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的治理和混乱,国君与宰相要对此负责;一个地方的治理和混乱,则由地方的重臣负责。清朝的制度中,对地方大员(也就是“疆帅”)的重视几乎与宰辅(中央大臣)相当。选拔这些地方大员时格外慎重,甚至比中央部门的官员还要严格,这正是因为他们肩负着极为重要的职责。

清朝建立后,平定藩镇叛乱、开拓边疆,基本都依赖这些地方大员的作用。同治年间国家得以中兴,光绪年间清廷能够重返北京,这些成就也都离不开地方大员的贡献。然而到了宣统年间,清廷开始削弱地方大员的权力,结果国家局势更加混乱,最终走向灭亡。

唐朝的方镇制度和元朝的行省制度,虽然对地方大员的权力有一定记载,但史书中对具体人物的记述并不详细,这一点让一些有识之士感到遗憾。现在整理清朝的地方大员名录,先列出总督和巡抚,再附上与河道、漕运相关的官员。东三省之外,北至蒙古、新疆,西至回疆(新疆)和西藏,凡是将军、都统、参赞大臣以及办理地方事务的大臣,只要负责某一区域,都可以被视为地方大员,现在一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