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以前那些贤明的君王啊,他们制定刑法,是根据人们的恐惧心理和羞耻之心来的。这恐惧和羞耻,是人的本性中善良的知觉,也是七情里最平和的部分。所以说,刑罚用来治理已经发生的罪行,法律用来预防将要发生的罪行;恐惧用来管束小人,羞耻用来约束君子。君子知道羞耻,小人知道恐惧,天下就能太平了!所以以前的君王们,会好好培养他们的威严并加以运用,用恐惧来教化和爱护百姓;谨慎地执行法律,用羞耻之心来树立廉洁的作风。用爱来兴仁,用廉洁来兴义,仁义兴盛了,刑罚也就用得少了,是不是?

金朝初期,法律制度简单易懂,没有轻重贵贱的分别,刑罚和赎罪并行,这套制度适合新建立的国家,但不是长久之计。从天会年间开始,法律制度逐渐根据官员们的意见修改,皇统年间颁布了新的法令,同时沿用了古代的律法。后来,正隆年间又有了《续降制书》,大定年间有了《权宜条理》和《重修制条》。明昌年间,《律义》和《敕条》同时修订,法律条文也越来越完善。后来《泰和律义》编撰完成,应该说已经很完善了。但是,国家的兴衰,风俗的淳朴与否,世道的变化,这些都会影响到法律,所以,君子们观察历代的刑法,往往能预知一些事情。

金朝的法律,杖刑和徒刑累加起来能达到二百,州县官员以此立威,更狠的甚至会在杖子上动刀子,比肉刑还残酷。到了金朝后期,君臣们都喜欢用老一套的办法办事,所以那些会用文字游戏陷害人的官员就成了能吏,那些手段残忍的官员就成了人才。那些贪污受贿的官员,当然要处罚,但一些小过错也一样要处罚。负责风纪的官员,只要没纠正这些过错,也要受处罚。官员考核的时候,就看他们处罚的人多不多来评定他们的业绩。仔细想想当初制定这些法律的初衷,是想让亲戚和百姓,大小官员都遵守法律,都听从皇帝的命令,这有点像秦朝那种强势统治的意思。所以,对皇室宗亲少恩惠,对大臣和士大夫少礼遇。整个金朝时期,那些为了功名忍辱负重的人,即使是一时名士,也难免如此。至于为了避免耻辱而远走高飞的,很少听说过。其实,君子如果不知耻而违背道义,小人如果不知畏而触犯刑法,那都是一样的。所以,那些评论家谈到教化百姓、树立廉洁的道理时,常常发出叹息。

不过,世宗皇帝在位的时候,司法部门判案,有时候会根据经书来解释法律,有时候会根据道义来制定法律。近古以来,君王亲理政务,说话做事都符合道理,很少有人能做到这样。章宗和宣宗皇帝都曾经亲自处理民事,在宫中裁决案件,他们的处理方式宽严并济,虽然有时候会过头,但从他们宽恕人的事迹来看,还是继承了祖先的遗风。那些留存下来的简牍,可以作为借鉴,《本纪》和《刑志》记载详略不一。

金国的旧规矩,犯轻罪的,用柳条抽打;杀人或者抢劫的,就打碎脑袋杀掉,没收全部家产,其中四成归国家,六成补偿受害者,家人都变成奴婢。如果死者的亲属想用马牛等财物赎回家人,也可以。有时候,即使是重罪也可以赎罪,但为了防止和老百姓混淆,会割掉鼻子或耳朵做标记。他们的监狱,都是挖地好几丈深建成的。

太宗皇帝虽然继承了太祖皇帝“不改变旧风俗”的遗训,但也稍微借鉴了一些辽国和宋朝的法律。天会七年,下令凡是偷盗的,偷到东西的,判三年徒刑;偷盗十贯钱以上的,判五年徒刑,脸上刺字,充当最低等的士兵;偷盗三十贯钱以上的,终身监禁,并且脸上刺字;偷盗五十贯钱以上的,处死,赔偿按照旧制度执行。

