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以前,有些疑难案件,法官们也搞不定,怎么办呢?那就把案子交给中枢部门和大臣们,还有谏官们一起讨论讨论。这处理方法,没啥固定章程,看案子大小而定,有时候相关部门也会提出自己的意见,互相辩论。
宋太宗端拱年间,有个叫安崇绪的家伙,是广安军的人,当时在禁军服役。他告状说,他后妈冯氏和他爸爸知逸分居了,现在霸占了他的家产,给了她自己的儿子。大理寺审理后,认为安崇绪告状诬陷母亲,判他死刑。太宗皇帝觉得这事儿有点蹊跷,觉得大理寺卿张佖坚持原判有点死板,于是就把案子交给朝中大臣们讨论。
翰林学士徐铉提出了他的意见:“现在只要查清楚他后妈冯氏是不是真的和他爸分居了,如果是,就应该把家产还给安崇绪;如果不是,那安崇绪就按律法处死。现在查案卷,根本没分居的事实,证据有四点。再说,不孝的罪名,可是大罪,应该按照刑部和 大理寺的判决来执行。”
然后,右仆射李昉以及其他42位大臣,他们一起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大理寺的判决不妥。如果说五个后妈都一样,那虽然阿蒲(安崇绪的亲生母亲)身份低微,但她毕竟是安崇绪的亲妈,安崇绪告状是因为冯氏霸占了他的田产,导致亲妈没饭吃,才来告状的。如果按大理寺的判决处死安崇绪,那他父亲知逸岂不是绝后了?阿蒲又该怎么办?我们建议:田产全部归安崇绪所有,冯氏应该和阿蒲一起生活,终身侍奉她。这样一来,儿子有家产可以继承,冯氏也有了依靠,不会挨饿受冻。至于他们犯的罪过,就赦免了吧。”
皇帝最终采纳了李昉等人的意见,而徐铉和张佖则被扣了一个月的俸禄。
公元1068年八月,皇帝下令说:“谋杀案中,已经造成人身伤害,正要进行审问,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那么可以比谋杀罪减轻两级处罚。” 一开始,登州(今山东蓬莱)上报了一起案件,说有个女人叫阿云,她母亲在服丧期间把她许配给了韦某,阿云因为讨厌韦某长得丑,就图谋杀害他,但没成功。案子要审问了,阿云主动自首了。审刑院和大理寺都判她死刑,因为她的婚事违反了法律规定。皇帝下旨赦免了她死罪。
登州知州许遵上奏说,根据法律规定:“因为杀人而自首的,可以免除因为杀人而导致的罪名,然后按照原来的伤人罪来处罚。” 谋杀是导致伤人的原因,所以应该按照“案子要审问了,嫌疑人自首”这一条来减轻处罚,降两级。刑部认为审刑院和大理寺的判决是对的。 这时候许遵正被朝廷召来担任大理寺的副判官,御史台弹劾许遵,但是许遵不服,请求让两制(指中书省和门下省)来讨论决定。
于是,皇帝就让翰林学士司马光和王安石一起讨论这个案子。结果两个人意见不一致,分别上奏了自己的意见。司马光支持刑部的判决,王安石支持许遵的意见。皇帝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 但是御史中丞滕甫仍然请求再选官员来重新裁决,御史钱顗请求罢免许遵的大理寺官职。皇帝就下令让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和知制诰钱公辅重新来确定这个案子的判决。
吕公著他们也和王安石意见一致,皇帝下旨说:“可以。” 结果,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人又都上奏说,吕公著他们提出的意见是不对的。皇帝又下令让王安石和这些法官们一起讨论,反复辩论这个案子。
第二年二月,庚子年,皇帝下诏说:“以后凡是谋杀别人后主动自首的,都呈报上来,朕再做决定。” 这个月,王安石被任命为参知政事,他就上奏说:“法律的意思是,因为犯罪伤人而自首的,可以免除原本的罪名,按照原来的伤人罪论处;如果已经杀人了,就按照杀人罪论处,这样的话,主动杀人的肯定要死,不用再呈报裁决了;至于从犯,本来就有相关的条文可以奏报裁决,不需要再制定新的制度。”他和唐介等人几次在皇帝面前争论,最后还是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皇帝又下诏说:“从现在开始,都按照去年七月发布的诏书办理。” 刑部尚书刘述等人又请求中书省和枢密院共同商议,御史中丞吕诲、御史刘琦、钱顗都请求按照刘述的奏章办理,把这事交给了中书省和枢密院。皇帝认为法律条文很清楚,不需要共同商议。但是曾公亮等人认为,广泛征求各种意见,堵住悠悠之口也没什么坏处,于是就采纳了大家的意见,把这事交给枢密院处理。文彦博认为:“伤人,是想杀人但只伤了人,已经杀人的就不能自首了。”吕公弼认为:“法律上伤人罪不能自首。建议以后已经伤人的按照法律处理,如果之后又主动自首,再进行裁决。”陈升之、韩绛的意见和王安石差不多。正巧富弼拜相,皇帝让富弼来裁决这件事,但是富弼因为生病,很久都没处理,直到这件事才决定下来,而富弼当时正在告假,所以没参与。
苏州有个老百姓叫张朝之,他哥哥用枪把张朝之的父亲杀死后逃跑了,张朝之抓到他哥哥后把他杀了。审理案件的大理寺和刑部认为张朝之犯了十恶不赦的大罪,应该处死。案子呈报上来后,参知政事王安石说:“张朝之的父亲是被他哥哥杀死的,而张朝之报仇杀了他哥哥,罪过最多也就是流放,碰上大赦,应该赦免。”皇帝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特赦了张朝之,不再追究。皇帝又命令吕公著等人重新制定刑名法令,但是他们的意见和王安石的意见不一致,于是王安石自己写奏章上报。 一开始,曾公亮认为中书省不应该评论纠正刑名法令,王安石说:“如果执行部门用刑不当,那么审理案件的大理寺和刑部就应该纠正;如果大理寺和刑部用刑不当,就应该派官员重新裁决;如果裁决也不当,那么中书省就应该自己上奏,由皇帝来决定。这就是所谓的国体,难道中书省不能评论纠正刑名法令吗?”
