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初期,沿袭明朝的制度,设立了御马监,负责管理皇帝的马匹。到了康熙年间,御马监改名为上驷院,继续负责管理御用马匹,供皇帝骑乘。这些马匹,皇帝自己骑的叫“内马”,用于仪仗队的叫“仗马”。 选好的马匹,都会盖上印章烙上记号。上驷院还专门请了蒙古的兽医来给马看病。
皇帝出巡或者去打猎,跟随的官员都会配发马匹。 会安排一个副都统或者侍卫级别的官员担任“放马大臣”,负责管理这些马匹。 皇帝去祭祖陵,需要两万三千多匹马;去东陵和西陵,也需要四千三百多匹马。这些马匹,全部都从察哈尔牧场调拨。到了乾隆时期,每次皇帝出巡,要用到的马匹就达到两万多匹。
嘉庆年间,国力渐渐衰弱,国家财力消耗巨大,于是就停了木兰秋狝(皇帝秋季狩猎)。嘉庆十二年,还把马匹的数量减少了一半。到了道光九年,皇帝去盛京祭祖陵,需要的马匹数量跟乾隆时期差不多,大概两万六千多匹,这些马匹都是从马场和各盟的盟长那里征集来的。
顺治十五年的时候,皇帝下令确定军队马匹数量。亲王出征,配马四百匹;郡王三百匹;贝勒二百匹;贝子一百五十匹;镇国公一百匹;辅国公八十匹;那些不在八分镇国公之列的,辅国公配六十五匹,将军八十匹,副将军七十匹,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都配六十匹,其他的官职配马数量各有不同,最少的护军和领催每人只有六匹马。
康熙三十五年,皇帝下令出征的士兵每人配四匹马,四人组成一伍,一伍一共八匹马,用来骑乘,另外八匹马用来驮运装备和粮食。这一年,征讨噶尔丹,因为士兵和马匹都很瘦弱,皇帝因此罢免了兵部尚书索诺和的官职。康熙五十一年的,重新确定了军队中各级官员的配马数量,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每人十六匹,侍郎以下依次递减;经略、大将军每人二十五匹,副将军以下依次递减。
乾隆十六年,八旗的牧官手里管着两万七千七百多匹马,其中一万匹在都城外放牧,热河有一千匹,各个庄头有两千匹,剩下的分给了直隶标营。圈养马匹的制度是从乾隆二十八年开始的,这是采纳了都统舒赫德的建议。满洲八旗每旗养马二百匹,蒙古八旗每旗养马一百匹。一直到乾隆五十九年,圈养制度取消了,马匹分给各个士兵自己拴养。
嘉庆十二年,皇帝下令让成亲王永瑆讨论恢复圈养马匹的制度,大学士戴衢亨等人一起商议,制定了十条章程,圈养马匹的制度又恢复了。到了道光年间后期,因为战争,圈养马匹的制度就废除了,之后也没有再恢复。同治元年,皇帝下旨说:“马政管理松懈,积弊已深,导致军马瘦弱不堪。牧场大臣等应该认真整顿,追究责任,扭转颓势,特此下令。”
从清世祖入关,到康熙、乾隆年间,盛京、吉林、黑龙江、直隶、江南、浙江、广东、福建、湖北、四川、陕西、甘肃、山东、山西等省份都驻扎着满洲营,总共有十万六千四百多匹马。只有福建水师驻防的马匹只有几十匹。乾隆年间后期,西藏的兵制确定下来,前藏供差营有六十匹马,后藏有二十匹马,旧塘四十三处,共有马匹二百二十匹;新设番塘二十四处,共有马匹九十八匹。黑龙江的军队以前是没有配额马匹的,道光十六年,采纳了哈丰阿的建议,才开始设置马匹配额。
