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国家之间的外交聘问之礼,在春秋时期最为盛行。《南北史》的本纪中,关于国家之间的交聘记载得非常详细。当时,中原地区分裂,各政权之间与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几乎没有什么不同。比如,宋朝与辽、金之间,每年除了在正月初一互相祝贺新年、庆祝皇帝生日外,还会派遣一些使者出使,这种使者在今天被称为“专使”。不过,这些使者在完成任务后就会离开,并不常驻他国。
在《金史》中,开始有关于盟约和外交聘问的记载。到了清朝,清朝自称为“中夏”,沿袭了元朝和明朝的制度,认为自己在天下之内外没有可以与之匹敌的国家。因此,对于俄国、英国等国派来的使节,清朝的官方史书都称之为“来贡”。直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庚子年签订条约之后,清朝才开始与其他国家平等对待。而咸丰十年(1860年)庚申年的战争中,虽然战争起因复杂,但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外国要求在北京派驻使节,而清朝未能同意这一要求。从此以后,各国根据条约纷纷派遣使节驻扎北京。
到了同治年间,中国也开始派遣专使到国外,这一制度的开端是志刚和孙家谷出使外国。光绪元年,郭嵩焘和陈兰彬等人分别被派往英国和美国,这标志着中国开始派驻使节。在当时,派往俄国的使节同时负责德国和奥地利的事务,派往英国的使节同时负责法国、意大利和比利时的事务,派往美国的使节则兼管西班牙、秘鲁等国事务。而由于日本周围没有其他邻近国家,中国特地为日本单独设立使节。
甲午战争之后,中国逐渐增加了派驻使节的数量。到宣统年间,俄国、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日本等国都有中国的专使,而西班牙改由驻法国的使节兼管,秘鲁、墨西哥和古巴则由驻美国的使节兼管。至于韩国,虽然一度设有使节,但很快被废除。而与中国订有条约的国家中,葡萄牙、瑞典、挪威和丹麦并没有中国派驻的使节,有相关事务时就由邻近国家的使节代为处理。
在国际交往中,无论是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和战事务,还是一些细枝末节的礼节规范,使节都需要参与处理。因此,使节的职责与国家的安危息息相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以上便是关于外交聘问制度的总结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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