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努尔哈赤老爷子创立了八旗制度,每旗都设一个总管大臣,还有两个佐管大臣帮忙。 他还设立了五个理政听讼的大臣,叫“议政五大臣”;另外还有十个负责处理政务的大臣,叫“理事十大臣”。 凡是需要审判的事,先得经过这十个理事大臣审查,然后汇报给那五个议政大臣,议政大臣再审查一遍,最后才汇报给各位贝勒爷。 就算大家商量决定了,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努尔哈赤老爷子还亲自过问,复审案件。

天命元年,努尔哈赤老爷子下令说:“老百姓有事,应该去官府告状,不能跑到大臣家里告状。 现在我正式宣布,从贝勒爷以下,谁犯了罪,都得老老实实接受公堂审判,要是死不认罪,顶撞官府,那就加重处罚! 所有事情,都必须在五天之内在官府审理完毕,要是有人私下受理案件,不送交官府就私自判决,那就绝不轻饶!” 十一年后,皇太极觉得这议政五大臣和理事十大臣的设置有点冗余,因为有些人身兼数职,于是就召集贝勒们开会,讨论怎么精简机构。 后来决定,每旗的词讼案件都由佐管大臣负责审理,不用再派兵驻防了。 同时,每旗还另外设立了两名调遣大臣,负责处理驻防和调遣部队相关的诉讼。

到了天聪七年,皇太极又设立了刑部承政、参政、启心郎等官职,这才算有了专门负责审理案件的机构。

世祖皇帝登基后,沿用了明朝的法律制度。各地诉讼,地方上的先层层上报到省里的督抚,京城里的则都交给三法司处理。明朝的三法司,刑部负责全国的刑事案件,都察院负责监察,大理寺负责复核。清朝呢,外省的刑事案件,都得经过刑部审核。那些不涉及法律问题的,院寺就没法管;要涉及法律的,也得由刑部起草文书。京城里的官司,不管是什么样的奏章或咨询,都由刑部审理,所以刑部的权力非常大。

一开始刑部设十四个司,雍正元年又加了审理八旗人员犯罪和各衙门钦差案件的左右两个现审司。后来又调整合并,最后定为十八个清吏司,分别管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这些省份。各省的刑事案件上报到刑部后,各司分别起草文书呈报,然后决定是否复核。吉林、黑龙江归奉天管,甘肃、新疆归陕西管,京城的各个衙门相关的文件,也分属于这十七个司。现审司则轮流分案处理。

顺治十年,设立了督捕衙门,设满汉侍郎各一人,下设前后司,最初隶属于兵部,专门负责抓捕逃亡的八旗人员。康熙三十八年撤销了,前后司改隶属刑部。后来又合并成一个督捕司,不负责外省的刑事案件,也不参与现审。刑部收到案件,不管结案的还是没结案的,每个月都要汇总上报。他们还设了个督催所,按规定时间督促案件处理。那些普通的徒刑、流放、充军、发配等案件,按季度汇总上报。如果是奏报上来的案件,即使情节轻微,也要专案结案上报。如果是死刑案件,拿到口供后,大理寺派寺丞或评事,都察院派御史,到刑部相关司会审,这叫“会小法”。案件审理完毕后,都察院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大理寺卿或少卿,带着属员到刑部会审,这叫“会大法”。如果审理结果有争议,就发回原司复审;如果没有争议,就分别起草文书上报。如果判决是立即执行死刑,圣旨一下来,相关司就派人监刑。如果是监候秋审的,就要等到秋季审理。

