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法律,有人说它仁慈宽厚,但也过于宽松,其实这是不对的。刚开始蒙古人进入中原的时候,各部门的判决,都是按照金朝的法律来的。到了世祖皇帝的时候,才开始参考现行的法令条例,颁发给各部门,编成了《至元新格》。但是皇帝临时判案,经常会根据自己的想法增减条例,并不完全按照法令条例来。后来一些官员徇私舞弊,钻法律的空子,自己擅自更改法律,这就是说他们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而不是按照法律办事,这可不是法律过于宽松的问题。唉!即使是仁慈英明的世祖皇帝,宽厚仁慈的成宗皇帝,都不能兼顾古今,权衡内外,制定一套适合那个时代的刑法典籍,他们认为古今不必完全沿袭,内外不必强求一致,这距离整齐划一的标准差得远了。现在我广泛收集以前的资料,写成一部刑法史,让后人能够研究它的成败得失。
太祖皇帝在位第六年,在乌沙堡打败了金兵,俘虏了金朝的降将郭宝玉。郭宝玉建议说:“建国初期,应该颁布新的法令。”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于是颁布了五条法令,比如:出兵打仗不能随意杀人;只有犯了重罪才能处死,其他轻罪就根据情况鞭打处罚。这就是元朝最初的法律制度。等到中原基本平定后,州县长官就随意杀人,甚至霸占百姓的妻女。耶律楚材上奏说:“判处死刑的犯人,必须等朝廷批准后才能执行,违反者处死。”皇帝批准了他的建议。太宗皇帝即位后,耶律楚材又提出了十八条方便实行的措施,比如:州县长官未经朝廷允许擅自征收赋税的要处罚;蒙古人、回鹘人、河西地区的人种地不纳税的处死;官吏监守自盗的处死;应该判处死刑的犯人,必须先上报朝廷,等批准后再执行死刑;这些都制定成了法令。
六年了,皇帝在达兰达巴那个地方,召集所有王公大臣开大会,然后发布了一系列命令,说:“凡是该参加会议却没去,反而私下聚会喝酒的,杀头!进宫的随从人员,男女加起来最多十个人。军队里十个人设一个甲长,听他指挥,谁要是擅自做主,就治他的罪。甲长有事来宫里,只能带一个副手和一个卫兵,这两个人都不能随便乱跑,违反了就治罪。公务上不该说话的时候说话的,第一次打耳光;第二次,鞭打;第三次,杖责;第四次,直接判死刑。千户敢跑到万户前面去的,用木箭射死他!百户、甲长、士兵犯了错,罪责都一样。不遵守这些法令的,直接撤职!大家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军营里,都不许大声喧哗。偷一两匹马的,直接判死刑。马匹要是敢在克哷苏噜克(地名)那儿绊倒的,就把马没收,赏给养虎豹的人。妇女要是穿戴济逊燕服(服饰)不符合规定的,还有那些爱吃醋的妒妇,都骑上母牛在全军示众,然后判罪,再把她的财产没收,另给她找个丈夫。”
宪宗当皇帝的时候,世祖还在藩邸,驻扎在桓州和抚州。燕京的断事官伊啰斡齐和布智儿他们一天之内杀了二十八个人!其中一个人是偷马的,本来已经打了板子放了,后来有人送来一把环刀,他们就又把那个挨了板子的人抓回来,当场用那把刀砍死了他。皇帝听说后很生气,责备他们说:“凡是死刑,都应该仔细审理后再执行,你们一天之内杀了二十八个人,冤枉的人太多了!更何况这个人已经打过板子了,还把他杀了,这是什么刑罚!”布智儿吓得脸都白了,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后来世祖当了皇帝,在颁布建元诏书的时候,加了一条规定:“凡是犯了死罪的,府州审问清楚后,就可以直接处决,死了的人可活不过来,判了的案子也改不了。案子太多了,要赶紧判,万一判错了,人命关天,后悔也来不及了,朕心里很难过。以后凡是有死刑的,各级官府都要认真调查,把事情的经过、判决的依据都写清楚,报到宣抚司。再复查一遍,确认没问题了,再报到中书省,等皇帝批准后再执行。”
