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212年,成吉思汗打败金兵,俘虏了金国的将领郭宝玉。郭宝玉建议说:“咱们刚建国,应该赶紧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成吉思汗采纳了他的建议。于是就颁布了五条法令,比如:出兵打仗不能滥杀无辜;只有犯了重罪才能判死刑,其他轻罪根据情况轻重处罚。这是蒙古法制史上的开端。
后来,蒙古基本平定了中原地区,各州县的长官们就变得无法无天,甚至还敢抢老百姓的妻女。耶律楚材就上奏说:“判处死刑的犯人,必须得等上报朝廷批准后才能执行,违反者处死。”成吉思汗也同意了。
等到窝阔台汗即位后,耶律楚材又提出了十八条建议,比如:各州县长官不准私自收税;蒙古人、回鹘人、河西走廊的人种地不用交税,否则处死;官吏私吞公物者处死;要判处死刑的犯人,必须先上报朝廷批准才能执行;等等,这些都成了正式的法令。
公元1218年,成吉思汗在达兰达巴开会,召集所有王子和官员,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内容如下:“凡是应该参加会议却私自聚会饮酒的,斩首!进宫服侍的男女,最多只能有十个人。军队里每十个人设一名甲长,由甲长指挥,谁要是擅自行动,就处罚他。甲长有事进宫,可以带一个随从,除此之外,其他人不准随意进出宫廷,违者处罚。公务场合该说话的时候不说,第一次罚打耳朵;第二次,打板子;第三次,杖责;第四次,处死。千户以下的官员,不准越级跑到万户面前去,违者用木箭射死。百户、甲长、士兵违反法令,处罚都一样。不遵守法令的,一律罢免。无论住家还是在军营里,都不准大声喧哗。偷一两匹马的,就处死。马匹不准在克哷苏噜克(地名,此处指特定区域)内乱跑,否则没收,赏给养虎豹的人。妇女如果穿戴不符合规定的服装,或者嫉妒成性,就用牛拉着她在全军示众,然后处罚,并没收她的财产,让她另嫁他人。”
话说元世祖忽必烈在当皇子的时候,曾经在桓州和抚州一带驻扎。当时燕京的断事官伊啰斡齐和布智儿他们一天之内就杀了二十八个人!其中有个人偷了马,本来已经打了板子放了,结果后来有人送来一把环刀,他们竟然又把之前打板子放了的那个人抓回来,当场用那把刀砍死了他。
忽必烈听说这事儿后,狠狠地批评他们说:“判死刑这种事,应该仔细审理后再执行,你们一天之内杀了二十八个人,冤枉的人肯定不少!更何况这个人之前已经打过板子了,还把他再杀掉,这算什么刑罚啊!”布智儿他们吓得脸都白了,一句话也说不出来。
后来忽必烈当了皇帝,在发布建元诏书的时候,专门加了一条规定:“凡是判处死刑的,都要等府州一级审问清楚,结案之后再执行。人死了就活不过来了,判决下来了也改不了。案子多,时间紧,要是万一判错了,人命关天,后悔都来不及啊,朕心里实在难受。以后凡是死刑案件,各级官府都要认真调查,把事情的经过和判决的理由都写清楚,报到宣抚司。宣抚司再复审一遍,确认没问题了,再呈报中书省,等皇帝批准后再执行。”
中统四年,中书省又上奏了一条规定:“审问犯人,要达鲁花赤和管民官一起审问,不能把事儿推给通事或者必阇赤这些人。女人犯罪,如果怀孕了,该拷打或打板子的,都要等到生产后一百天才执行;快要生孩子的,就先让她回家待产,生产二十天后再把她抓回来。要是没有担保人,或者犯的是死罪,那就直接把她关进监狱。”中统五年,又发布了一条中书省的诏书:“各州、司、县要是遇到疑难案件,解决不了的,就马上向上级汇报;上级要是还解决不了,就再往上报。判死刑的,要戴上枷锁关起来;女人不用戴枷锁。杖刑以下的,就用锁链锁起来。” 还发布了建都诏书,里面有一条是关于抓盗贼的:“要是有人丢了东西,就命令相关的弓手,限期三天之内抓到盗贼。要是三天内抓不到,抓盗贼的官吏,如果是抢劫犯,就停发两个月的俸禄;如果是小偷,就停发一个月的俸禄。要是外围的弓手一个月内抓不到抢劫犯,就打十七下;抓不到小偷,就打七下。两个月内抓不到抢劫犯,就打二十七下;抓不到小偷,就打十七下。三个月内抓不到抢劫犯,就打三十七下;抓不到小偷,就打二十七下。要是期限内抓到一半的贼,就能免除处罚。”
