆昭公二十年,己丑,日南至,與麟德及開元曆同。然則入雨水後七日,亦入降婁七度,非魯、衞之交也。三十一年十二月辛亥朔,日蝕。史墨曰:「日月在辰尾,庚午之日,日始有讁。」開元曆是歲十月辛亥朔,入常立冬。五日,日在尾十三度,於古距辰尾之初。麟德曆日在心三度於黃道,退直于房矣。

哀公十二年冬十有二月,螽。開元曆推置閏當在十一年春,至十二年冬,失閏已久。是歲九月己亥朔,先寒露三日,於定氣,日在亢五度,去心近一次。火星明大,尚未當伏。至霜降五日,始潛日下。乃月令「蟄蟲咸俯」,則火辰未伏,當在霜降前。雖節氣極晚,不得十月昏見。故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方夏后氏之初,八月辰伏,九月內火,及霜降之後,火已朝覿東方,距春秋之季千五百餘年,乃云「火伏而後蟄者畢」。向使冬至常居其所,則仲尼不得以西流未伏,明是九月之初也。自春秋至今又千五百歲,麟德曆以霜降後五日,日在氐八度,房、心初伏,定增二日,以月蝕衝校之,猶差三度。閏餘稍多,則建亥之始,火猶見西方。向使宿度不移,則仲尼不得以西流未伏,明非十月之候也。自羲、和已來,火辰見伏,三覩厥變。然則丘明之記,欲令後之作者參求微象,以探仲尼之旨。是歲失閏寖久,季秋中氣後天三日,比及明年仲冬,又得一閏。寤仲尼之言,補正時曆,而十二月猶可以螽。至哀公十四年五月庚申朔,日蝕。以開元曆考之,則日蝕前又增一閏,魯曆正矣。長曆自哀公十年六月,迄十四年二月,纔置一閏,非是。

戰國及秦,日却退三度。始皇十七年辛未歲冬至,應在斗二十二度。秦曆上元正月己巳朔,晨初立春,日、月、五星俱起營室五度,蔀首日名皆直四孟。假朔退十五日,則閏在正月前。朔進十五日,則閏在正月後。是以十有二節,皆在盈縮之中,而晨昏宿度隨之。以顓頊曆依月令自十有二節推之,與不韋所記合。而潁子嚴之倫謂月令晨昏距宿,當在中氣,致雩祭太晚,自乖左氏之文,而杜預又據春秋以月令為否。皆非是。梁大同曆夏后氏之初,冬至日在牽牛初,以為明堂、月令乃夏時之記,據中氣推之不合,更以中節之間為正,迺稍相符。不知進在節初,自然契合。自秦初及今,又且千歲,節初之宿,皆當中氣。淳風因為說曰:「今孟春中氣,日在營室,昏明中星,與月令不殊。」按秦曆立春,日在營室五度。麟德曆以啟蟄之日迺至營室,其昏明中宿十有二建,以為不差,妄矣。

古曆,冬至昏明中星去日九十二度,

秦曆十二次,立春在營室五度,於太初星距危十六度少也。昏,畢八度中,月令參中,謂肩股也。晨,心八度中,月令尾中,於太初星距尾也。仲春昏,東井十四度中,月令弧中,弧星入東井十八度。晨,南斗二度中,月令建星中,於太初星距西建也。甄耀度及魯曆,南方有狼、弧,無東井、鬼,北方有建星,無南斗,井、斗度長,弧、建度短,故以正昏明云。

古曆星度及漢落下閎等所測,其星距遠近不同,然二十八之宿體不異。古以牽牛上星為距,太初改用中星,入古曆牽牛太半度,於氣法當三十二分日之二十一。故洪範傳冬至日在牽牛一度,減太初星距二十一分,直南斗二十六度十九分也。顓頊曆立春起營室五度,冬至在牽牛一度少。洪範傳冬至所起無餘分,故立春在營室四度太。祖沖之自營室五度,以太初星距命之,因云秦曆冬至,日在牽牛六度。虞𠠎等襲沖之之誤,為之說云:「夏時冬至,日在斗末,以歲差考之,牽牛六度乃顓頊之代。漢時雖覺其差,頓移五度,故冬至還在牛初。」按洪範古今星距,僅差四分之三,皆起牽牛一度。𠠎等所說,亦非是。魯宣公十五年,丁卯歲,顓頊曆第十三蔀首與麟德曆俱以丁巳平旦立春。至始皇三十三年丁亥,凡三百八十歲,得顓頊曆壬申蔀首。是歲秦曆以壬申寅初立春,而開元曆與麟德曆俱以庚午平旦,差二日,日當在南斗二十二度。古曆後天二日,又增二度。然則秦曆冬至,定在牛前二度。氣後天二日,日不及天二度,微而難覺,故呂氏循用之。

及漢興,張蒼等亦以為顓頊曆比五家疎闊中最近密。今考月蝕衝,則開元冬至,上及牛初正差一次。淳風以為古術疎舛,雖弦望、昏明,差天十五度而猶不知。又引呂氏春秋,黃帝以仲春乙卯日在奎,始奏十二鍾,命之曰咸池。至今三千餘年,而春分亦在奎,反謂秦曆與今不異。按不韋所記,以其月令孟春在奎,謂黃帝之時亦在奎,猶淳風曆冬至斗十三度,因謂黃帝時亦在建星耳。經籍所載,合於歲差者,淳風皆不取,而專取於呂氏春秋。若謂十二紀可以為正,則立春在營室五度,固當不易,安得頓移,使當啟蟄之節?此又其所不思也。

漢四百二十六年,日却差五度。景帝中元三年甲午歲冬至,應在斗二十一度。

太初元年,三統曆及周曆皆以十一月夜半合朔冬至,日月俱起牽牛一度。古曆與近代密率相較,二百年氣差一日,三百年朔差一日。推而上之,久益先天;引而下之,久益後天。僖公五年,周曆正月辛亥朔,餘四分之一,南至。以歲差推之,日在牽牛初。至宣公十一年癸亥,周曆與麟德曆俱以庚戌日中冬至,而月朔尚先麟德曆十五辰。至昭公二十年己卯,周曆以正月己丑朔日中南至,麟德曆以己丑平旦冬至。哀公十一年丁巳,周曆入己酉蔀首,麟德曆以戊申禺中冬至。惠王四十三年己丑,周曆入丁卯蔀首,麟德曆以乙丑日昳冬至。呂后八年辛酉,周曆入乙酉蔀首,麟德曆以壬午黃昏冬至;其十二月甲申,人定合朔。太初元年,周曆以甲子夜半合朔冬至,麟德曆以辛酉禺中冬至,十二月癸亥晡時合朔。氣差三十二辰,朔差四辰。此疎密之大較也。

僖公五年,周曆、漢曆、唐曆皆以辛亥南至。後五百五十餘歲,至太初元年,周曆、漢曆皆得甲子夜半冬至,唐曆皆以辛酉,則漢曆後天三日矣。祖沖之、張冑玄促上章歲至太初元年,沖之以癸亥雞鳴冬至,而冑玄以癸亥日出。欲令合於甲子,而適與魯曆相會。自此推僖公五年,魯曆以庚戌冬至,

以歲差考太初元年辛酉冬至加時,日在斗二十三度。漢曆,氣後天三日,而日先天三度,所差尚少。故落下閎等雖候昏明中星,步日所在,猶未覺其差。然洪範、太初所揆,冬至昏奎八度中,夏至昏氐十三度中,依漢曆,冬至,日在牽牛初太半度,以昏距中命之,奎十一度中;夏至,房一度中。此皆閎等所測,自差三度,則劉向等殆已知太初冬至不及天三度矣。

及永平中,治曆者考行事,史官注日,常不及太初曆五度。然諸儒守讖緯,以為當在牛初,故賈逵等議:「石氏星距,黃道規牽牛初直斗二十度,於赤道二十一度也。尚書考靈耀斗二十二度,無餘分。冬至,日在牽牛初,無牽牛所起文。編訢等據今日所去牽牛中星五度,於斗二十一度四分一,與考靈耀相近。」遂更曆從斗二十一度起。然古曆以斗魁首為距,至牽牛為二十二度,未聞移牽牛六度以就太初星距也。逵等以末學僻於所傳,而昧天象,故以權誣之,而後聽從他術,以為日在牛初者,由此遂黜。

今歲差,引而退之,則辛酉冬至,日在斗二十度,合於密率,而有驗於今。推而進之,則甲子冬至,日在斗二十四度,昏奎八度中,而有證於古。其虛退之度,又適及牽牛之初。而沖之雖促減氣分,冀符漢曆,猶差六度,未及於天。而麟德曆冬至不移,則昏中向差半次。淳風以為太初元年得本星度,日月合璧,俱起建星。賈逵考曆,亦云古曆冬至皆起建星。兩漢冬至,日皆後天,故其宿度多在斗末。今以儀測,建星在斗十三四度間,自古冬至無差,審矣。

按古之六術,並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則後天。推古曆之作,皆在漢初,却較春秋,朔並先天,則非三代之前明矣。

古曆,南斗至牽牛上星二十一度,入太初星距四度,上直西建之初。故六家或以南斗命度,或以建星命度。方周、漢之交,日已潛退,其襲春秋舊曆者,則以為在牽牛之首;其考當時之驗者,則以為入建星度中。然氣朔前後不逾一日,故漢曆冬至,當在斗末。以為建星上得太初本星度,此其明據也。四分法雖疎,而先賢謹於天事,其遷革之意,俱有効於當時,故太史公等觀二十八宿疎密,立晷儀,下漏刻,以稽晦朔、分至、躔離、弦望,其赤道遺法,後世無以非之。故雜候清臺,太初最密。若當時日在建星,已直斗十三度,則壽王調曆宜允得其中,豈容頓差一氣而未知其謬,不能觀乎時變,而欲厚誣古人也。

後百餘歲,至永平十一年,以麟德曆較之,氣當後天二日半,朔當後天半日。是歲四分曆得辛酉蔀首,已減太初曆四分日之三,定後天二日太半。開元曆以戊午禺中冬至,日在斗十八度半弱,潛退至牛前八度。進至辛酉夜半,日在斗二十一度半弱。續漢志云:「元和二年冬至,日在斗二十一度四分之一。」是也。

祖沖之曰:「四分曆立冬景長一丈,立春九尺六寸,冬至南極日晷最長。二氣去至日數既同,則中景應等。而相差四寸,此冬至後天之驗也。二氣中景,日差九分半弱,進退調均,略無盈縮。各退二日十二刻,則景皆九尺八寸。以此推冬至後天亦二日十二刻矣。」東漢晷漏定於永元十四年,則四分法施行後十五歲也。

二十四氣加時,進退不等,其去午正極遠者四十九刻有餘。日中之晷,頗有盈縮,故治曆者皆就其中率,以午正言之。而開元曆所推氣及日度,皆直子半之始。其未及日中,尚五十刻。因加二日十二刻,正得二日太半。與沖之所算及破章二百年間輒差一日之數,皆合。

自漢時辛酉冬至,以後天之數減之,則合於今曆歲差斗十八度。自今曆戊午冬至,以後天之數加之,則合於賈逵所測斗二十一度。反復僉同。而淳風冬至常在斗十三度,豈當時知不及牽牛五度,而不知過建星八度耶?

