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刑罚啊,那可是相当的严厉! 笞刑,就是打屁股,轻的七下,重的可以打到五十七下! 杖刑就更狠了,从六十七下到一百七下不等,那得打成什么样啊!

徒刑呢,就是坐牢,一年到三年不等,还得再加杖刑,一年徒刑配六十七下杖刑,三年徒刑就要打一百七下了,想想都疼!流刑,那更惨了,发配到辽阳、湖广或者更偏远的北方地区,一辈子都回不来了。 最可怕的当然是死刑,要嘛斩首,要嘛凌迟处死,想想都后怕!

然后是五服,这指的是丧服的等级和服丧时间。 斩衰,这是最重的,要穿三年丧服,一般是子女为父母,儿媳为公婆之类的关系。齐衰,也要穿三年,但根据具体关系,杖期、期、五月、三月,时间略有不同,比如子女为母亲,儿媳为婆婆之类的。大功、小功、缌麻,服丧时间依次递减,分别为九月、五月、三月,适用于不同的亲属关系。 这五服啊,规矩可多着呢,得按亲疏远近来穿。

再来说说十恶不赦的十种罪行。 第一是谋反,就是图谋危害国家;第二是谋大逆,就是图谋毁坏宗庙、陵墓和宫殿;第三是谋叛,就是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人;第四是恶逆,就是殴打或者谋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其他直系亲属;第五是不道,就是杀害一家三口以上,或者肢解尸体,制造蛊毒,用巫术害人。

第六是大不敬,就是偷盗祭祀用品、皇室用品,伪造玉玺,或者在制作御用药品、膳食的过程中出现差错,或者在皇室出行时出现安全问题,以及对皇帝不敬,言语冒犯等等。第七是不孝,就是咒骂祖父母、父母,或者在祖父母、父母健在时另立家业,不尽孝道;父母去世后,自己结婚或者举行庆祝活动;或者听说父母去世的消息后,隐瞒不报,或者谎称父母已死。第八是不睦……

(待续)

古代法律规定,谋杀以及卖掉缌麻以上亲属的人,殴打告发丈夫以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的人,都算犯法。

不义的行为包括:杀死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老师,官吏杀死本部五品以上官员,以及听说丈夫去世后不举哀,反而作乐、脱掉丧服做喜事或者改嫁。

内乱是指与小功以上亲属、父祖的妾通奸,以及与通奸者同谋的人。

接下来是关于“八议”的规定,这是一种减轻或免除刑罚的制度:

议亲:指的是皇帝可以赦免自己缌麻以上的亲属,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的缌麻以上亲属,皇后小功以上的亲属。

议故:指的是故旧。

议贤:指的是有大德行的人。

议能:指的是有大才业的人。

议功:指的是有大功勋的人。

议贵:指的是三品以上官员、二品以上散官以及一品爵位的人。

议勤:指的是有大勤劳的人。

议宾:指的是承袭先代之后,作为国家宾客的人。

关于赎刑的规定:牧民官员犯轻罪的,可以罚款赎罪;职官犯夜的,可以赎罪;七十岁以上老人和十五岁以下儿童,因为不能承受杖责,可以赎罪;犯了罪,而且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妨碍执行刑罚的,也可以赎罪。

关于宫廷卫戍的规定:负责宿卫的人,三天一轮换值班,掌管宫门钥匙,天黑关门,天亮开门,绝对不能马虎。任何人想进宫面见皇帝,私自进入宫殿呼喊,杖一百七,发配回原籍;私自带刀进入宫殿的,杖八十七,流放边远地区;私自登上皇城角楼盗窃的,处死;私自进入禁卫区盗窃金银财宝的,处死;私自进入禁苑盗猎官兽的,首犯杖八十七,徒刑二年,从犯减一等,并刺字;知情不报的,笞四十;看守宫门的官员收受贿赂放纵犯罪的,杖五十七;看守宫门的士兵不呵斥询问的,杖二十七;汉人、南方人投充宿卫,宿卫官收纳的,都按罪论处。大都、上都各城门,夜间有紧急事务需要出入的,要派官员拿着夜行象牙圆符和织成圣旨的通行证开门,门卫要仔细辨认清楚才能开门。即使有牙符,但没有织成圣旨的通行证,无论是谁,都不能开门,违反者处死。

