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國兼理襄陽縣周,大法國駐華襄鄖主教南,大法國駐華襄鄖副主教楊,大法國大司鐸畢,議結襄陽教案合同如左:
一、襄陽黃龍垱□□把總吳天浦,即速撤參,另委妥員保護教堂,黃家橋清涼寺等處,所有縱匪搶劫勒詐教民之濫紳朱廣林、朱光元、石兆基、趙文源、黃必超、汪如瀾、尹正芳、聶祥豐,革去頂戴。扒毀黃龍垱教堂首犯馮國士、周大任,永遠監禁。窩匪分肥之李隆齋,務須交出逃犯方永秀,不然,終身代抵。黃必超亦須交出伊子黃安,行頂罪監禁十年。羅正堂監禁十年。要犯汪如瀾,務須及早會拿,治以應得之罪。朱廣海、朱元剛,監禁五年。逃犯張心堯、張心愷、張心順、阮明舉、湯富山,比差嚴拿,照要約懲辦。打搶城內之首要逃犯阮三、王四,務須嚴行緝拿,永遠監禁。
二、出示保護教士、教堂、教民,以後永不准藉故勒詐。
三、李祖蔭串通紳保誣控教士教民字樣,並勒令教民背教悔呈,一一抽出。再李祖蔭在任所押教民,請煩秉公訊結,以免拖累。
四、襄陽被害之教堂教民,共同議賠紋銀九千五百兩,由地方官限定十月內催齊繳領。賠後,教民不准再索以前被搶之物,以免再生枝節。而傳教士之祭服、聖爵、十字架等物,查出請官追回,庶免褻瀆聖器。
五、當地紳士須接待教士,在鬧教之處會面賠禮。
六、教民被搶紅約,當約請煩追回;如無從追回,則准其立新約以免用費。
七、鬧教之處,附和痞匪之保甲,革黜永不復充。
八、前任襄陽縣李祖蔭,串匪縱差打搶城內教堂,黃龍垱天主堂相繼扒毀,□□□□。
所有此項議約,各存一紙,蓋用襄陽縣印,仍加簽華洋字畫押,蓋用圖章為據。欽命安襄鄖荊兵備道朱,特授襄陽府正堂鄧,光緒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議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