公元1271年,元朝开始废除金朝的《泰和律》。三年后,也就是1274年,元朝又废除了宋朝的鞭背、黥面等残酷刑罚。到了1279年,御史中丞崔彧上奏说:“现在司法部门没有可以遵守的法规,所以坏人根本无所顾忌,应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作为一代的准则。”于是,元世祖忽必烈就命令他和御史大夫吕鲁那一起商议制定新的法律。
到了1286年,中书省的大臣们又上奏说:“之前奉旨抓捕盗贼,一个都不放过。现在那些偷了几贯钱或者佩刀之类小东西的,还有小孩子偷东西的,都被判了苦役。我们认为,第一次犯错的,应该杖责后释放,如果再犯,再按照法律判处苦役比较合适。”忽必烈皇帝说:“我发现汉人徇私枉法,用金朝的《泰和律》来断案,导致盗贼越来越多,所以才这么说。人命关天,以后如果没有经过仔细审理,不要随便杀人。”
1290年,江淮行省的平章政事沙不丁,因为仓库官员偷盗官粮,建议按照宋朝的法律,对他们黥面,并且砍断手腕。忽必烈皇帝说:“这是回回的法子!” 所以没同意。
那一年,有个叫何荣祖的官员,担任中书省参知政事,他把关于治理国家、管理百姓、抓捕盗贼、理财等十方面的经验总结成了一本书,书名叫《至元新格》。过了二十八年,书写好了,皇上就下令刻印颁发,让各部门都遵守。
书里关于刑法的规定,能查到的有这些:轻微的杖刑,五十七下以下的,由县里的官府判决;八十七下以下的,由路府、州、军判决;一百七下以下的,由宣慰司、总管府判决。流放和死刑,要按照规定仔细审理,然后报请刑部审批,送到札鲁忽赤那里的案子也一样。各级官府要定期检查监狱里的犯人,要是拖延审理,就要立刻处理。各地的推官,专门负责审理案件,如果发现有不公平的地方,可以进行调查,然后向上级反映,要求改正。如果推官已经调查清楚了,其他部门再审理,发现有不实或不完整的地方,可以再次审问,查明真相后再上报。如果犯人翻案,家属喊冤,可以向本路转交推官复查,但证据确凿的案子,就不再复查了。各地的监狱,正职官员要轮流每月检查,要是发现监狱管理混乱,审理案件拖延,犯人得病不治,或者犯人的伙食供应不上,都要及时调查,肃政廉访司也要进行审查。京城里的犯人,中书省、刑部、御史台和札鲁忽赤都要各派一个人去审理,冤枉的要澄清,审理缓慢的要催促,该释放的要放了。审问犯人,一定要先参考以前类似的案件,仔细研究,并且要收集证据,如果事情疑点重重,赃物已经找到,但犯人隐瞒不招供,就要和相关官员一起,依法拷问。如果告状不明确,没有证据,就要用道理去推断,不能随便拷打。各行省、行院,如果管辖的地方,地方官治理不好,导致百姓逃亡,管军的官员守备不严,导致盗贼猖獗,就要调查原因,依法惩处。行院官员上任后,要了解管辖地区盗贼的情况,严厉告诫各级军民官员,加强防范,抓捕盗贼,还要定期向行院汇报,每个季度都要汇报抓捕盗贼的情况,然后呈报省里。抓捕盗贼后,还要妥善处理,严厉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避免疏忽。抓捕盗贼的官员,如果尽职尽责,境内盗贼减少的,是最好的;即使有盗贼出现,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抓获的,次之;因为失职导致盗贼猖獗,屡次受罚,却抓获不了多少的,最差。到考核的时候,就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升降。江南地区如果能有效平定盗贼,可以另行奏报,给予提拔。
