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酒啊,古代可是官府管控的紧。宋朝的规定是,州府城里都得设个官办酿酒作坊,县镇乡里也允许老百姓自己酿酒,但得按规定上交税收。要是自己酿酒还有剩余的利润,地方官就经常会想方设法把这生意给收归官府。只有三个首都的酒曲是官府制造的,老百姓可以花钱买。

陈州、滑州、蔡州、颍州、随州、郢州、邓州、金州、房州、信阳军这些地方以前都不归官府管控酿酒。太平兴国年间,京西转运使程能提议,这些地方也应该由官府来管控酿酒,于是就设立了官府机构,用收上来的租米酿酒,再用官府的钱买柴火和工人的工资。结果呢?收上来的税收没多少,官吏们却从中贪污了不少,酿出来的酒质量还差,稀稀拉拉的。为了完成任务,他们还逼着老百姓在婚丧嫁娶的时候都得买官府的酒,而且根据家境好坏强迫他们买不同数量的酒,老百姓苦不堪言。要是遇上灾年物价上涨,这酒的成本都收不回来。

太宗皇帝知道了这事的弊端,淳化五年,就下令允许老百姓自己酿酒,上交的税收比原来减少三分之二,这样老百姓就好办多了。要是有人想自己酿酒,官府会检查他们的家底,还要当地的长官和大户人家担保。如果完不成税收任务,担保的人就得一起承担责任。那一年,有472个地方的税收本来就少,就直接允许老百姓自己酿酒,或者官府卖酒曲收取费用。后来愿意自己酿酒的人少了,官府酿酒的还是占大多数。

陕西虽然也是官府管控酿酒,但还是有很多剩余利润。咸平五年,度支员外郎李士衡建议增加税收来支持边防费用,于是每年就增加了十一万多贯钱。两浙地区以前是允许老百姓自己酿酒的,雍熙年间,因为老百姓私酿酒的情况很多,就取消了这个规定,酿酒的税收就和酒曲的税收一样,按照两税法来收取。过了两年,皇帝下旨说:“有官员建议取消杭州的官府酿酒,结果让有钱有势的人独占了利益,穷苦百姓每年都得交税,本来是想惠民,结果反而成了侵扰百姓。应该恢复官府酿酒,取消之前征收的额外税款。”天禧四年,转运副使方仲荀说:“我们这里酒税的原额是十四万贯,但剩余利润还很多。”于是每年又增加了九万八千贯的税收。

四川峡谷地区沿用旧的制度,卖酒曲的价格很高,开宝二年(公元969年),朝廷下令减价百分之二十。后来,各地又开始兴起官府专卖酒的制度,很多人上书说这个制度不好,太平兴国七年(公元982年)就取消了,恢复了以前的卖酒曲的制度。从那以后,只有夔州、达州、开州、施州、泸州、黔州、涪州、黎州、威州、梁山云安军,以及河东地区的麟州、府州,荆湖地区的辰州,福建地区的福州、泉州、汀州、漳州、兴化军,广南东西路这些地方才不禁止私酿。

春天到秋天酿造的酒,酿好就卖,叫做“小酒”,价格从五文钱到三十文钱不等,一共分二十六个等级;冬天酿造,蒸熟后等到夏天再卖的酒,叫做“大酒”,价格从八文钱到四十八文钱不等,一共分二十三个等级。酿酒用的稻米、糯米、小米、稷米、小麦等等,以及酿酒的酒曲和酒的种类,都根据当地的水土条件来选择。各州官府酿酒所用的粮食,按照正常的收购价格来支付,不能动用仓库的储备粮食。酿酒的工匠和工人,如果应该领粮食的,就发给他们钱。官府酿酒用的酒曲,一斗小麦可以做成六斤四两酒曲。卖酒曲的价格:东京、南京一斤一百五十五文钱,西京比东京便宜五文钱。

咸平年间(公元998-1003年)末期,江淮地区的管理机构增加了官府专卖酒的税收,弄得挺麻烦的。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朝廷下令不准再增加官府专卖酒的税收,从此以后,地方管理官员不能兼管酒的专卖。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朝廷又下令,全国各地都不准再想方设法增加税收来讨好皇帝。天禧年间(公元1017-1021年)初期,著作郎张师德出使淮南地区,上奏说:“农村酿酒的酒户,年税额少的,希望把他们都停掉,不用交税了。”皇帝同意了他的建议。

至道二年(公元996年),两京(东京和西京)以及各州收取的官府专卖酒的税收,铜钱一百二十一万四千多贯,铁钱一百五十六万五千多贯,京城卖酒曲的收入是四十八万多贯。到了天禧年间(公元1017-1021年)末期,官府专卖酒的税收增加了七百七十九万六千多贯铜钱,一百三十五万四千多贯铁钱,卖酒曲的收入增加了三十九万一千多贯。

话说五代和汉朝初期,私酿酒曲的人都要被处死;到了周朝,私酿酒曲达到五斤的也要处死。到了宋朝建隆二年,觉得周朝的法律太严厉了,于是规定私酿酒曲达到十五斤,或者私自带酒进城达到三斗的才处以极刑,其他的罪行轻重不同;私酿酒曲的罪责减轻一半。三年后,宋朝再次发布禁酒令,对私酿酒曲的处罚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城里私酿酒曲达到二十斤,乡下达到三十斤的,都要处死;老百姓私自带酒进京城五十里以内,进西京和其他州城二十里以内的,带酒达到五斗的处死;在规定里程之外的地方,如果官府买酒,而有人私自带酒进入官府管辖地一石以上,也要处死。

到了乾德四年,朝廷又下令,把建隆年间的禁酒令稍微放宽了一些:城里私酿酒曲达到五十斤以上,乡下达到一百斤以上,私自带酒进入禁区达到二石到三石,或者在官府管辖地达到四石到五石以上的,才处死。法律越来越宽松,违法的人也越来越少了。

端拱二年,又下令规定:老百姓买酒曲酿酒卖酒,县城和镇子十里范围内的规定和州城二十里范围内的规定一样。天圣年间以后,开封的卖酒曲的规定和三个都城一样,官府卖酒曲也划定了区域,禁止互相侵犯,违反规定的人都要受到处罚。那些没有禁酒的地区,大致上和宋朝初期一样,只是增加了永兴军、大通监、川峡地区的茂州、富顺监。

那时候天下太平已经很久了,人口越来越多,用粮食酿酒的人也越来越多。乾兴年间,有人上奏说:“各地酒税,一年比一年多,没有上限,这违背了古代禁止酗酒、提倡节俭的道理。”于是朝廷下令:“乡村不能再增加酒坊,那些已经招募了酿酒人的,三年后停止;其他人即使想增加酒税来卖酒,也不准;如果酒坊自己想增加酒税,要让官吏估算一下,确保以后不会亏损少收税,然后再上报朝廷。”后来,御史中丞晏殊建议把那些利润低的酒坊都禁止增加酒税。

公元1027年,皇帝下令说:“老百姓办喜事丧事买酒,以前都是随便的,不用管。但是江淮、荆湖、两浙这些地方的酒商,经常欺压老百姓,甚至强迫他们买酒,以此多赚钱。所以要严格禁止这种行为,如果有人违反,允许别人举报,也可以雇人代替受罚。”

