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咱得说清楚,那些军官要是把士兵当自己家奴隶使唤,那可是不行的!那些管兵的官员,不能随便抓人,更不能仗势欺人。要是哪个军官不按规矩办事,还欺负士兵,监察御史和廉访司得好好查查他。那些省里的官员,还有宣慰司和元帅府的官员,也不能无缘无故地用士兵当保镖,违反了规矩,一样要查办。军官犯了法,各地的官府直接审问,枢密院不能派人一起审问。
那些管兵的官员,要是拿自己身上的金银符牌当抵押借钱,打五十七下板子,降一级官职,而接受抵押的人也降两级。军官贪污受贿,该撤职降级的,就把他的符牌收上来,等以后再重新给他安排官职,再发给他日俸。军官役使士兵的人数,万户只能用八个,千户用一半,弹压官再减半,超过这个数的,就要治罪。军官要是把士兵累死,要根据情况判罪,同时撤职,还要赔钱给死者的家属,负责埋葬。
那些管兵的官员要是擅自放走正规军,或者私分士兵的雇佣费,就按枉法论处,开除公职,永不录用。那些管兵的官员克扣士兵的衣粮盐菜钱,会赦的时候,已经招供的要追回,没招供的就算了,没发的要发给人家。要是私自役使士兵耕种官田,或者官员自己占种官田,收上来的粮食,已经招供的要没收,没招供的就算了。军官役使出征士兵的家属,还借钱给他们,然后收取高利息的,也要一起治罪。
军官纵容士兵诬陷百姓,恐吓百姓勒索钱财,然后分赃的,要根据贪污的数额定罪,开除公职,永不录用。要是民间发生火灾,驻守的军官袖手旁观不救火,反而纵容士兵去抢劫,台谏官要查办他们。军官要是擅自审理百姓的诉讼,这是不允许的,违反了就要治罪。军官要是跟人结仇,拿着刀要杀害统帅,打六十七下板子,撤职另行安排。
那些被委派到地方做官的,如果收受贿赂,就跟正常选拔的官员一样处理。那些被委派到各地担任杂职的人,如果犯了贪污罪,就撤掉他们的职务,不用按照正常的官吏降级处理。那些被委派到地方,却假借上级命令,霸占百姓的田地,免除他们的徭役,故意放纵百姓受苦的人,杖打七十七下,没收他们家产的一半;被他们霸占田地的百姓,杖打一百七下,并且送回原籍。诸王的文书卷宗,监察御史要审核,和有关部门一起。各地设置的负责财政、屯田等事务的部门,每年年底都要进行总结;总结完毕后,由廉访司进行审核。各地委派官员处理的轻重不同的囚犯,都要经过廉访司审核。藩邸的事务,重大的事情要上奏朝廷裁决,轻微的事情要移交中书省处理,私自发布命令行事,是禁止的。
总而言之,就是说,那些外派官员贪污受贿,和正式官员的处罚一样;如果只是个小官吏贪污,就免职,不用降级。那些假传圣旨,侵占百姓土地,还故意让百姓受苦的,要重罚!不仅要打他们,还要没收他们一半家产,被他们欺负的百姓也要得到补偿,并且遣返回家。 诸王的公文,监察御史要和相关部门一起审查。各地的财政、屯田部门,每年都要进行总结,然后由廉访司审核。所有犯人的案子,都要经过廉访司复审。藩邸的事情,大的要报朝廷,小的交给中书省处理,私自下命令的,绝对不行!
各位仓储官员和府州县官员们,如果你们伙同百姓,故意少交税粮,收受低价飞钞的,十石以上,每人脸上刺字,杖一百七下;十石以下,杖九十七下;所有相关官员都将被除名,永不录用。那些退休官员、有钱有势的富户、商铺老板等等,如果违反规定,十石以上,杖九十七下;十石以下,杖八十七下。主管粮仓的官员如果知情并且参与分赃,杖五十七下,除名不录用;如果没发现,主管粮仓的官员杖二十七下,府州主管粮仓的官员杖十七下。要是能抓到犯人,就能免除自己的罪责。仓官和吏员们如果盗卖官粮,和收受低价飞钞的处罚一样。知情并低价收购官粮的,十石以上,杖一百七下;七石以下,杖九十七下。漕运官员如果没发现,要根据粮食数量多少来定罪。盗卖粮食,收受飞钞,都要追缴没收,粮食要还给粮仓,参与低价收购的人也要把钱还给官府。
仓库官员等盗窃保管的钱粮,一贯以下,杖五十七下,十贯杖六十七下,每增加二十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徒刑一年,每增加三十贯加半年;二百四十贯,徒刑三年;三百贯处死。计算赃款以至元钞为标准,其他物品按当时的市价折算。仓库官员、知库子、攒典、搬运工等等,侵吞、挪用、调换官物,隐瞒不报的,和犯人同罪;没发现的,减轻犯人罪行的四等。仓库钱粮的收支,主管官员和负责监察收支的官员以下所有相关人员,都要互相监督,如有违规短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任内收支的钱粮,都要结清,才能放行。
典守钞库的官员,已经作废的钞票不用退回印章,笞五十七下,解职;提调官员没有按规定点数,笞十七下,并且记过;钞库官员私自用自己作废的钞票冒充好钞票兑换的,笞三十七下,记过。平准行用库兑换作废钞票,多收取工本费的,库官知情但没有参与分赃的,减轻一级处罚,并且解职另行安排;主谋并且受贿的,按枉法论处,除名不录用。白纸坊典守官员私自收受桑树皮和楮树皮低价的,按枉法论处,除名不录用,并且追缴赃款,收购等价的正品还给官府。京仓收粮由中央官员负责,外仓收粮由州县长官负责,收粮不规范导致粮食腐败的,要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仓官任用亲属当家丁,导致盗卖官粮的,笞五十七下,解职降级;同僚包庇的,笞四十七下,解职。仓官私自更改官用量具,多收取民租的,主谋者笞五十七下;同僚开始不知道,知道后又不改正的,笞三十七下,并且解职另行安排。京师每天散卖官米,每人限购一斗,权贵和有俸禄的人家,私自多买米的,笞二十七下,追缴中统钞二十五贯,交给告发人作为赏赐。官府作坊的典守官员克扣材料的,按枉法论处,除名不录用。
各位负责办课的官员,要认真负责,办完课之后要追究责任;那些替别人办事然后离职的,也要追究他们的责任。盐场官员审问犯人致人死亡的,就由转运司派官员暂时代理其职务,然后把犯人交给有关部门处理。税务官员,如果利用老百姓到税务机关办理文书契约的机会,故意隐瞒税款,私吞罚款的,就按枉法论处,革职免职,永不录用。那些负责淘金的官员,即使有上级的保护文书,如果事情应该被弹劾的,监察御史廉访司也要依法处理。
那些负责看守仓库和军械的官员,如果晚上不值班,导致发生盗窃事件的,就打三十七下板子,然后恢复原职。如果抓不到小偷,值班的官员和士兵要赔偿损失,等到抓到小偷追回赃物再赔偿。如果是遇到强盗抢劫,官员和士兵人力无法抗拒的情况下,就不追究他们的责任了。各个制造局,不许私自和别人一起制造军械。两浙财赋府属徽州的官员,负责钱粮的管理和制造,每年年底要上报完成情况,第二年正月到二月,廉访司要审核他们的文书,违反规定的就进行纠正。
各级官员如果桥梁不修,道路不修,即使修了也不结实牢固的,都要追究责任,并调查相关主管官员。各级官员如果不按时修筑堤防,一旦下雨发洪水,冲毁百姓房屋,淹死百姓家人的,郡守要罚俸一个月,县令要打二十七下板子,典史要打十七下板子,并且记过。
漕运官员,不许随意扣押水陆车辆,阻碍商旅通行。漕运官员,如果收受贿赂,纵容水手用稻糠替换官粮的,要按枉法贪污论罪,革职免职,永不录用。海道都漕运万户府管辖的千户以下官员犯罪,由万户官员审问;万户官员犯罪,由行省审问。徇私枉法的,由监察御史廉访司查处,漕运结束后,廉访司再审查案卷。海道运粮船户,如果盗卖官粮,或者谎称遇风浪沉船的,要按贪污罪处死,即使大赦也照样处死。
各位使臣的行李,驿站官员和驿吏私自搜查的,禁止!使臣的行李超重压坏了驿马,而驿站官员和使臣之间互相送礼,不按规定处罚的,打二十七板子,记过。那些急递铺,私自打开递送的密封文书,擅自添加无关文字的,打五十七板子。那些急递铺,每半个月府州判官县主簿都要亲自检查,递送的文书如果出现延误、磨损、隐匿的情况,铺司铺兵就根据事情轻重论罪,各路正官一人负责统管,廉访司进行监督。如果驿站官员失职,第一次亲自检查的打十七板子,第二次加重处罚,三次就上报朝廷另行处理,总提调官的处罚比亲自检查的官员轻一级。每个季度都要向上级汇报有没有违规情况,官员任期结束时,也要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升降职务。使臣私自骑乘怀驹马的,每人打五十七板子;用车换马的,也一起处罚。公主出嫁,迎送往返,都不能走驿站。使臣在城里私自骑乘驿马的,禁止!违反规定的,要处罚。驿站人员在路上,抢夺驿马换成自己骑乘的马,骑到马累死的,要赔偿马价。如果是因为私事用好马骑到马累死的,打二十七板子,还要赔偿马价。使臣多领分例的,打十七板子,追回多领的钱财,记过。回京人员,除了军情紧急的事务外,一天最多只能走三个驿站,驿站官员还要在关文中注明出发和到达的时间,违反规定的,每人打二十七板子,再次违反就撤职。乘坐驿站的使臣,如果故意绕路营私舞弊,横行霸道索要供奉,或者访友游玩,饿坏驿马的,都要上报处理。使臣故意绕路快马加鞭的,打五十七板子;驿站官员私自跟随提供驿站服务的,按照规定处罚。驿站人员伪造公文,多报驿马的,杖打八十七下;押送官马的,私自夹带私马,多领草料的,没收私马。朝廷的军情大事,奉旨遣使的,佩带金字圆符,享受驿站服务,其他小事,只用御宝圣旨。诸王公主驸马也是军情紧急的事务遣使的,佩带银字圆符,享受驿站服务,其他只用御宝圣旨。如果滥用特权的,由台宪官进行查处。高丽使臣,带来的随从,来的时候一起过来,走的时候一起走,私自在半路上郡县买卖东西的,禁止!私自换马出境的,禁止!出使官员,所到之处,接受官吏宴请的,以及官吏互相宴请的,都要由风宪官查处。使臣经过的州县,没有正当理由不能进城。有正当理由进城的,只能住在公馆,私自住在官民家中的,由风宪官查处。
遣使开读诏书,经过的州郡可以就地开读,不是经过的地方私自前往的,禁止!如果是本宗事务需要亲自前往的,不在此限。使臣到达的地方,有亲戚故旧,礼节上应该去探望的,允许。受命出使回来,隐瞒驿站文书符节和贡品,很久不上交的,杖打六十七下,记过。进表使臣,五天内不回朝,找借口拖延,另有图谋的,没收驿站提供的马匹,记录姓名,罢黜。出使郡国,除了公务外,不要与人私下交往,有必须上报朝廷的,密封上报。奉命出使,私自处理当地官府的刑囚审判的,处罚。奉命巡行郡县,有人举报廉访司官员不法的,如果这个人曾经被风宪官罢黜,就和监察御史一起审问,其他情况由廉访司单独审问。官吏公差,私自收受贿赂的,根据情况论罪,官员撤职,吏员发配到邻近地区补差。
抓盗贼的事,要是本地丢了贼,却抓到了别的地方的贼,就允许功过相抵。比如抓到别处来的强盗,或者伪造宝钞两起,都算本地强盗一起;要是没强盗,就按偷盗两起算。抓到偷盗的,也一样处理。要是本地没丢东西,光抓到强盗或小偷,就按规定赏赐。但是,如果被盗的人或者受害者自己指认抓贼的人,就不赏赐。抓盗贼的官员,不能随便派人去抓,违反规定的,由台宪官来处理。
抓盗贼的官员,任职期间本地丢了贼,除了抓到别处来的贼可以抵消外,三次限期内抓不到贼的,强盗三次,偷盗五次,各打十七板子;强盗五次,偷盗十次,各打二十七板子;强盗十次,偷盗十五次,各打三十七板子。镇守的军官,抓贼的期限也一样,犯同样的罪。老百姓告发抓盗贼的官员失职,可以减轻处罚两等。限期内抓到一半贼的,可以免罪。那些抓到贼应该受赏的人,就赏赐他们。
南北兵马司,职责是巡逻和警戒,不是违反规定,去抓盗贼,还管老百姓的诉讼,这是禁止的。南北兵马司,判处八十七岁以下的罪犯,就发配;该刺配的,就刺配。各路在城里做录事和判案的官员,轮流巡逻抓贼,要是出了丢东西的事,就只处罚巡逻的官员。各级官员,如果不是应该抓贼的人,告发抓到反贼的,升两级使用。告发抓到强盗的,每人赏赐元钞五十贯,偷盗的赏赐二十五贯,新抓到的贼,赏赐加倍,抓到五个强盗就相当于抓到一个官员的功劳。抓到杀害皇帝的凶徒,赏赐跟抓到强盗一样。
各地镇守的军官和士兵,亲自抓到强盗或小偷的,赏赐减半。京城丢了东西,一年抓不到贼的,就勒令巡逻的军队赔偿被盗的财物,谁敢克扣巡逻军队的钱财,就禁止。抓盗贼的官员抓到强盗或小偷后,不马上上报,耽误时间导致贼死了的,打七十七板子,撤职。偷牛马的,悔过自新把牛马送回来的,按偷盗已经实施但没得财处理,不按双倍赃物赏赐;如果官吏按普通盗窃罪处罚,判决错误的,就按刑名违反规定处罚。
抓盗贼的官员,随便接受别人递来的匿名信,冤枉好人说是盗贼,导致好人死在监狱里的,打九十七板子,撤职,不予录用;主审官打六十七板子,降两级;首领官员打四十七板子,发配边远地区任职;承办的吏员打六十七板子,撤职,不予录用;写匿名信的人,打一百七板子,流放边远地区;递送匿名信的人,减轻处罚两等;受人指使递送匿名信的人,减轻处罚三等。抓盗贼的官员搜捕反贼,随便审问老百姓的行踪,动怒打人,碰巧打死人的,打六十七板子,免职,另行任用,记过,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
抓盗贼的官员受贿故意放走贼犯的,和犯人同罪,已经抓到的,徒刑和杖刑都减轻一等。父亲有罪,不株连儿子;哥哥有罪,不株连弟弟。
大宗正府处理死刑案件,必须用汉字立案,用公文上报宪台,然后由监察御史复核。要是哪个衙门违法用刑,要重罚!已经处死的人,不准肢解取肉,违反者重罚!审案子的人,必须做到内心公正,态度平和,以诚动人,以理服人,不准动辄使用酷刑,违者禁止!审问犯人,除了朝廷委派审理的大案,其他时候不准半夜审问,廉访司负责监督。各路推官专管审理刑狱案件,平反冤假错案,处理州县的刑名事务,其他杂事一概不管。每年考核推官的政绩,任期满了就根据政绩升降职。推官如果擅自离职不向上司请假,也要治罪。处决重刑犯,即使是谋反叛逆,也必须经过宪台审理,才能在市集处斩。所有狱中囚犯,都要由各路正官、监察御史和廉访司定期审理,轻罪的释放,重罪的结案,如有冤情,就及时纠正。蒙古人犯了罪,除了死罪,监禁按照常规法律执行,各级官员不准拷打,每天都要供应饮食。犯了奸盗罪的,要搜身,收缴财物。其他轻重罪犯,要根据事实和证据处理,官员不准随意拘禁,逃跑的要抓回来。奏报全国的囚犯情况,如果皇上正生气,不要马上奏报。皇上要处罚谁,一定要拖延一两天,再重新奏报。官员依法办事,万一在执行公务时意外死亡,不追究责任。犯了多次错误屡教不改,七十岁以上的,该罚赎的,可以减轻处罚。犯了两种罪,一起查出来,按重的罪处罚,罪行相同的,按一个罪处罚。如果一种罪先查出来,已经判决了,另一种罪后来查出来,轻的或同等的,就不再追究;重的,再重新判决,把之前的罪行算进去。官员因为小事生气,不认真审问,导致审问对象意外死亡,又唆使受害者家属火化尸体,杖打五十七下,革职,记过。审案子时,因为私怨发怒,脱掉犯人衣服鞭打背部的,禁止!审问犯人,重大的案件需要拷问的,要由长官和僚属一起商议立案,然后才能执行,违反者加重处罚!狱卒殴打犯人致死,主谋杖一百七下,从犯减一等,都要赔偿受害者丧葬费,如果属于冤枉致死,应该赔偿双倍的,就免除赔偿。官员随便关押无辜的人,正官杖打十七下,记过。没有证据就关押,导致犯人上吊自杀的,杖打三十七下,一年后重新考核。官员随便关押无辜的人,导致其痛苦而死,革职,降一级。官员接到盗窃案报案,不按规矩调查,导致无辜的人被冤枉致死,后来抓到真凶的,审问的官员杖打五十七下,革职,一年后降一级;首领和相关官员,各杖打五十七下,罢免职务,不予考核;都要赔偿受害者丧葬费,记过。官员受贿包庇真凶,诬陷无辜,非法拷打,株连妻儿,导致冤枉的人含冤入狱,还没查清真相就死了,正官杖一百七下,革职;佐官杖八十七下,降两级;都要赔偿丧葬费。官员故意陷害别人,如果还没判决,或者犯人自己死了,按所陷害的罪行减轻一级处罚;如果陷害的罪名成立,就按全罪处罚;如果还没判决就释放了,也按减轻一级处罚。故意隐瞒别人的罪行,应该全罪处罚,但还没判决就释放的,减轻一级处罚,记过。隐瞒别人的罪行,减三等;隐瞒别人应该被处死的罪行,减五等;如果还没判决就释放了,再减一等,记过。官员隐瞒应该处死的罪犯,杖打五十七下,革职,一年后降一级,记过,要追捕真凶结案。官员随便处理以前犯过杂罪的犯人,按故意陷害处理。监察官员徇私枉法,处罚其所监察的官员,也要受到处罚,不予考核。审理案件的官员独断专行,随便给蒙古人刺字的,杖打七十七下,革职,要把刺的字去掉。盗窃案,要由有司审理,各级官员擅自处理的,治罪。斗殴杀人,无论轻重,都要结案上报朝廷详审。官员擅自处理的,杖打五十七下,革职,一年后降一级。囚犯因为械具不牢固逃跑的,值班狱卒杖九十七下,狱卒各杖七十七下,监狱长和看守官都要治罪,一百天内全部抓回来的,不追究责任。罪大恶极的案件,官员受贿包庇私了,罢免职务。官员受贿,包庇犯人,在监狱里偷偷喝酒的,按枉法论罪,革职。
好家伙,这上面写的是古代的刑法条文啊!咱们一句一句地来说,用现在的话来说说啥意思。
首先,要是犯了盗窃罪,拿着棍子抢东西,没伤人,抢到20贯钱以上就算犯法;要是不拿棍子,没伤人,抢到40贯钱以上也犯法;要是偷东西的时候,还把人家车给撬了,房子给砸了,伤了人家,那肯定犯法;就算没伤人,只要偷了东西,也算犯法;就算没偷到东西,但之前就有案底,也算犯法;第一次犯案是偷了骆驼马牛,也算犯法;或者拐卖一个人当奴婢;伪造朝廷的印章;伪造官印,挪用钱粮,妨碍选拔官员;或者造谣生事,诽谤朝廷,这些都得杖责一百七十下,然后发配到奴儿干。第一次犯案是偷了骆驼马牛,而且是主犯;或者偷了三百贯钱以上;或者偷了十贯钱以下,但是之前已经被判过刑,又犯了;或者盗墓掘坟,还伤了尸体,里面还有同伙;或者伪造钱币,并且是第二次犯案;或者明知道是假钱还去买,并且是第三次犯案,这些都得杖责一百七十下,发配到肇州屯田。
那些被发配流放的人,要是逃跑了,又被抓回来,还得继续流放。但是,如果是在路上遇到战乱才逃跑的,而且之后没有再犯案,或者年纪大了,病了,或者赶上大赦,就可以放了。那些被流放的人,服役期间,除了元旦、寒食节、端午节这些节日,平时都不能放假。那些被判处服役的人,遇到闰月,要给他们调整一下服役时间。那些应该被流放的人,还没出发就赶上大赦了,就可以放了;已经出发了,还没到目的地就赶上大赦了,也可以放了。那些服役的囚犯,因为衙门停办而被释放的,赶上大赦,就不用再放了。那些犯了罪,被皇上发配到远方的人,即使赶上大赦,也得奏请皇上才能放回来。那些犯了罪的人,白天戴着脚镣服役,晚上关进牢房。那些被发配到各地屯田的人,只管好他们,让他们好好屯田就行了。被流放的人,只有女真族和高丽族的人发配到湖广,其他人都发配到奴儿干和海青地区。那些犯了罪,没有地方服役的人,就发配到盐场服役。那些看守犯人,但是犯人逃跑了的官员,要减轻三等罪责;押送犯人的官员,在路上犯人逃跑了,要根据看守犯人的官员的罪责减轻四等,然后恢复官职。所有大小刑狱案件中应该关押的人,都要送到司狱司,根据罪行的轻重分别关押。那些掌管刑狱的人,如果纵容囚犯在监狱里喝酒赌博,或者带刀、纸笔、符咒之类的进监狱,都要受到惩罚。