各省的户籍、婚姻、土地纠纷以及轻微的笞杖刑,由州县自行处理,这叫“自理”。诉讼案件每月都要设立循环簿,上报给督抚、司道查阅。巡道巡视的时候,会查看这个簿子,如果发现有未结案的,就限期催促审理。徒刑以上的案件要层层上报到府、道、臬司审理,徒刑案件由督抚汇总案件后上报。涉及人命和流放以上的案件,要直接上报刑部。谋反、大逆、恶逆、不道、劫狱、反狱、杀害官员,以及海盗、土匪、强盗、抗拒官差,判处凌迟、斩首、枭首的死刑案件,都要单独上报,刑部要快速处理。杀害一家两口人的案件,也要快速上报刑部。其他的斩首、绞刑案件,都由地方直接上报,同时把文书副本送交法司科道,内阁拟旨后,再交三法司审核。如果案情与罪名不符,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就或者责令复审,或者直接改正,如果没问题就按照原来的拟定结果确定。判决确定后,圣旨一下来,就用加盖官印的快件送达各州县的正印官员或佐贰官员,会同武职人员执行。如果是监候秋审的,就要等到秋季审理。

明朝天顺三年开始,规定每年霜降以后,要对该判死刑的重刑犯进行复审,三法司要和公侯伯一起,认真审核案卷。“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 这就像咱们现在开会复核一样,得仔细审查。

清朝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提议说:以前,除了谋反、抢劫这些大罪当场处决的,其他罪犯都要先关着等判决。北京有热审、朝审,霜降后才请皇帝下令处决。地方上也有三司秋审,从来没听说过死刑判决后就随便处决的。“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他建议说,得按规矩来,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别草率行事,体现皇恩浩荡。这就是清朝秋审、朝审的开始。后来这制度越来越完善,也越来越严格。

一开始,秋审把案件分成情实、缓决、矜、疑四类,但是疑难案件没法处理。雍正以后,又加上了留养承祀这一类,一共五类。 各个地方的截止日期还不一样: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是年前封印日;福建是正月三十;奉天、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苏是月初十;河南、山东、山西是三月初十;直隶是三月三十。不过,如果案情重大,即使过了截止日期,也可以赶在秋审前上报。

刑部各司从年初就开始处理各省在截止日期前上报的案件,把它们分类编册,交给工作人员详细审查。先用蓝笔修改,再用紫笔复核,然后轮流送到秋审处和律例馆,写上墨字贴上标签,仔细斟酌,最后呈报审核。朝审是刑部自己审核的案子,刑部自己决定是判死还是缓刑。秋审呢,各省的督抚要在规定的时间把犯人带到省城,和省里的官员一起会审,然后上报。刑部要在五月中旬之前,等所有省份的案子都到齐了,再检查外地审理结果和刑部审理结果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列成单独一册。

先由各司讨论,提调和坐办负责;然后由六堂一起讨论,各司的官员也参与。讨论结束后,刑部把原案和各级官员的审理意见印成册子,发给九卿、詹事、科道各一份,八月内在金水桥西定期会审复核。朝审的时候,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都到场,刑部把该判死的犯人带到堂上,让官员宣读罪状和判决结果,完了之后再关回去。秋审的时候,就根据印好的册子审核,如果大家都同意,就一起上报;如果有不同意见,就提前协商。如果实在意见不合,不同意的人就上奏,一般由刑部回复皇帝裁决。如果质疑原判,就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两百多年来,刑部处理秋审、朝审,程序严谨,非常细致,长官经常以此来考核下属官员的能力。毕竟人命关天,死了就活不过来了,所以对死刑和缓刑的判决特别慎重。乾隆以前,各司随意判决,没有统一标准。乾隆三十二年,才制定了四十条比对条款,分发到各司,也发到各省,作为审理的依据。乾隆四十九年,又增加了条款。后来刑部侍郎阮葵生又编了一本《秋谳志略》,秋审的规矩才算比较完善了,全国各地都按照这个来,还附带历年的案例,所以秋审、朝审的会议上,特别上奏不同意见的情况就很少了。