熙宗皇帝天眷元年十月,禁止亲王以下的人佩带刀剑进入皇宫。皇宫卫戍的制度,实际上是从这时候开始的。三年后,金国又收复了河南地区,于是下令河南百姓,所有刑罚都按照律法执行,取消残酷的刑具,实行宽大处理。到了皇统年间,皇帝下令大臣们,以金国旧有的制度为基础,同时参考隋唐的制度,以及辽宋的法令,编纂成一部法典,命名为《皇统制》,在全国范围内颁布施行。当时的规定,杖刑达到一百下,就要分开打屁股和后背。后来海陵王因为脊椎靠近心肺,就禁止了这种刑罚,即使是主人处罚奴隶,也要考虑是否违反了这个规定。海陵王多次更改旧制度,到正隆年间,又编写了《续降制书》,和《皇统制》一起施行。但是,这两位皇帝执法都比较随心所欲,和法典规定有所不同。

世宗皇帝即位后,因为正隆年间的动乱,盗贼横行,战争还没有结束,所以很多法令都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于是汇编成《军前权宜条理》。大定四年,尚书省奏报说:“大兴府的平民李十和杨仙哥因为胡言乱语,应该处死。”皇帝说:“老百姓不懂法律,官吏也没有事先警告他们,怎么能马上就处以极刑呢?”于是减轻了他们的刑罚。五年后,皇帝下令有关部门再次删改《条理》,和之前的《制书》一起使用。七年,左藏库晚上发生盗窃杀人案,都监郭良臣被杀,金银珠宝被盗,但盗贼没有找到。皇帝下令点检司查办,抓捕了八个可疑人员审问,三个被打死了,五个被迫承认了罪行。皇帝对此表示怀疑,下令大兴府同知移剌道杂重新审理此案。不久,亲军百夫长阿思钵在市场上卖金子,事情败露,被处死。皇帝听说后说:“用刑之下,还有什么问不出来的?为什么审理案件的人不认真调查呢?”皇帝赏赐死者的家属每人二百贯钱,没有死的人每人五十贯钱。于是禁止护卫百夫长、五十夫长非值班期间带刀进入皇宫。这一年,处死了二十个死囚。

八年,制定了官员赌博的处罚条例,赃款不满五十贯的,杖刑,可以赎罪;再次犯错的,加重杖刑。皇帝还说:“杖刑是用来惩罚小人的。既然是做官的,就应该先讲廉耻,既然没有廉耻,就用小人的惩罚来惩罚他们。”九年,因为御史台奏报了监狱的事务,皇帝说:“最近听说法官有的各执己见,有的看宰相的意思办事,从今以后,没有明确规定的,都按照律法执行。”又下令杖刑达到一百下的,屁股和后背分开打,恢复旧法。后来,皇帝对宰相说:“我考虑到罪犯杖刑不分开打,恐怕太重了,所以才下令恢复旧法。现在听说民间有人不愿意这样,那就取消吧。”十年,尚书省奏报说:“河中府的张锦自称报了父仇,按律当处死。”皇帝说:“他报了父仇,而且自己承认了,是位烈士。减轻他的刑罚。”十一年,皇帝下令有关部门说:“监狱的房屋必须靠近监狱安置,关押犯人的事情要亲自督促,看守监狱的人必须挑选那些年老可靠的人轮流值班。”十二年,尚书省说:“内丘县令蒲察台补从科部领到钱修建德政碑,还剩下二百多贯钱,按律应该革职。现在遇到大赦,应该升官,并且免除追缴赃款。”皇帝认为他贪污受贿,不予升官,并且说:“贪污的钱,如果大赦了,谁来赔偿?从今以后,应该把钱追还给失主,只有应该归国家的钱才免除追缴。”尚书省奏报说,有盗墓贼,皇帝说:“功臣的坟墓也被盗过,是因为没有告发有赏,所以人们无所畏惧。从今以后,告发属实的人,要给予奖励。”所以咸平尹石抹阿没剌因为贪污死在狱中,皇帝说:“他没有被处以极刑已经是格外开恩了。穷人因为贫穷而成为盗贼,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三品官员因为贪污而死,真是愚蠢至极!他的儿子们都革职。”在此之前,皇帝下令,从今以后,被革职的人的子孙如果在做官,都要上报处理。十三年,皇帝下令,立春以后、立秋以前,以及大祭祀、每月初一、十五、上弦月、下弦月、二十四节气、下雨天没放晴、晚上没亮天,休假和禁止屠宰的日子,都不准处决死刑,只有强盗例外,不用等到秋天。十五年,皇帝下令有关部门说:“我认为人命最为重要,但是规定偷盗赃款达到五十贯就处死,从今以后,改为八十贯才处死。”十七年,有人建议设立提刑司,纠正各地监狱的错误。尚书省认为,时间长了恐怕会产生弊端。皇帝于是下令,距离京城几千里以外,有冤屈上诉的人,把他们的情况收集起来,等待选派官员前去审问。