三年后,中书省上报了五个刑名法令中存在问题的条例:
第一,每年判死刑的差不多有两千人,比以前多多了。像那些强盗抢劫的,虽然都判死刑,但情况轻重差别很大,要是都判死刑,也挺让人同情的。能不能对那些罪行较轻的,另立一个刑罚,比如以前那种砍掉右脚趾的处罚,这样既能制止犯罪,又能减少危害。那些禁军,如果不是在边防驻守期间逃跑的,也可以宽限些期限,这样才能发挥他们的战斗力。
第二,现在杖刑、流放的处罚很严厉,老百姓稍微犯点错,就可能被打得皮开肉绽,留下终身伤疤,这太残酷了!那些愚笨的人,虽然当时很痛,但过后也没什么羞耻感。如果对那些罪行较轻的,恢复以前那种劳役的处罚,等到大赦的时候再减刑,这样好人知道改过自新,坏人也能有所约束。
第三,现在刺配的处罚条款有两百多条,其中罪行较轻的,也可以恢复以前那种流放的处罚,等他们再次犯罪再判处刺配充军。刺配的地点也要尽量靠近他们的家乡,或者附近的地方。那些罪大恶极的,就按老规矩办。至于编管的人,也要轮流送到其他地方,规定劳役的时间,不能剃头戴枷锁。
第四,要让州县考察老百姓,那些孝顺父母、友爱兄弟、努力耕种,并且受到大家称赞的人,要给他们发个证明,保护他们。如果他们偶尔犯了点小错,情况较轻可以原谅的,可以考虑罚款;要是屡教不改,那就按律处罚。
第五,奏章里裁决的条款太多了,导致刑罚执行拖拖拉拉的,应该精简一下。
最后,把这些内容交给编敕所仔细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
韩绛曾经建议用肉刑,曾布就这事儿上奏说:“古代的刑法,出发点都是仁义,但砍手脚、刻肉,甚至杀头,都是不得已而为之啊。人犯了罪,罚款赎罪不够震慑,所以才不得不采用黥刑、劓刑、剕刑、宫刑和死刑。但要根据罪行的轻重,灵活运用,古代就有减刑的制度。汉文帝废除了肉刑,改用鞭杖,后世沿用至今。现在死刑之下,用流放代替黥刑、劓刑、剕刑、宫刑,这不仅不是古代减刑的本意,还失去了罪行轻重的区别。古代人们安土重迁,流放到远方,生活没保障,流犯苦不堪言,甚至一辈子都这样。现在老百姓流动性大,到处跑,倒也不成问题,而且只要在一个地方住一年,就能登记户口,比古代轻多了。再说,现在的杖刑,相当于古代的鞭打,刑罚轻了,震慑不住坏人,所以犯法的人越来越多,最终还是要动用死刑,这是想轻了反而更重了。现在死刑的罪名太多了,那些罪行可以从轻处理的,可以用肉刑代替,这样就能保住更多人的性命。比如,逃兵该杀头,强盗偷盗够数该绞死,就砍掉他们的脚;对老百姓犯法该判死刑,但情节轻的,就用宫刑。至于劓刑、黥刑,就用刺配代替。再往下就是流放、徒刑、杖刑、鞭刑,这样刑罚就有了轻重缓急了。”
曾布的奏章上去了以后,皇帝问执政大臣们意见,王安石和冯京各执一词,最后也没定下来。枢密使文彦博也上奏说:“唐末五代,用严刑峻法来解决当时的乱象,所以法律之外,流放徒刑甚至可以判死刑。咱们国家承平一百年了,应该用中等程度的刑罚,但现在有些刑罚还比旧律更重,比如伪造公文,旧律只判流放两千里,现在直接判绞刑。还有伪造印章,再犯不至于死刑的,现在也判绞刑。拿着棍棒抢劫,按旧法比伪造印章罪重,现在伪造印章再犯就死,而抢劫再犯偷不到五匹布的还不死,这刑罚和法律规定大相径庭啊!请仔细检查一下比旧律更重的刑罚,拿来和律法对比一下,重新裁定一下。”皇帝下令把奏章交给编修法律的机构。
皇上又下令让审刑院和大理寺讨论一下重罪并轻罪的法律。审刑院说:“犯了各种不同的罪,不能不管罪行轻重直接累加,这样在法律上说不通,应该按照以前的规矩办。”
大理寺则说:“法律上写着,因为赃物定罪,多次犯案的要累加处罚;如果罪行不一样,那就用重的罪行处罚,轻的罪行也加倍处罚;累加后不加重的,就只按重的罪行处罚。大概法律的意思是,多次犯贪污罪的,不能用两种以上的罪名处罚,所以要累加;因为不是一次犯的,所以要加倍处罚。这是宽松处理的一种。但是,六种贪污罪的轻重不一样,如果犯了两种以上的贪污罪,不能累加轻的罪行来按重的罪行处罚,所以要按重的罪行处罚,轻的罪行也处罚。这是宽松处理的另一种。如果先把轻的罪行和重的罪行累加起来再加重处罚,那就只按重的罪行处罚,因为这样一来,即使情况升级了,也要按照轻的处罚,退一步说,也不会给坏人留下可乘之机。《疏议》里假设的都是罪行相同的案例,那只是一时起草的文件而已。如果罪行相同的都累加处罚,罪行不同的只处罚一种罪行,那懂法的人就可以钻空子了,不懂法的人就只能看运气了,这不是法律的本意。”皇上采纳了大理寺的意见,照此执行。
八年后,洪州有个老百姓犯了罪,被判了杖刑,其他的罪名因为赦免而免了,官吏把这件事弄错了,应该被弹劾。中书省的官员刘衮反驳说:“法律是根据犯罪的人来定罪的,犯罪的人被赦免了,就应该按照犯罪人原来的罪行处理。洪州的官吏应该按照原来的罪行处理。”他还建议,以后官府对人定罪,都按照这个规定办。但是审刑院和大理寺认为:“把罪错定到人身上,是官府办事失误造成的,不能用这个规定。对于错放了人的,应该按照刘衮的意见办。”
无丰三年,周清说:“审刑院和刑部判决一起妻子谋杀丈夫的案子,因为自首,就按照过失杀人罪处理,轻判了,判了斩刑。我仔细研究了法律,妻子谋杀丈夫,已经杀死了,应该按照恶逆罪处理,因为自首,就按照过失杀人罪处理,应该按照妻子殴打丈夫致死罪定罪。再说,十恶不赦的罪名里,谋杀和故意斗殴致死丈夫才算恶逆,如果只是谋划而没杀,就只是家庭不睦。既然要轻判,就应该按照谋划而没杀人的罪名处理,按照规定应该判处重杖刑处死,不应该判处恶逆罪的斩刑。”这件事被提交给审刑院和刑部研究,结果采纳了周清的意见。
邵武府上报了一起案件,说有个女人跟人通奸,合谋杀了自己的丈夫。后来她丈夫喝醉了酒回家,奸夫就把丈夫杀了。大理寺认为这个女人是参与谋杀,属于从犯。但是刑部郎中杜纮认为这个女人该判死刑。
然后,兴元府也上报了一起案件。梁怀吉去看望他前妻的病,顺便寄了一些粮食过去。她儿子偷偷把粮食吃了,梁怀吉就打了儿子,结果把儿子打死了。大理寺认为这是因为偷粮食引起的,应该按照盗窃罪论处,但认为梁怀吉犯了多种罪行,应该判死刑,最后因为大赦才免了死罪。可杜纮却认为,前妻收了寄来的粮食,儿子又私自吃了,这都不构成犯罪,不应该追究责任。
杜纮的意见上报后,御史台批评他的意见不妥当,皇上就下令罚他款,并且延缓了他升迁考核的时间。而侍郎崔台符和其他三位官员,因为对这件事没有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也被罚了款。
话说八年的时候,尚书省那边上奏说:“那些抓到的盗贼,有些已经犯了杀人罪,还有本来就犯了强奸、抢劫,被网开一面判了刑,结果又犯事儿被抓的。按照以前的规矩,要是有人举报,或者自己主动招供,可以减轻处罚。法律上也规定,自首可以减轻刑罚,这是因为那些罪行不算特别严重,而且他们还有悔改的意思。但是强奸、抢劫这些罪,跟其他的罪不一样,不能轻易减刑。所以我们建议,那些抢劫杀人,或者本来就犯了抢劫被宽大处理,又带着三个人以上作案的,即使有人举报他们,或者他们自己想主动招供,或者因为别人举报而应该减刑的,都不能减轻处罚。” 这事儿啊,当初王安石和司马光就按问自首的法子吵过架,最后还是听了王安石的。现在司马光当宰相了,他又把以前自己的意见拿出来,要改改这个法子。于是就下了一道圣旨:“抢劫犯,就算主动招供,也不能减刑!”
