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白了,刑法这玩意儿,就是用来掌控生死,辨别善恶,平乱除暴,阻止人犯罪的。那些圣明的君王啊,他们会像观察天上的星星一样仔细观察民情,像研究《易经》里的坎卦一样认真分析形势,然后根据五行、四季的变化来制定政策。他们总是先用春风般的温暖去施恩惠,然后再用秋霜般的严厉来执行法令。所以说,他们会先用慈爱去引导百姓向善,等到情况需要,再用刑罚来震慑那些作恶的人。他们把仁爱当作人的本性,把礼义当作社会秩序的准则,把教化当作根本,把刑法当作辅助手段。如果上面的人有道义,那即使有刑法,也用不上;如果上面的人没有道义,那就算杀再多的人也解决不了问题。《尚书》里说:“用道德教化他们,用礼仪规范他们,这样人们就会有内心的约束。如果只用政治手段去管理,只用刑法去约束,那人们就会想方设法逃避。”所以说,治理国家,一开始要劝导人们向善,最终要禁止暴行,这就需要用到刑罚。

等到天下太平,政治清明,社会风气良好,就像车轮的轨迹一样规范,仁爱和祥瑞之气到处弥漫,法律条文也简单明了,国家政令也稳定可靠,那就如同日月一样光明磊落,让人一看就明白,如同宽阔的大路一样,让人走起来不会迷路。

刑罚,那些兵器啊、斧钺啊、刀锯钻凿啊,鞭子、木杖、刑具,摆在原野上,在市集朝廷里公开使用,这刑罚的由来,很久很久了。

早先,像龙官之岁,凤纪之前那个年代,人们用结绳记事,不用法律约束,大家都互相敬畏,遵守规矩。五帝时期,画出各种图画来区别身份,三王时期,用肉刑,在犯人的皮肤上刻字。像舜帝重华那样大赦天下,文王时期刑罚条例三千,而夏禹都关心刑罚的执行,继承了尧帝的仁德,高密人哭诉罪犯的冤情,还怀念着舜帝的仁心。殷商以后,道德衰败,离仁义越来越远。如果商纣王能效法成汤王,不制造炮烙之类的酷刑,刑罚与礼仪相结合,以仁义为准则执政,那么周文王就不会举兵讨伐,而是安居乐业了。周朝设立三刺制度避免刑罚滥用,实行三宥制度宽恕百姓,成王、康王在四十二年间,刑罚几乎不用。和风习习,颂扬声四起,远方的越裳国派使者来朝贡,万里迢迢,表达臣服。

鲁国与燕国、齐国接壤,楚国与郑国、晋国为邻,当时各国都重视辩论,国家实力的依靠不在于严刑峻法,所以才有齐桓公的军队征伐,孔子批评当时的刑罚制度,铸造刑具,叔向写信劝谏,黄河水泛滥,波及千里,列国政治,哪里能比得上周朝的清明呢!秦国起源于西戎,初平定天下,当时人们丢弃兵器,仰望圣恩,祈求恩惠,秦始皇却在政治教化上施行严酷的统治,在全国范围内施加暴政,百姓私下议论,怨声载道,严酷的刑罚,危害百姓的身体。朝廷上到处是酷刑,犯人穿着赭红色的囚服,在路上行走,将领们都害怕被杀头,茅焦请求皇帝赦免那些被判死刑的人。汉高祖刘邦刚开始用三章约法来安慰秦国百姓,汉文帝亲自处理政务,减少刑罚,汉宣帝的政治策略周密,法律条文详细,选用定国为廷尉,黄霸为廷平。每年秋季之后,处理各种案件,皇帝经常到宣室殿,斋戒后处理政务,明察秋毫,宽厚仁慈,号称宽简。光武帝中兴,沿袭汉朝旧制,所以两汉时期,很少听说有残酷的刑罚。魏武帝曹操制定了易釱的刑罚,唐玄宗减轻了死刑的判罚,中原地区凋敝,吴蜀三分天下,哀悯百姓,减轻刑罚,也是没有时间顾及的。晋朝平定吴国后,全国统一,任命贾充制定刑法,在国内安抚百姓,在国外与各国友好相处,刑罚轻缓,被称为简易,所以宋齐两朝沿袭了这种制度。

如果刑罚随着喜怒而变化,政治失去公正,制定法律像秋天的野草一样随意,设置法网像早晨的露水一样短暂,任意杀戮百姓,满足私欲,像隋文帝杨坚那样滥杀无辜,像齐文宣帝高洋那样随意处死大臣,这都是个人恩怨,与国家法典无关。孔子说:“刑罚混乱影响到政治,政治混乱影响到自身。”内心所向往的,就是善恶的根本。彪、约所著的书,没有刑法篇,臧、萧的著作,也有很多遗漏,所以收集了这些零散的史料,一直到隋朝,附在这一篇里。

梁武帝继位后,发现前朝齐国的统治很糟糕,法律法规也乱七八糟的。于是他决定整顿法律,参考周朝和汉朝的旧例,允许犯错的人赎罪。具体来说,官员犯了罪,就罚钱;那些鞭打、杖责之类的刑罚,都可以用钱来抵消。就连宫里那些小官小吏、士兵,想赎罪也行。

那时候,梁武帝想重新制定法律条文,听说齐朝有个老臣叫蔡法度,家里世代研究法律,而且知道齐武帝时期,有个叫王植的官员曾经整理过张、杜两家的旧律,合编成了一本书,总共一千五百三十条,可惜后来没实行,书也差不多丢了,只有蔡法度还记得。于是梁武帝就让蔡法度当了尚书删定郎,让他根据王植的旧本修改、补充,重新制定《梁律》。

天监元年八月,梁武帝下诏说:“以前的律令不统一,所以很难解决问题。杀人伤人、欺上瞒下这些事,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这是常规的罪行,容易制定条例。但是像‘三男一妻’这种事,要砍头入狱,这种事根本没法预料,法律也搞不清楚。历代的法律法规,不断修改补充,各有各的道理。那些空洞无物的条文,没有实际意义的,都应该取消。要选择那些能适应变化的条款,以其中一种为基础,再把其他相关的条款补充进去。如果两条法律规定内容差不多,那就保留其中一条;如果两条法律对同一件事解释不同,那就都保留。让所有部门都参与讨论,看看哪些条款可行,哪些条款更合适,作为标准。到时候就说:‘我们多少人一起讨论,认为这个方案最好’,然后就正式定为《梁律》。尚书省要负责把这些法律条文整理好,但是发到各州郡去的时候,只需要把最重要的内容摘录出来就行了,避免出现各地对法律理解不同的情况。”

