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初开,万物生成,五行相生相克,缺一不可。金木水火土,彼此相爱相憎。阴阳交合,万物得以孕育,雷电轰鸣,雨露滋润,春夏万物生长,秋冬万物收藏。这天地运行的法则,源于上天。圣人居于天地之间,效法上天的意志。人有喜怒哀乐,感情波动,行为随之改变。用良好的教化来感化人心,使民风淳朴。所以要制定不同的服饰制度,规范衣冠,以示羞耻,警示禁止,使人们不敢违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奸诈狡猾的人也开始出现。因此要制定明确的法令,设立赏罚制度。《尚书》上说:“用刑罚来规范行为,五刑分别为鞭刑、扑刑、金刑、杀刑和赦免。”舜帝命令咎繇说:“五刑各有服役,五服各有居所。”夏朝的刑罚,死刑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和墨刑各一千。殷朝沿袭夏朝,略有增减。《周礼》记载:设立三典,治理国家,用五种方法了解民情,用八议来补充,用三种方法来审理案件。左嘉石,平息百姓的怨气;右肺石,了解穷人的疾苦。宽恕无知,宽恕过失,宽恕遗忘;赦免幼弱,赦免年老体衰者,赦免愚蠢的人。周朝衰落后,穆王年老昏庸,命吕侯制定祥刑,用来告诫四方,五刑的种类也增加了。对于疑难案件,要广泛征求意见,大家一起讨论,如果大家都有疑问,就予以赦免,必须仔细权衡轻重才能做出判决。先王如此爱护百姓,刑法一旦制定就不可随意更改,所以君子要尽心尽力地执行。

接下来,我们继续解读这段文字。

疑难案件要广泛征求意见,大家一起讨论,如果大家都觉得有疑问,那就赦免。必须仔细衡量轻重才能做出判决。先王如此爱民如子,刑法一旦制定就不可随意更改,所以君子要尽心尽力地执行。 这说明古代的统治者非常重视民情,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也体现了人文关怀和谨慎的态度。 他们不仅仅依靠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更注重教化和引导,力求达到法理与人情相结合的最佳状态。 这与现代法治精神中的人文关怀和程序正义也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总而言之,这段文字详细描述了古代中国刑法的演变过程,以及统治者在治国理政中对民生的关注和重视。从最初的阴阳五行论到后来的五刑制度,再到周朝的八议制度,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制思想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同时也强调了法治精神中公平、公正和人性的重要性。 这不仅是古代历史的缩影,也是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话说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都喜欢用严刑峻法,互相残杀。商鞅用他的《法经》六篇,去秦国游说,主张严厉惩罚叛逆,实行株连坐罪的法令。社会风气败坏,简直就像虎狼之国一样。到了秦始皇,统一了全国,他废除了先王的制度,实行禁书政策,法律多得像秋天的野草,法网密得像凝固的油脂,奸诈和欺骗同时出现,穿着赭色囚衣的人塞满了道路,监狱里关满了人,监狱多得像集市一样。结果天下怨声载道,十家有九家都反对他。

汉高祖刘邦入关后,减轻了苛刻的刑法,制定了简短的三章约法。汉文帝以仁厚著称,断案四百多件,几乎废除了死刑。汉武帝时期,奸邪之徒越来越多,又增加了五十多篇律法。汉宣帝时期,路温舒上书说:“监狱是关系到天下安危的大事,《尚书》里说:与其错杀无辜,宁可放过有罪的人。现在的狱吏,并不是不慈悲仁爱,而是上下互相攀比,以严酷为能事,判处重刑的人能获得好名声,判处轻刑的人反而会招来后患。所以狱吏都希望犯人死,并不是恨他们,而是为了保全自己。人的本性是安逸就喜欢活着,痛苦就想着死,在严刑拷打之下,还有什么事情是问不出来的呢?所以犯人受不了酷刑,就会编造谎话来蒙骗人。狱吏利用这一点,就引导他们说出真相;上报时害怕担责,就反复折磨,直到把事情弄清楚。即使是像皋陶那样明智的人来审理,也会觉得判处死刑都嫌轻了。为什么呢?因为是文书造成的罪过啊!所以天下的祸患,没有比监狱更严重的。

唉!狱吏的危害由来已久了!所以说,古代设立监狱是为了挽救人的生命;现在的监狱,却是为了杀人。这实在是不应该啊!”汉宣帝很认同他的说法。于定国担任廷尉的时候,把各种法律汇编成九百六十卷,死刑有四百九十条,共计一千八百八十二种罪名,判处死刑的各种情况共有三千四百七十二条,各种判决中需要用到的法律条文合计两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东汉两百年间,律法没有大的增减。魏武帝曹操制定了甲子科条,犯了偷盗罪的,要砍掉脚趾,改用脚镣。魏明帝改动了士民罚金的规定,取消了对妇女加鞭刑的制度。晋武帝认为魏朝的法律太严厉,又下令让车骑将军贾充召集儒生,删减法律条文,编成二十卷,共计两千九百多条。

晋朝灭亡后,中原一片混乱。魏国继承了西晋王朝衰败后的残局,制度废弛,礼仪败坏,社会风气极差。直到魏太祖平定叛乱,才逐渐恢复了华夏的秩序。到了太和年间,官吏清廉,政治清明,诉讼案件减少,可谓是经过百年才最终平息了战乱,恢复了社会秩序。所以,我打算把这些事情记录下来。

魏国初期,社会风气淳朴,法律也比较宽松。宣帝南迁后,重新设立了四个部门的长官,在王庭直接审理案件,主要依靠口头约定和契约来处理事情,没有监狱和严刑拷打,犯了罪的人,都当场判决处理。后来,由于统治者不重视,这些制度也没怎么改变。

到了穆帝时期,刘聪、石勒攻破了晋朝。魏穆帝为了平定叛乱,加重了刑罚,基本上都按照军法来处置。老百姓因为之前宽松的政策,很多人违反命令,被处死的竟然高达上万人,国家因此动荡不安。后来平文帝继位,才逐渐稳定了局面,安抚了流离失所的人民。