最后是关于职制的规定……(此处省略,因为原文未提供职制上的具体内容)

各位官员,衙门的印章,一把手保管,其他人要封存好。要是临时有事需要用,就用公文交给下一级官员,依次往下封存,绝对不能交给私人。各郡县城门的钥匙,都由相关部门保管。各部门上报的奏章,推荐人才、处理刑名案件、收发公文等等,没有特殊情况,都得盖上正式的印章。官员上任后,离上司一百里以内的要拜访一下,一百里以外的就不用了;上司无理要求下属前来,耽误公务的,禁止这种行为。各部门上报的公文,都要层层审批通过才能执行。各省府以下的部门,处理公务都要记入朱销簿,主管官员要定期检查。官员们一起办公,按照到任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序就坐,谁要是乱插队,就纠正他。各部门处理公务,需要联名上报上司的,必须自己写上名字。特殊情况,可以由主管领导代写,并在名字下面说明原因;如果办事员擅自代写官员名字,要处罚。官员离职,去哪儿都行,但必须写好离职证明。私自去京城,禁止!各部门的档案文件,要按顺序整理好,放在架子上。各路府州县的档案库房,由提控案牍的官员、经历、知事共同管理;散府州县则由知事、提控案牍的官员、都史目、典史管理。任期结束,要按照程序交接,千万不能马虎。枢密院的公文,除了军事机密和边关战事情报不用审查,其他的都要由监察御史审查。官员受命处理其他部门缺员的事务,可以回复上司。不能擅自让下级官员代理。官员押运公物进京,除了例行公事不用轮换的,其他的都要轮流值班。如果徇私舞弊,不公平地安排,要处罚其上司。官员调动,廉访司的文书要避开原来的路线;路府州县的官员也要避开原来的地方。各部门如果丢失印信,很快找回来的,罚一个月俸禄;找不到的,要向礼部申请重新铸造。原印章保管员离职受罚,没有找到原印章,就不能办理离职手续。毁坏或藏匿边关文书的,流放。蒙古官员犯罪,判决后,必须由蒙古官员执行,包括杖刑。四怯薛、诸王、驸马、蒙古人、色目人犯奸盗诈伪罪的,由大宗正府处理。以亲女献给当权者以求升官的,已经得利的要收回官职,没收家产。官员在任期间,可以探望亲戚朋友和必须前往拜访的人,其他一概禁止。

第二段:

总而言之,这些规章制度,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官员行为,加强管理,防止贪污腐败和徇私舞弊。从印章的保管到公文的流转,从官员的任免到档案的管理,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古代官场管理的严谨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蒙古官员的犯罪处理,以及对于以女求官行为的严厉打击,都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一些特殊情况和统治者的政策导向。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也反映了当时统治者对官场的治理和对社会风气的整饬的重视程度。 这些条文,虽然年代久远,但其背后所体现的管理思想和原则,依然值得我们今天借鉴和思考。

各位官员上任后,收受下属送的礼品,按照受贿数额轻重处罚。官员收受百姓事后送的谢礼食物的,打二十七板子,记过一次。上司和出差官员,在出差地收受宴请和馈赠的,如果没枉法就减轻两等处罚,路过收受的减轻一等处罚,由监察部门查处。官员和有出身的人,因为收受钱财枉法犯罪的,革职免除官职,永不录用;没枉法犯罪的,降职三年,再次犯错永不录用,没俸禄的降一等。以元朝的钞票为标准,枉法犯罪:一贯到十贯,打四十七板子;不到一贯的,根据情况定罪,按规定革职;十贯以上到二十贯,打五十七板子;二十贯以上到五十贯,杖打七十七下;五十贯以上到一百贯,杖打八十七下;一百贯以上,杖打一百七下。没枉法犯罪:一贯到二十贯,打四十七板子,原职等录用;不到一贯的,根据情况定罪,解职另谋出路;二十贯以上到五十贯,打五十七板子,发配边远地区任职;五十贯以上到一百贯,杖打六十七下,降一等;一百贯以上到一百五十贯,杖打七十七下,降二等;一百五十贯以上到二百贯,杖打八十七下,降三等;二百贯以上到三百贯,杖打九十七下,降四等;三百贯以上,杖打一百七下,革职免除官职,永不录用。