蔡法度又说:“魏晋时期制定法律,只咨询几个人就行了,现在如果都去征求大家的意见,恐怕会拖得很久,很难做出决定。”于是梁武帝就找来了尚书令王亮、侍中王莹、尚书仆射沈约、吏部尚书范云、兼任侍中的柳恽、给事黄门侍郎傅昭、通直散骑常侍孔蔼、御史中丞乐蔼、太常丞许懋这些人,一起商讨决定,最终把《梁律》定为二十篇:刑名、法例、盗劫、贼叛、诈伪、受赇、告劾、讨捕、系讯、断狱、杂、户、擅兴、毁亡、卫宫、水火、仓库、厩、关市、违制。

刑罚分为十五个等级:从弃市以上都算死罪,重罪要砍头示众,次重的要弃市。 两年以上的刑罚算耐罪,意思是根据犯人的才能安排他们干活。 还有髡钳(剃发戴枷锁)五年,罚绢六十匹(男子);四年,四十八匹;三年,三十六匹;两年,二十四匹。罚金一两以上算赎罪,赎死罪要交两斤黄金,或者十六匹绢(男子)。赎髡钳五年,罚金一斤十二两,或者十四匹绢;赎四年,一斤八两,十二匹绢;赎三年,一斤四两,十匹绢;赎两年,一斤,八匹绢;罚金十二两,六匹绢;八两,四匹绢;四两,二匹绢;二两,一匹绢;一两,二丈绢。女子都是男子的一半。五种基本刑罚不够用,就用五种罚金来补充,五种罚金还不够,就再用五种过失来补充,用赎罪来衡量,所以才有了这十五个等级。

另外还规定了九个等级:一年刑、半年刑、一百天刑、鞭打二百下、一百下、五十下、三十下、二十下、十下。还有八个等级:一、免官,加杖责一百下;二、免官;三、夺取一百天工钱,加杖责一百下;四、杖责一百下;五、杖责五十下;六、杖责三十下;七、杖责二十下;八、杖责十下。 如果要加重处罚,就往上加;如果要减轻处罚,就往下减。 所有被关押的人,如果不能及时交钱赎罪,就要加重处罚,不能因为身份而区别对待。如果身份高的人犯了罪,又不肯交钱赎罪,需要加重处罚的,要先经过讨论,然后才能执行。 每天只准吃一顿粥,两升;妇女和小孩,一百五十刻钟才能吃粥,最多一千刻钟。 各种刑具,也有轻重大小之分。 鞭子分三种:制鞭、法鞭、常鞭。制鞭用生皮做,光滑;法鞭用生皮做,不光滑;常鞭用熟皮做,不光滑。 杖也分三种:大杖、法杖、小杖。 各种杖责,重罪不超过五十下或三十下,轻罪二十下。 如果要打二百下以上,减半,剩下的以后再执行,鞭子和杖责要轮流使用。 老年人和小孩,减半执行。 如果应该用法鞭和法杖的,就用熟皮鞭和小杖代替。 超过五十下的,要分批执行。 将领以上和妇女,可以用罚金代替。 那些因为职务犯错,或者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方式的,不用这个新规。 问话时用的处罚,都用熟皮鞭和小杖。 制鞭制杖、法鞭法杖,如果没有特别诏令,都不能使用。 在京城执行鞭杖的,都在云龙门进行。 怀孕的妇女,不能执行刑罚。 谋反、降叛等大逆不道之罪,都要斩首。 父子共同拥有的田地,无论大小,都要没收。 母亲、妻子、姐妹以及应该连坐被处死的,妻子、女儿、妾都要充当宫女或奴婢,财产全部没收。 绑架,都要斩首,妻子充军。 被赦免死刑的人,脸上要刻上“劫”字,剃发戴枷锁,终身充当冶炼工人或看守犯人的狱卒。 其他的,轻重不同,服役年限也不同,重的要终身服役。

古代有个规定,犯法要受惩罚,但轻重程度不一样。要是触犯了社会舆论,那可就一辈子抬不起头来了。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十岁以下的孩子、孕妇、盲人、侏儒,以及那些应该被拷打的人,还有郡守、太守、都尉、关中侯以上级别的官员,亭侯以上官员的父母妻子(除非犯的是死罪以外被除名),以及二千石以上的官员(除非是因公犯罪),这些人都可以免除刑具的拷打。

然后呢,丹阳尹月一去建康县视察监狱,让三个官员一起审查案件,辨别是非曲直。要是尚书省负责记录的人员也在,那就和尚书省的官员一起审查。总共定罪的条款有两千五百二十九条。

第二年四月癸卯日,皇帝批准了新的法律条文,还批准了三十卷的《令》和三十卷的《科》。皇帝任命法度为廷尉卿,下令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新法。

第三年八月,建康有个女子叫任提女,因为引诱他人犯罪而判处死刑。她儿子景慈在审讯时说,他母亲确实干了这事儿。当时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虞僧虬上奏说:“这案子是家人之间的事,虽然有隐情,但罪不至死。儿子为父亲作证,孔夫子都认为不对。景慈本来就没有什么防范意识,死刑的证据确凿,现在要因为陷害亲人而判处极刑,会伤风败俗。恳请陛下重新审理此案,减轻处罚,怎么能为了躲避五年的刑罚,就眼睁睁看着母亲被处死呢!景慈应该减轻处罚。”皇帝下令将景慈流放到交州。这样一来,流放的罪名又增加了。同年十月甲子日,皇帝下令,可以用金银来抵罪,应该减免一些刑罚。于是就取消了赎罪的规定。

武帝对宗族成员很宽容,对朝中官员也很优待,那些犯了罪的官员,他都暗中嘱咐别人,尽量从轻发落。但是老百姓犯了罪,就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这样一来,牵连坐罪就让老老少少都逃不掉,一个人逃跑了,全家都要被抓起来抵罪。老百姓被逼得走投无路,犯奸犯盗的也就更多了。后来,皇帝亲自去南郊祭天,秣陵的一个老人拦住皇帝说:“陛下制定的法律,对老百姓太严厉,对权贵却太宽松,这不是长久之计。如果能反过来,天下就太平了。”皇帝听了之后,就开始考虑如何减轻刑罚。以前的法律规定,丈夫犯了罪,妻子也要受罚;儿子犯了罪,父母也要受罚。十一年正月壬辰日,皇帝下令说:“从现在开始,抓捕犯人的时候,如果家里有老人小孩的,可以暂时不要抓他们。”十四年,又取消了黥面(脸上刺字)的刑罚。

皇帝一心向往儒雅之风,放松了刑法,从朝廷大臣到地方官员,都没怎么用心去审理案件。那些奸诈的官员就借机弄权,玩弄法律条文,贿赂之风盛行,导致很多冤假错案。大概平均两年就要处决五千多人,那些被流放的人,有五种差事可以选择,没得选的,就戴上枷锁,如果生病了,才能暂时免除。后来,犯人们竟然还有机会看戏。

