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三

至元四年,詔:「諸官品正從分等,職官用廕,各止一名。 諸廕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廕之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聽。 諸用廕者,以嫡長子。若嫡長子有廢疾,立嫡長子之子孫,曾玄同。如無,立嫡長子同母弟,曾玄同。如無,立繼室所生。如無,立次室所生。如無,立婢子。如絕嗣者,傍廕其親兄弟,各及子孫。如無,傍廕伯叔及其子孫。 諸用廕者,孫降子、曾孫降孫、婢生子及傍廕者,皆於合敍品從降一等。 諸廕子入品職,循其資考,流轉陞遷。廉慎幹濟者,依格超陞。特恩擢用者,不拘此例。其有不務廉慎,違犯禮法者,依格降罰,重者除名。 諸自九品依例遷至正三品,止於本等流轉,二品以上選自特旨。 諸職官廕子之後,若有餘子,不得於諸官府自求職事,諸官府亦不許任用。」 五年,詔:「諸廕官各具父祖歷仕緣由、去任身故歲月并所受宣敕劄付、彩畫宗支,指實該承廕人姓名年甲,本處官司體勘房親,揭照籍冊,別無詐冒,及無廢疾過犯等事,上司審驗相同,保結申覆,令親齎文解赴部。 諸廕敍人員,除蒙古及已當禿魯花人數別行定奪外,三品以下、七品以上、年二十五之上者,當儤使一年,並不支俸。滿日,三品至五品子孫量材敍用外,六品七品子准上銓注監當差使,已後通驗各界增虧定奪。」 十六年,部擬:「管匠官止於管匠官內遷用。其身故匠官之子,若依管民官品級承廕,緣匠官至正九品以下,止有院長、同院務,例不入流品,似難一例廕用。比附承廕例,量擬正從五品子於九品匠官內敍,六品、七品子於院長內敍。 凡儤直曾當怯薛身役,已經歷仕及止有一子,五十以上者,並免。」 二十七年,詔:「凡軍民官陣亡,軍官襲父職,民官陣亡者,其子比父職降二等敍,其孫若弟復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議:「諸職官子孫廕敍,正一品子,正五品敍。從一品子,從五品敍。正二品子,正六品敍。從二品子,從六品敍。正三品子,正七品敍。從三品子,從七品敍。正四品子,正八品敍。從四品子,從八品敍。正五品子,正九品敍。從五品子,從九品敍。正六品子,從六品子,近上錢穀官。正七品子,酌中錢穀官。從七品子,近下錢穀官。 諸色目人比漢人優一等廕敍,達魯花赤子孫與民官子孫一體廕敍,傍廕照例降敍。」 至大四年,詔:「諸職官子孫承廕,須試一經一史,能通大義者免儤使,不通者發還習學,蒙古、色目願試者聽,仍量進一階。」 延祐六年,部呈:「福建、兩廣、海北、海南、左右兩江、雲南、四川、甘肅等處廕敍之人,如父祖始仕本處,止以本地方敍用。據腹裏、江南歷仕陞等遷往者,其子孫弟姪承廕,又注遠方,誠可憐憫。今將承廕人等量擬敍用,福建、兩廣、八番官員擬江南廕敍,海北、海南、左右兩江官員擬接連廕敍,雲南官員擬四川廕敍,四川、甘肅官員擬陝西廕敍。」

