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初期,漕运制度沿袭明朝,还是用屯田的士兵来运输粮食。运输粮食的流程是:命令瓜州、淮安的运输军队,到各个州县的水运码头领取民粮,然后加上过江的损耗费用,距离远近费用不同;而淮安、徐州、临清、德州这四个粮仓,仍然是老百姓自己运粮交到粮仓,再由军队船只转运,这就是所谓的“改兑”。
到了清朝中期,会通河堵塞了,而胶莱古道又一时难以修复,采用借道黄河转运等方法,但弊端很多。于是宣宗皇帝采纳了英和、陶澍、贺长龄等大臣的建议,恢复了海运。朝廷选派官员,集中粮食,在上海雇佣商船,把粮食运到京城,老百姓都觉得方便多了。河运从此就废除了。你想啊,河运,水浅了要花钱,过闸过淮河要花钱,催促运输、粮仓转运也要花钱。朝廷上拨款一百多万两作为漕运费用,下面还要再花一百多万两作为辅助费用,老百姓的日子越来越难过,国家的经济也越来越穷困。而海运呢?它不经过内地,不占用民力,不用费力造船,也不用麻烦地招募士兵,对国家和老百姓都有利,再没有比这更好的办法了。
后来,海禁彻底开放,轮船可以通行,东南地区的粮食源源不断地运来,不用政府再组织运输了,于是漕运就彻底废除了,改成征收折粮,这便成了不可更改的制度。现在我来说说漕运的各个方面,首先是漕粮,然后是白粮,接着是督运,再是漕船,然后是钱粮,然后是考成,然后是赏恤,最后以海运的实行作为结束。
漕运,说白了,就是古代的粮食运输,它有一套挺复杂的制度,主要有正兑、改兑、改徵、折徵这四种方式,这四种方式是漕运制度的骨架。顺治二年的时候,户部定下来每年要征收四百万石漕粮。其中,运到京城仓库的叫正兑米,一共三百三十万石,具体分摊到各个省份:江南一百五十万石,浙江六十万石,江西四十万石,湖广二十五万石,山东二十万石,河南二十七万石。
然后呢,还有运到通州漕仓的,叫改兑米,一共七十万石,也是各个省份分摊:江南二十九万四千四百石,浙江三万石,江西十七万石,山东九万五千六百石,河南十一万石。不过,这之后具体怎么操作,经常会有调整和变化。到了乾隆十八年的时候,实际征收的正兑米是二百七十五万石多一点儿,改兑米是五十万石多一点儿,那些临时截留或者减免的就不算进去了。山东和河南除了漕粮,还额外要交小麦和黑豆,这两种都算正兑米。改耗的小麦有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一石八斗四升多,黑豆有二十万八千一百九十九石三斗一升多,这些都运到京城仓库。黑豆是把别的粮食换算成黑豆来交,没有固定的数量,都是临时根据情况决定的。
折徵呢,又有四种情况:永折、灰石米折、减徵、民折官办。永折漕粮,山东和河南各七万石,每石折合银子六钱到八钱不等;江苏十万六千四百九十二石多一点儿,每石折银六钱不等;安徽七万五千九百六十一石多一点儿,每石折银五钱到七钱不等;湖北三万二千五百二十石,湖南五千二百十有二石,这些都是每石折银七钱。折合的银子最后都归入地丁税,然后上报户部。灰石米折,就是用粮食折算成灰石,江苏是二万九千四百二十四石,浙江是一万八千六百五十三石,闰年还要多折四千十有五石,每石折合银子一两六钱,这些银子给工部用,用来买灰石,从顺治十七年开始就这么做的。
第二年,皇帝下令江南、浙江、江西三省的高级官员,凡是改用折银收取漕粮的,只准按市价收取,如果借着运输漕粮的名义,乱收费的,就立刻查办。又因为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负担太重,漕粮每石折银一两,那些跟着漕粮一起运送的席子、木材之类的费用,以及给军队发的月供和各种额外费用,也按照当时的市价折算收取。
康熙八年,规定河南漕粮每石折银八钱。九年,浙江嘉兴、湖州二府遭遇灾害,每石折银一两。五十八年,批准河南附近靠近河道州县,在原定每石八钱的漕粮税收中,节省一钱五分,让老百姓自己上交,剩下的六钱五分,就收取粮食本色运送。至于离河道较远或者根本不靠近河道的州县,还是按原例每石收取八钱银子,其中一钱五分交给户部,剩下的交给粮道,由粮道去采办粮食。
雍正元年,因为嘉兴、湖州等地遭受灾害,命令收取漕粮本色和折银各一半,折银的价钱按照康熙九年时的标准执行。六年,商议决定河南那些离河道稍远一点的州县,都收取粮食本色,只有南阳、汝宁二府所属地区,河南府的卢氏、嵩县、永宁三县以及光州、汝州和所属各县,还有离河道最远的灵宝、阌乡,路途遥远,运输困难,一共减少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余石漕粮,免除它们的运输任务,分派给内黄、浚县、滑县、仪封、考城等五个县协同办理,从这五个县的地丁银中扣除漕粮的费用,按照户部规定的每石八钱,用六钱五分来运输,节省下来的一钱五分,交给粮道作为补充。至于南阳、汝宁等府所属地区,每石折银八钱解交户部,用来抵扣浚县、滑县等五个县的地丁银数,这就是所谓的减征。
乾隆二年,为了疏浚运河,江苏淮安的山阳、盐城、阜宁,扬州的江都、甘泉、高邮、宝应这些县的漕粮,每石收一两银子。后来,海州、赣榆两地也这么收。山东、河南原来改征黑豆,不够用,河南又改征两万石,山东四万石。
乾隆三年,湖广总督德霈说湖南平江离水路五百多里,请求改成折色,让衡阳、湘潭代买然后运送,皇上就同意了。乾隆七年,江西泸溪因为每石折价八钱不够买东西,就决定以后每年八月从国库借银子给县里买东西,再按照买价收银子还库。后来江苏的嘉定、宝山、海州、赣榆,安徽的宁国、旌德、太平、英山,湖北的通山、当阳这些州县,都照这个办法办。乾隆十一年,规定河南祥符等四十个州县,每年征收的粟米里,改征一万石小麦,和漕米、黑豆一起运送。
乾隆十六年,因为京城官兵养马骡子需要黑豆,河南、山东两省从雍正十年开始,就在漕粮粟米里逐渐改征黑豆,每年要解二十万九千多石,每省再酌情多征一两万石黑豆。后来就确定山东三万石,河南两万石,从征收的粟米里扣除,节省下来的银子,一钱五分作为运费也一起收了。乾隆十八年,仓场侍郎鹤年说:“现在京城的黑豆有六十多万石,够用三年了,请求从明年开始,河南、山东两省应该运送的黑豆,减少一半改征粟米,分别储存在京城和通州的仓库里,这样黑豆就不会发霉,米价也能稳定。”皇上就同意了。
乾隆二十六年,因为江苏的清河、桃源、宿迁、沭阳这些地方不产米粟,就命令以后先用国库的银子,按照当时的市场价购买,再让老百姓交银子还款,这就是所谓的“民折官办”。后来阜宁、旌德、泰兴、宁国、太平、英山这些县也都照着这么办。
公元二十一年,皇帝下令说:“漕粮每年上缴朝廷,规定要收取原粮。强行收取折色(用钱代替粮食)的行为,向来严厉禁止。现在正值丰收年景,粮食便宜,如果让老百姓低价卖粮来交纳折色,那老百姓一年到头辛辛苦苦,挣来的粮食大部分都要上缴官府,用有限的收成去填补无穷无尽的剥削,实在苦了老百姓! 所以,命令各漕运省份的大官,督促下属收取粮食,全部用原粮上缴,不准强行收取折色,造成更多弊端。如果有官员巧立名目,欺压百姓的,要根据事实严厉处罚!” 可是,州县官吏们往往还是借着改收折色来多收钱粮,虽然有明确的命令,却根本没人遵守。
然而,皇上的圣旨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地方。那些州县官,表面上遵旨,暗地里却依旧我行我素,继续用各种手段盘剥百姓,巧立名目多收钱粮。 他们利用政策的漏洞,变着法子收取折色,让老百姓苦不堪言。 百姓们辛辛苦苦种出来的粮食,大部分都进了官府的口袋,自己却只能勉强糊口。 这道圣旨,就像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改变地方官吏贪婪的本性。 “二十一年谕曰:‘漕粮岁输天庾,例徵本色。勒收折色,向干严禁……’” 这道旨意,最终还是被地方官吏们所漠视,百姓的疾苦依旧无人问津。
除了正常的兑现、更改兑现和更改折色之外,还有截留漕船和调拨运输的情况。各个省份截留漕船的情况,介于漕船启运和停运之间,运输的粮食是按月发放的,该给的给,该追的追,以前根本没个固定的章程。从乾隆元年开始,规定江苏、安徽、浙江截留漕船,应该支取本月的粮食折银三修银,数额全部发放。至于运输粮食过程中的损耗、赠银、负重等费用,按站点发放。如果帮运的船只也被截留,不管是马上兑现马上卸货,还是几个月后才结算,赠送的粮食也是按月计算。江西的漕船大,载重量大,每年三修银不够用,那就从按月发放的粮食里扣。如果遇到截留的情况,之前领到的折耗、按月发放的赠银、赠米、斛面米都不再追扣。后来,因为军队欠款的事,就下令把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截留漕船应该追回的款项全部免除。
乾隆七年,因为各省截留的漕船已经兑现并启运了,按规定应该追回,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就决定增加补助,根据路途远近、船粮多少来决定。山东、河南每船给五十两银子;江南、浙江每船六十两;湖广每船七十两;江西每船九十两,这些钱用来修船、置办工具,以及雇佣船工水手,保障他们的生活。这些钱就从按月发放的折色银里扣除。乾隆十八年,皇帝下旨说:“以前命令截留南方漕运的二十万石粮食,储存在天津的水次各仓备用,但是担心旗丁会在米、色、斛、面等粮食上随意掺杂使假,克扣数量,而州县的胥吏又常常借机勒索,所以命令方观承去督促天津道亲自去监督。以后各省截留漕运的,都要派附近的道员去检查,不能交给州县来管,这是命令!”