话说古代的监狱用具,那枷锁啊,长度都在五尺到六尺之间,宽度在一尺四寸到一尺六寸之间。死刑犯的枷锁重二十五斤,流放和徒刑犯的重二十斤,杖刑犯的重十五斤。这些枷锁都是用干木头做的,长度、宽度和重量都刻在上面,清清楚楚。脚镣的长度在一尺六寸到二尺之间,横宽三寸,厚一寸。锁链呢,长度在八尺到一丈二尺之间,镣铐和脚链一起重三斤。 至于笞杖,细的,也就是笞,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直径一分七厘,五十七下以下的刑罚用这个;粗的,也就是杖,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直径二分二厘,六十七下以上的刑罚用这个。 还有讯问用的杖,大头直径四分五厘,小头直径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而且上面都刻着记号,绝对不能用胶水或者其他东西粘钉。行刑的时候,都要用小头,笞杖刑罚打屁股;拷问的时候,屁股和大腿都要打,务必均匀。
各郡县的佐贰官和幕僚们,每个月轮流值班看守监狱,每三天必须亲自去检查一遍。要是发现有人滥用职权或者故意拖延,就要立刻追究责任。每个月底,要将犯人的数量上报给上级官员。至于在京城的犯人,则由留守司负责管理。南北兵马司也一样,每个月轮流看守监狱,并且负责管理相关的案卷。盐运司负责看管犯盐罪的犯人,每个月佐贰官都要轮流检查,和相关部门一起负责。
在云南做官的内郡官员,如果犯了罪,就按照正常的法律处罚;土官犯了罪,要处罚,但不能罢免他们的官职。如果长江流域左右两岸的土官之间,互相兴兵打仗,互相残杀,就按叛逆罪论处。如果有人诬告陷害别人,就按照诬告的罪名处罚他;如果官吏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就按枉法论罪。如果土官能够爱护百姓,境内安宁,那么三年一次,可以保举他们升官。如果他们有功劳,或者应该升官、受赏、继承爵位,但是奏章到了帅府,却被无理阻挠,故意刁难,那么就要罢免这些阻挠的人的官职。
国家要是有什么祭祀活动在郊庙举行,所有参与祭祀的官员和工作人员,在接受了誓言和告诫之后,就要在正寝休息,准备参加祭祀活动。平时工作照常进行,但这段时间内,不能去吊丧问疾,不能娱乐玩乐,不能处理判决刑罚的公文,不能处决罪犯,不能参与任何不洁的事情。到了正式祭祀那一天,只有祭祀活动可以进行,其他的事情全部禁止。那些名山大川,国家有专门的祭祀活动,老百姓要是擅自祭祀,或者行为不敬,都要禁止。五岳、四渎、五镇这些地方,国家都有固定的祭祀仪式,诸王、公主、驸马要是擅自派人去烧香祭祀,也要禁止。
各郡县的孔庙,官员、使臣、军队,都不允许在里面住宿,管理人员也不允许在里面审理案件、宴饮,工匠也不允许在里面施工,这些都严令禁止。书院也是一样的规定。每个月的初一和十五,郡县长官都要带领属下官员到孔庙去祭拜,祭拜完毕后,再听学官在堂上讲学。乡下和集镇上,也要挑选有学问、有德行的人担任老师,利用农闲时间教导百姓。如果有人觉得这些做法迂腐缓慢,不重视的,就要进行纠正。
国子监的蒙古族和汉族学官,升迁都看他们教出来的学生优秀不优秀,有多少学生表现出色。博士和教授职位空缺时,由监察御史推荐人选,不称职的会被罢免,推荐的人也要承担责任。学生要是对老师不敬,或者仪容不整、言行不端、学习不认真、作业不做、无故旷课、有事不请假就离开、请假超过期限、工作失误、或者打架斗殴,都要由学正和录事来记录和处理。除了对老师不敬要另行处理外,其他违规行为,第一次犯错就警告教育,第二次、第三次犯错就要根据情况处罚。厨房人员、仆人、门卫,都要经常在学校里待着,服从命令,违反规定的就当场处罚。国子监位置优越,六馆学生,要按顺序升到更高的学斋,不能逾越等级。有不符合条件却要求升迁的,或者曾经违反校规的,轻则降级,重则开除。老师教学不认真,监察御史可以举报。国子监会对学生进行私下考试,平时不认真学习,或者违反规章制度的,第一次扣一分,第二次扣两分,第三次直接开除。已经升到高等生员的,违反规章制度,第一次殿试推迟一年,第二次直接开除,并且由学正、录事举报。学正、录事明知故犯不举报的,国子监会处罚他们。学生一年到头在学斋待不满半年,也要开除。除了每月例假,其他请假都不算在学习时间里,学正、录事每年年底考核。汉族学生三年学不会一本经书,或者不肯努力学习的,就勒令退学。
奎章阁授经郎的学生,每月初一、十五、上弦、下弦,可以放假四天;要进宫值宿卫的,放假三天;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向授经郎禀报,附上请假条才能放假。无故不上学,第一次罚没当天饭食,第二次要在老师面前罚跪,并且罚没当天饭食,第三次要在学士院和老师面前罚跪,并且罚没当天饭食,三次还不改,就上奏朝廷,处罚并开除。
话说这各地学校,要先看看它们的钱粮有多少,够不够养活学生。主管官员每到学校视察,必须得检查教学有没有章法,有没有按照规矩来教导学生,该奖励勤奋的,该惩罚懒惰的,总之得培养出人才来,要是学校管理不行,就得追究责任。那些教官们,要是贪污学校的钱粮,荒废学校的房屋庙宇,教学不认真,行为不端正,对不起老师这个身份的,都得由廉访司来查办;任期满了,主管官员随便给个证明就完事的,也要追究责任。学校的田地,学校的官员和办事人员,要是把良田卖了,让它荒废,少收租子,或者收受贿赂,让那些有钱有势的人霸占租种,吞并土地,或者用各种手段骗取钱粮的,主管官员都要查办。那些贫困、年老、生病的读书人,必须是大家都尊敬的人,才能由地方官保举,上报朝廷,批准后才能给予资助,还要由廉访司进行调查;要是有人冒名顶替,主管官员要负责改正。各地学校,都是用来学习和培养人才的地方,要是有人侵占学校的钱粮,坚决禁止。教官不称职的,廉访司来查办。那些在职的或者已经离任的教官,竟然带着家人住进学校,亵渎学校的清静,廉访司也要查办。
各地的医学院,大小学生,不能让他们光有名义不学习,要是学校里教学没有章法,上课马虎应付,敷衍了事,教授、正、录、提调官都要根据情况扣发俸禄。那些医生,十三科医术里,至少得精通一科,才能行医。太医院不严格考试,就随便提拔人当御医或者各地的医官;各地的医学院不按照规定考试,就随便让人行医的,都要由监察御史和廉访司查办。
各位军官要是擅自离职、军队擅自离开营地、士兵擅自离开队伍,都得受罚!军官们不准随便离开自己的岗位。如果必须要去京城上奏,要写好奏章用密封的信封递送。各地驻扎的军队,如果长期驻扎在一个地方,或者暂时经过某个地方,军队要按规定发放粮食,要是扰民、堵塞交通,一律禁止!临阵脱逃的,杀头!
统兵打仗抓捕盗贼的,要互相支援,守卫好重要关口,要是因为延误时间导致将士伤亡,又不及时追击的,杀头!就算大赦天下,也要罢官免职,永不录用。那些在边疆镇守的军民官员,带兵打仗的时候,要是纪律涣散,随意更改命令,违背约定,贻误战机,导致军队溃败,将领被杀,或者还没开战就逃跑了,或者丢下城池逃跑的,如果之后能立功赎罪的,可以减轻处罚;要是没有功劳的,就按罪行处罚。
驻防士兵在营地里逃跑了,打一百七十下板子,要是再犯,杀头!要是已经下令出征了,还敢逃跑躲藏的,斩首示众!那些军户因为贫困得到救济之后又逃跑的,打八十七下板子,然后发配到军队服役。偷偷藏起来的就减轻两等罪责,两个邻居知道却不上报的,再减轻两等罪责。军户告穷要求替换的,要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要是弄虚作假的,就由廉访司查处。
各卫队护送的汉军,每户都要选一个强壮的成年男子作为常备兵,还要在户籍里再选两个人轮流服役。如果有什么特殊情况必须替换,从万户到百户,都要互相查看替换的人是否可用,才能替换。百户、千户、万户私自替换的,根据人数多少定罪,降级处罚。管军的官员收钱顶替军户空名额的,查实收取的钱数,按枉法罪处罚,革职。让兄弟子侄顶替服役的,根据人数多少定罪,降级处罚。
军队作战的时候,不准抢掠百姓,不准强盗趁火打劫,买卖人口,不准自己杀害百姓,或者因为生病死了就抛尸路边、扔到沟里,这些都要严厉禁止!
老百姓家的孩子,男孩就让他们学手艺,女孩就让他们学刺绣,要是谁敢强迫他们干活,就处罚他。那些给官府当差的人家,如果不是奉了朝廷的命令,就随便把人送去给王爷或者其他达官贵人当差使,那就要治罪。和尚道士还俗了,兄弟分家了,奴隶放为良民了,但还没登记在册的,王爷、皇子、公主、驸马都不能私藏他们。老百姓要是敢藏匿这些人,也要治罪。老百姓要是敢谎报户口、土地,献给王爷、公主、驸马,也要治罪;那些达官贵人随便收受这些东西,也要治罪。官员侵占百姓的户口和供给,私自使用,要治罪。
如果官府收税太狠,导致穷人卖儿卖女来交税,就要把卖掉的孩子追回来,处罚那些贪官污吏,卖儿卖女的钱不用还。女孩子溺水死了,要没收她家一半的财产,充作军费。那些因为溺水而成为奴隶的,直接放为良民。官府没有及时上报这种事情的,要处罚。老百姓迁移了,当地官府应该把他们送回去继续务农,要是有人从中作梗,从中渔利,就禁止。那些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穷困无依的人,要收进养老院抚养。该收养而不收养,不该收养却收养的,都要处罚地方官,还要按规定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检查。
那些因为灾害而流离失所的百姓,官府要劝他们回去务农。如果时间长了还不能回去,或者找不到原来的地方了,就免除他们的赋税。要是有人从中压榨百姓,强迫他们交纳钱财,就由监察部门来查处。如果哪一年庄稼歉收,老百姓四处逃荒,到了地方之后,已经得到救济了,却还聚众闹事,拿着武器抢劫财物,殴打老百姓,除了那些孤寡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让他们随意居住,官府依旧供养他们,其余有儿有女的人,要查清他们家里的情况,根据路途远近,发给他们路费,依次押送回原籍,路上再危害百姓的,就地处罚。
各位,咱们先说一下战俘和被抓的人口的事儿。蒙古人、回回、契丹、女真人、汉人,这些军队抓来的百姓,要是留在家里当奴婢的,就让他们继续当奴婢;要是已经在外地登记入籍的,就当他们是良民。但是,那些本来在外地是良民,后来又被抓回去当奴婢的,要没收他们家的财产。
再来说说抓捕叛军的事儿。军队抓获叛军,抢掠百姓,这些情况都要经过按察司官员和军队、地方官员一起审查。要是确实是叛军的妻儿家属,就给他们开个证明放回去;要是没有证明,那就是抢掠良民,要治他们的罪。那些土匪强盗投降的,要是他们把抢来的男人女人送给抓捕他们的官员当礼物,绝对不能收,必须把这些人送回去,恢复他们的民籍。要是他们没有亲属可以投靠的,就让他们男女配对,让他们过正常人的日子。那些留在贼窝里的人,一律放了。
那些被抢来的妇女,如果忘记了自己的家乡,也没有亲属可以投靠的,官府就要帮她们找个婆家,嫁出去。收到的聘礼钱,就当作她们的嫁妆。那些军队和地方官员,要是私下藏匿投降的百姓,不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就要治他们的罪。那些被没收的人口,要是元朝的官员私下买卖,要追回官府,收取价钱,再还给原来的主人。那些投降的官员,要是招揽已经登记在册的官民、工匠户口来为自己做事,要没收他们的家财产,那些被招揽的户口要送回原籍。投降的人家,只收他们五户的丝税,其他的税都免了。要是他们还敢横征暴敛,就交给台谏官员查办。
接下来,咱们说说想出家当和尚道士的事儿。要是你家人口多,家里差役也够用,或者有兄弟可以赡养父母,那就可以向地方官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出家。要是违反规定,就要治罪,让你还俗。河西地区的和尚,有妻子的,要和普通百姓一样服徭役、纳税、供马匹、住驿站;没有妻子的,这些就免了。要是父母健在,兄弟分家另过,父母生活困难,子女却不尽孝,或者同宗有服丧的亲戚,或者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生活不能自理,应该送到养济院,但家人却不肯收养的,要严惩。要是亲戚也穷,无力供养,允许养济院收留。
各位乡亲父老,今儿个咱说说这田宅买卖的事儿。要是想卖地卖房,得先去官府办手续,签字画押,买主卖主都得到场,一起交税。要是买主是些权贵,官吏徇私枉法,不按规矩来,只让卖主交税,或者把税款分摊到别人头上,或者弄个假名字,收点儿黑心钱,那就得打五十七大板!然后呢,还得按照原来的价钱追缴税款,一半充公,一半给告发的人。那些当官的和管事的,也要受罚,撤职查办。
卖田宅之前,必须得有长辈签字画押,登记造册,还要问问跟卖主有亲戚关系的以及邻居们,看看他们愿不愿意这桩买卖。要是有人不愿意,得给人家十天时间考虑,超过十天还不给答复,打十七大板!愿意卖的,十五天内得谈好价钱,签合同,超过十五天还不谈妥,打二十七大板!要是买卖双方都愿意,但亲戚邻居故意阻拦,还索要钱财,打二十七大板!地主故意抬高价钱,不按规矩办事,打三十七大板!而且,亲戚邻居在一百天内还能赎回来,超过一百天就不行了。地主耍心眼,故意不交出地契,打四十七大板!要是亲戚邻居离得远,超过一百里,那就不用管他们了。要是官府不按规矩办事,监察御史和廉访司会来查办。
军官士兵不回营房,官员不回官邸,使臣不回驿馆,却跑到老百姓家里住,给老百姓添麻烦的,省里、台里会派人来查办。不过,要是官员没官邸,自己花钱租房住,那是允许的。要是有人故意说自己卖了田宅,诬陷买主霸占土地,敲诈钱财的,要根据赃款数额定罪,还得在他们家门口用红泥在墙上写清楚他们的罪行。
关于田地婚嫁的官司,必须在当年结案,要是拖延了还没结案,廉访司和主管上司要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要是年年拖延,那就得赶紧结案,别再拖了,违反规定,处罚一样。那些正在争夺的田地里的租金和税款,先由官府收着,等官司结了再给相应的主人。
好家伙,这上面写的都是古代关于买卖人口和奴婢的规定,咱一句句掰开了揉碎了,用大白话给你们说说。
首先,不许把女人当商品租出去,也不许把人家孩子的抚养权租出去。要是已经租出去了,想通过结婚的方式把她们娶回家当老婆或妾室的,可以。但是,花钱租老婆或者妾室,这是绝对禁止的!要是夫妻俩一起被租出去,但没分开,那就算了。 卖妻卖妾,或者把过继的弟弟妹妹卖掉,这些都是不允许的。 不过,要是有人愿意收养过继来的孩子,那是可以的;但要是收养了之后再把孩子卖成奴婢,那就犯法了。奴婢想跟良民结婚,那也不行。 那些当官的,要是敢强迫老百姓把儿女卖成奴婢,那就打77大板,一年以后降两级,安排个杂七杂八的差事干。 随便认良民做奴隶,还虐待人的,打87大板,要是当官的,直接撤职! 要是有人告状,查实了,那就给受害者提供住处和证明材料,等他们的家人来接他们;要是没有家人的,那就让他们自己安排。 奴婢要是逃跑,打77大板。
总而言之,这上面说的就是古代关于买卖人口和奴婢的法律条文,严禁买卖人口,保护良民权益,对违反者处以严厉的惩罚。 这其中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允许通过婚嫁的方式解决已经存在的买卖人口问题,但总体上是禁止这种行为的。
大家好,咱们来说说古代的婚姻法,这规矩可真多!首先,订婚不能用割破衣襟这种血誓的方式,这被明令禁止了。还有,结婚办喜事,不能铺张浪费,大吃大喝,通宵达旦的,也给禁了。媒婆乱收费,狮子大开口,也要严惩。
如果姑娘已经订婚,但还没结婚,她未婚夫家造反了,按理说她得被没收,但如果她未婚夫是逃犯或者被流放了,那她可以改嫁。但已经结婚生了孩子的,就算丈夫犯了罪,也不能改嫁。
如果男女已经订婚,女方犯了奸情,男方想退婚,就要退还聘礼;如果不退婚,聘礼就减半。要是男方故意造谣说女方犯奸,想以此逼婚,那就打五十七下,然后解除婚约。
父母去世,还没过完丧期就结婚的,打八十七下,解除婚约,官员还要罢官,聘礼充公,女方不处罚。服丧期间订婚的,减轻处罚两等,但婚约还是解除,聘礼充公。
姑娘已经订婚,报了信,有了私约,或者收了聘礼又反悔的,打三十七下;再嫁给别人的,打四十七下;已经结婚的,打五十七下;事后娶了知道情况的人,减轻处罚一级,女子回到前夫。男方反悔的,不处罚,也不追回聘礼,但五年内无故不娶妻子的,官府会开证明,让她改嫁。
女子纳婿后又休了,再纳别人为婿的,打六十七下。后来的丈夫也一样受罚,女子回到前夫,聘礼充公。官员娶妓女为妻的,打五十七下,罢官,解除婚约。有妻妾再娶妻妾的,打四十七下,解除婚约,官员罢官记过,聘礼不追回。
以前通奸被判刑,后来又娶她为妻妾的,即使有了孩子,也要解除婚约。已经订婚但还没结婚的男女,又改嫁改娶的,打六十七下,女子回娘家,聘礼充公。收了钱财帮人改嫁的,打六十七下,追回聘礼;娶的人不知道情况的,不处罚,女子回娘家。
用书信和财物娶女子为妾,又收钱把她转嫁给别人的,打五十七下,聘礼充公,妾回娘家,官员罢官。和尚道士违反教规娶妻的,打六十七下,解除婚约,还俗,聘礼充公。典卖佃户的,禁止。佃户结婚,听从父母。
哥哥娶弟媳的,哥哥打一百七下,弟媳打九十七下,解除婚约,即使自首,也要受罚。主婚人打五十七下,媒人打三十七下。居丧期间,与继母通奸的,各打一百七下,解除婚约,官员革职。汉人和南人,父亲去世儿子娶继母,哥哥去世弟弟娶嫂子的,禁止。姑表兄弟嫂叔之间不能通婚,通婚的按通奸论处。奴隶娶主母的,按通奸论处;强娶主人的女儿的,处死。
儿子把亡父的妾送给别人,别人还接受了,送的人打七十七下,收的人打五十七下。收了钱财强迫监临的妻子嫁人的,按枉法论处,打七十七下,革职,追回钱财充公,妻子回到前夫。良家女子愿意嫁给奴隶的,就成为奴隶。娶良家女子为妻,又把她当奴隶卖掉的,改正为良民,卖主买主同罪,钱财充公。
把未成年的男女转卖给奴隶的,打五十七下,女子回娘家,不追回聘礼。逃奴的女儿嫁给良人,已经有了孩子,原主人知道了,要追回聘礼,女子不离异。休妻后,女子回娘家改嫁,就跟着后夫。休妻改嫁,后夫死了,又把她娶回来的,解除婚约。
夫妻不睦,买卖休书的禁止,违反的处罚,和离的不处罚。休妻妾,必须有书面协议,允许改嫁。用按手印代替书面协议的,禁止。妇女背叛丈夫,抛弃公婆,出家为尼的,打六十七下,送回丈夫家。买卖良家女子为妓女的,卖主买主同罪,女子恢复良民身份,钱财一半充公,一半给告发者。女子自己承认的,或者事情败露的,全部充公。良家妇女犯奸,被丈夫休弃的,或者倡优的亲属,愿意做妓女的,允许。妓女怀孕,强迫堕胎的,犯人受罚,妓女恢复良民身份。强迫妻妾为妓女的,打八十七下。以乞讨为名收养良家女子,让她歌舞卖艺,或者强迫她做妓女的,打七十七下,女子回娘家。强迫奴婢为妓女的,打四十七下,女子恢复良民身份。收了钱财纵容妻妾为妓女的,丈夫和奸夫淫妇各打八十七下,解除婚约。妻妾随时自首的,不处罚;时间久了才自首的,不予理会。
古代的刑罚啊,那可是相当的严厉! 笞刑,就是打屁股,轻的七下,重的可以打到五十七下! 杖刑就更狠了,从六十七下到一百七下不等,那得打成什么样啊!
