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古代的三大司法机构,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刑部负责全国的刑事案件,都察院负责监察,大理寺负责复核。朱元璋皇帝曾经说过:“凡是重大的案件,都应该当面审问,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当时很多大案要案,都是皇帝亲自审理,不交给三法司。

洪武十四年,朱元璋下令,让刑部先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然后拟定判决结果上报。上报之后,还要把皇帝的旨意交给四辅官、谏院官员和给事中复核,没问题了再重新上报执行。如果对案件有疑问,四辅官可以驳回。过了一年,取消了四辅官制度,审理案件的权力又回到了三法司手里。洪武十六年,皇帝又让刑部尚书开济等人制定了“三审五覆”的制度,规定案件要在五六天内审理完毕。

洪武十七年,在南京城太平门外钟山脚下,建起了三法司衙门,取名“贯城”。皇帝还下了一道圣旨,说:“贯索七星就像串起来的珍珠,环绕成形,象征着天牢。天牢中间空虚,就代表刑罚公正,官员没有私心,所以监狱里就不会关押无辜的人;如果贯索中间有星星,而且很多,就说明刑罚繁重,刑官不称职;如果星星明亮,就说明贵人被冤枉入狱了。现在我把三法司建在这里,是效法天道,你们各位官员一定要谨慎处理案件,按照天道行事,让贯索中间空虚,不要辜负朕的初衷。” 皇帝还专门告诫三法司的官员:“各地的布政司和按察司拟定的刑名案件,如果涉及人命等重大案件,都要上报给刑部和都察院参考,大理寺再详细拟定判决,并以此作为制度执行。”

刑部啊,手下管着十三清吏司,负责处理全国各地(布政司)的刑事案件。那些陵卫、王府、公侯伯府,还有在京城的各衙门和两京的州郡,也都归刑部管。按察司,也就是在外地的司法机关,相当于现在的省级法院,它下面有副使、佥事,分别负责管理各府县的事务。在京城,凡是受笞刑以上的罪犯,都要经过刑部讨论决定。

洪武初期审理案件,笞刑五十下的是县里判决,杖刑八十下的是州里判决,一百下的是府里判决,而徒刑以上的重罪,都要把案卷送到行省,然后层层上报,这流程太繁琐,还容易滋生贿赂。后来,就让中书省和御史台一起复核案件,把原来的每月汇报改为每季度汇报,再把季度汇报汇总成年度汇报。各府州县的轻重案件,都要依法判决,要是哪个地方违法枉法了,御史和按察司就负责查处。

到洪武二十六年,又重新规定了:布政司和直隶府州县的笞杖刑,可以在当地执行;而徒刑、流放、迁徙、充军,以及各种死刑案件,都要上报刑部审核,然后刑部再把判决结果下发下去。对于死刑犯,要详细说明罪名上报刑部,刑部审核后,大理寺再复核,确认无误后,由刑部下令执行。如果判决不需要等很久,报批后就可以立即派官去执行。如果案情不明确或者有出入,大理寺可以驳回并要求改正,如果驳回三次,还是改得不合适,就要把相关官员叫来问责,这叫“照驳”。如果对案件的判决有疑问,而犯人又提出异议,就要把案子转到其他衙门重新审理。如果两次都提出异议还不服,就要上报朝廷,由九卿一起审理,这叫“圆审”。如果三四次审问还不服,那就只能请皇帝亲自裁决了。

正统四年,对直省的案件处理方式稍作修改,徒刑和流放可以在当地执行,死刑案件则要上报朝廷。成化五年,南京大理寺评事张钰上奏说:“南京的司法机关动不动就用严刑拷打,逼迫犯人承认罪行,即使被纠正了,也只是改正判决,而犯人本身并没有被判无罪,这根本不符合法律精神。”于是皇帝下令让大理寺审查刑部的制度。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瑬说:“把刑部关押的犯人送到大理寺,只是为了复核纠正,不应该再用刑。”大理卿杨守随说:“这些刑具是永乐年间设立的,不能废除。”皇帝同意了杨守随的意见。

话说审理案件的规矩,是洪武三十年定下来的。一开始,要是遇到大案子,皇帝必须亲自审问。后来,到了洪武十四年,改成让法司(司法部门)先调查犯人,拟定罪名和处罚,然后呈报给皇帝。这奏章要先经过翰林院、给事中还有春坊正字、司直郎这些官员一起讨论,觉得公平合理了,再呈给皇帝做最终决定。

到了后来,就设置了“政平”、“讼理”两面旗子,用来审理判决犯人。皇帝对刑部说:“以后审理犯人,只有武官和判死刑的,我才亲自审,其他的都按照他们犯的罪来奏报。然后把犯人带到承天门外,让行人拿着‘讼理’旗子,宣读我的旨意;要是无罪应该释放的,就拿着‘政平’旗子,宣布我的决定,放他们走。” 接着又下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甚至驸马都要参与旁听,如果发现冤枉的,就上报;要是没冤枉,犯死罪以下的,就按律法处置;其他的罪犯,可以花钱赎罪。

永乐七年,又规定大理寺官员把法司关押的犯人带到承天门外,由行人拿着皇帝的令牌宣旨,然后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员一起审理,这和洪武年间的制度差不多。到了永乐十七年,规定所有在外地犯死罪的大案犯,都要押解到京城来审理。仁宗皇帝特别下令让内阁学士参与审理重囚,如果还有疑问,就再次审问。

宣德三年,有人上奏说有重囚要审理,皇帝就下令让很多官员一起复查,说:“古代断案,一定要让三公九卿都参与审讯,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重视百姓的生命。你们大家一起复审,千万不能让无辜的人枉死。” 英国公张辅等人复审后上奏,说有56个人是被冤枉的,皇帝就让法司重新调查核实,并严厉告诫大家。

1457年,皇帝下令,每年霜降之后,都得让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和公侯伯们一起审理那些关押时间长的重刑犯,这叫“朝审”。 这规矩后来就一直沿用下去了。到了1481年,皇帝又下令,让司礼监派一位太监和三法司的大官们一起在大理寺审案,这叫“大审”。 南京那边呢,就让内守备来负责。 从那以后,“大审”就成了五年一次的例行公事了。 话说,当初成祖皇帝定的“热审”(指平时例行审案)的规矩,英宗皇帝又加了个“朝审”,现在又有了“大审”,所以被平反或者释放的人,比以前“热审”的时候多了一倍不止。 内阁参与审案这事儿,从宪宗皇帝取消后,一直到隆庆元年,高拱又把它捡起来了。 按照惯例,朝审的时候,吏部尚书要负责记录,当时高拱正好兼着吏部尚书,所以就由他负责了。到了万历二十六年朝审的时候,吏部尚书的位子空着,就让户部尚书杨俊民来负责;到了万历三十二年,吏部尚书又空缺了,就让户部尚书赵世卿来负责。崇祯十五年,皇帝特地下令让首辅周延儒和三法司一起清理那些关押时间过长的案件,这完全是皇帝特批的。至于“大审”,从万历二十九年开始就停了,一直到万历四十四年才又搞了一次。

