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郊庙举行祭祀活动的时候,所有参与祭祀的官员和工作人员,在宣誓之后,都要在正寝休息,然后到祭祀场所准备。准备期间,日常生活照常进行,但是不能去吊丧问病,不能娱乐,不能处理判刑、处决的公文,不能审判罪犯,不能参与任何不洁之事。正式祭祀的那天,只有祭祀活动可以进行,其他一切活动都禁止。

那些名山大川,国家有专门的祭祀活动,老百姓要是擅自僭越礼仪,做出祈祷亵渎的行为,都要禁止。像五岳、四渎、五镇这些地方,国家都有固定的祭祀仪式,如果诸王、公主、驸马私自派人去烧香祭祀,也要禁止。

各郡县的孔庙,官员、使臣、军队,都不允许在里面住宿;有关部门也不允许在里面审理案件、宴饮;工匠更不允许在里面施工,这些都严令禁止。书院也是一样的规定。每个月的初一和十五,郡县长官都要带领属下官员到孔庙祭拜,礼毕之后,再听学官在堂上讲学。乡村集镇也要挑选有学问、品德好的人担任老师,利用农闲时间教导百姓。如果有人觉得这些做法迂腐缓慢,不务正业,就要纠正他们。

话说以前国子监的蒙古族和汉族老师们,升迁的关键在于看他们教出来的学生里,有多少品学兼优,有多少不合格的。博士和教授有空缺的时候,就由监察御史推荐人选,如果推荐的人不称职,就要被罢免,连推荐的人也要受牵连。学生要是对老师不敬,或者仪容不整、言行不端、课业不熟、作业不做、无故旷课、有事也不请假就出去、请假超过期限、工作失误、或者打架斗殴,都要由学正和录事记录并上报处理。除了对老师不敬要另行处罚外,其他违规行为,第一次犯错就口头警告,第二次、第三次就要根据情况进行处罚。国子监的厨师、仆人、门卫,平时都要待在学里,服从差遣,违反规定的就要直接处罚。国子监是最好的学校,六馆的学生,要按顺序升到更高的学堂,不许越级。如果有人没资格却想升学,或者曾经违反过校规,轻则降级,重则开除。如果老师教学不认真,监察御史会纠正他们。

国子监还会对学生进行私下考试,算积分。那些不认真学习,或者违反规定的学生,第一次犯错扣一分,第二次扣两分,第三次直接开除。已经升到高等的学生,违反规定的,第一次殿试延后一年,第二次直接开除,学正和录事也要承担责任。学正和录事明知故犯,不报告处理的,国子监会处罚他们。学生一年到头在学堂学习的时间不到半年,也要开除。除了每月固定的假期以外,其他请假都不算在学习时间里,学正和录事每年年底要考核学生的出勤情况。汉族学生,三年学不会一经,或者不肯认真学习的,就勒令退学。

奎章阁的授经郎学生,每月初一、十五、上弦、下弦,可以放假四天;如果当天要参加宫中宿卫,可以放假三天;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要向授经郎禀报,附上假期证明。无故旷课,第一次罚没当天伙食,第二次要在老师面前罚跪,并且罚没当天伙食,第三次要在学士院和老师面前罚跪,并且罚没当天伙食;三次还不改,就上奏朝廷,给予处罚,开除学籍。

话说这各地的学校,要先算算学校的钱粮够不够,够不够养活学生。主管学校的官员,必须亲自去学校视察,看看教学有没有章法,有没有规矩,该奖励勤奋的,该惩罚懒惰的,总之要培养出人才来。要是学校管理不好,就得查清楚责任。那些老师们,要是贪污学校的钱粮,荒废学校的房屋,教学不认真,行为不端,丢了老师的脸面,廉访司就要查办他们;老师任期满了,主管官员随便给个证明就完事,也要查。学校的田地,学校的官员和办事人员,要是把良田卖了,变成荒地,少收租子,或者收受贿赂,让有钱有势的人霸占土地,吞并田地,或者用巧妙的办法冒领钱粮,主管官员都要查办。那些贫穷、年老、体弱的读书人,只要大家都尊敬他,就由地方官保举上来,上报朝廷,朝廷批准后,就由学校供养他,同时还要让廉访司去调查,看看有没有冒领的情况,如果有冒领的,就由主管官员改正。各地的学校,是学习和生活的地方,官员们不许侵占学校的钱粮。老师不称职的,廉访司要查办。在职的和已经离职的老师,不许带着家人住进学校,玷污学校的清静,廉访司要查办。