徒刑呢,就是坐牢,一年到三年不等,还得再加杖刑,一年徒刑配六十七下杖刑,三年徒刑就要打一百七下了,想想都疼!流刑,那更惨了,发配到辽阳、湖广或者更偏远的北方地区,一辈子都回不来了。 最可怕的当然是死刑,要嘛斩首,要嘛凌迟处死,想想都后怕!
然后是五服,这指的是丧服的等级和服丧时间。 斩衰,这是最重的,要穿三年丧服,一般是子女为父母,儿媳为公婆之类的关系。齐衰,也要穿三年,但根据具体关系,杖期、期、五月、三月,时间略有不同,比如子女为母亲,儿媳为婆婆之类的。大功、小功、缌麻,服丧时间依次递减,分别为九月、五月、三月,适用于不同的亲属关系。 这五服啊,规矩可多着呢,得按亲疏远近来穿。
再来说说十恶不赦的十种罪行。 第一是谋反,就是图谋危害国家;第二是谋大逆,就是图谋毁坏宗庙、陵墓和宫殿;第三是谋叛,就是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人;第四是恶逆,就是殴打或者谋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其他直系亲属;第五是不道,就是杀害一家三口以上,或者肢解尸体,制造蛊毒,用巫术害人。
第六是大不敬,就是偷盗祭祀用品、皇室用品,伪造玉玺,或者在制作御用药品、膳食的过程中出现差错,或者在皇室出行时出现安全问题,以及对皇帝不敬,言语冒犯等等。第七是不孝,就是咒骂祖父母、父母,或者在祖父母、父母健在时另立家业,不尽孝道;父母去世后,自己结婚或者举行庆祝活动;或者听说父母去世的消息后,隐瞒不报,或者谎称父母已死。第八是不睦……
(待续)
古代法律规定,谋杀以及卖掉缌麻以上亲属的人,殴打告发丈夫以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的人,都算犯法。
不义的行为包括:杀死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老师,官吏杀死本部五品以上官员,以及听说丈夫去世后不举哀,反而作乐、脱掉丧服做喜事或者改嫁。
内乱是指与小功以上亲属、父祖的妾通奸,以及与通奸者同谋的人。
接下来是关于“八议”的规定,这是一种减轻或免除刑罚的制度:
议亲:指的是皇帝可以赦免自己缌麻以上的亲属,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的缌麻以上亲属,皇后小功以上的亲属。
议故:指的是故旧。
议贤:指的是有大德行的人。
议能:指的是有大才业的人。
议功:指的是有大功勋的人。
议贵:指的是三品以上官员、二品以上散官以及一品爵位的人。
议勤:指的是有大勤劳的人。
议宾:指的是承袭先代之后,作为国家宾客的人。
关于赎刑的规定:牧民官员犯轻罪的,可以罚款赎罪;职官犯夜的,可以赎罪;七十岁以上老人和十五岁以下儿童,因为不能承受杖责,可以赎罪;犯了罪,而且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妨碍执行刑罚的,也可以赎罪。
关于宫廷卫戍的规定:负责宿卫的人,三天一轮换值班,掌管宫门钥匙,天黑关门,天亮开门,绝对不能马虎。任何人想进宫面见皇帝,私自进入宫殿呼喊,杖一百七,发配回原籍;私自带刀进入宫殿的,杖八十七,流放边远地区;私自登上皇城角楼盗窃的,处死;私自进入禁卫区盗窃金银财宝的,处死;私自进入禁苑盗猎官兽的,首犯杖八十七,徒刑二年,从犯减一等,并刺字;知情不报的,笞四十;看守宫门的官员收受贿赂放纵犯罪的,杖五十七;看守宫门的士兵不呵斥询问的,杖二十七;汉人、南方人投充宿卫,宿卫官收纳的,都按罪论处。大都、上都各城门,夜间有紧急事务需要出入的,要派官员拿着夜行象牙圆符和织成圣旨的通行证开门,门卫要仔细辨认清楚才能开门。即使有牙符,但没有织成圣旨的通行证,无论是谁,都不能开门,违反者处死。
最后是关于职制的规定……(此处省略,因为原文未提供职制上的具体内容)
各位官员,衙门的印章,一把手保管,其他人要封存好。要是临时有事需要用,就用公文交给下一级官员,依次往下封存,绝对不能交给私人。各郡县城门的钥匙,都由相关部门保管。各部门上报的奏章,推荐人才、处理刑名案件、收发公文等等,没有特殊情况,都得盖上正式的印章。官员上任后,离上司一百里以内的要拜访一下,一百里以外的就不用了;上司无理要求下属前来,耽误公务的,禁止这种行为。各部门上报的公文,都要层层审批通过才能执行。各省府以下的部门,处理公务都要记入朱销簿,主管官员要定期检查。官员们一起办公,按照到任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序就坐,谁要是乱插队,就纠正他。各部门处理公务,需要联名上报上司的,必须自己写上名字。特殊情况,可以由主管领导代写,并在名字下面说明原因;如果办事员擅自代写官员名字,要处罚。官员离职,去哪儿都行,但必须写好离职证明。私自去京城,禁止!各部门的档案文件,要按顺序整理好,放在架子上。各路府州县的档案库房,由提控案牍的官员、经历、知事共同管理;散府州县则由知事、提控案牍的官员、都史目、典史管理。任期结束,要按照程序交接,千万不能马虎。枢密院的公文,除了军事机密和边关战事情报不用审查,其他的都要由监察御史审查。官员受命处理其他部门缺员的事务,可以回复上司。不能擅自让下级官员代理。官员押运公物进京,除了例行公事不用轮换的,其他的都要轮流值班。如果徇私舞弊,不公平地安排,要处罚其上司。官员调动,廉访司的文书要避开原来的路线;路府州县的官员也要避开原来的地方。各部门如果丢失印信,很快找回来的,罚一个月俸禄;找不到的,要向礼部申请重新铸造。原印章保管员离职受罚,没有找到原印章,就不能办理离职手续。毁坏或藏匿边关文书的,流放。蒙古官员犯罪,判决后,必须由蒙古官员执行,包括杖刑。四怯薛、诸王、驸马、蒙古人、色目人犯奸盗诈伪罪的,由大宗正府处理。以亲女献给当权者以求升官的,已经得利的要收回官职,没收家产。官员在任期间,可以探望亲戚朋友和必须前往拜访的人,其他一概禁止。
第二段:
总而言之,这些规章制度,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官员行为,加强管理,防止贪污腐败和徇私舞弊。从印章的保管到公文的流转,从官员的任免到档案的管理,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古代官场管理的严谨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蒙古官员的犯罪处理,以及对于以女求官行为的严厉打击,都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一些特殊情况和统治者的政策导向。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也反映了当时统治者对官场的治理和对社会风气的整饬的重视程度。 这些条文,虽然年代久远,但其背后所体现的管理思想和原则,依然值得我们今天借鉴和思考。
各位官员上任后,收受下属送的礼品,按照受贿数额轻重处罚。官员收受百姓事后送的谢礼食物的,打二十七板子,记过一次。上司和出差官员,在出差地收受宴请和馈赠的,如果没枉法就减轻两等处罚,路过收受的减轻一等处罚,由监察部门查处。官员和有出身的人,因为收受钱财枉法犯罪的,革职免除官职,永不录用;没枉法犯罪的,降职三年,再次犯错永不录用,没俸禄的降一等。以元朝的钞票为标准,枉法犯罪:一贯到十贯,打四十七板子;不到一贯的,根据情况定罪,按规定革职;十贯以上到二十贯,打五十七板子;二十贯以上到五十贯,杖打七十七下;五十贯以上到一百贯,杖打八十七下;一百贯以上,杖打一百七下。没枉法犯罪:一贯到二十贯,打四十七板子,原职等录用;不到一贯的,根据情况定罪,解职另谋出路;二十贯以上到五十贯,打五十七板子,发配边远地区任职;五十贯以上到一百贯,杖打六十七下,降一等;一百贯以上到一百五十贯,杖打七十七下,降二等;一百五十贯以上到二百贯,杖打八十七下,降三等;二百贯以上到三百贯,杖打九十七下,降四等;三百贯以上,杖打一百七下,革职免除官职,永不录用。
所有官吏受贿后悔过自首的,如实交代的免罪;交代不全的,只按交代的部分受贿数额处罚。如果知道有人要告发自己,主动上交赃款,可以减轻两等处罚。听说其他地方有人因为同样的事情被查处后自首的,即使不知道具体时间,也按主动自首处理。冒名顶替自首的,不予受理。犯人确实病故的,允许亲属代为自首。监察官员受贿,不在自首减刑范围内。主管部门收受他人告发的,也要受到处罚。官员恐吓犯罪嫌疑人索要贿赂,没得到钱财的,打二十七板子。告发官员受贿的,有确实收受贿赂的;有因为中间人隐瞒而官员最初不知道的;有官员知道但暂时交给中间人,事情办完后再收受的;有本来没说过,却故意把钱物放在人家家里,说是中间人送的,从而诬陷人的,只按钱物所在处置,送钱的人和受贿人都要受罚。官员犯受贿罪,罪状明确的,停职等待判决。奴仆出身做官的,犯受贿罪,革职。官员犯受贿罪,生前罪状明确的,即使死了也要追究家属偿还赃款。官员犯受贿罪,遇到赦免,或者自首免罪,中间人就要因为牵连他人而受罚,受贿官员不受罚。官员受贿的处罚,由中央官员审问的归中央处理,由地方官员审问的归地方处理。官员犯盗窃罪,罪状已经明确,反过来诬告审问官员的,判刑后还要流放。官员家属受贿的,减轻官员处罚两等。官员最初不知道,知道后立即自首的,官员家属都免罪;不立即自首的,官员减轻家属处罚两等,家属按原规定处罚。如果官员知情,故意让家属收受钱财,官员按原规定处罚,家属免罪。官员确实不知道的,只处罚家属。官员受命但未上任,因为公务犯受贿罪的,按已上任处理。边远地区调任官员,已经上任但未收到任命文件犯受贿罪的,也一样处理。官员未离职就受贿,离职后事发,撤销其所受的职务。钱粮官员受贿,没枉法犯罪的,只按受贿数额定罪,不降职。官员受贿,听说事发,把钱退还给当事人,和主动自首一样,减轻两等处罚。枉法犯罪的,降职三等;没枉法犯罪的,解职另行安排职务。官员侵吞公款的,按枉法犯罪处理,即使大赦,也要革职免除官职,永不录用。官员在任上犯受贿罪,被审问罪状明确后称病的,停职回家候审。官员带来的亲属随从,收受下属钱财但没私吞的,大赦后恢复职务。外地任职的牧守受贿,被审问将要定罪,朝廷近臣奏请征召回朝的,交给中央审问官员。官员犯受贿罪逃跑的,和被抓捕的罪犯一样处理。官员受贿,正在丁忧期间的,服丧期满后审问。军官不丁忧,不在服丧期限制内。官员犯受贿罪,已经认罪并遇到大赦的,免罪但要追缴赃款,降职按规定执行;未认罪的,不予处理。官员受贿,立即悔过并退还给当事人,当事人仍然告发的,不予处理。官员收受钱财为他人说情的,按受贿数额定罪。小吏犯受贿罪,一律判刑革职。库房管理人员等职务,已经有出身,没有额外增加俸禄的,不与小吏犯受贿罪一样处理。吏员有出身应入流,或者因为职务调任,犯受贿罪的,都与其他吏员一样,革职。府州县首领官员非朝廷任命的,与其他吏员一样处理。吏员收受财物并非真正犯罪的,不革职。
哎,那些外地的官员,要是收受了老百姓的贿赂,轻的打十七板子,带头的就打二十七板子,记过处分。要是那些直接管老百姓的官员,在没田地、没州县的穷地方,还故意多收老百姓的钱,那直接就判罪,撤职,记过!那些当官的,老是往茶馆酒肆、青楼楚馆跑的,直接判罪,撤职!那些监察官员私底下用老百姓的弓箭手干私活,打二十七板子,要是三个以上弓箭手一起被私用,那就加重处罚。要是还霸占老百姓的弓箭手和马匹,打十七板子,并且记过。那些上级官员要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纵容下属,那处罚就轻一点。
官员们要是生病超过一百天,就暂时免职,一年以后才能重新上任。要是犯了两个罪,先判轻的,再判重的,那重罪的处罚就按轻罪判决后的级别来执行。要是犯了错被调查,还装死逃罪的,打六十七板子,有官职的直接撤职,永不录用,贪污受贿多的,还要加重处罚。各行省以下的大小官吏,不许无缘无故地羞辱他们的上司。上司要是犯了错,可以向上面反映,不能私自审问。要是上司判决不公正,下属官员不服气,可以直接向上面反映。那些朝中官员,没事儿就私下聚众,也要受处罚,安排到偏远地区等待重新任命。
各位官员都收到了任命,但因为路途遥远,官职又低微,就故意推辞不去的,取消任命,发配去种田。要是有人在任上假装生病离开的,三年后降两级。如果他的同事徇私枉法,给他开脱的证明,降一级。那些已经收到任命,到任期限已到的官员,如果因为丧事、疾病、公务或私事耽搁无法赴任的,允许他们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向当地主管部门说明,经过调查核实后重新任命,并注明原先的任职地点。如果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不实,也要承担责任。那些已经接到任命,但到任时间还没到的,就先去任职地点居住,代替他人职务的,由主管上司追究责任。各衙门不得私自安排已经批准任命或已经罢免、没有俸禄的人员做事。
官员的父母去世,不奔丧的,杖打六十七下,降两级;在丧事未办完就去上任的,杖打四十七下,降一级,等到丧事办完再恢复原职。如果有人故意诈称父母去世,杖打八十七下,革职免职。父母去世很久了,还谎称刚去世的,杖打五十七下,解职回原籍,安排杂役。凡是不尽孝道,不为父母守孝的,罪责与不奔丧相同。官员因私事被逮捕,不管是否已经招供,如果遇到父母去世的大事,允许他们回去奔丧守孝,等到守孝期满再追究责任,公务上的罪责一并从轻处理。官员父母去世,却隐瞒丧事,纵情享乐;或者在国家服丧期间,私下奏乐的,一律罢免,不予录用。外地官员请假,应该有正当理由,写好报告呈交给上级部门,并存档备案。如果有人假借理由请假,监察官员会查处并治罪。官员迁葬祖父母、父母,给予二十天假期,并免除每天七十里的路程,假期内的俸禄照发。超过期限未到的,停职。官员任期届满,该给的证明材料不给,不该给的却给了,或者有错误而不写明的,主管官员也要承担责任。任期满的证明材料到部门后,增减功过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也一样要承担责任。那些被罢免的官员,重新任命时给予证明材料,却隐瞒其过错的,最初给予证明材料的主管官员也要承担责任。
那些隐瞒过错求职,事情败露的,杖打四十七下,取消任命,不予录用。那些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却不知退休的官员,由廉访司查处罢免。官员犯罪,计算年限时,以被问讯停职的日期为起始日。远方官员,父母年满七十岁以上的,允许其向原籍主管部门申请,安排到离京城较近的地方养老,弄虚作假者治罪。官员为国捐躯的,其子孙后代,降两级荫叙。
好家伙,这上面写的是元朝的规矩,咱们一句句掰扯掰扯。首先,所有五品以上的官员上奏章,必须用蒙古文写,而且得恭敬点儿,不敢怠慢!还得再用汉字写一份副本。
然后,凡是上交祝贺的表章、文件之类的,格式、印章都得按规定来,要是敢用犯了皇家忌讳的名字,那就等着瞧! 所有衙门要发出的公文,如果设有翻译官的,都得用蒙古文写。那些既有蒙古文翻译,又有回回文翻译的衙门,处理公文和文书往来时,都要用上这些翻译,盖好章。各个衙门之间发公文,得按规矩来,尊卑有序,各司其职。不过,只有执政大臣给外地发公文,写姓氏就行,不用写名字。
还有,官员不能私底下口头传达圣旨,办差事得走正规流程!所有大小事务,都得经过中书省,只有枢密院、御史台、徽政院、宣政院这几个部门可以自行处理本部门的事务。其他部门要是绕过中书省直接上奏,或者上奏之后又绕过中书省直接下发执行,那就是违反制度,要受处罚! 下面的部门也不能不经过上报就擅自执行,得让监察御史和廉访司来查处。
