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統曆法三上(推步)。

大統推步,悉本《授時》,惟去消長而已。然《通軌》諸捷法,實為布算所須,其間次序,亦有與《曆經》微別者。如氣朔發斂,《授時》原分二章,今古合為一。《授時》盈縮差在日躔,遲疾差在月離,定朔、經朔離為二處。今則經朔後,即求定朔,於用殊便。其目七:曰氣朔、曰日躔、曰月離、曰中星、曰交食、曰五星、曰四餘。

洪武十七年甲子歲為元。(上距至元辛巳一百零四算。)

歲周三百六十五萬二千四百二十五分,實測無消長。半之為歲周,四分之為氣象限,二十四分之為氣策。

日周一萬。(即一百刻,刻有百分,分有百秒,以下微纖,皆以百遞析。)

氣應五十五萬零三百七十五分。

置距算一百零四,求得中積三億七千六百一十九萬九千七百七十五分,加辛巳氣應五十五萬零六百分,得通積三億七千六百七十五萬零三百七十五分,滿紀法六十去之,餘為《大統》氣應。

閏應一十八萬二千零一十七分一十八秒。

置中積,加辛巳閏應二十萬二千零五十分,得閏積三億七千六百四十萬一千八百二十五分,滿朔實去之,餘為《大統》閏應。

轉應二十萬九千六百九十分。

置中積,加辛巳轉應一十三萬零二百零五分,共得三億七千六百三十二萬九千九百八十分,滿轉終去之,餘為《大統》轉應。

交應一十一萬五千一百零五分零八秒。

置中積加辛巳交應二十六萬零三百八十八分,共得三億七千六百四十六萬零一百六十三分,滿交終去之,餘為《大統》交應。

按《授時曆》既成之後,閏轉交三應數,旋有改定,故《元誌》《曆經》閏應二十零萬一千八百五十分,而《通軌》載閏應二十零萬二千零五十分,實加二百分,是當時經朔改早二刻也。《曆經》轉應一十三萬一千九百零四分,《通軌》載轉應一十三萬零二百零五分,實減一千六百九十九分,是入轉改遲一十七刻弱也。《曆經》交應二十六萬零一百八十七分八十六秒,《通軌》交應二十六萬零三百八十八分,實加二百分一十四秒,是正交改早二刻強也。或以《通軌》辛巳三應,與《元誌》互異,目為元統所定,非也。夫改憲必由測驗,即當具詳始末,何反追改《授時曆》,自沒其勤乎?是故《通軌》所述者,乃《授時》續定之數,而《曆經》所存,則其未定之初稿也。

通餘五萬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朔策二十九萬五千三百零五分九十三秒,一名朔寶;半之為望策,一名交望;又半之為弦策。

通閏一十零萬八千七百五十三分八十四秒。

月閏九千零百六十二分八十二秒。

閏限一十八萬六千五百五十二分零九秒,一名閏準。

盈初縮末限八十八萬九千零百九十二分二十五秒。

縮初盈末限九十三萬七千一百二十零分二十五秒。

轉終二十七萬五千五百四十六分,半之為轉中。

朔轉差一萬九千七百五十九分九十三秒。

日轉限一十二限二十。

轉中限一百六十八限零八三零六零,以日轉限乘轉中,一名限總。

朔轉限二十四限一零七一一四六,以日轉限乘朔轉差。

弦轉限九十零限零六八三零八六五,以日轉限乘弦策,一名限策。

交終二十七萬二千一百二十二分二十四秒。

朔交差二萬三千一百八十三分六十九秒。

氣盈二千一百八十四分三十七秒五十微。

朔虛四千六百九十四分零七秒。

沒限七千八百一十五分六十二秒五十微。

盈策九萬六千六百九十五分二十八秒。

虛策二萬九千一百零四分二十二秒。

土王策三萬零四百三十六分八十七秒五十微。

宿策一萬五千三百零五分九十三秒。

紀法六十萬。(即旬周六十日。)

推天正冬至,置距洪武甲子積年減一,以歲周乘之為中積,加氣應為通積,加二朔策滿紀法去之,至不滿之數,為天正冬至。以萬為日,命甲子算外,為冬至日辰。累加通餘,即得次年天正冬至。