济南知府梁肃说,犯法的罪犯应该免除杖刑。朝廷觉得现在法律已经比古代轻了,担心会助长奸邪,所以没同意。

皇上曾经下诏给宰相,说朝廷每年都派审录官两次,本来是为了给老百姓伸冤,但派去的人大多不尽心,只是走个过场而已。审录官的工作,不只是处理重刑案件,所有诉讼案卷都应该认真审查是非曲直,不该关押的囚犯就应该放了,官吏的罪行就应该上报,如果失察了就要严惩,不能用钱赎罪。皇上还因为监察御史体察东北路官吏时,随便受理诉状,不称职,就打了五十大板。

皇上又问宰相:“我听说大理寺断案,即使没有疑问的案子也要拖上十几天甚至一个月,这是怎么回事?”参知政事移剌道回答说:“按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的犯人七天内就要执行,徒刑五天,杖刑三天。”皇上说:“法律有时间限制,却总是违反,这是办事拖拉啊!”

皇上下了朝,批示给尚书省说:“大理寺断案,轻重罪都有时间限制,法官只要判决正确,怎么敢违反?只是因为你们意见不一,所以反复上报,讨论决定后写奏章也要十几天,导致很多事情都耽搁了,以后不要再这样了!”皇上还说:“我听说广宁知府高桢为政比较严厉,即使是很小的过错,也有杖刑致死的情况。即使罪该处死,但情况或许可以谅解,也应该考虑一下,更何况是小过错呢?人的性命怎么能轻易处置呢!”

皇上觉得正隆年间的《续降制书》很多地方都是凭个人好恶,过于苛刻,和皇统年间的法令一起使用,是非混淆,让人无所适从,奸吏因此可以钻空子。于是皇上设立了一个机构,让大理卿移剌慥带领全国懂法律的人一起校正法令。他们把皇统、正隆年间的法令,还有大定年间的《军前权宜条理》和后来的《续行条理》都拿来,按照轻重缓急排列,删繁就简,纠正错误。法令里缺失的地方就用律文补充,法令律文里都有缺失或疑问无法决定的,就请皇上定夺。 《军前权宜条理》里能长期执行的就定为法律,其余不适用的另立一部保存。他们还参考了最近制定的杖刑减半的规定,一共校定了1190条,分为十二卷,命名为《大定重修制条》,下令颁布施行。

二十年的时候,皇上发现有人践踏庄稼,就告诉宰相说:“以后谁要是践踏老百姓的田地,就打六十杖,偷粮食的打八十杖,还得赔偿损失。”

二十一年,尚书省上奏说:“巩州老百姓马俊的妻子安姐和管卓私通,马俊用斧头把管卓杀了,按律当判死刑。”皇上说:“可以减刑,免他一死,以此警告那些败坏社会风气的人。”

二十二年,皇上对宰相说:“凡是尚书省送交大理寺的案子,判决之后直接就能汇报给我。就拿乌古论公的事来说吧,我最近仔细看了,这案子一开始送到法寺,按程序判了,然后又送到司直那里详细审查,最后还送到整个寺庙里再审查,反反复复三次,瞎添油加醋,迟迟下不了结论。我觉得国家大事不能拖延,我虽然每天都灸艾六百炷,但从未有一天不上朝,就是要让你们知道勤政的重要性!从今以后,案子只送一次到寺庙,整个寺庙详细审查,如果有其他情况,就立刻报告上来,别再拖延了!”