秋审的时候,那些被判缓决的犯人,等皇帝下旨后,刑部会把那些玩忽职守致人死亡、误杀、擅自杀人的犯人,上奏减刑一百杖,流放三千里;偷盗财物满贯,或者三次偷盗总计超过五十两的犯人,上奏减刑为发配云贵两广边远瘴气弥漫的地方服役。其他的犯人还是继续关押,等三次秋审后再处理。有些犯人第一次秋审是缓决,后来又改判实刑的,那是皇帝自己决定的,属于特例。那些可以减轻处罚的犯人,有的减轻流刑,有的减轻徒刑。需要留在家中奉养父母或祭祀祖先的犯人,就枷锁他们两个月,责打四十板后释放。如果是斗殴致死案件,要追缴二十两银子给死者的家属作为抚养费。案件的实际情况大致分为三种:服制案、官犯案和普通犯案。

秋审的奏章下发后,内阁会根据皇帝的旨意让钦天监选择吉日。到了奏报的日子,刑部按时呈上黄册。到了那一天,皇帝穿着素服上殿,大学士和三法司的官员侍奉在旁,皇帝用朱笔批阅,或者命令大学士根据名单批复。服制案的奏章大多是杀伤尊长或有功之人的案件,因为情节较轻而改判监候,这类案件通常不会被判决;如果案件的实际情况第二次呈报,大学士会和刑部一起奏请改判为缓决。官犯的案件,情节严重的,刑部会严格按照程序上报,不会有侥幸;情节轻的,一律免于判决,十次改判为缓决。普通犯人的案件,如果罪证确凿,罪无可逃;如果还有一线生机,刑部会在奏章上加注说明,这类案件大多会获得恩典而不被判决,十次也有可能改判为缓决。

以前判决重刑犯人,刑科要三次上奏复核,从乾隆十四年开始简化成两次,只在判决前五天复核一次。判决日,将原本呈上复核,一经批复,在京城的案件,刑科给事中和刑部侍郎各一人会去西市监视行刑。官犯无论判决与否,都要押赴刑场候决。在外地的案件,刑部各司会将判决书连同告示一起封好,送交兵部,由兵部发驿站送往各地,文书到达当天行刑。如果碰上庆典或国家有大事,就会下旨停止执行死刑。

顺治十三年,皇上告诉刑部说:秋审判决,关系到刑法的大事,朕一定仔细审查案卷的来龙去脉,情况要是确实相符,才能让死人没有冤屈。现在时间紧迫,秋审刚结束,案卷太多,还没来得及仔细看,就仓促执行死刑,朕心里过不去。今年先暂停秋决,以显示朕的怜悯之心。从那以后,历朝历代在秋季审判时都更加谨慎细致地审查案卷。

康熙二十二年,圣祖皇帝在懋勤殿召见大学士、学士等大臣,商议确定在京秋审中情节严重的犯人。圣祖皇帝亲自逐一审阅案卷,反复仔细审查,只有那些罪无可恕的,才最终确定为死罪。皇上说:“人命关天的大事,所以召集你们一起商议。如果情有可原,就给他们留条生路。”

雍正十一年,世宗皇帝在洞明堂阅览秋审案卷,告诉刑部说:各位大臣呈上的案卷,我都仔细斟酌过,拟定了最终的判决。但是,如果案情中还有一线生机,你们也应该奏报上来。之前定下的判决,那是依法办事,现在到了商议的时候,就要考虑案情的具体情况,不能因为之前奏报过就难以更改,而隐瞒不报。

乾隆皇帝尤其重视刑名之事,秋审案卷上,经常批注训斥。乾隆三十一年,湖南官员饶佺因为隐瞒自己的过错而被定罪。后来审查浙江的案卷时,发现知府高象震也因为包庇而被定罪,原先只拟定为军台效力。皇上立即下令暂停对饶佺的处决,让刑部查明两案情节的不同之处,再分别处罚。他们审判案件如此慎重。

