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定三年,政府允许老百姓自己开采金银矿,税收是收取开采量的二十分之一。

这政策实行了一段时间,到了泰和四年,有人向皇帝反映说:现在金银的税收是百分之一,其他商品的税收是百分之三,可现在物价飞涨,只收百分之一的金银税,根本收不上来多少税,所以金银税可以考虑再加收百分之一。皇帝就同意了这个建议。

过了几年,到了泰和七年三月,户部尚书高汝砺又提了个建议:按照以前的规定,小商贩买卖东西要收取百分之二十五的税,但是金银这种贵重物品,主要掌握在有钱人家手里,现在只收百分之七十五的税,这不太合理,应该跟其他商品一样,也收百分之二十五的税。

但是,其他官员们讨论后觉得,如果这样搞,估计很多人会偷偷藏金银,避税,所以最后还是维持了原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