到了庆历年间(公元1041-1048年),主管财政的三司上奏说:“陕西正在打仗,军费不够,特别需要酒税的收入。建议对监督酒税的官员,根据他们每年征收酒税的多少来奖励。” 接着又让萧定基、王琪等人商量一下利弊。

一开始,酒税收入一直达不到指标,州县官吏就经常强迫衙门里的差役或者保正们交钱来凑数。嘉祐、治平年间(公元1056-1067年),朝廷多次下令禁止这种行为。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皇帝下诏免除了京城酒商欠的酒曲钱十六万贯。同时,江南地区这些年新增加的酒场,强迫老百姓买酒的行为也被禁止了。皇祐年间(公元1049-1053年),酒曲的年税收一共是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六千一百九十六贯,到了治平年间,减少了两百一十二万三千七百三贯;但是皇祐年间,其他的收入,比如金银财宝、丝绸、粮食、木材等等,加起来一共是四百七十六万,到了治平年间,反而增加了 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九百七十五贯。

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皇帝下令各郡在节庆期间,不准用酒互相馈赠。起初,渭州知州蔡挺上奏说:“陕西地区有酿酒的官员互相送酒,最远送到二十多站路的地方,路上非常麻烦。”皇帝下令禁止这种行为。到了这个时候,都官郎中沈行复又上奏说:“莫州知州柴贻范送酒给其他州,竟然送了九百多瓶,用了超过一百个民夫搬运。”所以,各路都禁止了这种行为。

话说,四年的时候,朝廷管钱的部门从酒坊收的税,每千钱收五十钱,这些钱都用来发给官吏的俸禄。

六月,有个叫周直孺的官员,他负责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就提了个建议:“现在京城那些卖酒的酒坊,卖酒的钱总达不到朝廷规定的数额。原因是酿酒的曲子多了,酒就多,酒多了价格就低,价格低了,酒坊就亏本了。我看啊,现在应该减少酿酒的曲子数量,同时提高酒价,这样酒的数量有限,但肯定能卖完,酒坊就不会亏本了,朝廷的税收也能保证。建议定个酿酒的额度,每年酿造一百八十万斤,闰年再加十五万斤。以前一斤酒卖一百六十八文,一百斤按八十五文算,现在建议提高到二百文,一百斤按省下来的数字算,这样方便收支核算。”

到了七年,那些以前没酿酒的郡县,也允许酿酒了,规定每酿造一千石酒,要交一百贯钱的税。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数量,就要按违反朝廷规定的罪名处罚。当时京城那些卖酒的酒坊,一年要用掉三十万石糯米。

九年的时候,江浙地区闹灾荒,米价飞涨,朝廷下令派官员到产米的地方预先拨付钱款,等稻谷收成后再把米交到官府。没过多久,朝廷又下令取消这个办法,决定用新收的米和以前收的米各一半来解决这个问题。

公元1068年(宋神宗元丰元年),朝廷增加了京城酒坊的曲子税,结果导致当年曲子产量比计划少了三十万斤,闰年才勉强多造了一万斤。第二年,皇帝下诏说:京城卖曲子的,每年产量定为一百二十万斤,每斤卖价二百五十文钱。等卖到之前的产量,再恢复原来的价格。酒户欠的糟、糯的钱,延期两年偿还,同时免除之前没来得及上交的几十万斤曲子税。在此之前,京城曲子的生产方法,自从熙宁四年(1071年)改革后,很多酒坊都还不上税,虽然朝廷多次宽限没上交的曲子数量,并且把每年的产量减少到一百五十万斤,每斤价格也提高到二百四十文钱,但欠税的情况还是没解决。到了这时候,朝廷就让毕仲衍和周直孺研究利弊,然后建议:减少产量,提高价格,平均分配给七十家酒坊,每天上交税款,一年就能交齐。如果每月上交的税款达不到数额,就加倍罚款;那些不按时酿酒、私自增加器皿容量或者使用私酿曲子的,都设立告发奖励制度。这些措施都实施了,但是酒价还是被控制住了。公元1071年(元丰三年),朝廷下诏:宽限半年时间偿还以前的曲子税和加倍的罚款,那些还没被处罚的人,免除三分之一的罚款。公元1074年(元丰五年),皇室成员在外地的酒坊,只允许在旧宫院里的长辈和亲属那里寄存酿造。同时,在永兴军乾祐县增加了十个酒场。酒户欠的糟、糯的钱,允许在三年内分月偿还,并且免除期限内的利息。之前加倍的曲子税已经免除了三分之一,小户人家再免除十分之一。

公元1086年(宋哲宗元祐元年),朝廷取消了监司(地方官)卖酒和三路(地方行政区域)馈赠酒的规定。公元1089年(宋哲宗绍圣二年),左司谏翟思言上奏说:各郡酿酒,没有按照边境地区和熙宁年间的数量来酿造。皇帝下诏说:熙宁五年(1072年)以前,各郡不酿酒,或者有公使的钱却没有酒的,酿酒数量就按照《熙宁编敕》的规定执行。同时规定各郡减少的酒量不能超过一百石,以前达不到规定数量的,维持原样,不得例外供给馈赠。后来因为陕西边境地区官员监管酒务的收入不足,就命令边境郡县(除帅府外)根据情况制定酿酒数量,各将领和城砦只允许在官府酒坊寄存酿造。

崇宁二年,涟水县令钱景允想建个学堂,就说想用买醋坊的钱来盖。皇帝下令让常平司算算,看能不能不花公款,就按钱景允说的办。这事儿还得从元祐年间说起,当时朝中大臣想取消专卖醋的政策,户部说本来也没规定不让卖醋。后来翟思提议,把各郡醋坊每天剩下的钱都交给常平司管理。现在钱景允又提出来用这笔钱,所以才让常平司去算算账。十月,各路官府酿酒的价钱都涨了,上等酒每升涨两文钱,中等和下等酒每升涨一文钱,这些多出来的钱就用来做学费,剩下的就补充转运司每年的开支。

大观四年,两浙路转运司请求,把官府卖糟的钱另算一笔账。皇上又下令说:“各郡专卖酒的仓库,进出酒和米的账目,都要派专人管理。卖醋不能超过郡城五里,县里、镇上、村子里都不许卖,卖醋的利润都交给转运司,以前归常平司管的,还是照旧。”

政和二年,淮南发运副使董正封说:“杭州的官府酒务是全国最好的,治平年间每年能收三十万缗,现在只有二十万了。我想把酒务分成三个,再另外设两个比较务,不用增加官吏和工匠,也请本路其他各郡都增加酒务和比较务。”皇上就同意了。四年,两浙转运司也请求设立酒务和比较务,确定酿酒的税额和利润,多收的算奖赏,少收的算处罚。皇上又下令说:“酒务官员只有两个的,就分成两务管理;有三个官员的,再增加一个;官员再多也不能超过四个酒务。要是官员多,但收的税和利润却不多,那就按原来的办法来。”这一年,湖南路各酒务卖糟酵的钱都交给提举司管理,每斤酒涨价三文钱,用来支付粮草运输和水利工程的费用。还设立了酒匠的职位,允许从清务厢军里挑选考试合格的人来担任。这清务厢军呢,是各州选拔出来负责酿酒各个环节的人,缺人就招募。

宣和二年,那个当官的因为私吞了库房的米曲,还克扣了官府的税收,被指控贪污受贿,然后调离了岗位。 这事儿听着就让人窝火,官府的钱财都敢动,真是胆大包天!

