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古人就说过:“用礼来治理国家,百姓就会有羞耻之心,社会也会安定。” 刑罚的威慑力,远不如礼仪的约束力强。如果年成好比丰收年一样,那上天应该会降福于我们了。

天地初开,日月星辰各司其职,万物生长,各有喜怒哀乐,善恶分明,这都是自然规律啊。想想看,后世用刑罚,先秦则以恩惠为先,都是为了消除灾害,引导社会和谐,就像琴瑟和谐一样,不忘教化引导,效仿尧舜那样治理天下。郊外祭祀,轩辕黄帝曾率领军队巡视四方;雷电显威,高辛氏曾处理过触山事件。把军队摆在街市和朝廷上,严明天威,惩罚乱臣贼子,这其实都是不得已而为之啊。所以丹浦地区兴起了仁义之风,羽山地区也归顺了。

但是,世人总是侥幸心理作祟,事情往往会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政令稍微有点偏差,就会导致刑狱案件增多。孔子说过:“审理案件,我也和普通人一样,但我的目标是让社会没有诉讼!”周朝实行仁政,收敛了锋利的刀刃,效法上古先王,遵循尧舜禹的治理模式,政治清明,威信与礼乐并重。有时用言语来阐明事情的道理,有时仔细倾听来了解事情的细微之处,有时表彰善行来激励人心,有时铲除恶行来巩固根本。

至于那些取得霸业,统一天下的君主,像成王、康王那样,他们的成就并非依靠严刑峻法得来的,而是善于继承前人的优秀传统,爱民治国。但如果违背人伦道德,治理国家不谨慎,就会像夏桀残暴百姓,商纣王残害天下,商鞅不得善终,韩非子惨遭迫害一样,与《甘棠》诗中歌颂的贤明君主形成鲜明对比。秦文公开始征伐夷狄,秦始皇更是变本加厉,监狱里关满了人,哀鸿遍野。汉高祖用简短的三章法律来宽慰百姓,汉文帝用轻刑缓刑的策略来治理国家,那时百姓欣欣向荣,天下太平。

然而,刑罚的运用却常常随着人的情绪和喜好而变化,有人献上美酒却获罪,有人被流放到蜀地,甚至还有杀戮满门抄家的惨剧。更别说那些在京兆府深夜被捕的人,在长安街市被处决的人,以及那些牵连到皇宫和都城的案件,屡见不鲜。而那些即将灭亡的国家,刑法制度往往被废弃,法律条文越来越严苛,而执法却越来越宽松,东汉桓帝、灵帝时期就是这样。魏明帝时期,宫殿修建得十分豪华,但事情处理却很急躁,有些事情来不及调查清楚就定罪。明帝亲自审问,犯人话还没说完,人头就落地了。王肃上书抗议说:“陛下处死的都是该死之人,但是百姓不知道情况,会觉得仓促,希望陛下把这些案子交给官吏处理,公开他们的罪行。这样,即使他们被处死,也不会玷污宫廷,也不会让士大夫感到震惊,也不会让远近的人产生怀疑。人命关天,生比死难,气绝之后就无法复生,所以圣王非常重视人命。孟子说过:‘杀害一个无辜的人来取得天下,仁义之士是不会做的。’”

请提供需要翻译的内容。我没有收到任何需要翻译的内容。请您提供文本,我会尽力将其翻译成现代汉语口语,并按照您的要求分段。

话说咱们晋朝的世祖武皇帝,他继承了祖宗的基业,又参考了历代的治国经验,就下令官员们重新制定法律法规,让全国都遵守统一的法律。当时新法颁布后,全国上下都遵守,老百姓也觉得挺安稳的。这套法律条文虽然简明扼要,却很有效,既得到了上天的保佑,也符合老百姓的心意,所以国家有了法度,社会就安定了,国家也因此长治久安。从晋朝迁都到南方算起,一百多年来,大家一直遵循着祖先制定的法律,社会也一直很太平。

后来到了孝武帝时期,会稽王谢安的侄子谢石掌握了朝政大权,他那些党羽们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可当时的皇帝昏庸无能,对这些腐败行为视而不见,导致晋朝的纪律越来越乱。古书上说,“三皇只是说说,百姓就都遵守了;五帝只是画个图,百姓就知道该怎么做了。” 这就像《尚书》里说的,“用图画来规范刑法,流放、砍手、劓鼻、黥面、宫刑这五种刑罚,鞭刑是官吏的刑罚,打板子是教育用的刑罚。” 所以说,犯了黥刑的,就染黑头巾;犯了劓刑的,就穿红色的衣服;犯了膑刑的,就在身上纹墨;犯了宫刑的,就穿杂色的鞋子;至于死刑,那是最重的刑罚,犯了死罪的人,衣服没有领子,扔到集市上,任凭大家唾弃。

舜帝曾经告诉皋陶说:“五种刑罚都有相应的服饰,五种服饰要穿三次;五种流放地都有固定的住所,五种住所要住三次。” 跟以前相比,这刑罚的种类和数量翻了好几倍呢!夏朝的时候,五刑及其相关的刑罚,多达三千种;商朝继承夏朝,又有所增减;周朝则用三种刑法来治理国家,用五种方法来考察民情,赏罚分明,公平公正,但五刑及其相关的刑罚,仍然有两千五百多种。后来又设立了“三刺”、“三宥”、“三赦”的制度。“三刺”是指:第一次审问群臣,第二次审问官吏,第三次审问百姓;“三宥”是指:第一次是因不知情而犯错,第二次是因过失而犯错,第三次是因遗忘而犯错;“三赦”是指:第一次是年幼无知,第二次是年老体衰,第三次是愚笨无知。《司马法》里也说:如果有人起兵造反,不交贡赋,不参加朝会,乱了嫡庶的顺序,或者改变礼法和刑法,都要受到惩罚。

话说啊,古人就说过:“殷商和周朝的国力,已经不足以支撑那些繁文缛节了。”到了昭王皇后去世,穆王年纪也大了,就制定了刑法,来治理天下。当时奸诈的人太多了,天下大乱,一直持续很久。这就像古人说的那样:“夏朝因为政治混乱而制定了《禹刑》,商朝因为政治混乱而制定了《汤刑》,周朝因为政治混乱而制定了《九刑》”。以前啊,重罪是用刀枪兵器处罚的,中等罪是用刀锯,轻罪就用鞭子打。

从那以后,奸诈的人越来越多了。汉武帝觉得以前的法律条文含糊不清,不能用来治理国家,就让车骑将军、代理尚书令、鲁公去寻找优秀人才,重新制定法律条文。

汉朝自从王莽篡位后,以前的法律制度都没了。光武帝中兴之后,非常重视司法审判,经常上朝听审理案件,亲自处理疑难案件。当时正值战乱之后,法律网很松懈,罪名也轻,起不到惩治的作用。这时候,梁统就上书给皇帝说:

我私下里认为,元帝初元五年,减轻了34种死刑;哀帝建平元年到四年,又减轻了81种死刑,其中42种是关于故意杀人的,都减轻一级处罚,还把这些都定为了常法。从那以后,老百姓犯法越来越轻率,官吏也越来越容易判人死刑,官民都失去了约束,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不堪。

我愚钝地认为,刑罚不应该一味追求轻缓,而应该适中。君王的治国之道,仁义为根本,仁爱他人,义则在于治理政务。爱护百姓就要清除危害,治理政务就要铲除混乱。所以五帝时期有流放、诛杀等刑罚,三王时期有大辟、肉刑等刑罚,都是为了清除残害,平定混乱。孔子说过“仁者必有勇”,又说“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高祖皇帝受命于天,制定法令,确立法律,传承后世,可以长期施行。文帝宽厚仁慈,天下太平,因此施以恩惠,减轻肉刑,取消株连之法,其他都遵循旧章,天下几乎达到太平盛世。武帝时国家强盛,财力充裕,出兵征伐远方,战争频繁,百姓疲惫不堪,豪强违法,奸吏玩弄法律,所以设立了“遁匿”之罪,制定了“知纵”之律。宣帝聪明正直,遵循道义,掌握政权要领,治理天下,臣下遵守法令,不偏离法度。元帝时期法律很少更改,天下安定。孝成帝、孝哀帝时期承平继位,在位时间短,处理政务经验不足。丞相王嘉等人却在短短几年内,废除先帝的旧约,随意更改法令,多达一百多条,有的不利于政务,有的损害民心。我仔细挑选出那些尤其妨碍政务、危害百姓的条例,呈报如下。