嘉庆皇帝也精通法律。嘉庆七年,御史广兴在秋审会议上,请求将拟定缓刑的广东姚得辉改判为死刑,并引用乾隆十八年“一命必有一抵”的旨意。嘉庆皇帝说:“‘一命必有一抵’,原指械斗等案件而言,至于普通的斗殴,各打各的,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如果拘泥于‘一命必有一抵’这句话,那么秋审的囚犯,凡是斗殴致死伤的案件,都要判处死刑,就没有缓刑这一项了,这合理吗?”于是命令仍然按照原来的判决执行缓刑。他分析法理,非常明智。

此后,宣宗、文宗皇帝都遵循之前的做法,没什么值得特别记载的。穆宗、德宗两朝太后垂帘听政期间,每逢秋审,都命令一位大学士捧着案卷进内阁,代为处理,后来就成了惯例。

以前秋天审理案件的条款,因为光绪年间死刑判决有递减的情况,所以法律馆又重新仔细确定了,然后颁布到全国各地。

热审制度,从顺治初期就开始一直沿用下来。康熙十年,规定每年小满后十天开始,到立秋前一天结束,除了确实犯了死罪的,以及判了军刑、流刑的犯人,其他的罪犯都可以酌情减轻刑罚。到了康熙四十三 年,皇帝下令刑部停止热审。雍正初期又恢复了热审。乾隆以后,只允许免除笞杖刑,然后按照八折的比例递减刑罚,枷号也逐渐取消,其他的就没再管了。而且热审制度只在京城实行,其他地方的笞杖刑自己处理,无法考核,只是走个过场而已。历朝历代都没有冬季审理案件的情况,但有军刑、流刑、发配犯人在隆冬暂停发配的规定。还没起解的犯人,十月到正月底以及六月都暂停发配。如果已经出发了,到十一月初一就允许停止。如果发配的地方不远,而且是发配到东南各省,犯人有特殊情况要求提前走的,就一起发配。

另外还有停审的规定,每年正月、六月、十月以及元旦节七天,上元节三天,端午、中秋、重阳各一天,万寿节七天,各种坛庙祭祀、斋戒以及忌辰穿素服的日子,还有封印的日子,四月初八,每月初一、初二,这些日子都不处理刑名案件。但是,全国各地审理案件的衙门,在正月、六月、十月以及封印的日子、每月初一初二等日子,并不完全按照规定执行。至于因为农忙而停审,是从四月初一到七月三十,所有关于户籍、婚姻、田土的细碎事情都不受理,刑事案件不在此限。还有停刑的规定,每年正月、六月以及冬至前十天,夏至前五天,所有应该立即处决的犯人以及秋审、朝审判决的重刑犯,都停止执行死刑。

首先,审理案件,省里一级,是由州县正印官员先审理的。要是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到府、道、司、院,但越级上诉是要挨打的。如果觉得在地方上受到了冤屈,可以去都察院、通政司或者步军统领衙门告状,这叫做“京控”。至于“登闻鼓”,顺治初年的时候,它设在各个都察院。顺治十三年,改设在右长安门外,每天都有科道官员轮流值班。后来又搬到了通政司,另设了一个鼓厅。去那里击鼓告状,或者在皇帝出郊的时候,拦驾申诉,这叫做“叩阍”。以前,有人擅自闯入午门、长安门,在衙门口跪着告状,甚至在长安门内、正阳门外石狮子那儿哭诉冤情,这些都被严厉禁止了,彻底杜绝了。要是拦着皇帝的车驾,冲撞仪仗队,那可是要被发配充军的重罪。

“京控”和“叩阍”的案子,有的会发回给该省的总督和巡抚处理,有的会奏报给刑部审问。如果案情严重,或者涉及到各省的大官,甚至被言官、总督、巡抚弹劾,往往会钦点大臣来审理。发回重审的案子,会责成总督、巡抚和司道官员一起亲自审问,不准再让原来的官员参与,这叫做“钦部事件”。文武官员犯罪,要上报革职。道员、副将以上级别的官员,由专门遴选的道员审理;同知、游击以下级别的官员,由知府审理。巡按御史,顺治初年的时候还经常设置。顺治四年,大理寺卿王永吉建议,派官员到各省去巡视审理案件,但这种做法没维持多久就停了。所以,外省的刑名案件,就都归按察使司管了,总督、巡抚也就成了最终的负责人。