昭成帝建国第二年颁布的法令是:判处死刑的,允许其家人献上金马赎罪;犯了谋反大罪的,其亲族无论男女老幼,全部处死;男女不按礼法交往的,全部处死;百姓互相杀害的,允许赔偿死者家属马牛四十九头,以及丧葬用品以了结此事;取消了牵连株连的罪名;盗窃官府财物的,要赔偿五倍,盗窃私人物品的,要赔偿十倍。法律明确简单,百姓都安居乐业了。

太祖皇帝年轻时经历过很多艰难险阻,深知百姓的真实想法。他当政后,施行仁政,与百姓和睦相处。平定中原后,他认为前朝的法律过于严苛,便命令三公和郎官王德修改那些过于严厉的法令,简化法律条文。当时,天下百姓饱受战乱之苦,都渴望安宁,害怕法律。太祖皇帝了解百姓的心思,便采取了宽松的政策,处罚从轻,百姓都非常拥戴他。但是,他对大臣却坚持严格执法。到了晚年,灾害频发,太祖皇帝身体也不好,国家纪律松弛,刑罚也变得比较严酷了。

太宗皇帝即位后,整顿官吏,体恤百姓疾苦,任命南平公长孙嵩和北新侯安同负责处理民事诉讼,国家政务才逐渐走上正轨。但是,由于皇帝对政务处理要求严格,官吏们开始钻营,用各种手段来逃避罪责。

世祖皇帝登基后,对犯罪的惩罚非常严厉。他下令让司徒浩重新制定法律法规。

这新法令取消了五岁和四岁以下的刑罚,但把原本的刑罚加重了一年。死刑分成了两种:斩首和绞刑。犯下大逆不道罪行的,腰斩处死,并且株连其同族,十四岁以下的则施以腐刑,女子则没入官府为奴。杀害父母的,要被车裂。使用蛊毒的,无论男女都处斩,并且烧掉他们的家。至于那些搞巫蛊的人,则要背着公羊,抱着狗,沉入水底。

犯了罪的人可以花钱赎罪,穷人就只能多挨二百鞭子。京城附近的富人要到山上烧炭,穷人则要到厕所里干活,女人则要舂米。那些因为疾病而无法胜任劳役的人,就去守卫皇家园林。九品以上官员,可以用官爵来抵罪。怀孕的妇女如果犯了罪,要等到生产后一百天才执行刑罚。十四岁以下的,减轻一半刑罚;八十岁和九十岁的人,如果不是杀人,就不追究责任。审讯犯人,拷打不得超过四十九下。

要判刑了,各部门主管要写好报告,然后由公车司审问犯人,最后由三法司共同裁决。判处死刑的,各部门要将案卷呈报皇帝。因为死人不能复生,皇帝担心监察官员不能公正处理案件,所以所有定案的卷宗都要呈报给他亲自过问,如果没有任何异议和怨言,才最终执行判决。各州郡要执行死刑,都必须先上报朝廷批准后才能执行。

皇宫左边挂着登闻鼓,百姓如有冤屈,就可以击鼓上告,然后通过公车司上奏朝廷。

后来,官吏贪污受贿的情况比较严重,皇帝想找个办法整治一下。太延三年,皇帝下令全国的官员和百姓,都可以举报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结果,老百姓只要发现一点点的坏事,就抓住地方官吏的错误不放,逼迫那些当权者,从老百姓中间搜刮钱财。而地方官吏们一个个都吓得小心谨慎,只想保住自己的官位,根本不觉得丢人,贪污腐败的行为还是照旧。

皇上好几次亲自带兵打仗,还经常出巡各地。真君五年,皇上让恭宗负责处理所有政务,让他监国。少傅游雅上书说:“殿下您亲自处理政务,内外事务都亲力亲为,一大早就开始工作,还经常向老臣们请教。我的职位微不足道,只能尽力献计献策。汉武帝的时候,开始在河西设置四个郡,把一些有嫌疑或者犯了罪的人流放到那里。十几年后,边疆地区就充实起来了,还发展了农业和军屯,孝宣帝沿用了这个办法,成功地平定了北方。这是最近发生的事情啊!帝王对待罪犯,不是光图发泄怒气就杀掉他们,而是希望他们能改过自新,受到惩罚。流放的苦处,惩罚也够重的了。如果不是犯了十恶不赦的大罪,都可以考虑流放,即使是举家搬迁到遥远的地方,他们也会高兴地赶路,即使终身服劳役,也不敢抱怨。而且,流放到远方,和家人分离,心里说不定还会想做好人。这样一来,奸邪之徒就会减少,边疆的防御力量也会增强。”恭宗觉得他说得有道理,但是并没有实行。

六年春天,因为有些官吏断案不公正,皇上就下令把所有疑难的案件都交给中书省,按照古代的法律条文来判决。以前盗窃的法律规定,偷盗四十匹布就处以死刑,老百姓很多都不遵守法令,所以政府加重了刑罚,偷盗三匹布都要处死。正平元年,皇上发布诏书说:“法律的网太密了,犯法的人越来越多,朕非常同情他们。要仔细审查律令,力求做到恰到好处,凡是不利于百姓的条款都要修改。”于是游雅和中书侍郎胡方回等人一起修改法律制度。盗窃罪的法律恢复了原来的规定,又增加了包庇、通风报信、窝藏等罪名以及其他罪名,一共三百九十一条。其中,灭门之罪四条,死刑一百四十五条,其他刑罚二百二十一条。虽然官吏们修改增减了一些条文,但还是没能把法律条文解释清楚。

