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到今,就算是最圣明的皇帝,也不能完全不用刑法来治理国家。所以啊,先用道德和正义来引导老百姓,如果老百姓不听,那就必须用法律来约束他们;要是法律都管不住了,那就只能动用刑罚了,这真是没办法的办法。所以古代圣明的君王制定刑法,并不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威严,而是为了辅助治理国家。《尚书》里就说了:“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可是后世有些统治者,只知道滥用刑罚,拿法律当作治理国家的唯一手段,这不是本末倒置,轻重不分吗?历朝历代的成败得失,翻翻史书就都知道了。
说白了,就算再好的皇帝,也不可能完全不用刑罚就能治理好国家。所以啊,先得用道德和正义感化老百姓,要是没用,就得用法律来约束,要是法律还不管用,那就只能用刑罚了,这真是迫不得已啊!古代那些厉害的君王制定法律,可不是为了吓唬人,而是为了更好地治理国家。《尚书》里就写着:“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可后来的有些统治者,就只会滥用刑法,以为这样就能治理好国家,这完全是搞错了方向,分不清轻重缓急啊!看看历史上的那些例子,就知道他们到底错在哪儿了。
元朝刚建立的时候,还没什么固定的法律制度,各部门审理案件都还沿用金朝的律法,非常严厉苛刻。后来世祖皇帝统一全国后,就简化了那些繁琐苛刻的规定,制定了新的律法,颁布给各部门执行,叫做《至元新格》。仁宗皇帝的时候,又把一些跟社会风气有关的法规条例整理成书,叫做《风宪宏纲》。到了英宗皇帝时期,又让宰相和儒臣们对之前的法典进行增删修改,最后成书,叫做《大元通制》。这本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诏令、条例和判例。 诏令有九十四条,条例有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判例有七百零七条,基本上都是世祖皇帝以来积累的法制案例。
元朝的五刑,具体说来,笞刑从七下到五十七下不等;杖刑从六十七下到一百七下不等;至于徒刑,刑期和杖刑的次数是互相搭配,可以增加或减少;对犯盗窃罪的犯人,除了判处徒刑外,还要戴上脚镣;流刑,南方人发配到辽阳以北的地方,北方人发配到南方湖广地区;死刑只有斩首,没有绞刑,对于十恶不赦的罪犯,还有凌迟处死的酷刑。古代的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后来废除了肉刑,改用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元朝沿用了这种制度,并且刑罚较轻,也算是比较仁慈了。世祖皇帝曾经对宰相说:“我生气的时候,可能会判罪犯死刑,但你千万别马上执行,一定要缓一两天再向我奏报。” 这番话,就算是古代仁慈的君主,也少有人能比得上。
后来继位的皇帝也都注重减轻刑罚,如果各地有疑难案件,一定会派官员复审,尽量从轻处理;即使是死刑案件,也要等审核确认没有冤情后,才能执行。大德年间,王约又上书建议:“朝廷的规定是笞杖刑罚减轻十分之三,现在杖刑一百下,应该减为九十七下,不应该再加十下。”可见,元朝君臣都重视减轻刑罚,一百多年来,天下太平,这也不是偶然的。但是,元朝的法律制度也有缺点,就是南北地区法律不同,条例繁琐,一些徇私舞弊的官员,钻法律的空子,弄虚作假,贪污受贿;而那些凶恶的罪犯,常常因为大赦而逃脱惩罚;一些西方的僧侣,借着做佛事的机会,随意释放囚犯,从中牟利,让好人蒙受冤屈,许多有识之士都对此感到担忧。总而言之,元朝的法律制度,优点在于仁慈宽厚,缺点在于过于宽松,缺乏约束。现在我根据实际情况,把这些内容整理出来,按顺序排列,以便后人研究其成败得失,写成这本《刑法志》。
古代的刑罚,那可真是五花八门。咱们先说笞刑,就是打屁股,轻的七下,重的可以打到五十七下,这得打成什么样啊!杖刑更狠,从六十七下到一百七下,想想都疼! 徒刑呢,就是坐牢,一年到三年不等,还得再加杖刑,一年徒刑加六十七下杖刑,三年徒刑加一百七下杖刑,这刑罚叠加起来,真是要人命啊!流刑就更惨了,发配到辽阳、湖广或者更偏远的迤北,这辈子都回不来了。最重的当然是死刑,要嘛是斩首,要嘛是凌迟处死,想想都觉得可怕。