所有官吏受贿后悔过自首的,如实交代的免罪;交代不全的,只按交代的部分受贿数额处罚。如果知道有人要告发自己,主动上交赃款,可以减轻两等处罚。听说其他地方有人因为同样的事情被查处后自首的,即使不知道具体时间,也按主动自首处理。冒名顶替自首的,不予受理。犯人确实病故的,允许亲属代为自首。监察官员受贿,不在自首减刑范围内。主管部门收受他人告发的,也要受到处罚。官员恐吓犯罪嫌疑人索要贿赂,没得到钱财的,打二十七板子。告发官员受贿的,有确实收受贿赂的;有因为中间人隐瞒而官员最初不知道的;有官员知道但暂时交给中间人,事情办完后再收受的;有本来没说过,却故意把钱物放在人家家里,说是中间人送的,从而诬陷人的,只按钱物所在处置,送钱的人和受贿人都要受罚。官员犯受贿罪,罪状明确的,停职等待判决。奴仆出身做官的,犯受贿罪,革职。官员犯受贿罪,生前罪状明确的,即使死了也要追究家属偿还赃款。官员犯受贿罪,遇到赦免,或者自首免罪,中间人就要因为牵连他人而受罚,受贿官员不受罚。官员受贿的处罚,由中央官员审问的归中央处理,由地方官员审问的归地方处理。官员犯盗窃罪,罪状已经明确,反过来诬告审问官员的,判刑后还要流放。官员家属受贿的,减轻官员处罚两等。官员最初不知道,知道后立即自首的,官员家属都免罪;不立即自首的,官员减轻家属处罚两等,家属按原规定处罚。如果官员知情,故意让家属收受钱财,官员按原规定处罚,家属免罪。官员确实不知道的,只处罚家属。官员受命但未上任,因为公务犯受贿罪的,按已上任处理。边远地区调任官员,已经上任但未收到任命文件犯受贿罪的,也一样处理。官员未离职就受贿,离职后事发,撤销其所受的职务。钱粮官员受贿,没枉法犯罪的,只按受贿数额定罪,不降职。官员受贿,听说事发,把钱退还给当事人,和主动自首一样,减轻两等处罚。枉法犯罪的,降职三等;没枉法犯罪的,解职另行安排职务。官员侵吞公款的,按枉法犯罪处理,即使大赦,也要革职免除官职,永不录用。官员在任上犯受贿罪,被审问罪状明确后称病的,停职回家候审。官员带来的亲属随从,收受下属钱财但没私吞的,大赦后恢复职务。外地任职的牧守受贿,被审问将要定罪,朝廷近臣奏请征召回朝的,交给中央审问官员。官员犯受贿罪逃跑的,和被抓捕的罪犯一样处理。官员受贿,正在丁忧期间的,服丧期满后审问。军官不丁忧,不在服丧期限制内。官员犯受贿罪,已经认罪并遇到大赦的,免罪但要追缴赃款,降职按规定执行;未认罪的,不予处理。官员受贿,立即悔过并退还给当事人,当事人仍然告发的,不予处理。官员收受钱财为他人说情的,按受贿数额定罪。小吏犯受贿罪,一律判刑革职。库房管理人员等职务,已经有出身,没有额外增加俸禄的,不与小吏犯受贿罪一样处理。吏员有出身应入流,或者因为职务调任,犯受贿罪的,都与其他吏员一样,革职。府州县首领官员非朝廷任命的,与其他吏员一样处理。吏员收受财物并非真正犯罪的,不革职。

哎,那些外地的官员,要是收受了老百姓的贿赂,轻的打十七板子,带头的就打二十七板子,记过处分。要是那些直接管老百姓的官员,在没田地、没州县的穷地方,还故意多收老百姓的钱,那直接就判罪,撤职,记过!那些当官的,老是往茶馆酒肆、青楼楚馆跑的,直接判罪,撤职!那些监察官员私底下用老百姓的弓箭手干私活,打二十七板子,要是三个以上弓箭手一起被私用,那就加重处罚。要是还霸占老百姓的弓箭手和马匹,打十七板子,并且记过。那些上级官员要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纵容下属,那处罚就轻一点。

