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宗治平二年夏四月戊戌、詔議崇奉濮王典禮.初、知諫院司馬光以帝必將追隆所生、嘗因奏事言:「漢宣帝爲孝昭後、終不追尊衞太子、史皇孫.光武上繼元帝、亦不追尊鉅鹿南頓君.此萬世法也.」旣而韓琦等言:「禮不忘本、濮安懿王德盛位隆、所宜尊禮、請下有司議.王及夫人王氏、韓氏、仙遊縣君任氏合行典禮、用宜稱情.」帝令須大祥後議之.至是、詔禮官與待制以上議.翰林學士王珪等相視莫敢先發、司馬光獨奮筆立議、略云:「爲人後者爲之子、不得顧私親、若(親)[恭]愛之心分於彼則不得專於此.秦、漢以來、帝王有自旁支入承大統者、或推尊其父母以爲帝后、皆見非當時、取譏後世、臣等不敢引以爲聖朝法.況前代入繼者、多宮車晏駕之後、援立之策或出母后、或出臣下、非如仁宗皇帝、年齡未衰、深惟宗廟之重、於宗室中簡推聖明、授以大業.陛下親爲先帝之子、然後繼體承祧、光有天下.濮安懿王雖於陛下有天性之親、顧復之恩、然陛下所以負扆端冕、子孫萬世相承、皆先帝德也.臣等竊以爲濮王宜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尊以高官大國、譙國、襄國、仙遊並封太夫人、攷之古今、實爲宜稱.」於是珪卽命吏具以光手藳爲案.議上、中書奏︰「珪等所議、未見詳定濮王當稱何親、名與不名.」珪等議濮王於仁宗爲兄、於皇帝宜稱皇伯而不名.歐陽修引《喪服大記》、以爲︰「爲人後者、爲其父母降服三年爲期、而不沒父母之名、以見服可降而名不可沒也.若本生之親、改稱皇伯、歷攷前世、皆無典據.進封大國、則又禮無加爵之道.請下尚書、集三省、御史臺(諫)[詳]議.」而太后手詔詰責執政.帝乃詔曰:「如聞集議不一、權宜罷之、令有司博求典故以聞.」

三年春正月、濮王崇奉之議久而未定、侍御史呂誨、范純仁、監察御史呂大防引義固爭、以爲王珪議是、乞從之.章七上、不報、遂劾韓琦專權導諛罪、曰:「昭陵之土未乾、遂欲追崇濮王、使陛下厚所生而薄所繼、隆小宗而絕大宗.」又共劾︰「歐陽修首開邪議、以枉道說人主、以近利負先帝、陷陛下於過舉、而韓琦、曾公亮、趙槩附會不正.乞皆貶黜.」不報.時中書亦上言:「請明詔中外、以皇伯無稽、決不可稱.今所欲定者、正名號耳、至於立廟京師、干紀亂統之事、皆非朝廷本意.」帝意不能不嚮中書、然未卽下詔也.旣而皇太后手詔中書、宜尊濮王爲皇、夫人爲后、皇帝稱親.帝下詔謙讓、不受尊號、但稱親、卽園立廟、以王子宗樸爲濮國公、奉祠事.仍令臣民避王諱.時論以爲太后之追崇及帝之謙讓、皆中書之謀也.於是呂誨等以所論奏不見聽用、繳納御史敕誥、家居待罪.帝命閣門以誥還之.誨力辭臺職、且言於輔臣勢難兩立.帝以問執政、琦、修等對曰:「御史以爲理難並立、若臣等有罪、當留御史.」帝猶豫久之、命出御史、乃下遷誨知蘄州、純仁通判安州、大防知休寧縣.時趙鼎、趙瞻、傅堯俞使契丹還、以嘗與呂誨言濮王事、卽上疏乞同貶、乃出鼎通判淄州、瞻通判汾州.帝眷注堯俞、獨進除侍御史、堯俞曰:「誨等已逐、臣義不當止.」帝不得已、命知和州.知制誥韓維及司馬光皆上疏乞留誨等、不報.遂請與俱貶、亦不許.侍讀呂公著言:「陛下卽位以來、納諫之風未彰、而屢詘言(言)、何以風天下!」帝不聽.公著乞補外、乃出知蔡州.誨等旣出、濮議亦寢.

