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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示·記李教士議辦晉省教案事第十六

細節
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西巡回鑾始末記
發佈: 2024年12月26日
建立: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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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教士李提摩太君至京之故,實因山西去歲共殺西教士一百五十餘人,華教民無算。晉撫岑中丞到任後,見教案猝難商議,遂奏調沈仲禮觀察,即再由岑中丞電請李君赴晉商辦。李君本擬由京前往,因至京後,英公使及赫總稅司再三勸阻,故不果行。特擬辦理山西耶蘇案七條呈諸李傅相,李傅相深為嘉納,允即通知岑中丞照辦,以了其事。茲將其章程錄下:光緒二年至十二年太在山西時,官民相待尚好。

萬不料去歲殺害中外教會人數千。此真亙古未有之奇變。

今殺外國人之罪,有各國欽使與中國全權大臣商力,太毋庸參末議。惟辦理耶穌教受害華人章程,謹擬七條,恭候傅相核奪施行。

一、各府州縣殺害教民之人甚多,本當按律正法,但太知此輩受官指使,又受拳匪迷惑,不忍一一牽累。惟各府起亂首匪當懲辦一人以示警。若晉撫果能剴切曉諭,使伊等痛改前非,敝教亦將首匪從寬免究。

二、晉省地方紳民脅從傷害教民之人,雖寬其死罪,卻不得推言無過。凡損失教民財產,必當罰其照數賠還;並無依之父母孤兒寡婦,必為事奉撫養。

三、共罰全省銀五十萬兩。每年交出的款五萬兩,以十年為止。但此罰款,不歸西人,亦不歸教民,專為開導晉省人知識:設立學堂,教導有用之學,使官紳士庶子弟學習,不再受迷惑。請中西有學問者各一人,總管其事。

四、凡教民被害各府州縣地方,當立碑紀念,敘明匪徒犯罪源流,教民無辜受誅。

五、耶蘇教教會中人,有殺盡者,亦有回國者,不能一時來華。俟外國再派教士來時,晉省官紳士庶當以禮相待,賠認不是。

六、要永息教案,中國官待教民,當如待教外人,一視同仁。如果犯法,自應按律嚴辦;若有功勞,亦應保舉:作官與教外人同,凡照此辦法,無論中外古今,從未見有不相安者。若或不然,欲求無事,恐不可得矣。

七、經此次議結束之後,凡以前作亂首從之人,皆有名單存案。若不悔過,再行難為教民,必當按律嚴辦不赦。

查山西耶蘇教原有三會:一曰浸禮會,一曰公理會,一曰福音會,又名學道會。今商擬以上七條,皆公同葉守真、文阿德,代各會酌定,非太一人私見。事雖主於保教民,其實保晉省太平之道,亦不外此也。若果能再立時設法請精於鐵路、礦務制鋼,並商務、農務等學之西人,或總理,或協辦,期於必成,則體上天好善之心,聯中外和好之情,將來可以永息教案,並可講求一切養生防災之術,使從前無用之地變為有用,不至困窮,利源外溢,為人侵奪。凡此等事,太前二十年曾為傅相與張香帥言及,亦以為當辦。後因事不果。今禍患愈深,殊可嘆息,然亡羊補牢,未為晚也。果肯照以上章程辦理,大禍轉為大福。不知高明以為何如?

卷四·示·附各國公款私虧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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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西巡回鑾始末記
發佈: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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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和約大綱第六條向中國取償清單,俄國約銀一萬一千八百二十萬兩,又東三省鐵路約銀七百萬兩。德國約銀八千四百萬兩。法國約銀七千四百二十萬兩。英國約銀四千一百萬兩。美國約銀三千五百萬兩。日本約銀三千三百六十萬兩。意國約銀一千九百六十萬兩。比國約銀八百四十萬兩。奧國約銀三百五十萬兩。荷蘭約銀七十萬兩。西班牙約銀四十二萬兩。  

以上約共銀四兆二千六百七十二萬兩。  

又以上各數,系截至西三月底止,自此以後,每月加費約一千三百餘萬兩。倘刪除零數,則截至西七月一號為止,當約合四萬萬五萬萬兩左右之數。故各國即以四萬五千萬左右為定數。

卷四·示·會議賠款事宜述略第十四

細節
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西巡回鑾始末記
發佈: 2024年12月26日
建立: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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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初一日申刻,徐星使壽朋,那侍郎桐,周方伯馥同,至德館晤法使畢君,德使穆君,英使薩君,日本使小村君,由聯芳傳語。  

畢曰:「今日請三位來,系為賠款事。究竟中國每年可能攤還若干?」

徐曰:「請問各國共索賠款若干?」畢曰:「賠款截至西七月初一止,計銀四萬五千萬兩。」

徐曰:「中國財力不足,各國既有顧全交情之意,應懇將賠款數目減少。」

畢曰:「此數各國並不多索,但所虧之數必須索償。將來或多幾日,少幾日,仍須核算,此數不過約計。今日系專為要知中國有若干款項可以作抵?」

徐曰:「中國近年庫帑入不敷出,各位諒已盡知。我想海關進口貨稅,核計原定稅則時,與現在磅價增訂,商人仍可將多出之數加入貨價之內,於洋商無所虧損,而中國辦理賠款大有裨益。」