三年后,发运使陈遘上奏说:“江淮地区的官府酿酒,上等酒每升加价五文钱,中等酒加价三文钱,这些钱用来支持江浙新设立的州县。” 后来,尚书省建议其他地区也这么做,皇帝就批准了。收上来的钱,十分之三用来支付漕运费用,剩下的就放到大观库里。 这官场上的事儿,一环扣一环,看着就复杂。

五年,政府取消了夔州路的酒税专卖,没过多久又恢复了,说是边境的新城和营寨需要钱粮供应。 这政策变来变去的,也不知道是咋想的,老百姓可够受的。 六年,那些在任的官员为了多赚钱,压低酒价逼迫坊户转手高价卖酒,结果因为违反了规定被处罚。 早先,政和年间就下过命令,不许个人开设酒肆买卖,现在干脆一起禁了。 各地增加的酒税,按照元丰年间的办法,全部上交户部使用,不再交给转运司了。 这官场上的规矩,真是变幻莫测啊! 七年,各地的醋税,十五分之十五归公使所有,剩下的按照钞旁的办法处理,让提刑司定期上报库存数量,不准挪用。 这官府的钱,可真是管得严啊! 靖康元年,两浙地区的酒价多次上涨,比熙宁、元丰年间高了好几倍,但是那年粮食丰收,米曲价格便宜,老百姓为了赚钱,就偷偷违反规定酿酒卖酒,最后政府只好取消了涨价的命令。 哎,这老百姓也是不容易啊!

渡江之后,因为要养兵,就不断增加税收,各种名目层出不穷,有的归提刑司管,有的归漕运司管,有的又分给经略司、总制司管,就怕军费不够用。 这打仗可是烧钱的事儿,真是让人头疼! 建炎三年,负责四川财赋的赵开,大刀阔斧地改革了酒法:从成都开始,先取消了政府拨款酿酒,直接利用旧的酒坊,设置官吏管理,老百姓用米交给官府自己酿酒,每斛收取三十文钱,另外每石还收取二十二文钱的税。 这改革力度,还真是够大的! 第二年,这个办法推广到四川四路,每年增加的税收超过六百九十万缗,官府的酒坊有四百多家,私人酒铺都不允许存在,这样一来,东南地区的酒税收入也增加了。 这改革,看着还挺有效! 四年,因为米曲价格上涨,政府下令上等酒每升增加二十文钱,中等酒每升增加十八文钱,等米曲价格稳定下来再恢复原价。 这政策,也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还算合理。

1131年,也就是绍兴元年,浙江地区的酒坊在买酒的税收上增加了百分之五的净利润,每季度都要上缴户部。同时,酒价也调整了,上等酒每升涨价二十文,下等酒涨价十文。各州县军队卖酒亏损的,可以根据情况自行提价,增加的税收,一分归州府,一分归漕运部门,一分归经制司。在此之前,酒价是固定的,涨价需要上报审批。之后,各郡县就开始自行涨价了,所以酒价就变得不统一了。到了1135年,规定各州的酒价上下浮动不能超过五文钱,并且要上报制总司。1136年,规定以绍兴二年到四年中一年酒税收入的最高值作为标准,多收的钱就给郡县使用。同时,撤销了四川地区一百七十三名州、军、县、镇的酒官,那些酒税收入很少的地方也一并取消了酒官。

1137年,户部尚书章谊等人建议在行在(皇帝驻地)设立赡军酒库。四川制置使胡世将就在成都、潼川、资州、普州、广安设立了清酒务,允许老百姓参与酿酒买卖,每年能收税四万八千多缗。自从赵开行推广了隔槽法之后,酒税收入增加到了十四万六千多缗(这是绍兴元年)。胡世将调任监官之后,收入又翻了一番,后来不断增加,到了1145年(绍兴二十五年),达到了五十四万八千多缗。此外,各县和百姓在坊场酿酒卖酒,又增加了三十九万缗的收入(这是淳熙二年)。不过,隔槽法刚开始实行的时候,允许酒务分槽酿酒销售,官府只计算收入的大米数量来收税,看起来没什么问题。但时间长了,酿酒销售亏损了,官府就追究提供大米的人的责任,让他们承担损失,不再核实大米数量,直接收取钱款,老百姓这才开始抱怨。

1141年,撤销了专门设立的赡军酒库,所有官吏都归属户部管理,由左曹郎中兼管,以点检赡军酒库的名义,与本路漕运官员共同负责此事。1145年,取消了夔州路的酒禁。南北十一库合并为赡军激赏酒库,归属左右司管理。1147年,精简了四川清酒务的官员,成都府精简两员,兴元府、遂宁府、汉州、绵州、邛州、蜀州、彭州、简州、果州、富顺监以及汉州、绵州各县都精简了一员官员。

公元1221年,皇帝下令让军队购买酒坊,官员的奖励标准不变。具体来说,如果酒坊的收益超过四万贯,奖励翻倍,并且相应减少一到四年的考核期;超过三万贯的,奖励翻倍,考核期减少一到三年;超过两万贯或一万贯的,奖励翻倍,考核期减少三到三年;超过七千贯的,奖励翻倍,并且提升三个季度的排名,考核期减少一到两年;七千贯以下的,奖励一万贯到四万贯不等,考核期减少一到四年。

公元1225年,皇帝取消了各路漕司寄造酒的制度。公元1227年,因为隔槽酒扰民,皇帝允许购买酒坊来方便百姓。取消了官府监管,但后来又恢复了这种做法。

公元1230年,皇帝下令将负责军队酒库的点检机构改隶属于户部。后来,户部侍郎邵大受等人上奏说:“国家的财政收入依靠经制和总制,名目繁多,现在各路每年亏损两百万贯,都是因为各州的官吏私自扩大酒库规模,另设店铺售卖,导致酒务制度全部败坏。”于是皇帝下令取消各州私设的酒库,比如军粮酒库、防月库、月桩库等等,同时取消寄造酒和帅司强行收购酒库的制度。凡是还没有划归经制和总制钱款管理的地方,都应该设立额度,并划归管理,以弥补亏损。

公元1231年,殿帅赵密将66家军队酒坊上交给户部(这在九年以前就开始了)。同安郡王杨存中被罢免殿帅之职后,又将自己私设的九家酒坊上交;这些酒坊每年能收取六十多万缗的利息,按照十分取七分的比例,将七成上缴给朝廷,三成用于漕运费用。自打战争开始以来,各路主帅都擅自垄断酒的买卖,从中获利,因此朝廷才能依靠这些收入来补贴财政开支。

