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啊,天地之间有五行之气滋养万物,木行主生,金行主杀,这看起来很矛盾,但其实阴阳相生相克,是自然规律。古时候圣明的君王用刑罚来治理百姓,那一定得温和慈爱、公平公正才行。用正义来裁决,用仁爱来施政,虽然刑罚有震慑杀戮的威严,但目的不是要百姓去死,而是为了让他们好好活着。《尚书》里说:“士大夫在刑法中规范百姓,用以教化引导他们的德行。”意思是说,刑法是为了辅助教化,让百姓敬畏法律,远离罪恶,引导他们向善。即使是唐尧虞舜那样盛世的时代,也不能完全废除刑法啊,只是用礼仪来预防犯罪,如果礼仪管不住了,就用刑法来补充罢了。

等到王道衰微,礼制崩坏,才开始完全依靠法律来欺压百姓。于是就制定了各种繁琐的刑法条文,想让百姓不敢犯罪,结果反而冤假错案越来越多,原因就在于这些法律条文本末倒置,前后矛盾,不能互相协调补充。宋朝建立后,继承了五代十国战乱的局面,太祖、太宗皇帝都比较严厉地用刑法来惩治奸邪,每年都亲自审理案件,关心囚犯,力求公正严明,但根本上还是以仁厚为本。等到天下太平,文教兴盛,新上任的官员都要学习律令。宋朝皇帝都以宽仁为治国方针,所以虽然法律条文很严厉,但执法却很宽厚。如果案件有丝毫疑点,上报朝廷后往往能减刑或赦免。你看,在宋朝太平盛世的时候,天下百姓都热爱生活,宁愿冒着犯法的风险也不愿触犯法律,当时的治世盛况几乎可以比肩夏商周三代的辉煌。

可是从元丰年间开始,刑法条文越来越多,奸邪小人也就越来越多,刑法也越来越混乱了。后来南宋迁都,权力下放,地方官吏也比较专横,刑法的轻重缓急就取决于官员个人。不过,几代皇帝还是把爱民作为根本,虽然有时候会因为慈弱而犯错,但祖宗留下的爱民之心并没有消失。现在我收集整理这些史实,写成《刑法志》这本书。

宋朝的法律制度是基于唐朝的律令法规发展而来,不断地增减修改,所以就有了各种各样的《敕》。各个部门、各个路、各个州、各个县都有自己单独的《敕》。建隆年间刚开始的时候,皇帝下令让大理寺卿窦仪他们上交整理好的《敕》,一共四卷,一百零六条。皇帝下令把这四卷《敕》和新修订的三十卷《刑统》一起颁布到全国各地,让大家参考着执行,根据轻重缓急来判断。当时人们觉得这个法令很公平合理,评价很高。

太平兴国年间,《敕》增加到了十五卷,到了淳化年间,又翻了一倍。到了咸平年间,条文数量更是暴增到了一万八千五百五十五条,太多了!皇帝就让给事中柴成务他们好好整理一下,把真正有用的条文筛选出来,最后确定了二百八十六条,按照律法分成了十二门,一共十一卷。还另外整理了一卷《仪制令》。当时的目标就是让法律更简洁明了,方便使用。

大中祥符年间,又增加了三十卷,一千三百七十四条。此外,还专门有五卷的《农田敕》,和之前的《敕》一起执行。

宋仁宗皇帝曾经问他的大臣们说:“有人说前朝的诏令不能轻易更改,这是真的吗?”王曾回答说:“这是坏人迷惑皇上说的。咸平年间删减的太宗皇帝的诏令,十条只留下了一两条,去掉了繁琐的内容,方便百姓,这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于是,仁宗下令在全国范围内征集关于诏令优缺点的意见,并命令官员修订诏令。他们把《咸平仪制令》以及制度约束中包含在诏令里的五百多条内容,都放在《仪制令》后面,叫做《附令敕》。天圣七年,《编敕》完成了,把《农田敕》合并到一起,和《祥符敕》相比,减少了一百多条。这些删减的内容中,涉及到法律的,死刑的有十七条,流放的有三十四条,徒刑的有一百零六条,杖刑的有二百五十八条,笞刑的有七十六条;此外还有六十有三条涉及到配隶的处罚,以及七十一条死刑以下需要奏请皇帝旨意的案件。这些,都是律令之外的内容。

诏令颁布后,仁宗又下了一道诏书说:“诏令和令是治理天下的准则,如果经常改动,就会让百姓迷惑不解,怎么能够教化天下呢?从今以后,各部门不准随意请求删改诏令。如果有什么不方便的地方,中书省和枢密院要及时报告。”然而到了庆历年间,又再次对诏令进行了删减和修订,增加了五百条,另外还编了一卷《总例》。后来又修订了《一司敕》二千三百十七条,《一路敕》一千八百二十七条,《一州》《一县敕》一千四百五十一条。这些新增或修改的内容中,涉及到法律的,死刑的有三十一条,流放的有二十一条,徒刑的一百零五条,杖刑的一百六十八条,笞刑的十二条;此外还有八十一条涉及到配隶的处罚,以及六十四条死刑以下需要奏请皇帝旨意的案件。这些,都在《编敕》之外。

话说北宋嘉祐年间,因为枢密使韩琦提议,当时朝廷内外官员和士兵的俸禄制度混乱,没有明确的规定,于是皇帝下令,把这些规定整理成册,叫做《禄令》。同时,三司(主管财政的部门)也把驿站的费用和制度整理成册,叫做《驿令》。韩琦还说:“从庆历四年到嘉祐二年,朝廷颁布的敕令增加到四千多条,前后矛盾的地方很多。不如像天圣年间那样,公开征求意见,让大家说说这些敕令的优缺点。” 七年后,这项工作终于完成了,一共整理出1834条,跟之前的《庆历敕》相比,死刑增加了60条,流刑增加了50条,徒刑增加了61条,杖刑增加了73条,笞刑增加了38条。此外,充军增加了30条,需要皇帝亲自裁决的死刑以下的案件增加了46条。还另外编撰了三卷《续附令敕》。

宋神宗觉得,仅仅依靠律法不足以处理所有事情,凡是律法没有规定的,都用敕令来解决。于是,他把这些法令重新分类,叫做敕、令、格、式,而律法则始终独立于敕令之外。熙宁年间,朝廷专门设立机构来修订敕令,并向全国征求意见,让大家说说哪些法律不方便,然后大家一起讨论修改,对那些长期有效的建议进行奖励。到了元丰年间,这项工作终于完成,编成了26卷,又交给中央政府的两个部门反复审查,最终才正式颁布。皇帝非常重视法令的修订,每当有关部门提交法令草案,他都会仔细审查并进行修改。他还曾经说过:“法令源于道义,人能够理解道义,那么制定的法令就能处理所有事情。” 他还说:“事后禁止的叫做敕,事前禁止的叫做令,预先设置以应对未来的叫做格,让别人效仿的叫做式。修书的人一定要明白这些道理。”