畢曰:「我等亦曾議及,似屬可行。計中國每年約可多得銀一千萬兩以上。中國常關稅每年共得銀若干?」

徐曰:「如交稅務司徵收,每年約可得銀四五百萬兩。」畢曰:「果能交給稅務司否?」

徐曰:「常關多歸海關道管;與海關相連,可交稅務司代徵。」畢曰:「洋貨進口加稅及常關稅,歸稅司代徵作抵,我等皆以為然。但所差尚多。」

徐曰:「請問各國之意,可緩至若干年攤還?」

畢曰:「攤還年分暫且慢說,須考究再有何款能以作抵。聞中國鹽課以大宗入款,如能變通辦法,更可多得,然否?」

徐曰:「鹽法變通甚難。」

畢曰:「鹽款每年若干?」

徐曰:「鹽款鹽釐每年收數共約一千三百萬兩,已有宜昌,鄂岸,皖岸三處抵還洋債,共應除銀一百八十萬兩。又長蘆每年銷鹽五十萬引,自去年亂後,洋兵將鹽任意銷運,聞逾二百萬引之多。以後三年,蘆鹽無從行銷,國課從何徵納?故以現在而論,鹽課鹽釐兩項,每年只可作一千萬兩算。」

畢曰:「然則此款可抵一千萬矣。」  

徐曰:「不然。我中國有若干應用要款,皆取給於此,只可挪出四百萬作抵。」

畢曰:「聞漕糧改辦法,每年可餘銀七百萬兩。」

徐曰:「所謂改辦法,是折漕之說也。然即改收折色,斷不能餘七百萬之多。」

畢曰:「每年約運漕米若干?」

徐曰:「約一百二三十萬石。」

畢曰:「南省米價若干?運腳若干?」

徐曰:「米一石約價銀四兩,運腳約二兩。若改折,只省去運腳,不過餘銀二百萬兩。商人運米至京銷賣,亦必少沾餘利,不能照南省原價也。」

畢曰:「河運米若干?運腳若干?」  

徐曰:「河運米近年不過十萬石。運腳較海運為輕。」

薩曰:「中國運米不得法,故米到京多霉壞,每石僅值銀一兩。若交外國輪船包運,所費運腳無多,而米可不壞,並可省出運費作為賠款。」

徐曰:「漕運改章,只可令民間改交現銀。若僅止由上海至天津將空洋輪包運,則上海仍須設局收兌,天津仍須設局收兌。用駁船運者,又須在通驗收,轉運京倉。豈能湊抵賠款耶?」

薩曰:「海運漕全改折□□,可餘幾百萬?」

徐曰:「前已算過,不過餘二百萬。且改折甚難,緣有漕州縣百姓交米,使水攙穀換士,頗有取巧。倉米之壞固不盡因在船在倉霉變之故。若改收折銀,百姓必至吃虧怨望,非善政也。」

薩曰:「京城進出貨,每年收稅銀若干?」

徐曰:「崇文門向來只收進城貨稅,其出城之貨例不徵稅,每年約收銀七十萬兩左右,為數無多。各口常關既擬改歸稅司徵收,留此崇文門一處,亦為中國略存體面,似可不必算入抵款之內。」

薩曰:「唯海關加進口稅,約每年總可多六百萬。」

徐曰:「洋貨肯允加稅,深感各位美意。」

畢曰:「總理衙門所設之同文館及出使各國人員,所需經費實無他款可籌,皆取給於海關稅項,似可改由他處籌付。」

徐曰:「同文館費用無著,出使經費實無他款可籌。斷無因賠款不敷,將使館撤銷之理。」

畢曰:「學口既□應設,若因此賠款致裁減出使人員,亦非各國所願,此節可不論。義戰裁減旗餉,每年約可省三百萬。」

徐曰:「旗餉減甚難,即能裁減,而每年須付賠款,因而缺用甚多。此項節省之銀,亦只可為自己補虧之用矣。」

畢曰:「□□□事項每年可省若干?」

徐曰:「水陸軍不無可省,但難豫定確數。且□□□□究屬空名,似可不必指名款目,但酌定每年攤還若干。除鹽課常稅及洋貨加稅,其不敷之數,而中國設法解足可矣。」

畢曰:「每年究能攤還若干?」

徐曰:「至多一千五百萬兩。」  

畢乃持洋筆算之。左右顧英德使而言曰:「如此須六十年,為期太遠。能三十年還攤更好。」

徐曰:「一年三千萬,斷不能籌。」

畢曰:「洋稅增至值百抽十,每年約可多收若干?」

徐曰:「當可至千萬以外。」

畢曰:「如此則一年三千萬不為難矣。」

徐曰:「洋稅雖約計可增至千萬,但貨物銷數本自無常,若豫算數多,屆時不足,將如之何?莫如每年只按六七百萬兩計算,屆時如逾此數,亦可將下次應解之款提前早交,較為簡易。」

畢曰:「人丁稅可辦否?如每人每年徵銀五分,即可得銀二千萬兩。」

徐曰:「從前本有丁稅,後來併入地糧,是以田畝賦課名為地丁之事。若再按丁抽稅,是重徵矣。」

薩曰:「地畝亦可加稅。」

徐曰:「各省多有瘠薄之處,所獲本屬不豐,若再加徵,恐貧民更多苦累,地方難期安慶矣。」

薩曰:「然則辦房捐如何?」

徐曰:「房捐從前亦有省分辦過,總未辦成。因一經收捐,其店家則歇業罷市,其居民則訴屈呼冤,地方官無如之何。故此事甚不易辦也。」

薩曰:「聞土藥較洋藥多至三倍,如每擔徵銀六十兩,可得一千餘萬。」

徐曰:「土藥出產處多散在內地,並無扼要稽徵之處,若稅釐太重,偷漏更多,恐無實濟。」

薩曰:「印花稅似可行。」

徐曰:「此事亦曾籌度,似只可於通商口岸先行試辦。因通商口岸風氣略開,商民或肯遵行,若內地居民,習故蹈常,視印花為無用,如派差隨時隨地稽察,徒為差役開索擾之門,於國課恐毫無裨益也。」