中书省要是有人泄露机密,那就得根据泄露内容的严重程度来定罪处罚。那些在各省部任职,同时又兼任宿卫的官员,白天处理公务,晚上就得回宫值班。那些负责检查中书省和六部工作的检校官,要是发现违规情况,省里的官员要上报处罚,部门里的办事人员也要记录罪名上报。
各省要是私自用军队修建工程,就算修的是官府衙门,没经过朝廷批准,也要治罪。各省派军官出去办事,如果不是因为军务,一律禁止。各省的长官,通常都配发金虎符来统领军队,只有云南省的长官,只配发府印。各行省管辖的军官,要是军务上怠慢了,就由提调军马的长官来处理。其他各种违法行为,如果犯的是宣官以上的罪,就由宣官以上官员上报朝廷;犯的是敕官以下的罪,就由地方直接处理。各省每年支取的钱粮,各地的正官每季度都要检查核实一次,年底再汇总到行省,用来考核。超支的要追究责任,实际支出的要登记造册,把所有情况汇总后,报给都省的台宪官员审核。各地的官员,如果收受贿赂纵容贼人作乱的,要斩首;官员的下属收受贿赂,或者明知故犯包庇纵容,不能及时纠正的,也要一起治罪,即使大赦也免不了除名。枢密院和各省的军官,如果他们手下的士兵,不管是征战、戍守、出征、驻防,吃穿都供应不上,或者役使不均,用私人代替公务,借钱高利贷,在家就说是逃兵,有力气的就说是没力气,只用穷苦的士兵,只图谋钱财,苦害士兵,损耗兵力,百户犯了罪,千户要受牵连;千户犯了罪,万户要受牵连;万户犯了罪,就要由枢密院和行省帅府把情况上报朝廷,依罪论处。宣徽院调拨马牛羊,官府要严格规定时间,控制供应数量,认真执行管理制度,以便监督检查。如果有人欺骗官府,扰乱百姓,廉访司就要查处。翰林院要翻译或书写诏书,必须先呈报中书省,共同商议稿件。除了边疆紧急军情或重大事件,其他文书都要由监察御史审核。宣政院的文书,除了修佛事的材料不用抄录存档外,其他的文书和内外司保存的文书都要抄录存档。徽政院和怯怜口(地名)的工匠,以前各府司保存的文书,也要由台宪官员抄录存档。
各省要是自己偷偷用军队修房子,就算修的是公家房子,没经过朝廷同意,也得受罚。各省派军官出去办事,如果不是因为军事上的事,就别乱派。各省一把手,一般都拿着金虎符管军队,就云南省,只给个府印。各省的军官,要是不认真办正事,就由管马匹的长官来处理。其他的小错,要是犯的是比较大的官,就由他们自己上报朝廷;要是犯的是小官,地方自己就处理了。各省每年花的钱,各地的官员每个季度都要查一遍,年底再汇总给省里,用来考核。多花的要追究责任,实际花的要登记,所有情况都报给朝廷审核。各地官员,要是收钱放纵坏人造反的,杀头!下属收钱,或者知道情况也不管,一起受罚,就算大赦也不行。枢密院和各省的军官,要是手下的兵,不管是在打仗、驻守、出征还是驻扎,吃穿不够,或者安排不公平,用私人顶替公务,借钱还高利贷,在家说是逃兵,有力气的说是没力气,只用穷苦的兵,只为了赚钱,害苦了士兵,还浪费兵力,小官犯错,大官受罚,一直罚到最高长官。最高长官犯错,就要由枢密院和省里报告朝廷,再按情况处罚。宣徽院调拨的马牛羊,官府要严格控制时间和数量,认真管理,好监督。要是有人欺骗官府,扰民,廉访司就管。翰林院写诏书,必须先给中书省看,一起讨论。除了边疆紧急情况和重要的事,其他的文件都要监察御史审核。宣政院的文件,除了修庙的事,其他的都要存档。徽政院和怯怜口工匠以前的文件,也要存档。
各位台官的工作职责,就是监督官员的品行,考核吏员的工作业绩。内部要管理祭祀活动,外部要考察百姓的行动,参与处理军国大事的奏章,解决百姓的冤屈。凡是涉及刑罚、赋税、官员选拔、会计、调度、征收、营建、审讯、核查以及所有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都要严厉查处,并处理百姓流离失散、强暴兼并等情况。
行台官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行省宣慰司以下所有军民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调查百姓流离失所、豪强侵占民利以及按察官失职等问题,这和内台的立法工作差不多。御史台下辖的各道宪司,如果百姓有冤屈上诉到御史台,都要记录在案,年底考核各道的政绩,根据考核结果升降官员。
内外御史台每年都要派监察御史检查各省文书档案,考察各道廉访司官员的优劣,官员不称职的就由御史台处罚,吏员不称职的就罢免。风宪官员推荐人才必须考核其政绩,弹劾官员必须说明罪状,如果举劾失当,也要受到处罚。殿中侍御史,凡是遇到廷臣上奏,都要随同进入宫内,如果在朝堂上有不应该参与的人,就要纠正斥责;朝会祭祀等一切仪式,如有违规逾制或无故不到的情况,都要纠正处罚;文武百官请假,超过三天的,都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官府的设立、官员的任免以及官员出差往返,都要向有关部门报告。
廉访分司官员每季的孟夏初旬要出狱查案,仲秋中旬要巡按治理,第二年孟夏中旬返回。如果害怕路途遥远而违期,或者借故逃避工作,就要由监察御史弹劾。廉访司巡视各路军民,官员有过错,罪状明确的,六品以下官员由总司论罪,五品以上官员要上报御史台。廉访司官员私自开启军器库的,要处以三十七下鞭刑,并革职另行处理。官员受贿,即使当事人不举报,监察御史和廉访司也要查处,查实后就进行处理。行省官员和首领官员受贿,由省廉访司查知后上报御史台,然后进行审问。行省理问司正在审问公事,廉访司却擅自逮捕审问的,要禁止。职官受贿,廉访司必须亲自审理,如果确实不能亲自审理,就委托品级相当、老成廉洁、能力强的官员审理。被审问的官员如有冤屈,可以到御史台申诉。如果申诉属实,则处罚被告,如果申诉不实,则处罚告状者,并加重处罚。如果有人故意捏造事实弹劾官员,要禁止。审问官员受贿,不要急于处罚,只有证据确凿且拒不认罪的,才能加刑审问,军官则要先夺去佩带的符节再审问。风宪官员犯受贿罪,要加重处罚,即使没有枉法,也要革职。各地的官员入朝觐见,不得向所属官员勒索钱财准备礼物,违反者要处罚。
话说那湖南、湖北、江西、两广交界处的山沟沟里,蛮人和獠人老是闹事,偷鸡摸狗,抢劫财物。那些负责管理和监督的官员,要是管理不严,甚至故意放纵,军官就打三十七大板,地方官就打二十七大板,还要降一级,记过处分。要是边境守卫不严,让贼寇随便进出杀掠,军官要承担责任,地方官则不用负责。
但是呢,要是那些在边疆镇守的军民官员,能连续三年都没出现土匪强盗之类的聚众闹事,地方官就能升一级,军官也能升个散官一级;要是能做到五年都没事,那军官和地方官都能升一级散官。各郡县的户籍档案,都要由主管官员妥善保管,而且要按照规矩,由正职官员亲自负责。
那些负责农业的官员,每年年底都要向上级汇报他们管辖地区农业、桑蚕和水利工程的成果。上级部门会把这些汇报汇总后,再报给大司农或者相应的部门,部门会根据这些汇报考核官员的勤勉程度和工作成效,再向上级汇报,最后评选出优秀官员。要是哪个官员在任期间怠慢职守,违反法令,就要受到处罚。
那些负责田赋征收的官员,要是向老百姓多收钱,要按多收的数额处罚好几倍。要是收受贿赂,或者强占老百姓的徭役,就要以枉法论处。各地规定的税赋征收,都由地方正职官员负责,如果正职官员因为其他原因不能执行,那么副职官员就要代理。各地收取钱粮的会计人员,每年都要去省里汇报一次。要是发现有人多收钱粮,就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
各郡县每年分三次收税收粮,第一次在十月底,第二次在十一月底,第三次在十二月底。要是哪个地方违反规定,第一次违反就打四十大板,第二次违反就打八十杖。那些贪污受贿的,以及那些自愿和贪污受贿者同流合污的,都要没收家产,还要按照原来的税额加倍追缴。如果税粮不是由正职官员负责上交,而是由代理官员负责,结果导致税粮丢失或者上交不足,那么达鲁花赤和地方官员都要一起承担责任。各州县的义仓粮食数量要是弄虚作假,而负责监督的官员没有发现,也要受到处罚。
各位做官的,要是敢在该休息的日子里还处理公务,罚你一个月俸禄,再打你二十七下板子,记过处分!
要是哪个官吏处理小案子的时候,随便用刑杖打死人,那就要追究判案的官吏的责任。 要是有人告过某个官吏,后来这个人又犯了罪,那个被告发的官吏就不能再插手这个案子了。
要是哪个官吏随便听信谣言,瞎编乱造一些私事,就抓人关起来,那就打他四十七下板子,撤了他的职,一年以后再考虑他的官职。
官员退休或者调任之后,如果还有事情需要他处理,那就跟还在任上的官员一样对待。至于婚姻、田地纠纷这些事,只允许当事人的子女、孙子、兄弟、侄子来上诉,要是官吏故意刁难他们,那就得查办。
官员要是告百姓骂人,除非是他亲耳听到的,否则别管,不然就按罪处罚。 各位官员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涉及到自己的直系亲属、姻亲、老师,或者仇人,都得回避,要是回避了,那就按他犯的罪来处罚。
要是哪个官吏敢用官法去处罚自己的长辈,就算朝廷大赦天下,也得撤了他的职,降他的级。
各位负责和蒙古军队相关事务的官员,要和管军的官员一起约谈询问。所有管军的官员、奥鲁官以及盐运司、打捕鹰坊的军匠、各个部门下属的各种人员,如果犯了强盗抢劫、伪造宝钞、拐卖人口、盗墓纵火、通奸以及其他死罪的,都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审问。至于打架斗殴、婚姻田产、良贱身份、钱债纠纷、财产纠纷、宗族继承和科差分配不公等互相告状的事情,就由他们各自的上级主管进行调查审问。如果事情涉及到百姓的,就由有关部门约谈调查审问,并由有关部门追捕,三次约谈不到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判决。各州县邻近地区军民之间的相关诉讼,原告被告双方都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官员判决,不在约谈之列。如果判决不公正,允许上诉到上级部门申诉,并将责任追究到原判决的官员身上。僧人、道士、儒生之间发生纠纷,有关部门不要过问,只让他们各自所属的机构负责人进行调解。至于哈达大师,只让他们负责教化念经,回回人(穆斯林)的刑事案件、户籍婚姻、赋税钱粮、诉讼案件,都由有关部门进行审问。僧人如果犯了奸盗诈骗,造成人命伤亡以及其他重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审问;如果僧人之间互相告状,就由各个寺院的住持和主管进行调查审问。如果僧俗双方因为田土发生纠纷,就由有关部门约谈;约谈不到,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判决。各个寺院的赋税,除了前朝宋代就有的常住田产和世祖皇帝赐予的免税田产之外,以后任何人布施或自己努力典当购买的田产,都要按照规定纳税。各位主管百姓的官员,在公务中管理自己管辖的区域,都要使用信牌,如果派出的差役扰乱民众,就禁止这种行为。
接下来是第二段:
总而言之,处理各种案件要分清主次,涉及蒙古军的由相关军官负责,涉及百姓的由地方官府负责,如果涉及到僧人道士等特殊群体,则由其内部机构处理,当然,触犯刑法的还是要由官府来审理。 各级官员要依法办事,使用信牌,不得扰民。 如果判决有误,民众可以上诉,上级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总之,这套制度的目标是高效公正地解决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各寺院的田产税收问题也做了明确规定,既要保证寺院的正常运作,也要保证国家的税收。
处理死人埋葬的事,那是官府的职责。要嘛是饿死的人,要嘛是半路暴毙的,都没亲人来认领,这种情况,得等官府的人去查验,查验完了,就交给当地地主或邻居去埋葬;不需要查验的,也直接埋葬。救灾赈济,是邻里乡亲应该做的。要是哪年闹饥荒,还故意囤积粮食不卖,那就要治罪。
各郡县发生灾情,超过期限不报,或者报的不实,还有检查的官员不及时去查看,这些都要治罪。要是虫灾蝗灾,官府没及时扑灭,路官每人罚俸一个月,州官每人打十七板子,县官每人打二十七板子,并且记过。要是水灾旱灾,老百姓吃不上饭,官府不及时上报请求救济,导致百姓流离失所饿死,正官打三十七板子,副官打二十七板子,都得免职,降一级重新安排职务。
官府查验灾情,要是把丰收说成荒年,或者把能救济的说成不能救济,一顷地以上的,罚俸;二十顷地以上的,打十七板子;二百顷地以上的,打二十七板子;五百顷地以上的,打三十七板子;故意把荒年说成丰收,逼着老百姓交粮的,打四十七板子,并且撤职。故意找借口不办事,妨碍查验灾情的,打三十七板子。
那些有节义的丈夫、贞洁的妻子、孝顺的儿子、顺从的孙子,品行特别优秀,应该表彰的,由他们所属的官府推荐,监察御史和廉访司审查,要是有人弄虚作假,推荐的人也要受罚。该发放给高龄老人的布匹,官府却没如实上报的,正官打四十七板子,免职另行安排。各州县推荐优秀人才,没经过监察御史和廉访司考察的,就不能上报。
老百姓犯了谋杀叛逆的罪,相关官员故意不处理,要打67杖,免职,三年内不得升迁,只能做杂役。
要是验尸的官员故意拖延,等到验尸报告来了才处理,导致尸体腐烂了,主官要打37杖,其他相关领导干部每人打47杖。如果验尸官没亲自去,派人代替,导致验尸结果弄虚作假,篡改轻重,跟最初的验尸报告对不上号的,主官根据情节轻重处罚,降职免官,相关领导干部每人打57杖,免职;验尸的仵作和带路的人打77杖;收受贿赂的,按枉法论罪。
官员监管的犯人因病死了,却伪造验尸报告和相关的审核报告,主官要打37杖,免职另行安排职务。就算已经得到大赦,也要记过。官员验尸,尸体已经被火化或者埋葬了,只凭之前的验尸报告敷衍了事,要免职另行安排职务。如果已经调任了,也要记过。
藩王和军队经过地方,郡县要准备好食宿,允许从应发的官物里支取费用,要及时向行省报告。如果私自挪用或者多收钱财,禁止!郡县除非接到圣旨或命令,否则王爷、驸马、大臣经过,官员都不用出城迎接,以免耽误公务,更不能送钱送物,按常规由官府纠察。官员犯了军事上的错误,受敕官(皇帝直接委任的官员)各路直接判决;受宣官(皇帝下令委任的官员)由中央或行省处罚。其他公务上的罪过,各路都不能擅自判决。
各部门押送犯人,路上经过的州县,不能把犯人关进监狱,要在旅馆看管,如果因为看管不严导致犯人逃跑,押送官员打27杖,回到原职,但要记过;看守官员打47杖,负责抓捕逃犯,也要记过。各级官员押送流放的犯人,故意放纵的,打67杖,免职,降一级,刑部记过。
好家伙,这都是些官场规矩!首先,大家买东西得按规定价格来,不能乱来。要是官员和权贵们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损害公务,那可是要犯法的!
要是负责采购的官员,故意抬高价格,然后分赃,那跟偷公款一个罪名!就算没分赃,故意多报价格也是要受罚的。而那些监察官员和相关官员,要是偷偷摸摸地收受贿赂,买的东西直接没收!要是压低价格,贪污受贿,那罪名可就更重了!要是采购的东西,钱款没及时支付,上级部门会来查的。
官员们不能利用职权,把公家的东西送给亲朋好友,然后向百姓收钱。要是这么干,要算清东西的实际价值,然后按贪污受贿的罪名处罚,但会减轻两等,钱物得还给原主。
官员们不能随便用老百姓的劳力,要是敢这么干,打二十七大板,记过处分,还得把工钱补给老百姓。官员克扣下属的俸禄,拿去公用或者当贡品,那些已经离职的官员,这事儿就算了。但要是还在职的官员,收下属的钱财送礼给离职的官员,那就要打四十七大板,并且要恢复原职。
官员私自使用驿站的马匹,打三十七大板,降一级,记过。官员不能随便去跟那些不熟的人家,或者没有来往的人家,去参加婚丧喜庆,违反了就要受罚!
