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老百姓办丧事,规矩可多啦!开宝三年十月,开封府下令:办丧事的,不许用道士和尚的仪式,也不许用那些花里胡哨的打扮和人抬着前面开道。

太平兴国七年正月,皇帝让翰林学士李昉他们重新制定了老百姓的丧葬制度。李昉他们上奏说:唐朝大历七年,就下过令,办丧事的,祭祀用的盘子只能放在家里和墓地,不能摆在街上。长庆三年,又规定老百姓办丧事祭奠,不许用金银、锦缎装饰,也不许搞音乐,要是丧葬用品稍微有点僭越,就都得销毁。我们仔细研究了一下,子女埋葬父母祖先,晚辈埋葬长辈,讲究朴素一点,其实也伤孝道。所以那些锦缎之类的,我们觉得不用禁止。但是,用音乐、封路设祭,还有没当官的却用方相氏那种仪仗的,这些就该严禁了!不过,朝廷下令办丧事设祭的,不在此限。

我们还参考了后唐长兴二年的一道诏令:五品、六品常参官,抬棺材的人二十个,唱挽歌的八个,冥器三十件,一共八张床的规格;七品常参官,抬棺材的人十六个,唱挽歌的六个,冥器二十件,六张床;六品以下的京官和检校、试官,抬棺材的人十二个,唱挽歌的四个,冥器十五件,五张床,还可以用两个纱笼。老百姓呢,抬棺材的人八个,冥器十二件,两张床。都得用香舆、魂车。官员埋葬祖父母、父母,官阶低的可以按自己官阶来办,埋葬妻子就再降一级,四品以上官员的丧葬就按规定来执行。希望御史台和各街道办事处都执行这个新规定,一百天内必须都按照新规定来,超过一百天还不执行的,违禁的物品就赏给巡逻的差役。丧家要是敢放音乐的,就惩罚那些乐工。其他的不符合规定的,就处罚下等劳役。皇帝同意了。

九年前,皇帝下了一道圣旨,说:“听说有些人家办丧事,竟然还搞歌舞表演和演奏乐器。要知道,邻居家有人去世,大家都会互相帮忙,连吃饱饭都顾不上,这才是圣明的君王教导百姓,治理国家的道理,是永远不会改变的准则。可是现在,竟然有些人,自己家死了人,却在祭奠的时候唱歌跳舞取乐,在灵柩前演奏乐器玩耍,这太伤风败俗了,简直是乱了人伦!以后再有这样的事,一律按不孝罪论处,相关人员都要受到处罚。各级官员要时刻注意,如果发现没尽到责任,也要连坐。”

景德二年,开封府上报说:“文武官员去世后,各寺庙敲钟的规定还不完善。希望今后,从大卿监、大将军、观察使、命妇郡夫人以上级别的人去世,都要先上报,允许在天清寺和开宝寺敲钟,敲多少下,要根据情况决定,其余人等一律禁止。”皇帝批准了这个请求。

绍兴二十七年,范同言上奏说:现在老百姓有一种风俗,叫做火葬。活着的时候,供奉他们的东西恨不得做到最好,死了却一把火烧了扔掉,这怎么对活着的人这么好,对死人却这么薄情呢?更过分的是,烧完后还扔到水里,懂事的人看到都心里难受。朝廷以前下过命令,穷人没有地方埋葬的,允许用官府的土地安葬。河东地区地少人多,即使是至亲的丧事,也都烧了扔掉。韩琦在并州做官的时候,用公款买了十几亩地,给老百姓安葬,直到现在还被人称赞。所以说,继承和发扬光大好传统,让老百姓不违背礼法,这正是做官的责任啊!现在火葬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关系到社会风气,理应禁止。还应该命令地方官员处理荒地,让穷人能够安葬死者,稍微改善一下社会风气。皇上同意了他的建议。

第二年,也就是绍兴二十八年,户部侍郎荣薿上奏说:前些日子,因为大臣们建议禁止火葬,命令州郡划拨荒地,让穷人能够安葬死者,这确实是一项好政策。我听说吴越地区的风俗,丧葬费用非常高,必须攒很久的钱才能办。对于穷苦人家来说,送终的东西,能简单就简单,所以一直以来都是用火葬比较方便,已经习以为常,很难一下子改变。况且州县已经很久没有开发新地了,人口越来越多,需要用到的土地必须宽广。可是靠近城镇方便的地方,官府因为难以取得土地的原因,还没来得及分配。既然还没有地方埋葬,就禁止火葬,恐怕老百姓不会接受。所以想请求除了严厉禁止富贵人家火葬之外,穷苦百姓和外地来的人,如果有人去世,就先暂时允许他们火葬,等到将来州县分配到荒地之后,再另行请示圣上旨意。皇上准奏,仍然命令各州按照之前的命令,处理土地分配的事宜。

说宋朝皇帝和大臣的穿衣制度,以前的历史书都零零散散地写在礼仪的章节里,没有专门记录。后来的史书才把它单独列出来。高宗皇帝在朝廷上,穿衣制度是按日子算,而不是按月份算,但在宫里,他遵守了三年的丧服制度。上朝时,他穿浅色素衣或浅黄色衣服。孝宗皇帝也坚持三年丧服制度。

皇帝还没正式穿上丧服的时候,戴的是素纱软脚幞头,穿白罗袍,系黑银带,穿丝鞋。正式穿上丧服那天,戴的是布梁冠(朱熹说:应该是十二梁的冠),戴孝帽,穿直领布大袖衫(朱熹说:不应该用衤兰衫,因为下面已经穿了裙子了),穿布裙、布裤,系腰带,拄竹杖,里面穿白绫衬衫,有时候戴斜巾或帽子。上朝的时候,就不用拄杖和戴孝帽了。小祥之日,就换成布幞头、衤兰衫、腰带和布裤。大祥结束后,就穿素纱软脚幞头、白罗袍、素鞋、黑银带。禫祭结束后,就穿素纱软脚幞头、浅黄色罗袍、黑银带。去宗庙祭祀的时候,就穿朝服,戴朝冠,穿黄袍,系红带。在正殿上朝,就戴皂色幞头,穿淡黄色袍子,系黑鞓犀带,穿素丝鞋。这些都是南宋中兴以后的制度。