一开始,高宗皇帝还沿用以前的规矩。到了太安四年,才开始禁酒。那时候年年丰收,老百姓却因为喝酒闹事打官司的很多,有人就建议皇帝管管这事儿。皇帝很讨厌这种情况,所以就全面禁酒,酿酒、卖酒、喝酒的都杀头,不过婚丧嫁娶、宾客往来这些特殊情况,可以破例,但得提前报备。他还增加了内外许多监督官员,暗中监察各部门、各地州府,甚至还微服私访,到各个衙门里去寻找官员的过失。那些被查出来的官员,有关部门就严刑拷打,互相诬告陷害的事情也很多,动不动就以“不敬”的罪名弹劾。所有贪污受贿超过两丈布的官员,一律杀头。他还增加了79条法律条文,其中关于门房的处罚就有13条,死刑35条,其他刑罚62条。到了和平年间,冀州刺史源贺上书说:“如果不是犯了谋反大罪杀人的,请饶他们一命,发配到边疆戍守吧。”皇帝同意了。

显祖皇帝登基后,取消了“口误”的罪名,解除了酒禁。这位皇帝勤于政事,朝中上下,没有不感到震慑的。等到高祖皇帝继位,仍然亲力亲为地处理政务,刑法严明,提拔正直清廉的官员,淘汰贪婪庸碌之辈。那些清廉的州县长官,常常被人们传为佳话。

延兴四年,皇帝下令,如果不是犯了谋反大逆的罪行,就只处罚当事人,取消了对门房的处罚。从把案件交给中书省复查开始,后来逐渐减少了对法律的运用,最终取消了这个制度。如果案件有重大疑点,就大家一起讨论解决。在此之前,各部门上奏的事情,很多都有疑问需要请示,而且口头传达的诏令,有时会被人篡改。于是,无论大小事情,都必须按照法律条文办事,不能含糊其辞地请示。符合规定的就批准,不符合规定的就批评追究,所有事情都得通过正式的诏书来处理。从那以后,所有事情都处理得非常细致周到,下面的人也不敢互相欺骗了。

显祖皇帝在位后期,特别重视刑罚,说起这些就让人心里难受。每次审理案件,他都必定亲自复审,有些囚犯关押多年都没审理完毕。大臣们对此多次进言。皇帝说:“案件积压虽然不是好的治国之道,但总比仓促审理而冤枉好人要好吧。人被关起来受苦就会反思自己的行为,所以监狱和福地其实是一样的。朕是想让他们悔过自新,然后从轻处罚。”因此,虽然囚犯关押时间很长,但刑罚大多都恰如其分。而且因为皇帝多次下令,那些愚昧蛮横的人也多多少少会侥幸一些,所以从延兴年间到显祖皇帝去世,都没有大赦天下。负责审理案件的官员行刑时,杖责最多五十下,但有些官员想放人,就用细小的竹条打,想陷害人,就先用粗大的竹条猛打。老百姓很多都承受不住而诬告别人,甚至有人被打死。显祖皇帝知道情况是这样,就为此制定了新的规定。行刑用的竹条要用荆条,要削平竹节,审讯犯人的竹条粗细是标准的十分之三,打背部的竹条是十分之二,打小腿的竹条是十分之一,拷打也都要按照规定来。总之都是尽量从轻从简。

高祖皇帝执政期间,也非常重视刑法。以前,被判处死刑的人都要脱光衣服伏地受刑,死刑犯要绞刑处死,虽然法律上有规定,但并没有执行。太和元年,皇帝下诏说:“刑法是为了禁止暴行、制止奸邪,取人性命不在于脱光衣服。大家要仔细查阅以前的典籍,力求宽仁。”司徒元丕等人上奏说:“皇上仁慈宽厚,让受刑的人免受脱衣受刑的耻辱,普天之下都感激皇恩,没有比这更幸运的了。我们认为,犯下大逆不道和谋反罪的,应该斩首示众,但要穿衣服;盗窃犯和受贿的官员,应该处以绞刑,然后把尸体扔到荒郊野外。”皇帝又下诏说:“老百姓之所以安分守己,不是靠严刑峻法来约束的,防范措施虽然严厉,但被陷害的人反而更多。现在犯法被判死刑的,都一样是斩首,还要脱光衣服,男女一起受刑,这哪里是依法办事,以礼示人的做法呢?现在朕要重新制定相关的规定。”

三年后,皇帝又下诏说:“国家治理得好是因为政策宽松,弊端是因为法令过于严密。现在候补官员有几千人,他们耍弄权术,贪赃枉法,重罪受贿的不被追究,轻微的过错却都被无限放大。这些都应该全部取消。”于是,皇帝又设置了几百个负责巡逻的人,来防止街头的斗殴。官员和百姓都安居乐业了。

首先,因为法律条文不完善,奸诈的官吏滥用法律,导致判罚轻重不一。皇帝就下令让中书令高闾和相关的官员修改旧的法律条文,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内容。他还命令所有官员参与讨论,最终经过皇帝亲自审核定稿。五年冬天完成,一共修改了八百三十二条,其中门房之诛(古代一种处罚)十六条,死刑二百三十五条,徒刑三百七十七条;除了那些集体抢劫的首谋被处以门房之诛外,其他罪行较重的,只处以枭首(斩首)。

接下来,当时的司法官员和各州郡县的官员都不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案。他们会用又粗又大的枷锁把犯人锁起来,甚至用绳子吊着大石头悬挂在犯人的脖子上,把犯人折磨得伤及内脏骨骼;还会让壮汉轮流殴打犯人。犯人实在受不了,就往往被迫认罪。官吏们以此为能事,以此炫耀自己的手段。皇帝听说后很痛心,于是下令规定:如果不是犯了大逆不道的罪行,而且没有确凿的证据,就不能用这种重枷酷刑。法律规定:“枉法(贪污受贿)十匹布,或受贿二百匹布,都判处死刑。”到第八年,才正式颁布俸禄制度,并重新规定受贿一匹布就处死,枉法不论数额多少都判死刑。那年秋天,皇帝派使者巡查全国,纠正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因为受贿而被处死的官员有四十多人。那些拿着俸禄的官员都战战兢兢,贿赂的现象几乎绝迹了。皇帝对这些犯了罪的百姓很同情,在处理奏章和判决时,大多从轻发落,免除死刑,发配边疆,每年都有上千人。京城死刑判决的案件,一年到头也就五六件,各州县的情况也差不多。