推天正閏餘,置中積,加閏應,滿朔策去之,至不滿之數,為天正閏餘。累加通閏,即得次年天正閏餘。

推天正經朔,置冬至,減閏餘,遇不及減,加紀法減之,為天正經朔。無閏加五十四萬三六七一一六。十二朔策紀法。有閏,加二十三萬八九七七零九。十三朔實去紀法。滿紀法仍去之,即得次年天正經朔。視天正閏餘在閏限已上,其年有閏月。

推天正盈縮,置半歲周,內減其年閏餘全分,餘為所求天正縮曆。如徑求次年者,於天正縮曆內減通閏,即得。減後,視在一百五十三日零九已下者,復加朔實,為次年天正縮曆。

推天正遲疾,置中積,加轉應,減去其年閏餘全分,餘滿轉終去之,即天正入轉。視在轉中已下為疾曆,已上去之為遲曆。如徑求次年者,加二十三萬七一一九一六,十二轉差之積。經閏再加轉差,皆滿轉終去之,遲疾各仍其舊。若滿轉中去之,為遲疾相代。

推天正入交,置中积,减闰余,加交应,满交终去之,即天正入交凡日。如径求次年者,加六千零八十二分零四秒(十二交差內去交終)。经闰加二万九千二百六十五分七十三秒,十三交差內去交终。皆满交终仍去之,即得。

推各月经朔及弦望,置天正经朔策,满纪法去之,即得正月经朔。以弦策累加之,去纪法,即得弦望及次朔。

推各恒气,置天正冬至,加三气策,满纪法去之,即得立春恒日。以气策累加之,去纪法,即得二十四气恒日。

推闰在何月,置朔策,以有闰之年之闰余减之,余为实,以月闰为法而一,得数命起天正次月算外,即得所闰之月。闰有进退,仍以定朔无中气为定。如减余不及月闰,或仅及一月闰者,为闰在年前。

推各月盈缩历,置天正缩历,加二朔策,去半岁周,即得正月经朔下盈历。累加弦策,各得弦望及次朔,如满半岁周去之交缩,满半周又去之即复交盈。

推初末限,视盈历在盈初缩末限已下,缩历在缩初盈末限已下,各为初。已上用减半岁周为末。

推盈缩差,置初末历小余,以立成内所有盈缩加之乘之为实,日周一万为法除之,得数以加其下盈缩积,即盈缩差。

推各月迟疾历,置天正经朔迟疾历,加二转差,得正月经朔下迟疾历。累加弦策,得弦望及次朔,皆满转中去之,为迟疾相代。

推迟疾限,各置迟疾历,以日转限乘之,即得限数。以弦转限累加之,满转中限去之,即各弦望及次朔限。如径求次月,以朔转限加之,亦满转中去之,即得(又法:视立成中日率,有與遲疾歷較小布相近者以減之,余在八百二十已下,即所用限。)。

求遲疾差 置遲疾歷,以立成日率減之(如不及減,則退一位。)餘以其下損益分為實,八百二十分為法除之,得數以加其下遲疾積,即遲疾差。

推加減差 視經朔弦望下所得盈縮差、遲疾差,以盈遇遲、縮遇疾為同相並,盈遇疾、縮遇遲為異相較,各以八百二十分乘之為實,再以遲疾限行度內減去八百分之二十分,為定限度為法,法除實為加減差。盈遲為加,縮疾為減,異名相較者,盈多疾為加,疾多於盈為減,縮多於遲減,遲多於縮加。

推定朔弦望 各置經朔弦望,以加減差加減之,即為定日。視定朔干名,與後朔同者月大,不同者月小,內無中氣者為閏月。其弦望在立成相同日日出分已下者,則退一日命之。

推各月入交 置天正經朔入交泛日加二交差,得正月經朔下入交泛日。累加交望,滿交終去之,即得各月下入交泛日。徑求次月,加交差即得。

推土王用事 置谷雨、大暑、霜降、大寒恆氣日,減土王策,如不及減,加紀法減之,即各得土王用事日。

推發斂加時 各置所推定朔弦望及恆氣之小餘,以十二乘之,滿萬為時,命起子正。滿五千,又進一時,命起子初。算外得時不滿者,以一千二百除之為刻,命起初刻。初正時之刻,皆以初一二三四為好,於算外命之(其第四刻為畸零,得刻法三之一,凡三時成一刻,以足十二時百刻之數。)

