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史·食货志序》原本缺失了很多内容,书里只有关于盐法的记载比较详细,其他的田赋、杂税之类,只留下个大概,估计明朝初年这本《薛史》就已经残缺不全了。现在也找不到补充的资料,就先保留原来的样子吧。
梁朝开国的时候,正值黄巢起义大乱之后。梁祖靠着夷门一座城池,对外严加戒备,对内清除污秽,鼓励大家务农,税赋很轻。虽然士兵们很辛苦地打仗,但老百姓却很乐意交税,不到二十年时间,就成就了霸业。等到梁末帝和后唐庄宗在黄河边上对峙的时候,河南的老百姓虽然因为运输军需而很辛苦,但也没有逃亡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赋税轻,大家还有自己的家园可以留恋。后来庄宗灭了梁朝,任命孔谦当租庸使,孔谦严厉地执行法令盘剥百姓,大量收税供奉朝廷,百姓的财产都被搜刮光了,军队的粮食还是不够。再加上战争和饥荒,没几年梁朝就灭亡了,原因也很简单,就是因为赋税太重,老百姓对国家彻底失望了。 以上内容引自《容斋三笔》里引用的《薛史》,根据文章意思,应该是《食货志序》的内容,现在把它放在卷首。
唐同光三年二月,皇帝下令说:“魏州的小豆税,每亩减免三升。城里的店铺、宅院、园林,以前是没有税的,后来因为伪造的命令,就征税了。后来用征收来的东西,补充军队的服装和赏赐,用来支援军队,应该表现出体恤百姓的心情。现在根据征税的轻重缓急,在现有的丝税上,每两丝分成三等,分别缴纳不同数额的钱,用来购买军队的服装和赏赐,丝税仍然免除。” 同年闰十二月,吏部尚书李琪上奏说:“请求赋税不要折算成钱纳税,一切都要用实物上缴,也不要用配额的名义征税,只按照正税收取。”皇帝下令说:“我们朝廷征收的税,只有两税是需要配额的,至于折算成钱纳税,不应该这样做。应该按照李琪说的办,各种税收的钱物、斛斗、盐钱等等,都要由租庸司指挥,按照元朝的办法,用实物纳税,不能更改。如果要更改,必须说明原因上报。”
公元926年四月,皇帝下令:以后收夏秋税,不用再减去损耗的那一部分了,每斗粮食减去的1升损耗,现在取消,只收取应交的税额。929年五月,户部上奏说:三京(东京、西京、南京)、邺都以及各州府每年征收的夏秋税,包括盐税和各种附加税,各种钱粮的征收时间,都根据各地气候早晚不同而分别规定期限。当月,皇帝下令:今年百姓夏收的粮食,由各户自行上报,详细填写田亩多少,五户为一组互相担保,确保没有隐瞒漏报,然后把上报的表格送到州府,州府再把表格送到省里。州县官员不许再派人挨家挨户检查,如果有人隐瞒欺骗,允许其他人举报,并对隐瞒的田地加倍征税。
公元930年六月,皇帝下令:让各道观察使在每个村子里确定几个有力的人家担任村长,和村民商量,让有力的人家拿出多余的粮食,补给贫困人家不够的部分。愿意的,就填写表格上交;不愿意的,就按照户籍进行检查。从今年开始,就按这个定额收税。遇到灾害或者多年欠税的,不在此限。931年十二月,三司(户部、度支、盐铁)上奏说:各道上缴的税物,用来供应士兵的衣物赏赐不够。建议全国收取的粮食和钱,除了用于供给外,其余的按时折算成绫罗绸缎上缴。皇帝批准了。
公元940年正月,皇帝下令:各道节度使不得擅自加税加役,也不得在县里另立机构征税。田租的收取,由百姓自行估算上交。
公元956年十月,朝廷下令三司指挥各州府,以后夏税从六月一日开始征收,秋税从十月一日开始征收,作为永久的规定。958年七月,朝廷下发《均田图》到各地。十月,朝廷任命左散骑常侍艾颖等34人,到各地检查核定民租。959年春天,各道使臣返回,总共核查到户口2309812户。
公元926年,度支(掌管财政的部门)奏请在府州县镇张贴告示,军民商旅所有买卖,都必须使用八十陌钱(古代货币单位)。
唐同光二年二月,皇帝下诏说:“钱,古时候叫泉布,它的作用是流通天下,散布人间。钱流通得好,买卖就方便;如果大量囤积,老百姓就受苦了。所以西汉就改革了货币制度,设立了告缗的法令,目的就是控制商人囤积居奇,防止奸商作恶。现在应该命令有关部门下发到州府,经常检查,不能让富人额外囤积现钱,也不能让工匠把钱熔化铸造成铜器。同时,还要在边境州镇采取措施进行管制,别让商人把钱运到国外去。”