畢曰:「請問賠款如何償法?將分年攤還乎?抑借債總付乎?」

徐曰:「借債甚難。能寬定年期攤還最妙。若內有一二國願得現銀,各位為難,則請代為公保借債,亦無不可。應請各位酌之。」

畢曰:「是否托肯行緩期之國代為借債?」  

徐曰:「不敢指定必須肯行緩期之國代為借債。我想其急需現銀者,必不肯代為借債。又想現在應得賠償巨款者,均系富國,亦不至急需現銀。故莫若寬定年限,容中國攤還為妙也。」

畢曰:「願攤還,不願借債,固是何意?」

徐曰:「願攤還,不願借債者,因各國既重友誼,不必為借債再獨承一二國之情。 且銀若由一國借出,款數既巨,必不肯多寬年限,故不若分欠各國之為妙也。」  

言至此,為時已晚。主人出茶點饗客。茶畢,辭歸。  

按各公使咸推法使開口,故法使之言居多。那周二君因各使讓徐君首座,故緊要語雖皆公商,均推徐專對云。

卷四·示·全權大臣與諸國欽差往來文稿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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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西巡回鑾始末記
發佈: 2024年12月26日
建立: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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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全權大臣致各國駐京欽使和款說帖全分  

十一月初三日,接讀各國欽差全權大臣公議條約十二款,足見各國與中國真心和好,曷勝欣感。所開各款,業經本爵大臣電奏,現奉中國大皇帝電旨:「所奏十二條大綱,應即照允。欽此。」旋於十七日,接各貴大臣送來條款,並葛大臣照會,內開「所有要款施行,其詳細條目應請貴王大臣議妥,以便當面答覆而免遲延」各等因。本爵大臣當即遵照前奉諭旨署名畫押。查諸大臣開來條約共十二款,中國業經允從,足適各國之意,自應照條約末節所稱,撤退京畿一帶駐紥兵隊。未撤之先,自應停戰止兵,不可派兵分往各州縣城鎮四出騷擾,致令民人驚懼,是為至要。其餘詳細條目,欲商各事,開列於後:第一款德國欽差克林德事應照辦。  

第二款西曆九月二十五日,即中曆閏八月初二日上諭,業將該王大臣等治罪。既據貴各國大臣條款,仍請嚴懲,自應照款內所稱分別輕重,治以應得之罪等語,奏請嚴加懲辦。又載諸各國人民被戕凌虐之各城鎮五年內概不得舉行文武考試,查各府廳州縣所管城鎮甚多,應查明何城何鎮地方如有戕害凌虐諸國人民之事,自應照辦。此項自指學政歲科試而言,至鄉會試系各直省合考之事。其有戕害凌虐諸國人民之城鎮,應仍照前項查明辦理,其他處城鎮並無干涉者,仍應照常考試,以分良莠而示勸懲。  

第三款日本書記生杉山彬事照辦。  

第四款各墳立碑事照辦。  

第五款運進中國之軍火暨專為製造軍火之各種器料,照諸國後定之款,仍不准運入中國。查中國內地,土匪隨地皆有,且均執有洋槍火器,中國防勇若無精利槍械,難資彈壓。設紛出滋擾,中外商民均不免受害。應請酌定年限,限滿仍可購買。  

至製造軍火之各種器料甚多,其有國家必需應用者,應由總署隨時知照,准其購買。  

第六款中國國家須籌定各國所能允從之理財辦法,以為擔保如何賠補。查賠償各款,須量中國之力,或寬定年限,或推情量減,必須通盤籌劃。中國歲入歲出各款,為諸貴國所深知,此次賠款,尤屬額外加項。凡中國籌款,有可設法增益之處,如加關稅,加礦稅,通行郵政印花稅之類,現已各國通行,望諸鄰邦一律照允。  

第七款各國駐兵護衛使館,並使館境界,自行防守,中國人民不准在界內居住。查此項駐兵,務請酌定數目,詳訂約束章程,庶可兵民相安,不致越界滋事。至使館境界,系由何處起,何處止,應將內有公所衙署劃出,並須先行勘定界址,以便轉諭該處居民遷徙。  

第八款大沽炮台事,凡有礙暢道,議公平毀。  

第九款京師至海邊暢道,諸國酌定數處留兵駐守。查此項駐兵,共計若干,分紥幾處,應先行商定,並由各國酌定約束章程,以免附近居民驚惶。駐兵專為各國保護官商之用,於中國地方及行旅均無干涉,中國國家並力任保護各國人民由京師至海邊決不使有斷絕之虞。如一二年後各國查明中國保護得力,亦可酌量情形撤去各處駐守之兵隊。  

第十款各省文武大小官員,於所屬境內,均有保護各國人民之責,如復肇傷害他國人民之亂,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官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查中國地方官屢奉嚴旨,本有保護各國人民之責,如再有傷害各國商民等事,自應按律重處。  