各地的医学院,那些大小学生,不能光有名没实,不能只挂个名,不认真学习。要是学习的时候,老师教导没有章法,上课马虎,敷衍了事,教授、正、录、提调官就要根据情况扣他们的俸禄。那些医生,十三科医术,至少要精通一科才行,不然不能行医。太医院不认真考试,就随便提拔人当朝廷的太医,或者各地的医官;各地的医学院不按规矩考试,就随便让人行医,这些都要由监察御史和廉访司去查办。

各位军官要是擅自离职、部队擅自离开营地、士兵擅自离开队伍,那都是犯法的!军官们绝对不能随便离开自己的岗位。要是真有必须去京城上奏的事情,得把奏章密封好,然后送上去。各地驻扎的军队,要是长期驻扎在一个地方,或者只是暂时路过,都要由官府提供粮食。要是扰民,或者阻碍旅客通行,那就坚决禁止!临阵脱逃的,杀头!

统兵打仗抓捕盗贼,负责守卫重要地方的,要互相支援,要是约定好的时间没到,导致将士死伤,却又不赶紧追击的,杀头!就算是大赦天下,也要罢官免职,永不录用。那些在边境驻守的军民官员,带兵打仗,要是纪律涣散,随意更改命令,违背约定,错过时机,导致军队溃败,将领被杀,或者还没打仗就逃跑了,或者丢下城池逃跑的,如果之后能立功赎罪的,可以减轻处罚;要是没立功的,就按罪行处罚。

驻防的士兵要是逃离营房的,打一百七十下板子,要是再犯,就杀头!要是已经下令出征了,还敢逃跑躲藏的,直接斩首示众!那些军户因为贫困得到救济之后,还逃跑的,打八十七下板子,然后发配到军队服役。要是偷偷藏起来,就减轻两等罪责;邻居知道却不上报的,也要减轻藏匿罪责两等。军户要是说自己很穷,要求换人服役的,得由主管官员调查清楚,要是造假的,就由廉访司和宪司来查办。

各卫队护送汉军的,每家都要选一个强壮的成年男子常年服役,还要从户籍里再选两个人轮流服役。要是有什么特殊情况必须换人的,从万户到百户,都要互相查看,确认替代的人可用,才能换。百户、千户、万户私自换人的,要根据人数多少来定罪,降级处理。管军的官员,收钱顶替军户空名额的,要根据收取的钱数,按枉法罪论处,革职查办。要是让兄弟子侄顶替服役的,也要根据人数多少来定罪,降级处理。

军队出征打仗,抢掠良民,强盗图谋私利,拐卖人口,或者自己杀害百姓,或者因为生病死了,把尸体丢在路边,暴尸荒野的,坚决禁止!

老百姓家的孩子,男孩就让他们学手艺,女孩就让他们学刺绣,要是有人敢强迫他们干活,就严惩不贷。那些给官府当差的人家,如果没有朝廷的正式文书,就私自把人送去给王爷或者其他达官贵人当差使的,要治他们的罪。和尚道士还俗了,兄弟分家了,奴婢放为良民了,但还没在户籍上登记的,王爷、皇子、公主、驸马都不能私藏他们。老百姓要是敢藏匿这些人,也要治罪。老百姓要是敢谎报户籍人口和土地,献给王爷、公主、驸马的,也要治罪;那些达官贵人随便收受人口的,也要治罪。官吏侵占百姓人口充作私用的,要严惩。