永乐二年开始搞热审,轻罪的犯人就先放出去了,让他们在家等着判决。后来,这个宽大的政策就延伸到流放以下的罪犯了。

宣德二年五月、六月、七月,皇帝连续三次下令让三个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把在押犯人的罪状报上来,结果放走了两千八百多人。七年二月,皇帝亲自过目法司上报的犯人罪状,又放了一千多人,还有一些人减刑交罚款,从这之后,热审就正式开始了。六月,因为天气太热,皇帝下令除了死刑犯,其他人都赶紧放了,还下令全国各地监狱都得这么做。

成化年间,热审的时候,开始有了对重罪疑难案件的宽大处理、轻罪减刑、戴枷号后释放等等规定。正德元年,大理寺卿兼工部尚书杨守随建议说:“每年热审的做法,北京在执行,南京却没执行;五年一审的做法,北京在执行,外地执行得就比较少。现在应该在南京也执行,审犯人的时候,三个法司都要一起审,外地的审理也应该按照这个规矩来。”皇帝就同意了。

嘉靖十年,规定每年热审和五年一审的时候,犯了死罪但可以改判为流放五年的,都减刑一年。二十三年,刑科给事中罗崇奎建议说:“五六月间,应该释放的受杖刑的人,应该减刑的犯流放的人,也应该像成化年间那样,暂时免除刑罚,到六月底为止。南方各法司也一样。”皇帝批准了。

隆庆五年,规定赃款只有十两以上、关押时间长导致家产耗尽或犯人死亡的,热审的时候就不追究了,放了他们的家属。万历三十九年,正值大热天该减刑了,但是关于热审宽大处理的奏疏还没批下来。刑部侍郎沈应文因为监狱里关押的人太多了,请求暂时宽大处理那些疑难案件。但是没得到回复。第二天,法司把所有在押犯人的案卷都查了一遍,发现还有五十三个人因为杖刑、流放的罪名还没判决,就把他们送到大兴、宛平两县看守,然后才上奏朝廷。皇帝也没追究责任。

以前的规矩是,每年热审从小满后十几天开始,司礼监传达圣旨给刑部,刑部就和都察院、锦衣卫一起商议,然后把这个命令传达到南京的法司,一起审理然后上报。北京从圣旨下达那天开始,到六月底结束。南京从刑部下发文书那天开始,也持续两个月。万历四十四年没举行热审。第二年,又过了两个月,圣旨还没下来,正好赶上暑雨,监狱里很多人得了瘟疫。言官就上奏弹劾,说热审推迟了,朝审也没进行,诏狱的刑罚也没人管,这三件事一起上奏。他们还请求释放楚宗英嫶、蕴钫等五十多人,以及被牵连的知县满朝荐、同知王邦才、卞孔时等人。但是皇帝都没答应。

崇祯十五年四月,大旱,皇帝下诏清理监狱。给事中黄道周说:“全国上下都在为百姓祈祷,可是五天之内就抓了两个尚书,却没听到有人上书抗议,这还能改变天意吗?”这两个尚书指的是李日宣和陈新甲。皇帝正恨他们恨得厉害,所以没听他的。

历朝历代其实并没有正式的“寒审”制度。崇祯十年的时候,因为代州知州郭正中上书提到“寒审”的事,皇帝就让相关部门去查找相关的历史记载。尚书郑三俊就搜集了一些例子来汇报,他说:“我仔细查阅了史料,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日,太祖皇帝曾经指示刑部尚书杨靖说:‘从现在开始,只有犯了十恶罪和杀人罪的才判死刑,其他的死罪都可以用往北边运送粮食来赎罪。’永乐四年十一月,司法部门上报了在押犯人的数量,总共有几百人,判死刑的只占十分之一。成祖皇帝对吕震说:‘这些人本来就不是死罪,却关押很久都没判决,现在天气又这么冷,肯定会有冤枉的人被冻死。’于是,将大约两百个犯了杂罪判死刑的犯人,都准许他们赎罪然后放走。”

永乐九年十一月,刑科给事中曹润等人上奏说:“以前因为天气寒冷,会对轻罪犯人进行审理并释放。现在有些囚犯关押了一年以上,仅仅在一个月内就冻死饿死了九百三十多人,监狱看守的残酷手段实在令人难以忍受!”成祖皇帝召见司法部门官员严厉斥责,然后下令:“流放以下的罪犯,三天内必须释放;那些应该关押的重罪犯人也要给予照顾,不能让他们冻死饿死。”永乐十二年十一月,皇帝又下令把疑难案件的名册呈报上来,亲自过问。宣德四年十月,因为皇太子生日,减轻了各种杂罪死刑以下的罪犯的刑罚,赦免了那些被判处杖刑、枷锁的罪犯。此后,世宗皇帝和神宗皇帝,有时因为灾异而修订刑法,有时因为恩泽而减轻刑罚。虽然没有直接的“寒审”先例,但是历代皇帝的宽大处理,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郑三俊把这些情况汇报给皇帝后,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不过,永乐十一年十月,皇帝还派副都御史李庆拿着圣旨,让皇太子审查南京的囚犯,对那些犯了杂罪死刑以下的罪犯进行赎罪处理。宣德四年冬天,因为天气寒冷,皇帝下令南北两地的刑官都将在押犯人的情况上报,不管罪行轻重。皇帝还对夏原吉等人说:“尧舜时代,百姓都不犯法;成康时代,刑罚很少使用,这都是因为君臣同心同德的结果。我的德行不够,你们要努力辅佐我,这样才不辜负古人的美德。”这些就是历史上比较著名的“寒审”事例了,郑三俊也来不及详细叙述了。

最早在外地审理案件,也就是大规模的会审制度,是在成化年间正式确立的。一开始,太祖皇帝觉得监狱里积压的案子太多了,处理不过来,就派了御史林愿、石恒这些人去各地审理囚犯,还给他们下了命令。宣宗皇帝有一天晚上读《周官·立政》,“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 他感慨地说,国家的基础就在于此啊!于是就命令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说:“朕效法上天有好生之德,最重视的就是宽恤刑罚。你们要仔细审查全国的重案要犯,有些犯人远在千里之外,需要按程序判决,怎么能没有冤假错案呢?” 然后就派官员去审理这些案件。

正统六年四月,因为灾害频发,皇帝又下令三法司派官员详细审查全国疑难案件。于是御史张骥、刑部郎中林厚、大理寺正李从智等十三个人奉命出巡,同时又让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巡抚侍郎周忱、刑科给事中郭瑾负责审理两京的案件,也下了圣旨。后来,评事马豫言上奏说:“我奉命审理案件,发现各地抓到的强盗,很多都是因为仇家诬陷,用酷刑逼供定罪的,根本没仔细调查,死伤的人很多。以后不能听信无端的指控,如果真有赃物证据,必须由御史和按察司一起会审,才能判决。如果在审理过程中有人受伤致死,就不能按照惯例给予奖励。”那一年,释放了无数死囚和轻罪犯。