晉武帝太始三年丁亥歲冬至,日當在斗十六度。晉用魏景初曆,其冬至亦在斗二十一度少。

太元九年,姜岌更造三紀術,退在斗十七度。曰:「古曆斗分彊,故不可施於今;乾象斗分細,故不可通於古。景初雖得其中,而日之所在;乃差四度,合朔虧盈,皆不及其次。假月在東井一度蝕,以日檢之,乃在參六度。」岌以月蝕衝知日度,由是躔次遂正,為後代治曆者宗。

宋文帝時,何承天上元嘉曆,曰:「四分、景初曆,冬至同在斗二十一度,臣以月蝕檢之,則今應在斗十七度。又土圭測二至,晷差三日有餘,則天之南至,日在斗十三四度矣。」事下太史考驗,如承天所上。以開元曆考元嘉十年冬至,日在斗十四度,與承天所測合。

大明八年,祖沖之上大明曆,冬至在斗十一度,開元曆應在斗十三度。梁天監八年,沖之子員外散騎侍郎暅之上其家術。詔太史令將作大匠道秀等較之,上距大明又五十年,日度益差。其明年,閏月十六日,月蝕,在虛十度,日應在張四度。承天曆在張六度,沖之曆在張二度。

大同九年,虞𠠎等議:「姜岌、何承天俱以月蝕衝步日所在。承天雖移岌三度,然其冬至亦上岌三日。承天在斗十三四度,而岌在斗十七度。其實非移。祖沖之謂為實差,以推今冬至,日在斗九度,用求中星不合。自岌至今,將二百年,而冬至在斗十二度。然日之所在難知,驗以中星,則漏刻不定。漢世課昏明中星,為法已淺。今候夜半中星,以求日衝,近於得密。而水有清濁,壺有增減,或積塵所擁,故漏有遲疾。臣等頻夜候中星,而前後相差或至三度。大略冬至遠不過斗十四度,近不出十度。」又以九年三月十五日夜半,月在房四度蝕。九月十五日夜半,月在昴三度蝕。以其衝計,冬至皆在斗十二度。自姜岌、何承天所測,下及大同,日已却差二度。而淳風以為晉、宋以來三百餘歲,以月蝕衝考之,固在斗十三四度間,非矣。

劉孝孫甲子元曆,推太初冬至在牽牛初,下及晉太元、宋元嘉皆在斗十七度。開皇十四年,在斗十三度。而劉焯曆仁壽四年冬至,日在黃道斗十度,於赤道斗十一度也。其後孝孫改從焯法,而仁壽四年冬至,日亦在斗十度。焯卒後,冑玄以其前曆上元起虛五度,推漢太初,猶不及牽牛,乃更起虛七度,故太初在斗二十三度,永平在斗二十一度,並與今曆合。而仁壽四年,冬至在斗十三度,以驗近事,又不逮其前曆矣。戊寅曆,太初元年辛酉冬至,進及甲子,日在牽牛三度。永平十一年,得戊午冬至,進及辛酉,在斗二十六度。至元嘉,中氣上景初三日,而冬至猶在斗十七度。欲以求合,反更失之。又曲循孝孫之論,而不知孝孫已變從皇極,故為淳風等所駁。歲差之術,由此不行。

以太史注記月蝕衝考日度,麟德元年九月庚申,月蝕在婁十度。至開元四年六月庚申,月蝕在牛六度。較麟德曆率差三度,則今冬至定在赤道斗十度。

又皇極曆歲差皆自黃道命之,其每歲周分,常當南至之軌,與赤道相較,所減尤多。計黃道差三十六度,赤道差四十餘度,雖每歲遯之,不足為過。然立法之體,宜盡其原,是以開元曆皆自赤道推之,乃以今有術從變黃道。

校勘記

新唐書/卷026·新唐書卷二十六 志第十六 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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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新唐書
發佈: 2024年12月12日
建立: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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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時,戊寅曆益疎,淳風作甲子元曆以獻。詔太史起麟德二年頒用,謂之麟德曆。古曆有章、蔀,有元、紀,有日分、度分,參差不齊,淳風為總法千三百四十以一之。損益中晷術以考日至,為木渾圖以測黃道,餘因劉焯皇極曆法,增損所宜。當時以為密,與太史令瞿曇羅所上經緯曆參行。

弘道元年十二月甲寅朔,壬午晦。八月,詔二年元日用甲申,故進以癸未晦焉。

永昌元年十一月,改元載初,用周正,以十二月為臘月,建寅月為一月。神功二年,司曆以臘為閏,而前歲之晦,月見東方,太后詔以正月為閏十月。是歲,甲子南至,改元聖曆。命瞿曇羅作光宅曆,將用之。三年,罷作光宅曆,復行夏時,終開元十六年。

麟德曆麟德元年甲子,距上元積二十六萬九千八百八十算。

總法千三百四十。

朞實四十八萬九千四百二十八。

常朔實三萬九千五百七十一。

辰率三百三十五。

以朞實乘積算,為朞總。如總法得一,為日。六十去之,命甲子算外,得冬至。累加日十五、小餘二百九十二、小分六之五,得次氣。六乘小餘,辰率而一,命子半算外,各其加時。

以常朔實去朞總,不滿為閏餘。以閏餘減朞總,為總實,

進綱十六。

退紀十七。

中節

躔差率

消息總

先後率

盈朒積

冬至

益七百二十二

息初

先五十四

盈初

小寒

益六百一十八

息七百二十二

先四十六

盈五十四

大寒

益五百一十四

息千三百四十

先三十八

盈百

立春

益五百一十四

息千八百五十四

先三十八

盈百三十八

啟蟄

益六百一十八

息二千三百六十八

先四十六

盈百七十六

雨水

益七百二十二

息二千九百八十六

先五十四

盈二百二十二

春分

益七百二十二

息三千七百八

後五十四

盈二百七十六

清明

損六百一十八

息二千九百八十六

後四十六

盈二百二十二

穀雨

損五百一十四

息二千三百六十八

後三十八

盈百七十六

立夏

損五百一十四

息千八百五十四

後三十八

盈百三十八

小滿

損六百一十八

息千三百四十

後四十六

盈百

芒種

損七百二十二

息七百二十二

後五十四

盈五十四

夏至

益七百二十二

消初

先五十四

朒初

小暑

益六百一十八

消七百二十二

先四十六

朒五十四

大暑

益五百一十四

消千三百四十

先三十八

朒百

立秋

益五百一十四

消千八百五十四

先三十八

朒百三十八

處暑

益六百一十八

消二千三百六十八

先四十六

朒百七十六

白露

益七百二十二

消二千九百八十六

先五十四

朒二百二十二

秋分

益七百二十二

消三千七百八

後五十四

朒二百七十六

寒露

損六百一十八

消二千九百八十六

後四十六

朒二百二十二

霜降

損五百一十四

消二千三百六十八

後三十八

朒百七十六

立冬

損五百一十四

消千八百五十四

後三十八

朒百三十八

小雪

損六百一十八

消千三百四十

後四十六

朒百

大雪

損七百二十二

消七百二十二

後五十四

朒五十四

各以其氣率并後氣率而半之,十二乘之,綱紀除之,為末率。二率相減,餘以十二乘之,綱紀除,為總差。又以十二乘總差,綱紀除之,為別差。以總差前少以減末率,前多以加末率,為初率。累以別差,前少以加初率,前多以減初率,為每日躔差及先後率。乃循積而損益之,各得其日定氣消息與盈朒積。其後無同率,因前末為初率;前少者加總差,前多者以總差減之,為末率。餘依術入之。

各以氣下消息積,息減、消加常氣,為定氣。各以定氣大小餘減所近朔望大小餘,十二通其日,以辰率約其餘,相從為辰總。

變周四十四萬三千七十七。

變日二十七,餘七百四十三,變奇一。

變奇法十二。

月程法六十七。

以奇法乘總實,滿變周,去之;不滿者,奇法而一,為變分。盈總法從日,得天正常朔夜半入變。加常朔小餘,為經辰所入。因朔加七日、餘五百一十二、奇九,得上弦。轉加,得望、下弦及次朔。加之滿變日及餘,去之。又以所入盈朒定積,盈加、朒減之,得朔、弦、望盈朒經辰所入。

變日

離程

增減率

遲速積

一日

九百八十五

增百三十四

速初

二日

九百七十四

增百一十七

速百三十四

三日

九百六十二

增九十九

速二百五十一

四日

九百四十八

增七十八

速三百五十

五日

九百三十三

增五十六

速四百二十八

六日

九百一十八

增三十三

速四百八十四

七日

九百二

增九

速五百一十七

八日

八百八十六

減十四

速五百二十六

九日

八百七十

減三十八

速五百一十二

十日

八百五十四

減六十四

速四百七十四

十一日

八百三十九

減八十五

速四百一十二

十二日

八百二十六

減百四

速三百二十七

十三日

八百一十五

減百二十一

速二百二十三

十四日

八百八

速百二

十五日

八百十

增百二十八

遲二十九

十六日

八百一十九

增百一十五

遲百五十七

十七日

八百三十二

增九十五

遲二百七十二

十八日

八百四十六

增七十四

遲三百六十七

十九日

八百六十一

增五十二

遲四百四十一

二十日

八百七十七

增二十八

遲四百九十三

二十一日

八百九十三

增四

遲五百二十一

二十二日

九百九

減二十

遲五百二十五

二十三日

九百二十五

減四十四

遲五百五

二十四日

九百四十一

減六十八

遲四百六十一

二十五日

九百五十五

減八十九

遲三百九十三

二十六日

九百六十八

減百八

遲三百四

二十七日

九百七十九

減百二十五

遲百九十六

二十八日

九百八十五

減百四十四

遲七十一

以離程與次相減,得進退差;後多為進,後少為退,等為平。各列朔、弦、望盈朒經辰所入日增減率,并後率而半之,為通率。又二率相減,為率差。增者以入變曆日餘減總法,餘乘率差,總法而一,并率差而半之;減者半入餘乘率差,亦總法而一:皆加通率。以乘入餘,總法除,為經辰變率。半之,以速減、遲加入餘,為轉餘。增者以減總法,減者因餘:皆乘率差,總法而一;以加通率,變率乘之,總法除之,以速減、遲加變率,為定率。乃以定率增減遲速積為定。其後無同率,亦因前率。應增者,以通率為初數,半率差而減之;應損者,即為通率。其曆率損益入餘進退日者,分為二日,隨餘初末,如法求之,所得并以加減變率為定。

七日:初,千一百九十一;末,百四十九。十四日:初,千四十二;末,二百九十八。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末,四百四十八。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末,五百九十七。各視入餘初數,已下為初,已上以初數減之,餘為末。

各以入變遲速定數,速減、遲加朔弦望盈朒小餘;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加其常日者為盈,減其常日者為朒。各為定大小餘,命日如前。乃前朔、後朔迭相推校,盈朒之課,據實為準;損不侵朒,益不過盈。

定朔日名與次朔同者大,不同者小,無中氣者為閏月。

黃道:南斗,二十四度三百二十八分。牛,七度。婺女,十一度。虛,十度。危,十六度。營室,十八度。東壁,十度。奎,十七度。婁,十三度。胃,十五度。昴,十一度。畢,十六度。觜觿,二度。參,九度。東井,三十度。輿鬼,四度。柳,十四度。七星,七度。張,十七度。翼,十九度。軫,十八度。角,十三度。亢,十度。氐,十六度。房,五度。心,五度。尾,十八度。箕,十度。

冬至之初日躔定在南斗十二度。每加十五度二百九十二分、小分五,依宿度去之,各得定氣加時日度。

各以初日躔差乘定氣小餘,總法而一,進加、退減小餘,為分;以減加時度,為氣初夜半度。乃日加一度,以躔差進加、退減之,得次日。以定朔弦望小餘副之;以乘躔差,總法而一,進加、退減其副,各加夜半日躔,為加時宿度。

合朔度,即月離也。上弦,加度九十一度、分四百一十七。望,加度百八十二度、分八百三十四。下弦,加度二百七十三度、分千二百五十一。訖,半其分,降一等,以同程法,得加時月離。因天正常朔夜半所入變日及餘,定朔有進退日者,亦進退一日,為定朔夜半所入。累加一日,得次日。

各以夜半入變餘乘進退差,總法而一,進加、退減離程,為定程。以定朔弦望小餘乘之,總法而一,以減加時月離,為夜半月離。求次日,程法約定程,累加之。若以定程乘夜刻,二百除,為晨分。以減定程,為昏分。其夜半月離,朔後加昏為昏度,望後加晨為晨度。其注曆,五乘弦望小餘,程法而一,為刻。不滿晨前刻者,退命算上。