接着,给事中范纯仁又说话了:“熙宁年间定的那个主动招供减刑的条例,因为容忍了太多坏人,所以元丰八年又重新立了个条例。我仔细研究了一下,那些已经犯了杀人、强奸罪的,本来就不应该自首减刑,更不应该因为主动招供就减刑。至于那些被宽大处理的抢劫犯,还有那些带着武器抢劫的,也不应该减刑,这处罚太重了!看看《嘉祐编敕》是怎么说的:‘那些应该受罚的人,因为怀疑被抓,赃物证据还没查清楚,或者同伙被抓了,还没被指认出来,只要一问就承认了,都可以按照按问自首的规定减刑。但是如果已经问过了,还隐瞒罪行,就不适用自首减刑的规定。’这个敕令非常合理,当初执行的时候,天下人都觉得刑罚很公平。所以,那些本来就不应该自首减刑的,就别再减刑了,其他的就按照《嘉祐编敕》的规定来判决,这样既符合法律,又合情合理,皇上也能体现仁慈,老百姓也能避免冤假错案。” 皇上听了范纯仁的话,就同意了他的建议。
皇上又下诏说:“各州审理强盗案件,如果罪行确凿,罪责毫无疑问,却还上奏请求宽大处理,允许刑部驳回,重新按照法典执行,不准用特例来破坏法条。”这是采纳了司马光提出的建议。
司马光接着又上奏说:“杀人不死,伤人无罪,就连尧舜时代也做不到天下太平。刑部收到的兖州、怀州、耀州三州的奏报,说老百姓互相斗殴致死,都应该判死刑,可他们却故意说情有可原,请求宽恕,刑部就援引旧例给这些人从轻发落了。凡是律法、命令、敕令、法式没有完全写清楚的地方,有关部门就引用以前的案例来判决。现在斗殴致死本就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刑部却按照旧例免除死刑,改判流放,这就等于斗殴致死的法律条文形同虚设了!我请求从现在开始,各州上奏的死刑案件,如果罪行确凿,罪责毫无疑问,就让刑部直接把案子退回,按照法律来判决。如果确实有值得同情之处或者有疑问,就让刑部在奏报中详细说明情况,预先拟定判决,门下省审核后复奏。如果处理不当,或者用特例来破坏法条,就驳回奏章,请皇上亲自过问查明。”
元祐元年,纯仁又上奏说:“去年各地报送的死刑案件,一共264件,最终判处死刑的只有25件,被赦免的占了将近九成。自从去年改法以来,到现在还不到一百天,报送的案件一共154件,判处死刑的有57件,被赦免的只占六成多一点。我知道改法之前赦免的人数多,其中肯定有一些是滥用宽大处理,但这多少还能体现出‘疑罪从轻’的仁政;改法之后,赦免的人数少了,其中肯定有一些是滥用刑罚,这就严重违背了‘宁可错失也不枉法’的原则。我请求从现在开始,各地报送的死刑案件,都让刑部和大理寺再次复审,简要说明犯罪事实和最初上奏时所依据的理由,让执政大臣请示皇上裁决。如果最初的上奏不当,也要追究其责任。这样一来,就不会出现冤假错案了。”
因为尚书省说,外地案件的判决报告迟迟没到,所以就先让川、广、福建、荆南路那些罪行较轻但判罚过重的犯人,由安抚使或钤辖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再上报朝廷。门下侍郎韩维说:“全国的案件审理,必须先由大理寺判决,再由刑部详细讨论,然后上报中书省,最后由皇帝决定。最近几年,各部门只是根据州郡的请求,随便答应,就直接上报中书省,照例请示圣旨,所以各地案件上报的数量比以前多了很多。想要刑法清明,事情简省,很难啊!从现在开始,大理寺要负责审理全国的案件,如果遇到刑名方面有疑问、情理上值得同情的情况,必须详细说明案情、法条轻重,或者指出判决依据,刑部要详细审查,然后依次上报。”于是皇帝下令刑部制定相关法律条文上报。
崇宁五年,皇帝下诏说:“老百姓犯罪触犯法律,情况有轻重之分,所以法律也要有所增减。以前,情况严重但法律处罚较轻,情况较轻但法律处罚较重的情况,都有请示圣旨的规定。现在各部门只在情况严重但法律处罚较轻时请求加重处罚,而法律处罚严重但情况较轻时就不上报请求减轻,这就喜欢处罚犯人,而不愿意宽恕他们,这不是应该有的仁慈之心啊!从现在开始,应该遵守以前的规定请示圣旨,使情况和法律处罚都恰当,否则按违反制度论处。”宣和六年,大臣们说:“元丰年间的旧法规定,如果情况较轻但法律处罚较重,或者情况较重但法律处罚较轻,如果涉及到死刑,或者刑名方面有疑问,都可以上报裁决。最近各地把疑难的死刑案件报到朝廷,大理寺大多以‘不当’来弹劾。那些情况严重、罪状明确的案件,请求宽大处理固然应该警惕;但是,那些有疑问难以决定的案件,全部弹劾,那官员们都会为了避免麻烦而掩盖事实。我担心天下再也没有人敢把疑难案件上报了。希望皇帝下令大理寺按照元丰旧法办理。”皇帝同意了。
绍兴初年,州县盗贼四起,道路不通,皇帝下令,对于应该上报裁决的案件,可以先减轻处罚,然后上报。结果上报裁决的案件大多得到宽大处理,官员们没有失去收入的风险,而官吏却从中牟利,很多本不应该上报的案件,也纷纷上报。
三年的时候,皇上要对那些该判死刑却没上奏的案子进行处理,提刑司就把相关的案卷材料都送上去了。宣州有个老百姓叫叶全二,他跟阮偕一起偷了檀木,还挖了窖藏的钱财。阮偕又指使他的佃户阮授、阮捷把叶全二等五个人都杀了,然后把尸体扔到水里。当地官府因为“尸体没有经过检验”就上奏说可以从轻处理。侍御史辛炳言说阮偕是故意杀人,证据确凿,按照最近新颁布的法令,不应该从轻处理。那些不该上奏却上奏的案件,虽然不追究责任,但宣州官府却观望形势,想把他们一起治罪。皇上说:“如果宣州也追究责任,那么那些确实有疑点的案子,以后就没人敢上奏陈述了。” 因此,大理寺和刑部就只罚了他们点钱了事。
五年的时候,给事中陈与义上奏说,很多地方官府随意上奏,歪曲案情,皇上就下令要严格立法,但最终还是没有改变这种状况。
二十六年,右正言凌哲又上书说:“汉高祖入关后,就全部废除了秦朝的法律,只跟老百姓约法三章而已。其中‘杀人者死’就排在第一位。司马光说过:‘杀人者不死,即使是尧舜时代,也不能治理好国家。’这句话说得太对了!我发现各地的死刑案件,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大多都以‘情有可原’为由上奏请求从轻处理。从去年郊祭之后到现在,五十多个死刑案件中,有些是故意杀人、斗殴致死,是赦免令中明确不予赦免的,法律上没有疑问,情理上也没有可悯之处,但刑部和大理寺都上奏请求从轻处理或减刑。那些杀人犯真是幸运啊,而被杀的人在九泉之下含恨,什么时候才能平息啊?我担心强暴之风会越来越盛,好人也没办法自保,这对刑政来说,危害可不小。以后对于死刑案件,如果情理法理都符合,没有可悯之处,而相关部门却上奏请求从轻处理或减刑的,请求允许台臣弹劾。”皇上看了奏章后说:“只是担心各地的官员会为了避免麻烦,即使有情理可悯之处,也不上奏了,这样就失去了体恤民情的本意了。”然后就让刑部按照奏章的内容去执行。
话说南宋乾道年间,审判案件的弊端越来越严重。孝宗皇帝就下令让相关部门根据案情,灵活运用法律条文来判决,不用再层层上报请示了。后来,刑部侍郎方滋提了个建议,说有些案子,情况严重但法律处罚较轻,或者情况轻微但法律处罚较重,还有那些情况比较可怜、罪名难以确定、官员犯罪、徇私舞弊之类的案子,根本没法用一套标准来判。所以,他建议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哪些案件必须上报请示,并参考建隆三年颁布的敕文。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
