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曆十二月二十四號,即華曆十一月初三日,由北京領銜欽使日斯巴尼亞欽差葛君,會同各公使面交中國全權大臣慶王李中堂和議大綱十二款,備有法、英、德、漢四國文字各一分,以法文為憑,漢文則為譯文。其譯文原稿如下:本年五、六、七、八等月,即光緒二十六年四、五、六、七等月間,在中國北方省分,釀成重大禍亂,致成窮凶極惡之罪,實為史冊所未見之事,殊悖萬國公法,並與仁義教化之道均相牴牾。茲將其情節尤重者,開列於左:  

一、西曆六月二十日,即中曆五月二十四日,大德國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內大臣男爵克,因公前赴總署之時,被奉令官兵戕害。  

二、同日京師各使館被官兵與義和團匪勾通,遵奉內廷諭旨,圍困攻擊。直至西曆八月十四日,即中曆七月二十日,聯軍救至,方止。而彼時中國國家,乃令使臣向各國政府傳擔承保全使館之旨。  

三、西曆六月十一日,即中曆五月十五日,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奉差公出,被官兵在城門戕殺。又客居都中及各省之諸國人民,均被拳匪官兵慘加戕害、凌虐或被圍攻;僅賴竭力抵禦,方獲保全。而其各項房舍,無不毒遭焚劫。  

四、各國墳茔之被污瀆,在京者為最甚。至墳茔被掘,骸骨暴露。  

因以上各節,遂至各國為保衛各本國使臣以及人民之性命並戡定變亂起見,遣派軍隊前來。乃當此各國聯軍赴京之時,遇中國軍隊抵敵,只得奮勇擊敗。而中國既自表明悔過認責,並願挽回因此事變所生情勢,於是諸大國公定允如所請。但由各國酌擬懲前毖後必須定而不移之要款施行。今將各款臚列於左:  

第一款 原任德國克大臣被害一事,欽派親王專使前赴德京,代表中國皇帝國家慚悔之意。遇害處所,樹立銘誌之碑,與克大臣品極相配,用辣丁、德、華各文列敘中國皇帝惋惜此等凶事之旨。  

第二款 西曆九月二十五號,即中曆閏月初三日,上諭內及日後各國駐京大臣指出之人等,皆須照應得之罪分別輕重,盡法嚴懲,以蔽其辜。諸國人民被戕害、凌虐之城鎮,五年內概不得舉行文武各等考試。  

第三款 因日本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中國國家必須用優榮之典以復日本國政府。  

第四款 中國國家須在各國墳茔曾遭污毒發掘之處,建立銘碑,以昭滌垢雪侮之意。  

第五款 凡有各國各會各人等以及為他國執事之中國人民,因近來各事,身家財產所受公私各虧,中國均認公平賠補。中國國家須籌定各國所能允從之理財辦法,以為耽保如何賠補以上所開□□□及如何措還國家借款之地。  

第七款 各國應分自主常駐兵隊保護使館,並將使館所在境界自行防守。中國人民概不准在界內居住。  

第八款 京師至海道,須留出來往暢行通道。凡與其有礙之大沽炮台,一律削平。  

第九款 為京師至海道暢通不使有斷絕之虞,由諸國應分自主酌定數處備兵自守。  

第十款 中國國家務須在各屬廳州縣,將聲明上開兩端之諭旨張貼兩年,俾眾周知。永禁軍民人等仇視諸國各會,違者問死。至開列各犯所定罪名,及殺害凌虐各國人之城鎮停止考試,亦在此列。中國皇帝務頒諭旨一道,通行佈告各省督撫文武大吏及有司官,於所屬境內皆有保持平之責,如復肇傷害他國人民之亂,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官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亦不得借端開脫,別給獎敘。  

第十一款 凡通商行船各約,以及關乎通商各他事宜,各國以修改為有益者,中國認與商議更改。  

第十二款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必須革故更新,及諸國欽差大臣覲見中國皇帝禮節,亦應一律更改。其如何變通之處,由諸國酌定,中國照允施行。  

以上各款,若非中國國家允從足適各國之意,各本大臣難許有撤退京畿一帶駐紮兵隊之望。  

(穆齊姚葛康畢薩薩西克格德奧比日美法英義日本荷俄)  

(以上系照外國字母次第畫押)  

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記  

南洋大臣劉岘帥接到條款後,即就十二款酌商數條,又擬增一條,告諸某國領事。其辭如左:第二款懲辦禍首一節:懿親不加刑,各國通例。中國政府允將各王公分別遠戍圈禁,並永遠革爵,子孫不准承襲。其餘各員,除毓賢獲咎最重,應明正典刑外,餘仍分別懲辦。惟內有一時礙難遽辦,應暫緩辦。  

第五款禁運軍火照料一節:中國既認保護商教之責,不能不購制軍械,嚴防土匪。能將此條刪除最妥。否則不禁料物,仍嚴禁私售濟匪。  

第六款賠償費用一節:中國入不敷出,患貧已久,此項償款,各國酌定數目不宜過多,庶免中國籌措為難。  

第七款使館留兵應酌定數目,務宜從少,以期賓主相安。  

第九款由各國酌定數處派兵駐守一節:兵數亦宜從少,尤不可干預地方行旅,以免兵民猜忌。  

第十一款更設約章,務使妥善,無礙商民生計,中國利權。  

擬增一款:各處教堂,應申明舊章不預詞訟,並妥定專條,務求永遠相安之法。  

鄂督張香帥則以和議條款內有禁止運入軍火一節,於中國大為不便,且又更改覲見儀節,亦有礙中朝體制,已電請酌量刪減。其餘各款,據香帥意,似可從權應允。而傅相則以此為二十年前拘執之見,未可施諸於今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