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
凡怯薛出身:元初用左右宿衞為心膂爪牙,故四怯薛子孫世為宿衞之長,使得自舉其屬。諸怯薛歲久被遇,常加顯擢,惟長官薦用,則有定制。至元二十年議:「久侍禁闥、門地崇高者,初受朝命散官,減職事一等,否則量減二等。」至大四年,詔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漢人降三等。
凡臺憲選用:大德元年,省議:「臺官舊無選法,俱於民職選取,後互相保選,省、臺各為一選。宜令臺官,幕官聽自選擇,惟廉訪司官,則省、臺共選。若臺官於省部選人,則與省官共議之;省官於臺憲選人,亦與臺官共議之。」至元八年,定監察御史任滿,在職無異政,元係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陞擢。其有不顧權勢,彈劾非違,及利國便民者,別議陞除。或有不稱者,斟酌銓注。
凡選舉守令:至元八年,詔以戶口增、田野闢、詞訟簡、盜賊息、賦役均五事備者,為上選。九年,以五事備者為上選,陞一等。四事備者,減一資。三事有成者為中選,依常例遷轉。四事不備者,添一資。五事俱不舉者,黜降一等。二十三年,詔:「勸課農桑,克勤奉職者,以次陞奬。其怠於事者,笞罷之。」二十八年,詔:「路府州縣,除達魯花赤外,長官並宜選用漢人素有聲望,及勳臣故家,并儒吏出身,資品相應者,佐貳官遴選色目、漢人參用,庶期於政平訟理,民安盜息,而五事備矣。」
凡進用武官:至元十五年,詔:「軍官有功而陞職者,舊以其子弟襲職,陣亡者許令承襲,若罷去者,以有功者代之。」十七年,詔:「渡江總把、百戶有功陞遷者,總把依千戶降等承襲,百戶無遞降職名,則從其本等。」十九年,奏擬:「萬戶、千戶、百戶物故,視其子孫堪承襲者,依例承襲外,都元帥、招討使、總管、總把,視其子孫堪承襲者,止令管其元軍。元帥、招討子孫為萬戶,總管子孫為千戶,總把子孫為百戶,給元佩金銀符。病故者降等,惟陣亡者本等承襲。」二十〔一〕年,
太禧院。天曆元年,罷會福、殊祥二院而立之,秩正二品。其所轄諸司,則從其擢用。
宣徽院。皇慶二年,省臣奏:「其所轄倉庫、屯田官員,半由都省,半由本院用之。」奉旨,宜俱從省臣用之。
中政院。至大四年言:「諸司錢糧選法,悉令中書省掌之,可更選人任用,移文中書,給降宣敕。」延祐七年,院臣啟:「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樞密院、御史臺等例行之。」
直省舍人,內則侍相臣之興居,外則傳省闥之命令,選宿衞及勳臣子弟為之。又擇其高等二人,專掌奏事。至元二十五年,省臣奏:「其充是職者,俾受宣命。」大德八年,擬歷六十月者,始令從政。
凡禮儀諸職:有太常寺檢討,至元十三年,擬歷一百月,除從八品。 有御史臺殿中司知班,十五年,擬歷九十月,除正八品。 有通事舍人,二十年,議:「從本司選已入流品職官為之,考滿驗應得資品,陞一等遷用。未入流官人員,擬充侍儀舍人,受中書省劄,一考除從九品。」三十年,議:「於二品、三品官子內選用,不限廕敍,兩考從七品遷敍。」 有侍儀舍人,三十年,議:「於四品、五品官子內選用,不限廕敍,一考從九品。」大德三年,議:「有闕,宜令侍儀司於到部正從九品流官內選用,仍受省劄,三十月為滿,依朝官內陞轉,如不敷,於應得府州儒學教授內選用,歷一考,正九品敍。」 有禮直管勾,大德三年,省選合用到部人員,俱從太常寺舉保,非常選除充者,任迴止於本衙門敍用。 有郊壇庫藏都監二人,至大三年,議:「受省劄者歷一考之上,受部劄者歷兩考之上,再歷本院屬官一任,擬於從九品內敍。」天曆二年,擬在朝文翰衙門,於國子生員內舉充。