二十三年,尚书省上奏说:“益都老百姓范德,七十六岁,被刘祐打死了。刘祐按律当判死刑,但是刘祐的父母都七十多岁了,家里又没有佣人伺候,所以请求皇上开恩。”皇上说:“范德和刘祐的父母年纪差不多,应该像对待父母一样对待他,结果却把他打死了,很难再减轻处罚,就按律法判吧!”尚书省又奏报了招讨司官员和秃里乞索要本部财物的制度,皇上说:“对边远地区的人,只能施以恩惠,如果他们进贡不断,却还用军队去抢他们的财物,这和强盗有什么区别?而且还可能因此引发事端,怎么能不惩治呢?”皇上又说:“我颁布的各种法令条例,都是大臣们奏请后执行的,天下事情那么多,人力有限,怎么可能事事都顾全到呢?必须等一件事情上报之后,才知道哪里有障碍,才能及时修改。现在既有圣旨,又有条例,还有法令条例,这样一来,奸诈的官员就能钻空子了!”大兴府老百姓赵无事喝醉了酒胡言乱语,他父亲告了他,按律当判死刑。皇上说:“做父亲的不管教儿子,反而去告发他,这也太不像话了,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可以特赦他,减免死刑。”武器署丞奕和直长骨赧受贿,奕杖八十,骨赧笞二十;监察御史梁襄等人失职,罚俸一个月。皇上说:“监察官是君主的耳目,事情都是我亲自发现的,还要监察官干什么?”皇上发现法寺断案时,用汉字翻译女直文字,然后又各自发表意见,瞎添油加醋,导致案件审理缓慢,于是下令取消这些多余的意见。

二十五年二月,皇上认为妇女在狱中服刑,劳役不方便,而且杖刑又不能区别对待,和处死没什么两样,于是下令免除死刑而服劳役的妇女,改判杖刑二百,免除劳役,而且要分臀部和背部行刑。当时皇族有人犯罪,尚书省引用“八议”上奏,皇上说:“法律是天下人共同遵守的公平准则,如果皇族犯法却可以减刑,那就是让他们仗着这个而为所欲为!汉文帝诛杀薄昭,是有道理可循的。二十年前,皇族济州节度使乌林达钞兀曾犯死罪,我都没有赦免。现在却赦免他,这是为后世开了轻重处罚随意出入的先例!”宰相说:“古代之所以议论皇族,是为了尊崇天子,区别于普通百姓。”皇上说:“外戚和宗室不一样,汉朝外戚权力太大,甚至动摇了国祚,所以我才不让诸王、公主掌握权力。为国家立下功劳,可以议功,至于议论贤德,既然说是贤德之人,还会犯法吗?如果只是牵连到,那当然可以减轻处罚。”

二十六年,于是奏请规定太子妃及其以上亲属,以及与皇家没有服制关系的人,还有贤德而犯了私罪的人,都不适用八议。皇上对宰相说:“法律有条理的地方,也有不条理的地方,应该修改完善。”监察御史陶钧带着妓女到北苑游玩,在池岛间唱歌喝酒,靠近宫殿,提控官石玠发现并上报。陶钧让他的朋友阎恕让石玠缓报。后来事情败露,法司奏报,应该判处徒刑两年半。皇上认为陶钧是耳目之官,却带着妓女进入禁苑,没有上下尊卑之分,判处杖刑六十,石玠、阎恕也都受到处罚。

二十八年,皇上认为法令条例拘泥于旧律,有些词句难以理解,下令删改使其明白易懂,让大家都明白。

以前老百姓不许私藏法律条文,怕会引起互相告发、互相揭短的坏毛病。到了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有人提建议说应该允许老百姓收藏法律条文。 平章政事张汝霖说:“以前子产铸造刑法条文的时候,叔向就批评过他,大概是不想让老百姓轻易揣测法律的轻重吧。现在把法律条文刻成碑,让老百姓都明白地知道,就像江河一样,容易躲避但难以逾越,足够辅助治理,不禁止反而方便。” 但是很多人反对这个建议,所以皇帝就下令暂时还是禁止老百姓私藏法律条文。

皇上在明昌元年问宰相:“现在为什么不用律法条文呢?” 张汝霖宰相回答说:“以前律法和政令是分开的,如果触犯了政令,就用律法来判决。现在国家制度和律法混淆在一起了,当然应该分开。” 于是就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审查和修订律法和政令。

承安二年,规定军队前方受贿的处罚:受贿一贯以下,判处两年徒刑;一贯以上,判处三年徒刑;受贿十贯,处死。 有个北京的奴隶盗窃了符宝局的金牌,被处死了,并且被除去了户籍。 还有两个叫虎和阿虎的,因为失职没有被发现,各杖打七十下。