天聪年间,咱们打下了察哈尔地区,那地方适合养马,马匹繁殖得特别快。顺治初期,就在大库口外建了个种马场,归兵部管。康熙九年,这个牧场改归太仆寺管,还分成了左翼厂和右翼厂,都在口外。那时候,大凌河也建了个牧场,边墙上也建了两个,一个叫商都达布逊诺尔,一个叫达里冈爱,都归上驷院管。后来又陆续建了五个牧场,分别是:大凌河牧群马营、养息牧哈达牧群马营、养息所边外苏鲁克牧牛羊群、黑牛群牧营、养息牧边外牧群牛营,这些都在盛京附近。
马,公的叫“儿”,母的叫“骒”,不到三岁的叫“驹”,长大了就给公马阉割,叫“騸”。把母马和阉马分别分成群,一般是五匹母马配一匹公马,每群不能超过四百匹。母马和羊三年清点一次数量,牛是六年一次,母马群三年用新生的马补充损失的,大概三匹马能生一匹小马驹,阉马群每年损失十分之一左右。牧场里设有牧长、牧副、牧丁负责日常工作,上面还有协领、翼长、总管管着他们,这些当官的和士兵都是察哈尔人和蒙古人。喂马需要木槽、镟、镢、镩、杓这些工具,每群马配两套,五年换一次。总管三年轮换一次。康熙二十四年,规定每年年底要汇报牲畜数量的增减,根据盈亏情况奖惩。二十六年,规定八旗也要养马,春夏赶到察哈尔放牧,叫“出青”,秋冬再赶回来,叫“回青”。
康熙四十四年,将军杨福想买马给士兵,皇上没同意,说:“朝廷一直用太仆寺的马和茶马给兵丁,所以没啥缺马的苦恼。看看宋朝、明朝的马政,都没啥好办法。只有口外牧马最好,水草肥美,不用花军费,马匹繁殖得还多。要是把马赶到内地放牧,一天就得花上万两银子都不够。”雍正三年,规定马场里的马要保持四万匹左右。到乾隆五年,马匹数量超过了四万,多了七千多匹。左翼和右翼牧场,一共有一百六十群母马,十六群阉马,让它们分别在两个牧场放牧。乾隆八年,下令牧场界限不能随便越界。之前甘肃、凉州、肃州三州和西宁都建了马场,一共五个群,每个群有两百匹母马,四十匹公马。后来甘州的马场归巴里坤管了。乾隆二十五年,伊犁建了个繁殖马驼的场子,让锡伯、察哈尔、索伦、厄鲁特四营的人放牧。乾隆三十二年,规定牧场官员所需马匹,按照内地驿站的规定,根据官职高低发放,不能超过额度。
嘉庆年间,都统庆溥建议撤回厄鲁特人在牧场的马匹。早些时候,富俊建议撤销大凌河牧场,把马匹分给东三省,仁宗皇帝严厉批评了他。直到道光七年,皇帝到杏山东阅马场视察,看到河边的马群壮实整齐,就说这儿的牧场宽阔,水草丰美,马匹靠这个生存,要是轻易裁撤,马匹很容易散掉,想再聚集起来就难了。以后再有人提这个建议,就按违反制度处理。咸丰四年,科尔沁亲王僧格林沁剿灭捻军,要了察哈尔六百匹战马,结果那些马根本不能骑,这事儿上报朝廷。皇上大怒,严厉命令都统庆昀整顿马场,可见马政已经衰败了。光绪九年,太仆寺说左翼和右翼有一百一十四群母马和阉马,还有五个群的繁殖马和五个群的骆驼,跟乾隆年间比,数量减少了很多。
话说穆图善这个人,练兵练得相当厉害。后来他到了黑龙江去,想买好马,结果却找不到,他唉声叹气地说:“这地方的地气是不是都耗尽了啊!”
到了清朝末年,大家开始大力推行新法,以前那种老一套的牧政管理,就渐渐被废弃不用了,这难道不是时代变迁造成的吗?