凡遷調閩廣、川蜀、雲南官員: 每三歲,遣使與行省銓注,而以監察御史往蒞之。至元十九年,省議:「江淮州郡遠近險易不同,似難一體,今量分為三等,若腹裏常調官員遷入兩廣、福建溪洞州郡者,於本等資歷上,例陞二等,其餘州郡,例陞一等。福建、兩廣官員五品以上,照勘員闕,移咨都省銓注,六品以下,就便委用,開具咨省。」 二十年,部擬:「遷敍江淮官員,擬定應得資品,若於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用,陞一等。 甘肅、中興行省所轄係西夏邊地,除本處籍貫見任官外,腹裏遷去甘肅者,擬陞二等,中興府擬陞一等。」 二十一年,詔:「管民官腹裏遷去四川陞一等,接連溪洞陞二等。四川見任官遷往接連溪洞陞一等,若遷去溪洞諸蠻夷,別議定奪。達魯花赤就彼處無軍蒙古軍官內選擬,不為常例。」 二十二年,江淮官員遷於龍南、安遠縣地分者,擬陞二等,仍以三十月為滿陞轉。 二十八年,詔:「腹裏官員遷去雲南近裏城邑,擬陞二等,若極邊重地,更陞一等。行省咨保人員,比依定奪。其蒙古、土人及招附百姓有功之人,不拘此例。」 省臣奏准:「福建、兩廣官員多闕,都省差人與彼處行省、行臺官,一同以本土周迴相應人員委用。」 部議:「雲南六品以下任滿官員,依御史臺所擬,選資品相應人,擬定名闕,具歷仕脚色,咨省奏准,敕牒到日,許令之任。若有急闕,依上選取,權令之任,歷過月日,依上准理。」 二十九年,詔:「福建、兩廣官員歷兩任滿者,遷於接連去處,一任滿日,歷江南一任,許入腹裏通行遷轉,願於兩廣、福建者聽,依例陞等。」 至治元年,省臣奏:「江浙、江西、湖廣、四川、雲南五處行省所轄邊遠地分官員,三年一次差人與行省、行臺官一同遷調。」 泰定四年,部擬:「諸職官子孫承廕,已有元定廕敍地方通例,別難議擬,如願於廣海廕敍者,聽其所請,依例陞等遷敍。其已咨到都省,應合本省地分廕敍而未受除者,依例咨行省,令差去遷調官就便銓注。廣海闕官,於任滿得代,有由應得路府州縣儒學教授、學正、山長內願充者,借注正九品以下名闕,任迴,止理本等月日。 廣海應設巡檢,於本省應得常選上等錢穀官選擬,權設,理本等月日。行省自用并不應之人,不許委用,如受敕巡檢到彼,即聽交代。」

凡遷調循行: 各省所轄路府州縣諸司,應合遷調官員,先儘急闕,次及滿任。急闕須憑各官在任解由、依驗月日、應得資品、及解由到行省月日,依次就便遷調。若有急闕,委無相應之人,或員闕不能相就者,於應敍職官內選用,驗(各)〔合〕得資品上,

凡文武散官: 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職事二等。至元二十年,始陞官職對品,九品無散官,謂之平頭敕。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職事,再授職,雖不降,必俟官資合轉,然後陞職。漢人初授官,不及職,再授則降職授官。惟封贈廕敍官職,各從一高,必歷官至二品,則官必從職,不復用理算法矣。至治初,稍改之,尋復其舊。此外月日不及者,惟歷繁劇得優,獲功賞則優,由內地入邊遠則優,憲臺舉廉能政蹟則優,以選出使絕域則優,然亦各有其格也。

凡保舉職官: 大德二年制:「各廉訪司所按治城邑內,有廉慎幹濟者,歲舉二人。」九年,詔:「臺、院、部五品以上官,各舉廉能識治體者三人,行省臺、宣慰司、廉訪司各舉五人。」

凡翰林院、國子學官: 大德七年議:「文翰師儒難同常調,翰林院宜選通經史、能文辭者,國子學宜選年高德劭、能文辭者,須求資格相應之人,不得預保布衣之士。若果才德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別行具聞。」

凡遷官之法: 從七以下屬吏部,正七以上屬中書,三品以上非有司所與奪,由中書取進止。自六品至九品為敕授,則中書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為宣授,則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寶,二品以上用玉寶,有特旨者,則有告詞。其理算論月日,遷轉憑散官,內任以三十月為滿,外任以三歲為滿,錢穀典守以二歲為滿。而理考通以三十月為則。內任官率一考陞一等,十五月進一階。京官率一考,視外任減一資。外任官或一考進一階,或兩考陞一等,或三考陞二等。四品則內外考通理。此秋毫不可越。然前任少,則後任足之,或前任多,則後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兩考者及五十七月,

凡選用不拘常格: 省參議、都司郎中、員外高第者,拜參預政事、六曹尚書、侍郎,及臺幕官、監察御史出為憲司官。外補官已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蹟秩視六品,外任或為長伯。在朝諸院由判官至使,寺監由丞至卿,館閣由屬官至學士,有遞陞之法,用人重於用法如此。又覃官,或准實授,或普減資陞等,或內陞等,或外減資,或外減內不減,斯則恩數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三品則遞進一階,至正議大夫而止。若夫勳臣世冑、侍中貴人,上命超遷,則不可以選格論。亦有傳敕中書,送部覆奏,或致繳奏者,斯則歷代以來封駁之良法也。