说白了,拨运就是把山东、河南运往蓟州的粮食截留一部分,用来供应皇陵和驻防士兵。康熙三十四年,商量好每年需要三万六千多石粮食。山东运来的粮食,按数目截留一部分,用原来的船从天津运到新河口,再用天津的红剥船一百五十艘,运到蓟州五里桥。每艘船装一百石粮食,每百里路程的运费是一两三钱二分银子,这笔钱从粮食过闸入仓的费用里拨付。
到了康熙四十五年,规定密云驻防士兵的粮食,每年从河南、山东两省运往蓟州的粮食里拨付。规定这两个省份在春夏交接的时候,派人去通州领运并收仓。平时走水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就走陆路。运费从当地粮食税收里支付。第二年,又规定河南、山东两省各增加拨付一百石粮食,以备损耗。还拨运保定、雄县两地的驻防士兵粮食,在西沽码头直接上船领取,这样可以节省开支。
嘉庆初年,因为山东省轮到免交漕粮,就先让河南省负责运粮。如果粮食不够,允许动用蓟州粮仓里存的粮食,还可以动用公家存粮。后来河南发生水灾,也允许动用蓟州粮仓里存的粮食。各个州县拨付的粮食数量,蓟州是五万八千六百多石,易州是三万八千六百多石,密云是一万一千五百多石,保定、雄县一共三千一百多石,良乡和大兴的采育地区三百多石,顺义、昌平二百多石,霸州、东安、固安、宝坻三百多石,玉田和迁安的冷口地区各五百多石,沧州二千七百多石。还有青州驻防士兵的粮食,两千一百多石,也是从蓟州的粮食里截留运送。德州驻防士兵的粮食不够,也可以动用蓟州的粮食。这就是拨运的大概情况。
话说以前各省收漕粮,都是军民之间互相交易,那些运粮的兵丁常常敲诈勒索老百姓,可苦了老百姓。到了顺治九年,才改成官府统一收取和发放,还制定了补贴的银子和粮食,跟着漕粮一起发放,算是给老百姓减轻点负担。
雍正六年,因为江浙地区要交的漕粮实在太多了,如果非要规定必须是粳米,那价格肯定高得老百姓交不起。所以后来就规定,只要是干燥、圆润、干净的米,红米白米都可以,不管是秈米还是稉米都可以,就这么定了。乾隆初年,又规定老百姓交的漕粮,收上来就登记造册,严禁那些贪官污吏故意刁难拖延。
乾隆四年,皇上说:“我听说湖北的粮食,有十五万多石运到通州的粮仓,叫北漕;还有十二万多石是荆州的官粮,叫南漕,这两项本来可以一起收一起发的。可是偏偏有些坏官吏,故意分设粮仓,让老百姓两边都跑着交粮,好从中多捞点好处,真是苦了老百姓!命令湖北省,把这两项漕粮合并收取,以后都得这么办!” 乾隆七年,规定有漕粮任务的省份,每隔一年年底,都要把漕粮的账目明细刊印出来,按户分配,避免乱收费。
乾隆十年,工部侍郎范灿上奏说:“江南下江收漕粮,以前打着漕运费用的名义,有的收九折,有的收八折,自从巡抚尹继善规定每石收六分钱后,这些乱象才都改掉了。可时间长了,那些官吏又开始在交粮的时候刁难老百姓,老百姓等不起,不得不接受扣折。”皇上就下令,所有有漕粮任务的省份,都要严查这些积弊,把这些贪官污吏都揪出来。到了嘉庆八年,又明令禁止各州县私自收取折色漕粮,以及那些刁蛮的官吏收揽包交漕粮。
漕粮运输过程中,总要损耗一些粮食,这些损耗都是用米来计算的。以前,每石米要扣除2.5升到4斗不等作为损耗,后来改成每石米扣除1.7升到4斗不等,这些扣除的米都直接入库,用来供应北京、通州等地的粮仓,以及漕运过程中的损耗。南方运来的粮食,还有船运过程中的损耗,从5升到2升3升不等,损耗多少取决于路途远近。嘉庆年间,规定江苏漕粮的损耗米,本来是要先过筛筛选,损耗大概4升多一点。后来就改成扣除2升多一点给旗兵,剩下的2升随粮一起入库。浙江、江西、两湖地区都按照这个规定执行。直到漕运制度改革后,各省改成征收折色(用钱代替粮食),损耗米也折算成钱和正粮一起征收,从此“漕耗”这个名词就消失了。
一开始,各省漕粮改成官府收取,官府兑换,然后名目繁多地收取各种附加费。山东、河南叫“润耗”,江苏、安徽叫“漕贴”,浙江叫“漕截”,江西、两湖叫“贴运”,数额都不一样,都随着粮食征收,而且都公开列在易于查阅的单据上,私自挪用的人要受处罚。但后来,江南地区每百石粮食,竟然私下克扣一百多两银子,浙江甚至高达三十多两。粮道刘朝俊因为贪污漕贴一万二千多两银子而被弹劾,给事中徐旭龄也上疏陈述漕粮附加费的弊端。然而,贪官污吏,积习难改,谁也管不了他们。康熙十年,决定江宁等府起运的损耗米和正粮一起补贴,苏、松、常三府改成折算成灰石,免除漕运折银等费用。康熙二十四年,下令各省的漕运附加费不再解送到道府库,直接由州县发放。乾隆七年,规定江南漕米损耗费永久免除。各省收取漕粮的州县,除了正常的损耗米和运兵的月粮、漕运补贴等等之外,还会另外收取漕耗银米,数额也多寡不一,这些额外的米,都是用来供应官军漕运杂费和州县办公的。
话说这“轻赍银”的来历,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朝中期。那时候,朝廷运输粮食,需要给运粮的人发路费,这路费就从粮食里扣。具体来说,运输的粮食分为“平米”和“锐米”两种,这“锐米”就是一些损耗掉的粮食,数量是根据船的大小和路程来定的。剩下的粮食就折算成银子,这就是“轻赍银”的由来。到了清朝,沿用了这个办法。
每年每石粮食,江西、湖南等省要额外扣除四斗六升或六斗六升,锐米都是一斗。如果扣除四斗六升,其中三斗算作船运损耗,剩下的二斗六升折算成一钱三分银子;如果扣除六斗六升,则四斗算作船运损耗,剩下的三斗六升折算成一钱八分银子,这叫做“三六轻赍”。江苏、安徽每石粮食额外扣除五斗六升,锐米一斗,扣除四斗船运损耗后,剩下的二斗六升折算成一钱三分银子,这叫做“二六轻赍”。山东、河南每石粮食只额外扣除三升,锐米一斗,扣除二斗五升船运损耗后,剩下的二斗六升折算成八分银子,这叫做“一六轻赍”。
后来,粮食运输的损耗有所调整,有的地方是三斗二升,有的地方是一斗七升不等,都只给足本色的船运损耗,剩下的粮食,比如二升,可以换一分银子,这叫做“折易轻赍”。所有这些折算的银子,每升都征收五厘,然后上交给朝廷的仓场和通济库。康熙四十七年,规定江南等省每年要上交轻赍银三十八万四千两,其中山东、河南、湖广、江西、浙江、江南等省要上交二十四万六千九百多两,存放在通济库备用;苏松粮道所属地区要上交十三万七千多两,直接交给户部。如果仓场不够用,可以向户部申请拨款。后来又规定,苏松粮道所属地区要上交五万两轻赍银,存放在通济库备用。
这轻赍银主要用于漕运,此外,运输过程中还会有一些席子、木材、竹片之类的物资,这些也一起交纳,尺寸大小都有规定。
道光二十九年,两江总督李星沅建议把南漕改成折色征收,结果户部觉得定价太低,担心会让那些不靠谱的州县官员借机多收钱。江苏巡抚陆建瀛也觉得这个办法不好使。所以,最后还是放弃了改成折色征收的计划。
同治四年,曾国藩和李鸿章又提议把江苏镇洋、太仓两县的漕粮改成折色征收,但也没批准。光绪十年,翰林院侍读王邦玺上书说丁漕征收有五大弊端,三大难题,五大好处,以及三个绝对不能改的原因。当时各省丁漕欠款很多,所以王邦玺才上书提建议。
光绪二十三年,侍讲学士瑞洵又说把南漕改成折色征收,好处多多,没坏处。之前江浙两省的漕米,除了河运的十二三万石,每年大概海运一百二十多万石。二十年的时候,因为要加强海防,江浙两省都减少了五六成的漕米运输。
第二年,两江总督张之洞打算让江苏的州县继续收取实物漕粮,但改由官方统一折算成银两上交。但户部还是坚持要运送实物漕粮。张之洞又上奏说,如果江苏漕粮全部折算成银两,每年可以节省八十万两运费;浙江也全部折算,两湖的漕粮采买就可以全部停止,船只、挑夫以及漕运官员的各项费用都可以减少,每年可以节省一百五十万两。
后来户部因为国库缺钱,就请求暂时减少江苏海运漕粮三十万石,可以得到九十八万多两银子。奕劻等人则奏报说:“南漕每年都有固定的数量,关系到兵民的生计,京师是国家的根本,更需要多储备一些粮食。那些主张改成折色征收的人说每年可以省下五六百万两,其实也就一百多万两,所以不应轻易改变。” 最后,朝廷采纳了奕劻等人的意见。
除了正常的漕粮,江苏的苏州、松江、常州三府和太仓州,浙江的嘉兴、湖州两府,每年还要往内务府送贡米,叫做“白粮”,这些米用来供皇帝和百官吃喝,数量可不少呢,足足有二十一万七千四百七十二石多。 但是这米啊,运输过程中总会有损耗,江苏那边的苏州、松江、常州三府和太仓州,每石米要加收三斗的损耗,其中五升或三升会在交米的时候就先收了,剩下的就等船运的时候再算,加起来一共是两万七百七石多。浙江的嘉兴、湖州两府每石米要加收四斗的损耗,收法也一样,最后算下来一共是万三千四百八十八石多。
康熙初年的时候,规定白粮必须是原样上交,只有光禄寺可以折算成银子,三万石米折算成三万七千五百两银子。到了康熙十四年,又规定江南的白粮也像浙江那样,选定漕船来运输,每条船每月给发放六十九石三斗米和五十六两七钱六分的银子做路费。 浙江以前运送白粮的经费是四百五十七两一钱一厘,后来减了百二十六两二钱四分银子和二十八石米。 后来因为运送漕粮和白粮用的是同一批船,所以就干脆把江浙两地的白粮经费给取消了,改成按照漕粮的办法发放路费。最后,白粮都改成包运了,路上损耗不用再另外计算,只要到了地方,按照规定数量交接就行了。
一开始,江浙两省上交的白米有二十二万多石。太常寺、光禄寺和各个宾馆需要两千多石,王公大臣的俸禄大约需要十五六万石,内务府、紫禁城里的士兵和太监要吃一万石,这样算下来还剩五万石。
