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子监的蒙古族和汉族学官,升迁都得看他们教出来的学生里,有多少品行出众的。博士和教授有空缺,就由监察御史推荐合适的人选,如果推荐的人不称职,就要被罢免,连推荐的人也要受牵连。学生要是对老师不敬,或者仪容不整、言行不端、学习不认真、功课没完成、无故旷课、有事也不请假就离开、请假超过期限、工作失误、或者打架斗殴,都要由学正和录事记录并处理。除了对老师不敬要另外处理,其他违规行为,第一次犯错就警告,第二次、第三次就要根据情况处罚了。监里的厨子、仆人、门卫,平时都要认真工作,服从安排,违反规定的就立刻处罚。

国子监是最好的学校,六馆的学生,升学要按顺序来,不能越级。要是没到升学时间就要求升学,或者曾经违反过校规的,轻的降级,重的开除。老师如果教学方法不对,监察御史也要管。国子监私下考试给学生记分,要是有人不认真学习,或者违反规章制度,第一次扣一分,第二次扣两分,第三次就开除。已经升到高等生员的,违反规章制度,第一次殿试推迟一年,第二次就开除,学正和录事也要承担责任。学正和录事明知故犯不处理的,国子监也要处罚他们。学生一年到头在宿舍住不满半年,也要开除。除了每月例假,其他请假都不算在学习时间里,学正和录事每年都要考核。汉族学生,三年学不会一经,或者不肯努力学习的,就勒令退学。

奎章阁授经的郎生,每月初一、十五、上弦、下弦,可以放假四天;要是当天要参加宿卫,就放假三天;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向授经郎禀报,附上假期证明。无故不到学校上课,第一次罚没当天伙食,第二次在老师面前罚跪,并且罚没当天伙食,第三次在学士院和老师面前罚跪,并且罚没当天伙食,三次还不改,就上奏朝廷,进行处罚,然后开除。

话说这各地的学校,要先看看它们的钱粮有多少,够不够养活学生。主管官员定期要到学校视察,必须让教学有计划,有章法,该奖励勤奋的,该惩罚懒惰的,培养出人才来。要是学校管理不好,得查清楚责任。那些教官,要是贪污学校的钱粮,荒废学校的房屋,教学不认真,行为不端,丢了老师的脸面,就由廉访司来查办;任期满了,主管官员随便给个证明就完事的,也要查。学校的田地,学校的官员和吏员,要是把良田卖掉,变成荒地,少收租子,或者收受贿赂,让有钱有势的人霸占租种,吞并土地,或者巧立名目多领钱粮的,主管官员都要查。那些贫困、年老、生病的读书人,只要大家都尊敬的,就由地方官保荐,上报朝廷,核实情况后,给与学校资助,再由廉访司调查;要是弄虚作假,就由主管官员改正。各地的学校,是读书学习的地方,官员竟然侵占学校的钱粮,这是不允许的。教官不称职的,由廉访司查办。在职的和已经离职的教官,竟然带着家人住进学校,亵渎学校的场所,由廉访司查办。

各地的医学学校,大小学生,不能让他们只是挂个名,不认真学习,有名无实;还有在学校学习,教学方法不对,上课马虎,敷衍了事,教授、正、录、提调官员要根据情况扣发俸禄。那些医生,十三科医术里,至少要精通一科,才能行医。太医院不认真考试,就随便提拔人当朝廷太医和各地县的医官;各地医学学校不按规定考试,就随便让人行医的,都由监察御史和廉访司查办。

各位军官要是擅自离职、部队擅自离开营地、士兵擅自离开队伍,那都是犯法的!军官们绝对不能随便离开自己的岗位。如果一定要去京城上奏,确实有必须当面汇报的事情,那就用密封的信件呈递上来。各地驻扎的军队,长期驻扎在一个地方,或者只是暂时经过,军队官兵都得按规定领粮食,要是扰民、阻碍旅客通行,坚决禁止!临阵脱逃的,一律处死!