再说说古代的服丧制度,这五服啊,讲究可多了!斩衰,三年,这是给父母的;齐衰,也是三年,但根据关系亲疏,时间长短略有不同,比如给母亲的,给公婆的;大功,九月,给兄弟姐妹的;小功,五月,给伯叔祖父母的;缌麻,三月,给族兄弟的。这服丧时间长短,都跟亲疏远近有关系。
接下来是十恶不赦的罪行,这十个罪名,哪个都够得上死刑!谋反,就是想推翻朝廷;谋大逆,就是想破坏皇室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就是叛国投敌;恶逆,就是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其他直系亲属;不道,就是杀害多人,或者用巫蛊之术害人;大不敬,就是盗窃或伪造皇室物品,或者在皇室饮食、出行等方面犯错;不孝,就是咒骂或虐待祖父母、父母,或者在他们活着的时候另立家业,不尽孝道;不睦,……
(此处内容未完,请提供完整原文)
古代法律条文翻译成现代汉语口语:
第一部分:关于谋杀、殴打以及不义行为的规定
要是杀害了直系亲属,或者卖掉麻布给直系亲属(这指古代的一种贿赂行为),又或者殴打自己的丈夫,或者殴打比自己辈分高、关系亲近的长辈,那都是犯法的。
不义的行为包括:杀害本地的府尹、刺史、县令,或者杀害自己的老师;当兵的杀害本部门五品以上的高级官员;听到丈夫死讯却不哭丧,反而还唱歌跳舞、穿漂亮衣服或者改嫁,这些都是不义的行为。
内乱指的是:与小功以上(古代亲属关系等级)的亲属通奸,或者与自己父辈的妾通奸,以及与这些通奸的人同伙,都算内乱。
第二部分:八议制度的解释
八议制度,指的是古代可以用来减轻或免除刑罚的八种情况:
议亲:指的是皇帝的直系亲属,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的直系亲属,皇后的小功以上亲属,都可以得到皇帝的赦免。
议故:指的是旧日的故交。
议贤:指的是有高尚品德的人。
议能:指的是有才能的人。
议功:指的是有重大功勋的人。
议贵:指的是三品以上的高级官员,散官(非正式的官职)二品以上,以及爵位为一品的人。
议勤:指的是为国家做出巨大贡献的人。
议宾:指的是承袭前朝的贵族,作为国家的宾客。
第三部分:赎罪和宫廷卫戍的规定
赎罪:牧民官员犯了轻罪,可以交钱赎罪;官员犯夜禁,可以交钱赎罪;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身体状况不允许受杖刑,可以交钱赎罪;犯了罪的人如果身体残疾,妨碍执行刑罚,也可以交钱赎罪。
宫廷卫戍的规定:负责宫廷守卫的人,要每三天轮一次班,看守宫门的钥匙,晚上关门,早上开门,绝对不能马虎。任何人想进宫面见皇帝,私自进入宫殿,大声呼喊企图引起皇帝注意的,杖一百七下,发配回原籍;私自带刀进入宫殿的,杖八十七下,流放到远方;私自登上皇城角楼偷盗的,处死;私自进入禁卫军区域偷盗金银财宝的,处死;私自进入皇家园林,杀害皇家动物的,首犯杖八十七下,徒刑两年,从犯减轻一级,并刺字;知情不报的,笞四十下;看守宫门的卫兵收受贿赂放行的人,杖五十七下;看守宫门的士兵不盘问就放行的人,杖二十七下;汉人、南方人假扮成卫兵,卫兵官员收留他们的,都要一起受罚。大都、上都各城门,晚上有紧急情况需要出入的,必须持有官府颁发的夜行通行证(象牙圆形令牌)和圣旨才能开门,门卫要仔细核实,确认无误才能开门。即使有令牌,没有圣旨也不许开门,违者处死。
第四部分:职制(未完待续)
(此处内容缺失)
各位官员,衙门的印章,一把手保管,其他人要封存好。要是临时有事需要用,就用公文发给下级官员,下级官员再封存,不能私自交给任何人。各郡县城门的钥匙,都由相关部门保管。各部门上报的奏章,推荐人才、刑名、收支之类的文件,没有特殊情况,都要盖上正式的章。官员上任后,离上司一百里以内的要拜访上司,一百里以外的就不用了;上司无理要求下属前来汇报,耽误公务的,要处罚。各部门上报的文件,都要层层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各省府以下的部门,处理公务都要记账,主管官员要定期检查。官员一起办公,按到任时间先后排序,谁要是乱插队,要纠正。各部门办事,要连署上报上司,并且要自己写上名字。特殊情况,可以由主管领导代写,并在名字下面说明原因,要是下属代写名字的,要处罚。