三月,唐州知州晏骈安上奏说:“我们在市场上检查钱币的时候,发现不少锡铅小钱,都是江南的纲商带过来的。”皇帝下诏说:“用丝绸布匹做货币,掺杂铅锡的现象,尤其在江湖地区,盗铸的情况非常严重,在市场上公开流通,一点也不怕。所以纲商就带着这些钱,乘船来往,用它们换取好钱,然后藏在富人家里,这真是个大害,必须得想办法解决。应该命令京城和各道,在坊市流通的钱币中,检查那些劣质的铅锡钱,并且禁止它们流通。沿江州县,每当有船只靠岸,都要严格检查,不许用劣质的铅锡钱来换取好钱,如果私自携带,一律没收。”
天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奏报说:“我们听说,最近各州府出售的铜器价格很高,很多都是用熔化的现钱铸造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暴利。”于是下诏说:“应该广泛发布告示,如果以前就有的铜器和碎铜,允许用来铸造器物。规定生铜器物每斤价格定为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定为四百文,如果违反规定压低价格,买卖的人都按照盗铸钱的法律处罚。”
清泰二年十二月,皇帝命令御史台向全国发布告示,禁止使用铅钱,如果违反,就按照相关的规定处罚。“禁用铅钱,如违犯,准条流处分。”
晋天福二年,皇帝下诏说:“禁止一切铜器,铜镜以后由官府铸造,在东京设立场所销售,允许老百姓购买,并在各地进行贩卖。”“禁一切铜器,其铜镜今后官铸造,于东京置场货卖,许人收买,于诸处兴贩去。”
周广顺元年三月,皇上下了道旨意,说:“关于铜的买卖,以后官府不再禁止,可以随便买卖。但是,各地绝对不准把铜钱熔化了做成铜器卖,谁要是敢这么干,被人举报抓到,不管熔化了多少铜钱,都要处死! 负责这片区域的官员要被判脊杖十七,邻里保长也要被判臀杖十七,举报的人能得到一百贯钱的赏赐。”
这道旨意一下,大家可都得小心了! 想想看,一百贯钱啊,那可是笔巨款! 犯了事的,不仅自己要丢了性命,连带着周围的人也要受罚。 这铜钱的买卖,可得谨慎再谨慎!
江南地区呢,沿袭着唐朝旧的制度,饶州设立了永平监,每年都在这里铸造钱币;池州的永宁监、建州的永丰监,也都是每年铸钱的;杭州呢,也设立了保兴监来铸钱。 所以说,江南这边的钱币铸造,那可是相当的繁忙啊! 几个铸钱的地方,一年到头都在不停地工作。
唐同光二年二月,皇帝下诏说:盐税的重要性,所有税收里盐税都排第一,更何况安邑、解县这两处盐池,利润非常丰厚。最近因为战乱,百姓流离失所,盐场遭到破坏,税收也因此减少。现在要重新整顿盐务,需要制定方案,要立竿见影地取得成效,就得从长计议,采取方便快捷的办法。所以,任命河中节度使冀王李继麟兼任安邑、解县两池的盐务管理官,让他全权负责,一条条地把事情办好。
同光三年二月,又下了一道命令:魏州每年征收的丝盐税,每两银子减免五文;每年出售的蚕盐、食盐、大盐、甜次冷盐,每斗减免五十文;栾盐每斗减免三十文。天成元年四月,又下令:各州府百姓合伙销售的蚕盐,以后每年只在二月进行一次统一销售,按照夏税的期限缴纳税款。
长兴四年五月七日,各路盐税转运使上奏说:各路州府的盐法,沿袭元朝末年的旧制,现在我们统一规定如下:应该征收食盐颗粒税的州府,省里和州府都要设立盐务交易场所。乡村地区,允许私人经商贩卖。所有盐务交易以及每年的人户蚕盐,一律不准带一斤一两进城,以免影响盐务税收。违反者,一两到一斤,买卖双方各杖六十;一斤到三斤,买卖双方各杖七十;三斤到五斤,买卖双方各杖八十;五斤到十斤,买卖双方各徒刑两年;十斤以上,无论多少,买卖双方各脊杖二十,处死。所有犯盐者的钱物、驴畜等,全部充公。其家庭产业田地,如果全家逃走的,也一并充公。允许搬运盐的脚夫、店主和脚夫等举报,根据情况给予奖励。知情不报者,与卖盐者同罪。犯盐者经过的地方,各级官员、巡检、关卡人员等,如果没能及时发现,要由州府临时审理后报省里。门司、关津、口铺等地,如果抓获私盐,根据数量给予一半赏钱:十斤以上到五十斤,赏钱二万;五十斤到一百斤,赏钱三万;一百斤以上,赏钱五万。