所以,凡是涉及到笞、杖、徒、流、死等刑罚,从罪名到判决,一共十二个方面,涉及刑罚轻重程度的都归为“敕”;从官员到普通百姓的案件,一共三十五个方面,属于约束和禁止的内容都归为“令”;官员的等级有十七种,对官员和百姓的奖赏等级有七十七种,还有倍、全、分、厘五种级别,凡是有等级高低的都归为“格”;奏章、账簿、公文、文书等一共五卷,凡是有格式和模版的都归为“式”。

元祐年间刚开始的时候,中丞刘挚就说了:“元丰年间修订的法令,很多原来是圣旨的内容都被改成了法令。这主要是因为违反圣旨的罪责比违反法令的罪责要重,这样做足以体现神宗皇帝仁厚的美德。但是,相关部门并没有很好地推广这项措施,反而增加了许多条文,打乱了旧有的制度,动不动就因为一句话一件事,就制定一条新的法令,这些法令意思刻薄,文字晦涩,根本不能全面反映事情的真相。实行没多久,就多次修改了。应该参考庆历、嘉祐年间以来新旧法令,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删繁就简,修订完善,从而形成一套适用于当世的典章制度。” 右谏议孙觉也认为这些法令过于繁琐细碎,难以查阅使用。于是皇帝下令让刘挚等人负责修订法令。

哲宗皇帝亲政后,并没有完全采用元祐年间的做法,而是稍微恢复了一些熙宁、元丰年间的制度。从那时起,用法就变得前后矛盾,改动频繁,以至于刑法制度也变得混乱不堪了。

崇宁元年,大臣们上奏说:“官员们遵守的是法令,如果法令中没有规定,才能参考以往的案例。现在却用案例来违反法令,这是不合理的。”于是朝廷下令让各个部门把以前参考过的案例收集起来,按照类别进行整理修订,凡是与法令相冲突的案例都要删除。随后又下诏恢复元丰年间的法制,所有元祐年间的条例全部废除。

徽宗皇帝经常亲自写御笔手诏,随意更改旧有的章程。靖康年间刚开始的时候,大臣们上奏说:“祖宗留下了一套固定的法制,如果因为事情需要修改,就应该在相关的条文中附上说明,这样方便相关部门执行。蔡京当政时,为了满足个人私欲,经常请求皇帝下发御笔手诏,这些手诏都超出了法令的范围,前后矛盾,应该把这些手诏全部记录下来,交给负责修订法令的部门,参考自国初以来所有的条例法令,删繁就简,修订成册。”皇帝同意了他们的请求,但是这本书最终并没有完成。

宋高宗南迁的时候,很多法令条例都散失了,建炎年间以前,朝廷执行的法令,大多都是从各部门的记录里找出来的。过了三年,也就是绍兴三年四月,皇上才下令,把嘉祐年间的法典和政和年间的敕令拿出来,对照着修订,然后施行。跟当时实际执行的法令不一样的地方,除了官制和徭役法之外,嘉祐法典的赏罚规定更严厉一些,条约规定则宽松一些。

绍兴元年,修订工作完成,取名为《绍兴敕令格式》,但是各部门的记录依然被使用。监察御史刘一止就上奏说:“法令明明都写在那儿了,可是官吏们还是可以钻空子作奸犯科,现在又都用他们自己记录的东西,那欺骗蒙混,还有什么做不到的?”于是,在当年十一月,皇上就下令把左右司和敕令所整理好的记录公布出来。当时京城里通用的敕令,有些地方已经私自改动,不该引用,大理正张柄也上奏了这件事,皇上又下令把这些改动删掉。

到了绍兴十年,右仆射秦桧把这些东西呈给皇上。但是自从秦桧专权以后,朝廷办事大多是根据都堂的批示和命令行事,这些东西又混杂在吏部陆续颁布的条例里,负责修订法典的人就害怕得罪秦桧,不敢删减这些东西,结果这些东西就和正式的法令并存了。吏部尚书周麟之就说:“只有天子才能议定礼仪制度,考订文书。”皇上这才下令把秦桧擅自添加的东西删掉。

到了乾道年间,大臣们又说:“从绍兴年间以来,陆续颁布的命令指示,没有个几千条也有几百条了,这些命令之间互相矛盾,很难查证。”皇上就下令让大理寺的官员仔细审查这些命令,确定哪些可以执行,哪些不可以执行,然后把审查结果报给刑部,再按照事情的类别分别送交六部和各长官参详。乾道六年,刑部侍郎汪大猷等人上交了修订后的法典,取名为《乾道敕令格式》,八年的时候正式颁布。虽然那时候法令已经齐全了,但是官吏们都按惯例办事,如果法律规定了但没有相应的惯例,事情就都拖着不动,甚至出现用隐例破坏法律的情况,行贿受贿的事情也屡见不鲜,最后还成了惯例。

宋淳熙年间刚开始的时候,皇帝下令刑部用乾道年间的刑名断例,司勋司用乾道年间的盗贼赏罚条例,还有乾道年间制定的其他条例,其他的就都不能再用了。 后来,大臣们说:“乾道年间新修的法律条文,还有很多互相矛盾的地方。” 于是,皇帝就让户部尚书蔡洸仔细地整理这些法律条文。蔡洸删改了九百多条,整理成了一本书,叫做《淳熙敕令格式》。

但是皇帝又觉得这本书内容太散乱,官员们没时间全部看完,办事的时候就容易钻空子,所以他又下令把敕令按照类别重新整理成一本书,叫做《淳熙条法事类》。这在以前可是从来没有过的。 这本书在淳熙四年七月颁布。到了淳熙年间快要结束的时候,大家又觉得新修的法律条文还遗漏了很多东西,各部门在引用的时候,有时候会因为方便而违背法令精神。 所以皇帝又让刑部仔细地整理,一直到光宗皇帝在位的时候都没完成。到了庆元四年,右丞相京镗才上交了这本书,一共一百二十卷,叫做《庆元敕令格式》。