官员们要是生病超过一百天,就暂时免职,一年以后才能重新上任。要是犯了两个罪,先判轻的,再判重的,那重罪的处罚就按轻罪判决后的级别来执行。要是犯了错被调查,还装死逃罪的,打六十七板子,有官职的直接撤职,永不录用,贪污受贿多的,还要加重处罚。各行省以下的大小官吏,不许无缘无故地羞辱他们的上司。上司要是犯了错,可以向上面反映,不能私自审问。要是上司判决不公正,下属官员不服气,可以直接向上面反映。那些朝中官员,没事儿就私下聚众,也要受处罚,安排到偏远地区等待重新任命。

各位官员都收到了任命,但因为路途遥远,官职又低微,就故意推辞不去的,取消任命,发配去种田。要是有人在任上假装生病离开的,三年后降两级。如果他的同事徇私枉法,给他开脱的证明,降一级。那些已经收到任命,到任期限已到的官员,如果因为丧事、疾病、公务或私事耽搁无法赴任的,允许他们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向当地主管部门说明,经过调查核实后重新任命,并注明原先的任职地点。如果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不实,也要承担责任。那些已经接到任命,但到任时间还没到的,就先去任职地点居住,代替他人职务的,由主管上司追究责任。各衙门不得私自安排已经批准任命或已经罢免、没有俸禄的人员做事。

官员的父母去世,不奔丧的,杖打六十七下,降两级;在丧事未办完就去上任的,杖打四十七下,降一级,等到丧事办完再恢复原职。如果有人故意诈称父母去世,杖打八十七下,革职免职。父母去世很久了,还谎称刚去世的,杖打五十七下,解职回原籍,安排杂役。凡是不尽孝道,不为父母守孝的,罪责与不奔丧相同。官员因私事被逮捕,不管是否已经招供,如果遇到父母去世的大事,允许他们回去奔丧守孝,等到守孝期满再追究责任,公务上的罪责一并从轻处理。官员父母去世,却隐瞒丧事,纵情享乐;或者在国家服丧期间,私下奏乐的,一律罢免,不予录用。外地官员请假,应该有正当理由,写好报告呈交给上级部门,并存档备案。如果有人假借理由请假,监察官员会查处并治罪。官员迁葬祖父母、父母,给予二十天假期,并免除每天七十里的路程,假期内的俸禄照发。超过期限未到的,停职。官员任期届满,该给的证明材料不给,不该给的却给了,或者有错误而不写明的,主管官员也要承担责任。任期满的证明材料到部门后,增减功过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也一样要承担责任。那些被罢免的官员,重新任命时给予证明材料,却隐瞒其过错的,最初给予证明材料的主管官员也要承担责任。

那些隐瞒过错求职,事情败露的,杖打四十七下,取消任命,不予录用。那些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却不知退休的官员,由廉访司查处罢免。官员犯罪,计算年限时,以被问讯停职的日期为起始日。远方官员,父母年满七十岁以上的,允许其向原籍主管部门申请,安排到离京城较近的地方养老,弄虚作假者治罪。官员为国捐躯的,其子孙后代,降两级荫叙。

好家伙,这上面写的是元朝的规矩,咱们一句句掰扯掰扯。首先,所有五品以上的官员上奏章,必须用蒙古文写,而且得恭敬点儿,不敢怠慢!还得再用汉字写一份副本。

然后,凡是上交祝贺的表章、文件之类的,格式、印章都得按规定来,要是敢用犯了皇家忌讳的名字,那就等着瞧! 所有衙门要发出的公文,如果设有翻译官的,都得用蒙古文写。那些既有蒙古文翻译,又有回回文翻译的衙门,处理公文和文书往来时,都要用上这些翻译,盖好章。各个衙门之间发公文,得按规矩来,尊卑有序,各司其职。不过,只有执政大臣给外地发公文,写姓氏就行,不用写名字。

还有,官员不能私底下口头传达圣旨,办差事得走正规流程!所有大小事务,都得经过中书省,只有枢密院、御史台、徽政院、宣政院这几个部门可以自行处理本部门的事务。其他部门要是绕过中书省直接上奏,或者上奏之后又绕过中书省直接下发执行,那就是违反制度,要受处罚! 下面的部门也不能不经过上报就擅自执行,得让监察御史和廉访司来查处。