官员离职,去哪儿由自己决定,但要写明去向。私自去京城,禁止。各部门的档案文件,要整理好,放在架子上。各路提控案牍的官员和经历、知事一起管理档案库;府州县的知事、提控案牍官员、都史、典史一起管理。任期结束要认真交接,千万不能马虎。枢密院的公文,除了军情和边关军事机密不用审查,其他的都要由监察御史审查。官员受上司委托处理缺员的职位,可以向上级汇报,不能擅自让其他官员代理。官员押送物资进京,除了例行公务的,都要登记轮流值班,徇私舞弊的,要处罚其上司。官员调动,廉访司的文书要回避,路府州县的官员也要回避。各部门丢失印章,很快找回的,罚一个月俸禄;找不到的,要向礼部申请重铸。原掌印官离职被处罚,没找到原印章,不能办理离职手续。毁坏或藏匿边关文件的,流放。蒙古官员犯法,必须由蒙古官员审判,执行杖刑也一样。四怯薛以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骗罪的,由大宗正府处理。把亲生女儿献给当权者以求升官的,要收回已获得的官职,没收家产。官员在任期间,可以探望亲戚朋友和应该往来的宾客,其他的禁止。
第二段:
总而言之,这套规章制度涵盖了公文管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纪律处罚等多个方面,目的在于规范官员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秩序。 从印章的保管到官员的升迁调动,从公文的流转到档案的管理,都制定了详细的流程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体现了当时统治者对官场管理的高度重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蒙古官员的犯罪处理和对官员私德的约束,也体现了当时多元文化背景下的特殊考量和对社会风气的整治。 这些规定,既有对公务的严格要求,也有对官员个人行为的规范,旨在构建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官场环境。 “诸毁匿边关文字者,流”,更是严厉打击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可见当时统治者对边防安全的重视程度。 “诸以亲女献当路权贵求进用,已得者追夺所受命,仍没入其家”,则直接打击了官场腐败现象,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整套制度,细致入微,体现了古代官场管理的复杂性和严谨性。
各位官员上任后,收受下属送的礼物,按受贿罪减等处罚。官员收受百姓事后送的谢礼食物的,打二十七下板子,记过处分。上司和出差官员,在出差地收受宴请和馈赠的,按不枉法减两等处罚;路过收受的,各减一等,由监察部门查处。官员和有出身的人,因为收受钱财枉法犯罪的,除名,永不录用;不枉法的,降职三年,再次犯错永不录用,没有俸禄的减一等。以元朝的钞币为标准,枉法:一贯到十贯,打四十七下板子;不满一贯的,根据情况定罪,按规定除名;十贯以上到二十贯,打五十七下;二十贯以上到五十贯,杖七十七下;五十贯以上到一百贯,杖八十七下;一百贯以上,杖一百七下。不枉法:一贯到二十贯,打四十七下板子,原级别录用;不满一贯的,根据情况定罪,解职另行谋职;二十贯以上到五十贯,打五十七下,发配边远地区任职一任;五十贯以上到一百贯,杖六十七下,降一级;一百贯以上到一百五十贯,杖七十七下,降二级;一百五十贯以上到二百贯,杖八十七下,降三级;二百贯以上到三百贯,杖九十七下,降四级;三百贯以上,杖一百七下,除名,永不录用。
所有官吏受贿后悔过自首的,如实交代的免罪;交代不实的,只按交代的部分受贿金额处罚。如果知道有人要举报自己,主动上交赃款,可以减轻处罚两等。听说其他地方有人因为同样的事被查处后主动自首的,即使不知道具体时间,也按主动自首处理。冒名顶替自首的,不予受理。犯人确实病故的,允许家属代为自首。监察官员受贿,不在自首减刑的范围内。主管部门收受他人举报的,要追究其责任。官员恐吓犯人勒索钱财,没得到钱的,打二十七下板子。举报官员受贿的,有确实收受的;有因为中间人隐瞒而官员最初不知道的;有官员知道但暂时交给中间人,事情办完后再收受的;有本来没说过,却故意把钱物放在人家家里,指说是中间人送的,诬陷别人的,只按钱物所在处置,与送钱的人一起处罚。