十一年春天,皇帝下诏说:“三千条罪名中,没有比不孝更大的罪行了,但是法律中对不孝顺父母的处罚,仅仅是剃头,这在情理上说不通,应该重新修改。”又下诏说:“以前命令公卿大臣讨论决定刑法典,但是门房之诛这种刑罚还在法律中,这违背了《周书》中‘父子异罪’的原则。从古代的典籍中查找依据,这种做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应该重新讨论,删除这些残酷的刑罚。”八月秋天,皇帝下诏说:“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刑期是三年,过了三年就不了了之了。没有太大的处罚,罪行却有死刑和无罪之分,应该仔细审查法律条文,凡是这类情况,都要重新修改。”十月冬天,皇帝再次下令让公卿大臣参与讨论。

十二年,皇帝下诏说:“犯了死罪的人,如果他的父母、祖父母年事已高,又没有成年子女,也没有其他亲属,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上奏请示,然后做出决定,并把这个规定写入法律条文中。”

皇上世宗登基了,心里想着要实行宽松的政治。正始元年冬天,他下了一道圣旨,说:“制定法律、审理案件,关系到国家的安危,法律的轻重缓急,各个时代都不一样。前朝很重视法典和律例,修改过一些法令条文,但是当时正赶上战争和徭役,没来得及仔细研究,所以实际运用起来,还有很多疑问和错误。尚书省和门下省,你们可以和中书省、外省一起讨论律令。所有有疑问的地方,都要仔细斟酌新旧法令,认真思考其中的道理,该增减的增减,该上下调整的上下调整,一定要做到周全完善。每确定一条法律条文,都要单独上报给我。这样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制定出长期有效的制度。”

这道圣旨的意思就是,皇上觉得以前的法律条文有些地方不太合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所以让相关的部门好好研究一下,制定出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为老百姓谋福利。 他特别强调了要仔细研究,不能草率行事,要做到既符合时代要求,又能长久使用。 这体现了世宗皇帝励精图治,想要为国家长治久安的决心。

永平元年秋天七月,皇帝下令让尚书们调查一下各种违反规定的枷杖,查清楚责任在哪儿,该怎么处罚。尚书令高肇,尚书仆射清河王怿,尚书邢峦,尚书李平,尚书江阳王继他们一起上奏说:“我们听说,当皇帝的要继承天子的事业,做老百姓的父母,用道德教化引导他们,用刑法来约束他们,大事小情都要讲道理,要怜悯同情,不要高兴,一定要做到‘三讯五听’,不能像木头石头一样断案。我们相信陛下您爱护百姓,恩德如同天地一样广大,您修改法律法规,仁慈超过了古代的贤君商汤。您因为枷杖不符合规定,担心会伤害到百姓的生命,所以才下达了慈悲的旨意,广泛地施予恩惠。即使是虞舜时代审案谨慎,汉文帝同情百姓到了极致,也比不上您的仁慈啊。我们仔细查阅了《狱官令》:所有审理案件的官员,首先要遵循‘五听’的原则,尽力探求事情的真相,还要验证证据,如果事情有很多疑点,即使犯人还没坦白,才能使用拷打;那些犯了该判处流放以上刑罚的人,才能加用枷锁。各种刑具不能同时使用。如果不是犯了谋反叛乱的大罪,就不能用特大的枷锁、很高的木枷、很重的刑具,更不能用石头拷打。可是地方官吏却变本加厉,把这些都当成常规做法了。他们既违反了‘五听’的原则,又违背了法令条文,确实应该查办,按照您的旨意进行处罚,但是这些做法已经实行很久了,我们也不好追究以前的责任了。关于枷杖的大小,鞭子的长短,应该制定统一的标准,可是枷锁的轻重,以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经过考虑,制定了大枷的尺寸: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两颊的木板各宽五寸,用来对付谋反叛乱的大罪;手铐脚镣则用于判处流放以上刑罚的犯人。各级衙门的大枷,请全部烧掉。枷锁本来是用来关押犯人的,不是用来拷打的。从今以后断案,都要按照法令规定,充分调查取证,根据犯人的强弱,决定是否使用拷打,不准非法拷打,更不准用石头拷打。”

从那以后,枷杖的规格有了明确的标准。没过多久,狱官又开始滥用职权,刑罚又逐渐加重了。

《法例律》里写着:“五等爵位和在职官员,犯了罪按照第五等官员的标准处罚,刑期减两年;被免官的,三年后才能再做官,官职降一级。”

延昌二年春天,刑部尚书刑峦上奏说:“仔细想想,从王公以下的官员,有的辅佐皇帝治理国家,有的立下大功,都分封了土地,授予了百姓,是维护皇室的栋梁。至于五等爵位,也是因为功劳而被授予的,虽然爵位等级不同,但名称都跟山河一样响亮,获得非常不容易,失去就永远没有了。现在法律对他们的处罚都一样,但名声却大不一样,所以请商议一下应该怎么办,制定一个永久性的制度。”

皇上就下令讨论法律的规定,让八座(指八个部门)和门下省一起讨论。大家都认为:“官员如果犯了罪被除名,按照官职来判刑,还有余地,可以再降一级官职。但是,五等爵位,如果罪行判完了,就永远取消爵位,这跟除名是一样的,和原来的规定不一样。我认为,从王公以下,有封地的官员,如果犯了罪被除名,三年之后,应该分别降一级爵位,王降为郡公,郡公降为县公,县公降为侯,侯降为伯,伯降为子,子为男,县男降为乡男。五等爵位的人,也按照这个标准降级,降到散男。乡男已经是最低一级,三年后,可以根据原来的品级重新做官。”皇上同意了这个意见。