理宗皇帝宝庆年间刚开始的时候,敕令所(负责法律条文编纂的机构)说:“自从庆元年间的新法颁布到现在,已经二十九年了,以前的各种指令几乎没有一样是完全一致的。有些是旧法没有完全涵盖,意思也不明确,需要补充说明;有些是以前根本没有的法律,后来因为事情的需要才制定出来的;有些是有旧法的,但后来补充的规定又不需要引用旧法;还有些是权宜之计,不能作为永久性的法律。条条框框太多了,根本没法遵守,请求重新整理一下。” 淳祐二年四月,敕令所上交了整理好的书,叫做《淳祐敕令格式》。 淳祐十一年,又把庆元法和淳祐新书一起删减润色,修改了一百四十条,新增加了四百条,补充了五十条,删除了十七条,最终编成了四百三十卷。度宗皇帝以后,就一直沿用这本书,再也没有修改了。 至于其他各部门、各路、各州、各县的敕令,前后不断地增减,根本数不清。

五代十国时期,国家衰败混乱,法律法规也混乱不堪,各种禁令繁多,让人难以忍受。宋朝建立后,就开始改革那些苛刻严厉的法令,历代皇帝都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 慢慢地,政府部门开始启用儒家思想的官员担任司法官吏,注重仁慈和宽恕,凡是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条文就保留下来。宋太祖赵匡胤登基后,才正式确定了杖刑的具体规定。

流放的刑罚有四种:加役流放,脊杖二十下,服役三年;流放三千里,脊杖二十下;流放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下;流放二千里,脊杖十七下,这三种都还要服役一年。

徒刑有五种:徒刑三年,脊杖二十下;徒刑两年半,脊杖十八下;徒刑两年,脊杖十七下;徒刑一年半,脊杖十五下;徒刑一年,脊杖十三下。

杖刑有五种:杖一百下,臀杖二十下;杖九十下,臀杖十八下;杖八十下,臀杖十七下;杖七十下,臀杖十五下;杖六十下,臀杖十三下。

笞刑有五种:笞五十下,臀杖十下;笞四十下、三十下,臀杖八下;笞二十下、十下,臀杖七下。

常用的刑杖,尺寸规格沿用周显德五年(公元958年)的标准:长三尺五寸,大头宽度不超过二寸,小头直径不超过九分。徒刑、流放、笞刑都使用这种标准的刑杖,不过判处徒刑的犯人,并不一定需要服劳役。

以前,那些地方藩镇势力强大,为所欲为,动不动就杀人来显示自己的威风,朝廷却一味姑息,往往置之不理,刑部核实案件的职责也形同虚设。到了宋太祖建隆三年(公元962年),朝廷下令各州府上报死刑案件,必须经过刑部详细审查。后来又恢复了旧制:大理寺先进行详细审判,然后报请刑部复核。各州府的案件,由录事参军和司法掾共同审理。从那时起,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掩盖罪行的行为,都有相关的官员进行复查核实。为了防止刑部和大理寺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朝廷又特地设立了审刑院进行复审。官员一旦犯了严重的错误,轻则降职,重则终身不得升迁,所以大家都兢兢业业,力求公平公正。

唐朝建中年间,规定偷盗赃物达到三匹布就处死。 到了武宗时期,偷盗赃物达到一千钱就处死。宣宗皇帝即位后,就把这个法令废除了。

汉朝乾祐年间开始,法律越来越严厉,老百姓偷盗一文钱都可能被判处极刑。 周朝初期,深刻认识到之前的错误,恢复了建中年间的规定。但是皇帝觉得这惩罚还是太重了,曾经把标准提高到三千钱,八十陌为限。后来又下诏说:“制定法律是为了禁止百姓作恶,对老百姓要宽容一些,一定要以慈悲为怀。偷盗的产生,本来就不是什么大害。近些年来制定的法律,过于注重条文本身,这不是爱护百姓的意思啊。从现在开始,偷盗赃物达到五贯足陌才处死。”

以前的法律规定,强盗即使拿着棍棒,即使没伤人,也要被处死。皇帝又下诏说,如果强盗没有伤人,就只根据偷盗的赃物来定罪。 还命令各州,抓到盗贼后,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不能随意处置。要审讯的人,必须先向长官报告,得到批准后才能审讯。 如果官吏私自抓人关押,就要按私罪论处。当时天下刚刚安定,刑法典章废弛不用,官吏也不熟悉法律条文,地方长官又多是武人出身,随意用法。金州防御使仇超等人因为违法而被判死刑,被除名流放到海岛,从此以后,人们才真正知道要遵守法律了。

开宝二年五月,天气热得不得了,宋太宗皇帝心里想着牢里那些犯人的苦,就下了一道圣旨,说:“京城和各州的官吏,要督促监狱管理人员,每五天检查一次监狱,打扫监狱,清洗刑具。犯人穷得自己都活不下去的,要给他们饭吃;生病的,要给他们治病;那些罪不重的,赶紧放了,别拖拖拉拉的。”从那以后,每年夏天都会再三叮嘱官员们这么做,成了惯例。

皇帝还经常亲自过问犯人的情况,特别关心他们。那些御史、大理寺的官员,他选拔的时候都特别严格。有一次,他对主管杂事的侍御史冯炳说:“我经常看《汉书》,看到张释之、于定国办案,天下没有冤假错案,我希望你也能做到这样。”还赏赐给他金紫色的官服,鼓励他好好干。

八年的时候,广州那边上奏说:“以前关于盗窃案,赃物达到一定数额就判死刑的圣旨,岭南地区太远了,上报审批很慢,能不能不用等朝廷回复就先执行?”皇帝看完奏章,心里很同情,说:“南方沿海地区的风俗习惯,贪婪凶狠,偷盗越狱是常有的事。”于是就下令说:“岭南地区老百姓犯了盗窃罪,赃物价值五贯到十贯的,就判杖刑、脸上刺字、发配充军;赃物价值十贯以上的才判死刑。”

宋太宗皇帝经常亲自听审案件,京城里那些有疑点的案子,他大多亲自去审理,而且总能发现隐藏的真相。太平兴国六年,他下诏说:“各州的大案要案,地方长官不亲自审理,胥吏从中作梗,贪污受贿,抓人、取证,拖延一年多还没结案。从现在开始,地方长官每五天要审理一次囚犯,情况清楚的,就马上判决。” 还规定了审理案件的期限:大案四十天,中等案件二十天,小案十天,那些不用抓人就能很快判决的案子,三天内必须解决。后来又规定:“审理案件超过期限的,按照官吏考核制度和法律条文处罚,超过四十天就要上报朝廷。因为需要调查取证而导致案件拖延的,当地要上报情况。” 但是,州县的监狱里,常常还以“调查还没结束”为借口,没完没了地追查,搞得老百姓家破人亡。