官员犯受贿罪,罪状明确的,停职候审。奴隶和贱民当官犯受贿罪的,除名。官员犯受贿罪,生前罪状明确的,即使死了也要追究其家属偿还赃款。官员犯受贿罪,遇到赦免,或者自首免罪的,中间人也要承担责任,但官员不承担责任。官员受贿的处罚,由中央官员调查的归中央处理,由省级官员调查的归省里处理。官员犯盗窃罪,罪状已明,反过来诬告调查官员的,判刑后还要流放。官员的家属受贿的,减轻官员处罚两等。官员最初不知道,知道后立刻自首的,官员和家属都免罪;不立刻自首的,官员减轻家属处罚两等,家属按原规定处罚。如果官员知情,故意让家属收受钱财,官员按原规定处罚,家属免罪。官员确实不知道的,只处罚家属。官员受命但未上任,因公务而受贿的,按已上任处理。边远地区调任的官员,已上任但未收到任命文书而受贿的,也一样处理。官员未离职受贿,离职后事情败露的,取消其所受的职务。钱粮官员受贿,不枉法的,只按受贿金额定罪,不降职。官员受贿,听说事情败露,把钱还给当事人的,与知道有人要举报自己而自首的同等处理,减轻处罚两等。枉法的降原职三级,不枉法的解职另行安排。官员侵吞公款的,按枉法论处,即使大赦,也要除名,永不录用。官员在任期间犯受贿罪,被调查,罪状明确,却称病的,停职候审。官员带来的亲属随从,收受下属钱财但没有归己的,大赦后恢复原职。外地任职的牧守受贿,被调查,即将查清,朝廷近臣奏请将其召回京城,要将其交给中央调查官员。官员犯受贿罪潜逃的,与在狱中的人同罪。官员受贿,正在丁忧,服丧期满后调查。军官不丁忧,不在服丧期满的限制内。官员犯受贿罪,已认罪,遇到大赦的,免罪,追缴赃款,降职按规定执行;未认罪的,不予处理。官员受贿,立刻悔过并归还当事人的,即使当事人仍然坚持举报,也不予处理。官员收受钱财为他人说情的,按受贿金额定罪。小吏犯受贿罪的,一律判罪除名。库房管理人员等职务,已有出身,没有额外增加俸禄的,不与小吏犯受贿罪同等处理。文书官员等有出身应入流,或因职务升迁的,犯受贿罪的,与其他官员一样,除名。府州县首领官员非朝廷任命的,与其他官员一样。官员收受财物并非真正犯罪的,不除名。
古代那些外地的官员,要是因为受贿被百姓告发,轻的打十七大板,带头的打二十七大板,还要记过处分。
那些在州县没有田地,却向老百姓乱收钱财的官员,直接开除,并且记过。
那些当官的,老是往茶馆酒肆和青楼楚馆跑的,直接开除!
要是官员私自用公家的弓箭手干私活,打二十七大板,要是三个弓箭手以上,就加重处罚。 私自占用弓箭手和马匹,打十七大板,还要记过。 如果主管官员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减轻处罚。
官员生病超过一百天,就暂时免职,一年以后才能重新上任。 要是犯了两个罪,先判轻的,再判重的,那重的罪就按轻罪的处罚来。 但降职处分还是得执行。
要是犯了错被调查,结果装死逃跑了,打六十七大板,有官职的直接开除,不准再做官,贪污受贿多的,还要加重处罚。
各省以下的大小官吏,不准无缘无故地羞辱他们的上司。 上司要是犯了错,可以向上面反映,不能私底下就审问。 要是上司处置案件不公正,下属官员如果据理力争,却没得到采纳,也可以直接向上面反映。
那些在朝廷做官的,没事儿就私下聚众的,也要受到处罚,然后安排到别的地方去。
各位官员接到任命后,要是因为路途遥远、官职卑微就推辞不去的,就取消任命,发配去种田。如果有人在任上假装生病离开的,三年后降两级;他们的同僚如果徇私枉法帮他们伪造文书的,降一级。那些接到任命的官员,如果任期到了,因为丧葬、疾病、公务等原因耽误了上任的,可以把事情的经过向当地主管部门说明,经过审查核实后重新任命,并注明原任职地方。主管部门如果审查不实,也要受罚。那些受任命的官员,任期还没到就提前去任职地点居住,等待上任的,由主管上司追究责任。各衙门私自安排已经免职或没有俸禄的人做事,这是禁止的。官员的父母去世,不回去奔丧的,杖打六十七下,降两级;没等丧事办完就去上任的,杖打四十七下,降一级,等丧期满了再恢复原来的官职。如果有人故意诈称父母去世,杖打八十七下,革职免职;父母去世很久了,却谎称刚去世,杖打五十七下,发回原任职地,做个杂役。不尽孝道,不为父母守孝的,罪行与不奔丧相同。官员因私事被捕,不管是否已经招供,如果遇到父母去世的大事,可以允许他们回去奔丧守孝,等丧期满了再追究责任,公务上的罪过可以从轻处理。官员父母去世,却隐瞒丧事,纵情享乐;或者在国家服丧期间,私自奏乐的,一律罢免,不予录用。