1257年,中书省下令说:审问犯人,要达鲁花赤和管民官员一起审理,不能把案子交给通事、必阇赤这些人去办。要是犯了罪的女人怀孕了,该拷打、判决杖刑、笞刑的,都要等到她生孩子一百天后再处理;快要生孩子的,就让她回家保候,生完孩子二十天后再抓回来关进监狱;要是没有保人,或者犯的是死罪,那就直接把孕妇关进监狱看管。
1258年,中书省又发布诏书规定:各州、府、县要是遇到疑难案件解决不了,就立刻上报上级;上级要是还解决不了,再上报中央。犯死罪的要戴枷锁关押;女人不用戴枷锁。杖刑以下的罪犯,用锁链锁起来。还发布了建都的诏书,里面有一条规定:丢失财物,要命令相关的弓手限期三天内抓到小偷;要是限期内抓不到,抓小偷的官员,强盗案停发两个月俸禄,偷窃案停发一个月俸禄。外围弓手,一个月内抓不到强盗,就打十七下;偷窃案打七下。两个月内抓不到强盗,就打二十七下;偷窃案打十七下。三个月内抓不到强盗,就打三十七下;偷窃案打二十七下。要是限期内抓到贼人或者抓到一半,就免除之前的处罚。
1271年,才开始不用金朝的《泰和律》。1274年,停止使用宋朝的鞭背、黥面等酷刑。1279年,御史中丞崔彧说:“现在司法机关没有法律可以遵循,所以坏人无所顾忌,应该制定法律,作为国家的长期法令。”于是皇上就命令他和御史大夫月吕鲁那一起商议制定法律。1286年,中书省的官员说:“以前奉旨抓捕盗贼,一个都不放过。现在偷了几贯钱,或者偷了佩刀之类的细软东西,还有小孩子偷东西的,都判处流放。我们认为,第一次犯错的,打一顿板子就放了;第二次犯错,再按照法律判处流放,这样比较合适。”皇帝说:“我用汉人的徇私舞弊,用《泰和律》来判案,导致盗贼越来越多,所以才这么说。人命关天,以后如果不是经过仔细审判的,不要随便杀人。”1290年,江淮行省平章政事沙不丁因为仓库官员偷窃官粮,请求按照宋朝的法律判处黥面和砍断手腕。皇帝说:“这是回回的法子。”所以没同意。
那一年,主管政事的何荣祖大人,把关于治理国家、管理百姓、抓捕盗贼、理财等十个方面的重要条例,编成了一本书,书名叫《至元新格》。过了二十八年,书写完成了,皇上就下令刻印颁布,让各个部门都遵守执行。
书里关于刑法的规定,比较重要的有这些:轻微的杖刑,比如五十七杖以下的,由县一级来判决;八十七杖以下的,由府、州、军来判决;一百七杖以下的,由宣慰司、总管府来判决。流放和死刑,要按照规定仔细审查,然后报请刑部批准,上报给札鲁忽赤的案子也一样。各个季度上报的罪犯情况,上级部门都要仔细查看,如果处理拖延了,就要立即处理。各地的推官,专门负责审理案件,如果发现有不公平的地方,就可以直接调查清楚,然后向上级报告,要求纠正。如果已经调查清楚了,其他部门再审理,发现有不实或不完整的地方,可以重新审问,查明真相后上报。如果犯人要翻案,家属喊冤,可以向本路(地区)上报,重新调查。但是,证据已经确凿的案子,就不再重新调查了。各个地方的官员,要轮流检查监狱里的犯人,如果发现有案件久拖不决、犯人得不到治疗、犯人的伙食供应不上等等情况,都要及时询问,肃政廉访司要根据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查。京城里的犯人,中书省、刑部、御史台、札鲁忽赤都要各派一名官员审理,要为冤屈的人平反,催促迟缓的案件,释放应该释放的人。审问犯人,一定要先参考以往类似的案例,仔细研究,并用证据追究责任。如果事情比较疑难,赃物已经找到,但是犯人隐瞒不招,就要和相关的官员一起,按照法律进行拷问。如果指控不明确,没有证据,就要用道理来推断,不能随便拷打。
各行省、行院,如果管辖的地区,地方官员治理不好,导致百姓逃亡;或者管军的官员防卫不严,导致盗贼猖獗,都要调查原因,依法处置。各行院的官员上任后,要了解当地盗贼的情况,严厉警告各地的军民官员,加强防卫,认真抓捕,并将盗贼的情况及时报告行院,每个季度都要报告抓捕的情况,呈报省里。盗贼被抓捕后,还要妥善处理,严厉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避免出现疏漏。抓捕盗贼的官员,如果能够尽心尽力巡逻,境内盗贼减少的,是最好的;即使有失误,但是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抓获的,算中等;因为失职,多次受到处罚,仍然抓获不了很多盗贼的,算最差的。到考核的时候,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升降。如果江南地区能够有效地平定盗贼,可以另外上奏,给予升迁。