九年的时候,山东副使王裕上奏说:“囚犯的案件应该会审,但是御史和三法司的官员有时一年才审理一次,很多囚犯都活活饿死了。以前经常派御史和按察司一起详细审查,释放了很多囚犯。现在不如取消会审的制度,实行详细审查的方法,派一个按察司官员专门审理所有案件。”但是刑部坚持旧制度不能废除。皇帝下令会审制度照旧,同时保留详细审查的办法,选派一名按察司官员与巡按御史一起审理。那些逃跑的犯人暂且不管,涉及贪污受贿的要依法处置。成化元年,南京户部侍郎陈翼因为灾害频发,再次请求按照正统年间的做法处理。但刑部认为各地事务繁忙,没有实行。八年后,才又派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与巡按御史和三法司官员一起会审,皇帝还专门下了郑重的圣旨。十二年,大学士商辂说:“自从八年派官员会审以来,已经五年了,请求再次按照之前的办法执行。”皇帝同意了他的请求。到十七年,最终确定在京城每五年进行一次大规模审理。也就是在那一年,派刑部大理寺的官员分赴全国各地,与巡按御史一起办事。这样一来,只要有恤刑的官员去,就会释放很多囚犯。

嘉靖四十三年,规定贪污受贿不足百两,家产已经全部被没收的犯人,可以免除监禁和追缴。万历四年,下令对犯有各种罪名判处死刑但可以减为徒刑五年的,减刑一年;对犯有两项罪名,按律应判处四年徒刑的,也减刑一年;其他徒刑和流放的罪名也相应减刑。这些都是恤刑官员奏请后决定的,因此被赦免的人越来越多。最初,正统十一年,派刑部郎中郭恂、员外郎陆瑜审理南北直隶的囚犯,对五品以下文职官员犯罪的,允许进行审问。嘉靖年间规定,审理官员完成一个省份的审理工作后,要对前后奏报的案件进行统计,根据批准、驳回的数量进行考核,驳回数量多的要受到弹劾。所以,恤刑的权力很大,责任也很重大。这就是内外法司审理案件的大致情况。

刑部审问犯人,相关部门会把要审问的犯人数目上报,不管罪行轻重,按南北籍贯分别统计人数,送到山东司,然后呈报给朝廷,这叫“岁报”。每个月都要把关押的犯人数量上报,这叫“月报”。犯人们做工、运煤炭之类的,每五天都要向工科报送详细记录,月底再分给六个部门轮流汇报。审问犯人的流程都有规定,带人去勘察案情,必须持有详细的批文。京外五品以上官员犯罪,必须上报朝廷请示,不能私自审问。如果是八议之内的官员犯罪,要密封装好上报。老百姓之间的官司,必须通过通政司转达给刑部,刑部才能受理。诬告的人要反过来治罪,越级上诉的要挨打,到登闻鼓那儿告状却没真凭实据的要挨杖责。有人告发官员,必须查实了才能抓人审问。犯人处决、发配都有时间规定,刑具也有规定,缓刑也有规定的时间,验伤也有规定,对犯人的照顾也有规定,没收财产也有规定,只有报仇这事儿,没有明确的规定。

弘治元年,刑部尚书何乔新说:“以前的规定,各地官府带人办事,必须检查详细的批文,核对符号是否一致,才能放人。这是祖宗为了防微杜渐的深远考虑啊!现在内外带人办事,只凭皇帝的帖子,不用符,真假难辨,坏人伪造圣旨,怎么防范?请求恢复以前的批文制度。”皇帝说:“这是祖宗的旧例,不能废除。”于是下令恢复旧制。但是,带兵的官员带人办事,还是习惯用皇帝的帖子。嘉靖元年,锦衣卫千户白寿等人拿着皇帝的帖子到工科办事,给事中刘济说应该用御批原件送到工科,好让大家知道这件事。两个人争执不下,皇帝下令查阅成化、弘治年间的案例来决定。刘济又说,自天顺年间起就是这样规定的。皇帝问白寿,责问刘济写个报告解释,最后也没追究刘济的责任。天启年间,魏忠贤用皇帝的帖子带走周顺昌等人,最终引发了苏州之变。两京处决犯人,也必须检查详细的批文。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楩、吴元璧、吕颙等人办事时,急着用内务府的印信核对,等到了地方,发现和原来给的外号对不上,被巡按御史弹劾,最后赎罪恢复了官职。

成化年间,六品以下的官员犯了罪,巡按御史就随便让地方官员审问。陕西巡抚项忠说:“祖宗的制度,京外五品以上的官员犯了罪,要上奏朝廷,不能私自审问。现在巡按御史随便审问六品官员,这太违背律法了,应该向朝廷报告,让御史和按察司来审问才对。”于是他向朝廷上奏,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凡是属于八议之罪的,都要写成密折上奏请皇帝旨意,只有十恶不赦的罪行才不用这个规矩。下属官员如果受到上司不合理的欺压,也可以写密折直接向皇帝上奏。军官犯罪,由都督府请示皇帝。各部门的事情如果涉及到军官,或者有人告发军官违法,都要写成密折上奏,不能私自审问。

嘉靖年间,顺天巡按御史郑存仁下令府县,凡是司法部门要抓人,不能随便动手。尚书郑晓查阅了以前的案例,说民间诉讼,如果不是通过通政司转达,就不能受理。而各部门如果要审问犯人,必须送到刑部,各部门之间不能互相侵犯。郑晓就说:“刑部要抓人,府县不应该拒绝。郑存仁违反制度,应该处罚。”郑存仁也坚持自下而上报案的律法,指责郑晓欺骗蒙蔽朝廷。最后朝廷决定,在外地的案件归地方官府管辖,在京城的案件归刑部管辖。但是自从郑晓下台后,民间诉讼,五城御史就随便受理了,不再遵守祖宗的制度了。

洪武年间,有人告发别人谋反,结果查问后发现是假的,刑部说告发者应该受罚。皇帝就问秦裕伯。秦裕伯回答说:“元朝的时候,这种事情只杖责一百下,这是为了鼓励老百姓举报嘛。”皇帝说:“坏人没受到惩罚,好人却被冤枉的太多了。从今以后,告发谋反不实的人,都要受罚。”学正孙询弹劾税使孙必贵是胡党,又弹劾元朝参政黎铭常自称老豪杰,诽谤朝廷。皇帝认为告密不是儒生应该做的事,就没理会。永乐年间规定,诬告三四个人的杖责,诬告五到六个人的流放三千里,诬告十个人以上的凌迟处死,家属流放到边疆。

明朝洪武年间,老百姓上访到京城告状的人特别多。查清楚后发现,很多都是假的。于是朝廷就严厉禁止随意上访。后来规定,让村里的老人处理乡里的纠纷,里正(村长)来裁决,只有特别重要的案子才能上报官府。但这样还是没用,上访的人越来越多。最后朝廷用了重罚,把这些上访的人发配到边疆戍守。到了宣德年间,如果上访属实就免罪,不属实还是发配边疆。景泰年间,不管上访内容真假,一律发配到边境充军,后来这个做法也没再沿用。

“登闻鼓”这玩意儿,是洪武元年在午门外面设立的。每天都由一位御史看守,不是特别冤枉的大事,或者关系到国家机密的重大事件,都不能随便打。打了鼓,就要立即上奏朝廷。后来,登闻鼓被移到了长安右门外,由六科和锦衣卫轮流负责接收上访。皇帝下旨后,校尉拿着皇帝的命令,把上访的人送到相关部门处理,如果有人故意隐瞒或者阻挠,就要受罚。龙江卫有个官吏犯了错,被罚抄写,他母亲去世了,请求回家守孝,吏部尚书詹徽不同意。这个官吏就打登闻鼓告御状。朱元璋狠狠地批评了詹徽,让这个官吏回家守孝去了。永乐元年,有个县令因为贪污被发配边疆,他打登闻鼓陈述冤情。皇帝把这事交给司法部门处理,结果查明这个县令确实贪污了,但他说是因为年纪大了,糊涂了才犯的错,请求皇帝开恩。皇帝看他态度诚恳,就破例饶了他。宣德年间,有个叫林富的给事中直接打登闻鼓说:“有二十七个重刑犯,因为强奸抢劫要被处死,他们打鼓喊冤,这太麻烦了,不能再饶恕他们了。”皇帝说:“设立登闻鼓就是为了了解老百姓的情况,怎么能说麻烦呢?以后凡是打鼓上访的,如果有人阻挠,就要处罚!”