惟此次肇亂,實由民教不和,懲前毖後,自當籌永遠相安辦法。  

應公同妥議和平詳細章程,立為專條,以免教案日繁,民不堪命,官不勝參。  

第十一款凡通商行船,以及關乎通商各地事宜,以修改為有益者,中國認與商議更改。查各國以修改為有益者,自系為中國與各國均有利益起見。凡有損中國利權及商民生計稅科款項等事,當非諸貴國所願。其通商各地事宜,以修改為有益者,中國自應認與商議更改。  

第十二款各國覲見中國皇帝禮節,如須變通更改之處,自應臨時彼此商酌定議。  

以上各款,均系就諸貴大臣開來之款最為□□,參以鄙見,詳細申明,並非另有更改。如諸貴大臣公同商酌應將□□,□□以上各節附註於開來各款之後,即為將來議約底本。□吏部所稱末節撤退京畿一帶駐所兵隊,除在京保護京使館,及由護□□□□酌留屯兵外,其餘在京及保定天津等處地方兵隊,應請從速酌定日期全數撤回。其占據北京,天津,保定等處宮禁,城垣,衙署,倉庫,均應交還中國國家。想各貴國與中國共敦睦誼,定荷照允施行。

◇各國索賠章程  

一、失毀物產,果系因去夏拳匪所致者,始可索賠。  

二、索賠之款,計有三種:一為各國賠款;二為各行及各西人賠款;三為華人曾經西人僱用者之賠款。  

三、所有失毀物產,應開列詳細章程,以便索賠。  

四、索賠清單,須交呈其本國公使,如事關各國者,則交呈資格最深之公使。各公使既將交呈索賠清單驗過,如一切悉按此次定章開列,即送交中國政府索賠,不再另列細單。  

五、各物理合索賠者,均須照實價開列。應賠之款,亦許給息。平民以五厘,商家則以七厘行息。息錢未付之前,不得以息生息。至被毀之物,能與以下所列第七款章程相同者,始可給息。息即自被毀之日起算。  

六、如各行各西人經帶兵官飭令將其所屬之貨物供給軍營以為保守之需者,則其所屬之國或兵官必有字據承認,不向中國索賠。被毀物產,須有實證:即按照其本國國律開單,交呈其所屬之公使驗明,並無可疑之處,始代向中國政府索賠。  

七、被毀之物,須將未亂前本有此物之實據,交呈其所屬之公使照驗。如該公使以為毫無疑竇,即能向中國政府索賠。失主所業何事,以及其平時進款若干,其所失之物亦可按之估價。  

八、應賠之款,俱照關平估出。  

九、無論何國何人,俱當按照以上所列各章開單,方能索賠。  

◇各國欽使照會全權大臣請旨懲辦罪魁及昭雪被禍諸臣公文  

為照會事。照得在京肇亂行凶各事,昨經諸國全權大臣將專責較重,異常獲咎之王大臣姓名陳述,並將各該犯照所得罪戾應如何嚴懲之處,逐一指明在案。貴王大臣於此節持論名通,諸國全權大臣均已聆悉,亦皆考查。是文即系以此事如何由諸國全權大臣核定,特為奉達。其日後由諸國大臣指定外省犯罪之員,不能援引此情偏袒辨駁。貴王大臣所擬莊親王載勛令其自盡,諸國大臣照允。至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諸國大臣核定,均必應斬監候,如蒙上裁,似應即行加恩貸其一死,極輕當發新疆極邊,永遠處監禁,決不得再行遞減。英年必當斬立決。剛毅亦當定以斬立決罪名,既系已死,其干系地步例應與生罹斬罪者同。趙舒翹應斬立決。至貴王大臣所稱毓賢一犯必當斬立決,與諸國大臣意見相同。至董福祥一犯,日後如何定罪之處,貴王大臣所許各節,諸國大臣已經記錄存案;照諸國大臣主見,莫若從速先行奪其兵柄,則照許施行,豈不較易?李秉衡,徐桐均當定以斬立決罪名,既系已死,其干系地步應與生罹斬罪者同。徐承煜,啟秀二犯,應均定以斬立決。頒發此次核定罪犯案由之上諭,諸國大臣皆以為應立即抄示。其處決之日,從速指定。惟無論京內外,諸國大臣特行留派員監視管理行刑之權。就此而觀,則諸國全權大臣,重以尊意,不事苛求之處,已可概見。總之戕殺使臣及書記生,兩月之久,督率官兵攻擊西人境界,教堂,各國使臣;且狡設陷阱,誘騙西人離京赴津,以便途中加害;又以極其痛恨違悖公法,致害多命罪狀,遞折辯駁之員慘罹大辟等情。今諸國大臣所討辦者,僅只如斯,幾如無所要求。本領銜大臣合率諸國全權大臣再行提及轉送。條款末尾一段,又西曆正月二十六日即華曆十二月初七日文內所開此節各語,及貴王大臣於西曆正月十六日即華曆十一月二十六日說帖內所列軍情各節,如欲諸國全僅大臣斟酌其間,中國必應自先以諸國大臣申雪之旨,首為允從施行可也。須至照會者。  

◇又  

為續行照會事。前文內曾將諸國大臣核定如何懲辦在京行凶犯法異常獲罪者,並提遞折力駁,西曆去年在中肇亂之時,有極其痛恨違悖公法各狀之大員慘罹大辟一節,聲明在案。茲諸國全權大臣核定:徐用儀,許景澄,袁昶,聯元,立山等五員,皆應立行開復原官,以示昭雪抵償之意,而垂仁義大公之道。特此奉達,此舉諒中國國家未必不欣然允服也。如外省有被害之大員情節與以上相同者,日後由諸國全權大臣即請貴王大臣於奏請頒發前文所討各罪名之諭旨時,即將以上五員開復原官之上諭一併宣示可也。須至照會者。  