诉讼案件,如果原告陈述清楚,容易查清;各级官府受理状子后,要仔细审查。如果陈述不清,或者没有证据,要另外写一份详细的文书,作为审问的依据。但是,如果所告的事情很严重,需要立即抓捕的,就不适用这个规定。诉讼案件很多,其中婚姻和土地纠纷最多,各级官府应该让媒婆了解哪些婚姻不能成立,让牙人了解买卖土地房屋的法律规定,让写状子的人了解哪些事情应该告,哪些事情不应该告,还要让当事人签订保证书,避免再次发生纠纷。关于婚姻、家产、土地、债务的纠纷,如果不是严重的违法事件,可以由社长调解,避免耽误农业生产,增加官府的负担。如果证据确凿,判决明确,但是官员徇私枉法,即使事情已经改正,也要追究原判决的责任。官府审理案件,从开始调查,到中间执行,到最后结案,都要详细记录,肃政廉访司要专门检查,避免拖延。这些条例,主要是当时执行的案例汇编,不是沿袭旧的法律。
三十一年的时候,刑部尚书尚文觉得各地审理案件的标准不统一,建议按照以前的律法来制定章程,但是皇帝没批准。
元贞元年,御史台的官员说:“以前审案子,根据罪行的轻重,用鞭打或者杖责,现在只用杖责了,请求恢复以前的制度。”皇帝还是没同意。两年后,皇帝让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等人修订律法,皇帝对何荣祖说:“律法是好东西,应该尽快定下来。”何荣祖回答说:“我选取了三百八十条,一条里面往往包含三到四件事情。”皇帝说:“现在和以前不一样,不用完全照搬,只要选取适合现在的就行了。”
大德五年,皇帝下令说:“那些关了好多年的案子,疑难杂症解决不了的,就让廉访司和御史台一起审查,然后做出判决,以后就按这个规矩办。”这一年,还确定了强盗偷窃的条例,偷盗别人家畜的,要按九倍赔偿。七年,确定了伪造钞票的罪行:首犯杖一百零七下,同伙减轻两等处罚,再次犯案的同伙,杖责和首犯一样。皇帝还下令说:凡是写匿名信的,内容严重的处死,轻的流放,都要没收他们的家产。还规定了大都南北兵马司奸盗等罪行的处罚,六十七岁以下的交给当地处理,七十七岁以上的交给也速迭儿忽赤。
这一年,皇帝告诫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以及大小衙门的所有官员、军民说:“奖赏和惩罚,是国家的大事,两者都不能偏废。我自从即位以来,一直遵守太祖皇帝的成规,优待臣下,希望大家都能忠于职守,以符合我的期望。但是,像平章政事伯颜、暗都剌,右丞八都马辛等人,他们营私舞弊,欺上瞒下,导致政事混乱,百姓受苦。我已经没收了他们的家产,把他们发配到边远地区,公开处罚他们。所以现在要改革,来整顿吏治。最近制定的关于盗贼的条例,轻重不一,特地命令中书省大家一起讨论,参考古代法律,结合现在的情况,制定成十二条。从现在开始,所有当官的,都要认真反省,忠于职守,不要让百姓再受苦,要做到对得起你们的职责。”
话说这十二条罪状啊,其中五条是属于枉法,也就是犯法了。具体来说:
第一,贪污一贯到十贯钱的,要打四十七下板子;要是贪污不到一贯钱的,就根据情况轻重来判,严重的直接开除。第二,贪污十贯到二十贯的,打五十七下。第三,贪污二十贯到三十七贯的,打七十七下。第四,贪污三十七贯到一百贯的,打八十七下。第五,贪污超过二百贯的,打一百七下板子。