过了六年,大臣们又建议说,以后判处死刑的案子,只把那些应该判死刑的案子上报,那些不应该判死刑的,就先判了再送上去。流放和徒刑的案子,也不许因为情况严重就上报请示了。不然的话,就会因为没上报而上报的罪名,反而被治罪。皇帝也同意了这个建议。
到了理宗时期,案件审理经常很久都不上报,导致很多囚犯都活活饿死在监狱里。监察御史程元凤上奏说:现在不管罪行轻重,都一股脑儿送进监狱,监狱大小也一样,案件都积压在那里。有的因为追回赃款没到位就不审理,有的因为赔偿没谈拢就不上报,有的因为判决书写得不好就不判决。监狱官员习以为常,根本不管审理速度,监狱小吏则利用拖延时间从中获利,生怕案子审理得太快。奏折和文书送到刑部后,要拖延好几个月才送到大理寺。大理寺看完后,也是一样拖延。大理寺再送回刑部,刑部再送回朝廷,一拖就是好几年。朝廷部门也不及时处理,就算处理了,也可能被驳回,驳回后又要重新拖延。就这样一拖再拖,有些案子一拖就是一两年都没结果。那些应该宽大处理的案子,按理说应该尽快审理,可是偏偏拖延。有的案子虽然最终宽大处理了,但人却早已死在监狱里;有的案子虽然犯人得到宽大处理,但牵连的人却因病死掉不少,这怎么能让人不担忧呢?所以,他建议从现在开始,各路奏报的案件,都要在发出当月上报御史台,由御史台追究省、部、大理寺的办事效率。皇帝也同意了这个建议。然而,相关部门的拖延问题,依然如故。
公元1260年,皇帝下了一道圣旨,说:“之前我已经命令各地的提刑司,把那些判决有争议的案子重新审查,尽量从轻判决。但是,很多地方的长官和监司官员不负责任,还故意拖延上报,严重的案子甚至拖了十几年都没判决。现在我命令提刑司和地方长官认真审查这些案子,如果之前的审理不充分,还有疑点,除了那些官员、官太太、宗妇、宗女以及符合资格可以荫官的人的案子要上报朝廷裁决外,其他的案子都要尽快审结并上报。对那些犯错的官员,这次就特别网开一面,免于追究责任。”
接下来说一下那些该服役的人的处理。凡是被判处服役的,都要登记在军队名册上;那些罪行严重的,要在脸上刺字。遇到大赦的时候,各级官府要上报罪犯的罪状,罪行轻的可以释放,罪行重的就终身监禁。一开始,那些被判处徒刑,又没有官职可以赎铜钱抵罪的人,在京城的话,就分配到将作监服役,还要兼做宫里的杂役,或者被送到左校、右校服役。到了公元972年,御史台反映说:“现在这些被判徒刑的人,虽然名义上是服役,实际上根本没人使唤他们干活。遇到祭祀活动需要用水或火的时候,都是由他们所属的官府来提供。我们建议大理寺按照规定,把他们都送到作坊去服役。”于是,朝廷就下令把他们都送到作坊服役了。
唐太宗觉得建国初期,各地割据严重,沿袭了五代时期的旧制,把犯人发配到西北边疆,结果很多人逃到塞外,勾结羌族作乱。于是下令说:“以后那些应该被流放的人,不要再发配到秦州、灵武、通远军以及边境各郡了。” 那时候江、广地区已经平定,所以就把他们都流放到南方去了。
之前,那些犯了死罪但被赦免的人,大多被发配到登州沙门岛和通州海岛,都有驻军将领看管。而通州岛上有两处官营盐场,那些难以管教的顽固分子就发配到崇明镇,那些老实听话的就发配到东州市。太平兴国五年,才开始把他们分派到盐场服役,而沙门岛的情况还是老样子。端拱二年,朝廷下令免除岭南流放的服役劳役。以前,犯了罪的女人,即使被流放,也要从事针线活计。到了这个时候,朝廷下令取消了这项规定。 朝廷还规定,那些犯了各种罪行,被赦免死刑的人,不要再发配到沙门岛了,只发配到各州的牢城。
以前的制度是,仆人犯了罪,主人可以私自在他脸上刺字。皇帝说:“仆人受雇于人,本来也是老百姓啊。”于是下令:“偷盗财物的人,杖打背部、在脸上刺字,然后发配到牢城,不要私自刺字。偷盗十贯钱以上的,发配到五百里以外的地方;偷盗二十贯钱以上的,要上报朝廷裁决。” 皇帝想要减轻流放的刑罚,祥符六年,他下令让审刑院、大理寺、三司详细制定方案,然后上报给他。后来,对于那些犯了走私茶叶、盐、矾、酒曲、私造兵器、走私外邦香料药物、携带铜钱诱骗汉人出境、官吏盗窃官物、夜间聚众作乱等罪行的,都比以前的处罚轻一些。
以前啊,地方官吏经常自己就擅自把犯人发配到边远地区。仁宗皇帝登基后,首先就下诏书禁止这种行为,还规定除非是犯了特别严重的罪,否则都要上报朝廷审批。他还下令让各地的按察使,把乾兴年间赦免之前被发配充军的人员,把他们的罪行都详细地报上来。从那以后,每次大赦,都会把这些人考虑进去。
一开始,京城里的造办处招募女工,那些军人的老婆要是犯了罪,就都被发配到南北各地的作坊干活。到了天圣年间,皇帝特地下诏把她们都释放了,让她们自己回家。以后要是女人犯了罪该发配,就用那些在窑厂干活的妇女,或者那些在军营里做远距离运输工作的、没有家人的士兵来代替。当时皇帝还下诏说:“听说那些被发配的人,他们的妻儿老小在路上颠沛流离,很少能活着回去,朕心里很难受啊!以后要是有人该发配,要把犯人的罪名、刑罚和发配的地点都详细地记录下来,报给刑部尚书审查。”没过多久,他又下诏说,那些该发配的人,都要让当地官员审问清楚才行。后来因为奏报太多太麻烦,就取消了详细记录罪行的要求,只用简单的文书上报就行了。接着,审问的环节也取消了。
益州知州薛田说:“四川人被发配到别的地方,即使是年纪大了或者有病,也别让他们回来。”皇帝说:“那些远离家乡的人,无知犯了法,一辈子都不能回故乡,这可不是朕的意思啊!要是情况比较可怜的,可以让他们回去。”后来又下诏说,那些罪行特别恶劣的,就不准他们回去了。
一开始,规定所有被发配的人都得先上报朝廷审批,可是一关就是很久,上报请求又多又烦。到了明道二年,皇帝就下令让有关部门根据罪行的轻重来决定,并把它立为法令。凡是做官的犯了重罪,该发配的,就发配到其他州县管制,或者编入军队当兵。那些本来该处死但是被特赦的人,大多被杖责、脸上刺字,然后发配到边远州县的监狱,经过恩典减刑,才能免除军籍。天圣年间,同时有好几个官员因为贪污受贿被发配到岭南,皇帝还下诏书警告那些当官的。有个平羌县尉叫郑宗谔,受贿枉法,最后被判死刑,赶上大赦,本来应该被免官。皇帝问大臣说:“县尉每个月的俸禄有多少?难道俸禄太少,不够他生活吗?”王钦若回答说:“俸禄虽然少,但清廉的官员也能自食其力。”于是皇帝只杖责了郑宗谔,把他发配到安州。后来皇帝多次惩治贪官污吏,到了他晚年的时候,官员们都懂得要装出一副清廉的样子,犯法的人比以前少多了。
话说以前啊,犯了罪要发配到沙门岛的,路上死的人特别多。后来景祐年间,皇帝下令,本来该发配沙门岛的,就改发配到广南的牢城,而广南的罪犯呢,就发配到岭北去了。不过,后来还是有人被发配到沙门岛。庆历三年,朝廷大规模清理全国的囚犯,所有被发配的人都给放了。六年后,皇帝又下旨说:“听说有些老百姓犯了小罪,却被地方官擅自发配到别的州去,朕心里很难过啊!以后,除非是依法必须发配的,否则不准随便发配罪犯!”