话说那年秋天,高家兄弟几个,大哥高□贤是符玺郎中,二弟高仲贤是员外散骑侍郎,叔父高六珍是司徒府主簿,因为他们弟弟高季贤跟元愉一起造反,都被牵连,革职为民。后来大赦天下,皇帝下旨说这事儿就算了,别再追究了。

结果尚书邢峦跳出来说:“高季贤这小子参与叛乱,还帮着发檄文,煽动幽州和瀛州造反,这可是大罪啊!按律法,该诛灭三族!他哥哥和叔父也该跟着受罚,这都是有明文规定的。虽然皇上大赦天下,他们捡回了一条命,只是革职为民,已经算是万幸了。但是,叛乱这罪名太大了,牵连的范围广,既然牵连到一起了,犯的都是一样的罪,那怎么赦免之前都该斩首,赦免之后反而只把他们革职了呢?而且,这牵连的罪名,本来就不能光革职了事。你看那些贪污受贿的小罪,或者那些偷鸡摸狗的小事,只要赃物证据确凿,大赦天下的时候都能免罪,怎么高家兄弟这等大罪,父子兄弟一起受罚,赦免之前该杀的都杀了,赦免之后反而还能复官?按律法,他们应该诛灭三族,按大赦的惯例,也应该革职为民。古人说,对于谋反的人,要毁掉他的房子,污染他的宫殿,断绝他的后代,灭掉他的家族,连房子都得扔掉,更何况是人呢?所以我请求按照律法处理,把他们革职为民!”皇上说:“那些死刑犯,是在大赦之前就死了的,而且员外郎又不是正经的侍郎,那就让他们复职吧。”

过了三年,尚书李平又上奏说:“冀州阜城有个叫费羊皮的女人死了,家里穷得连丧事都办不起,就把她七岁的女儿卖给了同城的张回做丫鬟。张回又把这个女孩转卖给了鄃县的梁定之,却没说是良家女子。按盗贼律法,‘拐卖人口、转卖人口、合谋卖人为奴婢的,处死刑’。张回明知道是买来的女孩,还想着转卖出去赚钱。按律法,应该判他绞刑。”皇上说:“律法上说的‘合谋卖人’,是指两个人合伙骗取别人的钱财。现在费羊皮是自愿卖女儿的,还跟张回说是良家女子,张回因为价格便宜,知道是良家女子才买的。这跟律法上说的都不符,两个人都没有诈骗的意思。虽然这女孩是父亲卖的,但她本来是良家女子。张回转卖的时候,应该有所迟疑,但最终还是卖了。从情理上讲,这处理方式不对。咱们得重新制定个章程,作为以后的案例。”

杨钧少卿当时就说了:“我仔细研究了盗窃方面的法律,上面写着‘抢劫人口、拐卖人口做奴婢的,都判死刑’,另外还有一条‘卖掉自己子孙的,判一年刑’。卖掉良民都是一样的行为,但刑罚却差别这么大,这是因为法律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刑,所以罪行轻重才会有区别。 再看看‘集体盗窃和强盗,首犯和从犯都一样判刑’这一条,和抢劫人口的罪行,理应是一样的。还有‘知道是抢劫来的东西,还故意买的人,按从犯论处’。但是,亲属之间互相买卖,法律里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买家该怎么处罚,法律里却没有写。我认为,既然都是按照同样的法律来处理,亲属之间买卖因为关系远近而减轻处罚,那买家受罚的程度,不应该超过卖家。不过,羊皮卖女儿做婢女,也没说可以赎回,张回是真的买了,就当做是普通的买卖,一直到转卖出去的那天,也没什么可怀疑的。因为他是在女孩的父亲手里买的,然后又卖给了别人,这和抢劫人口的情况差不多,是有原因的。

再看看恐吓那一部分的注释:‘长辈已经同意了,恐吓年纪小地位低的人来索要东西。’虽然恐吓的方式一样,但不受恐吓罪处罚的,是因为长辈已经同意了。而张回本来是从羊皮手里买来的婢女,然后又真的卖给了别人。根据这个条例,是有原因在先的;推究其原因,道理也比较相似。所以按照法律条文,判处流放是合适的。”

崔鸿议说,法律规定:“卖掉自己的孩子,判处一年徒刑;卖掉五服内的亲属,如果尊长者已死,那么卖方及其妾、子、媳都要被流放。” 但是,法律里只写了卖方有罪,买方没罪。 但这不对啊!既然卖方有罪,买方肯定也脱不了干系。不过呢,卖方是因为人性弱点,或者疏于照顾亲属,再加上尊卑有别,所以罪责轻重不一样。买方明知故买,而且跟被卖的人又不亲,这跟卖方的情况可不一样。

你看啊,法律里说“卖掉五服内的亲属,如果尊长者已死”,这可不是抢劫,是真卖,所以判刑差别很大。既然卖方有罪,买方当然也要承担责任,不能像你们说的那样,买方的罪过完全取决于卖方的罪过。再说,买方跟被卖的人没有血缘关系,凭什么罪责还能不一样呢? 另外,法律还有另一条规定:“知道是抢劫来的东西还故意去卖,按从犯论处。” 按照这个说法,知道是抢来的良民,买来之后,罪责只到流放。但亲属之间买卖,罪责跟普通的抢劫案不一样,买方当然也不能一样处理。如果也判流放,就太重了,应该根据法律酌情减轻,判五年徒刑。

至于买方,如果明知道对方是良民,还买下来,而且不问清楚对方是怎么来的,甚至前手说是奴婢,又转卖出去,导致这个人流落四方,不知去向,家人想赎回也找不到,永远沦为贱民,没有翻身的机会,那这种行为跟抢劫还有什么区别呢? 法律严厉才能减少犯罪,法律宽松反而会让更多人犯罪,这就像水火一样,古书上早就说得很清楚了。现在要是有人买了别人的亲属,又转卖出去,还不说明白对方的身份来历,那应该跟抢劫犯一样处罚。