外地官员请假,要有正当理由,填写正式文书报所属部门备案。如果谎称有理由请假,监察官员会查处并处罚。官员迁葬祖父母或父母,给予二十天假期,路程每天七十里,假期内的俸禄照发。超过期限未到的,停职。官员任期满了,该发的解任文书不发,不该发的却发了,或者有错误而不写明,主管官员也要受罚。解任文书送到部门后,增减功过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也要受罚。罢免的官员,在重新任命时给的解任文书隐瞒了他们的过错,最初发放解任文书的主管官员也要受罚。隐瞒过错求职,事情败露的,杖打四十七下,取消任命,不予录用。官员到了退休年龄还不罢休的,由廉访司查处罢免。官员受处罚,计算年限时,从被问讯停职的日期算起。远方官员的父母年满七十岁以上的,可以由原籍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安排到离京城较近的地方养老,弄虚作假者要受罚。官员为国捐躯的,其子孙后代,降两级荫叙。
好家伙,这规矩可真多!所有五品以上的官员上奏章,都得用蒙古文写,必须恭敬,还得再用汉字写一份副本。这可是命令,谁敢不听? 所有部门上交贺表和各种文件,格式都得按规定来,绝对不能犯了庙讳或者皇帝的名讳,这可是大忌!
所有部门需要发放的文件,如果设有翻译官的,都得用蒙古文写。那些部门同时有蒙古文和回回文翻译官的,处理公文和文书勘合的时候,都要用上,盖上各自的关防。各个部门之间发公文,必须按照等级顺序,不能乱来,都得遵守制度,只有执政大臣给外地发公文,才能只写姓不写名。 不许任何人直接口头传达圣旨办事,必须走正规流程!
所有大小事务,都必须经过中书省,只有枢密院、御史台、徽政院、宣政院这几个部门可以自己直接处理本部门的事务。其他部门不能绕过中书省直接上奏,更不能上奏之后又绕过中书省直接下发到相关部门执行。要是敢这么干,那就是违反制度,要被追究责任的! 下面执行的部门,也不能不经过上报就擅自执行,会被监察御史和廉访司查办。
中书省处理的事务,要是有人泄露了机密,那就得根据泄露内容的严重程度,上报处罚。那些在各省部任职,同时还兼任宿卫的官员,白天出去办事,晚上就得回宫值班。那些负责检查中书省和六部工作的检校官,要是发现违规情况,省里的官员就要上报处罚,部门里的吏员也要把违规情况记录下来上报。
各省要是擅自用士兵修建营房,就算那是公家的房子,没经过朝廷批准,也要治罪。各省派兵出去办事,如果不是因为军事上的紧急情况,就禁止这么做。各省的长官,一般都配发金虎符来统领军队,只有云南省的长官,都配发的是府印。各省管辖的军官,要是对军务怠慢,就由提调军马的长官来处理。其他的各种违法行为,由宣官以上级别的官员上报,宣官以下级别的官员直接处理。各省每年支取的钱粮,各地的正官每季度都要检查核对一次,年底再汇总到省里,用来考核,超支的要追究责任,实际支出的要登记造册,把总的情况报给都省的台宪官员审核。各地的官员,如果收受贿赂纵容贼寇作乱的,要斩首;他们的下属收受贿赂,或者明知故犯包庇纵容,不能纠正的,也要一起治罪,即使大赦也不能免除他们的官职。枢密院和各省的军官,要是他们手下的士兵,不管是征战、戍守、出征、驻扎,吃穿都供应不上,或者劳役分配不均,用私人代替公务,借高利贷,家里说逃兵,有能力的说没能力,只用穷苦的士兵,只图钱财,以此来折磨士兵,损耗兵力,百户犯了罪,千户也要受罚;千户犯了罪,万户也要受罚;万户犯了罪,要由枢密院和行省的帅府把情况上报朝廷,再根据情况分别定罪。宣徽院调拨的马牛羊,官府要严格规定时间,控制供应数量,认真执行管理办法,以此来监督检查。要是有人欺骗官府,扰乱百姓,廉访司就要查处。翰林院要翻译或书写诏书,必须先呈给中书省,大家一起讨论修改稿件。那些文件,如果不是边疆紧急军情或重要的事情,都要经过监察御史的审核。宣政院的文件,除了修佛事相关的不用抄送外,其他的文件以及内外司保存的文件,都要抄送。徽政院和怯怜口(地名)的工匠,以前各府司保存的文件,也要由台宪官员抄送审核。
各级官员的职责,就是监督官员的品行,考核吏员的工作业绩,内部管理祭祀事务,外部考察百姓的品行,参与处理军国大事的奏议,解决百姓的冤屈,凡是涉及刑法、赋税、选拔官员、会计、调度、征收、营建、审讯、核查以及所有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都要严格禁止或适度放宽,还要负责编户、救济流民、制止强暴兼并等事情。
