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唐典》的规定,选拔官员的权力掌握在天官卿手里,主要负责衡量官员能力,选拔贤能之士;而贡举考试的权力则掌握在春官卿手里,主要负责审核考生的品行和才学,选拔优秀人才。从梁朝开始,历代都遵循这个制度,即使有一些小的改动,也都在这个框架内。我现在把这些事情记录下来,以此来记述五代时期选官和取士的方法。
梁朝开平元年七月,皇帝下令说:“近年来,秋季推荐人才的时候,很多人都没有亲自参加考试,这些人被称为‘拔解’,以后这种做法应该彻底取消。”四月,兵部尚书、代理贡举考试的姚洎上奏说:“设立文科和选拔胄子,是为了规范社会风气,巩固国家的根本。现在朝中公卿的亲属、将相的子孙中,有一些文采和品行都很好的人,我请求允许各州府推荐他们,以此来拓宽选拔人才的途径。”皇帝同意了他的建议。(《文献通考》记载:唐朝的时候,负责贡举考试的都是礼部侍郎,梁开平年间才开始让兵部侍郎杨涉代理贡举考试。)
唐朝同光二年十月,中书省上奏,请求暂停一年举选考试。皇帝下令说:“举人和选官是国家的大事,必须认真仔细地进行,很难考虑暂停,应该按照惯例处理。”
天成元年八月,皇帝下令说:“今年三京和各道参加贡举考试的人,可以按照往年的规定录取,并且命令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他们来京城参加考试。”五年二月九日,皇帝下令说:“近年来,很多文人轻视考试规则,考试的时候敷衍了事,考取功名后又不愿意去当官。应该堵住投机取巧的路子,另辟蹊径鼓励他们。那些已经考取进士的人,如果选官的年限满了,可以向中书省递交申请,在都堂前再次考试诗赋和判文。其中才华出众的人,就给他们授予官职;如果才能不太突出,就允许他们继续参加选官。”
天福三年三月,翰林学士承旨、兵部侍郎、兼管贡举考试的崔棁上奏说:“皇上您太看得起我了,让我负责考试,我心里真是着急啊!怕是那些没真才实学的人,蒙混过关,达不到您选拔人才的目的。我不敢怠慢,一定会认真公正,一方面体现皇上您求贤若渴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要让那些有真才实学的老百姓有出头之日。但是今年考试的人比往年多了一倍,其中富贵人家子弟特别多。每次考试结果公布后,总有人闹事,他们不反思自己,只说自己被冤枉了,互相煽动,各种说法都有,有的说主考官不公平,有的说考官收了贿赂。我担心这些话传到皇上您耳朵里,到时候我都没法解释。我白天晚上都在想这事儿,真是如履薄冰啊!”
接下来崔棁说:“我想,以后考试落榜的人,要是心里不服气,就让他们自己写状子申诉,把他们考试的卷子拿出来,和他们的申诉内容一起核对,再让这次考试中考中的第一名一起审查。要是只让考官自己审查,恐怕那些争论是停不下来的。如果真是考官故意压抑人才,那考官就难逃处罚;如果他们无理取闹,就应该严惩!这样既能避免我被冤枉,也能把这个办法长期实行下去。如果皇上您同意,请下旨处理。”皇上批准了他的请求。
天福五年三月,皇帝下令说:“以后及第的举人和主考官的庆功宴,还有中书舍人穿便鞋接见举人的那些事儿,以及兵部、礼部官员带举人进考场那天,幕僚们摆酒席招待客人的那些事,都统统取消!”