◇全權文憑式此憑即全權大臣行文英法俄德美意奧荷比日等國者  

大清國大皇帝敕諭:現因與各大國共敦睦誼,特授管理總理事務衙門和碩慶親王奕劻,文華殿大學士,直隸總督,北洋大臣,一等肅毅伯李鴻章為頭等全權大臣,與各國所派全權大臣會同商議,便宜行事,豫定條款,予以署名畫押之全權。該大臣公忠體國,夙著勳勞,定能詳慎將事,締結邦交,不負朕之委任。所定條約,朕親加查閱,果為妥善,便行批准。特敕。  

◇駐京各國欽使續請懲辦罪首照會一通又清單二件  

為照會事。照得在各外省犯事獲咎官員姓名及應如何照會定條款第二條嚴懲之處,日後由諸國全權大臣指定,迭經照知。  

復於西曆二月初五日,即庚子年十二月十七日會議時,再為聲明在案。各本大臣今將所指各犯清單二紙黏送查閱:一系由各本大臣查明後,以為其罪足有確據,應如何嚴懲者;一系獲重罪被控,因證據已足,請中國國家另行查辦者。各本大臣應請貴王大臣按照單開各情,奏請分別頒發諭旨,歸結此事。其查辦一層,應由中國國家從速飭行。務俟查畢,即照各本大臣之意,按會定條款第十條頒發各犯所定罪名,及如何嚴懲之諭旨,通行佈告。如此辦理,則貴王大臣原擬緩至會定條款第二十條竣後方可斟酌各節,較能早日施行也。須至照會者。  

一千九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辛丑年二月十二日。

查明確犯重罪應行嚴懲各員洋單  

山西  

陽曲縣白昶,為毓賢爪牙,光緒二十六年六月間,在太原府誑殺泰西男婦老幼四十餘名。罪應斬立決。  

署歸綏道鄭文欽,謀殺英國武弁及西國主教,又天主教四名,耶穌教士十四名。罪應斬立決。  

汾州府徐繼儒,明許保送泰西教士出境,暗使人於七月十二日,在文水縣戕害羅教士等男女老幼十名。應革職,斬監候,如貸其一死,極輕當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河津縣黃廷光,六月二十日遣役追殺耶穌教士宓姓夫婦及幼子容姓夫婦,金姑娘,東姑娘,共七名於屬下清家灣地方。罪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太原府馬武官,於太原府戕殺教士之案從眾加功。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太原府城守營石鳳岐,將天主教士一名鎖押凌虐致死。罪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孝義縣令,於六月初四日主使將泰西教士魏蘇二姑娘毆斃。罪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大寧縣令,有教士聶姓姊妹郗姑娘三口因不肯保護,並被拳匪殺害。罪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澤州府,有由平遙潞城前往湖北逃難各英國教士過境時不肯保送。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潞城縣璧埕,因境內教士毫不保護,以致逃亡,備受艱險。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高平縣王岱林,於由平遙潞城逃難各教士。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長子縣恩順,亦不保送由平遙潞城逃難各英國教士過境時虐待。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隰州牧,號召拳匪入城,以致英國教士數名被逐在曲沃縣遇害。罪應革職,永不敘用,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曲沃縣令,因毫不保護境內教士,有童教士一家三口甚被凌虐,畢命。罪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岳陽縣令,有巴吳教士二名被拳匪所殺,坐視不理。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壽陽縣秦鑑湖,將境內英國教士鎖押虐待,解往太原就死,途間絕其飲食。罪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和林格爾通判毛世黻,託克託城通判樊恩慶,均懸掛賞格捉拿或殺害泰西人民及中國教民。該兩城屬境,共殺教民一千五百有餘,殘虐異常。應革職,斬監候,如貸其一死,極輕當往極邊,永不釋回。  

寧遠州司獄李鳴和,將天主教主教交付兵丁,令其殺害。罪應革職,斬監候,如貸其一死,極輕當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綏遠城將軍永德,歸化城副都統奎誠,所有該處凶慘各事,多為主謀,有天主教士四名,被其兵丁夥同殺害。罪應革職,永遠監禁。  

署歸化城同知郭之樞,去年七月二十六日帶領兵丁三百餘名,攻打鐵木旦溝教堂,將教士十名槍擊火焚殞命,其餘教士四名逃至三里之外黃花窠鋪,被其追及戕殺。罪應斬監候,如貸其一死,極輕當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榆次縣令,有干涉殺害泰西教士之案。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太谷縣胡德修,七月初六日在其境內之泰西人民皆被戕害。罪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大同楊□□,該境耶穌教士男婦六名均被害。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太原縣令,致死教民多命。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寧鄉縣令,臨縣令,均系慫恿拳目殺害教士教民。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蒙古  