应该征收食盐末税的地区,州府县镇长期以来都有盐务交易场所,内外禁令也比较混乱,现在也统一规定。对于贩卖咸煎盐,无论多少,都处以极刑,并允许邻里和其他人举报,根据情况给予赏钱。今后凡是一两到一斤私盐,买卖双方各杖六十;一斤到二斤,买卖双方各杖七十;二斤到三斤,买卖双方各徒刑一年;三斤到五斤,买卖双方各徒刑两年;五斤以上,买卖双方各脊杖二十,处死。如果收缴到咸土盐水,要由当地煎炼成盐,再根据规定处罚。如果以前犯过罪,没有判处死刑,但之后又公然犯法,无论多少,都要处以极刑。盐务交易场所的官员、煎盐池的工人、运盐船只的船工、押运军官等,如果知法犯法,私自偷盗官盐或倒卖,买卖双方以及知情不报者,都按照贩卖咸盐的规定,五斤以上处死。相关人员,可以得到赏钱,按照洛阳、邢州的规定执行。颗粒盐、末盐、青盐、白盐等,不允许混杂。颗粒盐允许通商时销售,但不能带入末盐地区。违反者,一斤一两,都处以极刑,随身物品,除了盐以外,一半充公,一半给抓获者作为赏钱。其他盐类,还没有明确规定。洛阳以及镇州、定州、邢州管辖范围内,多有北京末盐进入,抓获后按照洛阳的规定处罚。今后凡是颗粒盐、末盐、青盐、白盐等各种盐类混杂,抓获后都按照洛阳的规定执行。“一应诸道,今后如果抓获贩卖私盐的人,罪行明确,符合法律条文,就依法处置后上报。如果情况不明确,就先上报请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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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后晋天福年间,河南、河北那些地方,除了收取蚕丝和食盐的税收外,每年年底盐务部门结算的时候,大概能收到一百七十多万贯钱。有人就说了,虽然收到了这么多钱,但是老百姓违反盐法的人太多了,建议把这笔食盐税款分配到各州府的每户人家头上,每户从一贯到二百贯不等,分五个等级,然后让大家想卖就卖。这样一来,官府不亏钱,老百姓也受益。朝廷觉得这主意不错,就照办了,各地盐务部门还是照旧运作。
结果呢,盐的价格一下子就跌下来了,那些远离产盐地的州县,每斤盐才卖二十文钱,靠近产盐地的就更便宜了,每斤只要十文钱。负责盐务的人一时半会儿也改不过来,就上奏朝廷,请求重新制定盐场税收政策,目的嘛,就是想掐断老百姓贩卖食盐的路子,把利润都收归国库。
到了天福七年十二月,朝廷下令给三司(户部、度支、盐铁三部门):所有买卖盐的,都要收税,过路税每斤七文钱,本地税每斤十文钱。各州府如果管辖着盐务,就让省里的官员派人去负责这件事。可问题是,虽然盐卖得多了,但是老百姓的盐税却没减免,一直到现在,老百姓都苦不堪言啊! 对了,顺便提一句,天福元年十一月,朝廷还下过赦令,说洛阳管辖范围内,每年分配给老百姓的食盐,以后每斗减价十文钱。
广顺元年九月,朝廷下令修改盐法,抓到五斤以上私盐的处死,私炼碱盐一斤以上的也处死。以前汉朝的法律不管多少斤两,一律处死,这次算是改进了。
三年三月,朝廷发布诏书说:“青盐白盐的生产和税收,以前都有规定,只是最近几年,执行得不太好。之前青盐一石,税收是八百文钱,再加一斗盐;白盐一石,税收五百文钱,加五升盐。后来青盐一石,税收涨到一千文钱,还加一斗盐。我们了解到,自从税收改了之后,商人贩盐很不方便,蕃人和汉人都很难赚钱,所以应该适当放宽政策,让他们能生存下去。以后青盐一石,税收还是八百文钱,按八十五文一陌算,再加一斗盐;白盐一石,税收五百文钱,加五升盐。除此之外,不能再额外收取其他费用。我们听说边境的盐场,在和蕃人和汉人交易的时候,私下里也收税,以后这些都必须停止。”