如果官府收税太狠,逼得穷人卖儿卖女来交税,就要把卖掉的孩子追回来,并且严惩那些贪官污吏,卖儿卖女的钱也不用还了。如果家里生下来的女孩夭折了,要没收他们家一半的财产,用来充军。那些因为卖身为奴的人,要让他们恢复自由民的身份。官府要是没把这些事办好,也要治罪。老百姓迁移了,当地官府应该把他们送回去继续生活,要是有人从中作梗,从中渔利,就禁止这种行为。那些鳏夫、寡妇、孤儿、老人、残疾人,穷困潦倒,无依无靠的,要收进养济院抚养。该收养而不收养,不该收养却收养的,都要治地方官的罪,按规定追究责任。

那些受灾的流民,官府要劝他们回去继续生活。如果时间长了,还不能回去,或者找不到原来的地方了,就免除他们的赋税。如果有人从中压榨百姓,贪污受贿,就由监察部门来查处。如果哪一年庄稼歉收,老百姓四处逃荒,到了地方之后,已经得到救济了,但是又聚集起来,拿着武器,抢劫财物,殴打老百姓,除了那些孤寡老人和残疾人,自己无法生存的,可以让他们随便找个地方住下,官府依旧要抚养他们,其余有儿有女的人家,要查清他们家里的情况,根据路途远近,发给他们路费,依次押送回原籍。路上要是再危害百姓,就地处置。

蒙古、回回、契丹、女直、汉人这些军队抓到的俘虏,留在家里当奴婢的,就继续当奴婢;那些住在外面,已经登记为良民的,就还是良民;但如果之前住在外面,后来又被当作奴婢的,那他们的家产就充公了。那些抓捕叛乱军人,抢掠人口的,要和当地官府和军民官员一起审查,如果是叛军的妻子家属,就给他们开具证明放回去;如果没有证明,就按抢掠良民的罪名处罚。那些土匪强盗投降的,如果他们拿抢来的男女来贿赂抓捕他们的官员,绝对不能收受,必须把那些男女都放回老百姓当中。要是这些人没有亲属可以依靠的,就让他们男女配对,让他们成为普通的百姓。那些留在贼窝里的人,全部放掉。那些被抢来的妇女,忘记了自己的家乡,也没有亲属可以投靠的,官府要给他们安排婚嫁,收到的聘礼,就作为她们的嫁妆。那些军民官员,如果私下藏匿投降的人民,不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就要处罚他们。那些被没收的人口,如果元朝的官员私下买卖,就要追回官府,然后把钱还给主人。那些投降的官员,如果招揽已经登记在册的官民工匠,要没收他们的家产,那些被招揽的人也要送回原籍。那些投降的人家,只让他们上交五户的丝税,其他的都免除。如果他们还有其他横征暴敛的行为,就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那些想放弃俗世生活,出家当和尚或道士的,如果他们家人口多,差役不缺,或者有兄弟可以赡养父母的,可以向当地官府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后,才能剃度出家,否则就要处罚,让他们还俗。河西的和尚,如果已婚的,就要和普通百姓一样服徭役、纳税、服役、住宿;如果没结婚的,就免除这些。如果父母健在,子女分家另过,但父母生活贫困,子女却不尽孝道,或者同宗有服丧期内的亲属,以及鳏寡孤独、老弱残疾,无法自食其力的,应该送去养老院,如果不去收养,要严惩;如果亲属也贫穷无力供养,允许养老院收留。

话说这买卖田地房屋的事儿,得先去官府办手续,立契约,买卖双方都得去,顺便交税。要是买家是权贵,官吏徇私枉法,不及时查验,只让卖家交税,或者把税摊派到别的户头上,或者弄个假名字,收点儿好处费,那可是要打五十七板子的!然后还得追究买家,把田地原价的一半充公,一半给告状的人。主管官员和相关吏员,也要受罚免职。