从古到今,就算是最圣明的皇帝,也不能完全不用刑法来治理国家。所以啊,先用道德和正义来引导老百姓,如果老百姓不听,那就必须用法律来约束他们;要是法律都管不住了,那就只能动用刑罚了,这真是没办法的办法。所以古代圣明的君王制定刑法,并不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威严,而是为了辅助治理国家。《尚书》里就说了:“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可是后世有些统治者,只知道滥用刑罚,拿法律当作治理国家的唯一手段,这不是本末倒置,轻重不分吗?历朝历代的成败得失,翻翻史书就都知道了。
说白了,就算再好的皇帝,也不可能完全不用刑罚就能治理好国家。所以啊,先得用道德和正义感化老百姓,要是没用,就得用法律来约束,要是法律还不管用,那就只能用刑罚了,这真是迫不得已啊!古代那些厉害的君王制定法律,可不是为了吓唬人,而是为了更好地治理国家。《尚书》里就写着:“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可后来的有些统治者,就只会滥用刑法,以为这样就能治理好国家,这完全是搞错了方向,分不清轻重缓急啊!看看历史上的那些例子,就知道他们到底错在哪儿了。
元朝刚建立的时候,还没什么固定的法律制度,各部门审理案件都还沿用金朝的律法,非常严厉苛刻。后来世祖皇帝统一全国后,就简化了那些繁琐苛刻的规定,制定了新的律法,颁布给各部门执行,叫做《至元新格》。仁宗皇帝的时候,又把一些跟社会风气有关的法规条例整理成书,叫做《风宪宏纲》。到了英宗皇帝时期,又让宰相和儒臣们对之前的法典进行增删修改,最后成书,叫做《大元通制》。这本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诏令、条例和判例。 诏令有九十四条,条例有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判例有七百零七条,基本上都是世祖皇帝以来积累的法制案例。
元朝的五刑,具体说来,笞刑从七下到五十七下不等;杖刑从六十七下到一百七下不等;至于徒刑,刑期和杖刑的次数是互相搭配,可以增加或减少;对犯盗窃罪的犯人,除了判处徒刑外,还要戴上脚镣;流刑,南方人发配到辽阳以北的地方,北方人发配到南方湖广地区;死刑只有斩首,没有绞刑,对于十恶不赦的罪犯,还有凌迟处死的酷刑。古代的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后来废除了肉刑,改用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元朝沿用了这种制度,并且刑罚较轻,也算是比较仁慈了。世祖皇帝曾经对宰相说:“我生气的时候,可能会判罪犯死刑,但你千万别马上执行,一定要缓一两天再向我奏报。” 这番话,就算是古代仁慈的君主,也少有人能比得上。
后来继位的皇帝也都注重减轻刑罚,如果各地有疑难案件,一定会派官员复审,尽量从轻处理;即使是死刑案件,也要等审核确认没有冤情后,才能执行。大德年间,王约又上书建议:“朝廷的规定是笞杖刑罚减轻十分之三,现在杖刑一百下,应该减为九十七下,不应该再加十下。”可见,元朝君臣都重视减轻刑罚,一百多年来,天下太平,这也不是偶然的。但是,元朝的法律制度也有缺点,就是南北地区法律不同,条例繁琐,一些徇私舞弊的官员,钻法律的空子,弄虚作假,贪污受贿;而那些凶恶的罪犯,常常因为大赦而逃脱惩罚;一些西方的僧侣,借着做佛事的机会,随意释放囚犯,从中牟利,让好人蒙受冤屈,许多有识之士都对此感到担忧。总而言之,元朝的法律制度,优点在于仁慈宽厚,缺点在于过于宽松,缺乏约束。现在我根据实际情况,把这些内容整理出来,按顺序排列,以便后人研究其成败得失,写成这本《刑法志》。
古代的刑罚,那可真是五花八门。咱们先说笞刑,就是打屁股,轻的七下,重的可以打到五十七下,这得打成什么样啊!杖刑更狠,从六十七下到一百七下,想想都疼! 徒刑呢,就是坐牢,一年到三年不等,还得再加杖刑,一年徒刑加六十七下杖刑,三年徒刑加一百七下杖刑,这刑罚叠加起来,真是要人命啊!流刑就更惨了,发配到辽阳、湖广或者更偏远的迤北,这辈子都回不来了。最重的当然是死刑,要嘛是斩首,要嘛是凌迟处死,想想都觉得可怕。
再说说古代的服丧制度,这五服啊,讲究可多了!斩衰,三年,这是给父母的;齐衰,也是三年,但根据关系亲疏,时间长短略有不同,比如给母亲的,给公婆的;大功,九月,给兄弟姐妹的;小功,五月,给伯叔祖父母的;缌麻,三月,给族兄弟的。这服丧时间长短,都跟亲疏远近有关系。
接下来是十恶不赦的罪行,这十个罪名,哪个都够得上死刑!谋反,就是想推翻朝廷;谋大逆,就是想破坏皇室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就是叛国投敌;恶逆,就是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其他直系亲属;不道,就是杀害多人,或者用巫蛊之术害人;大不敬,就是盗窃或伪造皇室物品,或者在皇室饮食、出行等方面犯错;不孝,就是咒骂或虐待祖父母、父母,或者在他们活着的时候另立家业,不尽孝道;不睦,……
(此处内容未完,请提供完整原文)
古代法律条文翻译成现代汉语口语:
第一部分:关于谋杀、殴打以及不义行为的规定
要是杀害了直系亲属,或者卖掉麻布给直系亲属(这指古代的一种贿赂行为),又或者殴打自己的丈夫,或者殴打比自己辈分高、关系亲近的长辈,那都是犯法的。
不义的行为包括:杀害本地的府尹、刺史、县令,或者杀害自己的老师;当兵的杀害本部门五品以上的高级官员;听到丈夫死讯却不哭丧,反而还唱歌跳舞、穿漂亮衣服或者改嫁,这些都是不义的行为。
内乱指的是:与小功以上(古代亲属关系等级)的亲属通奸,或者与自己父辈的妾通奸,以及与这些通奸的人同伙,都算内乱。
第二部分:八议制度的解释
八议制度,指的是古代可以用来减轻或免除刑罚的八种情况:
议亲:指的是皇帝的直系亲属,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的直系亲属,皇后的小功以上亲属,都可以得到皇帝的赦免。
议故:指的是旧日的故交。
议贤:指的是有高尚品德的人。
议能:指的是有才能的人。
议功:指的是有重大功勋的人。
议贵:指的是三品以上的高级官员,散官(非正式的官职)二品以上,以及爵位为一品的人。
议勤:指的是为国家做出巨大贡献的人。
议宾:指的是承袭前朝的贵族,作为国家的宾客。
第三部分:赎罪和宫廷卫戍的规定
赎罪:牧民官员犯了轻罪,可以交钱赎罪;官员犯夜禁,可以交钱赎罪;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身体状况不允许受杖刑,可以交钱赎罪;犯了罪的人如果身体残疾,妨碍执行刑罚,也可以交钱赎罪。
宫廷卫戍的规定:负责宫廷守卫的人,要每三天轮一次班,看守宫门的钥匙,晚上关门,早上开门,绝对不能马虎。任何人想进宫面见皇帝,私自进入宫殿,大声呼喊企图引起皇帝注意的,杖一百七下,发配回原籍;私自带刀进入宫殿的,杖八十七下,流放到远方;私自登上皇城角楼偷盗的,处死;私自进入禁卫军区域偷盗金银财宝的,处死;私自进入皇家园林,杀害皇家动物的,首犯杖八十七下,徒刑两年,从犯减轻一级,并刺字;知情不报的,笞四十下;看守宫门的卫兵收受贿赂放行的人,杖五十七下;看守宫门的士兵不盘问就放行的人,杖二十七下;汉人、南方人假扮成卫兵,卫兵官员收留他们的,都要一起受罚。大都、上都各城门,晚上有紧急情况需要出入的,必须持有官府颁发的夜行通行证(象牙圆形令牌)和圣旨才能开门,门卫要仔细核实,确认无误才能开门。即使有令牌,没有圣旨也不许开门,违者处死。
第四部分:职制(未完待续)
(此处内容缺失)
各位官员,衙门的印章,一把手保管,其他人要封存好。要是临时有事需要用,就用公文发给下级官员,下级官员再封存,不能私自交给任何人。各郡县城门的钥匙,都由相关部门保管。各部门上报的奏章,推荐人才、刑名、收支之类的文件,没有特殊情况,都要盖上正式的章。官员上任后,离上司一百里以内的要拜访上司,一百里以外的就不用了;上司无理要求下属前来汇报,耽误公务的,要处罚。各部门上报的文件,都要层层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各省府以下的部门,处理公务都要记账,主管官员要定期检查。官员一起办公,按到任时间先后排序,谁要是乱插队,要纠正。各部门办事,要连署上报上司,并且要自己写上名字。特殊情况,可以由主管领导代写,并在名字下面说明原因,要是下属代写名字的,要处罚。官员离职,去哪儿由自己决定,但要写明去向。私自去京城,禁止。各部门的档案文件,要整理好,放在架子上。各路提控案牍的官员和经历、知事一起管理档案库;府州县的知事、提控案牍官员、都史、典史一起管理。任期结束要认真交接,千万不能马虎。枢密院的公文,除了军情和边关军事机密不用审查,其他的都要由监察御史审查。官员受上司委托处理缺员的职位,可以向上级汇报,不能擅自让其他官员代理。官员押送物资进京,除了例行公务的,都要登记轮流值班,徇私舞弊的,要处罚其上司。官员调动,廉访司的文书要回避,路府州县的官员也要回避。各部门丢失印章,很快找回的,罚一个月俸禄;找不到的,要向礼部申请重铸。原掌印官离职被处罚,没找到原印章,不能办理离职手续。毁坏或藏匿边关文件的,流放。蒙古官员犯法,必须由蒙古官员审判,执行杖刑也一样。四怯薛以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骗罪的,由大宗正府处理。把亲生女儿献给当权者以求升官的,要收回已获得的官职,没收家产。官员在任期间,可以探望亲戚朋友和应该往来的宾客,其他的禁止。
第二段:
总而言之,这套规章制度涵盖了公文管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纪律处罚等多个方面,目的在于规范官员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秩序。 从印章的保管到官员的升迁调动,从公文的流转到档案的管理,都制定了详细的流程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体现了当时统治者对官场管理的高度重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蒙古官员的犯罪处理和对官员私德的约束,也体现了当时多元文化背景下的特殊考量和对社会风气的整治。 这些规定,既有对公务的严格要求,也有对官员个人行为的规范,旨在构建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官场环境。 “诸毁匿边关文字者,流”,更是严厉打击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可见当时统治者对边防安全的重视程度。 “诸以亲女献当路权贵求进用,已得者追夺所受命,仍没入其家”,则直接打击了官场腐败现象,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整套制度,细致入微,体现了古代官场管理的复杂性和严谨性。
各位官员上任后,收受下属送的礼物,按受贿罪减等处罚。官员收受百姓事后送的谢礼食物的,打二十七下板子,记过处分。上司和出差官员,在出差地收受宴请和馈赠的,按不枉法减两等处罚;路过收受的,各减一等,由监察部门查处。官员和有出身的人,因为收受钱财枉法犯罪的,除名,永不录用;不枉法的,降职三年,再次犯错永不录用,没有俸禄的减一等。以元朝的钞币为标准,枉法:一贯到十贯,打四十七下板子;不满一贯的,根据情况定罪,按规定除名;十贯以上到二十贯,打五十七下;二十贯以上到五十贯,杖七十七下;五十贯以上到一百贯,杖八十七下;一百贯以上,杖一百七下。不枉法:一贯到二十贯,打四十七下板子,原级别录用;不满一贯的,根据情况定罪,解职另行谋职;二十贯以上到五十贯,打五十七下,发配边远地区任职一任;五十贯以上到一百贯,杖六十七下,降一级;一百贯以上到一百五十贯,杖七十七下,降二级;一百五十贯以上到二百贯,杖八十七下,降三级;二百贯以上到三百贯,杖九十七下,降四级;三百贯以上,杖一百七下,除名,永不录用。
所有官吏受贿后悔过自首的,如实交代的免罪;交代不实的,只按交代的部分受贿金额处罚。如果知道有人要举报自己,主动上交赃款,可以减轻处罚两等。听说其他地方有人因为同样的事被查处后主动自首的,即使不知道具体时间,也按主动自首处理。冒名顶替自首的,不予受理。犯人确实病故的,允许家属代为自首。监察官员受贿,不在自首减刑的范围内。主管部门收受他人举报的,要追究其责任。官员恐吓犯人勒索钱财,没得到钱的,打二十七下板子。举报官员受贿的,有确实收受的;有因为中间人隐瞒而官员最初不知道的;有官员知道但暂时交给中间人,事情办完后再收受的;有本来没说过,却故意把钱物放在人家家里,指说是中间人送的,诬陷别人的,只按钱物所在处置,与送钱的人一起处罚。官员犯受贿罪,罪状明确的,停职候审。奴隶和贱民当官犯受贿罪的,除名。官员犯受贿罪,生前罪状明确的,即使死了也要追究其家属偿还赃款。官员犯受贿罪,遇到赦免,或者自首免罪的,中间人也要承担责任,但官员不承担责任。官员受贿的处罚,由中央官员调查的归中央处理,由省级官员调查的归省里处理。官员犯盗窃罪,罪状已明,反过来诬告调查官员的,判刑后还要流放。官员的家属受贿的,减轻官员处罚两等。官员最初不知道,知道后立刻自首的,官员和家属都免罪;不立刻自首的,官员减轻家属处罚两等,家属按原规定处罚。如果官员知情,故意让家属收受钱财,官员按原规定处罚,家属免罪。官员确实不知道的,只处罚家属。官员受命但未上任,因公务而受贿的,按已上任处理。边远地区调任的官员,已上任但未收到任命文书而受贿的,也一样处理。官员未离职受贿,离职后事情败露的,取消其所受的职务。钱粮官员受贿,不枉法的,只按受贿金额定罪,不降职。官员受贿,听说事情败露,把钱还给当事人的,与知道有人要举报自己而自首的同等处理,减轻处罚两等。枉法的降原职三级,不枉法的解职另行安排。官员侵吞公款的,按枉法论处,即使大赦,也要除名,永不录用。官员在任期间犯受贿罪,被调查,罪状明确,却称病的,停职候审。官员带来的亲属随从,收受下属钱财但没有归己的,大赦后恢复原职。外地任职的牧守受贿,被调查,即将查清,朝廷近臣奏请将其召回京城,要将其交给中央调查官员。官员犯受贿罪潜逃的,与在狱中的人同罪。官员受贿,正在丁忧,服丧期满后调查。军官不丁忧,不在服丧期满的限制内。官员犯受贿罪,已认罪,遇到大赦的,免罪,追缴赃款,降职按规定执行;未认罪的,不予处理。官员受贿,立刻悔过并归还当事人的,即使当事人仍然坚持举报,也不予处理。官员收受钱财为他人说情的,按受贿金额定罪。小吏犯受贿罪的,一律判罪除名。库房管理人员等职务,已有出身,没有额外增加俸禄的,不与小吏犯受贿罪同等处理。文书官员等有出身应入流,或因职务升迁的,犯受贿罪的,与其他官员一样,除名。府州县首领官员非朝廷任命的,与其他官员一样。官员收受财物并非真正犯罪的,不除名。
古代那些外地的官员,要是因为受贿被百姓告发,轻的打十七大板,带头的打二十七大板,还要记过处分。
那些在州县没有田地,却向老百姓乱收钱财的官员,直接开除,并且记过。
那些当官的,老是往茶馆酒肆和青楼楚馆跑的,直接开除!
要是官员私自用公家的弓箭手干私活,打二十七大板,要是三个弓箭手以上,就加重处罚。 私自占用弓箭手和马匹,打十七大板,还要记过。 如果主管官员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减轻处罚。
官员生病超过一百天,就暂时免职,一年以后才能重新上任。 要是犯了两个罪,先判轻的,再判重的,那重的罪就按轻罪的处罚来。 但降职处分还是得执行。
要是犯了错被调查,结果装死逃跑了,打六十七大板,有官职的直接开除,不准再做官,贪污受贿多的,还要加重处罚。
各省以下的大小官吏,不准无缘无故地羞辱他们的上司。 上司要是犯了错,可以向上面反映,不能私底下就审问。 要是上司处置案件不公正,下属官员如果据理力争,却没得到采纳,也可以直接向上面反映。
那些在朝廷做官的,没事儿就私下聚众的,也要受到处罚,然后安排到别的地方去。
各位官员接到任命后,要是因为路途遥远、官职卑微就推辞不去的,就取消任命,发配去种田。如果有人在任上假装生病离开的,三年后降两级;他们的同僚如果徇私枉法帮他们伪造文书的,降一级。那些接到任命的官员,如果任期到了,因为丧葬、疾病、公务等原因耽误了上任的,可以把事情的经过向当地主管部门说明,经过审查核实后重新任命,并注明原任职地方。主管部门如果审查不实,也要受罚。那些受任命的官员,任期还没到就提前去任职地点居住,等待上任的,由主管上司追究责任。各衙门私自安排已经免职或没有俸禄的人做事,这是禁止的。官员的父母去世,不回去奔丧的,杖打六十七下,降两级;没等丧事办完就去上任的,杖打四十七下,降一级,等丧期满了再恢复原来的官职。如果有人故意诈称父母去世,杖打八十七下,革职免职;父母去世很久了,却谎称刚去世,杖打五十七下,发回原任职地,做个杂役。不尽孝道,不为父母守孝的,罪行与不奔丧相同。官员因私事被捕,不管是否已经招供,如果遇到父母去世的大事,可以允许他们回去奔丧守孝,等丧期满了再追究责任,公务上的罪过可以从轻处理。官员父母去世,却隐瞒丧事,纵情享乐;或者在国家服丧期间,私自奏乐的,一律罢免,不予录用。外地官员请假,要有正当理由,填写正式文书报所属部门备案。如果谎称有理由请假,监察官员会查处并处罚。官员迁葬祖父母或父母,给予二十天假期,路程每天七十里,假期内的俸禄照发。超过期限未到的,停职。官员任期满了,该发的解任文书不发,不该发的却发了,或者有错误而不写明,主管官员也要受罚。解任文书送到部门后,增减功过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也要受罚。罢免的官员,在重新任命时给的解任文书隐瞒了他们的过错,最初发放解任文书的主管官员也要受罚。隐瞒过错求职,事情败露的,杖打四十七下,取消任命,不予录用。官员到了退休年龄还不罢休的,由廉访司查处罢免。官员受处罚,计算年限时,从被问讯停职的日期算起。远方官员的父母年满七十岁以上的,可以由原籍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安排到离京城较近的地方养老,弄虚作假者要受罚。官员为国捐躯的,其子孙后代,降两级荫叙。
好家伙,这规矩可真多!所有五品以上的官员上奏章,都得用蒙古文写,必须恭敬,还得再用汉字写一份副本。这可是命令,谁敢不听? 所有部门上交贺表和各种文件,格式都得按规定来,绝对不能犯了庙讳或者皇帝的名讳,这可是大忌!
所有部门需要发放的文件,如果设有翻译官的,都得用蒙古文写。那些部门同时有蒙古文和回回文翻译官的,处理公文和文书勘合的时候,都要用上,盖上各自的关防。各个部门之间发公文,必须按照等级顺序,不能乱来,都得遵守制度,只有执政大臣给外地发公文,才能只写姓不写名。 不许任何人直接口头传达圣旨办事,必须走正规流程!