以前啊,告状的人,要先查清楚是不是真的,成化年间就这么规定的,查实了才能抓人审问。到了弘治年间,南京的御史王良臣查办指挥周恺他们仗势欺人,贪赃枉法,结果周恺他们反而告了王良臣。皇帝下令让南京的法司把他们都抓起来,一起审问。 侍郎杨守随就说了:“这和以前的规定不一样啊!以后啊,不管是官员、士兵还是老百姓告状,牵扯到其他事情,故意找茬告原先审问他们的官员的,直接立案都不行。告状的事还是要查清楚,要是假的就治罪,要是原先审问的官员判错了,也要治罪。” 然后,他就把这个建议递交给了三个最高法院(三法司)。三个最高法院也同意这个建议,就照办了。

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让主事、御史、五军都督府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司的官员一起审问判刑的罪犯。到了洪武二十九年,又加上了锦衣卫的官员。后来就只有主事和御史一起审问打板子之类的轻罪,审完之后把卷宗送上去,皇上批复了第二天就执行。 万历年间,刑部尚书孙丕扬说:“审案慢,都是因为文书来来回回耽误的。案子判完了,部里和寺里各自列个清单,刑部送去审核登记,第二天就送到大理寺。大理寺审核同意了,第二天就送回刑部。要是时间不一样,就查清楚原因,这样就能统一办事流程了。至于那些要验伤的案子,就让御史每隔三天(三、六、九日)按照规定一起审问,其他日子就和寺里的官员一起审问,这样就能快点处理了。 那些判流放或徒刑以上的重罪,要由部里和大理寺仔细审问,那些打板子之类的轻罪,就由刑部自己处理。” 然后就按照他的建议执行了。

话说以前啊,审完案子,该判刑的得三天内判,该放人的十天内放,超过时间就按天打板子。要是关到死人才算账,这是老规矩了。

嘉靖六年,有个给事中叫周瑯,他上奏说:“现在这些狱卒太狠了,不管犯多大罪,都往死里关,不管案子大小,都拖到年节。还没判呢,人就给折磨死了,更别说那些偏远地方了,没人管,坏官吏和恶霸们把监狱当买卖,有的饿着囚犯,有的把他们扔到厕所里,各种折磨,十个关进去,能活一个就不错了。咱们祖宗的律法规定,关押犯人,老人和病人要放出来,轻重罪犯要分开关,枷锁、床铺都要按时检查,夏天要给凉水,冬天要给暖炉,没衣服的给衣服,有病的给治病,关押时间有规定,审案也有章程。这些都是祖宗的好规矩,应该让下面的官员都好好执行。那些关押了多久、有没有病、有没有死,都要记在册子上,报给上级,看看审案速度和死人多少,以此来奖罚官员。”皇上觉得他说得对,还下令,以后谁用法太狠,害死人的,就把他革职,就算他能力再强,也不能提拔。

凡是审案的官员,只有死刑犯和小偷这些重犯才能用刑讯逼供,其他的就只能用普通的鞭打。那些狠心的官吏,就用各种酷刑,什么挺棍、夹棍、脑箍、烙铁,还有“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者灌鼻、钉手指,用粗糙的竹片抽打背脊和脚踝,弄伤了就上报,罪名至少是充军。

每年停刑的月份,是从立春到春分之间;停刑的日子,是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共十天。验尸的时候,照磨司要盖上官印,画好尸体图,交给五城兵马司按规矩检验,府里是通判和推官,州县是长官亲自验,不能交给下属。

以前啊,那些在监狱里没钱自己养活的犯人,洪武十五年的时候规定,每天给一升米。不过到了洪武二十四年,这规矩就取消了。后来正统二年,因为侍郎何文渊提建议,朝廷又恢复了这个规定,还说那些犯了罪被没收了财产,只能穿破烂衣服的,也要分给他们米。成化十二年,又规定官府要买药给犯人吃,还开了好多惠民药局,专门给犯人治病。到了正德十四年,监狱里用的煤、油、药材,都规定了具体的数额和银两。嘉靖六年,那些因为运煤之类的犯了罪的犯人,可以用他们干活抵米,送到朝廷的粮仓,每年大概有五百石,后来这个规定也取消了。每年冬天,还会发棉衣棉裤,每人一件,监狱负责人要检查发放情况。

那些因为犯罪被没收家产的人,洪武元年的时候规定,除了造反的,其他犯人只没收田地和牲畜。后来洪武二十一年,又规定那些参与谋反的奸党,还有造假钞票的,要没收全部财产和人口,但是耕牛和农具要还给他们。 凡是应该抄家的人,都算作奸党,比如谋反大逆的,奸恶的,造假钞的,杀了一家三口的,还有拐卖人口、肢解人体的首犯。 《大诰》里规定了十条,后来其实都没怎么用。 只有关于报仇的,祖父被殴打的那一条还用过,原文是:“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 就是说,按律法判犯人死刑,已经抓起来了,抓他的人私自把他杀了,罪也就这样了。所以说,家属这些人,包括兄弟姐妹,都可以类推。

话说古代判死刑,每年朝审完了之后,司法部门就会把判死刑的奏章呈给皇帝。刑科要反复审核三次,皇帝批准了才能执行死刑。要是犯人在外地,那就要在冬至之前把奏章送来,一起审核判决。

正统元年的时候,规定了死刑犯的奏章审核三次后,还要等皇帝的命令,然后交给锦衣卫的监刑官,让他们带着衙役去司法部门提人,拉到菜市口去砍头。 还规定,如果临刑前犯人喊冤,可以直接去登闻鼓那儿告状,给事中收了状子盖上章,然后立刻派衙役快马加鞭送到刑场,先暂停行刑。

嘉靖元年,给事中刘济他们觉得廖鹏父子和王钦、陶杰这些人后台硬,担心皇帝一时拿不定主意,就说:“以前啊,三次奏章审核完,等皇帝的命令都到中午了,就算这时候有人告状,等回复也得到下午申时(3点到5点),然后还得再请示一次才能行刑,这都酉时(5点到7点)了,根本就不是当众处决的意思嘛!以后判决死刑,最好在之前把所有事情都办完。” 皇帝觉得有道理,就采纳了这个建议。七年后,又正式规定,重刑犯如果喊冤,家属可以在临刑前一天去敲登闻鼓,第二天上午处理,过了中午再执行死刑,不用再反复奏报了。