买卖田地房屋,必须得长辈签字画押,立账登记,还要挨个问过有关系的亲戚和邻居,以及典当的主人。要是有人不愿意这买卖,得在十天内把这事儿驳回,超过十天还不驳回,打十七板子。要是愿意交易,十五天内得谈好价钱,签合同,超过十五天还不谈妥,打二十七板子。随便买卖,亲戚邻居和典当的主人故意阻拦,还索要钱财物品的,打二十七板子。房主故意抬高价钱,不按规矩成交的,打三十七板子,而且允许亲戚邻居和典当的主人在百日内赎回,超过百日就不能再争了。房主耍诈,故意不交房子的,打四十七板子。亲戚邻居和典当的主人不在本地,离得一百里以外的,就不必问他们意见了。要是违反了这些规定,官府不按规矩办事,监察御史和廉访司就管这事儿。

那些军官士兵不回营房,官员不回官舍,使臣不回馆驿,跑到老百姓家里住,给老百姓添麻烦的,省里、台里都要追究责任。不过,官员要是没官舍,自己花钱租房子住,那是允许的。要是有人故意说自己卖了田地,诬陷买家霸占,敲诈钱财的,就按赃款数额定罪,还要在他们家门口用红泥在墙上写清楚。关于田地婚嫁的诉讼,必须在本年度内解决,已经停止办公还没解决的,廉访司和主管上司要追究官吏的责任。要是多次停止办公还没解决,那就得赶紧解决,不再受停止办公期限的限制,违反者也要受罚。那些争议田地的租金收入,除了税收以外,都要由官府保管,以后再根据田地情况发放。

好家伙,这上面写的是古代的法律条文啊!简单来说,就是关于买卖人口和奴婢的一些规定。

第一段,先说禁止把女子当作抵债或者把别人的子女当抵债。要是已经抵债了,想通过结婚把她娶回家当老婆或妾室的,可以。但是,明令禁止花钱买老婆或妾!如果夫妻俩一起被抵债,但没分开,那允许。禁止用钱财把老婆、妾室,还有过继的妹妹卖掉。要是有人想领养过继的儿女,可以;但要是把他们转卖成奴婢,就不行。奴婢想跟良民结婚,也不允许。

接下来,官府官员要是强迫老百姓把儿女变成奴婢的,要打77大板,一年后降两级。要是随便认良民做奴隶,还虐待他们的,打87大板,有官职的直接撤职!要是有人控告自己被当成奴隶,情况属实的话,就给个证明,让他先住着,等老家亲戚来接他。要是没亲戚,那就让他自己决定去哪儿。最后,要是奴婢逃跑,要打77大板。

总而言之,这段文字主要强调了禁止买卖人口,特别是女性,以及对虐待奴隶行为的严厉处罚。同时,也对一些特殊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夫妻一起被抵债的情况,以及奴隶逃跑的情况。 这法律条文看起来还挺严厉的,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女性和奴隶。

话说古代关于婚姻的规矩可真多,比如,有人用割破衣襟指腹为婚,这被明令禁止了。还有那些结婚办酒席,为了排场,大吃大喝,通宵达旦的,也给禁了。媒婆乱要彩礼,多收中介费的,大家一起谴责她!女子已经订婚但还没结婚,要是男方犯了叛乱要被抄家,或者男方犯了盗窃被流放,那女的就可以改嫁。但要是已经结婚生了孩子,就算丈夫犯了盗窃坐牢,也不能改嫁。

男女订婚后,要是女的犯了奸情被发现,男方想退婚,就得退回彩礼;要是男方不退婚,那就减半结婚。要是男方故意造谣说女方有奸情,想以此吓唬女方结婚的,打五十七大板,并且解除婚约。父母死了,还忘情于哀伤,急着结婚的,打八十七大板,解除婚约,当官的还要罢官,彩礼充公,女的不用受罚。在服丧期间订婚的,减轻服丧期间结婚的罪行两等,但婚约还是解除,彩礼充公。