乾隆二年,乾隆皇帝说:“光禄寺这些地方的收支,本来就是为了祭祀和宾馆的需要,这是必须的。王公大臣的俸禄米,可以用白米减少一半,用粳米来代替。至于赏赐给紫禁城士兵和太监的米,也应该把白米换成粳米,这样可以减轻老百姓的负担。” 从那以后,实际征收的白糯米就只有一十万多石了。 又批准松江、太仓按规定征收的白糯米,改为征收漕粮,也就是在原本要运送京城的十万石白米里灵活调整,来平衡减少和运输的数量。浙江本来就不产糯米,白米里的糯米,就跟着漕运一起征收糙粳米,然后官方再把它换成糯米运送。两省白米的经费之前已经讨论过要削减,到这时候又恢复了原来的征收办法。
江苏省征收银子十八万六千九百八十五两多,大米一万八千八百八十九石多,加工成米的大米二万一千三百九十九石多;浙江省征收银子四万五千七十五两多,大米三千九百六十九石,加工成米的大米一万三千二百九十石多。加起来一共实际征收了银子二十三万二千六十一两,大米五万五千七百四十八石多。除去给运输人员和军队,以及交给通济库作为运送京、通各仓的费用,剩下的银子和米折算成银子,都登记造册送到户部,由户部酌情分配。
到了嘉庆年间,白米经费,江苏省征收银子六万多两,大米和加工成米的大米各一万多石;浙江省征收银子五万多两,大米三千多石,加工成米的大米一万多石。一共实际征收银子十一万四千五百十八两多,大米五万三千七百二十九石多,比起乾隆年间的经费,银子减少了一半还多。
江浙运送白米,一开始沿用明朝老百姓自己运送的办法。后来因为雇佣民船,时间总是拖延,就改成了官方统一运送;但这也不方便老百姓,于是就规定漕船顺便捎带白米,减轻官民负担。康熙三年,浙江省确定了漕船带运白米的办法,需要一百二十六艘船,从漕运船队里挑出六十二艘来装运,另外再建造六十四艘加入运送队伍,后来江苏也照着这么办。每艘船装五百石米,选用结实耐用的军用船只,五年换一次船。规定每年白米还没运完之前,要责成粮道官员去现场检查,如果运送的兵力不足或者船不结实,就另选合适的军队和船只来运送。
康熙十六年,漕运总督瑚宝上奏说:“江苏运送白米的船,一直是五年换一次,但时间太长了,请按照漕船三年换一次的规定,把白米运输船也改成三年换一次。”皇上批准了。江浙两省运送白米,原来苏州、太仓是一队,松江、常州各是一队,嘉兴、湖州各是一队,每队有两个领运的千总,还跟着一个武举人。改成官方统一运送后,就用府里的通判做总负责人,县丞、典史做副手,吏员押运。后来取消了押运人员。后来白米改成让漕船捎带,又取消了总负责人和副手。苏州、松江、常州每个府又增加了两个千总,轮流负责运送,每队还设一个百总押送空船回来。浙江增加了四个千总,两个随行人员。苏州、太仓运送白米,原来有一百一十八艘船,船多兵多,分成前后两队,又增加了两个千总和一个随行人员。后来白米减征了,就把两队合并成一队,那些千总和随行人员也都裁撤了。
清朝初期,漕运管理沿袭了明朝的制度,又根据实际情况做了调整。负责漕运全局的是漕运总督,他就像个大老板,管着整个漕运系统。下面还有粮储道,负责粮食的储存;同知、通判这些官员负责监督、检查和押运粮食;还有沿河各镇的将领,负责运输的顺利进行。漕运总督驻扎在淮南,权力很大,管着选拔运粮人员、建造漕船、分配运粮任务、开仓放粮、过淮河检查、催促运输、检查空船、查处粮食损失、催收欠粮等等一大堆事情。直隶、山东、河南、江西、江南、浙江、湖广七省的文武官员,只要跟漕运沾边的,都得听他的。
每个省份都设有粮道,山东、江安(指江苏南部)、苏松(指江苏苏州、松江地区)、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各一个,河南则由开归盐驿道兼管。粮道主要负责全省的粮食储备,指挥地方官兵和运粮队伍,挑选和委派运粮官员和押运人员,并要求各府的清军官兵配合运粮人员完成任务。粮食运到淮河后,粮道必须亲自监督,不能让下属代替。除非遇到紧急军需,必须经过督抚(省级行政长官和军事长官)和漕运总督批准,才能委派下属代行职务。
以前,监督和检查漕运粮食的工作主要由推官负责。后来推官的职位取消了,就改由同知和通判来担任。具体来说,山东省由武定同知、东昌清军同知,以及济南、兖州、泰安、曹州四个通判,还有济宁、临清两个直隶州的同知共同负责;河南省由归德、卫辉、怀庆三个通判负责;江南省由江宁、苏州督粮同知,松江董漕同知,凤阳同知,以及苏州、扬州、庐州、太平、池州、宁国、安庆、常州八个管粮通判负责,太仓州还会临时增派丞倅一人;浙江省由湖州同知,杭州局粮通判,嘉兴通判负责;江西省由南昌、吉安、临江三个通判负责;淮北和湘南地区每年都会从各省的同知、通判中选派三个人负责监督和检查。江西、湖广、安徽负责押运粮食到淮河的官员,后来被裁撤了一些。
开仓放粮的时候,负责放粮的官员必须亲自坐在码头边上看着,把每个月的粮食按着规定的数量,一船一船地放,仔细检查米是不是纯净的,然后交给押运的官员。粮食船开航后,他们还要亲自监督送到淮河,听从总漕官的检查验收。要是粮食数量不够或者米不纯净,就要追究责任。如果地方官员不及时上报情况,就按失察的规定处理;要是故意包庇,就按徇私舞弊的规定处理。
押运粮食本来是粮道的职责,但是粮道都在南方处理运务,没时间兼顾押运。所以江浙各地的粮道,只负责监督押运到淮河验收完就回自己的岗位。总漕官会和巡抚一起选派一位管粮通判专门负责监督押运,约束运粮的士兵,防止偷盗和掺杂等问题。山东、河南各派一位通判,江南七位,浙江三位,江西两位,湖北、湖南各一位。后来因为通判官职务低,权力小,又恢复了由粮道押运的制度。漕船回来的时候空船,也还是由通判负责押运。过了淮河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要是耽误了,就按超期运输的规定处理。后来江南、浙江、江西又恢复了由通判押运的制度。
押运的同知、通判到达通州后,要出具粮食没有亏损的证明,然后由仓场侍郎送到兵部引见。粮道押运三次,也可以由督抚向仓场侍郎推荐,送到兵部引见。那些随同押运到通州的官员,也允许挑选优秀的给予奖励,以此来激励大家。后来各省的大官们经常利用漕运来推荐自己的人,朝廷也无法追究。
淮北、淮南沿河的镇道官员,要是碰上漕船进地界了,就得按照自己管辖的区域催着船走。要是催促不利索,就听从当地督抚官员的批评处罚。 江宁的南京口、瓜洲,这两个渡口隔江相望,就让镇江道上的官员带着文武官员一起催促漕船过江,还要让总兵官巡视河岸,协助催促。后来总兵的职务裁撤了,改由副将负责。
雍正三年,巡漕御史张坦麟上奏章,提出了关于北漕的一些事情:第一,从通州到天津,沿河的旧汛地太远了,建议按照旱汛五里设一汛的标准来设置,漕船到了汛地,催漕的官员要是坐视不管,阻拦漕船通行又不汇报,就按照催促不利索的条例处罚;第二,沿途水浅的地方大概有十三处左右,粮仓的官员难以兼顾,建议交给各个汛地的官员带着民夫去疏通,所需钱粮,还是由粮仓的官员管理。皇上批准了他的建议。 巡漕御史伊喇齐上奏弹劾河南粮道官员催促漕运的弊端,巡抚尹继善也上奏请求取消各州县向监兑押运官员送礼陋规。
漕船空船回省,还没开出粮票之前,责任由本省的巡抚和粮道官员承担;粮票开了,船出了省界,责任就由漕运总督和沿途的文武官员承担;到了天津之后,责任就由仓场侍郎、粮仓官员以及天津总兵、通州副将承担,必须严格检查。要是有人违反规定,就抓起来惩罚。
四十八年的时候,漕督毓奇说了一大堆关于漕运的事儿,大致意思是:各省的漕运,只有山东的粮道官一直送到通州,其他的都只送到淮安就完事了。以后各省的粮食运输,都得让粮道官押着送到临清,然后开个证明,证明粮食没少,盖个章,再回去。从临清到通州这一段,就全靠山东粮道官来回催促了。山东的运河,每年十一月一号要关坝,把水位降低。开坝的时候,以南方来的漕船到达台庄为准。微山湖之类的湖泊,是给东边各省运粮的水库,老百姓不许私自截断水源。运河两岸遇到春夏水位低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漕运的规定来操作闸门。漕船到闸口,必须上下闸的通行证都齐全了,才能开闸放行。要是河水充足,那就灵活掌握开闸放水,加快漕运速度,不能两个闸口同时开,把水都放光了。要是江里碰上大风,当然可以停下来等等,但是那些催漕的官员只知道催促,军船冒着危险往前走,经常有船只沉没的危险。船回来空着的时候,管运的官员和船工们总是偷懒耍滑,或者嫌雇工的价钱太高,把熟练的船工都辞退了,留下那些不会开船的,而押运的官员却先回衙门去了,根本不在船上督促,所以经常发生船只遇风出事的状况。
皇上还下旨说:“沿途的官员要催促漕运,但也要根据风向和水势,不能太着急,弄出危险事故来;当然也不能因为这个旨意就随便拖延,超过规定的时间。” 以前运河里那些铜铅船和木排,总是横冲直撞,老百姓的船都得让着它们。粮船往北走,也被它们堵着。后来,就让巡漕御史下令沿途的文武官员,让运粮的船先走,其他的船跟着,依次前进,谁要是仗势欺人,不遵守规定,就处罚他。