大同年间,太子在东宫处理政务,看到这种情况很同情他们,就上书皇帝说:“我最近奉命负责京城的杂事,发现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都上报说,请求用那些判刑在四五年以下的轻罪犯人来帮忙干活。本来刑罚都该根据罪行轻重来定,可现在却不一样,甲被分配到钱署,乙被分配到郊坛。钱署只有三个地方,工作很辛苦;郊坛却有六个地方,在那里干活就轻松多了。现在就让狱官仔细衡量一下可行性,这样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就多了。公平公正很难找到合适的人来做,而走后门却很容易。恐怕将来刑罚的轻重,全取决于官员的喜好,案卷的取舍,也全凭官员的喜好。我认为应该制定详细的条例,作为永久的准则。”皇帝批复说:“这些年来,各地的差事,都靠流放犯人来做,急需人手。如果条例规定得过于细致,就像一根细丝一样,真正需要的时候,反而找不到对应的条例。这样一来,就会引发各种各样的诉讼,问题就更复杂了。想要防止奸诈之徒钻空子,更是难上加难。还是另想办法,找到更方便的解决方法吧。”最终没有采纳太子的建议。

那时候,王侯子弟们都长大了,一个个骄横跋扈,目无法纪。武帝年纪大了,厌倦了处理政务,又专心信奉佛教,每当要判处重罪时,总是闷闷不乐,整天愁眉苦脸。有一次,武帝在南苑游玩,临川王宏竟然在桥下埋伏人手,想造反。事情败露后,有关部门请求处死他。皇帝只是哭泣着说:“我手下的人才比你多十倍,但每天都提心吊胆,战战兢兢。你又算什么?难道我做不到周公那样宽厚仁慈吗?念在你愚蠢的份上,就饶了你吧!”免去了他的官职。过了一段时间,又恢复了他的原职。因此,王侯们的骄横更加变本加厉,有的竟然在大白天在都城的大街上杀人,强盗土匪都跑到王侯府里躲藏,傍晚一到,尘土飞扬,他们就出来抢劫过往行人,这叫“打稽”。武帝深知这种现象的危害,但却难以彻底铲除。十一年十月,又重新开放了赎罪的制度。

大同元年七月甲子日,皇帝下诏说:“从现在开始,犯罪的人,如果不是犯了大逆不道的罪行,他们的父母、祖父母都不用受牵连。”从此,法律的约束越来越松懈,百姓们也安居乐业了,但是那些达官贵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却更加猖獗。不久之后,侯景就发动了叛乱。

元帝当上皇帝以后,痛恨前任皇帝的宽松政策,而且元帝本身就非常苛刻。等到周朝军队打到城下的时候,监狱里关押的死囚犯差不多有几千人。负责管理监狱的官员请求把他们都释放掉,充当士兵。但是元帝不同意,还下令把他们全部打死。这命令还没来得及执行,城池就被攻破了。后来敬帝继位,严酷的刑法才算告一段落。

敬帝上台后,之前的严刑峻法算是结束了。 这之前的元帝啊,真是够狠的,前任皇帝的政策他看不惯,自己又是个特别严厉的人。 周军打来了,监狱里快堆不下那么多死囚了,官员们想着,干脆把他们放出来当兵吧,也能壮壮声势。 结果元帝直接拒绝,还下令把这些人都打死! 这命令还没开始执行呢,城就被攻破了,真是讽刺啊。

陈朝末年天下大乱,法律条文混乱不堪,执行也松散。等到武帝登基,就想改变这种状况,于是下诏说:“我听说唐尧虞舜时代政治清明,只用图画来警示,不用刑罚;而夏商时期道德败坏,即使是还没犯错的人也要被株连。到了朝代末期,法律条文越来越多,更别说乱世时期,法律法规更是混乱不堪。我刚继承皇位,就想整顿政治,对外要选拔人才,修改法律条文,让群臣广泛讨论,力求简明扼要。”

于是,朝廷逐渐找到梁朝时期那些办案精明的官员,让他们和尚书郎范泉一起修订律令。又命令尚书仆射沈钦、吏部尚书徐陵、兼尚书左丞宗元饶、兼尚书左丞贺朗参与此事,最终制定了《律》三十卷,《令律》四十卷。这些律令参考了前朝的法律,删减了冗余繁杂的内容,虽然条文很多,但并非所有都重要。制定这些法律,主要严厉打击那些破坏社会风气的行为。比如那些士大夫阶层,如果犯了有伤风化、不孝顺父母或参与内乱的罪行,就下诏书将他们流放,终身不得为官。如果与士大夫家庭联姻的,允许女方家把婚姻解除。对于抓获的贼首和犯下恶逆罪行的士人,可以免除死刑,但要处以其他刑罚,并且允许他们的妻子充当官府的劳役人员,服役时间不限。同时,还保留了赎罪的法律,恢复了父母连坐的刑罚。其余的条文条款,轻重缓急,简繁程度,都沿用梁朝的法律。

如果罪犯赃物确凿,但拒不承认,就用“上测”这种刑罚。“上测”就是用土堆成一个高一尺、上面圆下面小的土堆,让犯人双脚站在上面,先鞭打二十下,再笞打三十下,然后给他戴上手铐脚镣,让他站在土堆上。每隔七刻钟上一次土堆,一天两次。这样连续七天,每天都鞭打。总共要打一百五十下,如果能承受住,就可以免除死刑。对于判处髡刑(剃发)和鞭刑五年的人,死刑减一等,戴两层脚镣;判处五年以下刑罚的,戴一层脚镣。判处五年或四年刑罚的,如果是有官职的,减为两年,其余的则服劳役;判处三年刑罚的,有官职的减为两年,其余的服役一年后可以赎罪。如果是官员因公务过失而犯错,就罚款。判处两年刑罚的官员可以赎罪;判处一年刑罚的,即使不是官员也可以赎罪。老百姓则根据罪行判处鞭打或杖刑。犯人戴手铐,犯徒戴脚镣,不分官阶品级。要处死刑的人,要乘坐囚车,戴上手铐脚镣和枷锁。到达刑场后,才把手铐和枷锁取下。在闹市行刑,必须是白天、晴天。初一、十五、八个节气、六个齐日以及月亮运行到张宿的日子,都不能行刑。廷尉寺是北狱,建康县是南狱,都设有监狱长。另外,规定每三个月,侍中、吏部尚书、尚书、三公郎官、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局的令史、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都要亲自巡视京师各监狱和冶炼厂,调查了解囚犯冤情。

汉文帝啊,那可是个明察秋毫的主儿,特别关心刑法那些事儿,亲自过问审理案件,还严格督促手下人办事,所以他当政的时候,政风特别好,很严明。 这会儿正赶上文景之治后头,那些功臣贵族里头,有些人开始不守规矩了,汉文帝都照着法律办事,把他们收拾了,所以当时觉得他有点严厉。

后来宣帝当了皇帝,他重用文武官员,推行简便的政策,上上下下都觉得挺好。 所以之后朝廷的政令就宽松了,法律也没那么严格了。 可是,因为连续好几年打仗,老百姓都累坏了,不少人就聚集起来当强盗了。