行台官员的主要职责是察访行省宣慰司以下各级军民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调查百姓流离失业的情况,查处豪强侵占民利的情况,以及考核不称职的按察官员,这和内台的立法职责差不多。御史台下辖各道宪司,如果百姓有冤屈上诉到御史台,都要记录在案,年底考核各道的情况,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升降官员。
内外各级监察机构每年都要派监察御史检查各省文书档案,同时考察各道廉访司官员的优劣,不称职的官员要上报御史台处罚,不称职的吏员要罢免。风宪官员举荐人才必须考核其功绩,弹劾官员必须说明其罪状,如果举荐或弹劾失误,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殿中侍御史,凡是遇到廷臣上奏,都要随同进入内廷,如果发现有不该参与的人在场,就要将其纠斥出去;朝会祭祀等各种仪式,如有违反礼仪、逾越次序或无故不到的情况,都要进行纠正和处罚;文武百官请假,超过三天的,都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官府的设立、官员的任命以及官员出差往返,都要向有关部门报告。
廉访分司官员每季的孟夏初旬要出狱查案,仲秋中旬要巡按,次年孟夏中旬返回。如果因为路途遥远而延误期限,或者借故逃避事务,就要由监察御史弹劾。廉访司巡视各路军民,官员如有过错,罪状明确的,六品以下官员由总司论罪,五品以上官员要上报御史台。廉访司官员私自开封军器库的,要处以三十七下鞭刑,并解职另行处理。官员受贿,即使当事人不举报,监察御史和廉访司也要查处,查实后要进行纠正。行省官员和首领官员受贿,由廉访司查实后上报御史台,然后进行审问。行省理问司正在审问公事,廉访司擅自逮捕审问的,要禁止。职官受贿,廉访司必须亲自审理,如果确实不能亲自审理,就要委托品级相当、老成、廉洁、有能力的官员审理。被审问的官员如有冤屈,可以到御史台申诉,如果属实,则追究被告的责任;如果属虚,则要追究告状者的责任,并加重处罚。如果有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官员,要禁止这种行为。
审问官员受贿,不要急于处罚,只有证据确凿,而当事人拒不承认的,才能加刑审问,军官则要先夺去其佩带的符节再进行审问。风宪官员犯受贿罪,要加重处罚,即使没有枉法,也要革职。各地的官员进京朝觐,不得向所属官员收取俸禄作为礼物,违者要处罚。
好家伙,这古代的规章制度可真多!先说那些湖南、江西、两广交界处的蛮人和獠人,老是偷袭抢劫,那些负责监管的官员要是管理不严,甚至故意放纵,军官要打三十七军棍,管民的官员打二十七军棍,还要降一级,记过处分。要是边境守卫不严,让贼寇随便进出杀掠,军官要承担责任,管民的官员倒不用负责。
要是那些在边境镇守的军民官员,三年内没发生盗贼聚集的情况,管民的官员可以升一级,军官可以升个散官;要是五年都没事,军民官员都能升一级散官。 各个郡县的户籍档案,得由主管官员妥善保管,而且得由正职官员亲自负责。
那些负责农业的官员,每年年底都要向上级汇报农业、桑蚕和水利工程的成果。上级汇总后,再报给大司农或者有关部门,部门考核他们的勤勉程度和工作成效,最后上报到省里评比优劣。要是哪个官员在任上偷懒,违反规章制度,那就得受处罚。
那些官员下乡收税,要是多收老百姓钱的,要加倍处罚。要是收受贿赂,替老百姓顶替徭役的,按枉法论处。那些规定的税收,得由管民的正职官员负责,要是正职官员因为其他原因不能负责,就由副职官员代理。各地负责计算钱粮的官员,每年都要到省里汇报一次,要是发现有乱收钱粮的,就按规定处理,并且由上级官员弹劾。
郡县每年分三个期限收税,第一期十月底,第二期十一月底,第三期十二月底。要是逾期,第一次打四十军棍,第二次打八十军棍,要是那些勾结收税的人,或者自己主动勾结的,要没收家产,而且要加倍追缴税款。要是没让正职官员负责收粮,而是让代理官员负责,结果导致丢失或者收不上来,那达鲁花赤和管民官员都要一起承担责任。各州县的义仓,要是粮数不实,监管官员没发现,也要受处罚。
好家伙,这古代的规章制度可真细致!第一条说,要是哪个当官的,在该休息的日子还处理公务,罚他一个月俸禄,再打二十七军棍,记过一次。这惩罚力度可不小啊!