因为江西转运副使张齐贤的建议,朝廷下令外县的罪犯,每五天要上报被关押和释放的人数,并且要白纸黑字记录在案。州里的监狱要另立档案,地方长官要检查,三五天就要提审,整理案情,每月都要向朝廷汇报。刑部看到哪个州监狱关押的人特别多,就派官员去处理,如果发现冤假错案,就降职处罚相关的州官。 这时候,两浙地区转运使也反映说:“各州监狱关押的犯人挤满了,地方长官却隐瞒不报,谎称监狱空空如也,他们怕朝廷追究他们办事拖拉。”于是,朝廷下诏:“谎报监狱空缺或者隐瞒囚犯人数的,一定要严惩,举报者有赏。”

以前,各州的流放犯人都要押送到京城,路上因为各种小事,或者不合理的对待,导致死在路上的犯人,十个里面至少有六七个。张齐贤又建议说:“所有送到京城的罪犯,都应该由清正廉洁的官员审理。如果发现明显的冤假错案,就罢免相关官员。而且,只让罪犯本人和家属留在京城等候发落,那些牵连的人,就不用押送了。” 于是,朝廷下诏:“所有犯徒、流放犯,都在当地监狱服刑,不要再押送到京城了。”

公元984年,宋太宗下令,各州每十天就要把关押的犯人名单、罪名、关押天数等等,都上报朝廷,让刑部好好查查有没有问题。皇上亲自过目各州上报的案件,发现有些州竟然关押了三百多人!于是他又下令,那些被暂时关押、保释在外、或者在旅店养病的犯人,也要算进关押人数里,详细情况都要报上来。对于审理案件超过期限、该判决的不判决,或者小事却关押人的情况,要由主管官员上报说明。开封有个女子李氏,她去敲登闻鼓告状,说自己没有孩子,而且还生病了,万一死了,家产都没人继承。皇上就让当地政府看着办。李氏没有其他亲人,只有她父亲,当地官员就把她父亲抓起来了。李氏又去登闻鼓告状,说她父亲也被抓了。皇上很震惊地说:“这种事居然也能抓人?在京城脚下都这样,天下这么大,哪里能没有冤假错案呢?我真恨不能亲自审理全国的案件,所以才这么辛苦!”当天,他就派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十四个人,分别前往江南、两浙、四川、荆湖、岭南去审理案件。对那些办事懒散的官员,就弹劾他们的罪行;对那些办事效率高、案件处理及时的人,也把他们的名字报上来。后来,他又下令各州每十天都要审查一次在押犯人。

皇上曾经对宰相说:“御史台,就像皇宫门口,是全国的监督机构。我听说御史台审理案件,很多御史都不亲自过问,坐在帘子后面,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审案子的事都交给下面的办事人员,这样怎么可能没有冤假错案呢?”于是,皇上就下令御史审案必须亲自过问,不能只依赖办事人员。他还对宰相说:“我每次看大理寺的奏章,案情细节都不完整,要来回核实,动辄几千里,犯人被关押的时间太长了,真是可怜啊!你们要好好考虑,如果不是涉及人命的大案,就根据罪行轻重分别处理,不要再反复审理了。”于是,他又下令各州对于那些不需要抓捕就能判决的杖刑、笞刑案件,地方长官可以直接判决,不用再交给上级部门。

群臣领命审理案件,案件审理完毕后,就快马加鞭送上来,各级官员判决之后,再快马加鞭送下去。如果上报的案件有疑问,就仔细核实,如果没有疑问,官员就要承担违反制度的责任。如果需要上报有疑问的案件,也要快马加鞭送上来。

话说第二年,皇上规定偷盗满十贯钱的,要上报朝廷处理;偷盗七贯钱的,判决杖刑、黥面(在脸上刺字)和发配牢城;偷盗五贯钱的,判处三年苦役;偷盗三贯钱的,判处二年苦役;偷盗一贯钱的,判处一年苦役。其他的处罚都跟以前一样。到了八月,皇上再次派使臣巡察各地。皇上说:“我对监狱里关押犯人的事情,日夜都非常操劳,我担心会有冤假错案啊!”

十月,皇上亲自审理京城里关押的犯人,一直忙到很晚。身边的官员劝谏说皇上操劳过度了,皇上却说:“如果能帮助那些无依无靠的人,让狱讼公平公正,避免冤枉好人,我心里就觉得很舒服,哪里谈得上劳苦呢?”皇上接着对宰相说:“如果朝中官员都能用心处理政务,天下怎么还会不安定呢?古人治理一个邑,守卫一个郡,都能让飞蝗避开,猛虎过河。何况我们还能惠泽百姓,伸张正义,岂不感召祥瑞之气吗?我一直勤勉不懈,这个决心不会改变。有人说,一些细小的案件,皇帝不应该亲自处理,我的想法却不一样。如果皇帝自恃尊贵,那老百姓的疾苦就难以反映到皇帝那里了。”

从那以后,不管是寒冷的冬天,酷热的夏天,还是雨雪稍微不正常的时候,皇上都亲自审理关押的犯人,常常减轻他们的刑罚。各地则派官员审理判决,这成了惯例,后世一直沿用,这在各个皇帝的纪传里都有记载。

之前,太祝刁衎上书说:“古代把奸邪之人流放到边远地区,现在远方来的囚犯,都送到京城来服役?京城是天子居住的地方,怎么能让流犯在这里聚集服役呢?《礼记》上说:‘在闹市处决犯人,让大家唾弃他。’这就说明皇宫内廷不是执行刑罚的地方。希望从今以后,把罪犯流放到外地,不要送到京城,也不要在京城服役。御前不要执行刑罚,殿前不要展示刑具,这些都交给御史、廷尉和京兆府。或者派宦官,或者派法官,按照礼法严格执行,以彰显刑法严谨之意。”皇上看完奏疏后非常高兴,下诏褒奖了刁衎,但是最终没有采纳他的建议。

三年过去了,开始启用儒士担任司理判官,让他们去各州审讯囚犯,不用其他官员一起旁观,只有上级官员批准了才能审讯。刑部尚书张佖建议说:“官员枉判死刑的,请稍微严厉一些法令条文,来要求他们谨慎认真。”于是就制定了新的规定:该判死刑却判错了的,不能用官职来赎罪,检法官、判官都要降一级,而检法官还可以赎铜十斤,上级官员则停职。接着又设立了刑部详覆官六名,专门审查全国上报的案卷,不再派审案官员去实地调查。又设立了御史台推勘官二十名,都由京城的高级官员担任。凡是各州有重大案件,他们就乘驿站快马前去审理。他们出发去的时候,皇帝一定会亲自送行并告诫他们说:“不要扩大案情,不要拖延时间。”并且都赏赐他们路费。他们回来后,皇帝一定会召见他们询问审理的情况,并将这些情况作为正式的法令记录下来。从那时起,大理寺判处杖刑以下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刑部复核。而且,全国上报的案卷中,材料不齐全的,也必须经过复核才能上奏。