陛下具备五常之德,践行九德之行,能够顺应时势平定乱局,广施恩泽,救济百姓,却反而沿袭末世衰微的轨迹,这实在不是恢复初始,重整乾坤的办法。“**伏惟陛下苞五常,履九德,推时拨乱,博施济时,而反因循季世末节,衰微轨迹,诚非所以还初反本,据元更始也。**” 我希望陛下下令有关部门,全面审查初元、建平年间那些随意更改的法令,考量它们的轻重缓急,考察它们对社会风气的影响,以此了解政教得失,选择好的就沿用,不好的就修改,制定出不易更改的法典,永久施行,天下百姓将万分幸甚。“**愿陛下宣诏有司,悉举初元、建平之所穿凿,考其轻重,察其化俗,足以知政教所处,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定不易之典,施之无穷,天下幸甚。**”

三公和廷尉商量了一下,觉得严刑峻法不是明君急需做的,不应该答应。贾统又上奏说:“有关部门认为我提出的建议不可行。其实我说的并不是要严刑峻法。我私下认为,从高祖到宣帝,他们所实行的政策,对照史书典籍,与现在的情况相比,都不是严刑峻法。我非常希望能够被召见,哪怕只是当着尚书和近臣的面,口头陈述我的想法。”皇帝就让尚书去询问情况,贾统又详细地陈述了应该改革政令和刑法的理由。但是最终议论的结果并没有采纳他的意见。

等到明帝即位后,经常亲自听审案件,查看洛阳各监狱的记录。明帝生性明察,能够查处奸邪,所以尚书奏报的判决和处罚往往过于苛刻细碎。

到了章帝时期,尚书陈宠上书说:“先王治国,赏赐不过分,刑罚不滥用,如果非要选择的话,宁可赏赐略微不足,也不要刑罚滥用。所以唐尧制定典章制度说‘流宥五刑,眚灾肆赦’;帝舜命令皋陶说‘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文王重视《易经》六爻的卦象,设立丛棘之听;周公制定《立政》,告诫成王不要误判庶民的案件。陛下即位以来,一直遵循这些原则,但是有关部门执行的时候,并没有完全遵从。审判案件的人急于使用鞭刑、杖刑等酷烈的刑罚,执法的人则繁琐地使用欺诈、放纵等手段,违背根本,脱离实际,用鞭杖来作恶,甚至利用公务徇私,以满足自己的威势和享乐。治理国家就像演奏琴瑟一样,大弦绷得太紧,小弦就会断掉,所以子贡批评臧孙的严厉法令,而赞扬郑侨的仁政。如今圣德充塞上下,应该趁此机会,继承先圣的遗志,清除烦琐苛刻的制度,减轻鞭杖刑罚,以拯救百姓,广施仁德。”章帝采纳了陈宠的建议,判决案件和执行刑罚,都力求宽厚。后来又下诏给有关部门,禁止那些残酷的旧制,解除不必要的禁令,取消繁琐的文书手续,一共修改了五十多条法令,并正式颁布施行。此后,狱法就变得平和了。

公元78年,张宠接替郭躬当上了廷尉,重新审查律令。他发现很多刑法条例超过了《甫刑》的规定,于是上奏皇帝说:“我听说,《礼经》有三百条,礼仪规范有三千条,所以《甫刑》里死刑只有二百条,其他各种刑罚加起来有三千条。礼法所摒弃的,刑法就要去惩治;违反礼法就会触犯刑法,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现在律令中,判死刑的罪名有610条,判其他徒刑的罪名有1698条,可以赎罪的罪名有2681条,这比《甫刑》多出了1989条,其中多出的死刑就有410条,其他徒刑1500条,可以赎罪的79条。《春秋保乾图》上说:‘帝王每隔三百年就要废除一次旧法。’汉朝建立到现在已经302年了,法律条文不断增加,条条款款没完没了。而且律法还有三个不同的版本,说法互相矛盾。刑法太多了,应该让三公和廷尉一起整理律令,把符合经义、可以执行的条例整理出来,死刑控制在200条,其他徒刑和赎罪的合计2800条,一共3000条,这样就和礼法相符了。其余的1989条,都可以全部删掉。这样可以让老百姓耳目一新,从而实现大治,达到刑法完善的境界,让这种好的制度流传下去。” 可惜还没来得及实行,张宠自己就因为犯事被免职了,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了。

张宠的儿子张忠,后来也当上了尚书。他大体上遵循父亲的意愿,上奏了33条建议,编成《决事比》,用来减少审判中的弊端。他还上奏请求废除蚕室刑(一种酷刑),解除赃吏(贪污受贿的官员)三代禁锢的处罚,对因一时冲动杀人者可以从轻处罚,允许母子兄弟之间互相替死,并且赦免替死之人。这些建议都得到了采纳并实施了。虽然朝廷时不时地会进行一些法律改革,但旧有的律法条文还是又多又乱,一直没有进行过系统的整理和汇编。

公元196年,应劭又重新整理和修订了法律条文,编成了一本书叫《汉议》,然后上奏给皇帝说:“国家最重要的,莫过于留下历史记载。这些记载啊,可以用来分辨疑难问题,明辨是非,确定奖惩的标准,做到恰如其分,让后人能够从中吸取教训。你看,以前胶东国的丞相董仲舒老了病了退休了,朝廷每次讨论政事,都派廷尉张汤亲自到他简陋的住所去请教,了解事情的利弊得失,所以董仲舒就写出了《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个案例,每个案例都用《春秋经》的道理来解释,分析得非常详细。”

“后来董卓那个乱臣贼子,把皇室搞得一团糟,把所有的典籍都烧了,一点都没留下,自开国以来,从来没有这么惨烈的破坏。现在皇上您东迁许都,克服了重重困难,这真是新的开始啊!我虽然能力有限,但还是斗胆整理了《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以及《春秋决狱》,一共二百五十篇,去掉了重复的内容,做了些修改润色。我还收集了三十篇议论文章,按类别整理,一共八十二个议题。其中引用了《汉书》二十五篇,《汉记》四篇,我都做了删减、整理和润色,力求保持原意。另外二十六篇,是广泛收集古今贤达名士的言论,他们的德行和义理值得学习。还有二十七篇,是我自己创作的。《左传》里说:‘即使有姬姜这样的美女,也不要抛弃那些容貌憔悴的女子;即使有丝麻这样的好布料,也不要抛弃菅蒯这样的粗布。’这都是为了解决缺乏的困境啊!所以,我冒昧地献上我的拙作,希望能排在那些聪明人之后,虽然我的文章不足以规范国家制度,促进社会和谐,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从而进一步彰显您的圣明。这些都是我在处理完政务的闲暇时间里完成的。”

献帝觉得应劭做得很好,于是就保留了这些旧有的典籍。当时天下快要乱了,老百姓人心惶惶,就像地要塌了一样,普通的刑罚已经不足以惩治恶行了。于是,一些有名望的儒生和人才,比如前辽东太守崔寔、大司农郑玄、大鸿胪陈纪等等,都认为应该恢复肉刑。但是汉朝朝廷并没有讨论这件事,所以也就没有采用肉刑。

曹操辅佐汉室的时候,尚书令荀彧广泛征求百官意见,还想恢复严刑峻法。但少府孔融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说:“古代社会风气淳厚,善恶分明,官吏正直,刑法公正,政事简便,没有过失,百姓犯罪都是咎由自取。可是到了现在,世风日下,社会混乱,政治扰乱民风,法律反而有害于教化。所以说‘上层失去了正确的道路,百姓离散很久了’。现在还想用古代的严刑峻法来约束百姓,让他们遭受残忍的刑罚,这可不是与时俱进的做法。商纣王砍掉朝歌百姓的脚胫,天下人都认为他暴虐无道。如果全国九个州,一千八百个诸侯,每个诸侯都砍掉一个人的脚,那天下岂不是到处都是商纣王?想要天下太平,根本不可能。而且,受刑的人,心里只想着死,不会再想着活,大多会走向邪恶,不会再回头做好人。夙沙氏扰乱齐国,伊戾祸害宋国,赵高、英布,都是祸乱天下的罪魁祸首。不能阻止人们作恶,只会让人们彻底断了改过自新的念头。即使像鬻拳那样忠诚,像卞和那样诚实,像孙膑那样聪明,像巷伯那样冤屈,像司马迁那样有才华,像子产那样贤明,一旦遭受刑罚,也会遗臭万年。这样一来,太甲就不能励精图治,秦穆公就不能称霸,陈汤就不能立下大功,魏尚就不能镇守边疆了。汉朝开创了宽容改过之路,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所以,明智的君主,应该深思熟虑,扬长避短,不应该轻易改变政治制度。” 朝廷采纳了他的意见,最终没有改变法律。