按古因及《授時》,皆以發斂為一章。發斂去者,日道發南斂北之細數也,而加時附焉,則又所以紀發斂之辰刻,故曰發斂加時也。《大統》取其便算,故合發斂與氣朔共為一章,或以乘除疏發斂,非其質。

推盈日。视恒气小余,在没限已上,为有盈之气。置策余一万零一四五六二五,以十五日除气策。以有盈之气小余减之,余以六十八分六六以气盈除十五日。乘之,得数以加恒气大余,满纪法去之,命甲子算外,得盈日。求次盈。置盈日及分秒,以盈策加之,又去纪法,即得。

推虚日。视经朔小余在朔虚已下,为有虚之朔。置有虚之朔小余,以六十三分九一以朔虚除三十日。乘之,得数以加经朔大余,满纪法去之,命甲子算外为虚日。求次虚。置日及分秒,以虚策加之,又去纪法,即得。

推直宿。置通积,以气应加中积。减闰应,以宿会二十八万累去之,余命起翼宿算外,得天正经朔直宿。置天正经宿直宿,加两宿策,为正月经朔直宿。以宿策累加,得各月经朔直宿。再以各月朔下加减差加减之,为定朔直宿。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七十五秒,半之为半周天,又半之为象限。岁差一分五十秒。周应三百一十五度一十分七十五秒。

按此系至元辛巳之周应,乃自虚七度至箕十之度数也。洪武甲子相距一百四年,岁差已退天一度五十四分五十秒,而周应仍用旧数,殆传习之误耳。

推天正冬至日躔赤道宿次。置中积,加周应,应减距历元甲子以来岁差。满周天去之,不尽,起虚七度,依各宿次去之,即冬至加时赤道日度。如求次年,累减岁差,即得。

(表格略)

推天正冬至日躔黄道宿次。置冬至加时赤道日度,以至后赤道积度减之,余以黄道率乘之。如赤道率而一,得数以加黄道积度,即冬至加时黄道日度。黄赤道积度及度率,俱见「法原」。

(表格略)

推定象限度,以冬至加时赤道日度,与冬至加时黄道日度相减,为黄赤道差。以本年黄赤道差,与次年黄赤道差相减,余以四而一,加入气象限内,为定象限度。

推四正定气日,置所推冬至分,即为冬正定气,加盈初缩末限、满纪法去之,余为春正定气。加盈初缩未限、去纪法,余为夏正定气。加缩初盈末限、去纪法,余为秋正定气。加缩初盈末限、去纪法,余为次年冬正定气。

推四正相距日,以前正定气大余,减次正定气大余,加六十日,得相距日。如次正气不及减者,加六十日减之,再加六十日,为相距日。

推四正加时黄道积度,置冬至加时黄道日度,累加定象限度,各得四正加时黄道积度。

推四正加时减分,置四正定气小余,以其初日行度乘之,如日周而一,为各正加时减分。

冬正行一度零五一零八五。春正距夏正九十三日者,行零度九九九七零三,距九十四日者行一度。夏正行零度九五一五一六。秋正距冬正八十八日者,行一度零零零五零五,距八十九日者行一度。

推四正夜半积度,置四正加时黄道积度,减去其加时减分,即得。

推四正夜半黄道宿次,置四正夜半黄道积度,满黄道宿度去之,即得。

推四正夜半相距度,置次正夜半黄道积度,以前正夜半黄道积度减之,余为两正相距度,遇不及减者,加周天减之。

推四正行度加减日差,以相距度与相距日下行积度相减,余如相距日而一,为日差。从相距度人减去行积度者为加,从积度内减去相距度者为减。

秋正距冬至,冬至距春正八十八日,行积度九十度四零零九,八十九日行积度九十一度四零一四。春正距夏至,夏至距秋正九十三日,行积度九十度五九九零,九十四日行积度九十一度五九八七。

推每日夜半月度 置四正后每日行度,以日差加减之,为每日行定度。置四正夜半日度,以行定度每日加之,满黄道宿度去之,即每日夜半日度。

黄道十二次宿度

危十二度六四九一,入娵訾,辰在亥。

奎一度七三六二,入降娄,辰在戍。

奎度四五六,入大梁,辰在酉。

胃三七度七四五六,入大梁,辰在酉。

毕六度八八零五,入实沈,辰在申。

井八度三四九四,入鹑首,辰在未。

柳三度八六八零,入鹑火,辰在午。

张十五度二六零六,入鹑尾,辰在巳。

轸十度零七九七,入寿星,辰在辰。

氐一度一四五二,入大火,辰在卯。

尾三度一一五,入析木,辰在寅。

斗三度七六八五,入星纪,辰在丑。

女二度零六三八,入玄枵,辰在子。

推日躔黄道入十二次时刻 置入次宿度,以入次日夜,以入次日夜半日度减之,余以日周乘之,一分作百分。为实。以入次日夜半日度,与明日夜半日度相减,余为法。实如法而一,得数,以发敛加时求之,即入次时刻。