负责押运的官员,各个省份的粮船分成几拨,每一拨由一个或两个卫所的千总(相当于古代军队里的基层军官)带领,再带一个武举(参加武科举考试的人)跟着帮忙。顺治六年的时候,朝廷规定从漕运相关的卫所里挑选那些能力强、表现好的,授予他们千总的职位,让他们负责押运粮食,根据功劳升迁,要是出了差错,就追究责任,让他们赔偿损失。后来,裁撤了卫所的百总(比千总官阶低),改成让随行的官员来负责。康熙五十一年,选拔了三十个候选千总,派到南方漕运标营去帮忙,如果负责押运的千总缺员了,总漕(漕运总督)可以临时委任他们去押运,如果真的能顺利完成任务,仓场总督(负责管理粮仓的官员)就向兵部(掌管军事的部门)上报,批准他们正式上任。选拔武举,那些本来就等着被推举为卫所千总,又曾经担任过随行押运官员的人,可以在总署那里说明情况,等到有空缺的时候,就可以顶替上去。要是连续三年都没出差错,就可以直接推举为卫所千总。雍正二年,漕运总督张大有上奏说,山东、河南轮流运送蓟州、遵化、丰润地区的官兵口粮,沿途的看守和催促空船返回,本来是通判(相当于县令)的责任,请求增设两个蓟州粮仓的千总,轮流负责押运,朝廷就批准了。各个卫所本来就有千总负责押运,但是漕运官员每年还要另外委派押运官员,分为押送满载粮船的和押送空船的,一船满载的运费要两三千两银子,一船空的运费也要一千多两,押运人员的钱都被榨干了,而多收钱的弊端也越来越严重了。嘉庆十二年,皇帝下令漕运总督不能多派官员,并且禁止押运官员收受贿赂。十四年,巡视漕运的御史又请求大力精简人员。从咸丰三年河运停运以后,船只都没了,押运官员这个职位也就取消了。
话说巡漕御史,本来就是个清正廉洁的官职,顺治朝的时候就设立了。到了雍正七年,因为运粮船只在淮河一带收受贿赂、夹带违禁物品的情况非常严重,皇上就派了两个御史去淮安,专门负责查处这事儿。粮食船到了通州,也还有两个御史在那里检查。
乾隆二年,皇上又加派了四个巡漕御史:一个驻扎在淮安,负责巡查从江南江口到山东交界这一段;一个驻扎在济宁,负责巡查从山东台庄到北直隶交界这一段;一个驻扎在天津,负责巡查到山东交界;还有一个驻扎在通州,负责巡查到天津。当时规定,征收漕粮必须在十月开仓,十二月结算完毕。不过,山东临清河内(徬内)的船只,要到第二年二月才能结算开仓,按时到达通州;河外的船只(徬外),还是冬天结算冬天开仓。后来乾隆年间,听从漕运总督杨锡绂的建议,规定河内河外的船只都统一在春天结算开仓。
嘉庆四年,皇上下了道谕旨说:“冬天结算冬天开仓,时间太紧迫了。以后东省的漕粮,还是按照以前的规矩征收,运到水路码头后,立春之后结算完毕开仓,第二年再改成冬天结算春天开仓。”到了嘉庆十五年,皇上又下令,河内河外的船只,都按照春天结算春天开仓的规定执行。至于江北的冬季漕运,规定在十二月初一开仓结算,最迟到第二年二月结算完毕开行。
漕运里,最要紧的是米粮的质量。要是仓库里虫蛀了,或者掺杂使假,还有潮湿发霉的,还没交接之前,责任在州县;交接之后,责任在押运兵丁。查验米粮的责任,落在监运官员身上。要是县里和押运兵丁因为米粮质量吵起来,就要把要交接的米封起来,送到总漕和巡抚那儿去检查。要是真的潮湿掺假,就得赔换,重新筛选,然后把米样封好再送总漕,等过了淮河再检查对比,分别处罚。
但是,押运兵丁经常敲诈州县,就拿米粮质量做借口。州县开仓十几天,米少了,仓房空了,肯定得赶紧交接。押运兵丁一船一船地挑剔,不肯收,导致老百姓没地方交粮,就闹事了。押运兵丁就乘机敲诈,要钱要不到,船说走就走,让州县承担因为没及时交接而造成的损失。等漕运的米交接完了,押运兵丁应该给通行证。通行证得从“尖丁”那儿拿。“尖丁”就是干了好多年的押运兵丁,其他的押运兵丁和押运官员都听他的。 “尖丁”向州县要钱,要不到,就不给通行证,让州县耽误事,受处罚。押运兵丁和押运官员狼狈为奸,州县怕交接出问题,不得不多收点钱,多扣点钱来满足他们的要求。上级官员虽然知道这些弊端,但不敢改,怕裁撤押运兵丁会耽误漕运,所以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人管。
州县收了多余的钱,米粮质量自然就不好挑了;押运兵丁收了钱,验收时也就不仔细了。到了通州,就贿赂仓库管理人员,暗中调换,米粮潮湿不纯的问题,大多都是这么来的。问题积累下来,越来越严重,漕运也越来越糟。乾隆年间,漕运总督顾琮上奏朝廷,提出了七条整顿漕运的建议:一、州县亲自收粮,避免胥吏从中作梗,增加百姓负担;二、杜绝富人藏匿粮食,穷人替富人运粮的现象;三、不要催促还没装满的船只赶紧出发;四、粮船过淮河后,分派人员催促,加快漕运速度;五、疏浚河道,避免阻塞;六、各闸门按照漕运规定,及时开关;江、广漕船携带的竹木,要限定地点卸货;七、运回空船时,要及时给押运人员发放口粮。皇上批准了他的建议。
漕运粮食过淮河,顺治初期规定,江北各府州县要在十二月内完成,江南的江宁、苏州、松江等地要在正月内完成,江西、浙江要在二月内完成,山东、河南要在正月内尽量多运一些。要是超过规定的时间,根据延误时间的长短,对督抚、粮道、监兑、推官进行降级处罚。负责运输的官员,要被捆绑毒打,革职查办,带着罪名押送。到达通州的期限,山东、河南是三月初一,江北是四月初一,江南是五月初一,江西、浙江、湖广是六月初一。各省的粮船到达通州,都要在三个月内卸完粮食,十天内返回。仓场要制定限期单子,责成押运官员按时到达淮河,超过期限不到达的,要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太平日子久了,漕运的弊端也越来越严重。东南地区负责漕运的老百姓,被运兵和船工压榨得苦不堪言,已经到了筋疲力尽的地步,却没地方申诉,而那些运兵和船工也是被逼无奈。比如漕船到了通州,仓院、粮厅、户部云南司等等地方都要发文索要费用,每条船要花掉十两银子,由保家负责送交,保家还要另外收取三两银子。还有那些专门跑腿办事的人,也从中大肆敛财。到了要过坝的时候,就有委员的旧例,伍长的常规费用,还有上等米少装,下等米多装等等费用,每条船又要花十多两银子。交粮入仓的时候,仓官还要收取常规费用,粮仓衙门里的官员、办事员也要各种索要,又要花掉几十两银子。这就是到达通州的辛苦!漕船过淮河的时候,又有各种名目的摊派、吏员陋规、发文过堂的费用。总的算下来,每帮漕运要花费五六百两甚至上千两银子不等。这就是过淮河的辛苦!以前运河水深,负责漕运的大臣们只求按时运到通州,其他事情都不怎么仔细检查。那些船工在开运的时候,都带很多南方货物,到通州卖掉,赚点小钱。乾隆五十年以后,黄河多次决堤改道,运河日渐淤塞,漕运官员担心船只太重难以通行,就严禁船工多带货物,于是船工们谋生的办法就少了。运河变浅了,反而增加了疏浚的费用,每到重要的闸坝,牵引船只就要几百人,路途又远,期限又紧,船工们实在太辛苦了。虽然督抚大员们都尽力协调解决,但是积弊已深,还是没能收到实际效果。
漕运的船只,原本有将近一万五千艘。后来嘉庆十四年,经过裁减和淘汰,实际只剩下六千多艘。每年都要建造一部分新船,大概十一艘左右,这叫“岁造”。如果船坏了或者损坏了,需要修补或重新建造,就叫“补修改造”,规定十年内完成。给造船的钱,多少要看船龄的长短和距离的远近而定。一开始,造船的费用七成向老百姓征收,三成向军队征收,用来支付材料费用。如果钱不够,就从军队的田地里抽取。十年期限到了,总漕官要亲自检查,确实不能用了才能重新建造。如果还能修修继续用,就给点修船的钱,继续用。如果旧船还能用,却没经过检验就投入使用,督抚官员就要追究责任。负责造船的官员,如果弄虚作假说船坏了,或者说船造好了其实是没造好,或者隐瞒坏船的情况,或者拖延完工时间,或者监管不力,或者不按规定申报坏船的价值,都会受到处罚,处罚的轻重也不一样。
直隶、山东、凤阳这几个地方不产木材,所以就在清江关设立船厂,由船政同知负责建造。江宁各帮的船,大概一千二百多艘,也在清江造。从仪征逆流而上到淮河,四百多里路,需要人拉船拽,船造好后还要渡过长江,路途遥远,要走上千里,到达目的地的时间就拖延了。县官急着完成任务,士兵们就趁机敲诈勒索,船还没到就完成了交接,叫做“转廒”,这样一来,各种额外开支、使费、赔偿、敲诈等问题就越来越多,运送军粮的人苦不堪言。后来取消了船政同知的职位,把造船的事交给粮道管理,让运送军粮的人领了材料费去船厂造船,如果钱不够,就从粮仓的漕运款项里支取。徐州卫和河南后帮的漕船,以前也在清江船厂建造,然后运到河南交粮,路途遥远,容易耽误交粮期限。后来改在山东临清设厂建造。如果遇到船只数量达到上限的年份,就让各军从江安道库的款项里领钱造船。济南前帮的船,一开始在江南夏成镇建造,后来又改在临清胡家湾设厂建造。
第一段:
查验漕船,一共九个步骤:先看木料,再看船板,然后是船底,接着是船梁,再看船上的栈板,然后是船钉,接着检查船缝,再看船舱,最后是船头和船梢。山东各漕运帮会除了自己用的漕船外,还额外备有三十艘备用船只。江苏扬州也备有二十四艘备用船。后来经过讨论,决定裁减一部分,用扬州卫裁减的船只来补充江宁卫和兴化卫军队的船只,因为这两个卫队的军船比较缺乏。乾隆八年,漕运总督顾琮上奏,建议改进漕船建造和管理:第一,漕船建造高峰年限遇到减产的情况,就停造一年,这样不同年份建造的船只使用年限就不会集中在一起,将来就不需要同时大量建造新船了;第二,赔款建造的船只已经多次使用,通常不够坚固,以后赔款建造的船只就按原船计算,使用十年还能继续使用的,允许船主在通州公开出售;第三,满额的漕船,以前都是分年抽取建造,其中坚固的,由总漕官挑选,进行维修,使用一次后,允许船主流通变卖。皇帝批准了他的建议。
第二段:
乾隆二十九年,漕运总督杨锡绂说:“各省漕船使用十年后应该重新建造,如果运粮到达通州,允许在通州卖掉。如果新买的船还没满十年,或者中途遇到火灾或风浪沉没,允许就地折价赔偿。”皇帝也批准了他的建议。大河和淮安等地的漕运船只,经常发生因为风浪沉没的事故。大臣阿桂上奏说,这是因为船只建造得又高又大,难以操控,所以建议按照原来的尺寸适当减小。嘉庆十五年,再次减少了江浙两省漕船的尺寸。运粮的船夫为了多拉客货,总是把船身造得很大,他们不知道这样会影响船速,船速慢了就会造成河道堵塞,民船被阻碍,甚至有相隔几丈距离的船只,要等上十几天才能通行。再加上强迫征用,殴打船夫,怨声载道,不仅有船只沉没的危险。嘉庆十七年,因为浙江省建造漕船的赔款日益增多,每艘船除了例行的二百八两银子外,又额外补贴五百九十多两银子,以减轻船夫的负担。