统兵打仗抓捕盗贼,守卫重要关隘,各部队之间要互相支援,要是约定好的时间没到,导致将士死伤,还不赶紧追击敌人,一律处死!即使遇上大赦,也要罢官免职,永不录用。那些在边疆镇守的军民官员,带兵打仗,要是纪律涣散,随意改变命令,违背约定,错过战机,导致军队溃败,将领被杀,或者还没开战就逃跑了,或者丢下城池逃跑的,如果之后还能立下招降纳叛的功劳,可以减轻处罚;要是没有功劳,就按罪行处罚。

驻防的士兵在营地里逃跑了,打一百七十下板子;要是再犯,就处死!要是已经下令出征了,还敢逃跑躲藏的,直接斩首示众!那些军户因为贫困得到过救济,结果又逃跑的,打八十七下板子,然后发配到军队服役。偷偷藏起来的就减轻两等罪责,邻居知道却不上报的,再减轻藏匿罪责两等。军户告穷要求换人服役的,要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要是弄虚作假的,就由廉访司、宪司来查办。

各卫戍部队的汉军,每户都要挑选一个强壮的成年男子长期服役,户籍里还要再选两个人轮流服役。如果有什么特殊情况必须更换人选,从万户到百户,都要互相查看替换的人是否可用,确认之后才能替换。百户、千户、万户私自更换人选的,要根据人数多少来定罪,降职处罚。管军的官员收钱顶替军户空名额的,要根据收取的钱数来定罪,革职查办。让兄弟子侄顶替服役的,也要根据人数多少来定罪,降职处罚。

军队征战的时候,要是抢掠良民,强盗为了钱财,拐卖人口,或者自己杀害百姓,或者因为生病死了就抛尸路边、扔到沟里,这些行为都要严厉禁止!

话说这古代的规定可真多,首先,那些工匠的孩子,男孩就让他们学手艺,女孩就学刺绣,要是有人敢强迫他们干别的事,那就得受罚。那些给官府干活的人家,要是没有朝廷的正式文件,就敢把人送去给王爷或者其他达官贵人当差使的,也要治罪。

还有,那些出家的和尚道士还俗了,兄弟分家了,奴婢放为良民了,但还没登记在册的,王爷、皇子、公主、驸马都不能私藏他们。老百姓要是敢藏匿这些人,也要受罚。要是老百姓敢把漏掉户籍的人口或者土地献给王爷、公主、驸马,也要治罪;那些达官贵人随便收人当差使的,也要治罪。官吏要是霸占老百姓的人口和物资私用,也要治罪。

要是官府收税太狠,逼得老百姓卖儿卖女来交税的,那就得把卖掉的孩子追回来,并且处罚那些贪官污吏,卖儿卖女的钱也不用还了。 要是家里生下来的女孩夭折了,就要没收他们家一半的财产,充作军费。 那些本来是奴隶的人,只要立了功,就给放为良民。 官府要是没把该办的事办好,也要受罚。

老百姓要是搬家了,当地官府应该帮忙安排他们重新安家落户,要是有人从中作梗,从中渔利,那就得禁止。那些孤儿寡母、孤寡老人、残疾人,穷困潦倒,无依无靠的,应该送到养济院去收养。该收养的不收养,不该收养的却收养了,都要处罚当地官员,还要定期检查。

那些因为灾害而流离失所的百姓,官府应该劝慰他们回去重新开始生活。要是时间长了,还回不去,或者找不到原来的地方了,就免除他们的赋税。要是有人从中压榨百姓,从中牟利,那就由监察部门来查处。

要是哪一年庄稼歉收,百姓四处逃荒,到了某个地方之后,已经得到救济了,可他们又聚众闹事,拿着武器抢劫财物,殴打老百姓,那就要区别对待了:孤寡老人、残疾人,自己都养活不了的,就让他们随便住;其他有儿有女的人家,要调查他们的人口情况,根据路程远近,发给他们路费,依次押送他们回原籍。要是他们在路上又作恶,那就由当地官府处理。

各位,咱们先说一下战俘和流民的事儿。蒙古人、回回、契丹、女真人、汉人,这些在战场上抓到的俘虏,要是留在他们原来的家,就当奴婢使唤;要是住在外面,登记造册了,那就是良民。但要是之前住在外面,后来又被当作奴婢了,那他们家的财产就充公了。

再来说说抓捕叛军的事儿。那些抓到叛军,抢来老百姓当俘虏的,得跟当地官府和军队一起审查。要是真是叛军的家人,就给他们开个证明放了;要没证明,那就是抢良民,要治罪的。那些土匪强盗要是投降了,拿抢来的男人女人去孝敬抓他们的官儿,绝对不准收!得把人放回去,让他们重新做老百姓。要是没亲人可以依靠的,就让他们男婚女嫁,安安稳稳过日子。那些留在贼窝里的人,也都放了。

那些被抢来的妇女,要是忘了自己家在哪儿,也没亲人可以投奔的,官府就给她们找个好人家嫁了,收到的聘礼和嫁妆都归她们自己。要是官府的人私下藏匿投降的人,不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那就要治他们的罪。那些没收来的百姓,要是元朝的官员私底下买卖,得追回来,收归国库,把钱还给原来的主人。

