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工匠的孩子,男孩就让他们学手艺,女孩就让他们学刺绣,要是有人敢强迫他们干活,就禁止!那些给官府当差的人家,如果不是奉了朝廷的命令,就随便把人送去给王爷或者其他达官贵人当差使,那可是要判罪的!和尚道士还俗了,兄弟分家了,奴婢放为良民了,还没登记在册的,王爷、皇子、公主、驸马都不能私藏他们,老百姓要是敢藏匿,也要治罪!老百姓要是敢谎报户籍、土地,献给王爷、公主、驸马,那也要治罪;那些达官贵人们要是滥收人丁,也要治罪!官吏要是侵占百姓的人丁和财物,私自使用,也要治罪!

如果官府收税太狠,逼得穷人卖儿卖女来交税,就要把卖掉的儿女追回来,并且处罚那些贪官污吏,卖儿卖女的钱也不用还了。 女子溺死,要没收她家一半的财产,充作军费。 如果是被卖为奴的,就恢复自由民身份。 官府要是没把这事儿办好,也要治罪。老百姓迁移了,当地官府要让他们回去继续生活,要是有人从中作梗,把他们扣下来,就禁止!那些鳏夫寡妇、孤儿、老人、残疾人,穷困潦倒,无依无靠的,都要送到养济院去收养。该收养的不收养,不该收养的却收养了,都要治罪那些地方官,还要按制度经常检查。

那些因为灾害而流离失所的百姓,官府要劝他们回去继续生活。如果过了很多年还不能回去,或者不知道他们在哪儿了,就免除他们的赋税。要是有人强迫百姓交纳钱财,就由监察御史来查办。要是哪一年庄稼歉收,百姓四处逃荒,到了地方之后,已经得到赈济了,结果又聚众闹事,拿着武器抢劫财物,殴打老百姓,除了那些孤寡老人、残疾人,自己都养活不了的,可以让他们随便住,官府照样供养他们,其他的那些有儿有女的人,要查清他们家里的情况,算算路途远近,发给他们路费,依次押送回原籍。路上要是再祸害百姓,就由当地官府处置。

话说当年,蒙古、回回、契丹、女直、汉人军队抓到的俘虏,留在家里当奴婢的,就继续当奴婢;那些住在边远地区,已经登记为良民的,就还是良民;但如果之前是良民,后来又被抓去做奴婢的,就要没收他们家的财产。那些抓捕叛军的人,抢来的百姓,都要和当地官员、军队官员一起审查,如果是叛军的妻子儿女,就给他们开证明放回去;没有证明的,就按抢掠良民的罪名处罚。那些土匪强盗投降的,如果拿抢来的男女老少去贿赂抓捕他们的官员,绝对不能收受,必须把人放回去,让他们恢复平民身份。如果这些人没有亲属可以依靠,就让他们男女配对,让他们成为平民。那些留在贼窝里的人,全部放走。那些被抢来的妇女,忘记了家乡,也没有亲属可以投奔的,官府就给他们安排婚嫁,收到的聘礼,就作为她们的嫁妆。如果军队和地方官员私下藏匿投降的人民,不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就要处罚他们。那些没收的人口,如果元朝统治者私下买卖,就要追回充公,再把钱还给原来的主人。那些投降的官员,如果勾结已登记在册的官民匠户,就要没收他们的财产,那些被他们霸占的户口,也要归还到原来的籍贯。那些投降的人口登记在册的户口,只收取五户的丝税,其他的全部免除。如果有横征暴敛的情况,就由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那些愿意放弃俗世生活,出家当和尚或道士的,如果他们家人口多,差役不缺,或者有兄弟可以赡养父母的,可以向当地官府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后,才能允许他们剃度出家,否则就按违法处理,让他们还俗。河西地区的和尚,如果已婚的,就要和普通百姓一样服役、纳税、服劳役;如果没结婚的,就免除这些义务。如果父母健在,子女分家另过,父母生活困难,子女却不尽孝道;或者同宗有服丧期内的亲属,或者鳏寡孤独、老弱残疾,无法自存的,应该送去养济院,如果不去收养,就要严惩。如果亲属也贫穷无力供养,就允许养济院收留。

话说,要是有人要卖田产房屋,必须得去官府办理手续,立下契约,买卖双方都要到官府去交税。要是买家是些权贵,官吏徇私枉法,不及时查验土地,只让卖家交税,或者把税款分摊到其他户头上,或者弄虚作假,收受贿赂,那就得打五十七大板!然后,还要按照原价追回税款,一半充公,一半给告发的人。主管官员和相关吏员,也要受到处罚,革职罢免。