程頤曰:「言事之臣知稱親之非而不明尊崇之禮、使濮王與諸父等.若尊稱爲皇伯父濮國大王、則在濮王極尊崇之道、於仁宗無嫌貳之生矣.」

歐陽修《爲後或問》上篇曰:「『爲人後者不絕其所生之親、可乎?』曰:『可矣、古之人不絕也而降之.』『何以知之?』曰:『於《經》見之.』『何謂降而不絕?』曰:『降者所以不絕、若絕則不待降也.所謂降而不絕者、《禮》「爲人後者降其所生父母三年之服以爲期、而不改其父母之名.」者是也.』問者曰:『今之議者以謂、爲人後者必使視其所生、若未嘗生己者、一以所後父爲尊卑疎戚、若於所後父爲兄、則以爲伯父;爲弟、則以爲叔父.如此、則如之何?』余曰:『吾不知其何所稽也.苟如其說、沒其父母之名、而一以所後父爲尊卑疎戚、則宗從世數、各隨其遠近輕重自有服矣、聖人何必特爲制降服乎!此余所謂若絕則不待降者也.稽之聖人則不然.昔者聖人之制禮也、爲人後者於其父母、不以所後之父尊卑疎戚爲別也、直自於其父子之間爲降殺爾.親不可降、降者降其外物爾、喪服是也.其必降者、示有所屈也、以其承大宗之重、尊祖而爲之屈爾、屈於此以伸於彼也.生莫重於父母、而爲之屈者、以見承大宗者亦重也、所以勉爲人後者、知所承之重、以專任人之事也.此以義制者也.父子之道、天性也、臨之以大義、有可以降其外物、而本之於至仁、則不可絕其天性.絕人道而滅天理、此不仁者之或不爲也.故聖人之於制服也、爲降三年以爲期、而不沒其父母之名、以着著《六經》曰:「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報.」以見服可降而父母之名不可沒也.此所謂降而不絕者、以仁存也.夫事有不能兩得、勢有不能兩遂、爲子於此、則不能爲子於彼矣.此里巷之人所共知也、故其言曰:「爲人後者爲之子.」此一切之論、非聖人之言也、是漢儒之說也、乃衆人之所能道也.質諸《禮》則不然.方子夏之傳《喪服》也、苟如衆人一切之論、則不待多言也、直爲一言曰:「爲人後者爲之子.」則自然視其父母絕若未嘗生己者矣、自然一以所後父爲尊卑疎戚矣、奈何彼子夏者獨不然也?其於傳《經》也、委曲而詳言之曰:「視所後之某親、某親則若子.」若子者、若所後父之眞子以自處、而視其族親一以所後父爲尊卑疎戚也、故曰:「爲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猶嫌其未備也、又曰:「爲所後者之兄弟之子若子.」其言詳矣、獨於其所生父母不然、而別自爲服曰:「爲其父母報.」蓋於其所生父母、不使若爲所後者之眞子者、以謂遂若所後者之眞子以自處、則視其所生如未嘗生己者矣、其絕之不已甚乎!此人情之所不忍者、聖人亦所不爲也.今議者以其所生於所後爲兄者、遂以爲伯父、則是若所後者之眞子以自處矣.爲伯父則自有服、不得爲齊衰期矣、亦不得云「爲其父母報」矣.凡見於《經》而子夏之所區區分別者、皆不取、而又忍爲人情之所不忍者、吾不知其何所稽也.此大義也、不用《禮經》而用無稽之說、可乎?不可也.』問者曰:『古之人皆不絕其所生、而今人何以不然?』曰:『是何言歟!今之人亦皆然也、而又有加於古焉.今《開寶禮》及《五服圖》、乃國家之典禮也、皆曰:「爲人後者爲其所生父母齊衰期.」服雖降矣、必爲正服者、示父母之道在也.「爲所後父斬衰三年.」服雖重矣、必爲義服者、示以義制也.而律令之文亦同五服者、皆不改其父母之名、質於《禮經》、皆合無少異、而《五服之圖》又加以心喪三年.以謂三年者、父母之喪也、雖以爲人後之故、降其服於身、猶使行其父母之喪於其心、示於所生之恩、不得絕於心也.則今人之爲禮、比於古人又有加焉、何謂今人之不然也?』」