泰和二年,御史台报告说:“监察御史史肃说,《大定条理》规定:从二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前,奴隶娶良家女子为妻的,都算作已经结婚;如果丈夫死了,就放她回娘家,让她跟着她的主人。 如果离开丈夫被卖掉的,就让原来的主人赎回,让她和丈夫继续在一起。 如果放良人自己选择良籍的,就允许赎身换籍,如果在赎身之前和丈夫生了孩子,孩子也允许成为良民。但是《泰和新格》又规定,丈夫死后,按照良人例服丧期满后就成为良民;离开丈夫被卖掉,或者丈夫放她为良民的,都允许成为良民。如果还没有离开前夫又嫁给奴隶,或者私通所生的孩子,也都允许成为良民。这些规定不一样,都是官吏随意增减条例造成的,导致到处诉讼纷扰,这是违法枉法的。” 皇上就下令有关部门纠正这些错误。 一开始,皇上命令所有纳入法令条文的条例都编成单独的卷册。 皇上又下令,法令条文和律法的轻重程度不一样,律法里没有的,都要分别校订后报告。 比如禁止屠宰之类的,应该写在政令里,一定要谨慎,千万别忽视。律法和政令确定下来后,就不能再更改了。

明昌三年七月,右司郎中孙铎先把校订好的《名例篇》呈献给皇上,后来其他篇章也都完成了,皇上又命令中都路转运使王寂、大理卿董师中等重新校对。 四年七月,皇上说各地枷杖刑罚很多都不符合法令,平章政事守贞说:“枷杖的尺寸是有规定的,提刑官每两个月巡查一次,他们肯定不敢违反法令。” 五年正月,皇上再次下令审查校对制度和律法,交给详定所。 当时详定官说:“如果按照重修的法令条文为标准,那么条目的增减,罪名的轻重,都会和律法不一样。如果确定下来后又和以前的一样颁布,就会使人迷惑,容易作奸犯科!我们认为,应该用现在的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律法修订,参考以前各代刑法中适合现在的部分,来补充遗漏之处,用《刑统》的疏文来解释它,作为常法,命名为《明昌律义》。 另外把榷货、边防、权宜等事项编成《敕条》。” 宰相说:“以前制定的法令条文还有没完成的,等都确定下来以后再颁布。如果律科考试,就只学习旧律。” 于是就以知大兴府事尼厖古鉴、御史中丞董师中、翰林待制奥屯忠孝(小字牙哥)、提点司天台张嗣、翰林修撰完颜撒剌、刑部员外郎李庭义、大理丞麻安上为校定官,大理卿阎公贞、户部侍郎李敬义、工部郎中贾铉为覆定官,重新修订新的律法。

当时审理案件的法官,如果自己有独特的见解,皇上说:“有人说法官不应该有自己的见解,所以议论纷纷。我认为,见解不是出自法外,只是折衷一下,按照法令来办就行了。” 平章守贞说:“这个制度从大定二十三年就取消了。但是律法中有起请的条款,古代也是允许法官有自己见解的。” 皇上说:“条文有限,而人情无限,见解怎么能没有呢?” 明昌五年,尚书省报告说:“按照现在的法令,《名例》中关于徒刑年限的律法,没有关于杖刑的条文,所以不用杖刑。因为以前认为流刑不适合现在,而且以前流刑四年以上都判处杖刑,而三年以下的徒刑很难不用杖刑。妇女比男子轻一些,也应该相应减轻。” 于是规定,判处两年以下徒刑的杖打六十下,两年以上的杖打七十下,妇女犯了罪的,一律杖打五十下,这些都写在《敕条》里。

承安三年,皇帝下令尚书省说:“以后只有按照律令程序办理的特别旨意才能送交你们处理。其他新推行的措施,直接把你们尚书省的官员叫到宫里来讨论就行了。” 这意思就是说,以后皇帝的命令,得按规矩来,不然直接找你们商量。

承安四年四月,尚书省又请求重新审核一下相关的法令条文。皇帝就对宰相说:“凡是事情道理清楚明白的,直接奏报上来就行了。奏章太多,我怕看不完,你们先把有疑问的地方筛选出来再报上来。” 简单来说,就是事情简单直接报,复杂的事先整理好再报。

到了五月,皇帝觉得现行的法律条文不太合适,常用的刑杖尺寸不统一,很多都不实用。于是就重新规定了刑杖的尺寸,还铸造了铜制的刑杖样板,分发到全国各地。皇帝还特别强调说:“如果用笞杖处罚太轻,恐怕有些罪行难以得到应有的惩罚,到时候可以再考虑加重刑罚。” 这意思就是说,刑杖不统一,重新制定标准,轻了可以再议。