第三段:
漕船的建造和维修费用,有固定的,也有额外的,每年耗费国家数百万两白银。漕船运粮的时候,又向州县勒索数百万两白银。催促运送,一年到头都在忙碌,夹带的货物越来越多,即使是苏州、松江的内河,每年也都有被剥削的情况。剥削船民的责任仍然归咎于沿途的船只,甚至拦河索要费用,抢夺船只,毁坏船上的器物,使商人和百姓苦不堪言,反抗官府的官员,他们以漕运为借口,以漕运总督为靠山,文武官员都害怕他们的势力,没有人敢追究他们的责任。“运丁利于揽载客货,船身务为广大,不知载重则行迟,行迟则壅塞,民船被阻,甚有相去数丈守候经旬者;兼之强拏剥运,捶挞交交,怨声载道,不仅失风之虞也。”
漕运的规定是,每艘船运送的粮食不能超过五百石。除了正常的粮食,每艘船还可以额外携带六十石的土宜(相当于运输费用或补贴)。雍正七年的时候,又增加了四十石,一共是一百石,这个规定就一直沿用下去了。后来又规定,船头的工匠和舵工每人可以带三石土宜,水手每船可以带二十石土宜。到了嘉庆四年,每船额外携带的土宜又定为二十四石。
负责运输漕粮的屯军,冬天出发冬天回来,非常辛苦,他们的日常开销也比在家的时候多得多,所以就出现了夹带私货的情况。漕船到了码头,就会有牙侩(中间商)来拉关系,让他们装载客货。在货物集散的城市,漕船还会故意停留,希望能多拉点货,赚点小钱。运粮的官员也乐得收受贿赂,奸商就钻了空子,把货物藏在粮船里,逃避国家税收。一开始,运河畅通,负责漕运的官员也不怎么严格检查。可是后来,黄河多次决堤,运河淤塞变浅,漕运官员就严格禁止夹带私货了,运粮的人就更苦了。
等到商人有钱了,军船空船回程经过淮河的时候,就经常私带食盐。漕运总督张大有上奏朝廷六件事:第一,长芦和两淮产盐的地方,奸民勾结盐场工人,私自买卖食盐,等空船经过就偷偷运上船,请求严厉禁止,违者按私盐的罪名处罚;第二,粮船空船返回时,请在瓜洲和江口安排瓜洲营和相关官员搜查;第三,运司等官员抓获私盐,请按照专管兼辖官员的规定论功行赏;第四,随行的官员专门负责空船的检查,如果能抓获私盐三次,或者三次护送空船没有发现私盐,就提升为千总;第五,每艘船可以携带四十斤食盐,超过这个数量的,就按私盐的罪名处罚;第六,除了规定的土宜之外,如果承包商船和木筏,就按漏税的罪名处罚,货物充公。从此以后,查私盐的网越织越密了。
帮工们很辛苦,于是就有了发放津贴的建议。江苏的漕船,松江的帮工最辛苦。规定松江、太仓等地每船发放三百两银子作为津贴,后来又增加到五百两。帮工们把这当成固定的补贴,还想再要津贴,于是开船就拖延,州县官员怕耽误了时间受处罚,就经常私下行贿,导致津贴越来越多,弊端也越来越严重。
漕运要是遇到河道浅了,或者船卡住了,就得用专门的“剥船”来帮忙。清朝初期,政府设立了600艘“红剥船”,每艘船都分到40顷地,收租子养活船上的人,不用再额外收税了。 可是,京畿附近的州县离河道远,经常得雇用老百姓的船,河边的老百姓就借此机会发财。等运送漕粮的时候,这些人就经常偷卖粮食,或者掺假,甚至偷卖得差不多了,干脆把船弄沉了,等运粮的官员查清楚,还得让当地老百姓赔钱,搞得人家倾家荡产。 再说,这些领船的船户,还得听天津钞关的差役管,每年河冰还没化的时候,差役就催着他们去点卯候着,各种花费和辛苦,真是让人受不了。
到了乾隆三十九年,政府取消了“红剥船”,把原来收的租子分给各省,直接从漕粮款里支出,由解粮道库发放。乾隆二年,规定每艘船给两两银子作为“红剥银”,由随行的千总发放;漕船搁浅了,运兵自己雇民船,漕粮厅再根据情况确定雇价。乾隆十三年,又增加了60艘“垡船”,造船的费用、工人的伙食,都从“红剥银”里出,剩下的还是给运兵。南方运来的粮食到了北河之后,官府雇船来卸运,粮食船还没到,剥船就得提前准备好,等上好几天,还影响了商船和盐船的运输。
乾隆五十年,皇帝下令另外造剥船,南方粮食到了北河,马上就卸运到通州,以后不许再用老百姓的船,免得麻烦,违反者要受罚。后来,决定官府自己备置1200艘剥船,交给天津等十八个靠近河道的州县管理,如果商货、盐之类的,也可以让他们装载。四月以后,再调到水运的码头,不许离开太远。第二年,又增加了300艘,交给江西、湖广制造,运到天津,和原来那批剥船在杨村轮流使用。河南、山东两省因为河道浅,运输受阻,又决定再造300艘剥船,交给德州、恩县、武城、夏津、临清五个州县管理。
清朝初期,沿袭明朝的卫所制度,让驻守卫所的士兵开垦田地,分田给士兵耕种,免除了他们其他的杂役。后来,又把卫所士兵改称为屯丁,不许他们混入平民户籍,每五年进行一次登记审查,由负责粮运的官员管理。
康熙初年,规定各省卫所的额定运丁为十名。到了康熙三十五年,规定漕运船只每船配备一名运丁,其余九名则由熟悉航运技术的水手担任。凡是挑选运丁,粮道官员负有选派责任,举报责任由卫所守备承担,使用和调配的责任由运粮官员负责,而保证责任则由整个卫所的士兵共同承担。后来又规定,每支军队要选派一名军官子弟作为副手。
雍正初年,免除了文学生员承担运丁的义务。在此之前,江苏按察使胡文伯认为江宁、安庆十个卫所距离苏州、松江的水运码头路途遥远,一旦需要更换运丁,运粮官员就得跑到卫所去挑选,来回要花很多时间,因此建议预先挑选好备用的运丁,造册交给粮道,再转交给总漕备案。户部经过讨论后批准了这个建议。
但是,漕运总督杨锡绂上疏反对,大概意思是说:“预先挑选闲置的运丁,有两点没必要,也有两点不方便。各省卫所的情况,贫富不均。富裕的卫所,本来就不需要预备闲置的运丁;而贫穷的卫所,即使需要更换运丁,想找到一两个富裕的运丁都很难,哪里还能预备几十个闲置的运丁呢?这是没必要的第一个理由。另外,那些殷实的军丁,生活还算宽裕,万一遇上收成不好的年份,一两年内可能就变得贫穷了。现在已经登记注册了,等到需要用人的时候,他们可能已经贫穷了,那还是用那些疲惫不堪的士兵去应选,这是没必要的第二个理由。至于把名单送到粮道去查验,路上奔波劳累,浪费时间耽误事情,这是不方便的第一个理由。卫所和州县的文书吏员,喜欢找事做,有钱的人贿赂就能脱身,穷人就只能被选中,这是不方便的第二个理由。所以我请求停止预先挑选闲置运丁并进行注册。”皇上采纳了他的建议。
以前漕运的船工,每人配给十亩地。后来一半的地都给了老百姓,船工的生活就更穷困了。户部下文调查,不许老百姓侵占这些地。乾隆初年,巡漕御史王兴吾上奏说:“屯田的册子都丢了很久,查不到了。就算有些册子还在,地界也难确定,有的军户把地租给老百姓,再转手卖掉,多次易主。把地收回来,只会添乱。其实给船工补贴已经成了惯例,老百姓出钱养着船工,船工出力运漕,这么多年了,也没出什么问题。再说,船工就算有了地,也未必自己耕种,还是要雇人收租,这跟没赎地时靠补贴运漕也没啥区别,没啥好处。”
二十五年,锡绂上奏说:“漕运之所以疲惫不堪,主要是因为船工欠了一屁股债。浙江的金华、衢州、严州、温州、处州、绍兴、台州、嘉兴等地,江南的江宁、淮安、兴化、武昌、凤阳、大河等地,欠债特别多,船工们更累。要解决欠债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借给他们官府的钱。建议从浙江江宁、安庆的府库各拿出六万两银子,专门借给那些穷困的船工。每年督运道员要调查沿途和到达通州需要的银两数目,交给押运官,到期发放,到第二年新运的时候从他们的工钱里扣除,等他们慢慢好转了,再奏请停止。”
各省州县的漕运船工,都要在接到命令后的两个月内到齐,并且要查清楚他们的田地房产,登记造册,交给总漕存档。如果有什么亏空欠款,要让他们赔偿。如果船工被派去后,真的有卖掉田产、贫困潦倒、弃船逃跑,或者重复征用已经被革除的船工,以及徇私舞弊、把军户改成老百姓的情况,那么负责征用的官员要降两级,不准抵销,他们的上司也要按照失察的规定处理。这是根据漕督毓奇的请求提出的。
道光十三年,给事中金应麟上奏说:“江浙内河的漕船,敲诈勒索商民,什么‘买渡’、‘排帮’之类的名目层出不穷。州县为了兑米,害怕他们刁难,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漕运阻塞,扰民害民,危害很大。”皇上就下令让林则徐、富呢扬阿严查禁这事。
话说当年,军队来来往往在淮河、通州一带,一年到头都辛苦得很,屯田的收入又有限,所以就另外发放行军月粮作为生活费,各地数额还不一样。江南的运兵,每人发放行粮两石四斗到两石八斗,月粮八石到十二石;浙江、江西、湖广是行粮三石,月粮九石六斗;山东是行粮两石四斗,月粮九石六斗;至于通州、天津等卫所协同运输黄河漕运的船工,行月粮的数额跟山东一样。各省负责运输的千总等官员,除了正常的俸禄外,还额外支领行粮。这行军月粮,以前数量少,折扣多,而且每石的折价才三四五钱银子,各地官兵常常因为克扣而抱怨。后来朝廷下令,让漕运督运官调查核实,把以前行军月粮的本数和折扣数各减半,折算成银子,按漕运欠款每石一两四钱银子计算,作为永久的规定。
康熙二十九年,开始设立行军月粮的收据,把应该发放的各种钱粮都列得清清楚楚,每人一份,按数发放。如果官吏克扣勒索,允许士兵把事情写在收据上,过淮河的时候就可以举报。