中书省要是有人泄露机密,那就得根据泄露内容的严重程度来定罪处罚。那些在各省部任职,同时又兼任宿卫的官员,白天处理公务,晚上就得回宫值班。那些负责检查中书省和六部工作的检校官,要是发现违规情况,省里的官员要上报处罚,部门里的办事人员也要记录罪名上报。

各省要是私自用军队修建工程,就算修的是官府衙门,没经过朝廷批准,也要治罪。各省派军官出去办事,如果不是因为军务,一律禁止。各省的长官,通常都配发金虎符来统领军队,只有云南省的长官,只配发府印。各行省管辖的军官,要是军务上怠慢了,就由提调军马的长官来处理。其他各种违法行为,如果犯的是宣官以上的罪,就由宣官以上官员上报朝廷;犯的是敕官以下的罪,就由地方直接处理。各省每年支取的钱粮,各地的正官每季度都要检查核实一次,年底再汇总到行省,用来考核。超支的要追究责任,实际支出的要登记造册,把所有情况汇总后,报给都省的台宪官员审核。各地的官员,如果收受贿赂纵容贼人作乱的,要斩首;官员的下属收受贿赂,或者明知故犯包庇纵容,不能及时纠正的,也要一起治罪,即使大赦也免不了除名。枢密院和各省的军官,如果他们手下的士兵,不管是征战、戍守、出征、驻防,吃穿都供应不上,或者役使不均,用私人代替公务,借钱高利贷,在家就说是逃兵,有力气的就说是没力气,只用穷苦的士兵,只图谋钱财,苦害士兵,损耗兵力,百户犯了罪,千户要受牵连;千户犯了罪,万户要受牵连;万户犯了罪,就要由枢密院和行省帅府把情况上报朝廷,依罪论处。宣徽院调拨马牛羊,官府要严格规定时间,控制供应数量,认真执行管理制度,以便监督检查。如果有人欺骗官府,扰乱百姓,廉访司就要查处。翰林院要翻译或书写诏书,必须先呈报中书省,共同商议稿件。除了边疆紧急军情或重大事件,其他文书都要由监察御史审核。宣政院的文书,除了修佛事的材料不用抄录存档外,其他的文书和内外司保存的文书都要抄录存档。徽政院和怯怜口(地名)的工匠,以前各府司保存的文书,也要由台宪官员抄录存档。

各省要是自己偷偷用军队修房子,就算修的是公家房子,没经过朝廷同意,也得受罚。各省派军官出去办事,如果不是因为军事上的事,就别乱派。各省一把手,一般都拿着金虎符管军队,就云南省,只给个府印。各省的军官,要是不认真办正事,就由管马匹的长官来处理。其他的小错,要是犯的是比较大的官,就由他们自己上报朝廷;要是犯的是小官,地方自己就处理了。各省每年花的钱,各地的官员每个季度都要查一遍,年底再汇总给省里,用来考核。多花的要追究责任,实际花的要登记,所有情况都报给朝廷审核。各地官员,要是收钱放纵坏人造反的,杀头!下属收钱,或者知道情况也不管,一起受罚,就算大赦也不行。枢密院和各省的军官,要是手下的兵,不管是在打仗、驻守、出征还是驻扎,吃穿不够,或者安排不公平,用私人顶替公务,借钱还高利贷,在家说是逃兵,有力气的说是没力气,只用穷苦的兵,只为了赚钱,害苦了士兵,还浪费兵力,小官犯错,大官受罚,一直罚到最高长官。最高长官犯错,就要由枢密院和省里报告朝廷,再按情况处罚。宣徽院调拨的马牛羊,官府要严格控制时间和数量,认真管理,好监督。要是有人欺骗官府,扰民,廉访司就管。翰林院写诏书,必须先给中书省看,一起讨论。除了边疆紧急情况和重要的事,其他的文件都要监察御史审核。宣政院的文件,除了修庙的事,其他的都要存档。徽政院和怯怜口工匠以前的文件,也要存档。

各位台官的工作职责,就是监督官员的品行,考核吏员的工作业绩。内部要管理祭祀活动,外部要考察百姓的行动,参与处理军国大事的奏章,解决百姓的冤屈。凡是涉及刑罚、赋税、官员选拔、会计、调度、征收、营建、审讯、核查以及所有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都要严厉查处,并处理百姓流离失散、强暴兼并等情况。