四月,礼部侍郎张允上奏说:“皇上您身边虽然需要很多人才,但贡士们来应试,也不能滥竽充数啊。我仔细研究以前的制度,发现以前没有这么多科目,开始的时候只有明经科,让大家通过这个途径做官。自从有了《九经》《五经》,以及《三礼》《三传》之后,孝廉科就一直存在,那些有身份地位的读书人也都对此习以为常,没想过要改变。每年明经科考试,少说也有五百多人,多的时候上千人,这么多举人,考官怎么可能仔细审查每个人呢?何况这些人大多不求甚解,只顾着死记硬背,文章写得不通顺,怎么能随便给他们官做呢!而且每年考中的人不少,陆续去选官的人也很多,地方上肯定不会缺人,京城反而人满为患,怨声载道,各种诽谤也就此而生。现在科举科目这么多,明经科的内容其实都包含在《九经》《五经》里了,其他的也都在《三礼》《三传》里,现在要改革,恐怕不太合适,所以恳请皇上把明经科取消。”
他又上奏说:“国家设立科举考试是为了选拔人才,关键是要选拔真正的人才,必须清除那些滥竽充数的人。那些童生们考试的时候,只顾着死记硬背,背书背得好像很熟练,但一拿到卷子就读不出来。考中了之后回到家乡,就等着到日子去上任,根本不再学习了,白白免除徭役,虚占官职,所以童子科也应该取消。”
最后,皇帝下令取消了明经、童子、宏词、拔萃、明算、道举、百篇等科。
天福七年五月,皇帝下令说:所有参加考试的人,都应该有真才实学才能来参加考试,应该认真考试,好让大家都能展现自己的才能。从现在开始,所有上交的考试策论,先由中书省审核,然后皇帝下令,再由门下省对考生进行三道考试。考试结果分为上、中、下三等。如果考生上交的策论中有被采纳实施的,考试成绩为上等或中等,门下省就给予减免考试名额或优待录取。考试当天,考试成绩为上等的,由铨司(负责官员选拔的部门)提升一级;考试成绩为中等的,由铨司按照原级别任命。如果考试成绩为上等或中等,但是上交的策论没有被采纳实施;或者考试成绩为下等,但是上交的策论被采纳实施,那么本官就根据情况给予恩赐,然后发遣(离开考场)。如果考试成绩为下等,而且上交的策论也没有被采纳实施,那就直接发遣,不允许再次参加考试。其他情况都按照以前的命令处理。
开运元年八月,皇帝下诏说:“明经、童子科考试是前朝设立的,目的是选拔人才,这是合理的制度。但是近年来,考试暂时停止了,制度的利弊没有充分展现,选拔人才的意义也完全丧失了。为了弘扬文化,应该恢复以前的制度,这样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广泛选拔人才。所以,明经、童子科考试从现在开始恢复。”十一月,工部尚书、代理贡举(负责考试的官员)窦贞固上奏说:“进士考试的杂文和各科举人的策论,历代以来都是以三支蜡烛燃尽为限,长兴二年改为白天考试。我认为,科举考试选拔人才,是国家的常规,虽然考试方法可以改变,但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丢。如果让考生在两廊之下,在短暂的白天时间里考试,看着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心里害怕时间不够,写文章也难以做到精美,既看不到考场的光景,又只是千篇一律地答题,这既不是遵循古制,恐怕也选拔不到人才。所以,我想恢复旧例,以三支蜡烛燃尽为限。对于进士和所有参加考试的人,如果有人藏书进考场,按照旧例,要将其带出考场,不允许考试。近年来,虽然发现有人藏书,却大多被宽容了。现在我想整顿考场纪律,明确好坏,希望能够严格执行,使之成为制度。”
公元949年,刑部侍郎边归谠给皇帝上奏说:“我私下觉得,每年参加科举考试的人太多了,动不动就推荐五个人、六个人,多的时候甚至有两三千人。这些人既没有真才实学,又有什么文化可言呢? 所以,请您下令给京城、邺都以及各州府的长官,让他们认真审查推荐参加科举考试的人,必须是学业精湛、学识渊博的人才能推荐,不能滥竽充数。希望这样能堵住滥竽充数的漏洞,为有真才实学的人打开进身之路。” 皇帝批准了他的奏章。 后来发现有些地方执行得不到位,于是贡院又发布了天福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的诏书,再次告诫天下,要严格按照之前的命令执行,如果有人故意违反,相关的考试官员就要按照诏书的规定处罚。