顺治朝初期,为了管理茶马互市,陕西设立了洮岷、河州、西宁、庄浪、甘州五个茶马司,以及开成、安定、广宁、黑水、清平、万安、武安七个监,每年还派一位御史专门负责管理这些地方的茶马贸易。
到了顺治七年,喀尔喀和额鲁特部落来北京贩卖马匹。朝廷下令,只有章京(清朝八旗官员)才能监督这些商人,不穿盔甲的平民百姓一律禁止购买马匹,违者打一百鞭,马匹充公。蒙古人把马带到京城,也不允许商人私下购买,如果官吏私下买马,也要受到处罚。
康熙七年,朝廷取消了茶马御史的职位,把管理马政的权力交给甘肃巡抚。康熙三十四年,朝廷派人到蒙古各旗购买马匹,归化城和科尔沁各买了两千匹,其他地方的购买数量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乾隆十二年,朝廷禁止朝鲜购买马匹。乾隆二十五年,朝廷下令在乌鲁木齐用货物交换了哈萨克一百三十多匹马,送往巴里坤。后来,因为有人反映情况,朝廷又挑选了从哈萨克换来的马匹拨给巴里坤,之后就停止了购买哈萨克马匹。阿桂说伊犁地区与哈萨克换来的马匹越来越多,朝廷还为此发文嘉奖了他。乾隆二十八年,朝廷制定了江宁、浙江、福建驻防军马匹出口采买制度。乾隆三十二年,因为伊犁地区与哈萨克换来的马匹积攒得很多,朝廷选择巴里坤地区合适的牧场放养这些马匹。后来乌里雅苏台地区马匹不足,也用哈萨克马匹进行交换。
陕西和甘肃的营马,通常是从伊犁调拨补充,路途遥远,耗费时间很长。咸丰四年,根据赓福的建议,允许伊犁和塔尔巴哈台地区就地以物易马,让各营自行购买马匹。咸丰七年,朝廷还下令,山东地区马匹不足的,也可以就近购买补充。
贡马这事儿,从清朝刚建立的时候就开始了。归化城那边的土默特二旗,每年四个季节都要进贡一百匹马。到了顺治十三年,吐鲁番那边一口气送来了三百二十四匹马,后来规定就改成贡四匹西马和十匹蒙古马了。
康熙八年的时候,因为边外蒙古进贡的马,路上有人压价收购,皇帝下令严禁这种行为。康熙三十年,皇帝又给土谢图和车臣这些汗王下令,说贡马还是老样子,一匹白骆驼,八匹白马,其他的就别再用九匹白马进贡了。康熙三十五年,喀尔喀蒙古送来了好多骆驼和马,多得数不清,这是因为圣祖皇帝打败了噶尔丹,他们才得以回到原来的牧场。四川各地的土司也要进贡马,每个营最少一两匹,最多十二匹。甘肃的唐古特七族西喇古儿也要进贡马,每个营最多八十二匹,最少也有两三匹。
乾隆元年,皇帝下令四川土司可以用钱代替马匹进贡,每匹马折算成银子十二两。全省的营马也改成按照驿马的标准,每匹马折算成银子八两,这个规定一直沿用下去。乾隆三十年,哈萨克的沁德穆尔等人进贡了马匹。皇帝下令把剩下的马送到伊犁,不准在喀什噶尔那些地方买卖。后来又规定,沙拉伯尔游牧的哈萨克人也要和沙拉伯尔一起进贡马匹。嘉庆元年,叶尔羌进贡马匹的制度取消了。嘉庆十六年,皇帝下令乌里雅苏台将军等要挑选上好的马匹进贡,还要留一些备用。又下令伊犁进贡的马,质量要好,够得上御用的标准,规定正式进贡的马匹每样五匹,要是私底下带马匹,就按违反制度处理。
道光二年,根据那彦成的奏报,青海玉树的藏族每年进贡的马匹,要根据人口数量来决定,按照二十个壮丁贡一匹马的比例,逐步减少。凉州的藏族每年还是贡一匹马。以前内蒙古和外蒙古有很多皇亲国戚,每次打仗,他们都抢着进贡马和骆驼,这可是汉朝唐朝都没有过的事情。康熙初期,察哈尔亲王、郡王、贝勒们听说三藩叛乱,都献上马匹支援军队。道光九年,章佳胡图克图捐献了一百匹马,朝廷收了一半。道光二十三年,察哈尔蒙古各旗捐献了一千九百七十匹马。