行台官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行省宣慰司以下所有军民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调查百姓流离失所、豪强侵占民利以及按察官失职等问题,这和内台的立法工作差不多。御史台下辖的各道宪司,如果百姓有冤屈上诉到御史台,都要记录在案,年底考核各道的政绩,根据考核结果升降官员。

内外御史台每年都要派监察御史检查各省文书档案,考察各道廉访司官员的优劣,官员不称职的就由御史台处罚,吏员不称职的就罢免。风宪官员推荐人才必须考核其政绩,弹劾官员必须说明罪状,如果举劾失当,也要受到处罚。殿中侍御史,凡是遇到廷臣上奏,都要随同进入宫内,如果在朝堂上有不应该参与的人,就要纠正斥责;朝会祭祀等一切仪式,如有违规逾制或无故不到的情况,都要纠正处罚;文武百官请假,超过三天的,都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官府的设立、官员的任免以及官员出差往返,都要向有关部门报告。

廉访分司官员每季的孟夏初旬要出狱查案,仲秋中旬要巡按治理,第二年孟夏中旬返回。如果害怕路途遥远而违期,或者借故逃避工作,就要由监察御史弹劾。廉访司巡视各路军民,官员有过错,罪状明确的,六品以下官员由总司论罪,五品以上官员要上报御史台。廉访司官员私自开启军器库的,要处以三十七下鞭刑,并革职另行处理。官员受贿,即使当事人不举报,监察御史和廉访司也要查处,查实后就进行处理。行省官员和首领官员受贿,由省廉访司查知后上报御史台,然后进行审问。行省理问司正在审问公事,廉访司却擅自逮捕审问的,要禁止。职官受贿,廉访司必须亲自审理,如果确实不能亲自审理,就委托品级相当、老成廉洁、能力强的官员审理。被审问的官员如有冤屈,可以到御史台申诉。如果申诉属实,则处罚被告,如果申诉不实,则处罚告状者,并加重处罚。如果有人故意捏造事实弹劾官员,要禁止。审问官员受贿,不要急于处罚,只有证据确凿且拒不认罪的,才能加刑审问,军官则要先夺去佩带的符节再审问。风宪官员犯受贿罪,要加重处罚,即使没有枉法,也要革职。各地的官员入朝觐见,不得向所属官员勒索钱财准备礼物,违反者要处罚。

话说那湖南、湖北、江西、两广交界处的山沟沟里,蛮人和獠人老是闹事,偷鸡摸狗,抢劫财物。那些负责管理和监督的官员,要是管理不严,甚至故意放纵,军官就打三十七大板,地方官就打二十七大板,还要降一级,记过处分。要是边境守卫不严,让贼寇随便进出杀掠,军官要承担责任,地方官则不用负责。

但是呢,要是那些在边疆镇守的军民官员,能连续三年都没出现土匪强盗之类的聚众闹事,地方官就能升一级,军官也能升个散官一级;要是能做到五年都没事,那军官和地方官都能升一级散官。各郡县的户籍档案,都要由主管官员妥善保管,而且要按照规矩,由正职官员亲自负责。

那些负责农业的官员,每年年底都要向上级汇报他们管辖地区农业、桑蚕和水利工程的成果。上级部门会把这些汇报汇总后,再报给大司农或者相应的部门,部门会根据这些汇报考核官员的勤勉程度和工作成效,再向上级汇报,最后评选出优秀官员。要是哪个官员在任期间怠慢职守,违反法令,就要受到处罚。

那些负责田赋征收的官员,要是向老百姓多收钱,要按多收的数额处罚好几倍。要是收受贿赂,或者强占老百姓的徭役,就要以枉法论处。各地规定的税赋征收,都由地方正职官员负责,如果正职官员因为其他原因不能执行,那么副职官员就要代理。各地收取钱粮的会计人员,每年都要去省里汇报一次。要是发现有人多收钱粮,就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

各郡县每年分三次收税收粮,第一次在十月底,第二次在十一月底,第三次在十二月底。要是哪个地方违反规定,第一次违反就打四十大板,第二次违反就打八十杖。那些贪污受贿的,以及那些自愿和贪污受贿者同流合污的,都要没收家产,还要按照原来的税额加倍追缴。如果税粮不是由正职官员负责上交,而是由代理官员负责,结果导致税粮丢失或者上交不足,那么达鲁花赤和地方官员都要一起承担责任。各州县的义仓粮食数量要是弄虚作假,而负责监督的官员没有发现,也要受到处罚。

各位做官的,要是敢在该休息的日子里还处理公务,罚你一个月俸禄,再打你二十七下板子,记过处分!