再后来,汉后主当了皇帝,他特别相信那些奸邪小人,手下的人就都开始放肆了,卖官鬻狱的事儿到处都是,赏罚的命令,根本就不是皇帝自己下的。 这后主啊,性子又猜忌又残忍,还特别爱忌恨人,他的命令根本没人听,谁要是惹他不高兴了,立马就杀头。 老百姓都怨声载道,最后导致了国家的灭亡。

齐武帝和文襄帝时期,沿用的是魏朝的旧法。直到文宣帝天保元年,才下令官员们修订魏朝的《麟趾格》。那时候国家正忙着打仗,政令也不统一,判案定罪很少依据律法,大家都是临时变通着来,这叫“变法从事”。

清河人房超当黎阳郡守的时候,有个叫赵道德的人派人给他送书信。房超没看信,直接把送信的人打死了。文宣帝就下令各地的长官都备上棍棒,用来惩罚那些送信求情的人。后来都官郎中宋轨上奏说:“以前曹操用悬挂棍棒的方式震慑乱世,现在太平盛世也这么做,不太合适吧。如果收受贿赂求情,那罪该万死,但长官滥用私刑,又该如何处罚呢?”于是,文宣帝就取消了这个命令。

紧接着,司徒功曹张老上书说:自从大齐建国以来,律法都没改过,这不利于创立新的法制,改变人们的观念。于是,文宣帝又下令官员们制定《齐律》,结果拖了好几年都没完成,判案还是按照魏朝的旧法。当时刑法刚开始实行,官员们都还比较遵守法令。

过了六年之后,皇帝开始自恃功劳,变得残暴专制,昏庸酗酒,喜怒无常。他让人在宫里摆上大锅、长锯、石碾子等等刑具,心情不好就亲自动手杀人,或者命令左右把人肢解了吃掉,以此来发泄。当时仆射杨遵彦就让宪司先把判了死刑的犯人关起来,放在侍卫旁边,皇帝想杀人,就抓这些犯人来杀,叫做“供御囚”。关押三个月还没杀的,就免了死罪。

皇帝曾经去金凤台受佛戒,还召来很多死囚,给他们编上竹蔑做的翅膀,命令他们从高处跳下去,说是放生。结果都摔死了,皇帝却在一旁看热闹取乐。当时各级官员审案,也都用酷刑。审问犯人的时候,用车轮辐条做的刑具抽打,夹手指压脚踝,还在犯人的耳朵上放烧红的犁头,或者把犯人的胳膊穿过烧红的铁车轴。犯人受不了酷刑,都屈打成招。

天保七年,豫州检使白剽被左丞卢斐告发,白剽就在监狱里诬告卢斐受贿。文宣帝知道他是诬告,就下令调查,结果发现卢斐确实没有受贿。于是,皇帝下令八座(指朝廷高级官员)议定立案的程序和标准,犯了罪的人不能告状。这样一来,那些想陷害别人的人,就先诬告别人,让别人符合罪名,官员们也难以判决。大家互相诬告,一起参与大案的人数动辄上千,案件一拖就是好几年。

尽管如此,皇帝还是把政事交给辅臣杨遵彦处理,弥补不足之处,所以当时人们私下议论说,皇帝昏庸,但政事还算清明。

孝昭当太子的时候,就已经知道自己犯了一些错误。他登基后,打算进行整顿改革,没过多久就去世了。武成帝继位后,想尽量从轻处罚,在大宁元年,下诏说:“帝王治理国家,最重要的是赏罚,赏赐要合情合理,惩罚要合乎情理。但是,事情的轻重缓急,往往难以判断,负责审理案件的官员,可能会有疏忽的地方,法律条文也未必能面面俱到。想想文王选拔官员的标准,想想孔子主张息讼的理念,赏罚的标准,应该力求恰当。从现在开始,所有需要赏罚的事情,对有疑问的赏赐要从重考虑,对有疑问的惩罚要从轻考虑。” 他还因为律法不完善,多次催促官员改进。

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人,上奏了《齐律》十二篇,分别是《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一共规定了九百四十九条罪名。又上奏了《新令》四十卷,大部分内容参考了魏晋时期的法令。 这套法律体系,把刑罚分为五等:第一等是死刑,最重的处以车裂,其次是枭首示众,尸体要陈列三天;如果城里没有集市,就放在乡里显眼的地方。再其次是斩刑,砍头;最后是绞刑,勒死。这四种都是死刑。第二等是流刑,是指本来应该判死刑的罪犯,因为情况特殊可以减轻处罚,先鞭打一百下,剃光头发,然后发配到边疆当兵,没有规定具体的距离。那些不适合远距离发配的,男子判为长徒刑,女子判为舂米,都是六年。第三等是刑罪,也就是徒刑,分为五年、四年、三年、两年、一年五等,每等都鞭打一百下;五年徒刑的,再加八十下笞刑;四年徒刑的,加六十下;三年徒刑的,加四十下;两年徒刑的,加二十下;一年徒刑的,没有笞刑。 这些犯人要戴着脚镣送到左校,不用剃头,没有担保人的要戴上脚镣。妇女则判为舂米或在掖庭织布。第四等是鞭刑,分为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五等。第五等是杖刑,分为三十、二十、十三等。总共十五等。应该加重的,就往上加一等;应该减轻的,就往下减一等。以前赎罪用金子,现在都改用绢。死刑一百匹绢,流刑九十二匹,五年徒刑七十八匹,四年徒刑六十四匹,三年徒刑五十匹,二年徒刑三十六匹,都加上鞭刑的数目。一年徒刑没有笞刑,就用二十四匹绢赎罪。每十下鞭刑或杖刑,赎一匹绢;一百下鞭刑,赎十匹绢。没有绢的地方,就按绢的价格收钱。从十下笞刑以上到死刑,都可以赎罪,共分十五等,加减等次,和正式判决一样。可以赎罪的,包括流放的官员和爵位相当、年老体弱、残疾、痴呆以及有过失的人等。犯了罪需要赎一匹绢或十下杖刑以上的,都算罪犯。盗窃和杀人后逃亡的,要登记造册,把他们家里的一个成员发配到驿站当差。皇族成员不登记盗窃罪,不充当驿站差役,也不受宫刑。犯了流刑以下可以赎罪的,以及妇女犯了刑罚以下的罪,侏儒、重病、残疾的,只要不是死罪,都用绳子捆绑。判刑一年以上的用脚镣,没有脚镣就用枷锁。流刑以上的加戴脚镣。死刑的用刑具捆绑。执行流刑的鞭刑时,鞭打犯人的背部,打五十下就换一个人执鞭。鞭鞘都用熟皮制成,削去棱角。鞭伤长一尺。笞刑打手臂,不换人。杖长三尺五寸,大头直径二分半,小头直径一分半。判三十下以下杖刑的,杖长四尺,大头直径三分,小头直径二分。在官府犯了罪,十下鞭刑或杖刑算一负。闲散衙门六负算一殿,中等衙门八负算一殿,繁忙衙门十负算一殿。超过一殿的,再按负计算。大赦之日,武库令在阊阖门外右边设置金鸡和鼓,把囚犯集合在宫殿前,敲一千下鼓,释放他们,解除枷锁。