那些投降的官员,要是想霸占已经登记在册的官民和工匠,就抄家,把他们霸占的人口送回原籍。那些投降的官员登记在册的人口,只收他们五户人家交的丝绸,其他的都不准要。要是他们敢敲诈勒索老百姓,就交给监察部门查办。

接下来,咱们说说出家的事儿。那些想放弃俗世,出家当和尚道士的,要是他们家人口多,家里差役也够用,或者有兄弟可以赡养父母,那就可以向当地官府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后,才能剃度出家,不然就按违法处理,让他们还俗。河西的和尚,有妻子的,就得和普通老百姓一样,服徭役、交税,养马,住客栈;没妻子的,就免了这些。

最后,咱们说说赡养父母的事儿。要是父母健在,儿女分家另过,父母生活困难,儿女却不尽孝,或者家里有丧服期间的亲戚,或者鳏寡孤独、老弱病残,自己没法生活,寄住在养老院,儿女也不去赡养,那就要重罚。要是亲戚也穷,没能力赡养,就允许养老院收留。

话说这买卖田产的事儿,得按规矩来。买卖双方先得去官府办手续,立契约,交税。要是买主是些权贵,官吏徇私枉法,不及时查验,只让卖主交税,或者把税款分摊到其他户头上,或者弄虚作假,收受贿赂,那就得打五十七大板!然后还得追回田地原价的一半充公,另一半给告发的人。相关的官员也要受罚,撤职查办。

买卖田产,必须得有长辈签字画押,立账登记,还要问问卖主家里的亲戚和邻居,看看他们愿不愿意这笔交易。要是有人不愿意,得给十天时间撤销交易,超过十天还不撤销的,打十七大板。要是愿意,十五天内得谈好价钱,签字成交,超过十五天还不谈妥的,打二十七大板。要是买卖双方都同意了,但亲戚邻居从中作梗,敲诈钱财的,也打二十七大板。地主故意抬高价钱,不按规矩成交的,打三十七大板,而且允许亲戚邻居一百天内赎回田产,超过一百天就不许再争了。地主耍诈,故意不交出田产的,打四十七大板。要是亲戚邻居住在百里之外,就不在询问的范围之内了。要是官府违反规定,不按理办事,监察御史和廉访司会来查办。

军队里的官兵不回营房住,地方官员不回官署住,来往的使臣不回驿馆住,却跑到老百姓家里住,给老百姓添麻烦的,省里、台里都要追究责任。当然,要是官员没官舍,自己花钱租房住,那就另当别论了。要是有人故意诬陷别人霸占自己的田产,敲诈钱财的,要根据赃款数额定罪,还得在他们家门口用红泥在墙上写清楚他们的罪行。

关于田产的婚姻纠纷,必须在当年解决,要是拖延不决的,廉访司和主管的上级官员要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要是多次拖延,还没解决的,那就直接判决,不再拖延,违反规定的,处罚也一样。那些争议田地的租金和税收,除了税款之外,都要由官府保管,等案件结束后再交给田地所有人。

好家伙,这上面写的都是古代的法律条文啊!咱一句一句地掰扯掰扯,用大白话来说说啥意思。

首先,这条规定说,不许把女人当抵押品借出去,也不许把别人的孩子抵押出去。要是已经抵押出去了,想通过结婚的方式把她们娶回家当老婆或者妾室的,可以。但是,那种花钱买老婆或者妾的,禁止!如果夫妻俩一起被抵押出去,但没分开,那允许。 还规定,不许拿钱财把老婆、妾、过继的弟弟妹妹卖掉。要是有人把过继来的孩子养大,这是允许的;但是,把他们转卖成奴婢,那就禁止!奴婢想跟良民结婚,也不行!

接下来,要是官府的官员强迫老百姓把儿女当奴婢,那就打77大板,一年后降两级。要是有人随便认良民做奴隶,还虐待他们,那就打87大板,要是当官的,直接撤职!要是有人告状,证明自己是良民,那就给他开证明,让他住下,等原来的家人来接他;要是没家人,那就让他自己看着办。 最后,要是奴婢逃跑,那就打77大板。

总而言之,这段文字主要讲的是古代关于买卖人口、奴婢地位以及相关法律处罚的规定,旨在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打击人口买卖等非法行为。 它体现了当时社会对人口买卖的严厉打击,以及对良民权益的保护,虽然手段粗暴,但反映了统治者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对某些社会问题的关注。