第二条,那些小官吏办案,要是随便拿个棍子就往人身上招呼,打死了人,那可就麻烦大了,要连带判署的官吏一起受罚。第三条,要是有人告过某个官,后来这个人又犯了罪,那被告发过的官吏就不能再插手这个案子了,得避嫌。
第四条,要是哪个官吏随便听信谣言,就抓人关起来,查私事,那可要打四十七军棍,撤职,一年后才能再考虑复职。第五条,官员退休或者调走了,要是还有后续的事情需要处理,那也得和现任的官员一样对待。至于婚姻、田地纠纷这些事,就让当事人的子孙、兄弟、侄子去诉讼,要是官吏故意刁难,那就要追究责任。
第六条,官员要是告百姓骂人,除非亲耳听到,不然别瞎掺和,不然也要受罚。第七条,官员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是牵扯到自己的直系亲属、姻亲、老师,或者仇人,必须得回避,要是回避了还参与审理,那就按犯的罪行处罚。
最后一条,官员要是用官职压人,欺负长辈,即使大赦天下,也得撤职降级。这古代的官场规矩,看起来比现在还严厉呢! 这要是放到现在,估计得立个碑刻在衙门口,让大家好好看看!
各位负责跟蒙古军队相关事务的官员,要和管军的官员一起约谈询问。所有管军的官员、奥鲁官以及盐运司、打捕鹰坊的军匠、各个部门的头头以及各种人员,凡是犯了强盗抢劫、伪造宝钞、拐卖人口、盗墓纵火、通奸以及其他死罪的,都由相关部门进行审问。那些打架斗殴、婚姻田产纠纷、良贱身份之争、钱债纠纷、财产纠纷、宗族继承以及科差分配不公等等互相告状的,就由他们原来的主管官员进行审问。如果事情涉及到老百姓的,就由相关部门约谈审问,并且由相关部门追捕,三次约谈不到的,相关部门就地判决。各个州县邻近地区军民之间的相关诉讼,原告被告都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官员判决,不在约谈之列。如果判决不公正,允许上诉到上级部门申诉,并且要追究原判决官员的责任。僧人、道士、儒生之间发生争执,相关部门不要管,只让他们各自的负责人会同审问。至于哈达大师,只让他们负责念经诵佛;回回人(穆斯林)的刑事案件、户籍婚姻、赋税钱粮、诉讼案件,都由相关部门审问。僧人如果犯了奸盗诈骗,致使他人伤亡以及其他重罪的,由相关部门审问。他们自己内部互相告状的,由各个寺院的住持和主管人员审问。如果僧俗双方争夺田产,就由相关部门约谈;约谈不到,相关部门就地判决。各个寺院的赋税,除了前朝宋代所有常住寺院以及世祖皇帝赐予的免税田地之外,以后其他人布施或者自己努力典当购买的田地,要按照规定缴纳赋税。各级管民官员处理公务时,都要使用信牌,如果派人扰民的,严禁。
接下来是第二段:
各位负责管理百姓的官员,在处理公务的时候,必须使用信牌,要是派人去扰乱老百姓,那是绝对不允许的!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强调了对官员行为的规范,要依法办事,不能滥用职权,扰民伤民。 总而言之,这段话详细规定了各种案件的管辖权限和审理程序,力求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种纠纷,同时也对官员的行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避免滥用职权。 从内容来看,这应该是某个时期官方发布的法令或条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处理死尸是官府的职责。要是遇到荒年饿死的人,或者半路暴毙,又没有亲属认领的,应该由官府的人员检查验尸。检查完了,就交给当地地主或邻居安葬;不用检查的,也直接安葬。救灾赈济,是邻县之间应该互相帮助的礼仪。如果有人在荒年囤积居奇,故意抬高粮食价格,要处罚他。