还列举了十条重罪: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了这十条罪的,不在八议论赎罪的范围之内。此后,法令明确清晰,条文简明扼要,又下令官员子弟经常学习。齐国人大多懂法律,就是因为这个原因。那些不能作为固定法律的,另立《权令》两卷,与之同时施行。后来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需要定罪,律法没有相关的条文,于是就有了《别条权格》,与律法同时施行。大理寺官员精通法律,上下互相攀附,想让案件轻判就附会轻罪的条例,想让案件重判就附会重罪的条例,奸诈的官员因此舞文弄墨,钻法律空子。到了后主时期,权臣当道,那些不依附权臣的人,就暗中用法律陷害他们。纲纪败坏,最终导致国家灭亡。

西魏文帝在关中建立霸业初期,很多规章制度都不完善。大统元年,他下令让有关部门参考古今,制定出能改进时政的二十四条制度上报。七年后,他又颁布了十二条新制度。十年的时候,魏帝又让尚书苏绰把这三十六条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整理成五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后来,又任命河南人赵肃担任廷尉卿,负责制定法律。赵肃呕心沥血多年,结果累病而死。于是,就让司宪大夫拓拔迪负责这项工作。直到保定三年三月庚子日才最终完成,这部法律被称为《大律》,一共二十五篇:刑名、法例、祀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市廛、斗竞、劫盗、贼叛、毁亡、违制、关津、诸侯、厩牧、杂犯、诈伪、请求、告言、逃亡、系讯、断狱。总共规定了一千五百三十七条罪名。

这部法律对各种罪行的处罚,分为五种:权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每种刑罚又各有五等,加起来一共二十五等。权刑,从十到五十不等;鞭刑,从六十到一百不等;徒刑,一年徒刑鞭六十,笞十;二年徒刑鞭七十,笞二十;三年徒刑鞭八十,笞三十;四年徒刑鞭九十,笞四十;五年徒刑鞭一百,笞五十;流刑,流放卫服(距离皇畿2500里),鞭一百,笞六十;流放要服(距离皇畿3000里),鞭一百,笞七十;流放荒服(距离皇畿3500里),鞭一百,笞八十;流放镇服(距离皇畿4000里),鞭一百,笞九十;流放蕃服(距离皇畿4500里),鞭一百,笞一百;死刑,有磬、绞、斩、枭、裂五种。

它没有列出“十恶”之类的罪名,而是着重强调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等罪行的严重性。对于恶逆罪,要公开示众三天。如果盗贼成群结队地攻击乡镇或入室抢劫,当场格杀勿论。如果有人是为了报仇而杀人,只要向官府报案说明情况,就不追究责任。那些曾经犯过盗窃罪的人,要记录在案,只有皇室宗亲例外。凡是判处死刑的,要用枷锁和绳索捆绑;判处流刑的,要用枷锁和脚镣;判处徒刑的,要用枷锁;判处鞭刑的,要用木枷;判处杖刑的,则不用任何刑具,等待执行。皇族和有爵位的人,死刑以下的刑罚,只用锁链锁起来;徒刑以下的刑罚,则不用任何刑具。要处决犯人的时候,要把犯人的姓名和罪名写在绳索上,然后在市场上公开处决。只有皇族和有爵位的人,可以在监狱里秘密处决。

好家伙,这古代的法律条文,看着就头大!咱们一句一句捋捋,掰开了揉碎了,看看啥意思。

首先,说的是赎罪的钱。杖刑,也就是打板子,轻的五两金子就能赎,重的要五两金子。鞭刑,也就是抽鞭子,便宜的六两金子,贵的要十两。徒刑,也就是坐牢,一年要十二两金子,两年十五两,三年三十两(一斤等于十六两),四年三十八两,五年四十八两。流放,要七十二两金子,还得服役六年,去哪儿流放都一样。要赎死罪?那得花一百二十两金子!鞭刑最多打一百下,加鞭加笞(就是鞭刑和杖刑一起)最多二百下,先打杖再抽鞭。女人要挨打的话,也可以花钱赎罪。那些犯了罪要服劳役的,就按他们的本事安排活儿。打板子十下以上的,得先把该打的打完,打够了才能坐下来。该减刑的,死罪减成流放,流放以下的减到坐五年牢。五年以下的,就减一级刑罚。那些因为盗贼、谋反、叛乱、大逆不道这些罪被判流放的,都得编到一个户口里,当个杂户。要是犯了盗贼罪跑路了,名字就挂在那儿,等着抓。要是再犯一次坐牢,三次挨鞭子,那就一辈子当苦力了。

接下来,说的是赎罪要交的钱和布。赎罪要交钱,打板子十下,要交一匹绢。流放和坐牢的,每年交十二匹绢。要赎死罪,得交一百匹绢!赎罪的时间也有规定,死罪赎了要服役五十天,流放四十天,坐牢三十天,挨鞭子二十天,打板子十天。要是超过规定的时间没交,就按犯法处理。穷人可以申请免除。

最后总结一下,这法律一共一千五百三十七条,颁布到全国各地。总的来说,这法律条文多得像个蜘蛛网,条条框框密密麻麻的,跟齐国的法律比起来,更复杂,更不好用。

一开始,又制定了新的报复措施,犯法者一律处死。当时晋公护手下有些人另有打算,想放宽政策来收买人心,但他不擅长识人,委任的人大多不称职。结果政策宽松,不足以制止奸邪,他的子弟和属下都暗中擅权,百姓怨声载道,申诉无门。武帝性格非常明察,自从杀了护之后,亲自处理政务,即使是自己的亲属也不姑息迁就,执法严明,朝野上下都为之肃然起敬。

从魏晋以来,犯死罪的人,罪责重的,家属都要充当兵役。魏国侵略西凉的人,被登记为隶户。魏武帝入关后,这些隶户都在东魏,后齐沿袭了这个制度,仍然让他们服役。建德六年,齐国平定之后,皇帝想要对新征服的地区实行宽松的法律,于是下令所有杂户,都释放为普通百姓。从此以后就没有复杂的户籍制度了。

但是后来,由于沿袭了齐国的旧习,昏庸的政事没有改变,盗贼奸邪之徒很多违反法令。那一年,他又制定了《刑书要制》来督促执行。主要的规定是:携带武器的盗贼抢劫一匹马以上的,不携带武器的盗贼抢劫五匹马以上的,监临主掌人员自己盗窃二十匹马以上的,盗窃或诈骗官物三十匹马以上的,正长隐瞒五户人家或十丁以上以及三顷以上土地的,都处死。其余的依照《大律》。因此,欺诈行为有所减少。