话说南宋孝宗乾道元年,浙江东路和西路的犒赏库里的64个隶属于三衙门的库房,把税收都送到左藏南库去了,剩下的钱就用来养兵和造武器。到了第二年,皇上下了道旨意,说临安府安抚司的酒库,全部用来养兵;而且所有养兵的库房和临安府安抚司的酒务,都让户部按照三年收成的平均数来定个额度。每天能卖出上万贯钱,一年下来本钱一百四十万贯,利息一百六十万贯,还有两万贯的曲钱(一种酒税),另外还有二十万贯的盈余上交给内库,后来这个盈余还增加到了五十万贯。乾道四年,又对库房官员的赏赐标准进行了调整。到了乾道七年,因为淮西总领周閟的建议,把总领库房、安抚司库房和都统司库房、马军司库房,以及新设的行宫库房,一共29个库房,都按照三年里收入最高的那一年来定额。新设的行宫库房的利息,除去分配到各处的钱和各种开支后,净利息按三成计算,其中一成要上交给御前酒库;并且以提领建康府户部赡军酒库的名义,铸造了印章并改了库房的名字。乾道八年,常德府知府刘邦翰上奏说:“湖北老百姓被酒坊压榨得很苦,穷得揭不开锅,办个丧事喜事,没个万贯钱都办不成。”于是皇上查阅了《乾道重修敕令》,再次严厉禁止官府强买强卖。淳熙三年,皇上又下令说:“四川的酒税估算方法太麻烦了,可以减少四十七万三千五百多贯的额度,让礼部发放661道度牒(一种免税凭证),来弥补今年减少的数额,明年再从四川的总收入中,补给湖广总所的钱。”

宁宗开禧元年,临安府知府兼点检赡军激赏库的赵善防,以及转运判官提领户部犒赏酒库的詹徽,都认为官吏的开支太大了,建议各部门官员兼管库房。到了第二年,因为朝廷觉得酒税额度制定得不合理,又恢复了原来的设置。

最初,赵开之创立了隔酿法,是为了解决当时的燃眉之急,后来这种方法推广到各地。国家养兵,各地府县的经费,大多都依靠这个方法来筹措。所以,虽然朝廷不断地取消、增加和调整,但这种方法最终还是无法废除。

首先,咱们来说说古代的矿冶情况。这上面记载着,金子主要产自饶州、歙州、抚州、南安军这几个地方;银子产地就多了,凤州、建州、桂阳州这三个州有三个监,还有饶州、信州、虔州、越州、衢州、处州、道州、福州、汀州、漳州、南剑州、韶州、广州、英州、连州、恩州、春州这十七个州,以及建昌军、邵武军、南安军这三个军,总共有五十一处冶炼场所;秦州、陇州、兴元州这三个州也有三个冶炼场所。铜呢,主要产自饶州、处州、建州、英州、信州、汀州、漳州、南剑州这八个州,还有南安军、邵武军,一共三十五处冶炼场所;梓州还有一个冶炼场所。铁矿就更广了,徐州、兖州、相州这三个州有四个监,河南府、凤翔府、同州、虢州、仪州、蕲州、黄州、袁州、英州这九个州,还有兴国军,一共十二个冶炼场所;晋州、磁州、凤州、澧州、道州、渠州、合州、梅州、陕州、耀州、坊州、虔州、汀州、吉州这十四个州,有二十个冶炼场所;信州、鄂州、连州、建州、南剑州这五个州,还有邵武军,也有二十五个冶炼场所。铅矿产地有越州、建州、连州、英州、春州、韶州、衢州、汀州、漳州、南剑州这十个州,南安军、邵武军也有三十六个冶炼场所。锡矿主要在河南府、南康州、虔州、道州、贺州、潮州、循州这七个州,还有南安军,一共九个冶炼场所。水银产自秦州、阶州、商州、凤州这四个州,有四个冶炼场所。朱砂产自商州、宜州,还有富顺监,一共三个冶炼场所。 总的来说,当时全国矿冶业规模相当大,分布范围也很广。

开宝三年,皇帝下诏说:“古时候不把稀罕的东西看得太重,可是后世却对山泽资源加重赋税,上面压榨,下面也跟着受苦。每当我想到这些事,心里就非常难受,我都没办法把金子还给山神,又怎么能忍心夺取百姓的利益呢?从现在开始,桂阳监每年上交的银子,要减少三分之一。” 同时,还禁止老百姓用铜铸造佛像、塔之类的没用的东西,铜铁也不准私自运到国外。

到了至道二年,有关部门说:“定州的山上有很多银矿,凤州的山上又发现了铜矿,开采冶炼都获得了很大的收益,而且矿石质量都很好。请设立官署来管理这些矿产。” 太宗皇帝说:“土地并不吝啬宝藏,应该让老百姓一起分享。” 所以就没同意。东川、西川的酒商税收有一半是用布帛缴纳的,有关部门请求改为二分之一缴纳金子。到了景德三年,皇帝下令,因为这些不是本地产的,所以取消了这个规定。

话说宋仁宗天圣年间,登州和莱州那边采金,一年能采好几千两呢。仁宗皇帝还下令奖励那些负责采矿的官员呢。 可是宰相王曾就说了:“采金多了,就会有很多人不务正业,专门去挖金子,这样不好,不能鼓励他们这么做。”

到了景祐年间,登州和莱州闹饥荒了,皇帝就下令暂时取消金矿的禁令,允许老百姓自己去挖金子,等丰收了再恢复原来的禁令。 可是那时候,全国太平了好久,老百姓的生活越来越奢侈浪费,很多人花很多金子买漂亮的衣服和器物,根本停不下来,就算再怎么严禁也没用。景祐年间和庆历年间,皇帝好几次下诏书严厉禁止这种浪费的行为,这些记载都在《舆服志》里呢。说白了,山上的矿产资源就那么多,要么一下子采光了,要么采了好几年,最后算算账,根本不划算,还完不成朝廷规定的任务,那些负责采矿的官员肯定要被追究责任,所以他们就拼命地挖。仁宗皇帝和英宗皇帝每次大赦天下,都会把那些没开采的金矿处理掉,要么直接废弃,要么就免除那些负责人的欠款,这都成惯例了。要是下面官员有请求,皇帝也基本上都答应了,一点都不吝啬。所以这些金矿开采的情况很不稳定,朝廷收到的金银也就跟着忽高忽低。

到了皇祐年间,朝廷一年收到的金子有一万五千九百九十五两,银子有二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九两,铜五百一十万八百三十四斤,铁七百二十四万一千斤,铅九万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锡三十三万六百九十五斤,水银二千二百斤。

话说后来,朝廷大赦天下,有些官员也趁机上书请求,关闭了一百多座矿冶。可没过多久,山里又开始热闹起来,到了治平年间,有的矿冶重新开采,有的恢复了以前的旧矿,一共有六十八座。这样算下来,全国各州的矿冶总数达到了二百七十一座。

具体来说,登州、莱州、商州、饶州、汀州、南恩州这六个州,金矿有十一座;登州、虢州、秦州、凤州、商州、陇州、越州、衢州、饶州、信州、虔州、郴州、衡州、漳州、汀州、泉州、建州、福州、南剑州、英州、韶州、连州、春州这二十三个州,还有南安军、建昌军、邵武军,以及桂阳监,银矿有八十四座;饶州、信州、虔州、建州、漳州、汀州、南剑州、泉州、韶州、英州、梓州这十一个州,以及邵武军,铜矿有四十六座;登州、莱州、徐州、兖州、凤州、翔州、陕州、仪州、邢州、虢州、磁州、虔州、吉州、袁州、信州、澧州、汀州、泉州、建州、南剑州、英州、韶州、渠州、合州、资州这二十四州,以及兴国军、邵武军,铁矿有七十七座;越州、衢州、信州、汀州、南剑州、英州、韶州、春州、连州这九个州,以及邵武军,铅矿有三十座;商州、虢州、虔州、道州、贺州、潮州、循州这七个州,锡矿有十六座;至于水银和丹砂矿,数量和至道、天禧年间一样,都由官府派人管理。这一年,跟皇祐年间相比,金矿产量减少了九千六百五十六两,银矿产量增加了九万五千三百八十四两,铜矿增加了 一百八十七万斤,铁矿和锡矿也增加了上百万斤,铅矿增加了二百万斤,还额外获得了二千八百多斤丹砂,只有水银的产量没变。