魏国建立后,陈纪的儿子陈群担任御史中丞,曹操又想恢复严刑峻法,让陈群陈述他父亲的观点。陈群详细地阐述了这样做的好处。当时钟繇担任相国,也赞同这个意见,但奉常王脩却持反对意见。曹操也觉得在藩国时期改变汉朝的制度不太合适,于是就搁置了这件事。最后决定,犯了砍脚趾的罪,就用木头代替铁器,因为当时缺铁,所以用木头代替。又觉得汉律太严厉,所以规定依律论罪的人可以减半处罚。

曹丕当了皇帝之后,就开始讨论废除肉刑的事儿。 正讨论着呢,突然有紧急军务,这事儿就先放下了。 那时候有个厉害的女人,叫刘朱,她特别凶狠地虐待儿媳妇,前后三个儿媳妇都被她折磨死了。 官府判她死罪,但最后减刑,让她去尚方做苦役。 就是因为这个案子,后来就下令说,以后杀人犯只要够狠,也能减刑。

魏明帝曹叡继位后,又改了关于士人和老百姓罚款的规定。 男人罚款了事,但女人除了罚款,还得加鞭子抽。 为啥呢?因为女人身体露得多啊。

话说那会儿,法律沿用的是秦汉旧例,最早可以追溯到魏文侯的老师李悝。李悝把各国法令整理编纂,写成了《法经》。他觉得,国家治理最要紧的就是打击盗贼,所以《法经》一开始就讲盗贼案,还专门写了《网捕》两篇,讲怎么抓捕盗贼。那些轻微的诈骗、越境、赌博、贪污受贿、奢侈浪费之类的,就放在《杂律》一篇里,再用《具律》来规定具体处罚轻重。所以,李悝的《法经》一共就六篇,不过都是关于罪名和处罚的规定。后来商鞅用这套法令在秦国当丞相。

汉朝沿袭秦朝的制度,萧何整理完善了法律,取消了株连的罪名,增加了官吏知情不报的罪名,又增加了《兴律》、《厩律》、《户律》三篇,一共九篇。之后叔孙通又补充了一些法律里没有涉及的内容,写了十八篇补充章条。张汤又写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写了《朝律》六篇,这样法律就变成了六十篇。汉朝处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又整理成《令甲》以下三百多篇,还有司徒鲍公整理的关于婚姻嫁娶和诉讼的《法比都目》,加起来一共九百六十卷。

这么多年下来,法律不断增补修改,大家都是按照类别整理成篇,按照事情的经过整理成章。一章里可能包含几十个案件,虽然案件事实相似,但轻重程度却不一样。而且条文之间互相联系,前后互相牵扯,虽然大体上分成了不同的篇章,实际上内容却互相交叉引用。《盗律》里讲贼人伤人的案例,《贼律》里讲盗窃的条文,《兴律》里讲上诉的程序,《厩律》里讲抓捕的细节,诸如此类,杂乱无章。后来的学者们,就各自对这些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注释。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这些儒家学者,各自写了注释,总共有十多个版本,每个版本都有几十万字。所有判案需要参考的条文,加起来一共两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文字总量高达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多字,内容越来越繁杂,阅读起来也越来越困难。最后皇帝下令,只准用郑玄的注释,不准再用其他学者的注释了。

卫觊给皇帝上奏说:“刑法啊,是国家最重视的东西,但在私底下却被轻视;狱吏啊,老百姓的性命都掌握在他们手里,可选拔他们的时候却很随意。国家治理不好的毛病,说不定就是从这儿来的。所以我想设立律博士,让他们互相教导学习法律。” 皇帝就同意了,这事儿就这么办了。

但是,这法律条文又多又复杂,各种情况也很多,结果就脱离了根本,只顾着枝节末梢。比如,廷尉的狱吏范洪收受了犯人送的二丈绢布,就给犯人减轻了罪责;另一个狱吏刘象,因为偏袒犯人张茂,导致张茂在狱中死了,结果刘象反而加重了罪责。范洪和刘象虽然都被处死了,但这种轻重不一、枉法的情况还是层出不穷。

那时候,太傅钟繇又上书请求恢复肉刑,皇帝把他的奏章发下去了,可司徒王朗却不同意。当时讨论这事儿的官员有一百多人,大部分都支持王朗。皇帝觉得吴国和蜀国还没平定,这事儿就先放下了。后来,皇帝又下诏要修改法律制度,命令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他们一起删减旧的法律条文,参考汉朝的律法,制定魏国的法律。最后制定出了《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加起来一共有一百八十多篇。

新律的序言大概是这样写的:旧律之所以很难理解,是因为篇幅太少了。篇幅少,条文就简略,条文简略,处理的事情就少,处理的事情少,就会漏掉很多罪行。所以后人就不断地增加条文,结果就越来越偏离了根本。现在制定新律,应该把所有的事情都分类整理,增加篇章条数。

旧律是沿袭秦朝的《法经》,后来又增加了三篇,但是《具律》没动,还在第六篇。罪行的条例既不在开头,也不在结尾,这和篇章的顺序不符合。所以我们把罪行的条例编成《刑名》篇,放在律法的最前面。

话说这秦朝的律法,乱七八糟的,东一块西一块,不好找。汉朝继承了这些律法,发现问题多多,于是就整理了一下。

首先,《盗律》里头讲劫掠、恐吓、买卖人口这些事儿,还有个“持质”的罪名,这些跟普通的偷盗不一样,所以就单独拎出来,编成了《劫略律》。《贼律》里头有欺骗、伪造、越界、伪造官府文书等等,还有《囚律》里讲伪造生死文书的,《令丙》里讲假装自己死了来逃避责任的,这些事情都跟诈骗有关,所以就编成了《诈律》。

《贼律》里还讲偷砍树木、杀伤人畜和丢失印章的,《金布律》里讲损坏、丢失官府财物的,这些都属于毁坏财物,所以就编成了《毁亡律》。《囚律》里讲告发、传递消息的,《厩律》里讲告发、逮捕、受贿的,还有个“登闻鼓”的制度,这些就编成了《告劾律》。

《囚律》里讲关押犯人、审讯、判案的,《兴律》里讲上报案件的,还有考查事情、上报判决结果的,这些就分成了《系讯律》和《断狱律》。《盗律》里讲受贿枉法的,《杂律》里讲借贷不公正的,《令乙》里讲受贿的,这些都跟受贿有关,所以就编成了《请赇律》。《盗律》里讲侮辱强盗的,《兴律》里讲擅自征发徭役的,《具律》里讲买卖官府文书的,还有擅自修建房屋的,这些就编成了《兴擅律》。

《兴律》里讲徭役不足、耽误时间的,《贼律》里讲囤积居奇不办事儿的,《厩律》里讲军队不足的,还有以前那些奉诏不谨、不执行诏书的,汉朝执行的时候,稍微有点儿差错,就按不执行诏书的罪名处斩,后来又根据《丁酉诏书》减轻了处罚。《丁酉诏书》是汉文帝下的,不应该再作为法律依据了,所以就单独编成了《留律》。秦朝的时候,有马厩、驿站、车马、厨房这些机构,汉初沿袭秦朝的制度,后来费广稍微精简了一下,所以东汉就只设了骑兵驿站,没有车马了,但是律法里还保留着这些内容,就成了虚设,所以就把《厩律》取消了,把其中能用的部分,编成了《邮驿令》。关于告发、逮捕、查验的部分,就放进了《告劾律》。

把那些变动的事情,编成了《变事令》;把紧急情况的报告,和《兴律》里烽火台、命令这些,编成了《惊事律》。《盗律》里讲退还赃物给主人的,《金布律》里讲罚金赎罪,用黄金来计算价值的,还有平息纠纷、没收赃物这些,就编成了《偿赃律》。

一开始制定律法的时候,没有免除罪责的规定,张汤、赵禹才开始制定监察部门负责人、知情不报的例子。知情不报的,就和犯罪者同罪;不知道的,就罚款;完全不知道的,就不追究责任。所以律法条文简短,但实际操作中有很多例外。每个条例都有违反的情况,不知道的,就免除处罚,免除处罚的情况很多,所以就应该把这些都归纳起来,简化条文,所以就制定了《免坐律》。其他律令中,有教化、约束的内容,但没有免除处罚的条文,都从这里参考。

