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教士李提摩太君至京之故,實因山西去歲共殺西教士一百五十餘人,華教民無算。晉撫岑中丞到任後,見教案猝難商議,遂奏調沈仲禮觀察,即再由岑中丞電請李君赴晉商辦。李君本擬由京前往,因至京後,英公使及赫總稅司再三勸阻,故不果行。特擬辦理山西耶蘇案七條呈諸李傅相,李傅相深為嘉納,允即通知岑中丞照辦,以了其事。茲將其章程錄下:光緒二年至十二年太在山西時,官民相待尚好。
萬不料去歲殺害中外教會人數千。此真亙古未有之奇變。
今殺外國人之罪,有各國欽使與中國全權大臣商力,太毋庸參末議。惟辦理耶穌教受害華人章程,謹擬七條,恭候傅相核奪施行。
一、各府州縣殺害教民之人甚多,本當按律正法,但太知此輩受官指使,又受拳匪迷惑,不忍一一牽累。惟各府起亂首匪當懲辦一人以示警。若晉撫果能剴切曉諭,使伊等痛改前非,敝教亦將首匪從寬免究。
二、晉省地方紳民脅從傷害教民之人,雖寬其死罪,卻不得推言無過。凡損失教民財產,必當罰其照數賠還;並無依之父母孤兒寡婦,必為事奉撫養。
三、共罰全省銀五十萬兩。每年交出的款五萬兩,以十年為止。但此罰款,不歸西人,亦不歸教民,專為開導晉省人知識:設立學堂,教導有用之學,使官紳士庶子弟學習,不再受迷惑。請中西有學問者各一人,總管其事。
四、凡教民被害各府州縣地方,當立碑紀念,敘明匪徒犯罪源流,教民無辜受誅。
五、耶蘇教教會中人,有殺盡者,亦有回國者,不能一時來華。俟外國再派教士來時,晉省官紳士庶當以禮相待,賠認不是。
六、要永息教案,中國官待教民,當如待教外人,一視同仁。如果犯法,自應按律嚴辦;若有功勞,亦應保舉:作官與教外人同,凡照此辦法,無論中外古今,從未見有不相安者。若或不然,欲求無事,恐不可得矣。
七、經此次議結束之後,凡以前作亂首從之人,皆有名單存案。若不悔過,再行難為教民,必當按律嚴辦不赦。
查山西耶蘇教原有三會:一曰浸禮會,一曰公理會,一曰福音會,又名學道會。今商擬以上七條,皆公同葉守真、文阿德,代各會酌定,非太一人私見。事雖主於保教民,其實保晉省太平之道,亦不外此也。若果能再立時設法請精於鐵路、礦務制鋼,並商務、農務等學之西人,或總理,或協辦,期於必成,則體上天好善之心,聯中外和好之情,將來可以永息教案,並可講求一切養生防災之術,使從前無用之地變為有用,不至困窮,利源外溢,為人侵奪。凡此等事,太前二十年曾為傅相與張香帥言及,亦以為當辦。後因事不果。今禍患愈深,殊可嘆息,然亡羊補牢,未為晚也。果肯照以上章程辦理,大禍轉為大福。不知高明以為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