阿拉善王將甘肅天主教士驅逐出境。罪應申斥。  

喀爾喀王,慫恿虐待教民。罪應申斥。搭拉特王,殺害教民八百餘名。罪應革爵,永遠監禁。  

張金聲,楊把總,赫哨官,均系甘肅寧條梁武官,尚有許大田,劉姓武官等,身為拳目,帶領拳匪圍攻小叫盤地方教堂四十九日,殺害天主教士一名。均應斥革。  

灤平縣文星,飭令兵役將泰西天主教十一名活埋之後,又將屍身拋入水中,經教民撈獲葬埋,乃復飭取出,仍拋入水。罪應斬立決。  

直隸  

裕祿近日肇亂,厥惟罪魁,在天津帶領拳匪官兵,攻擊各國人民,又殺戮泰西人之上諭,由其遍傳。罪應追奪官爵。  

王孝村紳士左洛令,當拳匪欲攻武邑縣,承縣令命其出城解散,伊即捏造一切謠言,乃城門甫啟,拳匪即行入城,致將天主教士二人戕害。罪應監禁。  

武邑縣調署清苑縣張丙喆,始終明保拳匪,縱令拳目前往深州河間等處四出擾害。應革職,斬監候,如貸其一死,極輕當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江西臬司陳澤霖,過景州時,該牧邀其攻打朱家河教民處所,致天主教士二名被害。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景州牧洪壽彭,邀陳澤霖攻打朱家河教民處所。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大名鎮王連三,大名縣苗玉珂,元城縣王錦陽三人,均系將境內教士驅逐,分搶什物,並予以就害之機。皆應革職,永不敘用。  

南樂縣鞏英,亦系將教士由衙門逐出,予以就害之機。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清苑縣令,不肯保護英國逃難教士。應行革職,永不敘用。  

望都縣李兆珍,苛待以上英國逃難教士。應行革職,永不敘用。  

倉場侍郎長萃,在通州為拳匪頭目。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東三省  

盛京副都統晉昌,六月初六日有泰西教士四名、華教士二名、教民多名,伊縱令兵丁會合拳匪戕害斃命。應革職,斬監候,如貸其一死,極輕當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遼陽州陳牧,斬中國趙教士一名,教民多命。罪應革職,永遠監禁。  

常老德,系鴨子廠團練首事,於六月初五日戕害天主教士三名之案,從而加功。罪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黑龍江副都統,於戕殺天主教士三名之案,有所干涉。應即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呼蘭城副都統阿□,不肯保護教士,以致被害,並將所害教士之首懸諸廟門。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巴彥蘇蘇鄂統領,到任後欲將教士二名殺害,經地方官援救,氣憤往小石頭河教堂,將十三年前所葬已故之泰西教士屍身掘出,並將教堂處所焚毀,教民戕害。應革職,斬監候,如貸其一死,極輕當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湖南  

湖南巡撫俞廉三,干涉戕害衡州府天主教教士二人之案。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衡州道隆文,以上被害之天主教教士先曾函請保護,乃非特不行,反致鼓惑輿情,致將教士等雙目挖出,慘遭殺害。應革職,斬監候,如貸其一死,極輕當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衡州府裕慶,清泉縣鄭柄,該二犯於以上之案,非但不肯保護,亦且助紂為虐,甚有干涉。裕慶又出違約告示,致耶穌教堂被毀。應革職,永不敘用。  

浙江  

金衢嚴道鮑祖齡,顯系仇視各國人民之犯,慫恿匪徒團練在衢州殺了泰西多命。力能保護而不肯為,且允匪徒在道署門前將泰西湯姓一家四口、石馬戴姑娘三口,共七人,先辱後殺,迨後詳報撫院,盛稱團為義舉。應斬監候,如貸其一死,極輕當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衢州府城守都司周之德,於以上之案從而加功,非止主謀攻擊,且復親統匪黨,肆行凶惡。罪應斬立決。  

浙江巡撫劉樹棠,通傳殺害各國人民密諭,是以凶慘之事皆伊玉成,雖輕撤銷,然已過遲,亂後仍留浙江四月,除將要員撤任之後,所有凶犯毫未拿辦。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前按察使榮銓,通傳殺害各國人民密諭,是以專責此肇亂之一端也。現在杭州仇視各國人民之黨,伊為首領,其嫉視外人之行毫無隱諱。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前衢州鎮俞俊明,六月二十五日道署門前殺害泰西多命之時,伊與鮑道同在署中,雖屬下有官兵五千,事前竟毫未彈壓,是其縱匪釀凶之據。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前衢州府洪思亮,於此案不肯保護,亦未加功,惟是日同在道署。應革職,永不敘用。  

衢州府紳士鄭連生、鄭永禧、羅老四三人,於此案有主謀情事。應皆革職。  

四川  

邛州牧李常霈,縱容搶掠教堂,殺害教民多命。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建昌道王季寅,名山縣羅鼎智,前雅州府王之同、李念兹,固執不肯保護教士,辦理教案,未能公允。均應革職,永不敘用。  

駐藏大臣慶善,赴任時以徐驅泰西人出境及滅教民之語告知沿途官員,在里塘復滋事端。雖其已死,應追奪官爵。  

貴州思南府人羅芳林,系被革武員,於龍泉思南府二處攻打教民,被害二十餘名之案,系其主謀。該人一聞直隸亂事,即□□□□□□□□教民處所搶毀,將教民戕殺。罪應監禁。  

河南  

南陽鎮殷□□,仇視教民異常凶暴,豫省教民受害,惟該道是問。天主教某教士系其施□□□□□拆毀教堂,亦系其出違約告示之故。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新店李若仙,煽惑民心,致害以上教士。該教士如未設法逃生,必遭毒手。罪應革職。  