至元九年,部議:「巡檢流外職任,擬三十月為一考,任迴於從九品遷敍。」二十年,議:「巡檢六十月,陞從九品。」大德七年,議:「各處所委巡檢,自立格月日為始,已歷兩考之上者,循舊例九十月出職;不及兩考者,須歷一百二十月,方許出職遷轉。」十年,省奏:「奉旨腹裏巡檢,任迴及考者,止於巡檢內注授。所歷未及者,於錢穀官內定奪,通理巡檢月日。各處行省所設巡檢,考滿者,咨省定奪;未及考滿者,行省於錢穀官等職內委用,通理月日,依舊陞轉;不及一考,如係告廕并提控案牘例應轉充者,於雜職內委用,考滿各理本等月日,依例陞轉。」
腹裏諸路行用鈔庫,至元十九年,部擬:「州縣民官內選充,係八品、九品人員,三十月為滿,任回驗元資品,減一資歷,通理遷敍。 庫使,受都省劄付,任滿從優遷敍。 庫副,受本路劄付,二十月為滿,於本處上戶內公選交替。 陝西、四川、西夏中興等路提舉司鈔庫,俱係行省管領,合就令依上選擬庫官,移文都省,給降敕牒劄付。」省議:「除鈔庫使副咨各省選擬外,提領省部選注。」 腹裏官員,二十六年,定選充倉庫等官,擬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通理月日陞轉。 江南官員,若曾腹裏歷仕,前資相應依例陞轉。遷去江淮歷仕人員,所歷月日一考之上者,除一考准為根脚,餘有月日,後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資。若選充倉庫等官,擬於應得資品上,例陞一等,任回依上於腹裏陞轉。 接連官員選充倉庫等官,應本地面從七品者,准算腹裏從七資品。歷過一考者,為始理算月日,後任通理;一考之上,餘有月日,後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資陞轉。 福建、兩廣官員選充倉庫等官,應得本地面從七品者,准算江南從七資品。歷過一考者,為始理算月日;一考之上,餘有月日,後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資陞轉。 元係流官,任回,止於流官內任用。雜職者,雜職內遷敍。萬億庫、寶鈔總庫、八作司,以一年滿代,錢物甚多,未易交割。宜以二年為滿,少者以一年為滿。 上都稅務官,止依上例遷轉。 都省所轄去處,二周歲為滿者:各處都轉運使司官、司屬官、首領官,各處都漕運使司官、首領官,諸路寶鈔都提舉司官,腹裏、江南隨路平準行用庫官,印造寶鈔庫官,鐵冶提舉司官、首領官,採金提舉司官、首領官,銀場提舉司官、首領官,新舊運糧提舉司官、首領官,都提舉萬億庫、八作司、寶鈔總庫首領官。 一周歲為滿者:泉府司所轄富藏庫官,廪給司、四賓庫、薄歛庫官,大都稅課提舉司官、首領官,酒課提舉司官、首領官,提舉太倉官、首領官,提舉醴源倉官、首領官,大都省倉官,河倉官,通州等處倉官、應受省部劄付管錢穀院務雜職等官,大都平準行用庫官,燒鈔四庫官,抄紙坊官,弊源庫官。 行省所轄去處,二周歲為滿者:各處都轉運使司官、司屬官、首領官,各處都漕運使司官、首領官,行諸路寶鈔都提舉司官,腹裏、江南隨路平準行用庫官,甘州、寧夏府等處都轉運使司官,市舶提舉司官、首領官,榷茶提舉司官、首領官。 一周歲為滿者:行泉府司所轄阜通庫官,各處行省收支錢帛諸物庫官。 三十年,部議:「凡內外平準行用庫官,提領從七品,大使從八品,副使從九品。若流官內選充者,任迴減一資陞轉。雜職人員,止理本等月日。」 元貞二年,部議:「凡倉官有闕,於到選相應職官,并諸衙門有出身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兩考之上人內選用,依驗難易收糧多寡陞等,任回於應去地方遷敍。通州、河西務、李二寺等倉官,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任滿,交割別無短少,減一資通理。在都并城外倉分,收糧五萬石之上倉官,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任滿,交割別無短少,依例遷敍;收糧一萬石之上倉官,止依應得品級除授,任滿,交割別無短少,減一資通理。」 大德元年,省擬:「大都萬億四庫、富寧庫、寶鈔總庫、上都萬億庫官,止依合得資品選注,須二周歲滿日,別無短少,擬同隨朝例陞一等。」 