到了熙宁元年,皇帝下诏说:“天上宝货,地下的矿冶,如果不开采就完不成年度任务的,就免除它们的指标。”到了熙宁八年,朝廷又规定,矿冶附近的坊、郭、乡村都要一起参与开采、冶炼,大家互相担保;担保范围内,如果矿冶发生违法行为,担保人知情不报或者发现盗窃行为视而不见的,就要按照保甲法的规定处罚。

1078年,全国各地矿冶总共收到了黄金1711两,白银215385两,铜14605969斤,铁551197斤,铅9197335斤,锡2321898斤,水银3356斤,朱砂3646斤14两多一点。

话说,1074年,广西的经略司上报说:“邕州右江那边有个山洞出产黄金,请求开采金矿。” 五年后,一共获得了价值25万贯的黄金,还因此提拔了好几个官员。到了1081年,因为产量低,就停止了进贡,同时还禁止了虔州、吉州地区开采铅矿。1084年,户部尚书王存等人请求重新开放铜矿的开采,各地陆续开展勘探,每年情况都不一样。这一年,全国共有136个矿冶场,都归户部管辖。

1086年,户部尚书蔡京上奏说:“岑水铜矿的产量严重下降,而商州、虢州一带矿脉丰富,但是陕西老百姓不擅长冶炼,矿场长期荒废。请求招募南方技术熟练的工匠到陕西去规划,选择合适的地址开采冶炼。” 于是就让许天启协助管理陕西的矿冶事务。1090年,天启不再负责矿冶,这事儿就归提刑司管了。一开始,新旧矿冶场合并成一个机构,漕运司也兼管。天启协助管理,想把这事儿全权负责,担心受其他部门牵制,于是请求把川、陕、京西路的矿冶场单独设立一个机构,允许他检查约束州县,考核提拔官员,漕运司不再兼管矿冶。到这时候,中书省奏报说,天启负责矿冶六年,新旧铜矿总共只收了260万斤左右,但是兵工厂等方面的开支又很大,所以就把他撤职了。

崇宁元年,负责管理江淮等地铜矿的官员游经上奏说:“信州的胆铜矿有两个:一个是胆水浸铜法,工人少利润高,但是水资源有限;另一个是胆土煎铜法,土资源无限但利润低。一开始规划的时候,应该增加本金减少利息,浸铜法每斤铜以五十钱为本金,煎铜法以八十钱为本金。”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除了川陕京西以外,其他各地的矿冶都由常平司(负责物价平稳的机构)一起管理。那些收成少但官吏监督繁琐的矿场,就按照元符年间和绍圣年间的法令规定,允许老百姓申请承包经营。

四年后,湖北旺溪的金矿,因为每年能产金一千两,所以设立了矿监官员。广东的漕运官员王觉自称曾经负责常平司的工作,擅长开发山泽资源,他提到岑水铜矿去年收到的铜比规定的数额多出三万九千一百斤,比往年也多出六十六万一千一百斤。因此,他的官职得到了提升。这一年,朝廷下令让各地的监司(相当于地方行政长官)登记造册,详细记录山泽矿冶的数量,那些不应该收税的要另外登记,如果矿场有开采、废弃、迁移或合并的情况,也要详细记录,然后上报给虞部(主管财政的部门)。

大观二年,皇帝下令说:“金银矿开采,即使已经报备了也要进行检查,私自开采的要按盗窃罪论处。以前那些不归知县、县丞管辖的矿冶,现在都让他们兼管,奖惩都比正职官员低一级。”有些矿区,知县每个月都要去巡视一遍。有人认为知县的职责是宣扬恩泽,处理赋税和诉讼,不应该为了收税而奔波于山谷之间,所以这个规定后来取消了。八月,陕西的坑冶司(管理矿冶的机构)被改编并入转运司(负责运输和财政的机构)。

公元1111年,张商英跟皇帝说:“湖北产金的地方,可不止辰州、沅州、靖州那些深山老林,像峡州的夷陵、宜昌这些地方,还有荆南府的枝江、江陵县的赤湖城,一直到鼎州,到处都有商人淘金。漕司(负责漕运的机构)现在没钱了,提举司(主管机构)才买了1000两金子,而且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这事儿。我觉得应该专门设立一个提举买金司,那些有金矿但没人管的地方,就让中央派州县官员或者使臣去负责。” 皇帝下令让提举官好好想想办法,然后就在荆南府设立了这个机构。

广东的漕司又上奏说:“端州的高明、惠州的信上这些金矿场,都应该停了;韶州的曹峒场、英州的银冈场,都并到英州的清溪场去,只有黄坑场暂时保留一下,等年底看看收成再汇报;惠州的杨梅东坑、康州的云烈、潮州的丰政、连州的元鱼铜坑黄田白宝、广州的大利宜禄、韶州的伍注岑水铜冈、循州的大佐罗翊、英州的钟铜,这十六个金矿场,就按原来的样子继续开采吧;循州的夜明场、英州的竹溪场、韶州的思溪场、连州的同安场,这些金矿场需要重新安排官员管理。” 皇帝同意了他们的建议。

三年的时候,尚书省汇报说:“陕西的矿冶已经派官员去管理了,但是四川的金银矿冶的兴衰,我们担心会影响到国家的收入。”皇帝下令说:“让负责陕西矿冶的官员,也兼管四川的矿冶事务。矿冶收到的金、银、铜、铅、锡、铁、水银、朱砂的数量,要让工部登记造册,每半年进行核对和补充,然后上报尚书省。”从那以后,户部、工部和尚书省都有了账目可以查考,但是只凭账本,就出现了账上有数但实际上没收上来,或者实际上收上来了但账上没记录的情况。于是就追究县丞、监官以及各部门执行人员的责任,并且追讨历年拖欠的数额。

九月,负责陕西矿冶的蒋彝上奏说:陕西的矿冶收到了1600两黄金,其他物品的数量也有所上报。皇帝下令把这些东西送到大观西库,并且提升了蒋彝的官职,同时减轻了相关官员的考核压力。四年的时候,朝廷下令让监司(相当于现在的省级官员)派官员和各县丞一起,全面检查矿冶的收益情况,绘制图籍并进行登记造册,监司要核实情况后上报,朝廷再派官员复查,根据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对于弄虚作假、隐瞒漏报的要严惩。

六年,四川和陕西分别设立了专门负责矿冶的提辖官员。矿冶官员刘芑计算了万州和永州的金矿产量,一年能收2400多两黄金,因此也得到了升迁。十二月,广东漕司(负责漕运的机构)汇报说:“我们这里有92处铁矿和矿冶,每年按照规定应该收上来的铁有289万多斤,浸铜剩下的废料没啥用处。”皇帝下令让官员把这些废料都买下来用来浸铜,并用各部门的钱和常平仓的钱来支付。尚书省上奏说:“现在五路矿冶都已经有了专门负责的提辖官员,淮南、湖北、广东也由监司兼管,其他路也请让监司兼管。”于是江东西、福建、两浙的漕运官员都开始兼管矿冶了。