女子已经订婚,报了信,有了私下约定,或者收了彩礼又反悔的,打三十七大板;再嫁给别人的,打四十七大板;已经结婚的,打五十七大板;事后娶了知道内情的,减轻一级处罚,女子回到前夫。男方反悔的,不用受罚,彩礼也不追回,但五年内无故不娶妻的,官府会给证明,让她改嫁。女子纳婿后,又休了这个女婿,再纳他人为婿的,打六十七大板。后面的女婿也同样受罚,女子回到前夫,彩礼充公。

官员娶妓女为妻的,打五十七大板,罢官,解除婚约。有妻妾还娶妻妾的,打四十七大板,解除婚约;当官的,罢官记过,彩礼不追回。以前通奸被判刑,后来又娶她为妻妾的,即使生了孩子,也要解除婚约。已经订婚但还没结婚的男女,又改嫁改娶的,打六十七大板,女子回娘家,彩礼充公。收了钱财,把妻子转嫁给别人的,打六十七大板,追回彩礼;娶的人不知道情况的,不用受罚,女子回娘家。用书信和钱财娶女子为妾,又收钱转嫁他人的,打五十七大板,彩礼充公,妾回娘家,当官的罢官。

典卖佃户的,禁止。佃户结婚,听从父母的意见。哥哥娶弟媳的,哥哥打一百七大板,弟媳打九十七大板,解除婚约,即使自己主动承认,也要受罚;主婚人打五十七大板,媒婆打三十七大板。居丧期间,与庶母私通的,各打一百七大板,解除婚约,当官的革职。汉人、南人,父亲死了儿子娶庶母,哥哥死了弟弟娶嫂子的,禁止。姑表兄弟嫂叔之间不能通婚,通婚的按奸罪论处。奴隶娶主人的妻子的,按奸罪论处;强娶主人女儿的,处死。儿子把亡父的妾送给别人,别人还私通的,送妾的人打七十七大板,私通的人打五十七大板。

收了钱财强迫监临的妻子嫁人的,按枉法论处,打七十七大板,革职,追回钱财充公,妻子回到前夫。良家女子愿意嫁给奴隶的,就成为奴婢。娶良家女子为妻,又把她当奴婢卖掉的,改正为良民,卖主买主同罪,价钱充公。把未成婚的童养媳或童养婿转卖给奴隶的,打五十七大板,女子回娘家,彩礼不追回。逃奴的女儿嫁给良人,已经生了孩子,原主人发现后,追回彩礼给原主人,女子不用离开。

休妻后,女子已经回娘家改嫁的,听从后夫的。休妻改嫁后,后夫死了,又把她纳为妻子的,解除婚约。夫妻不和,买卖休书的禁止,违反者处罚,协议离婚的不处罚。休妻妾,必须立下字据,允许改嫁。用手印为凭证的,禁止。妇女背叛丈夫,抛弃公婆,出家为尼的,打六十七大板,送回丈夫家。买卖良家女子为妓女的,卖主买主同罪,女子恢复良民身份,价钱一半充公,一半给告发者;或者女子自己承认,或者事情败露,全部充公。良家妇女犯奸,被丈夫休弃的,或者倡优的亲属,愿意做妓女的,允许。妓女怀孕,强迫堕胎的,犯罪者受罚,妓女恢复良民身份。强迫妻妾为妓女的,打八十七大板。以乞讨为名养活良家女子,让她歌舞卖艺,或者强迫她为妓女的,打七十七大板,女子回娘家。强迫奴婢为妓女的,打四十七大板,女子恢复良民身份。收了钱财,纵容妻妾为妓女的,丈夫和奸夫奸妇各打八十七大板,解除婚约。其妻妾随时自首的,不处罚;如果时间久了才自首的,不予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