总共新制定了十三篇,保留了五篇,一共十八篇,比原来的九篇增加了九篇,而旁章、科令则减少了。

魏国废除了汉朝一些不适用的旧律法,重新制定了刑法,参照古代的规定,设立了五种刑罚。死刑三种,髡刑(剃发)四种,完刑(肉刑的一种)、作刑(肉刑的一种)各三种,赎刑(罚金赎罪)十一项,罚金六种,其他杂项罪名七种,总共三十七种罪名,作为律法的开篇。

还修改了《贼律》,只把言语冒犯和侵犯宗庙陵墓的行为定为大逆不道,处以斩首,家属也要连坐,但是祖父母和孙子不算在内。至于谋反和犯上作乱,抓到之后,有的被溺死,有的被剁成肉酱,灭三族,这些都不在律令里,目的是为了严厉打击恶劣行为。如果发生斗殴杀人,凶手逃跑了,允许受害者家属按照古代的规定追杀凶手。但是如果是大赦期间或者误杀,就不允许报仇,这是为了减少杀戮。杀继母的罪行与杀亲生母亲的罪行一样,是为了防止有人钻空子。取消了对庶子的特殊规定,让父子之间财产平等。殴打兄姊的罪行加重到五年刑期,以此来教化百姓。囚犯诬告他人谋反,罪责会牵连到亲属,这和好人不一样,目的是为了让他们引以为戒,减少诬告。修改了投书(告密)和弃市(斩首示众)的处罚规定,目的是减轻刑罚。修改了篡改囚犯身份和弃市罪行的规定,斩断强横霸道的行为。凡是判处两年以上刑罚的,取消家人可以为其求情审判的制度,减少司法程序的繁琐。还规定各郡不能自己选择执行死刑的日子,目的是统一风俗。

这些都是魏国时期修改的法律,大概情况就是这样。后来,正始年间,天下太平,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中领军曹羲、尚书丁谧又讨论废除肉刑的事,但最终没能达成一致。相关的文件很多,这里就不记录了。

景帝当政的时候,魏国的法律很严厉,犯了谋反大罪的,连已经嫁出去的女儿都要被处死。毌丘俭被杀后,他儿子的媳妇荀氏因为牵连也要被处死,她族兄荀顗跟景帝是亲戚,就赶紧给魏帝写信求情,想保住荀氏的性命。皇帝下令准许他们离婚。

荀氏生的女儿芝,是颍川太守刘子元的老婆,也因为牵连要被处死,当时她还怀孕,被关在监狱里。荀氏就亲自去见司隶校尉何曾,哭着求情,愿意自己当官婢,来换女儿的命。何曾很同情她,就让主簿程咸去上奏章说:“古代的法律,设立了三等处罚的制度;后来又改进刑法,让处罚更合理。朝代更迭,法律也变来变去,秦朝规定死罪要株连,汉朝又沿袭了这个制度。魏国沿袭了秦汉的弊端,还没来得及改革,所以才要杀已经嫁出去的女儿,本来是想彻底清除坏人的家族。

但是法律贵在公平合理,刑罚要谨慎,不能超过规定。我认为女人要遵循‘三从’的道理,没有自己做主的权利,嫁到别人家后,父母去世要回去守丧,要遵守服丧的礼仪,这是为了表明她对娘家和婆家的不同感情。可是父母犯了罪,要连累嫁出去的女儿;丈夫一族被杀,女儿又要跟着受牵连。一个人一生,内外都要受牵连。女子嫁出去了,就是别人家的妻子;如果生了孩子,就是别人家的母亲,这根本不是什么大恶。杀害无辜的人,后果很严重,既不能震慑奸邪,又会伤害孝子孝女的心。男子犯了罪,不会连累到别人家,而女子却要受娘家和婆家的双重惩罚,这可不是什么体恤妇女,完善法律的办法啊!我认为,在家的女儿,要跟着父母受罚;已经嫁出去的媳妇,要跟着夫家受罚。应该修改旧的法律条文,制定一个长久的制度。” 于是皇帝下令修改了法律。

晋文帝觉得以前的法令条文太复杂了,虽然陈群、刘邵等人曾经进行过改革,但是条文还是过于繁琐,而且像叔孙、郭、马、杜这些儒生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只参考郑玄的观点,太片面了,不能完全采用。

所以,文帝就让贾充负责修订法律,还让他和太傅郑冲、司徒荀顗、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杜友、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以及吏部令史荣邵这十四个人一起负责这件事。他们以汉朝的《九章律》为基础,又增加了十一篇,保持了原来的分类,规范了条文的名称,把旧律改成了《刑名》、《法例》;把《囚律》分成了《告劾》、《系讯》、《断狱》;把《盗律》分成了《请赇》、《诈伪》、《水火》、《毁亡》;根据事情的类别又增加了《卫宫》、《违制》;还根据《周官》制定了《诸侯律》。 最终完成了二十篇,六百二十条,共计两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的新律。他们删去了那些苛刻残忍的条款,保留了简洁明了的规定,让法律条文符合实际情况,对当时的社会发展有益。 那些暂时不适合废除的,比如军事、农业、酿酒方面的规定,因为还没完全符合民心,所以就暂时保留,作为临时性的法令,等太平盛世再废除,所以没写入正式法律,而是作为补充的法令来执行。 新的法律制度实施后,违反法令就会受到处罚。那些日常事务的规章制度,都归还到各部门,作为以往的惯例继续执行。

新律减少了株连的范围,取消了谋反罪株连养母、女儿嫁人也要连坐父母死刑的规定;简化了互相告密的条文;取消了因逃亡而成为官府奴婢的制度;对于轻微过失的老年人和妇女,减轻了罚金和杖刑的处罚,减半执行;加重了奸淫伯叔母的处罚,判处死刑;奸淫寡妇,处以三年刑罚;重视婚姻制度,规定以明媒正娶为正规婚姻,不承认私下约定;加强礼教约束,根据五服制度来确定相应的罪责。 最终,律令一共两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字,六十卷,再加上三十卷的案例。

泰始三年,修订工作完成,上报朝廷。武帝下诏说:“以前萧何制定律令受封,叔孙通制定礼仪被封为奉常,赏赐黄金五百斤,他的学生一百人都被封为郎官。 建立功勋,古今都是非常重视的,应该给予相应的赏赐,详细考察,按功行赏。” 于是,武帝按照诏令,挑选了贾充的学生一百人,根据他们的才能安排官职,赏赐了上万匹丝绸。武帝还亲自讲解新律,让裴楷朗读。泰始四年正月,天下大赦,新律正式颁布施行。

张裴后来又给律法做了注解,然后上报朝廷。他注解的核心观点是:律法从《刑名》篇开始,是为了确定罪名和刑罚;到《诸侯》篇结束,是为了完整地体现律法的统治作用。王权至上,诸侯遵从,礼乐教化在中间,所以这体现了天、地、人的三才之道,互相依存,如同一个整体。

《刑名》篇主要阐述罪行的轻重缓急,明确各种处罚的等级差别,解释篇章中各种含义,补充律法条文的不足,并纲举目张地概括了律法的整体框架。凡是盗窃、诈骗、受贿等行为,都在这里寻找相应的罪名;而那些劳役、水火、畜养、守备等细微的事情,则要根据其根本性质来确定罪名。告发和讯问是律法的“嘴巴”,逮捕和拘禁是律法的“手脚”,判决是律法的“定罪”,各种名目都符合律法的规定。从开始到结束,环环相扣,变化无常,遍及各地,上下贯通,但始终不脱离法律的框架。

故意犯罪叫做“故”,无意中犯错叫做“失”,欺骗君上叫做“谩”,背信弃义叫做“诈”,不遵守礼仪叫做“不敬”,双方互相争斗叫做“斗”,双方互相陷害叫做“戏”,无缘无故的打杀叫做“贼”,无意中犯错叫做“过失”,违背常理叫做“不道”,侮辱君上叫做“恶逆”,预谋犯罪叫做“戕”,首先提出犯罪计划叫做“造意”,两人共同策划叫做“谋”,多人共同策划叫做“率”,不听从劝告叫做“强”,攻击坏人叫做“略”,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叫做“群”,偷窃财物叫做“盗”,偷来的财物叫做“赃”:这二十个词,是律法中对罪名的界定。