广顺二年九月十八日,朝廷下令说:“关于禁止私盐私酒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各种私盐私酒,一斤以下到一两的,杖八十,流放;五斤以下一斤以上的,徒刑三年,流放;五斤以上的,重打一顿,处死。二、盐关和城门守卫,如果放任私盐私酒通过,都要追究责任。三、私炼碱盐,一斤以下的,徒刑三年,流放;一斤以上的,重打一顿,处死。抓到私盐,如果查到碱水,就按炼成的盐的重量定罪。所有有碱水的地方,官吏都要经常巡查,村里坊间邻居之间也要互相监督,发现违法行为,都要上报。四、抓到私盐,举报的人和抓到私盐的人,都要赏钱,从省里的钱里出。处死刑的赏五十千,没到死刑的赏三十千。五、各种盐都有各自的销售区域,如果把本地的盐卖到别的区域,就按私盐的罪名处罚。六、农村人户,申请的蚕盐,只能自己吃,不能买卖或委托别人。违反的,按私盐的罪名处罚。如果申请的蚕盐,需要经过州府县镇,由三司明确下达指令。七、所有买盐和酒的,都必须在官府的盐场买,私下买卖的,买卖双方都按私盐的罪名处罚。八、官府的盐场,如果有剩余的盐和酒,必须上报官府。私下买卖的,买卖双方都按私盐的罪名处罚。盐铺酒店和其他人私下买卖的,也同罪。九、犯私盐私酒的,如果有人同谋,如果是家人奴仆同犯,只罪责家长;如果家长不知情,只罪责主谋,其他人从轻处罚;如果是其他人同犯,都同罪;如果是多人同犯,根据每个人犯的斤两轻重处罚。十、州城县镇的居民,按房屋税申请盐的,如果在州府,就在城里领取;如果在县镇,也可以把盐带回家吃。县里要提前统计好每个家庭申请的盐的数量,做好账目,然后发给居民,当地官吏和盐场要一起清点,送进城里。如果县镇居民城外还有庄田,县里也要提前分配好,不要在一个地方重复发放。”
三年十二月,朝廷下令说:“各州府和县镇城里的居民,以后不用上报房屋税和盐税,盐税也不收了。所有农村人户申请的蚕盐,各州城县镇要严格检查,不准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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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德元年十二月,皇帝跟大臣们说:“我查阅了食末盐(粗盐)的州郡,私盐的案子比官盐的区域划分还多,这都是因为那些低洼潮湿的地方,容易私自熬制盐,这不仅违反了我的盐法规定,还污染了我的好盐。何况,粗盐的熬制和运输,成本比官盐高出一倍。现在应该把十几个州改成吃官盐,这样不仅运输省力,还能减少违法犯罪。”从那以后,曹州、宋州以西的十几个州,都改吃官盐了。
显德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朝廷下发了一份关于盐法的文件,内容大概是这样的:第一,要加强对盐场和盐碱地的管理,修建围墙或壕沟,防止私盐的生产。如果有人在围墙或壕沟里偷盗官盐,或者在外面私自熬盐,抓到后不管多少,都重打一顿,然后处死。相关官员也要按罪责处罚。抓到私盐贩子或者举报的人,可以得到赏钱,数量根据私盐多少而定,例如:一两到一斤,赏钱两万;一斤以上到十斤,赏钱三万;十斤以上,赏钱五万。
第二,要对没有登记在册的私盐熬制场所和盐碱地进行标识,并由地方官员、巡检、村保、地主和邻居一起巡查。如果有人偷偷刮取盐碱地熬盐,抓到后,举报者每抓到一人,赏赐绢十匹;抓到两人,赏赐绢二十匹;抓到三人以上,赏赐绢五十匹。私自刮盐碱熬盐的人和知情者,不管多少,都重打一顿,然后处死。而相关巡检、村保、地主等,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在官盐区域内私自熬盐的,也按同样的方法处罚。
第三,因为盐价调整了,担心其他地区的盐会互相侵犯,或者有人把盐偷偷运进城里,所以规定,私盐贩子携带的财物归举报人所有,盐要充公。相关官员也要受罚。处罚标准也是根据私盐数量来定,例如:一两到一斤,臀杖十五下,拘役半个月;一斤以上到十斤,徒刑一年半,拘役一个月;十斤以上,徒刑两年,发配到运输部门服役一年。