辰刻八,分二十四。

刻分法七十二。

定氣

晨前刻

黃道去極度

屈伸率

發斂差

冬至

三十刻

百一十五度

伸一

益十六

小寒

二十九刻

百一十三度

伸三

益十六

大寒

二十九刻

百一十度

伸六

益二十二

立春

二十八刻

百七度

伸九

益九

啟蟄

二十七刻

百二度

伸十

益七

雨水

二十六刻

九十七度

伸十一

益三

春分

二十五刻

九十一度

伸十二

損三

清明

二十三刻

八十五度

伸十一

損七

穀雨

二十二刻

七十九度

伸十

損九

立夏

二十一刻

七十四度

伸九

損二十二

小滿

二十刻

七十度

伸六

損十六

芒種

二十刻

六十八度

伸三

損十六

夏至

二十刻

六十七度

屈一

益十六

小暑

二十刻

六十八度

屈三

益十六

大暑

二十刻

七十度

屈六

益二十二

立秋

二十一刻

七十四度

屈九

益九

處暑

二十二刻

七十九度

屈十

益七

白露

二十三刻

八十五度

屈十一

益三

秋分

二十五刻

九十一度

屈十二

損三

寒露

二十六刻

九十七度

屈十一

損七

霜降

二十七刻

百二度

屈十

損九

立冬

二十八刻

百七度

屈九

損二十二

小雪

二十九刻

百一十度

屈六

損十六

大雪

二十九刻

百一十三度

屈三

損十六

置其氣屈伸率,各以發斂差損益之,為每日屈伸率。差滿十,從分;分滿十,為率。各累計其率為刻分。百八十乘之,十一乘綱紀除之,為刻差。各半之,以伸減、屈加晨前刻分,為每日晨前定刻。倍之,為夜刻。以減一百,為晝刻。以三十四約刻差,為分;分滿十,為度。以伸減、屈加氣初黃道去極,得每日。以晝刻乘朞實,二百乘,總法除,為昏中度。以減三百六十五度三百二十八分,餘為旦中度。各以加日躔,得昏旦中星,赤道計之。其赤道同太初星距。

遊交終率千九十三萬九千三百一十三。

奇率三百。

約終三萬六千四百六十四,奇百一十三。

交中萬八千二百三十二,奇五十六半。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百八十四,奇百一十三。

交中日十三,餘八百一十二,奇五十六半。

虧朔三千一百六,奇百八十七。

實望萬九千七百八十五,奇百五十。

後準千五百五十三,奇九十三半。

前準萬六千六百七十八,奇二百六十三。

置總實,以奇率乘之,滿終率去之;不滿,以奇率約,為入交分。加天正常朔小餘,得朔汎交分。求次朔,以虧朔加之。因朔求望,以實望加之。各以朔望入氣盈朒定積,盈加、朒減之;又六十乘遲速定數,七百七十七除,為限數;以速減、遲加,為定交分。交中已下者,為月在外道;已上者,去之,餘為月在內道。其分如後準已下,為交後分;前準已上者,反減交中,餘為交前分。望則月蝕,朔在內道則日蝕。百一十二約前後分,為去交時。置定朔小餘,副之。辰率約之,以艮、巽、坤、乾為次,命算外。其餘,半法已下為初;已上者,去之,為末。初則因餘,末則減法,各為差率。月在內道者,益去交時十而三除之。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差。其朔,在二分前後一氣內,即以差為定;近冬至以去寒露、雨水,近夏至以去清明、白露氣數倍之,又三除去交時增之;近冬至艮巽以加、坤乾以減,近夏至艮巽以減、坤乾以加其差,為定差。艮、巽加副,坤、乾減副。月在外道者,三除去交時數,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差。艮、坤以減副,巽、乾以加副,為食定小餘。望即因定望小餘,即所在辰;近朝夕者,以日出沒刻校前後十二刻半內候之。

月在外道,朔不應蝕。夏至初日,以二百四十八為初準。去交前後分如初準已下、加時在午正前後七刻內者,蝕。朔去夏至前後,每一日損初準二分,皆畢於九十四日,為每日變準。交分如變準已下、加時如前者,亦蝕。又以末準六十減初準及變準,餘以十八約之,為刻準。以幷午正前後七刻內數,為時準。加時準內交分,如末準已下,亦蝕。又置末準,每一刻加十八,為差準。加時刻去午前後如刻準已上、交分如差準已下者,亦蝕。

月在內道,朔應蝕。若在夏至初日,以千三百七十三為初準。去交如初準已上、加時在午正前後十八刻內者,或不蝕。夏至前後每日益初準一分半,皆畢於九十四日,為每日變準。以初準減變準,餘十而一,為刻準。以減午正前後十八刻,餘為時準。其去交在變準已上、加時在準內,或不蝕。

望去交前後定分,冬,減二百二十四;夏,減五十四;春,交後減百,交前減二百;秋,交後減二百,交前減百。不足減者,蝕既。有餘者,以減後準,百四而一,得月蝕分。

朔交,月在內道,入冬至畢定雨水,及秋分畢大雪,皆以五百五十八為蝕差。入春分,日損六分,畢芒種。

歲星總率五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三,奇四十五。

伏分二萬四千三十一,奇七十二半。

終日三百九十八,餘千一百六十三,奇四十五。

平見,入冬至,畢小寒,均減六日。入大寒,日損六十七分。入春分,依平。乃日加八十九分。入立夏,畢小滿,均加六日。入芒種,日損八十九分。入夏至,畢立秋,均加四日。入處暑,日損百七十八分。入白露,依平。自後日減五十二分。入小雪,畢大雪,均減六日。

初順,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五百九分,日益遲一分。前留,二十六日。旋退,四十二日,退六度十二分,日益疾二分。又退,四十二日,退六度十二分,日益遲二分。後留,二十五日。後順,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五百九分,日益疾一分。日盡而夕伏。

熒惑總率百四萬五千八十,奇六十。

伏分九萬七千九十,奇三十。

終日七百七十九,餘千二百二十,奇六十。

平見,入冬至,減二十七日。自後日損六百三分。入大寒,日加四百二分。入雨水,畢穀雨,均加二十七日。入立夏,日損百九十八分。入立秋,依平。入處暑,日減百九十八分。入小雪,畢大雪,均減二十七日。

初順,入冬至,率二百四十三日行百六十五度。乃三日損日度各二。小寒初日,率二日三十三日行百五十五度。乃二日損一。入穀雨四日,平,畢小滿九日,率百七十八日行百度。乃三日損一。夏至初日,平,畢六日,率百七十一日行九十三度。乃三日益一。入立秋初日,百八十四日行百六度。乃每日益一。入白露初日,率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乃五日益六。入秋分初日,率二百三十二日行百五十四度。又每日益一。入寒露初日,率二百四十七日行百六十九度。乃五日益三。入霜降五日,平,畢立冬十三日,率二百五十九日行百八十一度。乃二日損日一。

各依所入常氣,平者依率,餘皆計日損益,為前疾日度定率。其前遲及留退,入氣有損益日、度者,計日損益,皆準此法。疾行日率,入大寒,六日損一;入春分,畢立夏,均減十日;入小滿,三日損所減一;畢芒種,依平;入立秋,三日益一;入白露,畢秋分,均加十日;入寒露,一日半損所加一;畢氣盡,依平:為變日率。疾行度率,入大寒畢啟蟄,立夏畢夏至,大暑畢氣盡,霜降畢小雪,皆加四度;清明畢穀雨,加二度:為變度率。

初行入處暑,減日率六十,度率三十;入白露,畢秋分,減日率四十四,度率二十二:皆為初遲半度之行。盡此日、度,乃求所減之餘日、度率,續之,為疾。初行入大寒畢大暑,差行,日益遲一分。

前遲,入冬至,率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疾,日益遲二分。入小寒,三日損一。大寒初日,率五十五日行二十度。乃三日益一。立春初日,平,畢清明,率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入穀雨,每氣別減一度。立夏初日,平,畢小滿,率六十日行二十二度。入芒種,每氣別益一度。夏至初日,平,畢處暑,率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入白露,三日損一。秋分初日,率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乃每日益日一,三日益度二。寒露初日,率七十五日行三十度。乃每日損日一,三日損度一。霜降初日,率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乃二日損一度。入立冬一日,平,畢氣盡,率六十日行十七度。入小雪,五日益一度。大雪初日,率六十日行二十度。乃三日益一度。入冬至,復初。

前留,十三日。旋退,西行。入冬至初日,率六十三日退二十一度。乃四日益度一。小寒一日,率六十三日退二十六度。乃三日半損度一。立春三日,平,畢啟蟄,率六十三日退十七度。乃二日益日、度各一。雨水八日,平,畢氣盡,率六十七日退二十一度。入春分,每氣損日、度各一。大暑初日,平,畢氣盡,率五十八日退十二度。立秋初日,平,畢氣盡,率五十七日退十一度。乃二日益日一。寒露九日,平,畢氣盡,率六十六日退二十度。乃二日損一。霜降六日,平,畢氣盡,率六十三日退十七度。乃三日益一。立冬十一日,平,

後留,冬至初,留十三日。乃二日半益一。大寒初日,平,畢氣盡,留二十五日。乃二日半損一。雨水初日,留十三日。乃三日益一。清明初日,留二十三日。乃日損一。清明十日,平,畢處暑,留十三日。乃二日損一。秋分十一日,無留。乃每日益一。霜降初日,留十九日。乃三日損一。立冬畢大雪,留十三日。

後遲,順,六十日行二十五度,日益疾二分。

後疾,冬至初日,率二百一十日行百三十二度。乃每日損一。大寒八日,率百七十二日行九十四度。乃二日損一。啟蟄,平,畢氣盡,率百六十一日行八十三度。乃二日益一。芒種十四日,平,畢夏至,率二百三十三日行百五十五度。乃每日益一。大暑初日,平,畢處暑,率二百六十三日行百八十五度。乃二日損一。秋分一日,率二百五十五日行百七十七度。乃一日半損一。大雪初日,率二百五日行百二十七度。乃三日益一。入冬至,復初。

其入常氣日度之率有損益者,計日損益,為後疾定日度率。疾行日率,其前遲定日朒六十及退行定日朒六十三者,皆以所朒日數加疾行定日率;前遲定日盈六十、退行定日盈六十三、後留定日盈十三者,皆以所盈日數減此疾定日率:各為變日率。疾行度率,其前遲定度朒二十五、退行定度盈十七、後遲入秋分到冬至減度者,皆以所盈朒度數加此疾定率;前遲定度盈二十五及退行定度朒十七者,皆以所盈朒度數減此疾定度率:各為變度率。

初行入春分畢穀雨,差行,日益疾一分。初行入立夏畢夏至,日行半度,六十六日行三十三度。小暑畢大暑,五十日行二十五度。立秋畢氣盡,二十日行十度。減率續行,並同前。盡日度而夕伏。

鎮星總率五十萬六千六百二十三,奇二十九。

伏分二萬二千八百三十一,奇六十四半。

終日三百七十八,餘一百三,奇二十九。

平見,入冬至,初減四日。乃日益八十九分。入大寒,畢春分,均減八日。入清明,日損五十九分。入小暑初,依平。自後日加八十九分。入白露初,加八日。自後日損百七十八分。入秋分,均加四日。入寒露,日損五十九分。入小雪初日,依平。乃日減八十九分。

初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九十分,日益遲半分。前留,三十七日。旋退,五十一日退二度四百九十一分,日益疾少半。又退,五十一日退二度四百九十一分,日益遲少半。後留,三十七日。後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九十分,日益疾半分。日盡而夕伏。

太白總率七十八萬四千四百四十九,奇九。

伏分五萬六千二百二十四,奇五十四半。

終日五百八十三,餘千二百二十九,奇九。

夕見伏日二百五十六。

晨見伏日三百二十七,餘千二百二十九,奇九。

夕平見,入冬至,初依平,乃日減百分。入啟蟄,畢春分,均減九日。入清明,日損百分。入芒種,依平。入夏至,日加百分。入處暑,畢秋分,均加九日。入寒露,日損百分。入大雪,依平。

夕順,入冬至畢立夏,入立秋畢大雪,率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入小滿後,十日益一度,為定度。入白露,畢春分,差行,益遲二分。夕留,七日。夕退,十日退五度。日盡而夕伏。

晨平見,入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加六十七分。入立春,畢立夏,均加三日。入小滿,日損六十七分。入夏至,依平。入小暑,日減六十七分。入立秋,畢立冬,均減三日。入小雪,日損六十七分。

晨退,十日退五度。晨留,七日。順遲,冬至畢立夏,大雪畢氣盡,率四十二日行三十度,日益疾八分。入小滿,率十日損一度,畢芒種。夏至畢寒露,率四十二日行二十七度。入霜降,每氣益一度,畢小雪。平行,冬至畢氣盡,立夏畢氣盡,十三日行十三度。入小寒後,六日益日、度各一,畢啟蟄。小滿後,七日損日、度各一,畢立秋。雨水初日,率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自後六日損日、度各一,畢穀雨。處暑畢寒露,無平行。入霜降後,五日益日、度各一,畢大雪。疾行,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前遲行損度不滿三十度者,此疾依數益之。處暑畢寒露,差行,日益疾一分。自餘平行。日盡而晨伏。