下篇曰:「『子不能絕其所生、見於《經》、見於《通禮》、見於《五服之圖》、見於律、見於令、其文則明矣.其所以不絕之意、如之何?』曰:『聖人以人情而制禮者也.』問者曰:『事有不能兩得、勢有不能兩遂、爲子於此則不得爲子於彼、此豈非人情乎?』曰:『是衆人之論也、是不知仁義者也.聖人之於人情也、一本於仁義、故能兩得而兩遂、此所以異乎衆人而爲聖人也、所以貴乎聖人而爲衆人法也.父子之道、正也、所謂天性之至者、仁之道也.爲人後者、權也、權而適宜者、義之制也.恩莫重於所生、義莫重於所後、仁與義、二者常相爲用而未嘗相害也、故人情莫厚於其親.抑而降其外物者、迫於大義也、降而不絕於其心者、存乎至仁也.抑而降則仁不害乎義、降而不絕則義不害乎仁、此聖人能以仁義而相爲用也.彼衆人者不然也、其爲言曰:「不兩得者、是仁則不義、義則不仁矣.」夫所謂仁義者、果若是乎?故曰、不知仁義者、衆人也.嗚呼!聖人之以人情而制禮也、順適其性而爲之節文爾、有所强焉不爲也、有所拂焉不爲也、況欲反而易之、其可得乎?今謂爲人後者必絕其所生之愛、豈止强其所難而拂其欲也、是直欲反其天性而易之、曰:「爾所厚者、爲我絕之.易爾之厚於彼者、一以厚於此.」是豈可以强乎?夫父母猶天地、其大恩至愛無以加者、以其生我也.今苟以爲人後之故、一旦反視若未嘗生我者、其絕之固已甚矣.使其眞絕之與、是非人情也;迫於義而絕之與、則是仁義者教人爲僞也.是故聖人知其無一可也、以謂進承人之重而不害於仁、退得伸其恩而不害於義、又全其天性而使不陷於僞、惟降而不絕、則無一不可矣、可謂曲盡矣.夫惟仁義能曲盡人情、而善養人之天性以濟於人事、無所不可也.故知義可以爲人後、而不知仁不絕其親者、衆人之偏見也.知仁義相爲用以曲盡人情、而善養人之天性使不入於僞、惟達於禮者可以得聖人之深意也.』問者曰:『爲人後而有天下者、不絕其所生、則將干乎大統、奈何?』曰:『降則不能不矣.自漢以來、爲人後而有天下者尊其所生多矣、何嘗干於大統?使漢宣、哀不立廟京師以亂昭穆、則其於大統亦何所干乎?』」

曾鞏《爲人後議》曰:「《禮》、大宗無子、則族人以支子爲之後.爲之後者、爲所後服斬衰三年、而降其父母期.《禮》之所以如此者、何也?以謂人之所知者近、則知親愛其父母而已.所知者遠、則知有嚴父之義.知有嚴父之義、則知尊祖.知尊祖、則知大宗者上以繼祖、下以收族、不可以絕、故有以支子爲之後者.爲之後者、以受重於斯人、故不得不以尊服服之.以尊服服之而不爲之降己親之服、則尤恐未足以明所後者之重也.以尊服服之、又爲之降己親之服、然後以謂可以明所後者之重、而繼祖之道盡、此聖人制禮之意也.夫所謂收族者、《記》稱與族人合食、序以昭穆、別以禮義之類.是特諸侯別子之大宗、而嚴之如此、況如《禮》所稱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者、此天子之大宗、是爲天地、宗廟、百神祭祀之主、族人萬世之所依歸、而可以不明其至尊至重哉!