所有大小事务,都必须经过中书省,只有枢密院、御史台、徽政院、宣政院这几个部门可以自己直接处理本部门的事务。其他部门不能绕过中书省直接上奏,更不能上奏之后又绕过中书省直接下发到相关部门执行。要是敢这么干,那就是违反制度,要被追究责任的! 下面执行的部门,也不能不经过上报就擅自执行,会被监察御史和廉访司查办。
中书省处理的事务,要是有人泄露了机密,那就得根据泄露内容的严重程度,上报处罚。那些在各省部任职,同时还兼任宿卫的官员,白天出去办事,晚上就得回宫值班。那些负责检查中书省和六部工作的检校官,要是发现违规情况,省里的官员就要上报处罚,部门里的吏员也要把违规情况记录下来上报。
各省要是擅自用士兵修建营房,就算那是公家的房子,没经过朝廷批准,也要治罪。各省派兵出去办事,如果不是因为军事上的紧急情况,就禁止这么做。各省的长官,一般都配发金虎符来统领军队,只有云南省的长官,都配发的是府印。各省管辖的军官,要是对军务怠慢,就由提调军马的长官来处理。其他的各种违法行为,由宣官以上级别的官员上报,宣官以下级别的官员直接处理。各省每年支取的钱粮,各地的正官每季度都要检查核对一次,年底再汇总到省里,用来考核,超支的要追究责任,实际支出的要登记造册,把总的情况报给都省的台宪官员审核。各地的官员,如果收受贿赂纵容贼寇作乱的,要斩首;他们的下属收受贿赂,或者明知故犯包庇纵容,不能纠正的,也要一起治罪,即使大赦也不能免除他们的官职。枢密院和各省的军官,要是他们手下的士兵,不管是征战、戍守、出征、驻扎,吃穿都供应不上,或者劳役分配不均,用私人代替公务,借高利贷,家里说逃兵,有能力的说没能力,只用穷苦的士兵,只图钱财,以此来折磨士兵,损耗兵力,百户犯了罪,千户也要受罚;千户犯了罪,万户也要受罚;万户犯了罪,要由枢密院和行省的帅府把情况上报朝廷,再根据情况分别定罪。宣徽院调拨的马牛羊,官府要严格规定时间,控制供应数量,认真执行管理办法,以此来监督检查。要是有人欺骗官府,扰乱百姓,廉访司就要查处。翰林院要翻译或书写诏书,必须先呈给中书省,大家一起讨论修改稿件。那些文件,如果不是边疆紧急军情或重要的事情,都要经过监察御史的审核。宣政院的文件,除了修佛事相关的不用抄送外,其他的文件以及内外司保存的文件,都要抄送。徽政院和怯怜口(地名)的工匠,以前各府司保存的文件,也要由台宪官员抄送审核。
各级官员的职责,就是监督官员的品行,考核吏员的工作业绩,内部管理祭祀事务,外部考察百姓的品行,参与处理军国大事的奏议,解决百姓的冤屈,凡是涉及刑法、赋税、选拔官员、会计、调度、征收、营建、审讯、核查以及所有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都要严格禁止或适度放宽,还要负责编户、救济流民、制止强暴兼并等事情。
行台官员的主要职责是察访行省宣慰司以下各级军民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调查百姓流离失业的情况,查处豪强侵占民利的情况,以及考核不称职的按察官员,这和内台的立法职责差不多。御史台下辖各道宪司,如果百姓有冤屈上诉到御史台,都要记录在案,年底考核各道的情况,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升降官员。
内外各级监察机构每年都要派监察御史检查各省文书档案,同时考察各道廉访司官员的优劣,不称职的官员要上报御史台处罚,不称职的吏员要罢免。风宪官员举荐人才必须考核其功绩,弹劾官员必须说明其罪状,如果举荐或弹劾失误,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殿中侍御史,凡是遇到廷臣上奏,都要随同进入内廷,如果发现有不该参与的人在场,就要将其纠斥出去;朝会祭祀等各种仪式,如有违反礼仪、逾越次序或无故不到的情况,都要进行纠正和处罚;文武百官请假,超过三天的,都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官府的设立、官员的任命以及官员出差往返,都要向有关部门报告。
廉访分司官员每季的孟夏初旬要出狱查案,仲秋中旬要巡按,次年孟夏中旬返回。如果因为路途遥远而延误期限,或者借故逃避事务,就要由监察御史弹劾。廉访司巡视各路军民,官员如有过错,罪状明确的,六品以下官员由总司论罪,五品以上官员要上报御史台。廉访司官员私自开封军器库的,要处以三十七下鞭刑,并解职另行处理。官员受贿,即使当事人不举报,监察御史和廉访司也要查处,查实后要进行纠正。行省官员和首领官员受贿,由廉访司查实后上报御史台,然后进行审问。行省理问司正在审问公事,廉访司擅自逮捕审问的,要禁止。职官受贿,廉访司必须亲自审理,如果确实不能亲自审理,就要委托品级相当、老成、廉洁、有能力的官员审理。被审问的官员如有冤屈,可以到御史台申诉,如果属实,则追究被告的责任;如果属虚,则要追究告状者的责任,并加重处罚。如果有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官员,要禁止这种行为。
审问官员受贿,不要急于处罚,只有证据确凿,而当事人拒不承认的,才能加刑审问,军官则要先夺去其佩带的符节再进行审问。风宪官员犯受贿罪,要加重处罚,即使没有枉法,也要革职。各地的官员进京朝觐,不得向所属官员收取俸禄作为礼物,违者要处罚。
好家伙,这古代的规章制度可真多!先说那些湖南、江西、两广交界处的蛮人和獠人,老是偷袭抢劫,那些负责监管的官员要是管理不严,甚至故意放纵,军官要打三十七军棍,管民的官员打二十七军棍,还要降一级,记过处分。要是边境守卫不严,让贼寇随便进出杀掠,军官要承担责任,管民的官员倒不用负责。
要是那些在边境镇守的军民官员,三年内没发生盗贼聚集的情况,管民的官员可以升一级,军官可以升个散官;要是五年都没事,军民官员都能升一级散官。 各个郡县的户籍档案,得由主管官员妥善保管,而且得由正职官员亲自负责。
那些负责农业的官员,每年年底都要向上级汇报农业、桑蚕和水利工程的成果。上级汇总后,再报给大司农或者有关部门,部门考核他们的勤勉程度和工作成效,最后上报到省里评比优劣。要是哪个官员在任上偷懒,违反规章制度,那就得受处罚。
那些官员下乡收税,要是多收老百姓钱的,要加倍处罚。要是收受贿赂,替老百姓顶替徭役的,按枉法论处。那些规定的税收,得由管民的正职官员负责,要是正职官员因为其他原因不能负责,就由副职官员代理。各地负责计算钱粮的官员,每年都要到省里汇报一次,要是发现有乱收钱粮的,就按规定处理,并且由上级官员弹劾。
郡县每年分三个期限收税,第一期十月底,第二期十一月底,第三期十二月底。要是逾期,第一次打四十军棍,第二次打八十军棍,要是那些勾结收税的人,或者自己主动勾结的,要没收家产,而且要加倍追缴税款。要是没让正职官员负责收粮,而是让代理官员负责,结果导致丢失或者收不上来,那达鲁花赤和管民官员都要一起承担责任。各州县的义仓,要是粮数不实,监管官员没发现,也要受处罚。
好家伙,这古代的规章制度可真细致!第一条说,要是哪个当官的,在该休息的日子还处理公务,罚他一个月俸禄,再打二十七军棍,记过一次。这惩罚力度可不小啊!
第二条,那些小官吏办案,要是随便拿个棍子就往人身上招呼,打死了人,那可就麻烦大了,要连带判署的官吏一起受罚。第三条,要是有人告过某个官,后来这个人又犯了罪,那被告发过的官吏就不能再插手这个案子了,得避嫌。
第四条,要是哪个官吏随便听信谣言,就抓人关起来,查私事,那可要打四十七军棍,撤职,一年后才能再考虑复职。第五条,官员退休或者调走了,要是还有后续的事情需要处理,那也得和现任的官员一样对待。至于婚姻、田地纠纷这些事,就让当事人的子孙、兄弟、侄子去诉讼,要是官吏故意刁难,那就要追究责任。
第六条,官员要是告百姓骂人,除非亲耳听到,不然别瞎掺和,不然也要受罚。第七条,官员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是牵扯到自己的直系亲属、姻亲、老师,或者仇人,必须得回避,要是回避了还参与审理,那就按犯的罪行处罚。
最后一条,官员要是用官职压人,欺负长辈,即使大赦天下,也得撤职降级。这古代的官场规矩,看起来比现在还严厉呢! 这要是放到现在,估计得立个碑刻在衙门口,让大家好好看看!
各位负责跟蒙古军队相关事务的官员,要和管军的官员一起约谈询问。所有管军的官员、奥鲁官以及盐运司、打捕鹰坊的军匠、各个部门的头头以及各种人员,凡是犯了强盗抢劫、伪造宝钞、拐卖人口、盗墓纵火、通奸以及其他死罪的,都由相关部门进行审问。那些打架斗殴、婚姻田产纠纷、良贱身份之争、钱债纠纷、财产纠纷、宗族继承以及科差分配不公等等互相告状的,就由他们原来的主管官员进行审问。如果事情涉及到老百姓的,就由相关部门约谈审问,并且由相关部门追捕,三次约谈不到的,相关部门就地判决。各个州县邻近地区军民之间的相关诉讼,原告被告都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官员判决,不在约谈之列。如果判决不公正,允许上诉到上级部门申诉,并且要追究原判决官员的责任。僧人、道士、儒生之间发生争执,相关部门不要管,只让他们各自的负责人会同审问。至于哈达大师,只让他们负责念经诵佛;回回人(穆斯林)的刑事案件、户籍婚姻、赋税钱粮、诉讼案件,都由相关部门审问。僧人如果犯了奸盗诈骗,致使他人伤亡以及其他重罪的,由相关部门审问。他们自己内部互相告状的,由各个寺院的住持和主管人员审问。如果僧俗双方争夺田产,就由相关部门约谈;约谈不到,相关部门就地判决。各个寺院的赋税,除了前朝宋代所有常住寺院以及世祖皇帝赐予的免税田地之外,以后其他人布施或者自己努力典当购买的田地,要按照规定缴纳赋税。各级管民官员处理公务时,都要使用信牌,如果派人扰民的,严禁。
接下来是第二段:
各位负责管理百姓的官员,在处理公务的时候,必须使用信牌,要是派人去扰乱老百姓,那是绝对不允许的!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强调了对官员行为的规范,要依法办事,不能滥用职权,扰民伤民。 总而言之,这段话详细规定了各种案件的管辖权限和审理程序,力求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种纠纷,同时也对官员的行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避免滥用职权。 从内容来看,这应该是某个时期官方发布的法令或条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处理死尸是官府的职责。要是遇到荒年饿死的人,或者半路暴毙,又没有亲属认领的,应该由官府的人员检查验尸。检查完了,就交给当地地主或邻居安葬;不用检查的,也直接安葬。救灾赈济,是邻县之间应该互相帮助的礼仪。如果有人在荒年囤积居奇,故意抬高粮食价格,要处罚他。
各郡县发生灾情,超过规定的时间还不汇报,或者汇报的内容不属实,以及主管官员没有及时去查看灾情,都要受到处罚。如果发生虫灾蝗灾,官府没有及时扑灭,路官每人罚俸一个月,州官每人打十七板子,县官每人打二十七板子,并且记过。
如果发生水灾旱灾,老百姓吃不上饭,官府没有及时上报请求救济,导致百姓流离失所饿死,正官打三十七板子,佐官打二十七板子,都要免去现职,降一级重新任命。官府检查灾情,如果谎报灾情严重程度,或者把可以救济的灾情说成不可救济的,一顷地以上罚俸,二十顷地打十七板子,二百顷地以上打二十七板子,五百顷地以上打三十七板子;如果故意把荒地报成耕地,以此来压迫百姓交粮,打四十七板子,并且罢官。故意找借口不执行,妨碍灾情调查的,打三十七板子。
那些有特殊节操的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应该表彰的,由当地官府推荐,监察御史和廉访司审查。如果有人冒名顶替,推荐人也要受罚。应该发放给高龄老人的布帛,官府却没如实上报的,正官打四十七板子,免职另行安排。各州县推荐优秀人才,必须经过监察御史和廉访司考察,才能上报。
老百姓犯了谋反的大罪,相关官员故意不处理,要打67杖,然后撤职,三年内不能担任原职,以后的官职也要降级。要是验尸的官员故意拖延,等到验尸报告到了才处理,导致尸体腐烂了,主官要打37杖,其他相关官员各打47杖。如果验尸官没亲自去现场,派别人代替,导致验尸报告内容不实,或者篡改轻重,跟最初的验尸报告对不上,主官根据事情轻重处罚,降职或者免职,其他相关官员各打57杖,撤职;验尸的仵作和带路的人要打77杖;如果收受贿赂的,按枉法论处。
官员们监管犯人,犯人因病死了,却伪造验尸报告和相关的审核报告,主官要打37杖,撤职,另行安排职务。就算已经得到大赦,也要记过。官员们验尸,尸体已经被火化或者下葬了,就只上报最初的验尸报告,也要撤职,另行安排职务。如果已经调任了,也要记过。
藩王和军队经过地方,郡县要准备好食宿,可以在应发的官物里支出,要及时向行省报告。如果擅自挪用或者多收钱财,就禁止。郡县如果没有圣旨或命令,藩王、驸马、大臣经过,官员们都不许出城迎接,以免耽误公务,也不许送钱送物,按常规由官府查处。官员们犯了军务上的错误,受敕官各路直接判决,受宣官则由都省和行省处罚。其他公务上的罪过,各路都不能擅自处罚。
各部门押送犯人,路上经过的州县,不把犯人关进监狱,而是在旅馆看管,结果犯人趁机逃跑的,押送官员打27杖,恢复原职,但要记过;看管的官员打47杖,负责抓捕逃犯,也要记过。各级官员押送流放的犯人,故意放纵的,打67杖,撤职,降一级,刑部记过。
大家好,咱们来聊聊官场上的那些事儿,这规矩可得好好讲讲。首先,买东西要按时按价,公平交易。要是官吏和权贵利用职务之便,搞些营私舞弊的事儿,那可是要犯法的!
要是哪个部门买东西,故意多估价,然后私分钱财,那跟偷官家的钱没啥区别,要按盗窃罪论处!就算没私分,故意多估价也是要受罚的。如果监察官员和相关官员暗中收受贿赂,那买的东西直接没收!要是压低价格收买东西,那也跟贪污受贿一样要受罚。要是收了东西却不给钱,上级官员会来查办。
职官要是利用亲戚朋友的关系,把东西送给老百姓,然后收取钱财,那就要算清楚东西的实际价值,多收的钱就是你的罪证,要减轻两等处罚,钱物都要还给人家。
要是哪个官吏私自用老百姓的劳力,打二十七板子,记过处分,还得把工钱补给人家。官员克扣下属官吏的俸禄,拿去公用或者进贡,只要这官员已经离职了,那就算了。但要是还在任上的官员,克扣下属的俸禄送礼给离职的官员,那就要打四十七板子,还得恢复原职。
官员私自骑用驿站的马匹,打三十七板子,降一级,并且记过。官员在管辖范围内,对那些不认识的或者没有来往的人家,随便去参加丧事喜事,这是不允许的,违反了就要受罚。
元朝的时候,各州县都设有弓箭手,主要用来防盗。在京城,有南北两个兵马司负责治安;在全国各地,州县一级都设有县尉司、巡检司和捕盗所,配备巡逻的弓箭手,数量多少不等。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巡逻和抓捕盗贼。如果朝廷有押送犯人或者流放犯人的任务,弓箭手就要护送,负责武器的交接。除此之外,他们不能被随意差遣,这体现了他们职位的特殊性。
元世祖中统五年,随州府的驿路上设置了骑马和步行的弓箭手,负责清点户口,确定弓箭手的数量。除了本地的头目之外,当地长官还要兼任弓箭手的监管官员。当时的宵禁规定是:晚上一更三点钟声停止后禁止通行,五更三点钟声响起后才能通行。有紧急公务或者丧事、疾病、生育等情况的除外。违反宵禁规定,平民要打二十七下,官员要打七下,或者交纳一贯元宝钞赎罪。州县之间的距离如果超过五七十里,那么村庄和店铺,只要住户超过二十户的,就要设置巡防弓箭手,配备齐全的武器装备,由县长官负责管理。不足二十户的,就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弓箭手。如果五七十里内没有村庄和店铺,就要新建聚落和店铺,直到达到二十户。另外设置的巡逻军队,不算在户数之内。关口、渡口必须设置弓箭手,不受五七十里的限制。
在确定弓箭手的人数时,不考虑投下当差户(指承担差役的户籍),以及军站人员、打猎捕鸟的人、斡脱(一种官职)、窑冶工人等,每百户人家中抽取一户充当弓箭手,免除被抽中户的差役,然后将该户的差役平均分摊到剩下的九十九户。如果发生盗窃案,就要责令相关的弓箭手在三个月内抓到盗贼,每个月为一个期限。如果期限内抓不到,捕盗官员,如果是强盗案,停发两个月俸禄,如果是盗窃案,停发一个月俸禄;而弓箭手,如果一个月内抓不到,强盗案要打十七下,盗窃案要打七下;两个月内抓不到,强盗案要打二十七下,盗窃案要打十七下;三个月内抓不到,强盗案要打三十七下,盗窃案要打二十七下。如果期限内抓到一半的盗贼,就可以免除处罚。
公元1266年(至元三年),政府部门讨论说:各地的户数多寡不一,加上军队驻扎的地方还要另外派人,平均摊派实在困难。建议根据京府司县的实际用人数量,只在本地区征收包银和丝线,并且只计算包银户的人数。每百户人家选派一名中等人家的人当差,这户人家承担应派的税银,其余九十九户一起承担。这个建议被采纳了。
公元1267年(至元四年),除了上都和中都已有巡逻军队外,其管辖的州县都要设置弓箭手,都从本地区包银户等人家中挑选强壮的青壮年充当。根据各地州县户数的多少、驿站路程的远近,确定需要配备的武器装备,每个人自己准备。
公元1271年(至元八年),御史台提出:各路应该挑选年轻强壮、熟悉骑射的人,以备巡逻捕盗之职。弓箭手数量少的地区,也应该增加。除了抓捕盗贼和防范盗贼外,不得另外安排其他差事。
公元1279年(至元十六年),大都城被分为南北两城兵马司,分别负责抓捕盗贼的任务。南城设有32处,弓箭手1400名;北城设有17处,弓箭手795名。
公元1286年(至元二十三年),中央和地方官员说:捕贼巡逻的骑兵,以前都拿着闷棍执行任务,如果遇到盗贼众多,并且持有弓箭的情况,反而容易导致巡逻军队受伤。现在建议给各路配备十副弓箭,府州配备七副,司县配备五副,各处都要准备以防盗贼。这个建议被采纳了。