卖田产房屋,必须得有长辈签字画押,立下字据,记好账目,还要询问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和邻居,以及典当的主人,如果有人不愿意交易,得在十天内把交易作废,超过十天还不作废的,打十七大板。如果愿意交易,要在十五天内谈好价钱,签订契约,超过十五天还不谈好价钱的,打二十七大板。买卖双方随便交易,亲邻和典当的主人故意阻拦,还索要钱财物品的,打二十七大板。业主故意抬高价格,不按规矩交易的,打三十七大板,并且允许亲邻和典当的主人在百日内赎回,超过百日就不准再争执。业主欺骗隐瞒,故意不交出田产的,打四十七大板。如果亲邻和典当的主人不在本地,距离超过一百里,就不必询问他们的意见了。如果违反规定的事情被发现,官府不按规矩处理的,监察御史和廉访司就要追究他们的责任。

军队官员和士兵不回营房居住,地方官员不回官署居住,来往的使臣不回馆驿居住,却住在老百姓家里,给老百姓带来麻烦的,省一级和台一级官员要调查处理。不过,如果官员到任后没有官舍,自己花钱租房住,那是允许的。要是有人故意诬陷别人已经卖掉的田产,说别人霸占土地,敲诈钱财的,要根据赃款数额定罪,还要在他们家门口用红泥在墙上写明罪状。

关于田产的婚姻纠纷,必须在当年解决,如果已经延期处理,还没有解决的,廉访司和主管上司要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如果多次延期处理,还没有解决的,就要强制结案,不再受延期处理的限制,违反规定的,处罚也一样。那些正在争夺的田地里的租金收入,除了纳税的部分,其余的都要由官府保管,等案件结束后再交给田地的主人。

好家伙,这上面说的都是古代关于买卖人口和奴婢的规定,咱们一句一句掰扯掰扯,用咱们现在的话来说说。

首先,这第一句,“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 意思是说,禁止把女子或者别人的孩子抵押出去给人当劳力,这可是犯法的。以前啊,穷人没钱,就把自家闺女或者孩子抵押出去,换点钱救命,现在不让这么干了。

接下来,“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 如果已经抵押出去了,要是想通过正常的结婚仪式把她娶回家做老婆或者妾,那是允许的。 这意思就是,只要是正经结婚,之前抵押的事儿就算了。

“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 但是,要是花钱买老婆或者妾,那就不行,这是明令禁止的。 这和上面那句意思正好相反,不能明码标价买人。

“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 要是夫妻俩一起被抵押出去,但他们俩没分开,那允许。 这说明,至少在法律上,还顾及到夫妻感情。

“诸受财嫁卖妻妾及过房弟妹者,禁。” 收钱把老婆、妾、或者过继的弟妹卖掉,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这可是重罪!

“诸乞养过房男女者,听;转卖为奴婢者,禁之。” 要是收养过继来的孩子,那是允许的;但是,收养了之后再把孩子卖成奴婢,那就犯法了。 这说明,收养孩子是允许的,但不能利用孩子牟利。

“奴婢过房良民者,禁之。” 奴婢想变成良民,这不行。 这说明,奴婢的地位是固定的,很难改变。

“诸守宰抑取部民男女为奴婢者,杖七十七,期年后降二等杂职叙。” 要是地方官强迫老百姓当奴婢,要打77大板,一年后还要降两级! 这说明,官府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很大。

“诸妄认良人为奴,非理残虐者,杖八十七,有官者罢之。” 要是有人随便把良民认成奴隶,还虐待他们,要打87大板,要是当官的,直接罢官! 这惩罚更重了,说明对良民的保护更严格。

最后两句,“诸诉良得实,给据居住,候元籍亲属收领,无亲属者听令自便。” 要是有人告状说自己是良民,查实了之后,就给他身份证明,让他安顿下来,等老家亲戚来接他;要是没有亲戚,就让他自己安排。

“诸奴婢背主在逃,杖七十七。” 要是奴婢逃跑,要打77大板。 这说明,奴隶制社会对奴婢的管控非常严格。

好家伙,这古代的婚姻法条,可真够复杂的!咱们一句一句掰扯掰扯,用大白话来说说。

首先,禁止用割破手指头订婚这种事儿,还有结婚办喜事不能铺张浪费,搞得夜里都不消停的,也给禁了。媒婆乱要彩礼,多收媒人费的,大家一起谴责她!姑娘已经订婚但还没结婚,要是她未婚夫造反了或者犯了重罪要被流放的,她可以改嫁;但要是已经结婚生了孩子,就算她老公犯了罪,也不能改嫁。