太保和高阳王雍讨论说:“张回这个案子,用盗窃罪来判,查他犯的罪,根本不是强盗抢劫,证据确凿,和盗窃关系很远。现在用盗窃罪的条文,判他强盗抢劫的罪,仔细研究案情和法律,这处理方法实在不妥当。像我这样认为,知道买来被抢劫的人,本来就没有罪的条文。为什么这么说呢?‘一群强盗,没有首领和同伙都算同罪’,强盗抢劫的罪,所以应该是一样的。明白这一点,本来就没有明确的条文,是根据类似情况来定罪的。我认为,转卖被拐卖的人,罪行和抢劫一样,可以说是‘罪有应得’。案子查阅《贼律》记载:‘谋杀别人但被发现的,同伙判流放五年;已经伤人致死但又活过来的,主犯判死,同伙判流放;已经杀死的,主犯斩首,同伙如果参与的判死,没参与的判流放。’仔细想想,被拐卖的人和被杀的人,被拐卖的人和尸体,一个活着一个死了,危害哪个更严重?但是贼律杀人,有首领和同伙的处罚,偷人然后买卖,却没有主犯和从犯的区别。谋杀和强盗抢劫,都是良民,应该参照例子处理。所以不引用杀人罪的减轻处罚,降为强盗罪的一种处罚。即使谋杀和强盗抢劫,都可以作为例子,好像从轻发落了。这其中的道理是什么呢?又说:‘知道是抢劫来的东西还故意买的人,按同伙论处。’这明确禁止强盗抢劫的根本,遏制奸盗的根本,不是说在亲属手里买东西,就和强盗抢劫的刑罚一样。我认为,五服之内的亲属互相买卖,都是良民,所以可以有不同的罪行,明确和强盗抢劫的道理相去甚远,所以根据亲疏关系来定罪轻重。按照法律:‘所有共同犯罪的,都以起意的人为首犯。’明白买卖的起因,主犯和从犯的罪责应该确定。如果羊皮没说要卖,那么张回就没有买的心思,那么羊皮就是主犯,张回就是从犯。主犯有相应的处罚,从犯有相应的处罚,推及到法律条文,法律没有依据。买的人的罪责,应该根据卖的人的罪责来定。

再仔细看看我的意见,有人从其他亲属那里买到良民,又转卖,不告诉别人来历的,判和抢劫一样的罪。既然已经成为婢女,卖不卖,都不是良民了。何必不卖可以原谅,转卖就难以宽恕呢?张回的过错,应该判鞭打一百下。卖掉女儿为母亲办丧事,孝心可嘉,但是奖励的措施没听说过,刑罚已经减轻了。恐怕不是敦促风俗教化百姓的意思。请求免除羊皮的罪,公开赔偿卖价。”皇上说:“羊皮卖女儿为母亲办丧事,孝心可嘉,可以特赦。张回虽然从她父亲那里买来,不应该转卖,判处流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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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皇族犯了罪,大家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人去追究。当时有个宗室官员叫元显富,犯了罪需要审问,宗正官想按照以前的规矩来处理。尚书李平就上奏说:“皇帝的宗族势力庞大,遍布天下,但是他们的亲属关系比较疏远,官职也比较低微,不应该因为是皇族就网开一面,犯了法理应追究到底。我觉得应该设立一个期限来处理这些案件,作为以后的标准。”

皇上就下诏说:“皇族子孙众多,后代繁衍兴旺,遍布天下,但是其中也有不少人干坏事。以前朝廷并没有不追究皇族罪行的规定,他们却仗着自己是皇族就肆无忌惮,导致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越来越多。那些不在这次讨论范围内的案件,就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来处理吧。” “云来绵远,繁衍世滋,植籍宗氏,而为不善,量亦多矣。先朝既无不讯之格,而空相矫恃,以长违暴。诸在议请之外,可悉依常法。”

那年六月,廷尉卿元志和监王靖等人上奏说:按照法律条文,“狱成”指的是案件已经审理完毕,罪犯已经定罪的意思。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有些案件虽然已经弹劾,经过复查审讯,罪状也已经明确,案卷也分成了两份,看起来像是结案了。然而,即使案件已经结案,上报朝廷后,有时候因为朝廷觉得案情还没完全查清,或者有人从中作梗,或者门下省还有疑问,又把案子交给其他人重新调查。这样一来,案件就又回到了未结案的状态。更过分的是,有些犯人的家属上诉,如果朝廷相信了他们的一面之词,阻止案件结案,那就是偏袒私情,有违公正。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样一来,那些耍手段的犯人就会变本加厉,他们会想方设法拖延刑期,或者寄希望于得到意外的赦免,用各种花言巧语迷惑法官,歪曲事实真相。这样下去,会助长民间的奸邪之风,败坏国家的法律,这让我们非常不安。

大理正崔纂、评事杨机、丞甲休、律博士刘安元则认为: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案件已经结案,甚至已经判决完毕,但如果怀疑其中有欺诈行为,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有人上诉冤枉,是可以重新调查审理的。检察官定罪的案件,即使已经结案,也可能因为御史的弹劾,发现有冤枉的情况;或者因为刑讯逼供,没有得到真实的供词,只能根据证据定罪;或者因为检察官有私心,强迫犯人认罪;或者犯人家属上诉,说法与案卷记录相矛盾。刑罚不能轻易处置,必须认真审讯。既然是为了公正,又怎么会偏袒私情呢?如果说为了避免不可预测的恩泽,而堵住诉讼的途径,那么那些冤枉的人就永远没有申诉的机会了。如果按照案件已经结案来处理,那就违背了重新审理的法律规定。然而,在判决前获得赦免,或者案件重新审理后,真伪尚未分明。以前,类似这样的案件,犯人都可以恢复官职。我们认为,只有在奏请朝廷后获得赦免,或者案件重新审理后,才能算作案件结案。