凡吏部月選: 至元十九年議:「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從七以下本部注擬,其餘流外人員,不拘多寡,並以一月一次銓注。」

凡官吏遷敍: 至元十年,議:「舊以三十月遷轉太速,以六十月遷轉太遲。」 二十八年,定隨朝以三十月為滿,在外以三周歲為滿,錢穀官以得代為滿,吏員以九十月日出職,職官轉補,與職官同。

凡覃官: 至大二年,詔:「內〔外〕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

凡減資陞等: 大德九年,詔:「外任流官,陞轉甚遲,但歷在外兩任,五品以下並減一資。」部議:「外任五品以下職官,若歷過隨朝及在京倉庫官鹽鐵等職,曾經陞等減資外,以後至大德九年格前,歷及在外兩任或一任、六十月之上者,並與優減,未及者不拘此格。」至治二年,太常禮儀院臣奏:「皇帝親祭太廟,恩澤未加。」詔四品以下諸職官,不分內外,普減一資,有出身應入流品者,考滿任回,依上優減。 天曆元年,詔:「以兵興,內外官吏供給繁勞,在京者陞一等,至三品止,在外者減一資。」

凡注官守闕: 至元八年議:「已除官員,無問月日遠近,許准守闕外,未奏未注者,許注六月滿闕,六月以上不得預注。」 二十二年,詔:「員多闕少,守闕一年,年月滿者照闕注授,餘無闕者令候一年。」 大德元年,以員多闕少,宜注二年。

凡注官避籍: 至元五年,議:「各路地里闊遠,若更避路,恐員闕有所礙,止宜斟酌避籍銓選。」

凡除官照會: 至元十年,議:「受除民官,若有守闕人員,當前官任滿,預期一月檢舉照會。錢穀官候見界官任滿,至日行下合屬照會。」 二十四年,議:「受除官員省劄到部照勘,急闕任滿者,比之滿期,預先一月照會。」

凡赴任程限: 大德八年,定赴任官在家裝束假限,二千里內三十日,三千里內四十日,遠不過五十日。馬日行七十里,車日行四十里。乘驛者日兩驛,百里以上止一驛。舟行,上水日八十里,下水百二十里。職當急赴者,不拘此例。違限百日外,依例作闕。凡赴任公參: 至元二年,定散府州縣赴任官,去上司百里之內者公參,百里之外者申到任月日,上司官不得非理勾擾,失誤公事。

凡官員給假: 中統三年,省議:「職官在任病假及緣親病假滿百日,所在官司勘當申部作闕,仍就任所給據,期年後給由求敍,自願休閒者聽。」 至元八年,省准:「在任因病求醫并告假侍親者,擬自離職住俸日為始,限一十二月後聽仕。其之任官果因病患事故,不能赴任,自受除日為始,限一十二月後聽仕。」 部擬:「凡外任官日久不行赴任,除行程并裝束假限外,違者計日斷罪。」 二十七年,議:「祖父母、父母喪亡并遷葬者,許給假限,其限內俸鈔,擬合支給,違例不到,

凡官員便養: 至大三年,詔:「銓選官員,父母衰老氣力單寒者,得就近遷除,尤為便益。果有親年七十以上,別無以次侍丁,合從元籍官司保勘明白,斟酌定奪。」

凡遠年求敍: 元貞元年,部擬:「自至元二十八年三月為限,於本處官司明具實跡保勘,申覆上司遷敍。」 大德七年,議:「求敍人員,具由陳告,州縣體覆相同,明白定奪,依例敍用。」