要是哪个官吏处理小案子的时候,随便用刑杖打死人,那就要追究判案的官吏的责任。 要是有人告过某个官吏,后来这个人又犯了罪,那个被告发的官吏就不能再插手这个案子了。

要是哪个官吏随便听信谣言,瞎编乱造一些私事,就抓人关起来,那就打他四十七下板子,撤了他的职,一年以后再考虑他的官职。

官员退休或者调任之后,如果还有事情需要他处理,那就跟还在任上的官员一样对待。至于婚姻、田地纠纷这些事,只允许当事人的子女、孙子、兄弟、侄子来上诉,要是官吏故意刁难他们,那就得查办。

官员要是告百姓骂人,除非是他亲耳听到的,否则别管,不然就按罪处罚。 各位官员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涉及到自己的直系亲属、姻亲、老师,或者仇人,都得回避,要是回避了,那就按他犯的罪来处罚。

要是哪个官吏敢用官法去处罚自己的长辈,就算朝廷大赦天下,也得撤了他的职,降他的级。

各位负责和蒙古军队相关事务的官员,要和管军的官员一起约谈询问。所有管军的官员、奥鲁官以及盐运司、打捕鹰坊的军匠、各个部门下属的各种人员,如果犯了强盗抢劫、伪造宝钞、拐卖人口、盗墓纵火、通奸以及其他死罪的,都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审问。至于打架斗殴、婚姻田产、良贱身份、钱债纠纷、财产纠纷、宗族继承和科差分配不公等互相告状的事情,就由他们各自的上级主管进行调查审问。如果事情涉及到百姓的,就由有关部门约谈调查审问,并由有关部门追捕,三次约谈不到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判决。各州县邻近地区军民之间的相关诉讼,原告被告双方都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官员判决,不在约谈之列。如果判决不公正,允许上诉到上级部门申诉,并将责任追究到原判决的官员身上。僧人、道士、儒生之间发生纠纷,有关部门不要过问,只让他们各自所属的机构负责人进行调解。至于哈达大师,只让他们负责教化念经,回回人(穆斯林)的刑事案件、户籍婚姻、赋税钱粮、诉讼案件,都由有关部门进行审问。僧人如果犯了奸盗诈骗,造成人命伤亡以及其他重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审问;如果僧人之间互相告状,就由各个寺院的住持和主管进行调查审问。如果僧俗双方因为田土发生纠纷,就由有关部门约谈;约谈不到,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判决。各个寺院的赋税,除了前朝宋代就有的常住田产和世祖皇帝赐予的免税田产之外,以后任何人布施或自己努力典当购买的田产,都要按照规定纳税。各位主管百姓的官员,在公务中管理自己管辖的区域,都要使用信牌,如果派出的差役扰乱民众,就禁止这种行为。

接下来是第二段:

总而言之,处理各种案件要分清主次,涉及蒙古军的由相关军官负责,涉及百姓的由地方官府负责,如果涉及到僧人道士等特殊群体,则由其内部机构处理,当然,触犯刑法的还是要由官府来审理。 各级官员要依法办事,使用信牌,不得扰民。 如果判决有误,民众可以上诉,上级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总之,这套制度的目标是高效公正地解决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各寺院的田产税收问题也做了明确规定,既要保证寺院的正常运作,也要保证国家的税收。

处理死人埋葬的事,那是官府的职责。要嘛是饿死的人,要嘛是半路暴毙的,都没亲人来认领,这种情况,得等官府的人去查验,查验完了,就交给当地地主或邻居去埋葬;不需要查验的,也直接埋葬。救灾赈济,是邻里乡亲应该做的。要是哪年闹饥荒,还故意囤积粮食不卖,那就要治罪。

