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出示曉諭事。天津府東南地方設立日本租界,現擬推廣:以閘口為東北界,下循海河,至法國租界止;又自閘口往西,迤邐順城壕至南門外,為西北界;再由南門外抵海光門,為西南界;由海光門循土牆至法國租界,取一直線達海河沿,緊接法國租界為止,現經劃定,均歸日本租界所有。租界內房地捐稅以及設立巡捕各項事宜,本應由本領事專管,公署一體舉辦;惟現值亂離之後,居民多遷徙未回,並無戶田冊籍可稽,是以函請暫行管理津郡城廂內外都統衙門權為辦理。已經派出本國及義國兵弁在界內巡查,並有本國守務兵隊駐紮,以資彈壓,諒不致有騷擾情事。爾居民人等,宜各安分。一俟稍有端倪,本領事即行接辦,以符定制。  

◇二  
照得通商條約內,載日本人准在天津設立租界,以為本國居留之所,又續立文憑,內開「訂立租界自換約之日為始,所有界內住房土地,一概不許私自賣與他國人民為業」各等語。  

今本領事特於界內閘口下設立專管租界公署一所,專辦理界內一切事宜。仰該處地保,立即傳知界內紳耆人等,本領事定於日曆一月初六日,即華曆十一月十六日,齊集公署,一體會語。  

並飭界內居民各宜照舊安居,其房產地產,不許私行售賣與他國人民,一面將房地契紙迅速呈繳公署,以憑查驗。本領事自有公平辦理,決不令房地主甘受虧累,以昭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