凡省部令史、譯史、通事等: 至元六年,省議:「舊例一百二十月出職,今案牘繁冗,難同舊日,會量作九十月為滿。其通事、譯史繁劇,合與令史一體。近都省未及兩考省令史譯史授宣,注六品職事,部令史已授省劄,注從七品職事。今擬省令譯史、通事,由六部轉充者,中統四年正月已前,合與直補人員一體,擬九十月考滿,注六品職事,回降正七一任,還入六品。中統四年正月已後,將本司歷過月日,三折二,驗省府月日考滿通理,九十月出職,與正七職事,並免回降。 職官充省令譯史,舊例文資右職參注,一考滿,合得從七品,注從六品,未合得從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隨朝陞一等。一考滿,未得從七注正七品者,回降從七,還入正七。一考滿,合得從七注從六品,合得正七注六品者,免回降。正從六品人員不合收補省令史、譯史,如有已補人員,合同隨朝一考陞一等注授。 中統四年正月已前,收補部令史、譯史、通事,擬九十月為考滿,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從七品,回降正八一任,還入從七。 中統四年正月已後,充部令譯史、通事人員,亦擬九十月為考滿,依舊例正八品職事,仍免回降。省宣使,舊例無此職名,中統以來,初立中書省,曾受宣命充宣使者,擬出職正七品職,外有非宣授人員,擬九十月為考滿,與正八品。」 至元二十年,吏部言:「准內外諸衙門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作闕,未及九十月,並令貼補,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奪。」省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職同,三考從七。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從九,十五月以下擬充巡檢。 臺院、大司農司譯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從八,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從九,添〔一〕資,

凡歲貢吏員: 至元十九年,省議:「中書省掾於樞密院、御史臺令史內取,臺、院令史於六部令史內取,六部令史以諸路歲貢人吏補充,內外職官材堪省掾及院、臺、部令史者,亦許擢用。省掾考滿,資品既高,責任亦重,皆自歲貢中出,若不教養銓試,必致人材失真,今擬定例于後:諸州府隸省部者,儒學教授選本管免差儒戶子弟入學讀書習業,非儒戶而願學者聽。遇按察司、本路總管府歲貢之時,於學生內選行義修明、文學優贍、通經史、達時務者,保申解貢。 各路司吏有闕,於所屬衙門人吏內選取。委本路長官參佐,同儒學教授考試,習行移算術,字畫謹嚴,語言辯利,詩、書、論、孟內通一經者為中式,然後補充。按察司書吏有闕,府州司吏內勾補,至歲貢時,本州本路以上,再試貢解。 諸歲貢吏,當該官司於見役人內公選,以性行純謹、儒吏兼通者為上,才識明敏、吏事熟閑者次之,月日雖多、才能無取者不許呈貢。」 二十二年,省擬:「呈試吏員,先有定立貢法,各道按察司上路總管府凡三年一貢,儒、吏各一人,下路二年貢一人,以次籍記,遇各部令史有闕補用。若隨路司吏及歲貢儒人,先補按察書吏,然後貢之於部,按察書吏依先例選取考試,唯以經史吏業不失章指者為中選。隨路貢舉元額,自至元二十三年為始,各道按察司每歲於書吏內,以次貢二名,儒人一名必諳吏事,吏人一名必知經史者,遇各部令史有闕,以次勾補。」 元貞元年,詔:「諸路有儒通吏事、吏通經術、性行修謹者,各路薦舉,廉訪司試選。每道歲貢二人,省臺委官立法考試,必中程式,方許錄用。」 大德二年,貢部人吏,擬宣慰司、廉訪司每道歲貢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德三年為始,依例歲貢,應合轉補各部寺監令史,依至元新格發遣,到部之日,公座試驗收補。 九年,省判:「凡選府州教授,年四十已下,願試吏員程式,許補各部令史。除南人已試者,別無定奪到部,未試之人,依例考試。」 至治二年,省准:「各道廉訪司書吏,先儘儒人,不敷者吏員內充貢,各歷一考,依例試貢。」