到了皇祐年间,朝廷大赦天下,让曾公亮和李绚两位大人审查被发配的人的罪状,然后决定怎么处理。结果好多人都被宽恕了。曾公亮还建议把这事儿记入史册,并且让益州、梓州、利州、夔州这四个地方的转运使和钤辖司也一起审核。从那以后,每次大赦,官员们都这么办了。发配的轻重程度不一样,最重的就是沙门岛,其次是岭南,再其次是发配到离家三千里外的邻州,然后是羁管,最后是迁徙到别的乡里。判决下来,不管严寒酷暑,都要立刻上路。
吴充建曾经上奏说:“流放的人冬天冷得要命,路上冻死好多人啊!建议以后,除非是犯了特别大的罪,冬天就别让他们走了,等到春天再发配。”皇帝同意了。
熙宁二年,有个叫张仲宣的官员,当时是比部郎中,兼任房州知州。他曾经下令巡检去金州金坑检查,结果没发现什么大问题。当地人怕他兴师动众,就给了他八两黄金,让他别派官来查。事情败露后,法官判张仲宣枉法受贿,该判死刑。但考虑到他以前有过功劳,就免了死刑,改判杖刑、脸上刺字,然后发配到海岛。审刑院的苏颂说:“张仲宣犯的罪,顶多算恐吓。再说,古代刑罚不加于高级官员,张仲宣是五品官,有罪也能坐车,现在却要判他做苦役,虽然他罪有应得,但这样也太有损官员形象了。”于是,免了他的杖刑和刺字,改判流放到贺州。从那以后,官员就不用再受杖刑和刺字的惩罚了。
六年的时候,审刑院说:“登州沙门砦的配额是两百人,剩下的就送到海外去,这不是为了打击犯罪的意思。”皇上就下令把配额改成三百人。广南转运司又说:“春州是瘴气很重的地方,被发配到那里的人十之八九都活不下来,希望停止把罪犯发配到那里。”皇上就下令说:“应该发配到沙门岛的人,可以发配到春州,其他的就别发配到春州了。”后来,除了那些强盗凶犯以外,年轻力壮的人都发配到河州,最后只留下五百人。
一开始,神宗皇帝觉得流放的人远离家乡,很多死在半路上,而且押送的士兵来回奔波也很辛苦,就采用了张诚一的建议,把他们就地分配到各地的军队去做苦役。后来,中丞黄履等人上奏,把这个办法取消了。凡是犯盗窃罪的,就在耳后刺个环,环的形状,徒刑和流放是方的,杖刑是圆的;如果三次犯杖刑,就把环刺到脸上。环的直径不能超过五分。
元祐六年,刑部说:“那些被发配到沙门岛的犯人,如果是强盗杀人放火,赃款超过五万钱;或者强奸殴打致人死亡,累积赃款达到二十万钱;或者谋杀致死;以及十恶不赦的死罪犯;还有制造蛊毒杀人的人,都不转移发配地点。强盗同伙杀人但不是共谋的,赃款超过二十五万钱,遇赦就发配到广南,如果广南的配额满了,就发配到更远更苦的地方。其他的犯人遇赦就发配到荆湖南北、福建路的各个州,如果这些地方的配额满了,就发配到广南。在沙门岛待满五年,遇赦不应该转移发配地点,也不允许放回原籍,但是年龄超过六十岁的人,可以转移发配到广南。在岛上待了十年的人,按照其他犯人的标准发配。如果得了重病,或者年龄到了七十岁,在岛上待了三年以上,就发配到离家乡比较近的州县或军队。犯案情况应该转移发配,但年纪太大或者有重病的犯人,情况相同。那些永远不准放回原籍的人,发配的年限都要增加两年。”后来又规定:“沙门岛的配额已经满了,就发配到琼州、万安军、昌化、朱崖军。”
绍圣三年,刑部侍郎邢恕他们上奏说:“太祖皇帝刚统一全国的时候,官吏自己偷盗东西,赃物多的往往要处死。仁宗皇帝初期,这个规矩还没废除呢。后来法律稍微宽松了一些,官吏自己偷盗,罪名虽然到了死罪,但大多都被赦免了。即使罪行严重的,也顶多发配到海南岛去。像钱仙芝,当时还带着个馆职;李希甫,后来还当上了转运使,都没逃过处罚。现在朝廷的法律越来越宽松,官吏、士兵、衙门里的人犯了盗窃罪,一律都被赦免,根本没有区别。我们想建议您重申祖宗的规矩,凡是官吏自己偷盗,赃物多的,就根据具体情况,您亲自裁决,来整肃朝纲。”皇上就下令说:“以后凡是枉法自盗,该判死刑,赃物又多的,都要呈报我亲自决定。”
有些人觉得流放的刑罚太重了,官府要费力看管押送,路上还担心犯人逃跑。苏颂在元丰年间曾经建议说:“建议按照古法设立圜土(一种类似监狱的场所),把该流放的人抓起来治罪后,剃光头,戴脚镣,白天让他们干活,晚上关在圜土里。关满三年才能释放,没满一年就遇上大赦的,也不放。释放后,送回原籍,严加监督他们的行动。如果再过三年不犯法,才允许他们自由活动。”当时这个建议没被采纳。到了崇宁年间,才根据蔡京的建议,命令各州修建圜土,用来关押那些犯了强盗罪但被赦免的人。白天让他们干活,晚上关起来,根据罪行的轻重,决定关押的时间长短。允许他们在圜土里待够一定时间后去充军,没有犯错的就可以释放。实行了两年,发现这个办法不好,就取消了。大观元年,又重新实行。到了大观四年,又再次取消了。
南宋时期,流放犯人的制度,一开始只有46条规定,后来不断增加,到庆历年间已经超过170条了,到了淳熙年间,更是暴增到570多条,比庆历时期足足多了四倍。 流放的罪名多了,犯错的人自然也多了起来,黥面流放的人到处都是,简直泛滥成灾。
淳熙十一年,有个叫罗点的校书郎看不下去了,觉得这制度太严厉了,于是上奏朝廷,建议重新修订。 朝廷也重视这个问题,让刑部和寺庙一起讨论,然后上报结果。可一直到淳熙十四年,也没个结论。后来,大臣们又开始讨论这个问题,有人提出:如果只是在本地服役,不离开家乡,那很容易滋生犯罪,起不到惩恶的作用;但如果所有犯人都要黥面流放,那大家的脸都毁了,谁还愿意重新做人呢?这样只会让老百姓越来越害怕,犯了错也没办法改过自新。 这位大臣建议参考一下《元丰刑部格》和《政和编配格》里的规定,这些旧的规章制度里,对流放犯人的处置,有不同的等级和期限。 我们可以参考旧例,稍作修改:罪行最重的,就按照旧例黥面,终身流放;罪行较重的,只黥额角,流放十年;罪行较轻的,免除黥面,服役期满后释放;罪行最轻的,只在本地服役,服役期满后释放。如果犯的是窝藏罪,就留在本地,减少流放期限。这样既不会和现行的法律冲突,又能保证黥面这种酷刑只用在那些罪大恶极的人身上,其他犯错的人,都能保住脸面,重新做人,减少犯罪。减少黥面流放的人数,打击犯罪团伙,这可是关系到天下安定的大事啊! 于是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让相关部门去制定具体的方案,但后来好像也没怎么改。