要是订婚了,姑娘犯了错,男方想退婚,就得把彩礼退回去;不想退婚,那就少给点彩礼结婚。要是男方故意造谣说姑娘犯了错,想吓唬她结婚,那就打他五十七下,然后解除婚约。父母去世没多久就结婚,忘恩负义的,打八十七下,解除婚约,当官的还要罢官,彩礼充公,女的不用受罚。在服丧期间结婚的,减轻处罚两等,但还是要解除婚约,彩礼充公。

姑娘已经订婚甚至收了彩礼,反悔的,打三十七下;再跟别人订婚,打四十七下;已经结婚了,打五十七下;事后娶了知道内情的,减轻处罚一级,女的回到前夫身边。男方反悔,不用受罚,彩礼也不用退,但五年内无故不娶妻的,官府给证明,让她改嫁。收了女婿又赶走,再收别人做女婿的,打六十七下。后面的女婿也一样受罚,女的回到前夫身边,彩礼充公。

官吏娶妓女为妻的,打五十七下,撤职,解除婚约。有妻妾还娶妻妾的,打四十七下,解除婚约;当官的,撤职记过,彩礼不用退。之前通奸被判刑,又娶她为妻妾的,即使有了孩子,也要解除婚约。已经订婚但还没结婚的男女,又跟别人结婚的,打六十七下,女的回到娘家,彩礼充公。收了钱让女子改嫁的,打六十七下,追回彩礼;娶的人不知道情况的,不用受罚,女子回到娘家。用书信和钱财娶女子为妾,又收钱让她改嫁的,打五十七下,彩礼充公,妾回到娘家,当官的罢官。

禁止买卖佃户,佃户结婚,听从父母的安排。哥哥娶弟弟的媳妇,哥哥打一百七下,弟媳打九十七下,解除婚约,即使主动承认,也要受罚;主婚人打五十七下,媒人打三十七下。父母去世期间,跟继母乱搞的,各打一百七下,解除婚约,当官的革职。汉人和南人,父亲去世儿子娶继母,哥哥去世弟弟娶嫂子的,禁止!姑表兄弟嫂叔不能结婚,结婚的按通奸论处。奴隶娶主人的妻子,按通奸论处;强娶主人女儿的,处死。儿子把亡父的妾送给别人,别人还收了,送的人打七十七下,收的人打五十七下。收钱强迫监临的妻子嫁人的,按枉法论处,打七十七下,革职,追回钱财充公,妻子回到前夫身边。良家女子愿意嫁给奴隶的,就成为奴隶;娶良家女子为妻,再把她卖为奴隶的,改正为良民,卖主买主同罪,价钱充公。

把未成年的男女送给奴隶当配偶的,打五十七下,女的回到娘家,彩礼不用退。逃奴的女儿嫁给良人,已经有了孩子,原主人知道了,要追回彩礼,女的不用离开。休妻后,女子改嫁,如果后夫死了,前夫再娶她,要解除婚约。夫妻不和,买卖休书的禁止,违反的要受罚,协议离婚的不用受罚。休妻妾,必须有书面协议,允许改嫁,用指印代替书写的,禁止。妇女背叛丈夫,抛弃公婆出家为尼的,打六十七下,送回丈夫身边。买卖良家女子为妓女的,卖主买主同罪,女子恢复良民身份,价钱一半充公,一半给告发者;或者女子自己承认,或者事情败露,全部充公。良家妇女犯奸,被丈夫休弃的,或者妓女亲属,愿意做妓女的,允许。妓女怀孕,强迫堕胎的,犯人受罚,妓女恢复良民身份。强迫妻妾做妓女的,打八十七下。以乞讨为名收养良家女子,让她歌舞卖艺,或者强迫她做妓女的,打七十七下,女子回到娘家。强迫奴婢做妓女的,打四十七下,女子恢复良民身份。收钱纵容妻妾做妓女的,丈夫和奸夫淫妇各打八十七下,解除婚约;妻妾及时自首的,不用受罚;时间久了才自首的,不予理会。

这古代的婚姻法,真是条条框框,比现代的还复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