故前世人主有以支子繼立而崇其本親、加以號位、立廟奉祀者、皆見非於古今、誠由所知者近、不能割棄私愛、節之以禮、故失所以奉承正統尊無二上之意也.若於所後者以尊服服之、又爲之降己親之服、而於己親號位不敢以非禮有加也、廟祀不敢以非禮有奉也、則爲至恩大義、固已備矣.而或謂又當易其父母之名、從所後者爲屬、是未知考於《禮》也.《禮》『爲人後者、爲所後者之祖父母、父母、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者、此其服所後者而非爲己也.『爲其父母期、爲其昆弟大功、爲其姊妹適人者小功、皆降本服一等』者、此其服爲己而非爲所後者也.使於其父母服則爲己名爲所後者、是則名與實相違、服與恩相戾矣、聖人制禮不如是之舛也.且自古爲人後者、不必皆親昆弟之子、族人之同宗者皆可爲之、則有以大功、小功昆弟之子而爲之者矣.若當從所後者爲屬、則亦當從所後者爲服、則於其父母、有宜爲大功、爲小功、爲緦麻、爲袒免、無服者矣.而聖人制禮、皆爲其父母期、使足以明所後者重而已、非遂謂當變其親也.親非變則名固不得而易矣.戴德、王肅《喪記》曰:『爲人後者爲其父母降一等、服齊衰期、其服之節、居倚廬、言語、飲食、與父在爲母同、其異者不祥、不禫.雖除服、心喪三年.』故至於今、著於服令、未之有改也.豈有制服之重如此、而其名遂可以絕乎?又崔凱《喪服駮》曰:『本親有自然之恩、降一等、則足以明所後者爲重、無緣迺絕之矣.』夫未嘗謂可以絕其親、而輒謂可以絕其名、是亦惑矣.且支子所以後大宗者、爲推其嚴父之心以尊祖也、顧以尊祖之故而不父其父、豈本其恩之所由生、而先王教天下之意哉?又《禮》『適子不可爲人後』者、以其傳重也、『支子可以爲人後』者、以非傳重也.使傳重者後己宗、非傳重者後人宗、其意可謂卽乎人心而使之兩義俱安也.今若使爲人後者以降其父母之服一等、而遂變革其名、不以爲父母、則非使之兩義俱安、而不卽乎人心莫大乎如是也.夫人道之於大宗、至尊至重、不可以絕、尊尊也.人子之於父母、亦至尊至重、不可以絕、親親也.尊尊、親親、其義一也、未有可廢其一者.故爲人之後者、爲降其父母之服、《禮》則有之矣;爲之絕其父母之名、則《禮》未之有也.或以謂欲絕其名者、蓋惡其爲二、而使之爲一、所以使爲人後者之道盡也.夫迹其實、則有謂之所後、有謂之所生;制其服、則有爲己而非爲所後者、有爲所後而非爲己者.皆知不可以惡其爲二而强使之爲一也.至於名者、蓋生於實也、迺不知其不可以惡其爲二而欲强使之爲一、是亦過矣.藉使其名可以强使之爲一、而迹其實之非一、制其服之非一者、終不可易、則惡在乎欲絕其名也?故古之聖人知不以惡其爲二而强使之爲一、而能使其屬之疎者相與爲重、親之厚者相與爲輕、則以禮義而已矣.何則?使爲人後者、於其所後、非己親也而爲之服斬衰三年、爲其祭主、是以義引之也.於其所生、實己親矣而降服齊衰期、不得與其祭、是以禮厭之也.以義引之、則屬之疏者相與爲重;以禮厭之、則親之厚者相與爲輕、而爲人後之道盡矣.然則欲爲人後之道盡者、在以禮義明其內、而不在於惡其爲二而强易其名於外也.故《禮‧喪服齊衰不杖期章》曰:『爲人後者爲其父母服.』此見於《經》爲人後者於其本親稱父母之明文也.漢祭義以謂宣帝親諡宜曰悼、魏相以謂宜稱尊號曰皇考、立廟.