京城里的笞杖刑以及其他一些小案子,内城由步军统领负责,外城由五城巡城御史负责处理。那些要判徒刑以上的案件,要上报刑部,严重的案件还要奏报皇帝。如果遇到非常重大的案件,或者会请王爷、大臣、大学士、九卿一起审问。从顺治到乾隆年间,也有过皇帝亲自审理案件的情况。法律规定,属于“八议”的人犯罪,要先封奏上报皇帝请旨,不能擅自审问。在京城的官员,大小都一样。

要是皇室宗亲犯了法,宗人府和刑部一起审理。要是觉罗氏的人犯了法,刑部和宗人府一起审理。 挨板子、杖责、戴枷锁这些轻罪,就按规矩该怎么罚就怎么罚;犯了流放的罪,宗人府负责关押; 要是判了充军、流放、或者关禁闭,都按照旗人的规定,关够日子就放人。要是屡次犯了充军、流放的罪,就发配到盛京、吉林、黑龙江这些地方圈禁起来;要是判了死刑,宗人府就要把这事儿记到黄册上。 宫里的太监犯了轻罪,内务府的慎刑司负责审判,要是判了徒刑以上,也要送到刑部去。

八旗的地产纠纷,归户部管,直接审理;刑事案件都归刑部管。清朝初期,有过都统会审的制度,还有关押犯人的高墙监狱,到乾隆年间都取消了。各地的旗营驻防地,都设有理事同知。旗人犯了案子,理事同知要和州县一起审理。热河都统衙门专门设了个理刑司,刑部派人去听审,三年换一批人。同治三年,因为吉林的案件太多了,就照着热河的例子,也设立了刑司,刑部派满族和汉族官员各一人,负责审理案件,归将军管辖。后来吉林建省,这个刑司就撤了,热河的还保留着。

蒙古的刑狱案件,内蒙古和外蒙古的札萨克王公、台吉、塔布囊还有协理台吉这些人都参与审理。康熙三十七年,曾经派内地官员去教蒙古王公们怎么审理盗窃案,后来就没再这么做了。边疆地区和百姓之间的案件,要和地方官一起审理,判死刑的,盟长要上报理藩院,理藩院再和三法司一起讨论决定。在北京犯了斩立决或绞刑的,刑部审完之后,还要和理藩院、法司一起商量。盛京刑部负责审理盛京旗人和边外蒙古的案件。每年秋天审理案件的时候,要和四部侍郎、奉天府尹一起商量,决定哪些案子该立即执行,哪些案子该缓期执行,然后一起上报朝廷。这些都是清朝特有的制度。

说白了,验尸就得按照宋慈写的《洗冤录》来,刑部还专门画了验尸图,发到全国各地去。要是有人死了,报到官府,地方官带着刑具和验尸的仵作,就得立刻去现场验尸。仵作得把伤口的部位、尺寸、凶器、伤口的长短深浅,都详细地记在尸检图上。如果死者的家属觉得验尸结果不对,可以要求复查,最多可以查三次,不能违规。如果是上吊、溺水或者他杀之类的案子,死者家属要是申请不用验尸,那就听他们的。北京城里正黄旗的人和香山那些兵营里的人要是出了命案,刑部的人得亲自去验尸。城里其他地方,不管旗人还是老百姓,都归五城兵马司管,由他们去验尸。验尸要是弄虚作假,是要受罚的。

审犯人用刑,每天不能超过三十大板。天气热的时候,可以用打嘴巴、跪着戴脚镣这些刑罚,如果是强盗杀人案,可以酌情用夹棍,对女人可以用拶指,但最多只能用两次。其他的刑罚都不许用。判案一定要拿到犯人的认罪供词,虽然法律上写着“证据确凿,同犯供认也可以定罪”,但除非有同伙逃跑了,而且罪行比较轻,否则不能轻易用这个。