月平行度一十三度、三十六分、八十七秒半。

周限三百三十六、半之为中限,又半之为初限。

限平行度一度、零九分、六十二秒。

太阳限行八分、二十秒。

上弦九十一度、三十一秒、四十三秒。

望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八十七秒半。

下弦二百七十三度、九十四分、三十一秒。

交终度三百六十三度、七十九分、三十四秒、一九六。

朔平行度三百九十四度七八七一一五一六八七五。

推朔後平交日,置交終分,風氣朔歷。減天正經朔交汎分,為朔後平交日。如推次月,累減交差二日三一八六九,得次月朔後平交日。不及減交差者,加交終減之,其交又在本月,為重交月朔後平交日。(每歲必有重交之月。)

推平交入轉遲疾歷,置經朔遲疾歷,加入朔後平交日為平交入轉。在轉中已下,其遲疾與經朔同,已上減去轉中疾交遲、遲交疾。如推次月,累減交轉差三千四百二十三分七六(交差內減轉差數),即得。如不及減,加轉中減之,亦遲疾相代。

推平交入限遲疾差,置平交入轉遲疾歷,依步氣朔內,推遲疾限及遲疾差,即可得。

推平交加減定差,置平交入限遲疾差,雙日率八百二十分乘之,以所入遲疾限下行度而一,即得。在遲為加,在疾為減。

推經朔加時中積,置經朔盈縮歷(見步氣朔內)。在盈歷即為加時中積,在縮歷加半歲周。如推次月,累加朔策,滿歲周去之,即各朔加時中積,命日為度。(若月內有二交,後交即注前交經朔加時中積。)

推正交距冬至加時黃道積度及宿次,置朔後平交日,以月平行乘之為距後度,加以經朔加時中積,為各月正交距冬至加時黃道積度。加冬至加時黃道日度(見日躔),以黃道積度鈐減之,至不滿宿次,即正交月離。如推次月,累減月平交朔差一度四六三一零二(以交終度減天周,其數宜為一度四六四零八零)。遇重交月,同次朔。後仿此。

(表格略)

推正交日辰時刻,置朔後平交日,加經朔,去紀法,以平交定差加減之,其日命甲子算外,小餘依發斂加時求之,即得正交日辰時刻。如推次月,累加交終,滿紀法去之。如遇重交,再加交終。

推四正赤道宿次,置冬至赤道日度,以氣象限累加之,滿赤道積度去之,為四正加時赤道日度。

(表格略)

推正交黃道在二至後初末限,置正交距冬至加時黃道積度,在半歲周已下為冬至後,已上減去半歲周,餘為夏至後。又視二至後度分,在氣象限已下為初限,已上用減半歲周,餘為末限。推次月者,若本月初限,則累減月平交朔差,餘為次月初限。不及減者,反減月平交朔差,餘為次月末限。若本月末限則累加月平交朔差,為次月天限,至滿氣象限,以減半歲周,餘為次月初限。

推定差度,置初末限,以象極總差一分六零五五零八乘之,即為定差度。(象極總差,是以象限除極差,其數宜為一十六分零五四四二。)如推次月初限則累減,末限則累加,俱以極平差二十三分四九零二加減之。(極平差,是以月平交朔差,乘象極總差,其數宜為二十三分五零四九。)

推距差度,置極差十四度六六,減去定差度,即得。求次月,以極平差加減之。(初限加,末限減。)

推定限度,置定差度,以定極總差一分六三七一零七乘之,(定極總差,是以極差除二十四度,其數宜為一度六三七一零七。)所得視正交在冬至後為減,夏至後為加,皆置九十八度加減之,即得。