七年前,负责东南九路矿冶的官员徐禋上奏说:“太平盛世出现的祥瑞,史书上记载可不少呢。现在我们管辖的地区,山里、水里、矿山上,要是挖到稀世珍宝或者古代文物,能不能都送到书艺局去登记备案?” 这可不是他突发奇想,从政和年间开始,就不断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先是有京西漕运官员王璹报告说太和山出产水晶,桂州知州王觉报告说枕门等地出产黄金和会生长的金矿田,京西矿冶提辖王景文报告说汝州青岭镇附近出产玛瑙,后来湟州的少数民族官员还报告说,在结彪地区发现了上千个金矿,收上来生金熟金加起来,足足有134两多。当时蔡京还特意把这些事报告给史馆,带着百官一起庆祝呢,所以徐禋才跟着也这么上奏。

话说当时,河北、京东西路以及徐禋管辖的东南九路,为了开采矿产,到处乱挖乱采,搞得民不聊生,还压榨地方官府完成指标。结果呢,河北的矿冶主管官员被降职了,朝廷还派了廉访使郑谌和各路的廉访官员去调查,看看这些矿产到底有多少,是不是真的。到了八月,中书省上奏说矿冶的事已经搞得差不多了,于是朝廷下令,京东西路、河北路以及东南九路的矿冶主管官员都被免职了。十一月,尚书省又说:“徐禋把东南地区剩下的黑铅,除了留一部分给铸币厂用,其他的都炼成了丹砂卖钱补贴家用。” 朝廷就下令,各地的常平司拿出三十万贯钱送到大观西库,剩下的就按照徐禋的请求办理了。

明年啊,就打算效仿茶盐专卖的办法,来管控铁的买卖。要设立冶铁厂,收税,然后发放许可证,让人们可以公开买卖。那些铁矿资源比较少的,就允许老百姓自己去开采,然后把开采出来的铁卖给官方,私下买卖铁的,一律禁止。

话说早些年,元丰六年的时候,京东的漕运官员吴居厚上奏说:“徐州、郓州、青州等地每年都要制造大量的军械和上供用的铁器,但是莱芜和利国两个铁厂的产量太少了,根本不够用。建议政府兴办铁厂,这样产量可以增加好几倍。”从那以后,政府就开始专卖铁,自己造器物卖给老百姓,一直到元祐年间才取消了这个政策。

后来,大观年间刚开始的时候,负责皇宫内务的裴绚,在泾原当官的时候,上奏皇帝说,渭州通判苗冲淑建议:“石河的铁厂已经允许老百姓自己采矿炼铁,然后把炼好的铁卖给官府,建议禁止老百姓私下买卖。至于农具、器物这些,就都由官府统一铸造,那些铁厂已经造好的东西,都得卖给官府,然后官府再付钱给他们。”于是就下令禁止私下买卖铁,但是农具和器物这些不算,官府自己卖铁,只允许那些铸造铁器的户口去买。

宋徽宗政和年间,大臣们上奏说:“盐和铁的利益都很大,现在盐的法规已经完善了,但是铁的买卖还没好好规划。建议用冶铁作坊欠下的钱款,收回他们已经炼好的铁,制成器物卖掉。特别是京东路两个铁厂的产量特别高,河北固镇等地的冶铁厂虽然是官办的,但利润并不高。而河东地区铁和炭的产量最丰富,如果朝廷垄断铁器的生产,就能供应整个河东路,顺便还能供应陕西、雍州,收入会非常可观,还能打击盗铸铁器的现象。另外,西夏人占领的茶山地区的铁矿冶炼厂现在归属大宋了,他们缺乏铁器,听说他们用盐来换取铁和钱,如果朝廷自己制造铁器,铁和钱都会增加,就能挫败他们的计划。建议朝廷垄断全国各地的铁器生产,选择铁矿资源最丰富的地区设立管理机构和官员,全国大概不需要超过几十个地方,其余地方只负责铸造和冶炼,由都监或监官兼管。所有农具和器物都由官府铸造,并刻上标记,官府成本之外,收取两分以上的利息,同时设立铁器通行证,方便各地的流通,并将收到的钱款用于补充三路地区的钞票。”皇上就下令户部让各路漕运官员详细研究。

结果到了第二年,广东路请求按照旧例收取铁矿净利润,那些矿脉小的就招募人承包,官府不再垄断,于是各路详细研究的旨意就没执行下去。到了后来,大臣们又再次提出这个建议,于是朝廷严厉禁止铁器私下买卖,铁器的利润全部归官府所有,但是农具和器用仍然由百姓铸造,最终还是按照旧例执行。

四月,广东廉访使黄烈等人上奏说:“广东的广、惠、英、康、韶州和兴庆府,在政和年间,宝货司设立了开采金银矿的指标,有的矿脉很小,有的没有人承包,而一些游手好闲的人却虚报产量,破坏农田,扰乱市场,进行非法买卖。”皇上就下令:“政和六年设立的开采指标全部取消,以前就有矿脉并且能够按时上交税赋的,维持现状。”十一月,朝廷又撤销了各路提举坑冶官的职务,江南路则仍然让江西漕运官员刘蒙负责处理此事。

宣和元年,就是公元1119年,石泉军江溪那地方发现金矿了,老百姓可以去淘金,但是要交税,税收比例政府说了算。到了十月,又在相州安阳县铜冶村设立了官办铜矿。之前朝廷下令保留邢州綦村和磁州固镇这两个铜矿,其他的都停了,但是常平司觉得铜冶村离河北近,能赚大钱,所以又开了这个矿。

六年后,公元1124年,朝廷发话了:“全国各地矿山的收入,两广地区最多,可是这几年收入,跟熙宁、元丰年间比起来,差远了,不到十分之一!让漕运使郑良负责规划,安排官员管理,按照元丰年间收入最高的年份定个税收标准,作为固定的税收,矿山管理部门不用管这事儿了。”那时候,江淮、荆浙等九路,一共二百四十五个矿山,铸钱局十八个,每年税收三百多万贯钱呢。五月,朝廷又下令,说:“以前归转运司管的矿山,按照熙宁、元丰、绍圣年间的办法管理;崇宁年间以后归常平司管的,按照崇宁年间的办法管理;江淮等路矿山的官员人数,按照熙宁、元丰年间的标准;其他地方的矿山官员都撤了,让中书省选派官员来负责。”

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全国各地的矿山产量都下降了,有的干脆没了,朝廷下令免除这些矿山的税收,老百姓承包的矿山也全部取消了。宋朝初期,是有矿山的,政府设场监管理,或者让老百姓承包,按比例上交一部分给政府。一开始归各路转运司管,本钱也是政府出的,矿产收入全部归国库。崇宁年间以后,政府大规模开采矿山,税收也增加了。那些归提举司管的矿山,叫做“新矿山”,用常平司的钱和剩余的利润作为本钱,金银等矿物都堆积在大观库里,这是从蔡京开始的。政和年间,这些矿山开开关关好几次,但是很多地方开矿破坏了农田,承包矿山的税收又重,有的矿山以前有现在没了,税收却没减。钦宗皇帝即位后,下令全部取消了这些矿山。

南宋时期,矿山开采时开时停,收入也多有不同。现在把绍兴三十二年,金银铜铁铅锡等矿山的开采情况,一共一千一百七十条记录,以及乾道二年铸钱司的收入对比数据列在后面:

好家伙,这上面说的是宋朝的矿冶情况。你看,湖南、广东、江西等地,金矿有267座,其中142座废弃了;银矿174座,废了84座;铜矿119座,废了45座。以前每年能产金银铜什么的,大概757万多斤,到了乾道年间,就只有26万多斤了,产量下降得厉害啊!