公元1321年(仁宗延祐二年),根据江南行御史台的请求,由于各地的弓箭手经常害人性命,那些服役三年的人,就让他们退役,恢复民籍,并在相应的户籍中另行补充人员。
关于急递铺兵:
古人设立邮驿传递命令,是为了快速传递信息。元朝的制度是设立急递铺,用来传递四方文书往来,这关系重大,其立法值得考究。
世祖时期,从燕京到开平府,又从开平府到京兆府,开始根据路途远近、人员多少设置急递站铺。每十里、十五里或二十五里就设一个驿站,从各州县管辖的民户和漏籍户中选拔铺兵。
1271年,皇帝下令说:“所有地方官府,都要设立传递驿站,每个驿站安排五个驿卒。各地的县官,都要准备一本登记簿交给驿站,遇到需要传递公文的时候,就要在驿站登记公文到达的时间、负责传递的人的姓名,记入簿册,让传递公文的人拿到下一站盖章签收,并记录签收时间再返回驿站。县官要定期检查,要是耽误了,就要治罪。公文要用县官府的绢布袋封好,并在上面写上编号。编号牌长五寸,宽一寸五分,用绿油漆写黄字。如果是边关紧急公务,要用匣子锁好,在上面另外写上编号,以及写明公文发出的地点和时间,作为核查速度的凭证。匣子长一尺,宽四寸,高三寸,用黑油漆写红字。以上编号牌和匣子都要按照统一的尺寸制作,上面用千字文编号,还要写明管辖区域和驿站所在地名,互相传递信息。”驿卒一天一夜能跑四百里。各路总管府都派一名有俸禄的官员,每三个月亲自去检查督促。州县也派一名有俸禄的低级官员,每半个月检查一次。如果办事怠慢,第一次犯错,情节轻微的打四十大板,交罚款;第二次犯错,罚一个月俸禄;三次犯错,就处决。总管府的督察官员比总管官的级别低一级,处罚也减轻一等,打三十大板,第一次犯错罚款,第二次犯错罚半个月俸禄,三次犯错也处决。对驿卒和驿站官员,要严厉执行处罚。
公元1271年,朝廷下令各州县官员,认真检查和清点驿站的兵力。凡是传递公文到达驿站,驿站马上要登记造册,然后立刻让负责的驿卒,用软绢包好,再用油布裹紧,用木板夹住捆绑好,带上回执单,快速传递到下一站。到达下一站后,要交接回执单,在回执单上写明驿站验收的时间,以及公文的总数、有没有拆开、磨损损坏,或者乱涂乱写的情况,写完一行,驿站盖章,再送回来。要是违反规定,就要挨问责。沿途的驿卒,不许找人代替,必须本户籍的年轻力壮的人亲自当差。每个驿站都配备十二时辰的轮值牌子一个、红布旗子一座,还有站牌和上级下发的、各路递送的回执单两本。每到晚上,都要点亮灯烛。每个驿卒都要准备木板、铃铛各一套,长枪一支,软绢包裹一个,油布三尺,蓑衣一件,回执单一本。所有往来的公文,都要先用干净的纸包好,再用厚实的夹纸封好盖印。各路负责传递公文的官员,每天都要轮流发放公文,并且检查收到的公文有没有被拆开、磨损损坏、乱涂乱写,要详细登记造册。
1272年,左补阙祖立福建议说:“各路急递铺的名字,不合常理啊。‘急递’就是很快的意思,国家设立官署的名字,必须是吉祥的才好听,应该改个名字。”于是就改名为“通远铺”。
1283年,留守司官员说:“当初设立急递铺的时候,是挑选那些承担不起差役的贫苦人家,免除他们的差役,让他们当驿卒,但人手还是不够,就从漏籍户口里补充。现在富人们想方设法逃避差役,反而请求当驿卒,建议挑选富人充当站户,而站户里贫穷的人,再充当驿卒。”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二十八年的时候,中书省开会决定:这几年递送公文,封缄乱七八糟的,啥时候能送到都不知道。以后各省部和衙门递送公文,那些日常公文都交给承发司,根据投递地点,归类装在一个信封里。比如要送到江淮行省的,不管是什么样的公文,都装在一个信封里,其他官府也一样。省部台院有紧急公文,要另外用盒子装好送,这种盒子送到的公文,要马上处理。邮递站必须详细记录公文传递的时间,邮递员必须身体强壮,跑得快,不行的就换掉。
三十一年,大都设立了总急递铺提领所,级别是九品,配发铜印,设三个提领。
英宗至治三年,每个十个急递铺设一个邮长,从州县的籍记司吏里选拔,专门负责监督。一年内,工作尽职的,就给予优厚的奖励;干不好的,提调官会根据情况轻重处罚。
所有的邮递员都得系着皮带,挂着铃铛,拿着枪,带着雨衣,送信的时候路上走。晚上就拿着火把,路上要是狭窄,有马车或挑夫的,听到铃声就赶紧躲到旁边去,晚上也能吓唬吓唬老虎和狼。铃声传到下一个邮递站,站里的人就出来等着接信。用木板保护公文,防止损坏和褶皱,用油布防水,别让雨雪淋湿了。各个邮递站收到信后,再继续传递下去。
鹰房捕猎
话说元朝的时候,从皇帝到各个王爷,都养着不少猎鹰,这可是个重要的差事。为啥呢?因为这些鹰啊,能帮着抓猎物,然后把新鲜的肉送到宗庙祭祀,也供给皇家的厨房用。而且鹰的爪子、皮革、羽毛,都能利用起来,总之,养鹰这活儿,那是相当重要的,不能丢。但是呢,这狩猎也有规矩,什么地方能猎,什么时候能猎,都有规定,要是违反了,那可是要受罚的。
到了冬春交替的时候,皇帝有时候会亲自到郊外去,放鹰隼去抓猎物,当成一种休闲娱乐,这叫“飞放”。所以说,负责养鹰和打猎的那些人,都是有官府管着的。而这些养鹰打猎的人家,大多都是一些分散居住的、被释放的奴隶,还有那些漏掉户籍的孛兰奚人、还俗的和尚道士,以及一些游手好闲的无赖之徒,甚至还有一些以前宋朝的旧役也被招募来干这个。他们被派去干活,除了要交纳田赋、商税,还要按规定服兵役等等,其他的杂七杂八的差役就免了。
从太宗皇帝乙未年(公元1235年)开始,这些养鹰打猎的人家,就被分派到皇帝和诸王、公主、驸马名下。到了世祖皇帝(忽必烈)的时候,尚书省又重新整理登记了一下这些户籍,从此以后,这制度就一直沿用下去了。
首先,咱们来说说御位(皇帝)下面的鹰房官员,负责抓捕猎鹰的。 一个叫张元,是个挺有权势的官员,管着大都路宝坻县的这块,手下有七十七户人家。
然后呢,还有一个叫王阿都赤的,这是祖传的差事,他管着十投下、中都、顺天、真定、宣德等地各种工匠和负责抓捕猎鹰的人家,一共一百四十七户。 再一个,石抹也先,也是祖传的,管着大都等地的抓捕猎鹰的人家,一百一十七户。 李脱欢帖木儿,也是祖传的差事,管着大都路的抓捕猎鹰的人家,有两百二十八户。
黄也速儿,这是皇帝直接授予的官职,也是祖传的,管着大都等地的抓捕猎鹰的工匠人家,一共五十户。 移剌帖木儿,祖传的差事,管着抓捕猎鹰的人家,一百五十七户。 阿八赤,也是皇帝直接授予的官职,祖传的,管着抓捕猎鹰的人家,足足有三百五十五户。 最后一位,寒食,也是皇帝直接授予的官职,祖传的,管着大都等地的抓捕猎鹰的人家,二百四十三户。
接着,咱们再看看诸位王爷手下的情况。汝宁王手下,管着抓捕猎鹰的人家和工匠,一共二百一户。 普赛因大王手下,那规模就大了,他管着整个大都等地的抓捕猎鹰的工匠,是一个很大的机构,叫做“达鲁花赤都总管府”,手下有七百八十户人家。
全国各地设置的猎户,总数可不少呢,光肚子饿了就出来打猎的捕户,就有4423户。
河东宣慰司那边有598户猎户;晋宁路有332户;大同路只有15户,少得可怜;冀宁路有251户;上都留守司有397户;宣德提领所也有182户;山东宣慰司有397户……等等,等等,山东宣慰司怎么又出现了?这次写的是100户,前面是397户,这记录是不是有点乱?益都路43户;济南路36户;般阳路21户;东平路34户;曹州84户;德州10户;濮州31户;泰安州5户;东昌路竟然只有一户!真定路91户;顺德路19户;广平路19户;冠州5户;恩州只有2户;彰德37户;卫辉路16户;大名路286户;保定路31户;河间路252户;随路提举司足足有1191户!河间鹰户府有276名猎户;都总管府有756户。
辽阳、大宁这些地方的打猎的鹰房官捕户,有759户;东平等等路也有390户;随州、德安、河南、襄阳、怀孟这些地方的鹰房官捕户,一共172户;扠捕提领所的捕户有40户;高丽鹰房总管的捕户有250户;河南等路的鹰房官捕户有1142户;益都等处的鹰房官捕户有521户;河北、河南、东平等处的鹰房官捕户有300户;随路打猎的鹰房总管捕户有159户;真定、保定等处的鹰房官捕户有50户;淮安路的鹰房官捕户有47户;扬州等处的鹰房官捕户有72户。 这数字,看得人眼花缭乱的!
宣徽院管着淮东、淮西的屯田和治安,下面是打捕总管府,以及好几个打捕衙门。 它管辖着十个提举司和一个千户所,一共有一万四千三百二十户人家。
这其中,淮安提举司管辖八百五十八户;安东提举司管辖九百一十二户;招泗提举司管辖四百六十五户;镇巢提举司管辖二千五百四十户;蕲黄提举司管辖一千一百一十二户;通泰提举司管辖七百四十九户;塔山提举司管辖六百四十四户;鱼网提举司管辖二千五百一十九户。 另外,还有个打捕手号称“军上千户所打捕军”,管着六百四户。 简单来说,宣徽院管辖的范围很大,人口也很多。
话说元朝的“站赤”,其实就是驿站的意思。这驿站啊,那是沟通边疆消息、传递朝廷命令的关键,古人说的“置邮而传命”,这驿站可真是重中之重了。陆路驿站呢,用马、牛、驴或者车来运输;水路驿站呢,就用船了。给驿站送达皇帝的圣旨,叫做“铺马圣旨”。要是遇到紧急军情,就用金字的圆形信符,银字的次之;内部由朝廷的户部管理,外部则由各地长官负责。驿站的官员有驿令、提领,还有在关口设置的脱脱禾孙负责检查和盘问,这些都归通政院和中书省兵部管辖。要是驿站的户口不足或者有人逃亡,朝廷就会按时补充人员,还会给予救济。这样一来,全国各地的使者往来,有地方住宿,有伙食供应,饿了渴了都有吃喝,交通运输四通八达,全国各地都能联系起来,元朝的天下,比以前朝代最鼎盛的时候还要繁荣。我现在就记录一下元朝驿政的大事,然后把各省的水陆驿站数量都记下来,顺便也把辽东的狗站也写进去。
太宗元年十一月,皇帝下令说:“各牛铺马站,每百户配备十辆汉式马车。每个驿站都要设置米仓,站户每年每牌纳米一石,由百户中一人负责管理。北方来的使臣,每天供应肉一斤、面一斤、米一升、酒一瓶。”
四年五月,皇帝告诫沿途官员和驿站人员说:“使臣没有通行文书,驿站官员和元朝的差役不给马匹的,都要治罪。即使有通行文书,也不给驿马的,也要治罪。如果是紧急军情,或者运送御用的颜色、丝线、酒食、米粟、布匹、鹰隼等物品,即使没有通行文书,也要根据数量提供车马。”
公元1267年(世祖中统四年)三月,中书省决定制定驿马的使臣、随从以及负责传递文书的人员的差旅费标准。驿站换马的地方,正使可以领到粥和酒解渴,随从只能领粥。住宿的地方,正使可以领到一升大米、一斤面粉、一升酒,以及十文钱的油盐杂费,冬天每天还发五斤炭,从十月一日开始,到正月三十日结束;随从可以领到一升大米和一斤面粉。长期骑马的使臣,如果携带圣旨、命令以及省部文书,执行公务,其中职位较高的几个人,可以按照住宿的标准领取费用,其他人只发粥饭,并且还配给一匹马,十二斤草料和五升马料,从十月一日开始,到三月三十日结束,此外还可以领到一升大米、一斤面粉,以及十文钱的油盐杂费。负责递送公文的文书人员,按照部门规定在住宿的地方领取费用。
五月,云州设立驿站户,从迤南州城驿站户籍中,挑选中等偏上的户籍来担任。马站户要提供一匹马,牛站户要提供两头牛,从每户人家挑选两个人担任驿站服务人员,不管是不是户主本人,每户出两个人,以及他们的家人,都要到驿站安置。
公元1269年(中统五年)八月,皇帝下诏说:“驿站户的贫富不均,每户最多只能拥有四顷土地,免除这些土地的税收,用来供应驿站的马匹;超过四顷的土地,照样要纳税。”
公元1270年(至元六年)二月,皇帝下诏说:“各道地方行政机构,要参照总管府的例子,每道都发放三道铺设驿站马匹的文书。”
公元1271年(至元七年)正月,省部官员商议决定:“各路总管府所在的城镇驿站,要设置两名官员,从现有的工作人员中选拔;州县驿站,要设置两名头目,如果现有的工作人员就是相应的驿站户,就让他们继续担任;如果不是驿站户,就在驿站马户中另行选拔;除了脱脱禾孙的职位保留不变以外,其他随路设置的总站官员都取消。”十一月,设立了管理所有驿站的都统领使司,往来使臣都要接受脱脱禾孙的盘问。
公元八年正月,中书省开会讨论说:驿站的马匹数量登记,一开始是用蒙古文字写的,各地的驿站人员很多都不认识,所以应该画上马匹的数量,再盖上省里的印章,这样就不会有疑问了。 所以就决定以后各地领取驿站马匹时,都要在文书上标明数量,然后把马匹数量交给翻译院写好,再由左右司盖上墨印,印上马匹数量,省里也盖上印章,再把盖好印的文书和墨印一起发放,由左右司负责封存。
公元九年八月,各驿站的统领上报说:朝廷各部门和地方官员需要快马加急送信的,都要经过脱脱禾孙(人名)的审核,但有些地方没有脱脱禾孙,所以应该由总管府来审核。
公元十一年十月,命令各地的驿站人员和直属各路总管府的驿站户籍人员及其家属,都由他们原来的籍贯州县管理。
公元十三年正月,把各驿站的统领使司改名为通政院,并命令铸造新的印信。
公元十七年二月,皇帝下诏书说:江淮地区要增加水路驿站。除了海青使臣和军务紧急的人,其他人都必须从济州水站开始,坐船往来。
公元十八年闰八月,皇帝下诏书说:除了上都、榆林以北的驿站外,其他地方的驿站费用不用朝廷拨款了,要根据驿站的繁忙程度,增加驿站户口,大家一起努力,自己想办法解决驿站的开支。
公元十九年四月,皇帝下旨给各行省增加驿站马匹,扬州、鄂州、泉州、隆兴、占城、安西、四川、西夏、甘州九个行省,每个省增加五道驿站。南方如果田地收成好,达到七十石以上,就可以增加一匹驿站马。九月,通政院的官员上奏说:有些驿站三五户人家才共同负担一匹马,十三户人家才共同负担一辆车,所有东西都要自己准备。近年来,很多驿站户口都被诸王公主以及太子府的人员招收或冒名顶替,导致驿站人员严重不足,请求更换补充驿站户口。皇帝批准了这个请求。十月,又增加给各省驿站马匹,西川、京兆、泉州各增加十道,甘州、中兴各增加五道。
二月,朝廷给林宣慰司送来了两道圣旨,用来安排驿站的马匹。五月,江淮行省又增加了十道圣旨,朝廷派出的使臣多了起来,所以又额外增加了二十道圣旨。到了七月,朝廷免除了站户和顾和买等杂役的差事,让他们自己准备马匹。十一月,甘州行省又增加了十道圣旨,算上之前的,一共是二十道。十二月,朝廷又给各省、转运司和宣慰司增加了三十五道圣旨:江淮行省十道,四川行省十道,安西转运司分司二道,荆湖行省辖下的湖南宣慰司三道,福建行省十道。总而言之,这年头朝廷为了驿站马匹的事儿,可真是忙坏了。
第二年二月,朝廷又增加了各地的驿站马匹的安排,具体来说:荆湖、占城等地本省十道,荆湖北道宣慰司二道,下辖十六个路,每个路二道;山东运司二道;河间运司七道;宣德府三道;江西行省五道;福建行省下辖七个路,每个路二道;司农司五道;四川行省下辖的顺元路宣慰司三道,思州、播州两处宣抚司各三道;朝廷自己也增加了二十道。四月,朝廷还规定了使臣的差旅费用:正使每天的伙食标准是一升米、一斤面、一斤羊肉、一升酒,外加柴火、油盐等杂费,总共增加二分钱,算作三分,路程减半;随行人员每人每天一升米,路程也减半。九月,又给阿里海牙管辖的省份增加了十道圣旨,下辖的两个宣慰司,每个三道。
到了第二十二年四月,朝廷给陕西行省以及各地的宣慰司、行工部等地方,一共发放了一百二十六道关于驿站马匹的文书。
第二十三年的四月,福建、东京两行省各得到了两块圆形印章。奥鲁赤出使交趾,之前已经得到两块圆形印章,现在又增加了二块,由脱欢太子下令发放。南京行省拨付了三十匹马,也得到了两块圆形印章。朝廷新设立了三个宣慰司,每个都拨付了三十匹马。
四月,朝廷给尚书省发了150道关于马匹供应的圣旨,又预先拨付了150道,一共300道。五月,扬州那边反映说:徐州到扬州的水陆驿站,现在是分开设的,夏天水涨,驿站人员很辛苦。他们建议把马站和水站合并到一起,白天骑马,晚上坐船,这样既方便,而且驿站的住户本来就住在水边。朝廷就同意了他们的建议。七月,又给中兴路、陕西行省、广东宣慰司、沙不丁等地发了13道关于马匹供应的圣旨。
二十五年一月,腹里路(地名)的38个驿站,每年需要的钱不够用,朝廷又拨了3981锭钞,加上原有的7169锭,一共是一万多锭,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发放。二月,朝廷规定南方驿站的马匹供应,按照每70石粮食供应一匹马的标准,粮食少于十石的,八九户人家一起供;粮食多于二三十石的,两三户人家一起供;总之,收的粮食正好够用就行,别多收,也免了他们其他的杂役。如果有人家粮食在70石到100石之间,愿意自己单独供应一匹马的,也可以。五月,又给辽阳行省发了五道关于马匹供应的文书。十一月,福建行省原有的马匹供应圣旨是24道,这次又增加了6道文书。
二十六年一月,给光禄寺发了四道关于马匹供应的文书。二月,采纳了沿海镇守官蔡泽的建议,利用现有的两千水军,在海路设立水路驿站。三月,给海道运粮万户府发了五道关于马匹供应的圣旨。四月,四川绍庆路发了二道,成都府发了六道关于马匹供应的文书。龙兴行省增加了五道关于马匹供应的圣旨,太原府宣慰司和储峙提举司减少了两道。八月,给辽东宣慰司发了五道关于马匹供应的圣旨,大理、金齿宣慰司发了四道。九月,西京宣慰司增加了五道关于马匹供应的文书,江淮行省管辖的浙东道宣慰司增加了三道,绍兴路总管府减少了两道,甘肃行省管辖的亦集乃总管府、沙州、肃州三路增加了六道。十一月,甘肃行省又增加了七道关于马匹供应的圣旨。
二十七年正月,皇上发了五道圣旨,给陕西省增加驿站马匹。二月,朝廷又发了150道圣旨给中央,15道圣旨给江淮省,增加驿站马匹。六月,营田提举司也收到了两道圣旨,同样是增加驿站马匹。九月,江淮省管辖的徽州路水路不通,朝廷又发了二道圣旨,解决驿站马匹问题。
二十八年六月,各地都设立了两个站官,从大都到上都的驿站安排了三个办事人员,其他地方各安排两个。每个驿站都设置了头目、攒典各一人,以及一个百户长管理一百个驿卒。七月,皇上诏令各路府州县的达鲁花赤长官,按照军户的制度,兼管驿站的赤奥鲁,没有通政院的明确文件,不许擅自征派差役。十二月,朝廷又发了350道圣旨,给那些被免职的官员增加驿站马匹。
二十九年三月,皇上命令通政院派四个官员去江南四省,整理驿站事务,并给他们发了印信。