刑部尚书李昌龄建议说:“以前的制度,大理寺判决后送刑部,详覆官审查法律条文,主判官写下判决词,然后一起上奏。到了开宝六年,缺少法直官,导致两司共同决定复核意见。现在应该规定,大理寺判决的案卷,由寺官盖章后送交详覆官。如果审查结果正确,就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上奏,如果不正确就驳回并说明理由上报。”

宋太宗时期,刚开始设立各路提点刑狱司,管辖范围内的州府,每十天就要上报囚犯的账目。要是有什么疑难的案件还没判决,就立刻派人快马加鞭去查看情况。如果州县拖延不决,或者审判结果不实,州县长官就要被弹劾,而其他官吏和小吏,也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弹劾处置。皇上还担心大理寺和刑部官员玩弄文字游戏,故意歪曲事实,所以在宫里设立了审刑院,由枢密直学士李昌龄担任院长,还设置了六个详议官。所有案件上报之前,都要先经过审刑院审核盖章,然后才交给大理寺和刑部审理,再上报皇上。之后再由审刑院详细讨论,复核,裁决完毕后,交给中书省。如果中书省同意,就立刻执行;如果不同意,宰相再复核后上报皇上,才能最终决定。这可以说是非常谨慎了。大理寺审理案件,大事限期二十五天,中等大小的案件二十天,小案件十天。审刑院复核,大事十五天,中等大小的案件十天,小案件五天。

三年后,皇上又下令御史台审理犯徒刑以上罪名的案件,案件审理完毕后,让尚书省的丞郎和两省的给舍以上级别的官员亲自去复审。后来又下令说:“所有案件,不管大小,从御史中丞以下的官员都要亲自审问,不能只让负责的部门独自负责。”从端拱年间开始,各州司理参军的职位,都是皇上亲自挑选的。如果老百姓到京城告状,皇上也会派御史乘快马去调查审理。几年下来,刑罚就变得清明公正了。后来,各路提点刑狱司从来没有平反过冤假错案,皇上就下令全部取消,把他们的职权交给转运司。

到至道二年的时候,皇上听说各州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有些案情可疑,担心会被官吏驳回,所以不敢上报。于是下令说:死刑案件如果有疑点的,要把案情详细地报给转运司,让转运司里熟悉法律条文的人来判决,该上报的再上报。

宋真宗的性格宽厚仁慈,尤其慎重对待死刑。他曾经对宰相说:“执法官员,不能随便任命。如果有不称职的,就要追究任命他的官员的责任,以此来惩治他们的滥用职权。”审刑院选拔详议官,要在刑部进行三十二度案子的判决测试,选取那些用词准确、理由充分的人。审刑院每次上报案件,都要先准备好案情概要,让皇上亲自过目,第二天再等候皇上的指示,决定案件的轻重,一定要符合罪行。咸平四年,皇上采纳了黄州知州王禹偁的建议,在各地设立了病囚院,判处徒刑、流刑以上且有疾病的囚犯可以到那里治疗,其他人则在外面保外就医。

景德元年,皇帝下诏说:“各州府军队审理案件,有些判决书里没写明依据什么法令,只说应该判处死刑,各地就立刻执行死刑,这很不公平合理。从现在开始,凡是说判决、重判、极刑、流放、按照典籍记载之类的说法,还没能最终确定判决结果的,都要把案情详细上报。”

四年后,皇帝又恢复了各路提点刑狱官的职位。在此之前,皇帝曾经在笔记里写下六件重要的事情,其中一条是:“勤于体恤百姓疾苦,认真挑选官员,朕每天都在想着这件事。我担心各地的刑狱官员不一定都是合适的人选,一个人受了冤屈,就会招来灾祸。现在军民事务虽然有转运使负责,但是地方远,很多事情没法周全了解。先帝曾经选派朝臣担任各路提点刑狱官,现在可以恢复这个职位,再让使臣协助他们,命令中书省和枢密院挑选官员。”他还说:“河北、陕西地处边疆要塞,尤其需要选拔合适的人才,必须是性格平和、有担当的人。”皇帝亲自挑选了太常博士陈纲、李及,其余人选也上报后,都带到长春殿接受皇帝的训示后才派出去。皇帝还亲自拿出御前印制的纸张制作行程表,记录他们的工作成效,他们回来后,再根据成效论功行赏。如果刑狱案件处理不公,不能查明真相,官员玩忽职守,不能及时弹劾,并且畏惧躲避责任的,要处以重罪。审刑院官员朱巽上奏说:“官员因为公务受贿,证据确凿,希望按照枉法论罪,如果罪名成立该处死的,再加刑役流放。”皇帝准奏了。御史台曾经审理一起杀人案,案情清楚后,知杂王随请求将凶手凌迟处死,皇帝说:“五刑自有法定程序,为什么要用这么残酷的刑罚呢?”内供奉官杨守珍在陕西督捕盗贼,请求说:“抓获的强盗,如果该处死的,希望允许我用凌迟处死,以此警戒凶恶之徒。”皇帝下诏说:“抓到的盗贼交给当地官府,按照法律判决,不要用凌迟。”凌迟,就是先砍断肢体,再挖出喉咙,是当时最残酷的刑罚。可见真宗皇帝仁慈宽厚,而这种残酷的刑罚,祖宗们也没有用过。

一开始,殿中侍御史赵湘就建议说:“圣明的君王执行法律,一定要顺应天道的变化。汉朝的制度,死刑的执行都在冬天。这是古代的好政策,应该执行。况且,十二月是承天节,全国上下都在祈祷祝颂的时候,却还照常执行死刑。更何况十一月是一阳初生的时节,阳气还很微弱,审理案件推迟刑期,是为了帮助阳气抑制阴气。我希望在十一月、十二月期间,全国尚未判决死刑的案件,都重新仔细审查;已经判决死刑的,暂时不要执行。各地要多加体恤,打扫干净监狱,提供饮食、柴火等生活用品,防止发生意外。情况可怜的,奏报皇上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的,等到冬天再执行死刑。在京城的死刑犯,等到春天正月,也是施恩惠的时候。希望您在处理政务之余,亲自过目,对于情况可怜的,可以适当减轻刑罚,这也是把圣上的恩泽传播到无限啊!况且,老百姓犯了罪还没判决,推迟两个月也不算拖延。如果用刑能够顺应阴阳,那么四季的气候就会调和,气候调和,庄稼就会丰收,就不会发生水旱灾害了。”皇上看了奏章,说:“这确实是一件好事。但是,古今制度不同,发展变化也不一样,实行起来可能会拖延时间,或者有人借此作奸犯科。”