接下来是另外七条,不算枉法,但也要受罚。第一,贪污一贯到二十贯的,打四十七下,但可以保留原来的官职;要是贪污不到一贯的,就根据情况定罪,可以继续做官,以后再另谋出路。第二,贪污二十贯到五十贯的,打五十七下,发配到边远地区做官。第三,贪污五十贯到一百贯的,打六十七下,降一级。第四,贪污一百贯到一百五十贯的,打七十七下,降两级。第五,贪污一百五十贯到二百贯的,打八十七下,降三级。第六,贪污二百贯到三百贯的,打九十七下,降四级。第七,贪污超过三百贯的,打一百七下,直接开除,永不录用。
说白了,那些犯法的官吏,主要有几种情况:第一,收了不该得钱财,却偏袒不该得理的人;第二,收了罪犯的钱财,把他们放了;第三,收了罪犯的钱财,却冤枉好人;第四,教唆罪犯诬陷老百姓,然后收受贿赂;第五,违规卖官,或者强迫老百姓充当仓库官、差役头目、乡里正之类的职务,以此诈取钱财。
那些不算犯法的呢,情况就复杂多了:第一,各种名目的捐献、孝敬、人情往来,还有各种名义上的额外收费,比如收取公文纸笔费,仓库院务的额外分例,关卡的批验费等等,太多了,说不完;第二,贿赂官员的人,本身案子没理,或者有罪,花钱买通官员,想脱罪,虽然官员收了钱,但还没做出枉法判决,这不算枉法,但收的钱要充公;第三,贿赂官员的人,案子没理,或者花钱买通官员想脱罪的,不管案子结没结,甚至自首了,钱都要充公;第四,贿赂官员的人,案子虽然有理,但花钱买通官员,想把对方整得很惨,结果没成功,被举报了,这叫行贿,钱也要充公;第五,为了办事而行贿的,或者求官的人,虽然符合规定,但官员故意刁难,他们为了尽快解决问题,行贿,结果没成功,被举报了;第六,各种名义收的钱,零零碎碎的,不好统计,或者收了钱没记账,那就按情况充公;第七,贿赂官员的人,案子有理,但官员故意刁难收钱,被举报了,那钱要还给当事人。元朝时期,对这些贪污受贿的罪行,都是按照这十二条来判罚的,朝廷多次强调这些规定,以此来警戒官员。
八年后,朝廷下令,江南和内郡的人,如果三次犯盗窃罪被黥刑(脸上刺字)的,就发配到辽阳;其他犯人以及高丽人,三次犯盗窃罪,不用黥刑,直接发配到湖广。没过多久,黥面刑就废除了。
公元1329年,太子站出来说:“宣政院之前奉旨,对西方的僧人,打人的就砍掉手,骂人的就割掉舌头。这种法子以前根本没听说过,跟咱们国家的法典完全不符,请求修改这个命令。” 皇上就同意了。
同年,中书省的大臣们又建议说:“法律法规啊,是治理国家的大事,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进行增减修改。世祖皇帝曾经下过命令,金朝泰和年间的律法不用了,让老臣们里头懂法律的,好好参考古今法典,重新制定一套新的法律。可到现在还没弄好呢!我们觉得现在法律条文太多了,不能轻易改动,建议就从世祖皇帝即位以来执行的那些条例,好好整理一下,统一一下,照着这些执行就行了。” 这话说完没多久,尚书省的大臣们也跳出来说:“咱们国家地大物博,人口众多,这可是古时候从来没有过的盛况,历朝历代的规章制度,前后都不一样,负责执法的官员,也经常随意轻重处理。建议从太祖皇帝以来,执行的九千多条政令,把那些繁琐重复的删掉,统一一下。” 皇上也同意了他们的建议。
所以说,那些刑法条文里前后矛盾的地方,这才开始慢慢地得到改正。
宋仁宗当了皇帝以后,就让右丞相阿散、主管政事的刘正他们,好好研究一下从建国以来积累下来的法律条例,把它们整理归纳一下,然后给各部门看看。这个大纲主要分三部分:第一是诏书,第二是条例,第三是判例;那些跟内外官员职责关系不那么紧密的,也一并收录进去,叫做“别敕”。到了延祐三年(元朝的年号),这本书终于完成了。然后,仁宗又让枢密院、御史台、翰林国史院、集贤院的官员们一起帮忙校对修改。
到了至治三年,他又让枢密副使完颜纳丹、侍御史曹伯启、也可札鲁忽赤普颜、集贤学士钦察、翰林直学士曹元用这些人,在之前那本书的基础上进行增减修改,改名叫《大元通制》,还把延祐二年以后新出现的、之前没归类的法律条例也加了进去。 总共收录了诏书九十四条,条例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判例七百一十七条,各种法令五百七十七条,加起来一共是两千五百三十九条。这些条例分成了二十一大类,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十恶、奸非、盗贼、诈端、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赎刑。