嘉泰四年,大臣们又提了个建议:流放犯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乡里械斗伤人,或者胥吏贪污受贿被流放的,这些人即使逃跑了,也不会造成什么大危害,他们只是想服完刑就回家,可以把他们流放到本州的牢城里服重役,服役期满后发给证明,恢复良民身份。另一类是惯犯、强盗,或者参与贩卖私货、杀人越货的人,这些人和乡民、胥吏不一样,应该把他们流放到驻军地,规定服役年限,服役期满后,再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朝廷也同意了这个建议。 至于流放的地点,从高宗皇帝开始,流放的地点一会儿是广南海外的四个州,一会儿是淮河、汉水流域,一会儿是四川,一直到度宗皇帝时期,都没有一个固定的规定,实在没法一一记录了。
以前啊,全国各地的大小案件,都要经过刑部、审刑院和大理寺这三个部门审核,另外还有个纠察在京刑狱司也参与复审。后来朝廷改制,就把审刑院和纠察在京刑狱司给撤了,把他们的权力都归到刑部。地方上的案子,则由提点刑狱司负责管辖。
说到官府的监狱,那可是遍布各地。在开封府,有府司、左右军巡院;各部门也有殿前、马步军司和四排岸的监狱;各地州府也都有府司、左右军巡院,还有州军院、司理院,甚至连县里都有监狱。这些监狱都得有窗户通风,还得准备热水、床铺,定期给犯人洗澡,饭菜要热乎,冬天要给柴火、衣服,夏天每五天要清洗犯人的枷锁和镣铐。州县一级的官员,都要亲自检查监狱,要是监狱破旧了,就得赶紧修缮加固。
宋神宗刚当皇帝的时候,下了一道圣旨,说:“监狱关乎老百姓的性命啊!我听说各地官员每年上报的奏章里,死在监狱里的犯人很多,这都是因为狱吏贪赃枉法,检查不认真,导致老百姓冤枉地被害死。《尚书》里不是说了吗:‘与其错杀好人,不如放过坏人。’所以,我特地制定了以下规定:州一级军巡司院的监狱,一年内死两个犯人以上,五县以上的州一年死三个犯人以上,开封府司、军巡院一年死七个犯人以上,那负责的吏员和狱卒就要打六十板子,每多死一人就加一级处罚,最多打一百板子。典狱官如果像审理案件的官员一样徇私枉法,犯两次就要按违反制度处罚。提点刑狱司每年年底要统计死囚人数上报中书省审查,如果死的人太多,即使已经对相关官员进行了处罚,也要进一步降职免官。”
没过多久,皇帝又下了一道圣旨,说:“犯了失入罪的,已经判了三个人的刑,正官被革职发配,副职被革职,次副职免职停职,小吏发配到千里之外。其他罪责轻的,就根据这个标准依次减轻处罚。不得因为大赦或辞职而免罪。还没判决的,就比照已判的,依次降低一级;如果遇到大赦或辞职,再减轻一级。命令审刑院和刑部负责断案的官员,每年年底都要统计一下,如果犯了失入罪的人数超过五个,京城的朝官就要考核年限,幕僚和州县官员就要考核政绩,要么不让他们任满,要么直接罢免,并且立即停止他们的俸禄。” 以前法律不完善,所以才会有这道圣旨。
皇上还下过一道圣旨,说:“官府因为失入罪抓错人了,而这个人本来应该被赦免,官府却还是按照法律处罚,这就成了‘失出’罪。如果本来应该判徒刑却只打了板子,而这个人本来应该被赦免,那官府才可以根据‘因为罪犯而致罪’的法律来处理。”
皇帝觉得当初废除大理寺监狱不对,元丰元年就下诏说:“大理寺的案件积压太多了。现在中央各部门查办的案子,都关在开封府的各个监狱里,犯人太多了,很难分开审问,夏天又容易爆发瘟疫,很多人因此病死,或者审理人员意见不一,一年到头都审理不完,朕很同情他们啊!所以,要恢复大理寺监狱,设置大理寺正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专门负责审讯;检法官二人,主簿一人。三司、各寺监的官员犯了杖刑、笞刑,不用追究的,可以当场判决,其他的都送到大理寺监狱。需要上奏的,一并交给刑部、审刑院详细审判。全国各地奏报的案件也要上报。”五年后,又把少卿分成左断刑、右治狱。断刑就由评事、检法详细审判,丞来讨论,正卿来最终审理;治狱就由丞专门负责审理弹劾,主簿负责记录审理弹劾,少卿分管这些事情,卿就负责统筹。六年后,刑部说:“以前详断官分头审理完后,主判官再讨论修改,再交给议官复议。如果有错误需要质疑,就写在卷宗后面,交给断官修改,主判官审核确定,然后才能判决。自从详断官调到大理寺当评事、司直,议官当丞之后,他们审理的案卷,都不经过上级审核,错误很多。”于是就规定:“把评事、司直和正卿组成断司,丞和长官、次官组成议司。所有审理案件,正卿先详细审查案情是否属实,确定之后就签字盖章注明日期,移交给议司复议,如果有异议,就详细讨论修改,长官、次官再审核确定,然后才能判决并上奏。
元祐初年,三省上奏说:“以前设立纠察司,是为了监督官员是否违反规章制度,以此谨慎处理案件,现在把它撤销归并到刑部了,没有纠察制度了。建议把纠察司的职能交给御史台的刑察官员兼管,御史台的案件就由尚书省右司来纠察。”
三年后,大理寺监狱被撤销了。当初设立大理寺监狱,是为了解决囚犯关押时间过长的问题,让狱事有所统管,但是大理寺卿崔台符等人却不能很好地执行皇帝的旨意,即使是士大夫或者命妇,只要案情稍微有点牵连,就抓起来关押。凡是巡逻人员探听到的消息,就立刻关进监狱。他们强加罪名,没有一个不认罪的。到了这个时候,崔台符等人全部获罪,监狱就被撤销了。
话说,八年的时候,中书省上奏说:皇上之前下令,年终要统计所有死刑犯的数字。可是各路州府上报的数字,把关押二十个人才死一个的情况都没报上来。也就是说,一年关押两百人,却只说死了十个,这恐怕是州县官员故意放松了对狱事的管理,根本不是皇上体恤民情的本意啊!所以,皇上就下令刑部,以后不许再随便分摊关押犯人的数量了。
绍圣二年,户部效仿三司旧例,设立了推勘检法官,凡是京城各部门涉及钱粮需要追究的案件,只要是杖刑以下的,都可以直接判决。
三年,朝廷又恢复了大理寺右治狱的职位,官员编制跟元丰年间一样,还增加了司直一员。大理卿路昌衡建议说:把大理寺丞分成左右两推,如果出现意见分歧,就从左推移到右推。如果再有分歧,就由朝廷官员审问,或者让御史台来调查。不许开封府互相审问,也不许地方互相探报,这样就能避免互相推诿、打击报复的弊端了。死刑以上的案件要移交御史台,朝廷官员追查的案件,都要依法处理。如果探报情况虚假,或者故意隐瞒,都要依法惩处并上报。
一开始,法寺断案,判死刑时,错判有罪要受罚,错判无罪则不受罚。到了这个时候,规定错判无罪判死刑五人,相当于错判有罪一人;错判无罪判徒刑、流刑三人,也一样处理。这还专门立了法令呢。元符三年,刑部上奏说:祖宗重视错判有罪的罪责,是为了体恤刑罚。错判无罪,只是下属的小过失;而宽以待人,才是圣人的大德。所以,请求取消错判无罪的责任追究,让大家在审判议事的时候,都能尽力做到忠厚仁慈。皇上同意了。