各郡县发生灾情,超过期限不报,或者报的不实,还有检查的官员不及时去查看,这些都要治罪。要是虫灾蝗灾,官府没及时扑灭,路官每人罚俸一个月,州官每人打十七板子,县官每人打二十七板子,并且记过。要是水灾旱灾,老百姓吃不上饭,官府不及时上报请求救济,导致百姓流离失所饿死,正官打三十七板子,副官打二十七板子,都得免职,降一级重新安排职务。

官府查验灾情,要是把丰收说成荒年,或者把能救济的说成不能救济,一顷地以上的,罚俸;二十顷地以上的,打十七板子;二百顷地以上的,打二十七板子;五百顷地以上的,打三十七板子;故意把荒年说成丰收,逼着老百姓交粮的,打四十七板子,并且撤职。故意找借口不办事,妨碍查验灾情的,打三十七板子。

那些有节义的丈夫、贞洁的妻子、孝顺的儿子、顺从的孙子,品行特别优秀,应该表彰的,由他们所属的官府推荐,监察御史和廉访司审查,要是有人弄虚作假,推荐的人也要受罚。该发放给高龄老人的布匹,官府却没如实上报的,正官打四十七板子,免职另行安排。各州县推荐优秀人才,没经过监察御史和廉访司考察的,就不能上报。

老百姓犯了谋杀叛逆的罪,相关官员故意不处理,要打67杖,免职,三年内不得升迁,只能做杂役。

要是验尸的官员故意拖延,等到验尸报告来了才处理,导致尸体腐烂了,主官要打37杖,其他相关领导干部每人打47杖。如果验尸官没亲自去,派人代替,导致验尸结果弄虚作假,篡改轻重,跟最初的验尸报告对不上号的,主官根据情节轻重处罚,降职免官,相关领导干部每人打57杖,免职;验尸的仵作和带路的人打77杖;收受贿赂的,按枉法论罪。

官员监管的犯人因病死了,却伪造验尸报告和相关的审核报告,主官要打37杖,免职另行安排职务。就算已经得到大赦,也要记过。官员验尸,尸体已经被火化或者埋葬了,只凭之前的验尸报告敷衍了事,要免职另行安排职务。如果已经调任了,也要记过。

藩王和军队经过地方,郡县要准备好食宿,允许从应发的官物里支取费用,要及时向行省报告。如果私自挪用或者多收钱财,禁止!郡县除非接到圣旨或命令,否则王爷、驸马、大臣经过,官员都不用出城迎接,以免耽误公务,更不能送钱送物,按常规由官府纠察。官员犯了军事上的错误,受敕官(皇帝直接委任的官员)各路直接判决;受宣官(皇帝下令委任的官员)由中央或行省处罚。其他公务上的罪过,各路都不能擅自判决。

各部门押送犯人,路上经过的州县,不能把犯人关进监狱,要在旅馆看管,如果因为看管不严导致犯人逃跑,押送官员打27杖,回到原职,但要记过;看守官员打47杖,负责抓捕逃犯,也要记过。各级官员押送流放的犯人,故意放纵的,打67杖,免职,降一级,刑部记过。

好家伙,这都是些官场规矩!首先,大家买东西得按规定价格来,不能乱来。要是官员和权贵们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损害公务,那可是要犯法的!

要是负责采购的官员,故意抬高价格,然后分赃,那跟偷公款一个罪名!就算没分赃,故意多报价格也是要受罚的。而那些监察官员和相关官员,要是偷偷摸摸地收受贿赂,买的东西直接没收!要是压低价格,贪污受贿,那罪名可就更重了!要是采购的东西,钱款没及时支付,上级部门会来查的。

官员们不能利用职权,把公家的东西送给亲朋好友,然后向百姓收钱。要是这么干,要算清东西的实际价值,然后按贪污受贿的罪名处罚,但会减轻两等,钱物得还给原主。

官员们不能随便用老百姓的劳力,要是敢这么干,打二十七大板,记过处分,还得把工钱补给老百姓。官员克扣下属的俸禄,拿去公用或者当贡品,那些已经离职的官员,这事儿就算了。但要是还在职的官员,收下属的钱财送礼给离职的官员,那就要打四十七大板,并且要恢复原职。

官员私自使用驿站的马匹,打三十七大板,降一级,记过。官员不能随便去跟那些不熟的人家,或者没有来往的人家,去参加婚丧喜庆,违反了就要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