二年,省議:「上都、應昌倉官,比同萬億庫官例,二周歲為滿,於應得資品上擬陞一等。」 六年,部議:「在都平準行用庫官,擬合與外路一體二周歲為滿,元係流官內選充者,任回減一資陞轉。 萬億四庫知事例陞一等,提控案牘減資遷轉。 和林、昔寶赤八剌哈孫、孔古烈倉改立從五品提舉司。 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周歲為滿,於到選人內選充,應得資品上擬陞二等,任回遷用,所歷月日通理。 甘、肅二路,每處設監支納一員,正六品,倉使一員,從六品,倉副一員,正七品,二周歲為滿,於到選人內銓注,入倉先陞一等,任滿交割,別無短少,又陞一等。 受給庫提領,從九品,使、副受省劄,攢典、合干人各設二名。」 七年,部擬:「大都路永豐庫提領從七,大使從八,副使從九,於到選相應人內銓注。 江西省英德路、河西務兩處,設立平準行用庫,擬合設官員,係從七以下人員,依例銓注。 英德路平準行用庫,提領一員,從七,大使一員,從八,副使一員,從九品。 河西務行用庫,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吏部劄。 甘肅行省豐備庫,提領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正八品,於到選迤西資品人內陞等銓注。 大同倉官,擬二周歲交代,永盈倉例陞一等,其餘六倉,任回擬減一資陞轉。」 八年,部議:「湖廣行省所轄散府司吏充倉官,依河南行省散府司吏充倉官,比總管府司吏取充者,降等定奪。」 至大二年,部呈:「凡平準行用庫設官二員,常平倉設官三員,於流官內銓注,以二年為滿,依例減資。」 四年,部議:「上都兩倉,二周歲為滿,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歷過月日,今後比例通理。」 皇慶元年,部議:「上都平盈庫,二周歲為滿,減一資陞轉。」 延祐四年,部議:「江浙行省各路見役司吏,已及兩考,選充倉官,五萬石之上,比同考滿出身充典史,一考陞吏目。五萬石之下者,於典史添一考,依例遷敍。湖廣行省倉官,如係路吏及兩考,選充倉官一界,同考滿出身充典史,一考陞吏目,遷敍庫官,周歲准理本等月日,考滿依例陞轉。」
凡稅務官陞轉:至元二十一年,省議:「應敍辦課官分三等。 一百錠之上,設提領一員、使一員。五十錠之上,設務使一員。五十錠之下,設都監一員。十錠以下,從各路差人管辦。 都監歷三界,陞務使,一周歲為滿,月日不及者通理。務使歷三界,陞提領。 提領歷三界,受省劄錢穀官,再歷三界,始於資品錢穀官并雜職任用。各處就差相副官,增及兩酬者,聽各處官司再差。增及三酬以上及後界又增者,申部定奪。」 二十九年,省判所辦諸課增虧分數,陞降人員。增六分陞二等,增三分陞一等。其增不及分數,比全無增者,到選量與從優。虧兌一分,降一等。三十年,省擬:「提領二年為滿,省部於流官內銓注,一萬錠之上擬從六品,五千錠之上擬正七品,二千錠之上擬從七品,一千錠之上正八品,五百錠之上從八品。大使、副使俱周歲交代,大使從行省吏部於解由合敍相應人內遷調,
至元九年,部議:「凡總府續置提控案牘,多係入仕年深,似比巡檢例同考滿轉入從九。緣從九係銓注巡檢闕,提領案牘吏員文資出職,難應捕捉,兼從九員多闕少,本等人員不敷銓注。凡陞轉資考,從九三任陞從八,正九兩任陞從八,巡檢提領案牘等考滿轉入從九,從九再歷三考陞從八,通理一百二十月陞。巡檢依已擬,提領案牘權擬六十月正九,再歷兩任,通理一百二十月陞從九,較之陞轉資考,即比巡檢庶員闕易就。都、吏目,擬吏目一考,轉充都目,一考,轉充提領案牘,考滿依上轉入流品。都、吏目應陞無闕,止注本等職名,驗理陞轉。」 二十年,部擬:「提控案牘九十月陞九品。」 二十五年,部擬:「各路司吏實歷六十月,吏目兩考陞都目,歷一考陞提控案牘,兩考陞正九。若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歷一考與都目,餘皆依上陞轉。」