审案子有个时间限制,一般普通的案子,省里规定六个月结案;如果是盗窃抢劫之类的重案,或者钦差大臣办的案子,还有抢劫、掘坟之类的杂七杂八的案子,都得在四个月内结案。

六个月结案的案子,流程是这样的:州县三个月把案子送到府州,府州一个月送到省里,省里一个月送到督抚(相当于省长),督抚一个月再把案子报到朝廷。四个月结案的案子,州县两个月送到府州,府州二十天送到省里,省里二十天送到督抚,督抚二十天报到朝廷。要是案子里的主犯或者重要证人还没抓到,或者犯人在监狱里生病了,可以延长或者缩短审理期限。如果案子需要跨地区调查取证,那就从取证人员到达当地算起。

要是到期了还没结案,督抚得把情况报到朝廷,朝廷会再给二、三、四个月的期限,各级部门的期限跟之前一样。如果还是拖延,就要按照规定处罚了。按察司自己管的案子,一个月内必须结案;州县自己管的案子,二十天内必须结案;上级批下来的案子,一个月内必须回复。刑部审理的案子,判处杖刑的十天内结案,判处流放、充军、徒刑的二十天内结案,如果是死刑或者盗窃案,需要三法司会审的,三十天内结案。

每个月都要上报,说明有没有超过期限。如果因为生病或者调查取证等原因耽误了,也可以按照规定延长或缩短期限。紧急的事情,五天内必须有回复。死刑案,从上报到刑部那天算起,判决要在七十天内完成,监候执行要在八十天内完成。会审后回复,各部门分别在八天内完成。如果案子需要修改再上报,可以延长十天。如果是需要翻译的案子,汉译加十天或二十天,超过期限也要受处罚。盗贼一个月抓不到,负责抓捕的差役和兵丁要受鞭打,官员要扣罚俸禄。吏部和兵部的处罚条例,还有很多关于防范和不同等级处罚的规定。命案的凶犯在逃,负责追捕的人也要按期限受处罚。

虽然规定很严,但总有人能找到办法钻空子,该怎么拖还是怎么拖。

首先,说一下犯人押解的事儿,一共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判决之后押解。那些判了徒刑的犯人,先送到府州,然后向上级汇报。要是判了军刑、流刑、充军或者死刑的,就要从府州一级一级地往上递送,每级都得重新审问,确认没问题了,才由最高长官上报朝廷。

第二种,是秋审的时候押解。那些判了死刑但还没立即执行的,会先送回原州县关着,等到秋审的时候再押解到审判机关重新审查。要是犯的是官吏,一判决就关在审判机关等着判决。那些判了刑但缓期执行的,两次秋审之后,就不再押解了。不过,有些地方离最高长官驻地太远,比如边疆地区,可以由巡抚先审问,然后直接上报,这不算常规做法。

第三种,是发配的时候押解。那些判了徒刑的,要送到别的县;判了军刑、流刑的,要送到省里去。出发之前,得先通知要去的省份的最高长官,根据路程远近,还有当地州县的大小、犯人多少,提前确定好目的地,然后通知沿途第一个州县做好准备,犯人到了就马上发配。犯人送到指定地方安置好。犯人户籍所在地的州县会派人全程押送,这叫“长解”;沿途的州县会派兵护送,这叫“短解”。犯人用的脚镣、枷锁的数量,根据罪行的轻重来决定。要是押送途中犯人跑了,或者有人收受贿赂放人,都要追究责任。那些需要经过其他地方,或者需要转交给其他地方官吏管束的,都算作押解的环节。