辰星總率十五萬五千二百七十八,奇六十六。

伏分二萬二千六百九十九,奇三十三。

終日百一十五,餘千一百七十八,奇六十六。

夕見伏日五十二。

晨見伏日六十三,餘千一百七十八,奇六十六。

夕平見,入冬至,畢清明,依平。入穀雨,畢芒種,均減二日。入夏至,畢大暑,依平。入立秋,畢霜降,應見不見。

入立冬,畢大雪,依平。

順疾,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大暑畢處暑,十二日行十七度二分,

晨平見,入冬至,均減四日。入小寒,畢大寒,依平。入立春,畢啟蟄,均減三日。入雨水,畢立夏,應見不見。入小滿,畢寒露,依平。入霜降,畢立冬,均加一日。入小雪,畢大雪,依平。

晨見,留,五日。順遲,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入大寒,畢啟蟄,無此遲行。平行,七日行七度。入大寒後,二日損日、度各一。入立春,無此平行。順疾,行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前無遲行者,十二日行十七度一十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日盡而晨伏。

各以伏分減總實,以總率去之;不盡,反以減總率,如總法,為日。天正定朔與常朔有進退者,亦進減、退加一日。乃隨次月大小去之,命日算外,得平見所在。各半見餘以同半總。太白、辰星以夕見伏日加之,得晨平見。各依所入常氣加減日及應計日損益者,以損益所加減;訖,餘以加減平見,為常見。又以常見日消息定數之半,息減、消加常見,為定見日及分。

置定見夜半日躔,半其分,以其日躔差乘定見餘,總法而一,進加、退減之,乃以其星初見去日度,歲星十四,太白十一,熒惑、鎮星、辰星十七,晨減、夕加,得初見定辰所在宿度。其初見消息定數,亦半之,以息加、消減其星初見行留日率。

置定見餘,以減半總,各以初日行分乘之,半總而一,順加、逆減星初見定辰所在度分,得星見後夜半宿度。以所行度分,順加、逆減之。其差行益疾益遲者,副置初日行分,各以其差遲損、疾加之,留者因前,逆則依減,以程法約行分為度分,得每日所至。

求行分者,皆以半總乘定度率,有分者從之。日率除,為平行度分。置定日率,減一,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為差率。以疾減、遲加平行,為初日所行度及分。

中宗反正,太史丞南宮說以麟德曆上元,五星有入氣加減,非合璧連珠之正,以神龍元年歲次乙巳,故治乙巳元曆。推而上之,積四十一萬四千三百六十算,得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七曜起牽牛之初。其術有黃道而無赤道,推五星先步定合,加伏日以求定見。他與淳風術同。所異者,惟平合加減差。既成,而睿宗即位,罷之。

校勘記

新唐書/卷025·新唐書卷二十五 志第十五 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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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alhist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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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法尚矣。自堯命羲、和,曆象日月星辰,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其事略見于書。而夏、商、周以三統改正朔,為曆固已不同,而其法不傳。至漢造曆,始以八十一分為統母,其數起於黃鍾之龠,蓋其法一本於律矣。其後劉歆又以春秋、易象推合其數,蓋傅會之說也。至唐一行始專用大衍之策,則曆術又本於易矣。蓋曆起於數,數者,自然之用也。其用無窮而無所不通,以之於律、於易,皆可以合也。然其要在於候天地之氣,以知四時寒暑,而仰察天日月星之行運,以相參合而已。然四時寒暑無形而運於下,天日月星有象而見于上,二者常動而不息。一有一無,出入升降,或遲或疾,不相為謀。其久而不能無差忒者,勢使之然也。故為曆者,其始未嘗不精密,而其後多疏而不合,亦理之然也。不合,則屢變其法以求之。自堯、舜、三代以來,曆未嘗同也。

唐終始二百九十餘年,而曆八改。初曰戊寅元曆,曰麟德甲子元曆,曰開元大衍曆,曰寶應五紀曆,曰建中正元曆,曰元和觀象曆,曰長慶宣明曆,曰景福崇玄曆而止矣。

高祖受禪,將治新曆,東都道士傅仁均善推步之學,太史令庾儉、丞傅弈薦之。詔仁均與儉等參議,合受命歲名為戊寅元曆。乃列其大要,所可考驗者有七,曰:「唐以戊寅歲甲子日登極,曆元戊寅,日起甲子,如漢太初,一也。冬至五十餘年輒差一度,日短星昴,合于堯典,二也。周幽王六年十月辛卯朔,入蝕限,合于詩,三也。魯僖公五年壬子冬至,合春秋命曆序,四也。月有三大、三小,則日蝕常在朔,月蝕常在望,五也。命辰起子半,命度起虛六,符陰陽之始,六也。立遲疾定朔,則月行晦不東見,朔不西朓,七也。」高祖詔司曆起二年用之,擢仁均員外散騎侍郎。

三年正月望及二月、八月朔,當蝕,比不効。六年,詔吏部郎中祖孝孫考其得失。孝孫使算曆博士王孝通以甲辰曆法詰之曰:

仁均對曰:

孝孫以為然,但略去尤疎闊者。

九年,復詔大理卿崔善為與孝通等較定,善為所改凡數十條。初,仁均以武德元年為曆始,而氣、朔、遲疾、交會及五星皆有加減差。至是復用上元積算。其周天度,即古赤道也。

貞觀初,直太史李淳風又上疏論十有八事,復詔善為課二家得失,其七條改從淳風。十四年,太宗將親祀南郊,以十一月癸亥朔,甲子冬至。而淳風新術,以甲子合朔冬至,乃上言:「古曆分日,起於子半。十一月當甲子合朔冬至,故太史令傅仁均以減餘稍多,子初為朔,遂差三刻。」司曆南宮子明、太史令薛頤等言:「子初及半,日月未離。淳風之法,較春秋已來晷度薄蝕,事皆符合。」國子祭酒孔穎達等及尚書八座參議,請從淳風。又以平朔推之,則二曆皆以朔日冬至,於事彌合。且平朔行之自古,故春秋傳或失之前,謂晦日也。雖癸亥日月相及,明日甲子,為朔可也。從之。十八年,淳風又上言:「仁均曆有三大、三小,云日月之蝕,必在朔望。十九年九月後,四朔頻大。」詔集諸解曆者詳之,不能定。庚子,詔用仁均平朔,訖麟德元年。

仁均曆法祖述冑玄,稍以劉孝孫舊議參之,其大最疎於淳風。然更相出入,其有所中,淳風亦不能逾之。今所記者,善為所較也。

戊寅曆上元戊寅歲至武德九年丙戌,積十六萬四千三百四十八算外。

章歲六百七十六。

章閏二百四十九。

章月八千三百六十一。

月法三十八萬四千七十五。

日法萬三千六。

時法六千五百三。

度法、氣法九千四百六十四。

氣時法千一百八十三。

歲分三百四十五萬六千六百七十五。

歲餘二千三百一十五。

周分三百四十五萬六千八百四十五半。

斗分二千四百八十五半。

沒分七萬六千八百一十五。

沒法千一百三。

曆日二十七,曆餘萬六千六十四。

曆周七十九萬八千二百。

曆法二萬八千九百六十八。

餘數四萬九千六百三十五。

章月乘年,如章歲得一,為積月。以月法乘積月,如日法得一,為朔積日;餘為小餘。日滿六十,去之;餘為大餘。命甲子算外,得天正平朔。加大餘二十九、小餘六千九百一,得次朔。加平朔大餘七、小餘四千九百七十六、小分四之三,為上弦。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餘數乘年,如氣法得一,為氣積日。命日如前,得冬至。加大餘十五、小餘二千六十八、小分八之一,得次氣日。加四季之節大餘十二、小餘千六百五十四、小分四,

二十四氣

損益率

盈縮數

冬至

益八百九十六

盈空

小寒

益三百九十八

盈八百九十六

大寒

益四百

盈千二百九十四

立春

益二百二十八

盈千六百九十四

啟蟄

益三百四十一

盈千九百二十二

雨水

益四百五十

盈二千二百六十三

春分

損五百

盈二千七百一十三

清明

捐四百五十五

盈二千二百一十三

穀雨

損三百五十五

盈千七百五十八

立夏

損五百五十五

盈千四百三

小滿

損八百四十八

盈八百四十八

芒種

益七百三十九

縮初

夏至

益六百二十六

縮七百三十九

小暑

益四百五十六

縮千三百六十五

大暑

益二百八十八

縮千八百二十一

立秋

益四十

縮二千一百九

處暑

益三百四十二

縮二千一百四十九

白露

益四百五十五

縮二千四百九十一

秋分

損六百八十二

縮二千九百四十六

寒露

損六百二十五

縮二千二百六十四

霜降

損五百七十

縮千六百三十九

立冬

損五百一十三

縮千六十九

小雪

損四百五十六

縮五百五十六

大雪

損百

縮百

以平朔、弦、望入氣日算乘損益率,如十五得一,以損益盈縮數,為定盈縮分。凡不盡,半法已上亦從一。以曆法乘朔積日,滿曆周去之;餘如曆法得一,為日。命日算外,得天正平朔夜半入曆日及餘。次日加一,累而裁之。若以萬四千四百八十四乘平朔小餘,如六千五百三而一,不盡,為小分,以加夜半入曆日。加之滿曆日及餘,去之,得平朔加時所入。加曆日七、餘萬一千八十四、小分三千九百九十五,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下弦及後朔。

曆日

行分

損益率

盈縮積分

一日

九千九百九

益三百九十二

盈初

二日

九千八百一十

益三百四十七

盈

三日

九千六百九十五

益二百九十五

盈

四日

九千五百六十三

益二百三十六

盈

五日

九千四百一十四

益百六十九

盈

六日

九千二百六十六

益百三

盈

七日

九千一百一十八

益三十六

盈

八日

八千九百五十三

損三十八

盈

九日

八千七百八十八

損百一十二

盈

十日

八千六百四十

損百七十八

盈

十一日

八千五百八

損二百三十八

盈

十二日

八千三百九十二

損二百九十

盈

十三日

八千二百七十七

損三百四十一

盈

十四日

八千一百七十八

損三百八十六

盈

十五日

八千二百一十一

益三百七十一

縮

十六日

八千三百一十

益三百二十六

縮

十七日

八千四百二十五

益二百十一五

縮

十八日

八千五百五十五

益二百一十六

縮

十九日

八千六百八十九

益百五十六

縮

二十日

八千八百三十七

益九十

縮

二十一日

八千九百八十六

益二十三

縮

二十二日

九千一百五十一

損五十一

縮

二十三日

九千二百九十九

損百一十八

縮

二十四日

九千四百四十七

損百八十四

縮

二十五日

九千五百七十八

損二百四十三

縮

二十六日

九千七百一十

損三百二

縮

二十七日

九千八百九

損三百四十七

縮

二十八日

九千八百九十一

損三百八十三

縮

曆行分與次日相減,為行差,後多為進,後少為退。減去行分六百七十六,為差法。各置平朔、弦、望加時入曆日餘,乘所入日損益率,以損益其下積分,差法除,為定盈縮積分。置平朔、弦、望小餘,各以入氣積分盈加、縮減之,以入曆積分盈減、縮加之,滿若不足、進退日法,皆為定大小餘,命日甲子算外。以歲分乘年為積分,滿周分去之;餘如度法得一,為度。命以虛六,經斗去分,得冬至日度及分。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減之,得天正平朔前夜半日度及分。累加一度,得次日。以行分法乘朔、望定小餘,以九百二十九除為度分,又以十四約為行分。以加夜半度,為朔、望加時日度。定朔加時,日月同度。望則因加日度百八十二、行分四百二十六、小分十太。以夜半入曆日餘乘行差,滿曆法得一,以進加、退減曆行分,為行定分。以朔定小餘乘之,滿日法得一,為行分。以減加時月度,為朔、望夜半月度。求次日,加月行定分,累之。