天禧四年,皇上就下诏说:“全国犯了十恶不赦、抢劫杀人、谋杀、故意杀人、斗殴致死、纵火、强盗抢劫、枉法受贿、伪造印章、巫蛊诅咒、制造妖书妖言、传播妖术、合谋制造毒药、禁军各军逃亡为盗等死罪的,每逢十二月,暂缓执行死刑,过了天庆节再执行。其他犯了死罪的,十二月到春夏还没能处理完毕的,要关起来,奏报皇上裁决。”

到了仁宗皇帝时期,天下太平,人口兴旺,老百姓都很克制,害怕触犯法律,所以对刑罚格外谨慎。仁宗皇帝即位之初,就下令内外官署,审理案件判决罪名,必须亲自审查案情,不能冤枉滥杀,也不能拖延。刑部曾经推荐审查案件的官员,皇帝记下了他们的名字,说:“这些人曾经因为徇私枉法而不能升官,怎么能让他们当审理案件的官员呢?”推荐的人都被罚了款。

很久以前就有人质疑审判的公正性了。汉朝曾经下过一道诏书,说“即使最后判决不当,也不算错”,为的就是要广泛调查,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现在奏请复核的制度已经废除了。

话说真宗皇帝曾经翻阅囚犯名册,看到全国被判死刑的有八百人,心里非常难过,就对宰相们说:“各种死罪的罪名太多了,官员们要是不尽心尽责,岂不是很容易出现冤假错案?以前,死刑案件要经过三次复核上报,这可是非常谨慎的做法,为什么后来废除了呢?”于是下令调查这制度废除的来龙去脉,但是相关部门担心耽误案件审理,最终也没能恢复。

直到后来,刑部侍郎燕肃上奏说:“唐朝对于死刑,规定要由尚书和九卿一起复核。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京城要经过五次复核上报,各州要经过三次复核上报。贞观四年,判处死刑的只有二十九人,开元二十五年也只有五十八人。现在全国人口并没有比唐朝多多少,但是天圣三年,判处死刑的却有两千四百三十六人,比唐朝多了将近一百倍!京城虽然只复核一次,但是各州县的疑难案件上报后,法司部门总是挑毛病,很多不该上报的案件,他们往往会添油加醋,歪曲事实,钻法律空子,完全违背了朝廷体恤民生的本意。我希望恢复唐朝的做法,全国的死刑案件都应该进行复核。有人一定会说,这样会耽误时间。汉朝的法律规定在秋季审理囚犯,唐朝规定从立春到秋分不判处死刑,也没听说过因为耽误时间而影响汉朝和唐朝的统治啊!” 燕肃的奏章递交中书省后,王曾说:“全国的案件都复核一次的话,那些该死的人就会塞满监狱,很久也判不了刑。那些疑难案件,如果情况比较可怜的,可以允许上报。”

天圣四年,皇帝下了一道诏书说:“朕考虑到人口众多,犯法的人也多。法律有轻重缓急,情况也有轻重缓急,但是官员们却巧妙地避开轻微之处,把所有案件都判处死刑,这怎么符合朕爱民如子的心意呢?命令全国所有死刑案件中,情况可怜或罪名存疑的,都要详细上报。各级官员不得故意刁难,阻挠上报。” 后来,即使是那些按律法不该上报,官员应该受罚的案件,审刑院也会直接上报,大多以特赦的方式处理,叫做“贴放”。官员们从此没了顾虑,请求复核的案件,很多都能减轻刑罚了。

话说,以前啊,全国各地报上来的案子,那些打板子、鞭打的,虽然都要层层上报复核,但是那些流放、徒刑的,因为没关监狱,就不往上报了。过了六年,集贤校理聂冠卿建议取消对打板子、鞭打的复核,而那些徒刑以上的罪犯,即使没关监狱,也要一并上报。皇帝同意了。 从那时起就制定了打板子的标准,板子的长短粗细都有规定,但是轻重没有标准,官吏就能随便处罚了。后来,相关部门反映了这个问题,皇帝下令打板子不能超过十五下。

开始的时候,真宗皇帝在位时,因为京城监狱里积压了很多冤假错案,就设立了纠察司,御史台审理的案子也要报给纠察司。八年后,御史们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制度,皇帝就下令不再报了。祖宗时代,对盗窃桑树、柘树的处罚很重,树木枯死的,按尺计算,累计四十二尺算一功,三功以上就判死刑。殿中丞于大成请求对这种处罚减刑,这事儿交给了法官讨论,法官们说应该按照旧例执行。皇帝想宽松处理,就下令死刑的案件要上报请示。

刑部把案件分成四类来审理,死刑占一类,每个月要复核的死刑案件不下两百件,可负责复核的官员却只有一个。明道二年,规定四类案件分别复核死刑案件,如果能驳回五个以上死刑判决,任期满了就能升官。法直官和复核官员分别负责审查全国各地报上来的案子,如果案子判了死刑,狱官就不能参加宴会、游玩、迎送之类的活动。所有上报的案子,大理寺都要详细审理,大事要在三十天内判决,小事相应减少十天。审刑院再详细讨论,时间再减半。那些没等到期限就判决的,叫做“急按”。凡是集体会审和急审的案子,法官和参与讨论的人都得写上名字,如果议刑有误,大家都要承担责任。到了景祐二年,大理寺丞司徒昌运说:“判案有期限,但天气炎热的时候,关押犯人时间长了,请求从四月到六月把期限减半,四川、广南、福建、湖南这些地方就按急审的标准来处理。”后来因为判案积压的问题仍然存在,又下令每月上报判案数量,列出大小案件的期限,以便参考。

这一年,法律对强盗的处罚改了:没带武器,没抢到钱,判两年苦役;抢到一万钱以上或者伤人的,死刑。带了武器没抢到钱的,流放三千里的地方;抢到五千钱的,死刑;伤人的,凌迟处死。没带武器抢到六千钱的,如果带武器的罪行还没到死刑的程度,就发配到千里外的牢城当苦役。如果能举报一伙强盗抢劫杀人,就重重有赏,举报十个强盗的,赏十万钱。