孝宗皇帝守孝的时候,再次确定了三年丧服制度。他的丧服是:布冠、直领大袖衫、布裙、孝帽、腰带、竹杖。小祥的时候不换衣服。大祥礼结束后,才去掉杖和孝帽。禫祭结束后,才穿素纱软脚幞头、白袍、黑银带。去宗庙祭祀结束后,就戴皂色幞头,系黑鞓犀带。每次去宫庙祭祀,都要穿丧服行礼,二十五个月后才结束。三年内,宫里平时都穿布巾、布衫、布背心。上朝的时候就在内殿上朝,戴白布幞头,穿白布袍,系黑银带,殿里搭着素色的帷帐。每五天去宫里一次,都要穿丧服,拄着拐杖。虞祭的时候,戴布折上巾,系黑带,穿布袍。接受金国的使者吊唁的时候,要穿丧服,在德寿殿东廊的素色帷帐里接见。接受贺节使的时候,就在垂拱殿东楹的素色帷帐里接见。当时,宰相和近臣都不愿意这样做,只有孝宗皇帝坚持己见,坚决不肯改变,大臣们才不敢说什么。只有敕局下属官员沈清臣一个人支持他的决定。

皇上,臣给您汇报一下宋朝官员的服制。这服制分三等:级别最高的,像中书门下、枢密使副、尚书、翰林学士、节度使、金吾上将军这些文武二品以上的官员,穿的是布做的梁冠,直领大袖衫,下面是布裙、布裤,腰间系着麻布腰带,拄着根竹杖。也可以穿布做的幞头,襕衫,配上布做的斜巾,里头再穿件绢做的衬衣。

第二等,就是文武五品以上,以及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还有内客省、宣政、昭宣这些部门的官员,以及知阁门事、前殿都知、押班等等,他们穿的也是布做的梁冠,直领大袖衫,布裙布裤,腰间系着麻布腰带,也可以选择戴幞头,穿襕衫。

剩下的文武百官,就比较简单了,就穿布幞头、襕衫,腰间系着麻布腰带就行了。平时上班处理公务,穿的都是这些衣服,不用换。不过,宰相上朝奏事的时候,可以不用带竹杖;小祥(小丧)的时候,可以不戴帽子;其他官员奏事,就按平时穿的来。大祥(大丧)的时候,要穿素纱软脚折上巾,黪公服(深灰色丧服),系白鞓锡带。服丧期满后,可以脱掉黪服,恢复常服,但要系黑腰带,用黑色马鞍和马镫。等到祭祀完毕后,才能穿戴正式的吉服。皇室宗亲平时穿常服,在家就穿麻衣,一直到服丧期满。

光宗皇帝为孝宗皇帝守孝期间,赵汝愚当政,规定所有官员穿白色凉衫、系黑色腰带办公,一直到服丧期满才作罢。后来宁宗皇帝为光宗皇帝守孝,又规定百官每月轮换一次丧服,服丧期满后,穿紫色衫、系黑色腰带办公,这是采纳了礼部侍郎陈宗召的建议。各路监司、州军县镇长官以下的官员,穿布做的四脚衣(宽松长袍)、直领布襕衫,系麻布腰带,上朝和傍晚都要穿,三天后才能脱掉。宫内宫外的命妇,如果需要参加丧事,就穿布裙、布衫、披帛,戴麻布头巾,里面再穿件绢做的衬衫和帕子做的头巾。老百姓在家穿素服,三天后就可以脱掉。结婚嫁娶不受此限制。文武官员的家里,要等到山陵祭祀完毕后,才能举行婚嫁,而且不能用花彩和乐器。

淳熙十四年十月,朝廷派将作监韦璞去金国吊唁,阁门舍人姜特立跟着他一起去。礼部和太常寺说了:“吊唁使和副使,都是三品官员,按照礼仪,在大祥(服丧期间)的时候,应该穿布做的幞头、衫子、裤子,系麻布腰带,用布做的凉伞,马鞍马镫也用布的;在禫服(服丧期满后的服饰)期间,应该戴素纱软脚幞头,穿棕褐色的官服,系黑色犀皮带,用青色的伞,黑色的马鞍马镫;等到禫期过了,就穿平常的官服,但仍然系黑腰带,去掉鱼袋(官印),凉伞和马镫都按照禫服的样式,并且不用戎座(一种装饰)。三品官员穿紫色的衫子,系黑腰带,不听音乐,不射箭,到了边境之后,使者和副使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穿着。” 朝廷就同意了他们的说法。如果派人送去遗物,也穿一样的衣服。

关于丧服,还有一些争议。庆历七年,侍御史吴鼎臣说:“武官和各部门的官员,曾经因为父母去世出入宫禁,居然有人戴着素纱幞头,这太不尊重朝廷了!我想请求,除了武官根据官阶可以戴素纱幞头以外,其他官员和各部门人员,即使有亲人去世服丧还没结束,也必须戴光纱幞头,不能再戴素纱幞头了。” 皇上把这事交给太常礼院处理。礼官说:“按照规定,穿丧服不能进宫。如果因为服丧被朝廷起用,在朝廷上班,就按照官阶穿常服,颜色浅一点,没有金玉装饰;在家就按照丧服的规定。那些被起用的人,以及服丧期不满的人,参加朝会,都可以不用参加。” 皇上就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如果遇到宴会,那些穿着浅色素纱衣服的人,也不用参加侍奉了。

我父亲或母亲去世了,要守孝。淳化五年八月,皇帝下诏说:“孝顺是所有品德的基础,三年守孝的制度,记载在典籍礼仪中,是为了重视人伦关系。朝廷内外文武官员的子弟,如果父亲或兄长去世,朝廷正要给他们官职,还没完丧事,就听到要上任了,很快就忘记了悲伤,这有损于社会风气。从现在开始,文武官员的子弟,如果因为父亲或兄长去世而被朝廷授予官职,不到一百天,不能去上任。御史台要专门监督此事;如果有人冒着守孝的期间求官,或者提前结束服丧穿喜庆的衣服,都要上报朝廷。”