律法啊,一定要谨慎对待它的变化,仔细推敲它的道理。如果违反诏书,或者无故错判刑罚,应该罚款赎罪。参与谋反的人,如果确实不知情,应该减轻处罚。这就是律法变化的例子。地位卑贱的人和地位尊贵的人打架,都算作“贼”。如果斗殴中使用了兵器或火,就不能算作“戏”,这是“戏”的加重情形。对着别人的房屋、道路、田地射箭,就不能算作“过失”,这是对“过失”的限制。在都城人多的地方骑马撞死人,应该算作“贼”,这是“贼”的类似情况。“过失”类似于“贼”,“戏”类似于“斗”,“斗殴”中伤及旁人,又类似于“误”,盗窃时捆绑看守类似于“强盗”,威胁他人索要钱财类似于“受贿”,囚犯的供词牵连他人类似于“告劾”,不认真审理案件类似于“故纵”,抓住把柄类似于“恐吓”。像这样的比照,都是律法中无常的规定。

五种刑罚不够严厉,就用五种处罚来补充;五种处罚也不够,就再用五种过失来衡量。如果犯了罪,但心存善意,可以用钱赎罪。所以法律规定,最重的刑罚不超过十四等,死刑不超过三种,徒刑不超过六年,监禁不超过五年,劳役不超过十一年,鞭打不超过一千二百下,流放不超过一年,罚金不超过四两。赎罪的月份不计算天数,每日的劳役不拘泥于月份,服刑的年数不考虑闰月。不能因为加刑而导致死刑,已经判处死刑的不再加刑。不能累加刑罚的,就并处几种刑罚;不能并处几种刑罚的,就累加刑期。根据加刑来判罪的,只判处加刑;与加刑相同的罪名,就同时判处本罪。不在次要罪名中的,不进行关联判罚。和别人一起犯罪的,罪名和别人一样;违反法律的,罪名就和法律规定的一样。侵犯生命和致人死亡,不能一概而论;亲疏远近、公私关系,也不能用同样的标准来衡量。礼乐教化在上位者,所以可以减轻刑罚;刑法约束在底层百姓,所以要严格执行法律。这样一来,尊卑有序,仁义彰显,九族和睦,王道才能太平。

律法中有些事情情况相似,但罪名却有所不同,比如:用武力威胁抢劫财物算强盗罪,不知情被绑架看守算被胁迫,军营中说坏话算恐吓罪,不是因为罪名而责骂算辱骂罪,因为罪名而责骂算受贿罪,抢劫财物算敲诈勒索。这六种情况,都是因为用武力取得财物,但罪名却不一样。还有:不主动索取而接受贿赂算受贿,监守自盗算盗窃,收受贿赂后刁难算受贿,收取百姓钱财藏匿于官府算私征赋税,殴打他人算侮辱罪。诸如此类,都是因为用武力取得财物,罪行相似的情况。

刑罚是司法官吏执行的;司法是寻求事情真相的关键;事情真相是内心想法的体现。内心有所触动,情感就会在内心产生,然后表现在言语上,流露在肢体动作上,最终表现出来。所以奸诈的人心里有愧疚,脸色就会发红,内心害怕,脸色就会发白。判断罪行的人,一定要探究其内心,审察其行为,仔细调查事情的经过,从自身寻找证据,从外界寻找证据,然后才能正确地执行刑罚。举起手像乞讨,低头像抢夺,双手捧起像感谢,比划手势像控诉,抱臂像自首,挥舞手臂像格斗,庄重像威严,怡然自得像幸福,喜怒哀乐,都表现在脸色和声音上。奸诈、诚实、凶猛、懦弱,都表现在眼神和呼吸上。出口说话应该算是告状,动手动脚应该算是偷窃,父亲打儿子,儿子生气而杀了父亲,应该算玩闹;儿子打父亲,父亲生气而杀了儿子,应该算谋杀。诸如此类,如果不是非常精明,就无法完全掌握事情的真相。

法律条文里那些名词解释,虽然不是正文,但意思很明确。比如,八十岁的人,如果不是杀人伤人,其他罪名都不追究,即使是诬告谋反,也要反过来治他的罪。十岁以下的孩子,不能告状;但如果奴婢保护主人,主人可以当场杀了这个奴婢。小偷纵火烧毁别人的房屋和财物,偷盗的赃物价值超过五匹布的,要处以极刑;如果烧的是官府的房屋和财物,处罚也一样。唆使别人打人的人和打人的人罪行相同,即使是唆使别人殴打自己的父母,也不能因为是家人就从轻处罚。至于捡到失物后强取豪夺之类的行为,没有归还赃物的,就按照相应的法律条文处罚。法律中所有不敬、违反礼仪规范以及公私犯罪的行为,不管赃物是否落入自己手中,都根据事情的轻重程度查找相应的法律条文,以此来确定罪名。

总的来说,道理是很精妙玄奥的,不能用一种方法来处理所有事情;法律条文也是很深奥的,不能死板地遵守。有时候要根据情况调整罪责的轻重,有时候要简化处理,遵循常规;有时候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做到尽善尽美;有时候要根据时代的变化调整处理方法;有时候要加重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有时候要从轻处罚,以求宽大处理。处理公私案件时该回避的要回避,该调整轻重缓急的要调整,这些都是为了根据实际情况处理问题。那些精通法律条文的人,能够深入到法律条文尚未明确规定的地方,抓住事情的根本原因,在处理方法上做到恰到好处,能够精确到毫厘之间,能够把各种情况都分类处理,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

奉行圣旨的人就像拿着刀和绳子一样,刀不能乱用,否则会伤到东西;绳子也不能乱拉,否则会影响正直。枭首是罪行最严重的,斩刑是罪行很大的,弃市是死刑中最轻的,髡刑是刑罚的威慑,赎罪是犯错的教训。统治者设立这五种刑罚,是为了奖励君子,约束小人,所以这是非常谨慎的准则,都参考了《周易》变通的思想。想要纲举目张,大道清明,简明扼要地制定王法,它的目的深远,它的辞藻精炼,它的表达委婉含蓄,它的内容丰富而隐晦。贯彻天下的意志在于忠诚,解决天下的疑难在于文治,体察天下的民情在于深谋远虑,完成天下的事务在于宏伟的规划,应对变化莫测的情况在于遵循道理。如果不是天下的贤明圣人,谁能做到这些呢!

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财之谓之格。(这句是原文,不翻译)刑杀是冬天震动万物景象的象征,髡刑是秋天草木凋零变化的象征,赎罪是春天万物复苏时悔恨过失的象征。(这句是原文,不翻译)五种刑罚的条文,彼此相互参照,这就是法律的意义所在。(这句是原文,不翻译)

当时,侍中卢珽和中书侍郎张华上奏说:“把《新律》里所有死罪的条款抄写出来,张贴在亭子里,让老百姓都知道。”皇帝下令照办了。

后来,刘颂担任廷尉,多次上奏建议恢复肉刑,但都没被采纳。他又上书说:我以前建议废除肉刑,已经好多年了,所以现在大家都不怎么提了。我私下认为,那些反对恢复肉刑的人,拘泥于孝文帝的小仁小义,却轻视了圣王时代严厉的刑法,没有比这更不明智的了。

现在死刑太重了,所以冤枉被杀的人很多;而其他的刑罚又太轻了,所以罪犯无法得到有效制裁。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就是因为不用肉刑。现在那些被判为徒刑的人,大多都是天生就品行恶劣、不守法纪的人。他们远离家乡,在山里干活,又饿又冷,活得很没意思,即使有那些品德高尚的人,如果担心自己会被处死,也会去当盗贼,更何况那些本来就奸诈凶恶、无赖成性的人呢?而且,那些有钱的犯人,可以花钱赎罪,当天就能回家,根本不用服刑;而穷人就只能去当强盗,国家又管不住他们。不处罚,罪犯就无法得到制裁;不控制,那些坏人就会横行霸道。法律要是这样,那肯定是不完善的。所以逃亡的人越来越多,盗贼也越来越多,逃亡的人数甚至达到十几个人,抓到后就加重刑罚,一年加一年,这样就成了终身服刑。他们自己也觉得没有希望改过自新,又面临着灾难和困苦的折磨,心里想着偷盗,根本停不下来,都是被逼无奈的。

古时候用刑是为了减少犯罪,现在却反过来了。那些犯了重罪逃跑的人,只要跑出三寸远就加重处罚,剃光头发,这是用刑罚来产生更多的刑罚;再加一年刑期,这是用徒刑来增加徒刑。逃跑的人越来越多,监狱里关押的人也越来越多。有人说犯人不能不赦免,于是就赦免他们,这就导致刑罚无法制裁罪犯,法律无法战胜奸邪。老百姓知道法律不管用,就聚集在一起密谋作乱,一年比一年严重。所以从近些年来,奸邪恶劣的人越来越嚣张,到处都是。那些反对恢复肉刑的人没有深入思考其中的原因,只说肉刑在名义上不好听,难道不好听比无法制止盗贼更严重吗?