诉讼案件,原告如果陈述清楚,容易查清真相;各级官府受理状子后,要仔细审理。如果陈述不清,或者没有证据,要另写一份详细的文书,作为审问的依据。如果所告的事情重大,需要抓捕的,就不适用这个规定。诉讼案件很多,其中婚姻和土地纠纷最多,各级官府应该让媒婆了解不能结婚的情况,让牙人了解买卖土地违法的规定,让写状子的人了解该告什么,不该告什么,还要收取保证书,以杜绝诉讼的来源。关于婚姻、家产、土地、债务的纠纷,如果并非违法重大事项,可以由社长调解,避免影响农业生产,增加官府的负担。如果证据确凿,判决明确,但是官员徇私枉法,即使事情已经改正,也要追究原判决的责任。官府审理案件,从开始调查,到中间执行,到最后结案,都要详细记录,肃政廉访司要定期检查,避免拖延。 这本书主要收集当时执行的案例,编成条例,并不是照搬旧律。
三十一年的时候,刑部尚书尚文觉得各地审理案件的标准不统一,建议按照以前的律法来制定新的法令,但是皇帝没批准。
元贞元年,御史台的官员说:“以前审案子,根据罪行的轻重,用鞭打或者杖责,现在只用杖责了,请求恢复以前的制度。”皇帝还是没同意。两年后,皇帝让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等人重新制定律法,皇帝对何荣祖说:“律法是好东西,应该尽快制定完成。”何荣祖回答说:“我选取了三百八十条,一条里面包含三到四件事。”皇帝说:“现在和以前不一样,不用完全照搬,只要选取适合现在的就行。”
大德五年,皇帝下令说:“凡是关押多年,疑难未决的案件,都让廉访司上报,御史台详细审查,并且把这个作为以后的惯例。” 同年,还制定了强盗窃贼的条例,偷盗别人家畜的,要按九倍赔偿。七年,又制定了伪造货币的罪行条例:首犯杖一百零七下,从犯减轻两等处罚,再次犯案的从犯,杖责和首犯一样。皇帝还下令:凡是写匿名信,内容严重的处死,轻的流放,并且没收他们的家产。还制定了大都南北兵马司奸盗等罪行的处罚条例,六十七岁以下的犯人交给当地处理,七十七岁以上的交给也可札鲁忽赤处理。
同年,皇帝告诫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以及朝廷内外大小衙门官员、军民百姓说:“奖赏和刑罚,是国家的大事,两者都不能偏废。自从我即位以来,一直遵守太祖皇帝制定的法令,优待臣下,希望他们都能忠于职守,以符合我的期望。但是有些人却违背了我的期望,比如平章政事伯颜、暗都剌、右丞八都马辛等人,他们营私舞弊,欺上瞒下,导致政事紊乱,百姓受苦。现在我已经没收了他们的家产,把他们发配到边远地区服役,公开处罚了他们的罪行。所以我要进行改革,来整顿吏治。最近制定的关于盗贼罪行的条例,轻重不一,特地命令中书省进行讨论,参考古代法令,结合现在的情况,制定了十二条。从现在开始,所有朝廷内外有官职的人,都要洗心革面,忠于职守,不要让百姓再次受苦,以此来回应我的信任和重托。”
话说这十二条罪状啊,其中五条是属于枉法,也就是犯法了。具体来说:
第一条,受贿一贯到十贯钱的,要打47下板子;没到一贯钱的,就根据情况轻重来判,然后按照规定开除公职。第二条,受贿十贯到二十贯的,打57下板子。第三条,受贿二十贯到三十七贯的,打77下板子。第四条,受贿三十七贯到一百贯的,打87下板子。第五条,受贿超过两百贯的,打107下板子。
剩下的七条呢,不算枉法,算是违规吧。第一条,受贿一贯到二十贯的,打47下板子,但职务不变;没到一贯钱的,根据情况定罪,可以继续做官,但以后想升官就难了。第二条,受贿二十贯到五十贯的,打57下板子,发配到边远地区做官。第三条,受贿五十贯到一百贯的,打67下板子,降一级。第四条,受贿一百贯到一百五十贯的,打77下板子,降二级。第五条,受贿一百五十贯到两百贯的,打87下板子,降三级。第六条,受贿两百贯到三百贯的,打97下板子,降四级。第七条,受贿超过三百贯的,打107下板子,开除公职,永不录用。