公元998年,皇上下了道圣旨,说凡是担任三司和馆阁(翰林院等机构)职务的人,如果父母去世,可以回家守孝,并且允许他们带着丧服在家里守孝。 皇上又接着下了一道圣旨,说四川、两广、福建这几个地方的官员,父母去世也不许离开岗位。那些已经有人顶替了他们的职位,但是丧事还没办完的,允许他们把丧期服满再上任。 过了一段时间,皇上又规定,四川地区的官员,只有州县和军队里的长官需要上报朝廷审批,其他人都可以辞官回家守孝。

公元1016年,殿中侍御史张廓跟皇上说:“现在京城里的官员,父母去世后,很多人就上书请求免去守孝,或者免带丧服。可是忠孝仁义是做官的根本,要是违背了礼仪,那还怎么立身处世呢?现在朝廷里官员那么多,大家都忙着处理政务,况且现在也没什么战争,各地的官职也没有空缺,不能把这种事当成惯例。我希望以后都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守孝三年期满之后再回朝上班。” “‘家祭无忘告乃翁’,这可是咱们读书人一直以来的信条啊!” 张廓在心里默默补充道,虽然这话没说出口。

公元1021年(天禧四年),御史台有人上奏说:“文武官员一起丁忧的,按惯例要服丧五十四个月,但这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这事儿就交给了太常寺,礼官们讨论后说:“根据《礼记·丧服小记》记载:‘父母同时去世,先下葬的不用另外再穿孝服,也不用合并祭祀,等到后下葬的办完丧事后再穿孝服,这孝服得穿最隆重的斩衰。’书里注解释说:‘这指的是同一个月或者同一天去世的情况。先下葬的是母亲,穿斩衰这种最隆重的孝服,是因为丧事哀痛程度要从重考虑。就算父亲是前一个月去世,但同一个月下葬,也还是得穿斩衰,不下葬就不换孝服。’意思是说,穿斩衰这种孝服,那么其他的虞、祔祭祀也都要按照相应的服制来。等到服丧期满、以及之后各种祭祀活动都一样。等所有丧事都办完了,再换回更重的孝服。”

《礼记·杂记》里还说:“父亲去世了,如果还没办完丧事,母亲又去世了,那么在为父亲除丧的时候,就穿为父亲除丧的孝服,等丧事办完了,再换回为母亲服丧的孝服。”书里注解释说:“‘没’就是指‘结束’的意思。除服指的是祥祭的服饰,丧事办完之后,再换回服丧的孝服,穿的是后去世的人的孝服。”杜预也说过:“如果父母同一天去世,先葬母亲后葬父亲,都穿斩衰;虞、祔祭祀先祭祀父亲后祭祀母亲,各自穿相应的孝服,等所有丧事办完了,再换回为父亲服丧的孝服。如果父亲已经下葬了,母亲又去世了,那就穿为母亲服丧的孝服,虞祭完了,再换回为父亲服丧的孝服。等过了服丧期满,以及之后各种祭祀活动,就穿为母亲服丧的孝服。丧事可以结束了,就穿为父亲服丧的孝服来结束丧事,结束之后再穿为母亲服丧的孝服。”贺循也说过:“父亲的丧事还没结束,又遇上母亲去世,在应该为父亲服丧结束的那个月,都穿祥祭的孝服,按照除丧的礼仪来。等所有丧事办完了,再换回为母亲服丧的孝服。”我们参考了这些典故,意思是说要根据父母去世的先后顺序来结束服丧,并没有说要通通服丧五十四个月的规定。所以请求按照旧的礼制来改正。

公元1043年(庆历三年),太常寺礼院讨论后认为:《礼记》里说:‘父母的丧事,无论官职高低,都一样。’又说:‘三年之丧,是人伦道德中最重要的。’所以请求不要因为文武官员的品级高低而区别对待,都应该允许他们完成三年丧期。当时因为武官中有很多是新入仕的,很难全部让他们免官。于是皇帝下诏说:“从现在开始,三司副使以上级别的官员,如果不是在边疆地区任职的,都可以完成三年丧期,朝廷还会继续发放他们的月俸。在边疆以外的武官,如果愿意辞官的,准许他们辞官。”

要给那些被夺了官职的人恢复官职,文官级别达到谏议大夫以上,地方官员达到牧伯刺史以上,一般都要等到丧事办完(也就是“卒哭”之后)才下恩旨恢复他们的官职。 不过,如果情况特别紧急,那就不用等到丧事办完再说了。至于那些在宫里当差的,死了家人,就只准他们请假,想一直服丧到结束的,也允许。 但是,那些在京城、幕府和州县当官的,死了家人就得辞官回家守丧,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会特别下令让他们继续留任的。

话说景祐二年,礼仪使上奏说:天圣五年的时候,太常礼院就说过,咱们国家历来祭祀宗庙,都是由宰相、参知政事这些高官来主持的。每次遇到官员有丧事,服制规定又变来变去,经常耽误事儿,弄得祭祀工作都开展不了。我们查阅了《唐会要》,发现贞元六年的时候,皇帝下过一道诏书,说百官如果有私丧,只要服丧期满恢复公务了,就可以参加宗庙祭祀。

但是,监祭御史却搬出《礼记》里的话:“穿麻布孝服以上级别的丧服,都不能参加宗庙祭祀”,然后就给吏部发文质问这事儿。吏部就回奏说:《礼记》里说“诸侯绝周,大夫绝缌”,意思是说,为了表示对大宗祭祀的重视,要避免因为服丧而耽误祭祀,所以才规定穿麻布孝服以上级别的丧服不能参加祭祀。这指的是同宫的人还没下葬的情况,是为了避免吉凶不分。