公元952年二月,礼部侍郎赵上交上奏说:“科举考试的各种科目,现在想取消泛泛而谈的口试,把原本五十道的口试题改成十道默写题。” 皇帝同意了。 到了公元953年正月,赵上交又上奏说:“进士考试的初试,原本是诗赋各一首,帖经二十帖,对义五通,现在想取消帖经和对义,改成另外考两首杂文和一道策论题。”皇帝也同意了。 同年八月,刑部侍郎、代理贡举的徐台符上奏说:“除了增加杂文考试外,帖经和默写题还是按照原来的规定进行。” 皇帝也批准了这个建议。
公元955年三月,礼部侍郎窦仪上奏说:“请规定,对于各种科举考试,如果该录取的没有录取,或者不该录取的却录取了,监考官要负首要责任,要被勒令停职,并且由推荐官员上报朝廷,等待处理。如果监考官收受贿赂,或者以后参加进士考试的人找人代写文章应考,允许别人举报,举报者将被奖励,而作弊者则永远不得做官。”
唐同光四年三月,中书省的官员们上奏说:左拾遗王松和吏部员外郎李慎仪上书弹劾,说各地的州县长官,很多都是临时担任的摄官,他们残酷地压榨百姓,老百姓都快活不下去了。
之前郭崇韬在中书省工作的时候,对朝廷的旧例不太了解,就轻信了一些闲人的举报,在负责选拔官员的部门里瞎折腾,动不动就找茬儿。比如,说某个人的户籍登记少报了点东西,或者办事儿上出了点小差错,甚至说某个推荐人没来,就取消整个推荐,哪怕只是一份公文写错了字,好几任官员都得被追究责任。那一年要选拔的一千二百五十多名官员,最后真正得到官职的只有几十个,其他的都被以各种莫须有的罪名给撸掉了,有的死在了旅馆里,有的在路上哭天喊地。
结果呢,这两年来,想当官的都不敢来参加考试了,负责选拔官员的部门没人了,中书省也没人可任命了。去年空缺的官职将近两千个,实际任命的却不到六十个。所以,他们请求皇上特地下旨,向全国宣布,说明过去那些做法并非皇上的本意,现在皇上非常重视这个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希望皇上能把中书省的规定和王松他们上书的内容交给负责选拔官员的部门审查,好好斟酌一下,制定个长久的制度。皇上同意了。
当时很多人认为,选官制度的弊端,可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那些有权有势的人家,自己根本不认真考察,有的甚至让自己的叔叔伯伯去举报别人,把官位卖给同族的人,收受贿赂,随意改动辈分顺序,甚至出现叔伯反倒给侄子甥儿行礼的情况。郭崇韬这个人太狠了,他上奏请求改革选官制度,豆卢革和韦说虽然有点犹豫,但还是表示赞成。后来有人问韦说这事儿是怎么个情况,韦说:“这是郭崇韬的意思。”等郭崇韬被杀后,豆卢革和韦说就指使他们的学生王松上书弹劾,所以才有了这次奏章。很多有识之士都觉得这事儿做得不对。
天成四年冬天十月丙申这天,皇帝下诏说:“咱们国家统一之后,除了岭南、黔中离京城太远,三年才选拔一次官员,叫做南选,其他各道和京城的各部门选拔官员,每年都要选好几千人,分成三次选拔,这工作量还是太大了。现在选拔官员的人数,每年也就几百人,干嘛非得把一个部门的事,分成三个地方来办呢?况且,现在已经有规章制度了,大家按照资历和考核结果来选拔,而且还明文规定,一定要杜绝徇私舞弊,应该建立新的公共制度,来保证官员选拔的严谨性。所以,各道选拔的官员,应该让三铨的官员在省署仔细审查,没有问题之后,再根据规章制度一起商量拟定,然后联合署名上奏,以后不准再像以前那样在私宅里偷偷摸摸地选拔官员了,这样一来,官吏就容易管理了,公事也不会拖延了。”
长兴元年三月,皇帝下令说:“所有被选拔的官员,都有资历考核记录,每次到任的时候,都要验明文书,如果文书不全,很多人就说是丢了,为了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必须制定一个规程。那些被选拔的官员,在黄甲榜公布之后,要把历任的文书用红线粘好,应该让南曹逐个缝好盖印,都在后面粘上纸,把前后历任的文书,都计算一下有多少张纸,还要注明年月日,然后才授予某官的职务。”这主要是担心有人冒名顶替。同年十月,中书省上奏说:“吏部流内铨选拔的官员,以前规定要经过考试和考核两关,并由本官评定优劣后上奏。文章写得好的,可以提升一级;中等的就按资历来;更差的就按同类官员的级别来安排。这样既能鼓励大家努力写文章,也不会掩盖他们以往的功劳。如果在道理上阐述得很清楚的,就根据户籍少的地方县里同类官员的级别来比较,仍然按照以前的命令执行,有文采的可以引用古今事例,没有文采的就根据公理来判断对错。如果判断错了,责任就在主管官员。另外,有些官员的家庭情况和籍贯不实,将来参加选拔的时候,都要改正过来,一定要核实他们的籍贯和县份,如果有人没有出身证明,一经发现就取消其官职,以后也不准参加选拔。”皇帝批准了这个奏章。