歲星率三百七十七萬五千二十三。

終日三百九十八,行分五百九十六,小分七。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行分五千四百一十一。自後日損所減百二十分。立春初,日增所加六十分。春分,均加四日。清明畢穀雨,均加五日。立夏畢大暑,均加六日。立秋初日,加四千八十分。乃日損所加六十七分。入寒露,日增所減百一十七分。入小雪,畢大雪,均減八日。

初見,順,日行百七十一分,日益遲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二百九分。而留,二十六日。乃退,日九十七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三十六分。又留,二十五日五百九十六分,小分七。乃順,初日行六十分,日益疾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四百三十七分。而伏。

熒惑率七百三十八萬一千二百二十三。

終日七百七十九,行分六百二十六,小分三。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萬六千三百五十四分。乃日損所減五百四十五分。入大寒,日增所加四百二十六分。入雨水後,均加二十九日。立夏初日,加萬九千三百九十二分。乃日損所加二百一十三分。入立秋,依平。入處暑,日增所減百八十四分。入小雪後,均減二十五日。

初見,入冬至,初率二百四十一日行百六十三度。自後二日損日度各一,自百二十八日,各盡其日度而遲。初日行三百二十六分,日益遲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五分。

而留,十三日。乃退,日百九十二分,六十日退十七度二十八分。又留,十二日六百二十六分,小分三。

又順。後遲,初日行二百三十八分,日益疾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三十五分。而後疾。入冬至,初率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乃每日損一,盡三十七日,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又二日損一,盡五十七日,率百六十七日行八十九度,畢七十九日。又三日益一,盡百三十日,率百八十四日行百六度。又二日益一,盡百四十四日,率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又每日益一,盡百九十日,率二百三十七日行百五十九度。又每日益二,盡二百日,率二百五十七日行百七十九度。又每日益一,盡二百一十日,率二百六十七日行百八十九度,畢二百五十九日。乃二日損一,畢大雪,復初。後遲加六度者,此後疾去度率六,為定。各依冬至後日數而損益之,為後疾日度率。若入立夏,畢夏至,日行半度,盡六十日,行三十度。若入小暑,畢大暑,盡四十日,行二十度。各盡其日度而伏。

鎮星率三百五十七萬八千二百四十六。

終日三百七十八,行分六十一。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四千八百一十四分。乃日增所減七十九分。入小寒,均減九日。乃每氣損所減一日。入夏至初日,均減二日。自後十日損所減一日。小暑五日外,依平。入大暑,日增所加百八十一分。入處暑,均加九日。入白露初日,加六千二分。乃日損所加百三十三分。入霜降,日增所減七十九分。

初見,順,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留,三十八日。乃退,日四十一分,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又留,三十七日六十一分。乃順,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伏。

太白率五百五十二萬六千二百。

終日五百八十三,行分六百二十,小分八。

晨見伏三百二十七日,行分六百二十,小分八。

夕見伏二百五十六日。

晨平見,入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增所加六十六分。入立春,畢立夏,均加三日。小滿初日,加千九百六十四分。乃日損所加六十分。

初見,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留,九日。乃順,遲,差行,日益疾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入大雪畢小滿者,依此。入芒種,十日減一度。入小暑,畢霜降,均減三度。入立冬,十日損所減一度,畢小雪。皆為定度。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入小寒,十日益日度各一。入雨水後,皆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入春分後,十日減一。畢立夏,依平。入小滿後,六日減一。畢立秋,日度皆盡,無平行。入霜降後,四日加一。畢大雪,依平。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而晨伏。

夕平見,入冬至,日增所減百分。入啟蟄,畢春分,均減九日。清明初日,減五千九百八十六分。乃日損所減百分。入芒種,依平。入夏至,日增所加百分。入處暑,畢秋分,均加九日。寒露初日,加五千九百八十六分。乃日損所減百分。入大雪,依平。

初見,順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入冬至畢立夏者,依此。入小滿,六日加一度。入夏至,畢小暑,均加五度。入大暑,三日減一度。入立秋,畢大雪,依平。從白露畢春分,皆差行,日益疾一分半。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

辰星率百九萬六千六百八十三。

終日百一十五,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七。

晨見伏六十三日,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七。

夕見伏五十二日。

晨平見,入冬至,均減四日。入小寒,依平。入立春後,均減三日。入雨水,畢立夏,應見不見。入小滿,依平。入霜降,畢立冬,均加一日。入小雪,至大雪十二日,依平。若在大雪十三日後,日增所減一日。

初見,留,六日。順遲,日行百六十九分。入大寒,畢啟蟄,無此遲行。乃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入大寒後,二日去日度各一,畢於二十日,日度俱盡,無此平行。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而晨伏。

夕平見,入冬至後,依平。入穀雨,畢芒種,均減二日。入夏至,依平。入立秋,畢霜降,應見不見。入立冬,畢大雪,依平。

初見,順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若入小暑,畢處暑,日減二百三分。乃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入大暑後,二日去日及度各一,畢於二十日,日度俱盡,無此平行。遲,日行百六十九分。又留,六日七分。而夕伏。

各以星率去歲積分,餘反以減其率,餘如度法得一為日,得冬至後晨平見日及分。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加之,起天正,依月大小計之,命日算外,得所在日月。金、水各以晨見伏日及分加之,得夕平見。各以其星初日所加減之分,計後日損益之數以損益之。訖,乃以加減平見為定見。其加減分皆滿行分法為日。以定見去朔日及分加其朔前夜半日度,又以星初見去日度,歲星十四,太白十一,熒惑、鎮星、辰星皆十七,晨減、夕加之,得初見宿度。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熒惑、太白有小分者,各以日率為母。留者因前,退則依減,伏不注度。順行出斗,去其分;退行入斗,先加分。訖,皆以二十六約行分,為度分。

交會法千二百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五八分。

交分法六百三十七萬六百二九分。

朔差百八萬五千四百九十四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萬三千三百五十。

交限五百八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五八分。

望差五十四萬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萬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千二百三十五萬一千二十五八分。

內限千二百一十九萬一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以朔差乘積月,滿交會法去之;餘得天正月朔入平交分。求望,以望分加之。求次月,以朔差加之。其朔望,入大雪,畢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加氣差千六百五十分。入啟蟄,畢清明,均加七萬六千一百分。自後日損所加千六百五十分。入芒種,畢夏至,依平。加之滿法,去之。入小暑後,日增所減千二百分。入白露,畢霜降,均減九萬五千八百二十五分。立冬初日,減六萬三千三百分,自後日損所減二千一百一十分。減若不足,加法,乃減之,餘為定交分。不滿交分法者,為在外道;滿去之,餘為在內道。如望差已下,為去先交分。交限已上,以減交分,餘為去後交分,皆三日法約,為時數。望則月蝕,朔在內道則日蝕。

置蝕望定小餘。入曆一日,減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減之;餘日皆盈加、縮減二百八十:為月蝕定餘。十二乘之,時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盡,得月蝕加時。約定小餘如夜漏半已下者,退日算上。

置蝕朔定小餘。入曆一日,即減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減之:為定。後不入四時加減之限。其內道,春,去交四時已上入曆,盈加、縮減二百八十;夏,盈加、縮減二百八十;秋,去交十一時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已上者,盈加五百五十,縮加二百八十;冬,去交五時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皆為定餘。十二乘之,時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盡,為時餘,副之。仲辰半前,以副減法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以副為差率。季辰半前,以法加副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倍法加副,為差率。孟辰半前,三因其法,以副減之,餘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以副減之,為差率。又置去交時數,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數;十二已上,從十二。皆乘差率,十四除,為時差。子午半後,以加時餘;卯酉半後,以減時餘;加之滿若不足,進退時法:

望去交分,冬先後交,皆去二時;春先交,秋後交,去半時;春後交,秋先交,去二時;夏則依定。不足去者,既。乃以三萬六千一百八十三為法而一,以減十五,餘為月蝕分。

朔去交,在內道,五月朔,加時在南方,先交十三時外;六月朔,後交十三時外者:不蝕。啟蟄畢清明,先交十三時外,值縮,加時在未西;處暑畢寒露,後交十三時外,值盈,加時在巳東:皆不蝕。交在外道,先後去交一時內者,皆蝕。若二時內,及先交值盈、後交值縮二時外者,亦蝕。夏去交二時內,加時在南方者,亦蝕。若去分、至十二時內,去交六時內者,亦蝕。若去春分三日內,後交二時;秋分三日內,先交二時內者:亦蝕。諸去交三時內有星伏,土、木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蝕。各置去交分。秋分後,畢立春,均減二十二萬八百分。啟蟄初日,畢芒種,日損所減千八百一十分。夏至後,畢白露,日增所減二千四百分。以減去交分,餘為不蝕分。不足減,反相減為不蝕分。亦以減望差為定法。後交值縮者,直以望差為定法。其不蝕分,大寒畢立春,後交五時外,皆去一時。時差值減者,先交減之,後交加之。時差值加者,先交加之,後交減之。不足減者,皆既。十五乘之,定法而一,以減十五,餘為日蝕分。

置日月蝕分,四已下,因增二;五已下,因增三;六已上,因增五:各為刻率,副之。以乘所入曆損益率,四千五十七為法而一。值盈,反其損益;值縮,依其損益。皆損益其副,為定用刻。乃六乘之,十而一,以減蝕甚辰刻,為虧初。又四乘之,十而一,以加食甚辰刻,為復滿。

校勘記

「日短星昴,以正仲冬。」七宿畢見,舉中宿言耳。舉中宿,則餘星可知。仁均專守昴中,執文害意,不亦謬乎?又月令仲冬「昏東壁中」,明昴中非為常準。若堯時星昴昏中,差至東壁,然則堯前七千餘載,冬至昏翼中,日應在東井。井極北,去人最近,故暑;斗極南,去人最遠,故寒。寒暑易位,必不然矣。又平朔、定朔,舊有二家。三大、三小,為定朔望;一大、一小,為平朔望。日月行有遲速,相及謂之合會。晦、朔無定,由時消息。若定大小皆在朔者,合會雖定,而蔀、元、紀首三端並失。若上合履端之始,下得歸餘於終,合會有時,則甲辰元曆為通術矣。

宋祖沖之立歲差,隋張冑玄等因而脩之。雖差數不同,各明其意。孝通未曉,乃執南斗為冬至常星。夫日躔宿度,如郵傳之過,宿度既差,黃道隨而變矣。書云:「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孔氏云:「集,合也。不合則日蝕可知。」又云:「先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既有先後之差,是知定朔矣。詩云:「十月之交,朔月辛卯。」又春秋傳曰:「不書朔,官失之也。」自後曆差,莫能詳正。故秦、漢以來,多非朔蝕。宋御史中丞何承天微欲見意,不能詳究,乃為散騎侍郎皮延宗等所抑。孝通之語,乃延宗舊說。治曆之本,必推上元,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夜半甲子朔旦冬至。自此七曜散行,不復餘分普盡,總會如初。唯朔分、氣分,有可盡之理,因其可盡,即有三端。此乃紀其日數之元爾。或以為即夜半甲子朔冬至者,非也。冬至自有常數,朔名由於月起,月行遲疾匪常,三端安得即合。故必須日月相合與至同日者,乃為合朔冬至耳。

新唐書/卷024·新唐書卷二十四 志第十四 車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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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受命,車、服皆因隋舊。武德四年,始著車輿、衣服之令,上得兼下,下不得儗上。

凡天子之車:

曰玉路者,祭祀、納后所乘也,青質,玉飾末;金路者,饗、射、祀還、飲至所乘也,赤質,金飾末;象路者,行道所乘也,黃質,象飾末;革路者,臨兵、巡守所乘也,白質,鞔以革;木路者,蒐田所乘也,黑質,漆之。五路皆重輿,左青龍,右白虎,金鳳翅,畫苣文鳥獸,黃屋左纛。金鳳一、鈴二在軾前,鸞十二在衡,龍輈前設鄣塵。青蓋三層,繡飾。上設博山方鏡,下圓鏡。樹羽。輪金根、朱班、重牙。左建旂,十有二旒,畫升龍,其長曳地,青繡綢杠。右載闟戟,長四尺,廣三尺,黻文。旂首金龍銜錦結綬及緌帶,垂鈴。金鍐方釳,插翟尾五焦,鏤鍚,鞶纓十二就。旌旗、蓋、鞶纓,皆從路質,唯蓋裏皆用黃。五路皆有副。