各郡县发生灾情,超过规定的时间还不汇报,或者汇报的内容不属实,以及主管官员没有及时去查看灾情,都要受到处罚。如果发生虫灾蝗灾,官府没有及时扑灭,路官每人罚俸一个月,州官每人打十七板子,县官每人打二十七板子,并且记过。
如果发生水灾旱灾,老百姓吃不上饭,官府没有及时上报请求救济,导致百姓流离失所饿死,正官打三十七板子,佐官打二十七板子,都要免去现职,降一级重新任命。官府检查灾情,如果谎报灾情严重程度,或者把可以救济的灾情说成不可救济的,一顷地以上罚俸,二十顷地打十七板子,二百顷地以上打二十七板子,五百顷地以上打三十七板子;如果故意把荒地报成耕地,以此来压迫百姓交粮,打四十七板子,并且罢官。故意找借口不执行,妨碍灾情调查的,打三十七板子。
那些有特殊节操的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应该表彰的,由当地官府推荐,监察御史和廉访司审查。如果有人冒名顶替,推荐人也要受罚。应该发放给高龄老人的布帛,官府却没如实上报的,正官打四十七板子,免职另行安排。各州县推荐优秀人才,必须经过监察御史和廉访司考察,才能上报。
老百姓犯了谋反的大罪,相关官员故意不处理,要打67杖,然后撤职,三年内不能担任原职,以后的官职也要降级。要是验尸的官员故意拖延,等到验尸报告到了才处理,导致尸体腐烂了,主官要打37杖,其他相关官员各打47杖。如果验尸官没亲自去现场,派别人代替,导致验尸报告内容不实,或者篡改轻重,跟最初的验尸报告对不上,主官根据事情轻重处罚,降职或者免职,其他相关官员各打57杖,撤职;验尸的仵作和带路的人要打77杖;如果收受贿赂的,按枉法论处。
官员们监管犯人,犯人因病死了,却伪造验尸报告和相关的审核报告,主官要打37杖,撤职,另行安排职务。就算已经得到大赦,也要记过。官员们验尸,尸体已经被火化或者下葬了,就只上报最初的验尸报告,也要撤职,另行安排职务。如果已经调任了,也要记过。
藩王和军队经过地方,郡县要准备好食宿,可以在应发的官物里支出,要及时向行省报告。如果擅自挪用或者多收钱财,就禁止。郡县如果没有圣旨或命令,藩王、驸马、大臣经过,官员们都不许出城迎接,以免耽误公务,也不许送钱送物,按常规由官府查处。官员们犯了军务上的错误,受敕官各路直接判决,受宣官则由都省和行省处罚。其他公务上的罪过,各路都不能擅自处罚。
各部门押送犯人,路上经过的州县,不把犯人关进监狱,而是在旅馆看管,结果犯人趁机逃跑的,押送官员打27杖,恢复原职,但要记过;看管的官员打47杖,负责抓捕逃犯,也要记过。各级官员押送流放的犯人,故意放纵的,打67杖,撤职,降一级,刑部记过。
大家好,咱们来聊聊官场上的那些事儿,这规矩可得好好讲讲。首先,买东西要按时按价,公平交易。要是官吏和权贵利用职务之便,搞些营私舞弊的事儿,那可是要犯法的!
要是哪个部门买东西,故意多估价,然后私分钱财,那跟偷官家的钱没啥区别,要按盗窃罪论处!就算没私分,故意多估价也是要受罚的。如果监察官员和相关官员暗中收受贿赂,那买的东西直接没收!要是压低价格收买东西,那也跟贪污受贿一样要受罚。要是收了东西却不给钱,上级官员会来查办。
职官要是利用亲戚朋友的关系,把东西送给老百姓,然后收取钱财,那就要算清楚东西的实际价值,多收的钱就是你的罪证,要减轻两等处罚,钱物都要还给人家。
要是哪个官吏私自用老百姓的劳力,打二十七板子,记过处分,还得把工钱补给人家。官员克扣下属官吏的俸禄,拿去公用或者进贡,只要这官员已经离职了,那就算了。但要是还在任上的官员,克扣下属的俸禄送礼给离职的官员,那就要打四十七板子,还得恢复原职。
官员私自骑用驿站的马匹,打三十七板子,降一级,并且记过。官员在管辖范围内,对那些不认识的或者没有来往的人家,随便去参加丧事喜事,这是不允许的,违反了就要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