雍正元年,规定运船到达后,要先在三天内发放本色的行军月粮,或者折算成银子,由卫所守备出具印信收领,领运的千总盖章,解送道府验明,一半发给士兵,一半封存,粮道官押运到淮河,由总漕运监察官发放,如果延误时间就要处罚。
乾隆五年,规定运兵在淮河验收一半钱粮的时候,要预留回程的费用,数额多的扣除三分之一,数额少的扣除八两银子,让粮道官另行封存兑付,过淮河的时候交给随行的官员收领,等到到达通州交粮后,再发给各位士兵。因为各省漕船回程时,常常因为资金不足,不能及时到达。十年后,漕运督运官顾琮上奏说:“粮道官押运的帮船,数量多少不一样,兑付也有早晚,必须等到最后一批船运完,才能去督察,而最先到达的船,又免不了等待领银的麻烦。请求还是让粮道官兑付后封存交给领运千总,到淮河呈验后分发。”皇上批准了。
漕船要是停运,每个月给的粮饷就减半;要是民船停运,还能拿到正常月粮的四分之一。三十年前,皇上南巡,截留了江浙两省的冬储漕粮,每省十万石。那些停运的漕船,除了原本的月粮,皇上还额外赏赐了两成,表示体恤。军队每个月的粮饷,闰月的时候按平时每个月的平均数发放,后来这个规定取消了。因为后来闰月是按天数发放钱粮,各地的军队春天出征冬天回营,停发一个月的粮饷,士兵们难免要饿肚子。山东、河南、浙江、江宁、凤阳等地的卫所,闰月还是按原额发放粮饷。山东、浙江和苏州、太仓等地的卫所,闰月还要额外加征银子;江、兴等地的卫所没有这个规定,闰月就从道府库里预存的银子里支用。江西、湖北、湖南的粮饷是根据运送漕米船只的数量来发放的。河南闰月也不加征银子,本来想按照山东等省的办法发放,但户部驳回了,后来又批准照常发放了。
各省运送军队的数量参差不齐,江浙一带,每条船上的人数在十一二个不等。后来规定每条船上配十个士兵运送漕粮,按人数发放月粮。安庆卫以前是按照漕运士兵的人数发放双份月粮,后来裁减了一部分,每船只用十个士兵,但运送的漕粮却是其他船只的两倍,所以应该还是按粮饷发放双份月粮。山东德州等地的卫所,有些是雇佣民船运送漕粮,也一样发放月粮。江宁卫没有屯田,如果遇到粮仓减存的情况,和运送漕粮的船只一样,发放安家月粮。江淮、兴武两卫,以前减少了两个士兵,后来又批准恢复,发放双份月粮,由布政司发文给各府县支领。每条船上要给书吏、差役等“吃喝”,要花六七两不等的银子,不然就派发那些拖欠多年的钱粮,或者派发到很远很远的县,而州县的粮书又会额外索要,每船大约要花二三两银子不等。十两银子的粮饷,运送漕粮的士兵实际到手的还不到一半。
漕运粮食是国家大事,运输官员的考核非常严格。顺治十二年,朝廷制定了漕粮考核的具体办法。各州县卫所官员,如果漕粮逾期未完成,就要受到罚俸、停俸、降级、革职等处罚,并且要戴罪立功,督促完成任务,完成之后才能恢复原职。
康熙二年,又讨论决定了随漕运每月、轻便运输的各项钱粮,总共算作十分,原先参与的官员限一年内征收完毕,而接替征收的官员只限半年,这显然不公平。后来规定,接替征收的官员限一年,粮道、知府、直隶州一年半,巡抚两年。如果还是完不成,就按照原先参与的比例进行处罚。关于征收督促白粮的官员考核条例,也和漕粮考核一样。白粮项下的剩余经费银两不能私自使用,违者上报处罚,并且要赔偿。粮道完成储备钱粮后,春秋两季要造册上报户部,等待拨解京师军饷。年终和离任的时候,藩司要查账,如果发现有亏空,就要向巡抚报告,上报处罚。
凡是漕运欠粮,无论多少,都要由各粮道严厉追究,负责追缴的官员要严格审查相关人员的财产,估算变卖偿还欠款。如果运粮的军队侵吞粮食逃跑,要报告户部,由总督追究责任。挂欠的米石,要追回补运,如果与本地的原欠米数量不符,就要将负责漕运的总漕、督漕、承运官员以及采买运输人员一起弹劾。运到的粮食,要按照数量收用,避免连累运粮的士兵。承平日久,法令逐渐松弛,粮道和监兑、押运官员都不亲自到河边查看,粮船到达淮河,漕运总督也不严格检查,于是士兵就随意折价卖粮,沿途盗卖,到达关卡时就欠粮很多了。
话说这四十五年来,那些拖欠的漕粮银米啊,先暂时放在粮仓里存着。等船只回来空了,粮仓查清楚欠了多少,就从他们那儿扣除。要是扣除后还不够,就用别的粮食补上。后来又规定,欠漕粮一到六分之一的军官就要治罪,总漕和粮道官员根据欠粮多少来处罚,欠下的漕粮要由总漕、粮道以及监兑、押运、佥丁、卫所各级官员到运丁,大家一起分担,都得在限定时间内还清。要是还不上,总漕和粮道要向朝廷报告,运官、运军都要受罚,总漕和粮道还要赔偿。要是全部还清了,那就给予表彰。
漕船到了通州卸货,以前都是用别的船队的剩余粮食来补足不足的。雍正三年,朝廷批准,以后漕米要是少了,就分别查处并追回,不能再用别的船队的剩余粮食来补了。不过,运军的日常用粮剩下的,可以卖掉,其他的就禁止买卖。
漕船在江河湖海航行,偶尔遇到风浪沉没了,沿途催促的官员,还有汛地的文武官员,都要亲自去勘察,查清楚情况后上报,总漕和巡抚再复查后奏请朝廷免责。要是军官谎报沉没,或者虽然沉没了但损失不多,却乘机偷盗粮食超过六百石的,要处斩;偷盗不足六百石的,发配到边疆,而且要按数赔偿漕米。文武官员遇到漕船沉没,不及时报告情况,押运的军官巡查不仔细,导致失火焚毁的,都要降一级使用。地方官员不积极救火,导致火烧到别的船的,要罚一年俸禄。雍正初年,朝廷批准,漕船在内河因为风浪沉没的,不准免责,押运的军官按照失职的规定,罚一年俸禄。要是有人故意造假,要严惩,负责查明情况的官员,要加重处罚。凡是在海洋江河因为风浪沉没的,领运的军官要是幸存下来,按照军功保全在职有功的例子,晋升官职并赏赐钱财;要是沉没身亡的,官员按照军功阵亡的例子,分别给予荫封和加赠,运军给予祭葬银两。
乾隆七年,朝廷讨论了漕船遇上风浪火灾的处理办法。要是船没沉,不管有没有过淮河,都得赶紧修好,装上粮食送到通州。如果船沉了,难以打捞,那就雇民船运,跟着官船一起过淮河,到通州验收。要是出事的地点在淮河以南,黄河河道里,民船又不好找,那就先分批由官船运一部分,沿途再雇民船装载剩下的。官船上的每位船工都要互相签字保证,万一有粮食损失,就得负责赔偿。江浙地区的漕船要是遇风浪沉没了,实在修不好的,不管船上粮食装满没装满,地方官要查明情况,上报总漕,就近变卖船上的粮食,把钱交给押运官兵,再由粮道发给各军。回程的空船出事也一样处理。后来又决定,江苏、浙江、山东、河南等省可以购买补充漕船。如果漕船已经满了,遇上风浪事故,就近变卖,把钱封好交给官兵带回,由粮道验收后发给各军,用来买新的漕船。漕船要是遇上冰凌冲撞损坏,或者被雷火烧毁,粮食沉没了,可以免除赔偿。
各省的漕粮,每年都有定额。如果哪年荒年歉收,没有收成,地方督抚要调查清楚,上报朝廷免除,漕粮和漕银一起免除。灾区该征收的漕粮,以及漕粮价格的调整,要根据灾情的轻重缓急,分别推迟征收、分期征收。要是赶上分期征收的那一年,又遇上灾害,那就分年摊还,慢慢补上。沿江沿海的田地如果被海水冲垮淹没,可以申请免除赋税。水旱灾害严重的地区,本来就可以免除赋税,但是,即使灾情再严重,该负责修船、雇人的事还是要做,不能也要求免除。康熙三十七年,朝廷规定京畿地区的通州、武清、宝坻、香河、东安、永清六个县的红剥船户所拥有的土地,水灾旱灾都免除赋税。水淹的田地,一般在年底查实,没淹水就收税,淹了就免除。雍正十年,规定被水淹的田地,漕米按照分期征收的办法处理,等到冬天调查清楚后,没淹水的就分期征收,淹了的还是免除。
苏、松、太三府是东南地区最富庶的地方,所以赋税也最重。从世宗皇帝开始,就多次讨论减免赋税,但是跟江苏省其他府县比起来,还是重了四五倍甚至十倍不止。道光年间,连续两次遭遇大洪水,各个州县每年都因为歉收而减免赋税,最后就成了惯例。所以,实际征收的赋税,除去官府垫付的民欠,每年也就只能收到正额的七八成或者五六成。
自从打仗以后,苏州府、松江府和太仓州受灾尤其严重。同治二年,朝廷下令让江苏巡抚和江苏布政使调查清楚情况,商量着减免赋税,争取跟江苏省常州府和镇江府这两个赋税本来就轻的府,一起核实计算,制定一个固定的赋税额度。那些士绅豪强把持赋税、州县浮收等坏毛病,要永远禁止。四年后,户部按照这个意见执行:“江苏常州、镇江、太仓五府县征收的米粮,是跟漕运和南恤局的粮食款项一起征收的。应该按照李鸿章他们奏报的办法,不管是不是要运送,都一起减免,根据减免的多少,酌情确定赋税的轻重。原来计划征收的米豆是二百二十多万石,现在减免了五十四万多石。”老百姓的负担稍微减轻了一些。
曾国藩又请求把苏松地区漕运的钱粮也一起酌情减免。户部回复说,漕运的钱粮是办运河运输的必需品,如果要核实减免,费用肯定不够,势必需要另外增加补贴,对老百姓的生活还是没有好处。皇帝下令让曾国藩和李鸿章参照浙江省的办法,核实删减浮收的赋税,并且严厉禁止大户包揽少交赋税等坏毛病。那一年,浙江省杭州府、嘉兴府、湖州府三府减免了二十六万多石米粮。
话说海运这玩意儿,最早是从元朝开始的,到了明朝永乐年间,会通河修好了,海运就停了。清朝沿袭了明朝的漕运制度,一直用河运。结果到了嘉庆年间,洪泽湖水太多了,把运河都冲得浅了,没办法,朝廷就让江浙的官员们一起研究下海运的事儿。两江总督勒保他们上奏了一份报告,列举了十二条理由说明海运不行,大意就是说:海运搞起来,河运也停不了,白花钱;再说大海里礁石多,太危险,这天有不测风云,海运风险太大;咱们的士兵又不熟悉航海,船夫们也都是散漫惯了,万一耽误了,后果很严重。皇上听了,说海运麻烦事太多,还是老老实实修河道吧,实在不行,就拆坝子,或者少收点粮食,权当应急,可千万别轻易改制度,这叫“利不百不变法”嘛!所以,整个仁宗朝,都没人敢再提海运的事儿了。