第四,各州府申请的蚕盐,不能在乡村私下买卖,官员也不能从中克扣或倒卖,违者按私盐的处罚标准处理。第五,如果有人从河东地区运盐过来,或者本地区有人到河东贩卖私盐,都要处死。私盐贩子携带的驴畜和财物,都赏给抓捕者。庆州青白榷税院原有的税收规定,私盐贩子携带的驴畜财物,一半赏给抓捕者,一半充公。安邑、解县两池盐场,因为地处偏僻,所以要加强巡逻,防止私盐的偷盗。偷盗官盐的处罚标准与其他私盐贩子相同。
皇帝批准了这个盐法。
三年十月,皇上发布诏令:“漳河以北的州府管辖区域,原本是官府专营卖盐的,现在除了城里和集市,仍然禁止私卖,乡村地区则允许盐货自由买卖。凡是有盐碱地的地方,都允许百姓自己煎熬盐,但是贩卖的时候不能越过漳河,进入不允许通商的地区。” (《文献通考》:五年,朝廷攻取了长江以北的州府后,唐主进贡,并请求皇帝将海陵盐监划归江南,以供给军队所需。皇帝说:“海陵在长江以北,难以管理,应该另作安排。”于是下令每年拨付二十万斛盐给江南,士兵们渐渐安定下来了。)
这意思是说,以前漳河以北只有官府能卖盐,现在除了城里,乡下可以自由买卖盐了,但不能越过漳河。皇上还提到,之前唐朝皇帝因为江南缺盐,想把海陵盐场划给江南,但皇上觉得不方便,就每年给江南送二十万斛盐。
周显德二年正月,皇上对大臣们说:“以前运输物资,都要扣除损耗,从晋朝、汉朝以来,一直都是这样,没有改变过。仓库里储存的新粮食,还要扣除损耗,更何况是水路运输,怎么可能没有损耗呢?从现在开始,每石粮食应该扣除一斗的损耗。”
皇上觉得以前运输粮食扣除损耗的规定不合理,从晋汉以来一直沿用,现在要改,以后每石粮食只扣一斗损耗。
唐天成三年七月,皇上发布诏令:“从今年七月开始,所有三京、邺都以及各州府乡村的人家,每亩地要缴纳五文钱的酒曲税,允许百姓自己酿酒自用,这笔钱和夏秋税一起收。在京都以及各州府县镇坊市里,每年购买官府酒曲的人家,允许自己酿酒买卖。从天成二年正月到年底,要统计每家购买官府酒曲的钱数,只收取十分之二作为酒税,从今年七月开始执行。除了官府卖酒的,其他人也可以自己酿酒自用,但不能私下卖酒,如有违反,就按照中等酒户的标准缴纳酒税。坊村里可以随意买卖酒,不用缴纳酒税。” 当时孔循因为酒曲法令在洛阳杀害了一家人,有人提出了这个建议,认为这样既能爱护百姓,又能有利于国家,所以就实施了这个政策。
简单来说,皇上规定每亩地要交五文钱的酒曲税,允许百姓自己酿酒,但不能私卖。城里买官府酒曲的人家可以自己酿酒卖,但要交税,乡下可以自由买卖。这个政策的出台,跟之前孔循因为酒曲法令杀人的事件有关,有人建议这样既能保护百姓,又能让国家受益。
长兴元年二月,皇上发布赦令,文件里写着:“各州府的人家,每亩秋收的粮食,原本要交五文钱的酒曲税,现在减免两文,只收三文。” 这消息一出,老百姓可高兴坏了!
长兴二年,皇上又下了一道圣旨,说:“酒曲这东西很重要,酿酒离不开它。可是以前酒曲卖得太贵了,相关的禁令又很严厉,老百姓因为这个犯法的事儿越来越多,官司也跟着多了起来。所以,我们得改革一下,减轻老百姓的负担,根据每家的土地多少,来定酒曲税。这几年下来,虽然犯法的人少了,但老百姓受的苦却不少。因为战乱时间长,穷苦人家多,好不容易太平了,大家就努力种地,谁还有心思天天想着喝酒呢?按照规定交税,却要掏空家底,这日子过得真是苦啊!想要国家富强,就得解决这些问题,对百姓有利的事儿,就得赶紧做,没必要的苛捐杂税,就应该取消。只要每天都能改进,又何必担心改来改去呢?所以,京城和各州府征收的酒曲税,从今年夏天开始全部免除!官府自己酿造的酒曲,价格也减半,在城里公开卖。城里人不能私酿,但乡下人要是自己家用,可以自己酿。”圣旨一下,老百姓都高兴坏了!
周显德四年七月,皇上又发布圣旨说:“各州府的酒曲事务,以后都按以前的规矩来办,官府禁止买卖酒曲,各地先设立酒曲管理机构,等圣旨到了,就全部停止。要根据现有的酒曲数量,准备好买酒曲的钱,并根据每年的需求计算好数量,按时酿造酒曲,等老百姓把钱交齐了,再按数量给他们酒曲,不准赊卖,也不准压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