宣帝那家伙,天生就残暴,当太子的时候就恨他叔父齐王宪还有王轨、宇文孝伯这些人。当了皇帝后,立马把他们都弄死了,搞得朝野上下人心惶惶,人人自危。宣帝又怕大家对他失望,就搞了个宽松的法令,想笼络人心。宣政元年八月,他还下令公布了九条新法,发到各地去。到了大象元年,他又下诏说:“高祖制定的《刑书要制》太严厉了,全部取消!” 但他自己越来越荒淫无度,一点儿也不接受批评,动不动就杀人,还排挤大臣。一会儿大赦天下,让坏人们都钻了空子,一会儿又严刑峻法,朝令夕改,底下的人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办。结果他又搞了个新的《刑书要制》,而且比以前更严厉,还叫它《刑经圣制》。宫里值班的官员,要是有一天没来上班,就要被杀头。逃亡的人全部处死,家产充公。上书写错字的,也要受罚。打板子都是一百二十下起步,还叫它“天杖”,后来又加到二百四十下。他还造了一种特别吓人的车,专门用来吓唬妇女。判刑的时候,说是打板子,就是一百二十下,要是多打,就是二百四十下。

宣帝这个人特别爱喝酒,有一次喝醉了,有个小官叫杨文祐,就让宫廷乐师长孙览唱歌,长孙览唱了一首歌,歌词是:“早上醉,晚上醉,天天都醉,政事都耽误了。” 郑译把这事儿报告给了宣帝,宣帝大怒,下令把长孙览打二百四十下打死。后来他又让另一个小官皇甫猛唱歌,皇甫猛也唱了讽刺他的歌。郑译又把这事儿报告给了宣帝,宣帝又把皇甫猛打了一百二十下。那时候,从朝廷大臣到后宫妃嫔,谁都挨过打,上上下下怨声载道。等到宣帝病了,朝野上下都离心离德,只想保住自己的小命。后来隋高祖当了丞相,又实行宽松的政策,修改了旧律,制定了新的《刑书要制》。等新法弄好了,他上奏给静帝,静帝下令颁布施行。那些还没判刑的案子,都按照新法来处理。

隋文帝杨坚当了皇帝以后,公元581年,也就是开皇元年,就下令让尚书左仆射高颎、上柱国郑译、上柱国杨素、大理前少卿常明、刑部侍郎韩浚、比部侍郎李谔和考功侍郎柳雄亮这些人,一起重新制定新的法律,然后呈报给他。

新的法律把刑罚分成了五类:第一类是死刑,分绞刑和斩刑两种;第二类是流刑,分流放一千、一千五百和两千里三种,流放一千里的要服役两年,一千五百里的服役两年半,两千里的服役三年。 要是被判流放的,都要服三年劳役;要是离得近的,还要加一百杖,其他的依次递减三十杖;第三类是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五种;第四类是杖刑,从五十杖到一百杖;第五类是笞刑,从十杖到五十杖。 这次改律,还取消了以前那种鞭刑和枭首轘裂的酷刑,把流放和徒刑的刑罚都减轻了。

但是,对于谋反叛乱这种大逆不道的罪行,父子兄弟都要被处死,家产全部充公。 新律还规定了十恶不赦的罪行,很多都参考了北齐的法律,不过也做了些修改。这十恶不赦的罪行分别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了这十恶不赦的罪行,或者犯了故意杀人罪被判刑的,即使皇帝大赦天下,也要除名。

要是犯了罪的人属于八议之列,或者官职在七品以上,刑罚可以减轻一级;九品以上的官员犯罪,可以花钱赎罪。 赎罪要用铜钱代替布帛,一斤铜钱算一负,十负算一殿。 笞十杖,要交一斤铜钱;杖刑一百杖,就要交十斤铜钱;徒刑一年,要交二十斤铜钱,每增加一级刑罚就多交十斤,三年徒刑就要交六十斤;流放一千里的,要交八十斤铜钱,每增加一级刑罚就多交十斤,流放两千里就要交一百斤;判处死刑的,要交一百二十斤铜钱。

如果因为犯了私罪而被判处徒刑的官员,五品以上的官员,判一年徒刑可以抵一年官职;九品以上的官员,判一年徒刑可以抵一年官职;判处流刑的,三等流刑都相当于三年徒刑。 如果犯的是公罪,徒刑都要加一年,流刑都要加一级。 如果累积徒刑超过九年,就要流放两千里。

好,这就开始翻译。

话说皇帝定下了新法令,然后下诏书宣布说:“历代帝王制定的法律,做法都不一样,都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调整的,所以会有增减。绞刑致死,斩刑也是极刑,这两种刑罚,已经足够惩治恶人了。至于枭首、轘身(古代酷刑),根本没有必要,不仅不能起到震慑作用,反而会让人觉得残忍。鞭刑也是,它会把人的皮肉都剥坏,伤及骨髓,跟剁肉一样残酷。虽然古代也用过这些刑罚,但这些刑罚违背了仁义,所以枭首、轘身和鞭刑,全部取消!至于那些贵族,以往犯了罪,只没收他们的佩剑和书籍,这处罚太轻了;而他们的荣华富贵,却能惠及他们的亲属,这也不公平。所以,流放的刑期,从六年改为五年;徒刑,从五年改为三年。其他的刑罚,也都尽量从重改为轻,能不死则不死,具体内容很多,都写在简策上了。这些新法令,要颁布到全国各地,作为以后的准则,那些繁杂苛刻的法律条文,都要废除。我颁布这些法令,是为了让老百姓不敢犯法,国家有固定的法律,执行法律要公正,不能带有个人情绪。如果法律制定了却不用,那也是不行的。全国上下,都要知道我的心意。”

以前啊,那些官吏审问犯人,都喜欢在法律之外搞一些小动作。比如用大棒、木棍、车轮辐条、鞋底之类的东西,来折磨犯人,手段极其残忍,逼得很多人屈打成招。虽然表面上是依法办事,但实际上很多都是枉法滥权,犯人根本没有办法申诉。现在,这些残酷的刑罚都被取消了,审问犯人,最多只能用刑二百下;枷锁和杖刑的轻重,都有明确的规定;行刑的人也不能随便更换。皇帝还考虑到,新法令刚颁布,大家还不熟悉,所以违法的人很多。而且,那些下级官员,继承了以前苛刻的统治作风,总想方设法地整人,陷害人。所以,皇帝又下诏书,命令各地认真处理诉讼案件。如果县里处理案件不公正,可以层层上报到郡、州,甚至省一级;如果省里还是不给解决,就可以直接到京城来上诉。如果还有不满意的地方,可以去敲登闻鼓(古代百姓申诉的工具),有关部门会记录下来,然后奏报给皇帝。