咸丰初期,哲布尊丹巴等人捐献了一千匹马,喀尔喀土谢图等人捐献了两千匹马,锡林郭勒盟长等人捐献了三千匹马,皇帝觉得太多了,就拒绝了。后来听说这些马已经在路上了,就下令选择好的地方放牧,留着以后用。从那以后,三音诺颜部等等,都因为军事需要进贡马和骆驼,后来又捐献了两千一百匹马,锡林郭勒盟等等捐献了一千二百匹马,有的被接受,有的则没有。咸丰七年,各部落的蒙古王公们捐献了六千四百匹马,朝廷接受了。当时太平天国和捻军在畿东闹事,骑兵非常有用。同治年间,黑龙江将军德英在呼伦贝尔各城劝捐军马。光绪初期,丰绅托克湍办海防,昭乌达盟的郡王捐献了六百匹马,于是请求推广这种劝捐的办法,以增强军队实力。
驿站制度从西汉就有了,一直沿用下来。清朝沿袭明朝的制度,设立驿站和驿马,总共大约有四万三千三百多匹。各省的驿站制度,在康熙二年确定下来,奏报朝廷的官吏所用的驿马数量,各藩王五匹,公、将军、提督、巡抚三匹,总兵、巡盐御史二匹,这是根据兵部侍郎石麟的建议确定的。边疆地区的驿站,在康熙九年确定,凡是朝廷特派使者,或者理藩院派遣到蒙古各部宣讲政务的,都可以乘坐边疆地区的驿马。康熙三十五年,征讨噶尔丹的时候,在边疆设立了五个驿站,方便运输粮草。又根据理藩院的建议,从张家口外面设立了蒙古驿站。这就是驿站制度的大致情况。
偏远地区的驿站,只够本州县使用,也叫递马,数量不多,也就几匹马。繁华的州县,驿站可能设有两三个,驿马数量能达到六七十匹。驿站服务的对象,最重要的就是皇室使臣和前来朝贡的外国使节,其他的像大臣进京朝见、赴任、查税、监税等等也都用驿站。如果只是普通的官员携带奏章,那就算比较次要的了。最紧急的情况,比如星夜兼程,必须按时到达的,那也是驿站的主要任务。还有就是遇到灾荒、抚恤死者,需要邮递物品,这也属于驿站的服务范围。
驿站制度也存在很多弊端,张汧曾经对此做过详细的批评。层层盘剥,随意索要,扰民害国,这是必然的结果。朝廷规定,每年要淘汰驿马的三分之一,然后按照规定补充新的马匹。咸丰年间,太平天国起义非常激烈,湖南、江西地区被太平军占领,驿站的马匹被抢劫,驿站被焚毁,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各州县有的买马补充,有的租马应付差事,有的驿站马匹丢失没有补充,就雇人代替骑马送信。甘肃以前有六千多匹驿马,因为战争也荒废了。光绪九年,战争平息后,驿递逐渐简化,剩下的马匹比以前减少了三分之二,但是驿站的运作并没有受到影响。光绪十一年,新疆南路设立了驿站。当时全国驿站的年支出大约是三百多万两白银。
光绪二十九年,刘坤一、张之洞上奏朝廷,建议改革驿站制度,认为驿站耗费太多钱财,不如效仿外国的邮政制度。邮政递信速度快,驿站传递文书速度慢。驿站的弊端在于州县的驿马经常缺额,而且马匹又瘦又弱,驿站的员工又把驿站当成赚钱的工具,导致传递文书经常延误。他们建议设立邮政局,推广邮政制度,让驿站的经费专门依靠邮资收入,这样每年三百多万两白银的开支就可以省下来了。当时朝廷采纳了他们的建议。此后驿马逐渐减少,后来驿站制度就废除了。