推月道與赤道正交宿度,正交在冬至後,置春正赤道積度,以距差度初限加末限減之,在夏至後,置秋正赤道積度,以距差初限減末限加之。得數,滿赤道積度減去之,即得。

推月道與赤道正交後積度並入初末限、視月道與赤道正交所入某宿次,即置本宿赤道全度、減去月道與赤道正交宿度,鈍余為正後積度。以赤道各宿全度累中之、滿氣象限去之,為半交後。又滿去之,為中交後。再滿去之,為半交後。視各交積度,在半象限以下為初限,以上覆減象限,余為末限。

推定差:置每交定限度、與初末限相減相乘,得數,千約之為度,即得。(正交、中交後為加,半交後為減。)

推月道定積度及宿次:置月道與赤道各交後每宿積度,以定差加減之,為各交月道積度。加月道與赤道正交定宿度,共為正交後宿度。以前宿定積度減之,即得各交月道宿次。

置正交後宿次、加前交後半交末宿定積度,為活象限。如正交後宿次度少、加前交不及數,卻置正交後宿次加氣象限即是。如遇換交之月,置正交後宿次,以前交前半交末宿定積度加之,為換交活象限。假如前交正交是轸,後交正交是角,其前交欠一轸。求活象限者,置正交後宿次、不從翼下取定積度加之,仍於轸下取定積度也。又如前交、正交是轸,後交、正交是翼,其前交多一翼。求活象限者,置正交後宿次、不從翼下取定積度加之,仍於張下取定積度也。

推相距日:置定上弦大余、減去定朔大余,即得。上弦至望、望至下弦、下弦至朔仿此。不及減者、加紀法減之。

推定朔弦望入盈縮歷及盈縮定差:置各月朔弦望入盈縮歷,以朔弦望加減差加減之、並在步氣朔內。為定盈縮歷。視盈歷在盈初限下為盈初限、已上用減半歲周,余為盈末限。縮歷在縮初限已下為縮初限、已上用減半歲周,余為縮末限。依步氣朔內求盈縮差,為盈縮定差。

推定朔弦望加時中積。置定盈縮曆,如是盈曆在朔,便為加時中積。在上弦加氣象限,在望加半歲周,在下弦加三象限。如是縮曆在朔,加半歲周。在上弦加三象限,在望便為加時中積,在下弦加氣象限,加後滿周天去之。推黃道定積度。置定朔弦望加時中積,以其下盈縮定差盈加縮之,即得。推赤道加時定積度及宿次。置黃道加時定積度,在周天象限已下為至後,已上去之為分後,滿兩象限去之為至後,滿三象限去之為分後。置分至後黃道積度,以立成內分至後積度減之,余以其下赤道度率乘之,如黃道度率而一,得數加入分至後積度,次以所去象限合之,為赤道加時定積度。置赤道加時定積度,加入天正冬至加時赤道日度,滿赤道積度去之,得定朔弦望赤道加時宿次。推正半合交後積度。置定朔弦望加時赤道宿次,視朔弦望在何交後,即以交生積度,在朔望加時赤道宿前一宿者加之,即為正半中交後積度,滿氣象限去之,為正半中換交。推初末限。視正半中交後積度,在半象限已下為初限,已上覆減氣象限,余為末限。推月道與赤道定差。置其交定限度,與初末限相減相乘,所得,千約之為度,即定差。在正交、中交為加。在半交為減。推定朔弦望加時月道宿次。置定朔弦望加時月道定積度,取交後月道定積度,在所置前一宿者減之,即得。遇轉交則前積度多,所置積度少為不及減。從半轉正,加其交象限減之。從正轉半,從半轉中,從中轉半,皆加氣象限減之。

推夜半入轉日。置經朔弦望遲疾歷,以定朔弦望加減差加減之。大疾歷,便為定朔弦望加時入轉日。在遲歷,用加轉中置定朔弦望加時入轉日,以定朔弦望小餘減之,為夜半入轉日,遇入轉日少不及減者,加轉終減之。

推加時入轉度。置定朔弦望小餘,去秒,取夜半入轉日下轉定度乘之,萬約之為分,即得。

(表格略)

推定朔弦望夜半入轉積度及宿次。置定朔弦望加時月道定積度,減去加時入轉度,為夜半積度。如朔弦望加時定積度初換交,則不及減,半正相接,用活象限,正半、中半相接,用氣象限加之,然後減加時入轉度,則正者為後年,後年為中,中為前半,前半為正。置朔弦望夜半月道定積度,依推定朔弦望加時月道宿次法減之,為夜半宿次。