承安五年五月,刑部员外郎马复上奏说:“地方官员中还有不少人很苛刻,根本不遵守铜杖的标准,动不动就用大杖,导致很多人被打死。” 皇帝下令让按察司调查处理这些违规官员,狠狠地惩治他们。 之前皇帝还下令,对于死刑犯或者被除名的罪犯,如果他们被委派到二百里以外的地方,或者涉及到二十人以上的案件,都要由他们的主管官员亲自审理。 但刑部员外郎完颜纲又说:“这样一来,像上京那样近的地方,来回跑一趟也要走个几千里,要是北京留守司那边,跑一趟得花几个月时间,效率太低了。” 皇帝听了之后,又恢复了原来的做法,还是让委派的官员去追捕审问犯人。 这说明,皇帝也是在不断调整政策。

十二月,翰林修撰杨庭秀上奏说:“州县官员经常仗势欺人,喜怒无常,审理案件的时候,很少认真仔细。他们只是让译者来回传达证词,案件的轻重全凭译者的一张嘴,贿赂盛行,很多冤案要好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得以昭雪。” 皇帝听了之后,就下令制定相关的条例,违反者由按察司进行查处。 皇帝还对宰相说:“地方长官委派幕僚和衙役审问囚犯,然后将结果上报御史台的做法,应该恢复执行。” 皇帝还下令把以前制定的条例都编纂成册,以便将来参考。

泰和元年正月,尚书省上奏说,现在使用的铜杖太细了,那些坏人根本不怕,所以请求允许根据犯罪情况使用较大的刑杖,但是要限制在五分以内。 这说明,之前定下的标准,又得调整了。

十二月的时候,我写好了律法,一共十二篇,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其实就是《唐律》,不过我把赎铜的数额都翻了一倍,把徒刑的年限从四五年提高到七年,还删掉了47条不适合现在的条例,又增加了149条符合现在需要的条例,另外还对282条条例做了些修改,剩下的126条都沿用了旧的。我还把6条条例分别拆分成两条或四条,总共563条,编成30卷,每条都加了注释解释清楚,还对一些有疑问的地方做了详细的说明,取名叫做《泰和律义》。

除了这些,还有《官品令》、《职员令》之外,还有《祠令》48条、《户令》66条、《学令》11条、《选举令》83条、《封爵令》9条、《封赠令》10条、《宫卫令》10条、《军防令》25条、《仪制令》23条、《衣服令》10条、《公式令》58条、《禄令》17条、《仓库令》7条、《厩牧令》12条、《田令》17条、《赋役令》23条、《关市令》13条、《捕亡令》20条、《赏令》25条、《医疾令》5条、《假宁令》14条、《狱官令》106条、《杂令》49条、《释道令》10条、《营缮令》13条、《河防令》11条、《服制令》11条,这些都按照年月顺序编排,合起来叫做《律令》,一共20卷。

我还制定了《制敕》95条、《榷货》85条、《蕃部》39条,合起来叫做《新定敕条》,一共3卷;还有《六部格式》30卷。司空襄把这些都呈报上去了,皇上决定明年五月正式颁布施行。

公元1215年,皇帝对大臣们说:“从现在开始,监察官员要是犯了罪,只要是关系到国家大事的,直接就打板子,该杀头的就杀头!”

公元1216年,皇帝又下令说:“所有监察官没尽到监督弹劾职责的,都按照原来的法律处罚。 出使外国的官员私下里跟本国联系,宫廷侍卫、近臣以及伺候皇室的人出入亲王、公主、宰相家里,遇到灾荒缺粮,有关部门调查不实导致人员伤亡,运输军需物资却私自夹带东西,考试举人却管理不严,这些情况,一律判死刑!在京城犯两次以上这种罪的,朝廷官员降一级处罚,可以赎罪;其他情况就只处罚,等任期满了再决定最终处罚。如果在任期间因为疏忽被判死刑,即使平时表现不错,也只按平常的处罚标准处理;平常表现的,就降级处罚。”

公元1217年八月,皇帝对大臣们说:“法律里有‘八议’(古代对某些特定身份的人犯罪的处罚规定),现在有人说,应该议处的人,就应该减轻处罚,你们觉得怎么样?” 大臣回答说:“凡是需要‘八议’的,都要先把犯了什么罪,以及符合哪些‘八议’的情况上报,必须议定之后再奏请皇帝裁决。” 皇帝表示同意,说:“如果不管罪行轻重就随便减轻处罚,那么达官贵人们都会仗着这个欺压百姓,老百姓怎么受得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