山西布政使,前河南按察使延祉,以仇視各國人民之語通飭所屬。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河南縣令,苛待由豫省前往湖北逃能之英國教士。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榮澤縣,不肯接收由武陟縣護送逃難之英國教士,致該教士等備嘗艱險。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鄭州牧,由平遙潞城逃難之英國教士過境時,苛待異常。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西華縣林令,於境內各教士屢次不肯保護,致被驅逐,什物俱遭搶掠。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陳州府周家口通判汪□□,固執不肯保護教士,致速六月之亂。教士被逐後,幾乎喪命。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湖北道岑春榮,擅出誣謗告示,煽惑官民,仇視西教。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滑縣呂令,涉縣車令,安陽縣石令,搶掠教中什物,焚毀教堂房屋。均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衛輝府曾守,殺害教民。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武安縣陳世偉,於亂民掘挖已故教士屍身,不肯飭收,致將其屍分裂,丟棄道旁。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江西  

江西巡撫松壽,遵奉朝旨,引火燎原,所派委員以招兵為詞,聚黨焚掠教堂。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南豐縣鄧宣猷,於教民遞呈,不肯接收,仍慫恿民人戕害。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南城縣翁寶仁,飭拆教堂。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山東  

湖南按察使,前山東按察使胡景桂,於仇視各國人民之端,干涉其間,且引同官為黨,並力庇拳匪,冀免殺教之咎。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恩縣秦應逵,袒庇拳匪,明示仇視各國人民,忍令境內教民慘受殺害。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夏津縣屠乃勳,縱庇拳匪,於美國教士何家屯房屋不行保護,並任令教民被虐。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被控告獲罪另行查辦各員清單  

蒙古  

阿多□杜沙辣其殺克,多而加,圪羅其,梭諾辣,其加而古其沙路□掌蓋□納,否大梭磨,磨各嗐□□□□,杜沙辣其加,郢羅其阿,切而多辣,爾當巴領加,浪亞而賓喪,□加沙,□加圪羅其□,以上十一人均威嚇教士,因未能在教堂戕害,欲在他處分別謀死者。  

四川  

雙流縣龔定寶,郫縣黃樹勳,灌縣王瑚州,崇慶陳兆棠,溫江縣周慶壬,崇寧縣陳鼎勳,南部縣遠用斌,大邑縣趙綏之,以上八名均系忍聽教民五百餘家什物房屋被匪搶毀,兼有受傷被害之教民,教堂處所亦被毀焚。  

宜賓縣王殿甲,有呈訴該員將仇視西教之禍鼓動加厲者。  

敘州府文奎,縱容宜賓縣妄為。  

貴州  

署思南府張濟輝,素以仇視西教為懷。  

龍泉縣繼文,異常仇視西教,非特任令羅芳林統帶匪黨入境騷擾,且教民求其作主彈壓,伊竟明謂該教民身居化外,因奉西教,自取其禍,定不保護。  

河南  

南陽府傅鳳颺,漢口英領事謂其仇視西人。  

南陽縣張令,有殺害教民搶毀什物房間之咎。  

江西  

浮梁縣任玉琛,雖經迭次呈請,伊竟不肯保護景德鎮、西江、留店三處教堂處所,致被一律焚毀。  

吉安府許道培,允聽紳士攻擊教堂教民。  

贛州武官何明亮,經地方官請其派兵保護教堂,伊不肯行。  

吉安贛寧道涂椿年,於劉制軍坤一所發保護泰西人民告示,該道不肯在贛南兩府張貼;又該兩府滋鬥,未設法彈壓。  

南昌縣進士黃熙祖,文舉謝甘棠,廩生馬縉,監生梅素清,皆遣僕拆毀該處教堂。  

南昌縣武舉單柄耀,武生李太和,武生單寅,武生蕭廷傑,武生單步鰲,均帶領拳匪前往□□□都、渭水橋等處指拆該處教堂及教民房間。  

濾溪縣廩林湘巨,林茂修,盧假如,盧明生,均系慫恿該處民人搶毀騷擾。  

臨江府石守,上高縣文令,紳士梁飛鵬、張文蘭,均系慫恿拳匪搶掠騷擾。  

山西  

太原府許涵度,遵奉毓賢命令,謀殺該處泰西教士;該員助紂為虐,以致未能一名漏網。

卷四·示·和議十二款譯文原稿第十二

細節
作者 Realhistories
分類: 西巡回鑾始末記
發佈: 2024年12月26日
建立: 2024年12月26日
點擊數: 57

西曆十二月二十四號,即華曆十一月初三日,由北京領銜欽使日斯巴尼亞欽差葛君,會同各公使面交中國全權大臣慶王李中堂和議大綱十二款,備有法、英、德、漢四國文字各一分,以法文為憑,漢文則為譯文。其譯文原稿如下:本年五、六、七、八等月,即光緒二十六年四、五、六、七等月間,在中國北方省分,釀成重大禍亂,致成窮凶極惡之罪,實為史冊所未見之事,殊悖萬國公法,並與仁義教化之道均相牴牾。茲將其情節尤重者,開列於左:  

一、西曆六月二十日,即中曆五月二十四日,大德國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內大臣男爵克,因公前赴總署之時,被奉令官兵戕害。  

二、同日京師各使館被官兵與義和團匪勾通,遵奉內廷諭旨,圍困攻擊。直至西曆八月十四日,即中曆七月二十日,聯軍救至,方止。而彼時中國國家,乃令使臣向各國政府傳擔承保全使館之旨。  

三、西曆六月十一日,即中曆五月十五日,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奉差公出,被官兵在城門戕殺。又客居都中及各省之諸國人民,均被拳匪官兵慘加戕害、凌虐或被圍攻;僅賴竭力抵禦,方獲保全。而其各項房舍,無不毒遭焚劫。  