道光四年,黄河水暴涨,高邮、宝应到清江浦这一段运河都堵了,运粮太难了。吏部尚书文孚他们建议把黄河水引到运河里,再修些闸坝,控制水位,这样就不会泛滥了。但是,黄河水带的泥沙太多,时间长了会把河道堵死,这可是个大问题。皇上也知道这办法不行,所以,海运的事儿又被提上了日程。皇上就让魏元煜、颜检、张师诚、黄鸿杰他们几个根据自己管辖的地方的情况,好好研究研究。这些大臣们怕担责任,都说海运有各种困难,不好办。结果,孙玉庭因为黄河水太大,运送军队的船只被困住了,四十多艘船需要拆坝子才能通行,请求拨款一百二十万两银子。没过多久,因为水位下降,运送粮食又困难了,他又请求少收一百万石粮食。皇上派琦善去调查,琦善回来报告说,孙玉庭说的那些被困的船,有的一个月了还没动,有的卡在坝子之间,那些应该运送的军船,都动弹不得。皇上大怒,魏元煜、孙玉庭、颜检都被处罚了。
英和大人,当时是协办大学士兼户部尚书,他建议说:“治理国家时间长了就会出现问题,问题严重了就必须改革。现在黄河堵塞,漕运中断,既要治理黄河,又要保证漕运,实在顾不过来,所以只能先暂停河运,集中力量治河,同时雇用海船来运输粮食,虽然这是权宜之计,但却是眼下最紧要的事。要是继续用老办法,沿河强行运输,那老百姓累死累活,国家也没省下多少钱;要是暂时雇用海船分担运输,老百姓轻松了,经济也活络了。国家现在太平盛世,从长江下游到辽东沿海,航运发达,就跟在内地走一样方便。现在用商船来运输粮食,风浪、海盗、货物受潮这些问题都不用担心。用商船代替官船运输,就不用自己造船、招募民夫、筹措资金了。至于驻军的安置、粮仓的检查、河务的调度,这些都取决于人的管理。何况黄河本身就出了问题,沿河的码头也出了问题,如果不改革,还能有什么办法?我认为还是海运最方便。” 皇上就下令让各省负责漕运的大臣们讨论这件事。
当时琦善在两江总督任上,陶澍在安徽巡抚任上,他们都建议把苏、松、常、镇、太仓四府一州的粮食全部改用海运。于是皇上派布政使贺长龄亲自到海边去,督促当地官员招募商船,并负责协调粮食的装卸和兑换等事宜。陶澍后来又说:“现在雇用一千艘沙船,再雇用几十艘‘三不像’船(指兼具帆船、桨船和机动船特点的船只),分两次运输,大概可以运送一百五十万到六十万石粮食。但是安徽、江西、湖广离海口比较远,浙江的乍浦、宁波港口,有的可能停不了船,有的可能盘剥费用很高,这些地方的粮食还是走河运吧。”皇上于是下令在上海设立海运总局,又在天津设立一个分局。还命令理藩院尚书穆彰阿,和仓场侍郎一起,驻扎天津负责验收和兑换粮食,防止中间商敲诈勒索等问题。
正月里,各地的米粮按照顺序运到上海,然后分批次海运进京。这趟海运路程可长了,四千多里呢,十多天才能到。大米到了通州之后,再转运到京城的粮仓。路上,步军统领衙门派人一路检查。运送过程中,船只损耗的大米,就从原本给旗丁的十八万多石里扣除。这样一来,还节省了六万石呢!运送漕粮,每石大米按规定可以扣除八升的损耗,白米损耗则是一斗,用来弥补正米不足的部分。另外,漕运商的损耗,正米按两成,白米按三成计算,由天津的官府按价收购,和正米一起交运。要是漕粮无缘无故少了或者发霉了,就从备用的损耗米里补足;不够的话,就得强制他们买米补上。要是因为船只损坏、人员受伤之类的意外,那就免责。船户的工资、伙食费和津贴,在米粮交割后先发放七成,剩下的三成由押运官员保管,等到了目的地,查验没问题了再全额发放。
沙船剩下的米,少说也有十万石呢!一开始,按照南方米粮的惯例,让天津人按市场价收购。后来,因为商人想压低价格收购,就改成官府收购,钱款由江南的官员转交给船户。不过,最后还是让商船自己去卖了。每年海运的时候,沿海的水师提镇都会根据各自的辖区,派兵丁和哨船护送,还会派两个武官随船前往天津。上海交割的时候,要提前通知浙江提镇的水师营,派兵巡逻招宝、陈钱一带;江南提镇的水师营,则派兵巡逻大小洋山;山东总镇则派兵巡逻成山、石岛,在鹰游门汇合,以加强戒备。山东海域的巡逻任务,则由游击和守备官负责,他们要搜查岛屿,保护来往船只。后来,邵灿建议,取消派武官护送,改为沿海的水师轮流护送。之后,宁波和上海的商人各买了一艘轮船,在漕运开行的时候,分别在重要路段巡逻警戒。 “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
先说漕运的船只安排。当时直隶地区有2500艘官船(剥船),其中200艘分配到故城等地,800艘留在杨村,剩下的1500艘都集中在天津待用。为了应对漕粮运输,又额外雇佣了500艘民船,每艘船能装载250石粮食。
第一次商船到达天津的时候,先在府县的仓房和庙宇里卸下30万石粮食,剩下的就让官船直接运到通仓。这样一来,天津仓房和庙宇里的漕米也能直接运到通仓,不用再转运到北仓,省去了很多麻烦。如果第二次商船到达天津时,官船不够用,就先把粮食暂时放在府县的仓房和庙宇里;如果还是不够,再存放到北仓。之后再让官船把这些粮食全部运到通仓。如果官船足够用,就按照第一次商船的办法,直接运到通仓,不用再分放到北仓,这样更方便。官船每次一百六十艘一起行动,由经纪人安排人手押运到仓房,押运人员要向仓场报告,然后赶紧回去继续押运后面的船只。经纪人只需要带着装卸粮食的人到船上卸货就行。如果有人故意刁难索要好处,地方官就要严厉处罚。
各州县负责管理的官船,每年每艘船的修缮费用是五两银子,三年进行一次小修,费用是二十两银子。每年漕运结束后,要逐一检查官船,船体结实的,就酌情进行修缮;如果损坏严重,就估价核算,所需费用从道库的修船款项中拨付。封河(河水封冻)期间,每艘船的船工伙食费是十五两银子,运送一百石粮食,船工的脚价是八两四钱,伙食是一石一斗五升米。后来每百石粮食的脚价又增加了五两银子。李鸿章看到官船船工生活贫困,弊端很多,官定的伙食费十五两,船工只能拿到一半,根本不够养家糊口,于是请求从苏浙漕运的款项中,每船额外补贴五两银子,但是朝廷没有批准。李鸿章为此上疏力争,最后皇帝才同意了他的请求。商船运送漕粮,如果又快又准,运送万石以下的,奖励匾额;运送五万石以上的,奖励官职。每次奏报奖励的人数,限制在一百二十到一百三十人以内。
七年前,蒋攸铦建议继续用海运运送新粮。皇上说,这几年黄河和湖泊的情况越来越好,军船都能顺利通行,所以不同意。后来,各省每年上缴的粮食数量逐渐减少,太仓的粮食储备,一放出来就没了。
二十六年,皇上又下令恢复海运。二十七年,讨论决定苏、松、太三府一州的白米粮食,从明年开始改用海运。三十年,又下令苏、松、太三府一州白米正耗米,按照以前的规定,也改用海运。咸丰元年,户部尚书孙瑞珍建议黄河和海运一起用。御史张祥晋建议,把江苏新粮的运输,按照之前的案例推广到常州、镇江等地和浙江,全部改用海运。下江巡抚陆建瀛、苏州巡抚杨文定、浙江巡抚常大淳一起商量,回复说,明年苏、松、常、镇、太四府一州的白米粮食,请求全部改用海运。浙江的粮食运输因为种种原因难以改用海运,请求继续沿用老办法,皇上准了。
第二年,陆建瀛上报了十条关于海运的筹备方案,交给户部讨论执行。这一年,因为浙江的漕船开兑太晚,空船不能按时返回,皇上就下令明年新粮改用海运,这是采纳了巡抚黄宗汉的建议。五年,黄河在铜瓦厢决堤,从张秋流入大清河,挟带着汶河的水向东流去,运输通道更加阻塞。六年,截留了江苏应该运送的二十万石粮食用于支付军饷,实际运送的白米正耗和支剩给丁余耗米共七十五万五千多石,因为粮食歉收,南方运粮迟缓,就命令各州县按时催促征收并运输粮食。
1868年,咱们打算用夹板船运送采买的米和石头。运费呢,还是按照沙船的标准,每石给五钱五分银子。运到天津紫竹林,就由商人负责就近把货物存放到仓库。然后,验米的大臣和负责对外贸易的大臣一起验收,检查有没有问题。 卸货需要的小船费用、仓库租金、搬运工钱,每石给七分银子,也由商人负责安排和支付。另外,每石再给三分银子的保险费,万一遇到风浪损失了,商人得负责赔偿。 每运送一千石米,大概会损耗八十石,所以要多准备两百石,以防万一。 卸货、船上人员伙食消耗的米大概十一石五斗。此外,每百石米,还要付给天津和通州卸货的费用八两一钱四厘银子,通州仓库的保管费折合二两银子。这些费用支出,都按照海运和漕运以往的采买标准来执行。
这一年,因为天津的河道比较窄,经常有船沉了米也跟着损失的情况,所以,在大沽口又新设了一个海运分局,加强管理,防止意外发生。
话说九年的时候,浙江巡抚杨昌濬上奏朝廷说:“浙江省明年新漕运的粮食,我拟定了一个十四条的海运章程:第一,设立专门的委员负责这件事;第二,新收的粮食还是从上海装船海运,白米照旧用麻袋装,先运到上海;第三,要多准备海运用的商船,并且从江苏省多调拨一些沙船到浙江来用;第四,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粮食,照旧按数额补给,商船的损耗要带上本色的米以及多余损耗的糙米一起交给仓库;第五,增加给天津卸船的粮食,用来弥补之前的亏欠;第六,天津和通州的经费,按照旧例准备,多余的款项,也按照规定上缴;第七,商船可以携带武器,并且由商捐的轮船护送,还要责成沿海的水师加强巡逻;第八,粮食运到天津后,按照旧例,责成经纪人负责后续船只的验收,这些船只还是由天津道进行验收;第九,按照旧例增加海运经费;第十,米船到达天津后,应该多安排一些人手,以便卸船;第十一,商船的运费等费用,按照旧例核算发放,并且免除二成的税,还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第十二,商船可以免除二成私货的税,仍然按照米石计算重量,所携带的竹木,按照旧例免税;第十三,商船返回时可以载货,按照以前的章程免税;第十四,米船到达天津卸货时,严禁经纪人用斗斛作弊,以及在卸船时索要额外费用。” 奏章下发,准备执行。