凡補用吏員: 至元十一年,省議:「有出身人員,遇省掾有闕,擬合於正從七品文資職官并臺、院、六部令史內,從上名轉補。 翰林兩院擬同六部令史,有闕於隨路儒學教授通吏事人內選補。 樞密院、御史臺令史、省掾有闕,從上轉補,考滿依例除授,又於正從八品文資官及六部令史內轉補。 省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三考出身,於部令史內發補。 少府監令史,擬於六部并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用。」 十三年,省議:「行工部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於應補人內挨次填補。」 十四年,詔:「諸站都統領使司令史擬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與臺院令史一體出身,於各部令史內選補。」 十五年,部擬:「翰林兼國史院令史同臺令史一體出身,於各部令史內選取。」 二十一年,省議:「江淮、江西、荊湖等處行省令史,擬捋至元十九年咨發各省貼補人員先行收補,不許自行踏逐,移咨都省,於六部見役令史內補充。或參用職官,則從行省新除正從八品職官內選取,雜職官不預。」 二十二年,宣徽院令史,考滿正七品遷敍,於六部請俸令史內選取。 總制院與御史臺同品,令譯史、通事一體如之。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令史,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例遷。」 二十八年,省議:「陝西行省令史,於各部及考令史并正從八品流官內選補。」 二十九年,大司農司令史,於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從八品職官內選取。 省掾有闕,於正七品文資出身人員內選。吏員於樞密院、御史臺令史元係六部令史內發充,歷二十月以上者選,如無,於上名內選。 三十一年,省准:「內史府令史,於各部下名令史內選。」 大德三年,省准:「遼陽省令史宜從本省選正從八品文資職官補用。復令各部見役令史內,不限歲月,或願充、或籍貫附近、或選到職官,逐旋選解。 國子監令譯史,於籍記寺監令史內發補。 上都留守司令史,於籍記各部令史內,或於正八品職官內選用,考滿從七品遷用。 宣徽院闌遺監令史,准本院依驗元准月日挨補,考滿同,自行踏逐者降等。遇闕如係籍記令史并常調提控案牘內及本院兩考之上典吏內補充者,考滿依例遷敍,自行選用者,止於本衙門就給付身,不入常調。」 四年,部擬:「上都留守司令史,仍聽本司於正從八品流官內,或於上都見役寺監令史、河東、山北二道廉訪司上名書吏內,就便選用。 上都兵馬司司吏,發補附近隆興、大同、大寧路司吏相應。」 部擬:「各處行省令史,除雲南、甘肅、征東外,其餘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於六部見役上名令史、或正從八品流官參補。不敷,聽於各道宣慰司元係廉訪按察司轉補見役兩考之上令史內選充,以宣慰司役過月日,折半准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許出職。」 大德五年,擬:「檀景等處採金鐵冶都提舉司人吏,於附近州縣司吏內遴選。」 六年,省擬:「太醫院令史,於各部令史并相應職官內選取。長信寺令史,於元保內選補,考滿降等敍用,有闕於籍記令史內發補。」 七年,擬:「刑部人吏,於籍記令史內公選,不許別行差補,考滿離役,依例選取,餘者依次發補。 禮部省判,許於籍記部令史內選取儒吏一名,續准一名,於籍記部令史內從上選補。 戶部令史,於籍記部令史內從上以通曉書算、練達錢穀者發遣,從本部試驗收補。」 八年,省准:「隨路補用吏員,令各路先以州吏入役月日籍為一簿。府吏有闕,從上勾補;州吏有闕,則於本州籍記司縣人吏內從上勾補。 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闕以籍記部令史下名發補,新除正從九品流官內選取。」 九年,省准:「都城所係在京五品衙門司吏,歷兩考轉補京畿都漕運兩司令史。遇闕以倉庫攢典歷一考者選充,及兩考則京畿都漕運兩司籍名,遇闕依次收補。上都寺監令史有闕,先儘省部籍記常調人員發補,仍於正從九品流官內、并應得提控案牘內選取。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滿陞充都吏目典史准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寧、隆興三路司吏歷兩考之上者參用。」 十年,省准:「司縣司吏有闕,於巡尉司吏內依次勾補。巡尉司吏有闕,從本處耆老上戶循眾推舉,仍將祗應月日均以歲為滿。州吏有闕,縣吏內勾補。路吏有闕,州吏內勾補。若無所轄府州,於附近府州吏內勾補,縣吏發補附近府州司吏。 戶、刑、禮部合選令史有闕,於籍記令史上十名內、并職官到選正從九品文資流官內試選。」 十一年,省准:「縣吏如歷一考,取充庫子一界,再發縣吏,准理州吏月日,路吏有闕,依次勾補。」 至大元年,省准:「典寶監令史,就用前典寶署典書蒙古必闍赤一名,例從翰林院試補,知印、通事各一名,從長官選保。」 二年,立資國院二品,及司屬衙門令史一十名,半用職官,從本院選,半於上名部令史內發補。譯史二名,內職官一名,從本院選,外一名翰林院發。通事、知印各一名,從本院長官選。宣使八名,半參用職官,餘許本院自用一名,外三名常選相應人內發。典吏六名,從本院選。所轄庫二處,每處司庫六名,本把四名,於常選人內發。泉貨監六處,各設令史八名,於各路上名司吏內選;譯史一名,從翰林院發;通事二名,從本監長官選;奏差六名,各州司吏內選;典吏二名,本監選。以上考滿,同都漕運司例出身,所轄一十九處,兩提舉司設吏目一人,常選內選,司吏五名,縣司吏內選。 三年,省准:「泉貨監令史,於各處行省應得提控案牘人內選,參用正從九品流官。山東、河東二監,從本部於相應人內發補,考滿依例遷用,見役自用之人,考滿降等敍,有闕以相應人補。」 四年,省准:「江西等處儒學提舉司司吏,舊從本司公選,後從國子監發補,宜從本司選補。 典瑞監首領官、令譯史等,依典寶監例選用,考滿遷敍。」 部議:「長信寺通事一名,例從所保。譯史、知印、令史、奏差,從本衙門選一半職官,餘相應人內選,考滿同自用遷敍。典吏二名,就便定奪,其自用者降等敍。」 皇慶元年,省准:「羣牧監令譯史、知印、怯里馬赤、奏差人等,據諸色譯史例,從翰林院發補。知印、通事,長官選。令史、奏差、典吏俱有發補定例。其已選人,考滿降等敍,有闕於相應人內選發。 大都路令史,歷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陞提控案牘,減一資陞轉。有過者,雖貼滿月日,不減資。遇闕於所轄南北兩兵馬司并各州見役上名司吏內勾補,有闕從本路於左右巡院、大興、宛平與其餘縣吏通籍從上挨補,月日雖多,不得無故替罷,違例補用者不准,除已籍記外,有闕依上勾補。 覆實司司吏,於諸州見役司吏內選,不敷則以在都倉庫見役上名攢典發充,歷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下歷一考之上,亦許轉補京畿都漕運司令史,違例收補,別無定奪。」 二年,省准:「中瑞司譯史,從翰林院發,知印長官選保,令史、奏差參取職官一半所選相應,考滿依例遷敍,奉懿旨委用者,考滿本司區用,有闕以相應人補。 征東行省令譯史、宣使人等,舊考滿從本省區用,若經省部擬發,相應之人依例遷用,如不應者,雖省發亦從本省區用。」 延祐二年,省准:「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所轄場,分二十九處,二處改陞從七〔品〕,