到了魏晋以后,情况就变了,开始变通处理了。穿麻布孝服以上级别的丧服,只要服丧期满了,就可以恢复正常公务,这叫“公除”。只要是已经下葬,并且服丧期满恢复公务了,那什么事儿都可以做,所以参加祭祀也没问题。所以我们请求,凡是服丧期满恢复公务的官员,或者丧假结束的官员,都可以穿吉服参加祭祀;但如果同宫的人还没下葬,即使服丧期满恢复公务,也还是不能参加祭祀。皇帝同意了这个请求。

王泾的《郊祀录》里也记载说:“穿麻布孝服以上级别的丧服,不能参加宗庙祭祀,是为了表明吉凶分明”。贞元年间,吏部曾经上奏请求,允许官员在服丧期满后改穿吉服参加宗庙祭祀,但这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并非祖制。现在我们仔细研究了一下,律法里写着:“如果有穿麻布孝服以上级别的丧服的官员被派去办事,要打五十大板。”这是唐朝初期就定下来的规矩。吏部每次上奏请求,都是援引各种典故。

根据皇帝的诏令,百官如果有私丧,只要服丧期满恢复公务,就可以参加宗庙祭祀。虽然王泾在《郊祀录》里说这是权宜之计,不是祖制,但之后也没有新的诏令更改这个规定,所以历朝历代都一直按照贞元年的诏令执行。到了大中祥符年间,有人详细研究后,建议按照《郊祀录》的记载,穿麻布孝服以上级别的丧服,不能参加宗庙祭祀。

但是我们仔细查阅了贞元年间上奏的文书,证据确凿,王泾的说法并没有其他依据。所以我们建议,以后凡是服丧期满恢复公务的官员,都可以参加宗庙祭祀,避免耽误祭祀工作。

庆历七年,礼官邵必言提出了一个问题:古时候当臣子的,父母去世后,是不参加国家大祭的。现在呢,虽然不许进入宗庙,但南郊坛和景灵宫却可以参加祭祀活动。他认为,唐朝吏部曾经请求,服丧期满后就能恢复官职,这说法是从周朝以来的传统,一直以来都误认为三年丧期满后,就可以穿吉服参加祭祀,这其实是大错特错了。

他又说,根据律法规定:“祭祀诸庙,如果服丧等级在缌麻以上,就不允许参与祭祀活动;但祭祀天地、社稷则不受此限制。” 但这唐朝的律法,并没有完全理解经典的含义。《王制》里说:“三年丧期内不祭祀,只有天地、社稷祭祀可以例外,穿着丧服也可以参加。” 注解里解释说:“这是因为不敢以私人的丧事,废除天地、社稷的祭祀。” 这指的是帝王不敢因为自己亲人的丧事,而取消天地、社稷的祭祀,并不是说臣子父母去世后,就可以参加天子祭祀天地、社稷的活动。而且律法之所以没有禁止,也是指缌麻以上的丧服,以及周朝以来的旧例。南郊和太庙都是吉礼,祭祀的意义,不应该有不同的礼仪。现在父母去世的人不能进入太庙,但南郊却可以参加,这岂不是更严重了?朝廷每次举行大祭祀,参与祭祀的官员都会得到赏赐,让服丧的人也参加祭祀,是为了让这份恩泽惠及所有人,而不是为了小恩小惠而破坏大礼!近些年来,高级官员都可以参加祭祀,只有武官还沿用旧制,这是沿袭了古代“即使穿着粗麻丧服也要上战场,金戈铁马,无所畏惧”的精神。但是,对于郊祀这种吉礼,这样做就不合适了。

下礼院讨论后,给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郊祀大礼,是国家的大事,各部门都要参与,必须保证人员齐全。如果所有服丧的官员都不参加,可能会影响祭祀的进行。但是,服丧官员不必穿着过于悲痛的服饰参加祭祀,也是可以的。我们建议按照《太常新礼》的规定:宗室和文武官员,如果遇到丧事被征召,或者在哭丧期满后上朝,遇到大朝会,可以不参加;如果遇到郊庙大礼,只要不进入宗庙,在郊坛和景灵宫可以穿吉服陪位,或者指派他们负责一些事务。” 皇帝批准了这个方案。

公元1025年,也就是天圣五年,负责讲授经书的官员孙奭上奏说:“我发现礼部和刑法司下发的各地官员丧服制度,用词粗俗浅显,比如外祖父的服制低于舅舅和姨母,大功之服竟然加在嫂子和叔父身上,简直是颠倒黑白,谬误百出,难以一言蔽之。我从《开宝正礼》中摘录了五服的服丧时间,并参考现行的丧服制度,编纂了《假宁令》,请求交给两制(中书门下省)和礼部详细审定。” 翰林学士承旨刘筠等人又说:“孙奭上奏的五服制度,都符合经书礼仪。但是,它的含义比较深奥,老百姓难以完全理解,现在我们对它进行解释,使其通俗易懂。比如‘两相为服,无所降杀’这句话,以前都解释为‘服’指的是服丧的对象;而‘周’字,本来是为了避唐朝皇帝的讳,现在应该恢复为‘期’字。我们还将《假宁令》节选出来,放在《五服敕》之后,方便官吏查阅;并且刻印颁发,这样丧服亲疏远近、服丧时间的规定,才算正式确定下来了。”

儿子为继母守丧的事儿。公元1035年,也就是景祐二年,礼部官员宋祁上奏说:“前任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郭稹从小父母双亡,母亲改嫁后又生了儿子。郭稹没有伯叔兄弟,独自承担郭氏家族的祭祀。现在郭稹的继母不幸去世,郭稹辞去宫中职务回家守丧。根据《五服制度敕》中齐衰杖期降服的条例规定:‘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以及继母所生的儿子,都应该为继母服丧。’ 旁边注解写着:‘指的是不以继母为父亲的儿子。如果以继母为父亲的,则不用为继母服丧。’ 这事儿需要讨论一下。” 御史刘夔说:

