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穆默,大奧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齊幹,大比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姚士登,大日欽差駐紮中華全權大臣葛絡幹,大美國欽差特辦議和事全權大臣柔克義,大法欽差全權大臣駐紮中國京都總理本國事務便宜行事鮑渥,大英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薩道義,大義欽差駐紮中國世襲侯爵薩爾瓦格,大日國欽差全權大臣小村壽太郎,大荷欽差駐紮中華全權大臣克羅伯,大俄欽差全權大臣內廷大夫格爾思,大清欽命全權大臣便宜行事總理外務部事務和碩慶親王及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大臣直隸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李鴻章,今日會同聲明核定大清國按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當經大清國大皇帝於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降旨全行照允,足適諸國之意妥辦。  

(附件一)  
第一款  
一、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一事,前於西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曆四月二十三日奉諭旨:  

(附件二)  
欽派醇親王載灃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醇親王已遵旨於西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曆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二、大清國國家業已聲明,在遇害該所豎立銘誌之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例敘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書以辣丁德漢各文。前於西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六月初七日經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文致大德國欽差全權大臣。  

(附件三)  
現於遇害處所建立碑坊一座,足滿街衢,已於西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曆五月初十日興工。  

第二款  
一、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將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後降旨所定罪名開列於後:  

(附件四五六)  
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為應加恩貸其一死,即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莊親王載勳、都察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為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右侍郎徐承煜,均定為即行正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才督李秉衡,均已身死,追奪原官,即行革職。又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聯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駁殊悖諸義法極惡之罪,被害於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諭開復原官,以示昭雪。  

(附件七)  
莊親王載勳已於西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曆正月初三日,英年、趙舒翹已於二十四日即初六日,均自盡。毓賢已於念二日即初四日,啟秀、徐承煜已於念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又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念五日上諭將董福祥甘肅提督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諍懲辦。西曆本年四月念九日、六月初三日、八月十九日,即中曆二月十一日、四月十七日、七月初六日,先後降旨將上年夏間凶慘案內所有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分別懲辦。  

二、西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曆二十七年七月初六日上諭將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  

(附件八)  

第三款  
因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之典,已於西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西曆五月初三日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  

(附件九)  

第四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在於諸國被污瀆及挖掘各墳茔建立滌垢雪污之碑。已與諸國全權大臣會同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館督建,並由中國國家付給估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此項銀兩業已付清。茲將建碑之墳茔開列清單附後。  

(附件十)  

第五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不准將軍火暨專為製造軍火各種器料,運入中國境內。已於西曆一千九百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初四日降旨禁止進口二年,嗣後如諸國以為有仍應續禁之處,亦可降旨將二年之限續展。  

(附件十一)  

第六款  
上諭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此項系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條款第二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及中國人民之賠償總數。  

(附件十二)

(甲)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關銀兩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下:海關銀一兩,即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即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國圓零七四二,即法國三佛郎克五,即英國三先零,即日本一圓四零七,即荷蘭國一弗樂零七九六,即俄國一魯布四一二(俄國一魯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理亞四二四)。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  

(附件十三)  
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市價易金付給。還本於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一千九百四十年終止。還本各款,應按每屆一年付還,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付還。  

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惟中國國家亦可將所欠首六個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於三年內付還。但所展息款之利,亦應按年四厘付清。又利息每屆六個月付給,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給。  

(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辦理。如後諸國各派銀行董事一名會同,將所有由該管之中國官員付給之本利總數收存分給。有干涉者,該銀行出付回執。  

(丙)由中國國家將全數保票一紙交駐京諸國欽差領銜大臣手內。此保票,以後分作零票。每票上各中國特派之官員畫押。此節以及發票一切事宜,應由以上所述之銀行董事各遵本國飭令而行。  

(丁)付還保票財源各進款應每月給銀行董事收存。  

(戊)承擔保票之保源開列於後:  
一、新關各進款前已作為擔保之偕款,各本利付給之後餘剩者,又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將所增之數加之。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雜色糧面並金銀以及金銀各錢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內。  
二、所有常關各進款及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  
三、所有鹽政各進款除歸還泰西借款一宗外,餘剩一並歸入。  

至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諸國現允可行,惟須二端:  
一、將現在照估價抽收進口各稅,凡能改者,皆當急速改為按件抽稅幾何。改辦一層,如後作為估算貨價之基,應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年三年卸貨時各貨牽算價值,乃開除進口稅及雜貨總數之市價。其未改以前,各該算仍照估價徵收。  
二、北河黃浦兩水路均應改善,中國國家應撥款相助。增稅一層,俟此條款畫押日兩個月後,即行開辦。除在此畫押日期後,至遲十日,已在途間之貨外,概不復免抽。  

第七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各使館境界以為專與住用之處,並獨由使館管理。中國人民既不准在界內居住,亦可自行防守使館,界線於附件之圖上標明,如下。  

(附件十四)  
東面之線系崇文門大街圖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北面圖上系「五」「六」「七」「八」「九」「十」等字之線;西面圖上系「一」「二」「三」「四」「五」等字之線;南面圖上系「十」「二」「一」等字之線;此線循城牆南址隨城垛而畫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中國國家應允諸國分應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第八款大清國國家應允將大沽炮台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台,一律削平。現已設法照辦。  

第九款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虞。今諸國駐防之處,系黃村、郎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皇島、山海關。  

第十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兩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將以後所述之上諭頒行布告:  
一、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仇敵之會,違者皆斬。  
(附件十五)  
二、西國本年某月某日等即中曆某月某日等上諭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載明。  
三、西曆本年某月某日即中曆某月某日上諭,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  
四、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各省督撫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於所屬境內均有保平安之責,如復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亦不得開脫,別給獎敘。  
(附件十六)  
以上諭旨現於中國全境漸次張貼。

第十一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項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現按照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中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北河黃浦兩水路。其襄辦如下各節:  
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會同中國國家所興各工,近由諸國派員興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中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中國國家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兩以養其工。  
二、現設立黃浦河道局,經營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及諸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營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干涉者出資。該局員差各權責,進款之詳細各節,皆於後附文件內列明。  
(附件十七)  

第十二款西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曆六月初九日降旨,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  

此上諭內已簡派外務部各王大臣矣。  
(附件十八)  
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覲見禮節,均已商定,由中國全權大臣屢次照會在案。此照會在後附之節略內述明。  
(附件十九)  

茲特為議明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全權大臣所發之文牘,均系以法文為憑。大清國國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即中國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足適諸國之意妥辦,則中國願將一千九百年夏間變亂所生之局勢完結。諸國亦照允隨行。是以諸國全權大臣奉各政府之命代為聲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諸國兵隊即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某月某日即中曆某月某日全由京城撤退。  

並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亦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某月某日即中曆某月某日由直隸省撤兵。今將以上條款繕定同文十二分,均由諸國全權大臣畫押,諸國全權大臣各存一分,中國全權大臣收存一分。  

一千九百零一年月日  

光緒二十七年 月 日在北京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