省議:「江南提控案牘,除各路司吏比附腹裏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定例遷除,其餘已行直補,并自行踏逐歷案牘兩考者,再添資遷除。」 三十年,省准:「提控案牘補注巡檢,陞轉資品,不相爭懸,如已歷提控案牘月日者,任回止於提控案牘內遷敍。」 三十一年,省議:「都目、巡檢員闕,雖不相就,若不從宜調用,似涉壅滯,下部先儘到選巡檢,餘闕准告銓注,任回各理本等月日。」 大德二年,省准:「京城內外省倉典吏,例於大都路州司吏、縣典史內勾補,二周歲轉陞吏目。除行省所轄外,腹裏下州并雜職等衙門,計設吏目一百餘處,其籍記未注者,以次銓注,俱擬三十月為滿,任回本等內不次銓注。」 三年,部擬:「提控案牘、都吏目有三周歲、二周歲、一周歲為滿者,俱以三十月為滿。」 八年,省准:「和林兵馬司掌管案牘人等,比依下州,合設吏目一員,於籍記吏目外發補,任回從九品遷用,添一資陞轉。 司吏量擬四名,從本司選補通吏業者,六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 九年,部呈:「都、吏目已於典史內銓注,宜將籍記案牘驗歷仕,以遠就近,於吏目闕內參注,各理本等月日。」 十一年,江浙省臣言:「各路提控案牘改受敕牒,不見通例。」部照:「江北提控案牘,皆自府州司縣轉充路吏,請俸九十月方得吏目,一考陞都目,都目一考,陞提控案牘,兩考正九品,通理二百一十月入流,其行省所委者,九十月與〔從〕九品。
凡選取宣使奏差:至元十九年,部擬:「六部奏差額設數目,每一十名內,令各部選取四名,九十月與從九品,餘外合設數目,俱於到部巡檢、提領案牘、都吏目內選取,候考滿日,驗下項資品銓注。」省准:「解由到部,關會完備人員內選取。應入吏目,選充奏差,三考與從九品。吏目一考應入都目人員,選充奏差,兩考與從九品。都目一考應入提領案牘人員,選充奏差,一考與從九品。巡檢、提領案牘一考,選充奏差,一考與正九品。」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管府典吏出身,歷九十月,比通政院例,合轉補本司宣使,考滿依例定奪。」 二十九年,省議:「行省、行院宣使於正從九品有解由職官內選取,如是不敷,於各道宣慰司一考之上奏差、本衙門三考典吏內選取。〔行臺止於正從九品職官內選取〕,不敷,於各道廉訪司三考奏差內并本衙門三考典史內選取,
凡匠官:至元九年,工部驗各管戶數,二千戶之上至一百戶之上,隨路管匠官品級。省議:「除在都總提舉司去處,依准所擬。 東平雜造提舉司并隨路織染提舉司,二千戶之上,提舉正五品,同提舉從六品,副提舉從七品。 一千戶之上,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正八品。五百戶之上至一千戶之下,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三百戶之上,大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 一百戶之上,大使從七品,副使從八品。一百戶之下,院長一員,同院務,例不入流品,量給食錢。 凡一百戶之下管匠官資品,受上司劄付者,依已擬充院長。 已受宣牌充局使者,比附一百戶之上局使資品遞降,量作正九資品。」 二十二年,凡選取陞轉匠官資格,元定品給員數,