天圣六年,皇帝下令,根据《开元五服制度》和《开宝正礼》里的规定,齐衰降服的条例,跟祁黄羊的观点没什么两样。但是,《假宁令》里写着:各种丧事,斩衰、齐衰三年,都要解官;如果是齐衰杖期,或者给继父守丧的儿子,为继母守丧的庶子,也要解官,算是尽了心意;母亲改嫁或者死了,儿子为继父守丧,即使不用穿丧服,也要表示哀思。《注》里说,这些都是为生养自己的人守丧。《律疏》里说,心丧,是指为妾生的儿子,以及前妻的儿子,要降服,二十五月以内算是心丧。再仔细看看相关的法令,儿子为继母守丧,即使是为继父守丧,也不用穿丧服,也要表示哀思。还说,处于心丧期间,如果脱下丧服参加喜庆活动,或者忘记悲伤而寻欢作乐,或者冒着丧事之痛去求官,都跟为生父正服一样。以前龙图阁学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都曾经为改嫁的母亲解官去守丧。如果说生前是母子,死后就成了路人,那名教就要受到损害,孝治也要蒙受玷污。

再说,杖期降服的制度,本来就出自《开元礼》,到了天宝年间,皇帝又下令要守三年,可见当时已经意识到这做法不对。晋朝的袁准说:“给继父守丧,也要为继母服丧。即使是外祖父母,不同宗族的,也要废除祭祀而服丧,可见为继父守丧应该也要为继母服丧。”刘智解释说:“即使是为继父守丧,也要为继母穿齐衰。”谯周说:“如果不是父亲断绝关系的继母,为她服丧三年也是可以的。”以前孔鲤的妻子是子思的母亲,孔鲤死了,她嫁给了卫国人,所以《檀弓》里说:“子思的母亲死了,柳下季对子思说:‘你是圣人的后代,天下人都看着你学习礼仪,你应该谨慎啊!’子思说:‘我应该怎么谨慎呢?’”丧事礼仪,就像对待自己的儿子一样。“子圣人之后”,就是指继父。石苞问淳于睿:“为继父守丧的人,不为出嫁的母亲服丧。继母跟出嫁的母亲一样,有些人认为改嫁和出嫁没有区别,不懂礼仪的含义,虽然坚持从重的原则,但是因为废除祭祀而受到批评。您能详细解释一下吗?”睿引用子思的例子来回答,并且说:“圣人的后代都要为继母服丧,这很清楚。”韩愈的服丧行为,并没有什么过错。

皇上让中书省、御史台和礼部再次讨论这件事,说:“根据《仪礼》的规定:‘父亲死了,继母改嫁,应该为她服丧一年。’意思是说,继母不是生养自己的母亲,所以父亲死后继母改嫁,对子女来说,她就不能再算是母亲了。唐朝上元元年的一道敕令规定,父亲在世时,即使是继母,也可以服丧三年。现在母亲改嫁,父亲已经去世了,可以恢复原来的服丧时间。唐朝绍议(即唐代的议事机构)说:‘为父亲续娶的继母改嫁,要服丧一年;如果不是父亲续娶的继母,就不必降服。’到了天宝六年,又有一道敕令,规定五服的服丧期限,应该尽力做到三年,以此来报答母亲的养育之恩。如果继母去世了,应该服丧三年。还有唐朝八坐议(唐代的议事机构)关于吉凶加减礼仪的讨论中说:‘凡是父亲去世,生母改嫁,应该穿齐衰服,服丧一年;如果是父亲续娶的继母,也不必服丧,不能因为私情而废弃祭祀,只需要穿素服住在简陋的房间里,心里服丧三年,免除徭役和官职。母亲也心里服丧,母子之间不会因此断绝关系。’ 根据《通礼》中关于五服制度的记载:父亲去世,母亲改嫁;或者继母是父亲再娶的妻子生的儿子娶的妻子;或者为祖父母续娶的祖母,虽然服丧期已经结束,但心里仍然要服丧三年。”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关于继母改嫁后子女该如何服丧的问题,历代都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有的说应该服丧一年,有的说三年,还有的说要看继母是不是父亲续弦娶的,以及要考虑祭祀等因素。总之,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处理。 朝廷反复讨论,就是为了找到一个既符合礼仪,又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

冯元言上奏说:“《仪礼》《礼记正义》这些都是古代的正规礼仪典籍;而咱们大宋朝现在执行的是《开宝通礼五服年月敕》,上面写着,父亲去世后,继母去世不用服丧。但是,《通礼义纂》里引用了唐朝天宝六年颁布的规定:‘出嫁的母亲或改嫁的母亲去世,子女都要服丧三年。’ 还引用了刘智的《释议》里的话:‘即使是继母,子女也应该穿齐衰的丧服,等到哭丧完毕才能脱掉。’ 你看,天宝年间的规定,指的是所有子女都要为出嫁或改嫁的母亲服丧三年;而刘智的意思是,即使是继母,子女也应该服丧,哭丧完了才能脱下丧服。这两种说法各有各的道理,本来也没什么矛盾。更何况,《天圣五服年月敕》里还规定:‘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或出嫁,其子女为母亲服丧,只用服丧杖期。’ 这就说明天宝年间的规定已经行不通了。 现在的问题是,只说母亲出嫁或改嫁的情况,父亲去世后继母去世,虽然不用服丧,但也要表达哀思;但又没说能不能继续做官。如果完全按照古代的礼经来办,那就完全没有服丧的规定了;如果和子女为生母服丧的杖期一样,又和现行的法令相冲突。所以,我认为,凡是子女为继母守孝,没有人可以奉祀祭奠的,就按照《通礼义纂》和刘智《释议》的规定,穿齐衰的丧服,等到哭丧完毕才能脱掉,一个月后可以祭奠,并且要表达哀思。这样和《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五服年月敕》里‘为父后,为出母、嫁母无服’的说法也相差不远。如果子女不是因为父亲去世后继母去世而服丧,而是为出嫁或改嫁的母亲服丧,那就按照《五服年月敕》的规定,穿齐衰的丧服,服丧杖期,同时也要辞官表达哀思。这样和《通礼五服制度》里‘虽然服丧期满,但心里要思念三年’的说法,以及《刑统》里‘继母的子女应该减轻服丧的等级,并在二十五个月内表达哀思’的说法,意思是一样的。郭稹处理的那些子女为继母守孝的案子,是因为他们辞官服丧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很难再更改了,以后就应该按照这个办法来执行。”