凡宣使、奏差、委差、巡鹽官出身: 中書省宣使,至元九年,曾受宣命補充者,九十月考滿正七品。省劄宣使,九十月考滿比依部令史例從七品。其臺院宣使、各部奏差,比例定擬。 二十三年,省准:「省部臺院令譯史、通事、宣使、奏差人等,未滿九十月,不許預告遷轉。都省元定六部奏差遷轉格例,應入吏目選充者,三考從八品。應入提控案牘人員選充者,三考從八品,任回減一資陞轉。巡檢提控案牘選充者,一考正九品。」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奏差改充宣使,合於各部奏差內選取,改陞宣使月日為始,考滿比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一體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遷敍。 大司農司所轄各道勸農營田內書吏,於各路司吏內選取,考滿提控案牘內任用。奏差就令本司選委。」 二十九年,省准:「各道廉訪司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一體,考滿正九。奏差考滿,依通事、譯史降二等量擬,於錢穀官并巡檢內任用。」 三十年,省准:「延慶司奏差,比依家令司奏差一體,考滿正九品,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准:「諸路寶鈔提舉司奏差,改稱委差,九十月為滿,於酌中錢穀官內任用。」 五年,部議:「山東運司奏差,九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大都運司,一體定奪。」 六年,部擬:「河間運司巡鹽官,依奏差出身,九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七年,部擬:「凡奏差自改立廉訪司為始,九十月歷巡檢三考,轉從九。」 皇慶元年,各道廉訪司奏差出身,於本道所轄上名州司吏內選取,九十月都目內任用。若有路吏并典吏內取充者,歷兩考,比依上例,都目內陞轉。

凡庫藏司吏庫子等出身: 至元二十六年,省准:「上都資乘庫庫子、本把,九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衞尉院利器庫、壽武庫庫子,踏逐者九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二十八年,省擬:「泉府司富藏庫本把、庫子,六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太府監行(由)〔內〕藏庫子,