说白了,那些犯法的官吏,主要有几种情况:第一,收了不该得钱财,却判决有理;第二,收了罪犯的钱财,把他们放了;第三,收了罪犯的钱财,却冤枉好人;第四,教唆罪犯诬告老百姓,然后收受钱财;第五,违规卖官,或者强迫老百姓充当仓库官吏、差役头目、乡里正之类的职位,以此诈取钱财。
那些不算犯法的,情况就多了:第一,收受贿赂、人情费,各种名目的额外收费,比如收取办事用的纸笔钱,仓库、衙门的额外费用,关卡的检验费等等,太多了,说不完;第二,收钱的人本来就没理,或者本来就有罪,花钱买通官吏,想脱罪,虽然收了钱,但还没做出枉法判决,所以不算枉法,但赃物要没收;第三,收钱的人本来就没理,或者花钱买通官吏想脱罪的,不管案子结没结束,或者有没有自首,都要没收赃物;第四,收钱的人虽然有理,但花钱买通官吏,想狠狠地整治对方,结果没成功,被对方告发,这算行贿,赃物也要没收;第五,为了办事而收受贿赂,或者求官的人虽然按理该办,但官员故意刁难,求他快点办,或者没办成,被告发的;第六,敲诈勒索来的钱,零零碎碎的,不好分清,或者收钱没记账的,就根据情况没收;第七,收钱的人本来有理,但官员故意刁难收受贿赂,被告发的,就要把钱还给当事人。元朝时期,所有贪污受贿的罪行都按照这十二条来处罚,朝廷多次强调这些规定,以此来警戒官吏。
八年后,朝廷下令,江南和内郡地区,凡是三次被刺字(黥)的盗贼,都发配到辽阳;其他犯人和高丽人,三次刺字后免除刺字,发配到湖广。没过多久,又禁止了刺字这种刑罚。
公元1329年,太子站出来说:“宣政院之前奉旨,打西域僧人的,砍掉手;骂西域僧人的,割掉舌头。这种处罚以前根本没听说过,违背了国家的法典,请求修改这个命令。”皇上听了,就同意了。
同年,中书省的大臣们又提议说:“律法和法令啊,是治理国家的大事,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进行增减。世祖皇帝曾经下令,不用金国的泰和律,让老臣们中懂法律的,参考古今法令,重新制定一套新的法律。到现在还没完成呢!我们认为律法条文很多,不能轻易修改,建议把世祖皇帝即位以来执行过的所有条例,整理校对,统一一下,然后照着执行。”没过多久,尚书省的大臣们也来建议:“咱们国家地大物博,人口众多,这在古代可是前所未有的,历朝历代的规章制度,前后都不统一,执法的人,也随意轻重。建议把从太祖皇帝以来,所有执行过的九千多条政令,把繁琐冗余的删掉,统一一下。”皇上也同意了这些建议。
这样一来,刑法中前后矛盾的地方,才开始慢慢得到改正。
宋仁宗当了皇帝以后,就让右丞相阿散、主管政事的刘正他们,把从建国以来所有的法律法规案例都整理出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后给各部门发放。这个大纲主要分三部分:第一是诏书,第二是条例,第三是判例;那些跟内外官员职责关系不大的内容,也一并收录进去,叫做“别敕”。到了延祐三年(元朝年号),这本书终于完成了。然后,仁宗又让枢密院、御史台、翰林国史院、集贤院的官员们一起帮忙校对修改。
到了至治三年(元朝年号),他又让枢密副使完颜纳丹、侍御史曹伯启、也可札鲁忽赤普颜、集贤学士钦察、翰林直学士曹元用等人,在之前的书的基础上进行增减修改,改名叫《大元通制》,还把延祐二年以后新出现的案例也加了进去。总共收录了诏书94条,条例1151条,判例717条,以及577条各种法令,加起来一共2539条。这些内容分成了21个类别,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十恶、奸非、盗贼、诈端、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赎刑。
名例是法律的基础。首先是五刑:笞刑分六等,从七下到五十七下,每十下为一个等级,可以根据情况加减;杖刑分五等,从六十七下到一百七下,每十下为一个等级,可以根据情况加减;徒刑分五等,徒刑一年杖六十七下,一年半杖七十七下,两年杖八十七下,两年半杖九十七下,三年杖一百七下,每增加十下杖刑或增加半年徒刑算作一个等级;流刑分三种,流放二千里相当于徒刑四年,二千五百里相当于徒刑四年半,三千里相当于徒刑五年;死刑两种,斩首和凌迟处死。