政和三年,有臣僚上奏说:边远地区的官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透彻,刑罚也掌握不好分寸,难免会冤枉好人。希望朝廷委派专门的官员,每季度都检查各部门的囚犯,如果发现冤案,就先放人,然后再上报。年终根据释放人数多少,评定官员的业绩。对于那些为了邀功而故意判人有罪的官员,要依法处置。皇上就下令刑部制定相关的法律:那些已经结案的徒刑、流刑案件,如果录问官员能够纠正,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能够推翻原判的,累积纠正七个案子,相当于破获一起死刑案,要给予奖励。
绍兴六年,上面命令各地仔细审查那些因为审理案件有出入而致死的案子,让提刑司好好研究,如果真是冤枉的,就上报朝廷请示旨意。
十二年,又下令各地重新调查那些判决有出入的案件,审理的时候不能偏袒初次做官的、有官职继承权的,以及新科进士,要选择那些有经验的官员来审理。
二十七年,命令监察御史每到冬夏两季都要检查监狱里的案件,如果发现审理结果不实,就按照刑部郎官的处罚标准处置,直接上报处理。
二十九年,命令那些没有证据、尸体也没有检验的杀人案,要详细记录案情上报朝廷裁决,并委托提刑司审问。如果有疑点或者需要重新调查的,就从本司派官员重新审理,案子审理完毕后上报本路,再转交给其他监司审定,然后详细记录案情上报朝廷。如果还是不服,监司再派官员去审理,如果还是不服,就再次上报朝廷请示旨意。之前,有些地方官建议说:“外地案件如果三次重新调查还不清楚,距离京城千里以内的就移交给大理寺。”
三十一年,刑部认为这违背了祖宗的制度,于是就纠正了这个做法。
乾道年间,各州重新调查的囚犯,先由本州审理,然后通知邻近州府,有的甚至两次重新调查,才移交给其他州府,有的甚至跨越了两路,官员们在路上来回奔波,被关押的人也因为反复审问而疲惫不堪。
四年,于是下令:“本路已经多次派官员审理,犯人还喊冤的案件,只通知邻近州府审理,如果还存在争议,就上报朝廷裁决。”
淳熙三年,命令县尉代理县令事务时,不能自己审理案件,必须让县丞、县簿一起参与。如果县丞、县簿缺员,就要从州府或者邻县选派官员代理。
古代判刑,可以用金子赎罪,主要针对鞭打之类的罪行。如果情况特殊,法律条文有商量的余地,那就可以从轻处理。穆王赎罪竟然涉及到五刑,这就不合规矩了。宋朝改进旧制度,允许官员子弟凭借祖荫减轻刑罚,这是为了抬高官爵地位,培养廉洁的品德。
乾德四年,大理寺正高继申上奏说:《刑统名例律》规定: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员的亲属犯罪,可以根据官职等级减轻刑罚。但是,恐怕年代久远,一些不肖子孙仗着祖上的荫蔽,就不怕法律了。现在犯罪的人自己没当过官,得看他祖上或父亲是不是在当朝做过官,根据官职品级来减轻刑罚。如果是以前朝代做过官的,必须要有功于百姓,受到当时人的推崇,并且官职做到三品以上,才能申请减刑。皇帝批准了这个建议。后来又规定:流内品级的官员担任流外职务的,按照律法规定,徒刑以上的罪行都可以按照规定赎罪。各部门委任的勒留官员以及归司人员犯了徒刑或流放等罪行,公务上的罪行可以赎罪,私事上的罪行则要依法处罚。
淳化四年,皇帝下诏说:各州百姓犯罪,可以用金子赎罪,地方长官可以根据情况轻重处理,但是从现在开始,不能再用赎罪的方式处理了。妇女犯了杖刑以下的罪行,如果不是故意犯罪,要根据轻重程度给予鞭打处罚,或者用铜钱赎罪释放。
仁宗皇帝觉得老百姓太不懂法了,想弄个花钱赎罪的法子,让那些罪不至死的犯人能少受点苦。他就下令给官员们说:“以前的皇帝用法律都很简单,老百姓容易懂,也容易遵守。可是后来啊,搞了茶叶酒的税收禁令,还抢了老百姓不少钱,刑罚也越来越多了。《法令汇编》里的东西,好多都不是正经法律,而且老改,连当官的都搞不懂,老百姓就更别提了!要是犯了法,就算情有可原,也不能赎罪。这到底是礼乐教化没做好,还是光用刑罚的坏处啊?汉文帝的时候,让全国老百姓拿粮食去边疆换爵位,抵罪,那刑罚几乎就不用了。咱们可以考虑一下,那些没写在法律里的条例,比如有人为了赚钱犯法,或者生活奢侈违反法令,或者犯错是因为情非得已,可以另外制定个赎罪的法子。乡下人可以用粮食,城里人可以用钱,让老百姓重视粮食,免除刑罚,这样大家种地养蚕的积极性就高了,都能过上富裕长寿的日子。”
这圣旨一下,有人就说了,有钱人能赎罪,穷人却不行,这可不是朝廷用法的本意啊。当时皇帝让辅臣分管政务,让范仲淹负责刑法,可还没等范仲淹做出什么成绩,他就下台了,这事儿也就不了了之了。到了至和年间,皇帝又下令说:“以前那些当过官,后来又来咱们朝当官的,官职没做到七品以下的,他们的祖父母、父母、妻子犯了流放以下的罪,都可以花钱赎罪。就算没当过官,但以前受过皇恩的,犯了罪,不是什么大罪,也可以这样。” 随州有个司理参军叫李父抃,他爹打死了人,李父抃就用自己当官的资格去赎他爹的罪,皇帝可怜他,就答应了。有人说他这是坏了规矩,但后来皇帝再也没这么干过。整个宋朝,花钱赎罪的法子,只用在轻微的罪行上。
大赦天下的时候,各种罪犯,死罪以下的,都能被赦免,有时候甚至连平时赦免令里不包括的罪,也一起赦免了。要是小规模的赦免,就只赦免一个地方,或者一个州,或者京城,或者京畿地区。要是皇帝恩典,死罪和流放的罪犯可以减轻刑罚,其他的罪犯就释放了,有时候流放的罪犯也会被释放。赦免的范围大小,没有固定的标准。另外,皇帝每年都会亲自审查京城关押的犯人,京畿地区就派人去审查,那些各种各样的罪犯,死罪以下的,一般都会减轻刑罚,杖刑、笞刑就免了,有时候徒刑也能免了。如果要赦免全国各地,就下令让各地的监察官员去审查。
话说,以前啊,太宗皇帝曾经在郊祭之前讨论要不要大赦天下。有个叫秦再恩的,就上书请求皇上别大赦,还举了诸葛亮辅佐刘备几十年都没被赦免的例子。皇上当时有点犹豫。这时赵普出来说话了:“郊祭的时候赦免罪过,这是咱们朝廷一贯的规矩,皇恩浩荡,就像天一样广阔!再说刘备只是个小地方的诸侯,这例子根本不合适。”皇上听了很高兴,就决定照常大赦了。
后来呢,太祖皇帝要祭祀南郊,就下令说:“两京和全国各地,从十月以后犯了强盗抢劫罪的,都不能包括在大赦之中。各地的官吏都要把这个命令传达下去,老百姓别想着钻空子!”从那以后,每次祭祀之前,都要先重申这条命令。到了天圣五年,有个叫马亮的上书说:“虽然朝廷有这个命令,但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总是说最后肯定要大赦,所以就多加宽贷,结果反而纵容了坏人,违背了皇上的旨意。”于是皇上又下令说:“那些在命令发布之后还敢犯抢劫盗窃罪的,还有贪污受贿的官员,都不要再上报请求赦免了,直接按照法律处罚!”