南京那边执行死刑,就没有刑科反复审核这一套流程。弘治十八年,南京刑部奏报说有三个案子不按时限来判决,大理寺已经审核通过了,就交给司法部门讨论,意思是说:“京城判死刑,有时候会不按时限执行,审核通过后奏请皇帝,再到刑科反复审核三次,有时候皇帝开恩,又会监候再审。南京那边没有反复审核的流程,请求等到秋天审理完毕后,一起奏报皇帝决定。如果遇到特别严重的罪犯,难以按照常规流程处理的,再单独奏报处决,就定成规矩吧!” 皇帝批准了。

各省执行死刑,永乐元年就规定了,如果死刑犯超过一百人,就派御史去审核判决。弘治十三年,又规定每年派官员去审核重刑犯,霜降后出发,限定时间内回复。

话说古代遇到大庆典或灾荒年景,皇帝都会大赦天下。不过呢,赦免也不是全赦免,有常规的赦免,有特赦,也有根本不赦免的。那些犯了十恶不赦的大罪,或者以前犯过罪的,那肯定是不赦免的。法律条文里写着呢:“赦令出来的时候,已经定罪了的,即使是特赦或者减刑,也不在赦免范围之内。” 这十恶不赦里头,有个“不睦”罪,即使是平时会赦免的,这次也不赦免。但是呢,如果皇帝下旨大赦天下,又没具体说明罪名,那还是得按照常规赦免的法律来办。

从仁宗皇帝开始,赦免的条例一共三十五条,这些都是杨士奇代笔拟定的,把永乐年间那些不好的政令都给改了,后来的皇帝都沿用这个。以前朝代那些对老百姓不好的规定,都用遗诏或者登基诏书给废除了。要是有人在赦免令下达之前,告发别人犯罪,那告发的人自己也得承担相应的罪责。

弘治元年,有个叫吕梁山的,还有三个同伙,因为偷盗杀人被判死刑,赶上大赦天下,都御史马文升求情说能不能把死刑改成流放到边疆,结果皇帝直接下令依法处斩。世宗皇帝虽然经常停刑,但对赦免这事儿特别谨慎。朝臣们经常拿赦免令来说事,想赦免那些因为大礼议事件和进谏被关起来的官员,但世宗皇帝坚决不同意。到了嘉靖十六年,有个叫姜辂的官员残暴地杀害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请把他发配到边远地区,结果皇帝特赦了他,还因为王廷相等人违反了诏令而责罚他们。

嘉靖四十一年的事儿,三座大殿建成了,大臣们请求皇帝颁布赦令,结果皇帝说:“赦免是给那些坏人带来侥幸的”,所以没同意。穆宗皇帝登基后,大赦天下,连那些已经流放到边远地区服刑的人,也都放回来了,这主要也是为了那些被贬谪的官员。

明朝的刑法大概是这样子的。朱元璋刚建立王朝的时候,为了惩治元朝时期贪污腐败的官员,严厉处罚那些贪赃枉法的家伙,把那些犯法的官员的名字和罪行都写在申明亭上示众,杀鸡儆猴。他还命令刑部,凡是犯法的官员,即使赦免了重新上任,也要把他们的罪行写在他们家门口的榜子上,让他们自己反省。要是他们还不悔改,就按照律法处罚。他多次下发告诫官员的谕旨和榜文,都用具体的案例来警示天下。到洪武十八年,《大诰》正式颁布,序言里写着:“各部门官员,谁敢不以公事为重,而只顾私利,就一定要彻底查清他的罪行,严惩不贷!”这三次《大诰》里记载被凌迟处死、枭首示众、腰斩处死的,没有一千也有几百,被砍头示众以下的,更是数以万计。江西贵溪的儒生夏伯启叔侄因为不肯做官而被砍断手指,苏州的才子姚润、王谟因为被征召不到而被杀,抄家灭族。“天下士大夫不为朝廷效力”的罪名,就是这样来的。

后来《大诰三编》稍微宽松了一些,但记载的进士、监生犯法的案子,从犯一次到犯四次的,加起来还有三百六十四人呢!幸运的是他们没被处死,只是戴罪立功。朱元璋追查内外贪污腐败的根源,认为六部是罪魁祸首,郭桓是第一个被杀的。郭桓是户部侍郎。朱元璋怀疑北平的两个司的官员李彧、赵全德等人和郭桓勾结贪污,从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的官员都死了,贪污的钱财高达七百万两,牵连到各个省份的官员,被杀的官员数万人。贪污的钱财流向全国各地,老百姓的家基本上都被抄空了。当时大家都把责任归咎于御史余敏、丁廷举。有人向朱元璋反映情况,朱元璋就亲笔写诏书列举郭桓等人的罪行,并且把负责审理案件的右佥都御史吴庸等人也处以极刑,以平息民愤,还说:“我下令官员除奸,结果奸臣却扰乱百姓,以后再有这样的事,即使大赦也不饶恕!”

在此之前,洪武十五年空印案爆发了。每年布政司、府州县的官员都要到户部核对钱粮、军需等事项,因为路途遥远,他们就预先准备好空印文书,如果户部驳回,就修改文书,习以为常。这件事被朱元璋发现后,他非常生气,处死了许多高级官员,而那些中下级官员则被发配到边疆戍守。宁海人郑士利上书申诉冤情,结果又被杖责发配边疆。这两起案件的杀戮已经过分了。而胡惟庸、蓝玉两案株连致死的人,更是达到了四万多人。

话说当时皇上处理案件,比较宽容,有些事情会网开一面。沅陵县令张杰该服劳役了,自己上书说他母亲年纪大了,需要他赡养,而他母亲在元朝末年乱世中守节,现在年纪大了,没人照顾。皇上觉得这能激励社会风气,就特赦了他,恢复了他的官职,让他回去尽孝。

给事中彭与民被关起来了,他父亲上书皇上求情。皇上立刻把他放了,还把和他一起关押的十七个人也都放了。有个死囚的妻子和妾室告状说她丈夫冤枉,司法部门想把她们脸上刺字。皇上觉得她们为丈夫伸冤,是尽职尽责的,就没惩罚她们。都察院关押的死囚有二十四个人,皇上让大臣们重新审理,发现有冤情的,就减少了一些死刑。真州有十八个人密谋造反,被杀了,但皇上把他们应该一起被连坐的父母子女都放了。那些用苛刻法律整治人的官员,比如开济、詹徽、陈宁、陶凯这些人,后来都被处死了。