话说古代的丧服制度,那可复杂了。首先是五服,就是五种等级的丧服。最重的斩衰,要穿三年,这指的是儿子为父亲、妻子为丈夫的父亲之类的。齐衰呢,又分三年、杖期、不杖期、五月、三月几种,是为母亲、丈夫的父母之类的。大功,分九月和殇七月两种,是为同堂兄弟,或者嫁出去的姑姑、姐姐之类的。小功是五月,为伯叔祖父母,或者再从兄弟之类的。最后是缌麻,三月,是为族兄弟、族曾祖父母之类的。
接下来是十恶不赦的十种罪行。第一是谋反,就是图谋危害国家社稷;第二是谋大逆,就是毁坏宗庙、陵墓和宫殿;第三是谋叛,就是背叛国家投靠敌人;第四是恶逆,就是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或者杀害伯叔父母、姑姑、哥哥、姐姐、外祖父母、丈夫以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第五是不道,就是杀害一家三口以上非死罪的人,或者肢解别人、制造蛊毒、用巫术魇魅别人;第六是大不敬,就是偷盗祭祀用的东西、皇帝的车驾服饰,或者偷盗或伪造御用宝玺;调配御用药物出错,或者封缄出错;做御膳时犯了饮食禁忌;皇帝出行时船只不牢固;指责皇帝的车驾;对皇帝的使者没有臣子的礼数;第七是不孝,就是咒骂祖父母、父母,或者祖父母、父母健在时,另立家产,或者对祖父母、父母的供养有所亏欠;父母去世时,自己结婚或操办喜事,或者过早脱掉丧服;听说祖父母、父母去世,却隐瞒不报,不哭丧;或者假称祖父母、父母去世;第八是不睦,就是谋杀或贩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的亲属、小功的尊长;第九是不义,就是杀害本属府的主官、刺史、县令、老师,或者官吏杀害本部五品以上的官员,以及听说丈夫去世,却隐瞒不报,不哭丧,或者过早脱掉丧服,改嫁;第十是内乱,就是与小功以上的亲属、父亲的妾以及与她们同谋的人通奸。
首先,说一下“八议”。啥叫“八议”呢?就是说,有八种情况可以特殊处理。第一是“议亲”,就是皇帝的至亲,比如皇帝自己、太皇太后、皇太后这些直系亲属,还有皇后的一些亲戚,都可以特殊对待。第二是“议故”,就是老朋友,有交情的那种。第三是“议贤”,德行高尚的人。第四是“议能”,有才能的人。第五是“议功”,立下大功的人。第六是“议贵”,官职高的,比如三品以上的大官,或者散官二品以上,还有爵位一品的人。第七是“议勤”,为国家做出巨大贡献的人。第八是“议宾”,就是祖上是外国使臣,现在是咱们国家的宾客。
然后,咱们再说说古代的刑具。要是犯了罪,要关起来审问,那刑具可不少,有枷、杻、锁、镣、杖这五种。枷,就是那种套脖子的木头刑具,长度在五尺到六尺之间,宽度在一尺四寸到一尺六寸之间。杻,是套脚的,长一尺六寸到二尺,宽三寸,厚一寸。锁,就是那种铁链子,长度在八尺到一丈二尺之间。镣,是脚镣,连环的,重三斤。杖,就是打屁股的板子,长三尺二寸,不能用胶水粘钉子。这杖呢,还分等级,有三种:笞杖、杖杖、讯杖,粗细不一样,大头和小头直径都不同。具体尺寸我就不细说了,反正就是越粗越大,越粗打得越狠。 审问的时候,一般都用最细的那种。
最后,咱们说说笞杖的数目。以前,比如建元年间以前,判刑都是按整数算的,比如偷税漏税打五十下,偷东西打七十下,私宰牛马打一百下,这些老规矩还有一些保留着。后来,到了大德年间,刑部尚书王约说,咱们国家刑罚比较宽松,打板子都减三分之一,所以打十下就减成七下。现在判一百下,应该减成九十七下,不应该再加十下。但是,大家都不敢改,这事儿就不了了之了。至于死刑,有斩首和绞刑两种,这两种死刑的差别没那么大。而且,就算从死刑往下降一级,也仅仅是改成打一百七十下,流放,还有可能不死呢!