耕根車者,耕藉所乘也,青質,三重蓋,餘如玉路。

安車者,臨幸所乘也,金飾重輿,曲壁,紫油纁,朱裏通幰,朱絲絡網,朱鞶纓,朱覆髮具絡,駕赤騮。副路、耕根車、安車,皆八鸞。

四望車者,拜陵、臨弔所乘也,制如安車,青油纁,朱裏通幰,朱絲絡網。

又有屬車十乘:一曰指南車,二曰記里鼓車,三曰白鷺車,四曰鸞旗車,五曰辟惡車,六曰皮軒車,七曰羊車,與耕根車、四望車、安車為十乘。行幸陳於鹵簿,則分前後;大朝會,則分左右。

皇后之車六:

重翟車者,受冊、從祀、饗廟所乘也,青質,青油纁,朱裏通幰,繡紫絡帶及帷,八鸞,鏤鍚,鞶纓十二就,金鍐方釳,樹翟羽,朱總。

厭翟車者,親桑所乘也,赤質,紫油纁,朱裏通幰,紅錦絡帶及帷。

翟車者,歸寧所乘也,黃油纁,黃裏通幰,白紅錦絡帶及帷。三車皆金飾末,輪畫朱牙,箱飾翟羽,朱絲絡網,鞶纓色皆從車質。

安車者,臨幸所乘也,制如金路,紫油纁,朱裏通幰。

四望車者,拜陵、弔喪所乘也,青油纁,朱裏通幰。

金根車者,常行所乘也,紫油纁,朱裏通幰。

夫人乘厭翟車,九嬪乘翟車,婕妤以下乘安車。外命婦、公主、王妃乘厭翟車。一品乘白銅飾犢車,青油纁,朱裏通幰,朱絲絡網。二品以下去油纁、絡網。四品有青偏幰。

皇太子之車三:

金路者,從祀、朝賀、納妃所乘也,赤質,金飾末,重較,箱畫苣文鳥獸,黃屋,伏鹿軾,龍輈,金鳳一,在軾前,設鄣塵,朱黃蓋裏,輪畫朱牙。左建旂九旒,右載闟戟,旂首金龍銜結綬及鈴緌,八鸞二鈴,金鍐方釳,樹翟尾五焦,鏤鍚,鞶纓九就。

軺車者,五日常服、朝饗、宮臣、出入行道所乘也。

四望車者,臨弔所乘也。二車皆金飾末,紫油纁,朱裏通幰。

親王及武職,一品有象路,青油纁,朱裏通幰,朱絲絡網。二品、三品有革路,朱裏青通幰。四品有木路,五品有軺車,皆碧裏青偏幰。象飾末,班輪,八鸞,左建旂,畫升龍,右載闟戟。革路、木路,左建旜。軺車,曲壁,碧裏青通幰。諸路,朱質、朱蓋、朱旂、朱班輪。一品之旜九旒,二品八旒,三品七旒,四品六旒,鞶纓就亦如之。三品以上珂九子,四品七子,五品五子,六品以下去通幰及珂。

王公車路,藏於太僕,受制、行冊命、巡陵、昏葬則給之。餘皆以騎代車。

凡天子之服十四:

大裘冕者,祀天地之服也。廣八寸,長一尺二寸,以板為之,黑表,纁裏,無旒,金飾玉簪導,組帶為纓,色如其綬,黈纊充耳。大裘,繒表,黑羔表為緣,纁裏,黑領、褾、襟緣,朱裳,白紗中單,皂領,青褾、襈、裾,朱韈,赤舄。鹿盧玉具劍,火珠鏢首,白玉雙佩。黑組大雙綬,黑質,黑、黃、赤、白、縹、綠為純,以備天地四方之色。廣一尺,長二丈四尺,五百首。紛廣二寸四分,長六尺四寸,色如綬。又有小雙綬,長二尺六寸,色如大綬,而首半之,閒施三玉環。革帶,以白皮為之,以屬佩、綬、印章。鞶囊,亦曰鞶帶,博三寸半,加金鏤玉鉤䚢。大帶,以素為之,以朱為裏,在腰及垂皆有裨,上以朱錦,貴正色也,下以綠錦,賤閒色也,博四寸。紐約,貴賤皆用青組,博三寸。黻以繒為之,隨裳色,上廣一尺,以象天數,下廣二尺,以象地數,長三尺,朱質,畫龍、火、山三章,以象三才,其頸五寸,兩角有肩,廣二寸,以屬革帶。朝服謂之鞸,冕服謂之黻。

衮冕者,踐祚、饗廟、征還、遣將、飲至、加元服、納后、元日受朝賀、臨軒冊拜王公之服也。廣一尺二寸,長二尺四寸,金飾玉簪導,垂白珠十二旒,朱絲組帶為纓,色如綬。深青衣纁裳,十二章: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彝八章在衣;藻、粉米、黼、黻四章在裳。衣畫,裳繡,以象天地之色也。自山、龍以下,每章一行為等,每行十二。衣、褾、領,畫以升龍,白紗中單,黻領,青褾、襈、裾,韍繡龍、山、火三章,舄加金飾。

鷩冕者,有事遠主之服也。八旒,七章:華蟲、火、宗彝三章在衣;藻、粉米、黼、黻四章在裳。

毳冕者,祭海嶽之服也。七旒,五章:宗彝、藻、粉米在衣;黼、黻在裳。

絺冕者,祭社稷饗先農之服也。六旒,三章:絺、粉米在衣;黼、黻在裳。

玄冕者,蜡祭百神、朝日、夕月之服也。五旒,裳刺黼一章。自衮冕以下,其制一也,簪導、劍、佩、綬皆同。

通天冠者,冬至受朝賀、祭還、燕羣臣、養老之服也。二十四梁,附蟬十二首,施珠翠、博山,黑介幘,組纓翠緌,玉、犀簪導,絳紗袍,朱裏紅羅裳,白紗中單,朱領、褾、襈、裾,白裙、襦,絳紗蔽膝,白羅方心曲領,白韈,黑舄。白假帶,其制垂二絛帛,以變祭服之大帶。天子未加元服,以空頂黑介幘,雙童髻,雙玉導,加寶飾。三品以上亦加寶飾,五品以上雙玉導,金飾,六品以下無飾。

緇布冠者,始冠之服也。天子五梁,三品以上三梁,五品以上二梁,九品以上一梁。

武弁者,講武、出征、蒐狩、大射、禡、類、宜社、賞祖、罰社、纂嚴之服也。有金附蟬,平巾幘。

弁服者,朔日受朝之服也。以鹿皮為之,有攀以持髮,十有二𤪌,玉簪導,絳紗衣,素裳。白玉雙佩,革帶之後有鞶囊,以盛小雙綬,白韈,烏皮履。

黑介幘者,拜陵之服也。無飾,白紗單衣,白裙、襦,革帶,素韈,烏皮履。

白紗冒者,視朝、聽訟、宴見賓客之服也。以烏紗為之,白裙、襦,白韈,烏皮履。

平巾幘者,乘馬之服也。金飾,玉簪導,冠支以玉,紫褶,白袴,玉具裝,珠寶鈿帶,有鞾。

白帢者,臨喪之服也。白紗單衣,烏皮履。

皇后之服三:

褘衣者,受冊、助祭、朝會大事之服也。深青織成為之,畫翬,赤質,五色,十二等。素紗中單,黼領,朱羅縠褾、襈,蔽膝隨裳色,以緅領為緣,

鞠衣者,親蠶之服也。黃羅為之,不畫,蔽膝、大帶、革帶、舄隨衣色,餘同褘衣。

鈿釵襢衣者,燕見賓客之服也。十二鈿,服用雜色而不畫,加雙佩小綬,去舄加履,首飾大小華十二樹,以象衮冕之旒,又有兩博鬢。

皇太子之服六:

衮冕者,從祀、謁廟、加元服、納妃之服也。白珠九旒,紅絲組為纓,犀簪導,青纊充耳。黑衣纁裳,凡九章:龍、山、華蟲、火、宗彝在衣,藻、粉米、黼、黻在裳。白紗中單,黼領,青褾、襈、裾。革帶金鉤䚢,大帶,瑜玉雙佩。朱組雙大綬,朱質,赤、白、縹、紺為純,長一丈八尺,廣九寸,三百二十首。黻隨裳色,有火、山二章。白韈,赤舄,朱履,加金塗銀釦飾。鹿盧玉具劍如天子。

遠遊冠者,謁廟、還宮、元日朔日入朝、釋奠之服也。以具服,遠遊冠三梁,加金博山,附蟬九首,施珠翠,黑介幘,髮纓翠緌,犀簪導,絳紗袍,紅裳,白紗中單,黑領、褾、襈、裾,白裙、襦,白假帶,方心曲領,絳紗蔽膝,白韈,黑舄。朔日入朝,通服絝褶。

公服者,五日常朝、元日冬至受朝之服也。遠遊冠,絳紗單衣,白裙、襦,革帶金鉤䚢,假帶,瑜玉隻佩,方心,紛,金縷鞶囊,純長六尺四寸,廣二寸四分,色如大綬。

烏紗冒者,視事及燕見賓客之服也。白裙、襦,烏皮履。

弁服者,朔望視事之服也。鹿皮為之,犀簪導,組纓九𤪌,絳紗衣,素裳,革帶,鞶囊,小綬,雙佩。自具服以下,皆白韈,烏皮履。

平巾幘者,乘馬之服也。金飾,犀簪導,紫裙,白袴,起梁珠寶鈿帶,鞾。進德冠者,亦乘馬之服也。九𤪌,加金飾,有袴褶,常服則有白裙、襦。

皇太子妃之服有三:

褕翟者,受冊、助祭、朝會大事之服也。青織成,文為搖翟,青質,五色九等。素紗中單,黼領,朱羅縠褾、襈,蔽膝隨裳色,用緅為領緣,以翟為章二等。青衣,革帶、大帶隨衣色,不朱裏,青韈,舄加金飾,佩、綬如皇太子。

鞠衣者,從蠶之服也。以黃羅為之,制如褕翟,無雉,蔽膝、大帶隨衣色。

鈿釵襢衣者,燕見賓客之服也。九鈿,其服用雜色,制如鞠衣,加雙佩,小綬,去舄加履,首飾花九樹,有兩博鬢。

羣臣之服二十有一:

衮冕者,一品之服也。九旒,青𤪌為珠,貫三采玉,以組為纓,色如其綬。青纊充耳,寶飾角簪導。青衣纁裳,九章:龍、山、華蟲、火、宗彝在衣,藻、粉米、黼、黻在裳,皆絳為繡遍衣。白紗中單,黼領,青褾、襈、裾。朱韈,赤舄。革帶鉤䚢,大帶,黻隨裳色。金寶玉飾劍鏢首,山玄玉佩。綠綟綬,綠質,綠、紫、黃、赤為純,長一丈八尺,廣九寸,二百四十首。郊祀太尉攝事亦服之。

鷩冕者,二品之服也。八旒,青衣纁裳,七章:華蟲、火、宗彝在衣;藻、粉米、黼、黻在裳,銀裝劍,佩水蒼玉,紫綬、紫質,紫、黃、赤為純,長一丈六尺,廣八寸,一百八十首。革帶之後有金鏤鞶囊,金飾劍,水蒼玉佩,朱韈,赤舄。

毳冕者,三品之服也。七旒,寶飾角簪導,五章:宗彝、藻、粉米在衣;黼、黻在裳。韍二章:山、火。紫綬如二品,金銀鏤鞶囊,金飾劍,水蒼玉佩,朱韈,赤舄。

絺冕者,四品之服也。六旒,三章:粉米在衣;黼、黻在裳,中單,青領。韍,山一章。銀鏤鞶囊。自三品以下皆青綬,青質,青、白、紅為純,長一丈四尺,廣七寸,一百四十首,金飾劍,水蒼玉佩,朱韈,赤舄。

玄冕者,五品之服也。以羅為之,五旒,衣、韍無章,裳刺黻一章。角簪導,青衣纁裳,其服用紬。大帶及裨,外黑內黃,黑綬紺質,青紺為純,長一丈二尺,廣六寸,一百二十首。象笏,上圓下方,六品以竹木,上挫下方。金飾劍,水蒼玉佩,朱韈,赤舄。三品以下私祭皆服之。