后来,有关部门说:“现在偷盗不用暴力,抢到五千钱就判为兵役,这比强盗的处罚还重,请减轻处罚。”于是皇上就下令,抢到一万钱才判为兵役。但是京城里,带武器偷盗,抢到四千钱的,也判为兵役。从那以后,只有京城的盗窃罪处罚加重了,其他地方比以前都宽松了。

庆历五年,皇上发布诏令:对于判处凌迟处死的罪犯,如果他们的祖父母、父母年满八十岁或者患有重病无法治愈,要将他们的罪行上报朝廷。

太平日子久了,全国人口越来越多,犯法的人也多了,每年被判死刑的人非常多,但是有关部门从来不上报具体数字。嘉祐五年,刑部尚书李綖上奏说:“一年当中,被判死刑的至少有两千多人。风俗败坏,没有比骨肉相残更严重的;生活贫困,没有比盗贼更让人着急的。现在犯法的人这么多,难道是刑罚不足以制止犯罪,而教化又没能引导他们向善吗?我希望皇上下令,让刑部把全国被判死刑的人数每年都上报朝廷,以便皇上参考。”皇上同意了他的建议。

话说在京城当差的那些军队,要领粮食的时候,经常不够量,特别是那些被派去边疆戍守的士兵,更是苦不堪言。那些管仓库的官员,自己觉得当官没啥收入,就各种克扣粮食,中饱私囊。宋神宗皇帝觉得这样对待将士太不像话了,于是下令三司(财政部门)制定了《诸仓丐取法》,也就是关于仓库盗窃的处罚条例。

然后中书省(相当于当时的政府办公机构)又提议,给那些负责仓库管理的人员每年增加一万八千九百多缗(古代货币单位)的薪水。 这个新法规定:偷盗粮食不满一百钱的,判处一年徒刑;每增加一百钱,刑罚加重一级;偷盗一千钱的,流放两千里,每增加一千钱,刑罚再加重一级,最多流放三千里。如果主动上交赃物或者主动承认错误的,可以减轻两级处罚。判处徒刑的,发配到五百里外的苦役营地,同时给予赏赐一百千钱;判处流放的,发配到千里外的苦役营地,赏赐二百千钱;如果偷盗金额达到一万钱,首犯发配到沙门岛,赏赐三百千钱;如果主动自首,则可以免除罪责。 总之,这个新法一共制定了十条具体的规定。后来,朝廷内外,从中央到地方,很多部门都仿照这个方法来管理。这样一来,朝廷每年多出的官员俸禄就超过了一百多万缗,这些钱都是从坊市、渡口、市场税收以及免除徭役后剩余的钱款中提取的。

时间久了,有些大臣觉得仓库管理的处罚太重了,想稍微放宽点。于是他们修订了《告捕获仓法给赏条》,把赏金的数额分成了几个等级,从一百千到三百千不等,而且如果有人举报抓获了犯人,赏金还要减半。中书省坚持要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宋神宗还是下令继续按照原来的标准给予全额赏赐,即使是举报抓获的,也给全额赏金。 后来,吕嘉问建议,对于主动上交赃物的人,不应该再追究其责任,刑部这才稍微减轻了对他们的处罚。到了哲宗皇帝时期,曾经一度取消了这个增加官员俸禄的制度,但是到了绍圣年间,又恢复了原来的规定。

宋神宗熙宁四年,颁布了严厉的《盗贼重法》。要是犯了抢劫盗窃,判死刑的,抄家,把家产赏给举报的人,家属老婆孩子统统发配到千里之外;即使遇到大赦或者因为灾害减轻刑罚的,也照样发配到边远荒凉的地方。判处徒刑或流放的,发配到岭南;流放的刑期如果减轻了,也发配到三千里的地方,抄家产的一半作为赏金,家属的处罚也相应减轻。那些被发配的人,就算遇到大赦,也不会被赦免,照样得服刑。

那些专门偷窃钱财的人家,犯了抢劫盗窃罪,判死刑的,情节严重的直接斩首,其他的都发配到边远荒凉的地方,抄家产的一半作为赏金。盗窃罪判处徒刑或流放的,发配五百里,抄家产的三分之一作为赏金。偷窃三次的,杖责后发配五百里或邻近州县。就算不是重法地区,但要是偷窃钱财的人,就按照重法处置。那些县令、抓捕盗贼的官员,都得是通过考试选拔出来的,有时候也用武官担任县尉。

如果发生盗窃案,十个人以上参与的,规定时间内抓不到一半的,就要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上报朝廷。要是杀了官吏,或者连着杀了三个人,烧毁房屋一百间以上,或者成群结队在州县境内抢劫,或者在江海船只上抢劫,就算不是重法地区,也要按照重法处置。

这些重法地区,最初是在嘉祐年间从开封府的几个县开始的,后来逐渐扩展到各个州。像开封府的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的滑州,淮南的宿州,河北的澶州,京东的应天府、濮州、齐州、徐州、济州、单州、兖州、郓州、沂州、淮阳军,都设立了重法,并颁布了相关的法令。到了元丰年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都实行了重法,实行重法的郡县越来越多。

元丰年间朝廷下令,对重法地区的规定做了调整,只有参与抢劫盗窃的人数达到五人以上,而且是极其凶恶的,才按照重法处置。到了绍圣年间,只要犯了罪就按重法处置,不再计算人数。后来又颁布了《妻孥编管法》。到了元符三年,因为刑部有请求,朝廷下令恢复原来的法令。

曾布当时建议说:“盗窃的罪行轻重程度不一样,赃物多少也不一样,现在是根据赃物多少来定罪,那抢劫穷人家,虽然罪行严重,但因为赃物少就减轻处罚;抢劫富人家,虽然罪行较轻,但因为赃物多就判死刑。这样一来,小偷是死是活,就取决于被抢的人是穷还是富了。至于伤人,情况也各有不同。用手脚殴打别人,偶然伤了皮肉,和用刀枪火烧,差别可大了,但都算作‘伤人’。朝廷虽然允许地方官根据具体情况裁决,但州郡官员有的上报有的不上报,判死还是判活,全凭运气好坏。不如改变旧法,凡是根据赃物定罪,以及伤人但情况不至于特别严重的,都按照罪行轻重处罚。那些用刀枪火烧,手段极其残忍,或者侮辱良家妇女,或者到州县城镇劫掠,甚至驱赶、殴打官吏和巡防人员的,不管有没有伤人,凡是罪行不可饶恕的,都处以死刑,这样轻重就能得到恰当的处理了。” 曾布当了宰相后,就开始实行他的建议,下令有关部门修改法律。