推晨昏入轉日及轉度。置夜半入轉日,以定盈縮歷檢立成日下晨分加之,為晨入轉日(滿轉則去之。)置其日晨分,取夜半入轉日下轉定度乘之,萬約為分,為晨轉度。如求昏轉日轉度,依法檢日下昏分,即得。

推晨昏轉積度及宿次。置朔弦望夜半月道定積度,加晨轉度,為晨轉積度。如求昏轉積度,則加昏轉度,滿氣象限去之,則換交。(若推夜半積度之時,因朔弦望加時定積不及減轉度,以半正相接;而加活象限之者,今復換正交,則以活象限減之。)置晨轉積度,依前法減之,為晨分宿次。置昏轉積度,依法減之,為昏分宿次。

推相距度 朔與上弦相距,上弦與望相距,用昏轉積度;望與下弦相距,下弦與朔相距,用晨轉積度。置後段晨昏轉積度,視與前段同交者,竟以前段晨昏轉積度減之,余為相距度。若後段與前段接兩交者,從正入半,從半入中,從中入半,加氣象限;從半入正,加活象限。然後以前段晨昏轉積度減之。若後段與前段接三交者,其內無從半入正,則加二氣象限;其內有從半入正,則加一活象限、一氣象限,以前段晨昏轉積度減之。

推轉定積度 置晨昏入轉日(朔至弦,弦至望,用昏;望至弦,弦至朔,用晨)。以前段減後段,不及減者,加二十八日減之,為晨昏相距日。從前段下,於鈐內驗晨昏相距日同者,取其轉定積度。若朔弦望相距日少晨昏相距日一日者,則於晨昏相距日同者,取其轉積度,減去轉定極差一十四度七一五四,余為前段至後段轉定積度。

(以下表格略)

推加減差 以相距度與轉定積度相減為實,以其朔弦望相距目為法除之,所得視相距度多為加差,少為減差。

推每日太陰行定度 置朔弦望晨昏入轉日,視遲疾轉定度鈐日下轉定度,累日以加減差加減之,至所距日而止,即得。

推每日月離晨昏宿次 置朔弦望晨昏宿次,以每日太陰行度加之,滿月道宿次減之,即得。

(表格略)

推月與赤道正交後宮界積度 視月道與赤道正交後,各宿積度宮界,某宿次在後,即以加之,便為某宮正交後宮界積度。求次宮者,累加宮率二十度四三八一,滿氣象限去之,各得某宮下半交中交後宮界積度。

推宮界定積度,視宮界積度在半象限已下為初限,已上覆減氣象限,餘為末限。置某交定限度,與初末限相減、相乘,所得,千約之為度,在正交、中交為加差,在半交為減差。置宮界正半中交後積度,以定差加減之,為宮界定積度。

推宮界宿次,置宮界定積度,於月道內取其在所置前一宿者減之,不及減者則加氣象限減之。

推每月每日下交宮時刻,置每月宮界宿次,減入交宮日下月離晨昏宿次。如不及減者,加宮界宿次前宿減之,餘以日周乘之,以其日太陰行定度而一,得數,又視定盈縮曆取立成日下晨昏分加之,晨加晨分、昏加昏分。

如滿日周交宮在次日,不滿在本日,依發斂推之,即交宮時刻。

推每日夜半赤道,置推到每日夜半黃道,依法以黃道積度減之,餘如黃道率而一,以加赤道積度。又以天正科至赤道加之,如在春正後,再加一象限,夏至後加半周天,秋正後加三象限,為每日夜半赤道積度。

推夜半赤道宿度,置夜半赤道度,以赤道宿度挨次減之,為本日夜半赤道宿度。

推晨距度及更差度,置立成內每日晨分,以三百六十六度二十五分七十五秒乘之為實,如日周而一,為晨距度。倍晨距度,以五除之,為更差度。

推每日夜半中星,置推到每日夜半赤道宿度,加半周天,即夜半中星積度。以赤道度挨次減之,為夜半中星宿度。

推昏旦中星,置夜半中星積度,減晨距度,為昏中星積度。以更差度累加之,為遂更及旦中星積度。俱滿赤道宿度去之,即得。以晨分五之一,加數為更率。更率五而一為點率。凡昏分,即一更一點,累加更率為各更。凡交更即為一點,累加點率為各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