名例是法律的基础。首先是五刑:笞刑分六等,从七下到五十七下,每十下为一个等级,可以根据情况加减;杖刑分五等,从六十七下到一百七下,每十下为一个等级,可以加减;徒刑分五等,徒刑一年杖六十七下,一年半杖七十七下,两年杖八十七下,两年半杖九十七下,三年杖一百七下,每增加十下杖刑或增加半年徒刑算一个等级;流刑分三种,流放二千里相当于徒刑四年,二千五百里相当于徒刑四年半,三千里相当于徒刑五年;死刑两种,斩首和凌迟处死。
第一部分,说的是五服制度。最重的丧服是斩衰,要穿三年,这是子女为父母、媳妇为公婆之类的服制。齐衰也有不同的期限,三年、杖期(拄着拐杖的期限)、不杖期、五月、三月,这是为母亲、公婆之类的服制。大功有九月和殇七月两种,这是为堂兄弟、嫁出去的姑姑姊妹之类的服制。小功是五月,这是为伯叔祖父母、再从兄弟之类的服制。缌麻是三月,这是为族兄弟、族曾祖父母之类的服制。
第二部分,说的是十恶不赦的罪行。第一是谋反,就是图谋危害国家社稷;第二是谋大逆,就是毁坏宗庙、陵墓和宫殿;第三是谋叛,就是背叛国家投靠敌人;第四是恶逆,就是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或者杀害伯叔父母、姑姑、兄姊、外祖父母、丈夫及其祖父母、父母;第五是不道,就是杀害一家三口以上非死罪的人,或者肢解尸体、制造蛊毒、用巫术魇魅别人;第六是大不敬,就是偷盗祭祀用的神物、皇帝乘坐的车马服饰,偷盗或伪造御用宝印,调配御药时出错,或者封缄出错,做御膳时犯了饮食禁忌,御用船只因疏忽不牢固,指着皇帝的车驾,对皇帝的使者没有臣子的礼数;第七是不孝,就是咒骂祖父母、父母,或者祖父母、父母健在时,另立户籍,藏匿钱财,对祖父母、父母的供养有所亏欠;父母去世期间,自己结婚或办喜事,或者过早脱去丧服;听到祖父母、父母去世的消息,却隐瞒不报,不哭丧;或者伪称祖父母、父母已经去世;第八是不睦,就是谋杀或卖掉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的亲属、小功的尊长;第九是不义,就是杀害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老师,或者官吏杀害本部五品以上的官员;听到丈夫去世的消息,却隐瞒不报,不哭丧,或者过早脱去丧服,改嫁;第十是内乱,就是与小功以上的亲属、父亲的妾室通奸,以及与通奸者同谋。
首先,咱们来说说“八议”。这“八议”呢,指的是八种可以免罪或减轻罪责的情况。第一是“议亲”,就是皇帝的至亲,比如皇帝的父母兄弟,还有太皇太后、皇太后这些直系亲属,以及皇后的近亲,都能享受这个待遇。第二是“议故”,指的是老朋友,有交情的老关系。第三是“议贤”,指的是道德高尚的人。第四是“议能”,指的是有才能有本事的人。第五是“议功”,指的是立下大功的人。第六是“议贵”,指的是官职很高的人,比如三品以上的官员,散官二品以上的,还有爵位是一品的人。第七是“议勤”,指的是为国家辛辛苦苦付出的人。第八是“议宾”,指的是祖上是外邦使臣,现在是国家贵宾的人。
接下来,咱们说说古代的刑具。要是犯了罪,要受刑罚,那刑具就有枷、杻、锁、镣、杖这五种。枷,长度在五尺到六尺之间,宽度在一尺四寸到一尺六寸之间;杻,长度在一尺六寸到两尺之间,宽度三寸,厚一寸;锁,长度在八尺到一丈二尺之间;镣,是连环的,重三斤;杖,长三尺二寸,不能用胶水粘钉子。这杖呢,又分三种:笞杖、杖杖、讯杖,它们的头粗细不一样,笞杖最小,讯杖最大,具体尺寸我就不细说了,反正审讯的时候都用最小号的。