平冕者,郊廟武舞郎之服也。黑衣絳裳,革帶,烏皮履。

爵弁者,六品以下九品以上從祀之服也。以紬為之,無旒,黑纓,角簪導,青衣纁裳,白紗中單,青領、褾、襈、裾,革帶鉤䚢,大帶及裨內外皆緇,爵韠,白韈,赤履。五品以上私祭皆服之。

武弁者,武官朝參、殿庭武舞郎、堂下鼓人、鼓吹桉工之服也。有平巾幘,武舞緋絲布大袖,白練𧛾襠,螣蛇起梁帶,豹文大口絝,烏皮鞾。鼓人朱褠衣,革帶,烏皮履。鼓吹桉工加白練𧛾襠。

弁服者,文官九品公事之服也。以鹿皮為之,通用烏紗,牙簪導。纓:一品九𤪌,二品八𤪌,三品七𤪌,四品六𤪌,五品五𤪌,犀簪導,皆朱衣素裳,革帶,鞶囊,小綬,雙佩,白韈,烏皮履。六品以下去𤪌及鞶囊、綬、佩。六品、七品綠衣,八品、九品青衣。

進賢冠者,文官朝參、三老五更之服也。黑介幘,青緌。紛長六尺四寸,廣四寸,色如其綬。三品以上三梁,五品以上兩梁,九品以上及國官一梁,六品以下私祭皆服之。侍中、中書令、左右散騎常侍有黃金璫,附蟬,貂尾。侍左者左珥,侍右者右珥。諸州大中正一梁,絳紗公服。殿庭文舞郎,黃紗袍,黑領、襈,白練𧛾襠,白布大口絝,革帶,烏皮履。

遠遊冠者,親王之服也。黑介幘,三梁,青緌,金鉤䚢大帶,金寶飾劍,玉鏢首,纁朱綬,朱質,赤、黃、縹、紺為純,長一丈八尺,廣九寸,二百四十首。黃金璫,附蟬,諸王則否。

法冠者,御史大夫、中丞、御史之服也。一名解廌冠。

高山冠者,內侍省內謁者、親王司閤、謁者之服也。

委貌冠者,郊廟文舞郎之服也。有黑絲布大袖,白練領、褾,絳布大口絝,革帶,烏皮履。

却非冠者,亭長、門僕之服也。

平巾幘者,武官、衞官公事之服也。金飾,五品以上兼用玉,大口絝,烏皮鞾,白練裙、襦,起梁帶。陪大仗,有裲襠、螣蛇。朝集從事、州縣佐史、岳瀆祝史、外州品子、庶民任掌事者服之,有緋褶、大口絝,紫附褠。文武官騎馬服之,則去裲襠、螣蛇。袴褶之制:五品以上,細綾及羅為之,六品以下,小綾為之,三品以上紫,五品以上緋,七品以上綠,九品以上碧。裲襠之制:一當胸,一當背,短袖覆膊。螣蛇之制:以錦為表,長八尺,中實以綿,象蛇形。起梁帶之制:三品以上,玉梁寶鈿,五品以上,金梁寶鈿,六品以下,金飾隱起而已。

黑介幘者,國官視品、府佐謁府、國子大學四門生俊士參見之服也。簪導,白紗單衣,青襟、褾、領,革帶,烏皮履。未冠者,冠則空頂黑介幘,雙童髻,去革帶。書算律學生、州縣學生朝參,則服烏紗冒,白裙、襦,青領。未冠者童子髻。

介幘者,流外官、行署三品以下、登歌工人之服也。絳公服,以縵緋為之,制如絳紗單衣,方心曲領,革帶鉤䚢,假帶,韈,烏皮履。九品以上則絳褠衣,制如絳公服而狹,袖形直如溝,不垂,緋褶大口絝,紫附褠,去方心曲領、假帶。登歌工人,朱連裳,革帶,烏皮履。殿庭加白練𧛾襠。

平巾綠幘者,尚食局主膳,典膳局典食,太官署、食官署供膳、奉觶之服也。青絲布絝褶。羊車小史,五辮髻,紫碧腰襻,青耳屩。漏刻生、漏童,總角髻,皆青絲布絝褶。

具服者,五品以上陪祭、朝饗、拜表、大事之服也,亦曰朝服。冠幘,簪導,絳紗單衣,白紗中單,黑領、袖,黑褾、襈、裾,白裙、襦,革帶金鉤䚢,假帶,曲領方心,絳紗蔽膝,白韈,烏皮舄,劍,紛,鞶囊,雙佩,雙綬。六品以下去劍、佩、綬,七品以上以白筆代簪,八品、九品去白筆,白紗中單,以履代舄。

從省服者,五品以上公事、朔望朝謁、見東宮之服也,亦曰公服。冠幘纓,簪導,絳紗單衣,白裙、襦,革帶鉤䚢,假帶,方心,韈,履,紛,鞶囊,雙佩,烏皮履。六品以下去紛、鞶囊、雙佩。三品以上有公爵者,嫡子之婚,假絺冕。五品以上子孫,九品以上子,爵弁。庶人婚,假絳公服。

命婦之服六:

翟衣者,內命婦受冊、從蠶、朝會,外命婦嫁及受冊、從蠶、大朝會之服也。青質,繡翟,編次於衣及裳,重為九等。青紗中單,黼領,朱縠褾、襈、裾,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緣,加文繡,重雉為章二等。大帶隨衣色,以青衣,革帶,青韈,舄,佩,綬,兩博鬢飾以寶鈿。一品翟九等,花釵九樹;二品翟八等,花釵八樹;三品翟七等,花釵七樹;四品翟六等,花釵六樹;五品翟五等,花釵五樹。寶鈿視花樹之數。

鈿釵禮衣者,內命婦常參、外命婦朝參、辭見、禮會之服也。制同翟衣,加雙佩、小綬,去舄,加履。一品九鈿,二品八鈿,三品七鈿,四品六鈿,五品五鈿。

禮衣者,六尚、寶林、御女、采女、女官七品以上大事之服也。通用雜色,制如鈿釵禮衣,唯無首飾、佩、綬。

公服者,常供奉之服也。去中單、蔽膝、大帶,九品以上大事、常供奉亦如之。半袖裙襦者,東宮女史常供奉之服也。公主、王妃佩、綬同諸王。

花釵禮衣者,親王納妃所給之服也。

大袖連裳者,六品以下妻,九品以上女嫁服也。青質,素紗中單,蔽膝、大帶、革帶,韈、履同裳色,花釵,覆笄,兩博鬢,以金銀雜寶飾之。庶人女嫁有花釵,以金銀琉璃塗飾之。連裳,青質,青衣,革帶,韈、履同裳色。

婦人燕服視夫。百官女嫁、廟見攝母服。五品以上媵降妻一等,妾降媵一等,六品以下妾降妻一等。

天子有傳國璽及八璽,皆玉為之。神璽以鎮中國,藏而不用。受命璽以封禪禮神,皇帝行璽以報王公書,皇帝之璽以勞王公,皇帝信璽以召王公,天子行璽以報四夷書,天子之璽以勞四夷,天子信璽以召兵四夷,皆泥封。大朝會則符璽郎進神璽、受命璽於御座,行幸則合八璽為五輿,函封從於黃鉞之內。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及妃,璽皆金為之,藏而不用。太皇太后、皇太后封令書以宮官印,皇后以內侍省印,皇太子以左春坊印,妃以內坊印。

初,太宗刻受命玄璽,以白玉為螭首,文曰:「皇天景命,有德者昌。」至武后改諸璽皆為寶。中宗即位,復為璽。開元六年,復為寶。天寶初,改璽書為寶書。十載,改傳國寶為承天大寶。

初,高祖入長安,罷隋竹使符,班銀菟符,其後改為銅魚符,以起軍旅、易守長,京都留守、折衝府、捉兵鎮守之所及左右金吾、宮苑總監、牧監皆給之。畿內則左三右一,畿外則左五右一,左者進內,右者在外,用始第一,周而復始。宮殿門、城門,給交魚符、巡魚符。左廂、右廂給開門符、閉門符。亦左符進內,右符監門掌之。蕃國亦給之,雄雌各十二,銘以國名,雄者進內,雌者付其國。朝貢使各齎其月魚而至,不合者劾奏。

傳信符者,以給郵驛,通制命。皇太子監國給雙龍符,左右皆十。兩京、北都留守給麟符,左二十,右十九。東方諸州給青龍符,南方諸州朱雀符,西方諸州騶虞符,北方諸州玄武符,皆左四右三。左者進內,右者付外。行軍所亦給之。

隨身魚符者,以明貴賤,應召命,左二右一,左者進內,右者隨身。皇太子以玉契召,勘合乃赴。親王以金,庶官以銅,皆題某位姓名。官有貳者加左右,皆盛以魚袋,三品以上飾以金,五品以上飾以銀。刻姓名者,去官納之,不刻者傳佩相付。

有傳符、銅魚符者,給封符印,發驛、封符及封魚函用之。有銅魚而無傳符者,給封函,還符、封函用之。

天子巡幸,則京師、東都留守給留守印,諸司從行者,給行從印。

木契符者,以重鎮守、慎出納,畿內左右皆三,畿外左右皆五。皇帝巡幸,太子監國,有軍旅之事則用之,王公征討皆給焉,左右各十九。太極殿前刻漏所,亦以左契給之,右以授承天門監門,晝夜勘合,然後鳴鼓。玄武門苑內諸門有喚人木契,左以進內,右以授監門,有敕召者用之。魚契所降,皆有敕書。尚書省符,與左同乃用。

大將出,賜旌以顓賞,節以顓殺。旌以絳帛五丈,粉畫虎,有銅龍一,首纏緋幡,紫縑為袋,油囊為表。節,懸畫木盤三,相去數寸,隅垂赤麻,餘與旌同。

高宗給五品以上隨身魚銀袋,以防召命之詐,出內必合之。三品以上金飾袋。垂拱中,都督、刺史始賜魚。天授二年,改佩魚皆為龜。其後三品以上龜袋飾以金,四品以銀,五品以銅。中宗初,罷龜袋,復給以魚。郡王、嗣王亦佩金魚袋。景龍中,令特進佩魚,散官佩魚自此始也。然員外、試、檢校官,猶不佩魚。景雲中,詔衣紫者魚袋以金飾之,衣緋者以銀飾之。開元初,駙馬都尉從五品者假紫、金魚袋,都督、刺史品卑者假緋、魚袋,五品以上檢校、試、判官皆佩魚。中書令張嘉貞奏,致仕者佩魚終身,自是百官賞緋、紫,必兼魚袋,謂之章服。當時服朱紫、佩魚者眾矣。

初,隋文帝聽朝之服,以赭黃文綾袍,烏紗冒,折上巾,六合鞾,與貴臣通服。唯天子之帶有十三鐶,文官又有平頭小樣巾,百官常服同於庶人。

至唐高祖,以赭黃袍、巾帶為常服。腰帶者,搢垂頭於下,名曰䤩尾,取順下之義。一品、二品銙以金,六品以上以犀,九品以上以銀,庶人以鐵。既而天子袍衫稍用赤、黃,遂禁臣民服。親王及三品、二王後,服大科綾羅,色用紫,飾以玉。五品以上服小科綾羅,色用朱,飾以金。六品以上服絲布交梭雙紃綾,色用黃。六品、七品服用綠,飾以銀。八品、九品服用青,飾以鍮石。勳官之服,隨其品而加佩刀、礪、紛、帨。流外官、庶人、部曲、奴婢,則服紬絹絁布,色用黃白,飾以鐵、銅。

太宗時,又命七品服龜甲雙巨十花綾,色用綠。九品服絲布雜綾,色用青。是時士人以棠苧襴衫為上服,貴女功之始也。一命以黃,再命以黑,三命以纁,四命以綠,五命以紫。士服短褐,庶人以白。中書令馬周上議:「禮無服衫之文,三代之制有深衣。請加襴、袖、褾、襈,為士人上服。開骻者名曰缺骻衫,庶人服之。」又請:「裹頭者,左右各三襵,以象三才,重繫前脚,以象二儀。」詔皆從之。太尉長孫无忌又議:「服袍者下加襴,緋、紫、綠皆視其品,庶人以白。」

