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  
一、德國克大臣被害,奉旨欽派醇親王為專使大臣,赴德代表惋惜之意。醇親王已遵旨起程。  
二、豎立銘志之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現於遇害處建立碑坊,已經興工。  

第二款  
一、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將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後降旨所定罪名開列,並將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降旨分別懲辦。  
二、奉旨將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  

第三款  
日本書記生被害,已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  

第四款  
諸國墳茔建立滌垢雪侮之碑,銀已付清。  

第五款  
軍火暨專為製造軍火各種器料,奉旨禁止進口二年。  

第六款  
按照本年四月十二日上諭,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平銀四百五十兆兩。此款系上年十一月初一日條款第二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之賠償總數。  
(甲)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關銀兩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並正本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清還。本息用金付結,或按應還日期之市價易金付給。各款應按每屆一年付還;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付還,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中國亦可將所欠首六個月,即算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底之息,展至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即中曆本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三年內付還。但所展息款,亦應按年四厘付息。  
(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辦理。諸國各派銀行董事一名,會同將所有由中國官付給之本利總數收全,分給。有干涉者,該銀行出付回執。  
(丙)中國將全數保票一紙,交付駐京領銜大臣手內。此保票以後分作零票,每票上由中國官畫押。  
(丁)付還保票財源各進款,應每年給銀行董事收存。  
(戊)所定承擔保票財源列後:  
一、新關各進款,俟前已作為擔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給之後,餘剩者,又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將所增之數加之。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米糧面金銀錢外,均應列入值百抽五貨內。  
二、所有常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  
三、所有鹽政各進項,除還前泰西借款外,餘乘一併歸入。  

至進口貨增至切實值百抽五,諸國現允可行,惟須二端:  
一、將現在照沽價抽收進口各稅,凡能改者,皆當速改,按件抽稅幾何。定辦改稅以前三年各貨價值牽算。其未改以前,仍照沽價徵收。  
二、北河黃浦兩水路,均應改善。中國國家應撥款相助。增稅一層,俟此條款畫押兩月後,即行開辦。  

第七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各使館境界以為專與住用之處,並獨由使館管理。中國人民概不准在界內居住。亦可自行防守使館,界線於附件圖上標明。按照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條款,中國國家應允諸國分應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第八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將大沽炮台,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現已設法照辦。  

第九款  
按照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條款,中國國家應允諸國分應妥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  

今駐守之處,系黃村、郎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縣、秦王島、山海關。  

第十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二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將以後所述之上諭頒行布告:  
一、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仇敵之會,違者皆斬。  
二、本年某月某日等上諭獲道、獲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載明。  
三、本年某月某日上諭,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考試。  
四、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各省督撫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於所屬境內如復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必須立時彈壓,否則革職,永不敘用。以上諭旨現於中國全境漸次張貼。  

第十一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將通行商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通商各地事宜均行議商。現按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中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北河關黃浦兩水路。  

按:  
一、北河改善河道,□會同中國所行各工近由諸國派員重修矣。天津交還後,即可由中國派員會辦。中國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兩。  
二、現黃浦河道局整理水道,該局經費預估念年,每年用海關平銀四十六萬,半由中國付給,半由外國有干涉者出資。該局員差各權責,及進款詳細各節,在後附文件內列明。  

第十二款  
本年六月初九日上諭,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改為外務部,諸國大臣覲見禮節均已商定,茲特議明。  

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大臣所發之文牘,均以法文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