以前啊,世祖建元以前,判刑都是按固定的数目来,比如偷税漏税的打五十下,偷东西的打七十下,私宰牛马的打一百下,这些旧规矩到现在还有些留着呢。后来到了大德年间,刑部尚书王约提了个建议,说咱们国家刑罚一向宽松,笞杖都减三分之一,比如打十下就减成七下。现在判一百下的,应该减到九十七下就够了,不用再加十下。但是,大家都不敢改,这事儿就不了了之了。至于死刑,有斩首和绞刑两种,这两种刑罚的差别没那么大。就算从死刑减轻一级,也还是得打一百七十下,然后发配充军,还是有活下来的希望的。
延祐六年,政府重新制定了关于盗贼的处罚条例。首先,要是强盗拿着棍棒伤人的,就算没抢到钱,也得判死刑;要是没伤人也没抢到钱,就判一百七(钱),三年徒刑;要是抢到钱了,也判一百七,还要发配充军。抢了二十贯钱的,首犯要判死刑,同伙判一百七,发配充军。如果没用棍棒伤人,但蓄意作案,首犯判死刑,没伤人没抢到钱的,判八十七(钱),两年徒刑。抢的钱少于十贯的,判九十七(钱),两年半徒刑;抢到二十贯的,判一百七,三年徒刑;抢到四十贯的,首犯死刑,其他人判一百七,发配充军。
其次,如果盗窃过程中还奸淫妇女的,和持械伤人抢劫的罪行一样处罚;其他人按照相应的条例判罪。再次,盗窃两次的,都要判死刑。初犯偷盗骆驼、马、牛的,首犯判一百七,发配充军;同伙判九十七,三年徒刑。偷盗驴、骡的,首犯判八十七,两年徒刑;同伙判七十七,一年半徒刑。偷盗羊、猪的,首犯判七十七,一年半徒刑;同伙判七十七,一年徒刑。
偷盗财物价值三百贯以上的,判一百七,发配充军;一百贯以上的,判一百七,三年徒刑;一百贯到四十贯之间的,分四个等级,每级杖刑相差十下,徒刑相差半年;十贯以上的,判六十七(钱),一年徒刑;十贯以下的,判六十七(钱),然后释放。同伙的刑罚比首犯轻一级。以上金额都以元朝的钞票为准。已经作案但没抢到钱的,判五十七(钱),释放;只是计划作案但没实施的,判四十七(钱),释放。
再次,曾经被发配充军、判刑或流放的人,再次犯案的,都要判死刑。曾经被判处十贯以下刑罚并释放的人,再次犯案,首犯发配充军,同伙判三年徒刑。被登记在案、拘禁审查的人,如果五年内不再犯案,就可以由保甲组织除名。如果能告发并抓获一名强盗,可以减刑两年;抓获两名,可以除名。告发并抓获一名小偷,可以减轻一级处罚;抓获五名,可以除名。但是,如果除名后再次犯案,就要终身拘禁。
公元1342年,朝廷规定了迁徙的制度。凡是应该迁移的人,根据他们住的地方离京城远近,把他们迁移到千里之外。路上要是碰上大赦,都能被释放回家。如果屡教不改,再次犯法,就迁移到本省荒无人烟的地方,十年内没有犯错,再考虑迁移到别的地方。如果迁移的人死了,他的妻子儿女可以回原籍。这条规定正式颁布成法令了。
公元1335年,规定了妇女犯私盐罪的处罚条例,也正式颁布成法令。后来到了公元1304年,中书省员外郎陈思谦上奏说:“强盗只要伤了受害者,就都判死刑。但是那些故意杀人并且邀功请赏的人,以及打斗中杀人的人,却只判一百七十下杖刑,不死,这跟私宰牛马的罪一样,这是把人跟牛马等同看待啊!法律应该加重处罚。奸杀案,奸淫的妻子妾室应该同罪,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现在只处罚奸淫罪,好像没有彻底查明真相。”皇帝下令刑部修改,并正式颁布成法令。
公元1305年,朝廷下诏:“强盗一律处死,偷牛马的割鼻子;偷骡子驴子的脸上刺字,再次犯法就割鼻子;偷羊猪的脸上刺字,再次犯法就脸上刺字,第三次犯法就割鼻子;割鼻子后再次犯法就处死。偷其他东西的,要双倍赔偿。”这条规定也正式颁布成法令。从元朝大德年间开始,偷盗的处罚按照规定是刺断手指,只在脸上刺字,没有割鼻子的处罚。元朝末年,想要严惩盗窃来遏制乱源,竟然又使用了古代的肉刑,然而最终也没能挽救元朝的灭亡。
可以赎罪的情况有四种:牧民官员犯轻罪的;各级官员犯夜禁的;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承担不了杖责的;犯了罪的人,因为残疾或重病,承担不了杖责的。公元1323年,刑部讨论决定,每次杖责一下,可以罚赎中统钞一贯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