凡書寫、銓寫、書吏、典吏轉補: 至元二十五年,省准:「通政等二品衙門典吏,九十月補本院宣使。各寺監典吏,比依上例,考滿轉補本衙門奏差。 戶部填寫勘合典吏,與管勘合令史一體,考滿從優定奪。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四十五月轉補,如補不盡,於提控案牘內任用,於各部銓寫及典吏內收補。 會總房、承發司、照磨所、架閣庫典吏,各部銓寫,六十月轉補,已上,都目內任用。 各部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閣庫典吏,於都省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內以次轉補,如補不盡,六十月轉補各監令史,已上,吏目內任用。 樞密院典吏、銓寫,依御史臺典吏一體,六十月轉部,轉補不盡,六十月已上,於都目內任用。御史臺典吏,遇察院書吏有闕,從上挨次轉補,通理六十月,補各道按察司書吏,部令史有闕,亦行收補。」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管府典吏,九十月補本司宣使,考滿依例定奪。」 二十七年,省准:「漕運使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如年四十五以下,願充寺監令史者聽。 省院臺部書寫、銓寫、典吏人等出身,與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隨路總管府歲貢吏員一體轉部,書寫人等止令轉寺監等衙門令史。」 二十八年,省准:「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書寫有闕,擬於都省典吏內選補,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月轉部。及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補各部令史。如已行選用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書寫有闕,擬於都省典吏內選補,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部。及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補各部令史。如自行選用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 部議:「執總會總房、照磨〔所〕、承發司、架閣庫典吏,

凡衞翼吏員陞轉: 皇慶元年,樞密院議:「各處都府并總管高麗、女直、漢軍萬戶府及臨清萬戶府秩三品,本府令史有闕,於一考都目、兩考吏目并各衞三考典吏內,呈院發補,九十月歷提控案牘一任,於各萬戶府知事內選用。」 延祐六年,樞密院議:「各衞翼都目得代兩考者,擬受院劄提控案牘內銓注,三考陞千戶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衞翼挨次前後得代日期,於都目內貼補。 各衞提控案牘,年過五旬已歷四考者,陞千戶所知事。及兩考年四十五以下,發補各衞令史。不及兩考者,止於案牘內銓注,受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於千戶所知事內選用。 各處蒙古都元帥府額設令史有闕,於本府所轄萬戶府并奧魯府上名司吏年四十以下者選取,呈院准設,歷一百二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萬戶府知事內遷用。」 泰定三年,樞密院議:「行省所轄萬戶府司吏有闕,於本翼上千戶所上名司吏內取補,須行省准設,九十月充吏目,一考轉都目,一考除千戶所提領案牘,一考陞萬戶府提控案牘,歷兩考,通歷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相同,咨院於萬戶府知事內區用。」

凡各萬戶府司吏: 蒙古都萬戶府司吏有闕,於千戶所司吏內選補,歷一百二十月,陞千戶所提領案牘,一考萬戶府案牘,通理九十月,轉萬戶府知事。 漢軍萬戶府并所轄萬戶府及奧魯府司吏,於千戶所司吏內補用,呈院准設,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都目,一考陞千戶所或都千戶所、奧魯府提控案牘,再歷萬戶府或都府、奧魯府提控案牘兩任,於萬戶府知事內用。 各處都府令史,於一考都目、兩考吏目并各衞請俸三考典吏內,呈院發補,九十月為滿,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各萬戶府知事內遷用。 各處蒙古軍元帥府令史,大德十年擬於本府所轄萬戶府并奧魯府上名司吏內,年四十以下者選補,呈院准設,歷一百二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萬戶府知事內遷用。 各省鎮撫司令史,於各萬戶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內選取,受行省劄,三十月為滿,再於各萬戶府提控案牘內,歷一百二十月知事內定奪。 各衛翼令史,有出身轉補者,九十月正八,無出身者從八內定奪。

凡提控案牘、都目: 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後受院劄,九十月為滿,行省、行院劄一百二十月為滿,於萬戶府知事內用。 大德四年,案牘年過五旬,已歷四考者,於千戶所知事內定奪外,及兩考四十五以下發補各衞令史,若不及考者,止於案牘內銓注,受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於千戶所知事內用。 各衞翼都目,延祐六年,請俸兩考者,院劄提控案牘內銓注,歷三考,陞千戶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衞翼都目內貼補。如各衞典吏轉充者,六十月直隸本院萬戶府提控案牘、弩軍屯田千戶所、鎮撫司提控案牘內銓注。無俸人轉充者,九十月依上陞轉。 鎮撫司、屯田弩軍千戶所都目,依中州例,改設案牘,止請都目俸,三十月為滿,依例注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