在北京审理的案件,判了徒刑的犯人,就送到顺天府去服刑;判了流刑的,刑部会决定流放的地点,然后通知顺天府押送;五军营的犯人,兵部会决定发配地点,然后派人押送;其他地方的犯人,也需要兵部派人押送。总之,从一开始审理到最后结束,整个诉讼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不能违反。

到了光绪三十二年,朝廷搞变法,把刑部改成了法部,统一了司法行政管理。大理寺也改成了大理院,还新设了一个总检察厅,专门负责审判工作。这样一来,法部就不再直接审理案件了,各省的刑事案件都得送大理院复审,跟都察院也没啥关系了,以前那种三法司的制度就取消了。奏章的格式也改了,改成摺奏,内阁就清闲多了。秋天和早上的大审,都归法部管,那些案子拖得比较久的,就跟着案卷一起说明情况,不用再重新调查了,以前九卿和科道官员一起审案的制度也取消了。

北京和各省都设立了高等审检厅,省会和重要的商业城市都设立了地方和初级审检厅,按察使也改成了提法司。光绪三十二年,法部还制定了各级审检厅的试行章程。到了宣统二年,法律馆颁布了法院编制法,规定不服初级法院判决的案件,可以向地方法院上诉,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不服高等法院判决的,还可以向大理院上诉,这就是所谓的“四级三审”。以前那些关于审理级别、审理期限、移交案件、现场勘查的规定,在州县一级还实行,但在法院却行不通了。审判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种。民事法律条文很难制定,主要还是参考旧律中关于户籍、徭役、田宅、债务、婚姻等方面的条款,法律条文还不够完善。

司法工作有年度考核,对法官的判决还有评议制度,刑事案件有检察官参与审理,命案还要由检察官验尸,这些在法院都实行,但在州县一级却没法实行。总的来说,刑事诉讼制度是一套大杂烩。

那个时候,大家急着改革,说是要学习西方列强,好收回领事裁判权。说起来,这上海会审公堂的领事裁判,是从咸丰年间开始的。当时跟英法等国签订通商条约,条约里写着,中外商民要是打官司,就得去被告所属国家的官员那里告状,按照本国的法律判决。后来跟其他国家签订条约,都用“利益均霑”的说法,大家纷纷效仿。同治八年,还专门在洋泾浜设立了官署,派了个同知,跟各国领事一起审理中外官司。外国人该不该判刑,那些官员一般不管。中国人嘛,就限于欠钱、打架、偷东西这些罪,最多判个枷杖,他们才能决定。后来各国领事都扩大自己的权力,公堂上直接判几年监禁的都有。外国人不受中国的法律管,中国人却要受外国的审判。晚清那些懂国际法的士大夫,老是责备当时签订条约的大臣们不懂外情,让法权白白丢了。

光绪庚子年以后,各国重新签订和约,我们拼命要求取消领事裁判权,可各国使臣借口中国法制不好,就是不同意。一直争论得很厉害,才声明以后要是司法审判改进了,就同意废除领事裁判权,这还写在条约里呢,算是凭证。所以,光绪二十八年才设立了法律馆,目的就是“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说白了,也是想完善法律,让外国佬也得遵守。外交嘛,看的是国家实力强弱,权利丢了,光靠嘴皮子是争不回来的。所以整天喊着要变法,等到国家都伤筋动骨了,效果还是很少,难道是法制的问题吗?不过,其中有些改革稍微有点成效,但没完成的,比如监狱改革;有些关系到政治体制的改革,却根本没动,比如赦免制度。