皇上准奏,从今以后,允许官员辞官,以表达哀思。

话说聂震这个人,他母亲去世了。这事儿发生在大中祥符八年,当时枢密使王钦若就说了:“聂震啊,他妈去世了,正在编修《册府元龟》呢,这可是个要紧差事!他虽然是亲妈去世,可他嫡母还在呢,能不能特殊照顾一下,让他不用守孝啊?” 礼部官员们就出来解释了:“按照周朝的规矩,庶子(非嫡子)要是住在父亲家里,那他母亲去世,就不用守满三年孝期。以前晋朝有个叫解遂的人,就问蔡谟:‘庶子他亲妈去世了,可嫡母还活着,这到底该怎么守孝啊?’蔡谟说:‘士大夫家的妾生的儿子,他母亲去世,守孝的礼仪和普通人一样。’ 还有个叫胡澹的,他亲妈去世了,他还有个嫡母和嫡兄,大家就怀疑他能不能守三年孝,于是去问范宣,范宣说:‘就算只是慈母去世,也要守三年孝,更何况是亲生母亲呢?嫡母虽然尊贵,但那是长幼尊卑的制度,和父亲没有关系。女人哪有那么大的权力,怎么能拿父亲来作比,强迫庶子减轻孝期呢?’ 南齐有个褚渊,他庶母郭氏去世了,他办完丧事后就继续当他的中军将军。后来他嫡母吴郡公主去世了,办完丧事后他也马上继续工作。所以聂震应该解官守孝三年,如果一定要免除他的孝期,也别说是让他复职,就说让他暂时离开岗位就行了。以后要是再有类似的情况,也别说是复职,就说暂时让他离开岗位。”

熙宁三年的时候,皇帝下令让御史台审理秀州军事判官李定追服他生母丧期的事儿。御史台说:“按照法律规定,庶子要是父亲去世后才为生母守孝,嫡母还活着,就只用服丧三个月,然后辞官去守心丧;要是父亲没死,就应该为生母守三年齐衰之丧,然后按规定服丧,之后再举行禫祭。现在李定他母亲去世的时候,他根本没请假守孝,只是说他父亲年纪大了,请求回家侍奉。所以应该按照礼制,让他追服三个月的丧期,然后解官守三年心丧。” 当时王安石挺李定,把他提拔成了太子中允,那些反对的人都被免职了。

话说有个媳妇要给公婆守丧。乾德三年,大理寺尹拙大人说:“根据律法和《仪礼丧服传》、《开元礼仪纂》、《五礼精义》、《三礼图》等书,媳妇为公婆守丧,应该服丧一年。但现在风俗习惯大多是服丧三年,刘岳的《书仪》里也有这方面的奏请。可是《礼图》、《刑统》是国家法典,怎么能照着《书仪》这种小册子上的说法来制定国家法规呢?”少卿薛允中等大人说:“《户婚律》规定:‘在父母或丈夫丧期内结婚的,判处三年徒刑,各自分开。如果在服丧期内结婚的,杖一百。’而且《书仪》上也说:‘媳妇为公婆服丧,应该穿斩衰服,服丧三年。’这也是按照朝廷的命令执行的。律法和朝廷的命令不一样,希望朝廷能裁决一下。”

右仆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位大人一起上奏说:“我们仔细查阅了《礼记·内则》,上面写着:‘媳妇侍奉公婆,如同侍奉父母一样。’也就是说,公婆和父母是一样的。古代的丧期只有一年,到了后唐才规定为三年,这在情理上是说得通的。况且,五服制度,历代都有增减。根据《唐会要》记载,以前嫂子和叔子之间没有服丧的规定,太宗皇帝才规定要服小功。曾祖父母以前服丧三个月,后来增加到五个月;嫡子媳妇服大功,增加到一年;其他儿子的媳妇服小功,增加到服大功;父亲在世时,媳妇为母亲服丧一年,高宗皇帝增加到三年;媳妇为丈夫的姨舅不用服丧,玄宗皇帝规定要按照丈夫的服丧制度来执行,又增加了姨舅同服缌麻及堂姨舅袒免的规定。这些规定一直沿用至今。更何况,三年之内,公婆的灵堂还在,媳妇怎么能穿着华丽的衣服呢?夫妻一体,悲欢应该一致,这符合人情,也符合道理。况且,媳妇为丈夫服丧三年,而为公婆只服丧一年,这是尊夫而轻公婆啊!再说,孝明皇后为昭宪太后服丧三年,足以作为万世典范。我们希望从现在开始,媳妇为公婆服丧,也按照后唐的制度,三年齐衰、斩衰,都跟丈夫一样。”

话说,这杜杞是家里的嫡长孙,责任重大啊。天圣四年的时候,他去大理寺告了个假,说:“我奶奶,颍川郡君钟氏去世了,家里没其他成年媳妇儿可以服丧,就剩下我们七个孤儿孙子,我是老大,现在穿上了最重的丧服,请问我能不能因此暂时辞官?”