接下来是铁矿,淮西、夔州这些地方,铁矿有638座,废了251座。以前每年产量是216万多斤,乾道年间只有88万多斤了,也是少了很多。铅矿呢,淮西、湖南等地,有52座,废了15座,以前每年产量321万多斤,乾道年间只有191万多斤。锡矿也差不多,湖南、广东、江西等地,118座矿,废了44座,以前每年产量76万多斤,乾道年间只有2万4千多斤了。唉,这产量真是年年下降啊!

宋朝初期,这些矿场有的归转运司管,有的归户部管。到了崇宁二年,才都归了户部管。建炎元年,又改回转运司和户部管了。到了隆兴二年,规定矿场官员一年收买黄金4000两、白银10万两、铜锡40万斤、铅120万斤以上,就能升官;地方官如果比以前多收税金,比如多收黄金1万两、白银10万两、铜100万斤,也能升官;那些小官,只要完成上级规定的任务的一半,也能得到奖励。

庆元二年的时候,宰相们跟皇帝说:“咱们的国库银子,比淳熙年间末期少了将近500万两!现在矿场每年收入还不到30万两,可是皇宫的开销和各种仪式花费,一年就要40万两,这银子越来越不够用了!我们想了个办法,把银子分成三份,一份是银子,两份是会子(纸币)。”皇帝说:“好!”

1276年,朝廷下令大赦,说:各地州县的矿场开采情况,如果涉及到寺庙、祠堂、官府、居民坟地以及坟地附近的园林,依法不允许告发,也不得受理。我们发现,有些官吏为了捞好处,滥用告发手段,根本不调查事实真相,导致很多麻烦。从现在开始,允许百姓越级上诉,如果官吏也参与诉讼,就按照律法重新审理。对于那些矿场停产、矿脉没有开发的地方,州县强制矿户虚报产量,由主管铸钱的部门核实并追究责任。

说白了,就是以前有些官吏利用矿场的事儿故意找茬儿,现在朝廷不让这么干了,老百姓也可以直接告状,要是官吏也参与其中,那就得按律法处理。那些矿场停工的,也不能随便虚报产量蒙混过关。

矾矿,唐朝的时候在晋州设立了平阳院来管理,收取利润。到了828年,财政部门奏请取消了平阳院,就把矾山交还给了州县管理。五代时期,又重新设立机构和官员管理矾矿,宋朝沿袭了这个做法。

简单来说,唐朝时为了收税,专门设立了个机构管矾矿,后来取消了,宋朝又恢复了这个机构。

白矾产自晋州、慈州、坊州、无为军和汾州的灵石县,绿矾产自慈州、隰州和池州的铜陵县。这些地方都设有官府管理,由专门的机构负责生产和销售,收入国库。晋州、汾州、慈州的白矾,一百四十斤为一驮,政府收购价是六十贯钱;隰州的白矾,每驮少三十斤,收购价是八百贯钱。白矾的市场价:晋州每驮2150贯,慈州比晋州每驮多150贯;绿矾:汾州每驮2450贯,慈州比汾州每驮多500贯,隰州每驮4600贯。散卖的白矾:坊州每斤八十钱,汾州每斤一百九十二钱,无为军每斤六十钱;绿矾每斤七十钱。

这段说的是白矾和绿矾的产地、产量、政府收购价和市场价,价格差别还挺大的。

建隆年间,朝廷下令说:“商人私自贩卖幽州的矾矿,官府要严厉查处,没收违禁物品。” 之后又规定,私自贩卖河东、幽州矾矿一两以上,私自出售矾矿三斤以上,或者偷盗官府矾矿十斤以上者,处以死刑。968年,又加重了处罚,私自贩卖十斤以上,私自出售或偷盗五十斤以上者处死,其他处罚轻重不等。太平兴国初年,因为每年销售的矾矿不够,朝廷又下令,私自贩卖境外矾矿一两以上,或者私自出售十斤以上者,依法处置,再次犯者流放,再次犯者处死。995年,有关部门说:“慈州的矾矿积压严重,老百姓多在山谷偏僻的地方私自出售,从中获利。而绿矾价格低廉,不应该和晋州的矾矿实行同样的法律。”朝廷下令,私贩矾矿的罪行与私贩茶叶的罪行处罚相同。

简单来说,就是宋朝政府对私贩矾矿打击很严厉,处罚越来越重,后来因为慈州矾矿积压,政府又调整了处罚措施。

一开始,公元961年,皇帝下令让左谏议大夫刘熙古去晋州负责管理矾矿的开采和销售,允许商人用金银、布帛、丝绵、茶叶和现钱来换取矾,政府用矾来偿还。每年光这项就能增加八十万贯的收入。到了太平兴国年间(公元976-983年),每年光收到的现钱和金银就超过十二万贯,茶叶也超过三万贯。到了端拱年间(公元988-989年),收到的银子和丝绸布匹超过两万贯,茶叶则高达十四万贯。 但是,有人上奏说:“现在用现钱来换取矾,商人用陈旧的茶叶来换取,这样只会让大商人获利,对国家财政并没有什么好处。”于是皇帝下令,以后只允许用金银和现钱来换取矾。

到了至道年间(公元995-997年),白矾的年产量达到九十七万六千斤,绿矾有四十万五千多斤,卖出的钱共计十七万多贯。到了真宗年间(公元998-1022年)的后期,白矾产量又增加了二十万一千多斤,绿矾增加了二万三千多斤,卖出的钱也增加了六万九千贯。从天圣年间(公元1023-1032年)开始,晋州和慈州的矾矿都招募老百姓来开采和销售,每次开采的矾,多的能有1500到1600斤,少的也有600到700斤,要拿出四分之一上交官府,剩下的由官府统一收购销售。无为军也设立了专门机构来销售矾,后来允许老百姓自己销售,官府只设立销售场地进行监管,私自销售矾和私自销售茶叶一样,都是违法的。过了六年,皇帝下令取消了在两蜀地区对矾矿销售的禁令。

河东的矾矿储量越来越多,朝廷又开始要求用矾矿换取粮食和军需物资。可是粮食的估价虚高,商人从中牟取暴利。比如麟州一斗粮食实际价值一百文钱,却虚报到三百六十文,而官府用两万一千五百文钱收购的矾矿,只能换来六石粮食,算下来粮食的实际价值才六千文,而一驮矾矿的成本就已经是六十文了。县官虽然名义上控制着矾矿的买卖,实际上却并没有赚到什么钱。到了嘉祐六年,朝廷取消了用矾矿换取粮食的政策,改成用铜钱交易。一驮矾矿是140斤,运到京城榷货务卖,能卖到十万七千文;运到麟州、府州,还能少卖三千文。这样一来,商人就无法再独占利润了。

皇祐年间,晋州和慈州一共卖出两百二十七万三千八百斤矾矿,换取了十三万六千六百文钱以及其他物资;无为军卖出的矾矿也换来了三万三千一百文钱。到了治平年间,晋州和慈州的矾矿产量减少了一百九万六千五百四斤;无为军的矾矿销售收入保持稳定,由发运使管理,数量没有增减;隰州的矾矿产量达到三十九万六千斤,也用来换取铜钱,以补充河东地区的粮食供应。