应顺元年闰正月丁卯,中书省上奏说:按照天成二年十二月的诏令,科举出身的人,一任三年考核,可以做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也可以做中下州录事参军;两任四年考核,可以做中下县令、中州录事参军;两任六年考核,可以做上县令以及紧要州的录事参军。 但是,升迁的标准太死板,有些人年轻时就做了好官,有些人年纪大了还做着低微的官职。特别是那些家境贫寒的读书人,有的人四十岁才考中,八年才能选上一个官职,在任上往往达不到三次考核的要求,第二次选拔时就耽误了,甚至有人一辈子都做不上令、录这样的官职。如果这样下去,怎么才能选拔更多的人才呢?所以,我们建议科举出身的人,一任两年考核,就可以做中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
诏书说:参加选拔的人,经历的艰辛程度不一样,有的升迁很慢,到老了还是低微的官职,应该优待那些还没得到提升的人,体现出朝廷改革的恩泽。所以,科举出身的人,一任两年考核,按照原来的诏令可以做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从现在开始,也可以做中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一任三年考核的,在人口多的州县优先考虑;如果按照之前的诏令,资历和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就按照资历和考核结果安排官职;两任四年考核的,按照两任五年考核的标准安排官职,其他的都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
晋天福三年正月,诏书说:参加选拔的人,经历了很多辛苦,有的苦读多年,有的多年在基层任职,稍有违反规定,就不知道怎么办。现在正需要人才,应该给他们恩泽,所有选拔的人,除了被驳回和淘汰的原因外,如果没有违反规定,都应该执行。还要让相关部门通知各地,从现在开始,如果文书解释有错误,责任在发放文书的州府官员。
汉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遗高守琼上奏说:做官的人不到三十岁,就不要授予县令的职务。于是下诏说:从现在开始,各种选拔的人,七十岁应该授予优厚的散官;年纪轻,没有经过资历考核的,不能授予令、录的职务。同年十二月,中书省上奏说:那些参加选拔的官员,在任职期间曾经升迁到朝廷,或者做过两任判官,现在却授予令、录职务的,都按照他们现在的官职级别参加选拔。 诏准。
公元周广顺元年二月,皇帝下了一道圣旨,说:“以前朝廷官员离职后,吏部选人补缺,都按照老规矩来。最近听说,有些新上任的官员,要么因为别的事耽搁了,要么生病了,拖延了上任时间。结果,先上任的超过了期限,后上任的又错过了时间,这样一拖再拖,就乱套了。这就导致新官要上任谢恩,老官的考核还没结束,等他们交接班,动不动就拖上好几个月。一个地方官员的变动,新旧两个官员在迎接送别上就费劲心思,公私两方面都乱了套。从今以后,所有州府的录事参军、判司、县令、主簿等官员,都应该由州府记录下他们到任的日期,然后马上上报吏部。以后中书省和吏部,就按照到任日期来安排补缺,这将成为永久的制度。”
同年十月,皇帝又下了一道圣旨:“吏部办事,现在分设了三个铨选部门,所有需要选人的空缺,都分到三个部门去,每次到要确定人选的时候,就很难找到合适的资历和级别相符的人。更何况今年选的人本来就不多,所以应该把这三个铨选部门的工作合并成一个,让吏部的主管官员一起商量一下,看看能不能实行。现在正是国家太平盛世,应该体恤那些普通百姓,从今以后,合格的候选人,只要任职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都由吏部南曹审核批准。如果文书格式有错误,不符合规定,责任就由负责发放任命文书的官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