大理寺的礼部官员研究了一下,给出了答复:“根据《礼记·丧服小记》记载:‘祖父死了,然后为祖母服丧,要三年。’ 《礼记正义》解释说:‘这是说嫡孙承重服丧的情况。祖父死了,指的是嫡孙没有父亲,由他来为祖母服丧。祖父已经去世了,现在祖母又去世了,所以说是为祖母服丧。如果父亲去世了,为母亲服丧,也是三年。如果祖父去世时,父亲已经先去世了,也要为祖父服丧三年。如果祖父去世时父亲还在,虽然自己只为祖父服丧三个月,但现在父亲也去世了,祖母去世时,自己也要为祖母服丧三年。’ 另外,根据朝廷的法令:‘为祖母服丧的人,如果祖父去世后服丧祖母,嫡孙为祖母承重服丧的,要穿齐衰服三年,并且可以暂时免官。’”

公元1040年,薛绅,当时是负责财政的官员,兼任集贤院校理,上奏说:“我祖母,万寿县太君王氏去世了,她是我的生母,按照服丧的制度,我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请求朝廷下发具体规定,好让我知道该如何遵守。” 皇上就下令把这事交给太常礼院去仔细研究决定。

太常礼院的官员们讨论后说:“《五服年月敕》里写着:‘齐衰三年,为祖后者,祖卒则为祖母。’ 还说:‘齐衰不杖期,为祖父母。’ 注释里解释说:‘父亲所生的庶母也一样,只有为祖后者才不服丧。’ 我们又查阅了《通礼义纂》,里面问:‘为祖后者,父亲所生的庶母去世,应该服丧三年吗?’ 《记》中记载:‘为祖母,服丧三年。’ 这里没说嫡庶的区别。但是,祭祀祖先,应该根据尊卑来区别对待,庶祖母虽然不能和嫡祖母一起祭祀,但她已经受到了比祖先更重的礼遇,应该作为祭祀的主祭人,不能因为私情而降低礼数;如果她受到的礼遇超过了父亲,由她抚养长大,那服丧三年也是可以的。” 书里还说:“庶祖母应该穿什么丧服呢?礼仪中没有关于庶祖母服丧的规定,只有关于为祖庶母后服丧的规定。晋王暠曾经说过:如果她被尊为祖母,那么服丧就没有问题。 女人没有儿子,托付给娘家亲戚,亲戚还会为她服丧,更何况是她的子孙呢?没有人敢轻视自己的祖先啊!再说,妾生的儿子,父亲去世后,母亲可以服丧三年。孙子没有理由独自委屈自己,也应该服丧。” 我们仔细查看了《五服年月敕》,里面没有关于这方面具体轻重的记载,但在《义纂》里找到了依据。现在薛绅的情况,他不算是祖后者,但他祖母受到的礼遇超过了他的父亲,所以应该按照三年之制服丧。

史馆检讨,太常礼院同知王洙说:“《五服年月敕》、《新定令文》和《通礼》这三份正式文件里,都没有规定要为父亲所生的庶母服丧三年的说法。只有那本《义纂》,是唐朝萧嵩、王仲丘他们编的,它不是新修订的官方典籍,不能用来做决定的依据。而且,《义纂》里引用的那两条说法,都是近些年儒生们自己说的,根本不是出自《六经》的。我已经另外写奏章反驳过了。现在薛绅是耀卿的孙子,耀卿是薛家支系始祖的儿子,薛绅继承了支系后成为宗主,他肩负的责任非常重大,这可不像普通的庶子那样,责任没那么重。所以,薛绅不能因为要给父亲的庶母服丧三年,而放弃祭祀他始祖的责任。我仔细查阅了《礼经》,所谓‘承重’,都是指继承宗族香火的人。根据《义纂》的说法,‘受重于父’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嫡长子本身就是家族的正统继承人,他理所当然地承担家族的重任;另一种是嫡长子死了,由嫡子或庶子继承父亲的责任,这也叫‘受重于父’。但薛绅是继承了支系后成为宗主,他承担着家族的重任,不能再因为远房的庶祖母而服丧三年,只有他父亲因为生养了他,才可以为他服丧三年。《义纂》里说的‘受重于父’,指的是嫡长子死了,弟弟继承了父亲的责任,这和薛绅的情况不一样。”

皇上就让太常礼院和御史台一起仔细研究,然后报告结果。大家一起讨论后说:“耀卿是王氏的儿子,薛绅是王氏的孙子,他和庶母、祖母、庶祖母的关系都非常亲近。耀卿死了以后,薛绅继承了他的责任,照顾着王氏,应该为她服丧。再说,薛绅以前因为籍田祭祀得到恩典,请求把封赏母亲的恩泽转授给过世的父亲的生母王氏。薛绅的官位还不够资格封赏祖母,但朝廷因为耀卿已经去世,薛绅是长孙,而且很孝顺,所以特别允许他接受封邑。这怎么能说王氏活着的时候可以享受国家恩典,死了以后就不应该接受子孙的重孝呢?况且薛绅受到了王氏的养育之恩,情义深重,理应让他辞官,穿齐衰服,为王氏服丧三年。”皇上最终同意了这个意见。

公元1049年,有个叫石祖仁的大理评事上奏朝廷说:我叔父(他的祖父的儿子)在为祖父守孝四十天后就死了,请问能不能让我这个嫡孙子来替他完成为祖父守孝三年的大事?

礼部官员宋敏求就这事儿发表意见说:从《开元礼》以前,如果嫡孙死了,那他的儿子(次孙)就应该继续为祖父守孝,更何况石祖仁的叔父只是他祖父的儿子中的一个,而石祖仁才是嫡孙呢?古时候最重视嫡长子继承香火,所以嫡系子孙为祖父母守孝都是三年,要完成虞祭、练祭、祥祭、禫祭等一系列祭祀活动。而且三年孝期,必须按日子来算,中途如果出现变故,服丧的礼仪也会随之改变。现在石祖仁的叔父在守孝还没满百天就死了,这还没到需要改变服丧礼仪的时候,怎么能直接就让石祖仁来替他守孝呢?有人说,既然已经开始服丧了,就不应该再改换服丧的等级,直接换成更高级别的丧服。但是根据《仪礼》记载:“女儿出嫁后,如果父亲去世,她要回到父亲家里为父亲守孝三年。”郑玄注解释说:“指的是女儿出嫁后,如果父亲去世,她一开始要穿齐衰,等过了虞祭之后,就要穿三年丧服。”这说明服丧的等级是可以改变的。所以,石祖仁应该辞去官职,为祖父守三年丧,穿斩衰。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如果已经下葬了,就按照再丧的礼仪服丧。就这样,这个说法就成了正式的规定。