没过多久,侍御史陈次升又出来说话了:“祖宗的仁政,恩泽天下,刑法也多有从轻改动。唯独强盗的罪名,反而加重了处罚,这是为了禁止奸邪,保护良民啊。最近朝廷修改法律,规定强盗如果按赃物数额该判绞刑的,还要加倍处罚;赃物数额够了但没伤人的,以及虽然伤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决。新法实施后,百姓吃亏了,受害人家因为强盗不一定判死刑,就不敢报官,邻居们也不敢帮忙抓贼,怕遭到报复。所以强盗更加猖獗,尤其是在重法地区更是如此。恐怕会培养出更大的强盗,给国家带来祸患,请求恢复旧法。” 曾布下台后,翰林学士徐勣又说这个新法不好,于是朝廷下令恢复旧法,之前的诏令作废。

首先,各地的军事长官没资格随便处决老百姓。赵抃曾经担任成都知府,就说应该只允许成都地区四个路(相当于现在的省份)拥有这个权力。王安石坚决不同意,但中书省和枢密院还是一起制定法律,批准了赵抃的请求。后来,谢景初上奏说:“成都滥用这个权力处决百姓的情况很多,很多都不应该。”于是中书省又修改了法令,只允许对犯法的军人和边境紧急情况进行特事特办。等赵抃调离成都后,他又请求恢复原来的规定,御史刘孝孙也为他求情,但王安石没理他们。

接下来,说的是武官贪污受贿的事儿。以前那些犯了罪的武官,赦免之后还能继续升官。皇帝说:“这样下去,怎么震慑贪官污吏?”所以就下令修改法律。熙宁六年,枢密都承旨曾孝宽等人制定了新的方案,大方向上是参照文官的处罚办法,略微做了些调整。七年,皇帝下诏:“官员犯罪,负责调查的官员要一起上奏弹劾,听候皇帝旨意处理,不能擅自逮捕、关押,或者罢免他们的职务。”

元丰二年,成都府和利路(相当于现在的地区)的军事长官反映说:“以前川峡地区的丝绸布匹折合成钱是两千六百文,以此来估算贪污的数额,两枚铁钱相当于一枚铜钱。现在丝绸布匹的价格只有1300文了,估算贪污两匹布才相当于一匹布的罪过,很多案件都达不到重罪的标准了。”于是就让法司部门规定一枚铁钱相当于1.5枚铜钱。

元祐二年,刑部和大理寺制定了新的规定,关于审理案件的时限:“所有判决案件,每案赃款20缗以上算大事,10缗以上算中事,不满10缗算小事。大事要在12天内审结,中事9天,小事4天。如果是在京城或八路(指重要的行政区域),大事10天,中事5天,小事3天。监察部门和刑部弹劾案件的时限都是10天,三省和枢密院再送审的案件,时限减半。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5天。所有案件的最终审理时限,大事35天,中事25天,小事10天。在京城或八路,大事30天,中事15天,小事3.3天(约三分之一)。监察部门和刑部都是30天。每10天中,判决用7天,讨论用3天。”

五年的时候,皇上下了道命令,说官员犯罪的事,要是牵扯到边防和军队的事务,文官就得上报尚书省,武官就得上报枢密院。 苏辙大人就说了:“以前啊,文官和老百姓犯了罪,案子都归中书省管;武官和士兵犯了罪,案子都归枢密院管。可问题是,他们判案的轻重标准不一样,根本没个统一说法。元丰年间改了官制,所有案子都得先到大理寺和刑部,然后报给尚书省,最后再由尚书省呈给中书省定夺。 从那以后,判案的轻重才统一起来,全国上下都夸这个制度好。现在又把案子分给枢密院管,那肯定会出现罪行相同但判罚不同的情况,这不是违背了元丰年间的初衷吗? 我觉得应该都交给三省来管,要是案子涉及边防和军队的事务,就让枢密院一起参与定夺,这样处理起来就统一了,兵部的大臣也能各司其职。”

六年的时候,皇上就下令说:“文武官员犯了罪,要是同时还牵扯到边防和军队的事务,刑部先定个判决,然后三省和枢密院一起定夺。” 刑部还专门出了个说法:“佃户犯了地主,比普通老百姓多受罚一级;地主犯了佃户,要是判杖刑以下的,就不用管了;要是判徒刑以上的,就比普通老百姓少受罚一级。 但要是那些故意谋杀、诈骗、贿赂之类的,想方设法逃避处罚的,那就不能减刑。 因为打架斗殴导致别人死亡的,不用刺字,发配到邻近州府,情况严重的再上报朝廷决定。 还有,要是士兵在当差或者退役后死了,要是逃跑的路上死了,那负责押送的将校、节级和带头的人,就判一年徒刑,情况轻的,就判一百杖刑,就算自首也逃不掉。”

宋徽宗政和年间,皇帝下了一道圣旨,说:“官员犯罪,问话三次还不承认,就要上奏请求抓捕审讯;如果罪行严重危害到百姓,并且拒不承认,才能用枷锁拷问。最近一些官员滥用职权,不分轻重,动不动就用枷锁拷问,跟对待普通老百姓一样,这样会让人觉得官职爵禄不值钱。所以要再次明确规定,体现朕的关怀体恤之意。”

他又下了一道圣旨:“宗室子弟犯罪,在家中受罚就已经很丢人了。竟然还有脱衣受杖的情况,伤了皮肉,败坏了身体,这让我心里很难过。要让大宗正司严格遵守法令条例,违反者按违抗圣旨论处。” 皇帝还说:“如果罪行严重危害到百姓,要另行处罚。只有罪名达到流放或徒刑的,才能用刑讯逼供,其他的就用人证来定罪,并且要让犯人自己认罪,不能随便打拷。那些应该在家中受罚的,都要送到大宗正司,以体现朕敦睦九族的愿望。” 中书省上奏说:“《律令》规定‘在职官员犯罪,离职后就不追究’。这是为了给在职官员留条后路。后来就沿袭下来,掌典官员离职后,也用离职免罪的办法处理,如果犯了罪,就让他们解职回家务农,免受重刑。” 于是皇帝下令修改《政和敕》,掌典官员解职后也按照离职免罪的规定处理。

左道旁门、违法乱纪,妖言惑众,这是历代帝王都不赦免的罪行,到了宋朝更是严厉禁止。凡是传播妖邪教派,夜里聚会白天散伙,以及杀人祭祀之类的行为,都写在法律里,查处非常严格。所以那些心怀不轨的人,根本无法动摇百姓的信仰。偶尔有发生的,也很快就被揭发破获,根本不值得一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