太宗嘗以幞頭起於後周,便武事者也。方天下偃兵,採古制為翼善冠,自服之。又製進德冠以賜貴臣,玉𤪌,制如弁服,以金飾梁,花趺,三品以上加金絡,五品以上附山雲。自是元日、冬至、朔、望視朝,服翼善冠,衣白練裙襦。常服則有袴褶與平巾幘,通用翼善冠。進德冠制如幞頭,皇太子乘馬則服進德冠,九𤪌,加金飾,犀簪導,亦有絝褶,燕服用紫。其後朔、望視朝,仍用弁服。

顯慶元年,長孫无忌等曰:「武德初,撰衣服令,天子祀天地服大裘冕。桉周郊被衮以象天,戴冕藻十有二旒,與大裘異。月令:孟冬,天子始裘以禦寒。若啟蟄祈穀、冬至報天,服裘可也。季夏迎氣,龍見而雩,如之何可服?故歷代唯服衮章。漢明帝始采周官、禮記制祀天地之服,天子備十二章,後魏、周、隋皆如之。伏請郊祀天地服衮冕,罷大裘。又新禮,皇帝祭社稷服絺冕,四旒,三章;祭日月服玄冕,三旒,衣無章。按令文,四品、五品之服也。三公亞獻皆服衮,孤卿服毳、鷩,是天子同於大夫,君少臣多,非禮之中。且天子十二為節以法天,烏有四旒三章之服?若諸臣助祭,冕與王同,是貴賤無分也。若降王一等,則王服玄冕,羣臣服爵弁,既屈天子,又貶公卿。周禮此文,久不用矣,猶祭祀之有尸侑,以君親而拜臣子。硩蔟、蟈氏之職,不通行者蓋多,故漢魏承用衮冕。今新禮親祭日月,服五品之服,請循歷代故事,諸祭皆用衮冕。」制曰:「可。」无忌等又曰:「禮,皇帝為諸臣及五服親舉哀,素服,今服白袷,禮令乖舛。且白袷出近代,不可用。」乃改以素服。自是鷩冕以下,天子不復用,而白袷廢矣。

其後以紫為三品之服,金玉帶銙十三;緋為四品之服,金帶銙十一;淺緋為五品之服,金帶銙十;深綠為六品之服,淺綠為七品之服,皆銀帶銙九;深青為八品之服,淺青為九品之服,皆鍮石帶銙八;黃為流外官及庶人之服,銅鐵帶銙七。

武后擅政,多賜羣臣巾子、繡袍,勒以回文之銘,皆無法度,不足紀。至中宗又賜百官英王踣樣巾,其製高而踣,帝在藩時冠也。其後文官以紫黑絁為巾,賜供奉官及諸司長官;則有羅巾、圓頭巾子,後遂不改。

初,職事官三品以上賜金裝刀、礪石,一品以下則有手巾、算袋、佩刀、礪石。至睿宗時,罷佩刀、礪石,而武官五品以上佩䪓韘七事,佩刀、刀子、礪石、契苾真、噦厥針筒、火石是也。

時皇太子將釋奠,有司草儀注,從臣皆乘馬著衣冠,左庶子劉子玄議曰:「古大夫乘車,以馬為騑服,魏、晉朝士駕牛車。如李廣北征,解鞍憩息;馬援南伐,據鞍顧眄。則鞍馬行於軍旅,戎服所便。江左尚書郎乘馬,則御史治之。顏延年罷官,騎馬出入,世稱放誕。近古專車則衣朝服,單馬則衣褻服。皇家巡謁陵廟,冊命王公,則盛服冠履,乘路車。士庶有以衣冠親迎者,亦時服箱。其餘貴賤,皆以騎代車。比者,法駕所幸,侍臣朝服乘馬。今既舍車,而冠履不易,何者?褒衣、博帶、革履、高冠,車中之服也。韈而鐙,跣而乘,非唯盭古,亦自取驚蹶。議者以祕閣梁南郊圖,有衣冠乘馬者,此圖後人所為也。古今圖畫多矣,如畫羣公祖二疏,而有曳芒屩者;畫昭君入匈奴,而婦人有施帷冒者。夫芒屩出於水鄉,非京華所有;帷冒創於隋代,非漢宮所用。豈可因二畫以為故實乎?謂乘馬衣冠宜省。」太子從之,編於令。

開元初,將有事南郊,中書令張說請遵古制用大裘,乃命有司製二冕。玄宗以大裘樸略,不可通寒暑,廢而不服。自是元正朝會用衮冕、通天冠,百官朔、望朝參,外官衙日,則佩算袋,餘日則否。玄宗謁五陵,初用素服,朔、望朝顓用常服。弁服、翼善冠皆廢。

唐初,賞朱紫者服於軍中,其後軍將亦賞以假緋紫,有從戎缺骻之服,不在軍者服長袍,或無官而冒衣綠。有詔殿中侍御史糾察。諸衞大將軍、中郎將以下給袍者,皆易其繡文:千牛衞以瑞牛,左右衞以瑞馬,驍衞以虎,武衞以鷹,威衞以豹,領軍衞以白澤,金吾衞以辟邪。行六品者,冠去𤪌珠,五品去鞶囊、雙佩,幞頭用羅縠。

婦人服從夫、子,五等以上親及五品以上母、妻,服紫衣,腰襻褾緣用錦繡。九品以上母、妻,服朱衣。流外及庶人不服綾、羅、縠、五色線鞾、履。凡襇色衣不過十二破,渾色衣不過六破。

二十五年,御史大夫李適之建議:「冬至、元日大禮,朝參官及六品清官服朱衣,六品以下通服絝褶。」天寶中,御史中丞吉溫建議:「京官朔、望朝參,衣朱絝褶,五品以上有珂傘。」德宗嘗賜節度使時服,以鵰銜綬帶,謂其行列有序,牧人有威儀也。元和十二年,太子少師鄭餘慶言:「百官服朝服者多誤。自今唯職事官五品兼六品以上散官者,則有佩、劍、綬,其餘皆省。」

初,婦人施羃䍦以蔽身,永徽中,始用帷冒,施裙及頸,坐檐以代乘車。命婦朝謁,則以駝駕車。數下詔禁而不止。武后時,帷冒益盛,中宗後乃無復羃䍦矣。宮人從駕,皆胡冒乘馬,海內傚之,至露髻馳騁,而帷冒亦廢,有衣男子衣而鞾,如奚、契丹之服。武德間,婦人曳履及線鞾。開元中,初有線鞋,侍兒則著履,奴婢服襴衫,而士女衣胡服,其後安祿山反,當時以為服妖之應。

巴、蜀婦人出入有兜籠,乾元初,蕃將又以兜籠易負,遂以代車。

文宗即位,以四方車服僭奢,下詔準儀制令,品秩勳勞為等級。職事官服綠、青、碧,勳官諸司則佩刀、礪、紛、帨。諸親朝賀宴會之服:一品、二品服玉及通犀,三品服花犀、班犀。車馬無飾金銀。衣曳地不過二寸,袖不過一尺三寸。婦人裙不過五幅,曳地不過三寸,襦袖不過一尺五寸。袍襖之制:三品以上服綾,以鶻銜瑞草,鴈銜綬帶及雙孔雀;四品、五品服綾,以地黃交枝;六品以下服綾,小窠無文及隔織、獨織。一品導從以七騎;二品、三品以五騎;四品以三騎;五品以二騎;六品以一騎。五品以上及節度使冊拜、婚會,則車有幰。外命婦一品、二品、三品乘金銅飾犢車,檐舁以八人,三品舁以六人;四品、五品乘白銅飾犢車,檐舁以四人;胥吏、商賈之妻老者乘葦軬車,兜籠舁以二人。度支、戶部、鹽鐵門官等服細葛布,無紋綾,綠闇銀藍鐵帶,鞍、轡、銜、鐙以鍮石。未有官者,服粗葛布、官絁,綠銅鐵帶,乘蜀馬、鐵鐙。行官服紫粗布、絁,藍鐵帶。中官不衣紗縠綾羅,諸司小兒不服大巾,商賈、庶人、僧、道士不乘馬。婦人衣青碧纈、平頭小花草履、彩帛縵成履,而禁高髻、險妝、去眉、開額及吳越高頭草履。王公之居,不施重栱、藻井。三品堂五間九架,門三間五架;五品堂五間七架,門三間兩架;六品、七品堂三間五架,庶人四架,而門皆一間兩架。常參官施懸魚、對鳳、瓦獸、通栿乳梁。詔下,人多怨者。京兆尹杜悰條易行者為寬限,而事遂不行。唯淮南觀察使李德裕令管內婦人衣袖四尺者闊一尺五寸,裙曳地四五寸者減三寸。

開成末,定制:宰相、三公、師保、尚書令、僕射、諸司長官及致仕官,疾病許乘檐,如漢、魏載輿、步輿之制,三品以上官及刺史,有疾暫乘,不得舍驛。

校勘記
  1. 新唐書/卷023下·新唐書卷二十三下 志第十三下 儀衛下
  2. 新唐書/卷023上·新唐書卷二十三上 志第十三上 儀衛上
  3. 新唐書/卷022·新唐書卷二十二 志第十二 禮樂十二
  4. 新唐書/卷021·新唐書卷二十一 志第十一 禮樂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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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唐書/卷186·列傳第一百十一 周王鄧陳齊趙二楊顧
  • 新唐書/卷187·列傳第一百十二 二王諸葛李孟
  • 新唐書/卷188·列傳第一百十三 楊時朱孫
  • 新唐書/卷189·列傳第一百十四 高趙田朱
  • 新唐書/卷190·列傳第一百十五 三劉成杜鍾張王
  • 新唐書/卷191·列傳第一百十六 忠義上
  • 新唐書/卷192·列傳第一百十七 忠義中
  • 新唐書/卷193·列傳第一百十八 忠義下
  • 新唐書/卷194·列傳第一百十九 卓行
  • 新唐書/卷195·列傳第一百二十 孝友
  • 新唐書/卷196·新唐書卷一百九十六 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隱逸
  • 新唐書/卷197·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循吏
  • 新唐書/卷198·列傳第一百二十三 儒學上
  • 新唐書/卷199·列傳第一百二十四 儒學中
  • 新唐書/卷200·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儒學下
  • 新唐書/卷201·新唐書卷二百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文藝上
  • 新唐書/卷202·新唐書卷二百二 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文藝中
  • 新唐書/卷203·新唐書卷二百三 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文藝下
  • 新唐書/卷204·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方技
  • 新唐書/卷205·列傳第一百三十 列女
  • 新唐書/卷206·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外戚
  • 新唐書/卷207·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宦者上
  • 新唐書/卷208·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宦者下
  • 新唐書/卷209·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酷吏
  • 新唐書/卷210·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藩鎭魏博
  • 新唐書/卷211·列傳第一百三十六 藩鎮鎮冀
  • 新唐書/卷212·列傳第一百三十七 藩鎮盧龍
  • 新唐書/卷213·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藩鎮淄青橫海
  • 新唐書/卷214·列傳第一百三十九 藩鎮宣武彰義澤潞
  • 新唐書/卷215上·列傳第一百四十上 突厥上
  • 新唐書/卷215下·列傳第一百四十下 突厥下
  • 新唐書/卷216上·列傳第一百四十一上 吐蕃上
  • 新唐書/卷216下·列傳第一百四十一下 吐蕃下
  • 新唐書/卷217上·列傳第一百四十二上 回鶻上
  • 新唐書/卷217下·列傳第一百四十二下 回鶻下
  • 新唐書/卷218·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沙陀
  • 新唐書/卷219·卷二百一十九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
  • 新唐書/卷220·卷二百二十 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 新唐書/卷221上·列傳第一百四十六上 西域上
  • 新唐書/卷221下·列傳第一百四十六下 西域下
  • 新唐書/卷222上·◎南蠻 上
  • 新唐書/卷222中·◎南蠻 中
  • 新唐書/卷222下·◎南蠻 下
  • 新唐書/卷223上·列傳第一百四十八上 姦臣上
  • 新唐書/卷223下·列傳第一百四十八下 姦臣下
  • 新唐書/卷224上·列傳第一百四十九上 叛臣上
  • 新唐書/卷224下·列傳第一百四十九下 叛臣下
  • 新唐書/卷225上·列傳第一百五十上 逆臣上
  • 新唐書/卷225中·列傳第一百五十中 逆臣中
  • 新唐書/卷225下·列傳第一百五十下 逆臣下
  • 新唐書/附錄·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