後世議者皆以其稱皇立廟爲非、至於稱親、稱考、則未嘗有以爲非者也.其後魏明帝尤惡爲人後者厚其本親、故非漢宣加悼考以皇號、又謂後嗣有由諸侯入繼正統者、皆不得謂考爲皇、稱妣爲后.蓋亦但禁其猥加非正之號、而未嘗廢其考妣之稱.此見於前世議論爲人後者於其本親稱考妣之明文也.又晉王坦之《喪服議》曰:『罔極之重、非制教之所裁、昔日之名、非一朝之所去.此出後之身所以有服本親也.』又曰:『情不可奪、名不可廢、崇本敍恩、所以爲降.』則知爲人後者、未有去其所出父母之名、此古人之常理、故坦之引以爲制服之證.此又見於前世議論爲人後者於其本親稱父母之明文也.是則爲人後者之親、見於《經》、見於前世議論、謂之父母、謂之考妣者、其大義如此、明文如此.至見於他書及史官記、亦謂之父母、謂之考妣、謂之私考妣、謂之本親.謂之親者則不可一二數、而以爲世父、叔父者、則不特《禮》未之有、載籍以來固未之有也.今欲使從所後者爲屬、而革變其父母之名、此未嘗異義也.不從《經》文、於前世數千載之議論、亦未嘗異義也、而無所考據以持其說、將何以示天下乎?且中國之所以爲貴者、以有父子之道、又有《六經》與前世數千載之議論以治之故也.今忽欲棄之而伸其無所考據之說、豈非誤哉!或謂爲人後者、於其本親稱父母、則爲兩統二父、其可乎?夫兩統二父者、謂加考以皇號、立廟奉祠、是不一於正統、懷二於所後、所以著其非、而非謂不變革其父母之名也.然則加考以皇號與《禮》及立廟稱皇考者有異乎?曰:皇考一名而爲說有三:《禮》、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是則以皇考爲曾祖之廟號也.魏相謂漢宣帝父宜稱尊號曰皇考、旣非《禮》之曾祖之稱、又有尊號之文、故魏明帝非其加悼考以皇號.至於光武亦於南頓君稱皇考廟、義出於此、是以加皇號爲事考之尊稱也.屈原稱:『朕皇考曰伯庸.』又晉司馬機爲燕王、告禰廟文稱:『敢昭告於皇考清惠亭侯.』是又達於羣下以皇考爲父沒之通稱也.以爲曾祖之廟號者、於古用之;以爲事考之尊稱者、於漢用之;以爲父沒之通稱者、至今用之.然則稱之亦有可有不可者乎?曰:以加皇號爲事考之尊稱者、施於爲人後之義、是干正統、此求之於《禮》而不可者也.達於羣下以皇考爲父歿之通稱者、施於爲人後之義、非干正統、此求之於《禮》而可者也.然則以爲父歿之通稱者、其不可如何?曰:若漢哀帝之親稱尊號曰恭皇、安帝之親稱尊號曰孝德皇、是又求之於《禮》而不可者也.且《禮》、父爲士、子爲天子、祭以天子、其尸服以士服.子無爵父之義、尊父母也.前世失禮之君崇本親以位號者、豈獨失爲人後奉祀正統尊無二上之意哉?是以子爵父、以卑命尊、亦非所以尊厚其親也.前世崇飾非正之號者、其失如此、而後世又謂宜如期親故事增官廣國者、亦可謂皆不合於《禮》矣.夫考者、父沒之稱、然施於禮者、有朝廷典册之文、有宗廟祭祀之辭而已.若不加位號、則無典冊之文;不立廟奉祀、則無祝祭之辭、則雖正其名、豈有施於事者?顧言之不可不順而已.此前世未嘗以爲可疑者、以《禮》甚明也.今世議者紛紛、至於曠日累時、不知所決者、蓋由不考於《禮》、而率其私見也.故采於《經》、列其旨意、庶得以商搉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