顺治朝刚开始的时候,建了个叫常盈库的地方,专门存钱。凡是车驾司(负责皇室车辆的部门)的马匹损耗赔款、武库(武器库)的马匹损耗赔款,还有太仆寺(管理皇室马匹的机构)的马匹购买费用,都存在这里。
康熙朝初期,常盈库的钱就改归户部管理了。乾隆十六年,皇上下了道旨,说云南驻军的马匹,如果死了超过规定数量的三分之一,按规定要赔钱的部分照赔,但是超过三分之一死掉的那些马,就不用赔钱了。
乾隆二十七年,规定给驻扎在京城的马匹发放饲料钱,每匹马的标准比绿营(清朝常备军)的马略微好一点。乾隆三十八年,又下令云南可以少花钱买马,每匹马可以少花三两银子。一开始,养马的年花费大概有四十四万多两银子。
道光年间,采纳了载铨等人提出的建议,裁减了八旗官兵一半的拴马数量,省下来的钱用来补贴军饷。
清朝初期,规定只有在职官员才能养马,其他人都不允许。后来又允许武进士、武举人、兵丁和捕快养马。康熙元年,禁止老百姓养马。如果有人私下买卖马匹,告发的人就能得到那匹马。如果马主是官员,要受到严厉处罚;如果是老百姓,就要挨鞭子。过了十年,又允许老百姓养马了。
康熙二十六年,规定马和骆驼要是跑出马厩,践踏庄稼或者乱跑乱撞,兵丁要鞭打,官员要扣俸禄,处罚的轻重根据情况而定。如果兵丁强迫老百姓帮着放马,还敲诈勒索,就要送到刑部处罚,官员要降职调动。马死了,要检查马皮,如果是因为累死的,就要赔偿,赔偿比例是一赔九或者一赔七。需要征收一千匹马驹,就以一百匹为一个单位,一百匹马驹就以十匹为一个单位来计算赔偿。
雍正十三年,规定马和骆驼出马厩的时候,都要登记毛色和牙齿情况,回来的时候也要检查。如果马匹瘦弱到不足三成,就不用追究责任;否则兵丁要鞭打,官员要扣俸禄,处罚的轻重根据情况而定。乾隆初期,禁止兵丁等盗窃马匹私下买卖,或者让人骑乘,加重了处罚。乾隆十六年,严厉打击牧马人克扣草料的行为。乾隆二十八年,官马如果死亡,每百匹马允许报销十匹,超过这个数额就要自己花钱补上。
嘉庆十一年,木兰围场打猎的时候,查获了私下买卖马匹的犯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皇上还下旨说:“我们朝代每次讲武演习和巡视,扈从人员的马匹都是官府提供的。大臣的俸禄比较高,配给的马匹比较少;官员和兵丁根据事情的繁简程度,配给的马匹数量也不一样,少的只有一两匹,多的有五匹,事情结束后要将马匹归还官府。如果马匹死了,只要呈上马的耳朵和尾巴验明正身,按价赔偿就行了。收放马匹的时候,要由王公大臣监督检查。可是官兵们竟然私下买卖官府的马匹,察哈尔官兵收取马匹的钱财,这些钱很容易用来补买新的马匹。这种积弊日深,严重影响了马政。以后如果发现有人买卖马匹的凭证或者收取马匹款项的,都要一律处罚。私下购买马匹再贩卖的,要严厉处罚。大臣们要认真商议制定章程,然后向我汇报。”
凡是营马跑丢了、被偷了或者丢失了,都要赔偿,叫做“赔椿”,每年递减十分之一,十年后就不用赔了。因为打仗而受伤损毁的马匹不用赔偿;骑了三年才死的马也不需要赔偿;其他在一年或两三年内死的马,赔偿金额根据省份不同而有所差异,最多赔十两银子。同治二年,规定在古北口查获私藏马匹超过三十匹的,要送到京城;少于三十匹的,赏给兵丁,并下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