皇上多次表达仁慈的理念,不想过分依赖刑罚。有一次皇上在郊坛祭天,太子跟着,皇上指着路边的荆棘指着楚地的植物说:“古代用这些东西来惩罚人,利用它们能驱寒的特性,即使很冷也不会冻伤。”尚书开济私下跟皇上讨论法律,皇上说:“竭泽而渔,会连鱼虾都受害;焚林而猎,会连幼鹿小鸟都受害。法律太严苛复杂,老百姓怎么才能自保呢?”开济羞愧地道歉。参政杨宪想严刑峻法,皇上说:“想在严厉的法律下求生,就像在锅里找鱼,能活下来才怪呢!”御史中丞陈宁说:“法律严厉,百姓就不敢轻易犯法;官吏认真,下属就没法隐瞒实情。”太祖说:“不对。古代制定法律是为了预防犯罪,保护善良,所以唐虞时代用不同的衣冠服饰来区分等级,以此来警示百姓,百姓就不会犯法。秦朝有凿颠抽胁的酷刑,有株连九族的杀戮,结果监狱里人满为患,天下怨声载道,叛乱四起。没听说过用商鞅、韩非的严刑峻法,能治理出尧舜那样的盛世啊!”陈宁羞愧地退下了。

皇上还曾经对尚书刘惟谦说:“仁义是养育百姓的精华;刑罚是惩治罪恶的药物。抛弃仁义而只用刑罚,就好比用药物来养人,怎么能说是好的治理呢?”总而言之,太祖皇帝用严刑峻法来惩治当时的罪恶,同时又制定适中的法律来教化后世,所以严厉的统治和宽仁的诏令相辅相成,并没有偏废哪一方面。建文帝继承皇位后,奉行守成之策,一心想用仁义来教化百姓。建文元年,刑部上报的囚犯数量,比太祖时期减少了十三倍。

朱棣发动靖难之役,把所有忠臣都说是奸党,严重的甚至株连九族,掘坟鞭尸,他们的妻女都被送去浣衣局和教坊司,亲戚朋友被流放的,到了隆庆、万历年间都还没完呢!那些敢于反抗的人都被杀光了,朱棣还怕有人私下议论,所以对诽谤的罪名特别敏感。山阳有个老百姓叫丁钰,他告发了他家乡的人诽谤朝廷,结果几十个人都被判了罪。朝廷觉得丁钰这小子挺能干的,立马就让他当了刑科给事中。永乐十七年,朱棣又加重了对诽谤的处罚。陈瑛、吕震、纪纲这些人先后得宠,都特别狠毒,所以萧议、周新、解缙这些人,很多都是无罪而死。

不过,皇帝心里也知道这些严苛的法令不对,有时候也会表现出宽大的态度。有个千户用桐油浸泡皮鞭来拷打犯人,刑部判他杖责,皇帝下令直接罢免他的官职。法司上奏说有人贪污官粮,建议直接杀掉,刑部又重新上奏。皇帝说:“这是我一时冲动,错了,就按照法律来吧!从今以后,所有犯罪案件都要经过五次复奏。”

仁宗皇帝生性非常仁慈宽厚,刚一登基,就对金纯、刘观说:“你们都是国家的重臣,如果我处理事情有所偏差,一定要及时向我禀报,我一定虚心接受好的建议。” 然后,他又把杨士奇、杨荣、金幼孜这三位大学士叫到床前,告诉他们:“这些年来,司法部门滥用职权的情况,我怎么会不知道呢?那些判处‘大逆不道’的案子,往往都是因为文书写得漂亮,先帝多次告诫过这种情况。所以死刑案件必须反复上奏四五次才能执行,可司法部门却根本不在意,甘愿做酷吏也不觉得羞愧。从现在开始,审理重刑犯,你们三位必须亲自参与复核,如果发现有冤假错案,即使是很小的细节也要及时报告。”

洪熙元年二月,皇帝又对都御史刘观、大理卿虞谦说:“过去,司法部门把诬陷别人当成功劳,有人随便说几句关于国家大事的话,就马上被指控为诽谤,搞得家破人亡,根本没有机会申辩。这几个月,这种风气又开始抬头了。治理国家最重要的是要广纳谏言,最可怕的是害怕别人说话,怎么能禁止人们批评呢?” 皇帝转头对杨士奇他们说:“这件事必须通过诏书来宣布。”于是杨士奇受命起草,把皇帝的旨意写进了己丑诏书里,诏书里写道:“如果我一时冲动,过于嫉恶如仇,对犯人施以法外之刑,比如籍没财产、凌迟处死等等,司法部门必须反复上奏,三次上奏还不批准就上奏五次,五次上奏还不批准,就必须由三公和大臣一起上奏,只有这样才能批准执行,这将永远作为制度规定下来。文武各部门也不准随意使用鞭打等酷刑,更不准擅自使用宫刑,断绝别人的后代。如果有人自己阉割,就按不孝罪论处。除了谋反和犯下大逆不道罪行的,其他罪犯只惩罚本人,不准再用连坐法。告发诽谤的人,也不要追究责任。” 他当皇帝还不到一年,就已经恩泽遍及天下百姓了。

宣宗皇帝继位后,施行了很多惠民的政策。宣德元年,大理寺冤枉判决猗氏一个叫王骨都的女人杀夫,皇帝非常生气,狠狠地责备了相关官员,尚书金纯等人也因此谢罪认错,这事才算完。后来,九个义勇军士阎群儿等人被诬告为盗贼,要被砍头,他们的家人赶紧去登闻鼓那儿告状。经过重新调查,发现他们根本没偷东西,皇帝下令释放了阎群儿等人,同时严厉批评了都御史刘观。从那以后,每当看到奏报的囚犯情况,皇帝脸色都变得很难看,饭也吃不下,有时候直接把手里的奏章扔掉,跟身边的人说:“告诉那些刑官,让他们少判点刑!”

有一天,皇帝在文华殿跟大臣们讨论古代的肉刑,有个大臣说:“汉朝废除了肉刑,结果老百姓犯法的人就多了。”皇帝说:“这跟教化有关,跟有没有肉刑根本没关系。舜帝时代就有流放、罚款、赎罪的制度,但那些犯了大罪的‘四凶’也只是被流放处死。可见,当时被判肉刑的,一定是犯了重罪,并不是滥用刑罚。何况汉朝继承了秦朝的弊端,连藏书都有法律规定,如果全面采用肉刑,受伤的人肯定很多。”第二年,皇帝写了《帝训》五十五篇,其中一篇就是关于宽恕刑罚的。

武进伯朱冕上奏说:“前段时间派舍人林宽等人押送一百一十七个囚犯去戍边,结果只到了五十个人,剩下的都在路上死了。”皇帝大怒,命令司法部门彻查此事。皇帝经常下达宽大的诏令,审查囚犯,多次减刑释放,最多一次放了三千人。皇帝还告诫刑官说:“我担心他们会死在狱中,所以才宽大处理,这可不是常规做法。”那时候,官员拿出一百石或者五十石米就能赎免各种死罪,军民可以减刑十分之二。边防卫戍地区是十二石,辽东是二十石,按规定来说太轻了,但是皇帝却严惩贪污的官员,命令文职人员贪污的,都按照法律严惩。所以,虽然法律比较宽松,贪污腐败的风气也没有特别猖獗,但是朝廷却严厉打击朋党行为。

都御史夏迪催收常州的粮款,御史何楚英诬告他受贿。其他官员害怕受牵连,明知道夏迪是冤枉的,也不敢为他说话,结果夏迪含冤而死,做了驿夫。皇帝这么宽仁,大臣却还有冤死的,这说明法律制度本身有问题啊!