监狱和刑罚制度息息相关,以前关押犯人的监狱,并没有已决和未决犯人的区分。大部分关在监狱里的都是还没判决的犯人。判决之后,轻的打板子杖责就放了,判了徒刑、流放、充军、戍边的,当天就发配走人;判死刑的,就关在监狱里等着斩首或绞刑。州县的监狱,由吏目、典史负责管理,知州、知县负有监管责任,另外还有专门的监狱官负责检查。每个监狱里都有内监,关押死囚;有外监,关押判了徒刑、流放以下刑罚的犯人;妇女另设一间房,叫女监。判徒刑以上的犯人上锁关押,杖责以下的犯人就散养着。每天给犯人发一升米,冬天发棉衣一件。镣铐要经常清洗,铺的席子也要经常更换,夏天提供凉水,冬天提供暖床,生病了就给治病。但是,外省的监狱大多又小又破,所以规定轻罪犯和证人可以保释候审。可是州县怕耽误时间,总找各种借口把人关起来,监狱里的差役就借机敲诈勒索,各种弊端层出不穷。虽然朝廷官员多次上奏弹劾,但也没能改变这种状况。

刑部有南北两个监狱,一共设有八个司狱和两个提牢官员,负责管理狱卒,检查犯人,轮流值班。每个月派御史去监狱检查,如果有人死在监狱里,也要由御史验尸。年底刑部还要把情况汇总上报,防范措施做得比较周全。从光绪三十二年开始,审判权归属大理院,大理院设立看守所,关押等待审讯的犯人,各级审检厅也是如此,所以法部的监狱就空了。后来在城外另设了一个已决犯监狱,让判了徒刑、流放的犯人在那里劳动改造,并且要求各省都新建监狱,监狱的制度大多参考日本。监房有固定的模式,工厂有固定的流程。法律馆还派专员去日本考察,还开办了监狱学校,为京内外新建监狱培养人才。但是,那时候新法刚刚实行,很多事情准备不足,外省又受限于财力,所以也没能全面推广。

话说这赦免的旨意,分“恩赦”和“恩旨”两种。皇帝登基、皇太后或皇后册立、皇帝五十岁以上万寿节、皇太后六十岁以上万寿节,还有打胜仗这些喜庆日子,通常都会下恩赦的诏书。诏书里一般会写:除了谋反、大逆不道、孙子杀祖父母父母、家庭内乱、妻子杀丈夫、奴婢杀主人、一家子死了三个以上(不算死罪)、拐卖人口、故意杀人、下毒害人、抢劫、造谣生事、十恶不赦这些死罪,以及因为军务犯的罪、窝藏逃犯、贪污受贿这些罪不赦免以外,其他的罪,不管查出来没查出来,结案没结案,统统都赦免了。

要是普通的万寿节或者其他的喜庆事,那就传旨进行赦免。恩赦呢,死罪以下的罪名全免了;恩旨呢,死罪以下的罪名就根据情况减轻处罚。诏书一下达,刑部就得赶紧查案子,看看哪些罪名可以免,哪些不可以,列个清单奏报皇上,这个清单就叫“恩赦条款”。恩旨呢,就看哪些罪名可以减轻,哪些不可以,这个清单就叫“减等条款”。刑部专门设了个减等处,负责审核这些事情。皇帝出巡经过的地方,也会赦免当地犯人;遇到水灾、旱灾、战乱或者清理监狱的时候,就根据诏书的旨意来办。

明朝的规定是,判了徒刑、流放,一直到充军,都不能再享受赦免了。清朝从康熙九年开始,允许在充军服刑的犯人,在赦免的时候可以被释放。到了乾隆二年,恩诏规定,服军役或流放的犯人,只要在充军三年,表现良好,悔过自新,就可以申请回老家,查实后准许释放。直到嘉庆二十五年,才把那些服刑不满三年的犯人也一起纳入赦免的考虑范围,这可是个很大的进步。古人说:“赦免是坏人的幸运,是好人的不幸。”意思是说,赦免恩典不能滥用。

但是,在一些特别的庆典上,特赦天下,让大家洗刷过去的错误,重新做人,这其实也是仁政的一种表现。清朝期间,赦免的诏书发布了很多次,但是条款都比较严格,不会滥用。通过庆典来施恩惠,这是帝王治理天下的重要手段,不是随便说说而已。所以,到了光绪三十四年,宣统皇帝登基,仍然按照惯例进行了大赦。 “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