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寧三年正月、詔三蘇集及蘇門學士黃庭堅、張耒、晁補之、秦觀等集、並毀板.
二月、詔翰林學士張康國編類元祐臣僚章疏.
四月甲辰朔、尚書省勘會黨人子弟、不問有官無官、並令在外居住、不得擅到闕下、令具逐路責降、安置、編管等臣僚姓名.下項除名勒停編管人 ——
除名勒停羈管人 ——
除名編管人 ——
勒停編管人 ——
編管人 ——
勒停居住人 ——
除名勒停居住人 ——
除名勒停人 ——
勒停安置人 ——
除名勒停編管眞決人 ——
除名勒停配本州牢城人 ——
除名勒停編管永不敘人 ——
安置人 ——
別駕居住人 ——
落職宮觀居住人 ——
落職知州人 ——
責降人 ——
六月甲辰、詔:「元符末姦黨、並通入元祐籍、更不分三等、應係籍姦黨已責降人、並各依舊、除今來入籍人數外、餘並出籍.」
元祐姦黨: 文臣曾任宰臣執政官 ——
曾任待制以上官 ——
餘官 ——
武臣 ——
內臣 ——
爲臣不忠曾任宰臣 —— 王珪故、章惇
詔:「重定元祐、元符黨人及上書邪等事者、合為一籍、通三百九人、刻石朝堂、餘並出籍、自今毋得復彈奏.」【本紀、《實錄》全不載此】
戊午、詔曰:「朕嗣位之始、恭默未言、往歲姦朋、復相汲引、倡導邪說、實繁有徒、或據要路而務變更、或上封章而肆詆毀、同惡相濟、非止一端、推原其心、豈勝誅殛!比詔編類、具列姓名、乃下從班、博盡眾議、仍為三等、各竭所聞、庶幾僉同、罔有漏失.惟邪慝之復起、蓋源流之相承、迹其從來、於元祐得罪宗廟、寧分等差?悉皆親書、通為一籍、載刊諸石、寘在廟堂.為臣不忠、附見於末、所麗雖異、其罪惟均.朕方以仁恩、遍覆天下、前既遣黜、弗忍再行、亦有可矜、出於籍外、自時厥後、已定不渝、羣聽式孚、毋復輒論.其元符末姦黨並通入元祐籍、更不分三等.應係籍姦黨已責降人、並各依舊.除今來入籍人數外、餘並出籍、今後臣寮更不得彈劾奏陳.」詔:「章惇、曾布、黃履、岑象求、董敦逸、馬涓、孫諤、王回、尹材、葛茂宗、范柔中、並依元祐係籍人逐次已降指揮.其餘續入籍人子並親兄弟並免、即不得到闕、仍依已降指揮施行.內李偁、閻守懃等子弟、關樞密院取旨.」尋改「不得到闕」字作「即不得任在京差遣」字、餘依已降指揮.壬戌、蔡京奏:「奉詔令臣書元祐姦黨姓名.恭惟皇帝嗣位之五年、旌別淑慝、明信賞罰、黜元祐害政之臣、靡有佚罰.乃命有司、夷考罪狀、第其首惡與其附麗者以聞、得三百九人.皇帝書而刊之石、置於文德殿門之東壁、永為萬世子孫之戒、又詔臣京書之、將以頒之天下.臣竊惟陛下仁聖英武、遵制定功、彰善癉惡、以昭先烈、臣敢不對揚休命、仰承陛下孝悌繼述之志、謹書元祐姦黨姓名、仍連元書本進呈.」
七月壬申朔、詔應入籍人父、並不得任在京差遣.戊寅、降授中大夫蔣之奇、追復右正議大夫、念其進對之際、嘗陳紹述之說也.詔:「李偁、閻守懃並依元祐係籍人逐次已降指揮、其子及親兄弟、並與外路遠處監當差遣;李洵仁、落閤門祗候;閻休、落寄班祗候;李洵直、入續籍.內臣子並親兄弟有係入內使臣者、並送內侍省.」丙申、詔:「除第一次立石入籍元祐姦黨及今年六月十七日降指揮章惇等十一人子並親兄弟逐次已降指揮外、其續入籍人、並合依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指揮.」【六月二十六日指揮巳並入十七日指揮內、或仍別見】
十一月丙子、詔:「上書邪等人、今後內外官司並不得薦舉改官、及縣令已舉到人更不收使、仍令吏部將上書邪等姓名遍牒行下.」庚辰、詔:「上書邪等選人、除不得注知縣、令、丞外、其職官錄、參、判、司、簿、尉並許差注.」丙申、祀圜丘、大赦天下:「應係貶謫官員、除元祐姦黨籍所別有指揮不許移放之人外、未量移者、與量移.」
四年二月乙酉、詔:「元祐姦黨五服內親屬、不許保明充三衞官、親、勳、翊衞.即知同保係籍元祐姦黨五服內親屬而不告者、處斬.」
五月戊申、詔:「前降元祐姦黨五服內親屬不許保充三衞官、及知同保有犯不告條內、『五服』字上各添入『本宗』二字.」又詔:「元祐姦黨係籍除情罪人子不得到京師及不注知州、知縣差遣外、父子孫兄弟並餘指揮並罷.」
七月甲寅、御批:「元祐姦惡即今皆有墳寺、歲度僧行及紫衣師號等尚如故、未曾降指揮衝改、可令從今並住罷、更不施行、以戒為臣之不忠者.」禮部勘會呂大防、韓維、司馬光、韓忠彥、傅堯俞、孫固、鄭雍、曾布、胡宗愈、黃履、蔣之奇、陸佃、文彥博、呂公著、李清臣、王巖叟、蘇轍、張商英、劉摯十九人所管墳寺、詔:「本身所乞寺額特免毀拆、不得充本家功德院、並改賜敕額為壽寧禪院、別召僧住持.」丁巳、御筆手詔:「應上書奏疏見羈管編管人、可特與放還鄉里、仰州縣長吏及監司取責親屬、保任其身、仍令三省量輕重、具名立法聞奏.」【此詔當有啟之者】
八月壬辰、詔:「應上書編管進士已放歸鄉里責親戚保任者、若犯流以上罪、或擅出州界、或不改革、輒有謗訕、其保任與同.」
十二月癸巳、御筆手詔:「昨降手劄、應上書奏疏見編管羈管人、令還鄉里、責親屬保任、而有司止從量移、其誣謗深重、除范柔中、鄧考甫不放外、餘並依已降指揮、放還鄉里、令親屬保任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