圣上制定的肉刑,其实深藏着道理,这事儿咱们可以好好说说。可不是仅仅为了惩罚他们害怕被割肉的痛苦,而是要断绝他们作恶的工具,让那些坏人没法再继续作恶,从根本上杜绝犯罪,这才是根本的道理。比如,杀了人被砍掉脚的,就再也没法杀人越货了;偷东西被砍掉手的,就再也没法偷东西了;犯了淫乱罪被割掉生殖器的,道理也是一样的。要消灭罪恶,堵住罪恶的源头,没有比这更好的办法了,这可不是随便说说而已。

这些人受了刑之后,都能回家,和父母妻子一起生活,互相照顾,不会流落街头。那些受了伤的,伤好了也能干活,按照古代的制度,根据他们的情况安排工作,即使身体残疾了,也不会被闲置不用,这样社会问题就解决了,人口也能继续繁荣发展。

现在应该把死刑的标准放宽一些,那些三次犯盗窃、逃亡、淫乱罪的人,都用肉刑代替死刑。那些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现在已经用杖刑处罚了,也应该规定好杖刑的次数,有个固定的标准,不能随意减轻。如果情况严重,就交给官府处理。那些应该判处四五年刑罚的,就剃光头发,狠狠地打,打一百鞭,根据情况轻重,有所区别,然后让他们都别再干活了。

这样一来,就不会再有新的犯罪,流放的人也不会再增加,而那些受了刑的人,一辈子都是个警示。人们看到他们的痛苦,就会害怕犯罪,效果肯定比现在好几倍。而且,作恶的人当场受刑,断了他们的作恶工具,那些受过刑的人都会变成好人,这怎么能和留着他们作恶的手脚,逼他们走上死路相比呢?还说肉刑不能用,我觉得这是完全不明白事情轻重缓急啊!

我以前经常侍奉在陛下左右,多次听到陛下圣明的诏令,说肉刑应该使用,这样处理政务比较方便。我希望陛下能相信自己独到的见解,让有能力的人能够执行您的圣旨,一直实行下去。这样就能减少死刑的执行,希望看到太平盛世。《周礼》里规定了三次赦免三次宽宥,施用于年老体弱的人,老百姓中那些不应受处罚的人,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犯错,而是刑法有所例外而宽宥他们。但是对于那些不属于这类人,犯罪就必须处罚而不能赦免,这是治理国家的基本道理。到了后来,因为时代动荡多难,就用赦免来化解矛盾,权宜地实行,也不是为了宽恕罪犯。直到现在,总是因为罪犯积累,监狱满了,就用赦免来减少犯人,所以赦免次数越多,监狱就越满,这样下去,最终将无法控制。追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不用肉刑的缘故。现在实行肉刑,不仅不会导致罪犯积累,而且因为作恶的人没有工具,奸邪就会减少。去除这两点,监狱就不会满了,所以也就无需频繁赦免,对国家治理大有好处。

奏疏上去了,却一直没有得到批复。

到了惠帝时期,政令出自群臣,每当遇到疑难的案件,大家各持己见,刑法不确定,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尚书裴頠上表陈述说:

天下事情很多,不是一个部门能够管辖的;中等能力的人容易被迷惑,需要依靠固定的制度才能做出判断。先王知道这个道理,所以划分职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建立之后,各部门负责自己的事务,赏罚分明,轻重一致,所以下属的行动有章可循,官吏们也安于本职。以前宫殿、陵墓、庙宇发生水火损坏的情况,尚书才会亲自前往处理,如果不是这种情况,都只是由郎官和史官处理而已。刑罚的执行,都有固定的刑法。

元康四年,刮了一场大风,皇陵庙宇的瓦掉了几片。这事儿啊,本来应该由太常荀宇负责处理,可当时皇上下了严厉的旨意,谁也不敢按规矩办事。大家都觉得这事儿小,处罚太重,不符合常理。

结果到了五年二月,又刮了一场大风。那些负责的人啊,被之前的事吓怕了,唯恐再出什么问题。我刚上任尚书才三天,本部门的尚书大人又生病了,我就暂时顶替他去兰台巡视。那些负责的人就四处查看,找那些瓦片稍微有点歪的,结果在屋顶上找到了十五处瓦片有点歪。这些瓦片可能是当初铺的时候就歪了,其实根本不算什么大事。可风一来,大家就慌了神,兰台的官员赶紧去查,太常也去查,还没查完,奏章还没递上去呢,就开始互相推卸责任,禁止别人查了。我当时只是暂时顶替,查完就撤了,没继续查下去。但我们部门的人却一直追究这事儿,没完没了的。我当时也解释过了,但那些负责的人害怕担责任,不听我的,禁止太常继续查,还兴师动众地要追究责任。

以前汉朝的时候,有人偷了庙里的玉环,文帝想灭他全家,但是廷尉张释之只判他死刑,说:“要是连长陵的一抔土都敢侵犯,那还有什么罪责比这更重的呢?” 文帝听了就同意了。大晋朝的祖制,考虑得非常长远,皇陵不封土,园林不装饰,墓地也不起坟,跟普通山地一样,所以陵墓周围长满了野草,跟中原其他地方没什么两样。“陵兆尊严,唯毁发然后族之,此古典也。” 就算陵墓受损,也只是触犯了礼仪,处以死刑就够了。

到了八年,有个奴才诬陷周龙放火烧草,廷尉就奏请灭了周龙全家,一家八口都死了。后来查明周龙是冤枉的,才得以免罪。仔细想想,这事儿处理得也太重了。今年八月,陵墓上的一根荆棘,直径才七寸二分,被人砍了,司徒和太常就忙得团团转,虽然知道这事儿小,但谁也不知道会怎么处罚,大家都很害怕担责任,都忙着推卸责任,到现在太常那边的事还没解决呢。最近太祝署失火了,烧了三间半房子。太祝署在庙北,隔着一条路,还有重墙隔着,火也很快灭了,皇上却频频下旨询问。那些负责的人因为皇上老是问,就责怪尚书没及时处理,直接禁止了尚书,尚书也免职了,这些处罚都超出了法理。

法律条文有限,但违反法律的原因却多种多样,所以才会有临时处理的制度,确实不能事事都按常规来办。但是,这些临时处理的情况,很多都过于严厉,大家互相指责、逼迫,根本不讲道理,上面有损圣上的仁德,下面也损害了朝廷大臣的声望。我觉得,对那些在陵墓上践踏草木的人,不应该采取同罪异罚的制度。按照奏章弹劾,应该有明确的标准,大家互相配合,认真执行,可现在条例却越来越混乱。有时候因为一些小事,处理结果也轻重不一。

虽然已经有了这份奏章,但各种各样的议论还是没停止。当时刘颂担任三公尚书,他又上了一份奏章说:

从近代以来,法律条文越来越多,法令也越来越不统一。我现在主管刑法审判,心里很担忧,特地写奏章来禀报皇上。

我私下认为,陛下您执政,总是力求尽善尽美,所以事情处理起来,总是追求个别情况的妥当,而通行的法例反而不能直接适用;因为追求尽善尽美,所以法律条文就无法完整地执行。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法律本来就是为了体现道理而制定的,但如果上面总是追求尽善尽美,那么下面的人就会牵强附会,曲解条文,来迎合皇上的意思,这样一来,法律就无法完整地执行了。法律条文规定得很详细,但详细的条文往往会与实际情况的判决相冲突,而皇上又总是追求个别情况的妥当,所以那些坚持公平的人,就可以利用条文来钻空子,这样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样一来,法律条文多,法令不统一,官吏们就不知道该遵守什么,老百姓也不知道该避免什么。奸邪的人就会利用法律条文的繁多,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想轻判还是重判,只要判决不统一,那么上面的人就很难监督下面的人,于是就会出现同样的事情,处理结果却不同,案件审理也不公平,这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古人说过:“君主事事都追求完美,那么他的政事就会混乱;君主只求事情能办成,那么事情就能得到妥善处理。” 追求完美可不是什么好事,因为过于追求完美,就会破坏法令,所以政事才会混乱。而只求事情办成,指的是权衡轻重,即使不能完全满足所有人的愿望,只要符合法令,就能照章办事,所以事情就能得到妥善处理。

