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城門,為軍務上起見,自夜七點鐘至晨五點鐘即行閉鎖。
(二)華人至八點鐘以後,無故不得出街。若有不得已事故,必須外出,則當手提燈籠,遇巡捕上前盤問,即據實回答。又不許三人以上同行,違則拘入捕房懲罰。有不從者,可用武力強拿。倘或有殺傷情事,亦罪在本人,不在巡捕。
(三)外國捕頭及中國副捕頭,其左腕俱用白色記號,上用華字。凡捕頭之命令,不得違拗,否則予以嚴懲。
(四)有華人屍骸拋棄街內,或僅有掩埋浮面者,當掘出各送往墳地安葬。又華人有將屍骸久留家內者,宜限令克期安葬。
(五)凡煙館娼寮一律封禁。違禁者,或私赴此等地方者,俱予以嚴罰。
(六)華人或有不得已事故,須燃放火炮等事,須經捕房允准,否則不得擅行。又藏有軍器者,宜在附近捕房繳出。有不遵者,或在身畔及屋內搜出軍器者,俱予以嚴罰。
(七)華人或被其本國人掠奪、盜竊及種種不法,以致擾其生業、傷其身命、損其房屋者,許其最近向捕房投控,或直將其人扭交捕房。
(八)華人有勸外國兵加害於其本國人者,或因復仇起見及其餘一切緣故在捕房誣告本國人者,一律嚴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