尚书李韶上奏说:即使案件已经结案,上报廷尉,送交省部,如果犯人家属上诉,尚书接受了他们的申诉,重新调查审理,并且没有遇到赦免的情况,就不能算作结案。从情理上推断,我认为崔纂等人的意见是正确的。皇帝最终采纳了他们的意见。

话说熙平年间,冀州有个叫延陵王买的大坏蛋,犯了罪逃跑了。大赦令的期限过了,他还死活不回来投案自首。当时的廷尉卿裴延俊就上奏说:“根据《法例律》规定:‘凡是逃亡的人,大赦令的期限过了还不回来投案的,就按原来的罪行重新处罚。’按照《贼律》,延陵王买犯的是谋反的大罪,应该把他斩首示众。还有那个延陵王买手下的人,叫刘景晖,自称‘月光童子’,到处妖言惑众,这些事都是大赦令之后发生的,他也应该处死。”

崔纂却不同意,他说:“刘景晖说自己能变成蛇和雉鸡,这都是别人瞎说的。杀了他确实不合理,但怕的是赦免了他,他又会去迷惑百姓。所以我很犹豫,不敢擅自做主。现在是皇上宽宏大量的时代,不应该滥杀无辜。刘景晖才九岁,还是个小孩子,奶味还没完全退掉,那些乱七八糟的事儿跟他根本没关系,‘月光童子’这个称呼也不是他自己说的,都是那些坏官吏故意栽赃陷害的,这叫‘做贼心虚,抓贼有能’。就算说他妖言惑众,按律法该死,可更重要的是,杀了他也解决不了妖言惑众的问题。大赦令都下了,才来追究他的罪责;这罪名根本不在律法之内,又去额外找他的罪过。这样一来,大赦令还怎么让人相信?天下人还不得怀疑大赦令的公信力?《尚书》里说:‘与其错杀无辜,不如放过有罪之人。’再查查《法例律》‘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的,杀人伤人的罪行,要上报朝廷裁决。’有人说,对年老体衰的人,不用这个律法。我认为,像姜尚那样老而有智,像甘罗那样少而有慧的,那是非常罕见的人才,可以不适用这个律法,但刘景晖只是个普通的小孩子,应该适用这个律法。”

最后,灵太后下令说:“刘景晖既然已经得到了赦免,怎么能再加罪于他呢?把他贬到略阳当个老百姓吧。其他的,就按奏折上的办。”

司州官府报告说:“河东郡有个老百姓叫李怜,他下毒害人,按律当判死刑。他母亲上诉说:‘我年事已高,也没有其他的亲人了,请求宽大处理。’查对户籍记录没错,还没来得及上报判决,李怜的母亲就去世了。州府判决说等三年服丧期满后再执行死刑。”司徒府的法曹参军许琰觉得州府的判决很合理。

但是,主簿李玚不同意,他说:“根据《法例律》规定:‘犯死罪的人,如果祖父母、父母七十岁以上,没有成年的子孙,身边也没有其他亲属的,可以写状子请求宽恕。如果是流放的罪犯,可以先鞭打一顿,留下来照顾亲人,等亲人去世后再执行流放。’但这不包括被赦免的情况。 李怜请求宽恕,这事儿不该由府州来决定。下毒杀人要斩首,妻子要流放,这罪过比法令规定的还要重。按情理和法律来看,州府的判决太宽松了。再说,李怜都敢下毒害人了,说明他心狠手辣,根本不把邻居当回事儿。他母亲活着的时候,都应该把他送官,更何况他母亲现在已经死了,还要给他三年时间守孝吗?就算给他假放几天让他料理后事,也是为了体现仁慈宽厚,现在都哭丧完了,还拖着干嘛?应该依法处斩,并且把他的妻子流放。这样才能警示老百姓,维护法律的尊严。”尚书萧宝夤支持李玚的意见,皇上也批准了。

旧的制度规定,直阁、直后、直斋这些禁卫军官职,以及武官的队主、队副等等,虽然是比照官职待遇,但如果犯了罪,也不能免除处罚。尚书令、任城王澄上奏说:“看看各州的中正官员,也不是品级序列里规定的官职,也没有俸禄和抚恤,自前朝以来,他们犯了罪也都一样要受罚。直阁这些人负责禁卫宫廷,承担着保卫皇家的重任,不应该区别对待。”灵太后就同意了,准许对中正官员按律处罚。

兰陵公主的驸马刘辉,跟河阴县人张智寿的妹妹容妃,还有陈庆和的妹妹慧猛,搞到一起,乱搞男女关系,还打了孕妇,把孩子打伤了。刘辉害怕受罚,就逃跑了。

部门上报说:“都判死刑,张智寿和陈庆和因为知道这事儿没管,也判流放。”皇上说:“容妃和慧猛免死,剃光头发,鞭打后送回宫里,其他的按奏章执行。”

尚书省的三公郎中崔纂不同意,说:“皇上您下令说,抓到刘辉的,官员升两级,老百姓升一级,奴仆免除徭役,奴婢变为良民。刘辉没造反,赏赐的标准应该和造反的刘宣明一样。再说,部门上报说‘容妃、慧猛和刘辉私通,两人互相勾引,导致刘辉生气打人,伤了孕妇。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罪该处死,张智寿他们两家,发配到敦煌当兵。’皇上您慈悲为怀,没按照奏章直接判决,虽然免了她们的死罪,但我认为这样处理不妥。法律法规是高祖皇帝用来治理天下的,不能因为高兴生气就改,不能因为亲疏关系就改变。