英宗皇帝之后,仁宗、宣宗两朝的政治有点衰败了。正统年间刚开始的时候,三杨(杨士奇、杨荣、杨溥)执政,还算比较遵守祖宗的法度,严格限制内外各部门随意更改刑罚。刑部尚书魏源因为当时闹旱灾,觉得很多案件有疑问,就请求皇上允许各地的巡抚来重新审理案件。皇上同意了,那些地方没有巡抚的,就让巡按御史来负责。清军御史和行在都察院也把一些有疑问的案件上报,一起重新审理。御史陈祚上奏说:“法司审理案件,很多都违反了法律规定,专门追求严厉的处罚。比如户部侍郎吴玺举报主事吴軏行为不检点,按理说应该以举荐不当的罪名处罚,结果却因为吴軏奏报时有规避法律的行为而被判死刑。等吴軏自己吓死了,狱官也因此受罚,明明有递减刑罚的规定,却偏偏用不符合情理的更重的罪名,一律杖责。本来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适用法律,祖宗留下来的规矩已经很周全了,可法司却偏偏要加重处罚,这不是皇上想要体现仁厚宽容的治国理念啊!以后如果有人随意加重罪名,就应该以扰乱法纪的罪名来处罚他!”皇上同意了陈祚的意见,并下令警戒大家。

到了正统六年,王振开始专权乱政,多次羞辱朝臣,法律条文完全乱套了。侍讲刘球上书十条建议,其中提到:“老天爷降下灾祸,很多都是因为刑罚不公造成的。应该把审理案件的权力交给法司,如果发现他们徇私枉法,就应该处罚他们。就算因此得罪了权贵,就像汉朝张释之处理犯跸盗环案那样,也应该听从法司的奏报,照办就是了。”皇上没采纳他的建议。结果刘球因为这道奏章触怒了王振,被关进监狱死了。不过那些残暴的事情,大多都是王振干的,皇上心里还是比较宽容平和的。正统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悦上报了一百多起斗殴致死案件,请求皇上开恩,都把死刑减为发配边疆。

景泰年间,阳谷县主簿马彦斌被判死刑,他儿子马震请求替父受死。皇上特别赦免了马彦斌,把马震编入边防军队。大理少卿薛瑄说:“法司拟定罪犯的罪名,经常会添加一些话语来请求皇上加重处罚,这违背了法律的本意。”皇上就下令让法官审问案件,一切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不准随意添加话语来加重罪名。景泰六年,因为出现灾异,朝廷重新审理了全国的案件,因此保全了很多人的性命。天顺年间,诏狱案件增多,三法司和锦衣卫监狱关押了很多未决的囚犯,官吏们经常泄露案情从中作梗。都御史萧维桢与徐有贞狼狈为奸,冤枉杀害了王文、于谦等人。而刑部侍郎刘广衡就因为伪造文书,被牵连到徐有贞被判死刑的案子里。此后,锦衣卫四处抓人,全国都不安宁。不过,从天顺年间开始,霜降之后就对重刑犯进行复审。到了成化年间初期,刑部尚书陆瑜等人提出请求,皇上就下令实行这项制度。审理案件时,对那些罪行可以宽恕或有疑问的人,减免死刑,发配边疆。历代皇帝都执行这项制度,很多人都因此获得了法外开恩。

皇上登基后,就下令给三个最高法院(三法司)说:“全国文武官员,除了贪污受贿的罪名以外,以前记录在案的各种罪名,全部都给抹掉吧!” 后来,每年都这么做。

十年后,到了要判决犯人的时候,眼看着冬至节快到了,皇上特地命令说,过完节再执行死刑。结果,有个给事中(相当于现在的监察部门官员)说,冬至后行刑不吉利,皇上就下令说,等到明年冬天再执行。山西巡抚何乔新弹劾说,负责审理案件的佥事尚敬和刘源,迟迟不判案。何乔新还说:“凡是两个司法部门(二司)超过半年还没判决的案子,都应该上报皇上,追究他们的责任。”皇上说:“刑狱大事啊,《周书》上说:‘要审问囚犯,要反复思考五六天,甚至十天’,这是说,如果还没弄清楚情况,可以多花点时间。但是,只要弄清楚了情况,就应该立刻判决。无缘无故地关押囚犯,常常导致他们活活饿死,这其实是刑官杀的人啊!所以法律里特别规定了‘非法拘禁’的罪名,你们就按照何乔新说的,在全国推广吧!”

皇上又规定,凡是盗贼的赃物还没查实,或者命案的死伤情况还没勘验清楚,就加重刑罚导致犯人在狱中死掉的情况,都要仔细调查有没有冤枉的情况,不管是什么身份,军人、百姓、官员,一律按照酷刑的标准来处理。 当时有个叫杨宣的侍郎,他老婆特别凶悍嫉妒,杀了十多个丫鬟,按律法,应该按照“命妇(官员家属)犯罪”的条例来判,皇上却特地只判她打五十大板。

那时候皇上做了很多好事,尤其在刑狱方面特别谨慎,犯的错误只有一两件。曾经皇上想杀一个囚犯,大臣们不让,皇上就不准再上奏了。御史方佑又来请求,皇上生气了,把他打了一顿,贬官了。吉安知府许总犯了罪,宦官黄高怂恿司法部门判他死刑。给事中白昂请求说,还没审理清楚呢,皇上不听,竟然趁着夜里把许总杀了。

宋孝宗刚当皇帝的时候,就赦免了48个判了死刑的人。第一年,有个知州叫刘概,因为说了些妖言惑众的话被判斩首,王恕替他据理力争,最后只判了长期监禁。到孝宗当皇帝的后期,刑部尚书闵珪审理一个大案子,处理结果跟皇帝的意思不一样,很久都没下结论。皇帝跟刘大夏说起这事儿,刘大夏说:“做臣子的,执法忠于职守,闵珪的做法没什么奇怪的。”皇帝问:“说说看,自古以来,君臣之间有过这种事吗?”刘大夏回答说:“我小时候读《孟子》,看到过‘瞽瞍杀人,皋陶执之’的故事。闵珪的做法,不至于太过苛责。”皇帝听了点点头。第二天,奏章就批下来了,完全按照闵珪的意见执行。之前担任刑部尚书的何乔新、彭韶、白昂、闵珪,都是坚持公平执法的,全国上下都称赞皇帝仁德。

正德五年,朝廷会审重刑犯,只减免了两个死刑。当时监狱里冤假错案特别多,李东阳他们趁着刮风下雨的机会,向皇帝进言,请求特赦一些犯人。但是刑部官员害怕触怒刘瑾,上报的减刑人数就只有那两个。后来,在闹市上处死了流贼赵鐩等人,剥了六个贼首的皮。法司根据祖训奏请皇帝不要这样做,但皇帝没听。后来,皇帝还用那些贼首的皮做了马鞍和马镫,经常骑着马带着这些东西。而皇帝廷杖直言的臣子,武宗皇帝做得最厉害。

嘉靖皇帝登基七个月,因为日食,他开始处理积压的冤假错案,下令复查缓期执行死刑的38个人,其中包括廖鹏、王瓛、齐佐等人。 当时有个叫李复礼的给事中跳出来说:“廖鹏他们都是江彬、钱宁的党羽,按律法必须处死!” 皇帝就又把他们关起来,后来这些人也都一个个被处死了。 从那时候开始,皇帝因为大礼议的事儿,狠狠地整治了一批大臣。