皇帝每三个月都会亲自审阅囚犯的案卷。通常在秋分之前,他会检查各州上报的罪状。三年里,他翻阅刑部奏报的案件,数量竟然高达上万条。他认为法律过于严苛,所以很多人被冤枉入罪。于是,他下令让苏威、牛弘等人重新制定新的律法。 新律法删减了八十一条死罪,一百五十四条流放罪,以及一千多条徒刑和杖刑,最终只保留了五百条。一共编纂成十二卷,分别叫做《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从此,法律变得简明扼要,既宽松又不失其严谨。 为此,朝廷还设立了律博士和弟子员的职位。

处理重大案件时,必须先查明相关的法律条文,确定罪名,然后再依法判决。五年后,侍官慕容天远揭发都督田元私自挪用义仓的粮食,然而始平县的律生辅恩却歪曲事实,反过来陷害慕容天远。皇帝听说后,下诏说:“人命关天,法律条文至关重要,制定法律条文,应该使其通俗易懂。选拔官员任命职务,应该始终选择清廉的官员,无论大小案件,都应该处理得没有疑问和差错。然而,沿袭以往的做法,另设律官,负责判决的人,总是推卸责任给主犯。掌握生杀大权,却常常交给小人,所以刑罚不能公正,权力也常常被滥用,治理国家的失误,没有比这更大的了。大理寺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都可以裁撤了。” 从此以后,各部门处理案件,都必须根据法律条文进行判决。

六年后,皇帝下令各州的长史以下、行参军以上的官员都要学习法律,到京城述职的时候,要进行考试,看看他们是否掌握了法律知识。他还下令赦免尉迥、王谦、司马消难三道叛乱中被牵连的家人,全部由官府赎回,恢复他们的户籍。同时,废除了株连的法律,并且下令各州处决死刑犯时,不得使用驿站快速执行。

高祖这个人,天生就疑心重,本来就不喜欢读书人。自从他靠着聪明才智当上皇帝以后,就特别拿文法和法律来摆谱,觉得自己看得清清楚楚,明察秋毫,老是盯着底下的人。他总是让身边的人暗中监视内外官员,只要发现一点小错误,就重罚。他还担心官吏贪污受贿,就偷偷地让人送钱财给他们,结果一发现贪污就立刻斩首。他经常在朝堂上打人,一天之中,有时候能打好几次。有一次,他生气地问话,手下人回答得不太利索,他就下令把人杀了。

过了十年,尚书左仆射高颎和治书侍御史柳彧等人劝谏他,说朝堂不是杀人的地方,殿庭也不是处罚人的地方。皇帝不听。高颎他们就一起到朝堂上请罪,说:“陛下您要爱护百姓,致力于清除弊端,可是百姓不懂事,犯错的人没完没了,导致陛下处罚过重。都是我们这些做臣子的没起到什么好作用,请让我们退下来,让贤能的人上位吧!”皇帝这时看着领左右都督田元说:“我的杖刑重吗?”田元说:“重。”皇帝问他有多重,田元举起手比划说:“陛下用的杖比手指还粗,用这种杖打人三十下,跟平常用杖打几百下差不多,所以很多人被打死。”皇帝有点不高兴了,就下令把殿里的杖撤掉,以后要处罚人的话,就按照事情的具体情况来处理。后来,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奏说皇帝过于宠信高颎,皇帝大怒,下令杖责他,结果殿里没杖了,就用马鞭把他打死了。从此殿里又放上了杖。没过多久,皇帝又大发雷霆,在朝堂上杀人,兵部侍郎冯基极力劝谏,皇帝不听,竟然在朝堂上行刑。后来皇帝也后悔了,安慰了冯基,却责怪那些没敢劝谏的大臣。

十二年的时候,皇帝觉得按照法律办事,结果常常出现矛盾,罪名相同但判罚不同。于是下令,各州的死刑犯不能立刻处决,都要移交大理寺复审,事情查清楚了再上报朝廷裁决。十三年,把流放和徒刑合并为一种叫“配防”的刑罚。十五年规定,死刑犯要经过三次奏报才能执行。十六年,有人报告说合川仓的粮食少了七千石,皇帝就让斛律孝卿审问这件事,查明是主官贪污了。皇帝又下令让斛律孝卿立刻把主官斩首,没收他的家产,把家人都变成奴婢,卖掉粮食来填补亏空。从此以后,偷盗边粮的,只要超过一升就处死,全家没收为官奴。皇帝又觉得官吏在位时间太长,就容易贪污腐败,于是规定各州县的佐史三年一换,任职过的不能再担任同样的职位。十七年,皇帝又下令说,各地的官员互相不尊重,都比较宽松,事情很难办成。很多事情虽然有条例规定,但按照法律处罚较轻,按照事情的严重程度处罚又太重,不立刻处罚,又不能起到震慑作用。所以规定,各部门属官如有过错,可以不受法律限制,酌情处以杖刑。于是上下互相指责,不断地进行杖刑,把残暴当作能干,把遵守法律当作懦弱。

那个时候,皇帝心里老是着急上火,那些坏蛋也一个劲儿地作乱,大白天的在京城里明目张胆地抢劫,民间的小偷小摸更是到处都是。皇帝为此很头疼,就问大臣们怎么才能制止这种乱象。杨素他们还没来得及说话,皇帝就说:“我知道该怎么做了!”然后下令说,谁要是能举报抓到小偷,就能没收小偷家的所有财产,作为奖励给举报人。 就这样,没过多久,内外就都安定下来了。

后来,一些无赖之徒,就专门等着有钱人家的孩子出门,故意把东西放在他们面前,等人家捡起来就抓人送官,好拿赏钱。结果被陷害的人特别多。皇帝知道了这事儿,就下令说,偷盗一文钱以上,都得处死。 这下,路上走的人都不敢晚上出门了,大清早才敢走,整个天下都变得冷冷清清的。 接着,他又规定,官府工作人员,如果偷盗一文钱以上,而且听到别人偷盗却不举报的,也要处死。 从那以后,四个人一起偷个瓦片,三个人一起偷个西瓜,只要事情败露,当场就处决。

有一次,有几个人抢劫了一个人,然后跟他说:“我们可不是为了钱,只是受人指使的。你替我们跟皇上说说,自古以来,国家的法律,还没有偷一文钱就处死的。你要是帮我们说情,我们就不再来了;你要是帮不上忙,我们还会再来,到时候可就没人能管得了我们了!” 皇帝听说这事儿后,就取消了偷盗一文钱就处死的法令。

皇帝曾经大发雷霆,六月天就下令杀人。大理少卿赵绰据理力争说:“盛夏的六月,天地万物都在生长,这个时候不可以杀人啊!” 皇帝回答说:“六月虽然是万物生长的时候,但这个时候也常常有雷电。既然上天在炎热的时候也会展现它的威严和愤怒,那我效法上天行事,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于是还是把人杀了。