凡諸王分地與所受湯沐邑,得自舉其人,以名聞朝廷,而後授其職。至元二年,詔以各投下總管府長官不遷外,其所屬州縣長官,於本投下分到城邑內遷轉。 四年,省劄:「應給印官員,若受宣命及諸王令旨、或投下官員批劄、省府樞密院制府左右部劄付者,驗戶給印。」 五年,詔:「凡投下官,必須用蒙古人員。」 六年,以隨路見任并各投下創差達魯花赤內,多女直、契丹、漢人,除回回、畏吾兒、乃蠻、唐兀同蒙古例許敍用,其餘擬合革罷,曾歷仕者,於管民官內敍用。 十九年,詔:「各投下長官,宜依例三年一次遷轉。」 省臣奏:「江南諸王分地長官,已令如例遷轉,其間若有兼管軍鎮守為達魯花赤者,一體代之,似為不宜。合令於投下長官之上署字,一同莅事。」 二十年,議:「諸王各投下千戶,於江南分地已於長官內委用,其州縣長官,亦令如之,似為相宜。」 二十三年,諸王、駙馬并百官保送人員,若曾仕者,驗資歷於州縣內相間用,如無歷仕,從本投下自用。 三十年,各投下州縣長官,三年一次給由互相遷轉,如無可遷轉,依例給由申呈省部,仍牒廉訪司體訪。 大德元年,諸投下達魯花赤從七以下者,依例顯選。 十年,議:「各投下官員,非奉省部明文,毋得擅自離職。」 皇慶二年,
凡壕寨官:至元十九年,省部擬:「都水監併入本部,其壕寨官比依各部奏差出身。」大德二年,擬考滿除從九品。
凡入粟補官:天曆三年,河南、陝西等處民饑。省臣議:「江南、陝西、河南等處富實之家願納粟補官者,驗糧數等第,從納粟人運至被災處所,隨即出給勘合朱鈔,實授茶鹽流官,咨申省部除授。凡錢穀官隸行省者行省銓注,腹裏省者吏部注擬,考滿依例陞轉。其願折納價鈔者,並以中統鈔為則。江南三省每石四十兩,陝西省每石八十兩,河南并腹裏每石六十兩。其實授茶鹽流官,如不願仕而讓封父母者聽。 陝西省:一千五百石之上,從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五百石之上,從八品。三百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從九品。一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八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五十石之上,下等錢穀官。三十石之上,旌表門閭。 河南并腹裏:二千石之上,從七品。一千五百石之上,正八品。一千石之上,從八品。五百石之上,正九品。三百石之上,從九品。二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一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一百石之上,下等錢穀官。 江南三省:一萬石之上,正七品。五千石之上,從七品。三千石之上,正八品。二千石之上,從八品。一千石之上,正九品。五百石之上,從九品。三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二百石之上,下等錢穀官。 凡先嘗入粟遙授虛名者,今再入粟,則依驗糧數,照依資品,今實授茶鹽流官。 陝西省:一千石之上,從七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二百石之上,正九品。一百三十石之上,從九品。 河南并腹裏: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七品。
凡獲盜賞官:大德五年,詔:「獲強盜五人,與一官。捕盜官及應捕人,本境失盜而獲他境盜者,聽功過相補。獲強盜過五人,捕盜官減一資,至十五人陞一等,應捕人與一官,不在論賞之列。」
凡控鶴傘子:至元二十二年,擬:「控鶴受省劄,保充御前傘子者,除充拱衞(都直)〔直都〕指揮使司鈐轄,
凡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定擬歷三十月至九十月者,並與縣達魯花赤、進義副尉。一百月以上者,官敦武校尉。 至大二年,令玉典赤權於州判、縣丞內銓注。三年,令依舊例,九十月除從七下縣達魯花赤,任回添一資。
凡蠻夷官:議:「播州宣撫司保蠻夷軍民副長官,係遠方蠻夷,不拘常調之職,合准所保。其蠻夷地分,雖不拘常調之處,而所保之人,多有泛濫。今後除襲替土官外,急闕久任者,依例以相應人舉用,不許預保,違者罪及所由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