善于运用法令的人,能够忍耐违背一些人的意愿,不厌其烦地听取各种意见,即使轻重缓急不能完全符合民心,也要仔细审查,如果确实不可行,法令才能真正得到遵守。君臣各有分工,法令必须遵守,所以君主应该维护法令;事情有其局限性,所以大臣应该解决难题;事情有其特殊情况,所以君主有权做出最终决定。君主维护法令,就像维护交通秩序一样;大臣解决难题,就像公孙弘审理郭解的案子一样;君主做最终决定,就像汉高祖处死丁公一样。天下万事,如果不是按照这种模式处理,不符合这些原则,就不能凭主观臆断处理,其余事情都要按照律令办理。这样,法令才能在百姓中树立威信,百姓才能服从而不疑惑,官吏才能杜绝贪污舞弊,才能谈得上治理国家。君主要按照这种模式要求下属,大臣和小吏各司其职,那么法令就能统一了。

古人又说:“善于治理国家的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措施,就是制定法令的意思。又说:“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办事”,就是指处理当前事务的意思。所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情况办事,在于权衡轻重,制定相应的法令。法令既已制定,就要坚决执行,执行法令要像四季更替一样有规律,要像金石一样坚不可摧,官吏岂能在既定的法令之内,再以“根据实际情况办事”为借口,再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措施”为理由,来扰乱政令呢?为什么呢?因为最初制定法令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了具体情况和实际情况了。如果现在发现法令有不妥之处,就应该修改;如果认为法令已经完善,就不能随意更改,让执行法令的官员随意更改轻重缓急。君主与天下百姓共同遵守的是法令,已经颁布的法令,不能不信守作为教化,想要天下百姓不怠慢,就不能用不可信的法令来约束他们。况且古人说过,即使是最愚笨的人也是不能欺骗的。不要以为平时违背法令,凭借个人判断,就能满足百姓的愿望。

古时候处理政务,讲究的是制定规章制度,而不是靠刑罚来解决问题。夏、商、周三代,都讲究书面文字的规范和格式。这三个朝代的君主都很圣明,但他们都放弃了灵活变通的妙法,而坚持死板的条文规定。这并不是说圣明的君主有所不同,而是他们所遇到的情况不一样。现在大家推崇质朴的作风,不如古代那样灵活,而那些坚持公平的人,就想按照自己的想法办事,以此来标榜自己遵守“议事以制”的原则。我觉得,听取意见固然很好,但如果只讲道理而不顾实际情况,那就适得其反了。可是天下事务那么多,不可能事事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所以我觉得应该制定一些规范和限制,让负责的人严格遵守,生死攸关的事情都得按章办事,不敢逾越制度的规定,这样才能保证法令的完整性。如果事情没有明确的依据,相关的条例又没有涉及,大臣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这样就不会出现问题了。至于那些非常情况下的裁决,以及法外的奖惩,比如汉高祖私自处死楚国的臣子,无功封赏赵氏,这些都只能由君主亲自决定,不是普通官员可以随意议论的。这样一来,那些钻营求情的现象就会消失,似是而非的奏章也会减少,这就是完善法制的关键所在。

负责具体事务的小吏,处理事情往往没有章法。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他们没有感情,法令就显得过于死板;如果有感情,就会违背法令。表面上看,他们总是严格执行法令,好像没有私心,但实际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私利,也是为了保护自己。他们总是严格执行法令,世人称赞他们公正无私,偶尔违反一下法令,也不会有人怀疑他们。所以,君主不应该过分依赖那些表面上看起来很公正的裁决,而应该要求官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这样才能保证政务有条不紊,这也是完善法制的一个方面。

制定法令制度,是为了解决具体问题,如果能顾及各方情绪,大家都能接受,那当然很好,看起来很爽快,比那些不符合人心的条文要好得多。但是,如果把这种做法作为长期的制度,长期实行下去,往往会得不偿失。所以,那些看起来得到小便宜的做法,最终会带来更大的损失;那些看起来忽略小问题的做法,最终会造成更大的麻烦。所以,那些经验丰富、了解情况的人,善于权衡轻重,不会因为小事而影响大事,不会因为眼前利益而损害长远利益。他们会忍耐一些暂时的不快,来维护整体的原则,不会被一时听起来舒服的意见所左右,而会坚持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每当遇到事情的时候,他们都会用这种心态来做出决定,这就是法制的大致原则。

话说,法律判案,都得按照法律条文来,要是没有明文规定,就参考相关的案例来判。那些条文和案例都没涉及到的情况,就别管了。 官职比法吏高的,看法不一样,可以提出异议。但要是法律条文写得很清楚,做官的就要老老实实按照律令办事。只有在法律条文里,看法不一样,才能提出异议。现在规定,法曹的郎官和令史,要是意见不同,可以写驳文,只能解释法律条文,来纠正判决结果,不能扯别的,说现在应该怎么办,来证明法官该怎么守规矩。

皇上下了这个命令。侍中、太宰、汝南王亮上奏说:“礼教是为了教化天下,法制是为了规范社会风俗,这是治理天下的根本,事情都得按这个来办。要是判案没个标准,轻重随意,那王法就不统一了,百姓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所以,制定规矩教化百姓,是上层的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条文,是臣子和官员的职责。我从太康八年开始,就经常就各种事情提出不同意见。周朝悬挂法令的图画,魏朝的书,汉朝的画,都是为了说明法令要与时俱进,道理不能有两种说法。现在法律已经制定好了,还老是讨论法律,那就等于开了个口子,我觉得应该像奏章里说的那样,制定一个永久性的制度。” 然后门下省上奏给三公说:“以前先王议事的时候会制定制度,从古代到中古,执法判案,既然已经立法了,就不应该再在法律之外寻找什么小善了。要是老是用所谓的‘善’来违反法律,那人们就会追求所谓的‘善’而不怕犯法,这样造成的危害比没有法律还严重。根据奏章的意思,是想让法律判决统一,事情不要有两种说法,郎官和令史以下的官员,应该对案件写出法律方面的驳文,把情况随时报告上来。”

话说到了建康(江左),元帝当丞相的时候,朝廷刚建立,很多事情处理起来根本不按法律章程来,大家各抒己见,根本没个章法。

这时候有个叫熊远的主簿站出来说道:“礼仪是为了表彰善行,法律是为了约束邪恶,所以礼仪有固定的规范,法律有固定的约束,这样人们就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心里就不会有歪心思。你看周朝效法了魏国的制度,汉朝创立了统一的法律,所以才能弘扬大道,最终实现刑罚的公平公正。律令的制定,由来已久,经过历代贤能之士的修订完善,经历了各种艰难险阻,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经非常完善了。可是自从战争以来,法度逐渐废弛,现在处理事情根本不用律令,全凭个人喜好,大家各执一词,只顾着迎合当时的情况,损害了大法的权威。府里制定的规章制度,也不遵守,处理事情的时候,今天一个样,明天一个样,搞得负责的人都不敢依法办事,每件事都要请示上级,交给大官去决定,这根本不是治理国家的方法。如果我们办事不合法令,监察部门就应该依法弹劾,不能随意更改法律条文,破坏既成的事实。当然,法律条文比较粗略,不是什么妙法,它只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强行统一标准而已。如果每件事都跟着感觉走,就随意更改法令,那就会导致法令被私情所破坏。法律不统一,就等于开了很多后门,给徇私舞弊创造了条件,这根本不是先王立法时的本意。凡是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如果违反了律令规章,就应该引用经书典籍和以往的案例来论证,不能凭个人喜好来破坏既定的法令。我认为应该让负责记录的人重新制定一些条例,所有提出意见的人都要引用律令经书来论证,不能只是凭感觉说话,没有依据,破坏了旧有的制度。随意更改法令,权宜之计,这是君主才能做的事,不是臣子可以随便用的。负责处理事情的人,只应该根据文字记载和法律条文来判决。”

“礼以崇善,法以闲非,故礼有常典,法有常防,人知恶而无邪心。”