大理寺的掌固来旷上书,说大理寺的官员们都比较宽厚仁慈。皇帝觉得来旷很忠直,就让他每天早上到五品官员的行列里来参见自己。后来来旷又告发大理少卿赵绰滥用职权,随意赦免囚犯。皇帝就派可靠的大臣去调查,结果发现赵绰并没有徇私枉法。皇帝又生气了,下令要杀了来旷。赵绰再次据理力争,认为来旷不应该被处死。皇帝就拂袖进了内阁。赵绰又赶紧说:“臣下还有别的事情没有来得及奏报。”皇帝就让他进内阁。赵绰叩头谢罪说:“臣下有三大罪状:身为大理少卿,却不能管好属下,导致来旷触犯了天条,这是第一罪;囚犯不该死,而我却没能极力争辩,这是第二罪;我本来没有其他事情,却谎称有事求见,这是第三罪。” 皇帝这才消了气。恰好皇后也在场,皇帝赐给赵绰两杯酒,喝完之后,连酒杯也一起赏给了他。来旷最终免于一死,但被流放到广州。

皇帝年纪大了,特别信奉佛教和道教,而且一向迷信鬼神。过了二十年,他下令让僧人和道士毁坏佛像和天尊像,老百姓毁坏山川河岳和神灵的塑像,都以犯了大逆不道的罪名论处。皇帝疑心很重,对朝中大臣严加惩处,动辄就用严刑峻法。御史监察官员元旦那天没有弹劾武官穿着打扮不整齐的,有人向皇帝告发。皇帝说:“你身为御史,怎么可以这样放任不管呢?” 就下令把他杀了。谏议大夫毛思祖进谏,也被杀了。左领军府长史考校不公正,将作寺丞因为谏言说修建麦筜迟缓,武库令因为署衙庭院荒芜,独孤师因为收受蕃客送的鹦鹉,皇帝都亲自了解情况后,下令处斩。

话说在仁寿年间,朝廷的法令越来越严厉了,皇帝的脾气也越来越古怪,喜怒无常,根本就不按规矩办事。当时杨素正得皇帝重用,他又是个性格强势的人,朝中的大臣们都吓得战战兢兢,不敢吭声。杨素看不惯鸿胪少卿陈延,陈延负责接待外国使臣的馆舍,结果他管辖的院子里面竟然有马粪,而且下属的毡子上还玩起了樗蒲(一种古代游戏)。杨素马上把这事儿告诉了皇帝。皇帝一听,勃然大怒,吼道:“主管宾客的官员连院子都不打扫干净,掌管仓库的竟然还用官家的毡子玩游戏,这罪过该怎么处罚!” 结果,陈延和那些下属都被拉到西市用棍棒打死了,陈延更是被打得差点没命。

大理寺丞杨远和刘子通这些人,特别喜欢钻研法律条文,每次上奏案件的时候,都能揣摩到皇帝的心思,顺着皇帝的意思来。皇帝非常高兴,把他们都安排在宫殿里做三品官员,专门负责审理皇帝下令要查办的案件。只要皇帝不高兴了,他们就立刻给犯人定个重罪,所以当时冤枉而死的人,多得数不清。杨远还巴结杨素,每次在路上都去迎接杨素,然后把犯人的情况告诉杨素,让杨素决定怎么处置。那些要被处死的人,临死前都在路上喊冤,对着天哭喊。总之,越国公杨素在朝中专横跋扈,皇上也管不了他。

隋炀帝当了皇帝以后,觉得高祖留下来的法律条文太严厉了,就下令修订法律,把“十恶不赦”里的一些罪名给取消了。那时候,衡量罪行的标准都是按照旧的标准的两倍来算,赎罪用的铜钱也要翻倍。 挨一百杖的,就要交三十斤铜钱;判一年苦役的,要交六十斤,每增加一年刑期,就多交三十斤,判三年苦役的要交一百八十斤;流放的不管刑期长短,都要交二百四十斤;判死刑的,不管是一等死还是二等死,赎罪都要交三百六十斤,其实区别不大。

之前开皇年间定的规矩是,那些犯过罪的人家子弟,不能在宫里当侍卫或者近身伺候皇帝的官。早些时候,萧岩因为谋反被杀,崔君绰因为牵连到庶人勇(指参与了庶人起事的罪名)的事,全家都被抄家了。但是,因为崔君绰的女儿在宫里受皇帝宠爱,所以皇帝就下诏书,废除了以前的规定,诏书里说:“罪责不牵连后代,这是弘扬孝道的体现啊!恩情和正义应该分开来看,这样才能鼓励大家忠于君主。就像羊鲋被杀,更能体现叔向的忠诚一样;季布立了功,却没牵扯到丁公的祸事,所以才能名垂青史,成为后人的榜样。我虚心为政,想遵循旧的典章制度,以诚待人,总是尽量采取宽大的政策。‘六位一体’象征着包容和宽广,如果因为一点过错就掩盖了所有的功劳,那是不对的。那些因为犯罪被杀的人家,他们的子孙后代,允许他们参加科举考试,也可以在宫里当侍卫或者近身伺候皇帝的官。”

三年过去了,新的法律终于制定完成了!一共五百条,分成十八篇,皇帝下令开始实行,就叫它《大业律》。这十八篇分别是:名例、卫宫、违制、请求、户、婚、擅兴、告劾、贼、盗、斗、捕亡、仓库、厩牧、关市、杂、诈伪、断狱。 在五刑里,很多条款都减轻了处罚,大概有两百多条吧。 还有枷杖、决罚、讯囚这些刑罚和审讯制度,也都比以前宽松了。那时候老百姓早就受够了严厉的刑法,对刑罚宽松当然高兴啦!

后来,皇帝开始对外征讨少数民族,对内又沉迷于享乐,战争年年不断,赋税也越来越重。那些当官的为了应付差事,都临时抱佛脚,随便应付了事,法律法规被扔到一边,贿赂横行,穷人没地方申冤,就只能聚众成盗贼了。 皇帝一看这不行啊,盗贼越来越多,于是又开始制定严厉的刑法,下令说,凡是偷盗的,不管罪行大小,都不用上报,直接斩首!结果老百姓更加团结起来,到处攻打城池,严厉的惩罚根本压不住。

皇帝见盗贼还是没完没了,就更加变本加厉地使用残酷的刑罚。到了九年的时候,他又下令说,凡是盗贼,要抄没他们的家产。从这时候开始,盗贼就更多了,各地的郡县官员也开始专横跋扈,想杀就杀,想活就活,完全不顾法律了。 等到杨玄感造反的时候,皇帝把他杀了,还株连九族,那些罪名最重的,竟然遭受了车裂、枭首的酷刑,有的被钉在木桩上射杀,甚至还命令大臣们以下的人吃他的肉!百姓们怨声载道,天下大乱,直到恭帝继位,这些乱象才逐渐平息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