天圣七年春天,京城下了好长时间的雨,足足一个月没停。仁宗皇帝跟大臣们说:“这雨下个不停,是不是咱们的政事没能让老天爷满意啊?”然后他又说:“以前那些死刑的案子,州县要上报三次,京城要上报五次,可见咱们对人命的重视啊!一定要警告那些官员,审理案件、判决罪名的时候,千万别乱来!”最后他还说:“大赦不能太频繁,但是如果不赦免,又没办法招来祥和之气。”于是,他就下令赦免天下。
皇帝当了很久的皇帝了,特别明白人们的真面目和虚伪,最讨厌那些揭人隐私的事儿,所以当时朝中的官员们都习惯了老老实实做人。
过了很久,一些小人抓住机会,偷偷地给皇帝写信,告状说别人犯了错,还互相勾结,一起告状,甚至翻旧账,告那些以前犯过错但已经被赦免的人。
翰林学士张方平、御史吕诲就这事儿跟皇帝说了,皇帝就下了一道圣旨:“我听说啊,古代治理国家,君臣一心,上下和睦,根本就没有互相揭短的坏风气,这得多好的德行啊!朕一直很羡慕这种局面。朕希望和各位大臣一起达到这种境界,但是教化还没到位,浮躁的风气一天天严重起来。最近朝里朝外好多官员都上书告别人的状,揭发那些很难查证的罪行,表面上说是为公,实际上是私怨作祟,用含糊不清的话,陷害好人。再说,大赦令是为了让天下重新开始,可是好多官吏却翻出大赦以前的事来追究,这根本不是要让人相信朝廷的命令,也不是要减轻刑罚,让人安心重新做人的意思啊!以后谁再告状说别人犯了罪,或者翻旧账告大赦以前的事,都要好好查问。至于言官们,应该着眼大局,如果不是关系到朝廷政务的大事,那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就别管了。”
宋神宗刚当上皇帝,就下了一道诏书,说:“大赦天下是国家的大恩惠,目的是为了洗刷过去的不良记录,让人们重新做人,所以历代圣明君主都很重视这件事。可是现在很多官员利用大赦的机会,翻出以前的事来追究百姓和官员的责任,到处兴讼,就算只是小小的过失,大家也都提心吊胆,不安宁,这根本不是宽厚待人的做法,会让我的命令在天下失信。所以,内外所有负责言事和按察的官员,不准再像以前那样弹劾别人,必须经过我的批准才能行动,否则就按违制论处。御史台如果发现什么问题要弹劾,大理寺也要有奏章,允许他们提出异议,然后呈报上来。”
谏院司马光就说:“按察官员利用大赦的机会兴讼,禁止他们这样做确实很好。但是言事官员的情况有点不一样。为什么呢?御史的职责本来就是监督百官,纠正隐藏的奸邪行为,那些奸邪的事情,可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做成的。国家向来以仁慈为本,多次下令大赦,有时候一年之内甚至赦免三次。如果赦免以前犯下的罪过都不能再追究,那能说的就很少了。万一有奸邪的官员,朝廷不知道,还重用了他,御史想说却违反了今天的诏令,不说的话,陛下又怎么知道呢?我担心这样一来,言官们会借此机会偷懒,奸邪之徒会放心大胆,这对于臣子来说是好事,但对国家却不利。请陛下收回之前的诏书,把‘言事’两个字删掉。”司马光说了两遍,皇帝说:“言官喜欢利用大赦的机会诬陷别人。”司马光回答说:“如果说的都是事实,那当然应该听;如果说的是假话,就应该惩罚言官。”皇帝就让司马光把修改后的诏书送到中书省。
熙宁七年三月,因为干旱,皇帝想下令大赦。当时已经大赦了两次了,王安石说:“商汤遇到旱灾,就反省自己六件事,问自己:‘是不是政事失当?’如果一年大赦三次,那就是政事失当,不是消除灾害的办法。”于是皇帝就打消了大赦的念头。八年,编定了《废免人叙格》,以后每次大赦,郡县都按照这个格叙用官员,每三年叙用一次,即使任期未满,遇到大赦,也照样叙用。
元祐元年,门下省说:“官员因为工作失职被免官,即使已经离职,也可以追究。但是大赦是朝廷的大恩,是给天下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即使是强盗杀人犯,也能得到宽恕,怎么能因为一件小错,就让他一辈子背负罪名呢?现在刑部修订的条例没有考虑免官和赦免减刑的问题,请修改一下。”
宋徽宗当皇帝二十五年,就大赦天下二十六次,小赦十四次,发布恩赦的诏书也有三十七道。这还不算,南宋迁都之后,绍熙年间一年到头就四次大赦,哎,这刑法制度乱七八糟的,恩典施舍得也太过分了!
宋朝从太祖、太宗开始,每三年举行郊祀大典的时候就大赦天下,这是祖宗定下来的规矩。大家觉得三年一次大赦,这在古代可是没有的。景祐年间,有人就上书皇帝说:“古代的三王每年祭祀圜丘,也没听说过动不动就大赦天下。自从唐朝以后,祭天的仪式不常举行了,所以就用大赦来平息狱中积案。再说,那些有罪的人,你宽恕他们,他们未必会改过自新;那些受害的人,你压制他们的怨气,他们未必就不会心怀怨恨。要是他们不改过自新,还会继续作恶;要是他们心怀怨恨,就会后悔做好事。你这么一赦免,反而让老百姓后悔做好事,喜欢做坏事,这可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啊!我希望取消三年一次的大赦,让好人感受到恩惠,让坏人知道厉害。或者说,不能完全取消,那就请相关部门在郊祀大典前三天认真审查犯人的案情,如果确有冤假错案,再进行赦免。各州各县都要按照这个办法执行。” 这奏疏上奏后,朝廷很重视这件事,只是下令说:“罪行严重的人,不能因为大赦就免罪。” 但是,这个命令也没真正执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