过了六年,皇帝让张璁、桂萼、方献夫这三个家伙分别代理三个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他们翻案重审李福达的案子,想把马录也牵扯进去,用“结党营私”的罪名治他。杨一清极力反对,最后马录只是被发配边疆,但还是有四十多人因为这个案子被判罪。张璁他们把这事儿当成自己的功劳,就请求皇帝把这个案子编成《钦明大狱录》,发到全国各地去宣传。 其实这个案子判的那些人,大部分都是张璁他们三个平时就看不顺眼的。 按祖宗的规矩办事,却被权臣利用来陷害人,皇帝却不明白。

八年的时候,北京有个老百姓叫张福,他告状说他母亲是被张柱杀死的,刑部郎中魏应召重新调查,发现张福说的都是真的。可皇帝觉得张柱是武宗皇帝家里的老仆人,就故意要偏袒他,让侍郎许讃把判决书改了,还把都御史熊浃和魏应召都关进了监狱。 从那以后,皇帝越来越猜忌,冤枉错杀的人越来越多,虽然有时候也会下令开恩,但心里还是狠毒。 他还曾经跟大臣们说:“这几年因为灾异免了好多死刑,现在又该执行死刑了,刑部三次上奏请示。朕觉得死刑是大事,那些盗掘陵墓的,还有殴打父母的,这些伤天害理的,必须严惩,其他的案子让法司重新审理,咱们一起商量,一定要谨慎再谨慎!” 当时大家都觉得皇帝说得挺有道理。

过了几年,大理寺按照皇帝的命令,上奏说有些囚犯可以减刑。 皇帝说这些犯人都罪不可赦,说大理寺是借着开恩的幌子徇私枉法,就把大理寺丞以下的官员都降职处罚了。 从九年开始,皇帝在秋祭的时候免除死刑,后来,只要遇到吉兆或者祭祀完毕,都会停刑,每年都这么搞。 但是,皇帝经常因为官员们没有及时请示就处罚他们,说他们赶在冬至之前,为了讨好他而放弃了正义。 所以,他罢免了刑部尚书吴山的职务,还降职了刑科给事中刘三畏等人。 皇帝中年以后更加肆无忌惮地杀戮,就连宰辅夏言都没能幸免。

到了嘉靖三十七年,皇帝才下了一道手谕,说:“当官的没几个是真正为百姓着想的,都仗势欺人。湖广有个小孩子吴一魁,两次被冤枉判了死刑,他母亲也被抓了,他们无处申诉,千里迢迢来京城告状。 以此类推,被冤枉的人不知道有多少。你们应该好好体会朕的心意,多加体恤百姓。 把这道旨意传遍天下,让大家都知道!” 这道圣旨,充满了悲痛和悔恨。 嘉靖晚年,海瑞上书触怒了他,刑部要判海瑞死刑。 皇帝把奏章压了下来,海瑞被关了很久。 穆宗继位后,徐阶按照皇帝的意思写了遗诏,把所有被罢官的人官复原职,对死去的官员给予优待,释放了所有被关押的人。 读到这道遗诏的人,没有不感叹的。

话说万历初年,冬天的时候,皇帝已经三次下令停止执行死刑了。五年九月,司礼太监孙得胜又传达圣旨说:“奉皇太后的旨意,因为皇室大婚将近,命令内阁大臣再次上奏,拟定赦免死刑的旨意。”

张居正就说了:“咱们祖宗留下来的规矩,凡是犯了死罪,经过审问查明事实后,就应该依法处决。嘉靖年间,嘉靖皇帝因为要举行斋醮仪式,才开始有暂时免除死刑的命令,有时候还会根据皇帝圈点的奏章,酌情决定是否执行。但这只是近些年来姑息养奸的坏毛病,根本不是以前的规矩。我们仔细查阅了这些囚犯的罪状,他们个个都是泯灭人性,败坏人伦的恶徒。皇太后只看到这些罪犯被处死可怜,却不知道那些被他们害死的人,冤魂都在阴间含恨呐喊,如果不能为他们伸冤雪恨,怨气冲天,会招来更大的灾祸。现在不执行死刑,一年又一年,监狱里关满了犯人,既浪费人力物力看守,又违背国家法令,对国家政体危害极大!” 给事中严用和等人也表示赞同。皇帝最终同意了他们的意见。

到了万历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请求释放那些被牵连的忠臣的亲属。皇帝下令,除了齐、黄二党之外,方孝孺等被牵连的人都赦免了。皇帝性情仁慈温和,但却唯独讨厌那些直言进谏的人。从万历十二年到三十四年,被杖责发配为民的内外官员,竟然多达一百四十人!后来皇帝干脆不上朝了,刑罚很少使用,死囚犯屡屡被赦免。到了天启年间,酷刑盛行,情况另当别论,这里就不多说了。

崇祯皇帝一登基就收拾了魏忠贤,崇祯二年,还正式定了六等逆案的罪名,全国老百姓都觉得痛快。可是,那时候正赶上万历皇帝和天启皇帝把国家搞得一塌糊涂之后,崇祯皇帝一心想把国家治理好,结果用刑太重,很多大臣都被抓了起来。

崇祯六年冬天,要审理犯人,崇祯皇帝穿着素服在建极殿召集内阁大臣商量,可温体仁就是不同意给任何人平反。陕西华亭县的知县徐兆麒到任才七天,城就被攻破了,结果被判了死罪。皇帝心里挺同情他的,但温体仁就是不帮忙求情。

到了崇祯十一年,南通知府徐石麒上书为郑三俊求情,他说:“皇上您登基以来,被关进监狱的大臣差不多有几千人了,监狱都挤满了。就算这些人的罪名和处罚都符合情理,也让人觉得可怜,更何况那些被皇上的威严吓坏的人呢?他们只能盲目顺从,没有办法为自己辩解;他们只能猜测圣意,却根本帮不上忙。牵连不断,很多人九死一生,这哪里是圣人‘刑罚要慎重’的意思啊!” 皇帝没听他的。那年冬天,天上出现了彗星,皇帝就下令暂时停止处刑。但那些涉及边防、钱粮和剿匪的案子,皇帝下令刑部五天之内必须把案子审理完毕。

崇祯十二年,御史魏景琦在西市论罪,御史高钦舜、工部郎中胡琏等十五个人要被砍头,结果内官本清突然奉命赶来赦免,放了十一个人。第二天,魏景琦回奏此事,结果被皇帝责罚,关进了锦衣卫监狱。原因是皇帝觉得那些犯人里可能有冤枉的,所以才下令停止处刑,等他亲自下旨再处理,而魏景琦处理得太仓促,没弄清楚情况,所以才获罪。

崇祯十四年,大学士范复粹上书请求清理监狱,说:“监狱里关押的文武官员超过一百四十人,这实在让人痛心啊!” 但皇帝没理他。那时候国事一天比一天糟糕,崇祯皇帝只能用严刑峻法来约束大臣,想尽力补救,但最终还是没能挽救大明王朝的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