根据《斗律》记载:‘祖父母、父母生气,用兵器杀死子孙的判五年刑,打死的判四年刑,如果是有意图杀人的,再加一级。’虽然公主下嫁,身份比普通妻子尊贵,但孕妇毕竟是人,不能因为身份特殊就随便打。永平四年,先朝的旧例是:‘所有流放和死刑的案件,都要先判决主犯,再判决从犯。’事情必须从根本上追究,如果因为刘辉逃跑就判决从犯,那可不行,从来没听说过不判主犯而判从犯的。流放和死刑的处罚不一致,有时候也不合适。门下省的官员,职责就是上奏章。以前丙吉当宰相时,不追究斗殴致死,却追究牛喘气,不就是因为要区别对待吗?容妃她们的罪过,只是私通。如果抓到她们,证据确凿,就按法律处罚,不会超过刑罚。怎么能把她们和宫里的罪犯一样对待呢?(此处缺失)张智寿说他妹妹嫁给了司士曹参军罗显贵,已经为他生了两个女儿,那就是别人家的母亲了。《礼记》说女人不能嫁两个丈夫,这就像不能侍奉两个天一样。如果私下行为不检点,罪在于丈夫,与兄弟无关。以前魏晋时期还没废除五族之刑,有免除儿子杀母的罪责的先例。何曾对此辩论说:‘未出嫁的女儿,要受父母的处罚;已婚的妇女,要受夫家的处罚。’这是不可更改的法规,古今通行的说法。《律》中说‘亲属互相隐瞒’指的是所有罪行。更何况私通这种丑事,怎么能让同族的人来作证呢?处罚超过了她们所犯的罪行,说法也违背了法律法规。根据《律》,奸淫罪没有连带处罚。不能因为刘辉生气,就处罚他的兄弟。公开处罚一个人,让大家知道,在朝廷封赏一个人,让大家知道,这样才能做到不偏私,不欺骗大家。怎么能用不正规的法律条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呢?刑罚一旦出错,就无法挽回了。既然有皇上的旨意,就应该执行,但这个案子不符合法律,理应重新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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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元修说:“以前哀姜在鲁国犯了礼法,齐桓公把她抓来杀了,《春秋》里还批评这事儿呢。还有夏姬在陈国犯下大错,只惩罚了征舒,却没有责备她的父母。说明女人犯错,礼法上的过失,跟她的家族关系没啥关联。何况是嫁出去的妹妹,罪过能牵连到兄弟吗?”

右仆射游肇上奏说:“我们这些当官的,负责处理政务,门下省负责审核政令,这些都是常规流程。至于那些坏人犯法,那是有关部门的事儿,他们负责调查审理,结案之后,跟我们没关系。容妃她们的罪过,顶多就是死刑,按照律法判处极刑,已经足够了。嫁出去的女儿,罪过牵连到哥哥,这依据法典来看,处罚也太重了。再说刘辉虽然逃跑了,罪名也不至于株连到家人,但招募同伙犯下大逆不道的事,罪行确实加重了。这个案子违反了律法,应该重新请示,请求交给有关部门重新详细审议。”

皇上说:“刘辉违反法令,扰乱秩序,罪不可赦!悬赏捉拿他,一定要把他抓到!容妃、慧猛和刘辉私通乱伦,导致发生这种事,她们是罪魁祸首。如果不处罚她们,以后还怎么震慑宵小?再说,嫁出去的女儿,不应该牵连到兄弟姐妹。但是智寿、庆和知道妹妹的奸情,却没阻止,反而引诱刘辉,一起做出这种淫乱丑事,败坏社会风气,理应重罚!特地命令门下省审理此案,不用按照常规程序,怎么能用一样的标准来处理呢?再说,古代就有诏狱,难道还要都交给大理寺?尚书负责处理根本问题,言官负责谏言,你们不调查清楚事情的轻重缓急,不仔细衡量对社会风气的影响,偏离了正义的道路,只顾着死守法条,辜负了朝廷的信任,罪责深重!崔纂免除郎官职务,都察院尚书全部革职,暂时取消他们的俸禄!”

孝昌年间以后,天下大乱,法律法规一会儿宽松一会儿严厉,没个准儿。等到尔朱荣专权,更是随意轻重,做官的,都觉得狠辣才是本事。 到了迁都邺城以后,京畿地区盗贼四起。有关部门就建议制定严厉的法令:那些强盗杀人犯,首犯和同伙都得砍头,家属一起充当乐户(政府户籍中的一种低贱户籍);那些没杀人的,赃物不满五匹布的,首犯砍头,同伙处死,家属也充当乐户;小偷小摸,赃物超过十匹布的,首犯处死,家属充当驿站劳役,同伙流放。

侍中孙腾上奏说:“仔细想想,法律要是千篇一律,道理上也不应该前后矛盾,不能因为心情好坏而随意改变轻重缓急。按照律法规定,公私劫盗的罪名,顶多也就是流放。可是现在负责执法的官员们偏偏违反律法,喜欢牵强附会,在律法之外又增设许多条款,还设立各种互相牵连的罪名,并且设立抓捕盗贼的赏格。这样一来,刑法典籍就成了摆设,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法律条文越发繁多,盗贼却越来越多。这可不是什么不严厉就能治理好天下,遵守古训的做法啊!我认为,太平盛世的美好局面,关键在于宽刑;国家衰败的弊端,一定是因为法律过于严苛。所以汉朝约法三章,天下就归心了;秦朝酷刑五法,结果全国都崩溃了。礼法用来约束君子,律法用来约束小人,把罪名定清楚,国家就有了稳定的法制。像‘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遇到灾害就大赦,坚持到底的贼人就处以极刑)这样的说法,经典里早就写了,历代王朝也都这么做的。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运用,各有各的规定。不应该把事情搞得过于繁琐,让老百姓无所适从。恐怕防范得越严密,反而会激起盗贼的反抗。所有犯盗贼罪的人,都应该按照律法处理,这样才能明确法律的规定。这样才能让刑罚适度,不能舍本逐末。”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天平年间以后,因为迁都重建,百官大多不遵守法令,贿赂成风。到了兴和年间,齐文襄王辅政,以公平公正整顿吏治,大改了这种风气。到了武定年间,法律法规严明,天下人都知道国家治理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