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拳匪,□在各州縣勤加訪查,認真緝辦,以遏亂萌。嗣後倘在該境內有拳匪設廠教習者,即將該管州縣照縱匪例從嚴參辦。  

一、禁止拳匪,並須責成該莊長首事地保,令其隨時稟報。如有拳匪設廠教習,□□徇隱不報,經官查明,即將該莊長首事拿獲監禁一年,地保監禁三年,倘地保與匪相通,及在官人役與匪通氣,查獲訊明,即行正法。  

一、父兄縱聽子弟學習邪拳,除將其子弟正法外,該父兄拿獲禁監三年。  

一、拳匪設廠聚眾教練之處,經官查出,即將該廠毀平。如在人家聚設,除將該廠毀平外,勿論何人家產,仍將其家產充公具報。  

一、如有人告發拳匪設廠之家,經官查獲後,驗訊明確,即將該犯家產提出,一半賞給告發之人,一半充公。其有拿獲設廠匪首,即送案者,將該犯家產全數賞給。  

一、村內設有拳廠之鄰人,如慮拳匪報復,不敢出名告發,應即通知莊長首事地保,密報到官,以憑拿辦,倘知而不報,致釀成焚殺重案,定將該鄰右提案嚴辦。窩留者與匪犯同罪。  

一、此項禁章,系為嗣後習拳者而設,其從前拳匪除著名匪首及曾犯焚搶重案者,仍應查拿外,其餘被脅之愚民,如無案犯,但能悔過自新,一概從寬免究。亦不准差役地保藉端擾累株連。  

一、倘有挾仇誣告,希圖分賞者,查訊毫無實據,即行反坐科罪,決不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