熙宁元年,朝廷命令河东转运司想办法解决矾矿和盐的收益问题。李师中说:“官府储存的矾矿有三百斤,因为受潮而损坏,恐怕以后会变成废物。”于是朝廷下令允许商人用粮食军需来抵偿这些矾矿。三年后,朝廷取消了潞州交子务,因为交子务妨碍了朝廷征收粮食和用矾矿盐来抵偿粮草。庆州知州王广渊说:“河东的矾矿是最主要的财源,建议在河东、京东、河北、陕西分别设立矾矿管理制度,并专门设置提举官。”朝廷于是派光禄丞杨蟠去商议此事。杨蟠建议:“坊州也产矾矿,虽然官府设立了矿场,但商人多私下贩卖。建议设置专门管理矾矿的官员,确定矾矿的产量,允许在陕西北部黄河以北,东到潼关,南到京西、均州、房州、襄州、邓州、金州、光化军一带,让这些官员互相监督检查。如果私自贩卖越界,就按照私卖白矾的处罚来处理,并且增加一种处罚:如果官府查获私卖的矾矿,就掺杂其他东西,减少其重量。”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

1078年,政府规定:在京畿地区以及京东、西五路,允许买卖晋州、隰州的矾;陕西地区从潼关以西、黄河以南,到京西的均州、房州、襄州、邓州、金州,则可以卖坊州的矾;西山、保霸州产的矾,卖到成都、梓州路;无为军产的矾,其他路都可以卖。私自买卖或者越界买卖的,按照私卖矾的处罚来办。

简单来说,就是1078年政府对矾的买卖区域做了明确规定,哪个地方卖哪个地方的矾,都得按规矩来,私卖要受罚。

从1068年开始,对矾的管理办法就改了。第一年,政府从矾税中收到的钱是三万六千四百多贯,几年后增加了,到1073年,就定下来了,新的税收额是十八万三千一百多贯。到了1083年,税收增加到了三十三万七千九百贯,而无为军产的矾,每年税收是一百五十万斤,成本是万八千贯;从1064年到1083年,税收数量没变。

这段主要讲的是矾税的变迁。从1068年开始,政府对矾税的收取方式和数额进行了调整,税收逐年增加,但无为军矾的税收却一直保持不变。

1086年,户部说:“以前商人贩卖矾,都是随便的。现在发运司想按照河东的办法,让染坊的铺户连保预买,弄得大家都很苦恼。”皇帝下令恢复以前的制度。1100年,崇仪使林像建议:“禁止河北的土矾不合适。如果在河北产矾的地方设立官场收购,提高价格再卖出去,停止运输晋州的矾,这样官府就能获得纯利润,不用费力运输,老百姓也能利用本地资源,减少违法的情况。”皇帝把这个建议交给户部处理。

这段主要讲的是政府对矾的管理政策的调整和官员的建议,反映了政府在管理矾的买卖上的一些矛盾和尝试。

一开始,熙宁、元丰年间,东南九路政府自己卖矾,发运司负责管理。元祐初年开放了商业买卖,绍圣年间又恢复了熙宁、元丰时期的制度。1101年,规定河北、河东的矾税额各为二十四万贯,淮南为九万贯,取消官府垄断买卖,改由商人贩卖,但河东、河北、淮南都设立了提举官。政和初年,又恢复了官府买卖,取消了商人买卖,恢复了以前的制度。淮南矾事司撤销,归属发运司,上交的矾税额定为三万三千一百贯。三年后,有关部门建议减少河北、河东和淮南的矾税额,一共减少了十六万贯。四年后,矾税额又恢复了1101年的标准。五年后,河北、河东的绿矾允许商人贩卖到东南九路,老百姓需要用的,按照通商地区登记,允许购买新的引票带卖,大体上仿照盐法的管理。宣和年间,实行比较增亏赏罚的制度,不久因为扰民而取消了。

最后这段详细描述了从熙宁、元丰到宣和年间,政府对矾的买卖政策的反复调整,体现了政府在平衡官府利益和市场调节之间的艰难探索。

公元1129年,黄潜厚建议允许商人贩卖淮南的矾到东南各路,然后用钱在行在(皇帝驻地)缴纳税款,凭凭证到市场领取矾。

1141年,铸钱司官员韩球汇报说,抚州的青胆矾每斤一百二十文钱,土矾每斤三十文,铅山产的矾比抚州好,青胆矾每斤一百五十文,黄矾每斤八十文。1149年,淮西提举司报告说,从绍兴二十四年到二十八年,每年收到的矾税是四万一千五百八十五缗,就以此为标准税额。其他产矾的地方,比如潭州浏阳的永兴场、韶州的岑水场,都设置了专卖机构,每年都有固定的进贡数量。只有漳州东部,靠近大海,山区道路崎岖,虽然有采矾的优势,但潮州、梅州、汀州、赣州的奸民聚集在那里,为首的被称为大洞主、小洞主,当地人和贩运者,都是盗贼。

宋朝的财政收入,除了茶叶、盐、矾之外,香料的利润最大,所以朝廷直接垄断经营。1129年,泉州收购了十三种乳香,共计八万六千七百八十多斤。朝廷下令把这些香料送到榷货务(政府专卖机构)进行分类包装出售,陆路运输三千斤为一批,水路运输一万斤为一批。

1131年,朝廷下诏:“广南市舶司收购到的香料,按照行在(皇帝驻地)的需求进行分类包装,请人计算价格,每五万贯的香料可以换取轻便货物运往行在。”1136年,泉州知州连南夫建议,市舶司的官员如果能够招揽商船、征收货物、提高价格,达到五万贯甚至十万贯的收入,就应该给予相应的官职奖励。大食商人啰辛贩卖乳香获利三十万缗,纲首蔡景芳招揽货物,获得九十八万缗的利润,两人都因此被提升为承信郎。闽广市舶司官员如果收购乳香达到一百万两,就能升官;如果招商到海外进行贸易,即使在卸任后,也能按照同样的标准给予奖励。但是,很多海商到海外贸易,把招揽生意当成投机取巧的机会,投机取巧的人很多。

公元1175年,郴州和桂州闹起了土匪,他们打着买卖乳香的旗号招摇撞骗。皇上就下令说:“湖南地区发现的乳香,全部都要送到行在榷货务(朝廷在行宫设立的专卖机构)去,免除赋税,降低价格。”

到了公元1185年,朝廷把榷货务的乳香分拨到各个地方去卖,每卖到一万贯钱,就要把钱送到左藏南库(朝廷的仓库)。 公元1188年,因为各地分卖乳香扰民,皇上又下令停止这种做法,改成让榷货务直接招揽顾客来购买。

公元1190年,因为福建舶司(管理海运的机构)的乳香数量不够,皇上又下令恢复之前的收购方式。公元1200年,朝廷停止了这种大规模收购。到了公元1219年,大臣们说用金银来收购乳香,流失到海外太可惜了,于是朝廷命令相关部门停止用金银收购,改用丝绸、锦缎、瓷器、漆器等等来交换。 至于乳香的多少,就看情况而定,如果数量不够,也就算了,不必太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