四、各國墳茔之被污瀆,在京者為最甚。至墳茔被掘,骸骨暴露。  

因以上各節,遂至各國為保衛各本國使臣以及人民之性命並戡定變亂起見,遣派軍隊前來。乃當此各國聯軍赴京之時,遇中國軍隊抵敵,只得奮勇擊敗。而中國既自表明悔過認責,並願挽回因此事變所生情勢,於是諸大國公定允如所請。但由各國酌擬懲前毖後必須定而不移之要款施行。今將各款臚列於左:  

第一款 原任德國克大臣被害一事,欽派親王專使前赴德京,代表中國皇帝國家慚悔之意。遇害處所,樹立銘誌之碑,與克大臣品極相配,用辣丁、德、華各文列敘中國皇帝惋惜此等凶事之旨。  

第二款 西曆九月二十五號,即中曆閏月初三日,上諭內及日後各國駐京大臣指出之人等,皆須照應得之罪分別輕重,盡法嚴懲,以蔽其辜。諸國人民被戕害、凌虐之城鎮,五年內概不得舉行文武各等考試。  

第三款 因日本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中國國家必須用優榮之典以復日本國政府。  

第四款 中國國家須在各國墳茔曾遭污毒發掘之處,建立銘碑,以昭滌垢雪侮之意。  

第五款 凡有各國各會各人等以及為他國執事之中國人民,因近來各事,身家財產所受公私各虧,中國均認公平賠補。中國國家須籌定各國所能允從之理財辦法,以為耽保如何賠補以上所開□□□及如何措還國家借款之地。  

第七款 各國應分自主常駐兵隊保護使館,並將使館所在境界自行防守。中國人民概不准在界內居住。  

第八款 京師至海道,須留出來往暢行通道。凡與其有礙之大沽炮台,一律削平。  

第九款 為京師至海道暢通不使有斷絕之虞,由諸國應分自主酌定數處備兵自守。  

第十款 中國國家務須在各屬廳州縣,將聲明上開兩端之諭旨張貼兩年,俾眾周知。永禁軍民人等仇視諸國各會,違者問死。至開列各犯所定罪名,及殺害凌虐各國人之城鎮停止考試,亦在此列。中國皇帝務頒諭旨一道,通行佈告各省督撫文武大吏及有司官,於所屬境內皆有保持平之責,如復肇傷害他國人民之亂,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官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亦不得借端開脫,別給獎敘。  

第十一款 凡通商行船各約,以及關乎通商各他事宜,各國以修改為有益者,中國認與商議更改。  

第十二款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必須革故更新,及諸國欽差大臣覲見中國皇帝禮節,亦應一律更改。其如何變通之處,由諸國酌定,中國照允施行。  

以上各款,若非中國國家允從足適各國之意,各本大臣難許有撤退京畿一帶駐紮兵隊之望。  

(穆齊姚葛康畢薩薩西克格德奧比日美法英義日本荷俄)  

(以上系照外國字母次第畫押)  

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記  

南洋大臣劉岘帥接到條款後,即就十二款酌商數條,又擬增一條,告諸某國領事。其辭如左:第二款懲辦禍首一節:懿親不加刑,各國通例。中國政府允將各王公分別遠戍圈禁,並永遠革爵,子孫不准承襲。其餘各員,除毓賢獲咎最重,應明正典刑外,餘仍分別懲辦。惟內有一時礙難遽辦,應暫緩辦。  

第五款禁運軍火照料一節:中國既認保護商教之責,不能不購制軍械,嚴防土匪。能將此條刪除最妥。否則不禁料物,仍嚴禁私售濟匪。  

第六款賠償費用一節:中國入不敷出,患貧已久,此項償款,各國酌定數目不宜過多,庶免中國籌措為難。  

第七款使館留兵應酌定數目,務宜從少,以期賓主相安。  

第九款由各國酌定數處派兵駐守一節:兵數亦宜從少,尤不可干預地方行旅,以免兵民猜忌。  

第十一款更設約章,務使妥善,無礙商民生計,中國利權。  

擬增一款:各處教堂,應申明舊章不預詞訟,並妥定專條,務求永遠相安之法。  

鄂督張香帥則以和議條款內有禁止運入軍火一節,於中國大為不便,且又更改覲見儀節,亦有礙中朝體制,已電請酌量刪減。其餘各款,據香帥意,似可從權應允。而傅相則以此為二十年前拘執之見,未可施諸於今日也。

  1. 卷四·示·通行專約底稿第十一
  2. 卷四·示·日俄德法四國東方海軍兵力表第十
  3. 卷四·示·遼東俄兵分屯表第九
  4. 卷四·示·天津地方衙門新定巡捕章程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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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五·示·和議準約第九
  • 卷六·諸國來往國書鈔第一
  • 卷六·各國政府及中西大員來往電文第二
  • 卷六·北京官商呈請回鑾函禀第三
  • 卷六·和議中各員往來函稿第四
  • 卷六·另摘譯阜平鈔來稟稿第五
  • 卷六·譯英國藍皮書所載各種信函第六  
  • 卷六·李中丞通飭各府州縣設立教務公所札第七
  • 卷六·山東滋陽縣徐賡熙稟呈袁撫臺公牘節錄第八
  • 卷六·董福祥上榮中堂稟第九
  • 卷六·東撫袁慰帥批東昌府洪太守稟第十  
  • 卷六·景州王檢予刺史通禀各上臺稿(己亥九月)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