公元1071年,礼部又提出一个问题,关于谁来为祖父守孝的问题,应该按照《封爵令》的规定来执行:先立嫡孙,如果没有嫡孙,就立嫡子同母的弟弟;如果没有同母弟弟,就立庶子;如果没有庶子,就立嫡孙同母的弟弟;如果以上都没有,就立庶长孙,服斩衰。礼部官员详细解释说:古代分封诸侯国,要立宗子继承爵位,所以周朝的礼仪规定,如果嫡子死了,即使还有其他儿子,也要由嫡孙继承爵位,这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强调尊卑有序。但是商朝的礼仪不一样,嫡子死了,会先立其他儿子,然后再立孙子。现在我们已经不分封诸侯国了,也没有分封土地,所以嫡孙为祖父守孝,不应该完全按照周朝的礼仪来执行。只有在嫡子死了,没有其他儿子的时候,才由嫡孙来继承爵位和为祖父守孝,如果嫡孙继承了爵位,即使有其他儿子,也应该由嫡孙来为祖父守孝。当时庐州知州孙觉,因为是嫡孙,为祖母守孝而辞官,但他叔父还在世,按照新的规定,孙觉就被调任润州知州了。

公元1080年,也就是宋神宗元丰三年,太常丞刘次庄的祖母去世了。刘次庄有个嫡亲的曾孙,而刘次庄本人是嫡孙的同母弟弟。按照当时的法律,并没有关于庶孙承重的情况说明。于是,朝廷下令礼部官员制定相关法律,原文如下:“自今承重者,嫡子死无诸子,即嫡孙承重;无嫡孙,嫡孙同母弟承重;无母弟,庶孙长者承重;曾孙以下准此。其传袭封爵,自依礼、令。” 这可真是让人议论纷纷啊。

公元1011年,也就是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广平公德彝迎娶王显的孙女,婚礼将要举行,德彝却去世了,这一下可把大家给难住了,这到底该怎么办呢?礼部官员解释说:“根据《礼记》记载:‘曾子问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注》云:‘谓无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斩衰。’又《刑统》云:‘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就婚等三种之文,妻并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惟不得违约改嫁,自余相犯,并同凡人。’现在看来,这女子应该在夫家穿斩衰服,等丈夫下葬后就脱掉丧服;如果还没下葬,只要出殡就可以脱掉丧服了。” 这古代的婚丧礼仪,还真是复杂啊。

公元1023年,也就是宋仁宗天圣七年,兴化军进士陈可言上书说:“我前段时间和本军的进士黄价一起报名参加考试,我已经被录取了,但听说本军说黄价在参加考试的时候,他的叔父是和尚,而且丧服还没满,所以应该被取消资格。我仔细考虑了一下,出家人的服饰制度,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况且和尚犯了大罪,也不会牵连到家人;如果和尚犯事还俗了,按照朝廷的命令,也不能平分父母的田地。再说,和尚的仪式,见父母不拜,父母去世也不戴孝,去世后,法门的弟子会为他穿丧服,跟本族人穿的丧服完全不一样。我希望礼部官员仔细研究一下,允许他参加考试。” 太常礼院的回复是:“我们查阅了相关的诏令,规定服丧期间,不能参加考试。而且,对于叔父,应该穿齐衰服服丧三年,如果只是外家叔父,则可以降服为大功服,服丧九个月。黄价的叔父是和尚,应该按照外家叔父的标准,降服为大功服。” 这古代的考试制度,也挺严格的啊,连家人的情况都要考虑。

宋仁宗皇祐四年,吉州有个叫祝绅的官员,他从小父母双亡,一直由兄嫂抚养长大。嫂子去世时,他亲自为嫂子守丧;后来哥哥也去世了,他又请求辞官守丧。这事儿捅到上面去了,有人说他不对。仁宗皇帝却说:“现在有些人为了升官,竟然隐瞒父母的死讯。祝绅虽然守丧的礼节有些问题,但他不忘养育之恩,这也能起到好的引导作用啊!” 最后,仁宗皇帝下令等祝绅守丧期满后,再给他安排幕僚或县令的职位。

熙宁二年,修撰起居注的蔡延庆,他父亲蔡褒是已故太尉蔡齐的弟弟。蔡齐一开始没有儿子,后来才有了蔡延庆。等蔡齐有了儿子后,蔡褒就断了香火,于是请求恢复本家族的传承。礼部官员上奏后,皇帝批准了他的请求。到了绍圣元年,尚书省又说:“元祐年间南郊祭天大赦时,规定户绝人家,近亲不为其立继的,由官府来执行。现在已经有了允许近亲长辈过继的规定,官府就不应该再插手了。”四年后,右武卫大将军克务请求让他的叔父克端(已故登州防御使东牟侯)的儿子克博过继给他,并且请求在守丧期间还能参加朝会起居注的撰写工作,但他却没为克端守丧。大宗正司把这事儿报了上去,礼部官员讨论后认为应该守三年丧。于是皇帝下令,宗室成员在为父母守丧期间,不得请求过继。

大观四年,皇帝下诏说:“孔子说过‘兴灭继绝’,这是天下百姓都认同的道理。王安石的儿子王雱没有后代,他的族子王棣,之前已经按照王安石孙子王恩的例子授予了官职,现在可以让他过继给王雱,这也符合朕‘做好事’的意愿。” 在此之前,元丰年间国子博士孟开请求让侄孙宗颜过继给他做孙子,理由是晋朝侍中荀顗没有儿子,就让哥哥的孙子过继给他做儿子;后来王彦林请求让弟弟王彦通过继给他叔母宋氏做孙子,皇帝都准了他们的请求。淳熙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户部上奏说:“蜀州知州吴扩上奏说:请求从今以后,如果有人收养同宗、辈分相当的孩子,丈夫死后,不允许其妻子无理地把孩子遣送回娘家。如果收养的孩子败坏家产,不能尽孝,确实有过错,那么可以允许养母告官,由近亲长辈作证,查实后,依法遣送回娘家,并且取消过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