三十年正月,南丹州的洞蛮人来朝见皇上,朝廷在当地设立了安抚司,并发了二道圣旨,增加驿站马匹。三月,两淮都转运盐使司增加了五匹驿站马匹。五月,淘金运司增加了五匹驿站马匹,大司农司增加了二十匹驿站马匹。六月,江浙行省上奏说:“各地的驿站船只,如果只靠六户人家提供一艘船,每户承担的运送粮食数量只有十四五石,人力不足,难以胜任。请求将每户承担的运送粮食数量提高到二十四石,并允许从六户增加到十户,灵活安排。”皇上批准了他们的请求。八月,刘二拔都儿获得了三面圆牌和十五道圣旨,增加驿站马匹。十月,济南府盐运司也增加了一道圣旨,增加驿站马匹。
三十一年六月,福建运司增加了五匹驿站马匹。
成宗大德八年正月,御史台的官员上奏说:“各地驿站的费用,常常不能按时拨付,有时甚至数量不足,导致驿站人员轮流当库子,自己垫钱办事。不如查清驿站的实际支出,按数拨付官款,各级官府按时拨付,让驿站负责人收管,不得向老百姓摊派,这样比较方便。”皇上下令都省商议,执行这个方案。
十年前,从江浙地区开始,朝廷规定驿站官员仍然由原来的官员担任,从驿站附近的富裕人家选人充当驿站的伙计,每个驿站只设一名,上半年和下半年轮换,就从本地的里正、户主中挑选服役。
武宗至大三年五月,朝廷分别给嘉兴、松江、瑞州三路以及汴梁等地的管民总管府发了三道关于驿站马匹的圣旨。
四年三月,朝廷下令收回各衙门的驿站马匹圣旨,命令中书省商议后汇报。中书省的官员说:“驿站最初归属赤隶兵站管理,后来划归通政院,现在通政院管理不力,驿站物资匮乏,应该恢复由兵部管理。”皇帝同意了。四月,中书省的官员又说:“之前奉旨将驿站划归兵部,现在右丞相铁木迭儿等人认为,汉地的驿站由兵部管理,而铁烈干、纳邻、末邻等地的蒙古驿站,仍然由通政院管理。”皇帝说:“何必这么麻烦,直接取消通政院,全部划归兵部不就行了?”闰七月,又重新设立了通政院,管理蒙古地区的驿站。八月,朝廷下令:“大都到上都之间的驿站,除了驿丞外,每站要设置三个提领和三个司吏。交通要道上的水陆驿站,设置两个提领和两个司吏。其他偏远地区的驿站,只设置一个提领和一个司吏。如果驿丞缺员,可以增加两个提领。每百户人家设置一名百户,从当地府州县的官员中挑选,三年一换。所有多余的官员和头目,全部撤销。”十一月,给通政院发了二十道关于驿站马匹的圣旨。
仁宗皇庆二年四月,又增加了给陕西行台八道关于驿站马匹的圣旨。
延祐元年六月,中书省的官员说:“典瑞监保管着三百多块金字圆牌和驿站马匹圣旨。至大四年,所有圣旨都收归翰林院,因为金字圆牌不够用了,又增置了五十块。金字圆牌最初是用来传递紧急军情的,不应该滥用,以后如果要申请圆牌,不经过中书省和枢密院的,就不应该发放。”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十月,沙州、瓜州设立了屯储总管万户府,发放了六道关于驿站马匹的圣旨。
公元1308年(元武宗五年十月),中书省和兵部反映说:“各地驿站都设有提领(驿站负责人),只听命于兵部,官阶是九品,主要负责驿站车辆的管理。每个驿站管辖的户数,多的有三四千户,少的也有五六百户,这规模可不小啊!可是他们的俸禄却没保障,三年一换人,这就给了贪污腐败可乘之机。现在我们建议,各地驿站除了正副站长外,其他的在职提领都不能随意调换。”皇上批准了这个建议。
公元1310年(元武宗七年四月),皇上发布诏令,规定蒙古人和汉人的驿站,都按照世祖(忽必烈)时期的旧制度,全部交给通政院管理。同年十一月,根据通政院官员的请求,皇上又下令,腹里(今内蒙古地区)和江南的汉地驿站,仍然按照原来的制度管理,由各路达鲁花赤(元朝地方行政长官)和总管负责督办,州县官员不得干预。
公元1311年(元泰定元年三月),朝廷派官员给怗里干、木怜、纳怜等一百一十九个驿站拨款赈济,共计白银二十一万三千三百锭,粮食七万六千二百四十四石八斗。对北方驿站的财政补贴,这次是规模最大的一次。
中书省管辖的腹里各路驿站,总共有198处:陆路驿站175处,拥有马匹12298匹,车辆169辆,牛1982头,驴498头;水路驿站21处,拥有船只950只,马匹266匹,牛200头,驴394头,羊500只;专门养牛的驿站2处,拥有牛360头,车辆60辆。
河南江北等地,由中书省管辖的驿站,总共有179处,其中应该有196个驿站(此处原文有歧义,原文为“该一百九十六站”,可能是记录错误):陆路驿站16处,马匹3928匹,车辆217辆,牛192头,驴534头;水路驿站90处,船只1512只。
辽阳等地,由中书省管辖的驿站,总共有120处:陆路驿站15处,马匹6515匹,车辆2621辆,牛5259头;养狗的驿站15处,元朝最初设立时,每站有户300户,狗3000只,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减少到实际存户289户,狗218只。
江浙等地,由中书省管辖的驿站,总共有262处:
咱这儿一共有一百三十四处马站,五千一百二十三匹马;三十五处轿站,一百四十八乘轿子;还有十一个步站,三千三百二十户递送货物的人家;水路方面,八十二处水站,一千六百二十七条船。
接下来看看各省的情况。江西行省管辖着一百五十四处驿站,其中马站八十五处,马二千一百六十五匹,轿子二十五乘;水站六十九处,船五百六十八只。
湖广行省管辖着一百七十三处驿站,陆路一百处,马二千五百五十五匹,车七十辆,牛五百四十五头,坐轿一百七十五乘,卧轿三十乘;水路七十三处,船五百八十只。
陕西行省管辖着八十一处驿站,陆路八十处,马七千六百二十九匹;水路只有一处,只有六条船。
四川行省的驿站,陆路四十八处,马九百八十六匹,牛一百五十头;水路八十四处,船六百五十四只,牛七十六头。
云南行省管辖的驿站一共七十八处,马站七十四处,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头;水站四处,船二十四只。
甘肃行省管辖的三路驿站里,脱脱禾孙那块儿有六处马站,马四百九十一匹,牛一百四十九头,驴一百七十一头,羊六百五十只。
元朝的制度规定,每个郡县都要设置弓箭手,用来防盗。在京城,有南北两个城兵马司;在各路府州县,都设有县尉司、巡检司、捕盗所,都配备巡逻的弓箭手,数量多少不一样。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巡逻抓捕。要是朝廷有物资运输或者人口迁移,他们就要拿着武器带路,负责交接。除了这些正经差事,其他活儿他们是不干的,这体现了他们职务的专一性。
公元1268年(元世祖中统五年),随州府的驿路上开始设置巡逻的骑兵和步兵弓箭手,负责清点户口,确定征调人数。除了本来负责的头目之外,当地长官还要兼任监督管理的官员。当时的宵禁规定是:晚上一更三点钟声停止的时候,禁止人们外出;到五更三点钟声敲响的时候,才能外出。有紧急公务或者丧事、疾病、生育等情况的,不在此限。违反宵禁的人,普通百姓打二十七下板子,官员打七下板子,可以交一贯元宝钞赎罪。
州县城池之间距离很远,有的地方相隔五七十里,所以那些村庄店铺,以及户口超过二十户的地方,都要设置巡逻的弓箭手,必须配备齐全的武器装备,由县长官负责管理。户口不到二十户的地方,就根据户数进行差补。如果五七十里内没有村庄店铺,那就必须新建聚落和店铺,直到户数达到二十户。另外,巡逻的军队另算,不算在户口数之内。关口、渡口必须设置店铺和弓箭手,不受五七十里的限制。 本路(随州路)的户口统计,不包括军营里的工匠、捕猎队、驿站人员、冶炼厂等人员,这些地方每百户中选一人服役,免除他本户的差役,然后把这个人应服的差役摊派到剩下的九十九户。
如果发生盗窃案,就责令相关的弓箭手限期破案,分三个期限,每个期限一个月。如果期限内破不了案,负责抓捕盗贼的官员,如果是强盗案,停发两个月俸禄;如果是盗窃案,停发一个月俸禄。而那些巡逻的弓箭手,如果一个月内破不了案,强盗案就打十七下板子,盗窃案打七下;两个月内破不了案,强盗案就打二十七下,盗窃案打十七下;三个月内还破不了案,强盗案就打三十七下,盗窃案打二十七下。如果期限内抓获的贼人数量达到一半以上,就可以免除全部处罚。
到了公元1266年(至元三年),中央部门讨论说:“随州路的户口数量多寡不一,而且军营不应该被征调,这样平均摊派似乎很难做到。建议根据京府司县实际需要的人数,只收取本地的包银丝线,只计算包银户口,每百户选一人服役,这个人本该承担的税银,就由剩下的九十九户承担。” 这个建议被采纳了。
四年的时候,除了上都和中都,其他地方也开始设置巡逻军队了。这些军队管辖的州县,都要从当地有钱的人家挑选强壮的年轻人当弓箭手。 要根据各个州县的人口多少、路程远近来安排弓箭手的数量和装备,武器装备这些弓箭手自己准备。
八年的时候,御史台建议说:“各地应该挑选年轻力壮、熟悉骑射的人担任巡逻捕盗的职务。弓箭手数量少的地区,也应该增加人数。除了抓捕盗贼和防范意外情况,不能把他们派去做其他的事情。”
十六年,大都城被分成了南北两个兵马司,分别负责抓捕盗贼。南城设立了三十二个巡逻点,一共一千四百名弓箭手;北城设立了十七个巡逻点,一共七百九十五名弓箭手。
二十三年,有人向朝廷建议说:“巡逻抓贼的骑兵,以前都只拿着闷棍,要是遇到很多拿着弓箭的贼人,巡逻兵反而会受伤。现在建议给各地配备弓箭,各路配备十副,府州配备七副,县司配备五副,让他们用来防盗。” 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仁宗延祐二年,根据江南行御史台的请求,因为各地弓箭手经常伤人性命,那些服役三年的人,就让他们退役,恢复平民身份,然后从相应的人户中再补充新的弓箭手。
急递铺兵
古时候设立邮驿传递命令,是为了求快。元朝的制度是设立急递铺,用来传递各地往来的文书,这关系重大,它的设立是有据可查的。
世祖时期,从燕京到开平府,又从开平府到京兆府,开始根据路程远近和需要的人数,设立急递站铺。每隔十里、十五里或二十五里就设一个驿站,从各个州县的居民户籍中,以及漏登记的户籍中挑选人来当急递铺兵。
1271年,皇帝下令说:“各地官府都要设立传递驿站,每个驿站安排五个驿卒。各县官府都要准备一本登记簿交给驿站,遇到需要传递公文的时候,驿站就要详细记录公文到达的时间、负责传递的人姓名,记入簿册,让传递公文的人在到达下一站后签字确认收取的时间,再返回驿站。县官要定期检查簿册,如果发现延误的,就要追究责任。公文要用县官府的绢袋封好,并在上面写上编号。编号牌长五寸,宽一寸五分,用绿油漆写黄字。如果是边关紧急军情,要用匣子锁好,在上面另外写上编号,以及发文地点、发出时间,作为核查快慢的凭证。匣子长一尺,宽四寸,高三寸,用黑油漆写红字。以上编号牌和匣子都要按照统一规格制作,上面用千字文编号,还要标明管辖区域和驿站所在地名,以便互相传递信息。”驿卒一天一夜要跑四百里。各路总管府都委派一位有俸禄的正官,每三个月亲自巡视督办。州县也委派一位有俸禄的低级官员,每半个月检查一次。如果出现怠慢的情况,第一次犯错,情节轻微的打四十大板,可以罚款赎罪;第二次犯错,罚俸一个月;三次犯错,就处决。总管府的督办官员比总管官的级别低一级,处罚也相应降低,第一次犯错罚款赎罪,第二次犯错罚俸半个月,三次犯错也处决。对驿卒和驿站官员,要严格执行处罚。
这个命令的意思就是,全国各地都要建立快递系统,每个站点派五个员工,认真登记每一件快件的收发时间和人员信息,县里要定期检查,延误了要处罚。公文要严格包装,紧急军情要用更高级别的包装,并且要记录发件时间和地点,方便查验速度。驿站员工一天一夜要跑四百里,各级领导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处死。
1271年,朝廷下令州县官员,要认真检查和清点驿站的驿卒人数。凡是有公文送达驿站,驿站要立刻登记造册,迅速安排相应的驿卒,用软绢包裹公文,再用油绢捆绑,夹上木板固定,交给驿卒一本回执,让他们快马加鞭送信。送到下一站后,要交接回执,在回执上注明到达驿站的时间,以及公文的总数、有没有拆开、磨损损坏,或者乱涂乱画的字迹,驿站要盖章确认后回寄。如果违反规定,就要挨批评。沿途的驿卒,不许找人代替,必须是本户籍的年轻力壮的人亲自送信。每个驿站都配备一个十二时辰的轮值牌,一个红布旗,还有站牌和上级下发的、各路递交上来的回执各两本。每到晚上,都要点亮灯烛。每个驿卒都要准备木板、铃铛各一套,长枪一支,软绢包裹一个,油绢三尺,蓑衣一件,回执一本。所有往来的公文,都要先用干净的纸包裹,再用厚的夹纸封好盖印。各路负责传递公文的官员,每天都要轮流发放公文,并检查公文有没有被拆开、磨损损坏、或者有乱涂乱画的字迹,然后详细登记造册。
1272年,监察御史祖立福建议说:“各路急递铺的名字,不太符合民意。‘急递’就是紧急的意思,国家设立官署的名字,应该取吉祥的名字才好听,应该改个名字。”于是,就把急递铺改名为“通远铺”。
1283年,留守司的官员说:“当初设立急递铺的时候,选的是那些负担不起差役的贫困户,免除他们的差役,让他们当驿卒,但人手还是不够,就从漏籍户口里补充。现在富人想方设法逃避差役,反而想当驿卒,请求挑选富人充当站户,而站户里贫困的人,再充当驿卒。”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二十八年,中书省开会决定:这几年送来的公文,封缄乱七八糟的,送达时间没个准儿,以后各省部和衙门送来的公文,日常事务都交给承发司,根据投递地点统一封装。比如发往江淮行省的,不管是什么公文,都统一封装,其他官府也一样。省部台院有紧急公文,要另外用盒子送,这种盒子送达后要立即处理。邮递站必须详细记录公文传递的时间,邮递员必须身体强壮,跑得快,不行的就换掉。
三十一年,大都设立了总急递铺提领所,级别是正九品,配发铜印,设三个提领官。
英宗至治三年,规定每个十个急递铺设一个邮长,从州县的文书吏里选派,专门负责监督。一年内,表现好的就提拔重用;表现不好的,主管官员根据情况轻重处罚。
所有的邮递员都得系着皮带,挂着铃铛,拿着枪,带着雨衣,送信赶路。晚上就拿着火把,路上要是狭窄,有坐车的,有挑担的,听到铃声就躲到旁边去,晚上也能吓唬吓唬老虎和狼。铃声响到下一个邮递站,站里的人就出来等着。用木板保护公文,防止损坏和褶皱,用涂了漆的细绢布遮挡雨雪,不让公文淋湿。各个邮递站收到后,再继续传递下去。
鹰房捕猎
话说元朝的时候,从皇帝到各个王爷,都养着不少驯鹰人,这可是个重要的差事。这些鹰人负责抓猎物,给皇室宗庙和皇家的厨房提供新鲜的肉食,而且鹰的爪子、皮革、羽毛,都能派上用场,总之缺了他们可不行。不过,这捕猎也有规矩,什么地方能猎,什么时候能猎,都有规定,要是违反了,就要受罚。
到了冬春交替的时候,皇帝有时会亲自到郊外去,放出鹰隼来打猎,当成一种娱乐活动,这叫“飞放”。所以,管理鹰房和捕猎,都有专门的官员负责。而这些负责打猎的鹰房人户,大部分都是些分散居住的、被释放的罪犯,还有那些漏掉户籍的孛兰奚人(注:蒙古族一支)、还俗的僧道,以及一些游手好闲的无赖之徒。甚至还招收了以前南宋的旧役户来充实鹰房的人手。他们的差役安排呢,除了要按规定交纳田赋、商税,以及服兵役等六种赋税之外,其他的杂七杂八的差役就都免了。
从太宗皇帝乙未年(公元1235年)开始,这些鹰房户籍就分给了皇帝和各王公贵族、公主驸马。到了世祖皇帝(忽必烈)的时候,尚书省又重新整理了一次他们的户籍,之后就一直沿用这个制度了。
首先,咱们说说皇宫里的鹰房官,这可是个肥差! 第一个是张元,管着宝坻县那一块,手下有七十七户人家给他干活。
第二个是王阿都赤,这是祖传的营生,他管着十投下、中都、顺天、真定、宣德等地的人,负责抓捕猎物,手下有147户人家。第三个是石抹也先,也是祖传的,管着大都等地的鹰房,手下有117户。第四个是李脱欢帖木儿,同样是祖传的,手下有228户。
第五个是黄也速儿,皇上给他封的官,管着大都等地的鹰房,手下有50户。第六个是移剌帖木儿,祖传的,管着鹰房,手下有157户。第七个是阿八赤,皇上给他封的官,管着鹰房,手下有355户。第八个是寒食,皇上给他封的官,管着大都等地的鹰房,手下有243户。
再说说王爷们手下的鹰房。汝宁王手下管着鹰房,有201户人家给他干活。普赛因大王手下,那可是个大官,叫都总管府,管着大都等地的鹰房,手下有780户人家呢!
全国各地设置的猎户,也就是打捕户,加起来一共四千四百二十三户。其中,河东宣慰司有五百九十八户;晋宁路有三百三十二户;大同路只有十五户;冀宁路有二百五十一户;上都留守司有三百九十七户;宣德提领所有一百八十二户;山东宣慰司有一百户(前面重复了,这里算一百户);益都路有四十三户;济南路有三十六户;般阳路有二十一户;东平路有三十四户;曹州有八十四户;德州有十户;濮州有三十一户;泰安州有五户;东昌路只有一户;真定路有九十一户;顺德路有十九户;广平路有十九户;冠州有五户;恩州只有两户;彰德有三十七户;卫辉路有十六户;大名路有二百八十六户;保定路有三十一户;河间路有二百五十二户;随路提举司有一千一百九十一户;河间鹰户府有二百七十六名(注意,这里是“名”,不是“户”);都总管府有七百五十六户。
接下来是各地鹰房的捕户情况:辽阳、大宁等地鹰房官捕户有七百五十九户;东平等路鹰房官捕户有三百九十户;随州、德安、河南、襄阳、怀孟等地鹰房官捕户有一百七十二户;扠捕提领所捕户有四十户;高丽鹰房总管捕户有二百五十户;河南等路鹰房官捕户有一千一百四十二户;益都等处鹰房官捕户有五百二十一户;河北、河南、东平等处鹰房官捕户有三百户;随路鹰房总管捕户有一百五十九户;真定、保定等处鹰房官捕户有五十户;淮安路鹰房官捕户有四十七户;扬州等处鹰房官捕户有七十二户。 总而言之,全国各地负责捕猎的机构和人员数量相当可观。
宣徽院管着淮东、淮西的屯田和治安,下面是打捕总管府,以及各个打捕衙门。一共管着十个提举司和一个千户所,加起来总共有14320户人家。
其中,淮安提举司管辖858户;安东提举司管辖912户;招泗提举司管辖465户;镇巢提举司管辖2540户;蕲黄提举司管辖1112户;通泰提举司管辖749户;塔山提举司管辖644户;鱼网提举司管辖2519户;还有个打捕手号称“军上千户所打捕军”,管着640户。
简单来说,宣徽院这个部门权力很大,负责淮东淮西地区的土地管理和治安,下辖很多机构,管理着大量的百姓人家。 从这些数字就能看出,它的管辖范围非常广,人口众多。