那个时候,皇上只是权宜之计,还没能完全采纳这个建议。结果河东人卫展,当时担任晋王的司法官,他仔细研究以往的案例,发现有些地方不合情理,于是又上书说:“现在执行的诏书,有些规定儿子犯法要连累父亲处死,或者鞭打父母逼问儿子下落。那些接近皇上的人,拿所谓的《庚寅诏书》来说事,说全家逃跑,家长要斩首。如果家长是逃跑的主谋,斩首虽然严厉,但也说得过去。但是,如果孙子犯了事,就要追究祖父逃跑的责任,而逃跑的是孙子,却要牵连祖父母受罪。这会伤了百姓的顺从之心,破坏了教化,这样的情况很多。如果连亲属间的互相隐瞒都不允许了,那么君臣之间的义理也就废除了。君臣之义一旦废除,就会滋生犯上作乱的奸邪。秦朝的法律严苛,文字繁琐,汉朝兴起后,就扫除了那些烦琐苛刻的条文,风气改变,民俗也随之改变,刑罚也变得宽松了许多。现在皇上要变法革新,不得不清除那些污秽隐匿的东西,疏通那些阻塞不通的地方。现在诏书里有很多条应该废除,有些规定对现在来说很不方便,如果能整理出一些方便实用的条款,那么法律就会简明易懂了。”

皇上元帝下令说:“礼乐不兴盛,那么刑罚就不会恰当,所以制定明确的刑罚和法令,是历代先王都非常重视的事情。自从元康年间以来,各种案件接踵而至,法律禁令也越来越繁杂。大理寺上奏的这些意见,应该在朝堂上进行讨论,把那些不能实行的诏书条款废除掉,这也是我一直想做的事情啊。”

皇上登基后,我被任命为廷尉,然后我就上奏说:“古代的肉刑,那是前代圣贤们都用过的刑罚,汉文帝虽然废除了肉刑,却加重了死刑。现在老百姓生活困苦,十个里面就剩一个能活下来,刑罚却这么严厉,这可不是勾践那样养精蓄锐的做法啊!我认为应该恢复古代的肉刑,这样才能天下太平。”皇上就下令让大家讨论这事儿。

于是骠骑将军王导、太常贺循、侍中纪瞻、中书郎庾亮、大将军谘议参军梅陶、散骑郎张嶷他们就一起讨论说:“肉刑这种刑罚,由来已久啊!从古代一直到夏商周三代,圣明英明的君王都没改过它。汉文帝能轻易废除它吗?当时萧何、曹参都死了,绛侯周勃、灌婴这些人也没能纠正这个错误。直到班固深入研究这件事,才指出肉刑表面上看起来刑罚较轻,实际上却是在杀人。而且死刑太重,肉刑太轻,轻重失衡,所以刑法执行不当。再说,古代君王制定刑法,并不是为了发泄怒火,也不是为了残害百姓,而是为了惩治奸邪,制止犯罪。现在那些小偷偷人财物,那些淫邪之徒玷污别人的名节,那些逃亡的人逃避服兵役,这些都没有杀人,却要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就能制止犯罪,但如果直接处死,刑罚超过了罪行,死了就活不过来了,这样残酷的刑罚,每年要处死很多人。这可是仁人君子所不能忍受的,更别说把它作为国策来执行了!如果只看表面上的名称而不考察实际效果,只害怕活着的人而急于处死他们,这就如同害怕水而跳进船里,害怕坑而跳进井里一样,比愚笨的人还不如,怎么能作为治国之策呢?现在东晋中兴,我们应该遵循古代典章制度,恢复旧有的法令,恢复千百年来被废除的正义,拯救那些受苦受难的百姓,让皇家的典章制度恢复,让老百姓死而复生,让正义之风像夏商周三代一样盛行,让良好的风气流传后世,让那些受苦受难的人得到救济,恩泽遍及天下,岂不是很好吗!”

那些反对的人说:“连死都吓不住他们,何况是肉刑呢?”但是人啊,都很愚昧,即使处死了,化为灰烬,死了就一了百了,活着的人总想着活下去,他们不会因此而改变。如果在闹市处刑,每天都能看到,受刑的人会永远记住这种痛苦的教训,那些作恶的人看到受刑的人残缺的身体,就会害怕。这样才能明白古代君王轻刑罚来治理天下,用警示来惩治愚昧,道理就在这里。

请提供需要翻译的内容。我没有看到你需要我翻译的内容。请您提供文本,我会尽力将其逐句翻译成现代汉语口语,并按照您的要求分段。

刁协、薛兼他们建议说:“皇上同情那些饱受战乱摧残的老百姓,也怜悯那些犯死罪的人太多了。他想用砍脚趾代替死刑,让那些该死的人能活下来,这样全国的老百姓都能感受到皇上的恩泽,大家都会感激皇上而改过自新。现在正是中兴时期,国运昌隆,大好局面刚刚开始,确实应该制定宽松的法律来教化百姓。但是我们担心一些见识短浅的小人,他们只习惯自己看到的东西,听不进不同的意见,可能不会都接受这个政策。所以我们认为,执行刑罚的时候,应该先明确地公布法令,喜欢受这种刑罚的就砍脚趾,甘愿受死刑的就处死,这样大家心里就服气了。古代的法律规定,贵族不用受刑,现在如果士大夫犯了罪,也应该像以前一样,不用受肉刑,这样处理就比较合理。”

尚书顗、郎曹彦、中书郎桓彝他们则建议说:“用肉刑代替死刑,确实是圣明君王的至高德行,是体现了皇上对百姓的怜悯和宽容。但是我们私下认为,刑罚的轻重应该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当时的人犯罪少,容易被震慑住,那就可以从轻处理;如果当时的人犯罪多,难以震慑,那就应该用严厉的刑罚来治理。肉刑在太平盛世是可以设立的,但现在不是用来解决问题的办法。现在圣明的教化才刚刚开始,坏人还很多,那些惯于作恶的人,依然还在作恶,即使是砍头绞刑,都还不能完全制止,现在却还要改用砍脚趾、割鼻子这种更轻的刑罚,让那些想作恶的人更容易犯法,犯的罪更多,这就等于用轻刑引诱人犯罪,用残害身体的方式来增加痛苦啊!以前那些害怕死刑而做好事的人,现在都去犯更轻的刑罚,宁愿受点皮肉之苦;那些以前害怕重刑的普通人,现在反而因为犯了轻罪而被关进监狱,这跟直接砍掉普通人的脚趾说成是恩惠有什么区别呢?受刑的人越来越多,作恶的人也越来越多,地位高的人和地位低的人都会受刑,有鼻子的人也变得难看。表面上看起来是轻刑,实际上却打开了作恶的源头。还不如用杀来止杀,用重的刑罚来震慑轻罪,暂时先不要实行肉刑。等到圣明的教化深入人心,老百姓容易被震慑的时候,再慢慢实行也不迟。”

他们把意见上奏了,元帝还想采纳展允的建议。但是大将军王敦认为:“百姓的习俗已经根深蒂固了,突然恢复肉刑,一定会惊吓到全国各地的人。况且现在叛乱还没有平定,不应该让这种残忍的消息传遍天下。”于是这件事就停止了。

咸康年间,庾冰这个人啊,特别喜欢管事儿,事事都盯得很紧,后来又矫枉过正,变得宽松起来,该严的时候不严,该松的时候又太松,反正律法对他来说,基本没啥用了。

安帝元兴年间快结束的时候,桓玄当权,他又想恢复古代的肉刑,就是砍脚趾头那种,说是这样可以减少死刑,然后就让百官讨论这事儿。蔡廓就上书说了:“国家制定法律,传播教化,必须根据时代变化调整制度,恩威并施才行。用宽松的政策来引导人们向善,用严厉的法令来约束人们的放肆行为,就像用甘露滋润万物,用寒霜肃杀邪恶一样,虽然方法可以灵活运用,但根本的道理不能改变。肉刑啊,那是从古代圣明君主时期就有的。以前社会风气淳朴,人们都很谨慎,刑罚的威慑摆在那儿,坏心思自然就收敛了,犯了罪的人在路上被处罚,那些不老实的人也会改邪归正,所以才能减少杀戮,社会风气自然就和谐了。可是到了后来,社会风气败坏,法律条文越来越密,人们越来越精明,越来越不怕惩罚,终身服苦役都制止不了他们的坏行为,更别说黥刑和劓刑了,怎么可能让他们改邪归正呢?只会让人痛苦,却对社会毫无益处。至于说处死,其实也不是所有罪行都该处死,如果不是亲手杀人,根据法律条文,轻重罪行都有相应的处罚,减少死刑的途径都被堵死了,钟陈就因为这事儿直言进谏,汉元帝还因此而感到惋惜呢。现在您辅佐皇上,您的德行比肩伊尹和周公,更应该谨慎用刑,爱护百姓,减少滥刑,把死刑改为砍脚趾头之类的刑罚,这样才能保护人的生命,才能让国家兴旺发达。” 可是孔琳的意见不一样,他跟着王朗、夏侯玄的思路走。当时大多数人的意见都跟孔琳一样,所以最后肉刑的事儿就没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