大家好,这篇文章讲的是古代关于婚姻的一些法律条文,咱们一句一句地来翻译成白话,看看古人对婚姻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禁止用指腹为婚这种订婚方式。还有,结婚办酒席,不能铺张浪费,搞得夜夜笙歌,通宵达旦的,也禁止。媒婆乱要彩礼,多收媒人费的,大家要一起谴责她们。如果女子已经订婚但还没结婚,她未婚夫家造反了,按理说她要被没收,但如果她未婚夫是逃犯或者犯了流放的罪,那她可以改嫁。但如果已经结婚生了孩子,即使她丈夫犯了罪,也不能改嫁。

男女订婚后,如果女子犯了奸情被发现,男方想退婚,就要退回彩礼;如果男方不退婚,就减半结婚。如果男方故意散播女子奸情,以此恐吓逼婚的,打五十七下,解除婚约。父母去世后,不守孝就结婚的,打八十七下,解除婚约,有官职的还要罢官,没收彩礼,女的不用受罚。服丧期间订婚的,减轻处罚两等,但还是解除婚约,彩礼充公。女子已经订婚,报了信或者有私下约定,或者已经收了彩礼又反悔的,打三十七下;再许配给别人的,打四十七下;已经结婚的,打五十七下;事后娶了知道内情的,减轻处罚一等,女子回到前夫。男方反悔的,不用受罚,也不追回彩礼,但五年内无故不娶的,官府要出具证明让她改嫁。女子纳婿后,又赶走这个女婿,再纳别人为婿的,打六十七下。后来的女婿也同样受罚,女子回到前夫,彩礼充公。

官员娶妓女为妻的,打五十七下,罢官,解除婚约。有妻妾还再娶妻妾的,打四十七下,解除婚约,在官的罢官记过,不追回彩礼。之前犯了通奸罪被判决,又娶她为妻妾的,即使有了孩子,也要解除婚约。已经订婚但还没结婚的男女,又改嫁改娶的,打六十七下,女子回娘家,彩礼充公。收了钱财帮人改嫁的,打六十七下,追回彩礼;娶的人不知道情况的,不用受罚,女子回娘家。用书信和钱财娶女子为妾,又收钱财把她转嫁他人的,打五十七下,彩礼充公,妾回娘家,有官职的罢官。僧道违反教规娶妻的,打六十七下,解除婚约,僧道还俗为民,彩礼充公。禁止典卖佃户。佃户结婚嫁娶,要听从父母的意见。哥哥娶弟媳的,哥哥打一百七下,弟媳打九十七下,解除婚约,即使主动承认错误,也要受罚。主婚人打五十七下,媒人打三十七下。

父母去世期间,与继母通奸的,各打一百七下,解除婚约,有官职的革职。汉人和南人,父亲去世儿子娶继母,哥哥去世弟弟娶嫂子的,禁止。姑表兄弟嫂叔之间不能通婚,通婚的按奸论处。奴隶娶主人的妻子的,按奸论处;强娶主人女儿的,处死。儿子把亡父的妾送给别人,别人又私通她的,送妾的人打七十七下,私通的人打五十七下。收受贿赂强迫监临的妻子嫁人的,按枉法论处,打七十七下,革职,追回钱财充公,妻子回到前夫。良家女子愿意和奴隶结婚的,就成为奴婢。娶良家女子为妻,又把她当奴婢卖掉的,改正为良民,卖主买主同罪,价钱充公。把未成年的男女送给奴隶当配偶的,打五十七下,女子回娘家,不追回彩礼。逃亡的奴隶有女儿,嫁给了良家男子,已经有了孩子,原主人知道了,要追回彩礼,女子不用离开。

抛弃妻子,妻子已经回娘家改嫁的,就跟着后夫。抛弃妻子改嫁,后夫死了,又把她娶回家的,解除婚约。夫妻感情不好,买卖休书的禁止,违反的要处罚,协议离婚的不用受罚。休妻妾,必须有书面约定,允许改嫁。用按手印代替书面约定的,禁止。妇女背叛丈夫,抛弃公婆出家为尼的,打六十七下,送回丈夫家。买卖良家女子为妓女的,卖主买主同罪,女子恢复良民身份,价钱一半充公,一半给告发者。或者女子自己承认,或者因为事情败露,全部充公。良家妇女犯奸,被丈夫抛弃的,或者倡优的亲属,愿意做妓女的,允许。妓女怀孕,强迫堕胎的,犯人受罚,妓女恢复良民身份。强迫妻妾做妓女的,打八十七下。以乞养的名义收养良家女子,让她歌舞,提供宴乐,或者强迫她做妓女的,打七十七下,女子回娘家。强迫奴婢做妓女的,打四十七下,女子恢复良民身份。收受贿赂纵容妻妾做妓女的,丈夫和奸夫淫妇各打八十七下,解除婚约。妻妾随时自首的,不用受罚;如果时间很久才自首的,不予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