十年的时候,李鸿章又说:“那些负责卸船的人太辛苦了,每运一百石米,请增加五两银子的工钱,另外还要筹措一万二千两银子作为运送白米民船的口粮,从江苏、浙江的粮道库漕运款项中拨付;如果不够,就由司库想办法借拨。”
十一年前,昌濬建议用轮船运送漕粮,朝廷批准了。 轮船的运营招商引资,让商人借贷二十万串钱作为启动资金,赚赔都由商人自己承担。买了三艘结实快速的轮船,每年负责海运二十万石漕米到天津。运费、耗损的米等等,都按照以前的章程办理。
轮船抵达天津后,命令天津的督运官员准备好卸船转运,并且要和仓场侍郎一起到码头检查验收。还是按照白粮的规矩,由江浙的巡抚和道台负责运输和缴纳,以防止损失和偷漏。轮船协同运输江浙的漕粮,要在米袋上清楚地写明是哪个省份的白粮。粮食入库时,由上海的管理机构派人监督验收;验收完毕,轮船商局就给收米证明,之后装船起运,都由商局负责办理,上海的管理机构不再过问。码头费用和人工费,也由商局承担。
凡是分配给轮船装运的漕粮,轮船商局要选派负责人,和上海管理机构一起仔细检查,确保米质干燥洁净才能收货,然后交给轮船局押运到浦江东边的粮仓计量收存。到达天津后,命令天津管理机构的官员提前验收,避免积压。每艘轮船载重三千石粮食,要填写详细的运单,由天津管理机构审核,所有相关的领钱领米的结算手续都取消了。轮船运输粮食,由上海道台开具免税证明,并且按照惯例可以额外携带两成的货物。但洋药以及超过两成部分的货物,还是要纳税的。
乔松年上奏说,山东黄河水泛滥成灾,越来越严重,运河都堵塞了,建议利用黄河水的势头,先疏通张秋河。然后在张秋河南北两岸,全面进行清淤疏浚,修建护岸,方便漕运。
丁宝桢和文彬上奏,请求恢复淮河、徐州故道。这事儿就交给了朝廷大臣们讨论。大臣们又说,铜瓦厢决口后,原来的河道淤塞太高了,根本不可能恢复淮河、徐州故道。至于利用黄河水来辅助漕运,修筑堤坝束水,跟用卫河来辅助漕运一样,都难以实施。
李鸿章上奏,建议还是走海路运输粮食,让各省根据情况,拿出一些本色的粮食运到上海,再用海船运到天津,剩下的按照规定折算成银子,这样可以节省运费。同时,要随时拨付漕运的银子,购买粮食接济灾民,并且建议停止河运买粮,大力推广海运。这事儿又交给部门讨论了。
之前,江北的漕粮都是走河运,到了这个时候,也开始试行海运了。光绪十三年,批准江西在上海购买八万石漕粮,交给招商局用海运送到天津,每石运费是二两七钱银子。光绪元年,湖南采办了二万三千四十五石漕粮,湖北采办了三万石漕粮,也都交给招商局用海运送到天津。后来,江西和湖南又停止了这种海运漕粮的方式。
沈葆桢上奏说,运河破败不堪,是不是黄河水患造成的?治理运河,必须先治理黄河。首先应该迅速修缮微山湖的湖口双闸和各个减水闸,及时蓄水,保证湖泊水位;运河的主河道也需要进行疏浚。
之后,桂清、毕道远、广寿、贺寿慈等人也上奏请求拨款修缮运河。黄元善又说:“自从黄河改道后,运河受阻,改用海运,本来是权宜之计。当时规定江苏的漕运额度,用河运的经费来支付海运的费用,每石粮食不超过七钱。后来因为经费不足,多次请求增加。江苏增加的费用,离一两银子不远了,浙江已经加到一两银子,这比道光二十八年、咸丰二年海运的经费还要节省不少,差别很大。再说,海运要经过茫茫大海,风浪不定,万一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河运虽然迂回,但是沿途安全稳定,经费也比较平均。从各省到京城的粮仓,靠它吃饭的人数不清。利国利民,没有比这更好的办法了。现在停运时间不长,及时修复,还来得及。再拖几年,河道淤塞得更厉害,需要的费用会更多。我认为河运虽然迂回但安全,海运虽然便捷但危险,要考虑周全,还是得依靠河运。”皇上命令河督、漕督以及沿河各省的督抚共同商议,然后上奏。
沈葆桢驳斥了桂清、毕道远等人提出的,要各漕运省份分摊漕运费用,以及将海运的粮食分出十几万石改用河运的建议。他力主“河运绝对不能恢复。运河刚疏浚就又淤塞了,运河的章程刚定下来,河道就改道了,河流不断迁移,漕运路线也跟着变化。而利用黄河水来辅助运河,危害更大。前一次淤塞还没清理完,下一次的漕运船只就又连成一片过来了,水位高低悬殊,难以通行。于是想尽办法来对抗水流的特性,强迫水流按照我们的要求走,结果以前修缮的费用都白花了,这次的淤塞又积累起来了。如果为了辅助运河而夺取河水的水流,向北走,京畿地区就会受灾,向南走,淮安、徐州就会受灾,亿万百姓将要遭受灾难,这不仅仅是白白浪费巨款,对漕运毫无益处。”
第七年,皇上命令直隶总督督促招商局在协运漕粮时,要分派道员在天津验收兑付,并责成粮道严厉督促治漕人员,在兑付粮食时要仔细检查。这是因为招商局协运江浙漕粮时,出现了掺杂、破碎等问题。
十年过去了,外国人挑起事端,海运被堵住了。太常卿徐树铭说:“漕粮应该全部改走河运,建议在河道经过的地方疏浚河流,修缮闸坝,还要雇佣民船来运输。”
第二年,曾国荃说:“明年河运可以增加江苏漕粮五万石,还要把邳州、宿州河道淤塞浅的地方,估算一下,疏通一下。”皇上就同意了。卢士杰又说:“郑州黄河决口改道,山东运河十里堡门外淤积越来越严重,空船回程都过不去口门。现在宁波、苏州的新漕粮等着装船,邳州、宿州还在疏通淤泥修建水坝,必须等空船过去,才能开工。”皇上命令赶紧疏浚淤泥,让漕船尽快南下。
十五年的时候,皇上采纳了山东巡抚张曜的建议,把原本海运的二十万石漕米改回河运。曾国荃、黄彭年上奏说:“江安河运的粮食,已经被截留下来赈灾了。苏州所属河运的十万石漕米,之前已经改成海运了,各个州县都运到上海了,现在突然改回河运,很难操作。而且雇佣的船只将近一千艘,也不是一两天就能凑齐的。建议等到今年冬漕,再按照旨意提前改回河运,慢慢恢复原来的样子。”皇上批准了。
十九年的时候,北运河上游的潮河、白河啥的,水涨得老高,比河堤还高出好几尺呢!原来修的那些堰子,全都被淹没了。运河大小决口七十多处,从天津运往北京的几千艘粮食船,在杨村搁浅了,没办法动弹了。于是就让李鸿章去堵那些决口,疏通河道,把水蓄起来,好让船能走。
二十二年,王文韶上奏说:“南方漕运改走海路了,只有江北的漕粮还走河运。咱们又从苏州、松江那边调拨了十万石粮食加入河运。船多路远,从黄河到运河,再从运河到北京,一路堵得慌,船户们穷得不行,有的偷米掺水,各种问题一大堆。今年漕船到天津,比往年晚了二三个月,真怕耽误了回程。我已经催着他们赶紧了,按时交粮。不过,这次截留的江北漕米五万石,质量还不错。江苏那边的五万石,质量参差不齐,有的都发霉变质了,还得挑出来晾晒,费了好大劲儿。这河运啊,黄河水患搞的,已经不是人力能解决的了。我打算从今年开始,把苏州那边调拨的十万石粮食,都改走海运。江苏的冬漕还是走河运,这样还能保证运河畅通。” 下面就照着这个办了。御史秦夔扬觉得江北河运太费钱了,就上奏说干脆停了吧,改成直接送交户部。户部觉得漕粮关系到北京的粮食储备,不能轻易改旧制度。
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战争打响了,我(此处指陈璧,下同)奉命在清江浦设立漕运总局,负责粮食运输。后来皇上西行,漕运总局就搬到了汉口,清江浦的机构改成了分局。这一年,南方漕运改用火车从天津运往北京了,效率大大提高。
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国家财政紧张,朝廷下令:从今年开始,所有省份的河运和海运,都改成收取现银,各省官员必须认真清理整顿,精简机构和运输费用,同时查清各地多收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以筹集巨款。奕劻建议,除了原本要供应的白米之外,每年还要额外采办一百万石漕粮,必须是上等粳米,而且不允许克扣,皇上也同意了这个建议。
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部门讨论决定,江浙地区的漕粮,全部交给招商局的轮船运输,运输费用要尽量节省。盛宣怀上奏说:“近几年,上海招商局的轮船,因为各种原因起运太晚,仓储损耗巨大,运到塘沽后,又碰上联军还没撤兵,费用比平时翻了一倍。二十六、二十七年这两年,招商局收取的运费,根本不够支出。今年太古洋行本来愿意降价承运,英日两国还打算把漕运写进商约,我们坚决拒绝了。因为招商局是中国公司,以前李鸿章奏请朝廷批准,漕米和军米都由招商局承运,这其中大有深意啊!现在仔细考察国内外的形势,我建议从二十八年冬漕开始,在每石漕米的三钱八分八厘一毫的运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中,减少五分,作为永久规定。”皇上批准了他的建议。“江浙漕粮经海运运到天津,以前是用剥船运到通州粮仓,每石要消耗一升一合五勺米,叫做‘津剥食耗’。自从南漕改用火车运往北京后,这部分损耗的米,改成随正粮一起交到粮仓。后来因为运米过程中经常有损耗,就允许继续按老办法支取这部分米,用来抵补火车运输的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