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藩周方伯奉傳相諭傳知蔭副都統昌往謁瓦帥商酌三事  

一、聯軍未退以前,即現占地方為界限,勿令他出,以免百姓驚擾,有誤春耕。  

二、聯軍與官軍營寨相距甚遠,其中如有土匪擾民,准仍由官軍請聯軍往剿。務必帶同官紳前去:一則易於踩緝,獲匪亦易訊問,不致誤傷良民;二則遠近聞之,皆謂聯軍為我捕匪而來,非有他故,百姓且感激而不致驚逃矣。  

三、各處官紳現在商議賠恤教民之款,除教款賠償款歸官紳商酌,有數可計外,惟教民撫款多有格外需索,至今賠數十倍、數百倍者,並言如不照付,即請洋兵剿滅云云。此等恐嚇之詞,原不可據,但小民多有因此破家者。如蒙出一諭,謂聯軍斷不能聽教士教民一言:轉出兵隊,攻打百姓;則官民聞之,不受若輩恐嚇矣。撫恤教民,本地方官紳應辦之事,若聽其教民訛索太多,又使民心不服,是有心者之隱憂之。  

◇華曆正月十一日德國參謀處總辦  

兼任總兵廈慈闊夫復副都統函敬復者,奉瓦師諭,答復尊函,逐條例下:  

一、無論如何,從此定不出隊一節,萬難照辦。必須審查情形,以定行止。  

二、倘大局不生枝節,或無團匪土匪擾害地方,或無華軍前來滋事,則必不再出隊,以符李相之所願。  

三、華軍駐紥若干處,每處計若干人,應請李傅相逕達瓦帥。惟無論如何,不可令華軍越過所占之界限,雖小枝隊伍,甚至標兵,均不可使之過境,以免誤事。所有華軍,皆可於聯軍界外用以彈壓土匪。  

四、聯軍在界內倘須出隊剿匪,應隨時察核,如果有所需要,則邀同地方官,俾為尋認匪徒。  

五、賠償一節,業與教士議定,凡教堂或教民應索賠償各款,或由兩造秉公商辦,或由出使人員辦理,以昭公允。專此敬復。  

◇正月二十三日直藩周方伯致瓦大帥函  

一、聯軍現駐紥之各村鎮,頗稱安靜,然不能不派兵時出巡弋。惟在派兵巡探之時,須派一官弁率領前往,切勿聽兵丁或三或五隨便遊歷各村,使百姓驚疑,致兵官有難於察查之處。  

二、京津糧價漸貴,亟應招商往上海等處販糧來賣,而各商惟恐進大沽口之時有所需索,或不能保護,是以畏縮不前。  

擬請麾下行知天津聯軍各官,凡遇華商運糧之船進大沽口時勿收釐稅,其由津販至京者亦同。庶中外軍民同沾利益矣。  

向來天津道收進口米稅,每石收銅錢三十文之譜,遇年荒則免徵。今自去年五月以來,糧米百貨俱不進口,似應從寬體恤,以廣招徠。  

三、京城西至保安、正定,東至山海關,不通商電,諸多不便。擬派我商電局到保定、正定一路,並山海關一路,設立電局以通商報。萬一不能即允,或准我派人附在聯軍電房內通報。此事如蒙准行,我當告知總管電務盛大臣派人來京商酌辦法。  

四、地方州縣官,系管理百姓最親之官;地方紳士,系百姓為首董事之人。現在調和民教,供應聯軍,彈壓匪類,全仗地方官紳之力切實辦理。如有過犯,自可達知中堂及兩司道府,查實,或計過,或撤任,彼自無詞。惟請聯軍各官與各州官紳體面,勿自行派兵拘拿關禁。看官太輕,則百姓亦不怕,地方事不可問矣。  

◇瓦帥復周方伯函  

昨接西三月二十一日函,敬悉一切。內所稱第一、第二與第四條各事,均已達知聯軍各統帶,查度情勢,盡力施行。至安設電線一節,容斟酌從緩商辦。倘刻下有明文而非暗碼電報,自山海關至保定府,均可交德國軍電局代辦。若用保定府與正定之電線,須逕與法國提督倭阿隆互商辦理。  

◇二月初二日周方伯又致瓦大帥函  

茲有瑣事奉瀆,胪列於後,務求酌定示復,不勝盼企。  

一、近日為山西軍相遇,觸犯聯軍,中堂已飭山西軍退紥。  

惟前送地圖,以紅線為界而無地名。愚見:聯軍所紥之卡,如能指出地名為界更好,否則或以直隸境地為界。其緊接直隸境之山西地方,可飭山西軍相離數十里駐紥,即巡哨亦飭其勿入直境,庶免彼此相犯。務求明示,當即回明中堂,轉告直隸西邊一帶州縣知之,並囑各州縣轉告山西領境文武遵辦。緣國家急盼望和議早定,決無遣軍東犯之理。惟恐彼此不知設卡地段,兩軍巡哨或致相遇,此時損傷士卒,誠屬不值也。  

一、我中堂奉旨來京議和,所有各州縣,凡聯軍巡察所到,務須以禮相待,量力供應。惟近山西一帶州縣,山多地瘠,每苦供應不周,如阜平縣令所稟為難情形,務求體諒。或少駐兵隊,或明定章程,此非愚所敢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