延祐六年,朝廷重新制定了处理盗贼的法律条例。 你看啊,要是强盗拿着棍棒伤人的,就算没抢到钱,也得判死刑!要是没伤人也没抢到钱,就判一百七(杖刑一百,徒刑三年);要是抢到了钱,也是判一百七,还得服军役。抢了二十贯钱的,首犯要被处以敲(杖刑),同伙判一百七,服军役。要是没用棍棒伤人,但主谋动手了,首犯要被敲,没伤人没抢到钱的判八十七(杖刑八十七,徒刑二年)。抢的钱少于十贯的,判九十七(杖刑九十七,徒刑二年半);抢到二十贯的,判一百七,徒刑三年;抢到四十贯的,首犯敲,其他人判一百七,服军役。
如果盗窃过程中还奸淫妇女的,就跟拿着棍棒伤人一样论处,其他人就按之前的条例判刑。 两次犯盗窃罪的,直接处以敲刑。第一次犯偷盗骆驼、马、牛的,首犯判一百七,服军役;同伙判九十七,徒刑三年。偷驴骡的,首犯判八十七,徒刑二年;同伙判七十七,徒刑一年半。偷羊猪的,首犯判七十七,徒刑一年半;同伙判七十七,徒刑一年。
偷盗财物价值三百贯以上的,判一百七,服军役;一百贯以上的,判一百七,徒刑三年;从一百贯到四十贯之间,分四档,每档杖刑相差十下,徒刑相差半年;十贯以上的,判六十七(杖刑六十七,徒刑一年);十贯以下的,判六十七,释放;同伙的刑罚减轻一级。 这里说的贯,指的是元朝的钞贯。 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没得手的,判五十七(杖刑五十七,释放);只是计划盗窃但还没实施的,判四十七(杖刑四十七,释放)。
曾经服过军役、坐过牢、流放的人,再次犯案的,直接敲! 之前判了十贯以下刑罚被释放的人,再次犯案,首犯服军役,同伙徒刑三年。 被登记在册、拘留审查的人,五年内没有再犯案的,可以由保甲组织注销户籍。如果能告发并抓获一名强盗,可以减刑两年;抓获两名,直接注销户籍。告发一名窃贼,可以减轻一级处罚;告发五名,直接注销户籍。注销户籍后如果再次犯案,就终身拘留!
公元1342年,政府下令调整人口迁移政策。凡是需要迁移的人,根据他们住址的远近,迁移到千里之外。如果在路上遇到大赦,就可以被释放回家。要是屡教不改,再次犯罪,就迁移到本省荒无人烟的地方,十年内没有犯错,才可以考虑重新安置。如果迁移的人死了,他的妻子儿女可以回原籍。这条规定正式颁布成法令。
公元1335年,政府制定了关于妇女犯私盐罪的法令。后来,公元1307年,中书省员外郎陈思谦上奏说:“强盗只要伤了受害者,就判死刑。但是那些故意杀人、图谋不轨的人,以及打斗中杀人的人,却只判一百七十下杖刑,不死,这跟私宰牛马的罪行一样,简直把人命和牛马等同起来!法律应该加重处罚。奸杀案中,被奸的妻妾也要承担罪责,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现在只处罚奸淫罪,好像没有完全执行法律精神。”皇上命令刑部修改法律,并正式颁布成法令。
公元1308年,皇帝下诏:“所有强盗都判死刑;偷牛马的,割鼻子;偷骡子驴子的,脸上刺字,再次犯案就割鼻子;偷羊猪的,在脖子上刺字,再次犯案就脸上刺字,三次犯案就割鼻子;割了鼻子后再次犯案的,判死刑。偷窃其他物品的,要双倍赔偿。” 这条规定也正式颁布成法令。从元朝大德年间开始,偷盗行为按照规定要刺断手指,后来只在脸上刺字,不再割鼻子了。元朝末年,为了严惩盗窃,遏制社会动乱,又恢复了古代的肉刑,但最终还是没能挽救元朝的灭亡。
关于赎刑,有四种情况:牧民、官吏犯轻罪的;职官犯夜禁的;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法承受杖责的;以及犯人因残疾或疾病,无法承受杖责的。公元1321年,刑部讨论并批准,每打一下杖责,可以罚赎一贯中统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